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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师生认识不统一
目前,在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司法会计教学中,教师应该教什么,学生应该学什么,并没有得到清楚认识。司法会计课程在我院并不是作为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主干课程,而仅仅是基础课,甚至作为选修课来进行设置。因此,教师和学生在认识上、观念上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训过程中没有正确定位。教师认为该课程并不重要,在教学理念上采取应付的态度,在教授内容上缺乏针对性,在教学方法上手段单一。另外,学生不明白学习司法会计的目的和用途,导致对该课程兴趣全无,造成学生只是应付考试,没有学到任何有价值的知识,整体教学效果可见一斑。
(二)教学时间安排不合理
按照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人才培养要求,学院课程的开设越来越多,实践教学也浮出了水面成为当前教学改革的热点。司法会计课程作为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教学时间少于专业主干课,而司法会计学强调的是学生的动手能力,结果是教学内容与教学目的发生冲突,导致该讲的内容没讲,该重点突出的内容只能轻描淡写,该实践的也只能纸上谈兵,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从而出现了大量的教学空白,模糊了学生对司法会计的认识,让学生觉得该课程的学习是不必要的。
(三)教学方法的落后
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引进,给传统的教学方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是,在具体使用过程中,部分教师的观念还停留在过去,依然给人“穿新鞋、走老路;换汤不换药”的感觉。由于司法会计课程涵盖的内容多、知识面广,教师在短时间只能采取讲授的方式,而很少给学生自主思考、分析、讨论问题的机会,导致学生缺乏学习主动性,整个教学过程枯燥、单一,教学效果显著下降。
(四)教材选择的盲从性
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司法会计基本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学科理论体系框架也基本建立,只是实务理论研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足以支撑司法会计学课程的开设,关键问题是如何针对不同的教学层次编撰好相应的教材。在教材的选择上,由于学院的司法会计课程开设较晚,在该领域中取得的理论和实践成果都较少,对于教材内容的把握上不够准确。因此,选择的教材往往是该领域中较有名气的编者所编写的教材,而忽略了教材的适用性以及学生的接受能力。
(五)师资力量过于单薄
纵观国内高校司法会计课程专业教师队伍,多来自于法学专业和会计专业教师,缺少既精通法律又精通会计的复合型教师,更缺少具有实战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学院目前的教师队伍同样遇到此类问题,都没有进行过专业的师资培训,教师本身对司法会计学理论的把握程度不高,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只能从自身专业角度出发,将学科划分成两个独立单元,致使学生无法贯通所学知识,更无法独立完成司法会计实际工作任务。
(六)实践教学偏离轨道
实践教学对司法会计课程而言,是整门课程的精髓所在。但是,由于培养目标是会计人才还是法务人才仍然不清晰,导致整个实践课程体系不完善,也缺少相应的实训教材,造成实践课程只是以会计实践内容为标准的格局,缺少了具有司法会计业务针对性的实训。在实践教学硬件方面,校内实训场所远未达到司法会计工作的仿真标准,只能提供一般的会计实践操作,且实验场所的利用率也较低。在教学软件方面,具有实战经验的教师太少,也很难聘请到一线的专家作为学生的指导教师。同时受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学校与政法机关及事务所等社会组织难以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更无法做到让学生完全接触司法会计鉴定方面的实际业务。上述这些因素造成学院司法会计的实践教学偏离了教学轨道。
(七)人才培养模式不健全
司法会计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却一直未能在高等教育中单独成为一门专业。而各高校对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视不够,导致了目前司法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的散乱,课程设置上也是因校而异,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教学体系。主要表现为:法律、会计、侦查三者独立授课,内容上进行简单地叠加,而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联系体。在课程设置上,只是将其列为专业选修课。如此散乱的培养模式无法突显司法会计的重要,只会导致司法会计人才的缺失。上述问题的出现,原因错综复杂,但无论怎样,从司法会计学科的属性出发,我们还是能够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司法会计教学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认清教学目的
公安院校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培养的是专门的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在经侦专业开设司法会计课程,主要是让学生把所学的司法会计学原理和方法作为一种经侦手法,为今后从事经济案件侦查工作增加必要的获取证据的途径。因此,其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基本理论,能灵活地运用司法会计手段进行取证,具备司法会计鉴定及审查鉴定结论能力的经侦人才。要认清教学目的,首当其冲的是教师。所谓教师认清目的,是指任课教师在授课之前应当搞清楚教学目的,因为只有方向正确了,才能确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才能够对症下药、因材施教。而学院作为培养公安人才的摇篮,更应该在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和普通院校上区分司法会计教学的方方面面。学院可以参考国外教育职业化的特点,利用好本土资源,形成良性循环机制。例如,学院为检察院、法院、公安定向培养培训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检法向学院提供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和标准,学院又以此作为培养学生的目标,如此培养出来的学生才能满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在老师认清教学目的后,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就显得较为容易。教师除了要在课堂告诉学生,司法会计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重要性,更要带学生亲身体验司法会计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性。学生只有自己感受到这门课程的内存价值,才会从内心深处重视这门学科,才会化被动为主动。
(二)合理设置课程
教学内容应当围绕着教学目的来进行设计,这就决定了公安院校司法会计的教学内容应区别于普通院校司法会计类专业,在教学内容的具体编排上应侧重于实训。目前,学院只是将司法会计作为一门专业选修课程,课时数只有32课时,并在最后一个学年开设,而且也未设置司法会计专业的相关配套课程,更谈不上形成一个体系。司法会计的学习最忌讳会计学与法学的简单叠加,应当将会计学、法学、审计学、侦查学、鉴定学、证据学、信息技术、金融学等课程作为司法会计的基础课程。在理论学习和实训时间安排上,应当汲取工学结合的先进理念,第一学年进行专业基础课的理论教学,第二学年进行专业技术的理论学习以及专业技能的实训,第三学年进行校外的顶岗实习,通过理论与实践地有机结合,可以提高学生对于司法会计课程的认知,加深对经济犯罪侦查业务的熟练程度,增强学生未来就业的竞争力,丰富司法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提升学院司法会计课程的教学质量。
(三)创新教学方法
由于司法会计课程的特殊性,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已经无法适应该课程的教学要求,适当地在教学过程中穿插图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实物教学法以及分析比较法,有利于帮助学生学好司法会计学理论,但在掌握基本技能方面却收效甚微。因此,开展模拟实训是解决学生理论与实践脱钩的最有效方法,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最佳途径。模拟实训能为司法会计教学提供一个仿真的学习环境,真实地再现案件取证过程中会计资料证据的产生、发现和收集的全过程,让学生亲身体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操作,真正意义上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无缝对接。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是司法会计教学的重点,因此,在教学方法上也应区别于一般的理论教学。首先,考虑到司法会计内容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因此,我们应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原则对内容进行取舍。例如,会计教学需要侧重于会计实务,那么会计基础理论就不宜过深、过多的讲述。其次,司法会计更讲究的是操作,理论学得再好,不懂实践操作也是白搭。因此,教师授课为辅,学生参与为主的教学方法将成为司法会计教学的主流。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实例研讨、分组协作、模拟实验等形式,帮助学生解决课堂内外的疑难点。再次,在理论讲述过程中,不再按部就班地从概念出发,也可以尝试以案例开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最后得出课本上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最后,要彻底改变现有的教学方法,还必须对课程的考核方法进行改革,即以案例分析或业务操作的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标准。这样既可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又能锻炼学生的思维和动手能力。
(四)完善教材体系
目前,学院使用的教材都是直接选用此领域内较有名气的专家所编写的书籍,并没有一本完全适合学生的教材,更谈不上学院量身编写或开发的教材。学院目前刚刚升为本科院校,但学生的素质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一套适合于本校学生的司法会计教材,有利于因材施教,有利于学院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一套教材中应当包括基础理论教材和司法会计专业实训教材,其中,实训教材是整套教材的重点。一套具有实际指导价值的实训教材,应当具备针对性、实用性、新颖性等特征。除此之外,还应与时俱进,时刻与最新的会计准则和司法会计最新成果保持一致。同时,为了适应实际业务变化的需要,实训教材需要每年进行更新改版。有了这样的一套量身定做的教材,有利于激发各层次学生的学习兴趣,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也有利于学生理论水平的提升。学院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一套培训教材,专门用于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培训。
(五)充实师资力量
由于现有教师队伍中没有现存的人才,根据司法会计课程的特点,培养“双师型”教师是改善学院现有师资结构的最有效措施。首先,学院可以让现有的法学专业、侦查学专业以及会计专业的骨干教师进修学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出国学习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其次,可以聘请经济犯罪侦查的一线专家或业务骨干对教师进行在岗培训,增加教师的理论与实践学习。再次,让教师去司法会计工作岗位上挂职锻炼,搜集更多的实践经验和案例。国外的司法会计教师,大多都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律师资格,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与学生分享从事司法会计实务所获得的经验,缩短学生从理论学习进入实践环节的距离。最后,学院可以推行特聘教授制度,让一些专家来学院开讲座、授课、科研,从而营造学院优良的司法会计科研教学氛围。
(六)加强实训教学
实训教学分为两大块:一是校内模拟实训,二是校外顶岗实习。目前,学院在实训教学环节上仍十分薄弱,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上都缺乏应有的条件。学院可以与公检法及其他法律事务所加强联系,在校内建立司法会计仿真实验室,模拟当前职场、法庭、案发现场等实际工作场所,通过学生亲自扮演不同角色的方式,来让学生掌握已学知识,在实践中升华现有理论,感受司法会计的真正内涵。同时,学院也应注重和加强实习环节。虽然目前专职的司法会计岗位非常少,但可以与检察院、事务所等单位建立实习基地,安排教师和学生全程参与案件的侦破,使顶岗实习成为常态化。
论文关键词:民生行政司法救济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学在激烈的社会变迁中已成为一门充满无限生机的学科。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种国家理论。党的十七大报告不但确立党的纲领而且确立了国家的未来发展纲领,随着我国的国家政策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对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崭新课题。
