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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61546;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
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61590;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61590;一”、“六&61590;一”、“十&61590;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61590;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 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61590;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61548;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61549;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学中偏重于理论知识讲授
中等职业教育中的法律课程,强调素质教育与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并着重培养学生利用法学理论分析问题与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实践教学中,却往往存在着过于注重理论知识讲解,而忽视实践应用培训的问题,从而不能有效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学习热情,导致实际教学效果不佳。而且由于过分偏重于理论知识讲授,学生不仅缺乏利用法律知识进行实际操作的能力,而且毕业后也不能迅速的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要。
2.实践教学环节中教学质量不佳
一方面表现为法律实习环节流于形式,实习质量不能有效保证。法律实习是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有机结合的主要环节,也是学生得以检验自身所学知识的一个重要过程。然而因管理不佳、实习态度不端正、时间冲突等多种问题,导致目前中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实习环节多流于形式,且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实践课程偏少,教学质量不佳。法律实践课程不仅能为学生重现整个司法事务的流程,而且能开拓学生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与实际操作能力。然而在当前中等职业法律教学中,法律实践课程的开设量偏少,只占据了总课程比重的10%左右,且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学质量不佳。
二、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的改革及优化措施
1.积极改变原有的教学观念
在原有的法律教学理念中,是以教师为中心,以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为主要目的。而新一轮的课程改革,其教学理念重点是提倡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学科应用能力为主要目标。为此,教师应当积极改变原有的教学理念。一方面,教师应当积极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改变原有的照本宣科的做法,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热情与主动性;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对法律实践教学的认识,通过不断强化法律实践教学,以开拓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科创造能力与实践应用能力。
2.增加法律实践教学的比重
目前,中等职业法律教学的实践教学,主要是以实习为主,以课题案例分析、法律诊所、专题辩论、课外模拟审判等为辅助的教学模式。然而在实际教学中,却往往存在着法律实习和其它实践课程的时间少,缺乏教学规范性且教学随意性大,学生实际参与度低等多种问题。为此,我们应积极改变原有的重理论而轻实践的做法,通过不断提高法律实践教学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比重,使学生能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得到培养、锻炼与成长。一方面,建议将20%以上的总课时时间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时间,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另一方面,还应不断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以形成能贯穿于整个中等职业法律教育全过程的实践教学方案与测评体系,并在教学方法中注重于实用性与多样性,通过采用案例教学法、体验教学法、探究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以提高法律教学的质量与教学效果。
3.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
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应当是多样化的,学校应当通过实习、毕业论文、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等多种实践教学形式,以形成规范、完整的实践教学链。
(1)加强实习管理。首先,应合理安排实习时间,避开学生找工作的高峰时期;其次,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否考虑实行弹性实习制度,在学习情况不紧张的条件下,可允许学生申请进行实习。要求一年级到二年级的每一学年,学生至少应当有15~20天左右的法律实习时间;而对于毕业实习,则要求实习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2)加强毕业论文管理。首先,要求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与法律实践问题相挂钩,要求题目应来源于实践,素材来源于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并在论文中对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与解决;其次,要求实行毕业论文指导的双师制度,即论文指导教师应当有两名,一位是作为实践中的带教老师,另一位则是学校中的专业教师,两位教师同时就毕业论文中的相关问题、理论的实质及解决方法进行系统的指导,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调研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教育。积极在法律教学中开展模拟法庭教育,通过让学生分组进行模拟审判,并让每一名学生参加和担任具体的角色,使学生能详细了解整个司法事务的流程。在模拟法律的开设中,首先学校应鼓励教师大量开设模拟法庭教学,并将其作为实践教学测评的标准,还可给予一定的课时补贴,对于部分实践性强的课程(如刑诉、民诉、刑法等),还应当硬性规定必须开设;其次,学校还应当加强模拟法庭软硬件的建设,为开设模拟法庭提供必要的设施、人员、摄像等条件的配置,并制定好完善的规章制度与管理制度。
(4)积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通过积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能帮助学生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并处理真实案件。教师也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与运用法律知识。法律诊所应当向全体学生开放,使所有学生得到锻炼与培训,并且通过这种与现实案件零距离接触的方式,使学生深切体会到作为律师所背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以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考,并努力将所学法律知识应用到真实案例当中。本文从中等职业法律教学所存在的问题出发,并着重就法律教学的改革及优化措施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在当前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中,我们应当不断对原有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进行系统的改革与优化,以真正引导学生建立起实用、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并切实强化学生的学科应用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从而使学生在毕业后也能迅速的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要。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改革
一、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学中偏重于理论知识讲授
中等职业教育中的法律课程,强调素质教育与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并着重培养学生利用法学理论分析问题与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实践教学中,却往往存在着过于注重理论知识讲解,而忽视实践应用培训的问题,从而不能有效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学习热情,导致实际教学效果不佳。而且由于过分偏重于理论知识讲授,学生不仅缺乏利用法律知识进行实际操作的能力,而且毕业后也不能迅速的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要。
2.实践教学环节中教学质量不佳
一方面表现为法律实习环节流于形式,实习质量不能有效保证。法律实习是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有机结合的主要环节,也是学生得以检验自身所学知识的一个重要过程。然而因管理不佳、实习态度不端正、时间冲突等多种问题,导致目前中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实习环节多流于形式,且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实践课程偏少,教学质量不佳。法律实践课程不仅能为学生重现整个司法事务的流程,而且能开拓学生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与实际操作能力。然而在当前中等职业法律教学中,法律实践课程的开设量偏少,只占据了总课程比重的10%左右,且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学质量不佳。
二、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的改革及优化措施
1.积极改变原有的教学观念
在原有的法律教学理念中,是以教师为中心,以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为主要目的。而新一轮的课程改革,其教学理念重点是提倡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学科应用能力为主要目标。为此,教师应当积极改变原有的教学理念。一方面,教师应当积极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改变原有的照本宣科的做法,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热情与主动性;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对法律实践教学的认识,通过不断强化法律实践教学,以开拓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科创造能力与实践应用能力。
2.增加法律实践教学的比重
目前,中等职业法律教学的实践教学,主要是以实习为主,以课题案例分析、法律诊所、专题辩论、课外模拟审判等为辅助的教学模式。然而在实际教学中,却往往存在着法律实习和其它实践课程的时间少,缺乏教学规范性且教学随意性大,学生实际参与度低等多种问题。为此,我们应积极改变原有的重理论而轻实践的做法,通过不断提高法律实践教学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比重,使学生能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得到培养、锻炼与成长。一方面,建议将20%以上的总课时时间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时间,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另一方面,还应不断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以形成能贯穿于整个中等职业法律教育全过程的实践教学方案与测评体系,并在教学方法中注重于实用性与多样性,通过采用案例教学法、体验教学法、探究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以提高法律教学的质量与教学效果。
3.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
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应当是多样化的,学校应当通过实习、毕业论文、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等多种实践教学形式,以形成规范、完整的实践教学链。
(1)加强实习管理。首先,应合理安排实习时间,避开学生找工作的高峰时期;其次,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否考虑实行弹性实习制度,在学习情况不紧张的条件下,可允许学生申请进行实习。要求一年级到二年级的每一学年,学生至少应当有15~20天左右的法律实习时间;而对于毕业实习,则要求实习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2)加强毕业论文管理。首先,要求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与法律实践问题相挂钩,要求题目应来源于实践,素材来源于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并在论文中对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与解决;其次,要求实行毕业论文指导的双师制度,即论文指导教师应当有两名,一位是作为实践中的带教老师,另一位则是学校中的专业教师,两位教师同时就毕业论文中的相关问题、理论的实质及解决方法进行系统的指导,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调研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教育。积极在法律教学中开展模拟法庭教育,通过让学生分组进行模拟审判,并让每一名学生参加和担任具体的角色,使学生能详细了解整个司法事务的流程。在模拟法律的开设中,首先学校应鼓励教师大量开设模拟法庭教学,并将其作为实践教学测评的标准,还可给予一定的课时补贴,对于部分实践性强的课程(如刑诉、民诉、刑法等),还应当硬性规定必须开设;其次,学校还应当加强模拟法庭软硬件的建设,为开设模拟法庭提供必要的设施、人员、摄像等条件的配置,并制定好完善的规章制度与管理制度。
