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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二)对其他纳税人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税法变动对其他纳税人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处置固定资产的影响上。变动前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比照增值税条例使用过的物品免税的规定,没有要求缴纳增值税,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的贷方。变动后小规模纳税人要求按2%征收增值税,进一步明确使用过物品免税规定只适用于个人,但没有明确营业税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如何纳税。
二、改革小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教学的建议
由于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修理所用的材料也允许抵扣进项税,处置固定资产时取得的货物销售收入要求缴纳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整个核算过程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教学也应该全面改革,否则教学会脱离实际,影响学生的就业和工作。为了使学生更好的适应实际工作,提高会计职业能力,建议对小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教学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核算和其他纳税人的核算。
关键词:资产减值,国际比较,研究分析。
长期以来,由于受历史遗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企业界普遍存在着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因此,企业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将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泡沫予以消化,提高资产的质量,便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同时,通过确认资产减值,还可使企业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增加自身积累,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另外,企业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中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使利益相关者相信企业资产已得到优化,对企业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更具信心。有必要对资产减值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资产减值核算的国际比较
(一)我国目前对资产减值核算的有关规定。
1998年开始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财政部文件规定,公司应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四项准备金)。2000年底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所有符合资产定义的不实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规定企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1.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我国确认资产减值时采用备抵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资产减值作为其资产的减项列示。关于资产减值的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分别就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八项资产项目作了具体的规定。
2.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期末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单独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各减值准备的年初金额、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及年末金额。
(二)国际上对资产减值核算的观点。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121号准则公告《长期资产减值和待处置的长期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在评估长期资产和某些可辨认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可收回性时,如果使用该项资产以及最终处置可产生的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总和低于其账面值,就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的计量应建立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在评估可收回价值时,FASB采用的是未折现的预期现金流量,而在确认资产减值时则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国际会计准则IAS25《投资会计》规定,长期投资的账面金额因非暂时性的下跌而发生的减少数,应计入损益表,除非它们能与以前的重估价相抵销。当投资的价值升高或跌价的理由不复存在时,已经减少的账面金额可以转回。1998年的IAS36《资产减值》准则规范了企业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与此同时,IAS39中也对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判断、确认作了具体规定。
国际上规定,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导致资产减值发生的具体原因及其对资产服务能力的影响,估计可收回价值的方法,资产的可收回价值,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列示,资产减值冲回的原因及金额和在报表中的列示。
(三)国际惯例与我国制度对资产减值核算的差异分析。
1.资产减值的确认。
(1)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目前主要有三种: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不同国家对于确认标准的选择有所不同。美国等一些国家使用可能性标准,其主要特点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不一致,确认时使用未来现金流量的未贴现值,计量时使用公允价值,这样可能会导致资产价值的高估;英国等一些国家采用永久性标准,它强调只有在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时,才对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确认;IAS36等广泛采用经济性标准,只要发生减值就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来看,我国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基本倾向于经济性标准。
(2)关于资产减值的恢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这一点,与国际会计准则、英国会计准则已形成了共识。然而FASB121不允许资产减值的冲回。
2.资产减值的计量。
(1)资产减值的计量属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应采用资产的净售价与在用价值孰高确定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美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使用和持有的资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允许确认未实现损失或利得。英国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应采用可变现净值与在用价值孰高为基础进行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则按照不同的资产对其计量属性作了具体的规定,仅允许确认未实现损失。由此可见,我国的会计处理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稳健原则。