一关注民生促进行政法学研究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前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表明了执政党及其政府力图解决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勇气和决心,彰显了对现代国家社会功能的崭新认识。在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民生问题已非简单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就业、环境、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都与民生改善息息相关。在民生问题成为政府基本的施政目标之后,行政法学无疑应当更加关注社会性规制研究。从“十七大”报告的论述上看,发展民主政治将成为我国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在行政过程中的公民有序参与将打破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然而,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进行密切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的使命就远非拘泥于对公共权力的驯服,它不仅要防范公权力作恶更要激发公权力行善。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因公权力的行使侵犯私权利而引发的行政争议也日趋复杂,如何确定及依法保护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已成为行政司法领域急需探讨的问题。
二关注民生定位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
“诉之利益”的定位是行政诉讼中的基础性概念,它与当事人行政诉权的行使、法院审理范围的界定密不可分。虽然行政诉讼能够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审判权不是万能的,法院只对能够审查的行为,由合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提起的诉讼才能受理。行政诉讼中对诉的利益的审查,旨在明确何种私权利可以对公权力的行使提出质疑,进而避免无意义的诉讼阻碍行政效率的实现。由于诉讼途径是保障公民利益免遭公权力侵害的最后屏障,而诉权是公民利益得到司法救济所必需的程序权。
随着国家政策对民生的高度关注,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依法维护的“诉的利益”也产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从“自然权利”到“社会权利”的扩大。公共事业的提供和社会福利的保障成为了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民享受这些服务的权利,就业权、环境权等新型权利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法律对于权利的保障已经不限于人的自然属性,转而强调为个人充分发展物质、智力和精神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从“法定权利”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扩大。随着政府角色的转变,对传统行政诉讼模式构成了极大的冲击。一方面,在行政行为已经“无孔不入”的情形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接触范围扩大,对公民利益构成了更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在给付行政的理念下,越来越多的政府行为不再是针对具体相对人做出,而是提供给社会大众;第三,依法维护的诉讼主体资格扩大化。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一直适用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我国的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因而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界定标准对日后的行政诉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2000年的《若干解释》将原告资格扩大适用于“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但《若干解释》也只是将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个人利益”的范围适当放宽,所谓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仍然是为自己的利益提讼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行为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一些公民曾经只能被动接受而没有任何发言权的领域,有越来越多的人站出来对政府决策说。不”,这对现行法律的空白与滞后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从2000年起,垒国范围内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们纷纷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有人将其称为“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然而面对公众的热情关切,由于缺乏制定法的有力支撑。法院只能予以谨慎的回应,这促使我们对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法理思考。
三关注民生掏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利益统筹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在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就是“统筹兼顾”,利益统筹贯穿于利益的激励,表达、协调和保障的垒过程,但关键还是体现在对不同利益冲突的化解上。也就是说,多元的利益诉求和多元的利益表达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利益冲突的消除实际上也就是一个统筹不同利益的过程。在社会冲突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利益统筹的理念应当贯穿于各种社会纠纷尤其是行政纠纷的解决之中。
(一)构建以行政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在不断加剧。特别是随着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的强力推行,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局部地区日趋紧张.甚至暴力事件也时有发生。尽管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已有20年之久,但民众在与政府之间发生纠纷时往往首先采取的都是内部施压、上访等非常规性的方式,最后通过司法寻求解决的并不占据主流。私力救济的盛行特别是潮的涌现反衬出公力救济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无能。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数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即是明证。也许救济与法治之间亦敌亦友的悖论关系可能会成为其作为具有补充性的“特殊行政救济”的理论基础,但正式行政救济社会认同度的下降却值得格外警醒。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当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状况.应当着力恢复司法在行政纠纷化解中应有的核心地位.从根本上扭转行政纠纷解决无序的局面,进而把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从家庭的血缘关系、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地缘关系、从单位的计划管制关系、从国家机关的非权力化关系(调解关系)中解脱出来。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至少有三项急迫任务:一是系统改造现行制度,彻底改变是行政纠纷化解主渠道的现状,二是吸收域外“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的合理成分建立起公正、透明,专业,有效的行政裁判制度,为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提供新的渠道;三是进一步修正现行行政复议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司法救济的受案范围,使司法常规手段成为民众最为信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会计工作具体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是会计领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对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是会计领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对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新会计准则体系在许多方面都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和总体要求。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贯彻第一要义是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会计信息质量,关系到引导社会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关系到国家正确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关系到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会计信息效用为目标,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作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新会计准则体系特别强调会计信息应当真实与公允兼顾,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要求企业提供更加公允和有价值的财务信息,这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强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决策,对提高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落实第一要务是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新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核心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理念
新会计准则更加强调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公允价值的采用、商业实质和现金产出单元的判断、合并商誉以及总部资产减值的处理等,都需要财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对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有利于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推动会计人员的全面发展。新会计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和辞退福利业务的会计处理,从会计核算上维护和保证了企业员工的根本利益。新会计准则规范了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利于企业对核心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合理的激励,充分肯定他们创造的价值,切实创造尊重人才、鼓励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新会计准则在体系构架上,既体现了与国际惯例趋同的原则型要求,同时考虑到我国会计实务工作人员的习惯,保留了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的内容,并给企业较大的自由空间,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便于广大财务人员的实务操作。
