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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无线传播领域正在引发一场深刻的技术革命,就在这一两年间,无线数字媒体的类型骤然丰富,除传统媒体之外,手机电视、车载移动电视,楼宇分类电视,多媒体信息亭、地铁多媒体信息系统等新兴媒体纷纷涌现,移动接收是个热点,尤其是广播电视的移动接收,成为发展方向之一。现阶段,广播的移动接收算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但是电视的移动接收问题要比广播的移动接收困难得多,所以至今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但我觉得,已经快接近目标。
一、数字电视地面广播(DTTB)
在现代通信中,通信传输手段主要是光纤、卫星、数字微波等,加上地面无线电视广播电视发射构成信息主体。目前在我国数字电视按信号传输方式可以分为地面无线传输数字电视、卫星传输数字电视、有线传输数字电视三类。而移动电视是数字电视地面广播的重要应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在应用需求上要求实现移动和便携接收的功能,使整个技术系统的要求最高。它具备无线数字系统所共有的优点,较之卫星接收,有实现容易、价格低廉的特点;较之有线接收不易受城市施工建设、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造成的断网影响;数字电视地面广播通过电视台制高点天线发射无线电波,覆盖电视用户,用户通过接收天线和电视机收看电视节目,主要的受众也是针对本地区的。完善的数字电视地面广播系统所具备的蜂窝单频网功能,不仅提高了频谱的利用率,而且可应用与宽带无线接入市场;而移动和便携的独特优势使该系统能满足现代信息社会"信息到人"的要求,也就是无论何人何时在何地均能任意获取他想得到的信息。
二、移动接收所遇到的主要问题
移动接收采用的方式是无线数字信号发射、地面接收。因此,移动接收所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衰落,这是所有无线通信系统都会遇到的问题。对于固定接收可以采用分集接收等方法予以克服,但对于移动接收而言分集接收的方法显然不实用,因此衰落问题尤为突出。电波在沿地表传播中会受到各种阻碍物的反射、散射和吸收,实际到达收信天线处的电波除了来自发射天线的直接波外,还存在来自各种物体(包括地面)的反射波和散射波。反射波和散射波在收信天线处形成干涉场,此外,在移动通信中,还存在因移动台(天线)的快速移动而划过颠簸的波节和波幅的驻播现象及由于多普勒效应而造成的相移,凡此种种原因,就使得实际移动台接收到的场强在振幅和相位上均随时随地在急骤变化,使信号很不稳定,这就是无线电波的衰落现象。衰落的严重程度通常随频率或路径长度的增加而增大。目前还无法对衰落进行精确的预测,但区分绕射衰落和多径衰落两种不同类型的衰落是十分重要的。前者为慢衰落,短期信号中值电平在长期中的起伏;后者为快衰落,即瞬时信号电平在短期中的起伏。这两种衰落的表现和影响是不同的。另外,与其他无线通信系统不同的是,移动接收的关键点是移动。因此,移动接收还存在一个其他无线通信不会遇到的问题,这就是多普勒效应。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注意到远处迎面驶来发出警报声的警车在离你越近时,汽笛声的音调越高。从警车到达你所在位置开始,音调开始降低,而当警车离开你后,听到的音调会越来越低,这种现象就称为多普勒效应。奥地利物理学家多普勒是这样解释这种现象的:朝你驶来的警车发出的声波对你而言稍微压缩从而相对集中,这时你听到的声音波长短于该声源静止时的波,而短波音调是高的。相反,离你而去的声源的声波稍微扩散,这时你听到的波长比该声源静止时的波长长,长波音调是低的,这样的效应对电磁波同样适用。比如一个趋近我们的天线发出的信号,它的频率高于该天线相对于我们静止时的频率,波长相对变短;相反,一个离我们远去的天线发出的信号,其频率则会低于该天线在相对我们静止时相对于我们的频率,波长相对变长。同时波长的位移量与天线的运动速度存在正比关系,即速度越快,则波长移动越大。以上现象就是多普勒效应(Doppler)。系统方面,移动接收还要考虑覆盖网的建设,接收机(特别是便携机)的耗电,接收天线的安装等问题。从基本原理考虑,模拟广播电视信号是不宜实现移动接收的。为了解决移动接收中遇到的问题,广播电视信号必须首先实现数字化。利用数字技术无线接收,可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只要在信号有效覆盖范围内,所有移动交通工具,只要配有接收设备,都可以接收数字移动电视信号。
三、移动接收中的关键技术--OFDM
OFDM是正交频分复用(OrthogonalFrequencyDivisionMultiplexing)的缩写,是在严重电磁干扰的通信环境下保证数据稳定完整传输的技术措施。OFDM的基本原理是:高速信息数据流通过串/并变换,分配到速率相对较低的若干子信道中传输,每个子信道中的符号周期相对增加,这样可减少因无线信道多径时延扩展所产生的时间弥散性对系统造成的码间干扰。另外,由于引入保护间隔,在保护间隔大于最大多径时延扩展的情况下,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多径带来的符号间干扰。如果用循环前缀作为保护间隔,还可避免多径带来的信道间干扰。OFDM的特点是各子载波相互正交,扩频调制后的频谱可相互重叠,不但减少了子载波间的相互干扰,还大大提高了频谱利用率。主要技术特点如下:1)可有效对抗信号波形间的干扰,适用于多径环境和衰落信道中的高速数据传输;2)通过各子载波的联合编码,具有很强的抗衰落能力;3)各子信道的正交调制和解调可通过离散傅利叶反变换和离散傅利叶变换实现;OFDM能够有效地对抗衰落和多普勒现象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受到干扰的信号能够可靠地接收。OFDM码率低,又加入了时间保护间隔,具有极强的抗干扰能力。其多径时延小于保护间隔,所以系统不受码间干扰的困扰。在有关移动接收的几种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都采用OFDM作为其核心技术。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所有的国际条约中,《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其中历史最悠久同时也最负盛名的公约之一。说其历史悠久是因为他缔结于19世纪末――1886年,说其是最负盛名是因为它要世界范围支配着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关系。这个知识产权公约在经历了一直伴随着它们的种种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之后,已经显示出其他国际条约几乎无法超越的持久性与稳定性。
