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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7 16:40:2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制博览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法制博览论文

篇(1)

二、总体目标:

1、德育为重,狠抓纪律,培养学生“自律”能力。

2、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加强生命和安全教育。

3、狠抓教学质量。

三、工作思路:

1、树立一种意识: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让德育因行动而精彩。

2、抓住两条主线:培育和弘扬爱国主任精神精神;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使之成为系统。

3、突出三个重点:通过常规管理促养成教育;通过丰富活动培养多种能力;通过班队文化建设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四、具体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德育为重,狠抓纪律,培养学生“自律”能力。

1、继续抓好日常行为教育,根据我班特点,积极开展评优争优活动,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开展“好习惯从身边做起”主题教育活动。参加“公园路小学学生形象大赛”。

2、大力开展爱国主义为主题的体验教育活动,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审美情趣.开展“感恩的心”为主题的感恩教育。号召学生积极参与“阳光.城中”捐资助学活动。

3、对学生加强纪律教育,每星期制定一个重点训练项目,动员全体学生监督,并且规范班级的奖惩制度。

4、抓好转化后进生工作。针对他们的情况,积极取得家长的配合,发动各方面的力量,利用多种手段及方法使他们逐步改掉已经有的坏习惯。

5、积极取得任课教师的配合,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处理。

(二)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1、利用班会、黑板报、图片、听报告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

2、观察细致,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特别是注重课间,以及回家途中的安全教育。

3、、加强卫生教育,注意饮食的卫生和个人卫生.继续开展“拒绝零食进校园”活动

(三)狠抓教学质量

1、做好家访工作,做到及时联系,取得家长的配合。

2、发挥优秀学生的力量,组成互助小组,带动学困生的进步。

(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科技活动月中,积极参与学校组织开展的主题为“节约能源--从我做起”的校“第四届小小科技博览会”系列活动。听“节能在我身边”科普报告。参加“科学节能论文”和“节能发明”等比赛。

五、各月工作重点:

九月份:

1、小结假期情况,制订班级工作计划。

2庆祝第二十一个教师节,出板报。

3、抓好班级街队队伍,早操队伍训练。

4、少先队大队委候选人竞选。观看的电影。

5、庆国庆“弘扬精神暨感恩的心”主题活动。

6、“教师节”“庆国庆”黑板报

十月份:

1、参加校级广播操比赛。

2、建队日庆祝活动

3、进行安全教育。

4、组织学生秋游。

5、参加校第四届“小小科技博览会”。(主题:节约能源--从我做起)

十一月份:

1、消防安全周活动(紧急疏散训练)。

2、第三届亲子运动会。

3、围绕“消防安全周”出好第三期黑板报。

4、卫生习惯养成教育。

十二月份:

1、抓学生课间纪律、安全。

2、法制宣传日活动。

3、庆祝元旦活动。(课本剧表演)。

4、围绕“禁毒日”或“法制宣传”出好第四期黑板报。

一月份:

1、加强各种集队机会纪律的训练。

2、开展感恩系列活动。

篇(2)

面对新时期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新要求,高等职业院校承担起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需人才培养的历史重任。相应的,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已经由过去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调整为“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作为培养未来建筑业骨干力量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理类高职院校,也应培养适应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既懂得土木、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知识又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1]。在此背景下,对具有较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进行改革探索有着重要意义。

一、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

1.1 跨学科性、内容多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人们为了使得建设法规所涉及到的内容更加全面,就将各个学科中的相关内容应用到建设法规中。建设法规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程序法规、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房地产法规和相关法规[2]。

1.2 知识的抽象性

《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教学内容,并不像其他的工程类教学内容那样比较直观,可以通过公式、图像或者实际案例来进行表达[3]。

1.3 课程政策性强,课时有限

《建设法规》课程内容政策性强,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变化及更新密切相关,但一般高职院校的授课时限仅有40个学时左右。

二、课程改革的内容和方法

2.1 及时更新教材内容,做到因材施教

基于《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分析,我们在授课时应及时改进教学课程教材,把最新的建设法律法规应用到教学中;也可以把一些执业资格考试(如建造师)真题作为练习题,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同时,针对不同专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教学内容上应有所区别。例如,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侧重于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和勘察设计法,工程造价专业侧重于招投标法和合同法,工程监理专业则侧重于施工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法的学习等,在教学内容上做到因此施教。

2.2 教学方法多元化,提高教学效果

针对建设法规课程学时少、内容多的特点,既要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又要切实保证教学效果,必须将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手段有机整合[4]。现将《建设法规》课程部分授课内容可采用的教学方法总结如表2-1。

表2-1《建设法规》课程内容及授课方法表

注:讲授法是教师通过简明、生动的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学生智力的方法;小组讨论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围绕教材的中心问题,各抒己见,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获得知识或巩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模拟演示:让学生以老师的角色进行备课、授课及评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通过全程案例教学,帮助学生了解建设项目的过程,让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从而激发学生的思维潜力及协作学习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2.3优化考核方式,提高学生自主能到性和实践性

课程考试形式建议采取书面考核和课堂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书面考核成绩占40%,考核的形式可以以考卷或者论文的形式表现;课堂成绩占60%,具体包括学生的出勤率、在课堂上讨论时的参与程度和对案例分析的深入度等。这样不仅能够克服单纯卷面考试的弊端,又能够把学生参与课堂案例讨论和模拟演练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三、结语

本文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进行较系统的阐述,从岗位需求和学生的发展角度出发对教学方法尝试改革,以培养学生今后进行相关专业工作“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手段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黄洁丽.《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2,12(333):123~124.

