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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随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其中绿色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从狭义上看它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内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银行与环境经济专家在《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的恢复,并且和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管理体制、政策法律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也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
1.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3.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现行税制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应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输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扩大并建立完善的环境税种体系,明确征收范围。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完善税制要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4.改革消费税制度。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进行改进。
(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
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我国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绿色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绿色税收立足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仅要求事后的调节,更重要是利用税收对环境、生态的保护进行事前的引导和调控。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21。
2绿色税收在国外的实施
2.1国外绿色税收的特点
2.1.1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2.1.2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2.1.3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主要类型
第一种,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
第二种.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
第三种.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14J。
3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设想
3.1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有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第三.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税收这方面的内容较少。
第四,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另外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0
3.2构建我国绿色税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鉴国际经验.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fq税种。即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开征空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烟排放量及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累进税率.从量计征。有害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这两者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最主要因素.对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进行征税,可以减少燃料的使用。进而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体系还不完善,单独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还不可行,因此现阶段只能开征空气污染税I71。
(2)开征水污染税。对于企业排放的废水,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根据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的含量设计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呈正相关变化。对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废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通常差别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8J。
(3)开征固体废弃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渣与不含毒物质的废渣及其他工业垃圾因视其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分别设置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然后逐步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其计税依据可以选择按重量征税、按体积征税、按住房面积征税或按人均定额征税。在税率设计上,对同一种类垃圾,还应区分不同堆放地点、不同处理方式加以区别对待。
(4)开征污染性产品税。污染性产品主要是对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稀缺资源使用的产品课税。从而提高这类产品的相对价格。减少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例如.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保问题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税加以解决。此外还可以对油、农药、杀虫剂、不可回收容器、化学原料及其包装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产品进行课税。
(5)噪音税。可考虑对特种噪音,如飞机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政府筹集此项资金,可用来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等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3.2.2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1)扩大征收范围,
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问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合理调整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可再生资源.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资源的单位税额、稀缺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单位税额。通过对部分资源提高征收额外负担,遏制生产者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同时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在出口退税方面.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
(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适当提高税率
3.2.3健全现行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的税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实施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和设施的税收优惠,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l1Ol。
