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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西方国际政治理论的焦点之一,“安全困境”是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家中用以解释国际紧张关系、对立乃至冲突形成机理的一个基本概念。对于国际关系如何超越“安全困境”,理论家们长期争论不休,并且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现实主义的“安全困境”理论
“安全困境”思想最初萌芽于古希腊,著名的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已有所述,“使战争不可避免的真正原因是雅典力量的增长和因而引起斯巴达的恐惧”1。尔后,许多现实主义政治哲学家在描述国际政治现状和解释国际政治关系时,都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安全困境”的思想。近代政治哲学家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阐述了国家学说,他认为政治家的职责在于维护和增进国家利益,以此论证了统治者为了政治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合法性,从而把政治和道德分离开来。霍布斯继承了马基雅维利现实主义的传统,认为强大的权威是终止人类无休的斗争的有力武器。马克斯·韦伯也深入研究了政治和国家理论,他把对权力的追求当做政治理论的核心。可以说,现实主义先驱们的国际安全理论为后来现实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来源,并且使现实主义成为国际关系理论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首先对“安全困境”概念进行详细阐述的是英国历史学家赫伯特·巴特菲尔(Herbert Butterfield)和美国政治家约翰·赫兹(John Herz)。
巴特菲尔在他的《历史与人类关系》中描述了“安全困境”,把“安全困境”叫做“霍布斯主义的恐惧”(Hobbesian fear)。他认为战争往往发生在那些刻意避免冲突的国家之间,正是刻意的避免行为导致了战争的发生。即使是在均无有意伤害对方的双方之间,战争的悲剧依然会上演。“即使没有任何一个蓄意出来危害世界的大恶人的干涉,历史上最大的战争也可能爆发。它最有可能在两个急于避免任何冲突的大国之间爆发。”2
赫兹则在学术界第一次使用“安全困境”术语。在1950年发表的《自由主义者的国际主义与安全困境》一文中,赫兹首次提出“安全困境”概念,随后又在1959年出版的《原子时代的国际政治》一书中更为系统的阐述了“安全困境”对国际政治发展演变的影响。赫茨认为,“‘安全困境’或‘权力与安全困境’是一种社会状态,在这种情势(状态)中,权力的单元发现他们自己在任何时候都是并肩存在,在它们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威把行为的标准强加给它们,从而使它们互不攻击。在这种情况下,由相互猜疑和恐惧而产生的不安全感驱使这些单元去争夺更多的权力以获得更大的安全。但这种努力证明有违自己得到安全的初衷,因为十全十美的安全最后是不可能得到”3。每个独立主权国家都是独立的权力单元,每个单元相当于独立平等的单子。但是,这些单子之间没有像莱布尼兹般的来自上帝的前定和谐,它们是浑然无序的,处于无政府主义状态中。谁也不相信谁,谁也不听谁,没有强大的权威作为它们行为的统一标准,存在于它们之间的却只有猜疑和恐惧。为了求得生存,只得时时防备,并提升自己的实力。殊不知,越是防备,获得的安全感却越少。
“安全困境”概念被巴特菲尔和赫兹提出以后,它越来越受研究者的关注。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许多研究者诸如罗伯特-杰维斯、杰克-史奈德、阿兰-柯林斯等都发表了相关论文阐述了“安全困境”观念。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离的。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应该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无权国家。所以,讲述国家的基本权利也就包含着国家的基本义务。
一、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免费论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有直接承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是一个集合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最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二、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发展史
在国际法学界,一般都承认国家拥有基本权利,承担相应的基本义务。但是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根据是什么,存在不同看法。自17世纪以来,当主权国家的观念兴起以后,整个国际法学说为自然权利理论所控制,每个国家除了为国际共同体的利益而让渡部分权利外,还保持着其拥有天赋权利的自由。随后学者们按照其意愿任意增减基本权利清单,他们认为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主权、平等权等。至于可供考虑的义务范围就更加受限了,因为学者们在论义务时通常都局限在与权力相关的方面,一国的权力对另一国的就是义务。
19世纪末,由于条约法的发展,观察家都意识到基本权利理论的随意性和有害性。一些学者试图恢复基本权利理论,同时为其构建新的基础,而不仅仅只是把它们视为是先于社会存在的天赋权利,国家的权利因而不再是道义规则,而成为法律规则。免费论文。学者们试图将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罗列到一份宣言中,欲使其成为国际社会的宪法性文件。这一运动由美国国际法律协会在1916年发起,并起草了一份宣言;1919年由国际法律协会发表的较完善的方案,这些努力意义深远。[3]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传统国际法把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大类。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派生权利是指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权利。他是运用国家主权或行使国家基本权利的结果,因而各国享有的派生权利是不同的。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的内容有主权、平等权、独立权,除此之外还有自卫权以及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尊重人权和保护环境等义务。根据国际实践,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它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权利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国家依据其独立权,可以独立自主的选择它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决定它的对内和对外方针政策;处理它的国际关系,如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参加国际组织、与外国缔约或结盟等。
2、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对本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的制定的决策过程这一涉及法律制定资格和能力的平等。国家不受自己不同意的条约的约束,在国际会议中需做出决定时,不分国家大小强弱承认其相同的投票价值。但是,如果是国家自愿同意的条约和决定,内容即使是不平等,也不能视为违反了国家平等原则。
3、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免费论文。《联合国》第51条的规定不仅确认了国家自卫权,同时也为国家行使自卫权规定了条件限制,国家行使自卫权既不得对他国造成侵略和威胁,又必须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与此有关的国际义务。
4、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邻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所有主权独立的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及在其范围内的所有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拥有管辖权,这是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地域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有权行使管辖。领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及其领空和底土,也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国际常设法院在1927年“荷花号案”的判决中称:“一个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行使它的权力,管辖权不能由一个国家在他的领土外行使,除非依据来自国际习惯或一项公约的允许性规则。”
(2)国籍管辖,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在“诺特波姆案”(1955)中,国际法院指出:国籍就是一种法律纽带,这种纽带的基础是一种相互依存的社会事实,是相互权利和义务的真正联系。事实上,赋予个人国籍的国家比其他国家与该个人有更实际的联系。这构成了对其行使管辖的司法表达。
(3)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4)普遍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的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四、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享有国际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必须要承担一些基本的国际义务。传统国际法提到国家的义务时,主要是尊重他国的权利、遵守条约上约定的义务,即意味着对他国和国际组织的相对义务,而对整个国际社会义务的意识非常淡薄。现在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当然应遵守的普遍义务,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所负的义务。《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与一般国际法的强行规范抵触的条约无效便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国际法院也在1970年巴塞罗那电力公司判决中认为国际法上的义务有两种,除对他国负有的相对义务外,还存在所有国家对有法律利害关系的整个国际社会所负的义务。普遍义务包括禁止侵略战争、禁止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已经不存在异议。这些义务涉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民主与发展的根本利益,因此也是各国必须遵守的,不可推卸的根本性义务。国家基本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尊重别国主权和由主权引申出来的各项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五、 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和承担基本义务的原因
