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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的改革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最突出的特点。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网上贷款、查询等,原因有两点:一是方便,客户可以在互联网络上选择自己的商品、理财产品等,所有的买卖交易活动只需动动手指就可完成,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有很大的便捷性;二是省时,传统的金融模式要求客户必须在金融机构亲自排队办理业务,而互联网金融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然而这种便捷性是由于支付手段的变化所导致的,支付方式由过去固定支付变为移动支付,人们只要在有网络的地方随时可以进行交易、支付,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信息处理
信息处理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云的使用,海量数据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全面、更详细的信息,克服了传统金融的“二八定律”,提高风险评估能力,实现信息资源的对等。传统的客户信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另一部分来源于政府部门,信息的分离不利于对客户信息的综合审核。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信息处理最大的特点在于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运算、分析;此外,运用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方式拓宽数据信息来源的渠道,将客户个人的社会关系考虑在内,使得分析结果更科学、更可靠,降低了交易风险。
(三)资源配置
在金融业中,资金就是资源,资源配置就是如何实现资金的流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资源配置主要强调资金在互联网环境中未经过银行等中介机构直接由资金供应者流向借款人,期间只需要双方在互联网上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筛选、配对即可实现。如P2P网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桥梁,在没有中介机构的介入中,双方自行联系、自行交易,在短时间内解决了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提高了自己的使用效率。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的措施
(一)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作为最新兴起的金融模式,现有的监管体系不足以规范互联网金融法人交易行为。因此,必须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设置,强化互联网监督,以增强网络平台的安全性,保护交易双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首先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类业务范围,规范各个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部门的监督工作。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交易对象的复杂化,因此必须要加强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规范,运用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手段来加强网络平台的安全性。其次,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通过行业的自我监督与自我管制的手段,规范行业行为,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最后,加强国际合作,汲取国外优秀的监管手段。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复杂性,一旦有非法分子应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违法行为,将会对国家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要建立应对突况的预防机制,并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建设
目前,鉴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金融领域,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度不够,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完善的、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也面临着安全系数低、信息失真、信贷诈骗、非法集资等风险和挑战,如果不及时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进程,可能会使更多的用户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加速互联网金融的法制建设迫在眉睫。首要方面从互联网金融的最基础方面开始制定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范畴、经营业务和市场交易行为作出法律约束。其次,加强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建设即征信法律建设,由专门的金融机构负责用户信息的收集、更新、保护等,在建立完善征信体系的基础上保障用户信息,禁止用户信息的倒卖行为。此外,还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的法律约束,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准则,为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提供规范引导。
(三)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有助于增强对企业和个人、法人风险监控力度,有助于帮助金融企业防范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有助于金融行业及其他行业乃至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因此,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增强人们的征信意识。尽管诚信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人们对于征信、征信体系等的认识还比较浅薄,通过媒体宣传手段,强化人们对征信体系的认识。其次,完善信息系统。加强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行政部门的联系,建立起关于个人、企业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最后,加强对征信体系的监督。通过监督来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保证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维护信息安全。此外,加强征信法律建设、加强社会诚信文化建设等措施,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建设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的机会(opportunity)
政府支持、大数据、行业前景极其广大。2012年,奥巴马政府宣布投资2亿美元拉动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将“大数据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2013年,阿里巴巴的马云高呼,当我们还没搞清移动互联网的时候,大数据时代来了。根据麦肯锡报告显示大数据所形成的市场规模在51亿美元左右,而到2017年,此数据预计会上涨到530亿美元。在中国,世界第一的网民数量提供了大数据的基础。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更为深入的挖掘分析用户的行为习惯和偏好,从而找到更符合用户兴趣和习惯的产品和服务。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背后,两家中国互联网巨头-阿里和腾讯愿意投入24亿元通过打车软件来培养用户移动终端的支付习惯,其实也是看到了大数据时代背后巨大的商机和增长潜力。再比如淘宝最近联合万科推出的淘宝账单抵房款活动,从购房,贷款到分期付款全部都可以通过淘宝的平台来完成。这种对资源的整合是传统的金融做不到的。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推动了许多行业不断创新,进化,并形成新的商业文明生态圈。
三、互联网金融的威胁(threat)
政策风险和安全风险。虽然国家对非法集资有着明确的界定,但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一直都是在国家法律外缘打这球。这样既不利于整体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2013年,平均每天就有一家P2P网贷平台诞生,同时平均一个月也有20家P2P平台的倒闭。另外一个安全风险就在于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金融风险。这是从互联网金融诞生起就一直相伴而行的。之前余额宝的用户就曾出现过账户被盗资金不翼而飞的,也有不少P2P网站负责人卷款跑路的。另外还有个人信息安全及其容易在互联网上被泄露给第三方。
导致网络金融风险类型具有多样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包括来自网络技术安全和技术选择的技术风险以及网络金融业务自身存在的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控制主要依托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来实现,技术本身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成为制约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一旦存在风险隐患,容易受到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或者病毒破坏,互联网金融中的安全风险是一种系统性风险,其影响普及范围最广。同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网络技术标准尚未建立,在网络技术的选择上存在风险,如果投入运营当中的技术本身存在选择失误,将对整个网络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互联网金融的业务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与清算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这些风险在传统金融业务中也存在,但由于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等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延续融合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放大了网络金融业务风险。依托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技术开展的网络金融业务,涉及到的参与主体存在差异,且通过接入网络,任何人都有进入网络金融系统的可能性,存在着潜在的网络安全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外部效应的放大提高了网络金融风险识别与预警难度