3.2.4制定促进再生资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再生
随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其中绿色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从狭义上看它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xej-~油征收的消费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内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银行与环境经济专家在《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的恢复,并且和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管理体制、政策法律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xej-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也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
1.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3.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现行税制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应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输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扩大并建立完善的环境税种体系,明确征收范围。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完善税制要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4.改革消费税制度。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进行改进。(1)适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采取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保护环境迫在眉睫。然而,生态税的研究在我国却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研究内容与方法的局限及缺乏对国际上税收实践的跟踪研究;更重要的是生态税作为一种环保政策,由于在其执行过程中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①],从而使其环保效果大打折扣。因而,本文将对我国生态税制度进行探讨,试图通过建立更完善生态税制度,使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一、生态税概述
生态税是指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向所有因其生产和消费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纳税人而课征的税收。生态税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环境和资源问题不是非常严重时,国家的一般税收制度体系中存在“非意识性的环保税收措施”[1]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人们普遍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的必要性,更谈不上重视。因此,税收还不能被有意识地作为一种实现特定环保目标的经济手段。但是,在税收制度体系中,某些规定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作用。比如说,仅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将某些污染项目纳入到征税范围;第二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征某些生态税种阶段。人们逐渐开始意识到工业化带来的生态灾难。尤其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接连发生的较为严重的污染事故使经济发达国家开始重视环境问题,纷纷着手制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法规,同时有意识地运用税收手段,主要是开征各种污染税;第三阶段,20世纪七十到九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全面、系统的“绿色税制改革”[2]阶段。随着人们对环保认识的提高,环保措施开始从注重“末端治理”转向“全程防治”。与此相适应,以OECD国家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税收方面也开始从简单的征收污染税转向全面、系统地调整税制,以体现税收的整体环保要求。
二、我国生态税现状
为了抑制生态环境恶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开征了某些与环保有关的税种,制定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政策,但并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生态税。
(一)现行税制中与生态保护相关的税种和税费政策
这些税种和税费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3] [4]:
1.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具有直接或间接意义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虽不直接或并不完全针对环境保护,但对环境保护也有积极作用。
2.有利于环保的各项税收优惠措施。增值税中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废旧物资回收、鼓励清洁能源和环保产品等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环保取向更加清晰;消费税环保用意明显(见图1[②]),对小汽车、摩托车的重新分类和税率调整体现了按污染程度设计税负(税率)的环保新理念;农业税对改良土壤、提高肥力、增加肥力、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给予减免税。
图1 2002-2007年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税种征收额趋势图
3.支持环保事业的税收措施。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车辆购置税等。
4.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若干行政规费。主要包括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目前由环保部门征收,收费项目包括污水、废弃、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超标噪声。某些环保规费具有税收特征。
从构成比例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只占总税种的22%[5],相对于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这个比例还是比较低的。
(二)现行生态税效果分析
从绝对额分析,与环境有关的资源税、消费税等各主要税种呈逐年上升趋势,从近6年的数据来看(见表),2007年的绝对数额比2002年增加了2353.9元;但从相对额分析,这五种税的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却从2002年的10.14%下降到了2007年的8.24%(如图2)。比重的下降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因为环境质量的改善使税基相应缩小,另一种是因为绿色税制的发展滞后于经济,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5]。就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而言,明显是属于后一种的。也就是说,我国生态税在这几年相对而言萎缩了。鉴于我国环境状况的严峻性,加快生态税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
表 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税种征收额占税收比重[③](单位:万元)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资源税
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合计
税收总收入
生态税占税收比重(%)
75.1
172.5
470.9
76.8
28.9
1724.2
16996.6
10.14
83.1
1221.7
550
91.6
32.2
1978.6
20466.1
9.67
99.1
1550.5
674
106.2
35.6
2465.4
25718
9.58
142.6
1634.4
796
137.3
38.9
2749.1
30865.8
8.9
207.2
1885.7
940.2
176.9
49.9
3259.9
37636.3
8.66
261.3
2206.8
1156.3
385.5
68.2
1 引言
