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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 公司治理 风险管理
一、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基本理论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是以对整个组织的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与改善,以达到防弊、兴利、增值的目的的一种审计理念[1]。它要求内部审计以内部控制作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以识别和评估公司风险作为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的目标,并把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手段。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于2003年修订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对内部审计做出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2]。”
美国Treadway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在2004年提出了《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讨论稿,在该稿中风险管理被定义为“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受组织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影响,风险管理应用于战略制定,贯穿于整个企业。风险管理旨在识别影响组织的潜在事件,在组织的风险偏好范围内管理风险,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3]。”
现代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以组织的整体风险评估作为工作目标。内部审计的目标经历了防弊、低层次兴利、高层次兴利的过程,发展到风险导向阶段,内部审计就更注重与企业目标的直接联系,在企业创造价值目标的作用下,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目标由高层次兴利转向了增值。通过事先发掘问题,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经济效率的转变。
传统内部审计通常只局限于测试企业的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审计人员关注的是控制的充分性和遵循性,虽然有着防弊与兴利的审计目标,但是无法与企业目标关联。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则先确定企业目标,再对可能影响这些目标实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根据这些风险设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最后测试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对风险的管理控制有效。
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公司治理是被管理人员、投资者、董事会广泛使用的概念,其目标是公司价值最大化,其核心是科学决策。在公司实现增值目标的过程中,在进行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等决策时,风险是不可回避的因素[4]。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作为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最新动向,对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更加凸显。
首先,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包括监督、评价和分析组织的风险和各项控制;复核并证实信息是否可靠并且符合相关政策、程序和法律,协助管理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执行管理机构提供风险防范以及治理的有效的保证。
其次,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为公司创造价值产生了促进作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通过对于公司风险的评估和改善,可以帮助公司预防和减少损失,同时可以使公司内部保持良好的审计环境,对于经理层、员工都起到威慑作用,努力改善经营绩效。
三、对我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实施的几点建议
下面笔者将对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如何在企业风险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是指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客观性反映的是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征,与评估、判断及决策的质量有关。企业应该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不参加任何可能损害或者假定会损害他们无偏评估的活动,不能接受任何可能损害职业判断的东西,应该披露所有的重要事实,不能歪曲事实。
2.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完善公司的风险预警机制
公司的治理目标是在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愿景之后,争取增加企业的价值,保持股东权益长期的最大化。企业的风险预警机制是企业在风险管理中所形成的各种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预警职能体系,是降低企业风险的关键。
3.管理层应更新观念,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
管理层要彻底转变观念,增强风险意识,把风险导向审计摆在重要的位置上。正确处理风险和效益的关系,把企业的长远利益作为企业的根本目标,形成由最高管理层直接负责的全面的风险管理系统。
目前在企业生存环境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应该以风险为导向,从降低风险损失的角度帮助企业有效增值。在审计过程中,风险管理成为组织中关键流程,内部审计人员使用风险管理原则改变审核过程,分析、确认、揭示关键性经营风险。企业应有效利用风险导向审计进行风险管理,为企业提高经济利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耿慧敏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相关理论问题.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第八卷第二期):71-74.
大多数企业对营销人员的激励方式大都采用“销售提成制”,根据业务员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成;在销售款回笼后,兑现提成;出现坏账时,扣减业务员的工资或奖金。只要不存在业务员与客户相互勾结的情况,销售提成制可以较好地规避销售部门盲目踩油门的弊端。但该模式也有一个缺点,即它实质是一种事后控制。当某个客户恶意拖欠货款或无力归还货款时,对业务员的惩处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因此,以销售人员为管理重点的应收账款管控模式弊端多多。现实中,大多数企业都同时存在拖款和被拖款的问题。很多企业的坏账规模上千万甚至上亿。面临这样严峻的坏账压力,如何搞好应收管理,变事后控制变为事前控制,下文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系统论述。
一、客户ABC分类法
MM公司为某医药销售公司,年销售收入约4000万元,客户数量约450家,其中三年以上长期客户约400家,前100家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的83%以上。MM公司将销售规模在前100位的客户定义为重点客户。该公司应收账款的规模约1000万,从2010年底应收账款占用情况看,欠款前100名的客户共占用780万元。但这100家客户并不都是重点客户,欠款大户与重点客户的重合度为76家,这76家客户共占用应收款320万元。可以看出MM公司应收账款的管控并不合理,非重点客户占用了公司过多的资源。
MM公司依据上年度450家客户销售回款率高低,将客户划分为ABCD四类。如,根据2010年对客户X销售150万元,客户Y 85万元,客户Z195万元……;X回款140万元,Y回款110万元,Z回款210万元……,我们可以计算出每个客户的销售回款率(销售回款率=回款额/[销售收入×1.17]。这里所说的回款含现销回款、应收回款和预收账款)。回款率在100%以上的重点客户为A类客户,回款率在100%以上的非重点客户(计为B1)或回款率在90%至100%之间的重点客户(计为B2)为B类客户,回款率在80%至90%之间为C类客户,回款率低于80%的客户为D类客户(其中重点客户以D2列示),D类客户不予赊销;新增客户,视同D类客户管理。之所以选取回款80%作为是否赊销的红线,原因是20%是MM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水平(具体见表1)。
二、赊销额度的分配
依据客户分类及上年度销售规模,我们可以逐一确定ABCD四类客户下一年度的赊销额度为多少(具体见表2、表3)。目的在于保证回款信誉好的客户拥有更大的信用额度,扩大销售,也能通过额度调整逐步淘汰信誉差的客户。赊销额度的分配涉及两个层次:第一,ABCD各类客户的分配,第二,ABC各类中单一客户的分配。
三、赊销额度的调整
额度标准每年编制一次,由CEO、CFO、销售总监共同签字确认,不能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每个季度可以在额度范围内做一次调整。赊销额度调整涉及两个层次:第一,ABCD同一大类中,两个或多个客户赊销额度的增减;第二,ABCD不同大类中,两个或多个客户赊销额度的调整。如果赊销额度需要调整,销售总监应向CEO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CFO备案。
一、风险导向审计运用不足的原因
(一)从风险导向审计方面
1、审计资源偏离高风险审计领域
控制风险导向审计将审计资源的重点分配于客户内部控制薄弱环节,经营风险导向审计将审计资源的重点分配于客户的商业经营高风险领域。可见,两种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均未重点关注管理舞弊,成为实现揭示管理舞弊审计目标的一大缺陷。
2、控制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假设缺陷
如一个单位建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并能够得到有效运行,则该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和财务报表编制中进行欺诈舞弊的机会就会减少;反之,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就低。
3、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
在我国,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对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仍比较空洞,尤其是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规定得较少,概念含糊。
4、审计准则滞后
我国目前的审计准则所作出的规定仍停留在控制风险导向审计的模式上,采用的指导思想是“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的审计风险模型,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风险导向审计的发展和推广。
(二)从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逐利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与普通企业一样,都是一种逐利性组织,他们也会根据外界调节其行为,以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
2、信息技术使用不足。我国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既缺乏精通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又无财力建立相应的行业数据库平台,制约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技术的使用。
