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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大全11篇

时间:2023-03-30 11:27:4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建筑业营改增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建筑业营改增

篇(1)

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试行“营改增”方案。作为国家的支柱企业之一的建筑业,由于其特殊性,许多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不可避免会存在重复征税现象。“营改增”虽然避免了重复纳税的现象,但对建筑业也存在一些不利的地方。

一、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税负差异对比分析

假设建筑业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进项税额为零,“营改增”前后税负如下表所示:

“营改增”前后税负差异对比表

如上表所示,假设某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后进项税额为零时,其实际应纳税额为营业收入的12.32%,而“营改增”之前其实际应纳税额为营业收入的3.36%。由此可见,建筑业“营改增”能不能降低企业税负关键在于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

二、建筑业“营改增”分析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1.避免了重复纳税现象。近年来,随着建筑安装企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中间环节,即建设施工项目招投、大型工程分包转包、子公司的项目分包转包等越来越繁琐复杂。处于营业税纳税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这些环节中,承受这不同程度的重复纳税。营业税的征收以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这样就把成本中已经缴纳的税款作为营业额又征收一道营业税。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完善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有效的避免了上述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企业的税负更加合理化。

2.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如上表所示,“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一旦,企业“营改增”后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少或者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较小,无疑会增大企业的税负。目前试点方案中规定建筑业试行的11%的增值税税率被业内视为税率过高。据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调研测算结果显示,被调查的66家建筑施工企业,据实统计测算2011年应缴纳增值税与原缴纳营业税相比,税收减少的有8家,税收增加的有58家,分别占12%和88%。而且,官方的调研结果也是如此。

(二)建筑业“营改增”遇到的难题

1.进项税额抵扣难。建筑施工企业是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物资采购、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于一体的复合型行业,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对其“营改增”有较大的难度。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应税服务所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存在较大的差异。经测算,只要钢筋、水泥和砂石等可抵扣成本占到总成本的52.7%以上,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就会减低企业的税负。但是在实际生活生产中,建筑业的很多上游企业如砂石、泥土等企业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这就造成了进项税额抵扣难的现象,因此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取得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到总成本的50%。而且现在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多元化经营所涉足的领域很多。例如北京城乡建设集团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客房餐饮收入、物业管理收入、房租和物业收入、建安收入、房屋销售收入和勘察收入等。对于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同的业务内容,其成本构成存在较大差异,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也各不相同,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是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困难的问题之一。

2.增值税类型的选择难。我国现行增值税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奖金、利润、利息、租金、股息等理论增值额与折旧额之和。而建筑行业的人工成本占施工成本的20%~30%。“营改增”之后,人工成本需缴纳11%的增值税,较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的3%的营业税,税负明显增加。而且这一规定客观上会抑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不利于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像建筑业这样资本密集型行业的发展。消费型增值税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又对保证财政收入不利。

3.难以平衡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营业税归地税,而“营改增”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建筑业每年向地方缴纳的营业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如果实行“营改增”税必然会影响地方的既得利益。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利益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一)慎重选择供应商

试点开始以后,外购货物或服务一般都要求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选择是一般纳税人的上游企业。购买小规模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就必须考量它的价格优惠是否能达到进项税扣除的额度,要有计划地选择有信誉的供应商。

(二)做好培训工作

建筑业应对“营改增”要做到未雨绸缪,企业从现在开始就应该着手税务筹划和增值税实务的培训工作,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票据查验、纳税申报、进项税抵扣明细审批都非常严格,因此必须提前学习培训,认真应对。

(三)加强企业的成本控制

建筑业一旦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企业的资金链必然会受到影响。由于建筑企业普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因而向银行借款和利用内部往来挂账的现象很普遍,具体选择哪一种融资方式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不仅要做到融资成本最低,还要尽量降低资金的机会成本。使资金得到充分的利用的同时,降低对货币资金的管理成本。

(四)充分利用“营改增”的优势

上海进行“营改增”试点时,出台了具体的财政扶持政策,针对“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企业进行了财政补贴。建筑业要充分了解和利用财政扶持政策,用足用活国家政策。除此之外,“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价值可以在较长的使用周期内以折旧的方式逐步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去,不必再缴纳营业税。因此“营改增”有利于企业扩大固定资产的投资,有效发挥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建筑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营改增”有效地避免了重复纳税,但是,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营改增”也给建筑业带来了一些不利。进项税额抵扣难、增值税发票的难以取得等问题不但不会降低企业的税负反而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参考文献

[1]胡泉.建筑业苦对“营改增”【N】.中国地产报,2013-01-06.

[2]新华网.业内人士:建筑业营改增焦点在于抵扣难.http://.cn/world/20121207/154213934770.shtml2012-12-07

篇(2)

关键词 :营改增;建筑业;税负影响;应对策略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成为“营改增”的首个试点地区。铁路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分别于2014 年1 月和6 月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改革,建筑业也即将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对试点企业税负的影响

根据试点方案,建筑企业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而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却设定为11%,有较大提升,这也是导致了试点企业的税负增加的主要因素。因此,试点企业应尽量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而使企业的税负下降。

(二)对试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这将不仅对试点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产生影响,对其资产和现金流量也会有一定的影响。“营改增”后,由于价税分离,试点企业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材料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置或租赁等均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使其成本费用降低。对于分包合同,承包企业会因与业主的结算时点和与分包方的结算试点不同而导致取得增值税销项税票与进项税票的时点不同,从而造成企业资金的紧张。

(三)对试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根据试点方案,建筑企业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而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却设定为11%,有较大提升。“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公司合同管理将更为繁琐,相关事项也更为细致和复杂。除总承包、专业分包并取得可实现抵扣的进项税票外,其他经营模式所签订的合同则有可能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若试点企业选择为了避税而将税负由对方负担,则其议价能力也会随之下降,这将会影响试点企业的收益率。

(四)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营改增”后,试点企业降低税负的主要方式是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历史等原因,建筑企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较大,并且发票的管理也存在许多不足。这也预示着整个建筑行业在“营改增”前期会有一个艰难的过渡期。然而,过渡期之后,建筑行业的税收体系将会更为完善,这也将会为建筑企业的财务工作、税务工作带来许多方便。

二、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一)慎重选择供应商

由于施工企业的材料设备费用占工程总成本的60%以上,“营改增”之后,物资设备采购环节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将非常之大,因此供应商的身份将直接影响所采购物资设备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行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企业的供应商选择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上游供应商是其首选。同时,应该在相关合同中明确有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事项。

