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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景质疑法
教学中,通过多媒体、图片、幻灯、录音、录像、实物、讲述等方法展示,创设情境,展现形象,让学生在所创设的情境中受到熏陶感染,撞击心灵,从而提出疑问。在职专二年《经济政治与社会》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通过播放录像关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生巨大变化历程,城乡面貌焕然一新,使学生仿佛也跻身于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济建设大军之中。在这种特设的情境中,学生一面受到经济建设壮美变化情境的熏陶,一面就产生质疑“为什么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会发生如此巨大变化?”吸引学生带着关注质疑再去学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必要”,更快地领悟当前的形势及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使学生下决心要立志努力学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自己一份贡献。
三、矛盾质疑法
为了让学生理解某一理论在部分教材中常隐含着的矛盾,在职专二年《哲学与人生》中“矛盾是人生发展的动力”指出,“人生充满着矛盾”,而标题则是“矛盾是人生发展的动力”。这样,矛盾就出来了,学生自然而然地产生质疑并提出:既然是人生充满着矛盾,那为什么矛盾又是人生发展的动力呢?岂不是“自相矛盾”吗?于此,学生就纷纷展开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最终产生一个共同的认识———人生是一个不断产生矛盾、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是在不断解决矛盾中度过;人生就是在不断面对这些矛盾、解决这些矛盾中向前发展的;故,矛盾是人生发展的动力。这样,让学生不但加深这个概念的正确理解,从中学会对立统一的辩证观点和方法,激发学习积极性、主动性。
四、图表对比质疑法
抓住教材中相似或同类相近的内容,提出问题,激励学生对比思考,引导他们提出质疑,比较鉴别,分析判断,并结合图表形式,可更明了地启发学生思维,使之受益匪浅。在职专一年《职业道德与法律》法律知识部分中的一般违法与犯罪存在质的区别,“区别在哪?”学生就自然地提出质疑,我们就采用图表方式列出,就两者的社会危害程度、违反的法律及制裁方法等不同,并进行对应比照。这样,该问题就迎刃而解,又使学生掌握并体会了分析判断的思维方法。
五、想象质疑法
教材中设有一些典型参考事例及有关材料,可先从材料入手,启发学生展开想象,进而质疑。在职专一年《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道德知识部分中“职业道德的基础———爱岗敬业”,可先引导学生阅读本框目的典型事例材料,了解潘星兰、杨大兰两人为了保护信用社的财物,赤手空拳与犯罪分子展开殊死搏斗的英雄事迹。教师就此可提出设疑:“潘星兰、杨大兰两位为什么要与歹徒进行殊死搏斗呢?”引导学生通过想象推理、讨论,使大家逐渐达成共识,认识到潘、杨两人为啥把个人安危置之度外,与歹徒进行殊死搏斗,旨在保护桂花信用社的财物。同时,也是忠实地履行职业责任,忠于职守,自觉遵守其崇高的职业道德。如此,加深了学生对“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的内涵理解。
一、语法翻译法的形成及发展
语法一翻译法最早是在欧洲用来教授古典语言希腊语和拉丁语的外语教学方法,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中期随着现代语言作为外语进入学校课程开始被用来教授现代语言。
它可分为三个时期:18世纪上半叶,以外语译成本族语为主要具体方法,内容偏重于机械背诵语法规则,其实用目的是如何了解外语。18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末,以本族语译成外语为主要方法,内容注意到了阅读。其实用目的似是用外语表达本族语的内容。20世纪至今,在众多学派的冲击和促进下,语法翻译早已吸收了许多学派的方式方法。
二、语法翻译法的特点
语法翻译法是通过先详细分析语法规则,然后将这些语法知识应用在目标语、母语互译的实践途径教授外语的方法。它的的语言学基础是传统语言学;心理学依据是官能心理学;哲学基底是惟理主义。其特点如下:
1.借助原“希腊—拉丁语法”的规则,形成了非常完整、系统的语法教学体系。
2.重视词汇和语法知识的系统传授,注重语言规则的归纳和列举。大多数的语法翻译课本中,教学大纲以语法知识点的顺序编排,并试图有组织、有系统地教授语法。
3.把第二语言教学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智力训练,把教学看成是发展心理的一种特殊途径。
4.强调不同语言的共性,强调第二语言学习中母语能力和翻译能力的重要作用。考试形式自然是目的语和本族语的互译。
5.强调阅读和写作,几乎没有系统地注重听力和口语。
6.强调精确。
7.强调对书面语的分析,着重原文的学习。课文主要作为语法分析的材料。其语言教学模式是阅读—分析—翻译—讲解—背诵。
三、语法翻译教学法的现实价值
1.我国外语教学的实际情况决定了语法翻译法的价值
(1)师资条件
大学英语教学量大、面广,大部分的英语教学工作仍由中国教师完成。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在国内学习英语的,即使有些教师有短时间到国外进修的机会,口语水平仍达不到接近母语的程度。语法翻译法对教师的口语要求较低,采用其进行教学绕过了对教师的口语要求。
(2)传统语文教学
语法翻译法比较接近传统语文教学,都注重字、词、造句、阅读、作文的训练;都采用逐词阅读的方法;学习方法上都强调背诵,强调“熟能生巧“等等。因此,在传统语文教学的潜在影响下,语法翻译教学法的运用对于中国教师和学生来说得心应手和顺理成章,易于操作。
(3)课堂规模
中国大学英语课堂规模大,在大的课堂规模中进行教学,语法翻译法比较容易执行。学生在单位课堂时间学到的知识点多,教学效率高。
(4)学习方式
对中国学生来说,外语必须经过有意识的、系统的讲解才能掌握。对他们而言,“语言十分复杂,有各种各样的规则、繁多的句型、大量的习惯用法、困难的发音,这些内容很难在只重意思表达的课堂教学活动中为学生所自行掌握。只有通过有意识的反复练习才能达到自动化”。(5)学习动机
动机是制约语言学习的一个因素。对于大部分学生而言,他们既没有出国深造的机会,在短期内也没有与外国人进行交流的需要,他们学习外语的目的最大莫过于通过各类学历、学力考试。英语考试内容重点总是放在语法、词汇、阅读理解和写作上。在考试中要求的是百分之百的正确率。语法翻译法强调语法规则、词汇的记忆、句子在母语和目标语之间的互译、目标语材料的阅读,强调精确,因此在短期内要想通过一门外语考试,语法翻译教学法不失为一种最有效的方法。
2.语法翻译法的优越性决定了其自身的价值
(1)其强调的语法有利于外语学习
Canale和Swain认为交际能力应该包括语法能力、社会语言能力、话语能力和策略能力。
“有效的语言教学不可能完全脱离语法”。
就连倡导交际法的Wilkins也认为:学习的第一阶段可侧重rulesofgrammar,第二阶段偏重rulesofuse。
廖巧云做的调查显示,不涉及语法教学的交际法对大、中学生是行不通的,语言基础知识不过关的学生虽然努力学了四年,但进步甚微。
可见,“语法恐怕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在外语教学中如何把语法教学摆在恰当位置上的问题。”足见语法教学的重要性。
语法翻译法强调语法、词汇学习,其好处如下。
①语法翻译法有完整的语法体系,这一体系有利于学习者较快、较好地掌握目的语的整个结构。建立在“希腊—拉丁语法”规则上的英语语法体系有利于外语学习者认识目的语的形式、不同的词类、句子组合等,有利于学习者掌握这一体系。
②通过有限的语法能够生成无限的句子,这是语言的生成特征。人们可以记忆有限的语法规则,却无法记忆无限的句子,而教授语法知识正是“授人以渔”。
③尽管语法本身不等于语言,但它总结了语言本身的规律,可以帮助学习者了解语言。
④有利于学习者打好语言基础,在注重读写译的同时,为听说能力的提高提供保障。口语表达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即潜在的表达素质和实际的产出能力。潜在的表达素质是一个量的积累,实际产出能力则是运用所积累量的技能问题。作为口语表达的说,如果缺少一定的词汇和语法结构,也就是相应的口语表达素质,往往开不了口。听,当然也需要一定的词汇和语法结构,我们常说的听不懂,关键的问题就是词汇量不够和语法不清。可见语法翻译教学法在培养学生综合表达能力方面,仍具有有效性。
(2)实现母语和外来语间的对比
成年人学习外语跟儿童不同。成年人的脑海里已经蕴涵了庞大的母语参照体系,他们必然要利用其母语知识去类推、理解、把握外来语。
在母语和外语有差别的地方,学习者的母语知识会干扰外语,而在母语和外语有相似之处时,母语则会对外语学习有积极的帮助。这个过程叫做语言迁移。在两种语言相似之处,迁移起正面作用,而在有差别之处,迁移便起负面作用。
语法翻译法通过比较二者在语言上的特征,有利于学习者在学习英语时利用汉语正迁移,排除负迁移的影响,引导学习者在向目的语迂回靠拢的过程中减少盲目性,少走弯路,提高学习质量。
(3)和其它教学法相得益彰
在今天的外语课堂上,语法翻译教学法依然很活跃,许多老师仍然普遍采用英译汉或汉译英的练习方式,也结合课文讲解必要的构词知识、语法知识、词汇用法和典型的句型结构这些方法比较有实效,与其它教学法交替使用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而语法翻译法也正好弥补了其它教学法的不足。
参考文献:
[1]桂诗春.应用语言学[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2]冷洁.从社会、文化和民族性角度看语法翻译法盛行中国的原因及对我们的启示[J].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2003,(2):20-24.
