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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5 10:46:0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治社会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法治社会论文

篇(1)

纠纷是社会中主体基于利益的冲突或别的原因而产生的双边或多边的行为上的对抗。纠纷源于社会中人的利益冲突和行为碰撞,纠纷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对秩序的破坏。人类对秩序的天然需求要求有良好的解纷机制以控制社会中的纠纷,纠纷解决便应运而生。

一、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构总括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可归纳为: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而共同存在,结成一种互补并满足社会主体多元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状态。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包括:一是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多元救济体系;二是由协商、调解和仲裁及诉讼构成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三是由法律法规、行业规约、乡规民约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依据;四是由司法、行政、民间机构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系统。

二、以和谐、法治为目标

和谐、法治是构建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出发点和目标。和谐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为:和谐社会不断化解矛盾发现矛盾的多元针对不同的矛盾选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社会和谐。法治与多元解纷解决机制的内在关联为:法治社会法律秩序的确立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社会主体享有并熟知权利义务社会主体以权利义务为指向,根据个人利益和偏好选择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法治。

和谐表明利益的平衡,要求纠纷能得到平衡的解决;和谐表明柔和,要求纠纷得到柔性解决;法治表明权利义务的明确,要求按照纠纷主体的权利义务化解纠纷;法治表明秩序的稳定,要求纠纷的解决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把握住和谐和法治的脉搏,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才会走向正轨。

三、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结构

(一)保障司法诉讼的核心地位

司法诉讼由于其强制力保障性决定了其在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位,当纠纷主体的利益无法通过其他纠纷机制得到保护时,司法诉讼具有最终保障功能。并且司法诉讼制度也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良好的指导作用,能避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滥用和错误,为纠纷主体提供必要的权利救济,保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合理运行。

(二)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的有效链接

将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有效链接能充分体现纠纷主体的意思自治。在诉讼过程中,纠纷主体通过相互的交换主张、提供证据、展开辩论,将认识到双方在本诉讼中的力量对比和可得收益大小以及败诉可能,允许诉讼中选择和解、调解能够使纠纷主体有效的趋利避害,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双赢。

(三)发挥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功能

行政性解纷机制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和准行政机关为解纷机构,合法合理效率的解决纠纷的非诉讼解纷机制的一种表现形式。为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在对弱势群体的维护、环境的保护、市场秩序的保障以及公共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必然加大投入,行政性解纷机制凭借其快速、专业等特征能祢补司法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等缺陷,必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四)构建法律引导下的多元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在法律的指导下,建立社区和乡村民间纠纷解决组织,聘请了解本地生活习惯,知悉居民/村民的相互关系,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有效发挥社区和乡村民间纠纷解决组织的解纷功能,可以增加纠纷解决在最基层的机率,且能更及时有效的保护纠纷主体的利益。

第二,发展非营利性纠纷解决组织,如行业协会能有效的进行行业自律和内部协调,更专业的化解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及与消费者的纠纷,产生很高的纠纷解决效益。又如公益性解纷组织能够更具有中立色彩,在解纷过程中不偏不倚,体现解纷的公正。

第三,建立非诉讼法律援助和律师调解,发挥律师的法律专业优势,向纠纷主体提供法律对某个纠纷解决的规范和可能处理结果,促使纠纷主体在了解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合法合理的和解决定,并且也不失为法治宣传的有效路径。

纠纷作为社会的常态,要求一国动用可用的所有资源去化解纠纷,在此过程中,一国的相关制度、规则必将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法治的进程将随着纠纷的不断化解得到完善,和谐的社会必将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更加的成熟,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无疑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加大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步伐,是稳定社会秩序,构建法治,实现和谐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范喻.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范喻.司法制度概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篇(2)

一、金触不良资产之现状与成因

(一)金触不良资产现状

1999年底,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目的在于协助消化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19001)亿元不良贷款。2001年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指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18001〕亿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已达20001〕亿元。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1990年为2952亿元,1996年达9500元亿,6年间增加了两倍多。至1999年高达18001〕亿,3年间几乎又翻了一番。国有银行在近五年间消化了将近15001〕亿元不良贷款(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现的不良贷款总量几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举措。但是,五年过去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却有增无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从多角度、深层次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的成因

1.国家所有“虚位”、具体责任“真空”、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银行经营管理不善。

2.银行体制弊端、金融监控缺漏、银行职员素养缺失、金融犯罪问题严重。

3.银行有法不依—法治观念淡薄。

4.国企效益低下—债务转嫁银行。

5.诚信观念缺失—逃废金融债务。

6.人情关系文化渗透—银行借贷关系扭曲。

二、金触不良资产之法律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西方银行管理经验,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巴塞尔原则及经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于1997年4月补充修订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称《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标准比率为896,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96。该协议出台之后,德国为首的欧共体各国纷纷响应,英国、日本等国银行均严格达标。美国银行不仅确保资本充足标准,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资本风险预替系统,从而保障监管机构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有关方面的25项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9月针对银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后在内控文化、风险识别评价、内控措施与责任、信息及其沟通和内控制度监测等方面,规定了13项原则。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一些银行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设》等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一系列原则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员国与众多的非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并适用,就在于这些规则和要求是巴塞尔委员会聚集了大批业内专家,针对银行金融业务数年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深人研究的结论、对策和成果,符合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和外在的权威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共同合作的结晶。

(二)西方银行风险管理

金融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对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讨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和稳定了美国银行制度,亦先后为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国家所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创立和完善,丰富和发展了银行监管体系,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德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风险度量法以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多管齐下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场可谓是刚刚踏上征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商业银行无疑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市场中运作、经营和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控制、减少、避免不良资产,应当认真汲取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三)确立风险防范理念

篇(3)

一、加强财税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财税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现阶段必须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税体制,正确处理深化改革开放、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强大的物质基础。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财税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法治原则

民主法治既是小康社会的本质特征,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保障。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为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服务功能和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现阶段我国必须推行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理财、依法治税是法治原则在财税领域的具体体现,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伟大方略,也必须严格依法理财、依法治税。在财税领域坚持法治原则主要包括:一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加强依法理财、依法治税为标志,加快公共财政收支法制建设,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增强公共服务功能,尽快健全完善财税法律体系,为依法理财、依法治税奠定重要的法律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整中央和地方财税分配关系,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强化财税宏观调控,加大对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的调节力度。三是在财税法制体系建设中,要根据轻重缓急,急用先立,当前加快财税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在调整规范收入分配、健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上,从法治上促进小康社会全面建设。

(二)协调原则

协调是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途径。落实科学发展观,财税法制建设必须在财经领域坚持协调原则:一是从其实现的目标来说,不应局限于以经济增长为核心,而应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为核心,坚持“五个统筹”协调发展,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构建经济与社会协调、人与自然协调的和谐社会。二是从其实现途径来说,实现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关键在于,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发展和科技进步,要将财税宏观调控的重点转向社会公共服务,加大公共服务支出,强化公共服务功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发展和科技进步,以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三是从加强财税法制建设的整个体系来说,这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由若干分系统组成,如财政收入系统、财政支出系统等,分系统下又有若干子系统,如财政收入系统由税收收入系统、行政收费系统、国债收入系统等组成。不仅在整个系统内部,无论是母系统、分系统、子系统的各自内部,还是这些系统上下左右、互相之间都应是协调的,而且在财税法律体系外部,它与其他法律体系也应是互相协调的。