(4)积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通过积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能帮助学生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并处理真实案件。教师也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与运用法律知识。法律诊所应当向全体学生开放,使所有学生得到锻炼与培训,并且通过这种与现实案件零距离接触的方式,使学生深切体会到作为律师所背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以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考,并努力将所学法律知识应用到真实案例当中。本文从中等职业法律教学所存在的问题出发,并着重就法律教学的改革及优化措施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在当前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中,我们应当不断对原有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进行系统的改革与优化,以真正引导学生建立起实用、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并切实强化学生的学科应用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从而使学生在毕业后也能迅速的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要。
参考文献:
这是不能适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的。因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中,整合学科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调整并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特别是把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还应该看到,我国高等教育尤其是文科教学中存在的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能力培养的现状,导致大学生综合素质较低。因此,培养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的综合型、创新型人才,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法学教学改革将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课程体系打下基础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是学科教育,而是综合教育,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通过对学生进行军训、“两课”社会实践(调查)、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实习、法学专题辩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等方式的锻炼,以达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目的。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必须以专业课的课程内容为依托,使专业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能有机整合。如模拟法庭的运用要与《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开设有机结合;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尽可能覆盖法学主干专业课。另外,从长远考虑,可专门编写这方面的教材,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三)法学教学改革是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采取多途径、多
形式开展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切实保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体现,要确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观,明确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贯穿于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全过程,实现教育的整体优化,最终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全员育人的目的。课题组努力采取灵活机动的教学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实践教学环节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一)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的改革
通过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学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次,应当树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
(二)课程体系改革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划,统筹实施,也让学生、家长有长期打算,而不应被本科毕业去向选择所打断,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最好尝试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复合的专业也可以有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也不会疲于应付,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课程体系的改革。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卷入其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更处于劣势。我国目前有的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课程。“法律”离不开“法德”,无良的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2]。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践必修环节内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对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时间内学习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因此,无论是法学教材、复合的另一个(或两个)专业的教材都不宜过于艰深,但是也不应削弱其专业性、理论性,同时强调、突出其实践性,因此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我国没有lawreport(案例库),判决书主文也难以像判例法的判决那样正反意见都充满说理,也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无太多适合作为教材的案例教材让学生研习和讨论。有些人主张用司法考试题作为教科书,笔者认为,教科书将司法考试试题用作“学习引例”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在学生对法规、基本知识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高校刑法学教科书的辅助、课外作业,却不宜拿来代替教科书本身或成为教科书的主要内容。要厘清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首先要解决它的“上游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兼具的学科,如何在法学教育中将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结合起来,一直是法学教育探讨的重要问题。自从中国宣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各大高等院校普遍开设了法学专业。但是这种教学扩张和学校的师资短缺、教学方法和教学设备落后等不相配,法学学生就业难成为一个普遍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对现有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方法进行反思,以求进一步提高法学实践教学的水平。
一、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要对一门学科的教学方法进行研究,首先要明确这门学科的教育目标是什么。结合各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一般将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定位为三个方向:即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有修养的人才。
(一)培养法律学者
现代一般认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文化水平,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社会风潮的人为学者。法律学者是具有法学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文化水平,并能用自己的思想来引导法学发展方向的人。从这个角度来说,一种为了培养法律学者的本科教育是并不存在的。虽然某些著名的大学,因为师资力量、图书资料、学术氛围,使他们的本科生在从事学术研究方面更加容易些。但这毕竟是极少数的学校和极少数的学生,中国教育体系中本科教育的目标是普适性教育,法律学者的培养目标很难实现。
(二)培养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是指长期全职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社会转型期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需要法律的规制,随之而来的就是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各大院校纷纷设置了法学专业。这批人才进入社会后要能够实际的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是社会转型期迫切需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培养法律工作者应当是法学院校本科培养的主要目标,因为大多数的本科毕业生最终是要去实践法律的。
(三)培养有修养的人才
对知识的渴望是人类的本性,从大学诞生之日起,培养有修养的人才就是其所具有的目标。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学科,相比较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而言,它更加注重于从其他学科中吸取知识,这样我们的法学才能解决更深的社会问题。但是由于近代以来学科的细化,除了国家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几个基本理论课程外(如英语课和政治理论课),学生往往只接触本专业的知识,对于专业外的知识缺乏了解。再加上大学基本课程考核方式、就业形势的压力,使我们学生的学习带有很大的功利性,而缺乏自我修养的提高。同时,培养有修养的人才也并不是一个普适性的事情,它和学生个人经历、周围环境都有着一定的关联。
针对上述三种培养目标进行分析,培养法律学者与我国所制定的本科教育目标相差甚远,与高等教育的资源不相匹配,因此是无法实现的。培养有修养的人才应该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不具有普适性也无法实现。笔者认为,应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律工作者,而要培养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就必须在我们的法学教育中加重实践教学。
二、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当前我国各大法学院校都设置的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教学内容大多形式化,导致实践教学活动的效果大打折扣。
比如各大高校中占实践教学重要比例的毕业实习,由于本科招生规模扩大,学生人数增多,就业时间提前等原因,现今大量采用自主实习的方式。学生和学校对于毕业实习都趋于走形式化,对于实习质量并不是特别重视。另外,整个实践教学缺乏科学的指导思想和系统的教学体系,也使我们目前实践教学的价值和功能无法得到体现。
(二)缺乏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比,对任课老师的要求更高,不仅需要他们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也需要其具备指导法学实践性教学活动的能力。而我们现有的大批任课老师因为受学校教学课程安排和科研提升的压力,自身的实践能力就较差,几乎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去提升实践教学。另一方面,我们的教学评价体系中对实践教学的量化标准还不够科学化、体系化,实践教学的成果也无法和教师的职称评定相挂钩,导致很多老师宁愿埋首理论的科研而不愿意接手实践课程。
(三)缺乏实践教学的资金
实践教学不同于理论教学,它需要更多的互动式模式,因此对于实践教学的场所,硬件、软件等都需要经费的支持。这对于较低层次的普通高等院校来说,也是阻碍其发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完善
(一)目前几种主要实践教学方法的现状
1.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院广泛采用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2000年这种教育方式被引进我国高等法学院法律实践课程的体系中。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指学生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处理真实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提供法律服务,培养学生从实践中学习的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感。
这种实践教学方法可以提供给学生真实的职场感受,但是因为受训学生有限,指导教师奇缺,经费不足等问题。除了几所著名高等院校因为有基金的支持外,很少有院校能够实现这种实践教学模式。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情,解释成文法内容,从而培养学生自主地掌握实际知识并转化为应用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有极大的帮助。在本科教学阶段被老师广泛的使用。
但是我们目前的案例教学仅仅还局限在讲授式教学法的层面,并没有达到真正案例教学的模式。它实际上更像是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