3、客户的流失对事务所的影响。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品牌优势,只有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赢得客户。现在实施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导致一部分客户流失,使得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变得十分谨慎。
二、风险导向审计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运用案例
(一)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实际操作分析本案例选择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的资料,由于与审计相关的部分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并没有公开,所以资料并不全面。
公司名称: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华发A、*ST华发B
(二)战略分析
1、行业状况、法律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004年4月28日公告: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公司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面对如此压力,2005年度虚增利润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本年度的审计重点是审计其是否有虚增利润的情况。
2、被审计单位经营情况。本年度深圳地区电力及能源紧张,公司为保障正常生产购置并租用发电机自行发电,导致生产成本提高;受银行政策调整及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的影响,银行对本公司收紧贷款,生产资金压力大增;为实现 2005年扭亏为盈的目标,公司董事会于 3月份调整了经营班子。经过第二季度的一系列调整后,下半年公司全面进入扭亏阶段,最终 2005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 662.23万元,超额完成年度目标。
3、完善了内部管理。由于本年度的审计重点是防止其虚增利润,公司财务报表显示 2005年度的净利润为 662万元,而租赁利润却高达 1,693万元,所以应特别重点关注物业租赁业务情况,是否存在虚假租赁、租金过高和提前确认租金收入等情况。
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公司未来几年的主要产品是电路板和注塑件,应重点关注公司现有技术及设备能否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关注国内外生产电路板和注塑件的公司是否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公司新年度生产资金主要以自有资金为主,适当增加银行贷款,暂无其他融资计划。为应对市场变化,公司将会及时调整产品结构,逐步向应用于平板电视、汽车电子、通讯产品、数码相机等的产品方向过渡。
(三)环节分析及剩余风险决定
1、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这里只以关联方为例。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情况:公司名称:深圳市华发物业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际投资额:60万元;投资比例:60%;主营业务:物业租赁及管理。众所周知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以及大股东占用资产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所以此点也需要特别注意。
2、确定重要性水平。根据重要性水平的确认原则,取计算结果的最小值为会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然后将重要性水平重点分配给风险较大的几个账户并随着审计工作的进程评估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是否仍然适用。
3、编制审计计划编制审计计划,主要的内容有: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风险初步评价、重要性标准、审计策略(包括重点审计领域以及其他关注事项)、审计时间表以及人员安排、审计实施前准备工作等。
4、审计报告阶段。如果审计后确认: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会计报表内容完整,表达清楚,无重要遗漏;报表项目的分类和编制方法符合规定要求,审计风险可以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上,就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培训经费投入不足,培训层次较低,加之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的面向市场的培训机制,后续教育的机会和渠道较少,使得目前的注册会计师获得新的知识和提供新服务的能力十分有限。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实质性测试阶段要运用分析性测试程序作为主要的获取审计证据的手段,必然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较高的素质,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运用分析性测试程序,寻求数据间的内存关系来构建模型。大多数程序是以数理统计的广泛运用为前提的,在要求依据数理统计估算可出可接受的风险水平时,应具有相应规模的审计证据。而目前还有相当多的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运用数理统计方法的能力,这成为妨碍分析性程序成为实质性测试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一、案情简介
2003年中国人寿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发行74.4亿股票,募集资金34.8亿美元。2004年1月,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涉嫌各类违规资金约54亿元人民币。2004年3月,一位美国投资者以“未适当披露审计信息、违反1934年美国证券法”为由,对其提讼,五位高管、董事也被列为“个人被告”。书认为,中国人寿在上市前知道国家审计署要重大不利消息但不披露,导致股价虚高,投资者受损。随后,又有8位投资者提讼。美联邦法院授意9位被告合并诉状,个人诉讼变为集体诉讼。2004年2月4日,中国人寿澄清公告称,国家审计署所审计的是中国人寿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中国人寿无关。2004年3月16日,由美国投资者聘请的律师事务所Milberg Weiss宣布,其拟投资者对中国人寿提起集体诉讼,称中国人寿及其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中国人寿募股期间没有披露以下不利事实:①其母公司中国人寿集团涉嫌6.52亿美元的巨额财务欺诈;②在IPO时,中国国家审计署已经完成了审计,并且马上就要公布对其母公司不利的审计发现;③其母公司存在非法、超额退保、挪用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④其母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中国人寿的股价中有所体现,毕竟三分之二的涉案人员是中国人寿原先的董事或者高级经理。中国人寿对以上坚决不予认同,表示“提起的诉讼没有任何依据”,并称将进行“强烈抗辩”。目前,上述案件的诉讼程序仍在进行之中。据中国媒体报道,中国人寿集团已经向中国政府缴纳了税金和罚金总计约6749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寿案件集中反映了国内企业在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同时,必须尊重并遵守市场规则和当地监管规定,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在本案中,中国人寿抗辩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上市公司与出问题的中国人寿集团无关,二者之间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责任安排。但是,美国证券法律法规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多如牛毛的上市规则的核心之一就是确保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了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法律甚至不惜要求上市公司承担繁重的披露和合规义务。故意或过失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都可能遭到来自监管部门严厉的处罚。更为严重的是,市场和投资者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当行为做出激烈反应,如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价下跌,给上市公司造成更大损失。下文就中国人寿案件分析我国金融机构在境外上市的法律风险。
二、中国金融机构境外上市的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必须面临两大关卡。首先必须满足中国境内证券监管部门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条件。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模式非常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无论通过哪种方式上市、在哪里上市,大体要满足的实质条件相同,主要包括:①符合我国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②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③对于拟上市企业的资产总量和盈利金额都有相应的具体规定;④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⑤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国内的标准以及相关的审核程序对于大型的金融机构来说比较宽松,问题出在第二道关卡――国外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就是美国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就其内容作相关的阐述。
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必须面对一系列的条件,如设立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执行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特别加强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特别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并明确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及大幅增强了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大幅加重了对公司管理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经费拨款,强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预算以及职能。
其中,萨班斯法案中有两个条款需要在美上市的公司或准备赴美上市的企业特别留意。
其一,302条款――公司对于财务报告的责任:萨班斯法案302条款2002年9月生效,规定美国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财务总监(CFO)在其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必须签名并认证,其财务报表完全符合萨班斯法案中有关规定,并不含有任何不真实的并导致其财务报表误导公众的重大错误或遗漏。如果将来发现有问题,CEO或CFO个人将对公司财务报表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个302条款对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同样适用。然而,实际操作上如何把握,国有控股的在美上市的大企业老总如何面对由萨班斯法案带来的大量法律诉讼,将是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其二,404条款――公司管理层及外部审计师对于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责任。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要求,公司管理层和公共审计师每年在年报中就公司产生财务报告的内控系统分别作出评价和报告,还要求外部公共审计师对于公司管理层评估过程以及内控系统结论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出具正式意见。