青少年的人格形成、品德培养,以及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培养中学生法治意识,应该作为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一环,建立法治环境、提高教师素质、改变教学方式,引导学生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并用它指导自己的行为。首先应该提供良好的法治培养环境。一个学校的“法治”状况直接影响对学生法治意识教育的效果。学校在校规校纪方面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在日常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要照章处理。加大对“问题学生”的关怀和引导,绝不因人而异,要一视同仁。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其次是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教师是中学生法治教育的传播者,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言行举止对中学生法治意识形成的影响作用。要在提高教师的法律道德修养的同时,全面提升情感、态度和知识、能力等水平,在教学过程中自觉体现学科课程的爱国主义教育、民主法制观念、健康意识、环境意识等教育内容,使学生的个人素质在言传身教中得到提高。再次要改变教师的教学观念。法律常识课不仅仅是要让学生知道法律,更应该教会学生掌握法律、运用法律。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将“教书”和“育人”紧密结合,不仅要讲书本上的法律知识,更要多引用案例,尤其是发生在中学生身边的例子,增强教学的说服力和吸引力,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教会学生用法律指导行为。最后是引导中学生进行自我教育。法治意识的培养更多的是靠学生自己的吸收、内省、实践。引导他们遵循基本的价值取向,培养朴素的道德情感,懂得人生活在社会里是平等的、公正的,相互之间应该是富有同情心和怜悯心的。教育他们学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社会应为中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创造环境
社会是除家庭、学校之外的中学生活动最多的场所,社会法治环境对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力不可低估,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能激励中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反之,不良的社会环境会使鉴别能力不强的中学生误入歧途。孟母三迁的故事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如果中学生平时接触到的人都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无疑对中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是有益的。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要按有关规定彻底整治,严厉打击危害学校正常秩序、侵害中学生的各类犯罪活动,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应该大力倡导新风正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依法治国的宣传教育,开展健康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吸引学生,教育引导学生自觉远离游戏厅、歌舞厅、网吧等场所。另外,要注意加强对中学生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引导,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安全。
德国作家雨果说:“开启人类智慧的有三把钥匙,一把是文字,一把是数字,一把是音符。”谈及艺术教育的功利价值时,益智作用显然不可忽视,从莫扎特效应的研究可见一斑。早在1993年,拉舍尔(FrancesH.Rauscher)等人在国际核心期刊《自然》上发表报告,提出莫扎特效应。研究者让36名大学生聆听莫扎特作品K448双钢琴奏鸣曲。实验结束后,用斯坦福—比奈智力量表测试,发现这36名大学生在被动听莫扎特乐曲后的十分钟内,空间认知能力显著提高。由此,拉舍尔等人认为,聆听莫扎特音乐能够提高人的空间推理能力。该研究结果引起了教育界及各领域的广泛关注。人们似乎看到了音乐教育给人带来的可见的和潜在的价值。这个研究引起了全世界的轩然大波,对政策和商业的影响很大,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大多数人而言,听音乐的动机主要在于情绪诱发,即为了唤起或放大某种情绪。已有研究也发现,积极情绪能促进认知功能的发挥,而消极的情绪状态,如焦虑或倦怠感则会降低认知功能。于是,研究者们大胆猜想,之所以出现莫扎特效应很可能并非音乐训练直接导致认知功能的提高,而可能是由于被试者的情绪状态和唤醒状态受到音乐的影响,进而提高了认知功能。据此,研究者们开始重复并改进莫扎特效应实验的研究范式进行一系列实验。结果发现,当用舒伯特音乐作为对照组时,被试者出现了舒伯特效应;而用趣味性强的史蒂芬•金的小说做对照时,也发现和听莫扎特音乐的实验组在空间任务测试中得分无显著性差异。实验结束后,在对被试者进行访谈时发现,在实验组和对照组的被试者中,喜欢听莫扎特音乐的人和喜欢听故事的被试人数相当。有趣的是,几乎出现莫扎特效应的大多是喜欢莫扎特音乐的被试者,而喜欢史蒂芬•金小说的被试者则更可能出现史蒂芬•金效应。虽然在实验中研究者并未直接测量情绪和唤醒状态,但以上实验结果说明,音乐训练很可能是通过情绪和唤醒状态而影响认知功能发挥的。随后Thompson等进一步改进实验方法。他们选择直接测量情绪和唤醒状态。采用的方式是用快节奏和大调旋律唤起快乐情绪,慢节奏和小调旋律唤起悲伤情绪,分别选用莫扎特D大调和阿尔比诺尼小调柔版。结果快节奏的大调旋律组被试者在空间能力测试的得分上显著高于慢节奏小调旋律组被试者。研究结果进一步论证了,情绪与唤醒状态在音乐训练和认知功能之间起中介作用。据此有研究者提出,莫扎特效应本质上是醒酒药效应,音乐刺激带来了个体的情绪唤醒,促进了智力测验任务表现。打个比方:有两个人喝醉后去参加智力测验。其中一个人提前吃了醒酒药,另一个人没吃。结果吃醒酒药的人智力测验水平比没吃的人高。这个结果不能说醒酒药开发了他的智力,醒酒药仅仅改善了当时做智力测验时的情绪状态。那么,莫扎特效应也是一样的道理,受了音乐的刺激后,个体得到提高的不是智力,而是做智力测验时的情绪状态。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醒酒药效应从心理机制上证明了莫扎特效应的存在。音乐教育的效应要得以发挥,其中,音乐刺激或音乐教育对个体内在情绪的影响是个关键过程。音乐刺激通过改变情绪这个中介变量,对智力、学业成绩等产生影响。虽然这个效应持续的时间比较短暂,有点像醒酒药,大概持续20分钟左右;在个体成长过程中,经常反复地接受音乐刺激,逐渐影响大脑皮层及认知能力,短期效应会产生长期影响。
无纸化证券是电子科技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它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处理的电子簿记系统内反映证券持有状态的电子数据信息。投资者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持有证券,并通过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和转让。相比传统的有纸化证券,证券持有人原先对纸面证券的支配,演变为通过证券账户对其中的电子记录或者电子数据的支配。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值已在30万亿元左右,证券账户总数超过1.4亿。2007年,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均证券过户总金额达2000多亿元。也就是说,我国单在证券市场就有30万亿元左右的财产权益都是以无纸化的形式存在,而且每天的流转总量超过2000亿元。可见,以无纸化方式存在的证券财产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十七大也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从本质上说,因无纸化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是,由于权益载体“无纸化”的特殊物理环境,“权利表现为数字或电子符号;而这些符号又记载于特定的密码账户下面。”[1]上述变化客观上使得以有体物和以纸面凭证为载体的权利为考量对象的传统民事法律适应不了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关证券权利的归属、变动、流转和实现等的相关制度和规则要不存在一些难以适用的情形,要不就是缺少相应的明确规定。无纸化条件下,“电子证券法律规则的缺失对于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而言都是一种不确定性,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将无法按照法律规则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由此可见,以促进证券交易效率提高和交易成本降低为目的的证券无纸化给证券的发行、持有和交易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传统民事法律制度的挑战是全方位的,亟需从无纸化条件下证券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出发,抽象出专门的规则和制度,完善《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破产法》、《证券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明确界定和规范无纸化证券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各类证券账户的性质和功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证券账户是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载体,证券账户记载的内容既是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的基础和前提,又是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的结果和目标。