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咨询服务!

安检履职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7-17 10:33:3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安检履职报告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安检履职报告

篇(1)

8月3日,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食安办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检查的通知》,确定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各级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8个部门进行检查,主要检查2010年以来落实“三定”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责任的情况;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食品安全事件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收到的效果;是否存在职责边界不清、关系不顺、权责不一致和监管交叉或空白等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队伍建设的情况。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这次检查高度重视,按照部署要求,认真梳理职责履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编办、监察厅(局)和政府食安办报送了自查报告。各级编办、监察厅(局)和政府食安办密切配合,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评估检查:一是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省检查组先后走访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名;各市、县(市、区)检查组共走访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4409名。二是走访监管对象。省检查组先后走访贵都大酒店、山东大学学人大厦等监管对象10户;各市、县(市、区)检查组共走访监管对象6517户。三是开展社会调查。省检查组向省发改委、公安厅等17个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发放调查问卷170份,利用省社情民意调查平台随机对全省城乡居民2000人进行电话调查;各市、县(市、区)检查组共向社会民众发放调查问卷34084份。四是进行实地检查。省检查组分两组对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等8个部门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考察相关事业单位等形式进行了实地检查。各市、县(市、区)检查组分别深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了检查。五是进行实地验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省检查组实地查看了济南仲宫生猪屠宰厂、济南康净保食洁餐具消毒中心和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附近小作坊、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状况;查验了济南市八里桥蔬菜批发市场、匡山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天桥区大润发超市、玉函银座超市的食品安全情况,进一步验证了我省食品安全状况。六是召开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省编办和省监察厅、省政府食安办有关负责同志及省检查组成员听取了省公安厅、林业厅等15个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介绍,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研讨。

从检查情况看,两年多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食安委的部署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监管措施,认真开展工作,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一、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得到较好落实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围绕“三定”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工作分工,逐步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一)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一是各级农业部门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农业执法机构建设,进一步增强了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产地环境监测,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适时进行检测,省农业厅每年对2个市进行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调查监测;加大农业标准制定和推广工作力度,全省每年制定种植业标准50个左右,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已达4300万亩;加强农产品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全省“三品一标”(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创新农药监管模式,组织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农药经营备案制度,得到农业部充分肯定并在全国推介。

二是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通过签订《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形式,认真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大力推行健康养殖,全省健康养殖面积已达340万亩;强化渔业标准化生产,深入实施“500万亩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全省建成一批现代渔业示范区;积极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全省认定无公害产地650个,完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登记17个,无公害水产品和地理标志水产品数量均居全国首位;加强品牌培育指导,连续五年组织山东“十大”渔业品牌推介活动,我省渔业品牌影响力不断增强。

三是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认真制定、修订和落实畜牧业地方标准161项,全省组织创建国家级、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155个和400个,建成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县4个,进一步提升了畜牧业标准化水平;开展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全省认定无公害畜产品产地企业1121家,认证无公害畜产品企业586家,进一步规范了畜产品生产行为;开展畜产品风险监测和兽药残留监控,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应急监测,全省共抽检饲料、兽药、生鲜乳、猪牛羊肉、禽蛋、蜂产品等1.5万余批次,进一步促进了畜产品质量提高。

(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一是质监系统积极开展“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年”活动,建立企业法人约谈和企业履职报告制度,全省组织召开约谈会400余场,约谈食品企业法人1300余家,有力地推进了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积极落实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组织完成全省86家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重新审核工作,注销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30家,进一步夯实了乳制品质量安全基础;认真做好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全省对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81417个批次、风险监测3554个批次;组织研发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记录系统,实现了全省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安全食品可追溯管理。

二是各级商务部门修订完善并认真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通过签订《生猪屠宰管理目标责任书》形式,强化了生猪屠宰目标管理;加大屠宰企业实时监控投入,省商务厅投资1850万元,实现了对全省130家规模以上屠宰企业远程监控,有效提高了生猪屠宰监管水平;采用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宰前、宰中和宰后查验制度;积极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关停不合格屠宰场点,优化了屠宰场点布局;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济南、青岛、潍坊等7个市建成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提升了城市居民肉品安全水平。

(三)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工商系统加强市场准入监管,认真落实食品流通许可制度,为全省38.7万户食品经营者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优化了市场准入环境;加强乳制品市场监管,为全省5.9万户乳制品经营者进行重新登记,规范了乳制品经营行为;认真落实市场监管“四项制度”(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制)和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对预包装、散包装、自制加工三方面食品分别注明安全信息和经营信息),强化了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监督管理;积极推行供货商信息备案制度,强化了食品供货源头监管;加强儿童食品、农村食品、节令食品等重点食品抽检,全省组织各类食品检验1.5万余批次,加强不合格食品跟踪检验,建立3次以上检验不合格食品黑名单制度,有效规范了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秩序。

(四)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监管情况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餐饮企业日常监管,推行餐饮安全承诺制度,全省印发并组织签订餐饮安全公开承诺书20万份,进一步增强了餐饮企业食品安全意识;积极开展餐饮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和等级公示工作,全省已完成1.7万余家餐饮企业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加强量化分级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寻找笑脸就餐活动,有效引导了公众理性消费;组织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制度,积极开展餐饮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全省评选出3755家示范单位、180条示范街、11个省级示范县,提高了餐饮企业食品安全水平;认真落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加大保健食品注册试制和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力度,进一步规范了保健食品生产行为。

(五)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情况

各级卫生部门认真落实国家风险监测计划和省风险监测方案,对全省17大类160个品种进行风险监测评估,得到卫生部的充分肯定;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完成全省现行287个推荐性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研制了阿胶及阿胶良好生产规范两项地方标准;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全省共审核备案登记8511份,备案量位居全国前列;推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全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532家进行量化分级管理,提升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水平。

二、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力度不断加大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问题多发的重点区域和场所、重点生产环节、重点制售时段为工作着力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收到了较好效果。各级农业部门以生产企业、合作社、批发市场等为重点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使全省蔬菜平均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开展养殖鱼类滥用抗生素、制做“糖干参”等专项整治,提高了水产品合格率。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开展兽药残留、饲料添加剂专项整治和奶业生产秩序整顿,规范了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行为,保障了鲜奶质量。各级商务部门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全省查处各类生猪屠宰违法违规案件1269起,取缔私屠滥宰窝点351个。质监系统深入开展乳制品、植物油等重点产品和“瘦肉精”、“塑化剂”、工业明胶等重点违法添加物综合整治行动,全省查处食品违法案件1.1万余起。工商系统开展食品销售场所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全省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件1628件,取缔无证经营者1905户,捣毁制售假食品窝点35个、“地沟油”窝点4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企业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和旅游景区、农村、城乡结合部餐饮企业专项治理,责令全省1.1万余家餐饮企业进行了整改。各级卫生部门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督促全省13045家城乡供水单位提高了饮用水质量。