(2)可收回价值的确定。对于可收回价值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美国FASB采用的是未折现的现金流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将其规定为资产的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IAS36中也有类似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资产的使用价值或其销售净价。虽然各国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而且都有着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提高了各国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测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我国通常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类别为基础测定,这在操作中有局限性。IAS36中规定,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企业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而“现金产出单元”评估的方法正好弥补了我国测定中的不足。
3.资产减值的披露。国际上要求对资产减值披露的内容更为详实,不仅包括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要求披露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导致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的事件和环境等内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进一步杜绝人为操作利润的可能。
二、进一步完善和利用我国资产减值核算信息的建议。
(一)将资产减值核算的评价纳入商业银行的信贷监督范围。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存在大量银行信贷资产,这些资产大都转化成了物化的资产。当企业陷入瘫痪或半瘫痪状态时,转化后的物化资产也逐渐被消耗掉,成为空壳,银行损失将无法计算。那么怎样才能让银行损失减少甚至不发生?笔者认为,对银行贷款资产组合中的不良资产计提减值损失,让银行记录贷款的经济减值。鉴于考虑信贷资产转化为物化资产后,企业可能会出于粉饰报表业绩的动机,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期盈余,或者改变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核销的时间,调高当期的利润。这样给银行制造假象,误认为企业仍有还贷能力,不能觉察到贷款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要杜绝企业虚报资产、操纵利润的现象,笔者认为,让企业会计人员与银行委派人员共同组成一个专门小组,定期或至少每年年末对企业中的信贷资产转化后的物化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预计并对这些资产可能发生的经济减值进行记录,及时采取措施。需要指出的是,文中的信贷资产主要指专项贷款。
(二)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引用“现金产出单元”的估计。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在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往往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类别为基础进行确定。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某些局限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认定某一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许多资产共同作用产生现金流入。笔者认为,不妨引入“现金产出单元”进行评估。现金产出单元是不依赖于别的资产组合就能为企业产生现金流量的最小的可辨认的资产组合,可以是某一单项资产,也可以是若干资产的组合体。它的提出,为分析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奠定了基础。通过对企业资产使用方式、作用和特点的分析,就可以将众多资产进行组合。在其组合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产品线、营业特征、地点、地区或地域及管理当局的有关政策等。如果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管理层应据此辨别该资产所属现金产出单元,估计该单元整体的可收回金额,并通过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比较,来判断是否发生减值损失,以此确定发生减值损失的金额。然后,在单元的资产间分摊减值损失。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加权分摊法,根据单元中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以各资产剩余使用寿命的比重为权数加权后的账面金额之间的比率进行分摊;同时考虑在更新换代较快的资产和价格较稳定的资产之间进行平衡。
三、结论
针对我国现有有关资产减值会计规范的不足,我们认为应借鉴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资产减值准则的内容及时制定我国资产减值准则。先对其内容进行讨论、宣传促成共识,然后公告实施。制定实施资产减值准则其意义在于:(1)对现有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减值规定进行补充协调,形成独立的会计准则。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减值会计核算。(2)有助于规范企业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3)资产减值准则实施有利于解决企业高估资产、操纵利润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4)对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要求更严格、更详尽。
参考文献:
一、新旧准则关于投资的划分类别存在差异
原准则将投资按可变现性和目的不同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通常易于变现,且持有时间较短,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能够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例如各种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二是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这一条件取决于管理当局的意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作为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将投资按照目的不同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见表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类似于原来的短期投资,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为了近期内出售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二是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三是属于衍生工具(注: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可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比如,企业准备运用衍生工具对某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进行套期保值,但由于套期有效性未能达到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将该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新会计准则下有关投资业务核算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主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二、原准则中的短期投资与新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的比较分析
原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在新准则中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新旧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时。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分析
原准则规定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成本包括购买时支付的买价、税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企业的债权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不含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将所有金融资产重新划分,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因此,新准则执行时,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价值波动体现在当期收益中,则不排除部分上市公司在新旧准则交替时将其潜亏显形化的可能,间接提高其未来收益水平。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分析
