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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30 11:27:3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现行税收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现行税收论文

篇(1)

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就会改变企业原有的分散管理资金的现状,从而实现了资金的统一管理和集中收付。但是,由于企业的会计制度还很不健全,主要是我国企业各个部门的资金收支并没有全部纳入核算管理,导致预算对支出的控制和约束不力,进而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力度不够。

2.政府部门没有做好对企业会计核算的控制工作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我国的政府部门并没有执行好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监控工作,即使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有一定的控制,但是大部分都是流于形式的。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还是以事后监督为主,没有转为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监控。因此,我国政府部门没有做好对企业会计核算的控制工作也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之中的主要问题。

3.不同企业会计核算不统一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不同企业的会计工作不统一,在会计核算这一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有的企业在实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虽然预算单位对资金的支配权并没有改变,但是各财务审批事项是由单位负责人来进行,这样资金就会移到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就应该对资金进行全面的管理。然而,由于现在企业的会计制度都比较的落后,并且原始的会计制度就不统一,这样就导致会计核算的过程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因此,进而就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出现。

二、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税收制度对会计核算还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主要是它的执行体系还不够完整,并且不能够真正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这样不利于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所以,这种税收制度也不利于真实地反映企业有关财务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为了满足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的发展,实行税收制度下的企业会计核算就显得很有必要。同时,在需求上也对我国现阶段企业的会计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企业中进行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已经是势在必行,并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的模式

1.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账目管理

实现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管理首先应该实现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账目管理。第一,完善会计科目体系建设。会计工作人员需要对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分类,对财务资金再次进行设计和分类,进而对财务资金进行统一分类。当然,财务统一收支结算的模式应该以企业的总收支分类为基本依据,建立财务资金支付体系。但是,这种会计体系能够较好地解决财务分散模式下的会计账目无法进行有机整合的问题。第二,提高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的运行效率。目前,企业的会计结算中心已经实现了网络化、标准化和数字化,进而将财务数据库系统和相关的应用服务程序紧密相连。同时,财务管理软件能够对会计科目进行批处理,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可以实现终端的数据共享,从而加强现行税收制度下结算的高效运行。

2.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人员管理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结算的会计人员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因而需要提高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一,加强人力资本开发及人力资源配置,选拔优秀人才。企业应该加强人力资本的开发和人力资源的配置,以吸引综合素质更高的会计人才。然后,可以根据职位的要求将会计人才进行有效的分配,以促进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运行。第二,划分人力资本级别,铺设晋升道路。企业的财务结算中心是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的运行模式,结算中心的性质决定了现行税收制度下管理人员职位等级的划分。第三,建立岗位轮换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为了进一步保证企业会计结算体系的有效运行,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岗位管理制度。良好的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还能够让会计人员全面的接触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的财务管理模式,使得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较快地熟悉预算、核算、结算、资产管理等业务流程。

3.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档案管理

企业还应该实行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档案管理。第一,增强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对于企业的会计结算中心而言,增强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应该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从而能够增强原始会计凭证的完整性和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尤其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快速发展,现代的会计信息取得、存储、传输等功能都已经发展的非常成熟,网络信息技术的使用也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第二,保障会计信息的安全性。在原始凭证的基础上,企业会计结算中心还应该加强实行电子账务加工,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安全性。首先,加强对会计信息的计算、分类和检查等处理。其次,强化数据存储和备份工作,防止数据丢失等风险。最后,优化数据的传输方式,防止会计信息数据被修改。

四、提高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的建议

1.强化企业会计核算管理

提高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首先就要强化企业会计核算管理,进而细化部门预算编制。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企业会计核算一般需要包含所有部门的公共资金的完整预算,主要是将各类不同的各项资金核算在该企业的年度预算之中。因此,要进一步贯彻和执行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制定出科学且符合实际的标准,为提前会计核算做好准备。通过提前会计核算,可以使核算细化到各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具体的项目,从而提高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强化企业会计核算管理有利于企业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工作的实行。

2.转变企业会计核算中心职能,加强支出监督管理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实行企业会计核算,应该转变传统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能,加强支出监督管理,进而促进会计核算中心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目前,企业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是资金的支付和会计核算。当然,这不仅仅是记账的职能,更应该是具有核算执行信息的反馈和控制的职能。通过核算各个企业部门的会计预算情况,可以监管和控制各个部门的资金使用进度。还要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的事前控制,会计在收到部门核算的支付申请后,应该及时确认相关信息,然后才进行支付。因此,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中心要彻底的改变传统的观念,真正做到从核算型向管理型的转变。

3.建立健全的企业会计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还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有效的管理必须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作为保证,因此,要求企业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核算监督制度等。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会计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实现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4.加强企业内部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为了避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出现重复现象,进而提高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要求企业必须采取适当的会计核算方式,从而更加真实有效地反映企业的成本管理。同时,加强对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企业成本的控制,从而促进企业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工作的科学化发展。因此,现行的税收制度下的企业核算要求加强企业内部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篇(2)

我国的税务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得更加深入。2012年营改增税务改革开始进行试点实施,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了营改增。新推出营改增的行业主要是房地产建筑行业、金融行业和生活类的水电气行业等第三产业。在本轮改革之后,规范后的增值税务制度彻底代替营业税制度成为我国课税主要制度。营改增后,我国各部门的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解决,各企业课税有所降低,国内整体税务制度得到改善,并与国际社会接轨。

一、 营改增含义

我国课税是以营业税和增值税相结合的课税,税务较重;另外,在营业税增收期间,我国的增值税都是生产型增值,赋税较高,这两者都给我国的财政收入带来重要保障,但是这对企业资金的投资却是十分不利。在此背景下,2012年开始实施增值税。营改增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产物,对于各行业的发展都有积极地作用,主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营改增可以有效简化我国的流转税的计算和征收局面,减少国税和地税对税源的争夺现象。2.营改增能够提高我国企业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合理有效的优化我国的税制进行。3.营改增的实施能够调整我国企业产业结构,企业通过更新产品设备享受税收政策的待遇,促进工业的发展。

二、 营改增在我国企业造成的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还是蛮重大的。当中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积极影响在于对于企业而言,现在它们可以将增值税进行价税分离,用于抵消销项税额,减少企业课税额度,简介减少了企业的运营成本。第二,在改革之前,企业的营业税率是按百分之五计算,而改革之后的企业需缴纳百分之三的增值税。同时,企业还可以利用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这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因此,营改增对于银行业、咨询类行业、广告穿意类企业和科研院所等为社会的服务性行业而言,都可以大大降低税负压力。营改增之后给企业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例如营改增政策相较于营业税时期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对增值税进行进项抵扣。但是往往进项税额对增值税抵扣是企业最容易出问题的点。不少企业在这一关键点,容易出现问题或纠纷,使得进项抵扣无法实行,无法享受这一政策带来的福利。另外,部分企业没有可以开设增值税业务的发票的条件,在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时往往得不到发票保障。最后,营改增不是对所有行业都是有利的。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情况,各种课税税率的区别,导致税负的大小也不同。例如,据一份相关数据显示,交通运输行业的税负会在营改增后短时间内出现税负上涨的情况。