篇(3)

在全球知识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嵌人科技创新、技术产业化、技术贸易、投融资和战略与政策管理等多类活动当中,成为科学制定产业政策、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减少自主知识产权流失、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从源头上提高研发效率和创新质量、构筑市场竞争优势的有效途径。科研创新项目立项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一技术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科研项目选择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关系到科研项目本身的成败和有限的科技资源的配置效率。

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应当成为政府科研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查新检索,需要综合考量技术、法律、经济、市场等多方而的因素。在立项阶段,项目的知识产权的各个种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涉及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都应当成为被研究和考虑的因素。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可以为项目初筛和立项管理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参考依据,并提出合理化对策建议,有效规避风险,提高重大科研项目的科技研发效率。

二、科研立项中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原则

科研项目立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应当坚持“紧扣需求、分类评议、讲求实效”的原则。科研项目立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除了需要建立知识产权评议专家库、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名录、提供知识产权评议资金等支撑保障,逐步建立健全科研立项中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制度体系,确保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外,最关键是针对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评议需求,探索形成具有操作性的知识产权评议内容和方法,规范评议范围和程序,防控重大知识产权风险。针对具体申报项目的评议应该着眼于中微观层面,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深入的内容还包括创新启示及控制与预警。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分析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对项目立项与未来知识产权布局策划提出建议;跟踪监测国内外研发进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情况,需要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知识产权布局调整与风险规避建议。

三、科研立项中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研究现状

梁栋介绍了我国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机制的现状与问题;通过比较其它类型的政府行政模式,提出建立政府指导型评议模式的构想;详细阐述政府指导型评议的机制的目标模式。董婷文建议为规避政府投资风险,完善管理体制客观要求,应将知识产权评估纳入政府科研立项评估体系,作为政府科研立项的决策依据。李宇华着重了介绍立项涉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主要内容及立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的撰写,但其只侧重于项目技术的分析评议,缺少了项目负责人及单位的分析评议内容,缺少了项目组获得外来专利的分析评议内容等。

四、科研立项中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内容

(一)项目前期论文和知识产权的评议。主要从知识产权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对申报(负责)人、申报(承担)单位、具体申报项目的评议:项目负责人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的评议从项目负责人作为发明(设计)人的知识产权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权属纠纷情况进行评议。项目组成员、项目申请单位及合作单位的评议,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是否在国外取得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等内容;评议项目组前期发表的论文、影响因子和被引情况等内容。(二)项目申报(承担)单位评议。主要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进行评议,包括是否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口或专门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是否设立和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门经费、是否具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权属状况等内容。(三)外来获得知识产权状况评议,包括知识产权是否为实际权利人或是否取得知识产权的合法处分权、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有效、知识产权是否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应权利转移手续或合同登记事项、知识产权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篇(4)

一、理论法教研室的基本情况

理论法教研室目前成员有8人,成员均有法学院统一安排配置,学历、职称结构如下:

主任:王玉青(硕士、副教授)

成员:姚俊开(本科、教授)、杨长海(博士、教授)

王飞(硕士、副教授)

申军玲(本科、讲师)、宗栋(博士、讲师)、李文峰(硕士、讲师)

黄丹(博士、2018年12月10日刚分配进教研室)

高职称的比例为50%;45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所占的比例62.5%;年龄结构梯队比例为50岁以上:40岁以上:30岁以上比例为2:3:3。由以上的数据可知,理论法教研室是一个老中青配置合理,教学梯队建设优良的基层教学团队。

二、政治学习和教研室学习坚持不懈

理论法教研室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学校及法学院安排,坚持进行两周一次的政治、时事学习活动,时刻保持敏锐的政治头脑,以更好地执行民族地区的教育政策,为此所有人员都会定期参加各种政治或时事学习,并主动在党政办公室提供的签到表上签字。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会向法学院的直属领导办理请假手续,同时会和党政办公室温权主任报备;教研室也会不定期在法学院会议结束后开展教研活动;定期通过QQ群召开室务会议,在教研室内形成了民主、团结公正处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对每次开展过的教研室活动都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形成相应的档案资料并存档。

三、教学和科研活动方面

1.示范课及集体备课方面

2018 年 3 月 12 日上午,西藏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刘凯到教务处调研指导并安排部署本学期教师教学技能大练兵活动。为贯彻学校的大练兵活动,理论法教研室本着站稳讲台,站好讲台的基本原则,提出全体教师以过硬的课堂教学展现良好的专业素养。围绕“教学大练兵”活动,在教研室内部由王玉青主讲“《中国法制史》——西周婚姻制度”、王飞主讲“《律师与公证制度》》——律师的庭审技能”、李文峰主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许可”三人主讲示范课。为了提高教学技能,2018年4月4 在实验室1204 学习来帅老师“妇女社会工作概述”一节,来帅老师从教材分析、目标分析、教学方法、教学程序和板书设计五个方面的说课,使教研室成员获益匪浅。

2018年下半年理论法教研室组织示范课两人次,分别由宗栋主讲“《宪法学——国家性质》”、王玉青主讲“《民法经典案例评析》——民法总则的相关案例评析”。另外在老带新方面,教研室在新进教师黄丹老师一分配入教研室后,立即进入课堂听课,对其课堂教学活动提出了建议,以促使其尽快地站稳讲台。

除了互相听课,教研室还开展同一教研室的集体备课活动或跨教研室的集体备课活动,比如:《宪法学》集体备课活动,依托《宪法与行政法学》重点学科建设进行的集体备课活动。

2.专业课程建设与课堂教学改革

理论法教研室能够开课程建设及评估,通过培养方案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课程建设提供改革方案,宗栋老师正在开展《宪法学》重点课程的教学改革;教研室拟于2019年春季学期在2016级法学本科1-4班中开设《法律与文学》进课程试点,课时设置为17个课时,由王飞老师主讲,王玉青与李文峰辅助讲授。