2.若所选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销双方应对交易价格进行商谈。建筑企业作为采购方,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衡量供应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带来的价格优惠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能抵扣的销项税额之间的利弊,力求效益最大化。

(二)慎选劳务用工来源

由于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大约占工程总成本的20%~30%,因此建筑企业的劳务用工来源应该尽量选择专业的劳务公司,并取得劳务公司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专业的劳务公司,也有利于劳务人员的科学管理,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同时,施工企业应该注意施工方案优化,提高机械化使用的比例,减少人工劳务的使用,这也更有利于企业顺应科技发展的潮流而走得更加长远。由于建筑施工设备一般为大型设备,而设备的供应商通常为一般纳税人,故施工企业更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另外,更大程度地采用机械化施工,也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减少其成本。

(三)加强财务管理

建筑业在实行“营改增”后,其资金链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大多数建筑企业存在着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因而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必须格外谨慎,不仅要使融资成本最低,还要降低企业资金的机会成本和管理成本。因此,企业在进行有关项目的成本预算时,应该根据相关标准采取有效地全面预算,并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与反馈,以保证企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的高效性。由于“营改增”后,企业的税率由3%提高到11%,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作用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在有关合同的签订环节中,相关负责人员应该重视对方提供专用发票的时间,不能仅仅为了简化手续、节约成本而忽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财务部应该加强对合同签订这一环节的监督。

(四)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

由于“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很大,因此各企业必须必须做到未雨绸缪。人力资源的适当投入将会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企业应尽快着手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增值税实务人员和税收筹划人员的培训。同时,企业应该调整与税收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与相关业务流程。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会计核算水平,更快的适应新的税收政策,规避税务风险,为企业取得税收利益;加强对采购等业务人员的培训,使其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并加强企业内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五)充分利用“营改增”的优势

“营改增”后,由于历史原因和税率过高等原因,大部分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然而,根据国家对现有试点行业补助情况,国家应该也会通过一系列的财政补助等措施来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当然,建筑企业也应对国家的相关补助政策展开全面的分析工作,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充分了解和合理利用相关扶持政策,促进自身在新的税收环境中快速发展。除此之外,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可以在其使用周期内以折旧的方式逐步地转移到相关产品的价值中去,而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可以进行抵扣,故有利于企业扩大固定资产的投资,从而发挥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贾康,施文泼.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中国财政,2010(19):39-41.

篇(3)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劳务成本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的财务总支出中,劳务支出占的比例比较大。随着市场经济中人工成本的逐年增加,建筑业的人工总成本也呈现连续上涨的趋势。根据建筑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建筑业的用人方式主要采用从劳务企业外购的模式,即将企业的劳务外包给符合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前,建筑业对该部分的税收缴纳情况为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的纯劳务分包款全额缴纳3%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总包方可按分包方提供的建安发票抵扣营业税。“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人工费则变为应纳税范围,不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建筑企业的人工费支出除了基本的劳务工资外,还有社保费及其他安全保险费用支出等。从这个角度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会使建筑业的劳务成本大幅上涨。[2]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设备采购的影响

建筑企业要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办条件,则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即配备正常施工所需的基本设备。对这些设备的来源,建筑业普遍采取自行采购或经营租赁的方式纳入。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所购入的设备不允许进项抵扣,只有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所购置的设备才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据此,大部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较之前,新购入设备的比例将会相应减少。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材料采购的影响

建筑业在材料采购及使用方面主要采取由甲方统一采购主要材料及施工用水、电等,再由甲方将这些施工用品按照各参建企业的实际要求进行分配和调拨。这种方式对材料等施工用品的发票影响:甲方收据相关用品物资的发票,而各参建方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这样便使得众多参建单位无法获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加了参建单位的税负总额。同时,在实际建筑施工工作中,零星采购材料的现象比较普遍,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遍布全球各地,很多工程位于较偏远的国家或地区。这种情况下,不得不采取就地取材,个体供应的方式,在施工当地的小店铺、杂货店等地进行材料采购,这样则使得很多施工企业在采购这些建筑用品时基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税制改革后的税负抵扣问题。

(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大型企业集团的相关税负缴纳情况有以下几种:总公司与分公司发生的进项税额由总公司汇总后进行申报抵扣,分公司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分公司当期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总公司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进行抵扣。“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的所有采购专用发票抵扣必须将原件全部汇总到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在总公司所在地进行进项抵扣,这对于分公司范围分布较广、数量较多、工程项目较多的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工作将会变得更为复杂,工作量也会相应大幅增加。

(五)“营改增”对建筑业现金流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现金流的影响主要由建筑业增值税缴纳时间和预缴增值税两方面产生。“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业增值税缴纳时间为取得销售款项凭据当天或者是开具发票当天,改为建设单位不能代扣代缴增值税,应由建筑业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照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在实际工作当中,建设单位在验工计价后,常常出现拖延支付计价款的现象,这使施工企业延迟相关的支付,进而导致无法及时获得采购发票而进行进项抵扣。从而给建筑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带来了较大的支付压力,导致现金流紧张。同时,“营改增”税制改革后,集团公司和各级子公司均需按各自所得预缴增值税,这对集团公司的现金流也产生了较大的压力。[3]

三、“营改增”实施后给建筑业的相关建议

(一)“营改增”试点前建筑业应做好准备工作

面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业将会产生的影响,建筑业应提前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以备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的措施进行有的放矢的应对。建筑业应积极展开学习与宣传增值税政策的活动。通过各大新型媒体、专题讲座、宣传手册等方式,组织企业各相关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加强企业人员对增值税的基本理念、定义、方法、制度等的认识,树立在工作中涉及发票的各相关环节要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这样以便在“营改增”税制改革正式实施后能熟练操作和运用复杂的税负工作和增加的各项流程与环节。

(二)对“营改增”影响劳务成本增加的建议

积极了解“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关劳务费用等相关的政策,在施工项目开始前,测算相关劳务成本费用。如果出现劳务分包后企业的实际劳务部分税负增加,则可采取对高出部分进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或其他相关进项抵扣措施。[4]

(三)对“营改增”影响设备采购的建议

一方面,建筑企业可以根据现有相关政策对已购入固定设备资产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另一方面,了解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具体实施时间,根据政策具体实施时间,合理计算可以延迟购买的相关设备,以减少因税制改革需支出的税负费用。再者,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在购入或租赁新兴设备时,需考虑供应商能否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简易办法征税等信息,合理分析各种方法的利弊来确定最佳采购或租赁方案。

