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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食、住、游、购、娱”,被简称为旅游六要素,在今天的旅游业界已是个应用得非常普遍的概念,这还有必要提到理论层面进行研究吗?本文的回答是肯定的。旅游六要素无疑属于旅游产业的范畴,从逻辑上说旅游产业的理论依据是旅游学。而旅游学的基本框架又是什么呢?我们翻阅不同版本的《旅游概论》、《旅游学概论》,基本上都是从什么是“旅游”和什么是“旅游者”讲起,然后不可回避地都要涉及到对旅游六要素这一基本内容展开论述,这说明旅游六要素在旅游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中已经存在,但长期以来对旅游六要素理论属性的评价则非常含糊。也许是人们感到旅游六要素的提法太通俗之故,其实许多深奥的理论都可以借用通俗语言加以阐述。由于旅游六要素的理论属性问题不明确,引发相关的问题是,早先就有学者提出了“真正称得上旅游理论的理论没有形成”[1],就是到今天仍有人认为“旅游理论研究脉络不清”[2],“旅游研究出现泛化倾向,学术群体之间缺乏学术认同感”[3],等等。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人们对旅游学理论的认识不到位或缺乏认同感?如果问题果真如此,又怎样解释我国20多年的旅游产业辉煌竟是在没有理论或理论“脉络不清”的情况下取得的呢?如果问题不是如此,旅游学的理论体系又在哪里?笔者认为,人们高度关心的这些问题或多或少与旅游六要素的理论属性问题有关,探讨旅游六要素的理论属性问题也就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借此谈谈个人看法,权作抛砖引玉。
二、“六要素”提出过程回顾
为了进一步探讨旅游六要素的理论属性问题,这里有必要先就旅游六要素发生过程及其在旅游实践发展指导作用作一简略回顾,归纳以往大体可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4年):“三要素”提出阶段。改革开放是我国旅游产业的催生婆。当时面对突如其来的旅游热潮和仓促上马的从业人员队伍,业界急于首先要解决“什么是旅游和怎样办旅游”的问题。1980年何礼荪先生提出了“旅游三要素”,系指饭店、交通和服务[4]。可能是三要素中的“论文格式服务”一词显得比较笼统,另有专家在1983年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旅游概论》中将“旅游三在素”解释为旅行社、交通、饭店[4]。与此同时,我国学者们从国外发达国家翻译过来一些旅游著述,如土井原的《旅游业入门》[5]、M•马特勒的《国际旅游地理》[6]等。这些国外旅游著述中都无一例外地重点论及到旅游业与交通、饭店、餐饮、娱乐业之间的密切关系,但没有将旅游诸要素提炼出一个简明扼要的综合性概念体系,因而这些著述在理论上的阐述还有欠缺。第二阶段(1985-1990年):“五要素”提出阶段。1985年黄辉实著的《旅游经济学》中提出了旅游五要素的概念,即“吃、住、游、行、买”[7]。1987年,我国的《旅游学刊》、《旅游论丛》分别由内部试刊转为公开发行,在这两个刊物上,于英士[8]、谢长淮[9]、李治莹[10]、佘培等人各自发表文章,都使用了旅游“五要素”一词:“吃、住、行、游、买”,说明五要素的提法在当时得到学界的普遍承认,虽然流行的时期不长,但已是今天“六要素”的前身。第三阶段(1991-现在):“六要素”提出和普遍使用阶段。1991年以孙尚清主持出版的《中国旅游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为标志,提出了“行、住、食、游、购、娱”六要素概念[11]。此后一直沿用至今,并大量出现在旅游专业的教科书中,如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编写的《旅游概论》[12]等教材都把旅游六要素摆到基础理论的位置。通过对上述三个阶段的回顾,进一步能说明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1概念提出的滞后性我国旅游业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而“六要素”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初才明确提出来的,反映概念的产生滞后于实践,而理论滞后实践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一种常见的现象。这里的原因有二:一是我国长期的短缺经济一直对旅游活动持否定态度,造成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旅游六要素最初的提出是针对旅游业发展必需要具备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而言的;二是理论的产生需要经历一个在实践与认识间的反复筛选过程,过程需要时间,六要素的出台也不例外。21旅游实践的指导性“六要素”提出的历史背景正是我国旅游业起步时期,对什么是旅游和怎样办好旅游等基本问题需要有一个通俗的理论来统一大家的认知。“六要素”的提出为指导人们去认识、兴办旅游业发挥了启蒙作用,为人们构架旅游产业链提供了基本范式,所以“六要素”概念一经提出便很快得到普及,它对旅游产业实践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难以估量的,这足以证明旅游六要素完全具有理论的指导属性。31体系形成的完善性今天的“六素说”理论,是由过去的“三素说”、“五素说”发展来的,每进入一个新的“要素说”发展阶段都是以结构性地增加一两个基本要素单元为标志。在“五素说”阶段,“娱”的要素还没有提高到产业要素的地位,造成了对文化产业效益的流失和旅游者对单调夜生活的不满。在“三素说”时期,因缺失“娱”和“购”两个要素,旅游产业效益的流失更大,可见,旅游六要素理论的提出是经过了旅游业不断实践、摸索和完善过程而逐渐形成的。41理论术语的稳定性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今后促进旅游生产力发展的要素可能还会增加,例如旅游业对移动通信和数字化网络技术的依赖程度就已经越来越深,有没有必要用旅游七要素来代替旅游六要素呢?本文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今天的旅游六要素已成为代表旅游产业基本构架的固有术语,出于应用的需要已没有必要修改。
三、旅游六要素具有理论的属性
讨论旅游六要素是不是具有其理论的属性,仅仅回顾它的发展过程是不够的,还必须要站在理论的层面上研究它的“概念和原理体系”,因为理论就是“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13]。11研究对象每一个产业都有自己所对应的学科研究领域及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旅游六要素作为旅游学独有的研究对象是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除了旅游学
之外,没有一门别的学科能系统地把旅游六要素及其相关现象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作为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21合成性的原理体系旅游六要素本质上是指组成旅游产业的基本构架和产业链而言。早在旅游业出现以前,六个要素就各自独立并长期存在了,但有了六个要素不等于自然而然就有了旅游业,在合成以前的六个要素是不能称其为旅游六要素的,所以六要素和旅游六要素是两个概念。正是因为现代社会具有以前没有的一种动力能将六要素有机聚合成为现代旅游产业,如同氢、氧两个元素化合成水的原理一样,旅行社把六个要素串起来就化合形成了全新的旅游业事物,相当于由若干基因合成为旅游产业生命的新机体一样,将旅游六要素合成为旅游产业的内在动力就是旅游六要素理论属性的所在。31层次性的学科体系旅游六要素远不是旅游学研究的全部。旅游学科体系结构由三个层次的系统组成(见图1):一是主体系统,旅游六要素;二是动力系统,驱动六要素合成与形成旅游产品的动力;三是支撑系统,由相邻学科和相关部门支撑起来的旅游学范畴。进一步解析旅游学的层次性结构体系,有利于探讨目前旅游基础理论研究中常遇到的两个问题:第一是觉得旅游学理论提得太多,使人感到无所适从。多见到的有“体验论”、“经历论”、“产业论”、“文化内涵论”,等等,其原因是只看到系统中的一个动力,而实际上的驱动旅游六要素合成的动力是多元的,各家只强调其中的一个动力,以偏概全,便造成了众说纷纭的局面。第二是觉得旅游学没有自己的理论,“所谓的研究大多只是简单套用各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搬用、介绍国外旅游研究的一些成果”,“冠以旅游××学”名称的书籍层出不穷”[1]。其原因是只停留在上述支撑系统的层面上,同样也缺少对旅游动力及其对六要素合成过程的机理研究。上述两个问题产生的共同点,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旅游六要素具有理论的属性及其在旅游学中的重要地位,就是认为旅游理论“没有形成”的学者,在我们看到他所提出来的“旅游理论研究内容的框架”时[1],也发现它仍然离不开“旅游六要素”这一母体。“冠以旅游××学”,正是体现了旅游学科支撑系统中各分支学科边缘性研究的特点,和需要邻近学科支撑的一面。没有相邻学科的支撑就没有今天的旅游学。当我国旅游业由政治接待型向产业型转型时,是经济学给予了有力的支撑,不讲经济效益何来旅游产业?因此,最初一段时间把旅游学放在经济学的范畴之内。之后,因为旅游业是以旅游六要素为载体,提供人为人服务的产业,因此旅游业又转归到管理学的门下。可以肯定旅游学的学科地位今后还将出现新的提升和突破,但旅游学依靠相邻学科支撑走过了旅游经济、旅游管理的发展过程,无论如何都是无法超越的历史阶段,同时也极大地丰富了旅游六要素的理论内容。41旅游六要素的理论属性集中体现了旅游学科的应用性质任何一种理论最终都是要付诸应用,任何一种理论都是由要素组合的。为什么旅游六要素能用做一种表述旅游学理论的方法?因为旅游产业的行业覆盖面广,交叉部门多,必然反映在旅游学科体系对相邻学科包容量大和外延性强的特点上。所谓旅游产业的外延性是指真正直接属于旅游管理的部门并不多(如培训等),大量要依托旅游六要素外延到交通、民航和分属于各行各业的旅游景区,方能形成完整的旅游产业链,形成旅游生产力,因此,旅游六要素的理论属性是顺应产业需求而发生的,同时在根本上又决定了旅游学科的应用性质。多年来专家们对旅游学科体系采用种种不同的联系图解表达,在各种联系图中,旅游六要素始终居于核心的地位,旅游学科的应用性质是学界专家们的共识。采用要素法表述旅游学科的主体成分基本符合旅游学的现状和实际。
四、旅游六要素的结构体系
11结构体系结构决定功能。由于“六要素”的本身就是对旅游主体结构的一种表述,六要素构成的变化决定着不同旅游产品性质和类型。既然六个要素的组成是一种结构关系,就存在六要素结构的优化与协调问题。在六要素构成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缺失,或者其要素量的过大、过小,都会造成整体产品结构的失衡或生产力要素的浪费,制约旅游产品体系的效益型发展。旅游六要素结构理论体系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在指导旅游产业结构不断由低级向高级的提升过程中发挥作用。也有专家把旅游结构概括成“三体说”[14],这与“六素说”不存在矛盾。“三体说”指的是由旅游主体(旅游者)、旅游客体(旅游地)、旅游介体(旅游交通和接待设施)三者间叠加与合成的部分,构成旅游学研究的核心(见图2)。“三体说”将旅游“六要素”分成了供需两个侧面,既包含了消费者需求的六要素,又包含生产者经营的六要素,所以,“六素说”与“三体说”基本是论文格式一致的。21结构类型旅游六要素的构成不是简单的拼盘,是多元素有机的组合和新质量的生成。我们要促进旅游产业六要素构成之间的协调与优化发展,就需要先对六要素之间的产业链及其关联性有科学的认知,我们根据“六要素”关联的组合形式分两种类型:(1)序位关联式人们为什么习惯把六要素中的“行”或“食”排在六个要素的最前面?把“购”或“娱”放在后面?显然与六要素在旅游过程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有关,或者说与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观光行为的顺序有关。旅游者乘车出发,先要约好吃、住的安排,中心目标是完成对旅游目的地产品的购买:“游”,其次参加娱乐,最后购物返程。旅游六要素的序位基本上是根据产业链顺序的先后排出的。(2)主次关联式在旅游产业结构中,六个要素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等同。其中“游”是核心,是观光旅游的核心吸引力所在,“行、食、住”,是实现“游”要素的前向关联的三个要素,“娱”和“购”是“游”的后向关联的两个要素。前向关联是开展旅游活动的必要条件,否则就发生不了现代旅游的过程;而后向关联是提升旅游过程质量的充分条件,没有“购”和“娱”似乎也能发生旅游,但后向关联是旅游效益的关键,并在效益构成中举足轻重。因此“游”的建设问题一直成为旅游学术讨论的重头戏,旅游学界的论文数量以围绕资源和产品的开发建设最多,“游”成为带动前向关联和后向关联诸要素协调发展的主要动力。六个要素在整体结构中各司其职,其中最重要的是“行”和“游”二要素,故称“旅游”。
五、旅游六要素结构系统的主导因素和动力因素分析
旅游六要素结构上的差异决定了产品的差异。旅游产品为什么分为观光型、度假型、专项型等类型?这与旅游六要素内部结构中所居的主导地位相关。主导因素就是牵动旅游产品发展的内在主动力。在观光产品中,“游”是主导因素,其他五个要素是为“游”配套的。在度假产品中,“娱”换位为主导因素,这里的“娱”广义地包括休憩、休闲、游戏、健身等活动。在度假产品中“游”的主导地位没有观光产品那样突出。在专项产品中,六要素中的任
何一项都可能换位成主导因素,如自行车或自驾车旅游都是因为改换了“行”的手段或方式而成为了主导因素;美食旅游以“食”为主导因素,修学旅游以“购知识”为主导因素,在漂流、探险旅游等产品中,“游”或“娱”都上升成为寻求刺激为目标,等等。可见,我们提出的旅游六要素的理论属性问题,既包含对基础结构层次的分析,也包含对动力机理的研究。由于驱动旅游六要素组合与发展的动力是多元的、可变的,所形成的产品自然也是多样的。专家们从各自专业角度解释旅游的本质时便得出了众说不一的结论,这不足为怪。例如,“体验本质论”难以完全解释商务旅游和公务旅游的主要动机;“经历本质论”难以完全说明探亲访友主要目的,等等。六要素的理论属性包括了其中主导因素及其六要素结构的动力学研究。未来旅游六要素将不断发展进化,激活动力机制与主导创新将成为旅游六要素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超级秘书网
六、结语
旅游六要素在旅游产业和旅游学科体系中均居重要地位。除了旅游学科,没有一门别的学科能系统地把旅游六要素及其相关现象的发生发展规律作为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旅游六要素有自己的概念和原理体系,决定了它的理论属性是客观存在的。旅游六要素的提出是人们对旅游实践活动规律的理性认识,是指六个要素合成后的全新质量的形成,而不是对六个要素的简单罗列。旅游学科体系结构由三个层次的系统组成:一是主体系统(旅游六要素);二是动力系统;三是支撑系统。旅游六要素中主导因素的变化的目标就是要建立起理性的思路去促使六要素产出的综合效益达到最大化。结构决定功能,研究旅游六要素理论更为重要的任务是要开展对旅游结构体系和谐化的研究。随着人类的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影响旅游的六要素的理论属性问题一定会在新的实践中发展创新,这有待另文论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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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网络出版是伴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电子出版形式,是与单机型的电子出版相对的一个概念。随着上网用户日益增多,网络出版物的品种亦越来越丰富、质量也越来越高。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网络出版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有的人把报刊、图书上网称为网络出版,有的人把网上书店、网络印刷称为网络出版。出版业、新闻业、娱乐业、IT业、政府、立法部门从不同角度对网络出版做出不同的界定。总起来说,网络出版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最为狭义的定义认为网络出版就是具有合法出版资格的出版机构将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于传统出版流程中的编印发环节的商业性活动。最为宽泛的界定则将网络出版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播数字内容的过程。
1出版界的看法
出版界的一般看法是,网络出版是指利用因特网(传播)文字、声音、图像等信息供大众使用的行为。既包括传统出版单位把传统出版物上网,也包括ICP(因特网内容服务商)和个人在网上信息和作品。但是具体看法却不相同:
①一种看法认为,网络出版是以网络为介质,大幅度简化出版程序、降低出版成本、通过网上支付系统完成下载图书在线阅读的一种交易行为。
②有的出版业内人士强调的是网络出版的主体合法性,认为网络出版是:具有合法出版资格的出版机构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流通渠道,出版销售数字出版物的行为。网络出版与传统纸介质图书出版相比,具有产品数字化、流通网络化和交易电子化三个明显的特点。
③有人认为,网络出版就是著作权人通过因特网自己关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信息成果,并让受众自由方便实时阅读或下载的全开放的一种新的出版行为。
④另有人认为:所谓网络出版就是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发表、记录、存储、阅读的信息传播方式。网络出版不是网络和传统出版的整合,它与包括电子出版在内的音像、图书、杂志等传统出版有着本质不同。网络出版要求网络产品数字化,其形式多种多样,目前主要有在线阅读、ebook(电子图书)、POD(按需印刷)等形式。
⑤也有人认为网络出版目前大约有5种类型。第一种模式是目前国外较为流行的自行出版,个人就是在线出版商。第二种形式就是以网络公司为主体,谋求各种出版商服务或者权,出版电子图书并进行销售,然后给出版商提成版税。第三种模式是出版商自行出版发行电子图书。第四种方式是POD这种比较成熟的模式,在美国进行绝版书和小批量书的出版发行。第五种模式是微软开发的ebook软件。
网络出版物的形式大致可以分成三类:在计算机上直接阅读、通过专门的阅读器阅读,以及印刷到纸介质上阅读。
⑥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则从版权的角度来界定网络出版,认为只有有形物的发行才构成出版,如书、报、刊、磁带、录像带、VCD、电影拷贝、制成CD—ROM的软件等。没有有形物则不构成出版。在网络上传播的只是虚拟的电磁波信号,用户主动获取信息,并自行保存在硬盘上。因此,尽管网络出版与传统出版在传播作品的性质上相类似,但是传播方式却有本质区别。网络出版仅仅是公众对网络传播的习惯性称呼,而不是著作法意义下的出版。
⑦人民时空(由人民出版社发起组建的电子商务网站)的副总经理黎松则十分强调出版的商业交易环节。在他看来,出版是将信息经过加工、整理,通过某种载体、通过交易出去的过程,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传播,而非公益活动。是否产生交易是判断出版的一个重要标准,即便是将作品放到网上供免费浏览,尽管不直接产生利润,但是商家通过收取广告费等手段来获利,因而也可纳入出版活动的范畴。与此相对应的是,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就不属于网络出版。
2学术界的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的匡文波老师对网络出版和网络出版物多有研究,他认为所谓网络出版物是指将信息以数字形式存贮在光、磁等存贮介质上,通过计算机网络高速传播,并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使用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以电子介质为存储媒介,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其社会文化传播、保存的目的。网络出版物亦是电子出版物的一种类型,与之对应的是非网络(封装型)的电子出版物。目前一般所说的网络出版物是指基于因特网的网络出版物。按照出版物的不同性质,网络出版物可以分为: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论坛、MAILINGLIST等。
清华大学传播系教授、多媒体艺术研究中心主任熊澄宇博士认为,出版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精神产品公开向社会的过程。网络出版尽管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传统出版,如具有人机交互、即时更新、海量存储等新特点,但在出版的内涵上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他还强调,网络出版并不等同于网络信息传播,眼下的讨论实际上大都集中在后者。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的谢新洲老师认为,广义上,信息通过互联网向大众传播的过程都可以叫做作网络出版;从狭义上讲,网络出版是指出版单位通过互联网向大众传播信息的过程,即出版主体限定为传统出版单位。他认为,要跳出传统出版的概念,把网络出版看成一个全新的事物,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的王锦贵老师对网络出版作了比较深入细致的研究,他认为:网络出版就是将作者的著作经过加工后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电子文献的形式广为传播(出版发行)。它的实质是拥有固定域名并与互联网相连的网络实体,以计算机网络为介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信息传递模式。网络出版概念和行为是传统的出版概念和出版行为在互联网时代合乎逻辑的延伸。按照一般的理解,出版概念和行为包括三个方面:编辑加工、复制和发行。1997年我国了《出版管理条例》,其中对出版活动作了限定:“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这就是对传统意义上的出版概念和出版活动的界定。同样,网络出版也包括这三个方面:编辑加工、复制和发行,只不过后两者因通过互联网进行而与传统出版有了不同的表现。同时,他认为网上从广义角度来看,应属于网络出版范畴。从出版的定义和目的来看,出版是促进信息传播的手段和活动,出版的目的是将经过筛选整理的信息尽可能快地向用户、读者传播。验之以网上活动,我们可以看出,网上一般是经过选择的(经过网络编辑筛选加工),并且通过网络向用户尽可能快地传播。虽然表现形式与传统出版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一致的。因此,目前的网上除了BBS、E-mail及chat(网上聊天)等少数内容外,大部分可归于网络出版的范围。他认为,不能拿传统的图书出版来规范今天的网络出版。图书出版一般要经过编辑、印刷、发行三个阶段,但我们不能认为不具备三个阶段的信息传播行为就不是出版。比如古代印刷术发明前,图书的复制主要靠手抄,手抄其实也是一种出版活动。再比如封建王朝的石经刊布,尽管没有复制和发行阶段(由读书人以捶拓等方式进行传播),也仍是一种出版活动。依此来看,网络出版尽管可能不具备复制和发行等阶段,其编辑水平和标准尚不规范,但它仍然属于出版的范畴。因此,网络出版既可以是传统出版手段(印刷出版)在因特网时代的新形式;也可以是利用网络进行信息、网上交易等活动。转3泛网络出版