尽管萨班斯法的颁布主要是针对众多的美国上市公司,但是外国赴美上市的公司也要受到萨班斯法的管辖。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合法全面地披露信息。与此宗旨相违背的企业和高管要承担相当严重的责任。中国的企业稍不留意就有遭遇集体诉讼的风险,损失巨大。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也相继效仿美国制定类似的法律法规。除了实体方面的限制,在程序方面也是限制颇多的,特别是境外直接上市的程序相当复杂,涉及的境外咨询机构和审查机构之多,手续的繁琐以及经费的要求都是境内上市无法比拟的。中国金融企业的境外上市的首要难题就在于此。
三、中国金融机构境外上市法律风险的控制和对策
1、加强国内金融机构的监管
就像是谈到巴林银行的倒闭人们就很自然地想到巴林交易员里森的违规交易,而很少人会把它与英格兰银行联系在一起一样,中国人寿遭受集体诉讼,人们只会考虑到企业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或者是高管违规欺诈等。殊不知,大家忽略了政府监管当局在境外上市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以及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国内企业的境外上市审批是需要经过国内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由于公司注册地仍在内地,实质上是中外合资公司的外资股部分在境外上市,而且上市集资仍需返回大陆,所以中国证监会的政策指引是鼓励的,“成熟一家,批准一家”。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用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其程序较为复杂,需聘请境内外中介机构较多,成本较高;需经过境内、境外监管机构审批,花费的时间也较长。但是,正因为需经过这些相对严格的程序,申请企业一旦获准在境外上市,将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公司股价能达到尽可能高的价格,公司可以获得较大的声誉,股票发行的范围也更广。再次,境内政府一定要承担起严格的监管责任,才能使企业免受境外受挫之苦。
2、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
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般是不利于上市公司募资的负面消息,与其从“标”上对信息的公开性严格的限制,倒不如从引起企业内部产生不良信息的原因着手,治“本”才是正道。内部控制的产生、发展、完善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早在上个世纪中期,针对美国“水门事件”调查的结果,立法者和监管团体开始对内部控制问题给以高度重视,并且开始制定内部控制体系的结构。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得出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内部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和监督评审五个互相联系的要素,以此合理确保取得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对相关法律和法规的遵守。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也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作为银行内部管理的标准,我国作为其中的一员也应当建立相关的制度保障金融机构健康有序的运行。
3、加大金融立法力度,顺应金融全球化趋势
自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市场准入和承诺列表的实现,在第一个五年过渡期后,金融业也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涌入。在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中国的法制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以《中国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为首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建设。但是,我国的金融立法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法体系而言还相差甚远,尤其是监管和风险控制上的规定。而国门的打开促进了立法的迫切性,不同的标准不仅不利于国内外资企业的监管,也不利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走出去”战略的开展。除此之外,国际上的监管标准也在向发达国家靠拢,金融监管立法的迫切性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4、从业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
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世界各国企业中最高的,但是对法律风险的重视程度在世界范围内却是最低的;而且企业越不重视,风险加剧的可能性就越大,由此形成一个法律风险的恶性循环。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的企业能在境外上市的屈指可数,即便能够得以上市也会遭遇不同的法律风险最终以退回收尾。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尤其是高管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金融机构发展的内部因素。金融机构内部的合规性建设和人员素质的提高直接影响到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性。
四、结语
法律风险作为金融风险的新兴成份,在金融开放的中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相当的重视。金融法律风险在中国具有潜在性、高风险、低防范的特点,金融监管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美]布鲁斯:银行金融服务业的管制,案例与资料(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中图分类号:G513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01.075
1 引言
随着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教育一体化也提上日程,并得到充分的发展,教育作为文化软实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具有先导性、基础性作用。为尽快实现欧洲一体化,建立一个团结的、具有内部凝聚力的、向世界开放的欧洲,教育已经成为欧洲各国普遍关注和讨论的问题。高等教育作为教育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在促进欧洲各国经济政治合作以及保持欧洲对外强有力的竞争力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决定欧洲高等教育在国际上能否有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因此,选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作为特定的研究区域,一方面丰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理论内容;另一方面,它更具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将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及国际化建设提供一定的经验和借鉴意义。
有关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文献不是很多,大致总结如下:
通过整理有关博洛尼亚进程下欧洲高教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文献发现,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层面,第一,从欧洲地区层面切入研究博洛尼亚进程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状况。如李政(2007)在其硕士论文《欧洲高等教育区的质量保障机构体系研究》中,详细的分析了博洛尼亚进程中欧洲高等教育保障体系建设的特点、现状以及架构等,为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第二,从欧洲国家层面切入研究博洛尼亚进程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状况。如孙传春(2008)在其硕士毕业论文《博洛尼亚进程中的欧洲高等教育政策调整――高等教育国际化与本土化问题研究》中,从国家层面的角度分别对挪威、德国和东欧国家在博洛尼亚进程中高教质量保障体系改革进行研究。第三,从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的主要方式及运作程序层面切入研究博洛尼亚进程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如覃玉荣(2009)分别有针对性的进行介绍和剖析了欧洲高等教育内部质量保障形式和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同时还介绍了外部质量保障的形式,如欧洲注册、质量标志、欧洲排行和协商论坛。
国外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文献是Taina Saarinen发表的文章《博洛尼亚进程中的“质量”》,文章采用批评性话语分析方法(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 approach),从高等教育政策和质量保障的角度切入,通过分析博洛尼亚进程的官方声明和公报,如芬兰等国家高等教育质量报告,剖析了欧洲高等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对欧洲地区和国家层面上的重要作用。
2 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标准
提高欧洲高等教育质量是欧洲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机构的重要目标之一,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维持和提高是建立在遵守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标准基础之上的,此标准包括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活动的标准及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机构的标准。
2.1 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活动的标准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程序在内部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内外要统一,外部保障程序要顾及内部保障程序的有效实施,标准主要体现在:任何有关决策都要有确定的标准;目标统一;所有过程的设计都按既定的目标和规划;形成报告时必须是书面通知,内容具有可读性而且意义明了,不可模棱两可晦涩难懂,始终以基于读者的获取决策建议为主;在后续处理程序方面,质量保障体系要包含行动先规划好的,一直以来固定的后续程序,质量保障标准清楚,全面。第一方面,内外两种质量保障程序是和谐统一,互为犄角,共同作用的,外部质量程序是内部质量程序有序进行的前提和保证,它首先要做的就是确保内部质量程序的顺利进行;第二方面,要先明确目标,做好规划,才可以进行制定外部质量保障程序。第三方面,要有一贯明确的标准,只有确定目标,才可以进行外部质量保障活动;第四方面,重新折返回目标,质量程序设计过程要契合目标,不能随意发挥;第五方面就是后续程序,要有有关质量保障的后续程序,确保有的放矢。
2.2 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机构的标准