在课堂教学方面,目前《民法经典案例评析》正在进行课堂教学改革试点中,对开展的课堂改革情况有一定的书面资料和记录,尚需要进一步的调查问卷数据进一步佐证。同时在本科生中开设有其他案例课程的开展,譬如,黄丹老师在模拟法庭进行的《检察业务》课程的实务教学;李文峰老师进行《行政法典型案例评析》,王飞老师进行《刑法典型案例评析》等实务活动开展活动。

3.教育科研活动

理论法教研室成员在课时量饱满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本年度,杨长海老师于2018年5月份完成了国家社科“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研究”的结项;李文峰发表题为《完善网络慈善行政法规体系》(人民论坛,核心)和《行政法在治理网络有害信息中的作用研究》(法制博览,省级)2篇,也申请西藏自治区教师实战实践项目。

四、阅读实践活动及论文指导工作开展

理论法教研室定期开展2017级本科生的阅读实践指导,与学生在QQ群和面对面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流,通过阅读实践,夯实了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开拓了学生的视野,也建立了融洽的师生关系。目前,又开始了2018级本科生阅读实践的指导工作。

理论法教研室各位老师严格按照学院的具体要求安排学生的论文撰写工作,从论文选题、论文提纲形成、到各类表格的填写等每个环节,指导老师都要认真指导,另外在答辩环节还要再次核实一遍。经过半年多来的指导和修改,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全部完成。但由于部分学生的论文依然存在问题需要修改,所以接下来的工作主要是各位老师对修改意见和格式问题继续督促学生,使其能够顺利通过论文审查,以免影响学生的毕业。

五、课后作业与考试方面

理论法教研室的全体教师根据自身所讲教科目的性质,布置的作业方面有:阅读书目、课后练习题、课前小组案例讨论形成的案例报告、影视作品欣赏、网易公开课听课等多种形式的作业。作业虽然形式不同,但一般至少布置和批阅一次作业,各个老师布置后都能及时批阅,并进行全面讲评。

对于考试环节所有教师都极为重视,无论是题库的科目还是自拟题目的科目,教师都会认真对待。对于一部分课程的试题库,因为涉及法律规范的变更而在试题库的更新上进行相关工作的跟进,譬如:《宪法学》试题库,通过《宪法与行政法学》重点学科提供经费,由李森老师更新试题库;《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也进行了试题库的更新。无论是教师自拟题目和试题库出题,教研室主任都会对各种试卷进行最后的审核和签字。在监考和阅卷工作中各位老师也是一丝不苟,从未发现任何问题。每位老师都是抱着对学生负责、对工作严谨的态度上好每一节课、阅好每一份试卷。

六、教师业务能力提升方面

为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老师们积极参加了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业务学习。教研室全体成员参加学校及学院举办的各种学术讲座、参加组织部组织“师德师风”培训(免费网培)、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免费网培)、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的网培计划(教务处审核给予费用报销)。譬如,2018年9月,理论法教研室特别邀请教学督导邵生林教授作《课堂教学一二三》的教学能力提升报告;2018年6月和10月,全体教研室成员参加了由法学院承办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民族地区法治发展》和《第七届全国民族高校法学院院长联席会暨法学学科建设研讨会》;2018年11月,教研室全体老师参加了由西藏自治区组织的在线宪法答题活动学习;2018年12月教研室老师在课余时间参加教学处和法学院举办的各种学术讲座活动。

另外,宗栋老师以访问学者身份于2017年9月-2018年7月在清华大学学习一年;宗栋老师于11月参加“西藏民族大学‘走进延安,追寻初心’科级干部、‘双带头人’党性教育专题培训班”学习;黄丹老师2018年10月参加西藏大学举办的“全区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黄丹老师10月底参加新进教师岗前培训等活动。

七、教研室档案建设方面

理论法教研室对每次开展过的活动都有完整的活动过程记录和活动情况总结;对教学检查分析及总结资料、教研室学期计划及年度总结等资料保存完整且记载目录详实,随时在资料盒里备查。

八、存在的问题

    通过一系列的交流与沟通活动,我们发现教研室老师教学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譬如:因合班上课教学效果不太好的情况;老师课时量过大,学生数量过多,与学生沟通时间较少;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教师参与各类学校竞赛、项目申报的积极性不高,竞争意识较弱等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学院本身制度的问题,也有老师的问题,更有学生本身态度不端正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篇(5)

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某一种秩序,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是徒劳的。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已经出现,将来有可能会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所以,诚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协调各种冲突和矛盾,立法者逐渐开始注重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将诚信等道德规范引入法典,使其成为近现代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已经被世界各国法律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普遍确认。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包括合同法全都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确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原始的含义是善意,不欺骗,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要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以诚相待。诉讼中的当事人也有这样的安全心理的需要,诉讼和社会生活一样,所有主体都希望对方诚信而行,法院希望当事人诚信的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则希望法院诚信审理和裁判。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民事诉讼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不同的诉讼对象有不同的适用内容。下面,我们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内容,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院两个主体的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加以分析。

(一)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四项规则

一是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一定的权利,同样,民事诉讼法也赋予每个当事人一定的权利,但是不能保证每项权利的形式都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并违反了诉讼法所设立的旨意去行使该权利,便构成了“诉讼上的权利滥用”。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专门以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众信用利益为目的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的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或者阻扰诉讼的进行。[2]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112条规定的恶意诉讼行为,113条规定的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以及在第56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中,都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