三、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篇(2)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好的。但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原因,在办案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程序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对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导致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造成办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观念,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

    办理刑事案件是公检法机关的法定职责,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既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关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乃至国家的形象,责任重大,绝不能掉以轻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司法公正。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每个阶段的工作都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要本着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在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严、从细、从实地办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实与遵守法定程序联系起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避免因管辖混乱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严格依照规定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存在的疑点、矛盾的证据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及时进行核实,保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机关必须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评定,应当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单纯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或者定罪率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严把案件侦查关,全面、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同期录音、录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批捕后的侦查工作和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证据或有关材料;确实无法补充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明确,法律手续完备。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积极推行侦查人员旁听案件制度,从所办案件的法庭审判中检验办案质量。

    四、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审查案件,确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符合法定批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做好证据的全面收集、审查和固定工作,确保案件依法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严把案件起诉关。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和目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五、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办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庭审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长审理期限的以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在庭审过程中,要对证据仔细核实,认真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严把案件审判关。

    人民法院要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依法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查证以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无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以外,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

    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逐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经常性地组织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庭审观摩、办案质量评比等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相互配合和制约

    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公检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加强业务上的交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沟通,互相支持。对不批捕、不起诉、判决无罪及二审、再审改判的案件,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公检法机关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质量关。

    八、严格执行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篇(3)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篇(4)

在全县所有客运车辆及客运站开展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组织机构

县运管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纪检员、支部委员为副组长,相关职能股室(队)负责人及各客运企业与车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感染禽流感防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客货运输管理股,负责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客运企业及车站应根据本方案成立相应的人感染禽流感防控领导小组,并明确工作职责,针对不同类别的班线和车辆,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防控方案或应急措施。

三、防控措施

1、各客运企业及车站负责人应及时召开人感染禽流感宣传会议,提高企业防范意识,加大客运站安检口对旅客行李和营运车辆的检查力度,严禁旅客中途携带活禽鸟类乘车。

2、督促所辖范围客运企业做好防疫用品、消杀药品等应急物资的采购工作。

3、督促各客运班线车辆车主早晚在重点区域进行消毒,定时开窗,加强自然通风,保持空气清新避免流感病毒的传播,充分利用运用广播、显示屏、传单等方式,加大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旅客认识疫情,加强自我防护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我县人感染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二)全面预防,有效控制。在防控工作中要“想到最坏、

篇(5)

截至12月31日,全市辖区共发生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8件,同比下降20%;成功救助遇险船舶324艘,救助遇险船员321人,救助成功率达99.1%。无污染等级事故,无客渡船等级事故。全市内河辖区共完成货物吞吐量9818.9950万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718858艘次,船舶安检3753艘次,营运检验船舶1023艘(1104835总吨)。

1、注重多措并举,安全监管能力稳步提升

抓责任传递,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健全安全工作领导体系,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另一方面,强化落实安全责任,明确了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

抓安全宣传,船员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开展“事故案例进课堂”和发放告知书等形式,督促船员落实十大安全措施,提升船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抓专项治理,通航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始终把“重点对象、重点水域、重点时段”作为安全监管的牛鼻子,针对浮吊船作业、四客一危运输、船舶超载和配员、“三无”船舶,着力强化专项治理。

抓业务规范,安全工作基础进一步强化。实施《上海市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评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建立水工监管信息通报制度;成立安检质量巡查评估小组;完善船舶诚信体系建设。

抓危品管理,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船舶防污染监管;大力推进船舶污染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危险品码头资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抓联动协作,管理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与水上公安机关制订了《2012年联动联勤协作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双方管理信息资源互享机制。各层次联动单位多次开展避风船舶护航、非法渔网渔具取缔等一系列专项联合行动。建立《省际交界水域水上公安、地方海事应急联动机制》。

2、注重科学管理,行业服务能力稳步提升

以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中心,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不断拓展服务举措,助推上海市水运行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水运基础建设稳步推进。一是有序推进航道建设,重点推进了大芦线航道整治二期工程(大治河段)、长湖申线、平申线等项目立项;完成大芦线航道整治一期工程(临港新城段)、赵家沟航道整治工程收尾。二是推进区域航道网络规划,编制完成“上海市内河航道(Ⅴ~Ⅶ级)规划实施方案”(初稿)。三是规范航道行政管理,编制完成了《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实施细则(试行)》。四是突出航道维护管理,开展《上海市内河航道维护标准和考核指标体系研究》。

水运行业市场稳步发展。主动对接企业,定期对水运典型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数据分析、动态跟踪,研究行业发展态势。水运企业向规模化发展,2012年上海市注册的航运企业平均运力规模达29620载重吨,较2011年同期增长16.03%。水运生产量继续保持增长,全年在册运力共完成货运量6878万吨,同比增长27.89%。

水上旅游发展势头良好。2012年全市水上旅游客运量达380.95万人次;其中黄浦江游览共接待游客331.47万人次,同比增长10.17%;苏州河、淀山湖等内河水上旅游项目共完成客运量49.48万人次,继续保持着10%以上的增长率。

行业规范水平上新台阶。开展提高市内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门槛的研究;全面梳理水运企业经营资质情况;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和老旧船舶拆解工作,积极推广船型标准化、大型化、专业化,引导行业结构调整。

3、注重固本强基,内部建设成效稳步提升

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大。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及三个分中心建设正式启动;苏申外港线、杭申线航道信息化项目交工验收;上海内河交通管理和应急联动系统、内河航务(海事)现场业务整合系统及航运企业运营安全报送系统完成开发。

依法行政建设取得实效。研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规范执法程序。

行政效能建设不断深化。通过责任细化分解,全面深化岗位职责目标管理,逐步形成以岗位职责目标管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机制。

航务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在上海市航务处经费预算实现由差额拨款变更为全额拨款的背景下,完成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情况的梳理及身份甄别。

队伍综合素质稳步提高。把培训和轮岗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能力的有效抓手,实施全员培训和执法人员五年轮训计划。全年共有946人次参加各类培训班。