(三)效率原则

效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石和内在要求。在公共收入方面,讲求效率原则在税收上体现为讲求税收效率原则:一是从资源配置来看,税收要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使社会从可用资源中获取最大的效益。二是从经济运行来看,税收要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尽可能保持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影响,一方面政府征税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额为限,另一方面不能超越市场调节成为影响资源配置的决定力量。三是从税务管理来看,要降低管理费用,提高税务效率,适当简化税制,节约征纳费用,使既定条件下的税收收益最大化。在公共支出方面讲求效率,重点放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是由公共支出实现的资源总量在整个社会经济资源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必须符合全社会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的客观比例性要求。二是在公共支出领域中,应当按照各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公共需要的客观比例,合理分配财政资源,使财政支出与公共需要保持合理的比例。三是公共支出在使用时,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讲求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益。

(四)公平原则

公平既是小康社会的显著标志,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在公共收入方面,公平原则体现在税收上应按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原则进行纳税:一是国家课税应以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为主要依据,公平税收负担。二是不仅注重横向公平,对支付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征收同等的税款,而且注重纵向公平,对支付能力不同的纳税人课税有所区别,支付能力低者少纳税,支付能力高者多纳税。这样可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均衡,还使个人收入在纳税后的边际效用趋于相对均衡,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在公共支出方面,讲求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共支出的目的要体现政府为社会公共需要而向全体成员提供均等化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受到同等的公共服务。二是财政转移支付要以提供社会均等化公共服务的能力为主要目标,并以财政均等化服务能力的高低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三是要加大公共支出对低收入者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四是公共支出在预算分配中尽可能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五)适度原则

适度就是适时有度,正确处理各种比例关系。适度既是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科学途径。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要求办事,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于财税部门来说,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坚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仅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国家建设投资规模要适度,而且财税收入、公共支出也要适度,科学合理处理好各方面的比例关系,坚持可持续协调发展道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财税法制建设,强化财税宏观调控职能,既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企业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一是从国民收入分配来看,国家税收负担一定要适中,既能满足财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使宏观税负尽量从轻,减轻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二是从生产建设来看,发展速度要适度,既要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又要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不能搞片面的发展、不计代价的发展、竭泽而渔式的发展。三是从建设规模来看,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其分配要适度,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坚持投资分配与国家财力相适应,严格控制发债规模和财政赤字,防止和化解财政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

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提供市场机制难以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行政、国防、义务教育、基础科学、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和基础建设等。二是调节收入分配,运用财政政策工具,从宏观上理顺分配关系,调控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均衡区域公共服务水平,兼顾公平与效率。三是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实施对宏观经济调控的财政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保证充分就业,防止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现阶段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当是: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职能,强化公共服务功能。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制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理顺政府间的分配关系,构建政府间和谐的财政关系

理顺财政分配关系,首先必须理顺政府间的分配关系,特别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额分配关系。

1.及时制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法。一要按照集权和适当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范围,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的事务,地方政府主要负担地方性的事务。二要按照受益范围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划清由中央政府承办的事务、由地方政府承办的事务、由中央承办地方协助的事务、由地方承办中央资助的事务,在此基础上明确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权限、经济管理权限、科教文卫等事业发展方面的权限。三要按照财权、财力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明确划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权、财力,理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确保各级财政正常履行相应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需要。

2.抓紧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以财政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改革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适当压缩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在理顺分配关系的基础上,使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规范化、法制化。

(二)制定公共财政法和财政支出管理法,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发展方式转变

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建设小康社会的物质基础。为此,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制定公共财政法和财政支出管理法。

1.及时制定公共财政法。从总体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确定公共财政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坚持五个“统筹”发展,理顺财政分配关系,调整财政收支结构,促进财政职能转变,加强公共服务功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特别要加大财政对科学、技术、教育和国民经济薄弱部门的公共投入,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转变发展方式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经济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同时,增强公共财政的法定性和透明度,加强公共财政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快小康社会全面建设。

2.抓紧制定财政支出管理法。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明确财政支出管理体制,划分财政支出管理权限,规范财政支出的方向范围、原则要求、方式方法和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财政支出、税收、国债、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财税政策工具,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服务支出,严格支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增长方式由低效粗放型向高效集约型转变,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二要实行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财税倾斜政策,引导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升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大力开发和使用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生态环境友好的先进适用技术,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适应,真正做到又好又快发展。

(三)全面修改预算法,制定部门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理顺分配关系,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是正确处理改革稳定发展关系的必要途径。为此,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修订预算法和制定部门预算法。

1.全面修改预算法。一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按照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兼顾公平,国民收入再分配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理顺预算分配关系,调整预算收支结构,通过预算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加大对“三农”、低收入部门和贫困地区的投入,运用财政支出、税收、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多种财税杠杆,调节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过大的收入差异,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促进由少数先富转向共同富裕。二要将新的预算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精简预算级次,提高预算效能,改进预算编制办法。三要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批监督,明确预算调整内涵,加强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监督,强化预算监督管理,严格预算约束,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四要增强预算公共服务功能,加大对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社会服务的公共投入,使人民群众都能共享改革发展的巨大成果。

2.抓紧制定部门预算法。将部门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部门预算的适应范围、原则要求,将预算内外收支综合起来,统一编制到部门预算中来,增强部门预算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严格人大对部门预算的审查批准,调节部门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加强监督管理,增强部门预算的透明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参加各部门、各方面全面持续协调发展。

3.及时制定财政监督法。明确财政监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范财政监督的实施主体、主要内容和运行程序,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严格依法理财,强化财经法纪,整顿财经秩序,堵塞收入流失,严厉打击非法暴富活动,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从源头上遏制违法乱纪活动,为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和经济全面持续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和财政补贴法,规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此,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和财政补贴法。

1.尽快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一要抓紧改革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将“基数法”改为“因数法”,采用规范化、公式化的计算方法,测算出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及其差额,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核定各地转移支付的规模,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办法,减少转移支付的随意性,提高透明度。二要在规范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及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促进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法制化,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三要逐步扩大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提高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适当降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以加强地方政府自主使用财力的能力,增强欠发达地区财政的造血功能,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2.及时制定财政补贴法。抓紧改革财政补贴管理制度,划分财政补贴管理权限,规范财政补贴的方向范围、原则要求、方式方法和监督管理,调整优化财政补贴结构,加大对“三农”和中西部地区的补贴力度,严格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

(五)制定社会保障预算法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法,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为此,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制定社会保障预算法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法。

1.及时制定社会保障预算法。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倾斜力度,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来源,促进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以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同时加强人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查监督,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