2000年3月14日,美国畅销小说作家StephenKing发表了小说《骑弹飞行》,这是第一部只发行eBook,不发行印刷本的书,小说发表的第一天就被下载了40万份,与印刷书相比,以前新发行的小说第一天销售的最好记录是7.5万本,传统书的售价在30至40美元之间,而这本eBook只卖2.5美元,StephenKing在推出这本仅仅70多页的恐怖小说的半个月内,个人获得的版税就超过了40万美元,如果只通过传统的方式来出版的话,他只能挣1万美元的版税。这件事在电子书籍销售史上创造了传统出版界所没有的奇迹,同时,也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网络出版热潮。并由此引发了仅次于微软公司的美国第二大电脑软件供应商Adobe提出了“泛网络出版”(NetworkPublishing)的概念,泛网络出版认为在第三代互联网条件下,即在信息技术产品和基础网络的发展实现了可以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设备上获得生动的、个性化的信息的条件下,出版内容的创造可以在跨媒体、跨设备、跨标准中进行,新旧出版业中的所有业务可以融为一体,包括个人在内的所有出版者都可以在更为综合的内容和更加个性化的形式之间自由取舍。泛网络出版的目标是要满足尽可能多的媒体形态和更具个性化需求的出版市场,使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内容通过纸张、因特网数据流等多种媒体同时传播,实现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任何设备的个性化出版过程。人们可以通过各种设备:计算机、掌上电脑、机顶盒、手机甚至冰箱和微波炉,随时、随地地获取各种所需的信息,而相关技术和标准的出现又使这种期望成为现实。
更多的网站、更多的网页、更多的媒体和更多的个性化定制内容,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出版市场将发生深刻变革。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组织或机构利用因特网的每一个信息,都是一次出版过程,与此同时,每一个人看到的每一个信息,无论信息的载体是纸张、网络还是路牌广告都是一次阅读出版物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出版正变得无所不在,每一个人既是出版者又是阅读者,我们迎来了跨媒体的泛网络出版时代。这是一个出版高度个性化的时代,每一个人不仅可以出版仅仅属于自己的高度个性化的内容,而且可以在浩瀚的信息海洋中读取仅仅自己感兴趣的出版物,实现出版物与读者之间的1∶1。
4本文对网络出版概念的界定
综上所述,无论是网络出版(包括狭义的和广义的),还是泛网络出版,以及上述的BBS(电子公告牌)、E-mail(电子邮件)及chat(网上聊天)等,如果根据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的肖东发老师的一贯主张“公之于众即为出版”,并且作进一步合理推论,都可以包括在网络出版范围之内。持此观点的并非一家之言,例如,郑州大学信息管理系的付立宏老师在有关网络出版的伦理讨论中也认为BBS是网络出版的一种形式。所以笔者认为网络出版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网络出版既可以是传统出版手段(印刷出版)在因特网时代的新形式;也可以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信息、网上交易等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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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权代际的概念
人权代际的概念,或者“三代人权”的概念,是法国学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Karolvasak)提出的。他认为: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是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相互依存现象的回应,主要包括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瓦萨克根据公民与国家的不同关系样态将第一代人权定性为消极的人权,将第二代人权定性为积极的积极,而将第三代人权定性为连带的权利(thesolidarityrights)。[1]尽管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计划”(ViennaDeclarationandProgrammeofAction)认为,第一代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第二代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相互依存的(inerdependent)、相互关联的(inerrelated)和同等重要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和西方的一些非政府组织仍然认为,第二代人权远远没有第一代人权重要。而对于第三世界国家来说,则更加强调第二代人权的重要性。而对于上一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兴起的被第三世界倡导的第三代人权——发展权,则在西方世界很难得到承认。
造成这种对人权代际认识上中西差异论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突出表现为权利的可诉性(judiciability)问题。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权利救济,在国内则可以诉诸司法机关,在用尽国内救济的情况下也可以诉诸国际——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即能够获得国内和国际的司法救济。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权利救济,由于该类社会权利是以缔约国的社会资源和经济发展为条件的,是以缔约国政府的积极义务行为表现出来,因此针对政府的社会权利的诉讼要达到充分有理(reasonable)是很难评估的,因此,在国内救济方面,包括健康权在内的社会权利的诉讼远远没有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诉讼那么充分和及时;在国际救济方面,表现为以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报告审查来完成的。由于两类权利在可诉性的差别,长期以来使西方国家将第一代人权凌驾于第二代人权之上。虽然第二代人权可诉性缺失的一个原因在于其受制于缔约国的经济和社会进步情况,从而使违反人权义务的针对国家的诉讼很难实现。但是其可诉性缺失的重要原因在于包括健康权在内的第二代人权概念的模糊。
(二)健康权的司法救济
1.国际组织下的报告程序
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救济方式可以接受个人和国家的申诉不同,对于健康权的国际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国际条约下的国际组织的报告程序表现出来。如,1985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成立,它是联合国负责监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情况的机构,负责审议各缔约国定期向联合国提交的关于该国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采取的步骤以及在享受人权方面所取得进展的报告;根据这些报告和联合国专门机构送来的其他报告的研究情况,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一般性建议,以帮助缔约国完成其执行公约的任务;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提交的报告中的不足之处,建议改进报告程序的方法;促进缔约国、各国际组织和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加快采取行动,从而使人们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缔约国在公约对其生效后两年之内向该委员会提交报告,如中国2001年签署了该公约,于2003年向该委员会提交了报告。第一次在两年期内报告提交之后,此后的报告为五年提交一次。在具体的报告审查时,先有缔约国代表做介绍性发言,然后委员会成员对某些问题进行评论和提问,再由缔约国代表答复提问;对报告讨论的最后意见,经过摘要提交经社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发表。此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通过缔约国向“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来完成的,在缔约国第一次提交了关于其旨在消除国际条约下的权利歧视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的报告后,以后缔约国还要每隔四年,向该委员会提交一次其在消除权利歧视进展情况的报告,而该委员会在对报告进行讨论时,重要集中于妇女的健康状况、计划生育服务、孕前孕后的保健、爱滋病等问题。同样,《儿童权利国际公约》是通过“儿童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来监督缔约国义务的履行的。
仅从提交给“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的报告看,各缔约国政府都程度不同地表达了对该公约权利可诉性缺失的忧虑。比利时政府的报告认为该公约权利逐渐性特征,妨碍了相关权利在国内法院的直接诉讼。[2]黎巴嫩的报告则将组织工会权视为可以直接司法管辖和强制执行的权利,而将参与文化生活权等视为不能强制执行的权利。[3]此外,无论是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还是挪威政府的报告中,都没有提到关于该公约权利的国内诉讼案件。显然,在这些报告中,可诉性被认为是提交法院的诉讼。但是如果从广义上看,可诉性包括在具有强制力的裁决机构的裁决和在不具有强制力的裁决机构的裁决。前者如国际刑事法院、欧洲人权法院,而后者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委员会等;前者具有司法效力,后者具有准司法效力。由于在国际上具有司法效力的国际裁决机构很少,那么具有准司法职能的国际机构的作用是不容否认的。可见,虽然“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最后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其具有准司法的效力。[4]
2.国内的司法救济
在国内司法救济方面,从世界范围看,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诉讼并不多,但是荷兰、印度、南非的三种健康权的司法救济方式值得注意。
在荷兰,国际法的适用采用一元论方式,即国际条约一旦被荷兰批准,就自动成为其国内法的一部分。公民可以依据该国际公约进行司法救济,但是该国际条约是否具有直接效力要由法院决定。1995年,海牙上诉法院就脱离家庭的孩子的健康保护做出了一个判决。该判决指出:幼小者基本生存条件的缺乏侵犯了《儿
童权利国际公约》第3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给予他们充分的健康保护。[5]但是法院的判决回避了该国际公约在荷兰国内适用中的直接效力问题。在另一个涉及荷兰病人基金会拒绝报销住院费的案件中,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裁定:病人的住院费应当得到支付,为病人提供医疗保健是合理的,因此基金会应当承担其住院费用。尽管在这个案件中,申诉人援引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的规定,但是该法院仍然回避了该国际条约在荷兰的直接效力问题。但是,该案件中法院事实上以该公约的第12条对拒绝报销住院费加以司法审查的,因此这一案件也暗含了该国际公约在荷兰国内司法中具有可诉性。
同荷兰不同,印度在国际法的适用上是坚持二元论的,即国际法必须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才能为国内的司法所适用。由于印度宪法并没有关于健康权的规定,因此在印度关于健康权的宪法诉讼中,印度只能引用印度宪法第21条中生命权的规定,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尽管如此,也不排除在印度的司法判例中,同时适用印度宪法和国际法的情况。在1992年C.E.S.C.Limitedv.SubbashChandraBose案件中[6],一方当事人为加尔哥达电力供应公司,另一方当事人电力消费公司,就工人健康和职业安全责任发生的诉讼。在法院驳回的意见中,Ramaswamy法官认为:作为私人雇主一方的电力消费公司有遵守国际人权法和印度宪法的义务。在该案件中,他援引了普遍人权宣言的第25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b款,还有印度宪法第39条e款的规定,做出了司法判决。虽然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不是直接依据国际法中健康权的规定进行裁决的,但是法官显然是以国际法中的健康权为依托,来解释其宪法中的生命权的。
与荷兰和印度不同,南非于1994年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是延至今日没有批准。虽然如此,1996年生效的南非新宪法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的规定可谓是相当完备的。宪法中不仅包含了获得卫生保健权(第27条第1款a项)、紧急医疗救治权(第27条第3款)和儿童基本卫生保健权(第28条第1款c项),而且还包括了被拘留人和罪犯的医疗救治权(第35条第2款e项)。很显然,南非的宪法制定者力图将健康权的国际义务在宪法中固定下来。但是由于南非爱滋病感染率的惊人增长,使南非在关于健康权的诉讼中面临着痛苦的裁决。在健康权的宪法诉讼中,Soobramoneyv.MinisterofHealth案件颇有影响。在该案中,法院判定:公民平等获得卫生保健的权利必须受到政府资源的优先配置的制约。法院认为,在有希望治愈的肾病病人与没有希望仅仅为了延长生命的肾病病人之间,卫生部关于优先治疗的计划安排是正当的,因为国家通过合理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来制定进步法律的义务,受到“其所能获得的资源”的限制,因此拒绝Soobramoney先生的常规肾病透析的决定是合理的。[7]南非另一个著名的判例是“卫生部诉治疗行动运动”(TreatmentActionCampaign)一案。在该案件中,法院拒绝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健康权最低核心标准。法院认为,给予每一个人立即获得最低的健康保健权是不可能的。因为只有将宪法中确认的社会经济权利建立在“进步的基础”上,对国家的期待的一切才有希望得到。在今年世界爱滋病日前夕,南非“治疗行动运动”以剥夺携带爱滋病病毒的婴儿的生存权为由,将南非政府又一次告上了法庭。
从以上分析看见,各个国家国内司法救济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国际法在各个国家的发生作用的程度不同;二是国际社会中关于健康权的诉讼不并多,其可诉性不强。
二、严格意义上的健康权概念
尽管健康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经济发展和政府赖以获得的资源基础上的,但是这并不成为健康权可诉性缺失的惟一理由。接下来的部分将通过对健康权的最低标准和健康权的义务类型的分析,确立健康权在人权谱系中的地位。
(一)健康权的最低标准
健康权的不明确首先表现在该概念名称本身就有争议。本文使用“健康权”(righttohealth),而不是使用“卫生保健权”(righttohealthcare)和“卫生保护权”(righttohealthprotection)的原因有三个:首先,这个术语与相关的国际人权条约的使用是一致的。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中有“所能达到的最高的健康权利”的表述,而健康权是这个表述的简明方式。在该条款中所涉及的国家必须采取的广泛公共卫生措施中,如果使用“卫生保健”来表述,显然失之狭窄,词不达意,而使用“卫生保护”则加重了已有的混乱。其次,这个术语是同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和许多国际化学者的表述是一致的。而且它同生命权(righttolife)、隐私权(righttoprivacy)一样简明实用。最后,尽管使用“健康权”容易使人顾名思义,认为“健康权”就是“使人更健康的权利”,但是,从公共卫生的历史发展看,为了推进人的健康,“仅仅强调卫生设施的提供是不够的,还需要卫生和其他环境条件”。[8]因此,卫生保健权是无法涵盖这些内容的。
但是即使我们使用了健康权(righttohealth),解决了名称上的不统一,但是围绕健康权的内涵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首先表现为对健康这个概念的主观性太强,不同环境和不同地理状态下,对健康有十分不同的理解。在古希腊哲学家笔下,健康是一种力量之美,是肉体的强健,而且是贵族的而不是一种民主的健康。到了基督教时代,健康不仅包含了肉体的健康,而且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到了当代,世界卫生组织将健康定义为“健康而是一种身体、精神的、社会的完满状态,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者身体虚弱”[9]:“享受可能获得的最高健康标准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个健康权概念显然是很宽泛的,由于其包含了社会进步和福利的目标,使健康概念被社会化,使它面临着大而无当的危险。后来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中将健康权的限定为“人人有权获得身体和精神上的最高标准”。
基于世界卫生组织和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健康权覆盖了以下大体范围:一是卫生保健领域(healthcare),包括医药保健(medicalcare)、卫生保健预防、儿童保健、家庭节育服务、孕前孕后卫生保健、精神保健服务等;二是卫生条件领域(preconditionsforhealth),包括清洁用水、充分营养食品、充分卫生设施、环境的健康、职业卫生、与健康有关的信息等。由于世界各国发展差异巨大,包括健康权在内的社会权利的实现受制于经济发展和可资利用的资源条件,因此包括健康权在内的第二代人权被赋予了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10]虽然这种规定考虑到了社会发展的差异性,但同时也给某些国家义务履行规避和义务履行瑕疵提供了借口,从而使健康权作为人权的地位受到了一定的影响。1987年《经济、社会、文化
国际公约》委员会报告起草人PhilipAlston指出:“每一权利必须有最低的标准,缺少这一标准就会妨碍缔约国义务履行。”[11]三年后,该委员会发表了第三份“总评”,其中第10段中指出,“确保最低的实质权利实现的一个最低核心义务,是每个缔约国必须要做的。”[12]
虽然一个健康权的最低标准有助于各个缔约国的义务履行,但是制定怎样的最低标准争议却很大。有的学者提出,应该根据各个国家发展的差异,制定一个基于国情的最低的健康权标准。如挪威学者根据国家的发展水平,提出了使政府立即、无条件履行义务的最低的健康权标准——“核心健康权”。[13]但是,基于自身的发展状况而制定的最低义务标准恐怕不会太高,而且这种义务一旦实现,履行更高的义务标准的动力就有可能大大减少。后来在世界卫生组织的“人人健康战略”中,根据发达国家、中等发达国家、最贫困国家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的最低健康权标准。[14]这种最低标准听起来似乎很合理,但是这样的标准不仅制定起来不容易,而且就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权审查的现有条件看,操作起来有极大困难。本文认为,既然是健康权的最低标准,就应当普遍性的。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基本卫生保健战略”中,就提出了一个普遍性的健康权的国家义务基本标准,它包括:(1)提供重大卫生问题及其预防和控制这些问题的教育;(2)加强食品供应和适当的营养;(3)提供充分的安全饮用水和基本卫生设施;(4)提供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母婴保健;(5)提供重大传染疾病的免疫;(6)给予常见疾病和伤害以适当的治疗(7)提供必备的药品。[15]虽然这个标准已经过去了许多年,今天看来仍然有参考的重要价值。至少就卫生保健看,母婴保健、重大传染病的免疫、常见疾病和伤害的诊治、必备药品等卫生保健仍然是维持人们最基本的健康尊严的最低标准,而充足的安全饮用水和基本卫生设施则是卫生保健的前提条件。[16]