全面履职 推动上海内河港航安全科学快速发展

2013年上海市航务(地方海事)系统工作总体目标是:保持内河港航安全形势平稳可控、水运行业发展规范有序、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自身能力建设成效明显。总体思路是:围绕打造水上高速公路、建设“四型海事”的要求,继续突出能力建设,坚持全面履职、聚焦安全监管,坚持管理提升、聚焦水运发展,坚持凝心聚力,聚焦内部建设,推动上海市内河港航安全、科学、快速发展。

1、坚持全面履职,五个注重聚焦安全监管

注重源头防控。把好船舶检验关,把船舶安全质量放在首位,加强对“四客一危”、新能源、游艇等船舶的检验力度;把好船员素质关;把好船舶超载关,把黄浦江上游作为船舶超载源头治理的重点水域;把好水工审核关。

注重现场监管。突出加强对影响通航安全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的现场监管,修订、完善《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内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规范船员行为;强化重点监管。推进巡航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整合系统资源,探索推广电子巡航和船舶动态监管新途径。

注重应急处置。把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作为控制事故影响、减少人员死亡的有效抓手,与其他管理措施相结合,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装备保障,力争在上半完成搜救中心及三个分中心项目建设。

注重联动协作。进一步发挥好联勤联动机制的作用,形成管理合力。深化与水上公安机关的联动联勤协作机制,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毗邻海事机构间的联动协作,进一步完善与江、浙、沪、皖船检互认工作,丰富“莫干山协议”内容,扩大协议框架内的合作外延。

注重机制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将有限的监管力量和资源,向重点辖区、重点水域倾斜和集中,实现优化配置。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排查—登记—上报—督办—治理—反馈”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完善长效机制,将公务船保洁船监管、违章船舶信息通报、船舶安检巡查、船舶污染物规范接收、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备案情况监督检查等机制常态化、长效化。

2、坚持管理提升,五个推进聚焦水运发展

推进航道管理。开展航道规划建设,积极推进“上海市内河航道(Ⅴ~Ⅶ级)航道布局规划”启动,着手制定市内河航道维护规划(2014年~2020年);推动航道维护管理,按计划推进2013年城维项目和2012年燃油税返还项目,完成2014年城维储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善航道标识建设;加强航道执法管理。

推进市场培育。发展水上旅游市场。在规范发展黄浦江游览的同时,拓展淀山湖、滴水湖、明珠湖以及苏州河等水上旅游项目。引导水运市场发展;关注企业经营动态,为水运企业排忧解难,确保市场运营规范和行业安全稳定。

推进行业规范。加强法规宣传贯彻。根据部水运局安排,承担《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初稿)》修订工作;加快落实市港航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行业运力结构,继续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老旧船舶拆解工作,积极推广船型标准化、大型化、专业化;规范码头许可经营;加强运政动态核查,完善健全运政管理系统和行业数据汇总分析系统。

推进绿色水运。推动老旧船舶报废更新。继续落实《上海市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行动方案》,按照“保稳定,促发展,调结构,重安全”的工作思路,采取经济、行政等手段,鼓励内河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加强船舶防污染工作。

推进行业诚信。加强码头企业诚信建设,不断强化“船岸双控”力度,定期对企业的诚信进行考评,建立诚信船舶和船长的公开机制;推动港航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局诚信体系建设五年规划的要求,研究拟定“港航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指导、规范处运管、港口、海事条线的诚信推进工作。

3、坚持凝心聚力,五个深化聚焦内部建设

深化航务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参公改革,细化推进工作方案。

深化依法行政工作。落实“既受又理”试点要求;加强政策法规研究,积极推动处罚措施的建立;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实现法治惠民;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升一线执法水平和执法意识。

篇(6)

【正文】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平台》显示,2020年9月份我县编号为S1579788的热点网格因PM2.5同比去年且环比上月改善情况最差,被列为预警网格。对此,我县高度重视,县政府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安排部署,县生态环境局、大程镇等单位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强化调度、多措并举,及时对预警网格内涉气污染源进行排查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S1579788网格位于经度:109.052134~109.079580、纬度:34.680519~34.653804,东至东周;南至斜利王;西至北徐;北至苟家村,该预警网格属于大程镇范围。S1579788网格预警原因为PM2.5同比去年且环比上月改善情况最差。

二、工作部署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划分情况,我局及时会同大程镇按照《热点网格排查整改指南》对预警网格内涉及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尘、粉尘、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汽修行业、供暖设施、堆料场、建筑施工工地以及宾馆饭店、村庄、住宅小区等进行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或限时整改整治,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排查

经排查,预警网格区域内一所学校使用天然气;加油加气站三家均安装有三次油气回收装置,无汽修企业,排查过程中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经排查9家工业企业涉气污染源,其中陕西华盛农资有限公司于九月份停产至今,其余八家企业三原荆原干燥设备厂、陕西永固废旧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三原金盟桥医疗机械有限公司、三原龙生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盛农资有限公司、三原昆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陕西天行建化工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秦王乳业有限公司、陕西宏达植物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暂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大程镇按照县政府热点网格专题会议安排,镇党委政府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成立了工业企业、道路交通、餐饮饭店3个专项检查组,由网格长王东辉镇长带领镇环保站、企业办、公安检查站和市场监管所、自然资源局开展检查。共排查该预警网格内工业企业、“散乱污”、印刷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摊点、道路扬尘等污染源。

四、预警分析

根据排查情况,结合县大气热点网格专家组分析结果,该网格预警注意为以下原因:

1、三原县关中环线大程中段国道210未进行清扫保洁,造成扬尘污染严重,过往车流量较大,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

2、部分“散乱物”企业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造成区域大气污染。

五、整改情况

根据预警分析结果,一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关中环线大程镇全段城市主干道加强了交通管理,汽车尾气排放大大减少。同时加大了该区域的道路洒水降尘作业,尾气排放和道路扬尘现象已有明显改善;二是大程镇加大对“散乱物”企业排查整治力度,从严查处取缔死灰复燃的“散乱物”企业。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加大日常监管巡查力度。尤其对网格内工业源及各类扬尘源开展重点巡查。由街办牵头,职能部门配合。

二是扩大巡查范围,加大宣传,提升治霾合力。借助网格化工作多部门联动,以点带面形成辐射,促成全民参与、共防共治的铁腕治霾新局面。

篇(7)