原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不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应在实际分得时作为投资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资产负债表日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市价低于成本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市价高于投资成本的,按投资成本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期末账面价值。
新准则规定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将其反映在企业的损益中,更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每期通过投资获得的收益金额,但是也不排除有些上市公司利用这点调节利润。另外,新准则中短期投资的成本始终不变,而且能在期末反映企业短期投资的真实价值。而原准则原始投资的投资成本随着股利的发放在不断变化,不便于查看其原始投资额;资产负债表日当投资成本低于市价时不能如实反映投资的真正价值。此时,新准则的变化无疑使短期投资者当年的利润增加。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的差异分析
原准则规定短期投资处置时,处置净收入与短期投资成本(短期投资账户余额)或账面价值(短期投资成本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后的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新准则规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执行原准则时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即为与原开始投资时相比是赔还是赚,没有考虑时间的因素,新准则中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考虑了该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如果该投资在持有期间增值,按原准则处置时产生的收益将大于按新准则时的收益,而新准则将这些收益实现在不同期间,不便于企业由此在某个期间因亏损而操纵利润。
以上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时的差异可用表2直观说明。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对企业损益的影响分析
由于新旧投资准则在短期投资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时的规定不同,所以它们在会计处理上也会有许多差异。下面笔者通过具体例子说明其变动及其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二、成本核算范围
CAS5规定消耗性林木资产郁闭以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等必要的实际支出,都应计入消耗性林木资产的成本。2014年试行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对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农业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直接材料,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等。直接人工,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直接从事种植、维护人员的职工薪酬。机械作业费,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使用农用机械进行耕耙、播种、施肥、除草、喷药等机械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其他直接费用,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机械作业费以外的畜力(牛、马等)作业费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应摊销、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保养费等费用。
三、确定成本计算期
CAS5规定:郁闭是消耗性林木资产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分界点,也就是说消耗性林木资产的成本计算期从造林年度开始直到达到郁闭状态为止。消耗性林木资产从形成到郁闭时间跨度长,少则5—10年,多则10—20年,有些根据树种和用途的不同甚至需要几十年。林木资产的种植、施肥、除草、喷药具有很强的季节性,按月计算成本不仅不均衡,而且需要频繁地进行费用分配,所以,笔者认为消耗性林木资产成本计算一般应按自然年度进行,一年计算一次。
四、会计科目设计
消耗性林木资产属于生物资产的范畴,依据CAS5规定,为反映成本费用的发生与结转,应设置“农业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企业也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将消耗性林木资产从二级科目上升为一级科目,直接设置“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再在此科目下分林种设明细科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核算郁闭前消耗性林木资产的实际支出成本。“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核算已郁闭消耗性林木资产的实际成本。
五、费用归集与分配
按照成本核算的一般规定,费用归集与分配的原则:直接费用直接计入,间接费用分配计入;费用承担的原则是谁受益谁承担。由于林业生产的集中性(如施肥、打药)、除苗木、种子等很少一部分费用可以直接计入“农业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大部分的生产费用需要在各林种或小班、林班间进行分配。郁闭成林前发生的苗林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某树种(小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郁闭成林前发生的共同费用,如化肥、农药、机械作业费及其它费用,按林地面积、工时或相关定额指标分配计入有关受益对象,按照分配的相关金额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某树种(小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六、成本结转
(一)成本结转的时间。
现行会计实务中,对于消耗性林木资产的成本结转时间,有些单位每个月末将当月发生的生产费用从“农业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有些单位一年结转一次。笔者认为这两个时间点结转成本都不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中对产品的定义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也就是说“产品”必须能达到出售的状态或预期目的。消耗性林木资产达到郁闭状态才达到“产品”的标准,所以成本的结转时点应为它达到“产品”状态,即郁闭的年份。
(二)成本结转的金额。
出于会计信息可靠性考虑,对于消耗性林木资产的初始计量,CAS5采用了历史成本法,对于结转进入消耗性林木资产成本金额,企业只将各年份成本费用支出简单相加。但消耗性林木资产在达到郁闭前,要经历很长的年份,如果结转成本时,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明显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结转的成本金额应借鉴货币终值计算方法,充分考虑其时间价值。
二、加强技改拆除资产的后续管理
鉴于上述国有资产的处置流程,企业人员无法掌控审批流程的速度,对最终报废资产的挂牌交易收入只能等待。对财务人员而言,只能根据报废资产的评估报告内述资产价值及会计准则要求,暂估完成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待拍卖交易完成后,最终调整固定资产价值。鉴于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所以发电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应在资产报废审批期间,切实保护好拆除资产,避免在审批期间资产遭受损害,影响拍卖成交结果。
二、加强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策略