当前全球环境的恶化程度与日剧增,对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制造业在将制造资源转变为产品的制造过程中,以及产品的使用和处理过程中,会同时产生废弃物,形成制造业对环境的主要污染源。由于制造业量大面广,因而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很大。制造业一方面是创造人类财富的支柱产业,但同时又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如何使制造业尽可能少地产生环境污染是当前环境问题研究的主要方面,于是绿色制造的崭新概念应运而生。装备制造业是制造业的核心,装备制造业的绿色化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江苏装备制造业的现状
我国机械装备制造业的地区分布结构大致分6大块,包括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京津地区)、东北地区、华中地区和西南地区。长三角地区是我国机械装备制造业总量最大、产品水平最高、经济效益最好的地区,正在成为国际机械装备制造业的中心之一。江苏机械装备制造业的经济总量已连续24年居全国前列。
进入“十一五”以来,江苏机械装备制造业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2006~2009年的年均增速均高于20%以上的速度,高于江苏GDP的增长速度,江苏机械装备制造业无论是规模,还是产品的数量和档次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
2008年,全省规模以上机械行业完成现价工业总产值14 135.92亿元,销售产值13 813.28亿元,成为江苏省第一个工业总产值和销售产值过万亿元的工业行业。2009年江苏机械装备工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工业总产值达到17 136.6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6.34%;工业销售产值16 774.9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6.49%,增长速度高出全国0.3%。
江苏省装备制造业总量规模很大,企业单位数、总资产和增加值总量均居全国第一,但仍然没有摆脱粗放型的发展模式,不符合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要发展绿色装备制造业就需要提高装备制造企业自身的技术能力,从技术节能、培育清洁能源产业、淘汰落后设备3方面推进装备制造业产业升级。
3 营造促进江苏绿色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3.1 强化产业政策引导,加快发展绿色装备制造业
制定和组织实施绿色装备制造业产业政策,引导绿色装备制造业发展方向。根据中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绿色技术、工艺和装备,限制、淘汰技术水平低、役龄超过一定期限、耗能高、污染严重的工艺装备。加快装备制造业结构调整,促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管理一条龙服务的总承包公司,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依托省设备成套局、省装备集团和拥有核心技术的骨干企业或科研院所,对重大装备项目实行技术总承包,承建重大成套设备工程,提高成套装备集成能力。实施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发展战略,实现绿色装备制造业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绿色装备制造业的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3.2 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扶持绿色装备制造业发展基金
鉴于江苏省装备制造业的现状,省级财政应拿出一定资金,建立扶持绿色装备制造业发展基金。对重大绿色技术装备研发和引进消化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效率优先”原则,主要用于支持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或在国内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生产前景好的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点项目的补贴;用于支持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研究开发资助及奖励基金;用于人才引进和培训,重点企业、引进重点人才的补贴,攻克重大科研成果人员的奖励。
3.3 实行积极的融资信贷政策
围绕绿色装备制造业发展重点,设立重大绿色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并以此来广泛吸引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入绿色装备制造业。鼓励企业运用资本运营方式,采取股权置换、债转股、发行企业债券等形式,多渠道募集发展基金。对于国有企业债务负担,采取打捆缩水还债方法,由政府出面一并与银行共同协商解决。对出口绿色技术装备给予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改善融资渠道。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其余领域都允许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鼓励外资和民营资本参与绿色装备制造业战略调整。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绿色技术研发费不受比例限制在管理费中据实列支,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企业通过加速折旧,加快自筹资本积累,提高投融资能力。
3.4 深化税制改革,用税收杠杆振兴绿色装备制造业
(1)借鉴国外经验,适当开征环境保护税种,扩大绿色装备制造业的市场需求。可以开征垃圾税,促使企业更多地采用垃圾处理装备,比如垃圾发电装备、秸杆回收与利用装备等。垃圾税的开征,能够促使产生垃圾的企业更多地采用绿色装备,由此扩大了部分绿色装备的市场需求。还可以开征废气排放税、水污染税等,促使各类企业使用环保技术装备。
在开征这些环境保护税种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分别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激励环境保护的优惠税收政策。比如,荷兰政府规定绿色投资免税。美国税制中有一系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直接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措施上。我国也可以采取类似的优惠税收政策,这些优惠税收政策的制定更能刺激各类企业使用绿色装备。
(2)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对于绿色装备制造企业要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适当地减免一部分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税收。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太阳能发电设备等绿色装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采用绿色装备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在关税中增加与绿色装备有关的附加条款。其课税对象可分为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两类。进口商品征税主要针对有严重污染或预期污染又难以治理的机械装备,要增加其税负;出口商品主要针对风力发电、环保装备、秸杆回收利用装备等绿色装备,要全额退税,甚至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3.5 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应适当优先安排绿色装备制造业项目用地,对绿色装备制造业大项目、绿色技术项目用地实行更为优先原则。建议政府每年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适当的比例提取绿色装备制造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并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各类绿色装备制造业企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调节、补贴绿色装备制造业项目用地地价。
3.6 加快建立绿色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和支撑体系
支持重点绿色装备制造业企业建立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搞好咨询服务,组织技术推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成立省绿色装备制造业专家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对全省绿色装备工业重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指导,搞好绿色装备制造业战略研究,有关技术、市场、政策等方面的信息,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服务。