(四)对无法取得或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议

对于参建单位或正在施工单位在偏远国家或地区施工时难以取得专用发票的现象,可采取与相关人员协商的方式,在签订合同或达成协议前,尽量相互协商分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对实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用相关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但采取这种方法时需要企业内部财务或内控部门进行严格管理,严格分析和审核不能取得相关发票的主要原因,以免出现发票管理上的漏洞。

篇(4)

一、营改增政策实施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的财税体制就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营业税是能够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对营业额的计征,相比较增值税来讲营业税的税源管理和税务稽征,以及会计核算就较为的简便。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开始在全国的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改增增值税,逐步制定一套完整的试点改革方案,决定在2012年1月份在全国的范围内开始全面的正式启动,特别是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的税制改革比较明显,逐渐的扩大到全国的范围,随后将在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同步的实现改革试点。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营业税方面会计核算的影响

根据传统的科目设置来看,传统营业税的科目在设置上较为简单,核算的过程仅仅是包含计提和缴纳两项,“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企业的会计科目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科目的设置上也是有较大的变化,如新增了“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三个科目,特别还在核算环节、产品材料的分配上、逐渐的加大科目的设置,科目逐渐的增多,会产生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增值税方面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业缴纳增值税,会计科目的核算上新设了“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科目。增值税的计算上,当对进度款进行结算时,应该根据实际的收入或者应该收到价款同时的借方表示,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贷方的科目应该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在合同的收入确认上应该记录的会计分录是借方可以登记有关主营的成本项,核算工程施工的毛利,但是在贷方表示的科目就有主营的有关收入项目,最后结转时转出未交增值税时,要注意应交销项税额与可抵扣进项税额两者的内容,对其的差额进行及时的记录。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建筑业在财务上受到营改增政策的改变较大,特别是对财务指标的影响最大,例如假设某施工企业的年收入是1000万元,当期可能会发生的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其成本限定为600万元,其他成本300万元,如果不考虑税金和附加,及设定所得税率为25%。就其改革前的应交营业税为1000*3%=30万元,应该交纳的所得税为(1000-600-300-30)*25%=17.5万元。应该缴纳的应交税款为30+17.5=47.5万元,而在新实施了营改增后,应该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除以1.11乘以11%等于99.09万元,计算应该可抵扣增值税等于600除以1.17乘以17%等于87.18万元,所以缴纳的所得税应该是22.02万元,应该缴纳的税款是等于33.96万元。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营改增环境下,改变后的企业整体税负有所下降。又如假定施工企业的年收入是1000万元,发生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成本为300万元,其他可能的成本是600万元,设定的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税金及附加,所以在未改前的应交营业税等于1000乘以3%等于30万元,所得税是等于17.5万元,应交税款等于47.5万元。改革后应交增值税是99.09万元,可抵扣增值税等于43.59万元,缴纳所得税等于11.12万元,最终总应交税款等于66.62万元。以上数据不难看出企业总应交税款大于改革前,税负的高低完全的依附于进项税额的扣除,因此,合理的进项税抵扣,抵扣的金额达到什么程度,甚至是达到一定的程度,企业的税负才能有所下降,这是关键的重点问题。以上数据对企业的利润总额的影响也较为显著,特别是增值税下,进项税额的抵扣都会影响到利润总额的变化。

四、建筑行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一)完善税收筹划,减少纳税负担

特别是对建筑企业的税率来讲,可以采取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利率的方法。还可以申请国家财政资金扶持,增设专项动用资金,设立税率优惠政策,实行税收返还,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逐渐的降低税负,建筑企业要合理避税,可以转嫁税负,确定好纳税时间,编制出筹划方案。

(二)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上先定性,后定量分析,特别要加强对发票内容的细致研究,防范一些供应商趁机偷漏税的现象,务必细心防范风险。财务部门还要及时的与企业采购和管理部门密切的配合,时刻关注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及最新的变化,检查发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加强合同管理,所签订的合同要符合税务、工商部门的要求,选择规范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进行合作,才能防范可能带来的损失。

(三)提质增效,扩大利润

建筑企业要将非核心的业务实施外包的形式,最好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外包,可以将进项税进行抵扣。做好培训工作,调整报价,提高素质人才队伍,建立网络平台。最后,企业要更新设备,改造技术,提高竞争力,实行信息化管理,才能逐渐的帮助建筑施工企业扩大利润,实现长远健康的发展。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不仅是国税上的税制变化,更是财务管理的深刻变革,以及经营模式和市场上的税制方向都有所改变,需要建筑业不断的深入研究,才能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建筑业企业的正常运转,取得经济效益,让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屹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程永泉.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和对策[J].中国水运,2013(Z1)

篇(5)

1.“营改增”后对建筑业营业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营业收入将下降。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根据财税[2011] 110号文件指出,建筑业劳务将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建安施工业务,在合同额相同的情况下,不含税入=含税收入/(1+11%)[1],确认的收入将同比下降9.9%(1-1/1.11)。

在建安施工业务中,材料成本占有50%-60%的比重,很多重要的材料存在甲供的情况。由于“营改增”后,甲方自行采购可以取得17%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而通过承包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只能抵扣11%,因此甲方可能更倾向于自己采购材料,将会导致甲供材部分不能体现为承包方收入。

2.“营改增”后对建筑业利润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利润将下降。由于建筑业的实际情况,目前很多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如一些建筑材料的采购、外协劳务成本等),另外抵扣链条不连续,因此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价税分离后收入的降低幅度大于成本的降低幅度,从而导致财务报表体现的利润金额下降[2]。

“营改增”后,应对分包商或供应商等进行筛选,优先选择资质高,口碑好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由公司进行统一招标,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大宗材料采购合同,对项目实行统一配置,保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对项目各个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变革,保证抵扣链条的连续。

3.“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现金流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税款缴纳模式改变,资金压力加大。营业税在收到工程款时才需缴纳税款;而增值税只要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便可确认营业收入,计提“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在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建筑行业很不规范,很多工程存在施工前需缴纳工程保证金、工程进程中进度款付款比例低、工程款拖欠严重等现象,由于增值税缴纳税金时点的改变,导致建筑企业在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也要缴纳税款,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应加强与业主的结算工作。通过与业主协商,采取保函的形式替代保证金、提高预付款比例或按照开具发票的税款额先拨付税款,避免施工单位在垫付工程款的同时还垫付税款,在合同中增加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制约性条款或违约责任。对分包或供应商结算,可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确保及时取得进项税发票。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业成本费用要素的影响及对策