3.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可以说是目前各大法学院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这一环节可以将学生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与社会的实际相接轨,不仅可以考察到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也是对学校教学成果的验收。通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可以清楚的知道学生实际的实习情况和知识掌握情况,了解市场的需求,并将实习单位和学生的反馈作为以后实践教学改进的依据,可以使我们的法学教学与社会更加的接轨。
但是,因为各大高校自主实习的大量采用,学校和用人单位之间沟通减少甚至是没有。学生因为就业、考研等各种原因所找的实习单位并不与自身专业相联系,或者根本不去实习。因为缺少学校的监督与管理,有些学生在用人单位充当打杂的角色,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无法得到锻炼和体现。
4.学生的科研立项
科研能力是指通过科学的思维和方法,对专业中未知领域进行探索的能力。加强学生的科研立项,可以发挥学生在专业学习中的实际动手能力,为学生学业的完成和今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学生的基础知识结构本身就比较薄弱,科研能力比较弱,而进行科研立项的老师又缺乏一些实质性的指导,缺乏研究经费的支撑。
(二)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完善
1.制定系统的实践教学活动及评价体系
如何制定系统的实践教学就是要体现法学专业不同学年的不同需求。在大一时注意树立学生的法律专业观念,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因此可以采用辩论赛、演讲的方式训练其口才、思辨能力,再加上一些讲座,培养学生的专业认同感。大二阶段的学生因为已经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因此可以开展案例研讨会和兴趣学习小组,并由老师带领到司法实践场所(法院、监狱等)亲身体会司法的职业环境。同时在大一的基础上,将辩论赛、演讲向更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大三阶段的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已经初步完成。因此,可以开展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普法教育等理性的实践活动。通过这种实践活动,使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得到实际的用处,并同时体会法学专业的独有特色,比如人际沟通。大四阶段的学生,因为已经通过了以上系统的实践教学活动,学生进行法学实践活动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时候的实践活动重点应该放在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上了。通过这种方式,提升学生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
2.创新案例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可以很好的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现今的案例教学大多是一种变相的讲授式教学法。因此,必须对案例教学进行改革,加重其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因为中西教学模式和法学逻辑思维方式的不同,在进行案例教学时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模式。同时,因为演绎推理模式的应用,我们的案例分析应放在基本理论讲解之后,以帮助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选择案例时,应该尽量的简练,并具有代表性。可以对社会上的案例进行适当的改编,以求能够更适合于课堂的教学活动。
3.学生的科研立项
在学生科研立项方面建立科研导师制,把大学生科研创新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鼓励并支持师生一起进行科研。在科研的过程中,有了老师的指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能有所提升。有了科研老师的指导,学生还可能进行科研创新。
4.毕业实习
这里的法律实习是指毕业之前的毕业实习。以往我们采用的都是自主实习,效果并不好。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用自主实习和法律专业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因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并不是也不可能全部都进入司法系统。这样我们可以通过学生申请和学校挑选的方式,选择一批优秀又有强烈的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学生进入司法系统中进行实习,提升其司法的实践能力,使其在毕业后能够马上和社会衔接。
5.其他方式
比如庭审观摩、法律咨询、影像教学等其他方式,这些均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总之,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构建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我们科学、系统的设计和专业化的指导。提高我们的法学教育水平,解决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的融合,就必须要重视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
参考文献:
[1]陈福初.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反思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7)
[2]郑风.论法学实践教学[J].理论观察,2005年第5期
1904年,《奏定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设立银行及保险学门。当时,大学堂设八个分科大学(注:“分科大学”相当于今天大学下设的“学院”):经学科大学、政法科大学、文学科大学、医科大学、格致科大学、农科大学、工科大学、商科大学。其中,在商科大学之下,设有银行及保险学门(注:“门”相当于今天大学学院下设的“系”)、贸易及贩运学门、关税学门。根据当时的课程安排,在银行及保险学门的主课中,有一门课程是“保险业要义”,它是所有课程中对学时要求最多的三门课程(注:这三门课程是外国语、银行业要义、保险业要义)之一:第一年每周3学时,第二年每周4学时,第三年每周2学时,三年共18学时。从学时要求看,“保险业要义”这一门课程相当于今天大学里六门课程的容量。
1909-1910年间,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筹办工作紧锣密鼓,1910年3月31日,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不过,鉴于师资和经费限制,《奏定大学堂章程》原定的八科46门的宏大计划被迫大幅缩减为七科13门,它们分别是:经科大学(毛诗学门、周礼学门、春秋左传学门)、法政科大学(法律门、政治门)、文科大学(中国文学门、外国文学门)、格致科大学(化学门、地质学门)、农科大学(农学门)、工科大学(土木工学门、采矿及冶金学门)、商科大学(银行保险学门)。商科大学原计划开设三门,大幅缩减之后,银行保险学门成为仅存的硕果。
关于这一筹办和开学过程,北京大学史料有较为详细的记载。1909年《学部奏筹办分科大学情形折》记载,“除医科,须俟监督屈永秋到堂,再行妥筹办理,计经科、法政科、文科、格致科、农科、工科、商科,分门择要先设”。1909年《学部奏筹办京师分科大学并现办大概情形折》记载,“商科原分三门,现拟先设银行保险学一门”。1910年《学部奏分科大学开学日期片》记载,“京师分科大学,迭经臣部商同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筹划开办事宜。…… 现在中外各科教员均已到堂,应行升学各生,业经详加考验,分别录取。兹定于本月二十一日行开学礼”。经查,该“本月二十一日”为当年农历二月二十一日,即公历1910年3月31日。
1912年,保险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据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记载,大学商科共设六门:银行学门、保险学门、外国贸易学门、领事学门、税关仓库学门、交通学门。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对此亦作同样规定。有学者认为,从学科设置看,商科专业比清末多了三门,保险学从银行保险学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一门,这不仅意味着保险学本身的发展,也反映了民国初年保险业的兴盛以及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张亚光,2011:《中国近代金融学教育考探》,《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当时,保险学门的课程包括:经济原论、商业数学、商业地理、商业簿记学、商业各论、财政原论、商业史、商品学、商业通论、商业经济学、保险通论、生命保险、损害保险、决疑数学、应用统计学、商业政策、统计学、民法概论、商法、破产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会计学、英语、第二外国语、实地研究。其中,“保险通论”相当于今天大学课程里的“保险学原理”,“生命保险”相当于“人寿保险”,“损害保险”相当于“财产保险”。
不仅保险学门开设保险课程,经济学门也开设“保险学”课程。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和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均规定,大学法科之经济学门开设“保险学”课程。据《国立北京大学学科课程一览》记载,1919-1920年度,北京大学经济学系本科课程设有一门“保险学”,主讲教师为教授(注:曾在北京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并于1919年出任北大第一任教务长,1951年任北京大学校长)。据1922年《国立北京大学职员录》记载,经济系教授讲授银行论、货币论、保险学、国际金融论等课程。
除了保险学门和经济学门,法律学门和政治学门也开设过与保险有关的课程。据《政治学系课程沿革说明书》记载,1917-1918年度,北京大学法科之政治学门开设“保险统计算学”课程。1918年《国立北京大学廿周年纪念册》记载,北京大学法科研究所法律门设有“保险法”这一研究科目,担任教员是左德敏教授。《法学院法律学系课程一览》和《法学院政治学系课程一览》记载,1935-1936年度,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学系和政治学系均开设“保险法”课程,主讲教师均为戴修瓒教授。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信息资源的日益丰富和日臻完善,以网络为中心的计算机技术、数字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和计算机国际语言化技术的突破,推动着传统图书馆向现代化、全球化和网络化迈进,高校专业图书馆的文献资源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数字资源的崛起打破了纸质资源一统天下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电子资源与纸质资源互补共存的有机体系。现在的法学专业图书馆不仅有以纸质资源为主的实体形态的馆藏,也有以电子资源为主的虚拟馆藏,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最大程度地满足不同用户对信息资源的需求。
新型的载体取代旧的载体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文献将越来越多,其使用会越来越普及,越来越受读者欢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电子文献与纸质文献将各显特色,优势互补,共生共存。因此,纸质资源和电子资源成为了现代高校法学专业图书馆的主要馆藏。
一、纸质文献与电子文献
纸质文献是指以纸张为载体,用书写或印刷等方式记录知识的文献。纸质文献最早出现在中国4世纪,以后逐渐在世界各地传播和应用。
(一)纸质文献的特点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与纸质文献相伴,纸质文献的生产和利用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完善和稳固的体系,符合人们的阅读习惯;
纸质文献的载体与信息融为一体,保存好了载体,其信息就得到了保护,只要温度、湿度和光照等方面把握适度,纸质文献便可长期保存;
纸质文献经过千年的洗礼,已建立了完善发达的编辑、生产、发行系统。纸质文献的生产和传播常会受到道德审查和政治审查,对保护普通社会人群、保护社会伦理和社会道德、保持社会稳定有积极的作用,因而纸质文献传播的信息能够得到多数人的接受和认同,具有权威性;
在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方面,纸质资源目前已有较健全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和版权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从目前看,全世界每年出版图书370万种,期刊13万种,会议文献100多万篇,专利文献、技术标准、产品资料100万件以上,其中至少90%以上仍然是以印刷型为主的纸质文献,其存在和发展是客观和必然的。
但是,纸质文献的存储空间大;容易变质和自然老化,并且其知识内容的复制需要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以优质木材为原料,既占用人类的森林资源,又因制作纸张造成的污染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纸质文献本身所含的知识量不大,许多相关的知识内容需要负载于大量纸质载体上,不利于人们的检索和利用,这些都是困扰专业图书馆的问题。
(二)电子文献的特点
电子文献内容丰富,既可表达文字等静态信息,也可以是集图、文、声、像为一体的动态信息,具有多媒体信息存储和传递功能;电子文献在网络环境下可被多人同时访问,人们可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足不出户就能十分方便、快捷地查询、检索和获取网上的信息,读者利用某些软件,可以从“篇名”“作者”“关键词”等检索字段入手,通过计算机自动检索出所需的内容,提高了检索效率;网络上的信息,只要是与网络连接的用户,就不分国家、区域、民族均可利用,真正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电子文献体积小,但存储容量大。只需一张光盘,就能解决图书馆空间紧张和用户查检利用的困难。
但是,电子文献使用条件要求较高;由于缺乏统一管理机制,单纯的电子文献出版不像纸质文献那样经严格的编审制度,文献质量得不到可靠保障,使人们对电子文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信息可信度较低;长期以来,多数读者依然习惯于阅读纸质文献,因此,在短时间内读者还很难完全适应和接受电子文献。
纸质文献在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方面已有较完备的法律法规,而电子文献通过数码代码方式,在网络环境下,不仅使各类作品之间界限模糊、相互渗透,而且使作品复制、修改变得非常容易,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文献由于载体与信息的分离,因此对它的保护,实际上是要对载体和信息分别进行保护。目前保护电子文献有两种方法:一是不断地转换文件格式;另一种是保存阅读设备和软件,但这两种方法都有缺陷。
