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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框架之下,有关绿色贸易的条款主要见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农产品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规则中。
由此可见,环保浪潮对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产生了一定影响,在WTO的有关文件中均涉及环境问题。但是,WTO在此问题上的态度不明朗,条文不具体。一方面,WTO原则上承认各个成员为了保护各自的公共秩序和防止环境污染,有权制定本国的环保政策并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则要求这些政策和措施不能妨碍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使环保措施成为变相的贸易保护手段。
就上述规则本身而言,绿色壁垒也对WTO的基本原则造成了冲击,主要体现为:首先,它背离了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是WTO要追求的目标,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发达国家制定高标准的环境标准,使发展中国家丧失比较优势,从而使WTO的自由贸易的目标也就失去了根基。其次,违反了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这是实现贸易自由的重要保证。虽然不像配额许可证那样明显,但绿色壁垒所起的作用无疑是相同的。再次,它违反了非歧视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WTO的最基本原则,依该原则,各成员国之间是平等的。但是,复杂而苛刻的环保要求,会使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从而造成对发展中国家事实上的歧视。第四,为了实现实质上的贸易平等,WTO规定了发展中国家享有差别于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原则。发达国家统一实施环保标准,使WTO主张的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特殊待遇无法体现,更无法实现。此外,国际上缺乏有效的机制制裁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发达国家就采取国内一整套环境法规来监管国际贸易,单边措施产生的溢出效应,使得绿色壁垒对WTO原则的背离更为严重。
总之,WTO法律框架下,绿色壁垒规定的分散性、不确定性、不完善性,对国际贸易是极为不利的,会使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得以出现、蔓延。
三、“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出口货物大多属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因而这一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外贸与环境的波及是广泛和深入的。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经济现象,它的历史和现实充满着悖论:它既有歧视性又有合法性;既有贸易限制的主观动机,又有促进各国环保发展的客观效用。因此,对我国经济与环境领域的影响是多重的和不确定的。
(一)“绿色贸易壁垒”将对我国产生的消极影响
从静态效应看: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负面作用非常明显,几乎波及到我国开展外贸出口的所有领域。随着绿色壁垒的不断扩展,我国出口产品本身及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都受到了发达地区和国家环保法规的不同程度的影响。这里发生作用的机理有两种:一是市场准入的限制,即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或制定苛刻的环境技术标准,使我国不少产品难以进入他们的市场开展公平竞争。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因而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二是竞争力的影响,即发达国家虽然不对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通过开展绿色认证、征收绿色关税及实施所谓的反补贴措施,使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大为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来说,这部分生产成本的增加将导致他们在价格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被迫退出国际市场,客观上排斥了诸如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商。
从动态效应看: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出于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多方面的目的,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和认证要求,使得绿色壁垒呈现出不断拓宽和加高的趋势,造成国际贸易的总量缩减与结构扭曲。各国的环保法规更快出台,这样将会导致贸易不正常流动。譬如,如果其他国家制定了环保法规,我国没有相应的法规,则有可能导致贸易转移,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同时,由于各国的相应法律不可能完全一致,我国生产商在产品出口时,可能面临多个制度的不同规定,这将给生产商造成极大的不便。
(二)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面对国际上日益严重的绿色保护主义倾向,我们应当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要以开放的视角、哲学的思维,对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重新审视和定位,充分利用中国经济在全球化框架内重新整合的历史性机遇,积极参与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国际博弈,努力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1.在国内层面上,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贸易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保意识。第一,在污染防治方面,应逐步完善各项环保法规,以预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第二,我国在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同时,要着眼于长远利益,严格审批,禁止外资在我国兴建污染大、难治理的农药、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企业;第三,对于现有外贸企业的污染问题要限期治理,必须达到我国现有的环境标准;第四,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使大家充分认识到环境在我国外经贸工作中的重要现实意义。在不断强化贸易环境执法力度的同时,大力提高国民的环保意识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2.在国际层面上,首先,要在我国尽快推行国际环境标准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充分理解、把握WTO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逐步转化为我国国内的法律文件。国际上各种环保法规层出不穷,我国应及时掌握信息,以便尽早采取对应措施。再次,对于国际公认的标准、制度更要积极遵守,促进我国出口产品在环境标准方面达到国际要求,减少国际贸易摩擦,扩大产品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3.增强参与意识,变被动为主动。抵制贸易壁垒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有些规则包含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受发达国家歧视的保障条款,我们可以利用这些相关条款,联合发展中国家,抵制发达国家利用绿色保护而采取歧视政策,以保护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4.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目前,我们应进一步加强与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联系,充分利用WTO多边贸易体系的谈判机制、合理对抗机制、非歧视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照顾的规定,维护自身合理的经济权益。在发生环境贸易纠纷时,应主动依据上述规定和原则,向有关国家和国际机构提出交涉或申诉,力争通过磋商和谈判加以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
5.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贸易壁垒。认真研究绿色贸易壁垒的内容、框架和运行机制,适度汲取其合理的内容,渐进地构造和完善我国自己的绿色贸易壁垒,利用其合理性、合法性、广泛性和隐蔽性等特点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价格和竞争力,同时,有效地规避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些负面效应,最大程度上保护我国的环境安全和经济稳定。
综上所述,面对绿色壁垒的发展势头,面对它对我国对外贸易的阻碍,我国必须采取一系列制度、措施来完善救济机制,消除外国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促进我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健康有序地发展,最终达到贸易与环境均衡发展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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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轩.西方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述评[J].当代经济研究,2007,(5).
一、绿色贸易壁垒理论
1、绿色贸易壁垒的概念
从广义讲,绿色贸易壁垒指的是一个国家以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为理由和目标,为限制外国商品进口所设置的贸易障碍。从狭义上说,绿色贸易壁垒实际上是一种市场准入的障碍,是指进口方通过制订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复杂的卫生检疫制度或采用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以阻止或限制某些外国商品的进口。
2、绿色贸易壁垒的基本类型
绿色贸易壁垒的内容比较广泛,大致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技术标准是通过立法手段制订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不符合环保技术标准的产品进口,对贸易实施限制。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水平和技术水平制订的,对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因而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拒在发达国家之外。
(2)绿色环境标志。绿色环境标志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是由一国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按照一定的环境标准颁发的,用来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不危害人体健康,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其基本目的是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从而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品结构采用清洁的工艺。
(3)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也称环境之友包装或生态包装。绿色包装一般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能循环复用和再生利用或降解腐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包装。
(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上的。各种检疫措施不仅极为严格,而且繁琐复杂。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订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标准。由于各国环境和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验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而使环境和技术标准可能成为绿色贸易壁垒。
(5)绿色补贴。它是指一种将资源环境费用内在化以降低外部经济效果使成本与效益尽可能在生产和经营者身上得到统一的一种手段。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还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因此而提高。
3、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及实施条件
(1)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
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其他非关税壁垒所不具有的特征:
第一,表现内容上具有合理性。贸易保护主义者抓住消费者的心理,以保护人类、动物的生命或保护环境与资源为理由,表面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潮流,也迎合了绿色消费的需要,以达到其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
第二,保护对象上具有广泛性。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广泛的保护倾向,不仅对产品本身的质量,而且对产品从生产前的设计一直到消费后的最终处理都有限制。近年来还从产品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领域,呈现出无所不包的态势。
第三,保护方式上具有隐蔽性。一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质量、规格、性能和安全等规定了极为严格、繁琐和特殊的标准,检验手续繁琐复杂,而且经常变化,使外国商品难以对付和适应。其目的是利用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使出口方难以预见其内容及变化而难以对付和适应,但又不易产生贸易摩擦。
第四,制订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大多数非关税壁垒不是通过公开立法来加以规定和实施,而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则有相应的法律为依据,如1994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同时,各国还制订有本国关注的一些法规,如1989年美国实施的609条款。
第五,动态性。发达国家所制订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会随着其贸易伙伴经济和技术水平的进步而调整,从而使得绿色贸易壁垒出现不断提高的趋势。如近年来,日本对进口大米检验的量化指标已经从1993年的20多项增加到2000年的104项。有些国家规定,当某种具有绿色标志的产品在其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096时,该国对其环境标志的要求就会做出提高的调整。
(2)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条件
绿色贸易壁垒这种贸易保护措施,虽然能有效地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具有实施壁垒的条件。到目前为止,实施壁垒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如欧盟、日本、美国,而受影响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这主要是因为:
①绿色贸易壁垒主要是通过规定高药残标准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如欧盟对氯霉素残留量的标准规定为0.2——0.3ug/kg,这个标准不仅是我国就是欧盟本身也很难达到标准。
②实施绿色贸易壁垒要具有完善的检测体系。仅有高药残标准是不够的,必须辅以先进的检测设备、检测技术以及高素质的检测人员。具有先进的检测技术、设备可以增加应检农药的种类,以及最大限度的提高限量标准,这样就可以对低检测水平的国家形成壁垒。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现状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生产国,我国己经具备相当的农产品竞争力,在水稻、蔬菜、水果和畜产品、水产品、茶叶等方面具有较大的比较优势。我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后,良好的制度条件为我国扩大出口、发展开放型经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然而,“走出去”的道路上并非阳光灿烂,作为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农产品出口首当其冲,频频受挫。近年来虽然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额一年比一年高,但农产品出口增长速度一直低于出口总增长速度,究其原因,除了我国出口的农产品主要是初级产品、产品附加值低以外,农产品出口屡遭国外绿色贸易壁垒是另一大重要原因。
自1996年8月起,欧盟成员国相继停止从我国进口禽肉和部分水产。我国有关部门和企业按欧盟法规进行了全面整改,并于1997年接受了欧盟兽医代表团的考察。代表团考察报告对我国的相关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欧盟只做出了恢复从我国3家工厂进口兔肉的决定。1998年9月、1999年6月和1999年10月,欧盟兽医代表团先后三次来华考察。2000年5月,欧方公布决议,认可我国山东、上海可以对其出口禽肉,但未批准我国加工厂注册。2001年欧方专家来华考察我国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残留物质监控体系,随后向欧委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国残留监控体系的片面的、不切实际的考察报告,导致我国冻鸡出口下降了41%,保鲜蔬菜和暂时保藏的蔬菜的出口分别下降了20%和29%。