《伯尔尼公约》从1886年缔结以来到1971的巴黎文本,进行了数次重大修订。其中有关条约的例外条款也经过修改,版权保护也有所变化。《伯尔尼公约》的例外条款,广义上包括该版权条约的所有适用例外,如第21条(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第38条(过渡性规定的例外)。狭义上则指该条约中所明确指出的版权保护的限制或例外条款,即第2条之二(对某些作品受到的保护进行限制的权力)、第6条(对某些非联盟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受到的保护进行限制的可能性)、第10条(使用作品的有限自由)、第10条之二(使用作品的其他自由)、第17条(政府控制作品的流通、表演和展览的权力)等。本文限于讨论狭义的《伯尔尼公约》公约的例外条款,以探究其条款内的深层意义,对例外条款进行解释及及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与公约之间版权限制方面的差异。
一、《伯尔尼公约》的例外条款
《伯尔尼公约》的例外条款为:第2条之二 (1)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将政治言论和诉讼过程中的言论全部或部分地排除在前条规定的保护范围之外。(2)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规定在哪些条件下,准许在提供信息目的所证明的合理限度内,对已公开发表的讲授、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进宪登载、播放、公开有线传播,以及进行本公约第11条这二第(1)规定的公开传播。
在第2条之二中,公约准许成员国国内法规定口述作品的保护范围。特别准许各成员国国内全部或部分地拒绝对政治言论以及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言论给予保护。通过此例外条款的理由是新闻自由。别一方面,有关作者仍然保留汇编其作品出版的专有权,这种汇编的实例是收编有政治家的演说和著名律师的辩护词的最新出版物。同时这一款第2条也给予了成员国就这些口述作品的保护自行做出规定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的范围不断扩大,以便除形诸以文字的报刊使用外,也能考虑到广播电视新闻简报的使用。从此,讲授、演说和其他相同种类的作品不仅可以由报刊登载,而且可以由其他现代传播媒体复制。尽管如此,公约对这种使用还是规定了某些限制:要对这些作品进行自由使用的话,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表的。此外,使用必须限于为提供信息这一合理使用范围。
第6条 如果一非联盟成员国对本联盟一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未给予充分的保护,该成员国对在首次发行之日属于访非成员国国民且在本联盟成员国没有惯常居所的作者的作品,可以对给予保护进行限制。如果首次发行国授用这一权力,本联盟其他成员国给予因此受到特别对待的作品的保护,无须比首次发行国给予的更广泛。
这一条款试图保持公约的适用范围的统一性,并为此准许对未给予本条约成员国作者充分保护的非联盟成员国实行报复。该条约的目的明显在于尽可能避免一种情况发生,即位于本条约成员国周边的非本条约成员国国民通过在本国和本条约成员国同时发行其作品,并被视为成员国国民而受益;而这些非本条约成员国的国内法提供给本联盟成员国作者的保护又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或未提供充分的互惠保护。但是这一制裁仅准许对保护进行限制,而不准许完全拒绝给予保护。如果某条约成员国完全拒绝给予保护就超出了公约所准许的限度。
第9条第(2)款 本联盟民员国的立法可以准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该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第9条给予成员国一种权力来削弱作者的专有复制权,准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复制作品。但给予它们的不是完全的自由。第10条(1)对于已合法地提供给公众的作品,包括报纸上的文章和新闻搞要形式的期刊,准许进行引用,只要这种使用符合公平惯例,而且不超出这一目的所证明的合理限度。(2)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和本联盟成员国之间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专门协定,可以准许在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或录音录像制品中,以教学示例方法使用文学或艺术作品,只要这种使用符合公平惯例,而且不超出这一目的所证明的合理限度。(3)根据本条前两款使用作品,应指明出处。如果该作品上署有作者姓名,应同时提及作者姓名。这一条涉及公约本身或国内法对作者利用其作品的专有权的限制,规定这些限制的目的在于满足公众对信息的迫切需求。第10条(1)所指的“引用”是指重复他人所说或所写的话。这里,它是将他人的作品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段落纳入自己的作品这一意义上使用的。换言之,引用是指复制某一作品的片断,用来说明某一主题或为某一论点辩护,或用来描述或评论被引用的作品。第10条(2)是泛指在符合已经提到的两个限制条件下以教学示例方法的使用。因此,可以有理由坚持认为,公约准许成员国国内法限制作者禁止将其作品纳入教育广播电视节目和录音录像制口的权利,只要这种使用始终符合公平惯例,而且不超出这一目的所证明的合理限度。
第10条之二(1)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准许在未就报刊转载、播放或公开有线传播保留权利的情况下,对报刊上登载的有关当前经济、政治或宗教头问题目的文章,以及广播电视节目中播放的同类性质的作品,进行转载、播放或上述传播,但一律必须指明出处。(2)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规定在哪些条件下,准许为时事报道并在提供信息目的所证明的合理限度内,以摄影、摄影电影、播放或公开有线传播的方式复制和向公从提供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文学或艺术作品。