不确定性程度高。金融系统自身具有公共品的外部性,而网络信息技术的引入使得网络金融的外部性比传统金融更为严重,这种外部性一方面能通过网络结构的放大降低网络金融的边际成本,使网络金融具有边际收益递增的效果,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使各个主体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一旦发生风险,风险也将通过网络平台而无限放大。网络的外部性使得网络金融风险的识别与预警难度加大,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程度高,业务链条较为复杂,虚拟化程度高,使得网络金融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扩散性。网络本身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对网络关键节点的依赖性较强,一旦关键网络节点发生风险,容易引发网络金融系统的崩溃。如以P2P网贷平台为核心的网络金融业务链条上,网络平台公司是整个业务链条的中心,一旦网络平台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信用危机等问题,将波及到整个借贷链条,投资人利益无法保障。网络金融风险的成因较为复杂,金融风险在何时、何地发生,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难以进行事前估计,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网络的虚拟化与快捷化使网络金融风险程度提高
波及范围更广,复杂性提高。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使网络金融的交易能够突破空间限制,成为一种全球性的金融活动,网络金融活动的运营依赖于远程通讯实现,网络金融活动的参与者不需要通过面对面的接触,这为识别参与者的真实身份与信用情况、分辨客户的善意等问题难以进行准备评估,使网络金融机构承担更大的信用风险。网络的快捷性对投资者而言,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资金满意的网络金融机构,并且随时可以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对网络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能够通过持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吸引更多的客户,强化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使得金融机构为了维持稳定的客户群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且客户的流动性增大将导致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的大幅度变化,这为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状况评估带来困难,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同时网络的实时结算要求金融机构保证足够的资金储备以应对客户的兑付,否则容易导致挤提风险,其扩散程度更广,危害更大。网络的虚拟化、快捷化和信息化等特性,使得网络金融风险具有特殊性,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提高了其复杂程度和监管难度。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的构建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金融监管要把握适度原则
我国网络金融处于初期快速发展阶段,对网络金融的监管要在兼顾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同时兼顾网络金融的创新发展。由于网络金融发展初期的监管相对滞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公司、传统金融机构及其他主体对于加入到网络金融行业具有较强的积极性,且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不断涌现,这对于激发参与主体的创新活力,通过市场机制营造竞争氛围,促进整个网络金融业态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网络金融的监管不能过于过度,否则容易扼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限制了参与主体的准入,不利于网络金融创新,限制网络金融行业的发展。这一时期的监管,要同时兼顾风险防范与创新发展,要把握好监管的“度”,监管的艺术在于既不限制市场的创造力,又能敏锐地嗅到新的市场风险而防患于未然。
(二)网络化和虚拟化特征使得监管内容具有复杂性
由于网络金融的虚拟易,网络金融机构主要通过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使得整个交易无凭证可查,监管当局难以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JRYJJ稽核审查。同时网络金融交易的电子记录可以随意进行修改,难以对交易真实性进行有效确认以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这些因素导致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网络金融业务无法核查,监管数据无法真实、准确反映金融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网络金融系统的安全性成为网络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由于网络化对于金融创新的影响较大,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花样繁多,主流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P2P贷款平台和网络信贷机构,网络金融模式的多样性也导致了监管内容具有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协同性
网络化促进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网络金融产品创新上也更加注重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融合,这就要求网络金融监管向着全面性的综合化监管转变。但由于当前我国仍采用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综合化的统一监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应在监管主体多元性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监管主体之间的协同性。此外,由于网络金融涉及到参与主体众多、金融领域和产品范围较为广泛,且是虚拟化的运营方式,难以由单一外部监管主体实现对某一网络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因此,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应调动网络金融运营机构的积极性,将其纳入到监管主体的范畴,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的重要内容,充分依赖金融企业和市场的自我管理与规范,构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监管体系。监管部门要承担起网络金融发展合作者、促进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息沟通、提供积极的服务,才能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其管理的职能。
(四)注重风险识别、防控与事后处理的全程监管
由于网络金融风险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网络金融风险一旦发生,通过网络的扩散效应,风险的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将难以预测,将会对整个经济社会体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网络金融监管不同于传统的监管,重在事后处罚,处罚本身不是监管的目的,对于网络金融监管来说,事前的风险识别、防控和监测更为重要。当然,监管部门不但要提高识别和发现金融风险的能力,还应当提高金融风险处置能力和风险发生后的救济能力,使网络金融监管目的、监管手段、监管效果相互一致,最终实现维护金融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金融创新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
(五)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向自由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不断普及,金融产品的延伸、金融服务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种新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建立,使网络金融业务将不断向着综合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且跨国化的网络金融交易规模也将不断扩大,这将导致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传统金融监管中的分业经营模式和防止金融垄断的监管政策将会被网络化背景下的开放、融合、自由的综合化监管模式所替代。另一方面,随着网络化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深化,互联网将极大地缩短空间距离,使得跨国的网络金融交易成为可能,且交易量将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种背景下,跨国的全球范围网络金融监管的合作与联动成为必要,监管政策的制定上要兼顾不同国家和地区政策的一致性与协调性,构建跨区域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六)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和政策体系