1.“营改增”后对人工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企业及外雇的零散用工。“营改增”后建筑劳务企业实行6%或者11%的税率尚无定论,却没有进行税额可以抵扣,与原营业税率3%相比,税负增加了很大的比率。劳务企业很可能将增加的税务转嫁给总承包企业,人工费将会进一步提升,影响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外雇的零散用工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增值税额,势必加大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为了应对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企业可以通过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方案的优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途径降低企业人工费支出,减小人工成本占总成本中的比重,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

2.“营改增”后对材料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建筑工程材料费占工程总造价的50%-60%,实行营业税时,购买的材料物资等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还需交纳营业税,存在严重的重复纳税的情况。“营改增”后原本征收营业税的建筑业开始改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完善,行业税负不公的状况也会有所好转[3]。

“营改增”后由于材料的税率不尽相同,对材料成本的影响也存在差异。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增值税额为17%,木材的增值税率达到了13%,相对于建筑业11%的增值税率来说,降低了企业税务成本。商品混凝土按照3%的简易征收或者17%的增值税率进行征收,可根据综合价格成本临界值进行比较,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供应商,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在建筑业中很多主要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等存在甲供的现象,在营业税制度下,“甲供材”计入工程造价,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票据开具没有特别要求。而在增值税制度下,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要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则,“三流合一”是指“业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必须发生在同一开具发票方和同一受票方之间。这样就存在“甲供材”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如果计入工程总造价,需要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甲供”方式改为“甲控”方式,由施工方根据甲方对材料品牌、规格、价格的限制进行采购,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支付均由施工方办理,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施工方。如果继续采用“甲供”模式,由甲方采购材料,甲方支付货款,但甲方、施工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采用施工方委托甲方采购的形式,供应商向施工方提供材料,将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分布范围较广,很多工程还处于偏远地区,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白灰、沙石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等小规模纳税人供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选择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行业口碑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尤其要关注是否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正规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

3.“营改增”后对机械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企业自有机械设备,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营改增”之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在购进当期全部抵扣,降低企业税负。因此尽量减少固定资产在“营改增”之前投入,增加固定资产“营改增”后的投入,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企业税负水平。

从正规大型公司租赁的机械设备,在2013年8月1日以后,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一般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率为17%,可以降低企业税负。

4.“营改增”后对其他直接费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主要是水电费发票的取得问题,水电费很多都是甲方按照比例进行转账,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建筑业进项税额的抵扣。可以向甲方直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直接从电力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与当地电业部门进行协商,以独立装表的方式记付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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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与增值税概述

在我国营业税是以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收入营业额、销售不动产所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营业税征税范围广、税源较为普遍,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方便简单,而且营业税是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负不容易转嫁。营业税设有多个税目,均以比例税率为标准,不同行业采用其各自税率,税率按3%至20%来确定。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提供劳务、销售货物等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属于价外税,由消费者承担,只有在“增值”的情况下才征税。实际中,由于计算增值价值或附加值具有一定难度,因此我国采用税款抵扣法来计算,即由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来确定增值税应交税额。从两者的基本含义看,采用增值税有完善现有税制,避免重复征税,进而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背景及意义

目前,我国施工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双税制度,在企业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和征收营业税是同时进行的。这样不仅使我国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够完整,造成一些增值税的税负无法得到抵扣,还会增加企业的整体税负,形成税负不均衡。针对这种现象,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11月《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营改增”这个试点方案的是我国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减少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有效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营改增”的试点方案也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税负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加合理和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并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虽然的方案中,建筑行业还尚未在试点的范围中,但是方案中却明确了我国建筑业适用增值税率为11%。因此,不久的将来建筑企业也会被纳入“营改增”的征收范围内。因而,对于我国的建筑行业而言,应尽早分析研究“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各种影响,制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待“营改增”所带来的冲击,减少企业相应的纳税风险。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建筑企业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

建筑企业营改增,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纳税,使企业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标。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涉及多项税收:在采购环节要缴纳增值税进项税,在各个流通环节中,只要存在营业收入就必须缴纳营业税,而工程结束后还需缴纳相关营业税,这必然会加重企业税收负担。而“营改增”后,企业改缴增值税,解决了建筑企业分包过程中的重复纳税问题。企业为提高投标的中标率,往往采用先联合投标,待中标后再分包工程的方式,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投标竞争力,但此方法下招标单位并不会与各分包企业签订单独的施工合同,导致施工企业出现重复纳税,而营改增后可由销项税抵扣进项税,从而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规范纳税环节。

(二)营改增对会计核算及合同预算产生的影响

建筑企业按原税收政策计提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实际缴纳税款时,则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的借方反映。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科目发生较大变化,就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相应地增设九个明细专栏,以便更加合理地计算增值税,对账务处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企业合同预算,原来编制投标预算时,只需考虑耗用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及相关直接费用,在其基础上加上相应税费来确定投标价格。而营改增后,投标价格需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哪些成本可以抵扣,哪些不可抵扣,若能抵扣税率应为多少等,这些在预算前都应明确,而且需要企业各部门的相互配合。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原值入账金额与累计折旧都相应减少,而剔除应交营业税后,其期末余额随之减少。表面上看,企业的资产、负债短期会减少,但实际上流动资产和负债的比例却有所提升。长远来看,随着建筑企业资产规模的扩大、利润的增加,其资产和负债总额均会提升。其次,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将不再负担营业税金及附加,必然会减少相关的成本费用,增加企业利润。长期看,营改增能够减少企业纳税成本,减轻税收负担,为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供资金保障。最后,营改增对企业现金流量表也会产生影响。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建筑企业需要购入大型施工设备等,相应的会产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在现金流量表上表现为投资现金流出,但与缴纳营业税相比,现金流出明显减少。

(四)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从进项税方面看,营改增后要求建筑企业在采购原材料等物资时,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不能为了节约成本,降低采购价格而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求企业尽可能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提高进项税抵扣额度,降低税负。从甲供材料方面看,由于存在建筑单位直接购买大宗材料的情况,供应商将直接给甲方开具发票,而施工企业无法取得相应的进项税发票。营改增后,存在甲供材料时,应签订供应商、甲方、总包单位三方协议,供应商先向总包方提供进项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再给甲方开具同样金额的专用发票,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这种结算方式能够有效避免重复计税,大大降低企业税负。