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机构若要正常运行,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保障程序的应用:保障程序在应用时,保障机构应充分考虑到保障程序的效力;第二,法定地位:保障机构在运作时,要得到欧洲高等教育区权威机构的认可,确认其法定地位及其职责权利,而且在运作时要遵守法律;第三,保障活动:对保障机构而言,应定期举行院校或专业层次上的保障活动;第四,资源保障:保障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源才能运行,这些资源不仅包括人力资源,还包括充足的财力资源等,充足的资源才能够保证外部质量保障进程的运行,并有能力改进、提高外部质量保障程序;第五,独立性:外部保障机构应能保证可以独立的运作,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扰,政府或其利益相关者等也不能对保障机构作出的报告进行干预。外部保障机构应预先制定出外部质量保障的准则、过程以及程序,并将完整的准则、程序等对外公开。外部质量保障的过程一般有:首先,保障机构对质量保障对象的自评;其次,专家组对外部质量保障程序的外部评估,评估时可以考虑允许一些学生参与,并对这些学生进行现场提问;再次,评估后的后继程序和问责程序,后继程序主要是用来检查被测评对象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改进,问责程序是指外部质量保障机构应实施恰当的问责程序。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欧洲外部质量保障机构是一个自主运作、拥有合法性、独立性的权威机构,它们目标明确、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资源,通过执行包括学校自评、专家组评估、实地考察访问、公布报告等外部质量保障程序,监督受评院校是否按规定采取改进措施。欧洲高等教育区对外部质量保障机构的独立性及专业性极为看重,只有具有独立性及专业性的保障机构才能确保外部保障工作的公平、公正及权威性。
2.3 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经验分析
2.3.1 外部质量保障中介机构保公平和效率
通常情况下,高校和政府在利益和定位方面会出现错综复杂的关系,在面对这种复杂关系的情况下寻求第三方来解决往往是最常见的方法,这种方法早已在世界上通用,博洛尼亚进程下处理这种复杂的关系,欧洲各国同样也采取了中介机构来担任第三方来协调的方式。此外,各个国家还设立权威性质量保障监督机构,通过教学质量审核与评估来监督高校在教育质量方面所做的工作,同时在博洛尼亚进程下创立统一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标准,以此来推动各国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联系高校、政府和社会,建立了全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互动机制,中介质量评估机制,并通过授予各国海外教育机构教学的方式来不断提高欧洲区内各个国家高教质量保障水平。
各个欧洲国家独立的评估中介机构不受政府干涉,不带有政府意志,各个行业完全靠自身的自律和修养来管理自己,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教学质量保障管理的认证工作客观、公正,合理、科学,从而维持和提高了高校的办学质量,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3.2 欧洲地区外部质量保障机构对国家级外部质量保障机构的再保障
在国家的基础上,设立欧洲范围内的外部质量保障机构,如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注册EQAR(European Quality Assurance Register)的设立,该机构为作为最高权威的认证机构,通过对所有完全符合欧洲高等教育区质量保证标准与准则的外部质量保障机构提供注册认证,在注册的同时还要通过独立专家组进行的外部审核,这种注册审核与标准审核的双重保障为提高欧洲地区高校教学质量提供了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为实现信息的有效传达,EQAR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欧洲各国符合欧洲高等教育区质量保证标准与准则,同时只有符合标准和准则的外部质量保障机构才有注册信息资格,这种标准与注册资格相结合的方式有效的保障了这些外部质量保障机构的质量保障工作水平,这种标准与注册相结合的机制为各个外部质量保障机构提供了相互比较、相互激励的平台,同时也为各个机构相互学习提供了便利,为争取和长时间维持被注册的地位,各个机构必然会不断提高自己的质量保障水平,从而达到提高整个欧洲范围内的高教质量的目的。
2.3.3 外部质量保障形式多样
就外部质量保障方式而言,欧洲高教外部质量保障方式具有多样性,主要包括:评估、认证、审计和基准四种方式,各种方式又具有自己的类型,评估的重点是通过对学科、培养计划、院校以及专题的评估,并结合评估标准进行比对,最后将评估结果反馈给院校,帮助其改善业绩表现。认证的目的不仅要保障学位项目和教育机构达到认证要求的标准,还要提高学校组织学位项目可靠行和公众形象的能力。认证一般为学校教学质量提供了最基本标准线,低于标准线的提出改进意见,高于标准线的继续发展与创新。
审计和基准是通过改进学科或课程,然后制定标准和基准,有目的的进行整个教学质量的评估,通过分析和观察基准来进行经验交流达到自身的不断改进。
2.4 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2.4.1 完善质量标准
教育质量保障中介机构做为独立的第三方,无需对任一方负责,与政府和高校之间不牵扯利益关系,可以很好的起到纽带桥梁作用,一方面可以为投资机构、政府补助等提供投资导向,另一方面可以保持高校的对外独立性,防止受到外界社会压力干扰,影响高等院校决策,实现高校自主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平衡;而且教育质量保障中介还能以高校获取自为激励,激励高校自主管理,实现教授治校,学术自由,从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因此,独立教育质量中介机构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必然要求,以达到中国高等教育与其它国家的相互学分、学位进而职业技能的认可,以期提高中国高等教育在国际教育市场的竞争力和话语权。
2.4.2 要提供完善的注册制度
完善的注册制度对于教育质量保障结构体系意义深远,我国也不例外。国家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同时国家质量保障机构要负责监督地方,对地方教育质量保障机构进行定期的抽查和考核,地方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保证高质量高效率的运作,并及时查处不合格的机构,命其整改,整改无效者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取缔。
2.4.3 完善网络信息系统
教育质量保障需要及时准确的信息沟通,完善网络信息系统势在必行,欧洲的经验告诉我们,我国也应该建设全国性与地方性的教育质量网络信息系统。例如,教育部可以通过建立网络信息中心,对全国和各地方的教育保障项目指标做出标准,各地方院校通过网络信息中心运送相关数据,在这个平台上再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然后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分析报告,然后反馈给教育部,社会相关机构、高等院校等,为其进一步改进发展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奋力进取,争取追上国际先进步伐,尽快加入到国际质量保障机构网络中去,在教育质量保障方面尽力与国际看齐,达到国际标准,当然这任重而道远,需要各方的一起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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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156-02
关于“稽核”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多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稽核,稽就是考察、稽查,核就是审核、核实,核查,稽核就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合成解释为稽查成数而审核其实在。具体的说,稽核或是财务稽核就是指在集团型企业的财务部门设置稽核岗位,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而编制的内控流程,用以系统地检查、复核各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并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现代企业都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同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亦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稽核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对各项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审查和对其他会计资料的事后复核。在中国几经修订的《会计法》中,始终强调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但是具体如何开展稽核工作,《会计法》并未作出规定。具体而言,应按照稽核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进行以下的企业内部稽核工作:
1.组建财务稽核队伍。稽核工作本身对从业人员要求很高,要求具备企业管理、财务、投资、法律等综合知识,对企业经营有深刻的了解和实际经验,通晓企业运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精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业务流程,有较强的领导、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强烈的事业心。稽核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必须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掌握财务法规和制度,必须熟练掌握公司的财务核算制度及流程,能够严格自律、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并且必须保证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必须与所要稽核的日常工作严格分离,避免出现自作自核的情况。一定要树立“哪里有业务,哪里有流程,哪里就要有稽核”的理念。这就要求稽核人员必须有一定的超前防范意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2.要有统一的工作方法和明确的工作职责。由于稽核涉及企业经济管理的各个环节,如果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或许会很难保证稽核工作的工作效率及工作效果。具体方法可以参照审计抽样的基本原则,进行样本设计,合理设定工作频率及抽查原则。在制定统一的工作方法的同时,还应将稽核人员的工作职能予以明确,分清责任,量化工作内容,以便分清管理与监督的不同职责。这一点在稽核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稽核人员具备了各方面的整体素质,但是没有良好的工作方法,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稽核团队一盘散沙、一团乱麻,那么稽核团队的工作就不会切实有效,甚至会起到相反的作用,这样就会使稽核队伍的建设成为空谈。
3.及时地整改、复查是稽核工作的重要环节。从根本意义上来讲,稽核就是一个检查、整改、再检查、再整改的、循环往复的、不停歇、不间断的过程。因此,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了及时且有效的整改是检验稽核工作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在实际工作中,要重点开展稽核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复查工作。
目前,很多公司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财务部门内部专门成立了财务系统稽核中心。也可在核算中心专设财务核算稽核岗以便对日常财务工作进行及时且必要的稽查审核工作。在设置上述稽核岗位的基础上,还需要不定期地对稽核人员进行岗位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严格规定、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时间,工作流程等具体操作规定。这些设置必将会为提高企业会计管理工作水平起到一定的促进和提高作用。