通过全面摸底、严格检查,对无证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未经许可、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物流网点,坚决依法查处;对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坚决停业整顿;对因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切实提高行业规范管管理水平,推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快推进寄递物品100%先验视、后封箱,寄递物流活动100%实名制,邮件、快件100%通过x机安检制度,对重点时段、运往重点区域和特殊场所的货物要进行重点查验,对全部零担货物进行x光机安检,从源头上防范利用寄递物流和零担货运渠道实施违法犯罪。

二、工作步骤

(一)全面清查阶段(2017年7月31日前)。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对相关企业、从业人员开展拉网式排查,逐一“过筛子”、“梳篦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最大限度地把各种问题隐患排查出来,将整顿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头。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对前期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牢固树立“有患必除、除患务尽”的思想,逐级压实责任,及时整顿落实。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明确整改时限,限期督办,并在整改完毕前依法暂停相关企业、网点的经营运行,严防引发重大安全问题。对一时难以整改解决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镇寄递物流清理整顿办公室,统筹研究整改解决。

(三)巩固完善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要对开展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认真剖析存在的问题不足,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研究,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推动健全相关领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寄递物流行业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全面排查摸底,规范行业管理。以镇综治委为主,派出所、安办和交管站参与,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全县寄递物流企业底数。要加大对货运站(场)的摸底排查力度,对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具备开业要求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寄递物流企业和货运站(场)、仓储单位,主管部门要限期责令改正,不能按要求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吊销相关许可。交管站、派出所要督促指导寄递物流企业加强精细化管理,落实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高安全管理能力水平。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对重点时期、重要区域、特殊场所的物流活动实行实名制度。派出所要按照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的职责分工,主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按照商贸物流有关法规、规划、标准和政策,加强商务领信用管理,促进物流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的提高。要依据物流安全标准,依法管理物流行业计量器具及量值递和比对,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要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对寄递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责加强对寄递物流有关规定的宣传,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为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提供基础保障。

(二)持续推动落实“三个100%”制度。要持续推动寄递物流企业落实寄运物品l00%先验视、后封箱,寄递物流活动100%实名制,邮件、快件100%通过x光机安检制度。除信件和已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快递、通过自助邮局(智能快件箱)等交寄的邮件、快件外,一律要求通过对寄件人电话号码及相关身份信息比对核实后方可收寄。电商协议客户应当填写完整准确的寄件人信息。加快推进寄递物流标准规范体系和寄递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寄递物业实行业务流程全程计算机管理。企业要向市邮政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报送完整真实的用户信息。对寄往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邮件、快件集中安全检查,对可疑邮件、快件进行重点查验。对邮件暂时达不到100%通过x光机安检的寄递企业,要限期整改。2017年11月1日起,对邮件、快件、零担货物运输仍达不到通过x光机安检的寄递物流企业,由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邮政、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省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即将出台的《贯彻落实“三个100%”管理办法》和《道路零担货物运输安全查验管理办法》。

(三)大力加强日常安全监管。镇交管站、派出所要加强日常检查,督促寄递物流企业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对拒不执行“三个100%”制度的,果断采取相关措施,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法律责任,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确保安全稳定。要督促寄递物流企业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发现寄送枪支弹药、危爆物品、违禁物品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可疑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查办处理,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妥善处置,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四)严格依法倒查追责。派出所要对办案掌握的非法寄运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宗教极端宣传品、物品、假币、假发票、枪支弹药、危爆物品、管制刀具,物品、假证件、假印章、、易制毒及易制爆化学品假冒伪劣商品等线索,建立落实物品溯源、责任倒查、违法行为追究制度。在侦办案件工作中,要追溯物品源头,严肃追究寄件人违法寄递行为的法律责任,逐环节倒查涉及企业和员工是否履职尽责,对负有责任的依法追责,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倒逼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本次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创新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公共安全、建设平安村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要加强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是寄递物流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是实施主体,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措施,强化督导,确保清理整顿取得实效。镇上将组建寄递物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名单附后)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县清理整顿专项行动。

篇(8)

近年来,沿海中小型运输船舶事故多发,造成了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在典型的内河水网地区——佛山,随着沿江经济和港口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进江海船数量逐年增加并呈大型化趋势,其安全管理问题更加突出。一边是进江海船的通江达海、助推经济发展之益;一边是进江海船的大军压境、事故频发之困,是禁限还是扶助,如何取舍?在构建“四型海事”建设的过程中,心系百姓、锐意进取的佛山海事人,不断深入探索建立进江海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和服务,构建了辖区进江海船安全监管与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

1.主要安全管理问题

近几年多起中小海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告诉我们,船舶不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缺位和冒险违规装运货物是造成事故最常见、最主要的原因。去年福建“2·18”“鑫源顺6”轮沉没事故的发生就是这三方面问题的典型结果。1.1船员配备不合格

广东海事局2012年《中小海轮专项整治分析报告》指出,由于配员不足和人证不符导致被滞留的中小海船占所有被滞留中小海船的50%,可见,配员不足是现阶段中小海船最主要的违法违章行为。中小海船配员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船上船员配备的构成和数量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二是船上配备的船员所持证书与船舶航区、等级不相适应;三是船上配备的船员所持证书与本人不符。不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直接导致船员实际操作能力不能适应船舶安全航行作业和应急操作的需要,容易引发船舶险情、事故。

1.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缺位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了解到多数中小海轮是由若干股东(绝大多数是不具有经营资质的自然人)合伙建造或购买,挂靠在具有经营资质的航运公司经营,或者再将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给其他具有船舶委托管理资质的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公司,层层挂靠、委托。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最容易导致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不专业和极度混乱,严重不到位的问题。从《广东海事局中小海轮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统计时间:201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可以看出,期间合计检查发现不合格数3847项,其中委托挂靠船舶的公司管理不到位的有325项。

1.3装运货物违规

虽然交通运输部颁布施行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执行上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比如理货、检测成本高居不下,多方均难承受;理货、检测机构以盈利为目的,违规操作时有发生;辖区港口码头点多、线长,载运易流态化货物船舶进出港艘次多,现场监管难度大;管理规定在内河港口如何适用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明确等。因此,中小海轮冒险违规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广东海事局辖区在去年的中小海轮专项整治活动中,就查处了违反《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188艘次。

2.原因分析

造成以上问题的反复存在,并对船舶航行作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航运经济持续低迷这一客观方面原因,也有航运公司管理不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主观因素,还有主管机关监管存在漏洞等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2.1市场环境因素