四、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一)积极学习试点行业的管理经验,响应国家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推行“营改增”势在必行,建筑行业管理者应总结试点地区、试点行业推行“营改增”的经验,并结合建筑行业自身特点,形成一套适合于我国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方案。同时,建筑行业管理者应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企业自身的经营战略,强化本企业员工对“营改增”的认识,尤其是强化本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对“营改增”认识,使员工提前、充分了解“营改增”方案对本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以此来不断提高企业员工面对“营改增”时的应变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确保建筑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充分做好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

“营改增”的实施,给建筑企业带来了较为广阔的空间,面对这样的机遇,建筑企业应当选好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正确、合理的纳税筹划流程,并按照国家税收制度,制定出完整、对企业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同时,要运用合理的方法或步骤进行纳税筹划,以此不断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促使建筑企业协调发展。建筑行业要及时做好增值税进项税与增值税销项税的纳税筹划工作,例如,通过购买必要的施工设备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增值税相关的纳税优惠政策,来进行相应的税收安排,如对于一些再生资源等环保材料,要根据国家免征增值税的相关通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而实现减轻税负压力的目标。

(三)加强建筑企业内部控制管理

一方面建筑企业应制定并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合规、合理的增值税抵扣规定,加强对发票的管理,规定好什么时间开票,开什么类型的票据,各种类型发票的收取时点等。同时,要严格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建筑企业还应建立一套统一、完整、详尽的纳税申报流程,使纳税能够严格按照相应流程进行申报,提高建筑企业纳税效率。另一方面,建筑企业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及其采购制度。在合同管理中要明确职能职责,规范相关的交易合同文本,尤其是要做到,以建筑企业自己的名称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也必须对应一致。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按照建筑企业的规章制度来执行,确保各部门有章必循。

(四)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

对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既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面对这些新的变化,建筑企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应积极应对,及时转变自身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在“营改增”的试点过程中,逐步有序地推进,避免“营改增”给企业自身带来重大的冲击。要做好全面预算管理,不断降低建筑企业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能力,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要不断提升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会计专业技能培训和税法培训,使财务人员对“营改增”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进行纳税申报时严格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执行,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重视企业现金流管理,在加快企业现金流转的同时,提高现金的净流入,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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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涵义

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两大主体税种,两者在征收对象、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目、税率上存在着区别。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其为价外税,不存在重复纳税。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其为价内税,存在重复纳税。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方面,由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多元化、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兼营行为日益增多,并且在当前税制中经常存在重复纳税,纳税监管能力薄弱。另一方面,世界大部分发达国家实行增值税都比较彻底,征税范围比较广泛,而且建筑业都被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收公平,与国际接轨,建筑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

(三)“营改增”进程

国家为了降低行业税负,避免重复纳税,实现统筹税务管理,于2011年3月“十二五计划”中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实务中简称“营改增”。2011年11月,政府出台营改增总纲。2012年1月1日,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率先进行试点。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行营改增。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在全国进行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也纳入试点范围。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范畴,至此营业税基本被增值税替代。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分析

(一)进项抵扣分析

能够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一个好消息。建筑业施工期长,金额大,如果能够抵扣大部分进项税费,这无疑会让企业税负大大降低。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其人工费约占建筑企业总造价的20%―40%,占很大比重的劳务人工费在如今的建筑行业市场中很难取得进项税发票,也就意味着很大一部分费用不能抵扣,这将成为企业税负可能上升的一个重大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现行建筑业市场的不规范,建筑工程涉及的上游公司多,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应渠道比较散乱,导致建筑施工过程中很多原材料都是由个人和个体户提供的。但在我国现行税法制度下,个人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么这一部分费用的专用发票也就难以取得,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税负可能会增加。此外,建筑业的施工设备基本都是租赁的,而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为17%,并且租赁企业现有资产几乎没有进项税额。这些原因将会造成租赁企业承受高额增值税税负,部分租赁企业可能会转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进而影响建筑企业取得租赁费用发票,无法抵扣这一部分进项费用。

(二)税率分析

“营改增”前,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建筑业征收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尽管进项抵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部分税负,但对于基数金额普遍偏大的建筑业来说税率上升可能并不有利。

一方面,现在建筑业主要面临的税负问题就是进项抵扣能否弥补这8个百分点的增幅。但从进项抵扣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的建筑市场环境下,要想进行理想的进项抵扣是很困难的,这就会导致税率上升的增幅对于企业将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营改增的实行,导致增值税下税率档次骤然增多,如果在都能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形下,进项税率越高,可抵扣的费用越多,对于企业减轻税负越有利。而在实际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找税务局代为开具的专用发票税率为3%,劳务派遣费用税率6%,设计咨询监理税率6%,商品混凝土可选择6%的税率,这些建筑业常发生的进项税率都低于建筑业11%的税率,这无疑给建筑企业减轻税负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三、建筑业“营改增”发票风险分析

(一)发票取得和抵扣风险

建筑企业在正规发票的取得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和风险,一方面,由于施工现状导致难以取得发票,或者只能取得普通发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进行进项抵扣的。另一方面,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着抵扣的风险。建筑业“营改增”刚刚实行,国家在税法规定上限制了若干条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的情形,如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都是不得抵扣的。

另外,国家关于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规定非常严格,要求建筑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这表面看起来很容易,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的形式非常普遍,导致三流分离比较明显,所以在取得发票时必须将相关信息与三流密切联系在一起,若是三流不一致,则会导致发票在抵扣上存在很大的难度。

(二)发票管理风险

在我国当前的建筑业环境下,施工期长,项目与机构所在地分离,而且大型工程项目经常存在结算延迟现象,导致发票无法及时交于财务进行票据认证和抵扣。而我国关于增值税发票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这让建筑行业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风险,要求企业必须在税管理系统中提供对进项税发票生命周期的管控。避免假发票入账、发票过期等现象发生,达到控制风险,避免税务损失的目的。

(三)发票刑事风险

增值税作为我国基本税种之一,已经纳入到《刑法》的范畴,对于伪造、变造、虚开、非法出售和购买增值税发票都有相应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增值税发票的刑事风险。而且近几年增值税一些犯罪行为日益增多,这给正在“营改增”中的建筑业带来了很大的难题,需要企业积极规避风险,应对挑战。

四、建筑业“营改增”成本管理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的推行,使得旧的营业税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体系已经不再适用,企业必须充分考虑增值税与企业成本管理的联系,重新进行成本管理分析。