2.制定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法。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及其社会救济资金、失业救济资金、职工养老资金、医疗资金、优抚安置资金等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调整国家在社会救济资金、失业救济资金、职工养老资金、医疗资金、优抚安置资金等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关系,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来源,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三、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

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职能范围主要包括:一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为巩固国家政权,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提供资金保证。二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现阶段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税收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当是: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缓和收入分配不公矛盾,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税制改革,调整税制结构,强化服务功能。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物业税法和遗产与赠与税法,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必须公平收入分配,注重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为了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加大对收入分配不公的调节力度,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重点制定和修改以下税收法律:

1.全面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一要科学调整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以不能影响广大纳税人的基本生活,特别是不能降低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为基本要求,完善税前费用扣除办法。二要实行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将经常性、收入多的主要项目合并汇总计算,并课以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加大收入调节力度。三要合理调整级距及其税率,以适当减轻低收入者税负、加大高收入者税负为主要原则,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缓和个人收入分配不公。

2.抓紧制定物业税法。开征针对房产和其他资产合并征收的物业税,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产税和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集中起来,由企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的房产保有者缴纳,重点是多套房产保有者和豪华别墅保有者,加大对社会贫富悬殊、居民收入过大差距的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矛盾。

3.及时制定遗产与赠与税法。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增强对继承人继承遗产而获个人所得的调节,同时防止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赠与方式转移财产非法避税,摒弃不劳而获观念,倡导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补充,不仅加大对社会贫富悬殊、收入过大差距的调节,而且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二)制定资源税法、增值税法和环境税法,促进资源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转变发展方式

促进经济全面持续协调发展,必须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有效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生态环境。为此,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全面持续协调发展,需要制定资源税法、增值税法、环境保护税法。

1.尽快制定资源税法。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抓紧制定资源税法,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行资源分类从价计征,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

2.抓紧制定增值税法。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完善增值税转型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增值税法,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提高企业的有机构成,加快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3.及时制定环境税法。尽快制定环境税法,及时开征环境税,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改造传统制造业,振兴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降耗和保护环境的关系,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鼓励企业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能耗、保护环境上下功夫,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三)制定社会保障税法,开征社会保障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

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必须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无后顾之忧。为此,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制定社会保障法,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严格规范的税收征管办法取代社会保障费征集办法,切实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高效征收和稳定来源,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有效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严格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使用,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制定税收基本法,修改税收征管法,促进税制改革向民生倾斜,使税收更好服务民生

篇(4)

(1)个人依赖社会,社会控制个人,个人与社会是相对应的性质完全不同的实体。

(2)社会现象不仅具有外在于个人的独立性,还具有对个体的强制性。而涂尔干所强调的,即是这样一种社会决定论。对于他而言,社会事实不仅是一种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在强制力,它同时也是一个决定着他们的行为倾向的集团性力量体系。这些对于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思考,在《社会分工论》中仅仅只是一个开端。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涂尔干在《自杀论》中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通过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解释自杀的原因,涂尔干提出:社会的人需要一个高于个人的社会目标;对这个目标所负的义务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应受到社会秩序给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这具体的三个命题也完全可以与《社会分工论》中“个人通过各自出让一小部分利益而获得彼此的共识”共鸣。由此我们可知:正是因为集体意识,个人才能够得到集体赋予并承认的身份,即正是因为社会,个人才成为个人。进而,社会并不是人思想观念所形成的一种意识化存在,相反,个人是由社会分化出来的且不可避免的带有社会的烙印。从这个角度上说,社会既参与建构了有限个人,个人又是构成社会的一部分,个人与社会最终实现了双重建构。

二、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的手段——法律

涂尔干极力强调社会不是观念性的,而是一个具体的存在,因此社会秩序是可以通过具体的手段得以表征和考量的。这正是法律与社会学交叉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的重要手段。涂尔干认为:“社会团结属于社会学研究的领域。我们通过考察它的社会作用,才能全面彻底的了解社会事实。”同时,“要想使团结具有一种可以把握的形式,社会的后果就应该为其提供一种外在的解释。”“外在的解释”即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过程中的几种手段,这些手段同时也是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和考量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即为法律。

(一)法律的意义

涂尔干认为,社会的结合是一种道德现象,研究社会不可能从其内部进行,而必须考察他的外部表现,而法律就是社会结合最稳固、最明确的外部表征。社会秩序在本质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不可能存在离开法律的社会团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法的本质的研究可以揭示社会的变迁。通过法律来考察社会秩序并以此对社会进行二元划分是涂尔干创造性的社会思路。“法律的首要性质就是社会性”在他看来,“任何持续存在的社会生活都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一种限制形式和组织形式。法律就是这些组织中最稳固、最明确的形式。”

(二)法律的划分

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将社会分类与不同的法律形式相对应,从历史的角度、社会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划分,即压制性法律和恢复性法律。进而证明了法律随社会的变迁而变迁,作为一种单独的社会事实表征着“社会“这个抽象的表达。“由于内在事实是以外在事实为标志的,所以我们能借助后者来研究前者”。内在事实是社会团结、社会秩序,外在事实即是法律等与社会相应的社会秩序调控手段。“尽管社会团结是非物质性的,但它也并非只具有一种纯粹的潜在状态,而是通过一种可感的形式表现出来。”涂尔干显然将法律等社会秩序调控的手段认作了社会的“可感形式”。在涂尔干的视角下,法律是社会秩序建构的手段,是维护社会团结的工具,也是划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标的。综合《社会分工论》的机械团结、有机团结的章节,我们可以综述:在机械团结的社会,法律主要以打击反抗、维护集体感情的压制性法律为主。而在有机团结的社会,则以恢复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恢复性法律为主。“恢复性制裁法既然不包含共同意识,那么它所确定的关系就不会不加区分地针对任何人。这就意味着,它并不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是某些有限的却相互发生联系的特定社会要素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恢复性法律将个人意识维系于社会意识是需要中介的。”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将这种有机团结社会中恢复性法律的中介诉诸于法团。法团的行动可以被视为一种对国家和社会间常规互动。

(三)习俗与法律的关系

在维护社会秩序的他律手段中,除了带有明显强制性和暴力性的法律以外,习俗也是一种他律手段,只是表达方式相对温和一些。“一般来说,习俗是不与法律矛盾的;相反,它正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当然,有些时候在这一基础之上并没有什么法律存在,有些社会关系也只能根据某些来源于习俗的分散形式得到规定。”但这只是存在于“法律不再于社会的现状相吻合”的特殊情况。涂尔干说:“如果某种社会团结单纯是由习俗表现出来的,那么它肯定是一种次级秩序。反过来说,法律表现出来的社会团结是本质的。”,也就是说,一般习俗与法律是共同发挥作用的,或者说,习俗更多的已经融合进法律里,在每一个法律手段的背后实际都包含着一定的习俗意识、集体意识。而当且仅当在法律的手段进入了无力、空白的领域,习俗便成为公认的他律手段。当然,社会秩序建构和整合的手段还包括道德、宗教等,限于篇幅,在这里不作赘述。综上,对社会秩序的探讨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梳理,但理论的价值更在于指导实践,经典著作在当下的重要性正在于它所提出的问题以及思考方向仍被现代人所接受,仍存在植根的土壤——在当代背景下,产生于西方的百年前的涂尔干社会秩序建构思想是否能为中国现实社会提供理论可能性?