国家之所以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是由于各国拥有主权。主权是指国家可以不受任何他国的支配和命令,对其领土内的所有的人、物、行为行使排他的管辖,并对其领土有处分的权利。它是独立和最高的统治权称为主权。基本权利就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一切主权国家在享有国家的基本权利上没有差别。因而拥有主权的各国是相互独立的、地位是平等的,有权保护本国及其国民的安全、抵御外国及其国民的侵害。
国家之所以承担相应的基本义务,是在国际社会倡导和平共处的大背景下各国尊重他国主权的体现,他是由主权引申出来的各项基本义务,而尊重他国主权也就是对本国主权的尊重。一个主权者在任何方面都不服从于另一主权者,不受另一主权者的影响或受到另一主权者义务的约束而减损其本国的尊严。只有在获得明示的许可时,一主权者才可进入另一主权者的领土;或者虽然没有明示的规定,但是确信另一主体者通过默示保留一独立主权的豁免,那么该主权者会享有豁免。在他国领土内行使管辖权,除非有对方国家的同意或条约上的根据,否则是被禁止的,因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在他国领土内行使管辖权,将直接侵害对方国家的主权。
综上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各项基本义务都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参考文献:
[1]江伟钰、陈方林著:《国际法案例精解》,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64页。
[2][日本]松井芳郎等著:《国际法》,辛崇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5-18页。
作为西方国际政治理论的焦点之一,“安全困境”是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家中用以解释国际紧张关系、对立乃至冲突形成机理的一个基本概念。对于国际关系如何超越“安全困境”,理论家们长期争论不休,并且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现实主义的“安全困境”理论
“安全困境”思想最初萌芽于古希腊,著名的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已有所述,“使战争不可避免的真正原因是雅典力量的增长和因而引起斯巴达的恐惧”1。尔后,许多现实主义政治哲学家在描述国际政治现状和解释国际政治关系时,都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安全困境”的思想。近代政治哲学家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阐述了国家学说,他认为政治家的职责在于维护和增进国家利益,以此论证了统治者为了政治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合法性,从而把政治和道德分离开来。霍布斯继承了马基雅维利现实主义的传统,认为强大的权威是终止人类无休的斗争的有力武器。马克斯·韦伯也深入研究了政治和国家理论,他把对权力的追求当做政治理论的核心。可以说,现实主义先驱们的国际安全理论为后来现实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来源,并且使现实主义成为国际关系理论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首先对“安全困境”概念进行详细阐述的是英国历史学家赫伯特·巴特菲尔(Herbert Butterfield)和美国政治家约翰·赫兹(John Herz)。
巴特菲尔在他的《历史与人类关系》中描述了“安全困境”,把“安全困境”叫做“霍布斯主义的恐惧”(Hobbesian fear)。他认为战争往往发生在那些刻意避免冲突的国家之间,正是刻意的避免行为导致了战争的发生。即使是在均无有意伤害对方的双方之间,战争的悲剧依然会上演。“即使没有任何一个蓄意出来危害世界的大恶人的干涉,历史上最大的战争也可能爆发。它最有可能在两个急于避免任何冲突的大国之间爆发。”2
赫兹则在学术界第一次使用“安全困境”术语。在1950年发表的《自由主义者的国际主义与安全困境》一文中,赫兹首次提出“安全困境”概念,随后又在1959年出版的《原子时代的国际政治》一书中更为系统的阐述了“安全困境”对国际政治发展演变的影响。赫茨认为,“‘安全困境’或‘权力与安全困境’是一种社会状态,在这种情势(状态)中,权力的单元发现他们自己在任何时候都是并肩存在,在它们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威把行为的标准强加给它们,从而使它们互不攻击。在这种情况下,由相互猜疑和恐惧而产生的不安全感驱使这些单元去争夺更多的权力以获得更大的安全。但这种努力证明有违自己得到安全的初衷,因为十全十美的安全最后是不可能得到”3。每个独立主权国家都是独立的权力单元,每个单元相当于独立平等的单子。但是,这些单子之间没有像莱布尼兹般的来自上帝的前定和谐,它们是浑然无序的,处于无政府主义状态中。谁也不相信谁,谁也不听谁,没有强大的权威作为它们行为的统一标准,存在于它们之间的却只有猜疑和恐惧。为了求得生存,只得时时防备,并提升自己的实力。殊不知,越是防备,获得的安全感却越少。
“安全困境”概念被巴特菲尔和赫兹提出以后,它越来越受研究者的关注。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许多研究者诸如罗伯特-杰维斯、杰克-史奈德、阿兰-柯林斯等都发表了相关论文阐述了“安全困境”观念。
现实主义以人性恶的前提假设出发,对伦理道德持怀疑主义的态度,坚持政治与道德的划分,否定伦理在国际关系上的作用。它“对人性和政治权力采用现实的态度,以一种现实和历史的方式去看待涉及国家利益的国际问题,并在此过程中尽量克服理想主义和道德伦理主义的干扰”4。现实主义把道德从政治理论中剔除的做法必然导致对建立国际间合作和信任机制可能性的否定。而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环境中,由于国家之间缺乏一个超越各主权国家之上的最高权威,所以处于无法治的混乱状态。并且,它们互信不足,相互猜疑,把对方的一举一动都视为对于自身的威胁。为了避免对方的威胁,寻求安全,求得生存,双方只能按照“理性自私”原则依靠自身力量形成自助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弱肉强食”是重要的竞争法则,来自他国的威胁无处不在,自卫与威胁形成强烈的紧张关系。因此,各国不得不在对外政策中推行权力政治,一方面加强国内实力,另一方面扩军备战,与其他国家形成对峙。但是,一国所采取的这一行动,又引起了他国的关注,被看成是对他国的威胁,他国也被迫采取应对措施,以达到力量的抗衡。可以说军备竞赛不断,力量对抗不断升级,战争一触即发,而战争的发生将会给双方造成两败俱伤,最终不利于各国的生存与安全,反而对于国家安全造成更大的威胁的一种恶性循环状态,这样就使得各国陷入“安全困境”之中。约瑟夫·奈总结道,“安全困境的产生,同国际政治的基本特征,即无政府状态,或国家之上缺少一个政府,是密不可分的。在无政府状态之下,一个国家追求安全的独立行为可能导致所有的国家更不安全。如果一个国家增强其势力以确保自身的安全不受另外一个国家的侵害,那么第二个国家在看见第一个国家变得更加强大后,可能也会增强自己的实力,以防备第一个国家。这样一来,每一方增强自己的实力,以确保自身安全的独立行为,都会使得双方更不安全。”5
可以看出,“安全困境”是一种自相矛盾的国际关系窘境,一国的安全追求却成为他国的安全威胁而必引起他国的安全追求,他国的安全追求又引起新的威胁,如此循环,便出现“越是追求安全便越不安全”的两难境地。
因此,国家之间处于国际无政府状态中,国际上缺少强大的权威,加上国家之间信任体系的缺失,导致了“安全困境”。对于“安全困境”的超越,现实主义持十分悲观的态度,认为它是不能够在根本上被改变的,而只能被改良。在他们看来,均势政策是化解“安全困境”最有效的办法。均势就是对手之间的力量的平衡,或力量在大体上的平均分配,是霸权或统治的对立面,而霸权必然导致他国政治独立性的丧失,更加不利于维护和平的局面。现实主义者摩根索指出,“在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大家庭里,均势和旨在维持均势的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因素”6。摩根索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国家的本性与人的本性一样,也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追逐权力,这是国际关系中“政治的铁律”。均势政策是对外关系的万能工具,通过均势可以限制国际利益的争斗,确保国家的独立和稳定。沃尔泽也主张均势政策,他说“如果说有什么独特的、关于国际政治的政治理论的话,均势理论就是”7。这样,他们把维护均势当做国家摆脱“安全困境”的有效途径。但是,均势并不能完全保证战争不再发生,战争终究是不可避免的,国际政治关系依然走不出“安全困境”的症结,最后他们只好得出“一千年来,国际关系的根本特征并未发生变化。国际关系不断在无政府状态下有各独立实体间为财富和权利而作战不已。修昔底德的历史本写于公元前五世纪,然而其对国家行为的指导意义在今天仍然别无二致”8的悲观结论。
“安全困境”的化解
纵观历史,人类确实发生过许多大大小小的正义的战争和非正义的战争。不管是正义还是非正义战争,它都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消耗。在战争中,人性的邪恶往往泛滥成灾,烧杀抢掠经常伴随发生,人类的悲剧一次又一次在人类历史上重演,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使用,给人类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历史似乎果真验证了现实主义关于国际关系的悲观结论,人类永远逃脱不了“安全困境”的魔咒。
然而,自文明开始,人类一直就没有放弃过和平的希望,和平是从未间断过的敏感话题。从柏拉图至今,许许多多政治哲学家们都把和平当成人类追求的目标,他们都曾思考过人类和平可能性问题,并且提出了很多深刻的思想和见解。对于人类如何摆脱“安全困境”的问题,理想主义者和新自由主义者并没有像现实主义那样悲观,而给予了积极的答案,确信实现世界和平的可能性,并且指出了化解“安全困境”之路。
一、理想主义的化解之路
理想主义作为现实主义的对立面,与现实主义长期论战。如果说现实主义对国际关系的看法持有悲观的态度,那么理想主义则是持乐观的态度,它相信人类是不断进步的,国际关系状况会是不断改善的。理想主义大多从人性善或人性可以改善的本体论预设出发,强调通过道德或教育唤起人们的良知就能形成良好国际信任和互动机制,从而实现世界的和平。