近年来,许多进口国更是加大了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检测、检疫力度,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难度。2002年日本对我国青岛的肉鸡产品检疫项目增加了10个指标,对蔬菜农药残留化验检测项目,由入世前的4项增加到46项;韩国对我国出口蔬菜的检测仅农药残留的检测指标最高时就达200多项;欧盟对我国茶叶的检测项目从过去的6种农药残留检测增加到62种;据《中国新闻网》报道,美国以担心输入病虫害为由,自2005年4月1日起,禁止进口中国的人造圣诞树等人工木制装饰品,仅此一项禁令将会影响中国对美国上亿美元的出口。
2、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原因分析
使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异常严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农产品的生产环境,同时由于各种卫生、农药标准也因耕作方式不当而常常不合格,从而使中国成为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大国。
(1)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国内原因分析
①我国环保意识淡薄,缺乏绿色经济观念。我国在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进程中,尽管农作物的产量不断提高,但由于我国环保意识淡薄,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致使农业的污染也日趋严重。工农业造成的19各种污染,通过周围的环境(土壤、水等)作用于农作物,使农产品受到污染,导致“问题蔬菜、问题粮食”的产生。此外,由于食品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设施落后,导致食品后续污染问题严重,造成食品生产前期污染未消除,后续污染依然存在的状况。然而,目前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国际标准化组织也推出ISO14000标准认证,其环境管理体系成为世界各国企业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跳板,但我国企业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应。
②我国环境标准过低,农业生产企业认证能力薄弱。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在我国已有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此外,国外标准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已开始制定,而我国的标准制定却相对滞后,周期也长,没有严格的标准制约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品质。另一方面,我国农产品要进入国外市场,就需要获得国际上公认的和特定进口国家的绿色认证,一些企业担心认证会降低价格竞争能力,造成认证不积极,普遍存在侥幸的心理。如在绿色标志认证方面,我国外贸企业要获取国外认可的绿色标志,不仅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等费用,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的使用年费,使一些企业望而生畏。
③农产品检疫系统不健全。从中国近年来发生的假大米、有毒奶粉、冠生园劣质月饼事件到最近被查出的“苏丹红一号”等事件,“苏丹红一号”在十年前就已经被禁了,为什么在今天又查出它存在于大量食品中,在其他国家关注食品安全之际,我国的卫生检疫系统却还形同虚设,更为可气的是,还有一部分官员在开绿灯,使中国农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不高而导致农产品受阻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因此中国的检疫系统建设势在必行。
④环保法律规范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正是由于我国法律中有关农产品各种标准的规范不健全,才使发达国家常常钻我国法律的漏洞。目前我国引进外资、进口等环节中的环境条款还不完善,对国外进口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不严,对外国产品和污染密集型企业的进入管制较为宽松。且在事实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2)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国际原因分析
①国际社会对保护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的关注日益强烈。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态价值观被广泛接受,人们对自己的生存环境和卫生食品安全日益关注,追求高品位生活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对衣、食、住、行的要求越加严格,“绿色”成为了一种时尚,一种健康的代言。这促使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立法满足国内居民的绿色需求,保护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为此,发达国家政府便在国内推行绿色生产、绿色营销和绿色消费,实施绿色管理,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与政策,约束和限制国外未达到本国或国际环境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②将同一标准使用在处于经济与科技发展不同阶段的国家。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同时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它们制定了众多的环保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志,是想利用生产和销售绿色产品,发展绿色科技和相关服务,控制未来的世界市场。而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极为迫切的经济增长甚至是温饱问题,在环保领域的缺口较大,它们既无雄厚的资金,又无可以利用的高科技手段,其环保水平尚处于初始阶段,在短期内缺乏实施同一环境标准的能力。而在两个发展水平不相等同的阶段适用同一标准,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这就使发展中国家在环保上始终处于被动局面,导致发中国家的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之外,极大的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环保步伐的加快。
三、我国应对农产品出口中的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1、强化国民绿色经济意识,完善国内环保法规
(1)加大传媒宣传环保的力度。21世纪经济的主旋律将是绿色经济,政府应呼吁提高国民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开展环境教育。环境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环境意识化为公众自觉的环境行为,因而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使其知晓我国经济的“绿化”是一项公益事业,受益的应是整个国家和每一个公民。同时,政府要注重发挥职能指导作用,提倡绿色生活方式,把绿色贸易、绿色生活的思想融入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这既可从根本上冲破绿色贸易壁垒,又可保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之适应全球一体化浪潮,并与国际贸易体系接轨。
(2)制定和完善国内相应的环保法规。在国内立法方面,应加快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缩小与发达国加环保水平的距离。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社会在处理贸易与环境争端案件时,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往往倍受重视。从已处理的贸易与环境争端的一些案例的裁决来看,只要引用的国内环保法律规定准确、有权威性,维护环境利益的一方往往胜诉,而对环境保护不利的一方则往往败诉。因此,必须加速与贸易有关的环境立法。
2、改善我国农产品生产的外部环境
(1)整治农业环境,治理农业污染。主要是加强对农业环境、渔业水域、草原牧区、特别是土壤环境的监测。一是要定点、定期对主要农(畜)产品污染情况开展例行监测;二是开展对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围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例行监测;三是定期对重要水源进行常规性监测。及时掌握农业环境受污染损失状况,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调整产业结构(例如受污染的土地种植花草等),进行植物修复。
(2)控制农业水源污染,解决湖泊、大中型水库的富营养化问题。首先要纠正或扭转偏施、重施氮肥的习惯,推广节氮施肥技术。调整肥料结构,实行配方平衡施肥,大力发展多元高效肥,推广专用复合肥,积极推行有机无机肥配套施肥体系,同时应加强改善生态环境的新技术的研究。其次,要推进有机肥工程,以减少化肥的用量,采用多种形式使秸秆还田,集中处理加工畜禽养殖基地的鸡粪、猪粪等使之成为商品有机肥料。结合疏浚河道开发利用丰富的河泥资源,大力开展河湖清淤工作,同时实施河湖岸植树,减少水土流失。
(3)加强对农业环境科学的研究。政府应增加农业环保科技的投入加强农业保护宣传培训,提高各级农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农业环境保护意识,增加科技投入,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环境保护技术模式,引导农业结构合理化,逐步建立起农业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农业结构体系,努力做到生产技术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农业产品无害化。
3、实施扶持绿色产业的政策措施
(1)制定绿色产业倾斜政策。一是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在一定时期内,对绿色产业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对企业新开发的绿色产品也可以缓征所得税。二是要对绿色产业企业在贷款利率、贷款额度上实行优惠,鼓励其上市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三是要在工商注册上对绿色产业企业给予照顾,并赋予一些规模较大的绿色产业企业以出口经营自。
(2)建立农产品国际绿色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大量事实表明,绿色贸易壁垒之所以能起到限制与障碍作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对进口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了解。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组成专门的机构,收集研究我国主要出口农产品可能在哪些国家遇到什么样的绿色壁垒,提出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形成预警机制,以改变目前这种遇到壁垒就无所适从的状况。
4、积极推行IS014000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014000系列国际标准己于1996年正式公布。该标准以改善全球环境、促进国际贸易为目标,涉及从原材料的开发生产到产品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的所有环节和活动。对于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保标准的要求,我国应制定和实施与IS0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标志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把IS0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5、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开发绿色食品
面对绿色贸易壁垒,开发绿色农业、发展绿色食品将有益于我国农产品出口、提升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具体方法:
(1)实行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目前,我国出口的部分绿色农产品多为农户零星生产,这种小规模分散经营阻碍了农业技术的改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难以降低产品成本,参与国际竞争。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采取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是必然选择。只有企业联合起来,才能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强实力、实现规模效益,从而扩大经营范围,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应考虑扶持一批绿色农产品出口企业,实行贸工农一体化和企业集团化效益。可采取“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或者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公司+农场”,实现绿色农产品出口生产的规模化经营。
(2)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我国具有生产绿色农产品的自然条件、技术条件和社会环境条件,可以建立一批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利用科技成果优势,实现绿色农业加工增值。
6、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推广绿色技术
农业标准化工作就是以农业科技和实践经验为基础,按照简化、统一、协调、选优的原则,把先进科技成果和绿色技术转化为标准,并加以监测、实施,使业生产、加工、管理和服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活动。实施农业标准化,既可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推动我国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又可以促进农产品优质化,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我国要加强对国际农业标准的研究,而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企业自主研究和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生态技术,并将其大力推广,使绿色技术上升为“农业标准化”中重要一部分的。我国根据农产品国际市场的需要,不断更新农业标准,并使农产品品质标准与安全卫生、分级、包装、运输标准相配套,通过逐步完善,形成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从而为我国农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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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贸易壁垒概述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国以保护环境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环境
贸易措施,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目的。由于发达国家的产品科技含量和公众的环境意识普遍较高,他们对环境标准的要求非常严格,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自我表现再利用等整个过程均需符合环保要求。
其表现形式有:1.绿色关税和市场准人。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实行贸易制裁。2.绿色技术标准。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他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3.绿色环境标志。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按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颁发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到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4.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是减少废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又不污染环境的包装,流行于发达国家。5.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基于保护环境与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等的影响,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标准。6.绿色补贴。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
我国之所以频频遭遇绿色贸易壁垒,既由于绿色壁垒所依存的国际法律依据本身的缺陷和发达国家利用这些缺陷给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出口中制造的障碍,又由于我国自身在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足,导致我国经常遭遇别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因此,应尽快出台一系列应对措施。
二、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分析
(一)实施出口可持续发展战略
绿色贸易壁垒的出现体现了人类社会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要求,面对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我们只能主动适应:一是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协调对外开放与环境保护两项基本国策;二是树立环境竞争力意识把提高环境质量作为提高出口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三是国家应实施扶持绿色产业的政策措施.给予绿色产业以优惠政策:四是企业应把开发绿色产品作为优化出13产品结构的重要举措。