第10条之二(1)对于文字和语言的新闻媒体都十分重要。1967年对它作了若干改动。1967年前的文本曾经规定,有关当前经济、政治或者宗教问题的文章,在没有明确保留权利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约自由转载。自从1967年修订以后,关于是否转载的问题就由成员国自行做也决定。这一改动,增强了对作者的保护,明显是对版权保护限制的反限制,因为一度普遍适用的限制现在仅具有可选择性。此外,考虑到技术革新,以现在传播方式,这一条款的范围不仅涉及报刊上登载的新闻文章,而且涉及到那些被播放的文章。也就是说,不仅报社可以使用这样的作品,广播组织也可以使用这种作品。
第17条 本公约的规定绝不影响本联盟各成员国政府根据法律或规章,在该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时,行使准许、控制或禁止任何作品或制品的流通、表演或展览的权力。
这一条款它涉及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来维护公共秩序的权力。因为,成员国的不受公约赋予作者的权利的影响。作者只能在不与公共秩序相冲突的情况下行使他们的权利。成员国的绝对的凌驾于作者个人的权利。作者的权利必须让位于公共秩序。因此,这一条是赋予成员国某些控制权。
从上述的例外条款来看,我们不难从中发现:(1)赋予有关作品的作者的一种专有权,绝不会妨碍其他权利的行使。(2)准许本联盟成员国报复非联盟成员国。但这种报复仅准许对版权保护进行限制,而不准许完全拒绝给予保护。(3)成员国的不受公约赋予作者的权利的影响。国家公共秩序绝对的凌驾于作者的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版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法,其中的例外条款是协调作者专有权与其他权利人的权利,调节着作者个人利益和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遏止权利无限扩张这一天然特性。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是法学上亘古不变的话题。因此,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时候,通过制度设计为权利设置边界是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伯尔尼公约》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版权保护例外条款的比较
《伯尔尼公约》中,规定了版权保护的三类限制:(1)属于公约明确规定不给予保护的范围,如政治言论和讼诉过程中的言论、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2)属于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如对作者享有复制权的作品,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超大需要范围内,可以从作品引用,包括也报刊提要的形式引用报纸期刊的文章;(3)是由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的条件,如行使广播权的条件以及音乐作品和歌词作者行使录音的条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在公约的基础上对上述限制规定了三项条件:(1)这种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特例中;(2)该例外应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3)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三、我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中例外条款的差异
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是我国对外开放的总政策的一环。我国政府立法部门在起草《著作权法》的同时,就着手研究解决涉外著作权关系正常化的问题,故立法者一直十分重视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故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的立法原则和主要条款具有一致性。这一点也得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认可。尽管如此,我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例外条款仍然存在着一些出入。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4项规定:报刊、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属于合理使用。该项涉及到新闻媒介彼此使用对方的作品的情况。《伯尔尼公约》中相应的条文是第10条之二第一款。诚如学者所言,它在两方面超过了《伯尔尼公约》所允许的范围。其一,涉及的作品超出政治、经济和宗教范围。其二,作者没有以声明排除他人的合理使用的机会。值得补充的是,《著作权法》在另一方面却超过了《伯尔尼公约》的要求,因而更少地触及他人的权利。《著作权法》明文限制合理使用的对象只能是社论和评论员的文章,然而这通常都是新闻机构自己的作品;而《伯尔尼公约》则没有这么严格,它所允许使用的由其他新闻机构刊载或播放的“有关政治、经济和宗教的作品”则不仅仅包括新闻单位自己的作品,也包括大量的其他投稿者的作品。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虽然有许多地方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的精神,或者低于其要求的最低保护水准,但是也的确不少方面在保护水平上超过了公约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王清:“版权与有关权:限制与例外”,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7月.