新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企业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会计准则不仅仅是规定和条文,它涉及到对利益相关各方的利益分配,是平衡和协调各相关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合理的会计政策对贯彻落实全面协调持续的发展观,对实现企业、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科学长远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利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防止短期行为。首先,新会计准则对成本核算项目和方式做了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企业实现全面协调科学发展的目标。比如:从事采掘行业的企业,在确认资产时应当考虑预计环境恢复时发生的资产弃置支出,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把确认的资产弃置支出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将企业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引入到会计系统中,避免企业超前分配,有利于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实现企业、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和谐发展。新会计准则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特别强调资产负债表在报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资产负债的定义,夯实资产负债信息质量,及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高估资产价值;要求企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不低估负债和损失。只有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了,才表明企业价值得到了增加,股东财富实现了增长,有利于弱化传统的单纯利润考核的概念,引导企业更加关注资产负债的质量,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避免短期行为,促使企业围绕着长期可持续发展进行谋划。
同时,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按照国际惯例,引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改变了以往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做法,从会计政策上鼓励、支持和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该政策的顺利实施将改善高科技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为这些企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此外,新会计准则规范了职工期权激励的处理方法,这不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同时也对于激发科研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与科技发展的紧密结合,提高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新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过程中秉承了统筹兼顾的工作思路
新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过程中,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切实把握统筹兼顾的原则,妥善处理了会计准则建设的中国特色和国际趋同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在国际准则趋同的大环境中,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实质趋同,突破了传统的以历史成本作为会计计量属性的观念,在一定范围内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模式,既符合会计原理,也符合会计的发展方向,为未来在外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在更大范围内对资产和负债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提供了条件。这种做法,遵循了会计本身的规律,合理采用可以使会计信息更加公允,有利于会计准则体系中不同具体准则之间的协调统一,有利于实现会计准则的科学发展和国际趋同。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建设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体现了中国特色。而且,新会计准则在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等领域的会计准则制定上实现了实质突破,为会计准则建设的国际间互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具体准则与基本准则之间实现了统筹兼顾和有效协调,比如,规定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应以公允价值计量,改变了以往为限制个别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造假而强制规定采用账面历史成本计量的做法,不再以会计职能来代替或削弱监管职能,有利于促使证券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管方法,统筹兼顾各部门改革,实现协调发展,提升行政能力。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上,考虑到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暂在上市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以确保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稳妥实施。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在新会计准则的建设过程中,切实把握了统筹兼顾的原则要求,为高质量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和平稳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会计准则的执行、建设和发展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会计准则的执行、建设和发展工作,需要我们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精髓,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正确把握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并贯彻到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做到在建设中发展,在发展中建设,实现会计准则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性发展。
对于企业来讲,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要切实按照核心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贯彻、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工作
对于企业来讲,首先要研究制定新旧准则转换实施方案,做好新会计准则的培训工作。在这方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细致扎实的工作,实现了新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具体做法包括,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新会计准则转换实施方案,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全面修订了《中国石油会计手册》,在公司范围内统一了会计政策、业务处理流程和业务处理方法,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初步构建了标准化的中国石油财务会计培训体系,帮助会计人员掌握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收到了积极成效。其次,在做好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同时,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手段,简化会计核算流程,优化会计报表编报层次,为财务人员开展财务会计工作提供先进的技术手段。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自2000年上市以来,积极借鉴国际大公司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稳步开展以财务会计一级集中核算为目标的财务信息系统建设。目前正在开展的公司级一级核算,将大大减轻会计人员编制、汇总财务报表的工作量,使会计人员有更多精力开展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工作,积极参与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向生产经营过程延伸,向决策支持延伸,对于有效落实以人为本的要求,实现会计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质量,切实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将有积极的意义。
2、以企业财务会计带动管理会计和税务会计以及内部控制的全面协调发展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应当以执行新会计准则为契机,切实加强财务信息系统建设,以会计信息系统为支撑和手段,逐步向管理会计和税务会计延伸,推进企业管理会计、税务会计建设进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实现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全面、协调和同步发展,为企业提高内控风险控制能力,提升财务管理国际化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3、统筹兼顾,做好国家、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分配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在现行制度中,证券公司因全额包销或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在承销期结束后如有未出售的证券,按承购价或约定的承购价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之后按照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在新准则中,对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处理,尚无对此的相关规定。那么,这种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初如确认时应该如何确认呢?
(二)新准则下的产生的问题
由于新准则并未明确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会计处理,那么在初始确认这种性质的证券时,仍然可以依照之前的会计实践,确认为以下二种资产中的一种:交易性金融资产(自营证券)和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证券公司是打算在近期内出售该证券,这时还是应该将其归于自营证券。不过此时问题会产生。新制度下自营证券属于交易性金额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这时候这些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应该如何确定?因为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或约定承购价是与投资者的认购价不同的,在全额包销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赚取的正是投资者认购价与证券公司承购价之间的差额。如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000万股,证券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承购并采取全额包销的方式承销,通过证券公司的承销,该公司1000万股以6元/股的价格发售,投资者的认购价是6元/股。证券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买下1000万股,但只销售出去800万股,获取了4800万元的收入,尚有200万股未销售。那么此时,证券公司需将这200万股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
第二个问题是,由于新准则只是规定,在四类金融工具之间,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如果证券公司在将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改变投资目的,计划长期持有该证券,能否将其由自营证券重新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可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何确定?同样,如果证券公司不打算在近期内出售该证券而打算长期持有,将其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证券公司改变持有目的,计划在近期内将股票出售,那么是否能够重新确认为自营证券,即交易性金额资产呢?