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制度环境,要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网络金融法律和措施并确保其能够有效实施。其一,建立严格市场准入机制,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且具有强外部性,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均有严格控制,由于网络金融的业务手段、运行方式的扩展,使得网络金融的市场准入问题应更加严格,否则,容易引发网络金融风险。其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对网络金融业态的发展和监管造成困难。构建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为金融体系创新以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其三,积极完善关于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为了使网络金融迅速顺利发展,必须加快关于网络金融的法律制度建设,有利于使当地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得到一个被法律有效保护的发展空间。其四,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促使网络金融正常运作。相关经验表明,仅仅依靠法律和法规难以有效地对网络金融进行监管。因为网络金融是虚拟的金融活动,这使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如现场稽核的方式不再适用,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监管的难度。因此,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是维护金融秩序的好方法。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组织已改变传统记账方式包括传统会计电算化处理方式,交易信息录入和传输、会计凭证及档案的产生和保管、会计操作流程和处理方法依托专业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高度自动化、标准化处理,大都由所反映的业务联动或触发,减少了人为干预。业务规则和会计政策与系统设置高度结合,并须遵循相关的外部监管要求,可以随时根据需要生成会计报表和业务数据,满足内外部使用和监督管理要求,从而提高财务会计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工作的质量。
(二)对财务会计环境的影响
现代金融服务业与市场各方的交易活动和互相渗透随着资金流、信息流以及物流等项目的流动日益频繁和加深,财务会计与业务经营的关系已无法固守事后反映的传统模式。依靠和适应网络经济、紧随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颠覆性改造财务会计管理和作业流程,在监管许可范围内改革内控管理措施,实施从上到下不同层次的管理结构,以此保证企业的竞争力。如对于银行来说,客户资金转账业务以往须由客户前往网点柜面填写支付凭据经银行审核通过后由经办、复核甚至主管授权后才能操作完成,耗时耗力还可能存在客户身份存疑、支付凭据造假等风险隐患。而互联网技术可以由客户签约网上银行后足不出户自行开展资金转账活动,客户某种程度上“参与”了银行内部财会业务,大大提高了资金效率和客户体验。发展势头猛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等则完全借助互联网技术提供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务,给传统金融机构和业务带来极大的挑战。这种行业格局的变化和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得财务会计必须适应形势改革数据获取和使用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数据质量和安全性,同时也因财务会计等内部数据和交易的开放性、及时性为企业赢得更多发展的机会。
(三)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影响
传统按月、季、年度编制财务报告带有内部规范和行业准则的色彩。在网络经济时代下,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不仅是满足会计规范,而是企业的展示形象和社会责任的行为。通过互联网技术,企业可以及时根据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优化信息服务手段和内容,为会计信息需求者提供不同类型的决策方案以及相关的财务报告。如一级法人商业银行对辖属内部层级和机构的绩效考核不仅仅依靠经营单元的会计报表,还需通过具体交易提取的内部往来流水、报表收支和利润等进行调整、细分后形成更为合理的“管理驾驶舱”报表。对外部披露,则更需配套提供非表内信息便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客观了解银行业务状况全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扩展性成为基本要求。
二、金融会计适应金融互联网发展的有效对策
(一)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水平
会计人员拥有会计从业资格和财务软件操作技能是当前工作基本要求,但网络经济时代下业务创新、管理创新、流程创新和监管升级对会计人员的学习能力和应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企业会计准则每年都有更新,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内部流程和系统功能不断优化,监管措施逐步跟进,虽然会计核算主要依托系统完成,但系统交易逻辑设计、会计要素管理如科目设置和凭证优化等还是需要会计人员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甚至技术缺陷导致的错账、缺陷等必须依靠会计人员参与解决。因此,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综合能力培养,及时掌握新兴业务规则和技术开发需求,配套会计核算规则和操作流程,同时了解内部信息使用需求和经营模式,避免囿于既定“规定”,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体现财务会计的先进性。
(二)加强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意识
互联网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助力发展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如内部信息泄露、系统资源和性能限制、计算机病毒以及内部人员道德等风险。特别是金融机构案防内控始终需要保持高压态势,会计操作风险往往是重中之重。安全运营,合规操作是财务会计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须建立完善章证、现金、重要物品、自助设备、网络安全等资产安全措施,同时也完善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风险管理,加强培训、检查、监督、问责全流程控制,针对互联网的风险特点从系统防控和操作权限等方面减少风险隐患。
(三)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与网络经济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已有一定的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对互联网在金融活动的应用是极大的触动。对于金融机构,会计信息主要是反映与客户相关的交易往来,互联网金融势必导致海量电子数据的发生、使用和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印鉴签名、会计档案等管理模式的更新和完善是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课题,关系到财务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及对外维护权益、主张权利的有效保障。目前在金融业相应制度完善多数还在探索和试行中,如央行推广使用电子商业汇票、部分银行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在线查询流程等,但纸质商票、实物档案仍并行,从法规到内部制度的建设都尚有更多的路要走,而互联网技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和应用将促使这个进程必须加快。
(四)会计核算流程的重建市场经济和网络经济的作用
促使金融机构必须以客户需求和企业战略目标为核心,以信息科技为依托重塑内部管理和作业流程,包括财务会计板块。财会人员首先要有创新理念,掌握新兴技能,与企业各条线配合优化业务流程,将会计核算流程“嵌入”交易过程,减少交易信息的重复录入以及后续的人为核对环节。因此,财会人员应接受业务信息本身就是财务数据的来源之一,业务交易与核算规则的有机组合即形成有效的账务信息的观念。互联网技术提供了这种前提,但是又要求财会人员严密设计系统内的核算规则确保符合会计核算规范,并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交易信息被篡改或不真实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发生。财会工作人员从传统的凭证制作、登记账簿、编制报表等工作内容转移至设计和完善系统内会计处理规则、监控系统交易和数据、分析财务数据,为决策者提供管理支持,财会工作的效率和档次也将大大提升。
二、互联网金融在企业资金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在企业资金结算管理中的应用模式———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
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传递支付指令,完成从用户到商户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结算、查询统计等一系列过程。从事第三方支付的非银行机构一般称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交易中重要的支付手段。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第三方支付属于其中的网络支付,因此,本文所称的第三方支付为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不断增大,支付结算业务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目前我国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支付宝、财富通、快钱、汇付天下、YEEPAY、贝宝、网银在线、环迅IPS、首信易、云网、银联支付等,其中支付宝市场交易份额最大,占据市场份额的近50%。随着阿里巴巴在美国申请上市,旗下业务的惊人数据亦浮出水面,其集团关联公司支付宝于2014财年总支付金额达6230亿美元(约38720亿元人民币),平均每日支付额达106亿元人民币。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速了金融“脱媒”,动摇了传统商业银行在企业资金支付结算中的主导地位,在新型电子商务资金结算领域,商业银行资金支付结算中间业务受到替代,甚至被边缘化。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具有以下优势:
(1)降低企业财务费用。相对银行资金结算方式,通过支付平台与客户进行资金结算成本更低。
(2)保障交易各方的利益。支付平台可以规避企业无法收到客户货款的风险以及客户无法收到企业货物的风险,增强了交易双方的互信。
(3)使用方便高效。支付平台操作简便、界面友好,支付结算迅速高效,同平台的资金支付结算瞬间完成。支付平台同时还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工具,尤其为无法与银行网关建立接口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支付平台。
(4)满足个性需求。企业可根据其市场竞争与商业模式创新的个性需求,定制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个性化支付结算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在企业筹资管理中的应用模式———P2P网络借贷筹资平台