由于受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再加上航运运力严重过剩,油价上涨、部分外贸船舶转内贸、新船的不断投入营运,不断压缩沿海航运企业的盈利空间,导致中小海轮航运企业亏损更为严重,一些私营中小海轮航运企业将减少船员数量、减少船舶维护保养作为降低营运成本的一种方式,导致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问题频现。

2 . 2公司管理因素

一些中小海轮所有人基本为个体户或合伙经营,自己没有能力成立航运公司,为了经营船舶,就挂靠在具有经营资质的航运公司。而被挂靠的航运公司又对船舶的经营管理“插不上手”,其管理资源和安全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另外一些航运公司只重视收取管理费用,对挂靠船舶不管不问,这也是船舶出现配员不足、船员实操能力不强、船舶管理混乱的重要原因。

2.3船员素质因素

船员尤其是船长对船舶配员不足、维护保养不足或冒险违规装运货物危害船舶及自身安全的认识不足,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另外,很多私营中小海轮经营人都没有自有船员,船员主要都来源于市场,船员队伍不稳定,船员流动性大,船东管理船员困难。

2 . 4海事监管因素

就全国而言,对于中小海轮的海事安全监管还存在一些漏洞:一是执法不严格、不平衡。虽然有的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对中小海轮航运公司审核把关严格、日常监督检查严格,对船舶的审核、安检、签证和现场巡航检查也都比较严格,但有的辖区却监管过松,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海事内部监管数据共享和联动执法程度低,不能形成监管合力。三是信息化监管程度低,仍然以人海战术为主,监管效率低下,难以应对监管量的不断增加。

2 . 5经营管理因素

交通运输部虽然颁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但在实际执行效果上却打了折扣,特别对于中小海轮的经营管理和船舶管理业的经营管理,存在着严重的“挂而不管”、“托而不理”问题,违背了实施公司化管理的初衷,扰乱了国内水路运输市场,造成了恶性竞争,最终导致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严重不到位的顽疾难以铲除。

3.长效监管机制初步探成

2012年,广东辖区开展了中小海轮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和全国开展了船舶配员与船员证书专项检查活动,有效遏制了中小海轮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取得较好的整治效果。但由于航运市场持续低迷,中小海轮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中小海轮安全管理问题很快又回潮。面对中小海轮安全监管的特殊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和监管资源与监管量严重不对称的矛盾,佛山海事人以科技信息化为主要支撑,以联动执法为主要手段,深入探索建立一套适合佛山内河水域特点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了进江海船安全监管转型,提高了监管效率,构建了进江海船安全管理新秩序。3.1源头监管管理漏洞

一是抓公司,促管理到位。一方面严格按照“围绕一条主线、突出两个重点、关注三个岗位、把握四个环节”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体系审核的桥梁纽带作用,严把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质量关;另一方面强化日常监管和帮扶服务,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开展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和帮扶活动。

二是抓船舶,促本体安全。从严实施进江海船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特别对挂靠经营和委托管理船舶的审核,努力消除船舶体系运行“两张皮”现象,严厉打击“挂而不管”、“托而不理”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进江海船体系管理、船舶电气、GMDSS、消防救生、船员配备等专项安全检查,严厉打击到港低标准和体系管理不到位的海船。最近一个年度,进江海船审核发现问题单船平均5.9个(比同期广东辖区船舶审核发现问题单船平均4.9个高20.4%);进江海船安检发现缺陷单船平均9.2项(比同期广东辖区船舶安检发现缺陷单船平均5.9项高55.9 %)。

三是抓船长,促责任落实。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上具有绝对权力,并负有最终责任,因此,一方面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充分尊重船长,与船长建立平等沟通关系,在船员中树立船长的权威。另一方面,加大船舶违法违章行为中船长责任的追究力度,促使船长积极争取指挥权,努力管好船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船舶安全。

四是抓船员,促能力提升。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80%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而疲劳驾驶和操作不当又是其中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现场检查中,一方面加强海船船员值班检查,通过编制《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现场检查指南》,规范和指导海船船员值班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强化船员实际履职能力与履职意识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船员的实操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是抓宣传,促意识增强。在抓以上“四船一链”的源头监管中,注重利用文件、宣传单张、LED显示屏、会议、走访座谈、管理约谈等方式方法,把海事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事故、处罚案例、航行指引等安全管理信息宣传到其中最能动的主体——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船长和船员,增强其遵章守法意识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认知度,促使其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3.2预控管理监管基础

一是强化海船进江动态报告管理。建立进江海船进出港预报制度,结合船舶船员协同管理信息化模块功能预先掌握进江海船进出港动态。并在进江海船进出辖区的重要咽喉要道实施船舶到港报告制度,掌握到港、出港进江海船始发港、目的港、配员情况、载货情况,并视报告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电子远程核查和采取其它监管措施,一方面给予想违法违章的进江海船一定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使海事监管措施能够有的放矢。

二是强化安全共建活动。与辖区海船主要进出航道沿岸较大港口码头单位开展安全共建活动,发挥港口码头单位的调度管理作用,从根本上改变进江海船候潮、进港、锚泊、装卸作业无序状态,避免了海船因争抢泊位而出现的搁浅、碰撞风险。

三是强化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进江海船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到港进江海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级管理措施,为诚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管理,对历史信誉较差,顶风作案的违规船舶进行重点监管。

四是强化规范船舶。对辖区内从事运输船舶的机构及业务人员进行摸底和备案,同时进一步规范船舶进出港手续代办秩序,鼓励遵章守法的诚信为船舶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严厉打击从事租借证书的“黑”。3.3科技应用精确打击

一是深化应用船舶船员协同管理信息化模块功能。认真做好进江海船船员任职信息变更登记、派遣信息报备等管理工作,堵住借证、使用假证骗取出港签证的漏洞。随时查询把握海船进江动态以及在港外航行作业记录,为现场巡航截查、安全检查提供选船依据,对到港的违法违章船舶和低标准船舶实施精准打击。与船舶动态系统进出港签证功能模块配合,严把船舶出港签证关。

二是深化应用“三融合”、“3+1”监管模式。进江海船是佛山辖区的重点监管对象,适合佛山内河水域的“三融合”、“3+1”监管模式在进江海船监管上得到了更加深度的综合应用,保持了对进江海船的高压监管态势,真正实现了对进江海船“看得见、叫得通、管得住”的监管目标。