(三)相关思考及建议
针对第一个问题,即证券公司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将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格作为自营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定义,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企业股票的过程,只涉及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之间的交易,因此证券公司向发行企业购买股票的承购价,正是在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的公平交易中,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易的金额。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发挥着金融中介的作用,并承担股票发行失败的风险。因此这一价格与投资者认购发行企业股票的价格的差别,实际上是证券公司所提供服务和所承担风险的代价。因此,不能以这二者价格的不一而将投资者的认购价作为证券公司确认自营证券时的公允价值,仍应以证券公司的承购价作为公允价值。同时,应在该未出售证券上市之日以上市收盘价将其调整为市价(公允价值),之后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证券公司如果将因包销而持有的股票初始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后,如果改变持有目的,是否能够重新确认?根据现行制度企业由于投资目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而计划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处置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处理。但在新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类别金融资产之间不再可以进行重分类。笔者认为,新准则的立法意图,是促使企业慎重对待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因为一旦一项投资被初始确认为或未被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其后其持有目的是否发生改变,都无法再进行重分类。同时,这一规定也杜绝了企业在各类金融资产之间随意划分类别从而调节利润的行为。根据这一意图,证券公司在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最初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也不能再进行重分类,也即证券公司一旦将该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就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重分类,从而随意调节利润。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慎重考虑自身的投资目的与意图,进行合理分类。
二、新准则对自营业务的影响及思考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新会计准则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会计处理的最大影响体现在对自营证券的会计处理上。目前,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提跌价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自营证券应该被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变动计处当期损益。
自营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将自营证券产生的浮盈、浮亏都直接记入了当期损益,改变了目前只记浮亏,不记浮盈的谨慎做法,从而使自营业务业绩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更加公允、及时地反映了自营业务的质量。同时,由于新准则严格禁止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之间的互转,这一规定也将有效杜绝证券公司通过调账来控制自营规模和公司利润。同时,在现行制度中,自营买入证券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而在新准则中相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处当期损益,这将使记入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自营证券项目更加直实、直接地反映其价值状况。
(二)新准则下产生的问题
按照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之后,公司自营证券的规模将与现行制度下的规模有所变化。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事自营业务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运营资金的80%,《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规则》中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除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自营股票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那么,证券公司按新准则对自营证券进行会计处理之后,证监会将以实际成本还是公允价值作为自营规模监管指标计算,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进而可能对公司收益带来影响。对于这一情况,目前证监会并未有相关规定出台。
(三)相关思考及建议
针对新准则带来的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新准则规定自营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在对自营证券规模的监管指标上,应该以仍然以取得时的成本作为监管指标。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持仓比例,限制投资规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自营风险,如果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过大的话,就会导致资金周转不足,这时证券公司就可能出现挪用、违规拆借等问题,严重情况下会导致证券公司的破产与倒闭。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实际上是指证券公司的投资规模,也就是证券公司为购买自营证券而实际支付的成本。在实际工作中证券公司一般以现金购买自营证券,这部分资金会沉淀在自营证券上,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最大的亏损额也就是其最初的购买成本。从这个角度出发,以证券公司最初的投资成本认定为自营证券规模,已经能够反映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其次,如果以证券公允价值作为自营规模,那么这一规模将在不断地变动之中,如果证券价格上涨而导致这一规模超过了规定的比例,证券公司是否需要抛售相关证券?在预期价格还会上涨的情况下,这种强制性的抛售将会影响到证券公司的盈利。如一家证券公司以4元/股的价格购买了100万股股票,最初的投资成本为400万元,该公司的净资本为500万元,此时的自营规模是合规的。随着市场行情的上涨,公司股票升至6元/股,这时股票的公允价值规模为60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资本的100%,按规定,公司需抛售一定数量(约18万股)的股票而将自营规模降至500万元。一段时间之后,该股票价格可能继续升至7元/股,但公司自营仍只能维持500万元的最大规模,公司还需继续抛售股票。这种做法实际上限制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一段时间之后该股票价格又下跌至5元/股,那么这时公司仅持有83万股,自营规模又降至415万元,这时公司是该继续增持,还是保持不变呢?证券公司的经营决策就将陷入极度不确定之中,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证券公司如何应对冲击
(文号)
(鉴定专用用章)
(日期)
绪 言
×年×月×日,本院法纪检察科提出委托,要求对A某某案中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A某某,男,×岁,大专文化程度,现任甲公司证券业务部副经理。×年×月×日,其在未对新开户股民B某某账户完成验资的情况下,擅自允许该户全额透支交易近×元,给本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检验收集了与A×#B某某股东账户相联系的甲公司证券业务部×年×月×日和×年×月×日的B某某资金账户及其相关的交割单和委托单、中央登记结算公司A×#B某某股东账户筹码清单等会计资料。