P2P(Peer-to-Peerlending)网络借贷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点对点信贷服务,是一种不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而通过网站平成的信用借贷的筹资形式,是传统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一种金融创新服务。P2P平台为企业提供了获得借款筹资的新渠道,为拥有可借出资金的投资人提供了潜在的投资机会。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在线借贷网站Zopa在英国出现,到2013年已有85万注册会员,累计贷款金额2.8亿英镑。2006年成立的美国Prosper公司,到2013年已有143万注册会员,促成了4.5亿美元的会员间贷款。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在线借贷网站“拍拍贷”于上海成立。P2P在线借贷平台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在我国缺乏相应部门的监管以及具体法律法规的规范,门槛相对偏低,各式各样的P2P在线借贷平台数量增长很快。截至2013年底,我国P2P在线平台已经超过1000家,活跃的平台有200家左右,全年累计贷款额1058亿元,已经初具规模。世界金融危机后,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急剧恶化,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网络借贷本身就是在这种环境下,为应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产生的创新融资模式。网络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具有独特的优势:
(1)拓宽融资渠道。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以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为主,随着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逐渐增大,传统的融资渠道无法满足其融资需要,P2P网络借贷的出现为中小企业增加了新的融资渠道。
(2)降低融资门槛。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自身放贷风险,对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企业信用等方面设定了较高的融资门槛。而P2P网络借贷模式下,中小企业只要提供平台要求的信息和资料,通过审核后,便可在平台发放借款标的,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
(3)提高融资速度。传统融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需要中小企业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通过对中小企业信息进行层层审核,以达到评估中小企业偿债能力的目的,延长了中小企业融资时间。相比金融机构的审核,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核更加简单、快捷。
(三)互联网金融在企业投资管理中的应用模式———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以传统的金融理财为基础,借助互联网的形式来实现理财收益的一种投资理财活动。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理财主要是借助第三方支付机构或电商平台等来实现的,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主要有阿里巴巴“余额宝”、百度“百赚”、腾讯“理财通”、苏宁“零钱宝”、天天“活期宝”等20余种,这种集闲散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激起了各路零散资金进行理财的热情。根据天弘基金方面披露的数据,截至2014年3季度末,余额宝规模达5349亿元,用户数增至1.49亿人,单季度增加2500万户,增幅20%。企业可以按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结合的资金配置原则,灵活运用闲置资金投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收益率,降低资金持有成本和机会成本。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优势是:
(1)程序简单,没有投资门槛。像余额宝这样的由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支付一起助推的理财产品,还支持随时消费支付和转账,极大地便利了投资者,投资者更愿意把手头上的零散资金投入余额宝。
(2)高流动性与收益性。大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期限灵活、变现能力强,且能给予客户相当于活期存款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利息收益,甚至给予保本承诺,客户几乎没有理由拒绝这一产品。
(3)理财费用极低,几乎没有结算费用。互联网金融理财在某种程度上避开了银行繁琐的结算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结算的费用,而且当天结算,流动性好,信息公开及时。
(4)参与主体多元化。互联网金融理财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或电商平台与金融理财企业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平台企业、客户均可参与,丰富了金融理财市场的主体。
三、互联网金融时代企业资金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科技迅猛发展,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移动互联技术、社交网络等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和动力,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进入加速发展阶段,网络支付方式更加高效便捷,互联网金融产品持续创新。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企业传统的资金管理模式,实现了资金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和高效,解决了资金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节约了企业资金交易成本,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服务更加贴近各类实体企业的差异化资金管理需求。互联网金融将对企业资金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资金管理面临着转型升级的机遇与挑战。
(一)促进企业业务、财务管理一体化
从企业内部来看,互联网技术可使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实现无缝隙、无隔阂、无边界对接,企业管理可以做到全时空、全方位。从企业外部来看,市场竞争瞬息万变,业务、财务不可分割,业务对财务的需求无时无刻,如果仍按传统管理习惯,职能分工、分口把关、按序会签,企业反应迟缓,必然失去市场机遇,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实现业务、财务管理的一体化,应该在流程再造中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一体化整合,同时还要实现各职能部门行为的一体化整合。
(二)促进企业资金管理由职能管理向集成管理转变
大多数企业的财会人员至今仍埋头于日常事务工作,无暇顾及企业经营,仍停留在单维度思考的职能管理水平上。互联网技术发展以来,社交网、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搜索引擎、多网合一、大数据管理等新兴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飞速发展,完全改变了传统的信息归集、传播与加工利用的方式。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必将对企业资金管理的思维、理念、手段、模式等产生重大影响,促进企业资金管理由职能管理向集成管理转变。
(三)推动企业资金管理模式创新
在互联网经济中,资金管理不仅是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的资金结算、资金融通、资金投放方式,更应该是与互联网机构合作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理财”,从而实现企业资金的“即时管理”、“在线管理”、“移动管理”,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和投资收益,降低企业综合资金成本。在资金管理组织方面除必要的层级与职能科室外,应适应网络市场多变与快变的特性,探索资金管理项目化、资金管理平台网络化、资金管理岗位扁平化,尝试资金项目经理制。
(四)促进企业加强资金风险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企业资金管理面临的挑战主要有:
(1)支付风险。在传统支付领域,支付结算的法规、流程明确,企业只需按照开户银行规定的流程操作即可,支付结算较安全。在移动支付领域,由于运营商的介入,第三方支付必须要与运营商、设备供应商建立起紧密联系与合作,支付结算法规、流程差异较大,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实力、技术实力、公关实力对支付安全的保证至关重要。
(2)流动性风险。企业投资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可能出现扎堆赎回基金的风险,如余额宝有着随时支付和消费的便捷优势,在遇到节假日或者网购促销等日期,可能会有大量的基金用于消费而被赎回,在这种情况下,资金管理风险较传统方式增大,一旦出现投资者集中赎回资金的状况,将会引发基金公司危机甚至破产。
(3)法律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无监管机构监管的状态,互联网金融环境较为复杂。一方面,部分互联网支付平台在未获得基金销售牌照或者超出牌照范围的情况下,利用旗下的支付渠道与基金公司合作,借道从事基金购买和销售等活动,这种打“政策球”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给投资人资金安全带来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的方式有冲突,互联网金融筹资模式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主管机构的三无状态,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评级机制,导致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在我国面临较大的法律障碍。
一、银行基金营销的困境分析