尽管上述对健康权最低标准的界定还停留在理论层面上,但是一个更具体的健康权概念显然会有助于司法实务人员的司法判决。
(二)健康权义务类型分析
长期以来,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的划分的一个重要的标准是:前者是一种消极的人权,后者是一种积极的人权。随着学界对人权问题研究的深入,这种划分的弊端越来越突出。就健康权来说,它不仅表现为国家积极的作为义务,而且要求国家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在林林总总的健康权的国际条约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包含了丰富的国家义务内容。在该公约的用语中,有的使用了“承认”(recognised),如该公约第12条第1款的“健康权”、第6条第1款的“工作权”、第7条“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利”、第9条“社会保障权”、第10条的“家庭权”、第11条第1款“相当的生活水准权”和第2款“免于饥饿权”、第13条第1款“受教育权”等等;有的使用了“尊重”(respected),如第13条第3款的“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自由”、第15条第3款的“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自由”;有的使用了“保证”(ensured),如第3条“男女平等权”、第8条“组织工会权”;还有的使用了“确保”(guaranteed),如第2条第2款的“非歧视”、第7条第a款中第(1)项中的“用工中性别歧视”。在这些用语中,“保证”和“确保”要比“承认”和“尊重”更重要更有迫切感,因此“保证”和“确保”项下的权利不应当受到“逐步”这一条件的制约,它们是需要国家立即履行的义务范围,是公约中国家义务的最高层面。[17]
此外,在同样使用了“承认”(recognise)的义务条款中,列举了“行动计划的义务”(obligationsofconduct)要比规定“结果的义务”(obligationsofresult)要有可行性也更规范。如该公约第12条第2款所列举的以下行动步骤:(1)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使得儿童得到健康的发展;(2)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3)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疾病;(4)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这些义务比其他使用了“承认”的“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家庭权”、“相当的生活水准权”、“免于饥饿权”、“受教育权”等显然更具体更实用更重要,因此,它们属于国家必须尽最大努力加以立即或者尽快实现的义务。而且由于它们属于上文确认的核心的最低标准的义务,因此,对这些义务的履行不能以公约第2条第1款中的“最大能力”和“逐步达到”条款为借口而对其有所减损。
同样我们也可以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找到出各种形式的义务表达。第一表现为“确保”(toensure)和“给予”(toaccordorgrant)的规定,如该公约第16条第1款“保证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和家庭权”和第7条“男女平等的投票权”等;第二存在“采取”(toundertake)的表述,如该公约第2条a-d项下的义务,还有公约第14条第1、2款关于采取措施消除对农村妇女歧视的规定;第三还有“采取一切适当措施”(totakeallappropriatemeasures)的表述,如该公约第3条、第5条b项、第6条、第8条都有这样表述。在这三类义务中,第一类为国家必须立即行动的义务,因此也是可以诉诸司法裁决的;第二类义务需要国家采取某些特别的措施,因此也是可以提交司法裁决;最后一类因为需要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需要时间上的期待,因此不适合于提交司法审查。[18]
如果对以上各种义务做进一步的理论归纳的话,可以从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两个方面将之划分为:第一类为“尊重”的义务,面对的是不需要国家采取行为就已经存在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义务;第二类为“保护”的义务,要求国家采取必要的步骤防止其他人带来的权利侵害,是一种积极的义务;第三类为“实施”的义务,需要国家采取措施去实现法定的权利,也是一种积极的义务。[19]
对上述义务的条分缕析一方面使健康权的概念更加清晰,另一方面给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了导引。如果从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的角度看,前者的履行较后者履行更容易为人判断,因此“尊重”的义务也就较“保护”和“实施”的义务更容易为司法所裁断。如果从两类积极义务的比较看,因为“保护”的义务指向的是权利侵害的第三人,而“实施”的义务指向的是具体的系统的政府行为,因此前者较后者就更具体更容易为司法所裁断。
以上分析可见,所谓第一代人权是可诉的而第二代人权是不可诉的观点,第一代人权表现为国家的消极义务,而第二代人权表现为国家的积极作为的观点,是一种简单的武断分类,作为第二代人权的健康权无疑兼备了上述分类的共有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对健康权概念的分析,即对其健康最低标准确认和对其义务视角下的分类,使我们看到了健康权在沟通第一代人权和第二代人权之间的特别作用。
三、广义的健康权概念
如果说,对严格意义上的健康权概念分
析使我们拉近了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之间的距离的话,那么广义的健康权观念将使我们看到了第三代人权与前两代人权之间的鸿沟并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大。
如果说科学的进步可以使地球变小的话,那么类似传染病这样的灾难同样可以达到这个目标,尽管我们有时并不愿意承认这点。健康,从一个严格的卫生领域的概念,从一个涉及人道的概念,经历了一个逐渐被其他更多的社会目标所覆盖的过程,经历了一个内涵丰富化但是内容越加模糊的过程。上一部分的概念分析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健康权概念的社会化现象将使其作为一个人权概念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但是健康以及健康权似乎天生就是这样一个具有浓厚悖论色彩的东西。通则认为,科学使世界变小,而健康权偏偏昭示了这样的道理,传染病使地球变小。西方主流意识形态认为,全球化就是资本和贸易的自由化,也是政治的自由化,而健康权发展的历程告诉人们,全球化招致了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穷者越穷富者越富,使健康问题每况愈下。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告诉我们,世界是强者的天下,弱者无外交,但是健康观念下的国际关系则告诉人们:现代传染病的穿透力也会使世界最强大的霸权一筹莫展,再严密的国门也有透风的时候,现实主义走到极端就是理想主义。
限于篇幅,本部分只对广义的健康权进行分析。人口的增长、经济发展、生活方式的变化、以及新的疾病的爆发,都会威胁到公共健康,因此公共健康领域处于激烈的动态变化之中,与此相应,公共健康作为一个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中,作为人权的健康权也无法一成不变。当我们论及公共健康问题时,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大量的社会因素正席卷而来,它们包括:战争、暴力、贫穷、经济发展、收入分配、自然资源、减肥和生活习尚、卫生保健的设施、人口过剩和公民权利等。[20]健康已经不再是没有疾病和身体强健,作为人权的公共健康被使用于国际和国内。世界上大多数人们不再仅仅依靠于医药服务,而是更依赖于有效率的耕作、分配正义、确保国内和平、自然和环境的可持续的发展。战争、犯罪、饥饿、贫困、文盲、无家可归、侵犯人权等都给个人和总体的人口健康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也许一个医学教授希望安心于自己的疾病研究,并希望提出一种治疗疾病的方法。但是,大量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以及经济问题的出现,却使使健康问题空前复杂化,使社会问题“公共卫生化”[21].公共卫生社会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导致了这一概念更加不准确,二是使这个概念渗透了更多的政治或其他目标。但是,不可否认,公共卫生社会化也会带来人权观念的重大变化。如果不依靠民主制度仍然可以带来经济发展的话,那么公共卫生的严重恶化就使人们发现,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的双引擎拉动才行,既需要对第一代人权的尊重,也需要对第三代人权的承认。坦桑尼亚总统尼雷尔从第三世界发展的切身体验指出:“自由与发展如同鸡和蛋一样是密切联系的。没有鸡你就没有蛋,没有蛋也就没有鸡。类似的是,没有自由就没有发展,没有发展你就很快失去自由。”[22]如果说尼雷尔的出发点是发展中国家的话,罗斯福总统的见解可能更有说服力。在1941年,罗斯福总统在议会发表的“四大自由”的咨文中就指出:自由不仅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而且包括免于匮乏的自由。在1944年给议会的咨文中,他进一步指出:“没有经济的保障和独立,就没有个人的自由”[23].因此,在人权领域中,代际之间的鸿沟不一定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缩小,但是重大传染病事件甚至环境问题却会产生这种意想不到的效果。日渐严重的爱滋病问题,除了需要动员社会的经济资源以外,还使人们日渐认识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缺少只会加剧已有危机。因此人权的“代”本身并没有等级高下之分,前一代人权并不必定比后一代人权重要,后一代人权也并非意味着比前一代优越。[24]这个道理被领悟,竟然是以爱滋病这个人类沉重的灾难为代价!这很有西谚中“通往地狱的道路是善良的愿望铺成的”所折射出的另一层道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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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UNDoc.E/CN.4/Sub.2/1987/23,para140-147,P.28-29.
[20]MarkA.Rothstein,RETHINKINGTHEMEANINGOFPUBLICHealth,JournalofLaw,MedicineandEthics,Summer,2002.S.P.Marks,“JonathanMann‘sLegacytothe21stCentury:TheHumanRights.ImperativeforPublicHealth,”JournalofLaw,MedicineEthics,29(2001):1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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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法典的制定已被立法机关提上日程。针对我国《民法通则》中民事主体类型的规定[1],不少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我国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所谓“第三主体”,[2]认为在确定民法的调整范围及民事主体的类型时应当予以考虑。立法机关显然接受了这一看法,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将其他组织和法人、自然人相提并论。[3]《合同法》中也把合同称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司法机关则明确了“其他组织”的概念和外延。[5]根据这一解释,其他组织与法人之区分在于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易言之,也就是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之所以要出现其他组织的概念,原因在于对法人概念的确定。应当看到,在各国立法中“其他组织”为法律所承认并赋予民事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比较普遍的,而且具有完全符合人格理论。[6]但是,承认其民事主体资格是否就必须单独创设一类民事主体?原有的法人的概念是否应当合理,是否应当因应时代的变化作出新的界定呢?
一、法人概念的立法例
法人制度源于罗马法,因其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为当代各国法律所广泛继受。在大陆法系中,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但是,对法人的概念,各国法典一般不作界定。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采纳了法人制度,但是因为没有成文的法典,从而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上的法人概念。[7]但私有制各国学说中则一般认为法人是自然人以外之得为权利义务主体之组织。[8]或认之为团体人格,即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公有制国家一般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法人的概念。对于我国来说,长期以来,由数千年的人治传统及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误读所决定,我国一直把法律作为执政党政策的工具。法律没有自己独特的价值、追求、目的和品格,权高于法,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由是,我国法律,无论是立法、判例还是学说,都带有浓厚的法律实用主义色彩:立法、判例是政策的具体化,学说则是立法与判例的注释。法人制度即为这方面的一大典型:[9]尽管法人一词于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民法通则》颁布前就已出现在一些法规和文件中,但当时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改革尤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的企业改革目标尚未为决策层所接受,因此,法人制度及其所蕴涵的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合理的利益结构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制衡机制并未为立法者所发现和认同,自然也不是建立法人制度的目的之所在。建立法人制度最主要的动机是以一种合乎法理的作法使国家摆脱在经济活动尤其是对外贸易中对国有企业的无限责任。所以,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我国建立法人制度最基本的动因[10],也被认为是法人制度的最重要的特征。
《民法通则》的颁布使我国在法律上第一次建立起了法人制度。该法沿袭社会主义法系之传统,明确规定了法人的概念与设立条件。其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法律中,十分强调法人的独立责任:既是法人的设立要件,又是法人的重要特征。与我国相类似,德国、瑞士等国的立法亦把独立责任作为法人的重要特征,否认无限公司的法人地位。而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的立法则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为法人[11].法人必须以有限责任[12]为其设立的必要条件或最基本的特征吗?为解答这一问题,我们先对法人的本质作一探讨。
二、法人本质的几种解释
作为社会组织,法人何以与自然人一样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此问题的解释也即对法人本质问题的探讨。
关于法人的本质,学界有三种解说:拟制说、否认说和实在说。
拟制说认为民事主体以自然人为限,法人之为民事主体纯出于法律之拟制。此说强调了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立法技术性,但未能揭示作出此拟制的原因。而且该说将意思能力作为权利能力的基础,难以说明无意思能力之婴儿与精神病人亦为权利主体的客观事实。
法人否认说则无视法人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巨大作用及法人在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学理上的解释取代客观实在,为学界所不取。
法人实在说则认为法人为社会之客观实在。其中,法人有机体说认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有机体,也有自己的团体意思,故法律赋予其独立人格。但此说也以意思能力作为权利能力之前提,而且“所谓实在意思,必有其能为意思原因之物质,团体意思云云,不过个人意思之集合,尚难谓其独立实在者乎?”[13]法人组织体说认为法人之本质不在其为社会有机体,而在于其为适合为民事主体之组织,认为法人有独立的意思、独立的财产,自然应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将法人的独立意思、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有机联系起来,成为当今之大陆法学界通说。
但是,承认法人组织体说,则势必要以法人的独立责任作为法人的最基本特征,从而遇到下列问题:
首先,在当今世界,不承担独立责任而又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如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及我国的合伙企业等)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并发挥着巨大作用,各国立法(如法国、日本及我国大陆和台湾)中对其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也予以了充分肯定[14].仅从逻辑的完备性出发而无视这一社会现实是说不通的。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一些学者提出把“其它组织”尤其是合伙企业作为法人与自然人之外的“第三主体”。但是,传统民法把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区分标准只有一个,即该民事主体是否是社会组织;而如今还要把作为民事主体的社会组织依据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区分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并列的民事主体却要依据两类两层标准才能划分清楚。所以,这一提法在逻辑上存在矛盾。而且,所谓的“其他组织”与“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参加民事诉讼等方面并无实质差别,只是在其成员对其债务的责任上有不同,以此将之区分为两类主体,也未尽妥当。尤其考虑到一旦立法承认两合公司这种既有部分成员承担有限责任,又有部分成员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按照三类主体划分的逻辑,难道还要再划出“第四主体”不成?其次,所谓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既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就意味着一旦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就应当进行破产清算以便偿还债务。但即使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所承认的几类法人而言,也有不少做不到这一点:
对于机关法人来说,其性质和职责决定了其不得破产,对其债务只能由其上级政府或部门承担连带责任。但机关法人即公法人乃法人制度之肇始,其存在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立法所公认。故机关法人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之典型;
而我国的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法人因其社会公益性,也不能破产,也即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那些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电力、自来水、煤气等公用事业的国有企业法人而言,也承担了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无论亏损得多么厉害,为社会公共利益考虑也不可以破产,而应由国家出资补贴。
因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并非我国法人的共同特征。
《民法通则》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为法人的成立条件,但这种规定是否妥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是法人的成立要件呢?