检验采用核对法和分析法,逐一核对交易数量、金额和委托手续,对比委托价与成交价、申报时间与成交时间,计算亏损数额。
所列检材均冠以S字母,统一以两位数编号。
检 验
1.甲公司证券业务部B某某资金账户记录:×年×月×日开户,未存入资金,×年×月×日卖出股票收回资金×元,×年×月×日与×年×月×日之间无记录(见S03)。
2.甲公司证券业务部B某某资金账户×年×月×日清算交割单及其配对交割单记录:先买入后卖出,再买入再卖出;共×股票×股,成交总额×元,卖出×股,成交总额×元,轧差-×元,与当日余额一致。显然,该户未曾存入资金,第一、第二笔买入交易系全额透支。×年×月×日以上资料记录:卖出×股票×股,成交总额×元。至此,×股×股票全部平仓,交易亏损×元,与×年×月×日余额一致(见S01、S02)。
3.甲公司证券业务部B某某资金账户买入×股×股票有委托单,其中,×股委托价与成交价一致,申报时间与成交时间几乎一致;×股委托价与成交价一致,申报时间等于成交时间;×股与×股合填一份委托单,且混填×股和×股卖出;×股委托价与成交价相近,申报时间等于成交时间(见S04至S36、附表)。
4.甲公司证券业务部B某某资金账户卖出×股×股票,仅有×年×月×日表明×股卖出委托的×股和×股两份卖出委托单,但另有×股和×股卖出混填在×股买人委托单上;×股委托价与成交价相近,申报时间与成交时间几乎一致(见S05、S37至附表)。
5.中央登记结算公司A×#B某某股东账户筹码清单显示,该户×年×月×日卖出×股,系乙公司证券业务部强行平仓,无委托单(见S57、附表)。
6.甲公司证券业务部B某某资金账户清算交割单显示,每笔交易数量和成交总额均与配对交割单数量和成交总额合计数一致(见S01至S02、S06至S36、S39至S56)。
论 证
1.按股票交易管理规定,股民开设资金账户需存入一定数量的资金,并只能在此额度内买入股票;委托单限填一次同向交易委托内容,更不能混填反向交易委托内容。履行股票交易管理的行为人理应制止这些不规范的交易行为。
2.按股票交易管理规定,委托人须在事先填妥委托单,管理行为人应对买入委托人的资金状况严格审核,决定是否向交易员申报,避免出现既委托价等于成交价,又申报时间等于成交时间的情况。
3.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罪认定的规定,直接经济损失必须是与管理活动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对财产所有权的丧失,行为人显已不具备挽回能力。若严格规范交易行为,上述B某某账户的亏损当可避免。且根据中央登记结算公司A×#B某某股东账户筹码清单,现筹码已全部平仓,管理行为人显已无力挽回损失,所以,×元符合以上的两个条件。
4.按股票交易管理规定,股票业务与自营业务的账户必须分开,因此,不能将在B某某账户非法自营交易所获取的盈利视为弥补该账户亏损的能力。
结 论
因甲公司证券业务部股票交易管理行为人疏于职守,使B某某账户交易行为严重不规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大写)。
鉴定人:
(签 章)
(鉴定资格证书号:×)
复核人:
日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x年x月x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A某某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x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论称,因甲公司证券业务部股票交易管理行为人疏于职守,使B某某账户交易行为严重不规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
二、审查情况
(文号)
(日期)
x法院:
应贵院x号《司法鉴定委托书》和x检察院x号《委托检验、鉴定书》的要求,对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A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经参阅贵院提供的有关案卷资料,并查核乙公司有关的账册、凭证,又到丙公司及相关银行进行补证,现将鉴定结果报告如下:
一、绪言
A某某从x年x月x日起在乙公司任x部经理,x年x月至x年x月每月从该公司领取工资(见附件一/1-6)。x年x月兼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查见领取工资的情况(见附件一/7)。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又兼任丙公司副总经理,每月领取工资800元(见附件一/8-10)。A某某于x年x月至x年x月利用职务之便,将欠乙公司借款的余额x元占为己有;又于x年x月至x年x月动用甲公司x元,A某某将x元用于本人购买轿车、将x元以其本人或B某某等人的名义提取现金。
根据贵院的委托要求,对下列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1)甲公司注册资金的情况。(2)A某某在乙公司借款及报销的情况。(3)甲公司与乙公司资金往来的情况。(4)A某某将欠乙公司借款余额x元占为己有,以及动用甲公司x元用于购买轿车及提取现金的情况。(5)丙公司与乙公司资金往来的情况。(6)丙公司与甲公司资金往来的情况。
二、检验情况
(一)关于甲公司注册资金情况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原为x公司)系x年x月x日经x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x元(其中:A某某出资x元,占x%;C某某出资x元,占x%)。法定代表人为A某某。x年x月x日因该公司未参加x年度工商年检,被x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见附件二/1-17)。
2.经查,甲公司开设在x银行x分理处的x账户,x年x月x日存入现金x元,同年x月x日结息x元,同日A某某提取现金x元,余额为x元(见附件二/18-21)。
x年x月x日,x银行x支行出具的x资信字第x号《资信证明书》称:截至x年x月x日止,甲公司实有资金x元(见附件二/18-21)。但实际存入银行资金只有x元,上述《资信证明书》显然不实。
据x经侦支队x年x月x日讯问出资人C某某的笔录称:甲公司的注册资金是A某某向别人借的,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A某某就将钱还给别人,实际上我和A某某以及乙公司都没有投入注册资金(见案卷第一册第130-131页)。
x公安局经侦支队x年x月x日讯问出资人A某某的笔录称: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我经办的,在x元注册资金中,我出资x元,存入x银行x分理处,由该分理处开出x元的验资证明,才注册了甲公司,后来我将x元拿走了(见案卷第一册第176页)。
3.经查,x年x月x日,x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书》,就是根据上述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办理的(见附件二/18-21)。
4.经查,乙公司x年x月x日、x月x日出具的《关于设立“甲公司”备忘录》和《关于A某某任甲公司法人代表的通知》称:为了满足业务运作需要,按颁布的《公司法》和x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甲公司,由A某某任法人代表,甲公司虽以A某某x%、C某某x%的股权而注册的独立法人,但归属乙公司所有,人、财、物均由乙公司统一调配,运作乙公司的部分业务,本金利润等由乙公司掌握分配。《备忘录》上有A某某、C某某的签名,《通知》上则盖有A某某的印章(见附件二/22-23)。
综上查证,x年x月x日,A某某、C某某共同在《关于设立“甲公司”备忘录》上签字。x年x月x日,x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甲公司(原为x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x元,由A某某出资x元(占x%),C某某出资x元(占x%)。法定代表人为A某某。该公司通过银行取得x元的《资信证明书》进行验资,然后由审计事务所出具x元的《验资证明书》。实际上A某某只存入银行x元,而且在验资后取走了借入的x元。x年x月x日,x工商行政管理局因甲公司x年度未参加工商年检而吊销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关于A某某在乙公司借款及报销情况的查证
1.经查,A某某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以交房租、结算办事处费用为由,从乙公司借款x元,又以业务费用、开办费用、购买轿车等为由,从乙公司借款x元(包括A某某代E某某借款x元)。乙公司将上述借款x元(x元+x元)记入其他应收款账户(见附件三/1-14)。
……(原鉴定文书近一万五千字。受篇幅所限,在此,对于内容与批注类同部分暂作省略处理,敬请读者谅解。可能的话,此类内容将会在以后的专著中予以保留。下同――本文作者注)。