首先,产品种类单一。虽然现有基金数量很多,按投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指数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保本型基金几类,但同质化严重。但客户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据调查显示,52%的基金投资者是希望长期持有达到财富增值,21%的投资者把基金作为家庭资产投资的一种配置,11%的投资者选择对教育、养老等问题进行中长期的投资,还有4%的投资者选择快进快出,希望短期快速增值。所以大众化的产品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了。其次,销售渠道有限。目前基金的销售主要是银行渠道和证券公司渠道。证监会五条产品审批通道开放,审批的速度已经加快,各家金融机构都不断地有很多新的基金上市。在资金高速流转的今天,银行基金销售就像高速公路,上了路以后如果塞就慢一点,如果不塞就快一点。但银行的接单能力有限,极易阻塞销售渠道,出现基金份额硬性摊派的现象。目前银行基金销售主要通过银行柜台和网上银行办理,但是银行柜台的服务人员有效,网上银行的安全性也有待提高。第三,服务质量较低。顾客是上帝,银行作为服务部门,服务人员专业素质高低、工作积极性等会直接影响到服务态度,进而影响服务质量。但目前银行的服务态度饱受逅病,尤其是几大国有银行,服务人员态度傲慢、上班时间聊天干别的、业务处理效率低下等现象比较常见,这是长期垄断体制下养成的散漫工作作风。银行的业务也很多,基金销售可能并不是重点工作,所以缺乏专业化的销售团队,很多销售人员对基金的专业知识不过关,也没有很好的学习过营销学。
二、银行基金营销的策略研究
差异化的产品策略。为满足不同人群的多样化需求,要加大对投资者需求的研究力度,组建由市场销售人员、研究人员等组成的联合产品开发小组,整合市场部门、研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力量,为客户打造精细化、定制化的产品。可着重打造成长基金、平衡基金、收入基金、指数基金、债券基金。应该充分依托电子平台,构建基金管理数据库,从不同层次将现有基金分解为若干模块,必要时可从数据库中调取适合的模块进行组合创新,实现新老产品衔接,最大化创新效益。多元化的渠道策略。从银行自身出发,要扩展销售渠道,目前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互联网完成理财,所以要重点打造网上银行,及时更新基金数据,还要有相关的理财知识,经济形势分析等,最好能有人工客服在线咨询。另外要加强与优秀基金公司的合作,基金代销也可拓展到一些品牌电商,实现强强联合,如加入淘宝网双11理财分会场,在一些可靠的大型网站上设置购买入口。第三也要加大新产品宣传力度,丰富促销活动,形成品牌效应,调动客户购买积极性。全方位的服务策略。首先应该确定银行的服务水平目标,规定服务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和道德、行为规范,使服务人员章可循,让所有员工认同银行优质服务理念。还要加强员工的专业技能培训,打造优质的基金营销团队,把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作为基金业务持证上岗的必要条件。并且服务应该是全方位的,不能说卖完了基金就万事大吉了,销售之后也要跟踪服务,定期联络,对产品的反馈和建议,对客户投资需求的变化要及时跟进,做好沟通。
作者:孙京桃 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前进大街支行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
当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在遵守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原则的过程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不能履行合同将可能给各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称之为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强调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所签署的各类合同、承诺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能力。法律风险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合约不能受到法律应予的保护而无法履行或金融合约条款不周密存在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使创新金融交易的合法性难以保证,交易一方或双方可能因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遭受损失的法律风险;各种违法及不道德行为给互联网金融安全构成威胁带来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客户隐私权及各权益被侵害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境外业务中的法律冲突风险;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清算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和结算时,因参与者的支付能力或业务处理等问题造成不能按合同结算所形成的风险称为清算风险。具体包括参与者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业务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指参与者不能支付而造成无法按合同进行结算;流动性风险和业务风险是指因业务失误造成无法按合同期限进行结算,参与者必须要筹措资金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金额大所以当利率、汇率、信用、技术、流动性等波动过大时,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股本不足以抵偿一种或几种风险引起的损失时,就必然产生清算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成因
(一)担保体系不完善
担保体系不完善是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主要成因之一。由“余额宝”、“百度百赚”等产品引领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具有在短期内快速吸取大额资金的特征。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购买门槛低,交易程序简便,交易费用低,发行平台受众基础好,这些产品在营销与发行上更容易与目标及潜在目标客户群体形成对接,快速构筑起信息循环平台,因而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能够牵制大额资金,如余额宝的资金规模一度飙升至5700亿元。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方则不具备如传统商业银行一般的流动性风险敞口管理与刚性兑付能力,难以为规模如此庞大的资金链条匹配相应的担保体系。除产品设计与发行方外,政府、金融机构、个人、现有担保机构均难以为其提供与之相契合的担保保障体系,使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之中。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在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上,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加之大额资金的杠杆效应,内控机制不健全将引致较大的信用风险。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多将吸取的大额资金投资于货币型基金,其本质为理财产品,却具有刚性兑付特征,在实际操作中,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普遍具有以新还旧的资金链模式。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机构在不具备体系化、战略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条件下,大量进行此类操作,很容易造成类似“资产池”效应的信用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为体系化的金融服务行为,而并非其所依托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资源。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内核为信用风险定价,而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虚拟性特质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风险,致使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暴露在更大的风险敞口中。P2P和众筹项目是两类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虽然此类产品可依托互联网资源整合平台快速对接参与主体,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但受制于受众群体专业知识和项目考核虚拟化瓶颈,此类产品的债权主体很难通过传统的尽职调查、项目考察等方式综合研判项目价值,进一步拉伸了信息缺口,致使产品信用风险大幅提升。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基本策略
(一)强化外部监管
强化外部监管是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策略之一。针对互联网金融体系特点,以更加宏观的视角设计顶层监管机制,将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更强的制度保障,引导其形成体系化、规范化的担保与风险预警、管理机制,从整体上规范资金链运转,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产品信用风险。
(二)健全内控机制
健全内控机制可从内部形成支撑优势,从而完善产品现金流链条,使信用风险更加可控。在实践中,应引导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完善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在有效对接受众群体的基础上,强化产品现金流循环设计,做好资金流动性管理。此外,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应为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建立内部管控机制,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合理匹配现金流预期,规范项目选择,避免大规模资金缺口的产生,从产品层面管控信用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及其特殊性互联网金融活动表现为货币和数字化信息在网络间的传达与调拨,交易双方互不明确,交易过程透明度低,这种依附于高科技和虚拟性的特性,对金融风险具有放大效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具有金融属性,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活动面临信用、市场、流动性、操作性、声誉等一切常规金融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载体是互联网,互联网本身附有的虚拟性、技术性以及创新性特点会给互联网金融附加很多系统性的隐性风险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强烈竞争态势下,互联网金融也频繁发生风险案件,显性风险突出。例如,银行网站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P2P网络借贷行业早期由于基本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而多次发生“跑路”事件,以及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等情况。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的行业交叉属性,目前对其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和可完全适用的法律约束,其发展还蕴藏着“隐性”风险。例如,由于监管的欠缺,不乏有企业打制度的“球”,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进行网络洗钱,违规经营发行理财产品,暗箱操作线下业务等,不断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风险底线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全面结合和创新的产物,其风险产生的主要来源有:
(1)对信息技术装备的依赖,即互联网金融的一切活动都依托于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装备,一旦技术出现问题,风险难以控制;
(2)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即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支付结算等都在虚拟的电子信息中进行,交易者身份认证难以确认,容易导致信用风险;
(3)金融的跨界经营,如金融“触电”、电商“淘金”等的发展使得金融的跨界经营已成趋势,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
(4)法律与监管的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为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单纯的行业自律会积累大量隐性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类别及特点
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一切依托互联网展开的金融活动,包括了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实体机构、平台中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从商业模式的角度大致可分为六类。综合而言,互联网与不同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所形成的各种模式类别,不仅传承了互联网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渠道多元化、用户行为价值化等优点,同时也更加创新性地细化了我国金融市场业务,有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普惠发展”。但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环境下,各种模式类别发展的多元性也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在我国更具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结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源和商业模式特点,与我国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风险类别中。
(一)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很强,互联网技术性风险会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例如,由于网络及计算机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的停机、堵塞、出错及故障等,以通过病毒、黑客等人为破坏手段构成的网络软硬件瘫痪、信息泄露、被篡改等,都有可能导致资金的截留或被盗。同时,互联网支付密钥的技术管理以及TCP/IP协议的安全性,对承担金融活动中资金主体的资金安全性来说也面临考验。因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交易信息完全通过网络传输,在这过程中存在非法盗取、篡改以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据《2012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钓鱼网站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到4.56亿人次。此外,在技术支撑上,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通过购买外部技术支撑来解决内部技术和管理问题,而在互联网技术设备上我国又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国外进口的互联网软硬件设施对我国的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存在的隐患也不得忽视。
(二)虚拟性风险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给社交活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信息分享平台,但其“虚拟性”特点也给海量交易者身份、传递信息的真伪判断带来明显弊端,容易引发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在虚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服务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客户大都会根据行业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购买价格,可能会出现“低质量”金融服务机构驱逐“高质量”金融服务机构的现象;同时,在实际业务中客户可能会利用自身信息的隐蔽性,做出像网络洗钱、网络欺诈等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金融活动中很多承担着资金周转功能,如第三方支付、电商系金融等,相比传统金融的线下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虚拟性”特点,很难对在资金周转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实施有效的担保和监管,信用风险指数加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或引发支付风险。
(三)操作性风险相对传统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大数据的经营、操作主体的变换、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操作流程设计对网络系统的依赖,以及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方面。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对数据的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由于平台数据获取主要是基于业务的交易数据,形成维度单一,再加上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风险控制在操作中存在风险“有偏”隐患;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操作主体大都是客户在自有计算机上实现,如不熟悉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互联网交易系统的设计缺陷、安全性以及运行的稳定性等,也可能引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可能会存在由于没有树立良好的信誉而导致的各项业务不能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有序展开而面临风险;互联网由于时效性和快捷性特点,往往一步小小的操作过失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如金融机构的“乌龙指”事件),而且互联网通过媒介对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操作风险会很快进而导致声誉风险。
(四)法律法规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体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冲突造成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猛,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需求。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律的运用风险,即现有法律运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难以适用,容易导致交易主体之间的责、权、利边界不明确,一方面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对某些金融行为(如虚拟货币)本身的违法与不违法难以界定;二是新法律空白风险,即新法律空白可能造成的“搭便车”风险集聚,而互联网金融由于本身涉及领域的交叉属性,使得其立法过程很复杂,难度超过传统金融,如实名制和客户隐私保护两难问题的解决等,更加剧了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
(五)监管覆盖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大都存在跨界经营,如电商系金融领域,这对我国传统金融的分业经营界限及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除了金融机构的信息化金融受原监管机构约束外,仅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受央行支付结算司监管并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约束。而像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虽然2014年上半年已被分类归口于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但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任重道远,短期内监管的灰色地带仍会存在。其次,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自身的行业交叉属性,与传统金融相比风险诱发的因素多样化,加上其虚拟性、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导致监管的全面跟踪难以识别,这也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再次,在全球化背景下,频繁的互联网金融跨国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这种趋势对单独的国内监管也提出了挑战。
四、互联网金融特殊性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策略