三、 营改增政策背景下企业税收筹划

根据前文的解析和研究表明,我国企业面对的税负压力在营改增之前还是比较重的。因此只有融合营改增对企业课税的优势,合理利用此项国家政策才能减轻企业的赋税压力,使企业在一个相对较安全的资本环境下运行。作者将以此出发在下文中提出一些新税务政策下的筹划策略:

(一)纳税人的筹划策略。现今,我国的税务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有两种:普通公民企业和非公民型企业,这两类都要承担纳税义务。不过区别在于公民类企业要缴纳所有的税务,而非公民类企业只需承担部分税务额度即可。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为了减轻税负压力,可以在国外进行注册的同时设立相应的企业其他机构,必要时可以在海外设立董事会加强管理。

(二)企业产业链价格制定的筹划。营改增后,部分企业有了开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力。拥有此发票的发行权就相当于该企业拿到了进项抵扣的通行证。因此企业可以采用调整企业定价系统的方式,减轻自身课税压力。

(三)税基筹划。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基也可以进行一定调整。对于较大型的企业而言,它们完全可以缩减税基内容,通过把自身业务的外包,实现企业利润的净赚,使其账户中只展示企业的纯收益。

(四)对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进行筹划。在营改增的背景之下,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策略之一就是增强和税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这样的做法一方面能够使企业第一时间获得国家的优惠政策,在有效时间内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和材料,更便捷的享受国家的税收的优惠,另一方面,企业要注重对增值税专用的发票的保管,否则发票丢失后要到税务部门办理作废、开具红字发票和退票等一系列麻烦的手续,如果增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就能够适当的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五)对企业员工综合素质进行筹划。提高相关企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也能够有效的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首先,企业要提高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能力,使其能够简单应对复杂多样的会计科目,避开人为的核算失误导致进项税抵消的错误。然后,企业还要增强企业员工的经营政策能力,能够快速的把握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更早的享受优惠政策。最后企业还要有意识的增强员工的爱岗敬业意识,能处处为企业的发展考虑,提升自身的工作积极性。

四、 结语

营改增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有利有弊,如何做到扬长避短,最高效力的创造企业利润是每个企业所研究和追求的方向,所以企业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掌握营改增政策的精髓,结合企业的情况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营改增情况下企业税收筹划策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篇(3)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税收公平性问题基本可以归结为对税收归宿的讨论,本质上是税收对相对市场价格的影响。自tiebout提出“用脚投票”的公共品提供模式以来,有关财产税税收归宿的研究一直是经济学家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基于逻辑基础的差异,关于财产税税收公平的研究文献大体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即“受益论”与“新论”,并分别在实证文献中得到了支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有关财产税公平性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拓展,但大多是上述两种观点的应用。本文综述半个多世纪以来关于财产税公平性研究的理论文献,一方面为国内学者了解这一领域的发展状况与发展方向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国内学者研究国内物业税的下一步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受益论”与财产税税收公平

自庇古以来,人们对公共品的市场有效提供一直持否定态度,tiebout模型改变了这种局面,为公共品的市场提供勾勒出一个理想的“用脚投票”式的市场运作模式。尽管最初的tiebout模型并不能恰当地反映现实,但其富有开创性的研究成果为财产税“受益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财产税的“受益论”观点由hamilton、fischel和white率先提出,并由hamilton和fischel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这种观点认为财产税是一种几乎能够鼓励当地居民做出正确财政决策的受益税。房屋业主作为地方政府支出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通过“用脚投票”等方式,促使地方政府在市政支出、税收和土地使用方面选择最佳方案,以使他们房屋价值最大化,这种选择的结果使财产税成为房屋业主对其所获服务的支出,从而也使财产税成为一个有效税种。

“受益论”观点在局部均衡框架内分析税收归宿,认为对房屋所征的税是累退的,不利于公平收入分配。其基本逻辑是:由于财产税是基于住宅单元价值的比例税率,而低收入家庭在住房支出上的比重较大,所以与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承担的财产税义务较重。“受益论”成立需要两个核心理论基石:一是分区制,即要求一个地区能够有效地保证财产税税基不受新居民过多的影响;二是资本化,即要求政府支出的收益能够充分体现到住房价值中。大量关于分区制的理论文献都致力于不存在公共土地控制的情况,模型构建的基础是居民对于地方服务和住房需求存在收入和价格弹性,而收入与价格弹性在居民与不同的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差异,这为居民对公共服务的分类选择提供了可能。显然,这类研究并不能很好地模拟现实。事实上,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最重要职责之一,miller对加州雷克伍德计划的分析、elllckson对euchd诉ambler案件的分析都试图证明社区居民通过地方政府影响土地控制的情况确实存在。而沿着这一思路最成功的理论则是中位选民定理。中位选民定理由howard bow-en首先完善,其后经济学文献对该法则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统计检验。tnman调查了长岛58个学区,结果发现中位选民模型能够很好地预测学校支出之间的差别;在miller对洛杉矶县的详尽研究中,发现普通选民,而不是精英才是地域合并的最终决定者;randau holcombe总结了其他类似研究,发现这些研究很有说服力,并提出可以用中位选民模型作为政府决策的合适基准,就如完全竞争之于私有市场的基准一样。

资本化问题要求房屋购买者比较确切地了解社区之间的财政状况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oates首先提出了这一观点并予以统计证明,他研究了美国新泽西州北部城市1960年的数据,认为“如果一个城市提高税率,并用增加的那部分税收收入改善学校系统,那么回归系数表明预算开支增加所带来的收益可以大致抵消高税率对地方财产价值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此外,reimhard等也研究了其他公共事件对地方房屋价值的影响,结果表明,各种地方公共事件的影响都会非常准确地体现在房屋价值上。

二、财产税“新论”与税收公平

与财产税“受益论”相对立的另一种观点是财产税“新论”,这一观点由mieszkowski首先提出,后经george zodrow和mieszkowski进一步完善成为完整的理论体系。mieszkowski通过调整harberger有关税收归宿的一般均衡模型,使其适用于对地方财产税的分析。mieszkowski的模型将整个经济中的行政区域分为两类:高税区域与低税区域,同时假定整个国家的资本供给完全没有弹性,研究表明,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负担了全国财产税的平均税负,mieszkowski把财产税的这一特征称为财产税归宿的利润成分。同时,由于高收入家庭的资产多,他们承担的税赋也多,所以财产税属于累进税制,是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的。显然,“新论”的这一结论与传统“受益论”观点截然相反。