理想主义反对现实主义关于国际无政府状态会导致“安全困境”甚至战争的结论。虽然理想主义肯定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存在,但认为它并不是真实存在的。无政府状态不是先验给定的,而是国家之间互动的、由国家构造而成的结果。国家之间不同初始行为导致不同的无政府文化,比如有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等,推演到国家国际上就是敌人、竞争对手和朋友,而康德式的朋友是维护国际安全的最好手段。只要对无政府文化加以改造,就可以建立友好的国际合作关系。再说了,各国并非总是处于利益冲突之中,而是说各国具有共同利益和目标,观念的交叉点正为国际合作提供了可能性。
在国际合作的过程中,共同的道德价值和规范是维系良好的国际状态的重要保障,道德在国际行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也是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的根本区别所在。理想主义认为,权力是恶的,它是导致战争的根源,只有遵守国际道德和国际法才能引导人类走向永久和平和正义。现实主义认为国家之间为了私自的利益不顾道德的规范和约束而采取欺诈和拐骗的恶劣行为会造成无休止的角逐和争斗。而理想主义认为可以在国际上建立普遍的国际关系规范,并使之成为衡量国际行为的权威标准,在国际合作中发挥协调作用,这样,国际关系体系在国际交往全球化的过程中就会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各国之间就能相互包容,和谐相处。理想主义代表人物伍德罗·威尔逊,艾尔弗雷德·齐默恩、大卫·戴维斯和美国的约翰·霍布森、雷蒙德·福斯迪克等,他们推崇民主,主张推行国际间合作,加强国际法规范效力,建立世界联盟等措施,以此达到世界的和平和繁荣。
因此说,理想主义试图通过发挥道德的规范作用,构建国际良好的规范合作体系而使社会进入良性的不断完善的系统,“安全困境”就不会出现。
二、新自由主义的化解之路
理想主义强调道德在国际政治中发挥的作用,主张以道德构建出良好的新国际秩序。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生使得理想主义政治哲学的缺陷暴露出来,即政治家们往往企图通过道德的政治化,打着道德的旗子实现他们的统治阴谋。在国际政治理论上,人们开始对道德持怀疑的态度,甚至惧怕理想主义所导致的社会悲剧。因此,理想主义被贴上了“乌托邦主义”的标签,而“乌托邦”也一度受到过众多理论的激烈批判。乌托邦主义不再受人们欢迎,理想主义在人心目中的地位也是岌岌可危,它对如何建立国际政治关系的理解同样受到人们的质疑。理想主义理论本身的缺陷使得人们不再相信它,他们不得不重新寻找新的出路。 转贴于
与理想主义一样,现实主义也是走到理论的另一端,过分强调国家权力、利益的作用和对抗的力量,最终导向了“安全困境”这一死胡同。但是,正如理想主义所指出的,在国际关系中并非仅存在一种对抗力量,而道德在国际关系中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国际间的不信任和欺诈并不是“安全困境”产生的条件,这种不信任机制并非先天的,人们可以对之加以改造。如果国与国之间加强信息流通,建立国际合作关系和信任机制,就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基于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在处理国际关系中的不足和缺陷,新自由主义者提出了一套新的理论。他们认为,在国际权利、利益和道德之外,国际制度在国际关系中发挥很大的作用,它有助于建立合理的国际政治秩序。
现实主义肯定国际无政府状态和国际利益的存在,承认国家是自私的行为体,利益是国际追求的目标。但是,国家并非只是一个无理性地一味追求权力和利益的狂徒,而可以是一个理性的行为主体,它们坚持博弈学理论,所以必然考虑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国家如果通过无限制的对抗和军备升级来寻求国家安全的方式,那么它所付出的代价就太大,这种以获取较小的相对利益代替较高的绝对利益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从长远来考虑,国家必然追求绝对利益的增长,而对于绝对利益的追求必定促成彼此间的互惠合作,因为这种合作会带来更大的利益。由此一来,“国家可以通过合作,来避免出现这样的安全困境,也就是说,它们可以达成一个共识,即双方都不增强国防力量,这对大家都有好处”9,那么国际合作就能够摆脱国际关系上的“安全困境”。
但是,暂时的和约或合作并不能保证国际和平关系的永久性,永久的和平要求来自持久的合作的保证,而国际制度正是合作的持久性保障,它成为国际合作的标准,并且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惩治力,对国家的交往行为起规约作用,从而保持国际合作的持久性。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就主张依照万民法的理念建立正义合理的基本制度来实现“现实的乌托邦”,他说“如若政治非正义的最严重方式,可由遵循正义的(或至少合宜的)社会政策,由建立正义的(或至少合宜的)基本制度而排除,到头来这些巨大的罪恶也将消失”10,以建立国际政治正义制度的方式来消除国际间的非正义行为。在《万民法》中,罗尔斯分析了国际的权利与义务,提出国际政治正义原则,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正义政治制度发展与他国的关系,任何国家一旦愿意接受国际制度,将受到国际法规的约束,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因此,根据新自由主义观点,国家作为理性的主体,按照国际制度,在追求各自最大利益的国际行为中长期参与国际间的合作。这样,各国就能和睦相处,国际间的“安全困境”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结束语
“安全困境”是国际关系学说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它作为现实主义思想的一部分,完全排斥了国际关系中的良性竞争和合作因素,具有简单化和非道德性倾向的两大弊病,存在一些局限性,因而也招致了理想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批评。理想主义在寻求“安全困境”出路过程中,求助于道德的社会作用,这显得过于理想化,并且也极易产生正如现实主义所痛斥的“打着道德的幌子”的弊端。新自由主义修正了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观点的不足,分析了超越“安全困境”的可能性,提出了通过发展各国间的良性合作关系并用制度来约束国际政治行为来化解“安全困境”的观点,这种观点确实反映了当今国际政治形势,对于建立合理的国际政治关系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它所主张的国际制度如何建立、如何能保证各国平等参与以及如何发挥联合国的作用等问题还有待商榷,这就要求政治理论家们的进一步努力。
参考文献
1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9页。
2 Herbert Butterfield. History and Human Relations London:Collins,1951,p.29.
3 John Herz.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 the Atomic Age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59,p.231.
4 李小兵:《现实主义:西方行为的根源》,黑龙江: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
5 小约瑟夫·奈:《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中译本),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6 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223页。
7 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0页。
自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国际政治学者约瑟夫·奈(Joseph.S.Nye,Jr)提出“软权力”(Soft Power,又译“软实力”)概念以来,文化软权力化问题引发了国际传播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也日益引起许多国家政府的重视。当前,中国已经把提高国家文化软权力纳入到国家发展战略中。
一、文化软权力化是文化传播力的实现
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说,权力是一个关系范畴,它表示的不是某种实体,而是一种关系,一种非对等、不均衡的压迫性关系。而文化,按文化学者的一般性理解,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价值系统,带有某种实体色彩,属于实体范畴。由此可见,文化与权力分属于不同的范畴,二者绝不能等同。基于权力只存在于人(国家)与人(国家)之间的关系中,那么,文化只有进入到个人(一国)与他者(他国)关系中,才可能附带有权力的属性。
实际上,约瑟夫,奈是从权力资源即“无形的力量资源”的角度来界定文化(包括观念、意识形态和国家制度,主要指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它是一种软权力资源(Soft power resource),以区别于软权力(soft power)本身。他指出:“一个国家文化的全球普及性和它为主宰国际行为规范而建立有利于自身的准则与制度的能力,都是它的重要的力量来源。”显然,文化本身并不等于软权力一诱导、吸引、劝服和同化他国的“吸纳力”,它并不能自动地“让他人(他国)想做你想要对方去做的事情”。对一个国家来说,要实现在国际舞台上控制他国、影响国际事件的外交目标,首要的是让他国民众和国际社会认可、追随并分享到该国的文化价值观,即被对方民众所认同,并把对方同化,进而对对象国的对外决策施加影响,使对方按照该国的目标、意愿、意图或意志采取该国所预期的行动。对美国而言,就是“把他人转化为按美国人的思维方式进行思维的人”。可见,控制权(包括对思想、态度和行为的影响和控制)是在这种文化“认同”和“同化”中得以实现的。一国的对外控制力一旦增强了,作为一种权力资源的该国文化也就转化为真正的权力。由此可见,对一国来说,只有当自己的文化观念与价值取向在国际社会广为传布并为目标国民众所普遍接受和认同,其文化才变为真正的软权力,从而被软权力化。
文化之所以能转化为软权力,或者说,能够软权力化,首先是由文化这种软权力资源本身的特性决定的。不同于硬权力资源的垄断性和排他性,扩散性和共享性是文化软权力资源的基本特性。硬权力资源如军事实力或更准确地说军备只要存在,即便不使用或充其量只需炫耀,也能给目标国施加一定的压力,因为军力优势的自然显露就可以给对方造成不定向的心理压力,从而产生政治影响力即所谓的“国际威望”。而文化软权力资源是非垄断的,自然地倾向于对外扩散;而且,越是对外扩散和推广,其辐射力越强,其被认同、分享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潜在的软权力也就越强。借用培根对知识的论述,文化如同知识,“其力量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价值大小,更取决于是否被传播,以及被传播的深度和广度。”相反,“如果封闭或垄断一种文化,那么就不能使它构成‘软权力’的基本支柱。”不难看出,文化软权力资源的扩散性和共享性更能反映出国际关系本来就直接表现为交流、传播关系。正如美国国际关系学者艾克拉,爱里亚(Akira Iriye)从文化关系的角度解读国际关系时所言,国际关系就是“意识的共享与传递……记忆、思想、感情、生活方式、学术与艺术以及其他形式符号的交流。”正因如此,国际范围内的文化传播关系在国际关系中日益凸显出来。