鉴于该条已规定了法人要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故其所指的决非法人应有偿债能力,其含义应解释为法人在设立时即应当而且只能独立承担责任。但我们知道,法人的独立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为前提的,[15]也即法人的成员或出资者于法人设立时及时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法人的经营过程中,法人成员不以自己的意思代替法人的意思、法人财产不与其他民事主体财产相混同为前提的。因此,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现代民法普遍规定了“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或直索责任,在公司财产、人格与其成员或其他公司财产、人格混同等情况下,允许债权人直接追究法人成员的责任。[16]所以,法人是否独立承担责任或股东是否承担有限责任,只能在法人解散时方可确定。因而,法人独立责任决非在法人设立之前即可确定的,决不应是法人的设立条件。鉴于组织体说的上述缺陷,我认为以之解释法人的本质并不妥当。
三、法人本质之我见
民法是商品经济规则的直接翻译。法人制度不应也不能脱离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随意构建。对于法人的本质,我认为,法人独立人格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尤其是商品(市场)经济发展和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
法人一词虽在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中才出现,但法人制度却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法律上的人格与自然人并不等同,自然人只有兼具市民权、自由权、家长权者才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可言。具备独立人格者可因法定的人格减等制度失去其独立人格,不具备独立人格者也可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获得独立人格,这就体现出了鲜明的法技术色彩。
由于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国家、地方自治政府、寺院等团体以平等身份参加社会经济生活,团体的权利义务与团体成员的权利义务是分开的,团体的人格与其成员(尤其是其法定代表人)之人格的区分十分明显[17],并为学界所认可(时为共和国末期,即公元前后。)及立法所确认,此即所谓公法人。对于营利法人而言,随着古罗马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单个的自然人因个体经济力量薄弱,无法实现规模效益,这就产生了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的必要性。一些人联合起来构成社会组织(最初是合伙),共同进行经济交往。但是,这些组织的成员一般在两个以上,若仅以其成员之人格出现,势必导致法律关系纷繁芜杂,不利于交易。从而产生了把社会经济组织拟制为法律主体的必要。参照公法人的立法例,各种私法人陆续产生。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其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相互独立,凡是以法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由少数代表负责为之,而与法人的各成员的权利义务不相混淆。[18]转在早期的法人制度中,因商品经济之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资本积累尚未完成,法人成员的出资相对较少,法人的财产也较少,仅凭法人财产所产生之信用无以取信于债权人。故法人之信用主要依赖于其成员个人的信用,在法人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人有明显的人合性。法人的形态以合伙的形式出现。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新兴事业层出不穷,资本的所有者与资本的经营者之分离已成为大势所趋。但在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再予资本的所有者以无限责任有悖公平原则且会打击其出资的积极性。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个人经济力量进一步强大,仅凭法人成员之出资(也即法人的财产)已足以满足债权人对法人信用的要求,只以法人的财产即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也就应运而生了。先是以康曼达为代表的有限合伙出现,这类合伙中部分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合伙人则参与经营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后又出现了股份有限公司,其具有明显的资合性,公司拥有大量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全部责任,而其全部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合伙与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兼收二者人合与资合之优点,长于思辩的德国法学家又精心设计了有限责任公司,并为各国立法与实践所广泛采用。而有限责任的发展又因其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又出现了“揭开公司的面纱”、直索责任等限制有限责任的制度。同时,合伙等原有的社会组织依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法人只是一种实现经济目标的合法工具[19].法人制度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法律对于社会生活尤其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积极回应,是为保护个人经济自由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无非是使人更方便地参与经济活动,追求和实现自我价值。与其说是法学家创造了法人制度,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产物,不如说法学家只是从社会生活中发现了法人制度。
社会组织之所以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其原因在于:
1、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人力、资本等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条件,使得“人尽其能,物尽其用”:有钱而不愿经营者可以成为有限责任股东;无钱而有能力且愿为他人“打工”者不妨为有限公司的经理;暂时无钱而又信誉卓著者则可与一、二至交开办合伙企业或担任有限合伙的无限合伙人,以个人信用之长弥补资金不足之短……
2、使得交易主体具有稳定性,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吾人生也有涯,生老病死难以预期,一旦大限突至,则原有的交易关系终止,相对人亦遭受莫名的风险,丧失了其预期的利益。而法人的成立、解散以登记为要件,便于公示,且一经成立非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不得解散。而其成员的人格与法人的人格相分离,其死亡不会引起法人人格的消亡。这就有力地保护了交易安全。[20]
3、简化法律关系、节省交易成本的需要;法人制度是一种法的技术手段,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将团体中多个主体财产的法律关系单纯化。如果只承认自然人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那么,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就势将归属于构成团体的全部成员,取得的财产由全体成员共有,负担的债务成为全体成员的共同债务,从而使得团体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而若将团体本身赋予自然人相同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则处理团体产生的法律关系就极为方便。[21]设若一法人有二成员,若不承认法人人格,则二法人间存在二个法律关系;若各有三个成员,则二法人间存在六个法律关系……依次类推下去,则法律关系势必纷繁芜杂,不利于交易安全,枉费交易成本。
4、根据科斯的观点,对于企业和公司来说,其存在的经济上的基础在于通过其企业内部的进行资源配置较之于通过市场(合同关系)来完成,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
四、结论
所以,法人制度存在的根本原因并非法人这一组织独立财产与独立意思的存在,而是因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保障个人经济自由而作出的法律拟制。自然,与独立财产、独立意思相联系的独立责任并不是法人的设立条件与基本特征。而法人也应被定义为:自然人以外得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它依法设立并进行登记,有自己的名称与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参加民事诉讼。这样,这一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就基本上解决了我国现行立法中各类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与法定概念的冲突,避免了法人组织体说的一些内在矛盾。
在承认这一概念的前提下,我们就有可能参照外国立法,建立起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逻辑上严密的法人制度体系,尤其在营利法人制度上,按照其成员对法人民事责任承担程度及成员相互间人身信赖关系的不同相应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即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公司等制度并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考虑到我国尚处于建立市场经济初期,企业间信用还未建立起来,一律采无限责任则出资人风险太大,全采有限责任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基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我们也不妨创设一些新的法人形式(例如,在现有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创设相对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法人的成员以其出资的五倍范围为限承担民事责任。),从而更好地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同时,基于法人制度存在之首要目的在于维护个人经济自由,在法人制度中的一些具体内容上应当毅然摒弃过去束缚我们的一些传统观念,例如对法人最低注册资本作的过高限制[22]以及僵硬的法定资本制等。现在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远高于其他国家,[23]过高的门槛使相对收入不高者很难采取有限责任限制自己的风险以便进入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而非保障了经济自由,使人们倍感创业唯艰。在当前我国大批城市工人下岗,农村剩余劳动力大举进城的局面下,降低门槛、鼓励人民自由创业无疑是一条切实可行的对策。近年来,北京等地相继对高学历人才创业规定了较低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等优惠政策,但这种放宽决不应只是少数人的特权,鼓励创业的对象更应当是全体人民尤其是学历较低难以求职者。
注释:
[1]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参见贾桂茹等《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该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4]见该法第二条。
[5]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
[6]参见孔祥俊著《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55-56页。
[7]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页。
[8]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1970年版,第120页。
[9]姚辉先生对此有精辟的论述,见姚辉著《民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10]参见《法人制度论》,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页。
[11]杨建华著《商事法要论》,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26页。
[12]所谓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事实上也就是法人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既所谓的有限责任。(参见《民商法的理论与实践》,王利明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31页。)
[13]《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1997年版,第99页。
[14]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有以自己名义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与法人企业不同之处仅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与学说均承认其独立民事主体资格。
[15]以有限公司为例:先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形成法人的独立财产;再经过公司设立程序,获得独立人格;以此二者为前提,其成员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债务,或曰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这里,独立责任是独立财产与独立人格之结果而非其前提,而独立人格则是公司设立的结果。
[16]参见《民商法的理论与实践》,王利明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44-555页。
[17]例如国王虽为国家之代表,但国王的变更并不能使国家的债权债务发生变更。
[18]见《罗马法原论》,周桐著,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68页。
[19]《美国法律史》[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3页。
[20]因此,对于团体的人格与其成员人格难以区分的团体,如一般的民事合伙,其成员人格的丧失会导致团体的解散,所以不能赋予其独立人格,不认之为法人。
但是,对于商事色彩浓厚的无限公司(或我国法上的合伙企业)来说,虽然其与一般民事合伙一样“为二人以上之股东所组织,乃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之公司。无限公司无论对内对外关系,均以人的信用为基础,故为典型的人合公司。无限公司完全偏重于人的信用,故在实质上仍为个人企业或合伙企业,尤其内部关系,合伙性质更见显明。法律上承认其为法人者,无非使其对外关系臻于确定。”(《商事法要论》杨建华著,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26页。)
[21]邓曾甲《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页。
现代的电脑加密技术就是适应了网络安全的需要而应运产生的,它为我们进行一般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安全保障,如在网络中进行文件传输、电子邮件往来和进行合同文本的签署等。其实加密技术也不是什么新生事物,只不过应用在当今电子商务、电脑网络中还是近几年的历史。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一下加密技术的方方面面,希望能为那些对加密技术还一知半解的朋友提供一个详细了解的机会!
一、加密的由来
加密作为保障数据安全的一种方式,它不是现在才有的,它产生的历史相当久远,它是起源于要追溯于公元前2000年(几个世纪了),虽然它不是现在我们所讲的加密技术(甚至不叫加密),但作为一种加密的概念,确实早在几个世纪前就诞生了。当时埃及人是最先使用特别的象形文字作为信息编码的,随着时间推移,巴比伦、美索不达米亚和希腊文明都开始使用一些方法来保护他们的书面信息。
近期加密技术主要应用于军事领域,如美国独立战争、美国内战和两次世界大战。最广为人知的编码机器是GermanEnigma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人利用它创建了加密信息。此后,由于AlanTuring和Ultra计划以及其他人的努力,终于对德国人的密码进行了破解。当初,计算机的研究就是为了破解德国人的密码,人们并没有想到计算机给今天带来的信息革命。随着计算机的发展,运算能力的增强,过去的密码都变得十分简单了,于是人们又不断地研究出了新的数据加密方式,如利用ROSA算法产生的私钥和公钥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二、加密的概念
数据加密的基本过程就是对原来为明文的文件或数据按某种算法进行处理,使其成为不可读的一段代码,通常称为“密文”,使其只能在输入相应的密钥之后才能显示出本来内容,通过这样的途径来达到保护数据不被非法人窃取、阅读的目的。该过程的逆过程为解密,即将该编码信息转化为其原来数据的过程。
三、加密的理由
当今网络社会选择加密已是我们别无选择,其一是我们知道在互联网上进行文件传输、电子邮件商务往来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公司和一些机密文件在网络上传输。而且这种不安全性是互联网存在基础——TCP/IP协议所固有的,包括一些基于TCP/IP的服务;另一方面,互联网给众多的商家带来了无限的商机,互联网把全世界连在了一起,走向互联网就意味着走向了世界,这对于无数商家无疑是梦寐以求的好事,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为了解决这一对矛盾、为了能在安全的基础上大开这通向世界之门,我们只好选择了数据加密和基于加密技术的数字签名。
加密在网络上的作用就是防止有用或私有化信息在网络上被拦截和窃取。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密码的传输,计算机密码极为重要,许多安全防护体系是基于密码的,密码的泄露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意味着其安全体系的全面崩溃。
通过网络进行登录时,所键入的密码以明文的形式被传输到服务器,而网络上的窃听是一件极为容易的事情,所以很有可能黑客会窃取得用户的密码,如果用户是Root用户或Administrator用户,那后果将是极为严重的。
还有如果你公司在进行着某个招标项目的投标工作,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把他们单位的标书发给招标单位,如果此时有另一位竞争对手从网络上窃取到你公司的标书,从中知道你公司投标的标的,那后果将是怎样,相信不用多说聪明的你也明白。
这样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解决上述难题的方案就是加密,加密后的口令即使被黑客获得也是不可读的,加密后的标书没有收件人的私钥也就无法解开,标书成为一大堆无任何实际意义的乱码。总之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加密也成为当今网络社会进行文件或邮件安全传输的时代象征!
数字签名就是基于加密技术的,它的作用就是用来确定用户是否是真实的。应用最多的还是电子邮件,如当用户收到一封电子邮件时,邮件上面标有发信人的姓名和信箱地址,很多人可能会简单地认为发信人就是信上说明的那个人,但实际上伪造一封电子邮件对于一个通常人来说是极为容易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用到加密技术基础上的数字签名,用它来确认发信人身份的真实性。
类似数字签名技术的还有一种身份认证技术,有些站点提供入站FTP和WWW服务,当然用户通常接触的这类服务是匿名服务,用户的权力要受到限制,但也有的这类服务不是匿名的,如某公司为了信息交流提供用户的合作伙伴非匿名的FTP服务,或开发小组把他们的Web网页上载到用户的WWW服务器上,现在的问题就是,用户如何确定正在访问用户的服务器的人就是用户认为的那个人,身份认证技术就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案。
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就是,文件加密其实不只用于电子邮件或网络上的文件传输,其实也可应用静态的文件保护,如PIP软件就可以对磁盘、硬盘中的文件或文件夹进行加密,以防他人窃取其中的信息。
四、两种加密方法
加密技术通常分为两大类:“对称式”和“非对称式”。
对称式加密就是加密和解密使用同一个密钥,通常称之为“SessionKey”这种加密技术目前被广泛采用,如美国政府所采用的DES加密标准就是一种典型的“对称式”加密法,它的SessionKey长度为56Bits。
非对称式加密就是加密和解密所使用的不是同一个密钥,通常有两个密钥,称为“公钥”和“私钥”,它们两个必需配对使用,否则不能打开加密文件。这里的“公钥”是指可以对外公布的,“私钥”则不能,只能由持有人一个人知道。它的优越性就在这里,因为对称式的加密方法如果是在网络上传输加密文件就很难把密钥告诉对方,不管用什么方法都有可能被别窃听到。而非对称式的加密方法有两个密钥,且其中的“公钥”是可以公开的,也就不怕别人知道,收件人解密时只要用自己的私钥即可以,这样就很好地避免了密钥的传输安全性问题。
五、加密技术中的摘要函数(MAD、MAD和MAD)
摘要是一种防止改动的方法,其中用到的函数叫摘要函数。这些函数的输入可以是任意大小的消息,而输出是一个固定长度的摘要。摘要有这样一个性质,如果改变了输入消息中的任何东西,甚至只有一位,输出的摘要将会发生不可预测的改变,也就是说输入消息的每一位对输出摘要都有影响。总之,摘要算法从给定的文本块中产生一个数字签名(fingerprint或messagedigest),数字签名可以用于防止有人从一个签名上获取文本信息或改变文本信息内容和进行身份认证。摘要算法的数字签名原理在很多加密算法中都被使用,如SO/KEY和PIP(prettygoodprivacy)。
现在流行的摘要函数有MAD和MAD,但要记住客户机和服务器必须使用相同的算法,无论是MAD还是MAD,MAD客户机不能和MAD服务器交互。
MAD摘要算法的设计是出于利用32位RISC结构来最大其吞吐量,而不需要大量的替换表(substitutiontable)来考虑的。
MAD算法是以消息给予的长度作为输入,产生一个128位的"指纹"或"消息化"。要产生两个具有相同消息化的文字块或者产生任何具有预先给定"指纹"的消息,都被认为在计算上是不可能的。
MAD摘要算法是个数据认证标准。MAD的设计思想是要找出速度更快,比MAD更安全的一种算法,MAD的设计者通过使MAD在计算上慢下来,以及对这些计算做了一些基础性的改动来解决安全性这一问题,是MAD算法的一个扩展。
六、密钥的管理
密钥既然要求保密,这就涉及到密钥的管理问题,管理不好,密钥同样可能被无意识地泄露,并不是有了密钥就高枕无忧,任何保密也只是相对的,是有时效的。要管理好密钥我们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密钥的使用要注意时效和次数
如果用户可以一次又一次地使用同样密钥与别人交换信息,那么密钥也同其它任何密码一样存在着一定的安全性,虽然说用户的私钥是不对外公开的,但是也很难保证私钥长期的保密性,很难保证长期以来不被泄露。如果某人偶然地知道了用户的密钥,那么用户曾经和另一个人交换的每一条消息都不再是保密的了。另外使用一个特定密钥加密的信息越多,提供给窃听者的材料也就越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就越不安全了。
因此,一般强调仅将一个对话密钥用于一条信息中或一次对话中,或者建立一种按时更换密钥的机制以减小密钥暴露的可能性。
2、多密钥的管理
假设在某机构中有100个人,如果他们任意两人之间可以进行秘密对话,那么总共需要多少密钥呢?每个人需要知道多少密钥呢?也许很容易得出答案,如果任何两个人之间要不同的密钥,则总共需要4950个密钥,而且每个人应记住99个密钥。如果机构的人数是1000、10000人或更多,这种办法就显然过于愚蠢了,管理密钥将是一件可怕的事情。
Kerberos提供了一种解决这个较好方案,它是由MIT发明的,使保密密钥的管理和分发变得十分容易,但这种方法本身还存在一定的缺点。为能在因特网上提供一个实用的解决方案,Kerberos建立了一个安全的、可信任的密钥分发中心(KeyDistributionCenter,KDC),每个用户只要知道一个和KDC进行会话的密钥就可以了,而不需要知道成百上千个不同的密钥。
假设用户甲想要和用户乙进行秘密通信,则用户甲先和KDC通信,用只有用户甲和KDC知道的密钥进行加密,用户甲告诉KDC他想和用户乙进行通信,KDC会为用户甲和用户乙之间的会话随机选择一个对话密钥,并生成一个标签,这个标签由KDC和用户乙之间的密钥进行加密,并在用户甲启动和用户乙对话时,用户甲会把这个标签交给用户乙。这个标签的作用是让用户甲确信和他交谈的是用户乙,而不是冒充者。因为这个标签是由只有用户乙和KDC知道的密钥进行加密的,所以即使冒充者得到用户甲发出的标签也不可能进行解密,只有用户乙收到后才能够进行解密,从而确定了与用户甲对话的人就是用户乙。
当KDC生成标签和随机会话密码,就会把它们用只有用户甲和KDC知道的密钥进行加密,然后把标签和会话钥传给用户甲,加密的结果可以确保只有用户甲能得到这个信息,只有用户甲能利用这个会话密钥和用户乙进行通话。同理,KDC会把会话密码用只有KDC和用户乙知道的密钥加密,并把会话密钥给用户乙。
用户甲会启动一个和用户乙的会话,并用得到的会话密钥加密自己和用户乙的会话,还要把KDC传给它的标签传给用户乙以确定用户乙的身份,然后用户甲和用户乙之间就可以用会话密钥进行安全的会话了,而且为了保证安全,这个会话密钥是一次性的,这样黑客就更难进行破解了。同时由于密钥是一次性由系统自动产生的,则用户不必记那么多密钥了,方便了人们的通信。
七、数据加密的标准
最早、最著名的保密密钥或对称密钥加密算法DES(DataEncryptionStandard)是由IBM公司在70年展起来的,并经政府的加密标准筛选后,于1976年11月被美国政府采用,DES随后被美国国家标准局和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mericanNationalStandardInstitute,ANSI)承认。DES使用56位密钥对64位的数据块进行加密,并对64位的数据块进行16轮编码。与每轮编码时,一个48位的"每轮"密钥值由56位的完整密钥得出来。DES用软件进行解码需用很长时间,而用硬件解码速度非常快。幸运的是,当时大多数黑客并没有足够的设备制造出这种硬件设备。在1977年,人们估计要耗资两千万美元才能建成一个专门计算机用于DES的解密,而且需要12个小时的破解才能得到结果。当时DES被认为是一种十分强大的加密方法。
随着计算机硬件的速度越来越快,制造一台这样特殊的机器的花费已经降到了十万美元左右,而用它来保护十亿美元的银行,那显然是不够保险了。另一方面,如果只用它来保护一台普通服务器,那么DES确实是一种好的办法,因为黑客绝不会仅仅为入侵一个服务器而花那么多的钱破解DES密文。
另一种非常著名的加密算法就是RSA了,RSA(Rivest-Shamir-Adleman)算法是基于大数不可能被质因数分解假设的公钥体系。简单地说就是找两个很大的质数。一个对外公开的为“公钥”(Prblickey),另一个不告诉任何人,称为"私钥”(Privatekey)。这两个密钥是互补的,也就是说用公钥加密的密文可以用私钥解密,反过来也一样。
假设用户甲要寄信给用户乙,他们互相知道对方的公钥。甲就用乙的公钥加密邮件寄出,乙收到后就可以用自己的私钥解密出甲的原文。由于别人不知道乙的私钥,所以即使是甲本人也无法解密那封信,这就解决了信件保密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每个人都知道乙的公钥,他们都可以给乙发信,那么乙怎么确信是不是甲的来信呢?那就要用到基于加密技术的数字签名了。
甲用自己的私钥将签名内容加密,附加在邮件后,再用乙的公钥将整个邮件加密(注意这里的次序,如果先加密再签名的话,别人可以将签名去掉后签上自己的签名,从而篡改了签名)。这样这份密文被乙收到以后,乙用自己的私钥将邮件解密,得到甲的原文和数字签名,然后用甲的公钥解密签名,这样一来就可以确保两方面的安全了。
八、加密技术的应用
加密技术的应用是多方面的,但最为广泛的还是在电子商务和VPN上的应用,下面就分别简叙。
1、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应用
电子商务(E-business)要求顾客可以在网上进行各种商务活动,不必担心自己的信用卡会被人盗用。在过去,用户为了防止信用卡的号码被窃取到,一般是通过电话订货,然后使用用户的信用卡进行付款。现在人们开始用RSA(一种公开/私有密钥)的加密技术,提高信用卡交易的安全性,从而使电子商务走向实用成为可能。
许多人都知道NETSCAPE公司是Internet商业中领先技术的提供者,该公司提供了一种基于RSA和保密密钥的应用于因特网的技术,被称为安全插座层(SecureSocketsLayer,SSL)。
也许很多人知道Socket,它是一个编程界面,并不提供任何安全措施,而SSL不但提供编程界面,而且向上提供一种安全的服务,SSL3.0现在已经应用到了服务器和浏览器上,SSL2.0则只能应用于服务器端。
SSL3.0用一种电子证书(electriccertificate)来实行身份进行验证后,双方就可以用保密密钥进行安全的会话了。它同时使用“对称”和“非对称”加密方法,在客户与电子商务的服务器进行沟通的过程中,客户会产生一个SessionKey,然后客户用服务器端的公钥将SessionKey进行加密,再传给服务器端,在双方都知道SessionKey后,传输的数据都是以SessionKey进行加密与解密的,但服务器端发给用户的公钥必需先向有关发证机关申请,以得到公证。
基于SSL3.0提供的安全保障,用户就可以自由订购商品并且给出信用卡号了,也可以在网上和合作伙伴交流商业信息并且让供应商把订单和收货单从网上发过来,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纸张,为公司节省大量的电话、传真费用。在过去,电子信息交换(ElectricDataInterchange,EDI)、信息交易(informationtransaction)和金融交易(financialtransaction)都是在专用网络上完成的,使用专用网的费用大大高于互联网。正是这样巨大的诱惑,才使人们开始发展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但不要忘记数据加密。
Analysetheapplicationofvalue-addedincomeconceptinfinancialaccounting
CHENQiao(TheCentral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AccountingDepartment,Beijing,100080)
Abstract:AccordingtotheEnterpriseTheoryinfinancialaccounting,enterpriseisasocialinstitutionthatoperateforequity.Added-valueincomeisaconceptcloselyconnectedwiththetheory.Added-valuesheetappliedthenewincomeconcept,embodyingthedifferentinterestswhichbelongtoeveryinterestgroupandcomprehensivelyreflectingtheachievementoftheenterprise.Itcanbepopularizeinourcountry.