在营业税体系下,根据营业税是价内税的特征,100万的工程款直接确认为收入,并按3%征收3万元的营业税。而“营改增”后,增值税下价税分离,工程款100万只能确认100/(1+11%)=90.1万元的收入,确认销项税100/(1+11%)*11%=9.9万元。我们能很容易看出,如果不通过提高造价来实现税负转移,将会使现有收入的10%转为销项税,直接导致收入指标下降。同时,在计算进项税时,如购入100万的机器设备,确认资产100/(1+17%)=85.5万元,进项税100/(1+17%)*17%=14.5万元,100万的监理费用支出将会确认成本100/(1+6%)=94.3万元,进项税100/(1+6%)*6%=5.7万元,也就是说实行增值税后,如果能取得专用发票,将会导致成本费用和资产价值下降。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建筑业增值税试行后,收入指标会下降,成本费用会下降,但这前提是我们能够取得进项税发票。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能取得发票,那进行成本管理分析能够得出,收入下降的情况下,成本费用难以下降,最终导致企业利润减少。

另外,“营改增”会对建筑业成本管理中所得税费用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方面,在“营改增”试行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可以税前全额扣除。而“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另一方面,“营改增”试行后,建筑业的资产确认会发生变化,而资产折旧额也会随着资产确认价值的降低而相应降低。同时,建筑业收入确认也会发生变化,较之前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导致以销售收入为基础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和宣传费扣除额相应减少,可能会导致纳税调增额增加,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

五、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建议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来说是个新难题,急需建筑企业积极应对,首先要先从企业内部着手,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财务人员的培训。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增值税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实时更新营改增的动态。此外,企业可以与业内优秀企业进行交流与学习,借鉴其先进的财务处理方法,强化对企业会计与涉税业务的准确核算。

另外,要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管理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关系着企业税负的大小。因此,建筑企业要慎重选择供应商,而在建筑市场中,供应商主要有四类: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能够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不能开具发票的个人。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尽量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保障发票的取得。而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还需要严格把控发票的保管、收集、审核、整理、传递、验证等各个环节,避免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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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改善了过去的税务制度,帮助相关的建筑企业减少税负,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2012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交通运输业税务制度的改革开始, 到今年其他部分 “营改增”政策在全国开始实行并推广开来,短短几年时间里, 增值税从最开始的部分行业推广到大部分行业,从我国部分城市的试点推行开始向全方位的转变,总结2012年以来的试点情况,实行“营改增”试点过程中, 试点的总体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很多的试点运行平稳、试点推行的结果远远好于预期的目标,实行的效果越来越好。

一、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在我国,以前的建筑业主要是依据建筑营业额来征收营业税的。建筑行业的营业额指的是纳税人进行应税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的转让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般说来, 纳税人进行的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营业额中包含了该建筑工程的原材料费用、设备花费及其它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这其中不包括提供的某些设备的款项。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对于原来实行的营业税政策来说,建筑业的“营改增”政策对于行业的组织架构影响很大,新的税收政策对于纳税人的纳税地点做了新的规定,对相关的政策有了轻微的调整,营改增政策的实行可以有效的实现社会专业化分工,企业按照这个思路,应该在增值税改革的大背景下对相关的组织架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取得良性的发展;对于业务上的模式来说,在原来的营业税模式下,进行资质共享的业务方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当前的业务模式调节有利于税收政策调整和改变。

另外,降低税负,可以有效的达到对建筑业进行营改增改革的目的,进行结构性减税,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会得到极大的促进,帮助经济快速的发展;增加税负,行业的发展规模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和阻碍,很多的企业为了降低税负,会大幅度的缩小企业的规模,甚至进行企业的分割,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制约,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不断增加税负,建筑产品也会随之减少,上游产品的减少会对下游行业的发展造成一系列的影响,极大的影响建筑业的发展,这与营改增最初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建筑业增值税“扩围”前后税负进行分析具有重大意义 。

总体来说,建筑行业涉及许多方面,中间关系着制造行业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建筑行业进行增值税“扩围”措施,会牵涉到一系列产业税负的变化。一般的纳税人,这种情况下的税负影响并不是很大,而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政策规定,按照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方式进行征税的税率为11%,老项目可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税率则为3%。就当前实施情况来看,总体税负是有所减少的,这一点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三、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以来的现状分析

自5月1日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以来,首先,缴税范围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营业税原来的征税范围是我国境内转让的无形资产、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现在改由国税机关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除已经把交通运输业以及少量的服务业纳入了纳税的范畴外,建筑业、金融保险、房地产、生活服务业也都在今年纳入了征税范畴。其次,征税机关业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此前都是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营业税的征收,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后,则是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税务的征纳工作,建筑企业会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征税部门的严格化管理,严防偷税漏税事件发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最后,交税地点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营业税直接在地税缴纳,变成了现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种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交,再回机构所在地汇算申报缴纳。这种方式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使得企业不得不增加项目财务人员,专门应付各地各项目开票交税,办理外经证,进项抵扣,汇算清缴等问题。因此希望税务部门能够在交税环节尽量简化征收方式与程序。

四、建筑业“营改增”应对对策

目前大力推行建筑业 “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背景下,需要对目前的工作和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对于建筑行业的投标工作,投标环节以及合同的签订工作等过程,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尤其是对于设备的采购和计价等环节,最后的结算工作和开票环节,需要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把握,实行有效科学的管理方式,不断在发展过程中减少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从而减轻企业管理的风险,对于项目造价税负的问题,应该及时纳入增值税的谈判和投标的环节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应该进行严格的筛选,优先那些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增加购买材料税额的抵扣金额,最大程度的保证建筑行业企业的利润;企业应该及时的进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对于增值税税务筹划知识的学习是极其必要的,积极的贯彻推行企业的营改增制度,将潜在的危险降低到最小,有效的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

五、结束语

本文通过建筑业增值税的税负变化分析,对于建筑行业的影响进行简单阐述,指出了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发展起到的重要促进作用,并提出在今后的发展中,对于目前的征收方式不完善和建筑企业的营改增普遍存在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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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8. 050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8- 0083- 02

1 建筑行业关于“营改增”的背景和必要性

1.1 建筑业“营改增”的背景

自2011年“营改增”方案以来,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广播影视服务等;邮政服务业3大行业已成了试点行业,并且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范围以内。虽然方案中明确指出暂时不包括建筑业,但是国家在试点方案中也明确指出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而且相关政府部门已经组织了不少学者以及建设行业协会对建筑业“营改增”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以及相关影响的测试。就建筑业企业的特点而言,如产成品的价格较高、对应的产业链上游企业较为复杂且税种较多等复杂现象,因此要调整建筑业的产业结构和经济职能就必须从税制改革入手。