另外,在zodrow-mieszki完善的“新论”模型中,资本的竞争性回报也得到了考虑。在税率较高的行政区域中,财产税使资本流出该地区,从而降低了当地生产要素的生产率以及对这些要素的竞争性回报,最终提高了房屋价格;同时,由于资本被吸引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区,从而使流入地的土地与工资价格上升,并使房屋与商品价格下降,这一结果被称为财产税的消费税效应。然而,就经济总体而言,财产税“新论”认为相对于利润税成分,消费税效应只起到次要作用,因此,对税收归宿起主要作用的是利润税成分。

财产税“新论”同样也依托两个核心假设:一是资本可以因为不同地区间税率的差异而自由流动;二是在全国范围内资本总量保持不变。并且,即使在一般均衡模型中加入tiebout类型的特征,这两个基本的假设仍能保证“新论”结论的成立,因此,对“新论”的实证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对其两个假设的经验验证方面。

三、税收竞争与地方公共服务均等化

税收竞争对地方公共服务水平的影响实际上是财产税“新论”在地方公共产品供给上的一种应用,也可以说是对“新论”的一种经验验证。最早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学者是break和oates,他们认为,由于税收竞争的存在,地方政府不愿对流动资本征税的心态,可能会导致他们将支出控制在没有效率的水平上,即导致地方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

zodrow和mieszkowski、wilson首先对这一观点进行了系统研究,他们建立了一个存在许多相同 行政区的模型,这些行政区内的土地是固定的,资本则可以自由流动;每个地方政府选择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以使他的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最大化。其结论是:如果人头税可行,则用人头税资助的公共服务是有效的,此时财产税税率为零。如果人头税的使用存在限制,则财产税融资的结果表明地方政府选择的公共服务会低于有效水平,原因是地方政府怕资本外流而采取税收竞争策略,从而减少了对资本税的使用。

brueckner对这种简单的税收竞争模型做了进一步延伸,在其中加入了劳动力要素,且允许这一要素根据其对不同公共服务的偏好而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进而在模型中融入了劳动力要素在不同行政区域间流动的影响,结果表明仍然会出现税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低于有效水平的特点。一般来说,wilson证明,即使在比基本模型更复杂的考虑生产结构的模型中,只要征收财产税降低了地方资本存量,那么公共服务提供水平低下的结果就会产生。不过,如果行政区域面积可变时,公共服务数量不足的问题会有所减轻。而当大的行政区域与小的行政区域共存时,大的行政区域比小的行政区域提供的边际服务水平更接近于有效水平。当然,小的行政区域也可能会提供过高的公共服务水平,因为在小行政区域相对低税率会使小行政区域获得巨大的资本存量。

关于税收竞争导致公共服务低水平提供的传统理论都遵循了一些相当严格的假设,诸如地方公共服务不会出现人口规模经济效应、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完全由选民意愿决定等。而事实上,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其人口规模效应存在的必然性,出于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考量,地方政府对公共品的提供也可能存在市场势力。因此,关于财产税税收竞争的最新理论也在这些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wilson证明,当地方公共服务具备规模经济效应时,税收竞争模型不一定会产生公共服务水平低下的结果。luc noi-set将税收输出分析融入到标准的税收竞争模型中,放弃了传统税收竞争模型中一个经济体只生产一种产品的假定,并进一步假设这个经济体中某个地区对某个特定产品具有专业化优势,即在这个产业上具有市场势力。结果表明,面对家庭与企业的利益权衡,政府可以通过对可流动的资本征税获得垄断租金,从而通过税收输出或租金收益给本地居民以直接的福利增加,并且,这种福利的增加完全可能超出由于税收竞争引致的资本流出而导致的福利损失。toshihiro ihori与c.c.yang在税收竞争模型中植入了行政区域内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政治竞争模型。他们构建了一个有n个相同地区(n表示竞争强度)、n个居民、资本与劳动两种生产要素的模型,并假定一个地区中位选民拥有的资产数量小于这一地区平均的资产数量。于是政治家为选举获胜而对税收政策的选择可以导致地区间的一个最优竞争强度,而这个竞争强度刚好可以保证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并且如果税收竞争低于最优竞争强度,则加强税收竞争有利于社会净收益的增加。

四、财产税改革、限制措施与税收公平

美国财产税改革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的公平要求,也与财产税的特点密不可分。arthur o'sullivant以时间为轴线,介绍了美国财产税的改革历史。20世纪初,美国实施了最古老的税收限制形式,即对特别类型(级别)的地方政府的财产税率进行限制;大萧条时期,由于公民不愿意为地方政府公共设施建设而承担纳税义务,第一次财产税革命发生了,在1932年和1933年,美国共有16个州通过税收限制,其中大部分的措施都全面地对地方财产税税收设定了一个最高上限;加利福尼亚第13号提案的通过标志着现代财产税税收革命的开始,在1960年代以后,大部分现代财产税限制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对财产税收入增长率的限制,此外,把对财产税税率的限制与对评估价值增长率的限制结合使用的措施也开始在一些地方政府使用。进而arthuro'sullivan给出了地方政府进行税收限制的主要原因:一是居民财产税在其支出中所占比重的增加;二是为了抵消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增加而引致的减少财产税的要求;三是从财产税过渡到对使用者收费的要求。

对于现代财产税限制的影响。preston和ichniowski调查了1976—1986年间在市政府层次上的财产税限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结果表明财产税限制减少了财产税税收收入及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同时,地方政府其他形式的财政收入增加了,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也同时增加了。figho和sullivant设计了一个用于分析地方政府对税收限制反映的简单模型,模型假定政府使用两种投入:管理投入和服务投入,只生产一种公共产品的情况。假定地方官员有一个支付函数,并在他们的预算限制下使其支付额最大化,如果预算限制是由税法决定的,则支付最大化的投入组合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政府官员在管理投入和服务投入间的边际替代率(mrs)必须等于要素价格。显然,如果支付函数与生产函数一样,那么投入组合的选择就是有效的,否则政府的投入组合就缺乏效率,此时,预算消减会导致地方政府改变它的投入组合与产出水平。然而对这一模型的实证检验存在相互矛盾的结论:figlio提供的证据表明税收限制会导致地方政府削减服务投入而不是管理投入;dye和mcguire则给出了相反的结论。这种实证方面的差异或许可以用地方政府操纵选民的能力加以解释,即如果一单位税收削减带来的公共产品的损失越大,那么公民就越有可能同意通过地方政府的越限试图,从而消除税收限制的冲击;反之则反是。

篇(4)

国家税收是高职经济类专业必修课中应用性较强的一门课程,如何从学科型教育枯燥的税收

理论中解脱出来,针对职业教育特点,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围绕税收征管的重点、难点,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模式,突出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高职国家税收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高职教育主要是以强调应用为主,以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为基础。但是,目前高职教学中国家税收课程课本内容只是本科的缩写,课程内容过分重视原理和结论,主要以理论讲授为主,缺乏应用性。在教师讲课过程中,只是教师讲,学生听,照本宣科,强调理论,脱离实际,学生没有积极性。由于高职学生本身的特点,理论学习对其来说枯燥乏味,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现象普遍,上课也不好好听讲。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究竟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呢?笔者在2007年10月对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已经学习过或正在学习国家税收这门课程的同学进行了调查,向学生发放问卷360份,回收350份,回收率为97.2%。