二、法律专业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的总体状况
“法律图书馆”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通常将纸质和电子文献均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性图书馆统称为“法律图书馆”。主要包括各综合型大学的法学院或政法院校的图书馆,以及研究院所、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图书馆等。
就资源总量来讲,一般的法学院图书馆或资料室的藏书规模基本上与法学院系本身发展一致。馆藏文献以专业性、学术性为主,也体现了学院及其重点学科的专业特色。一般的法学院图书馆或资料室会有3—10万册的馆藏纸制文献资源,电子文献依所在院系对图书馆的重视程度和经费情况而有所不同。如:北大法学院截止目前馆藏纸质文献15万册,数据库9个;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截止目前馆藏纸质文献11万册,数据库10个;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而言,其前身——法律系资料室是于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的同时建立起来的,1994年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所资料室合并为法学院资料室,1998年扩大为现在的法学院图书馆,同时还是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的法学分馆。经过长期积累、发展和建设,特别是扩大为图书馆以后,法学院图书馆已经成为收集、整理、编辑、利用法律专业图书、期刊、文献信息的资料与服务中心。
法学院图书馆纸质文献资源主要包括中外纸质图书、期刊、报纸、学生论文等,本馆纸质文献资源建设遵循每年纸质文献采购计划并且结合本院教师教学科研的需求以及学生学习的各种需求来合理完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藏资源较为丰富。截止到2012年底,现藏有中外文纸质图书(含过刊)近20万册,其中包括3万余册过刊合订本。以目前近3000千名在校生计算,生均图书已达66册左右。中外文纸质报刊保持每年44种左右;在电子资源方面,现拥有法律类数据库或含有法律类内容的数据库20余个,中文电子图书20余万册。。这些不同类型的中外文数据库互相之间形成补充,构成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比较丰富的电子资源馆藏体系。
(一)纸质法律文献馆藏
1.中外文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中文期刊的馆藏分为邮发期刊和非邮发期刊两种。以法律学术期刊和人大书报资料中心法律类期刊为主,同时订购的期刊还包括与法律有关的政治类、经济类、宗教历史类、社科类、学报类期刊等1000余种(2012年订购);外文期刊全部是法律期刊,以英文期刊为主,日文、德文、法文、韩文为补充。订购的外文期刊47种(2012年订购)、约257册。因为经费的原因,法学院图书馆还用交换的方式取得了一定量的外文期刊。截止2012年底为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藏中文期刊2158种,30740册合订本;馆藏外文期刊216种,3641册合订本。
2.中外文图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中文图书的收藏以法学学术、法学研究著作为主要收集法律文献,同时收藏法律文件、法学教材、法学案例、法学论文及与法律有关的部分政治、经济、历史类研究型文献等,馆藏法学专业图书的主要范围是:法的理论、法的历史、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科技法、外国法、国际法、比较法以及香港法、澳门法、台湾法等;截至2012年底为止,法学院图书馆馆藏中文图书47393种,115432册;外文法律图书的订购主要依托校图书馆资金的支持和捐赠取得。以英文为主,日文、德文、法文、俄文、韩文为补充。截止2012年底为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藏外文图书4881种,11688册。
3.学生毕业论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为保存和传承文献,在收集中外文期刊、图书的同时,就我院自1978年复校以来的学生毕业论文进行了收藏,馆藏论文涉及本科生、双学士、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进修班、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等。截至2012年底为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藏法学院毕业生论文约3万余册。
(二)馆藏电子资源
馆藏电子资源是专业图书馆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和趋势。它有利于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缓解图书馆经费紧张所带来的矛盾,有利于图书馆馆藏结构的调整。专业图书馆特色馆藏及数字资源建设应围绕学院重点学科形成馆藏特色,建立专题特色馆藏数据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藏电子资源主要包括学校购买的法律类数据库或含有法律类内容的数据库20余个,电子图书20余万册。
三、纸质文献资源和数字文献资源的共存与互补
从我院学生借阅图书的情况来看,研究生借书最多,其次是本科生和双学士。印刷型文献现阶段依然是我院读者的最主要的文献资源,港台图书的利用率非常高。特别是研究生对港台资源需求迫切,因为大量的外借和复印,这部分图书也是图书馆破损最快的图书。青年教师非常会利用图书馆,从现阶段看,青年教师的阅读倾向与在读博士生差不太多,对图书馆需求很大,青年教师不仅利用我院图书馆的纸制文献,而且他们更愿意使用电子资源,他们热心于图书馆网络数据库的建设,愿意向图书馆荐购外文图书,图书馆也更容易与他们建立联系。
图书馆事业承载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保障人们基本信息权利的使命,是一项非常高尚的事业。无论是纸质资源还是电子资源,存在的目的和所承载的使命则是完全相同的,只是文献资源内容的载体方式的不同。进入二十一世纪,图书馆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电子文献与纸质文献的关系是互为补充、彼此并存、整体结构比例逐步调整的关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纸质文献仍将继续发挥其影响和作用,电子文献也会有较大的发展。电子文献不可能取代纸质文献,纸质文献仍是最基本的文献类型;同时,纸质资源和电子资源在图书馆中平分秋色的状况也越来越明显,二者将在图书馆中并存发展。《中国图书和图书馆史》中指出:虽然纸在汉代已经发明、推广、使用,但是纸在公元二至四世纪之间并没有完全取代简帛,而是简、帛、纸三者并用。直到两晋时期,纸质写本书才取代了简帛。以此推论,电子文献替代纸质文献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参考文献
撰写开题报告的目的,是要让指导教师了解:选题的目的、意义、自己做这个题目的优势、方法和成果等。
开题报告是在学生接到教师下达的毕业论文任务书以后,由学生撰写的对于课题准备情况以及进度计划作出概括反映的1种表格式文书。报告书须用中文书写,在导师指导下由学生撰写,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及学院审定后生效。
指导教师要帮助学生作出如下判断:课题所确定的问题有没有研究价值,题目的大小是否合适,所选择的研究途径和方法是否可行等。
学生在得到批准后按开题报告的安排来开展论文写作。
2、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所做课题的提纲和方案论证,含论文的主要目的、论点、论据等。对研究要说明的主要问题给予粗略的但必须是清楚的介绍
(2)方法及其预期目的:在开题报告中,学生要说明自己准备采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如:调查研究中的抽样法、问卷法、论文论证中的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写明研究方法及措施,争取在这些方面得到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建议。预期目的是要对研究最终达到的结论进行说明。
(3)进度计划:毕业论文的创作过程是分阶段进行的,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在时间安排上,要充分考虑各个阶段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千万别前松后紧,虎头蛇尾,完不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
(4)参考文献资料:在开题报告中,应列出主要参考文献,这从另1侧面介绍自己的准备情况,表明自己已了解所选课题相关的资料,证明选题是有理论依据的。在所列的参考文献中,须至少填写8项(至少含2篇外文资料),且每项的内容须齐备,须包含书名、作者、出版年和出版社名称。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一:
一、论文题目:中国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探讨
二、课题研究的意义(总述)
我国上市公司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止XX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达到1174家,总股本超过5050亿,其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328亿,市价总值高达5.55万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8%,约有股民6800万人,约占城镇人口的40%,资本市场规模越来越大。
据统计,截止XX年底,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10547亿元,实现利润1519亿元,分别占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32%和63%,国有上市公司已成为我国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在国有资产质量上,上市公司已成为优良资产的富区,同时上市公司也成为中国人投资的主要领域。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不仅会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而且会显示出更重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在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上市公司整体业绩下滑,竞争力下降,据资料反映,XX年我国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1369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1.0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53%,比上年同期下降22.55%,有151家公司亏损,亏损面为12.67%,较上年又进一步扩大;
二是部分上市公司内部违规现象严重,据了解,XX年有100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问题而受到证监委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查处;一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虚增业绩,大肆圈钱,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
三是二级市场投机行为盛行,一些机构操纵股价,牟取高利,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就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有效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和社会的监督职能,加快建立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全面净化证券市场的环境。要实现这一目标,有效的手段之一是建立上市公司的效绩评价体系。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对我国国有企业制定了效绩评价制度,并正在逐步推开,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还没有建立这项制度,所以本文的研究是有实际意义的。
三.本文研究的内容(提纲)
本文拟从四个方面探讨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建立。
第一部分主要从六个方面阐述建立我国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意义,这六个方面是:
(一)有利于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二)有利于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科学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三)有助于对上市公司经营者业绩的全面考核。
(四)有利于引导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
(五)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形象意识。
(六)有助于投资者的理性投资。
第二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证建立我国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可行性。这三个方面是;
(一)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上市公司开展效绩评价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我国上市公司现有的基础比较好,更适合效绩评价工作的开展。
(三)政府有关部门、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比较支持上市公司开展效绩评价工作。
通过上述两个部分的分析论证,说明我国建立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部分是本文要研究的重点。
提出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设计方案。设想从五个方面构建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框架。这五个方面是:
(一)全面阐述和分析效绩评价体系六个基本要素的内容、作用。
(二)重点研究效绩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是效绩评价的核心,初步思路是参照国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指标体系,结合上市公司现状和特征,设计上市公司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权数配置。
(三)确定评价标准采用行业标准和评议参考标准。
(四)制度评价方法。评价方法考虑采用工效系数法和综合判断法。
(五)提出组织实施的方法。建议在起步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部分是实例分析。
运用本文设计的效绩评价体系对某一家上市公司XX年度效绩进行评价。
四、本文研究的结果。