Keywords:Incomeconcept;Value-added;Value-addedtable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开始关心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到底是谁的?针对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观点认为股东作为企业的投资者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所以企业应该是股东的,企业的价值体现在股东价值最大化;这种观点在资本劳动雇佣经济时代是毫无疑问的,资本家投资购买设备、雇佣工人,资本的投入者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是权益资本投入者的企业。这种观点在财务会计理论中体现为业论(ProprietaryTheory),该理论在传统的财务会计实务中是居于主导地位。在业论下,收入表示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则表示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复式记账体系中,它可以直接增记或减记资本或者所有者权益账户。连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认为"在企业,权益是业益"①。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它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上,还应该包括关键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比如说国家、职工和其它外部相关利益者。在财务会计理论中体现为企业论(EnterpriseTheory)。企业权论是Suojanen在1954年的《会计评论》(AccountingReview)中提出的,该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主要为诸多权益持有者的利益而从经营管理活动的社会机构(SocialInstitution),企业必须考虑到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对各相关全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②。与该理论紧密相连的收益概念就是增值概念(Value-addedIncome)。
增值也称"增加价值"或"附加价值",就是把智力和技术结合起来,开发一定的资源,创造出产成品或劳务,从而在价值上获得的增益③。增值的多少我们称为"增值额"。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增值额:对一个产品来讲,它的增值额等于其流转的各个环节的增值总额,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就是对每个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从一个企业的角度来看,增值额就是销售收入减去为取得收入的外购物资价值后的余额,也就是产品价值中V+m的部分或者是产品价值扣减C以后的部分,它可以全面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
(一)增值额和利润的区别
增值额和利润两个既不相同又有联系的收益概念。按照传统的核算办法,利润是根据以下步骤得出的(如式(1)、(2)所示)。(图略)
利润是从业主的角度出发,将上缴国家的税利以及职工工资、债权人利息都作为费用进行扣除,利润的多少代表了业主的权益。而按照增值额的定义,增值额是根据以下步骤得出的:
此处的增值额为增值净额,它考虑了折旧的因素,但是折旧有人为因素影响。因此有时候人们会采用增值毛额,也就是不扣除折旧的增值额。
微观主体以它自己的经济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一般为销售收入)减去进行经济活动而购买货品和取得劳务所发生的对外支出后在价值上的增益,而生产经营的进行是依赖于诸如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和债务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在对增值的分配中体现了按照要素来源分配的原则,将增值额分配为利息、股利、劳动者收入等。在分配过程中,诸如利息、流转税都是固定金额的,属于刚性分配,而上缴国家的所得税、职工工资则可以与增值额形成比例挂钩,所以为弹性分配。职工、债权人、股东和政府机构都是企业增值的受益者,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从企业中获得各种形式的报酬:职工获得工资;债权人获得利息;股东获得股利;政府获得税金等,也就是说这些都是增值额的分配去向。如式(4)所示。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利润中则把职工工资作为成本项目扣除,利润最大化强调的是业主的收益最大,这是从业主的角度来考虑的。而增值额中不但包含了所有者的利润还包含了职工的工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而征收的各种税项以及债权人的利息等,因此涵盖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是对利润范畴的扩大。
(二)增值概念的提出时代背景
早期增值概念的提出是为了缓解劳资矛盾,而将劳动者与所有者置于同一层次进行分配,也便于对劳动者按照增值额的多少进行绩效评估。但更深一步来看,主要是由于社会生产的发展,现在企业价值增值的源泉不仅仅是财务资本,企业越来越依赖于财务报表以外的非财务因素,比如企业的商誉、各种专利技术,人力资本是企业价值增值的重要资源。因此从企业角度来讲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需要诸如投资者、债权人、职工进入企业。在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要素在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并且对投入和产出关系极为敏感,总是试图寻找最佳的回报率。不同的人进入企业都有着各自的目的,股东是为了投资资本的最大增值,工人是希望获得工资及福利最大,债权人希望获取利息、租金,国家是为了获取税收而希望企业营业收入及税前利润最大,它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矛盾。由此产生了"个人利益本位论"为基础的"企业契约论",很好地解释了企业中的利益关系。企业契约论认为,债权人、股东、经理人员、职工之间都签有契约,契约规定了企业活动创造的经济利益的瓜分,而不仅仅认为企业只是业主的企业。由契约产生的分配关系所提及的经济利益就是增值额。
(三)增值会计的原理
增值会计以增值额为核算对象,反映增值额在股东、债权人、职工和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以编制和分析增值表为主要内容,不仅适用于盈利企业还适用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单位。英国于1975年的《公司报告》中增加了增值表,建议各个公司采用。继英国之后,诸如荷兰、西德、丹麦、法国、意大利、挪威、瑞士、瑞典、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许多国家也开始编制该表,有的还向社会公布该表。据统计,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上述国家中规模较大的公司主动把增值表加入基本财务报表体系的已经由三分之一,一些欧美和日本团体也正在研究如何建立增值会计准则体系和报告体系。增值表是站在股东、债权人、政府、职工等相关利益集团的共同立场上,反映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以增值表是一种财务报告,更是企业和社会责任报告。
增值表基本格式同资产负债表一样分为账户式和报告式,但是内容都主要包括增值额的形成和增值额的分配两大部分。增值表的左侧表示的是增值额的来源,主要是销售收入进行扣除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净收入。右侧表示的是增值额的分配,分为刚性分配和弹性分配。增值表编制的依据是企业论,同投资者一样债权人、职工向企业投入生产要素如资本(债务资本)、土地、劳动因而相应的要从企业获得回报,它们的利益是以企业的形式来进行维系的,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在获取回报时有利息、租金、工资等方式的不同。如下表所示(账户式):
增值额的形成金额增值额的分配金额
销售收入刚性分配:
减:以销售产品耗用外购材料及劳务债权人所得(利息)
减:管理及销售耗用外购材料及劳务政府所得(流转税)
增值毛额…………
减:折旧弹性分配
增值净额国家所得(所得税)
加:投资收益职工所得(工资、福利)
营业外净收入投资者所的(股利)
企业所得(留存收益)
…………
增值额合计增值额分配合计
(四)增值表在我国的推广意义:
1、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特别是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解决我国长期以来企业内部管理中的一个难题
从利润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对国家、职工、企业的利益的分配界限有多处混淆,比如企业流转税是利润计算的一个负项因素,而所得税是对利润的分配。而职工工资也是构成利润的减项,二职工集体福利又是对利润的分配。因此各种关系交叉,使得利益分配关系混乱。如果能够将利益确认为增值额,那么各方利益的分配就有了一个统一的目标,各方将朝着统一的方向努力,即实现增值额的最大化。
我国长期以来企业内部管理方面一直存在着职工劳动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这主要是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与他们的现实收入不相匹配引起的。增值额的分配中将职工视为一个分配方向,也就是使将职工视为平等的合作者,可以消除职工对企业的敌视。将职工的业绩评价以及劳动报酬与企业增值额之间确定一个比例关系,将企业的发展总体目标内化为职工的个人目标,可以促使职工努力工作提高劳动积极性。
2、增值额可作为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为了克服产品税重复课税的问题我国引进并成功的推行了增值税制度,促进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与协作并为财政收入开辟了广阔的税源。但是在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由于采用发票扣税法产生一些问题,如虚开、伪造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为征收和稽查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产品的价值=C+V+M,C中包含了流动资产的价值和固定资产转移的价值(折旧)。经典的理论增值额是包含了固定资产转移的价值以及V和M的部分,按照理论增值额计税应该是最为标准的增值税④。然而各国增值税的计税分别确立了自己的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同。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类型属于生产型,法定增值额中包括了固定资产投资以及V+M的部分,在扩大再生产的年度,法定增值额是大于理论增值额的,包括固定资产的增值额的课税,不利于有效带动和利用民间投资。而增值表中的增值毛额与理论增值额基本一致,可以尝试将增值表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企业增值税。有点主要有两点,首先增值额的指标口径跟符合理论增值额,其次直接按照增值表数据计税代替原来的发票扣税法,这样不但可以简化计算还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发票传递链条中空隙进行偷税、漏税、骗税。
我国增值税的改革方向是将目前的生产型改革为消费型,消费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是V+M的部分,在数量上小于经济理论增值额,它与增值表中的增值净额相当。虽然折旧扣除有人为因素,但是也只能影响年度之间的增值额计算,从长期来看增值净额总额时不变的。因此即使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仍然可以采用增值表来计税。总之,按照增值表计算增值税具有符合增值额的经济含义,体现简便计税而且有效防止不法行为的优点。
3、增值额不但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而且还可以为国民经济核算奠定基础
传统的利润概念作为一个收益概念已经显露出它的局限性了,它涵盖的收益面过于狭窄,在反映企业对社会贡献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像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单纯的所有者的收益更为重要,所以企业的经营成果不仅仅包括所有者收益。只有增值额才能全面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因为增值额体现包括股东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使企业不再只是股东的企业而是一个社会机构,增值额的多少体现了对社会的贡献。
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的社会增值总额就是国民生产总值。我国过去采用MPS(TheSystemofMaterialProductBalances)国民经济核算系统,指标是社会总产值,但它包括了中间产品的价值,随着中间产品的不断流转,它的价值重复计算。而现在我国采用的是SNA(ASystemofNationalAccounting)核算体系,指标是国民生产总值,它与社会总产值的区别在于剔除了中间产品的价值并且纳入了劳动价值,因此该指标应该是净增值的概念在宏观经济中的运用。而宏观经济净增值应该是各个企业增加值的总和,因此可以用每个企业的增值额进行汇总即可得出国民生产总值。可以说企业的增值表是进行宏观经济核算基本单位。
与利润相比,"增值"概念只是一个新生事物崭露头角,对它的研究可以在更宽更广的领域进行。它不仅仅是一个收益指标,它的产生反映了一种分配的观念改革,特别是对劳动者分配的一种改革,它将劳动者置于与所有者相同的地位,反映了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FASB,SFAC,No.3Highlights
1)第三方物流的概念
第三方物流(thethird—partylogistics)的概念源自于管理学中的Out-souring。Out-souring意指企业动态地配置自身和其它企业的功能和服务,利用外部的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服务。将Out一souring引人物流管理领域,就产生了第三方物流的概念。所谓第三方物流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Contractlogistics)。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其前身一般是运输业、仓储业等从事物流活动及相关的行业。从事第三方物流的企业在委托方物流需求的推动下,从简单的存储、运输等单项活动转为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务,其中包括物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设计建议最优物流方案、物流全程的信息搜集、管理等。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已广泛地被西方流通行业所接受,亚太物流协会副主席澳大利亚墨尔本理工大学教授哈蒙德到我国参观考察时曾在多种演讲场合宣传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及其应用。
北方交通大学的丁晓琳等在《物流技术》1999年第三期《不可忽视的“第三方物流”一文中对美国第三方物流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作了如下介绍:“1997年,在美国主要市场(汽车、化学、计算机。日用品、医药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的占有率达到73%,还有16%的企业研究未来使用第三方物流……”对于第三方物流的评价,该文也给出了一个抽样调查结果:“29%认为成功,54%回答基本上成功……”
(二)第三方物流产生的原因
1、第三方物流产生是社会分工的结果
在Out-souring等新型管理理念的影响下,各企业为增强市场竞争力,而将企业的资金、人力、物力投人到其核心业务上去,寻求社会化分工协作带来的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专业化分工的结果导致许多非核心业务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其中包括物流业。将物流业务委托给第三方专业物流公司负责,可降低物流成本,完善物流活动的服务功能。
2、第三方物流的产生是新型管理理念的要求
进人九十年代后,信息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与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推动着管理技术和思想的迅速更新,由此产生了供应链、虚拟企业等一系列强调外部协调和合作的新型管理理念,既增加了物流活动的复杂性,又对物流活动提出了零库存、准时制、快速反应。有效的顾客反应等更高的要求,使一般企业很难承担此类业务,由此产生了专业化物流服务的需求。第三方物流的思想正是为满足这种需求而产生的。它的出现一方面迎合了个性需求时代企业间专业合作(资源配置)不断变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实现了进出物流的整合,提高了物流服务质量,加强了对供应链的全面控制和协调,促进供应链达到整体最佳性。
3、改善物流与强化竞争力相结合意识的萌芽
物流研究与物流实践经历了成本导向、利润导向、竞争力导向等几个阶段。将物流改善与竞争力提高的目标相结合是物流理论与技术成熟的标志。这是第三方物流概念出现的逻辑基础。
4、物流领域的竞争激化导致综合物流业务的发展
随着经济自由化和贸易全球化的发展,物流领域的政策不断放宽,同时也导致物流企业自身竞争的激化,物流企业不断地拓展服务内涵和外延,从而导致第三方物流的出现。这是第三方物流概念出现的历史基础。
二、信息技术发展对第三方物流概念的影响
第三方物流之所以在短短几年内逐步完善,得到西方的认可,是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分不开的。信息技术所起的关键作用,可综合为以下几点:
(一)支持其独立
信息技术的参与,使物流行业的专业性增强,最终促使其从企业其它业务中成功地分离出来。一方面,在各类信息技术尤其是目前新兴的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各企业间的商务合作可以通过网络磋商。协调、交易和结算,原材料、零部件的供应地、生产地和消费地三者分离已很普遍,多方参与同一项生产的同时又要求尽量减少库存,使物流活动难度增加,专业性增强。另一方面,信息技术大量应用于物流领域中,专业信息处理系统。条码技术。自动分拣/存取巧跟踪系统、电子订货系统。电子数据交换等技术的产生推动了物流活动向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和柔性化方向发展,加速了物流行业成为高新科技产业的一份子,从而降低了企业自己管理物流业务的必要性。
(二)促进沟通和合作
信息技术的介人支持第三方物流与供应链中其它环节的沟通与信息共享,并根据物流需求方的工作进展.及意向调整物流计划,提供最优的物流方案。许多原来不可能实现的管理思想如零库存。准时制、快速反应等,在信息技术条件成熟后,其实现成为可能,保证了作为服务方的第三方物流的高质量工作,促进了整个供应链的高度集成,使物流网络真正实现增值网的功能。
(三)加强管理和控制
第三方物流通过与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用户等建立EDI联系、应用条形码、实行货物实时跟踪,来获得需求可见性和资产可见性,据此提出简洁、高效、符合各方需求的物流方案,进而控制第三方物流的活动进程,对整个供应链条的补给和供应加以调整,从而达到从原材料的供应到商品消费前整个物流过程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目的。
第三方物流是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如果没有小批量生产。精益生产、柔性加工、敏捷制造等现代生产方式,第三方物流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没有现代信息技术,第三方物流也无法满足这类现代生产方式的要求。
三、第三方物流为物流中心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目前我国的物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物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高,我国发展物流业已成当务之急。第三方物流概念的出现,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了开放的。良好的物流服务体系,也为物流中心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即通过物流活动的管理和组织,将物流服务作为一种资源提供给需要的企业。