3.7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发展绿色机械装备工业,人才是关键。针对现有机械制造业人才队伍的现状,应紧紧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三个主要环节,努力建设好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制造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和调动现有机械装备制造业人才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与激励机制,挖掘现有人才的潜力。进一步强化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建设一支绿色机械装备制造产业工人队伍。尽快研究制定引进绿色机械装备制造业各类技术专才的政策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引进绿色装备制造业急需的人才与智力,特别是在引进绿色装备制造业急需的绿色产品技术研发人才,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创业和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绿色税收(Green Tax)又称环境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调控自然环境保护职能凭借税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强制性地征收财政收入所发生的一种特殊调控手段。充分体现了国家以自然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宏观税收调控职能。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的生态税费而且凡与自然生态环境有关的税收调节手段也都应包括在内。
一、我国现行绿色税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我国现行绿色税收的现状。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在调控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仅环境排污收费一项,国家就规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四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1994年税制改革后,23个税种里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种都与生态环境有关,现行的税制中采取了保护环境多种措施,主要包括:(1)增值税对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销项税额。(2)消费税将污染环境的烟、鞭炮焰火、不可再生的成品油类和高能耗的摩托车、小汽车列入征收范围,并根据污染的轻重设计了不同的税率。(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4)资源税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列入了征税范围。
2我国现行绿色税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1)缺少环境保护的独立税种。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现行税制中虽然有些税种涉及到环境保护方面,但其调控的力度往往不够,难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最佳要求。
(2)排污费的征收存在不足。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使得环境污染单位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花钱防治污染。相对于税收制度,排污费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致使其征收方式不规范,征收范围比较狭窄,强制力较弱,征收乏力,拖欠现象严重。而且收缴上来的排污费,缺乏预算约束,监督考评制度也没有到位,致使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太理想。挪用、挤占、拖欠、积压排污费资金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到污染治理资金的使用效益。另外,我国的排污收费归地方政府所有,中央财政不参与分配,费用征收和使用地方差异较大。在经济发展的中心目标指导下,地方政府也往往利用此项收费作为吸引企业入驻的一项优惠政策而使得这一收费制度形同虚设。
(3)我国的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过窄。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源税只是针对开采的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一直都被作为一种调节级差收入的手段,没有考虑对于水、土地、森林、海洋等目前污染严重或稀缺的资源要素进行征税。在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其环境保护功能往往被忽略,过低的资源价格驱使着企业不重视资源开采使用的效率,过度开发、资源浪费现象受到利益驱逐的地方政府的默许,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征收的范围过于狭窄,资源税率很低,只能补偿资源占用的级差收入,与节约资源的宗旨相去甚远。
(4)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形式单一。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而且多从国家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进行考虑,勉强和环保结合,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对于不同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根本不能有效的鼓励人们增加使用低污染的产品,也不能激励企业最大程度的减少污染。
(5)与环保相关的税种环保力度不够。虽然从2006年4月1日起,我国对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但是消费税的环保作用并不明显。对电池、口香胶、一次性塑料袋、食品包装用具、化肥等这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征税范围仍然太窄;汽油、柴油、鞭炮、焰火、一次性木制卫生筷、实木地板等一部分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偏低,没有发挥消费税的环保功能。另外,现行车船使用税制度对车辆分类按辆或按净吨位定额征收,税制的设计基本上没有考虑环保因素。由于同一类型机动车的性能、油耗、尾气排放量不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对该类型的机动车采用相同税率、按辆或按净吨位征收的方法显然有失公平,更不利于污染的防治。此外,由于车船使用税征收额度较轻,实际操作中很难起到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
二、构建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议
国外绿色税收研究和实践表明,环境税不仅可以改变污染者的行为,而且其税收收入还可以用来保护环境和改善税收结构,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三赢”。我国是一个人均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同时又是资源消耗大国、环境污染大国,生态问题一直十分严峻。未来的几十年里,我们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资源消耗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摆在眼前迫切需要解决,建立并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已成为我国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
1.改革排污收费制,开征专门的环保税种。
我国的绿色税收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税种:能源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大气污染税、噪音污染税等。另外,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应合理分配所征收的环保税收。建议环保税划作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地方政府征收,环保税款要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环保专项基金一是用于污染源的治理,由政府建设环保设施或以有偿的方式提供给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费用;二是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研发有利于节约资源和降低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实现生产的低成本、高效率。
2.完善现行资源税制度