通过本文的研究,一是旨在引起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建立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二是为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提供参考;三是从理论和实践老感两个方面提高本人的专业知识水平。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二: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对赌”作为美国式创业融资契约的重点条款之一,当十年前PE进入中国的同时,这一机制便作为舶来品同时被引入到PE与融资公司的谈判桌上。2006年12月,《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在国内公开出版,对赌协议的相关条款被全面引入,对国内广大企业家和投资者都具有相当大的启发意义。自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鼎晖及英联投资等投资银行签订对赌协议以后,我国兴起了一股前所未有的对赌协议签订热潮,凯雷投资控股徐工集团机械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和美林银行等投资恒大地产、英联投资等投行并购太子奶集团等都签订了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作为典型的舶来品,已经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其生长的土壤,便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参与主体,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最近两年迅速成长。“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金额将突破150亿美元,而2006年,私募股权投资金额为117.73亿美元;目前,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存量已有1万亿元人民币左右;未来两三年内,私募股权基金将逐步成为影响市场的主力资金之一。”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经常使用的条款,其发挥的作用可谓翻云覆雨。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逐渐发展,对赌协议的应用也必将与日俱增。
对赌协议的履行引起现金和财产流动,就可能产生所得税负和一系列所得税问题。然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对赌协议下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则;另外,履行对赌协议所产生的支出行为和所得性质的认定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没有其他相关规则可以适用,这给对赌协议双方支出与所得的所得税处理造成不确定性。在我国典型的“对赌协议”案例中,可知且已明确的税务处理是:创元科技-司贵成对赌一案中,司贵成对全部转让股权所得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为履行对赌协议,向投资目标公司——高科电瓷“补偿”的673.57万并未获得退税的待遇。对获得“补偿”的目标公司或投资人应当进行何种所得税处理,并没有充足的先例和资料,税务机关也未给出权威的规则。
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方面,根据国内的对赌协议案例,业绩补偿金额少则百万,多则数亿,可能产生的所得税金额亦十分巨大。有学者将国内较为熟知的对赌项目及其运作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及不完全统计分析,截止2011年对赌协议成功的比例仅为23%,失败和中止合计占63%,另有14%还处于运行之中。对赌协议的失败率之大,可能导致更多不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随着对赌协议的发展,成功的对赌协议还可能产生投资者向管理者或目标公司的现金和股份流动,所得税问题将会成为对赌协议设计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一方面,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涉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主体。对赌协议进入国内初期,投资主体主要是外资背景的大型金融投资机构,如摩根士丹利、鼎晖、高盛、英联、新加坡PVP基金等,随着对赌协议被广泛运用,国内私募基金也逐渐成为对赌协议中的投资主体。融资方一般都是国内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民营企业,如蒙牛、永乐、雨润、太子奶等。这些民营企业的大股东多数兼任经营者,拥有企业股份,也是企业的实际操纵者。根据国内案例,签订对赌协议的融资者除个人股东外,还有为数不少的持股公司。巨大的所得额和25%的税率,使对赌协议的主体不得不考虑所得税对履行对赌协议和公司资金流的影响。不确定的所得税处理规则,不仅会造成税负上的不公,还会影响资本市场和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对赌协议关系下的所得税处理为主题,在区分不同对赌协议类型、分别确定业绩补偿性质的基础上,对投资者、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者的所得和支出涉及的所得税处理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该选题有以下几点意义:
1.完善对赌协议相关的法律规范
对赌协议在我国法律背景下运行遭遇诸多障碍,需要立法或执法机关作出明确规范。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也给对赌协议的运行造成了法律风险。对该主题进行研究,可以为相关法律规则的出台提供参考,减少对赌协议的法律障碍,促进对赌协议在更加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2.统一纳税机关的征税行为,提高征缴效率
由于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存在分歧,税务机关的征缴行为也将面临混乱的状态。对该主题进行研究,能够发掘更加合法、合理、公平的处理规则,统一税务机关的征缴行为,并为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同时,了解对赌协议税务处理的理论和实际操作问题,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征缴能力,提高征缴效率。
3.确定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企业的税收风险
不管是对赌协议中的哪个主体缴纳所得税,巨额的税款都可能转嫁到融资企业身上,大大增加其融资成本,加大融资困难。直接的税负对融资企业的资金流动会造成重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命运。税务处理的确定能够使企业确定融资在税务上的成本,减少税收风险,避免突然到来的巨额税款打乱企业的经营计划,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4.为企业的对赌安排提供税收筹划上的参考
由于对赌协议具有丰富的形式供投融资双方选择,而不同的对赌安排可能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因此,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对赌形式,减少企业负担,
资料共享平台《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http://unjs.com)。通过对对赌协议所得税处理的研究,可以从税法的角度对不同的对赌安排进行分类,确定其具体的税务处理,供企业选择适合自己且税负较的额对赌安排。
5.丰富税务研究内容,为资本市场的税务研究提供切入点
实务中的对赌协议形式繁杂,并具有复杂的法律关系,能够为税法学者提供丰富的研究课题。对赌协议已成为跨国投资和国内私募中被广泛使用的规则,税法学者可以此做为切入点,对资本市场上的税收问题进行更为深入和广泛的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内研究现状
对赌协议首先成为中国企业界和投资界的热门话题。但国内市场上关于对赌协议的专著并不多见。除了在期刊网上可以看到关于对赌协议的论文外,有关对赌协议的论述散见于风险投资书籍的某一章节或某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以及新闻报道或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刊物里。这些研究成果集中于对赌协议的基础理论、运行机制、风险防范、利弊比较、在我国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和具体案例分析等。例如任栋的《玩味对赌君》、深圳证券交易所匡晓明的研究报告《创业投资制度分析》的对赌协议一章、夏翊的《“对赌协议”的运行机制分析——以蒙牛乳业为例》、姚泽力的《“对赌协议”理论基础探析》、徐光远的《创业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风险控制》、王燕等的《对赌协议:天使与魔鬼的博弈》、陈淑卿的《“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中的运用》等。
法学界对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比较广泛研讨,实务领域也对对赌协议在适用中的法律障碍进行了全面的介绍,这其中有杨占武先生的《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谢海霞女士的《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以及李岩先生的《对赌协议法律属性之讨》,但是全面介绍对赌协议的专著还没有,大多是附在私募股权研究之中,作为一个小节进行介绍。这之中主要有李听肠、杨文海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操作》、周炜先生的《解读私募股基金》以及李寿双先生的《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基于中国法的土化路径》。数篇硕士论文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对全面介绍和分析,例如殷荣阳的《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和唐蜜《中国法律环境下的对赌协议研究》等。上述文献资料对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在我国大陆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对对赌协议使用程中融资方如何降低自己的风险提了不少好的建议。
对赌协议进入税务界的研究视野起因于2011年末到2012年初肖宏伟、赵国庆、王骏、李利威等几位税收实务专家对几起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讨论。目前对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研究还仅限于实务界。笔者查到最早的相关文章是肖宏伟于2011年中期发表的《定向增发收购股权后发生补偿利润的税务处理》,之后的研究成果有赵国庆的《定向增发资产收购—业绩不达标触发补偿的税务探讨》,肖宏伟的《愿赌服输、覆水难收国美诉陈晓案与以股权定向增发业绩补偿税务管理评析》,李利威的《税务律师视角:定向增发业绩补偿款税务处理的实证分析》以及王骏对赵国庆、肖宏伟观点的评析等。另外还有数篇不能得知作者姓名的网络文章,也对对赌协议的税收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上文章以创元科技收购高科电磁等一系列定向增发股权发生补偿的案件为切入点,对对赌协议中补偿款在所得税法上的性质认定和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并对具体案件的税务处理提出了建议。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五种的观点:
1、捐赠说。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捐赠。接受方应将该款项作为接受捐赠收入,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方如为企业,作为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支付方如为个人,不存在退税。
2、违约金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违约金。支付方可以作为费用在当期扣除,接受方作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保证合同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实为原股东对投资人提供的一种盈利保证,法律上应视为担保条款。业绩不达标时的补偿款应作为履行保证赔偿责任。该业绩补偿款,接受款项一方将其纳入当期收入,并当期缴税,支付方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判断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4、合同价款调整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本质为原合同价款的调整。该种观点认为,接受方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支付方冲减以前年度收入,涉及退税,税务机关应予办理。
5、衍生工具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约定实为嵌入式衍生工具—看跌期权(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为合同上承诺的预期净利润,行权需待到期后才可行使,属欧式看跌期权)。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可简化处理,接受方作为投资收益,支付方作为投资损失,根据财损25号公告清单申报扣除。
以上观点均以补偿行为和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相互独立为研究起点,其中“捐赠说”的逻辑前提是补偿行为在税法上独立于股权转让行为,后四种观点则将补偿行为和股权转让行为看做一项交易行为,但对对赌协议在整个交易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持有不同看法。其中,“衍生工具说”趋于主流。不过,由于衍生工具的理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给税法学者的研究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衍生工具说”的发展也遇到“瓶颈”。
(二)国外研究现状
“对赌协议”虽由外国投资者引进而来,但外国做法和研究中并不存在该说法。估值调整机制(ValueAdjustmentMechanism)[1]一词在外国文献中也并未出现。笔者目前找到的同对赌协议相类似的机制有三个:棘轮条款(RatchetProvision)、价格调整条款(PriceAdjustmentClause)和非股权支付额(Boot)。
1.棘轮条款
(三)发展趋势
随着对赌协议数量的增多,其所得税问题也会愈来愈凸显,而税务机关也必须及时作出税务处理的决定。税收实务界特别是税务官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能够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提供重要参考。但是由于各观点分歧较大,如果在未来短时间内无法形成主流观点,税务机关可能会颁布相关文件,以对征收行为进行统一。另一方面,由于所得税缴纳对投融资双方甚至第三方将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赌协议的税收筹划也将进入研究范围。