(一)第三方物流概念为物流中心带来新的机遇
其一,物流需求的产生为物流中心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企业的物流服务需求是物流中心提供物流服务的基础。Out—souring等管理理念的应用,会使更多企业接收和应用第三方物流。过去,流通企业常直接进行贸易活动,与生产经营企业共同分享商品利润,容易同生产经营企业产生利益矛盾。一旦条件允许,生产经营企业就跳过流通企业直接进行交易。表面上看生产经营企业可从中收回一部分利润,实际上这些企业付出的物流成本之高难以计数。第三方物流概念的出现,使企业从大而全的误区中解脱出来,寻求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管理其物流活动,由此产生了物流服务需求,物流中心以其专业化的管理、优良的设施设备、高效的服务成为提供需求的首选企业。
其二,高品质的物流服务为物流中心带来更多机遇。当生产经营企业产生物流服务需求时,物流中心应迅速准确地提供物流的设计。管理、组织、协调。实施、沟通等第三方物流服务。此时物流中心与生产经营企业共同分享的乃是第三方物流服务所带来的物流成本节约的一部分,易与生产企业达成共识和合作,而良好的共识和合作则是形成供应链并保证供应链高效工作的首要条件。满意的物流服务供给,会促进更多物流需求的产生,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其三,信息技术及供应链理论的应用,将为第三方物流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作为第三方,需与委托方和相关方面保持密切联系,共享需求和物流信息,高科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其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供应链理论的推广,使接受物流服务的各方都认识到第三方物流带来的好处,同时认识到协调和合作的重要性,支持第三方物流的发展。
(二)物流中心面临的挑战
作为物流服务的提供者,物流中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其一,在思想认识上,与第三方物流概念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以往的物流,主要强调通过内部信息的利用和共享,达成高效的物流,赚取利润。而第三方物流,则更强调提供最有利于用户的服务,强调与供应链中其它成员的联系和合作,认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润来自于委托物流成本节约的一部分,两者间的利益是一致的。目前大多数物流企业还没有形成这样的管理策略,在认识上还没有意识到第三方物流或合同制物流应该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同时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也没有充分认识到Out—sourcing管理策略对于改善其物流系统提高其竞争力的重要意义。
其二,人员素质上,物流业将朝着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第三方物流也是高新技术支持下的管理策略。它要求物流工作人员掌握计算机知识、网络知识、自动化技术,掌握物流优化管理理论与方法,但是目前我国的物流企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难以达到第三方物流概念要求的提供综合物流业务的要求。同时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也还缺乏有关实施Out—sourcing策略的业务素质。
其三,硬件设施设备方面,我国物流中心的设施设备普遍比较落后,未达到第三方物流的条件,智能化、自动化仓库还比较少,仓储运输系统的整合效能比较低,尤其是自动化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还不能保证随时随地的资产可见,也不能形成对物流服务需求全面及时的了解,更难以达到对物流过程的合理、有效的控制,难以满足货主企业的要求。
其四,管理水平上,第三方物流不但对物流企业管理自身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还要求企业有在复杂情况下(兼顾多方需求)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而我国的很多企业还停留在经验管理、粗放管理阶段,未能解决好先进管理思想、管理方法、管理技术的实际应用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技术、设备等条件的落后,致使管理水平难以上台阶。
其五,信息技术上,第三方物流要求能及时获取各成员的信息,适时和适量地安排供应和存货。我国的网络普及情况较差,EDI技术还很落后,难以实现不同计算机系统之间数据的传递和交换,将影响物流中心与用户各方的沟通和协作,阻碍物流服务质量的提高。
四、应用第三方物流概念发展我国物流中心的应对策略
综上所述,为了加快我国物流中心向第三方物流基地转化,拓展物流服务市场需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应对策略:
1、加强物流中心是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物流基地的认识,要求物流中心以建立供应链为目的,并以供应链其它成员的利益为出发点,站在供应链的角度理解和管理物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了解用户的需求,从用户的角度出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也只有这样,才能以正确的态度加强同用户的合作,协同供应链各方最大限度地减少物流费用,提高物流服务的效益。同时积极加大物流意识特别是第三方物流概念的宣传普及工作,让更多的生产经营者理解“第三方物流”、“合同制物流”,理解Out—sourcing的管理策略,刺激第三方物流的市场需求。
2、加强对专业物流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他们对信息技术等高科技知识的学习、掌握和运用的能力,为将来的物流现代化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利用各种机会加强有关第三方物流概念以及物流管理理论方法的学习。同时可以资助有关院校对于MIM学员。在职进修干部进行物流知识、物流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知识培训,这些人对于未来的第三方物流市场的需求将起到重要作用。这是一种远期投资,从物流中心的长远发展考虑值得投资。
3、作为连接供应和消费各方的枢纽,要求物流中心必须具备先进自动化设施设备。这些设备应该从物流中心延伸到供应链的末端。除了传统的物流自动化技术以外,要加强对于物流过程资产可见性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
一、品牌延伸的概念
目前,国内外营销学界对品牌延伸的概念尚未统一,归纳各种论述,可以认为品牌延伸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品牌延伸,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菲利普·科特勒给出的定义,即品牌延伸是指把一个现有的品牌名称使用到一个新类别的产品上。可见狭义的品牌延伸不包括产品线延伸;广义的品牌延伸,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卢泰宏等给出的定义,即品牌延伸是指借助原有的已建立的品牌地位,将原有品牌转移使用于新进入市场的其他产品或服务(包括同类的和异类的),以及运用于新的细分市场之中,达到以更少的营销成本占领更大市场份额的目的。正如何君、历戟所认为的,品牌延伸包括了产品线的延伸、产品原型的延伸、细分市场的延伸等形式。本文所指的品牌延伸,是指广义的品牌延伸。
品牌延伸对企业有如下诸多优势。可以大大降低新产品的广告宣传费用;新产品不必从零开始建立品牌知名度,直接分享老品牌所铺下的捷径而迅速进入市场;可以通过延伸品牌来增加核心品牌的形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整个品牌家族的知名度,使投资收益达到最大化;作为同品牌的新产品,可为现存品牌或产品线带来新鲜感,能加强品牌的整体竞争力,提供给消费者更完整的选择。
然而品牌延伸是一柄双刃剑,企业因品牌延伸不当,走入误区而失败的案例也很多,因此有必要研究企业品牌延伸的误区及合理导向,降低企业品牌延伸失败的风险,使品牌延伸有合理的导向可循。
二、品牌延伸的误区分析
1.企业过度进行品牌延伸
品牌延伸不是可以随心所欲进行的,它首先要有一个广度和速度的问题。延伸广度过小,会造成品牌资产的浪费;延伸广度过大,子品牌无法及时得到母品牌的有力支持,从而使其成长缓慢、艰难。延伸速度太慢,会错过时机;延伸速度太快则会造成母品牌被严重透支。在中国,大多数企业都存在延伸广度过大、延伸速度过快的误区。
五粮液酒厂从1994年开始品牌延伸,十余年时间里,已延伸出了五粮春、五粮醇、金六福等百余多个品牌,其延伸长度约是宝洁公司的5倍,速度约是宝洁公司的35倍。百余个品牌,绝大多数处于成长期,都需要五粮液这个品牌来支持,五粮液公司已经走入了品牌延伸过度的误区。
海尔以白色家电为主营产品,但从1995年开始,海尔相继进入了厨卫领域、保健品领域、餐饮领域、医药领域、塑料领域、软件领域、物流领域、通讯领域、电脑领域。随着品牌的不断延伸,在海尔品牌覆盖下的产品越来越多,海尔现有90多个门类,16000多种产品,海尔的品牌延伸已经过度了。过度的品牌延伸,首先,使海尔不知不觉陷入了“品牌泛化”的迷局当中。“海尔”是冰箱、彩电?还是金融或者药厂?海尔品牌在消费者的印象中慢慢模糊了;其次,使海尔的产品质量一致性无法保证,导致品牌品质受损。优秀品牌的重要共性是产品品质的一致性,但伴随企业品牌的过度延伸,企业管理边界到来,属于多种门类的产品,生产和管理的规律性和特点是不一样的,管理的难度加大,企业质量控制力下降,从而使这些产品的质量出现了差异。海尔品牌尽管是一个强势品牌,但并不是可以覆盖一切产品的万能品牌,海尔过度的品牌延伸,导致海尔品牌延伸走入误区,并导致海尔品牌形象受到损伤。
2.企业盲目进行品牌延伸
企业盲目进行品牌延伸,指企业不恰当地进行向上、向下或者双向延伸而进入误区。具体说,就是不恰当地把低端市场的品牌,延伸到高端市场;不恰当地把高端市场的品牌,延伸到低端市场;或者不恰当地把中端市场的品牌,同时向低端和高端市场延伸。其结果都是使企业的品牌延伸进入误区,遭遇困境。
美国的“派克”钢笔一向以质优价贵著称,是身份和体面的标志,为社会上流人士所青睐。然而1982年新任总经理詹姆斯盲目实施品牌延伸,生产每支售价仅3美元的低档笔。结果,派克公司不但没有打入低端市场,反而丧失了一部分高端市场,损害了其“钢笔之王”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在二战之前,美国的豪华车品牌派卡德曾是全球最尊贵的名车,是罗斯福总统的座架。然而,派卡德在上世纪30年代中期推出被称为“快马”的中等价位车型,尽管销路非常不错,但派卡德的王者之风渐失,高贵形象不复存在了,从此走向衰退。美国的另一豪华车品牌凯迪拉克在50年后犯了同样的错误,为了顺应上世纪80年代轿车的小型、节油趋势,一直以卓越、财富和荣誉象征的凯迪拉克推出了一款称作“西马龙”的小型车,想借此改变凯迪拉克耗油大王的形象,然而没有获得消费者的认同。原因就在于凯迪拉克的目标顾客本身追求的就是一种奢华,并非为了节油,这种改变其高贵形象的品牌向下延伸其实是走入了误区。20世纪50年代“甲壳虫”获得品牌优势的时候,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做出了品牌延伸决策,将“甲壳虫”延伸到大型车和较昂贵的汽车上,甚至还延伸到公共汽车和吉普车上,试图大规模占领美国市场,然而结果却事与愿违,遭遇了困境。“甲壳虫”品牌的向上与向下双向延伸,因改变原有的品牌个性,也是走入了误区。3.企业不合理地进行非相关品牌延伸
所谓相关品牌延伸,指企业把目前产品品牌延伸到与目前产品在生产条件、最终用途、分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高关联度的产品。反之,则为非相关品牌延伸。根据国外经验,实施品牌延伸的企业,凡延伸成功者推行的基本上是相关延伸,而失败者基本上都是非相关延伸。在世界100强中,仅仅只有GE一家成功地实现了非相关延伸,其他的企业不是彻底失败,就是陷入误区,遭遇困境。曾经有专家对100家中国知名失败进行过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企业失败的第一个因素就是不合理地进行非相关延伸。企业进行非相关延伸必须慎重,不合理的非相关延伸,很容易使企业进入品牌延伸的误区。
我国的三九企业集团以“999”胃泰起家,并打响了品牌。消费者几乎把“999”视为胃泰的代名词。后来,三九集团把“999”品牌延伸到啤酒上,不知道消费者在喝“999啤酒”时,是不是有胃药的味道。再者,胃药是保护胃的,而饮酒过量会伤胃,这是众人皆知的常识,“999”胃泰无疑是在提醒消费者少喝酒甚至不喝酒,而“999”冰啤分明是在劝人喝酒,这种不合理的非相关品牌延伸,使其品牌内涵陷入自相矛盾,相互拆台的境地。同样的道理,“活力28”延伸到水饮料、荣昌肛泰的“荣昌”延伸到甜梦口服液等都是不合理的。
企业品牌延伸走入误区,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的产生,让消费者产生心理冲突;模糊品牌定位;稀释品牌个性;损伤品牌形象。
三、品牌延伸的合理导向
1.以符合核心价值为导向
品牌延伸是一种艺术,必须能够理解品牌的精髓,并且清楚的知道该品牌适用于哪些产品。品牌延伸的关键是要符合品牌的核心价值,一般来说,若这一核心价值能包容延伸产品且产品属性不相冲突,就可以大胆地进行品牌延伸。也就是说,品牌延伸不能与品牌核心价值相抵触。
皮尔·卡丹从服装延伸到饰物、香水、家具、食品、酒店、汽车,甚至飞机造型。同样,登喜路(Dunhill)、都彭(S.T.Dupont)、华伦天奴(Valentino)等品牌麾下的产品,一般都有西装、衬衫、领带、T恤、皮包、皮带等,有的甚至还有眼镜、手表、打火机、钢笔、香烟等价格跨度很大、产品关联度较低的产品,但也能用一个品牌。因为这些产品虽然物理属性、原始用途相差甚远,但都能提供一个共同的利益,即身份的象征、尊贵的标志,能让人获得高度的“自尊”和满足感。购买皮尔卡丹食品不只是为了填饱肚子,而是感受顶级品牌带来的无尚荣耀,买华伦天奴的皮包、领带也是为了这份“荣耀”。它们的核心价值都是一致的。金利来定位于“男人的世界”,其男士衬衣、腰带、皮包都畅销于中高收入的男人。金利来也曾一度推出女装皮具,收效甚微,这是因为延伸产品与原有品牌核心价值相背离所致。
2.以必要的关联度为导向
品牌形象是与主导产品形象粘在一起的,要把品牌形象延伸到其它产品上,必须保持被延伸产品与主导产品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衡量产品相关性是否适合延伸品牌,主要分析两种产品的消费者是否一致,以及消费者对产品的要求是否一致。“娃哈哈”品牌从酸奶延伸到纯净水、八宝粥等食品是合适的,因为消费者对这些产品的要求是一致的;而将一些较有知名度的品牌盲目地延伸到与主导产品丝毫不相关甚至在特性方面有冲突的产品上去,由于产品的相关性不高,消费者很难把两者的形象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品牌延伸不但得不到品牌联想,反而会对原有品牌形象带来负面作用。另外,如果一个品牌被定位在某一特定消费群使用,且这一定位非常成功,则它的延伸只能围绕这一层次的顾客来开发新产品。
当然,品牌延伸如果符合核心价值的一致性,则在产品最终用途、生产条件等方面的关联度可以低一些,但在核心价值的关联度上,仍然是比较高的。因此,以符合核心价值为导向和以必要的关联度为导向两个合理导向并不矛盾,而是辨证统一的。
参考文献:
[1]钟岩:青岛名牌企业品牌延伸得失的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0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至今已七年整,且《保险法》已经历了第一次修正(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应该说学界及司法界等人士对保险法的理解比较透彻了。可是笔者在工作学习中发现,无论时学界还是司法界等,对保险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这从一些媒体对法院关于保险纠纷案件的判决的报道中就可以看出。如《车辆全额投保,保险公司咋不全赔》①之类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笔者不揣浅陋,想从一个简单的案例入手,对保险合同(保险法)中的几对基本概念进行分析,以求教于大方。
1999年5月,河北省涿州市法院的一例一审判决震惊了国内保险业:车辆被毁,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它打破了保险公司多年来养成的“常规”-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
案件基本事实:李先生的夏利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了保,双方约定保险价值为6万元,并且载明于合同中,保险金额也是6万元。1998年1月该车发生保险事故以致全损。由于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李先生保险公司。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辆全损时,到底是按保险金额赔偿,还是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收费理应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该车出险时的价值远低于保险金额6万元,这是一个超额保险合同,因此按《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经权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按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如按实际价值赔偿,将有失公平,于是作出判决:按保险金额赔偿②。
事实上,该案如何判决,关键在于保险合同的定性,即该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还是不定值保险合同?若是定值保险合同,就应该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价值赔偿,而不问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若是不定值保险合同,就应该判决保险公司按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而不问保险金额多少(具体到本案来说)。第二个问题是本案中保险合同是足额保险还是超额保险?若是足额保险,则全部损失全部补偿,部分损失部分补偿;若是超额保险,则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0条第2款(现行《保险法》第39条第2款;以下均以修订后的《保险法》为准)“超过的部分无效”的规定,保险公司按实际价值赔偿。第三个问题,要分析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还必须明确什么是保险价值、什么是保险金额。下面笔者将对这三对基本概念进行分析。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仅遭受部分损失,那么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③。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估算。由此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该案例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定值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时,理应按照保险价值进行全额赔偿,而保险公司却是以不定值保险合同为前提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
(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
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相比,定值保险合同主要有两个优点:
1、减少理赔环节。我们知道,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理赔程序非常繁琐。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而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手续,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定,且载明于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当然就简化了手续。
2、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时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案就是如此。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完全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为计算依据,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这样赔偿金额的确定便很简单方便。