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能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税收作用,故应对现行的资源税进行完善,主要办法有:(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征税对象扩大到矿产、水、森林、草场、土地等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2)完善计税方法。将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生产数量计征,对资源税的征收应采用累进制的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拉大税档之间差距,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3)将有关土地课征的税种并入资源税。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同时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统一内外税制,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共同调控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4)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开发利用替代资源。
3.开征燃油税
在我国,燃油税的实施方案早就被政府列入规划,但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没能实行。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开征燃油税,是解决我国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的一项有力措施。一方面可以从经济利益上制约对石油资源的消耗,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人们使用环保交通工具,或使用洁净的替代能源,从而减少燃油对大气的污染。目前国际油价不断攀升,而人们对于燃油的消费则缺乏理性。在国际油价持续走高的环境下,及时推出燃油税是提高民众节约能源意识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也有利于汽车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型及能源替代型车辆的生产,降低汽车行业的能源消耗水平。
4.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企业和单位治理污染,在税收政策上要给予倾斜。除了以“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享受免税之外,对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仅免征环境保护税,还应在一定时期内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设备、环境检测和研究仪器,应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对投资于环境治理与保护项目的企业实行投资抵免和再投资退税政策进行鼓励;鼓励企业购置治理污染的设备,购置款可以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抵扣,企业环保性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环保产品生产企业以适当的税收减免补偿;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研制防止污染的技术和设备,对开发的新技术转让收入,在一定时期给予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照顾。
5.调整完善其他相关税种
对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可通过征收消费税,提高其生产成本,通过价格信号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将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绿色产品”可以替代的各类包装物、一次性使用的电池、塑料袋、餐饮用品以及氟利昂等产品列入征税范围,可增设煤炭消费税税目,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对于资源消耗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清洁消费。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继续采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小汽车免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作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另外,考虑到燃油税的调节作用,在改革车船使用税时,应与燃油税相互配套,以更好地发挥其环保功能。
除了以上几项主要建议之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减轻绿色税收纳税人的排斥情绪。公民自觉的环保纳税意识是绿色税收政策顺利有效实施的基础,政府应通过印发宣传材料、举办宣传活动、利用新闻媒体等方式,加强对环境保护观念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保和纳税意识,以保障绿色税收政策的实施。
党的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思路,要求政府采取恰当手段对环境污染进行控制,因此笔者认为改革传统税收制度,建立绿色税收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一、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绿色税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以排污收费制度作为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没有专门的、系统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税收制度,只是在一些税种中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的性质和功能,具体存在以下税种:
1.资源税。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其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和盐等,其征收目的主要是调节在中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功能。同时,由于征收范围较窄,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如森林、海洋、淡水资源等未列入征税范围,不利于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
2.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均与土地使用有关,分别于1988年和1987年开始征收,其目的是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和农用耕地资源,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恰当调节土地级差收入。这两个税种的税收收入额较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7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91.57亿元,全国耕地占用税收入为89.9亿元,两者之和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不到1%。较低的征收力度使得这两个税种对于促进土地的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作用并不明显。
3.消费税。我国于1994年开征消费税,其目的在于抑制超前消费,调整消费结构,贯彻国家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增加财政收入。其中,对汽油和柴油及机动车如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等五类产品征收消费税,与环境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少消费、降低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由于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需求结构的变化,此类征税对于控制消费的作用并不是很明显。
4.增值税。增值税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和产品采取低税率或者免税的政策。由于增值税具有中型税收的特点,所以在绿色税收中的作用较弱。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于1991年开始征收,其目的在于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节投资结构。对于国家重点发展且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如农林、水利、能源等领域实行零税率,对于国家鼓励发展但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损害的项目实行5%的轻税率,而对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规模小、效率低、污染重的项目实行30%的高税率。该税种对环境保护具有一定的事前预防作用。但是,由于该税种是与国家的产业政策联系在一起并受其制约的,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经济利益和目标的限制,致使部分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但有可能带来较高经济利益的项目享受较轻的税率。目前,对于2000年1月1日后新发生的投资额已经暂停征收该税。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于调节消费和投资方向,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相关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分散、征收范围过于狭窄、调节作用较弱和系统性较差的缺陷,难以适应我国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思路的转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系统化。