[2]参阅国家版权局:《著作权》1992年第2期,第11页.
旅游发展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游客是旅游发展过程中重要的利益主体之一。一个地区旅游业能否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离不开游客的支持和积极。20世纪 60年代以来,游客满意度逐渐成为旅游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90年代以后更上升至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根据国内外已有成果,游客满意度内涵及其测量工具已经较为稳定,在此基础上引入新的理论工具相对剥夺理论来研究游客满意度,一方面从全新角度研究游客满意度,另一方面也可以拓展相对剥夺理论的应用范围。
实践已经表明,旅游业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目的地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但同时也引发甚至加剧了一系列社会不公现象,游客的不满情绪日趋严重,成为阻碍当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相对剥夺理论是20世纪50年展起来的一种社会心理学理论,在研究社会弱势群体的不满情绪及其心理疏导研究中具有相当独到的理论视角,在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的研究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在旅游研究中的应用研究几近空白。在我国以及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在很多旅游地中已经引发了广泛而严重的相对剥夺问题,例如在游客身上主要是同自己以前的旅游经历相比较、同其他旅游者相比较时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因此有必要应用相对剥夺理论对游客满意度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定量研究旅游发展引发的游客身上的相对剥夺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并就如何疏导和消除相对剥夺感、提高游客满意度和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展望。
一、游客满意度研究现状
游客满意度的研究在国际上兴起约在20世纪60年代末,截至目前,对游客满意度已经有了一定的共识,即游客满意度就是期望值和实际体验的差异。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匹赞等第一次对旅游目的地的游客满意度进行研究,这项研究为游客满意度的研究领域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其研究认为游客对一个旅游地的满意度的感知是模糊的。游客满意度是指一个游客在一个旅游地的旅游体验并对该旅游地的心理预期相互作用的旅游结果。如果体验活动与游客的心理预期值相互作用的结果能让游客感到满足,则游客是满意的。
直至20世纪80年代,受到市场营销学领域的服务质量管理和顾客满意度研究的影响,一些管理者和学者等开始重视旅游目的地游客满意度概念的研究,对“游客满意度”的研究成为游客管理的一种新兴理念和发展趋势。众多研究结论按出发点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从基本性质界定游客满意度,二是从游客主观感受研究游客满意度,三是从游客与旅游目的地或旅游产品关系的反应研究游客满意度。
从基本性质出发的观点认为:游客满意度是建立在游客期望值与实际体验值相比较的基础上的一种积极、正面的感应,可以划分为非常满意、很满意和满意这3个层次,即使实际体验达不到预期水平,游客也可能是满意的。满意度概念具有多面性,它是游客期望值与游客实际体验值相比较的产物,既反映出期望值与实际绩效的差异,又是一种期望值与旅游地属性的“拟合”。
从主观感受出发的观点认为:满意度是一种情感反应,是游客的反映、认知或情感的一种主观判断,是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对特别关注的事项的反映(以自身满意为目标),是游客对旅游活动中的特定时刻、有关经历(游客购买前、购买后等)的反应。
从相关关系出发的观点认为:游客在旅游地环境的实际体验,旅游者与旅游地环境的融合一致的程度与游客的满意程度成正比例关系,游客满意度的实质是游客对一项旅游产品、旅游服务的特征和旅游服务的本身这三种因素所满足游客需求程度的一种判断。
以上结论可将游客满意度归结为游客的游憩感知状况,如果该感知的测量值比游客期望值小,则表示游客不满意;如果该感知的测量值与游客的期望值相等,则表示游客对此次游玩活动感到满意;如果该感知的测量值比游客期望值小,则表示游客对此次游玩活动十分满意。
国内关于游客满意度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尽管我们的研究起步晚于国外,但发展速度十分迅速。有别于国外基础性的研究,国内研究成果主要诞生在应用领域。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活动需求、旅游产品质量、游客心理体验,并且就游客的满意度做了详实的函数表达,取得了大量的数据支持。