二是诉讼上的权利失效。所谓权利失效,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长时间故意懈怠行使其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权力的意思表示以及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有充足理由认为期已经不会再行使权利而实施了一定的诉讼行为时,方开始行使该项权利,并导致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失。[3]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我们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是真实义务陈述。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陈述,不得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言论,证据,证人不可以提供虚假证言,翻译人员不可以提供虚假的翻译,鉴定人员不可以提供虚假的鉴定意见。对于不真实的材料一律不予以采纳,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如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禁反言。即诉讼双方当事人不可以实施前后相矛盾的诉讼行为,否则不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会影响整个诉讼过程的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先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对该行为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深信并做出了响应行为,已实施先行行为者不得又做出与先行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否则法院可以否定后行行为。但是否构成反言第一个要件是当事人有矛盾行为,第二是对方当事人相信了该行为,第三是该反言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利益上的损害。

(二)当主体为法院时,主要包含以下三项规则

一是对于法院的法官来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采取自行回避的义务。对于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不了解案情没有申请回避,法院也没有指定回避的情况下,法官应主动申请回避,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性。

二是禁止滥用审判权。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法院必须予以审理。既不能拒绝其管辖范围内应当审理的案件,也不能越权审理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安家。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当事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作最后的评判和取舍,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本着善意诚实的心理态度,不可随心所欲。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指导整个诉讼的作用。

三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突袭性裁判指的是法院在未能使当事人充分利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击和防御机会的情形下做出的裁判,包括对当事人发现案件真实的突袭、适用法律的突袭和促进诉讼的突袭。突袭性裁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影响了裁判公正 ,都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应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例的适用

在2012年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很多以前没有关注过的条例,笔者将对一些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发条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

由于社会的普遍关注以及近些年来我国法律对其的重视,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了立法内容。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就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对其所生产或者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在没有达到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出售,从而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公益诉讼一直是近些年来的一个热点话题,所以要求国家在实施这项规定时同时注意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其中,发挥其最大价值来维护社会秩序。

(二)防治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将诉讼作为一种手段,达到使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受到损害的目的以及其他非法目的。当事人主观上有恶意,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对于恶意诉讼行为,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办案负担,还影响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应当使诉讼参与人双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杜绝虚假诉讼、诉讼欺骗、和诉讼骚扰等恶意诉讼的出现。

四、结语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于此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法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原则。我们应结合我们的诉讼实际,继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制度和理念。

篇(6)

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某一种秩序,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是徒劳的。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已经出现,将来有可能会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所以,诚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协调各种冲突和矛盾,立法者逐渐开始注重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将诚信等道德规范引入法典,使其成为近现代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已经被世界各国法律普遍确认。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包括合同法全都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确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原始的含义是善意,不欺骗,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要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以诚相待。诉讼中的当事人也有这样的安全心理的需要,诉讼和社会生活一样,所有主体都希望对方诚信而行,法院希望当事人诚信的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则希望法院诚信审理和裁判。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民事诉讼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不同的诉讼对象有不同的适用内容。下面,我们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内容,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院两个主体的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加以分析。

(一)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四项规则

一是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一定的权利,同样,民事诉讼法也赋予每个当事人一定的权利,但是不能保证每项权利的形式都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并违反了诉讼法所设立的旨意去行使该权利,便构成了“诉讼上的权利滥用”。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在违反诚实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信用原则的情况下,专门以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众信用利益为目的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的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或者阻扰诉讼的进行。[2]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112条规定的恶意诉讼行为,113条规定的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以及在第56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中,都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

二是诉讼上的权利失效。所谓权利失效,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长时间故意懈怠行使其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权力的意思表示以及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有充足理由认为期已经不会再行使权利而实施了一定的诉讼行为时,方开始行使该项权利,并导致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失。[3]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我们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是真实义务陈述。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陈述,不得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言论,证据,证人不可以提供虚假证言,翻译人员不可以提供虚假的翻译,鉴定人员不可以提供虚假的鉴定意见。对于不真实的材料一律不予以采纳,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如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禁反言。即诉讼双方当事人不可以实施前后相矛盾的诉讼行为,否则不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会影响整个诉讼过程的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先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对该行为深信并做出了响应行为,已实施先行行为者不得又做出与先行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否则法院可以否定后行行为。但是否构成反言第一个要件是当事人有矛盾行为,第二是对方当事人相信了该行为,第三是该反言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利益上的损害。

(二)当主体为法院时,主要包含以下三项规则

一是对于法院的法官来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采取自行回避的义务。对于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不了解案情没有申请回避,法院也没有指定回避的情况下,法官应主动申请回避,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性。

二是禁止滥用审判权。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法院必须予以审理。既不能拒绝其管辖范围内应当审理的案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件,也不能越权审理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安家。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当事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作最后的评判和取舍,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本着善意诚实的心理态度,不可随心所欲。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指导整个诉讼的作用。

三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突袭性裁判指的是法院在未能使当事人充分利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击和防御机会的情形下做出的裁判,包括对当事人发现案件真实的突袭、适用法律的突袭和促进诉讼 的突袭。突袭性裁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影响了裁判公正,都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应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例的适用

在2012年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很多以前没有关注过的条例,笔者将对一些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发条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

由于社会的普遍关注以及近些年来我国法律对其的重视,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了立法内容。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就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对其所生产或者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在没有达到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出售,从而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公益诉讼一直是近些年来的一个热点话题,所以要求国家在实施这项规定时同时注意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其中,发挥其最大价值来维护社会秩序。

(二)防治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将诉讼作为一种手段,达到使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受到损害的目的以及其他非法目的。当事人主观上有恶意,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对于恶意诉讼行为,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办案负担,还影响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应当使诉讼参与人双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杜绝虚假诉讼、诉讼欺骗、和诉讼骚扰等恶意诉讼的出现。

四、结语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于此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法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原则。我们应结合我们的诉讼实际,继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制度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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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及其他地区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之评析

国外及其他地区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主要包括美国学者帕卡提出的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格里费斯的家庭模式以及日本学者的实体真实主义和正当程序主义理论三种。