二、调查情况的分析

笔者对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见表1。

(1)对于高职国家税收教材,有58%的学生认为教材重视理论与结论,缺乏应用性;有25%的学生认为现行教材版本偏老,内容陈旧;只有17%的同学认为现行教材符合高职教育教学的特色。有83%的同学认为现行教材不符合高职教育教学学习的需要。

(2)对于国家税收的教学方法,有72%的同学认为很重要;有23%的同学认为无所谓,有5%的同学认为不重要。由此可见教学方法的选择对于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十分重要。

(3)对于教学形式的选择,有14%的同学选择只讲授不练习;有16%的同学选择只练习不讲授;有70%的同学选择边讲授边练习。可见,在课堂学习的过程中,教学形式的选择十分重要,有86%的同学希望得到练习的机会,有70%的同学希望能够边学习知识边练习掌握,只有14%的同学选择只学习知识。

(4)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如何能吸引学生呢?有25%的同学认为是教学内容适宜;有61%的同学认为是教学方法灵活,只有14%的同学认为主要靠教师的人格魅力。可见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人格魅力并不是十分重要的,教师要吸引学生到课堂听课,关键还是靠灵活的教学方法,而当前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两者互动少,学生感到乏味而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5)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希望能够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希望能够得到实务界人士的指导,对于邀请实务界人士讲学,有61%的同学表示喜欢;有19%的同学表示无所谓,只有20%的同学表示不喜欢。可见大部分同学还是希望能够和实务接触,而不是只学习枯燥的理论。

(6)对于考试方法的改革,和以往上完课就只考理论内容相比,同学们也有自己的看法。有19%的同学希望只考理论,有33%的同学希望是实验实训考试,有48%的同学希望是与社会结轨的资格证书考试。可见有81%的同学不满当前考试的方式和方法,希望在教学过程中,能够进行考试的改革。

三、高职学生学习的特点

1.高职学生有着较强的动手能力

当前大部分高职学生抽象思维能力较差,但其模仿能力较强,动手能力也较强。在当前的高职教学过程中,应该利用学生模仿能力强的特点,突出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增加学生动手能力的训练。

国家税收课程内容过分重视原理和结论,缺乏应用性,大部分高职国家税收课程的教材只是对本科内容的缩减。课程内容的编制严密而系统,条理而规范,规范着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行为。打开教材,似乎遍布知识点,缺少与实际相结合的实用知识,使学生觉得学习国家税收的目的就是要进行税务专业理论研究。学生只在考试前死记硬背那些原理和结论,考试结束后,能留下多少记忆的痕迹,恐怕并不乐观。

高职国家税收教学的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经济领域的应用型人才,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应该以实践应用为基础,以理论为辅。高职国家税收应明确将提高学生税务方面的实际操作能力作为一项教学目标。在高职国家税收教学中,应贯彻以“必需、够用”为原则,不用讲授过多的理论知识,而应把重点放在纳税实际操作方面,注重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重点是使学生掌握税收制度的实质及涉税实务操作能力。

2.高职学生学习能动性不强

高职学生和本科学生在学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方面有很大差别,对于高职学生,为加强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加学习效果,在教学方法上,实行“任务中心”的“开放式”教学。首先,教师提前给学生发放项目任务书,在任务书中明确课堂教授学时,教师讲解演示内容及时间安排,学生应准备的知识、讨论的内容及时间,完成的训练内容等。其次,教师将工作任务以不同的形式呈现给学生,并且以分组的形式对工作任务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次,教师可以根据项目的工作任务需要来安排理论教学,并且进行知识的拓展。“任务中心”的“开放式”教学不仅有助于学生对知识技能的掌握,而且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

高职国家税收的课程教学对每一个单元应事先准备一些问题及相应的阅读资料,作为提升“以学生为基础”的学习方式的效果的一个重要途径,要求学生对每一个单元做好充分的准备。阅读资料作为独立于“讲授”的重要的课程资料和授课方式,不仅可以开阔学生的学术视野,拓展学生的学术思维,而且可以促进学生在课前就进行自主的、主动的和有针对性的研究,进而使其后面的课堂讲授或者讨论有的放矢,从而更有效率、效果更佳。

3.大多数高职学生较为活泼,兴趣较为广泛

高职学生大多数较为活泼,兴趣较为广泛,一旦教师在讲授过程中照本宣科,学生就会说活、干别的事情,而不是认真听老师讲课。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呢?

(1)教师在教学中,不要过分依赖教材,如果完全按照教材内容的顺序进行授课,先讲税收定义、职能、原则、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再讲增值税、消费税等有关具体税种等内容,然后再做一些习题,那么那些基础差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接受了这么多抽象和枯燥的理论,容易产生畏难情绪,影响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因此可以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灵活调整教学内容。如可以对于税收的职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作些删减;在讲述税收要素时,可以联系后面的现行具体税种进行讲述,使这些抽象的概念生动起来。

(2)课堂讲解与师生讨论相结合的教学。对于税收制度构成要素的基本概念,如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可以通过具体的税种讲授。对于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准予扣除项目等有关内容的理解,则可以准备一些企业的实际案例,让学生讨论或者课外思考,扩大学生的视野,真正掌握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方法。这样,学生的主导作用贯穿于整个高职国家税收教学过程的始终,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有利于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3)邀请实务界人士讲学。为了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高职院校应主动跟实务部门进行联系,聘请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工作者为兼职教师为学生做专题讲座,可以拉近学生和实务工作之间的距离,使国家税收课程教学和学生以后的实务真正结合起来。另外,统计数据显示,有61%的学生期望开展此项教学。

(4)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勇于创新。要使学生真正立足于社会,为社会所接受,必须鼓励学生走出校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在授课的同时,根据相应的教学内容,安排适当的课时,有目的地联系有关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让学生参观学习或参与实际操作。在教完所有内容后,可以让学生到有关企业去实习,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巩固所学知识。实习回校后,应写心得体会,使学生真正把学校里学到的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为今后的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5)改变现行的考试制度和学生评价方式。

考试题目可以灵活多样,考试形式不拘一格。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需要,高职国家税收课程应改变“一考定终身”的传统考试制度,可以采取闭卷、开卷、小组答辩、操作或者论文的形式作为考核手段。比如小组答辩就是将班级的学生分成几个小组,小组成员共同完成某一课题,考核时小组派一名代表上去答辩,由教师和其他小组共同打分。小组学习,将个人记分改为小组记分,形成了组内人员合作、组间竞争的新局面,使评价重心由鼓励个人竞争转向大家合作达标,这样可以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论文选题自由度大,而且同课堂报告结合起来,可以通过与老师和同学的学术交流及时弥补既有资料和观点的不足,开阔论文写作的视野,使论文的内容更加完善。考试形式不拘一格,多角度、全方位地考查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和对知识的实际运用程度。