四、当代背景下社会秩序整合的意义

涂尔干思想曾经引起西方世界的广泛讨论,近年中国对涂尔干的讨论比西方世界更热烈。笔者揣测原因一方面是根据客观情况,中国引进涂尔干思想比较晚;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在现代社会,涂尔干的相关社会学思想在中国有比西方世界更为契合的连接点。我们分别对两种社会进行探讨,从而找到涂尔干思想在中国地域的生命力及现实意义所在。

(一)西方个体主义上的集体发展

文艺复兴之后,西方世界个体主义倾向盛行,强调每个人都更关注个体的利益和价值。而个体主义与涂尔干所强调的社会与个人关系理论始终有一种张力——不能完全称反比关系,但有负相关性。这也是在现代西方世界,涂尔干理论有被边缘的倾向原因所在。虽然涂尔干在著作中也表明了个体充分发展的有益之处,但其所强调的社会先在、共同意识和集体感情,都更着力于社会的作用,强调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社会事实的作用。我们不难发现其与个体主义相对盛行的现代西方内化了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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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和意义

1.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

(l)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不具有消费的排他胜及所有权的明确性。[3〕哈丁为我们描述公地悲剧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公共产品的重要特征,即:全社会每个成员都从中得到惠益。与此同时,会成员因此也要负担其不利后果。所以,环境资源不能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资源配置。

(2)环境的负外部性。当某一个体的生产或消费决策无意识地影响到其他个体的效用或生产可能性,并且产生影响的一方又不对被影响方进行补偿时便产生了所谓的外部效果,或简称外部性。川环境问题普遍存在负外部性,比如企业在经济生产活动中排放大量的污染废弃物造成的负面影响油全体社会以及生态系统共同承担,从而波及社会公共利益。

(3)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晰。环境产权理论最早由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他认为使环境的外部性内部化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在损害方和受害方之间平均分配外部性价值。[5〕由于环境资源具有极强的公共属性特征那么环境外部性则严重的缺乏环境产权的不明晰。人是理性的动物因此则具体有趋利性,人们会根据成本与收益的比例来权衡一个决策的为和不为。当付出的成本大于支出,那么交易则不可能进行若支出大于成本则会进行交易俗语中也谈到“赔本的买卖没人做杀头的生意有人干。”也是说明这个道理。所以牺牲环境资源来攫取自己的私利也就成为必然。2.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规范性以及普遍性。构建“两型社会”,即:环境友好型J资源节约型社会将成为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发展的一个方向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解“两型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由强制力来保证,规范性来调整社会成员的行为。其具有比道德,会舆论等其他方式效果更明显胧势更突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环境法制是保障是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一环。法制对于建设两型社会的突出价值在于,法律可以明确的规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主体,以此人们便会为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预期判断保障公民权利人和义务人在规则的空间内活动。其次法律的形成往往是各方势力妥协的产物,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出现尖锐的对立时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的强制力能够平衡这个矛盾并兼顾个人和公共两者的利益。

二、我国两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历史积淀

中国的哲学世界与西方哲学理念共同构建了东西方的两大哲学体系。如儒家倡导的“天人合一”的理念。道家提出的“道法自然”的思想。佛家提出的众生平等的理念。中国哲学虽然分为几大派别,但是中国主要哲学派系儒释道确是三位一体的。尤其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方面有着大密度的交叉与重合。在我国古代立法中也体现着浓厚的环境保护观念。根据《逸周书•大聚篇“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三月遗不入网署,以成鱼鳖之长’。《荀子•王制》记载“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泽斧斤不入山林不天其生不绝其长也”。西周时期的《伐崇令》规定“勿坏屋,勿填井,勿伐树木勿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体现在法制史上尤其鲜明反映了朴素但科学的生态文化思想法律。

三、域外以日本为例两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现状与经验

在几十年间旧本从世界公认的“环境问题严重国”转变成为“环境防治奇迹”的国家。日本是创新立法为先导法律的体系完备是其有效的进行环境治理的有效机制。二战后环境治理问题开始,日本政府就颁布一系列环境治理的法律。在1967年旧本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全国性的环保法律,即《公害对策基本法》,1970年又对此进行了适应性的调整。此外,日本的环保法律的重要部分是环境标准。日本的环境标准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保护公众健康的标准,第二类为保护生活质量的标准。

四、我国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的现状、不足及对策

(一)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的现状与缺陷

我国早在1989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其中有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同时要求公民个人和集体单位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在专门性的法律层面先后颁了多个专门性法律。在政府方面江996年进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7j中规定了环境宣传、环境教育、对外宣传等方面的内容。为了重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决策能力在《全国环境保护纲要》中要求: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环境国情、国策教育分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虽然我国较早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还通过了一些专门性的法律但是在建设两型社会法制方面的规定太过宽泛和笼统,缺乏系统性。不仅如此我国在建设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中,缺乏强制性的规范措施多见于“议程”和“计划”这样的“软法”。与日本和俄罗斯的环境法中明确强调政府职责的制度相比,我国的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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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法治一般条件与要求

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法治的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条件与要求主要包括:1.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从制度和程序上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首先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做到依宪治国。2.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一些具体法律宽泛、空洞,应该细化。还要加强立法解释,完善立法监督,及时修改或废止不恰当的法律,使之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3.应当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通过依法行政,正确解决政府与人民、行政权与法律的关系,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为人民服务放在首位;通过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确保对行政管理的监督制约统一有效。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历史作用