不过,文化的扩散性和共享性只是为文化软权力化提供了可能,而文化要真正转化为软权力,所必需的是文化传播力的推动。所谓文化传播力,就是推动一国文化向外传播,使其由民族文化“泛化”(普遍适用或普适化)为世界文化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文化软权力化就是文化对外传播力的实现。
在信息日益全球化的时代,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大众媒介自然地成为文化传播力的象征。通常,对外文化传播通过两种途径来展开,一是人际传播(表现为各种跨国人际交往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一是大众传播(是指运用大众传媒对外传播文化信息)。相比而言,在文化的对外传播中,无论就传播的深度还是广度,大众传播都要优于人际传播,因为大众传媒大容量、高速度、高密度的信息传输能使各种文化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得到展示和共享。实践也证明,大众传播媒介是文化传播最重要的媒介和载体,是推动对外文化传播最强大的动力。
基于大众传播媒介在文化软权力化中不可或缺的作用,约瑟夫· 奈把大众媒介视为文化软权力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他指出,“特别是文化、教育、大众媒介等方面,软权力的性质是无法用传统的地缘政治学来解释和评估。”在此,他把大众媒介当成了像文化一样的软权力资源来看待。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国文化软权力化的过程最终归结为该国大众媒介对外文化传播的过程。
二、文化软权力化是国家对外传播的战略目标
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务院新闻办主任赵启正在2006年3月的一次会议上发言中指出了中国文化的严重“人超”状况。他认为,这其中的关键在于中国的文化对外传播力不强。而文化只有传播,才有影响力,国家的强大才有持续的力量。确实,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尽管我国拥有悠久灿烂的传统文化,具备丰厚的文化软权力资源,但是文化的对外传播力和影响力却不大,文化的软权力化程度还很低。之所以出现这种困局,除了在客观上信息传播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在主观层面上我们尚缺乏必要的文化软权力化的战略规划,以及相应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
要想尽快改变这种文化软权力化程度低的局面,不仅仅在于实现对外传播物质技术手段上的飞跃,也不限于构建政府宣传控制与媒介专业约束之间良性互动、行之有效的对外传播机制,更为根本的是要确立起一种最能符合国家利益而一以贯之的对外传播战略目标。
文化的软权力化是在国家主导和控制下实现的,它具体落实到政府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对外文化传播活动上,尤其体现在政府指导大众媒介向国际社会或目标国传播本国文化的行为中。在此,政府对大众媒介的指导根本性地集中在对外传播战略目标的确立上。
依国际关系学中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理论的理解,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权威”或威望并不取决于——起码不完全取决于——它的军事、经济实力等客观物质性因素,而是取决于国际间的社会性观念,即它同对象国或者说目标国之间所达成和构成的共有观念或所谓的“共识”(共有知识),它是由主观的文化观念(结构或模式)社会地建构起来的。具体来说,如果它同对方共享一种积极的合作性观念,那它们彼此就会把对方当朋友看待;而如果它同对方共享一种中性的竞争性观念乃至消极的敌对性(冲突性或对抗性)观念,那它们彼此就把对方当竞争对手乃至敌人看待。由此可见,在国际社会中,每一个国家的身份都归属于集体中的身份,是集体认同(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的产物。
进一步说,建构主义认为,“国家利益(包括最高意义上的安全利益)源于国家身份”依赖于自我身份认同。一国是在确立了自我身份之后,才相应地界定和选择自身利益,确定其利益的范围、程度和数量。可见,就像国家身份,国家“利益也不是‘自在地’存在那里等待被发现,而是通过社会互动而建构起来的”,或者说,是从与他国共同缔结的国际社会中学习的结果。最终,国家行为又是由国家利益决定的,国家依照自身的身份和利益相应地采取与之相符的行动。总而言之,无论是国家身份、国家利益还是国家行为都是由文化观念所建构的,都是在“集体预期(或期望)”中完成的。作为国际社会中的成员,每一个国家都是从共有的文化观念中首先获知自己是谁,进而知道最需要什么,最后懂得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
从上可以看出,对一个国家来说,对外文化传播的战略目标应当是:制造和供给“共有观念(文化)”,从而引导和规范相关国家确立其国家身份,定义其国家利益(包括国家安全),支配其国家行为,最终达到在文化观念上影响和控制目标国的目的。
从上述意义上说,文化软权力化的大众传播策略首要关注的是,运用大众媒介向国际社会提供“共有观念(文化)”。为此,一国的大众媒介要积极地通过对外传播力促本民族文化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和认同,从而提升和转化为相关国家共享的、作为共有观念的国际文化乃至世界文化。
书中还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海外利益的内容发生了三大变化:一是中国海外利益的性质和范围发生了巨大变化,迅速从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安全、能源、文化等领域;二是中国海外利益由原来单纯的地理空间扩展到国际制度层面,中国参与国际机制的程度更深,在调整既有国际机制和创建新的国际机制过程中中国的作用越来越大;三是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互联互通为发力点,构建基于基础设施、制度规章和人员交流三位一体的全方位链接,构建沿线和平、稳定的发展环境。“一带一路”陆海兼顾、东西统筹、南北呼应、双翼齐飞,是新时期中国维护与拓展海外利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两只“翅膀”。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中国国力的提高,中国海外利益的发展面临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同时势必造成中国海外利益的敏感性和脆弱性也同步增长。拓展与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要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从国家战略层面加强国家能力、国家关系、海洋强国、国际形象和国际制度等五个方面的建设。其中国际制度建设是当下的重中之重。《中国海外利益蓝皮书・2016》一书指出,国际制度是指在国际关系某一特定领域行为者在认识上趋于一致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主要以国际组织、国际机制和国际惯例的形式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国际制度能力是国家在国际社会参与、改革、构建和实施国际制度的能力。国际制度框架内的投票权、决策权、话语权、代表性及其相关的权益,既构成国际制度参与者的海外制度利益,又是实现和维护海外利益的重要手段。中国可以通过四个路径拓展海外制度利益,即参与国际制度、改革国际制度、创新国际制度和积极参与全球治理。
一、地缘政治因素是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的理论基础
地缘政治因素来源于地缘政治理论,它强调地理环境对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认为国家的政治、军事活动受制于地理环境的影响。地缘政治因素是国家制定政治、军事、外交政策的主要依据。国家安全战略是国家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缘政治因素是国家安全战略制定的理论依据。地缘政治强调地理环境因素对于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及其在国际政治中的意义。由此可见,俄罗斯的国家安全战略也离不开地缘政治因素的影响。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出现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一个国家的地理环境决定了该国的政治制度、精神特征以及对外政策。随着资本主义的扩张,一些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要求重新瓜分世界,达尔文主义为国家间竞争提供了理论基础。德国地理学家弗里德里希·拉采尔创立了政治地理学,他把人类国家和世界当作有机体来研究,认为国家在政治上的力量取决于该国领土的大小,国家之间不断进行着争夺生存空间的斗争。因此,他认为国界也应是经常变动的,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必须确立生存圈。地缘政治理论确立后,经过马汉的“海权理论”、金麦德的“陆权理论”、皮克曼的“边缘地区理论”的发展,逐步形成了近代资本主义扩张和争夺世界领导权的理论依据。
历史上俄罗斯国家安全就与其独特的地缘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地理位置成为俄罗斯民族保障国家安全的独特力量和手段。从最初寻求生存的领土安全,到扩大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扩张战略,再到确保其独特欧亚大国的安全战略,地缘政治因素已经渗透到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中。
在探讨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的内在影响因素时,如下因素必不可少:历史上俄罗斯民族的大规模迁徙浪潮开辟了俄罗斯国家扩张的道路,经济利益是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中恒久不变的因素。大俄罗斯主义成为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中坚定不移的信仰,沙皇制度是俄罗斯国家不断扩张的重要因素,而更为恒久的则是地缘战略因素对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的影响,因为地缘战略因素不仅赋予了俄罗斯国家对外扩张的内在需求,同时也为俄罗斯提供了对外扩张的客观条件[1]。