无纸化证券与证券账户不可分离,投资者对证券的持有只能通过控制证券账户来实现,不同的证券账户所代表和反映的证券权益也不相同。证券账户相当于投资者的“证券存折”,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投资者本人名义为投资者开立,实践中多由证券公司等开户机构开户。证券以纸质凭证存在的条件下是不存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只要持有合法取得的证券,就可以对证券进行处分,并拥有证券权利(质押、接受分红派息及投票权等);但无纸化条件下这一切权利的行使都需通过证券账户来进行。证券账户在无纸化证券的市场中扮演着首要角色,可以说,离开了证券账户,无纸化证券交易便无法实现。
证券市场目前存在多种账户类型,如普通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nominee)账户、融资融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基金账户、定向资产委托管理账户等,由于法律对于各类证券账户的性质、功能、各种证券持有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典型地反映出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体系的不同法律效果背后所依托的基础法律制度的差异:直接持有依托“一物一权”的传统大陆法系物权制度,是投资者同时作为名义上的所有者直接持有证券的体制;间接持有是指投资者将持有证券交付一个或多个中间机构(证券公司),后者再将投资者交付的证券交存到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发行人股东账户登记的证券所有者是最后的中间机构,CSD在登记机构取得股东或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在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法律语境下,账户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投资者直接对发行人拥有请求权,被直接登记为其持有证券的所有权,相应地取得股东或债权人的地位。而名义持有人(nominee)账户的真正投资者的名称是不显示在账户名称中的,也不显示在股东名册上,因此这类账户的实际受益人的证券权益如何确认在法律层面也缺乏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间接持有依托“双重所有权”的信托制度,“间接模式实际上是信托方式,证券被登记在经纪-交易人、银行或专门存管人账户上,该中介机构作为证券的注册持有人或在册所有人(recordowner)拥有法定所有权(legalowner);而投资者作为最终持有人或受益人(beneficialowner)拥有收益权(beneficialownership)。”[3]一旦名义持有人和实际受益人对证券权属发生争议时,这一问题便凸显出来,实践中发生过投资者根据证券价值的涨或跌来选择主张所有权或是主张债权的案例,也成为间接持有制度的难点之一,对于如此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我国仅有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办法》第18条有相关的原则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以及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投资者对于无纸化证券的权利是“纯粹的契约性权利”、“共有权”、“信托所有权”还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权利状态的“证券权益”?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的空白状态,必然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创新发展。“投资者的权利性质、权利的行使方式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必须明确。否则,因为立法不明确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将会极大地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4]
二、物权法律制度需要明确证券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则
证券无纸化后,投资者对证券的所有权不再依据持有实物证券或者证券上的记名,而是以证券登记机构的电子簿记记录为依据,体现出非流动性的特点,类似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同时,以电子数据形式记载的证券权利,又具有高流动性的特点,类似于动产物权。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是,证券的交收不再需要交付证券或者变更证券上的记名,而是由证券登记机构对电子簿记系统中的证券账户记加或者记减记录而做出变更。显然,由于无纸化证券的特殊存在形式,其权利的归属依赖动产权利规则或不动产权利规则存在难以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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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纸化证券的权属确认和变动是通过证券登记来完成的。而无纸化证券的登记不同于物权登记,它是与证券账户结合在一起的,登记可以产生证券权利,如证券发行采用无纸化方式,登记即表明取得证券权利,而无纸化证券的登记又没有发放权利证书,这都与物权登记有所不同。不动产物权登记着眼于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确认,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而证券登记由于簿记记录的特殊性,往往在过户行为的同时发生,不存在权利变动和登记行为的分别实现。此外,从法律效力来看,证券登记的法律效力,不仅是对证券权利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即通过证券登记,可以确认证券合法持有人和处分权人的资格,也可以标明该证券上的权利限制状况,而且还体现为对证券行为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如要约收购登记,以判断证券行为结果是否确定和符合规则要求。但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的证券登记行为,是否可以作为产生无纸化证券权益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的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登记职责等也缺乏法律的明确依据。《证券法》第160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该条规定并未明确证券账户的登记记录具有确认证券权益归属的效力。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规则》作为商事特别规则规定了登记是确权依据,但由于其层级较低,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予认可其效力,一些法官从传统物权法的概念原则出发,认为股票所有权的判断并非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证券登记是持有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不能作为股票所有权的唯一判断依据,由此对无纸化证券交易制度造成了相当的影响。三、合同法律制度应当完善集中交易机制的规范内容
在无纸化证券交易环境下,上市证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匿名的,由中介人(证券商)介入、“多对多”的电子化方式集中撮合成交。卖出证券将经由卖出客户证券账户,卖出方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交收账户、买入方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和买入客户证券账户等五类证券账户实现证券权益的流转。在这过程中,共同对手方(CentralCounterParty,CCP)制度是实现证券交易结算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事实上担当着绝大部分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下的中央对手方,包括以集中撮合方式进行的A股、国债、企业债、回购交易、封闭式基金、ETF、LOF等。共同对手方制度的要义在于,登记结算机构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这种交易模式完全不同于一对一的传统交易方式。这一制度要求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介入卖买双方的合同关系,成为所有结算参与人唯一的交收对手。“中央结算机构与参与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不同于原参与人之间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债权债务是独立的,这不仅是因为当事人不一样,更主要的是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参与人之间债权债务基于分别代表其客户的证券买卖协议;而中央结算机构与参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中央结算规则,如果发生纠纷,依据的不是证券买卖协议,而是按照中央结算规则产生的清算表。”[5]