(二)建立绿色贸易壁垒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发展变化的动态特征,我们应密切注意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发展动向,搜集各国环境限制法规和环境标准,研究主要贸易伙伴的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同时.充分利用wT0规定的各国技术陛贸易壁垒信息通报与咨询制度获得有关信息。成功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关键在于能否获得并利用相关的信息.而这又有赖于绿色贸易壁垒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积极参与国际产业结构调整
目前我国的产业结构缺乏竞争力导致我们屡遇绿色贸易壁垒。我国要在全球化浪潮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与新材料.环境技术等高新技术为基础.对传统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并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提高经济的环境友好水平。
(四)实施标准化战略,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
国际标准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得到各国的同.是处理国际纠纷的重要基础。目前.发达国家的国际标准采用率已达80%甚至90%以上,而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O%左右采用了国际标准.与发达国家之间有很大差距”。国际IS014000认证和环境标志认证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和冲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绿色通行证”.通过国际认证的企业和产品.相当于获得了进入别国市场的钥匙。因此,我国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五)改革环保管理体制,促使环境成本内部化
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是深化环境保护和针对贸易与环境新问题的重要措施。在经济发展中可以采用经济激励手段为主的多样化的环保调节手段.促使环境成本内部化.变末端治理为前端预防.从而免受绿色贸易壁垒之限。在进出口贸易中.逐步建立禁止进口、征收环境税补贴和反补贴等选择性激励机制,克服国
内外企业“搭便车”行为。
(六)实施多元化战略.提高对市场环境的应变能力
发达国家对进口产品的绿色技术标准、包装标签、动植物的卫生检疫、环保等方面的规定过于复杂苛刻.我们可以实施贸易对象国的转移.以此避开绿色贸易壁垒。我国企业应在巩固现有市场的基础之上,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市场准入的限制。此外.我国出口企业还可以力争在海外直接设厂.把投资的重点定位在经济一体化的区域和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实现直接跨越绿色贸易壁垒。
(七)利用贸易救济措施抵制不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
对于不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WTO/TBT或SPS等协议依据.建立绿色贸易壁垒调查机制.借助法律技术.贸易等方面的专家力量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申请商务部对进口成员方实施的绿色贸易壁垒进行立案调查。同时,要充分利用WTO多边贸易体系的谈判机制和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照顾的规定.向有关国家和国际机构提出交涉或申诉,遏制环保例外权”被滥用,防止贸易保护主义者动辄实施不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
(八)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力争制定公平合理的贸易与环境新规则
我国应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使国际环境规则的制定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要求;应积极参与WTO关于环境方面的贸易规则的修改制定工作以及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为我国企业开展国际经贸活动争取主动权。
参考文献:
1绿色贸易壁垒的兴起及特点
1.1绿色贸易壁垒的兴起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或地区以保护生态环境、有限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以保护本国市场和贸易为根本目的,通过制定、颁布、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苛刻的环境保护技术标准,以限制国外产品或服务进口的贸易保护措施。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和WTO的成立,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使国际贸易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思潮开始抬头。由于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既不合理又不合法,西方国家采用一些新的合理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本国利益。其中环保措施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灵活性,容易受到公众和世界各国的认同,成为贸易保护最有影响力的措施。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和保障人身安全及健康为由,通过立法或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绿色贸易壁垒”。
1.2绿色贸易壁垒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①虚假性。绿色贸易壁垒一般都打着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幌子,貌似合理,实则是限制进口的不合理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②不平衡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已呈现极大的不平衡性。西方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以其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资金提出过高标准,把发展的不平衡导入国际贸易领域,引致更多的不平衡。③隐蔽性。种种绿色贸易壁垒借环境保护之名,隐蔽于具体的贸易法规规定、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中,成为进口国拒绝外国产品的“核武器”。④广泛性。绿色保护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涉及资源与人类健康有关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而且对那些需要达到一定安全、卫生、防污等标准的制成品产生巨大的压力。这些绿色保护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在具体实施时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的刁难和抵制。对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涉及面更大更深。⑤坚固性。绿色贸易壁垒抓住人们关注生态环境的心理,根据本国市场和消费者的情况制定超高标准,先入为主,制造进口品的消费障碍,具有坚固的限制进口的堡垒作用。
2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
绿色贸易壁垒从设置来源讲分为政府设置型和非政府设置型。政府设置型主要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绿色贸易技术标准,以立法和经济政策形式设置的非关税壁垒;非政府设置型是指不同国家的公众由于环保意识的差异,拒绝使用和消费对环保产生不利影响的产品,从而对进口产品造成的事实上的贸易壁垒。其中政府设置型绿色贸易壁垒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①绿色关税,即对一些污染环境或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②绿色技术标准,即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的环境保护技术标准,限制或禁止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产品进出口。③绿色环境标志,即由政府管理部门颁布的表明产品从生产、使用到回收处理整个过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无害的一种特殊标志。④绿色检疫卫生制度,即有关国家及国际组织根据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损害为由而对农副产品和食品制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和检疫措施。⑤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环境条约而采取的强制性贸易限制措施。
3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3.1对我国产品出口市场范围的影响
1995年我国主要的外贸出口市场是香港、日本、美国、欧盟、东盟、台湾、韩国等,对他们的出口份额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4/5。这表明我国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多数都是世界贸易组织与环境委员会的成员,环保行动起步早,成效大,公众环保意识强,环保技术位居世界前列,目前从环保立法进入环保执法阶段。如果这些国家和地区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极力要求将贸易与环境两者挂钩,并制定对发展中国家过于苛刻的统一环境标准,这将使得我国产品出口市场范围面临缩小的可能。
3.2对我国产品出口增长速度的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快机电产品出口是今后我国扩大对外贸易,跻身世界贸易强国之列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依托。但面临的困难之一就是发达国家制定的产品进口标准,例如防污标准、噪声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等,为我国机电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增加了难度。另外,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签署的文件不仅包含工业品贸易,而且还包括农产品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方面的环境保护问题。如果发达国家在新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中肆意推进环境壁垒,以保护本国市场为目的而提高产品的环境标准,对于实现我国加快出口的战略目标将产生影响,产品出口增长速度势必减缓。
3.3对出口产品成本和企业效益的影响
环境壁垒的制定实施必然会涉及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乃至报废处理的各个环节。它要求将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原理运用到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因此产品在流通过程中,制造商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和签订等手续并产生相关费用。产品的外观装潢、出口标签和商品广告也将作大幅度调整。因此,出口产品各种中间费用及附加费用的增多,将使我国目前出口产品日益上涨的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作为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将因此受到影响。
3.4对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的影响
近年来,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经常采取单方面的贸易措施,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由此引发的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日益增多。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这两大区域性经济组织成员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它们的环保水平和环保标准大致接近,个别成员存在的差距也在趋于协调一致。因此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区域自由贸易的形式,以低于区域环境标准为由将来自于区域以外的产品,包括中国产品排斥在巨大的区域市场之外。
4突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
4.1加强宣传教育,顺应绿色潮流,提高环保意识
绿色贸易壁垒,大多都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树立的。但是为了全球社会的持续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引入法规制度以约束、惩治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必要而迫切的。我国企业要冲破绿色壁垒,首先必须顺应这股绿色潮流。必须充分认识到,低环境标准国家的资源会加速退化,环境污染加剧,并最终导致竞争力的进一步下降。而高环境标准国家将会从善待环境的技术和产品中获利,从而在环境保护产业领域占据优势地位,在国际贸易中更具竞争力。因此,我们应该全面客观地认识绿色贸易壁垒的性质,既要认识绿色贸易规范条件的积极意义,又要分清某些国家寄寓于其中的绿色贸易壁垒,在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使我国的发展顺应历史潮流。
4.2积极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并将环保纳入外贸发展战略
环保产业的发展,必然会提高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为其产品冲破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提供硬件上的支持。此外,环保产业具有较强的关联效应,在自我发展的同时能够带动、引导许多前向、后向相关产业的发展,极具潜力。我们应根据绿色壁垒的发展趋势,加快制定和完善各类商品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促使对外贸易的环境管理与国际环保法规和惯例接轨;强化环保执法,对外贸活动中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依法严格惩处;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另外,必须加强对各国环保法规、环境标志制度的研究和信息搜集,尽快建立外贸环境技术标准的信息系统,为出口企业和外贸部门提供及时、充分的信息咨询,促使企业按照环保标准组织生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4.3加强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
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主要有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认证、绿色标志认证等。在中小企业中扩大关于绿色产品、绿色营销、清洁生产、环境标志等概念的宣传,鼓励企业自觉向ISO14000和国际相关产品环境标志的认证要求靠拢,并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和信息上的必要支持。建议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重视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ISO14000认证和绿色标志认证是本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二是积极采用国际环境标准。只有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才是合格产品,才可能具有国际竞争力;三是加强宣传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制度。向企业与环境有关的信息,在认证程序上指导和帮助企业,不收费或低收费。
4.4充分发挥“环境外交”的营销作用
①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由于经济发展的差异,在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环境条款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往往提出过高的环境标准和环保措施,发展中国家则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因此,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我国应与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积极参与谈判,拒绝接受超越自身承受力的环境条款。②以国际规范为依据反对进口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对于进口国以环保为借口单方面设置的绿色壁垒,或进口国将其国内环保法规实施到境外,或进口国以隐蔽形式做出的各种贸易歧视,我国要通过外交途径与进口国谈判,或向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③注重“环境外交”策略的运用。外交策略得当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1997年4月,国家商检局邀请欧盟兽医代表团对我国进行考察,确认我国具备了向其出口鲜猪肉、鲜牛肉及肉制品的条件,使得欧盟对从我国进口的鲜猪肉、鲜牛肉解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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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晓娟,杨圣明.中国对外贸易理论前言[M].