1.不断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在遵循国家有关资产管理政策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具体资产结构状况,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首先建立独立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在购置固定资产时要严格控制成本,尽可能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科学合理编制固定资产配置方案,完善单位内部固定资产共享机制,以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追求质量,避免过多、不必要的采购浪费;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分别记录,进行及时的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规定手续履行,进而形成相互间的制约和监督,减少固定资产隐性流失;建立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和离任核查制,明确相关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权限范围,尤其是明确责任追究机制规定,人员调动或者离职要严格办理资产移交和核查程序,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其次根据单位资产结构和固定资产使用需求科学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方案,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进行科学地论证和预测分析;最后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账簿记录制度和定期清查盘点制度,从固定资产入库、出库、处置等过程中都严格进行登记记录,实行动态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录入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并与资产清查数据比对,保管好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购置发票,全面掌握固定资产信息,及时发现盘亏的固定资产,寻找原因,明确区分正常损坏和非正常损坏,非自然状态下的固定资产损失要详细披露赔偿规定和惩罚措施,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加强固定资产的采购、监管、使用和维护环节的信息沟通,通过固定资产的实时信息披露,也有利于形成内在的约束和监督。
2.强化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水平
政府部门的固定资产由财政负担,属于国有资产,涉及金额大,内容广泛,是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与行政单位的领导的绩效考核机制相挂钩,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量化指标加以体现,有奖必赏,有错必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调动单位内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建立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尤其是明确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定期清查盘点,动态监管,将产权与责任对应落实,强化固定资产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在人才聘请方面,选拔具备较高的专业财务管理素质和信息化技术的综合型人才,同时要丰富培训形式,激发他们的创新性思维和工作热情,强化新老员工交流沟通,经验共享,信息共享,逐步提高新入职员工的实践能力。对于现任员工,强化会计培训和相关的业务学习,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执行,规范固定资产账簿登记、管理和核算,提高会计核算的科学化、效率化。建立配套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例如定期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考核优秀者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充分调动内部积极地学习氛围,逐步提高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
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及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学校固定资产购置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学校应深入分析当前固定资产管理及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改革与发展的方向。
1.固定资产管理意识不强。
国家财政拨款是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的主要经费来源,尽管随着改革的发展,学校办学经费正在向多元化转变,但长期以来固定资产购置资金具有无偿性的思想仍根深蒂固,因而缺乏固定资产管理意识。学校各部门人员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未能给予高度的重视,对固定资产的内涵、管理的要求缺少清晰的认知,工作中往往出现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编制不科学、固定资产使用消耗过快、固定资产重复购置等问题。
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固定资产管理本身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专门的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实际上学校常面临多头管理的局面,如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由财务、后勤部门共同承担,但财务部门仅仅是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核算和管理,至于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清点等工作未能有效落实,部门之间的工作存在脱节,配合不力,信息无法共享。这就容易使固定资产在购置、调拨、领取、使用、报废等环节产生管理漏洞。
3.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方法不科学。
学校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应当能够反映资产的全貌,而按照现有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的信息存在失真问题。学校现有的会计核算方法并没有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自采购以来,在使用中不断损耗、减值,但是从会计核算的结果来看,资产的账面价值仍然体现为原值,无论是采购、调拨还是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正式报废前账面价值始终保持原值,这就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
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及会计核算发展的举措
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学校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重视,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核算方法,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针对当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漏洞,学校应尽快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采购、入库、使用、维护、报废等各项管理工作都纳入制度化轨道。固定资产的采购必须遵守预算编制制度,校领导、财务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可组成采购计划小组,按照预算要求,认真分析固定资产采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确定采购的资产,学校应采取招标采购。固定资产采购入库时,由于学校固定资产种类多,存放地点较为分散,管理难度大,管理人员应借助信息技术的支持,使用管理软件与条形码标签相结合的方法,对固定资产分门别类,实施信息化管理。同时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和维护。固定资产如需报废,也必须经过严格审核。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于从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又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属非标准产品,因此很难确定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核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问题。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中职学校固定资产内涵分析
(一)中职学校固定资产来源分析
中职学校固定资产的来源主要有:
1.基本建设拨款。是国家预算拨给建设学校的投资款项,由国家基建拨款购置。2.基本建设借款。由中职学校向银行取得的款项。
3.专用拨款。就是由中职学校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专项款项。
4.专用基金。按国家规定。从学校成本或者利润中取得的和留用的各项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5.无偿调入和有偿调入,学校经上级批准,从其他途径调入的固定资产。
6.社会集资。对中职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综合性的分类主要可以分为:教学用固定资产、非教学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等。