1.2 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改革是我国经济得以长期增长的有效措施,但是也因此造就了我国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在税制改革方面,我国起步较晚,起点较高。一些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有时候并不能对其进行税额进行抵扣,这在生产设备的购进以及提供生产性劳务中较为常见。也因此这样类型的建筑业企业常常背负着较为繁重的税负,如此企业就无法快速地对自身设备、技术进行及时的更新和改进。这跟一些适用增值税消费型的企业做比较就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在2004年之前,我国的建筑业中关于固定资产等设备的购进采用的是营业税的税制,使得这类型的企业无法进行相应的税负抵扣。随后的改革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准许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但这并不完善。而“营改增”则是处理这一弊端的有效途径。如此就是使得建筑行业的设备得到及时更新,工作效率得到提高。相关产业链之中的企业的税制改革也会逐步得以实现,降低企业税务负担。所以“营改增”其实在建筑行业也有着必要的意义。

2 “营改增”对建筑业3个方面的影响

2.1 建筑业的企业对于税务筹划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加剧

理论上而言,建筑业实现“营改增”之后,相关的企业税负会得到减轻。而这样测算的主要前提在于施工建筑企业从市场外部所获得票据能够得到合理的管理,并且所有采购发票能够及时地到位。而现实的施工建筑企业本身具有两大特殊性。①建筑业往往有着施工项目较为分散与不集中;施工地点多为郊区或者一些偏远的地域等。而且施工建筑企业所需要的原材料居多,供应商也有较大的选择幅度,即建筑业的原材料来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如此就导致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那么施工建筑也在进行税额抵扣时就会出现无能为力的情况。②由于建筑业所需要大量的劳务来支撑,其劳务费用和核算也是该行业的一个主要成本。而这大量的劳务多数是来自与建筑劳务承包公司或者一些零散的民工组织。往往民工那里无法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这就造成了该部分的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现象。而从税率上显示,施行“营改增”之后的税率为11%,导致与原先3%的营业税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

2.2 施工建筑业的资金链管理风险加剧

建筑业的资金链一直都是业内人士首要关注的问题。施工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往往有着严重不匹配问题的存在,特别是一些大额工程款,虽然合同中明确了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但是由于建设单位多数存在资金调拨困难的现象,如此就造成了支付延缓。而“营改增”之后将会进一步加剧企业的经营性支出,使得企业的资金链安全受到更大的威胁。即建筑业施行“营改增”后,施工单位将会出现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预先垫付增值税税款,如此企业的资金链就管理风险就会加剧。

2.3 建筑业企业的会计核算难度增加

建筑业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将会对相关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提出进一步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①会计科目核算方面的挑战。建筑行业类的企业会计核算在“营改增”之前只需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科目上做相应的核算,而贷方发生额则是进入“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如此简单而明了。但是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业企业的关于增值税的核算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就会陡然增值。该会计科目的三级科目将会有9个科目栏,而其中进项税额的科目栏就会达到5个借方科目,销项税额等则会出现4个科目。如此就增加了企业的会计核算的复杂程度和难度。②来自财务报表的方面的挑战。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建筑业类的企业的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之中已经包含了营业税,而税制改革之后,营业税将会被剔除出来,而当期确认的费用只是剔除了部分原材料的进行税额,因此企业的成本就会增大,利润也会相应地降低。此外,“营改增”也将会对企业的资产、负责产生影响。建筑业类型的企业对购入固定资产等设备的入账价值是抵扣增值税后的价值入账,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较高的资产负责率。同样的,当固定资产净值下降时,企业的资产结构也会发生变化。③在财务活动中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查验、报税等业务也将会进一步加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即面对如此多而复杂的增值税相关业务,相关人员要拿出更多的精力才可能避免出现工作上的失误。

3 针对“营改增”对建筑业的不良影响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1 正确把握“营改增”税制改革导向积极应对税务筹划中的问题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导向之一就是为了调整行业的产业结构,进而调整国家的经济结构。因此,“营改增”势必会存在有利于企业的一面。因此建筑业在未来面对“营改增”的税制改造之时应该做好长期的调整的准备。首先,因为建筑企业在供应商方面的尤其一些不规范供应商方面极难取得相应的规范增值税发票。这就会加剧企业的税务筹划难度,加剧企业的税务负担。而根本上就是增加了企业现金流出,提高建筑企业的运营成本。但这样的情况势必会得到改善,因为“营改增”就是为了规范这样的问题而出现。其次,就本质上而言,“营改增”就是让企业灵活领会税制改革政策,积极应对市场的变化,加强增值税的抵扣意识,合理把企业的税负化整为零转移到相关产业链之中。最后,“营改增”必然会给建筑企业提供新的税务筹划的空间。因为“营改增”就是为了企业能够及时地更新固定资产设备和改进技术。因此建筑企业面对“营改增”税制改革之时应当对本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多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税务筹划的能力。

3.2 加强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创建优良的资金链管理环境

“营改增”的另一个作用就是促使企业进行管理改革。当前,我国的建筑企业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就在于管理体制落后,资金链安全往往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原因具体如下:①“营改增”是一个百年难遇的机会,建筑企业应该借此机会改变其粗放型管理经营模式。按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精细化管理,使得企业能够借助“营改增”实现较为稳定资金链管理模式,从而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②企业应该加强与供货商以及税务局的合作,全面实现税务发票的合理到位,避免因发票不到而发生的资金流失现象,从而减少企业税负压力。

3.3 强化会计核算培训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技巧

“营改增”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建筑业的财务人员的身上。企业财务人员的会计素养和业务素质往往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影响因素。所以企业应该加强财务人员的会计专业水平的培训,同时强化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实务中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务方面的知识都是较为缺乏的。所以企业应该借助“营改增”的机会,加强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培训,增强相关人员对“营改增”的政策和实际操作的了解。特别是对劳务成本的核算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此外关于“营改增”之后,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是否对建筑企业造成较为有重大的影响,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这方面发票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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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目前营改增的改革,首先有利于消除建筑行业重复征税问题;其次有利于统筹协调好建筑企业货物和劳务领域的税收负担,减轻企业税负;最后,统一税法制度,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同时建筑行业的资产结构、营业利润、管理等方面都将随着税制改革进行一系列的调整。