三是深化应用水上智能管理系统“六个电子”功能。研究制定“六个电子”应用标准,把自主研发的水上智能管理系统“六个电子”功能引入进江海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中,更加直观地对进江海船实施“全局掌控、重点监管、目标跟踪、精确打击”的系统监管。

篇(9)

一年来,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全市水上未发生一起上报交通事故,通航水域未发生一起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8小时以上堵塞事故及船舶污染水域责任事件。一是强化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执行省、市海事制定的巡航工作规范,全年365天不间断巡航检查,加强重点水域、重点航段、重点桥梁安全隐患排查,着重排查渡口渡船、危化品运输船、私设客帮船、旅游船、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建立并落实现场检查违章信息即时通报制,在第一时间将违章信息通知相关责任主体,强化隐患排查整改信息跟踪,确保隐患排查整改到位。二是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渡口渡运监管,推进建桥撤渡,保持与有__镇政府的联系沟通,发放渡运行政指导意见书5份,保证渡口始终处于有效监管状态。__河上的第三、第八养殖场、__港池、__渡口和__东渡口正式停渡。开展船舶定点安检工作,保持船舶安检点数量,为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提供保证。全年共发放水上交通安全宣传资料近2万份,办理船舶签证许可12582件,安全巡航11.2万公里;检查船舶13516艘次,查处各类违章船舶1315艘次;实施船舶安检399艘次,“__”水上搜救接警33起,救助船舶6艘;安全运输原油25.43万吨。全面开展400总吨以上船舶生活污水改造工作,截止2015年底已完成146艘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安装和发证工作。保护全市饮用水源安全,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行为,成功举办防污染、防火灾应急救助演练,进一步提高海事人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开展干线航道沉船打捞清理专项整治活动,清除__河、兴姜河无主沉船13艘。三是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根据上级要求,督促全市27家航运公司加强内部船舶的安全管理,明确专职安管人员,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努力使本市籍船舶安全航行、遵章守法。四是强化重大涉水活动监管。圆满完成春运、菜花节、会船节等重大涉水活动期间的交通管制任务,主动服务__大桥、__大桥、__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施工,为市重点工程建设保驾护航。全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清理城区农杂船、整治城区水环境、城区运输船禁停以及夏粮收购等专项任务。

(二)坚持标准促规范,海事船检业务稳步推进

船检部门严格按照船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规范船舶检验行为,提升船舶检验质量。一是加强营运检验管理。优化外检服务模式,细化检验内容,衔接好外出检验、统一发证两个环节,努力做到上船检验服务质量不下降、统一发证工作效率有提升,不断提高船公司和船东的满意度。全年共完成各类船舶营运检验3658艘,72.8万总吨。二是有效运行船检质量管理体系。每季度组织全体验船师参加__市局的培训学习,加强验船师继续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增强工作责任心,保证船舶检验质量可控。三是提升新建船舶质量。统一标准,严格开工前审核,严把新建船舶质量关,从源头上杜绝船证不符现象。继续实施船厂分级管理,根据省、市船舶修造企业建造能力评估标准,鼓励辖区船厂加大投入、加大技改,提高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截止2015年底,全市有17家船厂通过b级建造资质审查,15家船厂通过c级资质审查。全年共完成建造检验186艘,5万总吨。按规定换发、补发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签证簿,换发船舶安检簿、最低配员证书。完成了渡工证、渡船证审验任务。积极组织开展__市诚信船公司评选活动。

(三)践行法治新要求,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升

一是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行政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决策执行有力、落到实处。二是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纠错问责机制,防止随意执法、以罚代管、人情执法,实现和谐执法、和谐管理。贯彻执行《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基准》,有效限制现场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标准,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三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坚持职权法定原则,认真梳理海事行政执法事项,稳固海事行政执法基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继续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接受各类监督。全年网上公示行政执法160项。加强规费征收目标管理,确保依法征收、足额征收,全年完成规费征收__0万元。加强对海事内部权力的制约,从严控制经费支出,细化出台了公务接待、出差补助、公车管理等多项制度,日常管理更加规范务实。

(四)勤政廉政树形象,海事执法队伍进一步建强

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以“海事船检严格执法推进年”活动为载体,

狠抓“严格执法、履职尽责、提升能力”三个关键点,全面提升海事执法队伍形象。一是加强学习型海事建设。广泛开展读书学习活动,推进“学习型机关、书香型行业、知识型职工”建设,改进和完善集中学习交流制度,组织全体人员学习__海事所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新时期“__精神”,全年全处集中学习16次。鼓励海事执法人员参加各类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培训学习《行政诉讼法》和新《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__省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二是加强服务型海事建设。开展办公场所视觉形象建设,完善处、所服务窗口办事指南、工作流程、规费征收标准,公示执法人员身份、党员身份等,改善处办证大厅和船员之家环境,配备和更新办公设施,在处机关服务大厅和海事所等重点服务场所安装了21个监控探头,加大保洁力度,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努力为船东提供服务更优、质量更高的政务环境。加强“__”快速应急反应,提升水上搜救和应急处置能力。延伸服务触角,深化“三解三促”、结对共建活动,组织党员进社区参加义工、团员青年志愿服务、助学以及渡工夏季送“清凉”、冬季送“温暖”、义务献血、慈善捐赠等活动,树立了__海事良好形象。三是加强廉洁型海事建设。巩固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不懈纠正“”,严肃整治懒政庸政,从严教育管理干部,严格规范党员干部个人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全面持久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守纪律讲规矩,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防止反弹回潮,努力形成作风建设新常态。水上安全监管压力仍然较大,渡口、防污染、危化品管理等安全隐患时有出现;依法行政能力还需提高,人员素质和技能仍需进一步提升,特别是海事船检人员年龄结构严重老化,亟待吸收新人加入;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仍需进一步改进,工作责任心、使命感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这些问题,我们将在“十三五”的工作中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妥善解决。

1、坚持“三化”统领,科学谋划海事发展。按照统一视觉形象、统一执法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的要求,加强海事“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贯彻落实上级海事“三化”建设标准,加强基层站点正规化建设。加强干部队伍、人才队伍、职工队伍建设,抓好人的现代化建设。

2、强化安全发展,切实保障水域安全。加快推进撤渡进程,实现“无渡市”目标。继续加大重点船舶、重点水域的现场监管,着重管好渡船、危化品船、风景区旅游船、农用船等。

3、践行法治理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推进海事行政执法,努力做到海事行政执法更加严格、更加公正、更加公平、更加文明、更加规范。