(二)中职学校固定资产核算特点
伴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中职学校逐渐转变为独立法人形式,经济活动复杂化,固定资产逐渐呈现出以下特点:
首先,中职学校固定资产的来源向多元化发展。当前,我国中职学校的固定资产来源已经不再局限于国家财政拨款,不仅可以使用科研经费、知识产权、事业型收入,还扩大到商业贷款、社会捐赠等方面,多种来源使得中职学校固定资产核算呈现复杂化趋势。
第二,我国中职学校的固定资产形式多样性越来越强。包括了教学、行政、后勤、建筑、仪器以及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核算的难度较高。
第三,在逐渐转变为独立法人之后,我国中职学校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固定资产已经扩展到校办产业上,这就造成了中职学校固定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并存的状况,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
扩大。
二、当前我国中职学校固定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中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从目前中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状况来看,我国仍然存在很大一部分学校没有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在固定资产购置、验收、清查、处置、损耗等方面都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主要表现为固定资产采购不合理、固定资产损耗价值反映不明确、固定资产报废制度不完善等现象。
在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采购计划及审批制度,采购前容易出现盲目购置、重复购置现象;由于约束机制不健全,采购中容易出现随意采购问题;由于验收保管机制不完善,采购后极易出现账实不符、账外资产的现象。
在损耗价值方面,由于我国目前中职学校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由“固定资产”、“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组成,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基础下,这种已收入为依据的计提修购资金无法明确反映出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固定资产价值不明。此外,目前我国中职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进行计提折旧处理,中职学校资产负债表不能体现资产净值。
在报废制度方面,我国中职学校目前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并不明确,报废随意性较强,一般经由负责人批准后即可实现报废。此外,对于贵重设备、精密仪器等,报废手续需要通过鉴定及其相关系列手续,报废手续繁杂,中职学校不愿意进行报废处理,虚增了资产价值,也造成了国家财产损失。
(二)中职学校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完整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仅包括资产本身价值,还包括购置设备耗费的运输、安装、装卸等费用,这些费用有时并不与买价存在同一张发票上,而固定资产的入账一般以发票价值为准,这就会造成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不完整。此外,随着中职学校经营扩大,学校改建扩建工程越来越多,但中职学校在处理改扩建发生的增值费用时,一般将其作为支出项处理,没有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由于手续、管理上的缺失,中职学校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常常出现不完整现象,固定资产计价
不明。
(三)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
中职学校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主要表现在自建工程、调入、捐赠、奖励等固定资产上。自建工程方面,中职学校在自建完工后,由于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没有将自建工程发生的价值计入固定资产账当中,此外,有的自行设计制造的固定资产,由于没有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也造成了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在调入、捐赠、奖励固定资产方面,由于这些固定资产不需要学校来支付相关价款,调入调出手续也不完备,极易造成固定资产的入账不及时,甚至出现人为占据固定资产的现象。
(四)管理工具陈旧,监管不力
如今,我国中职学校对于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并不高,在管理手段上呈现陈旧化现象,缺乏现代技术的应用,固定资产记载清查工作量大。此外,由于思想认识不足以及管理手段的落后,固定资产的清查难度较高,内部缺乏管理及沟通,固定资产的管理基本处于松懈无序的状态,内外部监督效力不明显,管理及核算都存在困难。
三、强化中职学校固定资产核算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保障固定资产核算科学性的前提,中职学校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设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首先,中职学校应该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请购制度。在固定资产购置前,中职学校必须以综合预算为依据,对于没有纳入预算的采购申请一律不得随意采购,对于确实急需采购的,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且报政府采购中心,纳入采购范围之后再进行采购,对于未纳入目录中的采购,中职学校应该采用竞标形式进行,从而节约经费,防止腐败。第二,要强化中职学校的固定资产验收保管制度,不论对于何种固定资产,在验收时应该组织资产管理及使用者进行共同验收,明确责任,严把质量。第三,建立规范的清查报损制度。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在清查核对环节,应该设立奖惩措施。按照资产管理需要,核算部门应该对明细分类账进行月度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建设、重点抽查与专项清查结合、离任核查、账务处理的步骤进行清查制度建设。
(二)对固定资产进行科学计价
账簿制作以及固定资产价值反映记录由会计人员进行,因此,强化会计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够有效强化中职学校固定资产核算。在这一过程中,中职学校应该严格执行会计准入制度,对于不具备规范会计水准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接收。会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等方面培训,不断强化会计队伍的专业水平及责任感,要求会计工作者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范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对自建工程、调入、捐赠、奖励等固定资产实现及时入账。
(三)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针对现行中职学校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中职学校可以取消“固定基金”与“专用基金”科目,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在购入时将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根据资产性质设置合理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同时,中职学校应该将“累计折旧”纳入资产负债表中,从而体现出资产净值。在年末,中职学校应该对资产逐项进行核查,按照当年市价水平,对固定资产可回收价值进行确定,以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若固定资产价值回复,可以在计提减值的准备范围中转回。
(四)运用信息技术强化固定资产核算
首先,中职学校可以购置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在购入之后进行部门设置,录入固定资产卡片,经由相关负责人审批之后开始记账工作,未经审核的固定资产卡片不得计入资产账目中,卡片审核之后应该一式三份,分别由资产管理员、财务室、核算中心留存。第二,教育核算中心在计量审核时应该要求核算单位报送固定资产卡片,并要求卡片信息完整,具备资产详细信息及负责人签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卡片不予报销并做退回处理。核算中心根据固定资产卡片设置分为六大类的固定资产总分类账。
四、结语
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强化中职学校固定资产核算离不开意识提升、制度建设、人员素质及特殊问题解决。在实际操作中,中职学校一定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按照学校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实现科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