共同对手方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责任更替和担保交收。责任更替的要义在于原来买卖双方达成的合同被双方分别以结算机构为共同对手方的两个新的合同所取代,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共同对手方所承接,当事人只与结算机构一个对手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资金和证券的交收。关于中央对手方的形成方式,英美法系国一般采取“约务更替”(novation)制度,也称为“合同更新”。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中没有类似制度,相似的制度是《合同法》第88条关于“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但考虑到证券交易数量极大,且在瞬间完成,证券公司间达成的合同,无法依据《合同法》第88条,经过双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结算公司。同时,根据共同对手方制度中的担保交收制度,共同对手方承担的履约义务并不以任何一个对手方正常履约为前提,即使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正常地向共同对手方履约,作为共同对手方的登记结算机构也应该首先对守约一方履行交收义务,然后再根据规则处置违约一方的资产和担保物,或者向违约方追索等办法弥补对手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共同对手方(CCP)结算制度要求有一套完全不同于《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履行规则和制度,现行法律难以为登记结算机构成为共同对手方制度提供合理解释。同时,《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共同对手方”地位,需要将现有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共同对手方制度提升为法律层面的规定。
四、担保法律制度需要体现证券交收担保机制的特殊性
金融之本在于资金的融通和流动,而要保障资金融通和流动的顺利实现,则离不开有效的担保法律制度。在无纸化证券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或各方不能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义务,其负面效果不只及于传统交易中的对方,由于实行中央对手方(CCP)交易制度,个别当时人的违约风险往往会演化成系统性的证券交收延迟或交收失败,在这里,违约风险呈明显的“敞开性”特点。防范和管理结算风险决定了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稳定连续运行,决定了证券交易能否得以最终完成,也决定了整个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引入全面的担保机制,将最大限度的防范结算风险。无纸化证券交易条件下的“担保体系并不限于一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指为确保证券交易结算的顺利完成、确保证券与资金的交割交付而制定的有关机制,特别是在交收违约发生之后为确保交收完成的保障机制,这种机制的核心要素在于在义务人的财产之上设置了某种他人权利,特别是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担保机制并非为了中央结算机构自身利益,甚至可以说在结算关系上中央结算机构没有自身利益。”[6]事实上,建立在一对一的传统交易模式基础之上的担保法律制度,无法满足无纸化证券集中交易结算对于建立一揽子担保机制的需要,现行担保法律制度并没有表现出对于无纸化环境的完全适应性。
一是关于担保的成立强调订立书面的合同。而在集中交易的证券领域,书面合同的双方合意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无纸化证券的交易结算关于担保的设立大多以业务规则先行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一旦进入交易,即被视为接受交易结算规则,而无需另行签订单个的书面合同。因此有必要以专门的法律规定来确认以规则方式解决一揽子担保成立的效力。
二是担保的具体实现形式偏于单一。《物权法》仅规定质押以登记方式生效,而在当前的证券交易结算实践中,不同的交易品种的担保实现方式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有过户、有登记、有控制、有提交。如旧国债回购交易中,以回购登记为担保设立要件;而新回购交易中则为担保国债转入质押库为担保设立要件;交收担保品则以担保品提交入库作为担保成立要件;对于存在自营及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不足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动用自营账户内证券完成交收。因此在当前的实际证券交易结算中,担保物权具体实现形式需要有相应法律的专门解释规定。
三是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是适应商事实践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证券交易领域,让与担保以证券转入担保权人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担保权益生效要件,转入担保权人证券账户的证券归属担保权人,若担保人到期履行债务,担保权人保证返还同质同量的证券财产。这种新型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在金融创新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确立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但由于缺少让与担保制度,影响到该项制度功能的发挥。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基于实践的需要规定了相似性质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使其合法性受到质疑。我国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虽然《物权法》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是,目前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受到影响。当事人可以根据《信托法》确立法律关系。但从为证券业金融创新提供制度基础的角度,他也指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可以制定特别法来确立让与担保制度。”[7]与此相关联的是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如何与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的需求相协调,使之更加有利于市场交易手段的完善和业务模式的拓展。事实上,已经有部门规章层级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突破了原《担保法》和《物权法》的限制,质权人(银行)可以在股票市值降至平仓线时,出售质押股票。但直接转移担保品以偿债规定与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禁止流质原则有所不符。
五、破产法律制度需要考虑证券清算交收的实际需要