3.经查,乙公司提供的书写并由A某某、D某某(乙公司法人代表)共同签名的便条称:A某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所涉及的一切经济费用,经与F某某(乙公司财务人定员)、D某某对账核准,双方认定所有经济费用于x年x月x日全部结清后以实际面积价格结算,多退少补。D某某在上述便条上签注:以上账目为D某某与A某某核对,如有出入,以会计实际核算为准(见附件三/31)。但该便条未写清具体结算的是哪些费用,应提供哪些发票和原始单据。x年x月x日乙公司向A某某出具便函:我司财会人员出差回来,对你与D某某于x年x月x日核对的财务进行了认真核查,你们认定经济费用范围不详,与实际不符。实际上你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借用公款x元,已报销x元,至今还有借款余额x元,请早日与我司财会部门结清冲账(见附件三/31-32)。
……
(2)经查,x年x月x日书写的支付x年x大厦三楼办公室装修费的1张白条为x元(见附件三/33)。乙公司于x年x月x日出具的 《关于A某某装修工程款的说明》称:乙公司从未在x大厦三楼购买或租用过办公室,A某某以其个人的名义承揽部分房屋装修业务和支付的费用,与乙公司无关。丁公司出具的 《关于房屋装修情况的说明》称:丁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五套房屋,其中,A某某承揽装修三套房屋,由于施工质量差,要求A某某返工,而A某某不肯,并将工程交给他人装修,A某某的装修费至今未结账(见附件三/36-40)。显而易见,上述x元白条,实际上是A某某个人承揽的丁公司房屋装修费,不应冲抵A某某在乙公司的借款。
……
(三)关于乙公司与甲公司资金往来情况的查证
1.关于乙公司划入甲公司x元、收到甲公司x元的查证。
(1)经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甲公司以收购x商品为由,从x行x支行的x账户(由A某某掌握)贷款x元、x元,合计x元,支付购进x商品的定金(见附件四/1-3)。其中:实际用于乙公司购进x商品的业务x元,加上支付运杂费x元,合计x元(见附件四/4-6);其余则用于乙公司购进x商品的业务。据此,甲公司支付x商品的x元,应视同甲公司代乙公司支付的款项。
……
(四)关于A某某动用甲公司资金情况的查证
1.经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A某某以还款为由,从甲公司开设在x行的x账户,开出收款人为A某某的x张支票x元、x元,合计x元,分别划入A某某的x活期储蓄账户,然后由A某某全部提取现金(见附件十一/1-7)。
……
(十)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购房款往来情况的查证
1.经查,乙公司于x年x月x日支付丙公司购房定金x元(见附件十八/1)。
……
综上查证,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乙公司合计支付丙公司购房款x元(x元+x元+x元),丙公司返回给乙公司购房款x元。
(十一)关于甲公司与丙公司房款往来情况的查证
1.经查,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支付丙公司购房款x元(见附件十九/1-6)。
……
综上查证,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支付丙公司房款x元(x元+x元+x元),丙公司返回甲公司房款x元(其中:存入银行x元,A某某领取现金x元)。
(十二)关于其他问题的查证
1.关于丙公司x年x月x日收到甲公司转房款x元的查证。
……
据上查证,丙公司x年x月x日出具的收到甲公司转房款x元的收条,是与乙公司x年x月x日支付购房定金x元相对应的。丙公司财务及丙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都证实,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均没有甲公司x元进账的记录。所以,我们认为,A某某的辩护律师将G某某出具的转房款x元收条作为A某某交房款证据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
3.关于A某某、D某某共同签名的便条的查证。
(1)经查,x年x月x日,A某某、D某某共同签名的便条,由A某某亲笔书写的内容为:A某某与F某某、D某某关于房款对账核准,双方认定的数额于x年x月x日全部结清。A某某现付款如下:A某某二单元D座x元,T某某x元,,R某某x元,P某某x元,Q某某x元,乙公司应付A某某x元。D某某则在上述便条上亲笔作注:以下数目仅D某某与A某某核对,如有出入,以会计实际核算为准(见附件二十一/16)。
……
综上查证,A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x年x月x日由A某某、D某某共同签名的便条,是A某某交乙公司房款的证据。由于此便条的内容与A某某交给丙公司房款中的款项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但未查到会计实际核算的情况和相应的收据,所以,无法确认上述便条中A某某交给乙公司房款的事实。
……
上述(六)至(十三)查证,甲公司应付丙公司购房款x元,应付增容费x元,A某某、R某某应付丙公司购房款x元。丙公司已收到甲公司购房款x元,甲公司要求丙公司出售的房款x元(未经法人代表A某某确认签名,也未包括x行购房款抵减乙公司贷款x元),丙公司已返给甲公司购房款x元。据此,甲公司还欠丙公司房款x元(x元+x元+x元-x元-x元+x元)。丙公司收到乙公司x元(即甲公司的购房款),丙公司已返给乙公司x元。据此,丙公司还欠乙公司x元(x元-x元)。x行x部的购房款x元冲减乙公司贷款x元。
……
三、鉴定结论
(一)x年x月x日A某某、C某某共同签署《关于设立“甲公司”备忘录》。x年x月x日,x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A某某,注册资本为x元(其中:A某某出资x元,占x%;C某某出资x元,占x%)。但实际注册资金并未到位。x年x月x日,x工商行政管理局因该公司x年度未参加工商年检而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的验资资金是通过x行取得x元的《资信证明书》,然后由审计事务所具《验资证明书》,显然与实际存入数不符,而且在验资后A某某立即取走了x元。另外,甲公司未按财政部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二)A某某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以交房租、结算业务费用为由,从乙公司借款x元,扣除已报销的费用x元和购买七成新的x二手车x元,至今尚有x元未归还乙公司。
(三)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乙公司或通过其他公司(视同乙公司)划入甲公司x元,甲公司或通过其他公司(视同甲公司)划入乙公司或其他公司(视同乙公司)x元,甲公司尚欠乙公司x元。但乙公司与甲公司的款项往来均无相关的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
(四)A某某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动用甲公司资金x元,然后以其本人和B某某等人的名义提取现金。A某某动用的甲公司资金,主要来自于丙公司返回的房款x元。
(五)A某某于x年x月x日动用丙公司返回甲公司的房款x元,为其本人购买轿车,未见A某某归还x元轿车款的记录。
(六)x应付丙公司购房款x元,应付增容费x元,A某某、R某某应付丙公司x元,丙公司已收到甲公司的购房款x元,甲公司要求丙公司出售的房款x元(未经法人代表A某某确认签名,也未包括x行购房款抵减乙公司的贷款x),丙公司已返给甲公司购房款x元。据此,甲公司尚欠丙公司房款x元。丙公司收到乙公司x元,丙公司已返给乙公司x元。据此,丙公司尚欠乙公司x元。x行x部同意将甲公司委托丙公司的购房款x元冲抵乙公司的贷款x元。
关于A某某本人垫支工程款x元,由于未查见相应的凭证,所以,在丙公司和甲公司的资金往来中未计算此款。
高级司法会计师:
(签章)
司法会计师:
(签章)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x年x月x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A某某职务侵占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二、审查情况
本鉴定涉案会计事实较为庞杂,鉴定人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对于初步查明本案的涉案会计事实确实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从司法会计鉴定“证明”的角度说,仍存在下列一些主要问题:
第一,文书名称与内容不相符。名称是“司法会计鉴定书”,但所使用的方法和文书结构均是审计查账的。
第二,检验采用的是审计查账常用的叙事法,即仅讲述事情的原委脉络,而不是采用司法会计鉴定常用的描述法,即描述检材的特征以及检材之间的关系。
第三,使用了大量的“说明”、“证明”、“合同”、“协议”,甚至“便条”等言词类材料作为检验对象。
第四,未对所检验的检材来源的合法性及其有效性等进行论证。
第五,查账部分,不仅“综上查证”与“经查”内容重复,也与结论部分内容重复。有些地方还出现了结论性意见。使整个鉴定文书冗长庞杂。
第六,结论部分,表述不简捷,太过复杂。对于复杂的数据也未制表罗列。
三、审查结论
(文 号)
绪言
应贵院的聘请,对A某某、B某某、C某某挪用公款案所涉及的财务事实,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案情概述: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经理A某某、营业部会计B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甲公司的公款借给乙公司总经理C某某用于个人归还借款、个人配资炒股等(以下略)。