(一)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目的理论及评析

犯罪控制模式认为,只有刑事制裁才是控制犯罪的最有效的方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控制犯罪是其首要的机能,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作为其评价标准,控制犯罪模式所要求达到的是用有限的资源处理庞大数量的案件并且以较高的逮捕率和有罪判决率为标志的刑事诉讼程序。它实行有罪推定原则,认为法律应尽量减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对警察、检察官权力运用的限制,即使发生错误也不能释放有罪的被告人,这样会造成更多的犯罪。与此相对应的是正当程序模式,它以崇尚个人自由为基点,强调人权至上。该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单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它应当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对国家官员权力的行使监督及限制,强调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及重视辩护人的作用,以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合理。

帕卡关于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的划分,是以国家与被告人间的对立关系为基础的。在这种关系中,若为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以及社会安全和稳定,惩罚犯罪则成为刑事诉讼的首选目的,但为惩罚犯罪必会不择手段的拷问被告人,这显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与该模式追求诉讼效率的初衷也是相反的;若刑事程序以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为追求,而对国家官员权力进行限制,则是以被告人人权为首选目的,但如果个人自由得到最大限度地扩张,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的过多强调必然也会使得刑事诉讼追究犯罪这一作用被压制,难免会有放纵犯罪的嫌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帕卡关于理论模式的两个缺陷:一方面,国家与被告人、惩罚与保障的对立关系在帕卡的理论模式中是绝对的、不可调和的,两种模式均以对立的价值观念确立其内容以及解决方式,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硬生生的割裂开来,只会导致绝对和片面,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国家利益与被告人利益许多情况下是能兼顾的,甚至是统一的;另一方面,某一模式在立法或司法中被采取从而容易导致人们认为此模式为正确的模式,而另一模式为错误的模式,这是因为两种模式属于完全不同的价值体系,人们评价一种模式代表的价值选择时往往会忽视另一种,这归根到底是由两种矛盾间的关系造成的。

(二)家庭模式中的诉讼目的观及评析

格里费斯认为,帕卡提出的两种模式是以国家和个人间的敌对关系为基础的,实为“战争模式”。对此,第三种模式即家庭模式应运而生。家庭模式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与爱,该模式认为国家应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尊重和关切臣民,目的在于追求犯罪人能够实现自我控制,只有当自我控制无法达到时,才由国家进行干预。格里费斯看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阐述了辩护律师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中的重要性以及刑事程序的教育作用。这些都有其重要意义,不仅是诉讼文明的进步,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但是,家庭模式的诉讼目的观在根本上说是不可取的:将国家和个人利益等同化,片面夸大国家与被告人利益的调和,抹杀了刑事诉讼目的必然具备的惩罚作用,混淆了国家专门机关与被告人间的界限;过分重视对国家官员权力运用的信任,忽视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各机关的诉讼职能间的制约,一旦权力被滥用,就无任何公正所言了,刑事诉讼就形同虚设了;追求犯罪人的自我控制对于刑事诉讼的目的来说未免过于简单化了。

(三)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诉讼目的观及评析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法学界,通常将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归结为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发现真实或人权保障)。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同帕卡的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目的观大体相对应,都是对价值目标做了不同选择的目的观,但不能将二者绝对等同化。

实体真实主义指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刑事诉讼目的观。实体与程序关系上,实体优于程序,将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看作为发现实体真实服务的实体刑法的手段。即使程序不合法,只要不影响最终判决的正确性就应该维持原判。实体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上,仍是实体真实优于人权保障,对违反程序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的行为,只是作个别处理,不影响以后的诉讼活动。但这种实体的优越性是存在弊端的:这种价值取向是片面和单一的,实体的优越性极易掩盖诉讼程序独立价值,被告人的权利也被限定了范围即实体真实所许可的范围,这就又和有罪推定主义如出一辙了。正当程序主义指刑事诉讼目的以维护正当程序为重,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是作为认识的真实,只是真实的相对观念。尽管理论界对正当程序的含义的理解存在差异,但正当程序主义的基本价值观仍是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以及对法律程序至上的强调。

黄东雄教授在阐述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两个目的理论是说:“虽谓刑事诉讼法具有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之两个目的,但其终极目的则一,亦即,维护现有体制。”[1]刑事诉讼目 的理论的研究领域由此拓宽,不再局限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三、我国学者刑事诉讼目的观点及评析

我国学者提出的刑事诉讼目的观大致可归为:单一目的说、双重目的说、层次目的说三种。其中,双重目的说属于我国理论界的通说,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双重目的说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和质疑,其主流观点的地位似有动摇之势。

作为通说的双重目的说认为,刑事诉讼具有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两者并重,缺一不可,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其缺陷包括:人民法院是定罪的决定机关,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审理不得认定犯罪,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表述有给犯罪嫌疑人带上“犯罪人”帽子,这与无罪推定的精神相违背;“惩罚犯罪”并不一定必须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得以实现,刑事活动的不确定性会使其极易落空;双重目的说在排序上将惩罚犯罪置于保障人权之前,这就存在对惩罚犯罪的倾向,否定了保障人权的独立价值,这与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及其理论基础是极不相符的。

层次说认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最终目的就是要维护一国现有的体制及社会的安定。层次说将刑事诉讼的目的分为许多层次,各个层次间是递进关系,实现直接目的进而可以实现根本目的,但这一学说没有将刑事诉讼的特性体现出来。

四、结语

事物各有利弊,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来说,我们很难说以上几种模式哪种是最好的、所起作用是最大的。因为特定的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需要也必然不尽相同,鲜明的时代性是各种目的理论的共同特征。我们都知道,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条件就决定产生什么样的目的理论,若现存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则必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终被淘汰。但如果超越了社会的发展需要制定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也将不能得以生存。因此,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完善、不断适应社会的需要,我们要对它予以客观的评价并作出科学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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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初的量刑改革试点到如今在全国开展的量刑制度改革,学界对量刑改革进行了广泛的理论研究,司法机关也启动了对量刑程序的改革探索和改革效果的评估探索,并制定了诸多独立量刑程序的制度设计。笔者拟结合《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意见》自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对独立量刑程序作初步的建构。