税法理论界也将参与到该主题的研究中来。一方面因为实务界的讨论缺乏体系性,从税法理论上进行研究,能够形成全面完整的体系,弥补实务界在讨论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另一方面,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研究对丰富税法学研究内容和为对赌协议税务处理提供理论支持具有重要意义。理论界的研究,将会促进主流观点的形成
我国目前流行的对赌协议仅限于现金和股权补偿,而随着对赌协议的发展,其形式也会愈加丰富,所得税问题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该主题的研究可能还会有更加长的路要走。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论文的主攻方向
本文拟运用税法的分析方法,对对赌协议的本质进行剖析,并确定对赌协议关系下各个主体的所得税处理办法。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探讨了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所得税问题,主要集中于对赌协议中“补偿”的所得性质认定和处理。文章拟定六章。
第一章介绍了对赌协议的概念、运作机制以及分类等基本问题,为下文进一步开展所得税问题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章梳理了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所得税问题、国内外的做法以及国内的主要观点。由于对赌协议和所得税处理本身都具有复杂性,对相关的基本问题进行梳理,能够提炼出问题的本质和关键点;对“‘补偿’的所得税性质”这一关键点进一步分析,确定全文主要的论证方向;通过介绍国内外相关问题的做法以及国内的主要观点,分析可供借鉴的做法、观点以及尚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四章是本文的关键,运用税法中的实质课税原则对对赌协议中的“补偿”进行定性,确定其在所得税法上的处理规则。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的重要原则,对确定交易性质、解决税务处理的分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该原则对“补偿”定性后,运用税收中性、税收公平等税法中的基本原理对结论进行验证,保证结论的正确性和全面性。确定了“补偿”的性质后,以此为原则对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进行具体的分析,解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实现的时点、支付方成本费用的扣除以及退税问题、计税基础的调整等问题。
第五章对税务机关处理对赌协议所得税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试图提出改善的建议。
第六章基于第三、四章的分析结果,向对赌协议的签订双方提出税收筹划的建议,以帮助其在合法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支出,减少融资成本。
(三)研究方法
1、比较研究的方法
本文对对赌协议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成熟做法与对赌协议在我国的运用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对赌协议引进我国后,从名称到内容及运作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本文对这些变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2、理论分析与实务操作相结合的方法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9-0043-03
【Abstract】Legal education is the 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basic teaching content, is the realization of rule of law is important assure. After years of legal education reform, China’s legal education system is gradually perfect and is perfect, but still existed some problems. This article from the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of the same and different aspects of our current legal education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China The United States Legal education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Enlightenment
中国的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法学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主要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就业前景广泛,主要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行政机关公务员、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人员、高校法学教师、法学研究者等职业,从社会需要来看大有发展前景。因此,法律职业教育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而美国作为西方法律职业教育的先进国家,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
一、中美法律教育的共同点
1.法律教育的承担者相同
目前,中美两国的法律教育的承担者主要是各大学的法学院。美国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先后于1800年和1817年设立法学院,自19世纪后期开始,法律教育主要任务由各大学法学院承担。中国的法律教育也是以大学教育为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综合大学中的法律院系,一类是单科性高等政法学校。自1979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发展迅速。另外中国还有大专、中专层次的各种法律职业学校,还有各种业余教育中的法律专业。但在各种法律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的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如师资力量不强、教学管理松弛、教学效果较差、毕业生质量不高,因此中国的法律教育主要以各大学法学院的普通教育和单科性高等政法学校为主。
2.法律教育与科研任务并重
中美两国高等法学院系除以教学任务为主外,还承担法学的科学研究任务。与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不同,中国的专门研究机构较少,因而法学研究方面的力量主要集中于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中,教师既是法学教育的承担者,也是法学研究的主力军,这与美国法学院承担的任务类似。
二、中美法律教育的不同点
当代中国法律教育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以及本国历史、文化传统方面,都不同于任何西方国家的法律教育。就法律教育的形式、技术方面而论,中国较接近民法法系国家法律教育。与普通法系国家相比,尤其是美国,有很大差别。近几十年来,两国间的法律教育方面的交流日益加强,美国的法律教育方法与模式被积极引进中国,有关美国的法律、法学及法律教育方面的知识,对中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入学资格不同
中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主要是高考毕业生,通过每年一度的高考选取法学专业,达到高考成绩的,批准入学。以高中学习成绩和高考成绩为基础。另外也有少数学生通过成人教育方式学习法学,主要包括自学考试和成人函授考试等方式实现学习法律,入学资格也是高考毕业生,但可以招收往年毕业学生,因此成人法学教育的学生较普通大学的法学学生年龄偏大,社会经验较为丰富,但这种入学的学生数量少,教学质量问题较大,因此,中国法律教育招录的学生是以基本没有社会经验的高考毕业生为主体。这种入学资格和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有较大不同。美国法律教育的一大特点是入学资格之一是已是大学本科毕业生,即已取得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B.A.,B.S.)。要求申请入学者要参加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以大学本科成绩和LSAT成绩为入学的基础,合格者被批准入学。因此,法学院的学生年龄要比一般大学生大,所具备的基本知识也较为扎实与广泛,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文理知识。
2.教学目标不同
中国各大学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旨在为学生提供较为广泛的法律理论和知识方面的基础,而不单纯是职业训练。中国法学教育的对象主要是高中毕业生,在法学院系学习四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被授予法学学位。在校四年学习期间,主要学习法学专业课程,但也要学习很多一般人文学科课程,如外语、哲学、政治、历史学。这种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是,毕业后不仅可以从事律师、法官等职业,还能从事公务员、一般工作人员等职业,律师在主要的职业取向中不占主导地位。中国的法学本科学位不同于美国法学院所授予的法学博士(J.D.)学位。美国这种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毕业后立即参加律师考试,能从事以开业律师为主的实际工作。这种方针的一个前提就是:法学院的学生在入学前已具备必要的人文学科知识。[1]据统计,目前全美共有200多所法学院,其中184所是经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认可的。所有被ABA认可的学校,每年大约招收3万6千多名的全时法律学生及接近七千名的选读法律学生,可以参加美国各州的律师考试。他们中80%以上的人都以律师为主要就业方向,约10%以上的毕业生则进入司法体系或担任其他公职。因此,在ABA这个“法律职场代表”的外部引导下,各法学院为美国每年造就数以万计的律师(美国律师人数比全球其他所有地区律师的总和还多,迄今已突破100万人),从而形成一条“产、供、销一条龙”的法律职业教育之路。因此,中国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更侧重于知识性的训练,而美国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更侧重于职业训练,以培养“未来的律师人才”为教育目标,这也可以从两国的教学课堂设置得出结论。
3.课堂设置不同
中国的法律教育,是统一由国家管理,其课程设置原则上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教学计划,但各院系分别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教学计划。以北京大学法学院多年的教学计划而论,首先,就本科生的专业和课程设置来说:1979年,根据当时的需要在全国率先增设了国际法学专业,1980年又率先增设了经济法学专业,1993年再增设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这就形成一个包括法律学专业、经济法学专业、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学专业在内的在国内属于尤为完整的法学专业体系。在发展专业体系的同时,法律学系的课程设置体系不断发展。经多次调整,从1993年开始,本科生进校后任选专业,学满两个专业学分的可取得双专业毕业文凭。与此同时,近年来再次修订教学计划,贯彻“加强基础,淡化专业”的精神,加强了基础课比重。全系所开本科生专业课程已逾70门。其中全系各专业必修课17门: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概论、合同法、刑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律师实务与律师道德;法律学专业必修课6门: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企业法/公司法、司法鉴定学、犯罪学、劳改法;经济法学专业必修课9门:经济法总论、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划法与投资法、财政法与税法、金融法/银行法、会计法与审计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国际法学专业必修课8门:中国外交史、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海洋法、航空航天法、国际司法判例、专业外语;国际经济法专业必修课8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专业外语;全系各专业限制性选修课23门: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立法学、当代西方法律思潮、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法律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国宪法、公务员法、罗马法、外国民商法、实用刑法学、青少年法学、外国刑法、刑事侦察学、刑事技术概论、法医学、保险法、中国经济立法史、司法精神病学、外国婚姻法、票据法、国际税法、国际法与国际组织专题。除专业课程外,还有若干门全校性公共课程。[2]除学习课程外,还要求学生在学习期间有固定时间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单位实习;并要求在教员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
美国的法律教育较为注重职业训练,其课程设置明显地反映了职业教育的特色。各法学院课程设置有所区别,但基本上是相同的。以法律专业本科教育为例,其基础课程包括:宪法、合同、侵权、财产、、民事责任、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法律推理和司法文书、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WTO等。客观地说,普通本科三年的法律课程之中第一年是最难的。上课时间往往不是很多(哥大法学院每周五天约上二十个小时),但每上一次课,学生必须花三四个小时甚至一整夜的时间做课前准备工作(包括阅读讲义、检索案例、寻找案例争点issue、尝试回答布置的问题等)。而临近期末考试时,那就更要加倍努力了。选修课程基本设置在第三年,开设课程五花八门,包括法律与社会科学、法经济学、法律与全球化、收购与兼并、谈判理论等。由于不同类别的学生选修课可以交叉,因此像哈佛等名校常年提供100多门课程供学生选择。鼓励学生自选的课程包括比较法、法制史、法律哲学、法律与经济等课程。[3]
4.教学模式不同