鉴定要求: (1)A某某、B某某、C某某挪用公款X亿元的查证。……(10)B某某挪用公款X万元的查证。
检材提供: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等人涉案的财务书证和案件资料,由~检察院提供。
检验
(一)关于A某某、B某某、C某某挪用公款X元的查证
经查,根据提供的材料,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丁公司向某银行支行借款X元(见附件一/1-3);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丁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委托国债回购协议。丁公司用贷记凭证划给甲公司X元[见查证情况(五)](见附件一/4-15)。
……(尚余部分,略。下同)。
(三)关于A某某、B某某、C某某挪用公款X元的查证
经查,根据提供的甲公司存款凭条显示:X年X月X日、X年X月X日,d公司存入甲公司的~资金账户X元、X元,合计X元(见附件二/6-9)。
根据提供的甲公司取款凭条显示:X年X月X日,C某某签字从“~”资金账户取款X元[见查证情况C某某向甲公司借款去向]、从d公司取款X元。以上合计取款X元,归还d公司X元(见附件一/140-143、二/14-16)。
……。
(六)关于A某某、C某某撤销“~”账户下的~股东账户,将~股“~”股票转到f公司的查证
经查,X年X月X日,A某某不按与C某某所签订的借款协议的规定借款期限内乙公司方(C某某)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金划出本协议所涉及的资金账户,却同意C某某把指定交易的“~”账户下的~股东账户撤销。根据甲公司取款凭条显示:X年X月X日,由C某某签字,将~股~股票,当时市值约X元转到f公司[见查证情况(一)C某某向甲公司借款去向(见附件一/146-147)]。
……。
(十)关于B某某挪用甲公司总部公款X元和提取现金X元的查证
经查,根据甲公司X年X月X日的《情况说明》称:X年X月X日,B某某将甲公司总部遗留下来的以“~”为名的资金账户余额为X元,全部转存到其虚构的“~”股东账户,用于其个人炒股(见附件六/1-4)。
同日,B某某还将甲公司总部遗留下来的以“~”为名的资金账户余额X元,用于其个人炒股等。其中:X元经A某某签字同意后取款,由B某某借给U某某X元转存到B某某虚构的“~”股东账户;其余则由B某某以V某某的名义提走现金X元(见附件六/5-14)。
X年X月X日,U某某归还本息X元。B某某全部转存到其弟W某某的股东账户,用于个人炒股(见附件六/15-277)。
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第七十三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的名义或者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A某某、B某某和D某某等人的所作所为,显然违反了证券法的上述规定。
结论
(一)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经理A某某、营业部会计B某某,通过丁公司向银行借款X元,向x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借款X元,扣除应付利息X元后,合计转借给乙公司总经理C某某X元。在此期间,C某某将戊公司和己公司委托理财款X元、X元也存入“~”资金账户。~从“~”、“~”、“~”资金账户取款,主要用于:投资庚公司、辛公司X元;支付甲公司借款利息X元;归还委托理财款本金及利息等X元[包括从C某某开设的“~”资金账户取款X元归还戊公司委托理财款[见鉴定结论(五)];转入其他证券公司X元配资炒股[包括从C某某开设的“~”资金账户取款X元],转到戌公司[见鉴定结论(二)];支付c公司X元;归还欠款等X元,包括从C某某“~”账户取款X元归还d公司[见鉴定结论(二)(三)];X年X月X日,由K某某、C某某、A某某在甲公司取款凭条上签字,撤销“~”账户,将~股“~”股票~股“~”股票X元,转到f公司和g公司[见鉴定结论(六)(七)]。由M某某在甲公司取款凭条上签字,从“~”账户提取现金X元。X年X月X日,C某某已归还戊公司委托理财款X元,但甲公司的X元借款并未归还。案发时,追缴h公司、卯公司等X元,已发还甲公司。冻结C某某开设在g公司、j公司等股票账户,股票市值约X元(按目前市值计算,案发时市值约X万元),冻结C某某证券及其他资金账户存款X元。
……。
(八)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A某某、B某某分2次以甲公司的名义,向N某某借款X元,其中:X元转到t公司的P某某资金账户,用于归还P某某代A某某划到其妻Q某某股东账户的X元;X元转到B某某以“~”为名的股东账户,用于个人炒股;还有X元电汇到u公司X某某(A某某之弟)资金账户,用于个人炒股。案发前B某某从其以“~”为名的股东账户取款X元,归还N某某借款X元,X元继续留存在u公司X某某(A某某之弟)资金账户,归还N某某。案发后分别冻结S某某资金账户(即原B某某的“~”账户,股票已全部转出)资金余额X元:冻结X某某股票账户下的R某某账户,股票市值约X元(按目前市值计算,案发时市值约X万元),冻结R某某资金账户余额约X元,X某某归还X元现金;还冻结v公司账户资金X万元。
……。
鉴定机构名称及盖章
高级司法会计师:
高级司法会计师:
日 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X年X月X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论称,本案嫌疑人A某某、B某某和C某某使用公款X万元,归还了X万元,未归还X万元等(因结论共有十项,在此略)。
二、审查情况
审查中发现该鉴定结论文书存在下列情况:
(一)未对同一涉案会计事实进行复式检验
名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但检验仍使用审计查账的叙事方法,而不是运用复式检验的观察描述方法,亦即一笔收支应由同一方或不同方的两份或两份以上涉案会计资料证明。而该鉴定的检验大部分采用的是单式检验,亦即一笔收支未以多份涉案会计资料证明。
(二)可能使用了笔录等言词材料
该鉴定检验中还大量引用了疑似笔录的言词材料,这些非涉案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即便日后经法庭审理确认,也只能作为其它证据使用,而不能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所以,这些检验显然超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对象范围。
(三)论证不正确
该鉴定进行了论证,但不正确,显然是一种敷衍,等于没有论证。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该鉴定至少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一,对检材来源的合法性,从检材是否由委托或提供方盖章等角度予以论证;对检材的真实有效性,应运用其它涉案会计资料,建立互为印证的关系,排除其中可能存在的或然性。而该鉴定的现有论证却援引有关规定,说明嫌疑人个人不该介入证券交易,显然与嫌疑人该不该使用公款个人介入证券交易无关。
(四)鉴定结论表述过于复杂
应该说,该鉴定确实花费了大量的查账精力,仅涉及的公司和人物就分别有39家和22人,彼此关系错综复杂。也正因为如此,该鉴定更应为鉴定结论使用人着想,设法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尽量以最简捷的方式表达鉴定结论。而且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该鉴定结论也仅需浓缩检验内容而已,基本上不涉及复杂的主观判断问题,因而也更易于做到明确简捷。最妥的方法应是以嫌疑人为单位,将各人所使用的公款数额及其日期、来源、去向和归还等情况制成明细表格,再配以简短的文字说明。
然而,该鉴定结论却表述得相当复杂,不仅冗长,共计十项,而且每一项中还需参见其它项。这种方法不可取。
(五)鉴定结论与检验有部分脱节
应当说,鉴定结论所涉事项应在检验中有所体现,否则,结论也就成了臆断。事实上,该鉴定结论部分确有一家公司(x)和一位人物(X)未在检验部分中出现过,显然是遗漏检验的。
三、审查结论
1.文书改为类似于查账报告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文书(可免去大量的补充工作,也便于为今后初次鉴定的提出留有余地)。公诉人也宜以查账报告使用。不宜由查账报告证明的事项,应以言词证据补强。
2.对遗漏检验的事项予以补充检验。
文号
(鉴定专用章)
日期
绪言
×年×月×日,本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提出委托,要求对A某某偿案的赔偿标的,依据财务事实做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A某某,女,×岁,退休工人。×年×月×日,甲商店诉本店×柜营业员A某某和B某某对该柜商品短缺×元负有民事责任。×年×月×法院依法判决A某某和B某某各赔偿×元及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同年×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对A某某的判决,撤销一审对B某某的判决(因一审原告放弃对B某某的赔偿请求)。之后,A某某向×检察院申诉。经初步审查,本院于×月×日决定立案审查。