关贸总协定(GATT)作为协调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三大国际组织之一,曾对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占世界贸易总量85%的贸易额发挥着影响。GATT制定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关税保护原则、公平贸易原则、贸易壁垒递减原则、互惠原则等对指导世界贸易运行,消减各国之间贸易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解决各缔约国之间贸易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GATT签署的时候(1947年),环境问题还不具有国际性,所以,环境问题只是被作为例外的特例在第20条(GATT关于自由贸易“一般特例”)中有不太明确的规定:第20条(b)允许把那些“必要的保护人类、动物或地球上生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作为特例看待;第20条(g)则允许把“与保护不可更新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果这些措施同国内生产或消费限制相结合能够奏效的话)”作为特例看待。随着国际环境问题重要性的不断加强,GATT在处理与环境有关的国际贸易争端中显得越来越乏力。与此相应,要求“绿化”GATT的呼声日益高涨。对GATT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国际贸易政策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上,具体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1.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GATT的基础是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自由贸易体制。从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看,环境可能从以下五个方面承受了自由贸易的后果[1][2]:(1)自由贸易会增加经济活动,而经济活动的增加会消耗更多的资源和能源,占用更多的耕地,产生更多的污染,但在技术进步条件下,经济增长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未必同比增加。(2)自由贸易可能会导致工业和农业的重新组合以达到规模经济,规模经济对环境资源的占有能力、集约利用能力和对环境污染的处理能力都会增加,对环境的影响正负兼有。(3)自由贸易主张废除补贴,因为补贴是自由贸易的障碍,农业补贴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工业化国家对其农业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农业补贴保持国内产品价格高于世界市场价格而实现的。但由于农业补贴鼓励农业过度生产,从而直接造成了耕地退化、径流污染、林地湿地破坏等生态环境恶果。废除补贴将大大有益于环境。(4)贸易自由化会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使经济水平进而人们的福利水平提高,这对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以及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均有正面影响。(5)国际自由贸易会增加市场失灵,因为它没有把环境外部成本计算在内。总之,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有正有负,如何消除自由贸易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是“绿化”GATT的焦点。
2.环境外部成本问题
对GATT的第二类批评是针对基于比较利益理论的贸易惯例忽略了环境外部成本而提出的[1][3]。环境外部成本是指由于环境外部性所造成的损失成本。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外部性可以分为单向外部性和相互外部性两类。单向外部性是指一方造成环境损失,却使另一方承受损失成本的情况,它可以进一步分为消费外部性和生产外部性。消费外部性指的是进口国对进口产品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外部性,如对受到农药化肥污染的食品的消费;生产外部性则是指出口国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外部性,如硬木贸易对森林的破坏,水产品捕捞对珍稀动物的威胁等。相互外部性是指环境破坏方和受害方都承担环境外部成本损失,共同财富被污染和破坏的情况,如气候变化、酸雨污染、共有水域的污染等。一般来说,生产外部性较之消费外部性更难以及时发现,而其对环境危害的范围更广,程度更深。GATT的问题在于,它仅对与产品消费有关的外部性有所考虑,却忽略了生产外部性。根据GATT的原则,如果能提供外部性的证据,能够证明某种贸易限制是有效率的,并且能够证明贸易限制适用于所有国家,那么消费外部性就是一个在第20条之下进行贸易限制的合理理由。与此不同,GATT不允许把生产外部性作为特例看待,认为
如果贸易限制是同生产过程相关而不是同产品本身相关的话,就不能认为贸易限制是合理的。
国际贸易中纯粹单向外部性的情况很少见,多数情况下的外部性是相互的(或共有的)。解决共有外部性的有效方法是制定共同遵守的国际协议,而GATT并不支持采用贸易限制来推进环境目标的做法。事实上,大部分具有环境意义的措施都会包含附加的环境条件,含有保护主义因素,许多情况下,很难判别究竟是贸易保护还是资源环境保护占主要地位,因此,批评者们认为GATT应对此有更明确的规定。
可持续性的国际贸易要求国际价格反映资源耗损的真实社会成本,即要把环境外部成本计算在内。依据“污染者负担”(Polluterpaysprinciple)原则,根据所造成的环境损失对不同的进口货源采取限制性措施,是缓和贸易政策与环境资源保护矛盾的有效途径,因为这会促使以破坏环境资源为代价的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考虑环境外部成本,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减少环境破坏活动。产品价格中包含环境成本,亦会促使消费者减少不利于环境的消费活动。
3.环境规定对贸易的影响
一种观点认为,环境规定会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因而不支持在国际贸易规范中引入太多与环境有关的规定[3]。这种观点不无道理。解决环境外部性的最佳措施是各国制定适当的环境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贸易工具只是次优措施,因此,应该小心采用那些出于环境目的而限制贸易的政策。但是,这并不排斥在某些领域,尤其是涉及重大国际环境问题的领域实行统一的环境规定。
国际统一的环境规定是基于国际原则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与公平贸易原则相一致。实行国际统一的环境规定,可以避免个别国家以某种借口滥用公平贸易原则,把本国的单边环境政策加于其他国家,设置贸易壁垒,从而有利于推动绿色贸易发展。当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要求各国完全对等地实行环境规定是不现实的,这本身就是不公平。因此,基于国际规则的环境规定应该给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惠和差别待遇。
上述有关“绿化”GATT的论争,促进了GATT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制定的一系列协定中,进一步强调了国际贸易中的环境保护原则,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指出: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在《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类似的条款。
1995年底创建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把保证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目标联系在一起,作为重要宗旨,并专门设立了“贸易环境委员会”来处理国际贸易中与环境有关的问题。《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明确指出:在符合可承受的发展速度的前提下,允许缔约国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以符合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各自需求与利害关系方式,寻求环境得到保护,并提高这种保护的手段[4]。
二、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警戒线
尽管存在着种种分歧和冲突,但绿色贸易的国际潮流已势不可挡,绿色贸易国际规范条件应运而生,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上现行的绿色贸易规范条件主要有:全球性和区域性环境公约与环境条款;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环境技术管理,如制定产品的环境标准,颁发产品的环境标志以及进行环境审计等。这些绿色规范条件就像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警戒线,制约着人们的经济行为。
毋庸置疑,国际贸易中的绿色潮流在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同时,也成为孕育绿色壁垒的温床。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对外国商品制定过分高于国际公认或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环保标准,或制定比本国商品更高的环保标准,即推行双重标准,从而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成为贸易发展的障碍,这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
1.绿色贸易壁垒的起因与特征
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与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密不可分。人类长期以来无节制地摄取自然资源,高消耗、高投入的生产方式,严重破坏了我们所赖以生存的环境,随着酸雨、森林破坏、海洋区域污染等跨地区、跨国家的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仅仅依靠传统的环境技术和环境政策来防治环境问题显得越来越乏力。在这种背景下,环境因素被纳入国际贸易领域,成为防止污染越境转移的有效措施。这时,在国际贸易中考虑与环境有关的方面并制定相应的法规条款,其初衷在于通过控制乃至禁止对环境有害的产品以及产品生产设备和工艺来减轻其对进口国的环境压力,本质上讲它并不具有贸易壁垒的特征。但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扩大,政府对贸易的干预不断加深。当某些国家为了保护国内企业,以环境保护为名,在贸易规范中设置种种苛刻要求,以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时,就形成了绿色贸易壁垒,其实质是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
比之其他非关税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具有表面上的合理性、歧视性和隐蔽性等特征。
表面上的合理性——任何绿色贸易壁垒都标榜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因而极易蛊惑大众心理。
歧视性——天平的砝码总是倾向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的发达国家一方,而发达国家总是以领先者的姿态,无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实,提出过高标准,甚至远高于国内标准,而实行双重标准。
隐蔽性——种种绿色贸易壁垒借环境保护之名,隐蔽于具体的贸易法规规定、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之中,成为进口国拒绝外国产品的“尚方剑”。
2.绿色贸易条件与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往往寄寓于国际贸易有关环境的规定,如国际贸易协议中的环境条款、国际环境公约、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环境标志制度等,国内学术界即有一种论点把上述范畴一概斥为绿色贸易壁垒[5][6],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1)国际贸易协议中有关环境的条款GATT、WTO以及相关贸易协议中的环境条款本身并非绿色贸易壁垒,但其中一些条款相对模糊的界定的确使某些发达国家为树立绿色贸易壁垒找到了借口,而当因此发生贸易纠纷时,进口国也容易从GATT或WTO有关自由贸易原则中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因此,逐步完善这些环境条款是国际贸易协议应该努力的方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虽是区域性贸易规范,却是兼顾环境保护与贸易发展的典范,该协约充分考虑到贸易中的环境因素,并给予各种国际性环境公约以优先执行权,因而执行中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2)国际环境公约国际环境公约一般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国际环境问题如热带雨林、生物物种、大气变化等提出的。目前,我国已加入21项国际性环境公约,主要包括:国际保护鲸类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协定书(哥本哈根修订案)、控制有害废物越境的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木材协议等。其中,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国际木材协议及巴塞尔公约本身就是针对国际贸易提出的,体现了保护环境的首要目标,为缔约国保护本国环境资源、抵制污染转移和环境破坏提供了有力依据,因而赢得大多数国家的拥护。此外,我国自1979年以来,已签署了21项双边环境协定,如“中美能源与环境合作倡议书”等,这类协定是双方协商谈判的结果,一般不具有绿色贸易壁垒的性质。