二、地缘政治因素对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的影响
(一)地理扩张时期地缘政治因素对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的影响
从地缘角度看,自基辅罗斯到伊凡三世统一俄罗斯的整个历史时期,由于俄罗斯位居欧亚大陆腹地,周围没有利于防御的天然屏障,易受攻击。从公元11世纪到14世纪,南方的波罗维茨人、东方的蒙古人、西方的立陶宛人和波兰人都曾袭扰过古罗斯,加之内部的混乱和彼此征战,不安全思想一直影响着俄罗斯,并积淀到俄罗斯的政治文化和思想中。因此,进行领土扩张和控制周边地区成为俄罗斯国家安全思想的核心内容。
在彼得大帝统治时期,俄罗斯的不安全感被人为地加重了。1713年彼得大帝下令把首都从莫斯科迁到他征服的第一块波罗的海海岸上的城市彼得堡,把俄罗斯置于一个不能保证安全,甚至不能保证不受屈辱的位置,极大地刺激了俄罗斯民族对外扩张的野心。论文范文qiqi8.cn
在俄罗斯主义思想体系中,基于地缘考虑进行的地理扩张被认为是防御的,是自卫性的,随之而来的是与西方意识形态对抗,进一步强化了俄罗斯国家通过地理扩张来实现国家安全战略的理由。
辽阔的东欧大平原几乎没有任何天然屏障,所以不断对外扩张领土往往被看做是确保俄国自身安全所必需的行动。从彼得一世到叶卡捷琳娜二世,一直到尼古拉二世,沙皇俄国的地缘战略目标主要是:通过联盟来掌控边缘地带,以向南部、西部扩张寻求暖洋出海口为手段,实现对整个欧亚大陆的控制。十月革命后,苏联地缘战略空间一度收缩,面对严峻的形势,苏联被迫提出了“空间换时间”战略。经过二战后的短暂恢复,苏联很快确定了把美国势力逐出欧亚大陆,在实现对欧亚大陆掌控的基础上,与美国进行全球争夺的地缘战略。
在总结俄罗斯历史时,俄罗斯地缘政治学者阿尔巴托夫指出:“俄—苏帝国在许多方面不同于19世纪的欧洲帝国。欧洲帝国是典型的经济帝国,而俄—苏帝国是军事政治帝国。俄罗斯大国地位是建立在不可分割的四大支柱上,国家控制用于保障巨大军事威力的集中经济,旨在控制这种经济和以强大的军事力量为依托的严格等级极权政体和救世主思想,建立帝国及无止境的领土和政治扩张,对抗以及为对抗体制找理由。” [2]
(二)冷战后地缘政治因素对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的影响
苏联解体后,两极格局终结,美国成为世界上惟一的超级大国,而俄罗斯在世界上的影响力逐步下降。苏联解体使得俄罗斯陷入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之中,俄罗斯处于两难境地,这使得地缘战略思想在俄罗斯再度复兴。俄罗斯国家周边环境严重恶化,失去西线和南线战略屏障,对俄罗斯的国家安全构成了现实的挑战。同时俄罗斯国内经济、政治、军事处于转轨时期,各国内部及国家之间因领土、民族、宗教等问题引发的局部战争和地区冲突对俄造成潜在的或现实的外部威胁,直接或间接影响着俄罗斯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同时北约积极东扩,将东欧地区逐步纳入北约战略防御空间。这一系列内部和外部威胁使得俄罗斯地缘战略在国家安全战略中的影响逐步加强。
转贴于
从横跨欧亚大陆的独特地理位置出发,冷战结束以来俄罗斯形成了很多具有欧亚主义倾向的地缘政治思想流派。这些地缘政治思想体现了欧亚主义关于俄罗斯文明独特性和地缘政治正面临挑战的典型特征,主张俄周边国家和国内民族及种族的融合、边界稳定、对西方采取不合作的态度,欧亚主义地缘政治思想对俄国家安全战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俄罗斯的潜在势力,尤其是雄踞欧亚大陆的特殊地缘政治优势,使得俄把构建一个有利于自身长远利益的周边地缘政治结构作为一个特定国家安全战略目标加以追求和完善。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地缘战略环境大大恶化,这不可避免地促使地缘政治安全思想在俄罗斯再度复兴。在地缘战略思想的指导下,独联体国家在俄联邦国家安全战略中占据着独特的位置。俄罗斯把在地缘政治、经济、安全、文化、历史传统与俄有着密不可分联系的独联体视为稳定周边、抗衡北约东扩、重新树立世界大国地位的重要依托,把推动独联体范围内的全面合作和一体化进程作为俄对外政策的优先任务,把建立稳定的独立国家联合组织、使其在经济和政治上实现一体化,并且有能力在国际社会中占据应有的地位作为俄对独联体国家安全政策的战略目标。俄把自己与近邻国家之间的边界称为“内部边界”,其特点是不设防,并在海关、居民出入境等方面执行较宽松的制度,而把近邻国家与近邻以外的国家间边界称为“外部边界”,由俄罗斯与近邻国家共同防御。“外部边界”实际上就是俄罗斯的战略边界,因此,实施集体防御是确保俄罗斯大国地位的战略选择[3]。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地缘战略环境发生了重要的变化,面临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冷战后新的历史时期俄联邦国家安全战略目标是,对内复兴俄罗斯,巩固俄罗斯的国家制度,维护现有的地缘政治疆界和领土的完整,保证公民和社会的安全与发展,对外创造有利于俄罗斯国内发展的外部条件,确立俄罗斯在多极化世界中的主要力量中心之一的地位。
1997年《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构想》的颁布标志着俄罗斯欧亚大国安全战略的最终确立。鉴于亚太地区在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中的重要作用,俄罗斯积极参与亚太地区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合作,借此发展和稳定远东,确立俄在亚太地区的地位,维护亚太地区战略平衡。
身处欧亚大陆的地理位置使得俄罗斯拥有成功运用东西方平衡、突出俄罗斯地缘上欧亚中心位置的优势的可能性,但在借助自身实力的同时,集体安全和地区稳定也是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中的重要内容。冷战结束后,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取代世界战争成为国际社会不稳定的根源,俄罗斯主张在扩大经济、军事、科学技术合作的基础上建立未来的集体安全体系,以全面的集体安全为核心构筑地区和国际安全机制。
三、地缘政治因素对中国国家安全战略的启示
地缘政治因素既是理论因素又是现实因素,它本身具有双重属性。杰弗里·帕克在《地缘政治学——过去、现在、未来》中认为地缘政治因素是从空间或地理的视角所作的国际关系研究。地缘政治的本质就是政治行为体通过对地理环境的控制和利用来实现以权力、利益、安全为核心的特定权利,并借助地理环境展开相互竞争与协作的过程及其形成的空间关系。
国家的地理位置制约着其政治行为,或者说,地理位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对外政策的方向。在地理状态上,中国的海陆邻国众多,其历史一直为地理因素所支配,因此中国在对外战略中运作的精力应放在亚太及周边地区。地缘政治的存在有着明显的边际效应,近邻国家比相距较远的国家对本国的影响力会大得多。因此,对周边国家和本地区的关注是地缘政治的必然要求和自然机理,从战略全局来看,亚太及周边地区潜在的危机可能成为中国安全的直接威胁。
亚太地区是中国对外战略必须首先予以考虑的区域大环境。立足亚太是指作为亚太国家的一员,中国的国家利益主要集中在亚太地区,中国的对外战略决策和实践主要领域范围也是亚太地区。中国国家安全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应以亚太地区为核心,应通过对外战略活动促进亚太地区的稳定与繁荣,把自身的安全与亚太地区的稳定有机地结合起来。
亚太和周边地区的稳定是中国作为亚太大国所必然拥有的地缘政治战略。在客观层面,中国面临的亚太和周边态势的基本情况是,潜伏着诸多不安定因素且缺乏相应的安全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亚太和周边的动荡将会直接影响到中国国内社会政治的稳定和经济发展。从这个角度说,中国立足亚太和稳定周边的对外战略的优先考虑,就是进一步在亚太地区积极筹谋各种双边或多边安全机制,推动亚太地区整体局势的稳定。
随着冷战后国际关系中经济因素作用的上升,地缘经济考虑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凸显出来。地缘经济是指国家间、地区间或民族间从地理位置出发的联合、经济对立、设置壁垒等。冷战结束后,各国都把发展经济置于首要地位,从而提高了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度并以此改善国家间政治和安全关系。在亚太及中国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新兴局面使各种层级的地缘及国际活动异常活跃。中国在亚太与周边地区开展的互惠性双边或多边地缘经济活动将会极大地推动和提升中国的对外战略能力。
参考文献
凯尔逊曾言:“认为国际法主体是作为法人的国家的说法并不意昧着国际法主体不是个人。它意昧着,个人是按照特殊方式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是按照个人作为国内法主体的通常方式以外的方式作为国际法主体的。” 国际法从诞生发展至今,随着国际法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也有拓展的趋势。而对于个人到底能否获得国际法主体地位,学界众说纷纭。下面,笔者将根据学者的观点,对个人在特殊条件下可获得国际法主体地位这一论题,做简单阐述。
一、 国际法主体与个人的界定
在确定何种情况下能够将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之前,要先搞清楚国际法主体是什么、个人又涵盖到什么范围,否则会出现边界模糊的情况。因此,下面笔者将结合通说与学者观点,简单阐述国际法主体与个人的界定标准。
(一)国际法主体的界定
首先从学理上看,学者习惯用要素来界定国际法主体,即使用一句话来描述也可以分出三到四个要素。认同程度比较高的是梁西先生的观点:“国际法主体是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有的学者直接避免了用一句话概括,而是用几个要素来界定国际法主体的范围。这些学者一般认为国际法主体应当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具有国际求偿能力;第二,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国际义务;第三,能够独立参与国际关系。 根据以上两种定义方法,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法主体至少在国际社会上具有独立资格以参加到国际关系中来,并且能相应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国际求偿能力,笔者不认为这必须单列为国际主体的要素,因为求偿必然与侵害权益的损害赔偿有关。所以,只要该主体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就必然相应地拥有国际求偿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是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的主体都是国际法主体。