检验收集了甲商店与赔偿标的相关的×年×月×日商品盘存表、会计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
检验采用核对法和分析法,核对账表记录,分析商品短缺的构成及其计算方法和依据。
所列检材均冠以S字母,二位数编号。
检验
1.甲商店×柜×年×月×日商品盘存表显示商品短缺×元的构成:当日账面余额×元,加增溢×元,两项合计应为×元,盘存×元,即短缺:
×元-×元=×元
以上短缺未见具体商品及其数量目录(见S02、S03)。
2.甲商店×年×月×日会计记账凭证及其附件显示。×柜当日账面余额×元(见S01)。
3.甲商店以上增益×元在商品盘存表中未注明来源;×月×日补制会计记账凭证入账,但附件中未见审报手续(见S02至S04)。
4.甲商店×年×月利润表显示,当月已实现的销售毛利率是×%(见S05)。
论证
1.甲商店属商业零售企业,按原会计制度规定,该店会计核算方法是售价记账法,即会计以售价控制和反映柜组的商品金额,以进价与供货方结算;柜组对所经管的商品实物负责,因此,在商品盘存表中未见短缺×元的具体商品及其数量目录是可以理解的。
2.根据售价记账法,商品短缺×元中包含了可能或不可能实现的商品进销差价。在没有综合毛利率的情况下,采用上月已实现的销售毛利率计算本月库存商品成本,也是可以的,因为在实践中两者的差距甚小。据此,×元的成本价应为:
(×元-×元)×(×元-×%)
=×元-×元=×元
3.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在计算实际损失时,应剔除未实现的收入。据此,商品短缺金额中不应包括以上尚未实现的进销差价×元和未见审报手续的增益×元。
结论
甲商店提出的×元赔偿要求部分缺乏依据,缺乏依据部分的金额是×元(大写)。
鉴 定 人:
(印章)
(资格证书号:)
特邀助理:
(印章)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民事行政检察处C某某要求对盘货短缺诉请店赔偿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
该鉴定结论是:甲商店提出的×元赔偿要求部分缺乏依据,缺乏依据部分的金额是×元。
二、审查情况
审查中发现该鉴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鉴定重心有些偏。涉案单位会计核算是采用售价记账法的,因而盘货短缺的金额中包含了进销差价这一预设的期待利益,而计算进销差价与上月的销售毛利率直接有关。所以,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揭示本案短缺损失的构成固然重要,但证明上月销售毛利率的客观真实性更重要。但该鉴定显然未将这一更重要的事项作为鉴定的重心。
第二,该鉴定未对检材来源的合法性和检材的真实有效性进行论证。
第三,结论有些欠妥,有越位之嫌。该回答的应是上月销售毛利率是否客观真实、按此销售毛利率计算的短缺实际成本和进销差价各是多少等问题。
三、审查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文号)
×公安局经侦总队:
一、绪言
应贵总队的聘请,对A某某涉嫌金融凭证诈骗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案情概述:×年×月至×月,A某某伪造甲公司的印鉴章等,将美元×元从该公司开设在×银行的账户,划至A某某用“B某某”假身份证开设在×银行的借记卡美元账户,然后通过×银行的在线银行电话系统,将美元×元结汇分次转至用“B某某”假身份证开设在×银行的借记卡人民币账户。×年×月至×月,A某某分别在本市×银行、×银行等自动取款机(下称ATM机),提取人民币现金×元,又从×银行的下属营业网点柜面提取美元×元。
鉴定要求:(1)检验和确认A某某用“B某某”假身份证在×银行办理借记卡的情况。(2)检验和确认A某某从甲公司开设在×银行的账户,划至用“B某某”假身份证开设在×银行的借记卡美元账户的数额。(3)检验和确认A某某在×银行、×银行等ATM机提取人民币的数额。(4)检验和确认A某某从×银行的下属营业网点柜面提取美元的数额。(5)检验和确认A某某提取人民币和美元的资金去向。
检材提供:A某某涉案的材料,由×公安局经侦总队提供。
二、检验
(一)关于A某某用“B某某”假身份证开设×张×银行的借记卡的查证
1.经查,×年×月×日,A某某用“B某某”身份证在×银行开设×#的×张借记卡,并办理了×银行在线银行电话系统个人基本信息注册(见附件一/1-2)。
2.经查,×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利用×银行在线银行电话系统可自由实现多个账户之间的划款,而且1万美元以下的交易不需到柜面办理,可通过在线银行电话系统自由结汇的功能,先后用“B某某”身份证在×银行办理借记卡。这样,已注册个人基本信息的×#借记卡作为母卡,×张借记卡作为子卡。具体领卡营业网点和卡号如表1所示(见附件二/3-31):
3.经查,×年×月×日,A某某先作操作试验,将美元×元存入×#借记卡账户,然后于×年×月至×月通过在线银行电话系统转账结汇美元×元,再从ATM机提取人民币现金(见附件一/32―36)。
(二)关于甲公司开设在×银行账户内美元×元被A某某划入用“B某某”假身份证开设在×银行金穗借记卡美元账户的查证
1.经查,×年×月×日,A某某填写汇款申请书,用伪造的甲公司印鉴章等欺骗×银行,将美元×元(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美元交易中间牌价USD100:RMB827. 73计算,折合人民币为×元)从甲公司开设在×银行的账户,划至用“B某某“身份证开设在×银行的×#借记卡(母卡)美元账户(见附件二/1―8)。
2.经查,×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从×#借记卡(母卡)美元账户,将上述美元×元,按美元1万元以下的不同金额,通过×银行在线银行电话系统结汇或转账,分别转入以“B某某”身份证开设的×张借记卡账户(其中×#金穗借记卡,因已注册,故未用)(见附件二/9―40)。
(三)关于A某某在×银行、×银行等ATM机提取人民币×元的查证
经查,×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用×张借记卡,从×银行、×银行,×银行、×银行、×银行、×银行、×银行、×银行等ATM机,提取人民币现金×元。具体取款情况如表2所示。
(四)关于A某某从×银行的下属营业网点柜面,提取美元×元的查证
经查,×年×月×日,A某某用×张借记卡,从×银行的下属营业网点柜面,提取美元×元。具体取款情况如表3所示。
(五)关于×张借记卡存款余额,以及A某某提取的美元×元、人民币×元去向的查证
1.经查,截至×年×月×日,×张借记卡的存款余额,合计人民币×元、美元×元.其中人民币存款户人民币×元、美元存款户美元×元已冻结。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见附件五/1―4)。
2. 经查,案发后已扣押A某某藏匿在×银行、×银行保管箱人民币×元和美元×元,还扣押A某某藏匿在家人民币×元;其余人民币×元(×元-×元-×元), 则被A某某用于消费(见附件五/6―14)。
三、鉴定结论
(一)×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用“B某某”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张借记卡,其中×#借记卡为母卡,×#借记卡未用;
(二)×年×月×日,A某某使用汇款申请书和伪造的甲公司印鉴章欺骗×银行,从该公司开设在×银行上海的账户,将×美元(折合人民币×元)划至以“B某某”身份证开设在×银行的借记卡(母卡)美元户,然后通过×银行在线银行电话系统结汇转转账,分次从借记卡(母卡)划到其他×张借记卡账户;
(三)×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用×张借记卡从本市各大银行自动取款机提取人民币×元;×年×月×日,A某某还用×张借记卡从×银行的下属营业网点柜面提取美元×元;
(四)截至案发日,A某某划入借记卡(母卡)美元户的美元×元,除柜面提取美元×元外,实际转入各借记卡美元×元,结汇后由A某某提取人民币×元。上述各借记卡账户尚有:美元存款余额为美元×元、人民币存款余额为人民币×元。案发后已冻结A某某以“B某某”身份证开设在×银行借记卡的人民币存款户人民币×元、美元存款户美元×元;扣押A某某藏匿在银行保管箱的人民币×元、美元×;扣押A某某藏匿在家的人民币×元。
鉴定人:
(签章)
(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证书号×××)
复核人:
(签章)
日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A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二、审查情况
该鉴定文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结论之前,名为检验,却未对检材特征进行观察,也未对同一事实检验不同的检材,使用的是查账常用的简单的报告方法;
(二)将A某某使用假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办理银行卡等,本应由办案人员调查的事实也列入了鉴定范围;
(三)直接指名道姓说A某某实施了什么行为,而不是说某某账户实施了什么行为;
(四)文书名称为“鉴定书”,但使用的方法却是查账的,尤其是未经任何论证,直接提出了鉴定结论;
(五)鉴定结论基本上重复了检验的内容。
三、审查结论
(一)文书名称改为查账报告;
(二)以“某某账户实施了什么什么行为”,代替文书中“A某某实施了什么什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