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稽核岗位进行财务稽核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管理与会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就是财务稽核。没有管理制度,就不会有有效的管理,也就不会有有效的监督。有了管理制度才有“法”可依。除了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外,财务管理的另一项基本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职能就是监督制度的执行,并确保这些制度得到贯彻落实。《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稽核制度在会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财务稽核制度是财务会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地防止差错和舞弊,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提高财务会计工作的质量。而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财务稽核制度是查错纠弊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会计核算监督职能的必要保证,是加强财务监督的重要环节。
2.财务稽核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明确指出,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务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同时又规定,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因此财务稽核是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方法。基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企业要统一规范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反映行业特点的内部控制体系。在财务稽核、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形成较为完整的监督网络。
3.财务稽核可以促使财务人员提高素质。从事财务稽核工作的人员通过不断开展进行的稽核工作,可以随着工作程序不断地加深对专业知识的认识、升华;增强职业判断能力;提高职业觉悟等等。通过财务稽核,不但可以运用所学知识和能力发现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还可以巩固和提高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扩大知识面,学到先进的管理经验,增强遵纪守法意识等等。
按照企业内部稽核的不同特征,企业内部财务稽核可以划分为以下不同的类别:
1.根据财务稽核工作实施地点的不同,可以将财务稽核分为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现场稽核是指到经营现场进行财务稽核,是财务稽核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比如公司本部的稽核人员到各分公司财务现场进行稽核即属于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则由被稽核单位或部门报送有关财务资料,稽核人员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审查报送的资料,从中找出被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与被稽核单位沟通、核实后拟出稽核报告。比如各分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将财务资料报送公司本部,由公司本部财务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即属于非现场稽核。上述稽核方式各有利弊,现场稽核可以随时询问、及时发现,会避免被稽核人员临时修改稽核材料等,但是这种稽核方式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
2.根据财务稽核项目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财务稽核分为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顾名思义,日常稽核是指每天随时对财务稽核项目进行的常规性稽核。如核算中心稽核岗位职员对相关责任会计每日做出的会计凭证进行稽核即属于日常稽核。日常稽核的工作面广,工作强度大,几乎是需要稽核日常所有财务事项。专项稽核是指针对一段时间财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问题发生的频率、问题的严重程度、风险的等级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进行的专项财务稽核。
3.根据财务稽核项目实施范围的不同,可将财务稽核分为抽样稽核和详细稽核。抽样稽核是指稽核人员运用统计抽样或非统计抽样方式,从总体中抽取部分样本进行测试,并用样本的测试结果推断稽核对象总体特征的稽核方法,主要是针对具体的财务稽核项目,采取统计抽样或非统计抽样的方式,根据财务稽核项目选取某一业务流程进行稽核,从而推断经营者财务稽核项目中某一流程的执行情况。抽样稽核主要适用于专项的财务稽核。详细稽核是指稽核人员对某一特定稽核对象总体进行全面审查的稽核方法,具体地讲,就是针对某一财务稽核项目,进行全面审查的方法,例如对往来账项的全面审查。一般情况下,日常稽核采取的均为详细稽核方法。
除上述不同的稽核分类外,在稽核过程中尚存在诸多稽核方法,如实地盘点、现场观察、现场调查、现场测试、核对账务、复算数据、往来函询、审阅记录、合同等等。实地盘点主要针对资产类的存在性进行确认;现场观察主要是针对实际业务流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和分析;现场调查多为问卷调查、口头调查等形式以发现稽核线索为主;现场测试多用来测试程序设置和执行的有效性等;核对账务基本采用详查的方法对会计账务处理进行复核确认;复算数据主要是针对数据的计算准确性进行复核;往来函证主要是对往来款项的存在性和准确性做出判断;审阅记录、合同主要是针对会计事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以及经济事项的合法性等做出合理判断。
在实际财务稽核中,上述稽核方法均视具体情况选用,有时选其一、有时则为多种方法并用。
财务稽核对财务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为加强财务制度的执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是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良好手段和方法。目前,国内大部分现代化企业均处在财务内部稽核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因为优秀的企业家熟知这样一个道理,那就是内部财务稽核工作势必会使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锦上添花,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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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业务的发展现状
对资产公司来说,不良资产收购和管理依然是业务发展的核心。资产公司为了开展商业化业务,相继涉足信托、证券、银行、保险、金融租赁、基金等一系列金融牌照,拓展多元化的业务渠道,但辅业创造的价值依然根源于主业,只有在不良资产这一领域资产公司才能号称权威。如今,资产公司商业化产品及服务已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简要介绍资产公司的商业化业务现状:
(一)证券股票的发行及交易,即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早在成立之初各家资产公司就已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发行与承销资格证书,获准从事资产管理范围内企业的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早在2004年4月,长城资产就担当了晋西车轴成功上市的主承销商,当次发行股票4000万新股,为企业成功筹集资金245亿元。在此之前,该公司还成功推荐濒临退市的渝钛白恢复上市;2012年由华融资产担任副主承销商的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二)主导资本不良资产)运作和增值,现资银行的核心业务。资本运作是现资银行的核心业务品种,资产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灵活运用兼并、重组、破产等业务手段使不良资产资源焕发生机,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对资产公司来说,除了部分物理功能已经完全灭失的实物资产外,大量的不良资产均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后发挥第二次生机,这正是资产公司“点石成金”的魔力所在。在不良资产运作和增值方面,四家资产公司已经有了大量成功案例,他们频繁通过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之间的企业重组,成功推动了数百亿元资产的重新配置,有效地把不良资产处置同经济结构调整联系在一起,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助力我国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如长城资产收购某制药公司债权并首发上市案例,华融资产通过债转股的方式,与太重集团重组太原重工并促其上市。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等不良资产增值业务。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释放出了积极信号。为了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盘活存量资产资源,提升不良资产价值,四大资产公司均在尝试符合自身特色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公司拥有大量的不良资产资源,资产证券化项目将成为不良资产的商业化经营新途径,这符合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的方向。早在2006年,东方及信达资产就推出了中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首批试点项目,引起市场强烈关注,长城资产的首单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即将面世。
四)财务咨询与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服务。[JP2]
资产公司一直都在为客户开展管理咨询和财务顾问服务。据不完全统计,仅华融资产系统内就有三分之二的分支机构开展过管理咨询和财务顾问业务,已累计与近千户企业签订了服务协议,内容涉及财税政策咨询、投资与融资咨询、资产债务重组、应收账款管理、委托资产管理、收购兼并与反兼并、企业改制与法人治理结构设计、行业分析等业务。此外,资产公司还将管理咨询与财务顾问业务与其他业务融合,创造出更具灵活性和竞争力的服务品种。据了解,仅2012年四家资产公司在这些新的业务领域中就创收逾十亿元。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业务发展的风险因素
(一)自有资金不足,负债经营风险加大
资产公司与其他投资银行不同,他们成立初期均以处置不良资产为唯一目标。财政部作为唯一股东向每家公司注资100亿元,以定向购买“四大国有银行”相应的不良资产之后,四家资产公司还先后向央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举债过万亿元。虽然资产公司均完成了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任务,但因此负担了大量政策性再贷款的本息偿还责任,产生了大量的挂账亏损。有市场消息称,即使是发展最好的信达,也有高达2000亿元的挂账损失。而开展商业化业务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资产公司为了发展商业化业务,不得不再次向体系外金融机构负债融资。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资金主要来自于商业银行授信及保险资金,融资成本已经达到7%左右,要维持如此高的融资成本,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需要不断扩大资产规模,消化大额融资的压力。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需完善