有人提出,由于国际环境公约的制定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其条款规定是基于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水平,反映的是发达国家的环境利益,因此必然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因而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6]。笔者认为,上述国际公约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冲击、限制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它们也有力地促进了保护环境的国际贸易,是有利于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反映了全球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对这些国际公约不应持排斥态度。并且,一旦加入国际环境公约,就有义务履行其规定。客观地讲,国际环境公约乃是多国协商的结果,是基于国际原则的环境规定,它确立了公认的绿色条例,有效地阻止了各种危害环境的行为。所以,国际性、双边环境公约作为绿化国际贸易的特别规定,本质上不是绿色贸易壁垒。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履约能力的差异,某些公约的实行往往会使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地位,如蒙特利尔公约限制、禁用的消耗臭氧层化学品虽然不多,但都是基本化学品种,从而影响到上万种化学原料和制成品的生产和使用。尽管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禁用期限宽限了十几年,但发达国家的先行一步已经在国际市场上形成了绿色贸易壁垒,这对发展中国家冲击很大。因此,为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国际环境公约的制定应该在履约时间、条件等方面向发展中国家合理倾斜,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顺利过渡。
(3)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该系列环境管理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保护全球环境,促进世界经济持续发展,针对全球工业企业、商业、政府部门、非赢利团体和其他用户制定的系列环境管理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继ISO9000后的重大举措。其标准号从14001到14100,共100个标准号,统称为ISO14000系列标准。ISO14000是个庞大的标准系统,由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环境行为评价标准、环境审核标准、环境标志等几部分组成,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是ISO14000的龙头标准。
ISO14000不是新的绿色贸易壁垒,而是为消除贸易壁垒制定的一套国际标准。众所周知,正由于某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制定了过高的环境标准,甚至高于本国标准的双重标准,才形成了对出口国的绿色壁垒。而ISO14000是国际性标准,面对全世界的企业、政府以及一切组织,它涉及从原料开发到产品的制造、使用及报废的所有活动和过程,对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这就打破了发达国家支配天下的不公平局面。同时,由于在制定ISO14000系列标准时,从经济基础、技术等角度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灵活应对发达国家的过高要求,推动自身在原有基础上进步,因而,可以有效地抵制发达国家所树立的壁垒,同时获得本国的持续发展。
(4)环境标志制度(EnvironmentLabel)环境标志制度又称绿色标志制度(GreenLabel)或生态标志制度(Eco-Label),它是一种产品的证明性商标,是由一国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按照一定的环境标准颁发的特定图形。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合格,而且从产品原材料的采掘到最终废弃物的处置,整个生命周期过程均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无害。环境标志制度的基本目的是引导消费者选择使用那些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的产品,从而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品结构,采用清洁工艺,生产对环境友好的产品。
自德国首先于1978年实施了“蓝色天使”计划以后,加拿大、日本、法国、北欧五国相继推出各自的环境标志,目前已有20多个发达国家和10多个发展中国家(地区)实行了环境标志制度,我国也于1993年正式颁布了环境标志认证制度。为了规范各国的环境标志计划,国际标准化组织将环境标志标准纳入ISO14000系列标准中,其目的在于拟订一系列国际上一致同意的指导原则。
环境标志制度的确立和实施,超越了以往的末端治理模式,强调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的无害化或低害化,备受公众欢迎。在环境意识较高的发达国家,50%以上的消费者会自觉选择绿色产品,因而取得绿色环境标志,也就取得了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有些国家便借此大行贸易保护行为,严格限制非环境标志产品进口。由于各国技术水平的差异,其环境标志所依据的环境标准不一致,对产品的评价方法也有差异,加之对外国产品的歧视态度,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获得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志认证,即使有幸获得,代价往往也太大,最终总会影响其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当一国规定的环境标志具有如下特征时,它就已经不再是环境保护意义上的政策工具,而是一种变相的绿色贸易壁垒:第一,取得环境标志认证所依据的环境标准过高,即使在进口国本国也只有极少数企业能达到要求;或者设立歧视性很强的双重标准,令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只能望“志”兴叹。第二,环境标志适用的产品类别过窄,明显有利于进口国国内产业布局与发展。由于对产品类别的选择所需资金以及整个运作过程皆由进口国国内企业参与、提供,广大发展中国家早已被拒之门外。第三,在认证过程中施行过高、过严的生命周期评价(LCA),或对工厂、产品的检测提出过于频繁、苛刻的要求,从而增加出口国不必要的经济、技术负担。第四,认证费用过高,或对外国企业增加手续,甚至故意刁难。
应当指出的是,不能笼统地把环境标志制度一概视为绿色贸易壁垒。大多数国家施行该项制度仍然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类健康的良好愿望,并且,它符合GATT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透明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对这种环境标志制度不仅不应该排斥,而且应当主动接轨。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协议中的环境条款、ISO14000、国际环境公约、环境标志制度等绿色贸易规范条件本身并不是绿色贸易壁垒,利用这些规范条件派生出不合理的环境标准及以此为据设置的贸易障碍才构成绿色贸易壁垒。认清这一点,是我们制定可持续性贸易政策的前提。
三、顺应绿色贸易潮流,冲破绿色贸易壁垒
为促进我国实行可持续性的国际贸易政策,在国际贸易中争取主动,本文提出以下基本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顺应绿色贸易潮流
很显然,无论哪种形式的绿色壁垒,从来都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树立的,这使得本来处于经济劣势、贸易困境的后者更加雪上加霜。一些贸易大国在国际贸易中单边设立的种种绿色壁垒,无疑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市场严重萎缩,发展中国家因此将长期处于一种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廉价提供者、污染转移的庞大场所和发达国家大量产品的巨大市场的劣势地位上,这显然有悖于可持续发展思想,但这并不是说,所有限制环境有害产品产销行为的贸易制裁都暗怀贸易保护之心。为了全球社会的持续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引入法规制度以约束、惩治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必要而迫切的。发展中国家冲破绿色壁垒,首先必须顺应这股绿色潮流。
当绿色贸易大潮滚滚而来时,任何国家都很难置身其外。在其他国家都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下,一国如果不采取环保措施,将会在国际贸易中陷入困境。有些国家为求一时的发展,以损害自身环境为代价,提高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鼓励与污染有关的产品生产的集中。长期看来,那些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将会自愿地成为世界肮脏产业的落脚地。低环境标准国家的资源会加速退化,环境污染加剧,并最终导致竞争力的进一步下降。而高环境标准国家将会从善待环境的技术和产品中获利,从而在环境保护产业领域占据优势地位,在国际贸易中更具竞争力。因此,我们应该全面客观地认识绿色贸易的性质,既要认识绿色贸易规范条件的积极意义,又要分清某些国家寄寓于其中的绿色贸易壁垒,在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使我国的发展顺应历史潮流。
2.发挥“环境外交”的作用,进一步关注并参与国际环境与贸易领域的活动
发展中国家冲破绿色贸易壁垒,不能一厢情意地寄希望于发达国家自动地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而必须自觉地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和环境事务中,例如,协商加入各种国际环境公约、参与修订ISO14000、协商制定统一的国际环境标志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力量,抵制单方面将某个国家的体制与政策强加于人的倾向,从而使上述国际协定向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改进。目前环境外交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扩大绿色贸易的重要手段,为在环境外交中争取主动,我国应积极开展关于国际贸易与环境管理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探讨在我国实施最新环境手段的可能性及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工作程序,做到心中有数,充分运用外交手段正面反击各类绿色贸易壁垒。
3.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提高科研技术水平,促进科技进步
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提高科研技术水平,促进科技进步是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根本途径。这支科研队伍不同于一般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技术研究力量,而是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的交叉结合,它担负着及时辨析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重要任务,是国内企业扩大出口,普及清洁生产的推动者。
4.积极向国际接轨,强化宣传,加强法制
在积极向ISO14000接轨的基础上,在企业中扩大关于绿色产品、绿色营销、清洁生产、环境标志等概念的宣传,提高企业绿色意识,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消除、减少产品与服务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鼓励企业自觉向ISO14000和国际相关产品环境标志的认证要求靠拢,并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和信息上的必要支持。我国海尔集团以前瞻眼光实行绿色经营,改进生产工艺,率先取得德国“蓝色天使”计划及欧盟环境标志,使企业树立了长期的良好形象,扩大了出口业务,正是这方面的成功范例。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及其两面性 1.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及法律依据 (1)绿色壁垒的产生。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它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在最大限度的满足自身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也使得世界各个角落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于是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安全问题的需要,就出现了绿色壁垒,与此同时,消费者环境意识的提高和全球绿色消费运动的兴起也促进了绿色壁垒的发展,近几年来绿色贸易壁垒日益盛行。
(2)绿色壁垒的法律依据。绿色壁垒在法律上的依据,可追溯至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后被《关贸总协定1994》代替)其第20条。该条款赋予WTO成员国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这正是绿色壁垒存在的依据。以该条款为基础,1994年《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都赋予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
2.绿色贸易壁垒的两面性
