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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关对策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全,不断探索、调整、完善的过程,在执行过程中就会由于政策的衔接而产生一些问题。下面笔者谈谈在职工办理退休时出现的一些问题。
1.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时。我国退休现执行的国发[1978]104号《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管理岗55岁,生产岗50岁。职工在办理退休前因工负伤,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同时要进行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不能按时办理退休,至少会顺延退休时间,由于工资待遇不变,养老保险就在继续缴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只能按法定退休年龄结止,顺延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记入个人账户,但缴费时间不计作实际缴费年限,这样就损害了职工的利益。笔者认为既然职工已实际缴费,并能计入个人账户,就应该算作实际缴费年限。
1.存在的问题
较大的参保需求与较小的覆盖范围的矛盾——全市应参保单位1055个,在职职工36298人,退休职工13165人。目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仅为887个,覆盖率84%;10606名退休参保职工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占退休人员的80%。事业单位因单位性质不同、资金来源渠道各异,单位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也不一样。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员考聘机制的完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渠道变窄,人员更新的脚步放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未来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向年龄偏大化转变。由于事业单位整合,财力及人员发生变化,导致了原有的由单位养老的模式不适应未来的需要,也无法很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利益。现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显然无法满足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参保需求,迫切需要出台一套全国统一的事业养老保险政策,结束目前各统筹区各自为政、摸索前进、问题凸显的窘境。较早的省级政策与较晚的地方政策的矛盾——湖北省在1995年10月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是湖北省各地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依据。此后随州市又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于1995年后相继出台了《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广水市早期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时则是按照孝感市相关政策为依据。随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过多年运行,参保范围逐步扩大,缴费时间也逐步统一。但是,由于省级政策出台较早,经历了从笼统到细致的过程。各统筹区在经办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在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摸索出一些办法,出台了针对特殊群体参保的地方政策,从而导致各统筹区之间政策有差异,情况各有不同。主要表现在:本刊策划参保范围不统一。市直属单位、曾都和随县都是将所有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且随县、曾都的教育和水利系统又另外制定专门参保政策;广水市则只将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纳入参保范围。缴费基数不统一。有的以绩效工资为缴费基数,有的执行基本工资(岗位、薪级)为缴费基数,有的把基本工资打折后作为缴费基数。待遇计发办法不统一。有的按人社局批复的退休人员待遇标准执行,有的将批复的待遇标准与缴费基数对比、打折计算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没有考虑缴费时间长短、个人账户等因素。较多的基金支出与较少的基金收入的矛盾——2014年,随州市全年基金收入15430万元,而基金支付达到了20847万元。其中随县水利系统、乡改事业单位的基金结余更是为负数。随着近年来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减少,退休人员逐年增加,单位年龄结构出现了老龄化的趋势,许多单位出现了缴费与养老金倒挂的情况,并且逐年递增,每月拨付的养老金比月缴养老保险费多。预计未来数年,由于国家对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数量严格控制,现有年龄结构将更趋向老龄化,参保职工中,在职缴费人数逐年减少,保险费征收增加缓慢,反之退休人数逐年增加,养老金发放额逐年递增,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被打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面临严峻考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总体运行形势不容乐观。
2.改革的方向
统一社保政策——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全面展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关系到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这对打通跨地区、跨险种、跨单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渠道,建立人才自由流动的机制,打造高效的用工环境有着重要意义。规范经办流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要建立一套统一、规范化的经办流程,针对参保资格的认定,参保单位、人员的增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确定,个人账户的计入,养老金的计算、待遇的享受等环节,基于内控机制,设计一套操作便捷、环环相扣的经办流程。做到参保征收有依据、缴费记账有明细、待遇计算有过程、基金支出有手续、经办历史可追溯。规范的经办流程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安全性、严肃性的前提,也能与未来的事业养老保险政策更好地衔接。扩大覆盖范围——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事业单位。这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最大的利好消息,有了顶层设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便能顺利开展。提高统筹层次——随州市四个统筹区中,市直与广水的基金结余尚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但这几年出现的收支倒挂情况不容忽视,虽然基金结余可以解决短期问题,但收支倒挂的情势若不能逆转,长此以往将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运行构成危险。曾都区和随县因为长期的收支倒挂,基金结余底线已被击穿,无法建立起一个安全的基金库容量。一旦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出现卡口,支付将难以为继,无法准时拨付养老金,事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性将会受到质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将更加困难,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但从随州市全局看,2013年基金征收15430万元,支付20847万元,虽依然收支倒挂,出现5417万元缺口,但是全市基金结余尚有24366万元,在收支情况不再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足以维持数年。更高的统筹层次有更大的抗风险能力。应尽早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的做法,尽快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
作者:刘承万顺锋单位:湖北省随州市社会保险局
(二)基金征缴不力导致的新债务。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核心。但基金征缴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基金征缴中的“打折征收”,导致了“新隐性债务”。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采取“优惠征收”、“打折征收”的办法,加上我国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方面存在的“政策漏洞”,形成新参保人员“缴费少、受益多”的财务失衡状态,“新隐性债务”正在大面积生成。
其二,社会保险费拖欠、拒缴严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低,导致供款不足。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2001年1月8日全国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千万元以上的有20余家。国务院体改办宏观司2000年5月的相关数据显示,当时全国累计发生企业欠缴养老金已达376亿元。另外,参保不缴费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省区高达20%,全国总计达800万人。
(三)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系数提高。人口老龄化是全球问题。但我国由于人均寿命的延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老龄化问题尤为严重,并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即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我国的老龄化速度是最快的;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最低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所以,我国当前面临的老龄化形势最为严峻,其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平衡的冲击也最为严重。
(四)提前退休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剪刀差。由于提前退休现象对养老保险基金具有少缴多支双重侵蚀,所以成为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危机的主要根源。
(五)基金投资管理不善,无法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刚性调节增长的需求。目前,我国的养老基金几乎全部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受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调及国债期限结构的影响,基金收益甚微,保值增值困难。个人户收益也不理想。以辽宁的试点为例,2002年底个人户基金全年收益率只有2%,2003年通过协议存款等方式,个人户基金年收益率提高到了2.45%,但都远低于7%的平均工资增长率水平。在滚存结余基金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的问题,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比较严重。