综上所述,游客满意度反映的是游客对旅游活动的期望值和游览中实际所体验的差异,若游客的心理预期值大于实际所体验的感知情况,那游客的满意度就高;反之,游客的满意度就低。实践证明相对剥夺感广泛存在于生活中,由此是否会对游客满意度产生影响,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何消除相对剥夺感带来的不利影响,值得我们继续探究。
二、相对剥夺研究现状
(一)相对剥夺理论概述
相对剥夺理论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心理学理论。相对剥夺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心理现象,是指人们将自己的利益得失与其他群体或自己过去的经历进行比较后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现象。“相对剥夺”这一名词首先是由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夫在其《美国士兵》一书中提出来的。他在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士兵的士气和晋升的关系时,发现士兵不是依据绝对客观的标准来评价他们在生活中所处的地位,而是根据他们相对于周围的人所处的位置来评价,如果比较的结果是自己处于较低的地位,他们就会有“相对剥夺感”。
此后的学者们对这一概念做了进一步阐述,提出了“参照群体”的概念。认为人们选定的与自己某些社会属性相近的其他个人或群体即参照群体,如果与参照群体相比较,其认为自己本应得到的东西没有得到,就会产生剥夺感。由于这种剥夺是经过比较后产生的,因此称为“相对剥夺感”。产生相对剥夺应该具备的四个条件:(1)某人没有某物X;(2)他发现别人(或自己以前)拥有某物X;(3)他希望得到某物X;(4)他觉得自己应该而且可以得到某物X。有学者提出可以将人们与其他参照群体进行比较后形成的相对剥夺称为横向相对剥夺,而与自己过的经历相比较而形成的相对剥夺称为纵向相对剥夺,并且人们自己过去的经历也是产生相对剥夺感的根源之一。
20世纪70年代,古尔进一步发展了相对剥夺理论。他认为行动者对价值期待和价值能力的认知不一致是相对剥夺感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他将相对剥夺划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即渴望的剥夺、渐进的剥夺和下降的剥夺。李俊则认为参照群体、过去的生活条件和公平理念是价值期待三个主要来源。也就是说,除了横向相对剥夺和纵向相对剥夺外,还存在基于公平理念的相对剥夺。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均贫和寡传统,且实行了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国家,基于公平理念而产生的相对剥夺也更为普遍。
(二)相对剥夺理论应用领域
20世纪80年代以后,相对剥夺理论被大量应用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在定性和定量研究方面均取得了不少成果。具体来说,相对剥夺理论在社会不公、政治骚乱、民族运动、贫困、犯罪、移民以及公共健康等问题的研究上应用较多。比如,潘宁关于社会不公和政治不稳定之间关系的研究;季蒙德和塞玛德的关于加拿大魁北克相对剥夺与民族运动问题的研究;斯塔克的关于相对剥夺与移民问题的研究;河内的关于相对剥夺与犯罪问题的研究;克拉森的关于南非贫困、收入不公与相对剥夺关系的研究。
除了定性研究以外,关于相对剥夺感的定量研究开展得也并不晚,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相对剥夺理论的应用性。20世纪60年代以来,有学者尝试用收入差距和基尼系数来测量某一个体或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强弱。事实上,人们在进行社会比较时,比上不足时可能会有相对剥夺感,而比下有余时却可能会有相对满足感,个体的相对剥夺感大小应当取决于相对剥夺感和相对满足感的对比。
针对上述不足之处,斯图尔特根据福斯特的贫困指数提出了一个新的相对剥夺计算公式,并用美国1998年的综合社会调查进行了实证分析。他以一个群体中的相对剥夺线(不同的参照群体有不同的相对剥夺线,类似于贫困线)为基准,经济收入低于这条线的个体,其相对剥夺感就强于相对满足感,净相对剥夺感为正;收入高于这条线的个体,其相对剥夺感就弱于相对满足感,净相对剥夺感为负。
相对国外研究来说,相对剥夺理论在我国的应用研究极其滞后,国内学术界关于相对剥夺理论的讨论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一些学者应用相对剥夺理论来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民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心理疏导机制,也有学者应用于公司企业员工和城市居民的满意度分析。在旅游研究领域,国内外旅游学界对旅游引发的相对剥夺问题关注非常少。尽管有的学者零星地提到了旅游发展中的相对剥夺现象,但关于相对剥夺的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极为罕见。从已有的文献来看,西顿目前是国内外第一位应用相对剥夺理论研究过旅游问题的学者,他以古巴为例,研究了由于旅游者的示范效应在当地居民中引发的三种相对剥夺现象。