(1)可持续发展。实施正当绿色壁垒的进口国,是出于保护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的动机。正当的绿色壁垒反映了各国对环保的普遍重视,是世界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我们要想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苦练内功”,提高贸易领域的环保水平以适应它。发达国家动辄设置不正当的绿色壁垒以排斥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掩盖模糊了绿色壁垒固有的正当、合理的一面。该辩证的看待绿色壁垒,善于利用正当的绿色壁垒,从而在国际贸易中掌握主动。
(2)贸易保护主义。实施不正当绿色壁垒的进口国,是指进口国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其抬高本国环保标准实际上是为了构筑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障碍。其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其一,对特定国家的相同产品给予歧视性待遇。其二,对国内产品与国外产品实行双重标准。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贸易领域的环保水平以适应它。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纺织品贸易的影响 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发展一直受到国际纺织品贸易体制的严重制约,配额品种不断增多,且配额品种的设置主要是针对我国出口的强项。加入WTO后五年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服装贸易领域的一体化待遇,其中包括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等设立配额限制的国家和地区分别对我国出口的部分类别的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取消配额限制。当然,国内现行的外贸体制、出口产品结构、产品质量等问题也影响我国纺织品及服装出口的发展。
但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准入,二是竞争力。
1.对市场准入的影响 “绿色壁垒”限制了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纺织品及服装进入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经济实力和先进技术优势,通过国内立法或特定区域性环境标准,限制别国产品的进入。目前,发达国家对不符下列合标准的产品限制进入市场:PH值、甲醛含量、偶氮燃料、颜色坚牢度、重金属残留物、农药残留物、防霉变物质、防静电剂等。我国纺织品或服装由于重金属残留物超过标准,或因未取得环境标志等原因,被限制进入市场的情况也很多。
2.对竞争力的影响 “绿色壁垒”在很多场合下,并不表现对产品市场准入的直接限制,而是通过环境标准的设置或提高原有环境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成本,削弱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据报道,深圳出口下滑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企业对非关税技术壁垒形式估计不足。这种非关税技术壁垒已让深圳企业尝到苦头。
另一方面,技术壁垒的制定者也为其本国企业找到了赚钱机会,如一家深圳制衣厂反映,欧盟进口商要求出口产品必须使用欧盟国家生产的“环保染料”。与市场准入相比,“绿色壁垒”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更为广泛和深刻。因为受某种环境标准制约而影响市场准入的产品,往往是具体的、个别的,而因“绿色壁垒”而涉及到产品竞争力的却是普遍的 、经常的。 3.给纺织品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 环保问题一直是我们的薄弱环节,与周边地区相比,我国纺织企业在Oeko-Tex Standard 100认证方面显得较为落后,这成为我国纺织品出口的障碍,中国每年的纺织品出口量,2005年据中方的统计是110亿,而美国方面由于加入了经香港转外销的数量,统计为136亿。显然,纺织品作为中国对美国出口的重要产品,在外贸出口上占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美国特殊保障的门槛一设立,纺织品出口已大幅下降。
三、应对我国纺织品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
1.走可持续发展的纺织业之路 对工商企业来说,可持续发展意味着采取满足当前企业及其利益关系者需要的工商策略和活动。同时,保护使之持续并增加未来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概念的实质放在工商企业的特殊利益领域及其关注上,也意识到经济发展须满足工商企业及其利益关系者的需求,还强调了企业经济活动对人及自然资源(包括固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依赖,并强调指出经济活动不应使自然和人类资源受到不可弥补的退化或毁灭,纺织品将来出口的趋势一定是可持续性的。
绿色贸易壁垒(GreenTradeBarriers),又称绿色壁垒、绿色技术壁垒、环境壁垒或生态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这是继贸易技术壁垒之后的又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式,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口国或地区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以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障碍,以防止或抑制他国产品进口对本国或该组织成员国市场的冲击而实施的一种贸易壁垒。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
1.广泛性。绿色贸易壁垒保护的范围极其广泛,它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商品的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凡是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类健康有关的产品贸易均在保护之列。
2.合理性。绿色贸易壁垒标榜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而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破坏的背景下,人们对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越来越认同绿色贸易壁垒,有一定的合理性。
3.合法性。绿色贸易壁垒是以一系列国际国内公开立法作为依据,发达国家通过环保立法,为绿色贸易壁垒提供法律支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4.隐蔽性。绿色贸易壁垒没有限制哪个具体国家,表面上是一视同仁。但是绿色贸易壁垒隐蔽于具体的贸易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中,各种检验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
(一)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
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实行贸易制裁。例如: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在美国出售的鱼类都须来自经美方证明未受污染的水域。
(二)绿色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因而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欧盟启动的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准备到制造、销售、作用以及最后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ISO14000系列标准提供了以预防为主,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的管理办法,是解决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为世界各国在统一的环境管理标准下平等竞争提供了条件,但同时也为发达国家设置环境壁垒提供了依据。
(三)绿色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按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颁发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绿色标志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只有得到“绿色环境标志”才能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因而绿色标志又有“绿色通行证”之称。从1978年德国率先推出“蓝色天使”计划以来,许多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如: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欧洲联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环境选择制度”、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等。环境标志制度对环境保护的独特作用是勿庸置疑的。但其也为构成贸易壁垒提供了可能。
(四)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是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又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它在发达国家广泛流行。目前,世界各国在环保包装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立法形式规定、啤酒、软性饮料和矿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容器;制定强制包装再循环或利用的法律,如日本的“再利用法”、“新废弃物处理法”等;税收优惠或处罚,即对使用可再循环包装材料的厂商征收较高的税赋,以鼓励使用可回收再生的材料。
(五)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等的影响,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标志。由于各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测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而使环境和技术标准可能成为绿色贸易壁垒。1986年,素以“陶瓷王国”著称的我国,在美国陶瓷市场的占有份额仅及日本同期同类产品的1/10,致使我国输美产品大幅下跌的主要原因是:美国认为我国产品中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铅含量严重超标。
(六)绿色补贴
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还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而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有时只能为此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发达国家又以这种“补贴”违反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为由,限制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进口。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由于世界经济的不平衡,发达国家对环保的标准和认识往往超过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运用绿色保护来实施其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限制和歧视行为,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排斥在世界市场之外。我国处在发展阶段,绿色保护对我国产品出口已经产生很大的影响。主要有:转(一)对产品出口市场范围的影响
1995年我国主要的外贸出口市场是香港、日本、美国、东盟、台湾省、韩国等,对它们的出口份额约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4/5。这表明我国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多数都是世界贸易组织与环境委员会的成员,环保行动起步早,成效大,公众环保意识强,环保技术位居世界前列,目前从环保立法进入了环保执法阶段。如果这些国家和地区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极力要求将贸易与环境两者紧密挂钩,并制定对发展中国家过于苛刻的统一环境标准,这将使得我国产品出口市场范围面临缩小的可能。
(二)对产品出口增长速度的影响
1994年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达1013.3亿美元,占总出口比重的83.7%,其中机电产品出口32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0.9%,高于总出口增长速度6%,1995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总额为438.6亿美元,比十年前增长25倍,在出口总额中的比重达到29.5%,成为我国第一大类的支柱性商品。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快机电产品出口是今后我国扩大对外贸易,跻身世界贸易强国之列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依托。但面临的困难之一就是发达国家制定的产品进口标准,例如防污标准、噪声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等,为我国机电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增加了难度。另外,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签署的文件不仅包含工业品贸易,而且还包括农产品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方面的环境保护问题。如果发达国家在新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中肆意推进环境壁垒,以保护本国市场为目的而提高产品的环境标准,对于实现我国加快出口的战略目标将产生影响,产品出口增长速度势必减缓。