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变当前的“统账结合”制度为“统账分离”制度。统账结合模式下的混账管理导致了空账问题,空账的恶性循环是本质上的现收现付,既有可能导致即期养老金待遇的扩张性支付,也无法应对老龄化危机,同时还会阻碍劳动力正常流动。因此,必须实行“统账分离”制度,推行个人户“实账化”,并完善个人账户的有效管理,利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提高个人账户的经济效益,使个人账户资金能够名副其实,能够有效地化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债务危机。统账分离后统筹基金的资金支付缺口通过盘活国有资产(包括居民的福利住房)等方式筹集资金解决。
(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一方面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资金来源。扩大全社会参保范围有利于筹措资金,而且还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社会。因此,只要符合参保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自由职业者等都应作为扩面的范围和重点,做到应保尽保。在养老保险征缴方面,新经济组织的职工要和国企职工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要规范征缴基数,杜绝渗漏。目前,参保单位通过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逃费的情况比较严重,抽样测算过程中发现,1999年缴费工资比1998年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统计局统计的平均工资增长了11.6%。根据全国参保单位缴费工资与平均工资的统计比较,前者比后者也低了10个百分点。如果将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核实,至少可以使基金增收10%。
(三)尽快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如果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工人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则将根本解决因工人流动性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的问题。
1.优化缴费机制。针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方共同承担的缴费机制,逐一进行优化。第一,优化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机制。首先要建立农村居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增加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其次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减轻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的参保缴费负担。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信心。第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资金筹集中的作用,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或中小企业在税收政策上进行减免或补贴,引导其积极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资助。第三,不能简单地以东部、中西部的划分为依据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补贴,优化政府补贴机制应该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结构等因素。
2.优化激励机制。一是明确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提高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的关联性,鼓励年轻人参加新农保。二是国家从政策制定方面应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既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3.优化管理机制。提升经办机构服务能力是优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第一,提升经办机构人员素质。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经办人员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逐步熟悉和掌握操作管理系统。第二,加强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不断开发适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档案管理系统,逐步缓解不断增加的参保人群给管理带来的压力。第三,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渠道,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全面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一是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标准,以贫困程度作为划分标准,而不是以户籍制度来划分。二是对重点人群、特殊人群予以政策倾斜。如重病、残疾、无依无靠的特殊群体可享受终身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遇突发事件造成暂时性的贫困人口可享受临时救。三是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进行生产救助,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帮助这部分农村人口提高取得收入的能力,并在物价上涨或遭遇意外时给予一定的补贴。
2.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水平。首先,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参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均消费水平与整体物价水平的变动,坚持保障水平量化,从根本上解决物价上涨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基本生存的影响。其次,要分阶段、有重点的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由于地方财政能力有限,可以依据地方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先易后难的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资金资助的基础上,增加实物补贴。
3.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供给。首先,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投入,减少地方配套资金的投入,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供给完全有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尤其是向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和省份倾斜,缩小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同时,完善财政支出结构,防止养懒汉的现象发生。其次,发挥民间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捐助的作用,对实施捐赠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和奖励。
(三)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配套措施和服务。
1.加强老年人口福利机构建设。我国农村地区是以血缘为基础形成的居住和生活的社区,农村人口传统的观念是不愿意离开熟悉的社区环境,并且居住在一起的农村人口相互熟识,愿意给予身边需要帮助的老年人口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这为农村社区机构养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方面,提高现有农村敬老院的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吸引除“三无”人员和五保老人外的农村老年人口自费养老,充分发挥农村社区敬老院机构养老的功能。另一方面,建设农村老年人口养老的福利机构,加强硬件建设。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本社区农村老年人口适当的养老补贴;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集体可以利用合法的土地流转、抵押为本社区老年人口的养老事业筹集资金。
2.增加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供给。注重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将县、乡、村三级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紧密结合,发挥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同时,加快建设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连接乡镇和县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促进城市、乡镇的优秀医疗人员和医疗资源向农村社区的倾斜和转移,增强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向农村人口提供直通式服务,提升农村老年人口的卫生保健水平和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
3.强化农村人口社会养老意识。首先,加强宣传,强化农村人口社会养老的意识。传统的思想、文化及价值理念影响的我国农村人口很难在短时间内转变养老观念,接受社会养老。其次,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网络服务平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公共产品,由政府负责提供,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应该有具体的组织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引导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办理各项手续,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发放等。
二、城乡统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
(一)打通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路径。要打通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路径,就要建立起适合农村人口流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流动中的农村人口未来的养老问题。一方面,建立符合农村人口流动性特点的操作简单、可携带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社会统筹账户的统筹层次,实现农村人口迁移流动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赋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非缴费型统筹账户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既得收益权,使社会统筹账户成为一个可以随时迁移携带形式的账户。同时,加强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对所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的参保信息进行录入,包括参保地点、参保缴费率、给付标准等,全国联网,实现各地区的农村人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实现共享,参保人无论流动到哪里,都可以查到自己的相关参保缴费的信息,便于农村人口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另一方面,为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必须要求制度设计模式大体一致,这样,当农村人口流动到城镇时,可以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非缴费型账户资金转移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将农村人口个人账户资金直接转移到城镇个人账户;当在城镇务工的农村人口迁移回农村,可以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资金转移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账户中,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相应的个人账户中。