在相对剥夺感的定量研究方面,进一步的分析可以发现斯图尔特公式存在两个较为明显的缺陷。一方面,满意度的高低并不完全是由经济收入的多少来决定的。另一方面,在实际情况下被访者很难精确估算自己的经济收入。据此,有必要重构相对剥夺指数的计算公式。王剑、彭建独辟蹊径,运用李克特量表,对相对剥夺感的多维特性集中进行三个方面的测量。即与当前其他参考个体和群体的横向比较、与自己过去的生活条件的纵向比较、与公平理念的比较。先通过问卷抽样调查该游客在这三个维度上的相对剥夺感,然后通过综合求和的方式计算相对剥夺的均值,即为综合相对剥夺指数。
(三)旅游发展中的相对剥夺
一个地区开发旅游后,对旅游目的地而言,旅游业的发展不但会促进地方产业结构的调整,还会加速当地社会结构的变革和转型。那些在旅游发展的过程中被边缘化甚至遭受不公平对待的弱势群体常常会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情况严重时甚至会引发。实践表明,如果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得不到及时疏导或消除,会直接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对于旅游发展和研究来说,深入调查和研究相对剥夺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根据主体的差异,旅游发展引发的相对剥夺现象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地居民的相对剥夺。我国旅游的发展通常是由地方政府和投资者主导,当地居民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缺失话语权,在旅游发展中较容易被边缘化,其相对剥夺问题也尤为突出,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还有基于公平理念的,通常情况下是多种相对剥夺感交织并存。二是旅游者的相对剥夺。旅游者外出旅游,面对旅游服务不满或与旅游经营管理者发生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他们在旅游过程中倾向于将自己所消费的旅游产品和自己以往的旅游经历相比较,如果觉得自己支付同样甚至更多的费用而没有得到相当或者更优质的旅游产品,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另一方面,在旅游过程中和同行的其他旅游者相比较,如果感觉遭受非平等待遇,也比较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
总体而论,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关于旅游领域相对剥夺理论的应用研究还十分薄弱,考虑到旅游发展过程中相对剥夺现象的普遍性,以及其对旅游发展可能产生的负面性,加强对相对剥夺理论的应用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三、结语
相对剥夺理论在旅游领域的应用凤毛麟角,应用于游客满意度研究更是鲜见,相对剥夺感强烈的游客是否影响其满意度、相对剥夺感如何影响其满意度、如果消除相对剥夺感对满意度的消极影响都有待于进一步实证研究。笔者推想,在常规满意度量表部分加入满意度测量因子加以分析,或许可以得出相关结论。
相对剥夺感是一种较为新颖的理论视角,加强旅游领域相对剥夺理论的应用不仅可以深化相对剥夺理论的理论深度,也可以丰富旅游研究的理论视角。然而相对剥夺理论在旅游研究中还很薄弱,在旅游地对剥夺群体的识别、相对剥夺感的强弱、原因以及疏导机制和应对策略方面,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
艺术设计的风格,一般是指艺术设计家在艺术作品中所表现出来的创作个性与艺术个性。它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审美观念、素质层次、民族文化的总体需求与反映。对于艺术设计风格,涉及艺术家主观方面,诸如思想感情、性格气质、生活经历、文化修养和审美理想的特殊性。而所有这些,又受到国家民族的物质、精神文明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特殊性影响,受政治、哲学、宗教和美学思想的影响。艺术设计风格的多样性,也来自审美需求的多样化。由于欣赏主体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层次、文化层次、年龄层次,属于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区,造成审美需要的千差万别,反过来刺激和推动着形成不同的艺术风格。
艺术设计风格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首先,艺术设计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必然要在艺术作品上留下艺术家个人的印记。艺术家作为艺术设计中的创作主体,他的性格、气质、禀赋、才能、心理等各方面的种种特点,都很自然地会投射和熔铸到他所创作的艺术品之中,通过创造性劳动使主体对象物化到精神产品之中,艺术家在艺术设计过程中或创作完成后的作品中都物化了艺术家的个性特点和认知原则。艺术风格是设计的时代风格和民族风格。