1“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影响分析

1.1对建筑业资产结构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能够通过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其存货成本和固定资产科目的金额减少,造成资产总额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同时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1.2对建筑业营业利润方面的影响

建筑业属于微利行业,周期长、账期也长,营改增后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将通过迫使企业降低营业价格,对企业营业利润产生负的影响;其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能够成为增值税抵扣链条中的一环者一部分增值税,理论上可以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减少企业营业成本。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很多,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1.3对建筑业管理方面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会计核算更为复杂,因此对建筑企业管理上提出了新要求:首先,工程造价需要重新修订。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负由消费者承担,改变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会导致国家招投标体系、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预算报价、房地产价格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等一系列变化,对建筑业产品造价产生深刻的影响;其次,对建筑业工程成本需要重新核算。营改增后,企业内部定额要重新进行编制,企业施工预算也需要重新进行修改,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

2建筑业积极面对“营改增”的基本措施与思路

目前营业税改增值税在推行的初期可能会加重建筑企业税负,且对财务管理有着很大的影响,企业不能存在一个抵触或回避心理,应该积极去面对这种变化,尽可能抵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带来的不利影响,把营改增看作是建筑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变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契机。

2.1强化企业自身管理,注重财务工作

营改增后,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核算,加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难度,较以前征收营业税来讲,对涉税管理、账务处理的影响就较大,对会计核算要求更高。

(1)及时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掌握相关财税变化和账务处理,调整财务预算指标,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建筑企业应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各级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财务人员和预决算人员等解读国家相关的营改增方面的政策及文件,学习有关增值税的相关专业知识,加强员工对相关国家政策的认识,加强员工对增值税专业知识的掌握。

(2)优化财务信息系统。财务部门要对公司现有的财务信息化系统进行合理评估,并进一步完善,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认证、抵扣等环节的系统配备及其防伪税务控制系统的应用水平,以确保能够准确进行增值税核算,最大限度减少核算和申报失误带来的损失。

(3)健全企业体制及管理制度。建筑业项目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和流程,都是在营业税时期制定的,由于增值税的管理相比营业税更复杂,这就要考虑如何对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2.2做好税收规划,注重纳税筹划管理

分析建筑行业营改增的节税空间,减少企业纳税失误,必须理清国家出台的“营改增”政策,建筑业在改革后,应做好税收规划,响应营改增降低税负的目标。

篇(11)

2014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6号公告《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6月1日开始,电信企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至此,营业税的九大税目中除了金融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三个税目外,其他的七个税目都或多或少涉及部分业务由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随着营改增日程的逐步推进,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但是在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前的测试阶段结果分析,建筑业推行营改增可能存在诸多困难与障碍。

一、税负问题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说,税收虽然不是企业经营发展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但是却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利润。因此,税收一直是企业非常重视的问题。在经营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决定企业利润的增减。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时适用税率为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增值税新增税率为11%和6%两档,如果对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全国各地建筑行业协会组织部分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测算以及国家相关部委组织全国大型建筑央企进行测算的结果显示,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会下降9.9%,流转税的税负将平均上升1.5个百分点以上。

按照“营改增”现行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测算的结果反差很大,但综合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后如果适用11%税率将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明显增加。原因在于,理论测算的假设条件是与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都实行了增值税,并且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行为中毫无遗漏都能获得进项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这在现实生活中至少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品计价方式和结算方式都不能改变,建筑施工企业低价中标的现状不能得以扭转,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的11%增值税根本不可能全部转移到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务成本约占总成本的20%~30%,对劳务成本以及施工企业自有人工成本在目前条件下是很难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国家相关部委在政策制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和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建议对建筑业实行6%的税率,适度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招标、投标报的价标准,尽量降低对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政问题

税收制度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政府在各个执政目标之间的权衡结果,其中被考虑的重要因素是税制变化带给财政收入的影响。因此,实际上财政收入问题应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中最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其他问题都能够随之迎刃而解。

对地方政府而言,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一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也是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重要的阻碍问题之一。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收入,而营业税才是全部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其中还不包括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数据表明,营业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7%以上,虽然近年的占比有逐渐下降的趋势,仍占预算内收入的四分之一以上。所以,财政问题的核心是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问题。一直以来,建筑业对地方政府的营业税贡献率相对较高,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虽然在现行税收政策中,营改增的税收收入仍保持原来的税收收入分配级次,相当于国税机关替地税机关干活,但收入仍然归地方政府。但是,彻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分配如何划分毕竟是未知数,地方财政收入因为营业税主体税种的缺失如何进行弥补仍然是要迫切需要解决的命题。

建议应当在地方政府最为关注,也是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之前,国家相关部门尽早构建地方税体系,建立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筹集地方财政资金,从而以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

三、税率问题

相比营业税对营业额全额征收的计税方式,增值税计算方法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是对增值额征收,从理论上说是向税负公平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由于不同行业的增值率不同,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率不同的行业所面临的税负变化情况极为不同。增值率高的行业税负将相对提高,增值率低的行业税负将相对下降。据测算,适用3%营业税的行业如果改征17%的增值税,增值额占营业额17.65%以上时,税负将增加;适用5%营业税的行业如果改征17%的增值税,增值额占营业额29.4%以上时,税负将增加。而如果改征13%的增值税,则临界点的增值额占营业额比重分别为23.07%和38.46%。

从实际税负情况来看,如果按照17%征收建筑业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必然大幅度增加。如果按照11%征收建筑业增值税,如果在全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条件下,在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能够全部取得的情况下,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不会增加太多,但是从中国目前的纳税环境来看问题很多。如果另外选择6%~11%之间的税率来征收建筑业增值税,从世界范围内税制改革“简化税率”的大趋势来看,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税率级次已然太多。因此,建议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四、税收管理问题

现有增值税条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新开业的纳税人,如果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向税务局提供准确的税收资料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作为增值税征管方式的一大特点,我国增值税体系通过对发票的严格控制及管理达到监督纳税、规范抵扣、保证收入的目的。而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严格性决定了作为一般纳税人,首先,生产经营要达到一定的规模,其次,必须有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及经营管理制度。作为营业税纳税对象的建筑业,大多具有企业分散、从业人员众多、工程项目混乱、施工现场不规范等特点,税源管理较为困难,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有极大的差距,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面临的另一个难题就是增值税征管体系与营业税纳税人现阶段情况之间的矛盾。建议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中督促企业建账建制,同时在行业竞争中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晶蕙.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之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13(09).

[2] 王军,熊雪军.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J].会计师,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