定值保险合同有这些好处,是否所有财产保险合同都可适用?-
(三)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
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由双方自愿确定,如果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投保人即可能过高的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为避免损失,保险人对订立定值保险合同多持谨慎态度,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国,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订立定值保险合同。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0条第1款间接规定了定值保险合同,但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鉴于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类似纠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0年2月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二、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一)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概念
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价值,简单的说,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从其本质上来说,保险价值是一个变量。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由于市场供求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固定资产的折旧等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总是处在变化之中。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在理赔时就要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确定的三种方式也反映了保险标的价值的变化性:因为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投保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就要约定保险价值并载明于合同当中,以避免日后估价的麻烦;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确定保险价值的,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当时当地的市价确定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款的依据;法定保险价值仅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更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时空跨度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起运港、中间港和目的港很可能不一致,为避免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争议,于是法律直接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以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的时间定位: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适用于定值保险合同),或者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适用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若当事人事先未约定,则保险价值为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之和。
综上所述,尽管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但保险价值仅仅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价值与保险标的价值的关系在于保险价值的确定是以一定时点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基础,无论是以约定法、市价法还是法定法确定的保险价值,都是如此。但是保险价值一旦确定下来就具有稳定性,而保险标的的价值却处在变动中。换句话说,保险价值是个定值,而保险标的的价值则是个变量。系争案件中保险价值为6万元,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则远低于6万元。
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全额保险的情况下,就等于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1、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2、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3、按照投保人会计帐目最近的帐面价值确定。但无论那种方法,保险金额的确定都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基础的④。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区别:
1、任何保险合同,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必有保险金额,但不一定都有保险价值。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的约定保险价值,有的没有约定保险价值。人身保险合同则根本就没有保险价值一说,因为人的生命、身体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
2、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确定一个保险金额,但不一定确定保险价值,如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无须确定保险价值。
3、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而保险价值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依据。
4、保险金额是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而保险价值则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额。即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保险人也只在保险价值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联系: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而保险赔偿金额又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二者都影响到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
从量上来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赔偿金额。
我们明确了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我们再分析另两个概念-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三、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划分就是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
所谓足额保险,又称全额保险,就是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超额保险,就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定值保险合同,要么是足额保险合同,要么是不足额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确定。但它一般不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一是因为《保险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二是因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依据来计算保险赔偿金,投保人若超额投保,则除了多交保费外并没有得到更大的保险保障。从一个经济人的角度来说,投保人也不会超额投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可能是足额保险,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必是足额保险,它可能是足额保险,也可能是不足额保险,甚至可能是超额保险。这是因为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而保险金额是固定的,二者之间总会存在差异。当然,在保险期限内,如果保险标的的价值明显增加或减少,为了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或为了避免超额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及时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使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符。对此,《保险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⑤明显减少。”
在系争案件中,由于该车辆损失险合同是足额保险合同,且又是定值保险合同,即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都是固定的,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论保险标的的价值怎样发生变化,该合同仍旧是一个足额保险合同。它并不因为出险时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明显少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而变成了超额保险。
我们区分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意义在于:在投保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若超过保险价值,则保险人只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其目的在于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赔偿中获得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
四、结语
通过对以上几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该案例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发生争执的原因在于双方对保险合同的一些基本概念不甚了解,特别是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投保人是有理说不清,只是本着朴素的公平意识,认为自己全额投保、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收费,那么在发生全损时保险人自应按保险金额赔偿。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形下,投保人的这种想法无可厚非,但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情况并非如此。保险人也形成了自己的思维定势:无论保险金额多少,在发生损失时一律按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无疑也是一种道德风险)。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形下,保险人的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至于法院判决,其结果是正确的,与按照定值保险合同来判结果是一致的,可谓殊途同归。但其判决依据不是十分充分,难怪令“保险公司对判决大为不服”。
有感于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加大《保险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培训,加强法官的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注释:
①《齐鲁晚报》2001年10月27日。
②《保险公司,少赔了我们钱》,杨宏芹,《金融法苑》总第40期。
典型的办公室环境包含很多服务,主要有DNS、电子邮件、认证服务、联网以及打印等等。这些服务非常重要,一旦没有了这些服务会对你产生很大的影响。其它典型的服务还包括各种远程接入方法、网络证书服务、软件仓库、备份服务、连接因特网、DHCP、文件服务等等。如此多的服务确实令人厌倦,但这也证明了系统管理员团队所创造并维护的服务是如此之多。你给用户的每一个技术支持都包含了系统管理员团队提供的服务在里面。
提供一个服务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把硬件和软件累加在一起,它包括了服务的可靠性、服务的标准化、以及对服务的监控、维护、技术支持等。只有在这几个方面都符合要求的服务才是真正的服务。
系统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为用户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用户工作的开展,用户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结果系统管理员就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来设计并创建新的服务,创建的新服务的质量决定了以后系统管理员们对它们提供技术支持时所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多少,同时也决定了用户的满意程度。
一、服务的基本问题
创建一个稳定、可靠的服务是一个系统管理员的重要工作。在进行这项工作时系统管理员必须考虑许多基本要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设计和开发的各个阶段都要考虑到用户的需求。要和用户进行交流,去发现用户对服务的要求和预期,然后把其它的要求如管理要求等列一个清单,这样的清单只能让系统管理员团队的人看到。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是什么"比"怎么样"更重要,否则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就会陷入泥潭而失去目标。
服务应该建立在服务器级的机器上而且机器应该放在合适的环境中,作为服务器的机器应当具备适当的可靠性和性能。服务和服务所依赖的机器应该受到监控,一旦发生故障就发出警报或产生故障记录清单。
大多数服务都依赖其它服务,通过进一步理解服务是如何进行的,会使你洞悉这个服务所依赖的其它的服务。例如,几乎所有的服务都依靠域名服务(DNS)。要给一个服务配置机器名或域名,要靠DNS;要想在日志文件中包含所使用服务或服务访问过的主机名,要用到DNS;如果你进入一台主机通过它的服务联系别的机器,也要用到DNS。同样,几乎所有的服务都依靠网络,其实网络也是一种服
DNS是依靠网络的,所以所有依赖DNS的服务也依靠网络。有一些服务是依靠email的(而email是依赖DNS和网络的),还有别的服务依靠访问其它计算机上的共享文件,也有许多服务也依靠身份认证和授权服务来对人们进行区分,特别是在那些基于认证机制而又具有不同级别服务权限的环境中。某些服务如DNS的故障,会引起所有依赖DNS的其它服务的一连串的失败。所以在构建一个服务时,了解它所依赖的其它服务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服务一部分的机器和软件应当依赖那些建立在相同或更高标准上的主机和软件,一个服务的可靠性和它所依赖的服务链中最薄弱环节的可靠性是相当的。一个服务不应该无故的去依赖那些不是服务一部分的主机。
为了可靠性和安全性,对服务器的访问权限应当进行限制,只有系统管理员才能具有访问权限。使用机器的人和机器上运行的程序越多,发生内存溢出或突然出现其它故障、服务中断的机会就越大。用户使用计算机时总喜欢多装点东西,这样他们就能方便的存取自己需要的数据和使用其它的服务。但是服务器应该是尽可能的简单,简单化可以让机器更加可靠,发生问题时更容易调试。服务器在满足服务运转正常的前提下应当安装最少的东西,只有系统管理员们具有安装权限,而且系统管理员们登录服务器时应该也只是为了维护。从安全的角度来看,服务器比普通的台式机更敏感。入侵者一旦获得了服务器的管理员权限,他所能做的破坏比获得台式机管理员权限所能做的破坏大的多!越少的人具有管理员权限,服务器运行的东西就越少,入侵者获得权限的机会就越小,入侵者被发现的机会就越大。
系统管理员在构建一个服务时必须要作几个决策,比如从哪个厂家买设备、对于一个复杂的服务用一台还是多台服务器、构建服务时要留多大的冗余度。一个服务应该尽可能的简单,尽可能小的依赖性,这样才能提高可靠性和易维护性。
另一个使服务易于维护的方法是使用标准硬件、标准软件、标准配置以及把文件放在标准位置,对服务进行集中管理。例如,在一个公司中,用一个或两个大的主要的打印服务器比零星分布的几百个小服务器使服务更容易得到支持。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是在执行一些新服务时,服务所在的机器在用户端配置时最好使用基于服务的名字,而不是用真实的主机名,这样服务才会不依赖于机器。如果你的操作系统不支持这个功能,那就去告诉你的操作系统销售商这对你很重要,同时要考虑是否使用别的具有这个功能的操作系统。
一旦服务建好并完成了测试,就要逐渐转到用户的角度来进行进一步的测试和调试。
1.用户的要求
建立一个新服务应该从用户的要求开始,用户才是你建立服务的根本原因。如果建立的服务不合乎用户的需要,那简直就是在浪费精力。
很少有服务不是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而建立的,DNS就是其中之一。其它的如邮件服务和网络服务都是明显为了用户的需求建立的。用户需要他们的邮件用户端具备某些功能,而且不同的用户想要在网络上作不同是事情,这些都依靠提供服务的系统设置情况。其它的服务如电子购物系统则更是以用户为导向的了。系统管理员们需要理解服务怎样影响用户,以及用户的需求又如何反过来对服务的设计产生影响。
搜集用户的需求应该包括下面这些内容:他们想怎样使用这些新服务、需要哪些功能、喜欢哪些功能、这些服务对他们有多重要,以及对于这些服务他们需要什么级别的可用性和技术支持。如果可能的话,让用户试用一下服务的试用版本。不要让用户使用那些很麻烦或是不成功的系统和项目。尽量计算出使用这个服务的用户群有多大以及他们需要和希望获得什么样的性能,这样才能正确的计算。
2.操作上的要求
对于系统管理员来说,新服务的有些要求不是用户直接可见的。比如系统管理员要考虑到新服务的管理界面、是否可以与已有的服务协同操作,以及新服务是否能与核心服务如认证服务和目录服务等集成到一起。
系统管理员们还要考虑怎样规划一个服务,因为随着公司规模的增长,所需要的服务当然也会比当初预期的有所增长,所以系统管理员们还得想办法在增长服务规模的同时不中断现存的服务。
一个相对成熟的方法是升级服务的路径。一旦有了新版本,如何进行升级呢?是否得中断现在的服务呢?是否要触及桌面呢?能不能慢慢地逐渐升级,在整个公司发生冲突之前先在一些人中进行测试呢?所以要尽量把服务设计得容易升级,不用中断现有的服务就能升级,不要触及桌面而且能慢慢地逐渐升级。
从用户期望的可靠性水平以及系统管理员们对系统将来要求的可靠性的预期,系统管理员们就能建立一个用户期望的功能列表,其内容包括群集、从属设备、备份服务器或具有高可用性的硬件和操作系统。
系统管理员们需要考虑到由服务主机位置和用户位置而引起的网络性能问题。如果远程用户通过低带宽、高等待时间连接,那这样的服务该怎么完成呢?有没有一种方法可以让各个地方的用户都获得好的或比较好的服务呢?销售商很少测试用他们的产品连接时是否高等待时间的――即RTT值是否比较大――每个人从程序员到销售员都忽略了这个问题。人们只是确信内部测试的结果。
3.开放的体系结构
一个新服务,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可能,就应该建立在使用开发式协议和文件格式的体系结构上。特别是那些在公共论坛上记录成文的协议和文件格式,这样销售商才能依据这些标准生产出通用的产品。具有开放体系结构的服务更容易和其它遵循相同标准的服务集成到一起。