一、时代风格
艺术的时代风格,是反映某一时期、某一时代的科技、文化、审美意识的写照,艺术设计时代风格,是一个时代的文化观念、审美意识和价值取向在设计上的物化表现。商周前期青铜器装饰性较强,幻想的成分较浓,形象也更为怪异,颇具凝重森严,威猛逼人的气势。中国古代的青铜器从总体上讲,都具有造型生动、纹饰精细、铭文清晰、装饰华丽等特点,但如果仔细区分,仍然可以从青铜器的风格中发现鲜明的时代特色。商周时代,是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青铜艺术也随之达到了极盛的阶段,尤其是商代晚期和西周早期的青铜器,一般体积庞大厚重,尤其流行一种“饕餮”兽面纹,它既像牛头,又像虎头,既像某种凶猛的野兽,又像令人恐怖的妖魔鬼怪,它显出一种神秘的威力,一种狰狞的美,它带有明显的奴隶社会的印记,象征着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权威和秩序,这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正是在这种文化氛围中,才出现了“鼎”这样整齐、规范、条理、秩序的造型形式。
例如在中国虽然商代和周代同属奴隶制,但商代与周代的文化特征还有所不同。商代的文化更突出地表现在祭祀方面,它的生活内容、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主要是围绕着祭祀来进行的。因此,殷商的青铜器,其造型的体积感和力度大大加强,以此适应祭祀的需要。而周代的“礼”,尽管也有祭祀,但它不同于殷商的“先鬼而后礼”,而是“敬鬼神而远之”,成为一种比较理性的、有着丰富伦理意识和严格的等级观念的礼仪活动。
又如中国明式家具在设计风格和审美特色上的迥异,也是由于不同文化的影响所造成。明式家具产生于明代私家园林这样一个特定的文化氛围和环境氛围里,而许多私家园林的园主,本身就是能书善画的文人墨客。他们以文人的审美要求和标准,对园林建筑内的家具设计风格进行整体规划,有的还亲自参与家具式样的设计。这就不仅使明式家具散发出浓浓的文人趣味和书卷气息,而且注入了更多的文人士大夫文化的内涵。明式家具是明代江南文人文化的一种物化。明代椅子由于造型所产生的比例尺度,以及素雅朴质的美,使家具工艺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家具整体的长、宽和高,整体与局部的权衡比例都非常适宜。明式家具为封建统治阶级所占有使用,例如有的椅子座面和扶手都比较高宽,这是和封建统治阶级要求“正襟危坐”,以表示他们的威严分不开的。因此,每一个时代设计风格的形成,都与当时的文化发展有密切的联系,一个时代的文化氛围,是那个时代设计发展的土壤,一个时代的艺术设计,又反映出那个时代文化的面貌和特征。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文化形式,它又自己创造出一种相对独立的宗教文化,使得宗教文化成为世界文化的一种特殊形态,也是世界文化发展链上的一个环节。在宗教文化中,包含着形形的宗教艺术。涉及建筑、雕塑、绘画等各门艺术。在中世纪,一本圣经是统治阶级的宝典,文化的传播地是教堂,教堂的设计最能代表当时的西方文化。德国的科隆大教堂、巴黎圣母院是其中典型代表。它们都是哥特式的风格,从外观上看,它那高耸的尖塔直刺青天使人敬畏,阴冷的墙面和框架式结构使人震惊。教堂内部狭长窄高的空间,以及一排排瘦长的柱子形成一种腾空而上的动感,使人产生超脱尘世向天国接近的幻觉,再加上教堂内墙壁或玻璃窗上的基督教故事绘画,采用彩色玻璃镶嵌的窗户设计,以红、蓝、紫色为主配置成《圣经》题材的玻璃马赛克,营造了浓厚的宗教氛围。
欧洲“巴洛克”艺术的诞生是16世纪末的文化现象,从17世纪初到18世纪开始兴盛起来,“巴洛克”艺术抛弃了严谨和谐的古典风范,致力于创造出富丽堂皇、丰满写实、富于强烈的动感和饱和色调的艺术境界。
“巴洛克”一词意为“畸形的珍珠”,它一反文艺复兴时期形成的追求高度写实与和谐端庄的人文主义传统,而追求华丽、夸张、怪诞和壮观的表面效果,以鲜明饱满的色彩和扭曲动荡的曲线,通过光线变化和形体的动感来塑造一种精神气氛,从而把现实生活和激情幻想结合在一起,创造出一种惊心动魄的趣味。
“巴洛克”建筑设计的风格是在形式上刻意追求反常出奇、标新立异的效果,外观自由奔放,线条曲折多变,建筑的构图节奏不稳定,常常不规则的跳跃,波浪形墙面都具有一种变化无穷的动势。爱用双柱,甚至以三个柱子为一组,开间的变化也很大。在装饰上“巴洛克”多取曲线,使用扭曲多变的纹样形式,成为复杂迂回的形状;喜用大量的色彩绚丽的壁画和姿势夸张的雕像,丰富和五彩缤纷的艺术结构,体现了神权中心的思想。
在建筑中,法国18世纪中后期路易十五统治时期兴起的一种“洛可可”(或“罗可可”)风格,其在建筑外形上显得粗巧、典型,富丽堂皇,注重繁锁的雕刻装饰,这种雕刻上的现象便是“洛可可”建筑以奢侈豪华的反映,“巴洛克”建筑风格中的现象和本质也存在着这一时代风格。“洛可可”艺充满了异国的情调和奇思妙想,追求自由舒展、轻快活泼的自然主义情调。