(一)完全保障的北欧模式
北欧国家保障每个公民的社会福利。北欧的文化根基是建立在充分尊重公民权利,注重公民平等基础上的,由于北欧各国强调以公民平等为基础,养老保险政策是保证每个居民平等地享受社会福利。因此,在包括养老保险政策在内的社会福利分配中,北欧政府的作用大于市场的作用。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承担了每个公民一生的全部福利。当然这种社会福利制度是建立在深厚的文化背景之下的,有利有弊。一方面在这种福利制度的保障下,社会稳定,利于政府的管理。另一方面,这种全覆盖的社会福利制度,无形中成为政府财政的沉重负担,一旦经济发展速度下滑,政府的财政压力加大,也会造成社会危机。前一段时间希腊的财政危机就是典型的例子,希腊地理位置上虽未处北欧,但是也采用与北欧类似的福利模式,财政危机与全覆盖的社会保障模式存在矛盾,解决起来相当棘手。
(二)注重自由竞争的美国模式
美国是崇尚自由竞争的国度,在经济、社会政策方面,强调市场调节。美国人认为全覆盖的社会福利政策会导致懒惰。这种福利措施利于刺激经济发展,但是也容易导致贫富差距加大。在这种理念的支持下,美国的养老保险形成了特殊的体系。其养老保险分为三个部分,即联邦退休金制度、私人年金计划、个人退休金计划。美国的社会保险由联邦政府的社会安全(保障)部署集中管理,统一而集中。这种养老保险模式是值得借鉴的,优点是社会保障体制健全完备,统一管理,强有力约束;使用法律和经济双重手段调控退休年龄,力度大,效果好;基本养老待遇替代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有利于多层次保障的发展;充分利用高新技术,社会化程度高。
(三)介于北欧与美国模式之间的德国和英国
这两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介于北欧体系和美国体系之间,尤其是德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严谨而灵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改革与调整。总体而言,西方养老保险制度是三位一体的,即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于企业的雇主和雇员,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交纳保险税;社会保障开支的一部分,特别是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由政府财政买单,从国家税收中支出以弥补不足的部分。因为国情、文化基础等差异,各国采取的养老保险措施出发点不同,政策执行方式不同。
二、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分析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限制了社会成员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导致一大批农民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来回迁徙,他们户籍身份是农民,但是基本脱离农业生产而在非农产业从事经济活动,他们游离于城乡之间,非工非农,故称为农民工。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工作,为城市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身份的特殊,他们生活在城市,而且从事的大多都是最苦最累最脏的工作,却因为没有城市户口享受不到城市发展带来的成果。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对于增强农民工对社会的归属感、解决农民工群体的后顾之忧进而促进农民工群体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现状分析
(一)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基本情况
河南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和劳务输出大省,拥有超过一亿的人口,按照河南省现有的城镇化水平测算,有将近五千万的农民;而保守估计,农民工群体的数量超过两千万。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在推动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成为影响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河南省将农民工养老保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2009年根据党的十七大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精神,河南部分地区对建立新农保制度进行了试点探索,并取得一定进展。为了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努力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各类参保人员在地区之间、制度之间的顺畅转移和衔接;同时,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经过各级政府的努力,河南省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至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843.8万人,领取待遇1253.8万人。农民工也被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体系中来,农民工社会保险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等的复杂性,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仍需不断完善。
(二)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的问题
农民工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其特殊的需求近年来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河南省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由于河南省农民工群体庞大,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对农民工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满足农民工参保缴费的要求,实施效果并不明显。
1.参保率低,退保率高
目前我省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率高,参保率低。就河南省的情况来说,省内就业的农民工的数量约为1500万,但是真正参加养老保险并能持续缴纳保费的比重不足三分之一;据估算,已参保的农民工中,退保率大约40%。较低的参保率和较高的退保率,严重威胁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是风险社会应对风险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据大数法则,依靠社会共济解决老年疾病等风险。社会保险参保的人数多少与制度应对风险的能力密切相关,而大量农民工不参保、参保农民工退保,将严重损伤我省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省农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过低,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民工领取退休金的比重很小,绝大多数农民工老年之后养老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的是家庭和土地。即使已经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其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的数量也非常少。目前农民工如果参保新农保并连续缴费15年,按照现有的水平只能领取不到百元的费用。较低的保障水平,农民工经过多年的缴纳保费,到退休后领取微薄的养老金,满足不了其老年需求,起不到应有的保障功能,无法体现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社会成员生存后顾之忧方面的作用,使广大农民工在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权衡时,选择不参保,已参保的选择退保。较低的保障水平削弱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和吸引力,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困难加剧。
3.覆盖面狭窄
在我省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由于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因此面向的主要是这些国有集体从业人员。而农民工群体由于自身素质较低等原因,他们在城镇里从事的主要是建筑行业等工作强度大、流动性高、风险高的工作,这些行业管理难度大、人员流动性高,无法像其他行业一样为这部分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同时,一些不良企业为压缩成本而刻意不签劳动合同,不办养老保险,造成相当部分的农民工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和福利,无法被纳入既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来。狭窄的覆盖面,一方面无法保证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社会成员的老年保障需求,使这部分人在需要的时候缺乏最基本的保障,另一方面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应有的公平和公正性,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
4.转移接续困难
由于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强,工作频繁变动,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而现行的全国性政策与法规虽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都有提及,但是都是只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进行了框架性、原则性上的规定,并没有提出一个明确可操作的方法。此外,由于农民工养老金在转移过程中会产生经济利益纠纷,农民工在转移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只能转移属于个人账户的那部分,而不能带走社会统筹的那部分。[1]因此,转入地就要补偿农民工社会统筹的部分,这会给当地的财政带来经济压力;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避免这种压力,就可能会设置障碍阻止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转移接续困难,直接影响着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由于农民工群体工作的高流动性,他们不得不在不同的城市间、不同的工作场所之间迁徙,在一个地方参加养老保险之后,如何保持这种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以确保农民工可以从中获得必要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工参保意愿的可持续性。较难的程序设计和对参保人员不利的制度安排,无形中排除了大量农民工参保的可能性。
二、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财力艰难与重视不足