二、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设想
1.改革排污收费,开征环境保护税
排污收费一直是我国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对于控制污染和环境保护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制度暴露许多弊端。实行税费改革,完善税法,统一税制,征收环境保护税是我国改革和规范税制,以经济手段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的必然选择。根据国内和国内环境保护现状,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的实践,结合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税收方面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环境保护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税种:(1)空气污染税。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空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单位征税、以其排放量和排放气体的浓度为依据,实行从量课征的累进税制。
(2)水污染税。对排放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及生活废水的城市居民征税,确定一定的标准,根据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和浓度进行折算,实行有差别的累进税制度。(3)固体废物税。对包装饮料的包装物、废纸、纸制品、旧轮胎等废物按其体积和类型进行定额征收。(4)噪音污染税。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噪音的生产经营者征收,以造成的噪音超过人或动物的承受能力的分贝值作为征税的依据。(5)能源税。在征收对象上有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等,应根据不同种类设计不同的征收方法和标准,对使用量超过既定标准定额的,实行累进税率。
对以上构建的五种税,在征收的过程中,实行追究责任制,根据使用、消耗、排放量的大小,坚持“谁使用、谁污染,谁负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将环境保护税收入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
2.完善资源税
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中,资源税的运行主要遵循“资源—产品—环境废物”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运行模式。而循环经济中,它的运行模式遵循的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与以前相比,其显著特点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在这种经济发展中,由于对资源利用的节制和效率预期应与对经济数量的增长预期相和谐,自然而然会使资源在开采和使用取得强势地位。我国现行开征资源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并没有把资源的环境成本和社会价值内在化,这样既不利于资源按社会成本定价,更不能使之按可持续成本定价。鉴于此,我国资源税的改革可以注重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及部分急需保护的可再生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另外,将其他与资源有关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合为土地税;对与资源有关的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等进行“费改税”,使其成为资源税的一部分。(2)调整税额设计。在进行税额设计时,既要考虑调节级差收入,又要考虑到资源的开采和保护,提高单位税额,对于不可再生、稀缺性及开采污染严重的资源实行高税额;改变现行单一的从量计税方法,对不同性质的资源,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将计税依据由销售和使用环节调整到生产和开采环节,以限制无序开采。(3)资源税应逐步体现可持续的利用价值,通过资源税的限制征收保证后代人能够保留大量的资源基础,造福子孙后代。(4)资源税要体现由于资源开采产生的外部性成本,对资源过量使用的单位应负担解决由此受到影响人员的生活和福利补助。比如由于开发土地、征地拆迁造成农民失地、失业,就要由相关单位安排工作就业、落实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这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社会效率最大化和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一、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税制设计
在保证税收总体规模满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时,具体税制设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在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税制的特点,将社会和谐贯彻落实到税制设计的每一个环节。
1.建立以人为本的税制
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大笔支出常常会给民众带来沉重的负担。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以个人为单位,没有考虑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项目偏少,且没有考虑到以上大笔支出负担。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制征管工作的开展,但就现实而言,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做到以人为本,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民生改善。结合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推广,应该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扩大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将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同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2.促进就业的税制
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能够让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增值税转型对扩大就业有着积极意义。生产型增值税不鼓励投资,对投资甚至有抑制效应,自然不利于就业的扩大,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对应的增值税能够得到扣除,有助于投资规模的扩大,相应地,能够促进就业的增长。
更多的具体税制改革,需要在税制设计中融人促进就业的理念。企业所得税就是这样的一个税种。在设计企业所得税制时,应该考虑给带来更多人就业和再就业机会的企业,例如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
3.促进城乡同步发展的税制
中国已经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但在当前,城乡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较大,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尚不具备,需要给农民较长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政策。具体说来,应该实行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这样,需要进一步探索适合特定时期农村特点的税制,创造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例如,可以通过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制度,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助于农业的发展,有助于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4.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税制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民生的改善离不开这种和谐。进一步完善税制,应该按照有助于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按照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需要,完善相关税制,开征新税种。例如,按照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的要求,建立资源税税率(税额)有效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将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再如,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提高某些对环境保护不利商品消费的税率。又如,开征环境保护税(碳税等绿色税收)和物业税等一些新税种。这些新税种会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产生更为直接明显的效果。环境保护税会直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物业税的开征,有助于土地这种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会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有助于房价的稳定。