资产公司成立之初是按照国有企业序列配置管理机构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与大多数国企相似,缺乏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信达和华融虽经股改建立了股份公司的治理模式,但并未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资产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及执行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容易失控,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内部监督机构“形似神不至”,风险管理委员会、经营决策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各管理机构应有尽有、门类齐全,但管理职责却并未完全厘清;信达和华融公司也组建了“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新瓶装旧酒,并未真正按“三会”的规则运行,表现为公司治理运作不协调,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不规范,公司决策不公开,行政色彩浓重,公司信息不透明,投资收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等。资产公司均有计划的在完善内部法人治理机构,提高公司整体决策效率及市场竞争力,但要取得实质性的成效仍需时日。
(三)缺少稳定的盈利模式,风险偏好过于激进
资产公司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并被允许续存后,信达、华融公司已基本完成商业化改制目标。按照“一司一策”的方针,其他两家也会相继完成转制。然而,资产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不清一直是发展桎梏,要完全获得市场认可,快速的扩大资产规模并实现利润是发展的必经之路。为了确保利润增长的持续性,四大资产公司各显神通,不断在金融市场掀起阵阵资产公司热潮。2013年四家资产公司的商业化利润均接近或超过100亿元大关,资产规模全部进入中国金融业前100强,这已是资产公司利润连续四年翻番增长。
此外,随着业务发展的快速推进,四家资产公司均大规模涉足房地产、矿产等高风险行业,从2013年下半年至今,资产公司已向11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的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超过120亿元。他们通过商业化方式收购涉房类的不良资产,变相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当然,为了控制风险,资产公司也会要求融资方提供高于银行标准的抵押和担保措施,但在经济下行周期,房地产未来不被看好的情况下,四大资产公司过度依赖抵押物及上市公司担保的房地产融资业务,风险不容小觑。
四)金融市场变幻莫测,市场本身的风险难以回避
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且资产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因素极易发生交叉感染,从而产生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源于经济周期的衰退性波动或重大风险突发事件,由此导致金融企业整体资产质量恶化、经营运行失效而带来的风险因素。系统性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各个金融机构之间大多存在着非常密切而复杂的关联,而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旦产生,就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金融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此外,经济全球化及金融领域的创新发展,使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链接越发紧密,彼此之间的抗风险措施高度依存,对资产公司风险管理和防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资产公司是开展资产收购与处置、投资投行业务的金融服务商,在从事资产收购及投资业务时,不可避免的要持有大量债权资产、实物资产、股票、债券等其他金融性产品,而金融资产大多数属于虚拟资产,内在价值无法准确做出衡量,市场价值波动性较大。价格受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共同影响,当市场信息不透明时,金融资产的价格受市场信心影响程度较高,一旦市场上出现不利因素,资产公司持有的大量非现金资产存在很大的贬值空间,即会对资产公司自身经营和利润增长带来消极影响。
三、资产公司商业化业务的风险防范及启示
加强资产公司自身风险防控,对资产公司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资产公司应认真反思金融危机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水平和客观性,审慎推进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才能真正实现“百年金融老店”的梦想。
(一)创新产品研发能力,提高综合竞争力
资产公司商业化业务起步较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为了使融资项目产生较高的收益,资产公司偏向于选择收益高、风险较可控的产品和服务。对资产公司而言,高度依赖收益、回报高的业务品种,难以快速提高生产效率。这种业务模式仅仅在经济周期下行期间具备竞争力,一旦经济向好,这种“坏银行”的生存模式很难和好银行竞争。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偶然因素的变动都可能给资产公司商业化业务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资产公司在开展商业化业务时,要避免因资金集中进入高风险行业而产生系统性风险,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努力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及服务模式,在产品收益和投资风险两者之间实现平衡。当然,这个业务结构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资产公司自身业务发展和运营目标的变化而每时每刻都在动态调整的。
(二)培养全面的风险管理人才,提高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
根据国际投行的经验,合格的风险管理体系涵盖了各个业务单元和内控部门、各业务产品及员工等风险因素。资产公司在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时期,特别重视对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和选用,为不良资产处置和发展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人才资源。在开展商业化业务时,要继续依靠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人才优势,实行全面、独立的风险管理制度,保障风险管理机构和人员拥有较高的工作效率,提高审核、评估、监察、法律等部门准确发现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对资产公司来说,要提高商业化业务的风险管控能力,关键是要拥有一批专业的审计、法律、财务人员,培养和锻炼一支具备知识结构合理,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化员工队伍,适应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随着商业化业务的深入发展,各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意识到加强风险管理机制,培养风险管控人才,加强人才选用机制的重要性。如2012年开始,长城资产为了加强风险管控能力,为全系统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风险总监,以此提高经营单位的风险识别能力,为商业化业务保驾护航。
(三)发挥内外监管机构的监督作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经过几年的商业化转型发展,资产管理公司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商业化风险管理经验,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科学、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机制。但资产公司内部风险防范依然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如尽职调查不严谨、审核流程虚置、风险责任不清,需要资产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继续优化和完善。因此资产公司需要在风险管理、风险识别及诉讼处置制度上不断完善。资产公司已出台了百余项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办法,建立了经营决策委员会、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财务审查委员会和资产评估审查委员会等各类专门委员会,使决策程序趋于规范化和科学化,正确把握整体的风险状况。长城资产严格按照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的管理要求,使公司的内控管理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的道路。
此外,资产公司还需积极借助外部监管、审计力量,有针对性的完善和改革内部管理漏洞,提高外部监管的全面性及有效性。政府主管部门可通过强化专项审计和不定期现场检查等措施,进一步增加外部监管力量,及时发现系统内部的风险因素,防范资产公司产生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银监会定期会对资产公司开展业务检查和窗口指导,以帮助资产公司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违法、违纪事件。
四)加强国际合作,审慎推进“走出去”战略
资产公司一直注重对外交流与合作,积累了丰富的不良资产处置国际交流与合作经验。通过不良资产处置的国际招标、国外资产证券化以及利用外资进行不良资产重组,资产公司均已与国际上一些著名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投资银行等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联系,在吸引外资参与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探索和积累了丰富的国际经验。国际合作为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国际资源,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信达资产成功在港交所上市,东方资产、华融资产在境外成功发行美元债券,长城资产与日本生命保险合资成立保险公司等。但是,资产公司在享受金融全球化的益处时,也应时刻警惕来自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因素。20世纪80年代,日本金融业机构大跨步推行国际扩张策略时,片面追求海外资产规模的增长,忽视了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最终遭遇金融惨败。资产公司期望通过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自己固然值得鼓励,但现阶段更重要的立足自身发展现实,更加关注自身竞争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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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