学生评价、成绩构成多元化。国家税收课程对学生的评价应是综合性的,其总成绩应由多次学习活动构成。平时成绩(到课率、平时的课堂表现、作业的完成情况、心得报告、小论文等)应占到40%左右,期末考试应占到60%左右。加大平时成绩在课程总成绩的比重,不仅可以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病,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也能全面考查学生的学习成绩,使考试更加公平、合理。

四、高职国家税收课程教学改革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当前高职学生的特点,当前国家税收的课程教学应该进行一些改革,以适应学生学习的需要。

(1)在教材的选取上,采用符合高职高专特色的教材,而不是迷信教材编写人员的权威性。只要是符合当前教学的特点,就可以采用。教师自己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授课内容和本校学生的特点来编写教材。

(2)国家税收是一门很重要的课程,尤其是对会计专业的同学而言。为了让学生学好这门课,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采用灵活的授课形式,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在讲授过程中,采用多种形式,把枯燥的理论变成丰富的实践知识,让学生在自己动手的过程中,学习这门课程。

(3)在国家税收这一门课的学习过程中,为了让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这门课的重要性,激发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邀请一些从事缴纳税收工作的会计人员及注册税务师来给学生做讲座,使学生真正从心里接受这门课程。

(4)改革现行的考试方式,采用灵活的学生评价方式。注重对学生的全面考查,而不是用最后一次期末考试成绩来决定学生的成绩。

参考文献

[1] 明光兰.新编税法及纳税实务[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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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税基的影响。电子商务会改变许多传统商务的交易甚至是交易内容,比如将有形产品转变为无形产品,将文字服务转变成数字化信息服务,或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中间成本和费用,与传统商务相比在同等条件下(如商品销售的实现、劳务提供的等),导致税基的缩小或消失。

2.对税收政策的影响。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某些特征性活动在税收政策的适用方面出现了真空。首先,商业活动性质的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在网络销售活动中,一些等价交换活动的商业性质认定缺乏必要的依据和标准。其次,应税行为的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对电子商务活动传递的数码信息中那些无直接对等支付的信息提供行为,如何认定应税行为与非应税行为是非常困难的。

3.对税务征收管理的影响

(1)税务登记问题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源进行监控的基础,而在电子商务状态下传统的税务登记方式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主体的需要,但在另一方面若为便利纳税人提供了网上纳税登记服务,却会降低实质审查的强度,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有效监控,监控漏管户的传统手段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完全失效。而网上监控却由于互联网中计算机IP地址的动态分配,同一电脑可以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使税务机关即使发现了电子商务应税行为,也难以确定谁是纳税人。

(2)税收管辖问题

我们以两个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为例进行探讨。在增值税制度方面,我们对国内经济活动中的应税行为实行的是经营地原则,而电子商务使跨省区交易更为频繁,如再只实施经营地税收管辖,会使税收的收入归属更加难以确定,并且使收入归属地与负担承接地之间的冲突更为尖锐。在营业税制度方面,我们对国内经济活动中的应税行为一般实行的是劳务发生地原则,对特定应税行为实行经营地原则。而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在劳务发生地实施税收管辖的难度将越来越大,而为了便于征收管理而实施经营地管辖,将会彻底改变现行的营业税制度,也会造成收入归属地与负担承接地之间的冲突。

(3)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问题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可以是多变的,他在任何一个地方都能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流动性很大,交易地点是很难确定的。交易行为的发生所涉及到的买方主体、银行、服务器、网络服务商、卖方主体等,都可能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因此,是以电子商务主体的所在地或是注册登记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还是以行为发生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是以服务器所在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在适用时很难把握。

二、我国应采取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从税法的历史上看,各国的税法、税制,以及各国际组织的税收协定也是处于不断完善、调整和更新的过程中的。所以,对于电子商务这样的新生事物,我国应该在不影响现有税收原则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条例,使得现行的税法更趋完善。具体而言:

1.针对电子商务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电子商务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例如,增值税税法中要增加针对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是营业税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2.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的特点,需要对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地点重新界定,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各种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和地点,使电子商务征税规范化、法制化。比如纳税地点,税法可以规定网络交易者原先在哪个税务机关登记,就向该税务机关纳税,而不考虑网络交易者的网站或服务器设在哪里。

3.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随着电子贸易的迅猛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必须逐步适应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以便争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对通过网络从境外购进的商品和劳务,可参照欧盟国家的做法,由购买方代其缴纳流转税。

4.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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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1、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使经济全球化、虚拟化、一体化和流动性加强。一方面,电子商务当事人无须在一个国境内有其固定的住所,可以从全球的任何一个角落对其产品、劳务等进行销售,交易主体的收益来源难以准确地判断,使税收管辖权运作失灵,直接导致征税主体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网络交易有其虚拟性,在虚拟的交易中是通过交易主体的网址进行交易,无法通过网址来判断其纳税主体是谁。纳税主体可以通过虚假名称来进行交易,也可以经常性改变其网址,这样网址并不能成为确定纳税主体的依据,也就是说,纳税主体与其从事交易的网址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难以确定纳税主体。

    2、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使贸易数字化,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是数字化信息流的传输过程。传统贸易中的商品、劳务、特许权、收益所得等此时都是以比特流的形式在当事人之间流动,尤其是网络上出现的新型服务如知识产权等,任何人都可以下载和复制,对交易的数量、性质无法准确地掌握,交易客体及性质无法确定。

    3、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在电子贸易中,消费者可以从厂商的网站直接和厂商进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如人、批发商等,而实际税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随着电子贸易的发展,这些中介在税收中的作用日益削弱,是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国内银行可以提供纳税人的情况,但近年来网上银行的电子货币的发展,出现了设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及其提供的“税收保护”,因而削弱了税务机关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力度,无法像传统贸易一样征税。传统贸易的征税是以审查企业账册凭证为课税的依据,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对课税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难度。电子贸易不再有传统的账册,取而代之的是存储于计算机中的数字信息,而对这些数字信息可以随意地由企业自行修改。一方面,这些给税务部门对全面掌握企业的贸易情况带来难度,另一方面,即使税务部门掌握了企业的一些贸易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都是假的。所以,税收稽核不能根据企业贸易的实际交易量来稽查。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方面法律责任上的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因而税务机关更加难以开展征管。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考

    1、我国税收政策遵循的原则

    为促进我国税收健康有序地发展,税收应遵循税收中立性原则、税收公平性原则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中立性原则是指保持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税负一致性,也就是说,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不存在优劣之分,并在电子商务市场体系没有完善之前,可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避免因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出台及其不完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公平性原则是纳税人无论采用传统贸易方式还是电子商务方式都应享有同等的税负,这样人们才愿意选择进行更多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也才能够稳定的发展。同时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国的税收权益。具体讲就是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为国内外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利益,防止巨额税款的流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够在国际税收的对抗和协调中找到利益的均衡点,最终形成新的国际税收格局,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总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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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机制。由于税制的缺陷,使税收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过高的个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调控,过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居民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本文着重对我国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分析