(一)立法对策

2010年10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签发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法院试行;同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也正式在全国开始试行。这两份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法律文件的和试行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不仅标志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的正式开展,而且对独立量刑程序从程序和实体方面作出了相关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只在司法解释上对独立量刑程序作出规定,不仅不利于其自身价值和功能的体现,也不符合司法改革的初衷和目标。应当在立法层面上,将量刑制度改革试点的成果和经验吸收进我国刑事法律的立法修改草案之中,使之成为我国法律的重要内容,以此来规范独立量刑程序。

(二)量刑建议

从量刑程序改革试点的经验上看,各地检察院在具体公诉案件中极易出现强求所有案件都予以量刑建议的现象。笔者认为,在量刑程序改革中,应对量刑建议制度采取理性态度。从“对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规定来看,检察机关是否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从公诉理论上来理解,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是公诉机关要求审判机关给予被告人定罪量刑。同时也应认识到量刑建议制度的不足。如量刑建议在某些层面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干涉及法官的量刑权和检察院求刑权的冲突等。在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时,应确立量刑建议权行使与否由公诉人自由裁量的原则,由检察官根据案件的情况和控辩双方的争议,决定是否提出量刑建议。

(三)量刑辩论

然而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量刑程序改革方案,还是各地法院自行确立的量刑答辩程序,都没能对量刑辩论的有效性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致使被告方难以对强大的公诉方产生制衡作用,量刑审理程序常常流于形式。另外,中国律师普遍存在“重定罪辩护,轻量刑辩护”的倾向。为保证量刑辩护的充分开展,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完善量刑答辩制度,给予辩护方量刑准备和保障,以便其充分有效地量刑辩护,为律师从事量刑辩护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律师要重视量刑辩护,进行充分的量刑准备和有效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积极参与量刑辩护。此外,有学者主张对保障律师量刑辩护的方式进行探索的方案,笔者认为也是可行的。

(四)量刑审理

从《意见》的规定来看,这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主要存在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之中。[1]而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只要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了解认罪的法律后果,法庭就不再就定罪问题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法庭审理。这样以来,法庭审理变成了一种较为单纯的量刑审理程序。但这显然与当前我国的诉讼模式和司法资源配置关系有所冲突。在我国,即使被告人表示认罪并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定罪问题不存争议,审判人员也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而直接定罪。笔者认为,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仍应对定罪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待查清案件事实后,法庭审理再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五)量刑说理

《意见》不仅规定了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关于量刑理由的说明义务,还规定了量刑说理的内容。但笔者认为其规定过于宽泛,不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审判实践中缺乏对量刑说理的经验。我国实务中“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由来已久,在传统的审判程序中,由于量刑程序的缺失和对量刑问题的忽视,其做出的裁判文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书中通常只有关于定罪方面的说理。《意见》未规定有关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具体说理方式和内容,也未区分关于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的详略程度;虽然《意见》强调量刑说理,但其规定过于宽泛,在司法实务中可能造成量刑的无效说理或过度说理。基于此,一方面,应将量刑说理置于定罪说理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于不同的量刑情节进行相应程度的说理;另一方面,应正确定位量刑说理,防止不分情况的盲目说理、过度说理或者无效说理。

(六)证明标准

《意见》虽然规定了应当查明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但对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故笔者认为,在重视量刑情节的同时,也要建立与之配套的量刑情节证明标准制度。由于法定的量刑情节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官在量刑时必须对此予以考虑,并且通常对于量刑的轻重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对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应当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即控辩双方对于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切实充分的证据,使法官对证明对象的心证达到完全确信的程度。而对于酌定的量刑情节,因法官对其适用具有任意性,并且对量刑轻重的影响又相对较小,所以应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由〖HJ2.2mm〗法官根据犯罪动机、犯罪前的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酌定情节进行综合判断,以决定是否予以适用。

(七)法官作用

《量刑程序意见》中并未提及法官作用,对法官的具体程序操作未予规定。作为审判程序主导者的法官,在独立量刑程序的开展中,将扮演着重要角色。独立量刑程序能否有效推行,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因此法官在独立量刑程序中,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首先,法官应当转变“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观念,克服以往单纯定罪程序的惯性思维,并应加强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认识,正确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专业提供论文写作、 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要性和必要性,强化量刑程序意识,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和创新,并带头做好量刑规范化工作,推动独立量刑程序的有效有序开展。其次,法官应当在量刑程序中保持中立,克服公诉方量刑建议的不良影响,其量刑裁判权应当在庭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罪刑相当的裁判结果。最后,法官要根据工作实际,通过不同途径,采用不同方式,加强业务培训,掌握科学量刑方法,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如在独立量刑程序的实务操作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和庭审情况,决定量刑程序的简化程度,以协调定罪与量刑程序,从而确保庭审的顺利开展。

二、结语

本文通过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初步设计,以期能够为其提供建构方面的建议。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随着独立量刑程序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通过良好的制度保障和实务落实,独立量刑程序将会发挥其自身具有和人们期望的更大效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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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1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与职业能力要求

1.1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

根据麦可思公司公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近几年法学专业一直处在低就业率专业之列,就业率在85%左右,被列入红牌专业。报告还显示,就业者中只有50%的毕业生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由此推断,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大约一半是从事与法学专业没有直接关联性的工作。

1.2法学职业能力要求

有资料显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前5名的职业分别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与助理、法律职员、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这些职业的基本能力要求应包括:一是人际交往沟通能力;二是各种文书的写作能力;三是逻辑思维能力;四是实战能力。