《破产法》作为处理破产清算条件下特殊债权债务关系的专门法律,基于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本法律价值取向,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不能有缺乏法律依据的个别清偿行动。破产程序一旦开始,即使是担保债权人也不能独自行使其担保债权。具体到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的证券市场,按照无纸化证券特殊交易规则要求履行职责的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会因为破产法缺乏特别的规定而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一是清算交收系统的优先性应当予以明确。清算交收系统履约优先原则是国际上对清算交收系统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我国香港地区及欧盟均规定,清算交收系统相关规则优先于破产法律适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尽管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但并没有独立的利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债权的实现维护的是整个证券市场的结算安全和全体结算参与人的利益。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实现。”[8]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可能成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结算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享有优先地位的障碍,不利于清算交收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破产结算参与人在结算系统透支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垫付资金完成已达成交易的交收,而该部分垫付的资金来自全市场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因此,如果不允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侵害的将是全市场结算参与人的利益,违反公平原则。因此,清算交收系统的优先性是否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体现:一方面,结算参与人破产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依据业务规则强制要求结算参与人完成进入破产程序前后已达成交易的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应受到《破产法》自动中止原则的影响,而且即使结算参与人未提供担保,结算参与人的破产财产也必须优先用于履行交收义务,另一方面,结算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顺序中,应当赋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权人的优先地位或者法定的优先清偿顺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依据业务规则强行留置的违约交收证券和结算参与人提交的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且有权直接依据业务规则对担保物进行处分。这种优先权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直接依据业务规则行使这种权利,而无需征得法院事先同意。
二是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应受限制。《企业破产法》第31条赋予了破产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然而,此项规定与国际通行的无纸化证券交易最终性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特别是,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破产时,执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就可能影响集中交易和多边净额结算秩序,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证券交易所市场已达成的集中交易和已进入清算交收程序的合同,法律似应规定破产管理人不得行使撤销权,以维护清算交收系统的交收最终性。
注释:
[1]高富平主持.证券登记结算数据电子化的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97,105.
[2]王静.电子证券的基本法律问题[A].2008《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论文集[C].115.
[3]高富平主持.证券登记结算数据电子化的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97,105.
[4]董安生主持.证券持有模式及不同持有模式下持有人权利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56.
[5]毛国权主持.证券交易结算担保体系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311,297.
由于中高职之间缺乏沟通,中职院校以自我的就业目标制定其培养计划,高职制定培养计划的出发点仍以高中生为基础。这使得高职教学的结果是杂乱无章。中职晋升的学生不仅缺乏文化基础知识,对于某些内容难以掌握,另外对于经济法的了解又存在一定的重复性,这使得这部分学生在高职存在一个真空期,无法达到培养的目标。
(三)高职经济法课程的技能培养存在不足
如今高职院校的生源逐渐延伸到中职毕业生,而且,有很多高职院校的前身就是中职,由中职升级成高职,因此在高职中的教学模式改革以及培养计划的制定都是缺乏一个新字,有的甚至依旧延续中职的老一套,无论是硬件设备还是软件实力都跟不上高职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师资力量、技能培训方面以及基础建设方面等都存在一定的落后性。有的甚至还远远没有中职的技能实力,教学经验也没有中职丰富,使得中职毕业生进入高职后出现技能学习的倒退,造成不良后果。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中职院校的经验、案例以及相关经济法的师资力量远比刚升级后的高职院校更具有实力和竞争力。高职院校缺乏一定的双师型教师,在经济法的教学中脱离实际,使得课堂教学效果与实际严重脱节。总之,经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必学、必会、必懂的课程,学生以及院校应当充分认识到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通过不断的改善教学模式以及培养计划,提高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效率和实践性。
二、经济法课程要适应中高职衔接
(一)以职业为导向制定中高职衔接的教学目标
在中职院校中确立以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目标后,教学内容适应当前中职院校的发展,待晋升入高职院校以后,都是以职业为主的教学目标,从而在相同的教学目标下,院校实现中职与高职的零距离对接,有利于学生课程的衔接性。在职业导向教学目标中,首先加强了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其次是增强了学生职业资格考试的能力。在中职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进入高职以后,在原来技能的基础上,更容易掌握高深的技能和知识。同时经过中职的培训,对于资格的考试更是一种递进,在中职,参加初级的考试,高职以后直接中级或者高级考试,将中职和高职的技能和考试形成有效的衔接。在经济法课程学习中,更是如此,同一个目标,不同的要求,使得经济法的学习形成良好的对接和递进,达到教学的目标。
(二)以教学目标为指导构建中高职衔接的教学内容
无论是中职还是高职,都面临一个资格考试问题,因此对于中高职院校在设置教学内容上,都要符合当前的要求,首先根据考试内容制定教学内容,其次是基于岗位要求规范教学内容,再次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教学内容。在此基本要求下,中职中经济法的学习主要面向的是初级资格考试,以及中职生毕业以后的岗位要求,然而中职生和高职生对于职业的定位也是不一样的,因此高职的教学内容是中职内容的递进和深入。在中职经济法内容的基础上,延伸到更高,更切合高职毕业生的职业要求,因此在教学内容方面,中高职要形成良好的衔接。在实际情况下,结合社会的发展以及中高职自身现状,发展适应当前的会计课程内容,中职和高职同向发展,最终实现对接。
(三)以技能为重点优化中高职衔接的教学手段
中职和高职都是注重技能的培养,中职注重的是初级技能,高职注重中级技能的培养。在各自的技能培养重点下,要注重教学手段的改革,尤其是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在教学模式改革下,采用案例教学、模拟场景教学以及角色的扮演,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另外在教学方法上,经济法课程的教学需要专门的会计专业教师,避免非专业教师带来衔接上的问题。相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中职学生很快适应到高职教学,经济法的课程教学也适应了中高职的衔接,对于会计专业系统性的学习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四)以能力为评价设置中高职衔接的考核方法
经济法的评价方式不仅仅局限于试卷的方式,而是一个综合的评价方式,考核的重点应该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对中职和高职会计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考核中,应注重经济法的实际作用,同时还要重视考核方式方法和的同步性,中职和高职不能出现太大的偏差,以免影响两者的衔接问题。经济法课程的评价考核方式注重实践能力,中职考核和高职考核需要一定的衔接性和共同性。避免中职步入到高职以后存在评价考核的盲目性,减少适应的时间和空间。让经济法课程体系适应到会计专业中高职衔接系统性培养过程中,实现教学的目的和意义。
首先,应该认识到,高等职业教育论文也是培养人才的一种重要方式,任何一种教育方式都不应受到歧视。
其次,知识散乱系统性不强,隐性知识有待显化。高等职业教育以培养社会技术型人才和有专业技能的从业人员为目的,颁布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上岗技能证书,人才多复合型。除此之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市场营销理论,组织管理能力,公关协调方式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而目前的高等职业教育则片面强调单一或简单的培养模式,虽然没有放松对学生的实际操作技术培养,但是对于理论知识的教育却有所缺失,造成了学生的理论体系混乱,知识散乱,缺乏组织性。教育应以学生为本,高等职业教育也应积极探索更合适的教育方式,培养出真正的高等技术型人才。