根据现有的养老政策,资金来源大部分是企业、政府和个人三方共付,而政府的财政拨款又是其中资金的重要来源。对于经济社会欠发达的河南省来说,地方政府财政来源少、财力有限,而需要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又比较多,在教育、社会保障支出比重逐年增加的情况下,政府财政捉襟见肘,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在经济社会发展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经济的增长是衡量地方政府业绩的硬性指标,有些地方政府过分关注地方的经济发展,对于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不甚关心,各种因素综合起来,造成地方政府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有意无意的忽略。
(二)立法滞后,执法不严
近年来,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和政府制定了若干政策。国务院于2006年1月下发了5号文件,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201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通知。除此之外,大部分都是地方性政策,缺乏关于农民工统一的规定。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执法不严、管理方式方法欠缺等现象。就现阶段而言,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存在着法律法规上的缺陷,而且管理的力度还不够,存在操作上的漏洞,缺乏责任追究机制。其对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大部分都是出现了问题才进行检查处罚,主动检查力度不足,缺乏防范意识。[2]
(三)企业方因素
根据人社部的消息,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已经超过了40%。虽然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养老保险的费率逐步归拢为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的水平,但这仍高于医疗、工伤、失业这些基本的保险。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于全国中等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比较大,较高的社会保险费率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成为影响我省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些企业从短期利益出发,采取多种形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措施,导致大量农民工无法获得社会保险,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农民工参保积极性较低
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说,贫困制约着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大部分农民工都是来自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所受的教育程度较低,所从事的都是餐饮业、服务业、制造业等技术含量很低的工作,收入很低,他们有限的收入主要用来养家糊口以及供应子女教育上。其有限的资金在解决完现实紧迫需求之后所剩无几,没有多余的资金参加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参保后较低的收益回报,也使得更重视现实利益的农民工参保积极性降低。
(五)城乡二元结构下的户籍制度的限制
在城乡经济二元结构之下,户籍身份的限制导致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同时,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体系下,不同的户籍体现的其实是附着在户籍差别之上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待遇差别。尽管国家力图改革现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采取居住证制度等改革措施,但是就整体而言,农民工群体仍然难以融入城市成为市民,农民工在就业、住房、养老保障、子女教育等一些福利上还是和城市居民有很大差距。在二元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城市和农村形成了不同的保障体系,但是由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形成了一个既不同于城镇居民又不同于农民的保障体系,以至于他们既不能享受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障待遇,也不能完全享受农民的养老待遇。
三、完善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改变政府态度,明确政府责任
现阶段政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但是缺乏整体的认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社会、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身份上的特殊、工作的不稳定等诸多因素导致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政策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保险。因此,政府必须从多方面认识到农民工的特点,制定出合适的方针政策,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作为工作的重心,下定决心、花费大力气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的财政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有效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建设中的资金缺口和管理漏洞,保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
(二)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
要建立统一的全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把农民工真正纳入进去,使农民工能真正获得老年退休之后的基本保障。在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基础上,制定过渡时期的《特殊人群养老保险处理办法》,明确城乡统筹社会保险体系进程殊人群的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管理与终结的基本规范,确保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有法理依据。同时要加强执行,加强监管。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基本职责,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法规的责任主体严肃依法处理,确保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实效性,真正维护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企业实际和农民工特点建立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要正确认识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要从改善管理革新技术等方面实现转型升级,化解社会保险带来的成本压力,通过积极合法的手段,实现有效竞争。政府一方面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群体合法社会保障权利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给予财政补贴、政策支持等,帮助企业科学发展。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大都是餐饮业、建筑业、制造业等这些又苦又累的工作,这些工作对技能要求比较低,使他们的收入工很低,并且农民工的流动性比较强,不能在一个地方长时间工作。根据农民工收入低、流动性大等特点,分行业、分地区建立多档次、可选择的缴费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在参考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基础上,指数化调整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确保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保障待遇水平,就会调动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有利于制度健康发展。要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境,必须提高统筹层次,努力实现全国统筹。对每个参保的农民工实行社会保障卡的“一卡通”模式,一卡通上要求记录参保人的信息,准确记录个人参保的时间、地点与缴费额等,农民工可以随时随地转移养老保险,只需少量的手续费。实现统帐结合,分别管理,要落实个人账户,避免出现空账的现象。[3]
(四)建立合适的养老保险配套制度
在我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影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制约性因素,如果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完善,那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很难顺利实行起来。因此,需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配套改革。改革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宅基地和农民承包的土地流转等方面,加强管理,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在明确集体所有权前提下,对转让使用权的农民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优惠。通过不同的转让方式而获得的收益,折算为个人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促进农民工从传统的土地保障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长期以来,城乡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存在,限制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合理转移。改革传统二元户籍制度体系,完善城乡统一的居住证登记制度,可以实行积分制等形式,降低农民工进入城市户口的门栏。比如说在城市工作了一定的年限,具有相应的财力,那么可以申请成为城镇户口等。通过配套制度改革,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创造良好的条件。四、结语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涉及各级政府、企业和农民工自身等多方主体在内的重要项目,是一个庞大的系统过程。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需要良好的顶层设计,也需要扎扎实实地解决各种具体问题。各级政府必须统筹安排,合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改革,共同推动过渡时期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和完善,为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奠定坚实的基础,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岳红伟 单位:黄淮学院
参考文献:
Abstract:socialold-ageinsuranceistoprotectourretireestosetupanormallifeofasecuritysystem,butonhoweffectivelytheold-ageinsurancefundstocarryoutauditwork,socialsecurityisadifficulttask.Basedonanalysisoftheauditworkoftheold-ageinsurancefrequentlyaskedquestionsanddifficulties,putforwardthesocialold-ageinsurancefundstocarryouteffectivewaysandmeansofauditing.