2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2.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合理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创办初期,其人才培养方案主要模仿一本、二本的人才培养方案,基本特点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员为目标,采用通识教育的方式,理论教学占绝对的比重。由于独立学院学生的文化基础远不及一本二本的学生,加之独立学院的教学资源、师资水平也与一本二本相距甚远,在此先天不足的条件下,采用与普通院校相同的通识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难免会造成学生专业素养不高、就业竞争力不强的被动局面。

2.2专业教师力量薄弱

独立学院初期主要依靠举办高校的师资,后来逐渐建设自有师资队伍。由于独立学院开办时间短,自有师资数量少,且年纪轻、职称低、资历浅。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师一般都具有研究生以上的学历,但他们多数人是从研究生毕业就直接走上讲台,缺少实际工作经验,在授课中不能很好地将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结合起来,使教学过于理论化。教师队伍中既有中高级专业职称,又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的双师型教师较少。

2.3教学方法有待改进

2.3.1理论教学

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授课方式仍以教师为主导。教师在课堂上以讲授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学生被动接受,课堂的参与度不高。此外,法学专业作为应用性学科,在校生因其尚不具备理解专业知识所需的社会经验和社会知识,在教师的讲授方式下,学生们不仅难以对有关知识很好掌握,久而久之,还会对专业产生麻木、厌学等抵触心理。

2.3.2实践教学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有模拟法庭、司法调研、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与咨询、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等内容。大部分实践教学在校外完成,少部分在校内完成。虽然种类多样,但由于多种原因,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尚不能达到有效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效果。

校外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实习,主要是学生进行分散实习,包括参加法院旁听、去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因为学校教师参与少,缺乏对学生的有效监管,在学生出现问题或困惑时也难以及时地进行沟通和解决。校内实践教学如模拟法庭,由于受时间、教学资源的限制,学生参与人数有限,难以使每个学生都有锻炼的机会;此外,受案例选择、具体操作等方面的影响,模拟法庭往往流于形式,使之类似于话剧演出,偏离了课程设计的初衷。

3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措施

3.1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不高,毕业生有一半从事非法律工作的现实,我们在人才培养的方向上,必须面对现实,既不能照搬普通院校的通识教育,也不能完全进行职业教育,而应做到二者兼顾,通识与职业并重,将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这样培养出的人才既能够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又能够适应文秘、市场营销等非法律性质的工作。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上,我们不仅要重视法学专业教育,同时也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这些综合素质包括:良好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中英文口语和书面表达能力,计算机的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自学能力等等。当然,对于从事非法律工作的就业者而言,法律素养也是他们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其专业知识优势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对其工作会大有益处。

3.2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3.2.1走出去,安排青年教师一线挂职锻炼

目前独立学院在招聘专业教师时,往往以学历为唯一聘用标准,在工作中也不太重视教师的司法实务实践锻炼,因而大部分青年教师都没有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技能。教师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没有切身的感受,在教学中对学生实践操作的训练就会教条化,脱离实际,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所以,鼓励青年教师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参加法律咨询工作,有计划安排青年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让他们亲自参与人民调解、法律诉讼、非法律诉讼业务,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3.2.2请进来,聘请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律师走上讲台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加强法学教育最好的办法就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等实务部门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可以安排他们进行专题讲座、讲授理论课、指导实践课程和毕业论文等等,对学生学习体验法律实践技能大有益处。

3.3教学改革

3.3.1理论教学改革

(1)课程内容改革。随着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完善,独立学院若要以法律职业工作者为人才培养目标,就必然需要将本科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起来。将司法考试的内容、方向必然要融合到教学内容中,为法学教育确立一种衡量标准,架起本科教育与司法实务的桥梁。

(2)教学方式改革。在理论教学中要避免教师“满堂灌”和脱离实践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要尽可能地联系实际来讲授理论,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比如采取案例教学法,将案例与理论结合起来,通过案例的剖析来阐述案例中的法理,同时也训练学生个案的分析能力。

(3)考试方式改革。目前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中,大部分考试仍沿用任课教师自己出卷、自己评卷的方式进行,由于学生的考试成绩往往与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生评教意见挂钩,致使考试过于主观、范围狭窄,不能客观地检验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可以进行如下改革:一是与国家司法考试相接轨,将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纳入考试范围,适当提高考试难度;二是为检查学生的法律实务理论和操作能力,可以在试卷中增大案例题、应用题的比重;三是实施教考分离,出卷教师与任课教师的分离、出卷教师与阅卷教师的分离,以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

3.3.2实践教学改革

(1)增加实践教学的种类。除了被普遍采用的模拟法庭,还可通过法律诊所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例,进行自主分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使用模拟审判软件,让学生自主选择各种诉讼的角色,感受案件审判。

(2)加大实践教学的课时。实践教学要达到预期效果,时间保证至关重要。如法律诊所实训、模拟法庭实训都需要安排充足的时间,让学生充分进行学习、体验法律实务。

(3)加强过程控制。不同的实践项目,应编制不同的实践大纲,从内容、流程、实践报告等方面做到规范统一。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考评方法,使实践教学科学化,避免流于形式。

(4)加大经费保障。由于经费有限,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所开设的实践项目难以没有落实到位,如组织学生参加法律援助,需要开支交通费、通讯费等。

(5)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课外实践活动可以是专业性的,如普法宣传、法律咨询、诉讼等,也可以是非专业性的,如征文大赛、演讲辩论大赛等。这些活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也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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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1-0360-01