再次,师资力量有限。师资力量是影响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高等职业院校是我国近几年来新型的一种教育模式,起步晚,教学经验不足,力量有限。而教师的教学方法,课程跟进的模式,以及在经验等的方面有所欠缺,不能完全适应高职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再加上高职教师的来源限制,人员结构不合理,年龄偏老龄化,使得思维模式僵化,创新力度不够,新的教育模式及理论更新慢,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速度。这些问题都成为限制高职发展的问题与矛盾。
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改革的问题和挑战
(一)职业教育教学方法体系不健全
职业教育以职业资格为导向,突出实践环节,强化专业技能训练,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不同产业的诸多不同岗位和工种,专业多、层次多、类型多、规格多,是一个复杂的教育系统,难以形成一种普适性的教学方法,而短期内整合出一个完整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体系也有难度。近年来,在介绍和引进国外职业教育教学方法上进展较快,如德国的行动导向教学法的理念及相关教学方法。但由于我国职业教育体制、教学模式、职教学生等情况与之相似度极低,简单模仿或生搬硬套国外的职业教育方法,显然行不通。怎样吸收国内优秀的传统教学方法,同时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经验,进行有效的整合,形成我国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学方法体系势在必行。
(二)高水平双师素质教师缺乏
职业教育质量不高,依然处于整个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与缺少高水平的双师素质队伍有一定的关系。我国职业教育起步较晚,大部分高等职业学校由普通中专转型过来,这部分教师的学历整体较差,具有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教师比例很低,学术素养较弱,在学术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能力方面较差。受到体制等因素的影响,新进的教师大多来自普通高校的应届硕士毕业生,部分甚至是本科毕业生,缺乏企业工作经验,这些教师动手能力较差。社会对职业教育还存在一定的偏见,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教育,职业教育地位较低,吸引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教师队伍难度还较大,职业教育办学经费整体偏低,与企业的待遇差距过大,聘请优秀的企业优秀技能人才作为兼职教师也比较困难。名师出高徒,高水平双师素质教师的缺乏,“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改革难以有效推进,专业课综合性的实践项目难以有效开发,严重制约了教学方法的改革,影响了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
(三)教学资源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束缚
近年来,职业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在校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加剧了教学资源的紧张状况,生均教学仪器设备水平不断降低,有些学校甚至连国家规定的指标都难以达到。实践教学中,难以满足人人都能动手、人人都能参与的教学需要。职业教育强调技能学习,需要投入大量实训设备,以便学生进行实践,相对其他类型的教育,投入要求更多。然而,我国职业教育的生均拨款水平较低,办学经费的不足,制约了职业学校在教学设备设施等方面的投入。仿真工厂和实训场所不足,直观性教学难以开展,教学做一体化教学难以实施,制约了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运用。
职业教育注重技能学习,突出实践环节,要求打破学科课程体系,进行项目化教学、多元评价考核。这就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管理方式。然而,我国职业教育学校绝大多数是公办学校,受国家教育体制的限制,实行的是整齐划一的办学制度和评价方式,从课程设置、教学安排、督导检查、考试安排等,教学管理模式已经固化,这种固化的模式难以调动教师教学方法改革的积极性,教学方法改革实施难度较大。
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和创新对策
(一)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构建教学方法体系
首先,深入开展教学方法的理论研究。以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为基础,深入分析职业教育学生的学习特点、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研究适合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理论基础,为具体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提供理论支撑与指导。其次,开展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分类与整合研究。以现有职业教育教学方法为研究对象,科学分类,同时,吸收借鉴国内外其他教育类型的教学方法,构建出适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课程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体系和职业教育一般性教学方法。再次,进行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实验研究。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研究不应停留在经验和理论的探讨层面,还要通过科学实验的方式开展研究,探索不同教学方法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影响水平,总结不同教学方法的主要特点、适用范围、操作步骤,为职业教育具体教学方法的选择提供依据。最后,进行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成效的评价研究,鉴于人才成长的滞后性,科学制定教学方法改革成效的评价标准体系,合理的评价标准才能有力地推动教学方法改革。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教师是教学方法改革的具体实施者,教师队伍水平是决定职业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是保障教学方法改革的基础。首先,对于已有的师资,主要是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能力包括知识能力、技术能力、教学能力。知识能力的提升可以通过进修、学历提升等形式进行;技术能力的提升需要有计划地实施教师进企业顶岗实习,了解和把握企业的最新技术发展情况;教学能力提升需要抓好教研活动、教学竞赛等,以活动为载体,促进教师对教学的反思与学习借鉴,提高教学能力。另外,组织教师参加教学能力提高培训学习也是必要的。其次是对新进的师资,不仅有学历方面的要求,更要强调有企业的工作经历,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师就要达到企业技术人才的优秀标准,借鉴国外职业教育师资准入制度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职业教育师资准入资格与条件势在必行。再次是聘请高水平兼职教师,职业教育强调职业性和技术性,教学内容要与时俱进,新的应用技术要不断充实到教学中,学习内容与职业岗位要求对接,使学生能够熟练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要达到这样的要求,仅仅依靠职业学校自身的教师难以达到,必须借助行业、企业力量,聘请行业、企业优秀的技术能手,组成一支专兼合理的教学队伍共同完成。职业教育教师应既是技术的能手,又是教学能手,高水平双师素质教师才是教学方法改革的有力推动者。
(三)营造适宜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环境,提升教学管理水平
人称的非常规用法反映了使用者根据不同社交场合对语言的灵活运用,接收者需要正确理解使用者传达的社交意图。学术论文中“是否选用人称代词能揭示出作者如何看待自己在某一研究中的作用及表明作者与读者、同行间的关系”。本文认为关键在于如何解释该语言现象,选择“社交指示语”来统一称谓。
一、语料收集和分析结果
本文从语言学、数学和机械领域共30种期刊上选取180篇学术论文。汉语语料搜索“我”。英语语料搜索“I”,“me”,“my”,“mine”,“we”,“us”,“our”,“ours”。结果显示汉语语料中仅语言学论文有3处使用第一人称单数,英语三个学科均有使用。汉语语言学领域第一人称复数的使用达到77%,数学领域和机械领域依次靠后。英语论文检索结果表明三个领域对第一人称复数的使用基本持平。
二、第一人称社交指示
本节结合语料讨论第一人称社交指示用法。
(一)第一人称单数
汉语仅在语言学论文出现三处第一人称单数的使用,英语论文大量使用第一人称单数。
1.So far as Ican tell,neither way of thinking is uniquely targeted by a significant problem.