Keywords:old-ageinsurance;audit;problem;response
前言
中央党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课题组近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社会保障问题”被5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居第一位。其次是“腐败问题”、“城乡差距问题”和“贫困问题”。而社保基金是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线,基金问题始终是社会保障的首要问题,它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的稳定。由于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因而客观上存在着相关的立法滞后、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把社保基金当成“唐僧肉”利用挤占、挪用、瞒报、冒领、欺诈等手段,侵吞、蚕食社保基金,造成基金流失。社会保险稽核就是通过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防止和杜绝缴费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通过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资格、待遇水平进行核查,防止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通过对社保经办业务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控制,防止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简单的说社会保险稽核就是在社会保险领域进行反欺诈行为。
一、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难点
(一)在养老保险征缴稽核方面
1.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多年来,一些企业把“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屡禁不止。就其原因是:除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意识淡薄,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外,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
国家对缴费工资基数较明确的解释是,国发(1995)6号文《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个文件有两个附件,对缴费工资的解释略有区别。附件一: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附件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附件一允许企业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不一致。因此一些师(局)为了眼前的经济效益和政绩,用养老统筹金来平衡利润,在制定统筹方案时,只考虑当期发放,人为降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出现个人缴费工资总额远远大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这也是养老统筹比例居高不下和养老基金没有积累的原因之一。如果均按附件二核定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各企业的缴费工资基数呢?最准确的办法,就是对每个职工上年各月实发工资进行统计,累计计算全年平均工资,再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相对比,以缴费工资大于等于上年平均工资的60%,小于等于300%的范围进行调整,确定某职工的缴费工资。这种办法,对于数千人的企业,耗用的人力是相当大的。在现有稽核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缺乏可操作性。
兵团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较明确的解释是,新兵社薪险发[2001]10号《关于规范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工作的通知》,文件对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确定原则、审核程序、农牧一线职工实际承包收入的计算办法等问题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随着兵团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工身分出现了“协保”、“内退”、“自养”、“团场内部打工”等多种变化,生产经营形式有“两费部分自理”、“两费全自理”、“租赁承包”等。产品售销方式多样化:有的产品由团场统一收购(如棉花),但承包户用现金支付的短工费、拾花费、部分生资费没有进入承包户的生产成本账目中。有的产品直接由承包户自己售销(如果产品、畜产品、棉花)。因团场基础管理工作跟不上,很难计算出职工的实得收入,所以在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时,有的单位采取职工自报缴费基数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职工虚报高基数,年轻职工少报缴费基数,从而导致年轻的少缴社会保险费,年龄大的以后多套取养老金的违规行为。仅凭社保经办机构想把全师几万承包职工的缴费基数核查清楚几乎是不可能的。
2.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轻视基数核定。目前,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体系已基本建立,稽核业务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费稽核,没有将各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纳入日常稽核业务。由于部分企业没有及时建立健全各种统计、财务制度,工资发放随意化、多样化现象比较普遍。这些企业很难统计出一个准确的职工工资总额,给核定缴费基数带来了较多的困难。目前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仅凭条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甚至个别缴费单位主观上希望有关业务管理混乱,为缴费基数核查制造人为障碍,为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创造条件。
3.非公企业参保滞后,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范畴之外。多年的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度构建,并没有完全走出传统的思维定式和传统体制范围的圈子。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已基本实现。因此,一切形式的企业都是养老保险的覆盖目标。参加养老保险是所有企业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超出其范畴之外的特区,非公企业也不例外。近几年,各师社会保险机构将非公企业列为扩大覆盖面的重点。但由于种种原因,收效甚微,扩面进度缓慢,部分非公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仍游离
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这就使部分缴费基数流失。同时又使部分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损害,并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负担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不公平竞争的态势。虽然兵团统筹区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从2001年的1048人上升到2005年的12.87万人。但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公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不容乐观,在总体上处于滞后状态。
(二)在养老保险支付稽核方面
1.社区建设滞后,对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虽然兵团各企业社区都设有劳动保障站,但由于没有人员编制,没有经费。因此,大多数社区劳动保障站只是挂了牌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和社会化发放后,部分单位放松了对离退休人员管理,对长期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的人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生存状况等情况不了解不掌握。给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造成困难。
2.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质量不高且费用较高。由于社保经办机构是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经费是上级按人员编制下拔,没有其它来源,因而办公经费紧张。实行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后,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责任全部落在了社保机构身上,加之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对居住在兵团辖区以外的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只能由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独自完成。按照兵团和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凡异地离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人员每年比对指纹3次;年龄在60~69岁之间的,每年比对指纹2次;年龄在59岁以下的,每年比对指纹1次。据统计2006年未农二师异地安置或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达1.1万人。如果采用指纹比对的方法进行生存认证,每人次费用在2元左右,全年费用需5.5万元。由于使用的指纹识别系统落后,离退休人员按捺指纹不规范,比对的成功率低,费用高。因此,大多数师每年对异地离退休人员指纹只比对一次,有的师甚至2~3年才比对一次指纹。造成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质量不高。
3.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增加养老保险负担。一些单位为了减轻负担,擅自更改有关记录,为一些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方便。一些单位档案管理混乱,给退休年龄的认定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还有一些单位将临近50岁的女性个体参保人员挂靠在单位,成为单位的在职职工而提前退休。因此类问题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处理难度较大。
(三)在养老保险稽核能力方面
1.稽核人员少,稽核队伍不够健全。按稽核办法,实施稽核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由于目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多只配备了一名专职稽核人员其他为兼职,很难抽出人员对统筹区进行全面实地稽核。
2.稽核人员业务不熟练,稽核程序不够规范。社保稽核是一项新的、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不仅需要稽核人员有敢想敢干、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的品德,还要掌握财会、审计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于现有的稽核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稽核业务不熟练,在稽核工作中不易发现问题,有些问题因稽核程序不规范,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加快社会保险法律建设步伐
我国正在进入法制社会,法律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依法办事逐渐成为准则。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完善的缴费基数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以强化缴费单位据实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项业务核定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二)将实施稽核与政策宣传结合起来,清理参保真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社会公平
非公企业员工普遍年轻,企业和员工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或有偏差。目前,非公企业和企业从业人员游离于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之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企业缴费比例比较高,负担重;二是企业和员工对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有偏差;三是企业用工不规范。企业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四是员工流动比较大等等。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对非公企业参保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另一方面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拒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纳税人资格等强制手段。促使这部分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尽快纳入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
(三)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等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各师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本统筹区参加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的所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等级评选。单位信用分ABC三等级经过稽核确认,连续两年符合评定标准的为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基本符合评定标准要求并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确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已停产或半停产造成暂时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已制订还款计划并能自觉执行的,为社会保险B级信用单位;基本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却拒不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或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核的,为社会保险C级信用单位。两年内未经社会保险稽核的,视为B级管理。C级信用单位每年重点稽核
在无被举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连续两年免予社保稽核、优先办理社保结算业务。社会保险B级信用单位每两年社保稽核次数不超过两次。社会保险C级信用单位将每年实行一次以上社保稽核,并可根据情况重点稽核、对其上报的资料进行逐项严格审核、提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可将其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公告。
(四)加强缴费工资基数的公示制度,接受参保职工的监督,提高缴费工资的准确性
(五)加快社区建设,将实施稽核与加快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