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游戏在中国兴起,并推动数字娱乐产业快速发展。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进入到二十一世纪,2001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为500万人,所占市场份额大约为3亿元人民币,2005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就已经达到了2001年的4倍之多,超过2000万人,所占市场份额更是2001年的20倍,达到60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是伴随网路技术发展新兴产业,在其市场化发展的进程中,还带动了包括电信、物流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虽然网络交易所产生的是虚拟物品,但是这种虚拟局限于观念,所体现的价值却与一般商品等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的流通和交易普及,使得相关的民事纠纷案层出不穷,然相关法律规范缺失。因此,通过研究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对网络虚拟财产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信息技术在应用领域普及,虚拟财产就是在这样的虚拟环境下应运而生。虚拟财产的虚拟性是依赖于网络硬件系统而存在的,以网络为载体传递虚拟信息。与实物有所不同,虚拟物品的价格无法以将其本质还原的方式衡量,当然也不能将虚拟财产看做是数据符号,而是从现实的角度看待虚拟财产,并建立两者之间的联系。由于虚拟财产与现实存在着必然联系,且能够发生物化关系,因此,需要从法律的层面对虚拟财产实施保护[1]。

2.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关于公民个人财产的界定,在中国的《民法通则》中就有所表述,并对个人财产明确界定,即公民以合法的的方式所获得的收入、储蓄、房屋、图书资料、文物、牲畜等等,包括各种生产资料在内。这些财产都要受到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网民以合法的手段获得的,按照《民法通则》,虚拟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3.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现实性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产生于网络,带有网络数据信息的特点而存在虚拟性,但是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满足用户的使用价值,或者满足用户的物质需求,或者满足用户的精神需求,软件开发生都会根据用户的需求设计使用功能。虚拟财产要实现交换价值,有赖于软件功能的设计。用于通过网络虚拟平台构建虚拟财产,用户将自己的时间、资金以及劳动投入其中,获得虚拟物品,实现其现实价值[2]。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1.知识产权与网络虚拟财产权

关于知识产权是否符合网络虚拟财产权的问题,有研究人员认为,用户在网络虚拟交易的过程中会耗费时间,并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创造性的劳动,与知识产权公约相符合。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享有知识产权所赋予的权利。按照这种逻辑推理显然是缺乏合理性的。

知识产权和网络虚拟财产权在性质上就有所不同。所谓的创造性并不是用时间和金钱来衡量的,而是比照创造的标准,体现为智力成果。仅仅付出时间和金钱而从事与知识相关的工作,就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很显然是不可能的。有人提出,用户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是一种创造,需要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止于此,而是指网络登陆的账号、密码等等享有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机关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权则不需要,主要通过密码第一次登陆,就获得验证通过。知识产权属于是公共政策的产物,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网络虚拟财产权则涉及不到这些问题。

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和地域性,网络虚拟财产权则不存在这些限制。知识产权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如果几个人独立创造了一项技术,其中的一个人对该技术专利进行登记,就意味着这项专利被这个人所有,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其他人则不具有对该技术的行使权力[3]。网络虚拟财产权不具有享有智力成果的垄断性,同时也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只要通过账号和密码登陆,就可以自由使用虚拟财产。可见,网络虚拟财产运用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是不合时宜的。

2.物权法与网络虚拟财产权

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特殊物,应该被划归到物权范围。网络虚拟财产与物之间存在着共通之处,两者都具有独立的经济值。网络虚拟财产占据一定的磁盘空间,具有排他支配可能,因此可以实施物权保护。事实上,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客体与物权的课题存在着不同。物权法中的有形管理、有形损耗的使用,以及法律层面上对消灭物权的事实等等,都不能用于网络虚拟财产中[4]。网络虚拟财产覆盖面极广,包括网络登陆账号、网络“货币”、“装备”、电子邮箱、号码、用户积分等等。这些虚拟财产都是用字符所表达的信息,也就是说,这些虚拟财产是无形的,不是显示存在的。支配网络虚拟财产的是运营商通过服务器来完成,如果运营商将服务器关闭,对网络虚拟从财产就无法支配。如果强行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法体系当中,就会影响到传统物权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实施法律保护,不同的研究领域都持有不同的见解。虚拟财产作为虚拟物品,将物品的形象运用信息数据和符合体现出现,当被使用者对虚拟物品发生经济关系,才能够被作为虚拟财产看待。在针对虚拟物品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网络邮箱、虚拟货币、BBS账户等等,都属于是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财产所存在的差异,使得相关的法律问题存在,有待于通过进一步研究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冯红.关于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4(04):258.

篇(11)

尊敬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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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礼!

教师个人求职信

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首先,向您辛勤的工作致以深深的敬意!同时也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自荐材料。我是运城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一名学生,经历了多年的高校教育和高校生活,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我更坚定了“自信、自强、勤奋、谦虚”的人生信条。

运城学院是我国著名的人材培养基地,素以治学严谨、育人有方而著称。在这样的学习环境下,我切身地体会到了学习计算机各行行业软件设计的乐趣并立志当一名人民教师将自己奉献给教育与数学教学教育事业者,无论是在知识能力,还是在素质修养方面,我都受益匪浅。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是我一直铭记的警言。以此为鉴,我在大学努力学习,不断充实自我,调整自我。在校期间,我从专业特点入手,全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各学科成绩良好。同时,我大量汲取课外的知识,阅读著作、报刊、杂志,经常参加各院系的学术报告活动,扩展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计算机方面能熟练运用office办公软件和windows操作系统,熟练处理各种文档。除此之外,我还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各种专业相关培训以及各行行业设计培训。 我性格开朗、乐观向上、自信、稳重、幽默、诚恳务实,待人热情、真诚。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团体协作精神,能迅速的适应各种环境,并融合其中。在学校与同学关系融洽,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如家教,各种企事业单位的销售和推广工作等,与同事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这些社会实践工作使我具备了敏锐的洞察力、独立的思考判断能力、果断的行事作风以及团队合作精神,最重要的是学会了为人处世之道。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积累的社会实践经验使我自信能胜任贵校所要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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