2.我个人认为,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文体学的发展,因为我们所谓的文体学……
使用I强调作者本人的贡献,也体现作者承担个人责任的意愿,尤其是作者认为自己的陈述可能存在不足。目前提倡用“主动的”第一人称来进行论文写作使表达更加清晰自然,而国内学者依然避免第一人称以保持客观和谦虚。
(二)第一人称复数指作者
学术论文中经常出现第一人称复数作单数的情况,使用“我们”来指代自己。
1.另外我们猜测项链图的嵌入分布为强单峰的,并且其单峰点的位置为其不可定向平均亏格的上取整或下取整……
2.We present the solution of crack problem by introduction of a set of potential functions.
这些论文均由单个作者撰写完成,该种编者“We”的用法体现作者的谦虚与礼貌。田海龙指出“我们”表示“自谦的人际功能在汉语文化中有着牢固的根基”。同时亦拉近了作者与读者的心理距离,造成了移情的语用效果。英汉论文中该用法均最普遍,但英语不同领域的论文使用次数基本持平,汉语论文语言学使用最多。这是因为国内理工科领域避免使用第一人称指示语。
(三)第一人称复数包含读者
语料中也发现第一人称可以用来指称包括说话人和听话人。
1.由于R一p互T一Q,我们有……
2.Furthermore,we discuss the feasibility of creating such a multina-tional exposure database……
上边的例子都在作者和读者之间创建了“共同处境”,将读者带入自己的思路,对学术语境下交际的成功产生积极作用。中英文论文作者对第一人称共称现象的使用差异不大。
(四)第一人称复数泛指
论文中也存在第一人称复数用来泛指的例子:
1.架构存在于我们的大脑之中,反映我们的价值取向。
2.It is true that when we signal our inferences in discourse we do not have always the goal of presenting an argumentation to someone else.
上例所有的第一人称复数均可换成“people”,该用法让读者感到更加亲近。英汉论文中该用法均较少,英汉语言学领域的使用均多于其他两个领域,汉语另外两个领域未有该用法。这可能是三个领域研究内容所致,语言学领域须更多讨论泛指的话题。
(五)第一人称复数指读者
英汉论文中均发现了第一人称复数指代第二人称即读者的例子:
1.In the first case(8a),which is the most frequently found kind of enthymeme and—as we shall see—the most interesting as regards cultural variability…
2.我们知道,文学文体学主要系统研究文学语言和文学体裁。
(1)中意图是为了表达“你们将看到的”含义。(2)其本意是为了提醒读者作者很熟悉的理论,但作者避免使用产生距离感的第二人称,产生了拉拢读者的“移情”效果。该用法在英汉论文中使用频率均较少,汉语论文仅语言学领域出现,英语论文基本持平,体现英汉论文写作理念差异。
第一人称单数用法体现了作者负责的态度,在国外学术论文中逐渐提倡。第一人称复数四种用法避免了主观的单数“我”从而增加了论文的客观性与权威性,产生的移情效果让论文更具说服力。学术论文第一人称的灵活运用达到一些共同的社交功能,即论文的客观,谦虚和说服力。英汉论文对第一人称单数的使用差异巨大,汉语论文受东方文化影响几乎不存在该用法。
英汉论文三个领域在第一人称代词复数使用上差异较大。英语三个领域第一人称代词使用频率基本相同,汉语论文中语言学领域使用最多,数学领域和机械领域次之,这是由于国内数学领域和机械领域坚持传统所致。英汉论文对第一人称代词的使用差异主要是由于文化因素和写作风格导致,不同的领域的研究内容并不是导致这种差异的主因。英汉论文在第一人称使用上的差异是不同社会文化环境的产物,文化因素制约着英汉学术文本写作风格。
女职工作为发电企业的一支生力军,在企业生产管理工作中充当着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在企业的发展和生存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女职工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如何做好发电企业女职工教育培训,有效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使女职工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已成为我们必须重视和思考的课题。
一、发电企业女职工素质现状
以本人所在的发电公司为例,现有在职女职工56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4%;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比46%;中专及以下学历的占比50%,总体来说,发电企业女职工总体文化水平还是偏低的。虽说近几年来,我们通过开展一系列女职工教育培训活动,增强了女职工爱岗敬业的精神,焕发了女职工的工作热情,激励了女职工勤钻苦学的兴趣,使她们综合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从深层次领域进一步研究女职工目前的整体素质来看,仍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缺乏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许多女职工认为,自己上班已经够累了,回到家还要干家务,照顾孩子,哪里还有精力去学’知识,去参加学习班,在学习上存在着惰性,学习不够主动积极。
(二)参与企业管理的人数较少。女职工走上各级领导岗位,与男同志一样参与企业管理,是时代进步的标志,但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目前女同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数偏少。
(三)工作创新少。在过去旧的电力体制观念影响下,一些女职工认为只要进了电力企业就高枕无忧了,没有危机感,在工作上不思进取,业务上原地踏步,简单操作熟练而应变能力差,经验丰富但创新意识不强,难以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高素质人才少。当今的社会是一个知识急速更新的社会,特别是发电企业,随着设备制造水平和设计标准的不断提高,自动化及监控系统的广泛应用,运行操作与日常维护工作的技术含量日益提高,培养创新型人才、专家型人才以及生产一线的高技能、高级管理人才将是今后发电企业职工队伍的大势所趋,这无形也对发电企业女职工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挑战。
二、加强女职工培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首先加强发电企业的女职工的培训,把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技术推广交流,有利于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善基层工作质量,增强企业适应形势的能力,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二)在发电企业中,女职工占有较大的比例,因此,女职工素质的高低对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着直接的关系,提高女职工的素质,这是谋求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发电企业女职工分布在企业的许多关键岗位,承担着相当重要的工作,女职工素质的高低,也反映着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水平,因此做好发电企业女职工教育培训势在必行。
(四)满足女职工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在现代企业中,女职工的工作目的更重要的是为了“高级”需求——自我价值实现。培训不断教给女职工新的知识与技能,使其能适应或能接受更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任务,实现自我成长和自我价值,这不仅使女职工在物质上得到满足,而且使女职工得到精神上的成就感。
三、做好发电企业女职工教育培训的措施和对策
(一)丰富培训内容。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女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成人继续教育进行深造,不断提高自己的学历水平;加强专业技术培训,使之多掌握一门或几门技术,做到一专多能,适应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加强女职工社会心理素质训练,通过训练,增强她们战胜多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适应企业发展和女职工自身多元化的需求。
(二)创新培训方法。应根据女工的生理、心理及成人的特点,对女职工的培训必须人性化、制度化和系统化相结合,针对女职工不同的工种、不同的工作岗位、不同的知识结构和知识水平,通过电教化教育、知识讲座、老师授课、采用能者为师,的学习帮扶方法,使女职工队伍的知识结构得到不断优化,整体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三)利用有效载体教育与强化岗位技能培训相结合。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有目的、有步骤的组织开展各类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比赛应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聘请专业人员作为评委或裁判,竞赛内容可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心理素质、业务技术、个人特长等等,对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较高的女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增强活动的吸引力,激发女职工学技术、学业务、学文化的积极性。
一、强化五个保障,