2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之所以倡导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是存在其深刻的原因的:其一,实现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之举。尤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贫困现象越发明显,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不断展现出来;其二,城乡头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都是很有必要的;其三,在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国家政策也开始导向于这样的领域,也就是说当前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3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从整体来讲,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筹资模式、参保方式、社会化程度、保障水平和互济功能等方面的二元分割,使得农村基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稳定性和持续性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且城乡保险关系转移存在严重的制度壁垒。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从上述的几个方面入手去进行改善和调整: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保险制度
统一化的保险制度,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问题。明确规定,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乡村居民,只要年龄达到要求,都可以参加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改变以往城市和农村的二元障碍,保证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都能够依照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要求,参与到社会保障中去。建立健全的城乡统一保险制度,为各项城乡保险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信息基础。
(二)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规范
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和规范,不是以同样的保险价格来进行,而是依照以下的方式去进行改善和调整:其一,依照实际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要求,可以以年为时间单位去进行缴纳,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民居民上年收入的八个百分点,最高缴费标准为城市上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十个百分点。其二,对于集体补助部分,应该充分考虑区域的具体情况,将区域财政实力,城市发展水平来考虑进去,以保证其缴费标准和规范的合理性。
(三)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
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也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对此,应该明确以下内容:其一,对于已经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该根据个人的意愿,参与到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并且将原本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进行同等折算,将其纳入到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中去;其二,对于享受到集体补助或者财政补助的,应该按照新的标准规范来进行,查缺补漏,以保证养老待遇的平等性。
(四)注重城乡养老保险缴纳的管控
首先,应该以发展的观念去审视养老保险标准,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价格指数发生变化,应该以年度为单位去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缴纳标准的调整和改善;其次,制定更加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方案,保证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最后,建立健全养老基金的监督体系,对于在此过程中不依照规范做事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保证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的切实开展。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1%左右,农村的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老有所养一直是广大农民群众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政府十分关心的问题,但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障统筹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地区政府强制收缴养老统筹费,引导变成强制;赡养纠纷事件逐年猛增,家庭养老矛盾重重,危机四伏。笔者认为,出现这些偏差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农村养老体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农村社会养老的现状
(一)老龄化加快
自70年代我国成功地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5.8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为7.6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上升到8.59%。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已达1.25亿人,达到10%的老年型标准。预计到2020年将有2.3亿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5%左右,2050年将达4亿多,占总人口的26%左右。人口老龄化在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沉重压力的同时,也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老年供养系数上升,劳动年龄人口负担加重。1991年60岁以上老人供养系数为13.74%,2000年为15.6%,预计2010年达到17.62%,2020年达到23.77%,2050年达到48.49%。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1998年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
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个方面。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这是促使家庭养老方式变革的决定性因素。这种进程,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更。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会养老方式的产生;另一方面,工业大生产劳动方式的重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作为养老义务承担者的角色,家庭赡养和生活照料功能随之受到削弱。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同地区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态势。城市、沿海地区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各方面的原因出现了加速发展的态势,它们对外来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日渐增强,同时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原先隐藏在集体出工劳动方式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涌现出来,而户籍制度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改革,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市、县城和沿海发达地区流动和迁移成为可能。这些“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人员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对传统家庭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四)农村养老不能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家庭“四、二、一”人口结构的形成,家庭小型化也在发展
农村家庭人口结构也将出现以下变动趋势:
1、已婚子女与老年人分居的现象逐渐增多,老年人单身户或一对夫妇比重提高。据1995年全国人口1%抽样调查,全国只有一个老年人或老年夫妇独自居住的家庭约为2049万户。预计我国老年夫妇家庭、单身老人家庭即纯老人家庭将大规模、大面积地出现。
2、特殊老年群体大量出现。这样的群体主要有三类:一是丧偶老人群体。由于人类平均寿命延长以及性别比的变化,丧偶老人主要是丧偶老年妇女会大量增加。部分丧偶老人再婚,另组家庭。也有许多老年夫妇因一方去世而成为单身老人家庭。二是独生子女父母家庭。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身的大批独生子女21世纪初开始步入婚期,他们的父母也将由目前的准老人步入老年。三是两代老人家庭。下世纪随着人口老龄程度的加深,高龄化也将在我国出现,到那时将是许多低龄老人不能与其子女共居,但却要赡养已进入高龄的父母,组成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两代老人共居的家庭。以上这些纯老户与特殊老人群体,在居家养老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困难,需要社会予以关怀。
所有这些,决定了我国农村必须在家庭养老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这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的必然趋势。
(六)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欠账的规模过于庞大,使得我国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名义上的部分基金制回归为事实上的现收现付制;在现收现付体制下,最初几代退休者享受了远远超过其缴纳的养老金,而支付这些费用的后参加者又一厢情愿地希望通过自身的缴纳换取仍旧慷慨的养老金支付保证;然而,养老基金的积累往往不能达到这种要求,养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缴费率来维持,债务会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而愈积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博士)于1998年在比较乐观的假设条件下,根据给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测算出我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1997年的现值为17998亿元,数目惊人。理论上的天文数字已足以使我们担忧,而已经发生的养老金拖欠现象就使人们更有理由怀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系数。当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保证产生怀疑时,扩大覆盖面就成奢谈了。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产生原因
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形成是多年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积淀的结果,是很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下面将讲述其中的两个比较基本的因素。
(一)农村经济落后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地区发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国家进行干预,规定政策为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较为贫困的地区,政策的倾向对于农村的发展极为不利。
(二)立法滞后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
三、我国农村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构想
我国农村未来老年人养老方式,应在继续鼓励老人自养、家庭赡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养老社会化体系建设,并使之与其他养老方式相互补充,各有侧重,共同构筑我国农村未来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人过上健康、幸福、长寿的生活。
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应具备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三是老年医疗保健体系;四是老年救济体系;五是精神生活体系。由于我国农村老年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收入差别大,建立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应体现多元化、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点。
(一)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
这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供养方式。主要针对高龄老人及有特殊困难的老人。1996年我国80岁以上老年人有800万,75岁以上老人有2000万,且高龄老人每年正以5.4%的速度在增长,到2020年将有30%左右的老年人进入高龄期。这些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都要经历从能够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过程。他们之中将有部分人住进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务中心等设施,他们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这些老年服务机构承担下来,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费用。另一种是社区服务方式。对居家养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区老年服务组织为主提供服务人员进入家庭服务,或提供定时、专项服务。因此,社区老年服务和老年人集中供养机构,进入下世纪将会有较大的发展。
(二)老年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敌,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全依靠国家是不可能的。应根据国情和农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入,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别的医疗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励农民互助共济兴办合作医疗,并将它们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通过充实医疗设备,完善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医务人员素质,确保农村老年人享有保健医疗,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
(三)老年社会救助体系
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补充。相对贫困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老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最低生活补助,并对贫困老人减免相应费税,提供医疗方面的优惠和照顾。继续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供养,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四)老年精神生活体系
主要是根据老年人的爱好、兴趣的需要,以乡村为单位,建立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娱乐活动场所。
总之,未来我国农村将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救助、社会照料和社会福利服务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明恩溥.中国乡村生活[M].时事出版社,1998.