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存在即为合理”,行文伊始,笔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二元金融结构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也是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作用使然,这一系列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非正式金融长期以来隐蔽经营,甚至是近些年的异化发展所引致的社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无论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状况而言,都需要对非正式金融加以进一步规制,将其引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如何既考虑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又将法律、监管这些正式的治理机制融入其中,将二者完美的相结合,成为全文考虑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初步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问题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适度金融监管,伴随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树、金融监管模式的设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领域路径的探析。具体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自发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种存在的制度动因,并不会因为政府的严厉打击而减少,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创新及其涉案金额与范围的不断膨胀、非金融企业间变相借贷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然说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绝非是可以通过严刑峻罚来加以压制的,适当地承认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治理机制,进行适度监管是其法律治理机制的关键,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监管缺位、管制过多的情形下,依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构建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体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加以设定,从而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领域提供边界,进行适度地监管。
3.进行适度监管,并非是放松监管,而是正视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区别于正规金融监管的方式。考虑到监管主体的不同、市场自治程度、我国金融业监管传统、非正式金融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政府既要监管非正式金融,同时对相关监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将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目前阶段并不适宜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毕竟中国的自律性传统还不足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待其发展成熟,参与者的自律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考虑政府逐渐退出。为此,本阶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纽带、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4.对于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设计,其前提离不开法律对非正式金融的适度承认。而现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规定极其不完备,对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规制实践中,司法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规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为主,这种法律规制现状无法调整非正式金融异化发展的现实。为此,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试错”的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不断创新加以体现,例如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处理非正式金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这种先行先试,要有一定边界的限制,需要处理好与立法、地方行政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规制的体系,既需要立法的确认,同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维护,以及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从广义上而言,应该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与契约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做到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规制体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尽事宜,譬如对非正式金融具体行为的规制论证,尤其是实证方法的运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虽则笔者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几赴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宁波慈溪市,江苏省的南通市、无锡市,山西省的临汾市等地市,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调研,但仍囿于调研范围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关观点进行论证,也不能完全确定自己提出的规制路径是否能够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得到完全验证,然而,对于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笔者能够确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实地调研收集的资料所进行的思考与写作,而且会继续这一本土化的“草根学问”。
五、论文提纲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
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第一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1949-1978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2010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强制替代的代表: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安全:适度监管
五、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监管理论述评
二、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
二、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84.2 【文献标识码】A
城市河流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命脉,与人类的发展密切相关,不仅具有供应水源、美化环境等基本功能,而且还具有保护自然生态以及防洪排涝等重要作用。从本质上看,城市河流具有很强的人工开挖特征,在经历长时间演化之后,城市河流已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自然河流的特点。
《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2卷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2.57%,与世界平均水平持平,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对水资源的用量需求日益增大,这就使水环境日益遭到人为的破坏,很多城市水质不断恶化。一方面,很多企业和居民把城市河流视作“天然的排污场所”,习惯于把大量的工业污水和生活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河流中,导致河流的水质不断遭到破坏,最终逐渐丧失其生态功能,“缺水危机”的现象随之在城市中频繁出现。另一方面,许多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忽视城市水环境的保护工作,而是一味强调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城市工程建设大张旗鼓地进行,导致一些城市河流被填埋,不仅使城市天然水系逐渐萎缩,而且改变了城市河流原有的地貌及其水文特征,最终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坏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城镇化进程加速这一宏观背景,对城市河流污染治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再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我国城市河流污染的总体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对水资源的保护和水资源再生等工作一直较为忽视,水资源一方面被大量浪费,另一方面还遭到严重污染,数据表明①,我国有超过25%的河流和河段由于受到污染而不能满足最基本的灌溉用水需求。根据我国七大水系的408个水质监测断面数据,经过多方努力,目前在总体上呈现逐渐好转的迹象。
尽管如此,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土地的开发利用程度加深,很多城市河流逐渐降低了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河流水量时段分布不均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部分城市河流的污染非常严重,尤其是一些河流,由于“在源头上没有新鲜补给水,同时也不存在地表径流”②,沿岸的企业污水处理不彻底,甚至有少数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未进行处理就直接把工业污水排入河流内。并且,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随着化肥和农药被不合理地大量使用,导致部分化肥和农药通过农田灌溉或自然降雨等渠道流入农田附近的河流之中,并且大大超过了这些河流固有的自我净化能力。此外,鉴于一些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缺乏环保意识,随意向附近的河流倾倒垃圾以及排放生活污水,这就导致工业污水、农业污水、生活污水以及各种废弃物不断充斥于河流,使这些河流逐渐成为所处城市的固定排污场所。城市河流变成了污水沟,导致其最终丧失了生态功能,呈现出浑黄甚至深黑的颜色,持续散发出难闻的刺鼻气味,于是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以及沿河流域的地区(或城市)居民的安全饮水等方面均产生了极大的威胁。
我国城市河流治污面临的主要困境
城市河流的污染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人为污染,除了前文提及的企业、居民随意排污等原因之外,笔者认为,还有必要对更加深层次的原因进行分析。
城市化进程引致了对城市河流的负面影响。城镇化不仅是我国社会经济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作为我国当前的重要国策之一,推进城镇化的发展在有效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导致我国城市有限的资源出现了相对紧缺的状态,城市生态环境也会随之受到负面影响。对于宝贵的城市河流资源而言,一方面影响了既有的河流生态系统,另一方面改变城市河流的物质生产和循环、信息传递以及能量流动等一系列常态过程,最终改变了河流生态系统原有的稳定结构,不利于河流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除了前文叙述的人为排放污染物这一重要原因之外,还具体表现在如下一些方面:
第一,城市河流生态系统破坏严重。城市用水量的剧增直接导致城市经济用水挤占了河流生态环境用水,加剧了生态环境质量的退化速度。很多时候,人们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对河流展开诸如筑坝、河道硬质衬砌、分流等一系列改变河流原有形态的人工操作,这就导致河流的天然水分循环过程被人为地改变,并且,一方面,河流生态环境用水被经济用水挤占过多,另一方面,在工业化大规模生产的格局下,河流容纳的污染物不断累积和增多,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后导致生态系统原有的服务功能下降,河流生态系统逐渐退化,这样一来,反而“使城市河流失去了原有的保障城市经济发展的作用,甚至还会对城市经济发展形成反作用”③。
第二,城市规模的扩大导致用水需求的剧增,继而导致城市河流生态环境出现用水短缺状况。在我国,很多城市在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前提下不得不以定时用水、定额用水以及联片用水等变通的方式来提供水资源,这样一来,不仅对城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而且还降低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区域利益分化导致了水资源结构性污染。从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层面而言,全球经济的持续低迷促使我国把发展经济作为当下的第一要务,尤其是各个行政区的地方政府更是如此。由于地方政府肩负着发展当地经济的重要任务,当地的一切生产和生活都要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服务,于是逐渐漠视了对行政区内的河流水资源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再从城市河流的地理位置层面来看,河流的上游地区本身就占据天然优势,并且有些地方政府在发展本地经济的长期规划中,有意或无意地把带有重污染的企业建造在上游河流附近,目的在于方便本地区域排污,过度的排污使上游河流水体受到了严重污染,这些遭受污染的水会顺着河流流入下游地区。再结合我国的法律来看,尽管对“从上游地区流入下游地区的水质指标给予了明确规定”④,但对于下游地区而言,要想保证下游地区流出的水质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则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对来自上游的污染水进行处理,下游地区出于利益的考虑,往往对此采取拖延态度,久而久之,导致城市河流的水质不断恶化。
对城市河流水资源的合理规划和有效利用认知不足。在经济发展利益驱动下,人们仅仅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要么埋湖囤地,要么修改河道,对城市水系进行肆意破坏,使城市水系的整体功能不断减弱,并最终丧失了其强大的服务功能。
第一,一味填河围地。城市河流水面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被人为侵占,或将河道排水改为管道排水,导致城市河流水面积急剧减少,河流溶剂不断下降,城市河流的天然调蓄功能大幅度萎缩,从而显著提升了内涝的发生概率。
第二,盲目硬质化衬砌。天然河道内部蕴藏有大量的生物、植物以及微生物,这些生物都有能够对污染有机物进行降解,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河流具有自我净化的能力。一方面,盲目硬质化衬砌会导致原本能够有效阻挡垃圾的植被遭到人为破坏,这样反而更容易加重河流水质的被污染程度,另一方面,很多河道治理工程只考虑河流的防洪功能,片面追求河岸的硬化覆盖,与此同时却淡化了河流固有的资源储蓄和生态功能,破坏了自然河流原有的生态链。
相关职能机构缺乏污染治理能力。整体来看,我国河流水资源的管理机构可划分如下:“一是作为国家环保部派出机构的环保督查中心,二是作为流域管理机构的各流域水利委员会,三是流域水资源保护局。”⑤尽管我国治理水污染的部门众多,但这些部门的职能重叠交叉,并且各部门的职能界定不清晰,总体上依旧体现为“多龙治水”的格局,从而使得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水污染治理方面并不拥有独立自主的执法管理权,在具体执行过程之中,很难对水资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环保督查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对河流进行管理,然而,该部门本身只是一个事业部门,并非行政部门,在其实际治理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由于一个流域往往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行政区域,每个行政区均有各自不同的地域特点,这就导致不同流域的河道主管部门不会统筹全局,而是更愿意按照自身的地方特点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进行规划和管理。其次,由于不同的行政区域拥有各自不同的地方利益,环保督查中心并没有足够的权力来平衡各方利益,这就导致很多被污染城市河流在具体纠纷处理过程中,处理时间被无限延长,最终不了了之。
我国城市河流污染的治理对策
树立正确的城市河流治污观念。政府、企业和城市居民均清晰地认识到:无论对于哪一座城市而言,城市水系都是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并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或吸收国外的成熟经验,及时出台水资源保护政策,或严格自律,不让自己做出不良行为,从而造成负外部性。当然,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保护从来都是一对矛盾,换言之,在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下,无法完全避免污染物进入城市河流,对于此,政府可以设置一条排污底线,这样就能保证城市河流中的水体始终能够维持正常的自净化功能。
设立流域综合管理机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可以在跨行政区的河流管理和保护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从目前来看,国家水利部的职能在于更好地利用河流水资源,国家环保部的职能则体现在有效保护水资源,多个部门分工合作,协同发挥职能。然而,目前我国却并未针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的防治设立一个拥有充分执法权力的专门机构,而是仅仅拥有一个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这样的事业单位,因此无法顺利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而言,水资源除了具有流动性特征外,另一个显著的特征体现为整体性。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水资源这一整体,我国均由不同的部门从最开始的规划、过程的配置一直到最后的污染防治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基于这一分散式管理体制,各个部门均无法顺利开展污水防治工作,由此会产生如下两种情况:当利益出现时,各个部门会争夺管理权,而当问题难以解决时,各个部门则会对此唯恐避之不及,出现相互推诿的局面。
基于此,通过立法来建立一个强大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是解决这一状况的有效方法。我国应该摒弃“只有在水利部授权下,流域管理机构才能行使相关职能”的传统观念,依法设立一个流域综合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充分的权限,并指定该机构成为唯一拥有跨行政区域河流水资源执法权力机构。这样一来,就可以把原本分散的权力聚集在一起,集水资源规划、水资源配置和水资源污染防治等各项职能于一身,能够在权责明确的前提下统筹全局,更好地开展工作。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在开展河流污染治理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应该始终贯穿“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思想。第一,预防为主。对于那些已经完成治污的河流或者洁净河流,为了防止它们的重复污染或首次污染,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制定和采取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对于那些已经处于轻度污染状态的城市河流,为了及时防污染重度化和污染物的蔓延,政府则应当立即对其实施应急预案,据此控制其污染恶化程度;对于那部分已经被重度污染的城市河流,政府则应对治污方案做出多套详细规划,并通过比较来从中选择最优方案,再通过多部门联动,采取综合措施来有序开展治污工作。第二,防控结合。控制的关键在于控制到位,具体表现为要对各类污染源进行全方位控制,一方面要对河道实施定期清理,从而减轻或消除河道内污染源对水体功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则要严格开展日常监测工作,严密防止河道外污染源进入河道。
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河流生态系统修复模式。城市河流生态系统修复模式的建立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考虑到很多方面,具体可尝试通过如下步骤来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修复模式。
第一,有效控制污染源。通过合理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布局、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来节约有限的水资源,同时提高植被覆盖面积,由此进一步保护水资源。大力倡导城市清洁生产,积极推进工艺革新,从而减少各类污水、污染物等污染源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对城市河流生态系统的威胁强度,减少过去那种大强度开采水资源的粗放式做法。加强环境审计管理工作。第二,截留并处理城市污水。作为河流水质恶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城市污水一直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问题,截留并处理城市污水由此成为改善水质最为有效的手段。因此,需要对汇入城市河流的污水实施生态截留或工程截流,并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第三,清除水体中的污染底泥。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会导致城市河流底泥中污染物释放出来,一是外来动力源发生变化(或被切断),二是水体的其他动力条件发生改变。为了给河流生态系统的修复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就需要利用专业设备,将水体中的这些污染底泥及时转移和清除。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把大量的底泥作为河道两侧护岸及堤防加固的填土材料,实现废物再利用,而且还有助于增强航运能力。第四,增加河流水体容积。要减少城市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的浪费,不能再像以前那样过多地挤占城市河流生态环境用水。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高对城市河流生态系统必需的生态环境用水的分配额度。利用各种有效方法来增强河流对污染物的稀释及自净能力。通过适当提高河流水流流速的方式来使河流中水流与河岸基质以及地下水之间加强物理交换。第五,加强鱼道建设。应该使河流成为生物多样性的汇集场所,充分考虑水生生物的生存需求,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一方面要促进边滩和浅滩的发育,并有效保护与恢复河道内水生物的栖息地,另一方面还要加强鱼道建设,为这些水生物提供更加开阔的人工自然营栖地。第六,建设亲水景观。通过亲水景观的建设,一方面能够提高河流生态系统的休闲娱乐价值,另一方面还能满足城市居民的亲水愿望,从而进一步提高居民对环境质量的诉求。
综上,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城市居民,针对城市河流生态系统日益退化的严峻问题,应该面对现实,树立起正确的治污观念和环保意识,企业不再向城市河流中排放工业废弃物,居民不再向河流中乱扔生活垃圾,政府则出台起赏罚分明的惩戒制度,三方合力,共同保护稀缺的水资源。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
【注释】
①徐祖信:《河流污染治理技术与实践》,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3年,第57页。
②盛连喜主编:《环境生态学导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52页。
③任海,彭少磷编著:《恢复生态学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