4、注重科技引领,不断提升监管效率。有效运用ais、vhf、cctv、北斗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基层海事执法装配配备。

篇(10)

1.时间安排:从即日起至5月31日。

2.大排查大整治范围:全场各村(居)队,各行业领域。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建筑施工、消防、校园及农林牧渔等行业领域。

二、排查内容

(一)垦殖场层面

1.贯彻落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省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若干规定》情况。

2.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3.前期发现安全隐患整治情况。

4.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信息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5.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落实情况等。

(二)企业层面

1.排查共性内容

(1)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并落实。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配备。

(4)安全培训是否到位,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全员培训等方面。

(5)事故应急体系是否完善,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措施、应急装备设施、应急演练等方面。

(6)隐患排查治理是否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是否落实到位。

(7)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建立。

(8)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完善,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等“三违”纪律行为。

(9)《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落实情况。

(10)长时间停产停工后的复产复工验收程序是否到位。

(11)值班值守,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值班和安全生产信息零报告是否落实到位。

2.排查整治内容

(一)煤矿。重点排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失效,安全生产标准是否达到最低等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是否到位;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实施探放水作业;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行为。

(二)非煤矿山。地下矿山“六大”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现场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安全设施、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履行以及是否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隐患整改,基础资料是否完整、规范。露天矿山是否超前剥离,是否按设施设计要求在平台上实施凿岩爆破和铲、装、运作业,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边坡角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排土场稳定性是否安全可靠。

(三)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是否齐全有效,仓库防静电设施是否足够并能正常使用;防雷设施是否按时检测;仓库堆放是否规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是否无证经营,是否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四)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是否按照“两个导则”要求,摸排风险隐患并进行整改;涉及“两重点以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储存设施,是否设计安装符合相关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并有效运行;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试生产活动,是否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对生产现场进行确认,并有序开展试生产活动;是否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企业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生产,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非法出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非法违法行为;是否在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双十五天”要求上线运行;是否落实现场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

(五)道路交通。重点检查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准入审核把关情况;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长途客运和旅游包车管理、长途客运驾驶员停车换人及落地休息和驾驶时间控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驾驶员培训考核管理、车辆安全性能及运行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障等情况;深入开展治理货车超限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情况;对危险路段、桥梁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和对险情实施全天候监控情况;加强对接送学生校车的管理和检查,打击私自运送学生的非法车辆。

(六)建筑施工。重点排查病毒隔离观察场所、复工复产企业集中居住场所(如集体宿舍、板房等)、临时建筑和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包括随意改建、扩建等)建筑老楼危楼、农村危房改造等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是否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施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认证审查、技术交底和检查验收等环节管理程序是否到位;是否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拆及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七)商贸。重点排查加油站、民爆销售企业、大型商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演练落实情况。重点整治商业综合体、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或违规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餐饮企业。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黑市油、违法寄递物流等行为。

(八)消防。重点排查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合用场所及其他各类场所用房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燃烧性能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完好有效;场所用电用气设置是否规范;厨房及其他用火区域是否进行防火分隔,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电动自行车是否按规范要求停放。

(九)工贸行业。重点整治工贸行业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以及爆炸粉尘、熔融金属、涉陶煤气站等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问题。重点防范高处坠落、有限空间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发生。

(十)城市运行。重点排查城市桥梁、地下综合管廊、供水供气企业、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和余土消纳场、高空广告牌、综合交通枢纽(含客运站场)、城市道路交通、通信线路、电力线路、广电线路三线交越区等场所。重点整治无证经营、黑气点、气贩子、无证施工、无证运输钢瓶、为不合格钢瓶充装、对不具备安全供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气源、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特种设备。重点排查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是否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是否设立和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等。

(十二)校园安全。整治校园周边非法或违规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销售点、出租房、校外学生食宿点等问题;整治学校门卫管理、校舍安全、防踩踏、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和校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到位问题;整治无证办园行为,对达不到安全标准,难以整改到位的幼儿园,依法进行取缔。

(十三)旅游。重点整治旅游景区内高风险旅游项目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行为,旅游景区内的索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安全措施不落实,火灾、设施设备突发保障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完善问题;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所办实体无证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十四)农林水。重点查处变型拖拉机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查处采砂船非法开采作业行为,整治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防汛相关责任人以及水库大坝日常管护落实不到位问题;严格整治饲料生产和林业加工企业粉尘防爆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

(十五)能源安全。严格整治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场所的安全生产建章立制、保障投入、安全改造、隐患治理等落实不到位问题。重点整治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电网工程、水电工程、光伏发电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不到位问题;从严从重打击先清后占、盲目施工、打孔盗油等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乱建乱挖乱钻非法违法行为。

(十六)森林防火。重点检查森林防灭火责任体系是否健全,网格化管理是否到位,“一长两员”责任落实情况;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开展了哪些宣传活动;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有没有烧荒烧田埂等违规野外用火;各项防火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机具装备是否正常使用;应急处置程序是否制定,扑救的组织、任务是否明确;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否做好应急准备;林区内企业、厂矿、民宅生产生活用火用电情况,对森林是否构成威胁;对火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发生违规用火是否严肃处理肇事者。

其他行业领域检查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并督促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三、工作计划

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7日前):结合我场实际情况,以隐患排查、问题整改为主线,细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任务,做好大排查大整治动员工作;

第二阶段(4月8日至4月25日):以查漏补缺、深入排查为主线,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全面摸清各存在的问题,及时建立隐患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

第三阶段(4月26日至5月20日):以实效检验、强化效果为主线,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在前一阶段的工作基础上,加强检查频次,进一步查漏补缺,确保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单位,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措施;

第四阶段(5月21日至5月31日):以总结梳理、巩固提升为主线,在全面总结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单位的安全管理,并固化经验做法,反思问题不足,形成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篇(11)

通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彻底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经营行为,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时间

2013年7—9月

三、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四、检查主要内容

(一)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责任制、“一岗双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履职情况;

(三)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建设和开展情况;

(五)“打非治违”、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六)重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落实情况;

(七)事故查处、问责情况,事故教训的吸取情况。

五、检点内容和要求

(一)内河水上交通方面

1.渡口

⑴渡船配备救生衣(个人救生浮具)数量不低于乘客定额数;