中国的教学模式较为传统,一般以教员系统讲授为主,一般课程也有专门课堂讨论。就国内各部门法课程而论,讲授内容主要围绕该部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论和实践。即通常的老师讲授知识,学生作笔记,间或有师生互动提问、释疑环节的授课方式。无论中外,它都是讲授基本理论课或学科基础课的唯一之选。但由于相对忽视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性,有着被动接受的弊端,因此这种教学模式在中国通常也被称作“填鸭式”教学,成为学者批评和教学改革的对象。中国没有判例法制度,在讲授或讨论部门时,也研究少数有关判例,但这仅仅是为了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更好地理解有关法律规定,而不是像美国法学院所推行的“判例教学法”。目前中国的一些法学院已经注意到此类问题,不但加大了给各类学生安排法律实务类课程的数量,而且通过暑期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组织模拟法庭和组建法律社团、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等方式不断加强学生们的实践能力。
美国教学力求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一种是讨论课的方式。在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从施教者和受教者的模式中脱离出来,进而演变为合作者的关系。它强调学生主动性的最大发挥,每一个学生在课前预习(通篇阅读教师预留的参考文章以及选定案例)的基础上,在课堂上畅所欲言,发表个人见解。教师往往扮演一个引导者、提问者以及思路转换者的角色。更多时候,教师的身份被完全淡化而彻底融入到课堂讨论之中。这种教学方式中教师的主导性实际上增强了,因为他需要在课前针对本门课程,安排最能说明问题的案例和参考文章供大家阅读,并预先就每次将要讨论哪些题目、从哪几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等问题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大家提前准备。因此,教师组织讨论课的方式付出的精力反而比一般的“填鸭式”授课方式大的多。另一种是判例教学法,这种方式在中国法学教学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但其局限性也日益凸显,美国随着社会的需求,其Clinic(诊所式)教学模式逐渐成为美国各大法学院青睐的一种方式,此种模式在美国法学院推行已有30多年的历史。它是以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各种技巧为主要内容,把课堂假设为一个法律“诊所”,教师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和训练学生对一个个法律疑难杂症做出“诊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开出“处方”,从而锻炼出“医术高超”的法律实务人才。目前Clinic教学的主体内容是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aw Initiative,简称PILI),其范围包括对穷人、妇女、儿童、残疾人被侵权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环境问题诉讼、移民案件诉讼、公平住房诉讼等。具体做法就是对法学院一二年级的学生志愿者进行Clinic培训,有针对性地讲授各式各样的实践案例、可能遇到的情况、可用的法律对策等,最终以培养出一批能在某个地区开展短期或中期公益诉讼的法律工作者为目标。
三、启 示
1.重新确立法学教育目标,注重职业培养的教学模式。
法律人要走向实践,以经世致用为本。法学教育是面向市场经济和法律职业实务的主战场,应树立新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目标,为此要增加实践教学的方法,强化“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教学权重。目前课程改革已有成效(如“方法”课和“案例”课),但还需进一步改进。在老师配备上,应强调有适当比例的实务人士聘为客座或兼职教授;聘请法律实务中的资深律师定期来校开课(如专门的律师实务,或者特定法域的选修课);强化毕业前实习课程的教学和考评,开展相对固定的用人单位的学校招聘会。有一定数量的实习基地和调研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监狱等);加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社团以及自办刊物、网站的建设。强化“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教学中的权重,鼓励教师结合法律实务进行教学。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对以上教学目标已有较好定位,以我国较小的法学院――江苏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为例,学院在教学目标的设定、教师师资的聘请、实践基础的建设及司法考试的重视上,都做到了以上的要求,教学效果显著,以司法考试过关率来说,近三年来,每年大三学生过关率在30%以上,这可以说明,我国法学教育教学目标的重新定位有着极大的希望。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大学法学院的职业教育定位还不够,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选择还不能准确定位,这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学毕业生整体就业质量。
2.建设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程群,鼓励跨专业、跨院系选修课程的设置。
在法学院开设的课程中,每组的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必修课、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含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三类。公共必修课应包括传统法学的基础课,如宪法学专题、法史学专题、法理学专题、民法学专题、刑法学专题等;方向选修课应包括:司法法务方向,可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官学等;政务法务方向,可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立法学等;商事法务方向,可选公司法、金融法、担保法、劳动法等。另外,我国应面向未来,尽快开设国家和社会以后愈益重要的新专业科目和相关课程,如可以单独设置人权法、公益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环境保护法律等课程。
同时为培养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鼓励跨专业、跨院系选修课程的设置,主要措施有:增加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和新型交叉学科选修课的设置;鼓励校内不同学院联合开设跨学科课程,如财税金融与财税金融法、法律和经济学、公司并购和公司法学等。
目前,中国各高校法学院基本都能根据自身情况,制订较为完善的课程,但关键问题是部分选修课实践性较差,课程的设置可有可无,再者学生对一些实践性较强的选修课的认识不足,造成实践性的选修课没有实践作用。这还有待我们在教学实践中逐渐积累教学经验。
3.切实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术水平
学生的科研水平是在实践基础上不断提升的,法律教育虽然以职业性与实用性为主要教学目标,但缺少理论研究,法律教育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为此,我们要在注重实践教学的基础上,同时加强对学生科研水平的提升。为此我们可以注重以下途径:①常设教授沙龙、主题研讨会、学生社团学术研讨会、实现学生期刊的正规化。②加强对硕士、博士的日常管理。规定学生定期向指导教师做研究报告或案例调研报告,认真准备,提高学术水平,为此要做出常设性的硬性规定。③坚持在硕士、博士课程中开设各类“法学前沿课”,增强学生的理论和学术水平。
四、结 论
总的看来,美国法学教育特别强调职业性和实用性,很少进行单纯的书本教育,反对刻板教条、反对不结合实际案例空谈法律理论的教育思想。法学院就是职业教育学院,其法律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入学资格、教学模式、课程设计、考试方式以及毕业要求都紧紧围绕学生就业和法律实用的根本宗旨进行设计与运作。教师教育学生从案例中总结归纳法律原则,帮助学生阅读和了解具体问题的全部相关材料,分析和评判某项法案和司法裁决的优劣得失,教师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和训练学生对一个个法律疑难杂症做出“诊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锻炼出法律实务人才。这种教育定位与教学模式使美国的法学教育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始终居于强大地位和有力影响。这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有着积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292-02
一、当前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不合理。当前,各高等师范院校的法学专业都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开设了必修课: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事及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国际法等14门核心课程;同时,在14门核心课程之外,又开设了大量的能够使学生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选修课。而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这些专业基础知识,而且必须要具备广博的知识,这样才能更灵活熟练地去分析、判断和解决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中国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博士也认为,“现在的法学家决不能再像以前的各守门户在牛角尖里下工夫了,我们研究法律的学生,至少于法律学以外的各种学科都有相当的涉猎,其中比较重要的要推经济学、心理学、哲学、历史学、生物学、人类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几门。”[1]但是,由于核心课程和专业选修课占据了大部分的课时,从而使可以扩大学生知识面的人文社会科学类的选修课和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开设的就很少。
2.实习单位少并且实习时间短。学生实习一般应该是由学校统一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并且学校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随着近几年的扩招,学生数量不断增多,而公检法等部门很难安排更多的学生来实习。学校这方面的经费有限,又没能建立更多的实习基地,所以大部分学校就让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但是,这种情况下,由于学校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督和管理体系,以至这种实习只是流于形式。另外,实习时间也较短,一般情况下,学校安排学生的实习都是在临近毕业时让即将毕业的学生实习,时间大概都是八周左右,时间短,不利于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更别说有的实习单位根本就不安排学生接触专业方面的事情,只是让学生打字或者接电话等,消弱了实习的意义。
3.教师队伍不健全。目前,高等师范院校法学院的师资力量存在缺陷。第一,师资队伍相对年轻化。目前,高等师范院校的法学院中年轻教师人数占2/3以上,职称也大多是中级职称。师资队伍年轻化会给法学教学带来新的思想,而且比较容易与学生沟通。但是,这些年轻教师大多数都是从政法院校毕业出来的,没有接受过教师工作岗位的专业培训,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教育工作,来积累教育工作经验;另外,刚走进工作岗位的年轻教师,面临着结婚、住房、生儿育女等组织家庭的生活问题,又要完成学校的科研任务,这就使年轻的法学教师压力很大,不可能对教学投入全部的精力,每次上课可能会只是在机械的讲解,没有时间与学生进行讨论与沟通。第二,教师自身缺乏实践能力。目前,中国高等师范院校的法学专业教师大部分都是从政法类学校毕业后直接就到就业单位学校任教,他们缺乏法律方面的实践工作经验,所拥有的知识一般都是纯理论知识,都是从书本上学习得来的,因此,他的教学工作也是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虽然也有在律所兼职从事律师的教师,但是,相对于对法学教学工作来说数量不大,这也就会影响到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
4.开展的实践教学效果不明显。在中国目前的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中,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效果不明显。虽然设置了相应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然而在这些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操作中学生参与程度比较低,最后大多都流于形式,所以教学效果不明显。比如毕业实习,由于受到现实条件的限制,学生多,实习地点少,并且实习地点相对分散,学校又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且学生在实习中得不到实习单位对学生的有效指导和交流或者实习单位对学生的指导和投入不足,这样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很难得到有效的提高。
5.考核体系不健全。目前,各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构成,期末成绩占70%,这说明目前学校更注重期末成绩,也就是笔试成绩,这就导致了学生比较关心期末考试,以老师的讲课重点、笔记为主要学习内容,完全忽略了法学专业应有的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平时成绩占30%,而平时成绩主要以作业的完成情况、出勤情况等为内容进行评分,作业的内容又简单,因此平时成绩也变得没有意义。这样的考核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就谈不上具有法律专业人士应有的能力,像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推理能力等,更谈不上具有司法实务要求的实践技能,导致学生在就业市场不具有任何竞争力。
二、关于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建议
1.改进课程设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弗兰克・福特认为,“出任司法高位者,必须具有哲学家、历史学家和先知的素质。”英国学者潘尼克认为,“法官应当阅读一些伟大学者的作品,这些学者包括阿克顿、梅特兰、休斯、底德、吉朋、卡莱尔、荷马、但丁、莎士比亚、密尔顿、马基亚维里、蒙田、拉伯雷、培根、康德。”[2] 所以,我们必须在传授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开设一些可以扩大学生知识面的人文社会科学类选修课,从而延伸学生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使学生不仅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要具备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