而从实际分类上来看,在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中,国家是唯一的主体。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组织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国际法主体地位也逐渐得到了承认。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不同:国家享有全部的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即国家的权利义务囊括了国际法整个领域,因此国家是完整的国际法主体;而国际组织是在国家签订的协议之下,仅仅在特殊领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所以国际组织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应当属于部分国际法主体,或者说是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只有国家愿意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才能在某一领域成为国际法主体。但不管如何分类,现今公认的国际法主体主要为国家和国际组织两大类。
(二)个人的界定
对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显而易见,第一种学说完全肯定个人具有与国家相同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第二种学说完全否认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而第三种学说则部分承认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其中,第三种学说的代表人物有李浩培先生,他认为:“例外地,个人也可以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负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因而国际社会至少已趋向于承认个人为部分国际法主体。” 笔者也倾向支持第三种学说,有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赋予个人以国际法主体地位,至于支持的原因,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进行详细论述。
在我国,将行为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鉴于国际组织已经获得了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且没有过多的争议,本文则将个人界定为自然人和法人这两大类。
二、个人具有主体地位的国际实践
虽然个人没有被学界公认为国际法主体,但是在现有的国际公约中可以发现规定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款。这些国际实践不仅证明了个人可以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也为总结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情形提供了参考。基于学者们的归纳总结,笔者认为可以将国际实践分为两种:授权型和惩戒型。
(一)授权型的国际实践
授权,即授予权利。关于权利保障方面的实践,学者主要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权,一类是其他权利。
首先在人权方面,最典型的代表是1998年的《欧洲人权公约》,并且相应的欧洲成立了欧洲人权法院,将对欧洲每个人人权的保障置于司法机关的保障之下。 虽然看起来有很多国际公约保障人权,但区域化、笼统化色彩浓厚,反而不容易在国际法层面上将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另外,对于个人其他权利的保障,散见于各个国际公约之中。如“《联合国》第87条和1947年《托管理事会程序规则》第76至93条,承认托管领土的居民有请愿权” ;再如“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279条)成立的混合仲裁庭承认同盟国与协约国的国民对于一战中在原来敌国境内遭受的财产损失有起诉权” ;等等。但是通过列举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承认仅仅局限于某个国际条约的某几款规定之中,对于所处的公约依附性过强,并没有独立的、系统的有关个人授权的规定。
(二)惩戒型的国际实践
对于惩戒性的个人主体资格的承认,主要体现在国际犯罪方面。虽然相关学者没有在此方面再进行更进一步的分类,但是笔者认为,可以进行再分类:个人单独犯罪与个人利用国家犯罪。
第一种,个人单独犯罪的相应措施主要体现在各国的普遍管辖权上。《国际法院规约》第1条规定:“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从法条中可以看出,这里的个人仅仅指自然人,此种罪行也多为贩卖罪、海盗罪等性质恶劣的国际刑事犯罪,而普遍管辖权的行使也是国际上公认的规则,所以在此笔者不再赘述。
第二种,个人利用国家犯罪,主要体现在战争罪、灭种罪、反和平罪等危害国际秩序的罪行,而且是以一人之念而举国实行某种行为的犯罪。对个人的惩戒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二战后的纽伦堡大审判和远东国际法庭的审判。
显而易见,此类主体资格承认就是对于国际犯罪者判处刑罚,只是根据犯罪状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规则,但本质上都是惩戒。
三、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几种情形
现行的国际公约对于个人具有国际法地位仅限于几个特殊领域甚至是个别的条款,而本文意在指出在哪些情况下个人可以获得国际法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在哪些条件和范围内,可以赋予个人国际法地位,而不是局限于个别规定。经过总结,笔者认为以下四种情形中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家不能保护国民基本权利
从传统国际法发展至今,国家一直是公认的国际法主体。笔者认为,其原因就在于国家能够代表国民进行国际活动,并在国际上为本国国民争取利益。但是,如果国家因为某些特殊原因不能积极主动的去保障公民的利益甚至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只有本人才能最积极、最及时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此时再不赋予个人以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个人权利又要如何保障?需要澄清的是,这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者,不仅可以是其他国际法主体,也可以是个人所在国。因此,当国家不能保障本国国民的基本权利时,应当赋予个人以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以便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的行使。
(二) 个人利用国家进行犯罪
这一情形主要适用在惩戒性方面,但是应当排除普遍管辖权作为个人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情形。笔者认为,普遍管辖权只是管辖权的拓展,实施普遍管辖权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逃往国外而无法对其实行刑罚,这与本文讨论的个人参与到国际关系中承担权利义务并无太大联系,因此应当排除实施普遍管辖权的几种罪行。此处讨论的焦点,是个人利用国家进行犯罪的情形。这主要体现在反和平罪、战争罪等个人利用国家严重破坏国际秩序、对人类的安全和平造成巨大冲击的罪行。这种犯罪往往是几个人或一群人操控,利用国家之力对国际秩序实施破坏,那么对犯罪相应的惩戒不应当也无法对国家实施。因此,在个人利用国家实施犯罪时,应当赋予个人以国际法地位接受相应的惩罚。
(三)法人具有开发人类共同财产能力
在实践中,一般来说往往是法人这样一个群体才具有开发资源的能力和资格,而自然人往往不能,因此此种情形应当只适用于法人。类比《海洋法公约》,当法人拥有开发人类共同财产的能力时,应当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后赋予法人与国家相同的地位对人类共同财产进行开发。当然,这是有前提的:如果人类共同财产可以由一个公司类型的机构进行管理,开发类似于投标竞标,中标的法人则可以对人类共同财产进行相应的开发。但是现在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只能是一个设想。另外需要补充的是,不仅要赋予法人开发的权利,对于开发行为造成的污染或其他侵害,法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奈比斯特指出,“过去的亚洲,曾经被文化、语言、政治观念、和地理环境所割裂,而当代亚洲靠经济联系、高科技、特别是发达的通讯和人口流动紧紧铸为一体,使它看起来更像一个完整的地区”。当然,亚洲还仅仅是看起来更像一个完整的地区,距离一个紧密联系与合作的完整地区还有很大的差距。真正形成完整的地区,首先取决于亚洲各国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取决于地区合作与联合的发展。目前,经济不发达、政治不稳定、地区关系紧张甚至冲突,仍然是亚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或许,一个像欧洲那样的联合起来的完整的亚洲很难实现,但是,亚洲将会继续发生深刻的转变,各国的现代化进程将会加快发展,亚洲的区域合作也会进一步在探求适合自己模式的基础上得到深化。
当前,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和印度的发展。作为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迅速发展已经并且会进一步提升亚洲的地位。中国和印度都曾是历史文明古国,考虑到两国的人口规模、发展速度、市场潜力、地缘重要性和文化影响力,两国的崛起不仅会极大地改变亚洲的面貌,也会极大地改变世界的格局。
关注和研究亚洲的发展变化,不仅是当今学术界,而且也是政界、商界的热点。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研究中心2006年设立了关于亚洲发展的课题项目,面向本院国际学部的年轻研究人员。本书汇集的是部分年轻研究人员的研究论文,内容涉及亚洲的区域合作和地区关系以及部分亚洲国家的政治、社会、文化问题。虽然本书在结构上并不连贯,但书中的分析研究可以帮助读者对亚洲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形成更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亚洲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应该对亚洲研究给予更多的鼓励和更大的支持,希望有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问世。
东亚有十几个国家、近30亿人口,如今又是全球经济成长最快的地区,因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也都从不同角度对东亚区域合作的走向给予了特别的“关切”。东亚区域合作的发展不仅会直接对地区各国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以及安全保障产生影响,进而也会对现存世界政治、经济秩序形成冲击。