根据我们对相关领域文献的研究,同时,由于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求是一个离散的、非连续的变量,因此,常规的线性回归模型不能适应这种情况。而我们设置的问卷中,将农民是否愿意参加养老保险设定为“是”和“否”两种情况,因此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进行分析。本文采取自变量按类别逐步纳入模型回归的方式,回归结果显示,“性别”、“个人平均收入”、“养老方式”、“是否了解新农保”和“养老预期”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在逐步放入并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显著结果基本保持稳健。
1、被调查者性别对农民参加“新农保”意愿有显著影响
男性比女性参保需求更强烈。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男性的养老观念较为先进,“养儿防老”意识较弱,依靠自己养老观念较强;而女性的养老观念较为落后,“养儿防老”意识较强,依靠自己养老意识较弱。
2、被调查者的个人平均收入对农民参加新农保意愿有显著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其风险比(Exp(B))是2.33。人均年收入对农民参保意愿的影响程度很大,且呈现正相关,即家庭收入高的农户会选择参与养老保险;而收入低的农户会选择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较高的收入意味着有较高的缴费能力和保险需求。
3、被调查者的养老方式对农民参加“新农保”意愿的影响
回归结果表明,选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的参保意愿比选择其他方式来养老的农民更强烈,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符合经验常识。
4、被调查者是否了解“新农保”对农民参保意愿的影响
回归结果表明,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显著影响农民的参保行为,其风险比(Exp(B))是2.901,说明越了解“新农保”的农民越愿意参加养老保险,这也是符合经验常识的。
5、被调查者养老预期对农民参加“新农保”的影响
据调查数据显示,“养老预期”显著影响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农民越不担心养老,其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越低;越担心养老,越愿意参加养老保险。
(二)对缴费承受能力的考察
现实中,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建立和持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缴费承受能力,农民缴费承受能力较高,将有利于养老保险的建立和持续;相反,如果农民缴费承受能力不高,或制度规定的缴费标准超出农民承受能力,将阻碍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及时建立也无法长期持续。但是,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却绝非仅受家庭收入、富裕程度的影响,还受到文化程度、保险意识等多方面的影响,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上文类似,本文也将以农民“自身因素”以及“制度与意愿因素”两类变量群为自变量分析影响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具体影响因素。为避免变量间多重共线性的影响,本文采用多元逐步回归法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在纳入模型的变量中,“平均收入”、“是否了解新农保”、“文化”、“婚姻”四个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1、被调查者个人平均收入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个人平均收入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具有正向作用,个人平均收入越高,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承受能力越强。
2、被调查者对“新农保”制度的了解与否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
为了考察制度和意愿因素的影响,本文将“是否了解新农保”、“是否愿意参加养老保险”、“是否已参加养老保险”3个变量纳入回归模型,发现“是否了解新农保”显著影响农民缴费承受能力,对“新农保”了解的农民比不了解的农民具有更高的缴费承受能力。
3、被调查者的文化程度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文化程度对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缴费承受能力具有正向影响,且结果呈显著性,说明文化程度越高,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越高。实际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文化程度高,对“新农保”制度的了解和认知比文化程度低的人要更深刻,因为“新农保”制度是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多缴多得,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在认识到这一点并结合自己的经济基础上,则会偏向选择缴费较高的档次,为自己未来的养老生活获取更多福利。
4、被调查者的婚姻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已婚的农民缴费承受能力较低,未婚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较高。年轻的、未婚的农民往往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和接受能力基本上都高于年长的、已婚农民,这可能是导致上述结果的重要原因。
二、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简要结论
调查发现,被调查者基本信息中,南通地区老龄化程度更高,被调查者的文化素质、人均收入水平以及缴费承受能力均比玉林地区要高,说明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具有更高的缴费承受水平。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求,南通地区的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参与、需求均高于玉林地区的农民,说明新农保在南通地区的推广程度较高,在玉林地区推广程度较低。从回归分析中得出,在对农民参保意愿的影响因素中,“性别”、“个人平均收入”、“养老方式”、“是否了解新农保”和“养老预期”这些农民自身因素呈现显著性。在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因素中,“平均收入”、“是否了解新农保”、“文化”、“婚姻”四个变量对其具有显著影响。
(二)政策建议
1、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收入
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来说,未来良好的养老保障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因为在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农民考虑第一位的是基本生活需要、子女教育等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使农民有意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有可能没有参保能力或不得不选择较低的参保档次,这从江苏南通和广西玉林两地实地调研的结果比较也能得到同样的结论。因此,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较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状况,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能力,进而保证较高的参保率和参保质量。
2、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制度,目前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还不够完善,阻碍了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这在玉林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一是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广播、电视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新农保”政策总结成农民通俗易懂的政策,让农民打消对政策的观望意识,真正了解“新农保”的优越性。应当切实改善农村教育状况,整体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在调查中发现玉林地区的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提高农民文化水平有利于加深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而不是如调查中发现他们觉得“新农保”政策与他们毫无关系甚至从没听说过这样的情况。二是加强农民养老风险意识的宣传,倡导养老方式的多元化。在对两地的调查中发现农民的养老方式都较为单一,且养老方式对农民参保意愿有正向影响,农民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主体,只有其个人提高养老风险的意识和传统养老保障思想的转变才能激发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从而才能提高农民的参保意愿。