二、现行税制设计的主要不足
比照上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税制设计要求,现行税制凸显出以下不足。
1.税种设计不够完善
税制的设计不科学,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管理的需要不尽和谐。一是征税依据没有体现市场价值。比如,不动产计税没有考虑市场价值实行动态征收,现行不动产税制仍然是依据历史成本为征税对象。二是征收范围仍然偏窄。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对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使得这些资源的使用成本偏低,变相刺激了这些非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另外,生态税收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三是主体税种功能弱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名义上形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框架,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水平较低,所得税没有成为主体税种,而仅发挥辅助税种的作用,从而使我国税制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转税即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一主体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加之征收管理薄弱,难以充分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远未成为我国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四是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制度,严重制约了企业跨地区的重组、联营、兼并,不利于企业之间打破地域竞争。五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加大了这两个税种的征管难度;生产型增值税不仅无法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抑制科技进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偏小,调节力度不足。
2.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不合理
“十五”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税的比重有所上升,间接税的比重有所下降。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01年的19.2%提高到2005年的24.6%,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占税收收人的比重,从2001年的58.6%下降到2005年的53.7%,但间接税比例高、直接税比重低的格局并未发生本质变化。由于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大,造成原先确定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名不符实,不利于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同时,在具体税种的设置方面也有不少问题:有些税种重复设置,有些税种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有些税种已经或者将要逐步失去存在的意义,该废止的没有废止,该合并的没有合并;有些国际上通行、中国也应当开征的税种没有开征。
3.税收负担的公平性亟待加强
从税收负担的公平性看,由于我国长期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制度,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对不同地区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对城乡实行两套税制,个别税种存在着对外国产品的非国民待遇,税率、税收优惠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结果使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收负担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现行税制未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即一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税收歧视,另一方面存在着“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负担不平等。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收水平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往往要负担更多的税收;二是不同经济成分税负差异过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及其他经济成分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三是不同区域的企业税负水平不一。我国是将优惠政策置于沿海发达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税收高于东部经济特区;四是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税率差不多8%,而内资企业的综合负担税率在33%以上。另外,由于直接税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尤其是来自所得税类的比重过低,必然会影响税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4.税收调控力度欠缺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够,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不尽和谐。现行税收体制在公平税负,引导投资向落后地区转移,刺激贫困落后地区的消费和出口,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力优势等方面还显得比较乏力。中国现行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间接税最大的缺点是逆向调节作用,收入越低,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对越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差距不断扩大,就更需要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目前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收收入规模小,征管水平低,其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很低,还没有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有限。
5.地方税收体系不完善
由于地方税体系不完善,地方税收的聚财增收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分税制将75%的增值税和全部的消费税划归中央,把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划归地方,而经济落后地区往往第三产业不发达,营业税税源极为有限,这就造成了地方税收收人不足,财政困难。而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城乡分割问题,如在城市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只在市、县、镇、工矿区征收,这种税收政策格局对调节城乡区域经济发展不利。加之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一个明确、合理的税权划分与税权分配模式,从而造成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财权与税权不相匹配的混乱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