(一)从互联网技术层面构筑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安全体系是电子金融与电子商务活动安全的基础,技术层面的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包括:操作系统安全稳定、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入侵检测技术以及金融信息、数据的安全防范技术等。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构筑,首先需在硬件方面保障互联网运行的安全环境,应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研发投入,增强互联网系统的抵御和防攻击能力。同时,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体系的信息安全上,应加强基本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标准与协议三大层次的技术支撑,这是网络金融和商务活动的支付体系和各种业务应用系统的发展基础。
(二)从金融属性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是金融属性,在业务层面,不论是有金融牌照的企业还是其他形式的网络借贷公司,都应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充分认识金融信息化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审慎管理信用、流动性等其他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交叉性和金融属性,其风险管控不仅需要建立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管理、预警的机制,还要在严格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对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管理、资金流动性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制度。如,对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应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两个层面进行标准化管理;对P2P模式中存在的“多对多”、“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风险隐患应尽早进行规范;对互联网借贷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无抵押品问题带来的风险隐患应设计出相应制度等。
(三)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立法力度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法规建设,采取的方式是对仍然适用的法律继续沿用,对不适用的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制定相关新法规以补充覆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欧美逐步建立起了涵盖交易规则、交易保护、制度标准等内容的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借鉴国外经验,可以从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等;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如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如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法规等。
二、金融业分工体系演变对反洗钱监管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金融业逐步形成了新的分工体系,其主要特征是:在全球范围,资金需求方和提供方直接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金融业新的分工。这种新的分工体系对传统的反洗钱监管提出了诸多挑战:对传统反洗钱义务主体安排的挑战。传统的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共性是涉及客户的资金交易。但随着传统的作为资金中介的金融业逐渐消亡,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各类信息中介、信用评价中介等。这些中介往往不涉及资金交易,这就对传统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安排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对反洗钱跨国监管合作有效性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生活突破国与国的界限,全球互联网货币形成,资金交易随之轻易跨越国界,跨境支付及交易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空前加大。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国家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督执法工作衔接上的不足,或者利用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体系的点对点的匿名交易,脱离不同国家的反洗钱监管,对反洗钱跨国监管合作提出了极高的挑战。对匿名交易技术开展反洗钱监管的挑战。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的隐匿交易IP地址、来源的新技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新兴支付手段一旦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会给相关部门执法带来极大难度。例如,比特币支付中的Tumbler技术,可割裂交易与特定虚拟货币地址的联系,达到混淆来源的目的;又如TOR(TheOnionRouter)技术,可以隐匿真正的IP地址。这些技术的发展要求必须对匿名交易技术予以监管和引导。
三、完善和改进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
加强法人监管。进一步加大法人监管的力度,根据法人监管的要求来灵活分配监管资源,应对金融机构组织机构扁平化。推动金融机构以互联网方式改造传统的反洗钱做法,如可疑交易监测集中进行、客户信息在机构范围内共享、加强监测系统建设等。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完善事后监管。建立针对具体业务、产品的洗钱/恐怖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要求金融机构及时报送产品销售情况、风险演变情况,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及时修补案件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加强监管技术的开发和投入。研究和制定反洗钱技术标准(如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系统等),探索对反洗钱信息系统开展检查和监管的有效方法。研究利用计算机技术和大数据开展检查和监管的思路,开发相关软件,提升监管效率。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反洗钱规则研究和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客户身份识别规则。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防范利用传统银行与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客户身份识别规则不同所带来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研究和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规则。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结合防范欺诈及相关犯罪,利用风险提示,建立适应互联网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标准。研究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报送时限、处理要求,提高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充分发挥可疑交易报告的作用。研究和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规则。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根据执法部门实践所提出的要求,充分考虑客户信息泄密风险与客户匿名交易风险,推进生物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明确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要求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要求。
(一)监管制度体系空白
从备案登记、监管政策和警戒惩处三方面看,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基本空白。以P2P行业为例,首先,监管部门中只有通信部和工商管理部对设立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但没有定期审查制度,实际经营与登记情况相悖。其次,针对P2P平台“倒闭潮”现象的“十条监管原则”至今没有相应实施细则,且对虚假合同、虚假交易、甚至洗钱和腐败等其他风险并未涉及,也未提出将P2P平台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的要求。再次,目前只有涉及刑法第192条、第199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的案件可通过公安和检查院立案惩处,其他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仍处于“真空”状态,监管成本高、覆盖面小,各类套利行为滋生,亟需金融监管部门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范畴。
(二)治理结构不合理
互联网金融企业性质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为财务困境企业的主要载体。统计显示,2013年风险已暴露的70家P2P平台全部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结合无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但股东人数受《公司法》严格限制,治理结构多表现为大股东完全控制经营权和财务权,即“一股独大”的典型权力架构。实证调查显示,46家接受调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32家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占总数的69.6%;全由大股东担任董事的公司有46家,占总数的100%(乔宝杰,2011)。这种治理结构的主要弊端是缺少内部监督机制,易导致决策失误和逃避责任。
(三)产品服务结构单一