⑵渡船船舶、船员证书证件有效情况;

⑶检查渡船是否按规定标明了船名、乘客定额、载重线标志,保持客渡船技术状况良好、设备完善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客渡船是否责令停航整改;

⑷严厉查处非法载客、代渡、超载、违章夜渡、恶劣天气冒险航行和强行横越他船船头等违章行为;

⑸《渡口告示牌》是否设立,水上搜救电话和海事监督人员姓名及电话是否标明;

⑹渡船船员(渡工)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是否开展;

⑺渡运秩序是否良好,定期监督检查船舶签证的办理情况。

2.水上风景旅游区

⑴涉水旅游经营运输单位经营资质是否符合运输许可条件;

⑵涉水旅游经营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⑶涉水旅游经营运输单位有否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⑷涉水旅游经营运输单位有无在旅游码头等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⑸涉水旅游经营运输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⑹有无“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

⑺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⑻船员安全教育制度及落实情况;

⑼船舶配员及消防、救生设备配备情况;

⑽船舶安检和定期签证情况;

⑾旅游船舶活动水域是否划定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道路运输方面

1.道路客运安全

⑴长途客运安全,检查客运班车凌晨2时至5时落地休息制度执行情况,安全带——生命带活动开展情况,运营车辆动态监管制度落实情况;

⑵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落实情况,客运站驻站监管和巡查、客车安全例检、进出站安全检查、安全告知等制度执行情况;

⑶旅游包车客运企业人员资质、车辆动态监管等情况。

2.城市客运安全

⑴公交车灭火器、消防锤等安全设施配备情况,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情况等;

⑵公交车、重点公交场站的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城市客运企业针对车辆起火、运营事故等不同类型的公共交通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检查安全标志标识设置,应急通道通畅情况,确保遇到紧急情况能够及时疏散人流并有效处置;

⑶公交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动态监控和实时视频监控,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⑴对危货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达不到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⑵对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和专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一次集中审查,确保符合规定;

⑶督促企业加强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管理,确保专用车辆悬挂或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识,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运政稽查工作

⑴加强路面客运车辆的检查力度和频率,重点抽查“三品”是否上车,是否存在城区站外上客携带危险品的情况;

⑵强化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巡查,重点抽查危险品运输车辆资质及人员资质情况;

⑶重点检型半挂及大型运输车辆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情况;

⑷严厉打击违法从事旅游、包车客运以及无证经营车辆情况。

5.驾培行业监管

⑴结合教练车《道路运输证》年审工作,对教练车的行驶证年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教练车全省统一标识以及副制动、副喇叭、副后视镜、灭火器等其他安全防护装置进行严格审验、清查;

⑵对驾校安全管理制度、台账、教练员安全继续教育情况及日常工作进行核查;

⑶结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收回注销使用期限超过10年的教练车《道路运输证》;

⑷组织人员对每期从业资格开班培训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培训行为。

6.机动车维修行业风险管理工作

重点结合维修企业风险管理信息采集工作,逐家现场检查,重点督查安全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配备情况;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公示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情况,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安全评估情况、维修企业资格条件达标情况。

7.加强普通货物运输的管理。

对所有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摸底,重点摸底调查自有车辆50辆以上的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大件运输企业及自有车辆100辆以上的道路普通货运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安管人员相关情况,为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公路方面

1.检查路政审批、行政执法情况,道路标志、标牌、标线管理等综合动态监督情况,严格许可程序和搭接道口标准进行许可情况;

2.检查公路养护畅通情况,一桥一档等日常维护情况,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完善、防汛物资落实、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3.公务车消防安全设施完备情况,车辆证书、机驾人员证书完备情况;路政人员着装整齐上路穿反光背心、施工路段安全管理人员穿反光背心情况。超限运输查处情况。

(四)航道方面

1.检查航政审批、行政执法、航标管理等工作的综合动态监督情况,严格许可程序和通航标准进行许可情况,落实航政管理季度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制度等情况;

2.检查航道清障扫床情况,航标日常维护使用情况,航道养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完善、防汛物资落实、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3.公务车船消防安全设施完备情况,车船证书、机驾人员证书完备情况,上航人员穿着救生衣作业情况等。

船闸安全检查的重点为:

1.“船闸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情况(7月份全省正式推广);

2.船舶登记、待闸和过闸秩序维护情况,特别是危化品船舶过闸管理情况,船闸养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船闸机电设备保养情况,新建复线船闸安全运行管理情况等;

3.各种应急预案完善、防汛物资落实、应急演练开展情况等;

4.南水北调后高水位运行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5.盐河、淮河航道开展“三超一无”船舶专项整治活动情况;

6.公务车船消防安全设施齐备情况,车船证书、机驾人员证书完备情况,上航人员穿着救生衣作业情况等。

航道在建工程安全检查的重点为:

以“平安工地”创建标准为基础,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三类人员持证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方案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消防和危险品管理情况,现场防护情况,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检查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工程施工安全应急处理准备情况,检查现场施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交通工程施工方面

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2.对照“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评价标准对内业工作和施工现场相结合检查情况;

3.本年度“打非治违”、隐患排查和治理、“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整治活动、“平安工地”创建、“三化两创”等活动开展情况;

4.应对汛期、异常天气准备工作以及夏季安全生产计划和落实情况;

5.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落实情况;

6.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审核和支付情况;

(六)港口方面

1.重点港口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检查情况;

2.危险货物码头安全设备设施及危险货物码头现场作业安全检查情况;

3.石油化工码头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4.安全大检查期间港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管理情况;

5.港口安全应急、保障、救援预案的完善情况。

(七)企业方面

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标准为检查依据。

六、检查人员及分工

(一)领导带队检查

大检查期间,局领导实行“领导包干制”,负责对督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和指导,督查不少于3次,排列组员单位最前的负责联络工作。

(二)县(区)互查

各县(区)局8月份开展一次互查,具体时间由县(区)局协商安排。请各单位分管领导带队,抽调安全专家或具有安全监管经验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市局安全处根据情况派员参加。具体分工如下:

(三)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督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组织行业专家对重点地区、重要环节进行检查。要对所有长途客运班线、重点客运站、重点风景旅游区旅游船舶及乡镇渡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工地、长途客运车辆每月至少暗访一次。

七、检查要求

(一)强化领导,统一认识。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各类隐患,从严、从紧、从快落实安全措施,要按大检查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全面过细、不留死角地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介绍和相关的台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