由于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将城镇企业职工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隔离开来,分别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政策。我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之中,直接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当前两种制度的不同,直接导致其缴费办法、待遇计算等细则等均有极大的差别,特别是待遇方面相差较大。非国有企业往往看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都可以不参加养老保险,因此不愿意参保缴费。而部分改制的科研院所由于其企业性质曾为事业单位,适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而改制之后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心理落差较大,往往采取瞒报基数等手段逃避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同时,由于我国在执法与监督环节中执行不到位,没有及时地对各种逃费行为予以制止、惩罚,形成了许多企业不参保缴费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局面,也极大地影响了其他正常缴费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于是选择了在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或者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工作,从而影响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正规。
(二)与企业合谋,不缴或少缴费用;或是对企业的逃费行为不举报。由于我国当前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因而用工形式也五花八门。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往往人员构成复杂,分布面广,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同时,约束企业的劳动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如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操作、用工合同不规范等,直接给参保工作带来困难。这类企业员工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农村,他们缺乏劳动风险意识和劳动风险损失补偿意识。非公有的许多企业用工制度极不规范,相当多农民工往往不签订合同或只签短期合同,且条件苛刻。这些身份为临时工或季节工者,一遇经济波动,首先被解雇,企业福利待遇也无权享受,更不能参加社会保险。一些外企、私企聘用的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这就加大了参保登记工作的难度。当企业知道职工认识到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时候,企业会与职工达成协议,用少量的代价换取职工的隐瞒或不举报。当职工知道企业扣留了他们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时也因为怕失去工作而不向社会保障机构检举,从而造成了养老保险费用的流失。
二、职工个人逃费原因
(一)客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原因导致职工逃费。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不高,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造成相当部分国有企业无力承担起为全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责任。还有一些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导致职工客观逃费。20世纪末由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国有企业以及传统集体企业纷纷改制,从新确立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一些企业由于改制较早,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确立以前便已完成改制,企业改制中并没有考虑到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没有预留职工养老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等职工意识到养老保险问题时,企业已经破产或者清偿,已经没有能力来负责原有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此时,如果职工想要确立养老保险关系,必须补缴前期本应是企业为自己所缴纳的那部分欠费。而这笔费用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职工往往放弃。二是制度原因导致职工逃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规定:在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因为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为15年,那么理论上来讲,只要是职工缴费年限达到了15年,那么他就拥有了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而是否继续缴费只是在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有所调整而已。于是部分职工在达到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后,不再继续缴费。而一些下岗职工再就业或者是年纪较大的农民工由于此前没有参保或者由于某些原因没有缴费年限记录,而一旦参加工作则必须从新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从零开始计算。但是由于这些职工年龄普遍偏大,即使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满足不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因而无法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只能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则划入统筹基金。这种情况下,职工往往很容易与企业合谋,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主观原因
一是职工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了解,曲解、误解了国家的政策法规。一些职工在退休前往往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了解或者对该制度一知半解,也不会主动去关心该制度,因此他们会容忍雇主的逃费。同时,有些雇主为了自身利益向职工散布消极言论,使职工产生政府乱收费、转嫁国企改革成本的错误认识,从而使他们对养老保险产生排斥感。
二是职工的个人短视。许多年轻职工缺乏风险意识,对养老问题等后顾之忧考虑甚少,不为自己进行老年储蓄。这主要是由于一些职工不会主动为退休的生活保留足够的积蓄,往往因为当前的需要而更注重眼前利益,认为既得工资比缴纳养老保险费更重要。
三是职工的贫困或临时财务困难。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得贫穷的职工连眼前的基本生活需要都难以满足,这个时候进行养老储蓄更是无从谈起。对他们而言,度过眼前困难期远比缴纳数量不小的养老保险费用重要,尤其是未来的养老保险金是个未知数的时候。而目前收入勉强能够保证生活需要和养老保险缴费的职工,则会因为发生某些变故而导致产生临时财务困难,这个时候逃费就不可避免地发生。
四是职工对养老待遇回报的期望值较低。从当前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来看,仅凭职工目前的缴费年限与工资是不能够精确的计算出将来养老金的准确金额的。由于养老保险缴费期限长,在缴费与待遇关系不明确、职工很难准确预知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收入的状况下,职工就会对养老金的预期收益产生较低期望值。另外,养老保险的回报率可能远远低于股票、基金等投资手段的回报率,有时甚至低于银行储蓄的收益回报率。因此,部分职工对参加养老保险有抵触情绪。
五是对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信心或认为该制度不公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至今还没有遇到资本主义国家养老保险所遭遇的各种问题,但是由于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因为体制改革的原因,导致大量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当时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时候完全忽视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采用经济补偿的办法强制解除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极大地损害了养老保险在职工心目中的地位,导致职工对该制度失去信心从而导致逃费。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年轻职工因为觉得缴费时间长而获取待遇回报的时间遥遥无期、相对价值低或者他们得到回报的可能性很小,或是觉得让他们承担两代人的退休金负担是不合理,而一些职工可能预期不能活到退休之后而选择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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