确保均衡教育有效落实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永昌县委、县政府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优先议教,定期听取教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教育经费、教师编制、学校建设等重大问题。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编办、发改、人社、教育、财政、住建、国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县情实际,制定了《永昌县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永昌县十三五教育規划及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战略性文件,编制了《永昌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总框架时间表和路线图,为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了保障。
二是强化经费保障。积极探索公共财政长效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向教育倾斜,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和两个比例。
三是强化基础保障。积极顺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遵循人民群众的意愿,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县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全面整合优化教育资源。通过改(扩)建旧校舍、新建中小学、撤点并校等途径,合并农村小学66所,新建初中1所,改扩建小学5所。目前全县中小学由十一五末的91所减少到目前的28所,基本形成了布点均匀、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学校发展新格局。抢抓国家实施薄弱学校改造的重大机遇,累计投资2.5亿元,完成重点教育项目39个,新(扩)建校舍面积28.52万平方米,消除危房9.7万平方米;投资4493万元,新(改)建幼儿园14所,新(扩)建园舍面积2.13万平方米;完成19所寄宿制中小学食堂新改建任务,实现了乡镇学校食堂全覆盖;投资3996万元,建成塑胶运动场地4个、硬化运动场地16个。
四是强化信息保障。累计投资2651万元,建成多媒体普通教室670间、标准化网络教室37间,配备生用电脑1860台、教师用机1017台,各学校光纤接入率、班班通设备配齐率和教师网络学习空间开通率均达到100%,生机比达到8:1,师机比达到2:1,联网计算机达到91%,均高于甘肃省平均水平, 教育信息化水平领先甘肃省全省。累计投资485万元,新建标准化科学实验室27间、理化生实验室7间、心理辅导室23间,购置图书14.6万册,补充各类实验仪器6万余件、音体美器材7千余件,全县城乡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齐率达到100%。
五是强化师资队伍保障。其一,加大教师招聘力度。三年来,新招聘教师95人,其中研究生6人、本科生77人;建立教师流动机制,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有序地流动,近年来共交流学校领导14名,县域内交流教师858名,选派9名教师到三区支教,通过区域联盟、结对帮扶置换交流教师77对。其二,加强师资培训,近三年参加国家级培训的教师有486名、省级培训的教师有214名、市级德育(心理健康)和教育等培训的教师有2275名,培训合格率均达到100%。
二、完善三大机制,
增强均衡教育发展活力
一是健全关爱共享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创建省级留守(流动)儿童之家7个、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的乡村学校少年宫4个、市级乡村学校少年宫17个。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入学就读,入学率达到100%。切实加大贫困学生帮扶工作力度,着力推进以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资助金、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资助体系建设,逐步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对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的原则。严格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和校车工程,将残疾儿童纳入义务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不断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办法,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6%以上。
二是创新教育改革机制。在课堂教学改革方面,坚持以自主、合作、探究的课堂教学方式为重点,以教师研究课堂、创新教法、强化教科研为主导,全力打造优质高效课堂,初步形成了适合学校特点和学生实际的有效教学模式。在学生评价体系改革方面,制定了《永昌县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建立和完善了以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为主要依据的招生体系,有效促进了学生自主全面发展。在德育体制改革方面,注重地方教育资源开发与德育的融合,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缅怀革命先烈、中华经典诵读、道德讲堂、骊靬文化宣传等主题教育活动,举办学生运动会、校园文化艺术节等特色艺体活动,加强学生校外实践活动基地建设,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网络,促进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
三是建立教师成长激励机制。遵循以德为先,能力为重的评价原则,从师风师德、课堂教学、教研能力等方面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评优树模、职称评聘挂钩。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县域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班主任均享受县政府工作津贴,如今已累计发放班主任津贴近800万元。同时,坚持做到四个倾斜,即在职称评定上向农村教师倾斜,而且规定城区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必须要有两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在绩效工资发放上向农村教师倾斜;在评优评先方面向农村教师倾斜,农村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50%;在解决住房问题上向农村教师倾斜,加大周转房建设力度,改善农村教师的生活条件,进一步稳定农村教师队伍。
三、实施四大工程,提升均衡教育发展品质
一是精细化管理工程。先后出台了《永昌县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意见》《永昌县学校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不断推动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实现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别是实施精细化管理以来,通过创新管理理念和方式方法,强化基础管理,初步形成了人人都管理、处处有管理、事事见管理的局面,使教育软实力得到了有效提升。
二是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把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按照品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湛、为人师表的要求,从思想上引领、工作上激励、生活上关怀,注重抓长、抓细、抓常,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特色学校创建工程。严格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体现个性、促进发展的原则,以校校有特色,生生有特长为目标,强化三风建设,扎实开展特色学校创建活动,鼓励学校开发校本教材、开设特色校本课程,使剪纸、种子画、布贴画、麦秸画等民俗艺术进入校园,用特色校本课程促进学校特色文化的形成。大力组建书画、表演、手工及电脑制作、文学社团、民俗体育、经典诵读、科学趣味实验等活动小组,为每位学生至少培养一种兴趣爱好,积极开展感恩教育品德教育健康教育和谐教育,形成了一批以快乐校园书香校园和雅校园艺术校园阳光校园等为主题的特色学校。
四是校园安全工程。时刻紧绷校园安全弦,始终把校园安全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具体的行动上。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和三防措施,健全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和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全县中小学配备专职保安120名,安装110区域报警系统14套、视频监控949个、安保器械700多套,中小学安保覆盖面、平安校园创建合格率、校方责任险投保率均达到100%。
四、突出一个关键,助推均衡教育发展规格
督导评估是提高義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关键。县政府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研究制定了《永昌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有力地促进了全县义务教育的均衡、协调发展,提高了教育质量。
网络媒体环境的存在,对当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产生了重要作用与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