二、我国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的缺陷

收入差距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主要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来调节。这些税种对调节居民个人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间接税比重过大。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机制,而且,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制不完善。财产税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税缺位现象严重。由于税收调节不到位。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过高的个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调控,过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不仅如此。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法制建设滞后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少数人获取大量非法收入。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由于我国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机制的构建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和税制的不完善,使得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小,调节效果不佳,使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现行的税制结构不合理,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不够

一般来说。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具有更大的调节作用;间接税较之直接税则具有更大的收入作用。而我国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间接税比重过大,2007年流转税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40.8%左右:直接税比重小,2007年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6.2%。特别是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除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外,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个人收入调节体系。这种税制格局虽有利于取得财政收入。但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的作用却相对较小。而且,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不是主体税种,对调节财富再分配的作用小。现行的累进税率制度也没有起到调节高收入的作用。根据累进税率制度,收入越多,边际税率越高。但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工薪收入。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来自工薪,而是其他所得。特别是资本所得,从而使累进税率制度没能发挥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税收调节机制的不健全。在客观上导致了一些不合理收入的形成,从而加剧了贫富悬殊。

(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种设置不科学,调节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其他对调控收入分配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严重缺位,特别是对居民个人所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缺乏系统的调节手段。主要表现在财产税制不健全;反映社会公平的税种——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缺位,并未纳入调节体系,无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1 财产税制不健全。

(1)房产税和车船税改革滞后,内外不统一,税负不公。弹性较差,调节功能较弱,很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

(2)遗产税和赠与税缺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人财产得到进一步累积,特别是我国高收入阶层拥有巨额财富。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有限,使得高收入者少缴税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实现公平税负原则,要求在最后的财产转让和继承环节进行必要的调节,而我国目前仍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削弱了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功能。

2 社会保障税缺位。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缺乏刚性,主要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来筹集。相当于行政性收费,缺乏法制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差,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征收难度大,企业欠交现象十分普遍,筹资成本高。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发挥税收对低收入者的调节作用。 "

3 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乏力。 4 消费税不完善。

篇(8)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互联网派生的一种新的商业贸易形式,在知识爆炸式发展的今天迅猛成长。它作为一种新兴贸易形式推动着经济发展,并且在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都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也给各国的税收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课题。

1.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税收带来了问题。因为无论是现行的国际贸易条约,还是各国法律的现行规定都是为适应传统的有纸贸易的要求而制定的,当这些现行的条约应用于国际电子贸易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的不协调。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如果刻意隐瞒,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2.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形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暂免征税的税收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从美国政府的主张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其极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因为完全免征电子商务税的物品,无非是软件、音像制品及书籍等,而这些产品大都是美国的出口产品。这样可能导致美国一直居于国际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

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应该公平,电子商务不应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负担了。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

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对电子商务征税大多仅处于理论阶段。不过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3,中国的应对策略

目前我国对于网上交易行为是用现有税法来控制和征收,而不是设立新税,这也是国际通用做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中国在电子税收方面以后的发展,一方面,给那些应该得到扶持的电子商务以恰当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条款。在这两方面应该努力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平衡。现在虽然暂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也应该着手制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以期面对未来我国繁荣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虽然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它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对现行税法进行完善即可。具体措施:

第一,明确纳税主体。可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登记系统,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系统,跟银行的个人帐户或企业帐户实行联网,可助于掌握纳税人是否有资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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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容忽视。征税人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本文所关注的是税务人员的行为。

一、对一个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行为模型的简要述评

在分析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方面,我国已有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的模型。该模型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B表示违规收益,即税务人员由于违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M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行为被查获后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P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被查获的概率。该模型简单给出了税务人员违规的前提条件为B(1/p一1)>M,而制止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则为B(1/p—1)<M。同时得出,税务人员是否实施违规行为取决于违规收益、对违规行为的查获概率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度。梁朋在《税收流失经济分析》的专著中对这一模型进行了更为详细地探讨,并对税务人员违规如何导致税收流失的机制在A-S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

上述关于税务人员违规行为的简单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前提下:(1)税务人员是风险中性的,其效用与收入之间是线性关系;(2)税务人员的效用只取决于收入的多少;(3)税务人员是不作道德判断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税务人员是独立作出行为决策的,只关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为不受周围环境(其他税务人员的行为)的影响;(5)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无关;(6)税务人员的决策只涉及一个时期。

二、利用预期效用理论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拟对上述简单化的模型作一些改进:(1)以“预期效用理论”作为模型的理论基础;(2)借鉴国外学者对纳税人逃税行为进行分析的A—s模型,将其建模方法应用于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简单模型的假设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进。以期更接近现实。这里首先将上述假设前提(1)和(5)分别修改为: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者;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设暂时不变。根据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为s,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所得到的违规收益为B,违规行为被查获的概率为P,违规行为被查获后税务人员所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将各种形式的处罚一律转化为可计量的货币单位)与违规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处罚为kB。则如果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未被查获,其净收人为W=S+B;如果其违规行为被查获,其净收人为Z=S—kB。U(x)为税务人员的效用函数,x表示收入,由于假设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的,则有U>0,U”<0。税务人员的预期效用是在可能发生的两种状态(即违规行为被查获与否)下其效用的加权平均值,其权数分别是P和1一P,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税务人员不实施违规行为,即B=O,此时其预期效用为u(s)。显然,税务人员选择实施违规行为的前提条件为:EU=(1一p)U(w)+pu(z)>U(s)(2—2)

Ep:p<[U(w)一u(s)]/[U(w)一u(z)](2—3)

[论文关键词]预期效用理论税收行为税收流失税收管理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客忽视。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对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建模分析的结果表明,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因税务人员的违规所导致的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容忽视。征税人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本文所关注的是税务人员的行为。

一、对一个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行为模型的简要述评

在分析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方面,我国已有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的模型。该模型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B表示违规收益,即税务人员由于违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M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行为被查获后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P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被查获的概率。该模型简单给出了税务人员违规的前提条件为B(1/p一1)>M,而制止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则为B(1/p—1)<M。同时得出,税务人员是否实施违规行为取决于违规收益、对违规行为的查获概率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度。梁朋在《税收流失经济分析》的专著中对这一模型进行了更为详细地探讨,并对税务人员违规如何导致税收流失的机制在A-S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

上述关于税务人员违规行为的简单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前提下:(1)税务人员是风险中性的,其效用与收入之间是线性关系;(2)税务人员的效用只取决于收入的多少;(3)税务人员是不作道德判断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税务人员是独立作出行为决策的,只关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为不受周围环境(其他税务人员的行为)的影响;(5)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无关;(6)税务人员的决策只涉及一个时期。