18世纪下半叶,随着启蒙主义思想的深入,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法国蕴酿着一场巨大的革命风暴。在这个新的时代,娇柔纤细的“罗可可”艺术已同时代氛围格格不入,人们呼唤能与新时代相吻合的新艺术的出现。德国美学家温克尔曼很早就对古希腊艺术进行了大量的认真研究。18世纪中叶发表了他有关古希腊艺术论文《关于在绘画和雕刻艺术里模仿希腊作品的一些意见》,以后又出版了《古代艺术史》一书,这些著述以及他有关古代艺术的美学思想在欧洲影响十分广泛。18世纪中叶在启蒙思想和科学精神的推动下,意大利和其它地中海沿岸的古城一个个被发掘出来,尤其是18世纪中叶罗马庞贝古城的发掘,人们看到了带有理性严谨特点和倡导英雄主义精神的新的艺术样式。18世纪下半叶在法国掀起了学习和研究古代艺术的热潮,出现了一场新的复古运动,这个运动在艺术史中被称为新古典主义、新古典主义的源流是古代罗马艺术,意大利盛期文艺复兴艺术和17世纪以普桑为代表的古典主义。这些艺术都体现出一种宁静、典雅和理性主义的时代精神。
二、民族风格
艺术不仅仅是时代的,更是民族的,民族风格的形成,是由于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审美心理、审美习惯在设计上的体现。民族性是指各民族各地区在设计中体现的差异,它是由本民族的地理环境、社会状况、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决定的,艺术风格的民族特色,体现出本民族的审美理想和审美需要,但归根结底还是根源于本民族的社会基础与经济生活。十九世纪法国著名艺术史学家丹纳在《艺术哲学》一书中,认为种族、环境、时代这三个原则决定着艺术的发展。法国后期印象派画家的代表人物高更,如果不是因为厌倦了上流社会的生活,毅然放弃职业和家庭来到南太平洋的热带岛屿上,亲身体验和经历了带有神秘色彩的风土人情,也不可能创造出富有原始情趣的民族绘画风格来。人类的一切审美设计活动,说到底就是民族的审美活动,这种审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都打上了民族的印记。
设计要表达一种文化内涵,使之成为特定文化系统的隐喻并将时代的文化特色与社会现实融于设计中。斯堪的纳维亚的设计在30年代获得巨大成功,并获得了国际声誉。怀着创造美好生活的社会理想,斯堪的纳维亚的设计试着从家用产品着手,设计不仅要提供美观实用的生活用品,更要有力地引导消费者选择健康的生活、消费方式。将德国的严谨的功能主义与本土手工艺传统的人文主义相结合,使斯堪的纳维亚设计在1930年的斯德哥尔摩的博览会上大放异彩。50年代,斯堪的纳维亚设计因其朴素而有机的形态及自然的色彩和质感而产生了新的飞跃,并深受大众欢迎。总体来说,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设计风格有着强烈的共性,它体现了期堪的纳维亚国家多样化的文化、政治、语言、传统的融合,以及自然材料的欣赏等。斯堪的纳维亚设计就是对生活的设计,本着功能实用、美感创新和以人为本的设计风格,其设计已触经进了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另外,斯堪的纳维亚风格也是一种现代风格。它将现代主义设计思想与传统的设计文化相结合,既注意产品的实用功能,又强调设计中的人文因素,避免过于刻板和严酷的几何形式,从而产生了一种富于“人情味”的现代美学,因而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漫长而寒冷的北欧严冬使斯堪的纳维亚人民偏爱自然的色彩与质感。他们视设计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物质文化,一种生活情调,从而产生了一种富于“人情味”的现代美学,因而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当代设计是一种开放的、多元的。走平民化路线,回归人性、关怀人类生存本质的设计成为设计界的新焦点。
世界上每一个民族,由于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制约,都形成与其他民族不同的语言、习惯、道德、思维、价值和审美观念,因而也就必然形成与众不同的民族文化。如德国设计的科学性、逻辑性和严谨、理性的造型风格,日本的新颖、灵巧、轻薄玲珑而有充满人情味的特点,以及意大利设计的优雅与浪漫情调等,这些无不诞生于他们不同民族的文化观念的氛围中。
以中外园林为例,在中国文化环境和土壤中形成的中国园林强调人与自然的亲和协调、相融相合,讲究自然意境、借景畅情,追求人与自然浑然一体、宛若天开的造园效果,被认为是东方自然型园林的代表。而凡尔赛宫花园,体现出一种人加工自然的状况,被认为是西方规则型园林的代表。总之每个民族都有自我实现的愿望和追求,都在用自己的方式表现自己,借助有形的实体表达民族风韵。
三、融合性
融合性是指对设计风格的复合,有古今融合,东西融合,新旧融合等等,由于融合中设计师对文化形态的不同理解,出现设计上的不同选择,有时代背景,人文内涵,生活认知等。
被誉为“20世纪的米开朗基罗”的美国建筑设计大师赖特和德国现代主义设计大师米斯·凡德洛。他们的设计实践和设计思想,开创了现代主义建筑和艺术设计的先河,并为现代主义之后的设计运动、思潮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众所周知,米斯于1929年,为巴塞罗那国际博览会德国馆设计的“巴塞罗那座椅”,以其至简至纯的造型和设计动机,使他的“少就是多”之设计模式和原则得以有效的强化,并获得了经典性的意义。
当代美国华裔建筑师贝垏铭的作品法国卢浮宫扩建工程以明快的棱形金字塔式造型,用现代抽象形式和先进技术结合古老文化形态,融入历史悠久的风格,成为卢浮宫新的文化景观。
参考文献:
[1]李砚祖.艺术设计概论[M].武汉:湖北美术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