依法治国可以认为就是治国的大道理。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经济和政治等领域的作用是重要地无以复加的。(一)对社会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个体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和制度正是构建多元主体间和谐关系的基础。它消除社会主体相互之间因身份地位等人为因素带来的歧视和不平等。在充分保留主体个性的基础上,使不同主体因差异而互补,因多样而丰富,实现互相以遵守法律而交往的合情合理的和谐状况。这就是法治化的共和政治的社会基础。(二)对精神文明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把人的自由作为基础,其核心价值理念就是遵循社会规范和吸引、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的主动参与精神。这无疑对培养个体自律和公民意识、观念和习惯具有重大意义,公民的社会意识和参与精神又是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法治对责任的明确认定与教育科学文化中求真的精神契合,规范教育和科学文化各步骤和各方面。(三)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多元化主体的权利责任明晰化,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前提。法律对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在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的基础上,自由、平等参与交换活动中形成的合同关系、信用关系的承认,是市场交换行为大范围有序进行的基础。法治保证各主体间地位和机会的平等、竞争手段公平正当,才能实现优胜劣汰,使资源合理配置,使价值规律发挥作用。法治的法律化和统一化特性可以为经济打破地区、国家间的封锁,使各种商品能在统一市场上自由流动、自由结合。法律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的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弥补市场内在调节机制缺陷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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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理念,它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治理念。现实中,确有人受西方国家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鼓吹“三权分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张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我们认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没有国界或地域的,有其自身的共性,如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民主制度;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公民的民利制度等等。这些共性是人类法治进步的共同成果,可以借鉴和吸取,不能妄加否认或批判。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法治理念之树在中国土地扎根、发育、开花、结果的内在要求,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东方大国和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包括法治理念建设)是无法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模式的,例如“三权分立”、“大陪审团制度”等等,而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经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模式和途径。当前要注意那些以西方标准来改造我们的审判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思潮,要注意一些不顾实际的进行一些诉讼制度改革和宣扬西方诉讼观念的倾向,防止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迷失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命题的提出,使我们在司法意识领域有了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它我们能深刻认识、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审判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能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社会主义审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是阶段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来的重要命题,它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法治的模式、法制观念、司法改革、农村法治建设等相互联系,尤其与我党依法治国方略交相辉映,是在新的历史阶段对司法意识形态的高度概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不可逾越的阶段,我们应该看到,正因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推进法治建设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总体上尚比较落后,且发展很不平衡,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普遍不高,特别是传统的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仍具有强大的运行惯性,这一切都决定了法治理念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努力、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这就决定着我国的法治之路漫长而艰难。此外,对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来说,社会政治的稳定无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最重要的外部条件,这也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应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前进,不能超越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提出不切实际的任务和要求,包括法治文化建设、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理念建设都应与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克服现行司法体制中不利因素,又要培育与现行司法体制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核心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两者是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有助于法治文化的逐步培养和发育,而法治文化又为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相应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妥善处理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理念建设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从法律制度入手,真正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高度重视法治文化尤其是法治理念的建设,有针对性地对人们的法治思想观念进行一次深刻的革命,大力弘扬法律至上的思想、公平与正义的理念等等,消除各种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违背的观念意识。为此,一要肃清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消极影响;二要铸造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一致的法治文化体系;三要培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信仰、法律情感,建构优化的法治心理。

三是大局性。

服务大局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又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院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广大法官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就当前而言,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基层法院在服务大局中,一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紧扣中心工作,立足审判实际,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二要切实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通过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有序竞争和公平交易,依法快审快结快执与经济发展大局密切相关的案件,积极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三要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到工作前移、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强化职能,力保平安,对农村的各类纠纷要及时平息,各种矛盾要有效化解,使人民群众权利受到尊重、利益有所保障、纠纷可以诉求。四要提高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弘扬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公正司法能力,促进社会 公平和正义。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畅通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司法渠道,善于运用法律和司法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是宗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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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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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有待提高客观来说,高职院校教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不足,一方面,他们的科技开发能力不如普通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攻关能力比较薄弱。另一方面,大多数高职教师,缺乏企业工作经历,其专业业务工作的实践经验相比一般企业从业人员十分匮乏,课堂讲授与企业生产实践不能很好的结合。这些问题既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又使得教师开展的社会服务与企业的要求不对接,服务效果不够理想。服务能力建设层次不深入,服务内容和形式有待拓宽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建设层次不深入,服务的内容还比较单一,还只停留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为企业开展员工培训,面向社会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认定和考证工作上,缺乏针对企业的生产实际需要的科技研究与开发。

二、城市职业学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

1.明确办学理念,树立服务意识办学理念是学校的灵魂,先进的办学理念对内是凝聚力和向心力,对外是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高职教育要牢固树立以服务为宗旨的理念,要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调整专业设置,制定培养目标,紧紧跟上产业发展步伐,承担起经济发展中技能型人才保障任务。学校坚持“五个三”的办学理念:“面向现代城市化、城市现代化、新型工业化”(三个面向),坚持“城市导向、区域导向、市场导向”(三个导向),瞄准“新兴产业、新兴行业、新兴职业”(三个方向),实施“高技能教育、通识教育、养成教育”(三种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造就“能工巧匠、岗位专家、行业大师”(三种层次人才),实现内涵式发展、跨越式发展与差异化发展。2014年,学校进一步确定了“服务经济结构调整,面向市场紧扣产业设专业;服务职业人才培养,依托行业深挖内涵建专业;服务国计民生工程,政行企校四方合作兴专业”的总体思路。专业结构布局以土建、教育类专业为特色(行业、企业背景),以机械、汽车、电子类专业为骨干(区域经济重点产业),以财经、文创、管理、服务、传媒类专业为重点(生产、生活类服务行业)。

2.以“订单培养”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技能人才学校积极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与用人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签订用人订单,通过“工学交替”的方式分别在学校和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实训,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培养模式,实现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高度、密切的合作。如汽车技术与服务学院与长安福特公司合作,在校区内建设实训基地,校企双方联合开发课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编写教材,共同举办“长安福特订单班”。机械工程与电气自动化学院与世界500强企业“科达集团”合作,校企双方共同开发适合企业需要的教材,开设“新型墙体材料制造生产副厂长”订单班,学生毕业后将成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订单式培养,该校机电学院焊接专业毕业生月薪超过6000元,打破了高职毕业生拿不到高薪水的成见;学前教育专业、初等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生均6个岗位,还未毕业就被用人单位一抢而空。汽车类、建工类、机械类等专业近年来就业满意度高,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

3.精心打造职教集团,积极构建区域校企交流平台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紧密联系。截至目前,该校已成立和加入了五个职教集团,政、校、企合作全方位展开,与近300个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知名企业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引入行业企业标准合作开发与设计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实训教程、实训手册;聘请企业行业技术人员兼职教学;接纳学生实习、就业。企业因其成熟的文化、先进的技术设备、完善的企业管理、较强的就业岗位储备,成为学校校企合作的可靠战略伙伴。如,该校学前教育学院以学前教育职教集团为依托,通过各级专家评估并获批承担《省学前教育专业技能高考》组考资格。