在先后经历了市场驱动、金融危机后加速发展两个阶段后,东亚新地区主义正处在制度化方向发展的进程中。在这一进程中,传统的东亚国际关系的基础正在经历深刻的转变。作为该进程的结果,东亚地区的安全结构、安全议程与安全合作的模式也正在经历深刻的转变。
东亚新发展模式的产生不会仅仅因为中国经济的增长而自然形成,东亚地区国际关系的缓和将对经济合作的深化具有重要作用,中国提出的构筑和谐国际社会的主张因此而具有深远意义。
1.多学科视角下对国际区域能源合作研究的评述
国内外学者对能源合作的研究由来已久。通过对相关文献的阅读和整理,笔者认为总体上对国际区域能源合作的研究归属地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范畴,且不同的视角下的方法论的应用具有较强的学科属性。
在地理学视角下,研究者们偏重将“区域”作为研究能源合作的前提和关键,认为合作的地理范围是由具有地缘关系的国家或组织所组成的区域空间。就像Melvin A. Conant和Fern Racine Gold认为的那样,能源合作现象的产生以及合作领域的扩大应当最先在具有地缘关系的国家之间产生。地理学研究者们通过对“区域”范围内特定资源以及国家间的流动往来进行描述以解释区域范围内能源合作的合理性。在政治学视角下研究者们大多站在国际关系的视角分析能源在国家交往中所起到的媒介作用。在研究方法上既有定性的描述又有通过建立模型而实现的定量分析。在经济学领域内,学者们对国际能源合作的研究较为丰富。无论是国际合作理论、竞合理论还是成本收益理论,其实现合作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资源要素禀赋的差异,而其所表现出来的形式为自然资源、资本、技术、人才的跨国界流动。在国际区域能源合作问题的研究中,一方面,单个国家总是因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而背离合作轨迹,另一方面合作会因为各国收益函数的相左难以维持或付出成本,其上述行为主体的特质符合博弈论参与者的基本特征。因此,博弈论也是解决经济学问题最为常见的分析工具。
地理学研究者对特定“区域”的研究既实现了对区域内能源合作国各种复杂关系的分析,又描述了区域外国家以及各种势力对合作的影响,这与区域能源合作的复杂性与开放性相符。“区域”的划定在地缘上为合作参与主体与外部环境划清了界线,使合作具有空间上的整体性。但地理学的思维模式侧重于对客观事物特殊性的研究。由于地理差异具有绝对性,因此各地区的水文、地貌、气象、资源储量、方位和开发利用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国家间的交流方式对区域能源合作的影响差别很大。国际政治的复杂性将敏感的能源合作置身在复杂开放的国际关系系统内,因此站在国际关系学视角,无论是定性描述还是定量分析都对揭示国际能源合作的本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过多的突出国家“权力”的作用会弱化其他部分对系统功能实现的作用。无论现实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在对能源合作问题上过多纠结于合作达成与否以及现实条件对合作影响的静态描述,从而忽略了合作系统整体功能与部分功能差异性的比较,无法动态揭示能源合作系统在结构上的相互作用过程。此外,虽然在部分文献中对复杂国际关系的研究实现了定量化的描述,但在定量模型设立的初始,对假设条件的过多设置以及对原本复杂变量的过度简化限制了模型功能的发挥。经济学视角的相关理论和分析工具为学者们研究能源合作相关问题提供了广泛的思路和空间。但经济学者们过多的重视在要素禀赋理论、优势互不理论基础上通过开展区域间的能源合作所实现的经济收益。通过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来设定合作的假设、路径和机制。这种微观的分析思路难以解释宏观的国际区域能源合作的相关问题。此外,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将国家间资源禀赋的差异作为开展贸易的条件。在该理论视角下,无论是定量的分析工具还是定性的描述都依赖于完全理性假设条件,从而偏离了能源合作的复杂性与非线性特征。
学者们站在地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视角对国际区域能源合作问题的研究既有定性的描述,又有定量的分析,为后继者对该问题的继续研究提供了广泛的思路和启示。但是国际区域能源合作是一个复杂、开放的系统,构成该系统的不仅有区域内的参与国,还包括促进和阻碍合作的各类要素。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决定了国家的行为选择。因此,作为宏观系统的国际区域能源合作,其整体性、结构性、层级性、功能性特征决定了我们应当用系统论的方法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有助于我们认清区域能源合作的运动规律。
2.系统论视角下的国际区域能源合作
国际区域能源合作是一个复杂开放的系统。从“国际区域”的角度看,地缘位置邻近或交通便利的国家或经济体构成的区域空间在地理范畴上为能源合作系统的边界进行了圈定;从“能源”的角度看,油气一类不可再生资源集中体现了能源的多重属性;从“合作”的角度看,“国家之间的合作,是国家为满足各方实际的或预期的利益而相互调整政策和行为的过程”。因此“国际区域能源合作”可以看成是在地理位置邻近、交通便利的特定区域内,能源消费国和能源供给国围绕共同利益而在石油、天然气能源领域中相互作用的宏观系统。
与一般系统类似,国际区域能源合作系统也具有整体性和相关性的特征。所谓“整体性”主要由系统的功能表现,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那样,“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在系统内部,整体与部分是相对的。从宏观层面,国际区域能源合作系统由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环境系统、外交系统等子系统构成;从微观层面看,由资源、技术、资本、人员等元素组成。对于总系统而言,各个子系统是部分,对于各子系统而言,组成系统的微观元素则是部分。各部分有机的连接在一起,为了同一目标而实现某种功能。共同利益是合作系统与外部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交换的驱动力,而该动力的施力效果则要通过系统的功能,即合作的效果表现出来。
国际区域能源合作的“相关性”是构成能源合作系统的各个子系统之间、系统内部各元素之间以及系统和外部环境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且这种相互关系以因果关系为主。根据上文提到的国际区域能源合作的概念可知,能源合作系统的相互关系表现为地缘关系、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经济往来、要素流动等。由于地里边界和能源属性的影响,国际区域能源合作系统是开放的,其系统结构与环境的因果关系也是系统相关性的重要体现。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在封闭系统内部,即使能量的分布是有序的,那么能量在做功的过程中也是经历自身消耗的,其熵值会随能量做功的完成而增加,并且这种熵值增加的过程是系统自发性的。同样国际区域能源合作系统要实现生命的维持就必须是开放的。外界条件不断调整变化的阈值,为能源合作系统的能量分层提供动力,像“贝纳德流”一样实现系统与外部环境物质能量交换的循环往复。
根据唯物辩证法,矛盾的主要方面推动事物的变化发展处于主导地位,矛盾的次要方面处于从属地位。国际区域能源合作系统的不同部分对系统功能实现效果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这体现为系统的等级性。资源的逐利性的存在,使得在理想条件下构成能源合作系统的元素能够在参与主体之间流动。因此具有互补性的资源流动系统对能源合作系统的功能实现具有主要影响。在现实国际社会中,该“理想状态”并非存在。在涉及国家安全的能源合作问题上,即使具有地缘关系的国家之间也会存在政治、外交、意识形态、固有文化的分歧,并且这种分歧属于软层面,在可预见的有限时间内难以改变。软层面的分歧使资源流动系统对能源合作系统功能的影响效果降低,从而使系统的等级性发生变化。综上所述,国际区域能源合作是一个复杂开放的系统,具有整体性、相关性特征,因此通过剖析系统的构成、结构、功能可以更准确直观的揭示能源合作的运动规律。
3.结论
运用系统理论及其方法对国际区域能源合作问题的研究是合理的。首先,系统论学科的研究内容不具有个别性,而是对某一类问题的本质进行揭示。因此,在系统论视角下,对复杂问题的研究思路和分析步骤具有普遍适用性。虽然不同国际区域的能源合作规律存在差异,但是系统论对该类问题的研究为学者们提供了一套完整性的分析思路和方法。其次,系统的构建虽然始于微观元素的组成,但系统论能够使研究者们站在宏观的角度对问题进行研究。最后,通过系统结构上的反馈作用来实现其功能的表征,是动态的研究思路,规避了静态分析复杂问题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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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贸易流向的概念
贸易流向是指贸易的地区分布和结构,通常表示为某地区贸易量在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从这个意义上讲,石油贸易流向就是某地区石油贸易量占石油贸易总量的份额,因我国是以石油进口为主的国家,研究石油贸易流向主要是研究某地区石油进口量占我国石油总进口量的比重。另外,贸易流向包括两个不可分的因素:贸易的方向以及贸易的规模,在讨论石油贸易流向问题时,必须兼顾量的差别。
2.石油贸易流向的基本模式
在目前油价较高的情况下,世界各国的贸易流向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并有各自的特点。战略导向型,即国家根据自己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来选择贸易伙伴、地区及贸易量;经济导向型,即出于经济考虑,如考虑能源运输成本或本国产业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选择贸易方式;地缘导向型,即在扩大贸易伙伴时,更多考虑地理位置临近或者有着地理运输优势的国家作为潜在或现实的贸易伙伴。
(二)国际石油贸易整体环境
宏观环境是研究问题的出发点,作为石油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石油贸易流向必须结合当前国际石油贸易的整体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全球经济的区域结构变化助推国际石油贸易;(2)石油金融市场对现货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3)世界石油地缘政治格局呈现多元化态势;(4)替代能源引发石油贸易格局演变。
(三)世界石油贸易流向未来趋势
当前,世界石油贸易流向在出现新的分化组合,多元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整体看来,欧佩克的统治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世界石油贸易逐渐向俄罗斯、非洲等非欧佩克国家偏移,正确分析世界石油贸易流向趋势可以避免无谓竞争,有利于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的优化。主要表现在:(1)欧佩克石油贸易份额将有所降低,但总份额及发展潜力仍很大;(2)俄罗斯是未来石油贸易流向的重点地区;(3)里海地区贸易量增长潜力与障碍并存;(4)拉美国家石油贸易前景广阔;(5)非洲是各国实现石油贸易流向多元化的重点地区。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现状分析