2.拓展更多实习基地,保障实习时间。虽然目前各高师院校法学专业都建立了一些实习基地,但大多数是律师事务所,并且由于条件所限,实际上每年接收实习的学生人数也是非常有限的,仍然有部分学生需要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所以应该尽力为学生联系更多的实习单位,尤其是应该开拓除了律师事务所、各种司法机关以外的实习单位,像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等都可以,到这些单位实习对训练学生的非讼业务能力很有帮助,还能够为学生日后就业提供更多的选择。另外,要保障实习的时间。法学专业的学生实习时间不能短了,最少需要半年时间。否则,学生去实习的时间短了,就只能感受一下气氛,而不能真实的体验到生活里使用中的法律。平时学生通过媒体、影视作品上所了解的法律总是有些神秘感、神圣感甚至有些戏剧化,和现实生活中的还是有距离的,这也会影响他们对法律及制度设计的真实判断,所以只有在实践中才会体会到实践中的法官、法庭、原告、被告等等远非学生预想的那样,法律并非是高高在上的东西,而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我们让学生实习就是必须让他们掌握正确处理现实中活生生的法律问题的方法、技巧,做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人[3]。
3.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目前中国高师院校法学专业普遍存在教师的实践能力不强的问题,但这并不表明是我们的老师没能力,而是目前我们的高校法学教育制度设计没有给教师提供充分接触实践、深入实践的机会。虽然法学专业教师有一部分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但是由于自身方面的或者工作方面的原因导致这些老师并没有真正的去执业,因此接触实践的机会就相对的较少。许多老师已经感受到了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自己的知识、阅历的局限性,他们也想多去接触实践、深入实践从而能够来丰富教学,但是由于缺乏这样的制度设计,所以只能勉强应付教学。虽然有比较负责任的老师会在备课的时候去查阅更多的资料和信息来丰富教学,但也只是纸上谈兵。如果我们的老师有机会,哪怕只有一年半载的时间能到实务部门去挂职,积累一些实践经验,这样就能增强老师适应现代社会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能力。所以,建议为了提高法学专业教师参与实践的能力,学校及相关教育部门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分期分批送法学专业的老师到律师事务所、公、检、法或者是企业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实习来增强教师的实训能力,为实践教学的开展奠定师资的基础。同时,还要利用实践部门的人力资源,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的法律工作者等定期到校进行主题讲座,从而开拓学生的视野,丰富学生的知识,达到课堂教学与司法实务的融合贯通。
4.制定管理制度促进实践教学的发展。由于受到没有足够的实习基地、缺乏经费等因素的影响,高师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导致实践教学组织和管理的形式化,法律咨询与服务、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形式大多数都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实践教学的效果。所以,建议必须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促进发挥实践教学的职能和作用,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检查,使之不再流于形式,要落到实处,主要包括:(1)实践教学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2)各实践教学形式的实施方案、操作规程;(3)实践教学的学分制度;(4)实践教学的检查、考评制度;(5)实践教学的档案管理制度 [4]。
5.建立健全的考核体系。首先,要把实践课程的学分体现在总学分里,并且加大比重,实践课程的学分应当占到总学分的30%。另外,在专业必修课中都要安排一定的实践学时,并且把实践教学课的成绩单独计分,如果这门专业课的实践成绩不合格,那么这门专业课成绩也不合格。还可以将模拟法庭、社会实践调查、法律咨询服务、毕业实习等实践活动纳入考核体系中,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应改革考核方式,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综合考核来代替目前的单一考核方式。比如,像毕业实习的考核,可以增加一项现场考核;像法律咨询服务的考核,可采用口试与书面考核相合的方式。总之,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应当让学生作为主体,让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并且必须结合学生的个体实际进行,为了促进实践教学的更好发展,在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建立由老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考核机制。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8.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8-0209-02
在高校素质教育的模式下,作为法学核心课程中唯一的理论法学,《法理学》在培养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学方法论上有着其他课程无法替代的作用,是学好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前提,也是进入法学知识殿堂的阶梯。而从实用角度讲,《法理学》还是考研综合课和司法考试综合课的必考科目。可见,法理学课程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及重要性已不需要详细论证。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理学理论渊源的单一性和法律文化的缺失、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及其方法本身具有形而上的特性以及法理学课程内容的博大精深等原因,客观上增加了其教、学的难度,因而真正论及法理学课程的功能及其实效并不乐观。在倡导并推行素质教育的形势下,有必要阐明在本科法学教育中法理学教学的重要功能。
一、培养法律理念
就法律的研究与学习而言,法律理念的培养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法律理念是关于法的精神、思想或观念,其中包括对法律的信仰,是指导法律思维活动和法律知识运用的活的灵魂。法律理念首先是法的精神和灵魂。它是隐含在定型化、条文化的法律文本之中的,没有显现为具体条文的隐性的法,但它却有着比相对固定、确定的法律条文更为重要的作用。它对立法和法的实施都有指导意义,例如指导法官正确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可以说,一个法律条文的适用是否达到了预计的结果或实效,与具体操作者是否理解、掌握了该条文所体现的法律精神、理念并予以贯彻密切相关。法律条文传递的仅是字面含义,是表面现象,潜藏在法律条文后面的法理及法律的精神、理念才是支撑法律条文的灵魂。单纯依靠定型的、硬性化的法律条文很难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而法理和法律精神作为法律条文的灵魂则是活的法律,具有相当的普适性,能够应付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事实上,把法律运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就是法律工作者将对法律条文与其背后的法律精神、理念的理解二者相结合具体实施、操作的过程。例如“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认定为有罪”这一规则就体现出无罪推定、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重要、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等理念。
因此,要想学好、用好法律研究掌握法律条文固然重要,但不能仅限于法律条文本身,而是要探究条文之后的法理,追溯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其次,法律理念还是法律的观念和信仰。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与态度;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崇尚和信服并以之作为行为的最高准则,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性要素。法律信仰是在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养成的以法律的观点和方法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法律观念的前提下形成的,是法律学人和法律职业者首先必须具备的专业品质。只有崇尚和信奉法律,才能养成自觉守法和维护法律权威的习惯,才能忠诚法律,并在需要时挺身而出捍卫法律的尊严。没有法律信仰的品格就不能成为合格的法律人。
理念与知识、原理不同。法理学教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在向学生传授法的知识、原理的同时,对其进行法律观念的熏陶,为培养其法律理念奠定基础。部门法学主要是传授具体的法律知识、原理与技能,法理学则是通过基本法律理论的传授向学生灌输法的正义与公平、自由与秩序等的价值、执法与司法的客观、公正的法律观念,培养学生的法律理念并最终促使他们生成法律信仰。值得一提的是,德国法学家拉伦兹的一句话也应该是一个司法理念,法官“除非有严重的法律不法之情形,其不得动辄基于法理念修改实证法。”
二、训练法律思维
关于法律思维,我国学者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应该说还没有一个通行的概念,但对于法律思维的存在而且应该是职业法律群体所特有的一种思维形式尚有共识。本文使用的概念是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框架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就此而论,法律思维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态度,即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看法、评价,这是它形而中的一般功能;二是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即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认识社会现象的特殊方式,这是它形而上的抽象功能;三是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即对社会现象的法律解释、法律调整的具体措施,这是它刑而下的实用功能。法律思维也同其他思维一样是从社会实践中产生的人类特有的精神活动,同样可以通过专业训练获得并形成熟练的思维定式。法理学不仅训练学生关于法律的理论思维,即透过法律现象和概念的表象分析挖掘其背后所体现的法律思想、理念和精神,而且训练学生根据法律的实践思维,即掌握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思维活动过程和规律性的特点,但侧重于总结它背后体现出的法理和精神理念,其目的仍然是为培养法律理论思维服务。
法律思维只依据事实和法律,在以实在法规定为大前提的情况下,通过推理寻找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事实和法律之间的联系。法理学训练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不仅适用于学习理论法学以解析抽象、宏观的理论问题,它对于部门法学包括实体法和诉讼程序法同样适用,因为每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背后都包含着某种法的精神或理念,如果只看到法律条文的表面含义而看不到隐含在其中的法律精神或理念,就不可能很好地理解法律。
三、掌握法学方法论
简单地讲,方法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要选取的步骤、手段。理论上对于方法的系统研究就是“方法论”。所谓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也有学者认为,法学方法应该是仅指法律方法即法律运用的方法。法学方法论近几年来逐渐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重视,目前相对通行的观点是,法学方法论包括法学理论研究的方法和法律应用的方法,其中法学理论研究的方法又称法学方法,诸如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以及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社会调查方法等,而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法律论证等又称法律方法或法律应用的方法。
上述法学方法并不是只对将来从事纯粹的法学理论工作有用,法学本科生掌握这些方法对他们在学校平时为完成学业的探究性学习、自主学习以及毕业论文的写作都有着工具性的意义。法律推理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它同普通推理一样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前者是从一般到特殊,优点是由定义根本规律等出发一步步递推,逻辑严密结论可靠,且能体现事物的特性。缺点是缩小了范围,使根本规律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展现。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优点是能体现众多事物的根本规律,且能体现事物的共性。缺点是容易犯不完全归纳的毛病。这两种推理方法在应用上并不矛盾,可以根据不同的问题结合使用而有所侧重或者选择单独适用。法律论证则是对法律推理的过程及其结论用语言形式表述出来,尤其要证明法律推理所得结论的正确性,这在一些法律文书中都能充分体现。
四、《法理学》功能的实现路径
法理学本科教学如何进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完善,更好地实现培养法律理念、训练法律思维和掌握法学方法论的功能,关键在于能否探索出一条理性的路径。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被称作“一言堂”,由教师按照演绎推理的逻辑思路系统讲解知识,循序渐进地推进教学,控制课堂教学进度,保证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内容。但这种教学方式不利于创新,被认为是学生被动学习的罪魁祸首因而一直处于被批判的境地。而笔者认为,对于本科生的法理学教学,坚持这种传统的授课方式仍然是必要的,它可以使学生系统、全面地掌握法理学知识,建立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并且能够更好地了解、学习法学方法。至于这种教学方式的弊端,则应该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改革和完善。只有在传统教学方式的基础上进行更新,使教学方式方法尽可能地多样化,法理学教学才能更好地实现其功效。为此,可以着重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教师要研究教材和了解学生。完善的教材可以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教师要对所选用的《法理学》统编教材进行分析、比较研究,按学时需要决定取舍,要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对学生的学习难点作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制定教学计划和授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