4.发挥各二级学院特色专业比较优势,面向社会服务城市学校是教育部命名的“师范教育先进学校”,学前教育学院和初等教育学院发挥“师范教育”优势,为省尤其是市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基础教育人才,现市小学、幼儿教育界的名师、骨干教师80%以上都是该校的毕业生,其中不乏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学校汽车学院、机电学院及电信学院承担“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项目,基地主要承担汽车维修工、模具设计师、数控车工、维修电工等7个工种中高级职业技能实训及鉴定基地工作。职业网球学院、外事外语学院积极服务WTA顶级赛事。赛前,网球学院承接了此次活动600多名志愿者的培训,全院师生全程参与、成功策划并实施培训方案。电信学院智能楼宇专业师生共同走进“国家级城市住宅试点优秀小区”常青花园社区,对社区高标准道路、水电和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管理系统进行调研,并帮助维修社区监控系统;参与社区信息采集工作,帮助社区工作人员建立信息查询网站系统,实现社区智能化管理;义务为社区开办电脑培训班,为大家讲解计算机及网络基本知识与基本操作,充分发挥技术专长为城市社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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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宣判的一起案子在全国引起了轰动,众多法律专家、社会各界群众和网民都给予了极大关注。这起案子就是药家鑫故意杀人案。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驶雪佛兰小轿车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一审宣判后,药家鑫不服并提出上诉。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和宣判结果的执行,此案已经尘埃落定,但由此案引发的思考并未结束。人们在思索:为什么一个受过多年教育的大学生,竟然做出如此凶残而且近乎愚蠢的事情?本来是一件交通肇事案,竟然由于一念之差变成了血腥的故意杀人案。类似此类案件还能列举很多,归根到底是人文素养的极度欠缺,他们缺乏一种对人乃至自然的尊重之心、敬畏之情,想问题做事情以个人为中心,仅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顾后果,甚至不择手段。从这些事件可以看出,当前国人的人文素养水平还处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国人的人文素养并没有实现相应的提高,甚至在某些方面出现了倒退。因而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提高广大公民的人文素养已经刻不容缓。

一、人文素养的涵义

人文素养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它侧重于人的基本素质而不是高端能力,主要是指对人文知识的掌握和对人文精神的遵从。人文知识是指关于人文领域的基本知识,包括历史、文学、政治、法律、艺术、哲学等各方面的知识。人文精神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对人类赖以生存的万事万物的珍惜敬畏之情和栖居意识,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际之间关系和谐的追求。掌握人文知识是树立人文精神的基础,只有在广泛吸取人类社会优秀文化知识的基础上,深刻领会它们所蕴含的精神,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意识及言行,才能真正地树立人文精神。

公民的人文素养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北京市申办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过程中,中国提出的三大申办理念中,第一项就是“人文奥运”。如果缺乏人文素养,失落人文精神,必然会制约社会、国家和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在药家鑫一案中,一味地强调杀人偿命,把案件审判作为寻求心理平衡的办法从而在宣判后欢呼的行为不是人文素养的体现;而无视客观现实与公平正义,仅从人权的角度对罪大恶极的凶犯滥施同情心的做法显然也不合乎人文素养的要求。

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公民人文素养的提高

提高公民的人文素养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目标是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亚里士多德曾给法治下了一个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人们所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成文的和良好的。” [2]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不仅仅要具有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而且需要广大公民具有法治的精神,即整个社会对法律的普遍认同和坚决服从,并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法律解决各方面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法律不应当仅仅是写在纸面上,也不应当仅仅表现为由国家机器所保证的强制威慑力,而应当成为每一个公民内在的基本品质和个人修养的一个基本方面,这种基本品质和个人修养主要表现为公民的人文素养。

公民人文素养的提高是建立成熟法治社会的基础。马克思曾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公民的人文素养,特别是蕴含其中的公民意识和契约观念等要素,是法治精神的文化基础。公民人文素养的高低,不仅关系着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影响着法律法规的运行。人文素养的培养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如同地基之于高楼大厦。因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要把提高公民的人文素养作为一项基础性工程。

公民人文素养的提高与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法律素养是人文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文素养的提高必然包括法律素养的提高。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只能解决让人“不敢”和“不准”的问题, 却难以解决让人“不想”和“不愿”的问题。可以想像,一个单纯依靠法律而运转的社会将会付出多么巨大的运行成本和面临多么大的执法压力。而公民的自觉守法精神能够促使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得以形成; 公民的平等和自由、权利和义务观念,则引导着法治进步的走向。因此,人文素养的提高与法治社会的建设,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提高。

三、公民人文素养提高之途径

法治社会建设迫切需要广大公民人文素养的提高,但“冰冻一尺非一日之寒”,整个社会人文素养的提高也非一日之功。要坚持广阔的视野、批判的态度和理性的精神,通过教育、宣传、引导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公民的人文素养。

坚持广阔的视野。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的一切有益的文化知识,博采众家之长,汲取各类文化之精华,丰富和完善当前的中华文化。要坚持批判的态度。现代社会诸多的法治、人权、管理等重要理念都源于西方,不可否认,西方发达国家在许多理念的发展上远远超过中国,比如法治的精神上等。但在学习他们先进理念的同时,也要批判地学习与借鉴,西方的理念有其扎根的土壤和背景,而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不可照搬照用。要坚持理性的精神。要进一步增强对祖国的认同感、责任感和归属感,理性地权衡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使依法办事不仅是一种遵循, 而且是一种生活方式, 一种行为准则。

提高公民人文素养的基本途径是教育、宣传和引导。首先要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教育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途径,是提高人文素养的基石。过去长期实行的应试教育,单纯以考试和分数为目标,忽视对学生的法律和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大学里虽有法律和思想道德修养的课程设置,可是学习模式仍然是背书考试,学生对此类课程也不甚重视,实际效果不佳。要提高公民的人文素养首先要从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做起,要从学校的教育做起,采取灵活多变的教育手段,真正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意识,为学生的终身成长奠基。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并在不断完善当中,回顾过去,我国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展望未来,正着力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在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既需要仰望星空,不断加强法治建设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又需要脚踏实地,大力提高全体公民的人文素养,夯实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目标远大,任务艰巨,随着国民人文素养的不断提高,成熟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一定会实现。

篇(11)

一、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

社会功能,是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一定的能力、功效和作用。这一概念由孔德、斯宾塞最早提出,以此作为社会和生物有机体之间的类比。他们认为社会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彼此根据不同的需求,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1](P4490)在我们看来,所谓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显然,民法的社会功能应是民法的功能之下位概念,与民法的规范功能并列。它与民法的规范功能以及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具有以下本质特性:

1.与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

首先,与规范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民法发挥其功能的过程分析之基础上。毫无疑问,民法要通过其自身的运行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首先必须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人的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实现民法的规范功能,经此才最终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即民法社会功能的实现。因为社会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经由人的活动才产生的,没有人的活动则无从产生社会关系。[2](P253)那么,法律要实现对社会的影响,最直观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规范人的行为。由此,我们说民法规范功能是实现社会功能的手段,而社会功能则是规范功能存在的终极目的。所以,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在层次上高于规范功能,具有根本性。

其次,较之于规范功能,民法的社会功能还具有独立性。依法理,法的规范功能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或者哪一个部门的法)都具有的。所以,当论及某个部门法的规范功能时,我们往往都以指引、猜测、评价、教育、惩戒等为其内容。由此,民法在规范功能方面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主要部门法的规范功能是基本趋同。反观民法的社会功能则表现出很强的独立性,在具体内容上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是不同的。当然,这种差异不仅仅存在于民法,实际上各个部门法的社会功能都是不同的,它源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如:刑法的社会功能主要是预防和惩治犯罪,而行政法则主要是保障行政治理有效实施,等等。