二、利用预期效用理论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拟对上述简单化的模型作一些改进:(1)以“预期效用理论”作为模型的理论基础;(2)借鉴国外学者对纳税人逃税行为进行分析的A—s模型,将其建模方法应用于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简单模型的假设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进。以期更接近现实。这里首先将上述假设前提(1)和(5)分别修改为: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者;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设暂时不变。根据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为s,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所得到的违规收益为B,违规行为被查获的概率为P,违规行为被查获后税务人员所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将各种形式的处罚一律转化为可计量的货币单位)与违规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处罚为kB。则如果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未被查获,其净收人为W=S+B;如果其违规行为被查获,其净收人为Z=S—kB。U(x)为税务人员的效用函数,x表示收入,由于假设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的,则有U>0,U”<0。税务人员的预期效用是在可能发生的两种状态(即违规行为被查获与否)下其效用的加权平均值,其权数分别是P和1一P,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税务人员不实施违规行为,即B=O,此时其预期效用为u(s)。显然,税务人员选择实施违规行为的前提条件为:EU=(1一p)U(w)+pu(z)>U(s)(2—2)

Ep:p<[U(w)一u(s)]/[U(w)一u(z)](2—3)

在实际生活中,税务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在作决策的时候,会受到来自周围环境的影响。更为合理的假设是,税务人员在决定是否实施违规行为时,会观察周围的税务人员。如果他发现周围的税务人员在实施违规行为,他就很有可能选择实施违规行为。将税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影响考虑进模型,就是将其与心理成本联系起来。由于发现周围的税务人员在实施违规行为,他的心理成本会降低,因此可以在考虑税务人员心理成本的模型中将税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影响也考虑进去。用m(N)表示当税务人员发现周围的税务人员在实施违规行为时自己心理成本减少的比例,0<m(N)<1,其中,N为周围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的人数。假设m<O,m”>O。则税务人员的预期效用函数变为:

EU=(1一P)u(W)+pU(z)一m(N)V(B)(4—1)

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的前提条件变为:

EU=(1一P)u(W)+pu(z)一m(N)V(B)>u(S)(4—2)

即:p<[u(w)一u(s)一m(N)V(B)]/[u(w)一u(z)](4—3)

令P=[u(w)一u(S)一m(N)V(B)]/[u(w)一u(z)]

篇(10)

中小企业是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多重挑战。而财税政策作为国家调控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意义重大。

一、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特点,在其发展中普遍存在融资、自主创新等问题,财税政策为中小企业解决这些难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1.财税政策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存在的市场缺陷。

2.财税政策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相对公平的融资环境。

3.财税政策能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建设。

(二)财政政策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

1.财税政策能降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

2.财税政策能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风险。

3.财税政策能增加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收益。

二、我国现行中小企业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小企业财政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政策支持手段单一。运用财政政策资金拨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不明显。虽然政府采购政策中存在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大多势单力薄,生产的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不高,客观上难以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所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政府支持资金小。目前,我国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每年不足20亿元,加上其他共享的政策资金,不足百亿元,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之政府对各种中小企业进行多头管理,难以将政策性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组合安排、配套使用,导致财政性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整体效果不明显,很难形成政策合力,降低了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影响力度。

3.中小企业社会负担相对较重。中小企业往往成为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摊牌各种费用的对象,尤其是许多乡镇企业和经济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仍然是“三乱”的主要受害者,政府治理“三乱”和为企业减负的努力也主要集中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很难真正落实到中小企业本身。

(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1.中小企业税法体系不完善。现行的税收立法体系几乎都是采用小条例大细则的形式,临时通知、补充规定不断,没有一套系统的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

2.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缺乏导向效应。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很大一部分还仅仅停留在解决残疾人就业、废旧物资回收等低科技层面,具有“扶贫”的性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针对性、作用性不强,定位不合理。

3.优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大多属于在税收分配环节的直接让利。在目前企业效益普遍不佳,亏损、微利企业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以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措施,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形同虚设,对经济的引导和刺激作用不是很明显,从而使得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三、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符合政府要求的做法给予财政上的援助。主要包括:①就业补贴。对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给予就业补贴,促进其吸收更多的失业者,以缓解就业压力。②研究与开发补贴。通过制定各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对符合计划所提出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和专项基金。

2.贷款贴息。贴息贷款是一种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补贴。其能够以较少的财政资金带动大量的社会资金参与对中小企业的援助。贴息贷款的具体做法:一是对中小企业的自由贷款给予高出市场平均利率部分的利息补贴,以使中小企业能够按市场平均利率获得贷款,提供中小企业在自由信贷市场中的借贷能力;二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低息贷款提供贴息,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最难取得的长期信贷资金。

3.政府优惠贷款。它主要是指政府用财政资金通过私人金融中介结构,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少量的优惠贷款援助。政府优惠贷款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获得长期贷款困难的问题。其具体做法是,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长期低息贷款专项基金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由他们按一定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财税法律。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立法,以《中小企业法》为法律主体,从细致的分类着手,涵盖全面的政策支持及税收制定,可以为解决纠纷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改善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

2.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其一,尽快推行增值税转型,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在高新技术企业先实行,刺激其进行投资。其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

3.降低税率。降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等直接税的税率,是很多国家较为常见的优惠政策。

4.税收减免与返还。税收减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包括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和定比减免,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的创建时期和其产品与服务的出口环节,以促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进步。

5.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对中小企业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加速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二是降低当期的应税额,从而减少税款。

注:本论文是2011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微小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研究》研究成果。

篇(11)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是以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的严重破坏为代价的。这就要求我们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的循环发展。循环经济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方面的支持,政府的推动和积极倡导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保证,而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无疑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最佳选择,所以当前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推动中国经济的循环发展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它关注的是资源减量、循环及再利用的问题。发展循环经济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尤其是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起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机制。

1税收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关系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企业经济行为最有效的措施,政府制定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导推动力。发展循环经济必须由立法机构和政府制定一系列强制性的法律和政策规则,规范企业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不是直接作为微观的主体加入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而是通过制度安排,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励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循环经济模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其中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起了重要的作用。比如,适当提高资源税和改进计征办法,使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获得应有的收益比如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物品开征环境税,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或将费改税,从严征收,使环境成本内部化;比如扩大综合利用“三废”税收减免的范围,对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免税收;比如加强对资源性产品和开发生产过程中高污染的产品进口关税或出口退税的调节力度,等等。总之,通过有增、有减的税收调节,起到限制和鼓励某种经济活动的作用,也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根本性措施之一。

2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资源利用环节

2.1.1对资源课税的目的局限于调节级差收入,其定位与当前循环经济的战略不相符合

现阶段我国自然资源由国家垄断,而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均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必然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差别。而我国现行的资源课税体系是通过制定定额税率对经营过程中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而对占用国有自然资源必然带来的收益未纳入资源课税体系,使各个经济主体竞相掠夺性地开采和使用自然资源,从而影响我国循环经济战略的实施。