开放的反义词是私有,使用私有协议和文件格式的服务很难和其它产品共同使用,因为私有协议和文件格式的改变可以不通知,也不要求得到协议创造者的许可。当销售商扩展到一个新领域,或者试图保护自己的市场而阻止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时,他们会使用私有协议。
有时销售商使用私有协议就是为了和别的销售商达成明确的许可协议,但是会在一个销售商使用的新版本和另一个销售商使用的兼容版本之间存在明显的延迟,两个销售商所用的版本之间也会有中断,而且没有提供两个产品之间的接口。这种情况对于那些依靠它们的接口同时使用两种产品的人来说,简直是一场恶梦。
商业上使用开放协议的例子很简单:它使你能够建立更好的服务,因为你可以选择最好的服务器和用户端软件,而不必被迫地选择,比如在选择了最好的用户端后,又被迫选择不是最理想的服务器。用户想要那些具有他们需要的功能,而又易于使用的应用程序,而系统管理员们却希望服务器上的应用程序易于管理,这两个要求常常是冲突的。一般来说,或者用户或者系统管理员们有更大权利私下做一个另对方惊奇的决定。如果系统管理员们做了这个决定,用户会认为他们简直是法西斯,如果用户做了这个决定,这会成为一个难以管理的包袱,最终使得用户自己不能得到很好的服务。一个好的解决方法就是选择基于开放标准的协议,让双方都能选择自己的软件。这就把用户端应用程序的选择同服务器平台的选择过程分离了,用户自由的选择最符合自己需要、偏好甚至是平台的软件,系统管理员们也可以独立地选择基于他们的可靠性、规模可设定性和可管理性需要的服务器解决方案。系统管理员们可以在一些相互竞争的服务器产品中进行选择,而不必被囿于那些适合某些用户端应用程序的服务器软件和平台。在许多情况下,如果软件销售商支持多硬件平台,系统管理员们甚至可以独立地选择服务器硬件和软件。
我们把这叫做用户选择和服务器选择分离的能力。开放协议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场所,并激起销售商之间的竞争,这最终会使我们受益。
开放协议和文件格式是相当稳定的,不会经常改动(即使改动也是向上兼容的),而且还有广泛的支持,能给你最大的产品自主选择性和最大的机会获得可靠的、兼容性好的产品。
使用开放系统的另一个好处是和其它系统连接时不再需要额外的网关。网关是不同系统能连接在一起的黏合剂。虽然网关能节省你的时间,但使用开放协议的系统彻底避免了使用网关。网关作为一项额外的服务也需要计划、设计、监测以及本章所讲的其它关于服务的每一样东西,减少服务可是一件好事。
当下次有销售人员向你推销一些忽略IETF(因特网工程任务组)标准和其它工业标准的产品,如日历管理系统、目录服务等的时候,想想这些教训吧!虽然销售商会承诺再卖给或者免费送给你性能优越的网关产品。使用标准协议就是使用IETF的标准,而不是销售商的私有标准,销售商的私有协议以后会给你带来大麻烦的。
4."简单"的价值
在建立一个新服务时,简单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在能满足所有要求的解决方案中,最简单的才是最可靠、最容易维护、最容易扩展以及最易于和其它系统集成到一起的。过度复杂将导致混乱、错误、使用困难以及明显的运行速度下降,而且使安装和维护的成本增加。
当系统规模增长的时候,还会变得更复杂,这是生活常识。所以,开始尽可能的简单可以避免系统过早出现"太复杂"的情况。想一想,如果有两个销售人员都打算推销他们的系统,其中一个系统有20个功能,另外一个有40个功能,我们就可以认为功能多的软件可能会有更多的错误,它的销售商就更难以有时间维护他的系统代码。
有时,用户或系统管理员们的一两个要求就会使系统的复杂度增加很多。如果在设计阶段遇到这样的要求,就值得去寻找为什么会有这种要求,并估价其重要性,然后向用户或系统管理员们解释,这样的要求能够满足,但要以降低可靠性、支持水平和可维护性为代价。根据这些,再让他们重新决定是坚持这样的要求,还是放弃。
三、其它需要考虑的问题
建立一个服务除了要求可靠、可监测、易维护支持,以及要符合所有的我们基本要求和用户的要求外,还要考虑到一些特别的事情。如果可能的话,应该让每个服务使用专门的机器,这么作可以让服务更容易得到支持和维护,也能减少忘记一些服务器机器上的小的服务的机会。在一些大公司,使用专门的机器是一条基本原则,而在小公司,由于成本问题,一般达不到这个要求。
还有一个观念就是在建立服务时要以让服务完全冗余为目标。有些重要的服务不管在多大的公司都要求完全冗余。由于公司的规模还会增长,所有你要以让所有的服务都完全冗余为目标。
1.使用专门的机器
理想的情况,服务应该建立在专门的机器上。大网站应该有能力根据服务的要求来调整到这个结构,而小网站却很难做到。每个服务都有专门的机器会使服务更可靠,当发生可靠性问题是也容易调试,发生故障的范围更小,以及容易升级和进行容量计划。
从小公司成长起来的大网站一般有一个集中管理的机器作为所有重要服务的核心,这台机器提供名字服务、认证服务、打印服务、邮件服务等等。最后,由于负荷的增长,机器不得不分开,把服务扩展到别的服务器上去。常常是在这之前,系统管理员们已经得到了资金,可以买更多的管理用的机器,但是觉得太麻烦,因为有这么多的服务依赖这机器,把它们都分开太难了。当把服务从一台机器上分开时,IP地址的依赖最难处理了,有些服务如名字服务的IP地址都在用户那里都已经记得很牢固了,还有一些IP地址被安全系统如路由器、防火墙等使用。
把一个中心主机分解到许多不同的主机上是非常困难的,建立起来的时间越长,上面的服务越多,就越难分解。使用基于服务的名字会有所帮助,但是必须整个公司都使用标准化的、统一的、始终如一的名字。
2.充分的冗余
充分的冗余是指有一个或一系列复制好的服务器,能在发生故障的时候接管主要的故障设备。冗余系统应该可以作为备份服务器连续的运行,当主服务器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连上线,或者只要少量的人工干预,就能接管提供服务的故障系统。
你选择的这类冗余是依赖于服务的。有些服务如网页服务器和计算区域,可以让自己很好的在克隆好的机器上运行。别的服务比如大数据库就不行,它们要求连接更牢固的崩溃恢复系统。你正在使用的用来提供服务的软件或许会告诉你,冗余是以一种有效的、被动的、从服务器的形式存在的,只有在主服务器发生故障并发出请求时,冗余系统才会响应。不管什么情况,冗余机制必须要确保数据同步并保持数据的完整。
如果冗余服务器连续的和主服务器同步运行,那么冗余服务器就可以用来分担正在正常运行的负荷并能提高性能。如果你使用这种方法,一定要注意不要让负荷超出性能不能接受的临界点,以防止某个服务器出现故障。在到达临界点之前要为现存系统增加更多的并行服务器。
有些服务和网站每时每刻的功能都集成在一起,所以它们在网站建立的早期就做到充分冗余了。别的仍然被忽视,直到网站变得很大,出现了一些大的、明显的故障。
名字服务和认证服务是典型的、首先要充分冗余的服务。这么做的部分原因是软件就是设计得要有辅助服务器,部分原因是它确实很重要。其它重要的服务如邮件服务、打印服务和网络服务,在以后才能被考虑到,因为要为它们作完全冗余会更复杂而且很昂贵。
在你做每一件事的时候,都要考虑到在哪儿作完全冗余才能让用户最受益,然后就从那儿开始吧。
由系统管理员管理的结构化计算机环境和只有一台或几台孤立计算机组成的计算机环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服务!这种只有几台孤立计算机的典型环境是家庭和那些很小的非技术性的办公室,而典型的结构化计算机环境则是由技术人员操作大量的计算机,通过共享方便的通信、优化的资源等服务来互相联结在一起。当一台家用电脑通过互联网或通过ISP连接到因特网上,他就是使用了ISP或其他人提供的服务才进入网络的。办公室环境也能提供同样甚至更多的服务。
典型的办公室环境包含很多服务,主要有DNS、电子邮件、认证服务、联网以及打印等等。这些服务非常重要,一旦没有了这些服务会对你产生很大的影响。其它典型的服务还包括各种远程接入方法、网络证书服务、软件仓库、备份服务、连接因特网、DHCP、文件服务等等。如此多的服务确实令人厌倦,但这也证明了系统管理员团队所创造并维护的服务是如此之多。你给用户的每一个技术支持都包含了系统管理员团队提供的服务在里面。
提供一个服务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把硬件和软件累加在一起,它包括了服务的可靠性、服务的标准化、以及对服务的监控、维护、技术支持等。只有在这几个方面都符合要求的服务才是真正的服务。
系统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为用户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用户工作的开展,用户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结果系统管理员就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来设计并创建新的服务,创建的新服务的质量决定了以后系统管理员们对它们提供技术支持时所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多少,同时也决定了用户的满意程度。
一、服务的基本问题
创建一个稳定、可靠的服务是一个系统管理员的重要工作。在进行这项工作时系统管理员必须考虑许多基本要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设计和开发的各个阶段都要考虑到用户的需求。要和用户进行交流,去发现用户对服务的要求和预期,然后把其它的要求如管理要求等列一个清单,这样的清单只能让系统管理员团队的人看到。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是什么"比"怎么样"更重要,否则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就会陷入泥潭而失去目标。
服务应该建立在服务器级的机器上而且机器应该放在合适的环境中,作为服务器的机器应当具备适当的可靠性和性能。服务和服务所依赖的机器应该受到监控,一旦发生故障就发出警报或产生故障记录清单。
大多数服务都依赖其它服务,通过进一步理解服务是如何进行的,会使你洞悉这个服务所依赖的其它的服务。例如,几乎所有的服务都依靠域名服务(DNS)。要给一个服务配置机器名或域名,要靠DNS;要想在日志文件中包含所使用服务或服务访问过的主机名,要用到DNS;如果你进入一台主机通过它的服务联系别的机器,也要用到DNS。同样,几乎所有的服务都依靠网络,其实网络也是一种服务。DNS是依靠网络的,所以所有依赖DNS的服务也依靠网络。有一些服务是依靠email的(而email是依赖DNS和网络的),还有别的服务依靠访问其它计算机上的共享文件,也有许多服务也依靠身份认证和授权服务来对人们进行区分,特别是在那些基于认证机制而又具有不同级别服务权限的环境中。某些服务如DNS的故障,会引起所有依赖DNS的其它服务的一连串的失败。所以在构建一个服务时,了解它所依赖的其它服务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服务一部分的机器和软件应当依赖那些建立在相同或更高标准上的主机和软件,一个服务的可靠性和它所依赖的服务链中最薄弱环节的可靠性是相当的。一个服务不应该无故的去依赖那些不是服务一部分的主机。
为了可靠性和安全性,对服务器的访问权限应当进行限制,只有系统管理员才能具有访问权限。使用机器的人和机器上运行的程序越多,发生内存溢出或突然出现其它故障、服务中断的机会就越大。用户使用计算机时总喜欢多装点东西,这样他们就能方便的存取自己需要的数据和使用其它的服务。但是服务器应该是尽可能的简单,简单化可以让机器更加可靠,发生问题时更容易调试。服务器在满足服务运转正常的前提下应当安装最少的东西,只有系统管理员们具有安装权限,而且系统管理员们登录服务器时应该也只是为了维护。从安全的角度来看,服务器比普通的台式机更敏感。入侵者一旦获得了服务器的管理员权限,他所能做的破坏比获得台式机管理员权限所能做的破坏大的多!越少的人具有管理员权限,服务器运行的东西就越少,入侵者获得权限的机会就越小,入侵者被发现的机会就越大。
系统管理员在构建一个服务时必须要作几个决策,比如从哪个厂家买设备、对于一个复杂的服务用一台还是多台服务器、构建服务时要留多大的冗余度。一个服务应该尽可能的简单,尽可能小的依赖性,这样才能提高可靠性和易维护性。
另一个使服务易于维护的方法是使用标准硬件、标准软件、标准配置以及把文件放在标准位置,对服务进行集中管理。例如,在一个公司中,用一个或两个大的主要的打印服务器比零星分布的几百个小服务器使服务更容易得到支持。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是在执行一些新服务时,服务所在的机器在用户端配置时最好使用基于服务的名字,而不是用真实的主机名,这样服务才会不依赖于机器。如果你的操作系统不支持这个功能,那就去告诉你的操作系统销售商这对你很重要,同时要考虑是否使用别的具有这个功能的操作系统。
一旦服务建好并完成了测试,就要逐渐转到用户的角度来进行进一步的测试和调试。
1.用户的要求
建立一个新服务应该从用户的要求开始,用户才是你建立服务的根本原因。如果建立的服务不合乎用户的需要,那简直就是在浪费精力。
很少有服务不是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而建立的,DNS就是其中之一。其它的如邮件服务和网络服务都是明显为了用户的需求建立的。用户需要他们的邮件用户端具备某些功能,而且不同的用户想要在网络上作不同是事情,这些都依靠提供服务的系统设置情况。其它的服务如电子购物系统则更是以用户为导向的了。系统管理员们需要理解服务怎样影响用户,以及用户的需求又如何反过来对服务的设计产生影响。
搜集用户的需求应该包括下面这些内容:他们想怎样使用这些新服务、需要哪些功能、喜欢哪些功能、这些服务对他们有多重要,以及对于这些服务他们需要什么级别的可用性和技术支持。如果可能的话,让用户试用一下服务的试用版本。不要让用户使用那些很麻烦或是不成功的系统和项目。尽量计算出使用这个服务的用户群有多大以及他们需要和希望获得什么样的性能,这样才能正确的计算。
2.操作上的要求
对于系统管理员来说,新服务的有些要求不是用户直接可见的。比如系统管理员要考虑到新服务的管理界面、是否可以与已有的服务协同操作,以及新服务是否能与核心服务如认证服务和目录服务等集成到一起。
系统管理员们还要考虑怎样规划一个服务,因为随着公司规模的增长,所需要的服务当然也会比当初预期的有所增长,所以系统管理员们还得想办法在增长服务规模的同时不中断现存的服务。
一个相对成熟的方法是升级服务的路径。一旦有了新版本,如何进行升级呢?是否得中断现在的服务呢?是否要触及桌面呢?能不能慢慢地逐渐升级,在整个公司发生冲突之前先在一些人中进行测试呢?所以要尽量把服务设计得容易升级,不用中断现有的服务就能升级,不要触及桌面而且能慢慢地逐渐升级。
从用户期望的可靠性水平以及系统管理员们对系统将来要求的可靠性的预期,系统管理员们就能建立一个用户期望的功能列表,其内容包括群集、从属设备、备份服务器或具有高可用性的硬件和操作系统。
系统管理员们需要考虑到由服务主机位置和用户位置而引起的网络性能问题。如果远程用户通过低带宽、高等待时间连接,那这样的服务该怎么完成呢?有没有一种方法可以让各个地方的用户都获得好的或比较好的服务呢?销售商很少测试用他们的产品连接时是否高等待时间的――即RTT值是否比较大――每个人从程序员到销售员都忽略了这个问题。人们只是确信内部测试的结果。
3.开放的体系结构
一个新服务,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可能,就应该建立在使用开发式协议和文件格式的体系结构上。特别是那些在公共论坛上记录成文的协议和文件格式,这样销售商才能依据这些标准生产出通用的产品。具有开放体系结构的服务更容易和其它遵循相同标准的服务集成到一起。
开放的反义词是私有,使用私有协议和文件格式的服务很难和其它产品共同使用,因为私有协议和文件格式的改变可以不通知,也不要求得到协议创造者的许可。当销售商扩展到一个新领域,或者试图保护自己的市场而阻止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时,他们会使用私有协议。
有时销售商使用私有协议就是为了和别的销售商达成明确的许可协议,但是会在一个销售商使用的新版本和另一个销售商使用的兼容版本之间存在明显的延迟,两个销售商所用的版本之间也会有中断,而且没有提供两个产品之间的接口。这种情况对于那些依靠它们的接口同时使用两种产品的人来说,简直是一场恶梦。
商业上使用开放协议的例子很简单:它使你能够建立更好的服务,因为你可以选择最好的服务器和用户端软件,而不必被迫地选择,比如在选择了最好的用户端后,又被迫选择不是最理想的服务器。用户想要那些具有他们需要的功能,而又易于使用的应用程序,而系统管理员们却希望服务器上的应用程序易于管理,这两个要求常常是冲突的。一般来说,或者用户或者系统管理员们有更大权利私下做一个另对方惊奇的决定。如果系统管理员们做了这个决定,用户会认为他们简直是法西斯,如果用户做了这个决定,这会成为一个难以管理的包袱,最终使得用户自己不能得到很好的服务。一个好的解决方法就是选择基于开放标准的协议,让双方都能选择自己的软件。这就把用户端应用程序的选择同服务器平台的选择过程分离了,用户自由的选择最符合自己需要、偏好甚至是平台的软件,系统管理员们也可以独立地选择基于他们的可靠性、规模可设定性和可管理性需要的服务器解决方案。系统管理员们可以在一些相互竞争的服务器产品中进行选择,而不必被囿于那些适合某些用户端应用程序的服务器软件和平台。在许多情况下,如果软件销售商支持多硬件平台,系统管理员们甚至可以独立地选择服务器硬件和软件。
我们把这叫做用户选择和服务器选择分离的能力。开放协议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场所,并激起销售商之间的竞争,这最终会使我们受益。
开放协议和文件格式是相当稳定的,不会经常改动(即使改动也是向上兼容的),而且还有广泛的支持,能给你最大的产品自主选择性和最大的机会获得可靠的、兼容性好的产品。
使用开放系统的另一个好处是和其它系统连接时不再需要额外的网关。网关是不同系统能连接在一起的黏合剂。虽然网关能节省你的时间,但使用开放协议的系统彻底避免了使用网关。网关作为一项额外的服务也需要计划、设计、监测以及本章所讲的其它关于服务的每一样东西,减少服务可是一件好事。
当下次有销售人员向你推销一些忽略IETF(因特网工程任务组)标准和其它工业标准的产品,如日历管理系统、目录服务等的时候,想想这些教训吧!虽然销售商会承诺再卖给或者免费送给你性能优越的网关产品。使用标准协议就是使用IETF的标准,而不是销售商的私有标准,销售商的私有协议以后会给你带来大麻烦的。
4."简单"的价值
在建立一个新服务时,简单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在能满足所有要求的解决方案中,最简单的才是最可靠、最容易维护、最容易扩展以及最易于和其它系统集成到一起的。过度复杂将导致混乱、错误、使用困难以及明显的运行速度下降,而且使安装和维护的成本增加。
当系统规模增长的时候,还会变得更复杂,这是生活常识。所以,开始尽可能的简单可以避免系统过早出现"太复杂"的情况。想一想,如果有两个销售人员都打算推销他们的系统,其中一个系统有20个功能,另外一个有40个功能,我们就可以认为功能多的软件可能会有更多的错误,它的销售商就更难以有时间维护他的系统代码。
有时,用户或系统管理员们的一两个要求就会使系统的复杂度增加很多。如果在设计阶段遇到这样的要求,就值得去寻找为什么会有这种要求,并估价其重要性,然后向用户或系统管理员们解释,这样的要求能够满足,但要以降低可靠性、支持水平和可维护性为代价。根据这些,再让他们重新决定是坚持这样的要求,还是放弃。
三、其它需要考虑的问题
建立一个服务除了要求可靠、可监测、易维护支持,以及要符合所有的我们基本要求和用户的要求外,还要考虑到一些特别的事情。如果可能的话,应该让每个服务使用专门的机器,这么作可以让服务更容易得到支持和维护,也能减少忘记一些服务器机器上的小的服务的机会。在一些大公司,使用专门的机器是一条基本原则,而在小公司,由于成本问题,一般达不到这个要求。
还有一个观念就是在建立服务时要以让服务完全冗余为目标。有些重要的服务不管在多大的公司都要求完全冗余。由于公司的规模还会增长,所有你要以让所有的服务都完全冗余为目标。
1.使用专门的机器
理想的情况,服务应该建立在专门的机器上。大网站应该有能力根据服务的要求来调整到这个结构,而小网站却很难做到。每个服务都有专门的机器会使服务更可靠,当发生可靠性问题是也容易调试,发生故障的范围更小,以及容易升级和进行容量计划。
从小公司成长起来的大网站一般有一个集中管理的机器作为所有重要服务的核心,这台机器提供名字服务、认证服务、打印服务、邮件服务等等。最后,由于负荷的增长,机器不得不分开,把服务扩展到别的服务器上去。常常是在这之前,系统管理员们已经得到了资金,可以买更多的管理用的机器,但是觉得太麻烦,因为有这么多的服务依赖这机器,把它们都分开太难了。当把服务从一台机器上分开时,IP地址的依赖最难处理了,有些服务如名字服务的IP地址都在用户那里都已经记得很牢固了,还有一些IP地址被安全系统如路由器、防火墙等使用。
把一个中心主机分解到许多不同的主机上是非常困难的,建立起来的时间越长,上面的服务越多,就越难分解。使用基于服务的名字会有所帮助,但是必须整个公司都使用标准化的、统一的、始终如一的名字。
2.充分的冗余
充分的冗余是指有一个或一系列复制好的服务器,能在发生故障的时候接管主要的故障设备。冗余系统应该可以作为备份服务器连续的运行,当主服务器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连上线,或者只要少量的人工干预,就能接管提供服务的故障系统。
你选择的这类冗余是依赖于服务的。有些服务如网页服务器和计算区域,可以让自己很好的在克隆好的机器上运行。别的服务比如大数据库就不行,它们要求连接更牢固的崩溃恢复系统。你正在使用的用来提供服务的软件或许会告诉你,冗余是以一种有效的、被动的、从服务器的形式存在的,只有在主服务器发生故障并发出请求时,冗余系统才会响应。不管什么情况,冗余机制必须要确保数据同步并保持数据的完整。
如果冗余服务器连续的和主服务器同步运行,那么冗余服务器就可以用来分担正在正常运行的负荷并能提高性能。如果你使用这种方法,一定要注意不要让负荷超出性能不能接受的临界点,以防止某个服务器出现故障。在到达临界点之前要为现存系统增加更多的并行服务器。
有些服务和网站每时每刻的功能都集成在一起,所以它们在网站建立的早期就做到充分冗余了。别的仍然被忽视,直到网站变得很大,出现了一些大的、明显的故障。
名字服务和认证服务是典型的、首先要充分冗余的服务。这么做的部分原因是软件就是设计得要有辅助服务器,部分原因是它确实很重要。其它重要的服务如邮件服务、打印服务和网络服务,在以后才能被考虑到,因为要为它们作完全冗余会更复杂而且很昂贵。
在你做每一件事的时候,都要考虑到在哪儿作完全冗余才能让用户最受益,然后就从那儿开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