最后,民法的社会功能还具有变迁性,即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民法的社会功能也在不断的调整、变化。笔者认为,民法社会功能的变迁,导源于民法价值的发展,民法本位的转换。以所有权制度的演进为例:近代民法是资本主义自由商品经济的反映,由此奉行所有权绝对原则,这使得私人财产和个人意志得到了极大的尊重,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当时,民法的社会功能就表现为确认和保障“私权的‘绝对’自治”。

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自由商品经济的弊端逐步显现,并最终导致了垄断商品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近代民法也开始向现代民法转型。同时促成了所有权制度的价值变化,所有权社会化思想得以出现,强调所有权的行使不以满足个人利益为限,同时也应为社会公共利益。由此,现代民法的社会功能除了坚定不移地强调“私权神圣”外也承认“私权的行使不能损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无疑是民法社会功能的一次成功调整。这种变迁性显然是民法的规范功能所不具备的。无论是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其规范功能都基本体现为五种,即指引、评价、教育、猜测与惩戒。民法的规范功能之所以表现恒定性,主要源于法的规范功能是手段,体现了法的技术性,而法的技术性是趋于稳定的。

2.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更具基础性

如前所述,各个部门法由于有不同的调整领域所以其社会功能存在差异。假如将各个部门法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功能视为一个体系,那么,在该体系中民法的社会功能是基础性的。首先,民法调整的民事生活就具有内容的广泛性与基础性。民事生活是人们天天都在经历的最基础的生活,相对于政治生活而言与人们更为贴近。由此,民法在这一领域发挥功能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具有基础性;其次,民法的社会功能突出表现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这一功能的存在与发挥是其他部门法功能发挥的前提,如:刑法等保护型实体法,其功能的发挥是以民法等调整性实体法确认了权利的合法性为依据的。所以,民法被誉为万法之基,其社会功能具有极强的基础性。

二、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

深刻、全面地揭示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是研究民法的社会功能所必须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我们看来,民法的社会功能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剖析其具体内涵应从“核心内容”以及“核心内容的具体展开”两个层面进行。所谓“民法社会功能之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即“私人”生活的秩序),以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这是对民法社会功能的高度抽象和概括。相对于下文的“具体展开”而言,它具有本源性。“具体展开”只是“核心内容”在各个领域所必然产生的影响。实质上,通过解读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我们会发现其本身也是呈递进关系,逐步深入,互为因果。“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这是民法对社会产生影响的第一步,更是它对整个人类社会划时代的影响。私权,即私法上之权利。它“体现了人对自然的熟悉与超越,是人类个体对群体的抗争与和谐一致,是人类整体对个体生存价值的承认与尊重。”[3](P114)可以说,私权是人的基本生存手段,民法对它的“确认”就是对人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确认。简言之,民法通过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树立了“私权神圣”的观念,实现了“人真正为人”,彰显了民法是人法,是权利法的本色。“平等地确认私权”是民法通过创设“权利能力”的概念,并强调民事主体在获得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地位,而得以实现的。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享有权利的资格,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一切民事权利(即一切私权)。而任何人在民法未赋予其权利能力之前,都只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当其无法成为法律上之主体时,他的生存状态也是缺乏保障的,如:在民法未赋予其生命、健康、名誉等人身权时,他的这些人身利益都是处于危险状态的,至少是缺乏公力保护的。诚然,现代民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性价值时,会形成对具体人格的构建,造成权利能力范围上的局部“不公平”,如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劳动者与雇佣方之间,法律往往赋予消费者、劳动者等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事主体更多的非凡权利,但这种局部的私权的“不平等”却主要是针对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是现代民法面对近代民法由于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所造成的尴尬的一种功能上的调整。即使要将其称为“不平等”也仅仅只是表象上的,而非实质意义的。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并没有止步于“平等地确认”私权,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民法还有私权“保障”的相关制度跟进。民事主体行为制度的构建基本解决了私权实现问题,而民事责任制度的设立则实现了对私权的全面救济。这样的私权体系才可谓完整,才真正树立了“私权神圣”的理念。私权才真正具备了对抗公权的能力。

民法在实现了私权体系的成功构建后,实质上就已经完成了“私人”生活秩序的和谐构建与维护,即:“私人”生活秩序的形成是民法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必然结果。在此,我们只需要阐释“为什么‘私人’生活的秩序就是社会的基础秩序?”众所周知,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维护的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但并不能说对政治国家就毫无影响,实质上民法对政治文明的影响十分深远,下文详述),而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范畴。

在一个权利本位的现代社会市民社会是优位于政治国家的,它的健康有序对整个社会而言具有基础性与根本性。“促进人的自我解放”则可谓民法社会功能最高层次的实现。民法是人法,它通过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一方面要构建和维护“私人”生活秩序,而另一方面它也在整体上为我们树立了一个标准的人的模板。这是一个理性的、赋予公共精神的人,他将民法所确认的一切尚处于客观权利状态的私权积极地实现为现实的主观权利。试想假如人人深受民法的这种引导与影响,并像那位民法所树立的标准的人一样,“最大限度地获得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那么他就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那个标准民事主体的境界,不仅是一个非常幸福的主体,而且也是一个极为丰富和高尚的主体;假如全社会的人都最大限度地获得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那么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4](P70)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为人类展示了一条自我解放的“大道”。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条件的不同,人的差异是很大的。在庞大的民事权利体系中,任何民事主体或多或少都只能根据自己的条件现实地享有某些民事权利”。[4](P70)民法全面地确认和保障私权的目的应在于鼓励每个民事主体尽可能多的甚至全部实现这些权利。基于此,笔者在抽象民法社会功能之核心内容时,所运用的是“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而非“实现”人的自我解放,更不是“实现”人的“全面”解放。

三、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展开

1.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发展如前所述,本文并不探讨民法的阶级统治功能,但并不意味民法与人类的政治生活毫不相干。相反,民法对于政治的影响应是极其深远的。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和范畴,国内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基本要素和结构做出了研究和探讨,也提出了见仁见智的观点。其中,有学者认为,从政治文明的要素和结构来看,它在横向上是由民主政治和法治两个方面,在纵向上是由组织、制度观念和设施等几个不同层次的政治文明构成的一个文明系统。[5]就此尽管学界还有其他划分,但大多遵循这一思路,尤其强调政治文明与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必然联系。所以,笔者认为,民主政治与法治应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或重要内容)。以此为基点,我们展开论证。

首先,民法与民主政治。所谓民主政治,就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主决定事关自己福祉的事情,真正平等地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虽然“人民当家作主”似乎只是一个理念,但它却与民法有着极为深厚的渊源。对此学者曾有过经典的概括,“在一个没有民法传统、没有民法文化的国度,民主政治只能是乌托邦。”[6]因为:第一,民主政治的实现是以承认个人人格独立、平等,肯定社会个体有其各异的、独立的利益诉求,并且充分地相信人们能够理性、自主地决定自己事务为前提的。简言之,民主政治是以确认社会普通个体主体地位为基础的。而纵观人类历史,民法无疑是确立这一民主前提的“第一人”。它通过赋予个体平等的权利能力,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实现了“人真正为人”,并通过构建和维护庞大的“私权体系”,肯定了个体各异的、独立的利益诉求。不仅如此,民法还以理性人的假定前提及意思自治等相关制度设计承认和保障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定者,鼓励人们独立自主地争取权益。独立、权利、平等、自由、意思自治等民法精神直接培养了社会成员自己为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决策的民主观念和思维。[7]