从集中度、期限结构和非常规产品份额三个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单一业态下的产品结构单一。首先,个人小额信贷产品比重过高。2013年个人小额信贷业务占P2P平台总业务量的80%以上(商业银行同期个人贷款业务总占业务量20%~30%)。集中度过高使得平台无法通过产品结构调整途径分散风险。其次,短期和超短期产品比重过高。2014年1~11月P2P平台平均借款期限为5.85个月,其中有10个月份平均期限低于6个月(详见图3)。产品期限越短,期限调整幅度越大,到期兑付压力就越大,财务困境发生概率越高。第三,非常规金融产品比重过高。P2P平台推出的“秒标”“天标”和“净值标”等非常规产品缺乏实际价值,加大了运营商挪用资金的风险。(四)定价机制不完善非理性、不受控的定价模式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重要特征。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中介,本应仅供撮合平台和交易信息,但部分机构为谋取利差,对借贷方隐瞒信息以干涉定价,实质承担了信用中介的角色。为吸引投资者,风险暴露的问题平台最高收益率甚至达50%以上(同期正常P2P平台利率20%~30%),远高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监管“红线”。短期或超短期异常高的收益率往往说明平台急于在短期内弥补资金缺口,逾期风险与自融资金链断裂风险较高,较可能陷入财务困境。
(四)信息披露机制缺失
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未建立定期披露机制,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还可能诱发“挤兑”风险。以P2P行业为例,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网络平台或没有披露逾期率、坏账率和不良贷款率等指标和重大风险事项,或披露的统计口径不一,无法进行比较、判断和决策。以逾期率为例,各P2P平台对逾期的界定标准、公布时间和数据定义并不一致,“拍拍贷”在逾期90天后公布数据,其他P2P机构则界定为坏账;“拍拍贷”将逾期计入借款年份,而不是逾期发生当期,可能导致少报或漏报逾期数据。
(五)风控机制不健全
互联网金融风险保障有多种模式,各类模式发生财务困境的风险不同。P2P平台风控机制主要分三类模式:一是风险保障金模式,类似于商业银行风险拨备金,是从本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以违约赔付。在不滥用或不挪用的前提下,风险保障金模式有助于防范风险。二是平台担保模式,即以平台自有资金承诺对违约损失进行本息赔付。此类模式的经营、财务和法律风险水平都较高,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暴露可能性更高。三是第三方担保模式,即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对第三方担保机构资质、资金杠杆及关联关系等方面要求较高,若担保机构先暴露风险,投资者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二、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预警模型
(一)研究方法
财务困境预警模型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Beaver(1966)将财务困境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现金流量、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率等财务指标均值与非财务困境公司的同期指标均值进行方差比较。Altman(1968)提出多元线性判别法(简称Z-score模型)。Ohlson(1980)运用Logistic回归进行财务困境预测,此类研究方法对于变量分布没有严格要求,适用范围广,运用简单方便,预测效果较好。国内学者亦对此进行大量的探索研究。吴世农和卢贤义(2001)以我国上市公司为样本,以Fisher线性判定分析、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三种方法,建立企业破产预测模型,发现对于同一信息集,Logistic回归模型预测的误判率最低。基于以往实证研究的效率比较,本文应用Logistic回归分析对已暴露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企业———P2P网贷平台构建财务困境预警模型。
(二)模型构建
假设因变量为“是否发生财务困境”服从二项分布,取值为0或1,0代表不发生,1代表发生。假设X1为第i财务困境公司的第i个预测变量。根据以上原因分析,“企业性质”X1、“3个月年化收益率”X2和“风控保障模式”X3是可量化的预测指标。其中,“企业性质”“风控保障模式”是分类变量。“企业性质”取值为1~3,1代表合伙企业,2代表有限责任公司,3代表股份有限公司。“风控保障模式”取值为1~4,1代表风险保障金,2代表平台担保,3代表第三方担保,4代表无担保。
(三)样本选择
本文将研究对象定为2014年出现重大坏账、提现困难、高管失联和破产四种财务困境情形的P2P网贷平台和正常经营P2P网贷平台,以此标准选取样本。首先,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的财务指标具有较大差异,如果不进行划分,会降低预警模型实用性。目前风险暴露最多、最严峻的为P2P网贷,其他业态问题数量较少。其次,考虑到样本容量,截至2014年10月末,新增P2P网贷平台811家,新增问题网贷平台110家,本文选取20家陷入财务困境的P2P平台与20家正常经营P2P平台作为样本,样本总量达到40家,问题平台抽样率达到18.18%。再次,在组内分布方面,样本尽量选取投资人规模、交易金额较相近的平台,以控制和减少规模因素可能带来的模型偏差。
(四)实证结果
利用Logistic回归分析参数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自变量“3个月收益率”的回归系数为53.87,P值为0.029,说明在5%置信水平短期收益与财务困境发生概率正相关,短期收益越高,财务困境发生的概率越高。自变量“企业性质(2)by风控保障方式(2)”的回归系数为4.992,P值为0.079,说明在10%置信水平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且风控保障方式为平台担保时,财务困境发生概率较高。其他变量回归系数对应P值都超过10%,说明与财务困境发生概率的相关性不显著。由此得到如下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预测概率模型:模型系数混合检验Chi-square值为40.15,自由度为5,P值小于5%,说明5%置信水平系数综合性检验结果显著。Hosmer-Lemeshow检验的Chi-square值1.95<14.07(5%置信水平自由度7Chi-square临界值),Chi-square值低于临界值时该检验通过。据此,在5%置信水平上,上述模型的整体拟合效果较好。
(五)模型预测检验
根据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预警模型,如果计算出的概率<0.5,则预测该企业正常经营;如果计算出的概率>0.5,则预测该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将样本数据代入计算,可得到以下预测检验结果:灵敏度是观测值为1且预测值也为1的概率,特异度是观测值为0且预测结果也为0的概率,漏诊率是观测值为1且预测值为0的概率,误诊率是观测值为0且预测值为1的概率。总体预测准确率为结果正确的比率。由表2可见模型的灵敏度为90%,特异度为90%,漏诊率为10%,误诊率为10%,总体预测准确率为90%,说明模型整体预测的效果较好。
(六)模型实际应用
根据上述模型,通过企业性质、风险保障方式和短期收益三项指标可以预测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的概率并进行预警,可运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当模型预测值高于0.5时,加强对其资金收益率和交易规模的监测,排查分析其大额资金动向,采取必要保全措施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还可用于投资决策:如果预测值高于0.5,即便收益率高,投资者也应谨慎进入。本文模型以2014年P2P平台相关数据为基础,系数估值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可能有所偏差,但变量之间强相关性是确定的。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
(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已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和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银监会牵头承担P2P监管研究工作。应对当前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问题,需要尽快建立监管制度框架,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加快《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赋予各方合法权利和义务;构建“一行三会”为主,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参与的联席协调机制,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制定限制沉淀资金及自融行为的管理办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维护公正市场秩序。
(二)根据企业性质设置差异化准入门槛
针对有限责任制“一股独大”的治理问题,要提高此类企业的准入门槛,如要求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超过1000万元,公司自有资金占总资产8%以上,严禁采用平台担保模式。无限合伙制企业的责任监督约束机制较完善,资金准入门槛可适当降低,如公司注册资金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净资产应超过100万元;任职资格的门槛可适当提高,如必须有5人以上在银行从事风险管控超过5年的经验。差异化的准入门槛机制可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采用无限合伙制形式,促进风控人员培养,提高风险防御能力。
(三)重点监测集中度高的非常规产品
高集中度、非常规产品的收益率和交易规模是判断互联网金融风险高低的较好观测指标。非常规产品是指没有实际价值,收益完全来源于资本“空转”套利的金融产品。当非常规产品的收益率突然异常大幅上涨,交易规模大幅扩张,往往暗示机构正进行自融、聚集资金池,或急于通过短期融资填补资金缺口,故建议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非常规产品进行备案和实时监控,一旦其收益率和交易规模出现异常波动,则立即加强监督和检查该企业的运行情况,并对社会公众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
必须从基本信息、重大事件、定期报告、关联关系和风险提示五方面入手,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一要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管理层资历、经营理念和治理架构,以判断经营稳定性和管理能力。二要公开重大风险事件,尤其是逾期和坏账率、不良贷款率和高违约率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三要完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实时和定期数据。涉及需计算的指标如逾期率,应当制定行业统一口径,坚持真实、准确和相关原则。四要及时披露关联方信息,包括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等。五要加强风险提示,应详细说明企业的运作模式、风控策略、政策法律保护和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