(一)世界石油储量分布及发展趋势
1.现有储量分布
世界石油资源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除在陆地上有大量分布以外,近年来海底石油的探明储量增长很快,现在海底石油的探明储量已占世界石油总储量的1/4以上。世界石油资源大都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其分布规律为西半球多于东半球;在五大洲中,大洋洲最少,亚洲最多。世界原油分布极不均衡,仅中东地区就占55.58%的可采储量,美洲、非洲、东欧及前苏联、亚太地区,分别占24.78%、8.72%、7.45%、2.53%。
2.能源发展趋势及未来油气生产预测
从未来世界经济、能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角度,从能源发展的资源基础和技术发展的可能性出发,预测油气生产和其他能源的发展结构,可以比较科学地反映客观规律。石油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正逐步下降,而天然气则是主要的替代能源,将成为21世纪的主力能源。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状况分析
1.贸易来源。中国近年来虽努力分散原油进口来源,大力实施石油贸易来源多元化战略,但进口来源单一的状况并未得到有效改善。具体到国家来讲,2007年我国主要从沙特、俄罗斯、伊朗、安哥拉和阿曼五国进口原油,自每个国家进口的原油量,均超过了1000,合计为9069万吨,占当年原油进口总量的61%。其中,沙特、安哥拉和伊朗分别以16%、15%、13%位居前三位。
2.贸易方式。当前,参与国际石油贸易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现货、期货、长期合约及获取份额油等,我国的石油贸易方式主要集中在现货,期货很少参与,长约及份额油的获取都非常少: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石油贸易中,份额油只占进口石油的不足20%,现货采购达50%,长约油仅为50%(日本高达90%);我国缺乏充足的储运设施,期货市场刚刚开设燃料油期货,原油期货仍未启动。国际油价的定价权在期货,我国虽然是国际石油市场的“战略买家”,但仍无定价权。
3.运输状况。相较而言,海运石油的成本较低,管道运输相对可靠,铁路运输虽然运量有限,但是陆地线路对于国家能源安全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我国目前的石油进口方式,主要以海运为主,采用管道运输的石油主要来自中亚,而来自俄罗斯的石油基本是通过铁路运输。
4.小结。综合以上分析,整体看来,我国非洲、南美地区的石油贸易份额逐渐增大,石油贸易流向进一步多元化,但进口来源仍较为集中,主要是中东和非洲,而与我国有着良好地缘关系的俄罗斯中亚地区的贸易份额则相对不足,甚至呈现缩减趋势。具体来讲,我国目前的石油贸易流向也存在一定风险:(1)运输风险。(2)中东作为贸易主流向有一定风险。(3)与美国可能产生较大冲突。
三、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及保障措施
(一)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策略
1.石油贸易来源多元化。从地理位置上看,我国北依俄罗斯,西临中亚,与我国接壤的东南亚地区也有很丰富的油气资源,我国获得充足的油气供应,有很强的地缘保证。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健全运输管线建设,中东海湾地区的石油输送安全性也将大大提高,我国与中东地区的石油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
2.石油贸易方式多元化。国际石油贸易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分成油、长期供货合同和现货期货贸易。为了提高我国石油贸易方式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为了保证中国对石油资源获得的稳定性,进口原油的贸易方式应以长期合同为主,应占60%以上。(2)国家间贸易多样化。(3)大力发展石油期货贸易,参与石油金融市场,规避石油进口和价格风险,争夺石油的定价权。我国可在借鉴国际石油贸易市场多层次性、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多元性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国内实货交易市场,有步骤地推进期货市场的建设,形成现货、远期、期货为重点的多层次、开放性的市场体系和交易方式的多元化。
3.构建“蜘蛛网”式战略运输线路。海运作为我国的主要石油运输方式,其运输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都不足以满足国家能源安全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地缘特征和世界石油储量分布,我国要保障石油运输线路安全,应以石油管线为主,大力构建“蛛网式”战略线路,有效解决我国对马六甲海峡的过分依赖和我国周边陆路运输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具体讲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获得印度洋的入海口;(2)构建俄罗斯、中南亚陆地运输体系。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保障措施
1.提高国内供给能力,适当控制国内需求和适度进口。提高国内石油供给能力是未来解决石油供需缺口最基本的一步,建议我国优先加强国内勘探,努力增加石油后备储量,保持必要的石油自给率;鼓励中国海上合资原油销往国内。在控制国内需求方面,应适当控制一次能源消费中石油比例增长的速度,大力发展可替代能源;利用税收作用,抑制石油消费。适度进口应是实现油气资源进口尽可能地满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
2.充分利用当前经济危机,提高石油贸易主动性。经济危机下,很多国家需要资金救市,我国庞大的外汇储备找到了有效的投资渠道。一是可以对政治友好国家进行经济援助,为石油贸易创造良好的国际关系;二是可以用外汇与油气资源丰富的国家开展油气资产交换,比如我近期实现的中俄“贷款换石油”交易,为保证本国能够拥有长期稳定的油源供应奠定了基础,并正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国际石油交易的格局,使之朝着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
3.和谐发展国际关系,保障石油供应稳定性。发达国家与我国的石油竞争,最终要通过石油输出国来实现。我国应该继续发挥能源外交优势,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挥中国经济崛起的优势,将石油合作纳入全方位的合作中,积极参与地区性、国际性的各种对话和交流,特别是与国际能源机构和石油输出国组织的交流,深化原油资源合作,提高对资源的获取能力。
4.健全石油政策和法规体制,推进石油产业市场化。欧美等石油生产国和消费国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监管机构统一监管、企业商业化运作等途径,形成了普遍认同的石油管理体制,实现了规范的能源产业市场化运作,也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市场化建设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取消上下游领域和南北海陆地域的限制,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石油企业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结论
我国的石油贸易流向关系到我国能源安全,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研究的过程中,主要得出了以下结论:(1)由于石油本身的特殊性,石油贸易流向的研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石油进口来源地,也应包括石油贸易方式和运输方式,石油贸易流向的优化也必须从这几方面展开。(2)石油贸易流向的研究必须紧跟世界能源安全的新观念。(3)“石油衍生品”市场地位空前提高。(4)我国石油贸易流向多元化应是贸易来源、贸易方式及运输路径的系统多元化,相关策略制定应该充分结合地缘特征,构建以俄罗斯—里海及东南亚地区为主的贸易多元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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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
[3]熊韶辉.论中国实现石油安全的贸易战略和策略[D].对外经
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法的概念、原则和方法论上持有不同的主张,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也深受两种主流法学派的影响。然而,世界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为国际法理论的革新带来契机,批判性国际法研究方法应运而生。作为批判性国际法研究方法的代表人物,赫尔辛基大学的国际法教授马尔蒂·科斯肯涅米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和《国际法的方法论》中批判性论述了自然法和实证法下的国际法理论、原则和方法论,他认为国际法话语摇摆在相对立、排斥的观念之间,因为前提相互矛盾,所以国际法话语内在不一致。本文对科斯肯涅米的两篇文章进行了介绍和评析,以探求在自然法和实证法的语境下,如何以新颖的视角看待国际法的概念、原则和方法论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
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一文中,科斯肯涅米主要谈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际法的普遍性;二是如何解释国际法的约束力;三是国际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四是规范性原则和社会性原则之间的冲突。为了全面描述每个方面问题的研究情况,科斯肯涅米梳理了国际法理论的发展史,即从维多利亚、格劳修斯、普芬道夫论述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开始,一直到当今国际法学界采用的学科间多领域交叉式的研究模式,揭示了国际法存在的理论冲突。笔者认为,这种冲突最终应当归咎于“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之间的理论冲突,文中最后谈到了“规范性原则”和“社会学原则”的冲突就是上述冲突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