第二,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是“社会契约”理念。它是“平等选举”、“政治监督”与“政治责任”等制度设计的思想依据。而“社会契约”理论正是古老的民法契约理论不断沉积演化而形成的历史结晶。就这一问题,梅因专门指出“社会契约”理论应源于民法契约理论而非其所预设的“自然状态”。他在研究早期的契约形式“耐克逊”时指出:“在一个契约合意下的人们由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或连锁连接在一起,这个观念一直继续着,直到最后影响着罗马的‘契约’法律学,并且由这里顺流而下,它和各种现代观念混合起来”“罗马‘契约’法律学提供了一套文字和成语,充分正确地接近当时对于政治责任问题所具有的各种观念。”[8](P178,195,176,174,156)这实际已经说明,民法上的“契约”制度流传到后来,就已向社会文化与政治领域浸润与扩展;第三,民主政治中最可怕的是社会成员的政治冷漠和消极,它需要社会成员具备良好的公共精神。而培育参与政治的公共精神的途径,当然不在政治领域,不在于空洞的政治号召,而在于民法所调整的并表现于民法文化的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民法要求人们以公益精神严格履行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遵循老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从而实现私益与公益的平衡。它还以返还遗失物、无因治理、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同所有、共同治理等制度直接指导和鼓励人们关心他人、关注公共事务。[7]综上所述,民法应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作为一种“基石”其“发力”的方式仍是“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所以,我们将“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抽象为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这种对民主政治的作用仍然只是核心内容在人类政治生活领域所带来的一种必然的客观后果。

其次,民法除孕育了民主政治外,更是政治文明的另一要素“法治”的根本。政治文明的根本是法治文明,而法治文明的实质与核心乃是私法文明。私法即民法,由此民法为法治之根基或者说支点。这源于:

第一,法治以权利为核心,保障权利是法治目标。而民法是权利法,它以权利为其构建的基础,所以民法应是法治权利精神的发祥地。民法的权利观念引起了整个法律的革命。在权利旗帜的指引下,宪法成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圣经;刑法的罪刑擅断主义被改变为限制司法权、保障公民私权利的罪刑法定主义;刑诉法的有罪推定被改变为无罪推定;控制行政权滥用的行政法问世,等等。一切法律的延续或诞生都要经过民法权利观念的洗礼;[9]

第二,民法价值最充分地体现了现代法治价值。而最能反映民法本质特征的价值是:秩序与安全、自由与效益、公平与正义三组价值构成,科学熟悉民法的价值体系是现代法治价值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10]

最后,民法孕育政治文明要素的过程实质就是一种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过程,对此无需赘述。当然,这方面的功能并不是现代民法所独有,它更多的来自于从近代民法发展至现代民法的积累与沉淀。

2.民法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财富的增长与有效利用对于民法社会功能在政治生活领域能得以施展,也许人们还存在理解上的困难。这归因于民法对政治文明的影响往往是隐性的,非直观的。与此相对,民法的社会功能在经济领域的实现则绝对是显性的、直观的。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市场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它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法律保障,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它的基本法律制度全面地反映了商品经济运动中主体之间的独立性、财产所有权的自主性、相互经济交往的协商性、损害经济利益的补偿性,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行为规范。如: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主要限于合同领域),分别反映或者说规制了,商品交换中的当事人、交换客体以及交换规则。而民法中的商法从其产生到不断的壮大无疑更加直观地体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之间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如:保险法、金融法等商事法律的诞生,就与保险市场、金融市场的出现密切相关,是人们对这些市场产生法律调整的诉求之落实。一部“正义”的民法,就应该是对整个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状况的“准确”把握。究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笔者认为应该是带来社会经济的繁荣、有序和发展。当民法通过前述的一系列具体制度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后,其必然的结果是整个社会财富的增加,人们整体生活质量的提高。而实现了对财富增长的促进之后,民法仍然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来进一步实现对已有财富的有效利用,其目的不单单只是防止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实现“物尽其用”,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启动又一轮的财富增长。所以“增长”与“充分、有效地利用”是互动的。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的创制、对于物的交换价值的开发、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立等等都是为了促进物的有效利用,可以预言这样的制度在民法未来的发展中还会越来越多。

3.民法鼓励和保护精神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利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现代社会文明可以分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而民法对精神文明的推动与影响同样十分深刻。这种影响可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民法鼓励并保护精神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利用。精神文化产品,包括各类作品、专利技术、商标等智力成果。就其“量”的方面是否丰富,“质”的方面是否体现创新,是衡量一个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而民法在这一领域发挥着其他法律所无法替代的根本性作用。民事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无疑是整个私权体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正是有了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才有了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才有了对侵犯创造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的法律依据。当然,民法决不仅仅停留于对创造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它还确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偿使用和转让,鼓励创造者推广应用其成果;承认和保护智力成果传播者的权益,规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强制使用。由此形成了对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积极影响,即:精神文化产品的数量极其丰富多元,而独创性不断增强,最终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进步。试想若无民法(主要是其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我们可以断言:人类绝不可能如此快速的走向知识经济时代。民法对于精神文明另一方面的影响相对前述的第一层次更为深层,可以总结为:民法用民法文化熏陶人、用民法精神培养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精神与灵魂。民法文化是市民社会的文化基础,而倡导民法精神是这一文化的核心。

究竟什么是民法精神?笔者认为,它至少应包括权利、理性、平等、自主、诚信、协作、责任等要素。尽管“民法精神”在文字表述上是抽象的,但决不是无法熟悉和感知的;“民法文化”也不是虚无缥缈的,二者都是可以通过对民法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和评价标准的分析而熟悉的,都是可以在各项民法制度中得以体现的。第一,民法精神是权利精神,这一点从民法是权利法的基本性质即可得以诠释,组成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民事法律规范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义务性规范所占比例极为有限;任意性规范居多,强制性规范较少,其目的也是给予个人行使权利、实现意思自治保留广阔空间;第二,民法对民法精神的平等、诚信要素的体现则主要是通过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老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来加以贯彻;第三,民法的具体制度也融入了民法文化中倡导协作的内容,如:民法直接以债、合同、物权的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等制度鼓励引导人们通过与他人协作获得利益,实现自我发展;最后,对于民法精神中责任意识的培养,民法的具体制度体现得更为明显。以合同责任为例,不仅有违约责任的设立,倡导或者说威慑当事人履约。更加周延的是,还有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实现了对合同从磋商缔约到全面履约的全程监控,这无疑是民法在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的最佳体现。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一个社会凝聚了浓厚的民法文化,每一名社会成员都深受民法精神的熏陶时,这个社会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应是程度很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