(三)对出口产品成本和企业效益的影响
环境壁垒的制定实施必然会涉及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乃至报废处理的各个环节。它要求将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原理运用到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因此产品在流通过程中,制造商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和签订等手续并产生相关费用。产品的外观装潢、出口标签和商品广告也将作大幅度调整。因此,出口产品各种中间费用及附加费用的增多,将使我国目前出口产品日益上涨的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作为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将因此受到影响。
(四)对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的影响
近年来,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经常采取单方面的贸易措施,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由此引发的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日益增多。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这两大区域性经济组织成员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它们的环保水平和环保标准大致接近,个别成员国存在的差距也在趋于协调一致。因此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区域自由贸易的形式,以低于区域环境标准为由将来自于区域以外的产品,包括中国产品排斥在巨大的区域市场之外。随着世界经济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中国也会不可避免地与其它发达国家或区域性经济组织因为环境问题产生双边或多边的贸易摩擦。
绿色保护除对我国出口有深远影响外,还对我国招商引资产业导向产生影响。由于发达国家推行贸易壁垒,其本国环境标准已日趋严格,在这些国家已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产业正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这种转移污染行为使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更为恶化,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受到影响。中国作为一个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国家,在伴随外资大量涌入的同时,少数海外投资者为了获取可观的经济利益和逃避本国高额的污染处罚,利用我国宽松的环境标准,投资兴建污染密集型企业(在化工、印染、电镀、农药等行业尤为明显),应引起我国有关方面的注意。
此外,我国也是进口方面环境保护的受害者。近年来,国外一些废旧的工业垃圾的进口严重污染了环境;旧服装、旧磁带等生活垃圾的进口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存环境和健康。
我国目前存在的环保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环保法规与标准尤其是与经贸有关的尚不健全,与发达国家距离甚远。特别是近年来,由于乱上项目,盲目开发,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的质量。同时我国外贸行业还存在环保意识淡漠、行政管理簿弱、外贸发展战略存在严重缺陷、政策不完善、环保投入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危及对外经济贸易及整个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盲目开发一些出口产品,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初级产品的出口额达60亿美元;污染较重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的出口额达200多亿美元;其中农药、制革、染料等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额达78.5亿美元,尤其是一些外向型乡镇企业通过土法炼焦、炼锌、小电镀、小造纸等,盲目开发高污染产品的出口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可怕的灾难。三资企业的控制不严导致环保工作失控。一些国家和地区乘机把高污染产业向我国转移,特别是港澳台一些企业将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限制和禁止的物质的生产转移到大陆,1991年在沿海地区建立的生产泡沫塑料的企业达29家,投资额为2032万美元,生产灭火剂、清洗剂、制冷剂等的企业有46家,投资金额达2500万美元,这给我国履行国际公约增加了难度。据我国外经贸部公布,我国出口产品受影响的主要是以下环境标准:1.陶瓷产品含铅量。2.皮革中五氧苯酚残留量。3.为保护臭氧层,对使用受控的物质产品,如冰箱、空调、泡沫塑料及制品的限制,发胶将于1999年停产、禁用,这将冲击我国5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4.环境标志的广泛使用冲击我国40亿美元的出口。5.我国一些食品的出口因质量特别是农药残留量和其它有害物质超标问题而受到严重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标准的差异或空白还为某些企图保护本国市场,对我国实施贸易歧视的国家提供了可乘之机。
针对绿色贸易壁垒我国的对策与思考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
全民环境意识的提高离不开广泛的宣传、教育。对外经济贸易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特别是在国际环保公约,环境标准等法规上做文章,使得各级经贸工作者充分认识到环境在我国外经贸工作中的重要现实意义。我们应做好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负面情况的报导,把环保导入企业的经营决策,树立危机感、紧迫感。山东省冻鸡肉由于农药残留量超标而失去国际市场,造成经济损失。这些教训应该使我们清醒地意识到环保已不仅仅是影响企业的发展,而是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
(二)建立、健全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强化贸易环境执法
在污染防治方面,我国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因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可操作性差,处罚力度不够;在征收污染物超标排污费与治理成本倒挂,实际上是用经济手段诱导排污单位购卖排污权,而不是促使其治理。因此,今后应逐步完善各项环保法规,以预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要强化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能,对经贸活动中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发挥绿色产品和环境标志的示范作用,加强广大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作用,推动绿色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绿色产品成为对外贸易的拳头产品。
(三)盯住国际标准,适应世界潮流
国际上各种环保法规层出不穷,我国应及时掌握信息,以便尽早采取对应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国际公认的标准、制度更要积极遵守。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3年6月正式成立了ISO/TC207环境管理委员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制定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这一方面将使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排斥在国际贸易之外,另一方面也为发达国家设置环境壁垒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境标准的要求,我国质量认证和环境保护部门应抓紧对该标准在我国的实施进行可行性研究,并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将该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与该国际标准有关的国内配套法规亦应尽早制定。该标准的采纳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出口产品在环境标准方面达到国际要求,减少国际贸易摩擦,扩大产品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转(四)推行环境标准制度,开发环境标准产品
环境标准显示的是人类知识和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的一个巨大进步。目前世界上,约有20个国家和地区推行了环境制度,我国应尽快完善并实施“国内绿色标志”工作,在出口产品的质量标准、制造工艺和产品认证方面,应参照国际标准和准则,争取国际社会承认。我们要认真研究主要贸易伙伴绿色产品、绿色标志方面的规定。要积极鼓励企业争取国际绿色认证,积极发展无污染的高科技产品出口,严格限制乃至禁止高污染、高能耗产品的生产出口。
(五)发展绿色市场、开发绿色产品、开展绿色营销
随着保护环境与保护资源意识的不断加强,一个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的新兴行业——绿色产业正方兴未艾。同时,它带动了绿色产品的开发和绿色市场的形成。据估计,未来10年内绿色产品将主导世界主要市场。我国应适应这一绿色潮流,改造产品设计、包装、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环保因素,努力达到各种技术、安全、卫生、环境标准以及包装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环保因素,努力达到各种技术、安全、环境标准以及包装、标签规范,顺应绿色消费的需求,同时开发环保成本低、质优,符合国际环境标准的绿色产品。在这一新的国际贸易领域打开市场。
(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利用国际力量,抵制贸易壁垒
虽然乌拉圭回合作出一项《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并规定一些基本条款,但其中也包含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受发达国家歧视的保障条款。因此,我们可以利用相关的一些条款和国际组织的协议,联合发展中国家,抵制发达国家利用绿色保护而采取歧视政策,以保护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七)财政金融部门要向绿色产业倾斜,加大对绿色产业资金投入
要使我国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增强我国绿色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使绿色产品和技术走出国门,离不开财政金融部门的扶植。财政部门应给予绿色产业以优惠的鼓励政策,加大对绿色产业的资金投放。金融部门应在信贷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具体做法是:1.把环保因素作为银行信贷的重要条件,审慎对待每一笔借款,拒绝有污染的产品和项目的信贷支持;2.大力扶持那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低耗、少污染的产品和产业的出品;3.运用外汇储蓄引进急需的环保技术和设备;4.试办中国的“绿色银行”。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背景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诸如资源短缺、环境污染、臭氧层被破坏、全球气候变暖、生态失衡等一系列世界性环境恶化问题,以及环境污染对食物的危害等,使人类认识到环境污染、自然生态系统失衡,最终将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许多国际环境公约对以往国际贸易中忽视的环境问题也进行了规范,增加了贸易在内的制裁条款。
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通常,绿色壁垒应由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是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绿色贸易壁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的利益,屡屡打着环保的旗号,采取单方面的贸易措施,限制外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口,频频引发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与纠纷。
绿色贸易壁垒对进出口的影响取决于它的设立国家及其水平,因此,绿色贸易壁垒对进出口的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
(一)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