2.1.2现行税制对资源课税的范围窄,税收的调控功能无法发挥到位

目前,我国对资源课税范围仅限定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属于资源课税体系,仍然征收资源使用费,形成税费并存的局面。收取资源使用费,随意性很大,社会效益低下;资源课税和资源使用费给经营者带来的负担不同,产生不公平的问题;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浪费现象严重,生态效益低下。

2.1.3资源课税的规定比较分散,未形成统一、协调的课税体系

我国现行资源课税的规定主要分布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之中,各个条例都有自己的立法目的,税收政策体系不配套,无法形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成严密的调控体系。

2.1.4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

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销售或未使用的资源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的资源积压和浪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耕地)面积,基本未考虑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及以后该地段的土地价格及收益情况,刺激了企业和个人占用好地以及繁华地段的土地,加剧了人类生存空间与土地使用的矛盾。

2.1.5税率的设计与价格机制不协调,无法实现立法初衷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按照市场机制原理,资源的价格必然会提高。但我国现行资源课税税收制度大多数采用定额税率,使应纳税额与资源的价格相脱离,税率、应纳税额与价格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联系,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均无法发挥调节作用。

2.2产品制造环节

2.2.1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该项优惠局限性很大。另外,当前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仅涉及煤研石、石煤、炉渣、粉煤灰、油母页岩等几项,这些只是循环经济的一小部分,还有很多其他的循环链及相应的原料和产品未被纳入。

2.2.2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现行消费税对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从范围上看,没有涉及我国消费最主要的能源产品—煤炭,那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日常消费品如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袋、一次性餐饮容器等,也没有被列入征税范围。而且从力度上看,现行消费税很难对重要战略资源(如石油)的消费起到限制作用。

2.2.3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首先,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过短、优惠方式单一。目前所得税对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优惠期限为5年或1年,不符合循环利用企业的运行规律.因为循环利用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到形成一定规模并初见效益一般需要几年的时间,维护正常生产的成本也比浪费资源进行生产的企业成本高。所以,一旦优惠期过,企业面临的是同其他非循环企业一样的税收政策以及高于这些企业的生产成本,很容易导致企业放弃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转向低成本利用原生材料生产的模式。同时,优惠方式单一,仅限于减免税,缺乏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持续性。其次,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无形资产的摊销管理很严,对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比例,摊销方法和年限都有严格的限定。

2.3资源再利用环节

2.3.1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在资源再利用环节,增值税没有形成合理的税负差距。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以低成本的废渣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产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而使用的废弃物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虽然取得相关票据,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时,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状况,与其他非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相比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收。另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设计思路遵循的是“末端治理”的资源化原则。比如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其优惠程度回收企业明显高于生产利用企业,具有鼓励回收有余、促进生产利用不足的嫌疑。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促使一部分企业投资于对资源废弃物的综合治理中,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但这一政策只是促使企业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而没有考虑从输入端节约资源的减化和尽可能延长产品使用周期的再利用原则。

2.3.2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在这个环节,企业所得税仍然存在着税收优惠期限过短、优惠方式单一的问题,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在废弃物产生环节,没有设立适当的税种。目前对企业的污染行为,是以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排污费的形式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末端约束。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据不科学、征收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且专向收费的收入功能在一些地区被异化,演变为收入第一、治污第二,在制度安排上不利于环保及循环经济工作的开展。由于总体上企业的排污负担较低,一些社会责任感不强的企业在副产品综合循环利用与排污两者之间选择排污。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优惠政策本身没有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税收理念,不利于政策引导作用的充分发挥;而涉及循环经济的主要税种调解力度不均衡、不到位,甚至缺位,不利于资源的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3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完善

3.1资源利用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1)生产和消费要尽可能地从使用污染环境的原料和能源转移到可再生利用的材料上来,从而奠定了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废物资源化的基础,是再循环的前提。而且,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通过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减量化,也可以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周期拉长,为自然资源的再生和人类寻找替代资源提供了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从而促进自然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2)生产者应尽可能地生产可以满足消费需求的、可以直接再延用或回收再利用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其他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为再利用原则创造条件。显而易见,通过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的实施,反过来又深化了减量化的实施。而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中,资源课税是实现减量化的有效手段,所以,当前对资源课税的改革和完善也就成为了重点。

(3)建立一般性质的资源税,弱化其原有的调节级差收益的功能,向所有的自然资源开采、生产单位和个人普遍征收。改革之初,建议先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条件成熟时,将现行的其他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纳入资源税,并将其他资源(如海洋、地热、动植物等)纳入其征税范围。

(4)调整税率,对所有的资源应普遍提高单位税额或税率,使之与目前资源市场的供求状况相协调。通过对资源税的改革,可以提高自然资源的价格,有利于从物质输入端对物质的输入量进行控制,适当减少对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同时也有利于缩小原生.资源与再生资源的价格差距,促进对再生资源的再循环利用。

3.2产品制造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3.2.1增值税的完善

当原材料投入生产环节后,税源不容易控制。因此从效率角度看,不适宜作为重要的纳税环节。重点应该放在对符合循环经济的行为给与相应的税收优惠上。针对国家将要出台的发展循环经济的产品目录,结合工艺流程特点、重要性、现实可操作性一要求,有选择地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产品适用面。重点是重化工产业部分产业链上的产品,因为这些产业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其税收优惠效应将会得到有效扩散,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进而引起我国经济结构和布局的变革。

3.2.2消费税的完善

要重点将非循环经济范畴的重要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范畴,以此拉开其与循环经济范畴产品的税负差距。应把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如一次性生活用品、高档建材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高能耗的享受型交通工具,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等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为了保护煤炭这一宝贵的战略资源,缩小其与石化能源的比价,可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对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3.2.3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在生产过程中积极购置机器设备防止污染,改进技术、工艺流程,生产高产出、低消耗产品,或者在资源开采和利用中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以减少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等,均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3.3资源再利用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3.3.1增值税的完善

对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除继续实行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取得普通发票所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外,在企业能按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核算条件下,再按利用废旧物资的价值比例给予同比例减征增值税的优惠。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外部购入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弃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核实购入量、使用量等数据基础上准予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对于意义重大、但回收成本高、经营亏损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垃圾电厂、废旧电池处理厂等,可由他们在即征即退和免税等优惠政策中自行选择一种优惠方式,并上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3.3.2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对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制定多种优惠方式。例如对于新成立的以废弃物为原材料的企业,可以采用在开始经营生产的五年内减免税收的方式;对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综合利用内部生产形成的废弃物,可以给予延期纳税或退税的政策;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请所得税优惠方式,税务机关予以审批。另外,对按照循环经济模式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综合税收优惠,以从源头上鼓励企业进行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孟赤兵.循环经济要览[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