绿色壁垒是调节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杠杆。绿色壁垒措施在调节贸易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趋增多和复杂的绿色壁垒措施正在对国际贸易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通过建立绿色壁垒体系来调节贸易进出口,已经迫在眉睫。绿色壁垒和其他贸易壁垒一样,会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设置绿色壁垒之后,受限产品的国际贸易额减少。
但是绿色贸易壁垒也可以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产品的国际贸易发展创造了条件。通过建立绿色贸易壁垒,可以促使企业提高科技水平和环境标准,降低污染排放,从而有助于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对进口国的影响
绿色壁垒和其他贸易壁垒一样,起到限制进口,引起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上涨和保护本国的市场和生产的作用。由于有污染的产品被绿色壁垒阻于国门之外,进口国消费者享受到更加健康、安全、清洁的产品,但由于产品价格上升,进口国的消费者必须以更高的价格购买所需的商品,而有关厂商却从中获得高额利润。另外,环保标准的国别差异导致一些发达国家将其有毒有害难以维持的印染、漂洗行业转移到环保要求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生产,这种不公平现象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困境,使之进入污染不断加重、贸易利益不断减少的恶性循环中。
(三)对出口国的影响
绿色壁垒对出口国不同的生产厂商的影响是有所不同的。对于及时改用清洁生产技术、生产绿色产品的生产厂商,其在市场上处于有利的地位,绿色壁垒阻碍了国内许多厂商的出口,竞争对手锐减,出口市场广阔,而且国际市场上绿色产品价格上升,更使得生产绿色产品的厂商能够补偿由于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而增加的成本。对于不能及时改用清洁生产技术,依旧采用旧的有污染的生产技术进行生产的厂商,其境况将严重恶化。国内该类产品供给大大多于需求,短期内产品积压,使得价格下跌,产量减少。
(四)对我国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正面临越来越多来自于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的挑战。总体来说,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市场份额、贸易机会、企业和商品信誉等方面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导致国外消费者对我国部分产品尤其是农产品食品信心下降,对我国出口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具体地说,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产品出口的市场范围
我国目前的主要出口方向仍然是日本、美国、东南亚、欧盟、韩国等国家,而这些国家(或地区)多数是环保主义倡导者和拥护者,也是绿色贸易壁垒的发源地。我国出口商品的市场销路极易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从产品的出口增长速度来看,由于我国的出口市场相对单一、固定,一旦目前的市场销路受到影响,出口的增长速度必然有所下降,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国家专门针对我国的某些商品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情况下,如不及时采取对策,就会影响到整个产业的发展。
2.企业的出口成本和出口效益
由于绿色贸易壁垒多数是以环境标准和标志的形式出现,要想实现其环境标准、获取其环境标志,就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环境质量,使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大幅度上升,价格优势削弱,丧失了国际市场竞争力。比如一次性打火机出口,欧盟就提出一个CR法案,完全的技术壁垒,限制进口的一次性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阀来避免儿童不慎使用的时候的安全性,这一点就给国内的一次性打火机生产厂家就带来了难题,涉及到了技术和成本的问题。
3.从我国的对外贸易关系
由于遭遇了越来越多的绿色贸易壁垒,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稍有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到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因此,必须恰当处理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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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壁垒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和环保运动结合的产物,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标准和其他环境要求,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及服务设置障碍,以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非关税壁垒。
一、绿色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绿色壁垒取代过去的关税壁垒等贸易限制而成为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的最大障碍。
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看,绿色壁垒是发达国家所实行的严格的环境标准和其他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俨然就是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这一道屏障把不符合发达国家环境要求的发展中国家产品无情地阻挡在发达国家的国门之外。基于这一点,绿色壁垒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它是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发达国家本国的市场免受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和服务的冲击,以保证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绿色壁垒取代关税壁垒等贸易限制而成为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的最大障碍。它迫使我国的外贸产品和服务必须接受发达国家的“高标准”检验,必须符合其近乎苛刻的环境要求,使我国的产品和服务不能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和发达国家的国内市场。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绿色壁垒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确实主要是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的。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绿色壁垒面前,已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据报道过去的3年中,我国因遭受绿色壁垒而受阻出口商品价值达200亿美元。而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将更多地运用环境保护的名义,采取更加隐蔽的环境管制措施,设置种种障碍抵制外国商品的进口,这必将导致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变得愈加严重。
二、绿色壁垒与以贸易自由化为理念的WTO多边贸易规则是相对立的,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由于环境影响的跨国性,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国家利益的不同,绿色壁垒对以自由贸易为理念的WTO多边贸易规则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绿色壁垒从根本上违反了WTO基本原则。
高标准的环境标准、环境内化的要求,使发展中国家丧失比较优势,WTO自由贸易的目标失去了根基。复杂苛刻的环保要求,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造成事实上的歧视,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让发展中国家承担发达国家历史上破坏环境的成本,既不合理也不符合WTO公平贸易的原则;发达国家统一实施环保标准,WTO主张的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特殊待遇无法体现,因缺乏裁定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的国际有效机制,发达国家往往采用单边措施,从而产生“溢出效应”对WTO的多边体制提出了挑战。 多边环境协定对贸易限制的条款与WTO多边贸易协定形成了法律上的冲突。
由于环境的破坏同生产的过程紧密相连,所以多边环境协定允许成员国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破坏环境的国家产品进行限制,而WTO规则不允许以生产过程产生的不良影响为由进行贸易限制,只有当产品本身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损害时,才允许进行贸易限制,两者在法律依据上存在冲突。 一些国际公约使发达国家以环保为由,单边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合法化。而WTO主张多边解决争端,严格禁止成员方未经WTO授权,单方面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的法律适用产生了冲突。而且,发达国家有能力采取单边行动,迫使其他经济体遵守其国内法律。经济强国基于国内的环境标准采取单边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行歧视政策,WTO多边贸易规则能否解决经济强权,同样是对WTO的巨大挑战。
三、我国应制定冲破绿色壁垒的对策 面对绿色壁垒,我国应积极应对、主动介入,在WTO谈判中维护自身的利益。
1.区分环境保护和绿色壁垒。只有建立在歧视待遇和保护国内产业基础上的措施才是绿色壁垒。不能笼统地把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和绿色认证制度一概视为绿色壁垒。我们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积极沿用多边环保条约,以保护资源和环境,同时要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熟悉国际规则、积极申诉、赢得利益,打破绿色壁垒。
理念是先知,也是行动的先导。要想真正有效降低绿色贸易壁垒对河北省兴隆县农产品贸易的不利影响,首先应该树立正确的观念,对绿色贸易壁垒给予全面、准确和客观的认识,进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河北省兴隆县农产品贸易的快速发展。
2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
绿色壁垒的标准越来越严格,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大力生产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逐渐成为打破发达国家设置绿色贸易壁垒最为快捷、有效的方式。为此,河北省兴隆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第一,有力依托国际标准。在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下,河北省兴隆县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不能仅仅参考我国的各项标准,而是应该有力依托国际通用标准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于农产品各项技术和指标的相关规定。只有真正按照国际标准生产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才有可能完全打破绿色贸易壁垒。第二,强化农民的环保意识。从河北省兴隆县目前的情况来看,是主要的经营方式。为此,河北省兴隆县相关部门应该大力加强宣传,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进而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要想生产出合格的绿色食品,必须转变农民的观念,提高农业生产人员的文化和科学技术水平。同时改变农民的传统思维方式,强化农民的环保意识,积极诱导农民与出口企业一道参与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的发展。
3增加科技投入,优化产品结构
河北省兴隆县的农产品贸易要想摆脱目前的困境,还必须适当增加科技投入,进一步优化农产品机构。为此,可以进一步加强科技攻关,积极研发和培育高产值新品种;与此同时,不断加大对于与农产品相关配套技术的研发力度,改进农产品出口的加工工艺和包装,全面提升产品质量。
4实施多元化的市场战略
对于农产口的出口贸易来说,多元化的市场战略是分散对外贸易风险,有效避免绿色壁垒的有效途径。当前,河北省兴隆县农产品对外贸易市场过于集中的特点决定了河北省兴隆县必须尽快实施多元化的市场战略。长期以来,日本、韩国和美国是河北省兴隆县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地,大约占到出口总额的50%。也就是说,如果日本和美国一旦采取极为苛刻的绿色贸易壁垒手段,制订严格的标准体系,那么河北省兴隆县的农产品对外贸易将会受到极其严重的影响。因此,河北省兴隆县的农产品对外贸易要想求得更快发展,必须大力开拓国际市场,逐步对农产品的出口结构进行调整,在稳定和扩大日、韩、美、等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几内亚、冈比亚等新兴市场,努力发展拉美、非洲和大洋洲市场。这样,不仅能够进一步扩大河北省兴隆县农产品对外贸易出口额,同时也能够有效避免因绿色贸易壁垒给河北省兴隆县农产品对外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