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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化管理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3 15: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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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化管理论文

篇(1)

最新颁布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首次对对证券经纪人的概念做了界定。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此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经纪人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关系。第二,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过程中证券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一些服务,但法律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雇佣证券经纪人来开展证券业务,而是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经营方式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做证券经纪人。第三,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首先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其次,要和证券公司签定委托合同,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来开展业务,不能超越授权。

从目前市场实际状况看,证券经纪人就是在证券经营机构中专门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业务,其薪金所得与其所招揽客户资产额、交易量或产品销售量挂钩的市场开发人员。证券经纪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作为证券经营机构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通常称作客户经理;二是非证券经营机构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一般称作居间人、经纪人、营销代表。但他们不是所聘用机构的正式员工,管理松散。其中,第二类证券经纪人未被纳入证券公司员工管理,数量多且规模庞大,存在诸多管理问题,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因此,本文所探讨之证券经纪人,在无特别说明情况下,专指各证券公司未纳入员工管理的自然人形态的证券经纪人

二我国证券经纪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券商经纪业务竞争的日益激烈,经纪人制度作为争取客户与占领市场的一种竞争手段被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所采用。国内大部分券商都拥有了自己的经纪人队伍;通过经纪人开发客户、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根据客户的交易量给予经纪人一定比例的佣金提成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经营模式。经纪人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经纪人制度实施以后,通过人员转岗、效益与业绩挂钩等方式使普通员工逐渐向经纪人转变,员工收入直接与交易量挂钩,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忧患意识都得到了明显提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经纪人制度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发展的确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不少证券公司在起用证券经纪人时,短期目标太明显,与证券经纪人自身业务水平、道德素质相比,更多地注重证券经纪人的客户资源,使得证券经纪人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经纪人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较不规范,呈现多样性。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证券经纪人相对来说又是一种较新的事物,对于证券经纪人尚无统一行为规范。这就使得各家证券公司在经纪人制度的具体实施中采取了各种形式,甚至在同一证券公司内部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经纪人与券商是否为隶属关系;经纪人是否享受或部分享受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经纪人佣金提成比例的高低;券商对经纪人的业务支持程度;经纪人之间是否存在分工与协作等几个方面。

第二,证券公司员工实际业务水平与证券经纪人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一名成功的证券经纪人需要有全面的证券专业知识与良好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而目前国内证券经纪人主要是由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转岗而来,在知识结构、信息渠道、社会网络等方面都与证券经纪人的标准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第三,证券经纪人缺乏证券公司有效的业务支持,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综合工程,不是只需要一批经纪人与一个分配制度;更需要证券公司从交易支持、专业培训到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以为证券经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很多证券公司对经纪人制度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认为只要实行经纪人制度就一定会促进经纪业务的增长与发展,而对证券经纪人缺乏有效的业务支持与必要的管理。从而使得证券经纪人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开展业务,在客户基础相对薄弱与普遍业务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发展就极为困难与不均衡。这就使得证券经纪人与券商存在离心倾向,客观上导致了包括全权代客理财在内的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如何规范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目前证券市场中经纪人制度实施的现状,亟待改善。但是条例却没有对证券经纪人的隶属问题,以及如何规范证券经纪人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来规范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第一,纳入员工管理,建立多层次的证券经纪人管理体系

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关系。也就是说,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的业务合作关系。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是存在问题的,应当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的关系改变为职务关系,即将证券经纪人纳入证券公司员工管理。此外,还要建立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自律组织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管和自律管理的管理制度。通过上述安排,建立起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落实行业内经纪人自律管理要求、证券公司负责本公司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实施、监管部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进行监督的多级规范体系。

第二,建立证券经纪人资格考试和培训制度

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除此之外,各证券公司尤其是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制定并建立完善、统一的证券经纪人培训制度和培训体系,提高证券经纪人整体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

第三,建立证券经纪人注册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

为加强证券经纪人管理,提高证券经纪人业务行为的规范性,应当建立证券经纪人注册管理制度,由证券业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职业档案,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注册管理。

第四,建立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保障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在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必将打破证券市场现有状态,使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承担更多的义务。要做好新制度与原有市场状况的衔接和过渡,消除新制度施行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就应当适当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增加管理制度的灵活性。一方面,对各证券公司新聘用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方式进行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在允许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对聘用关系存续与否进行双向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给予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一定的过渡期,鼓励其取得相应资格,维护市场稳定。

第五,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应当承担更多的监管、管理责任。

证券监管部门和追求将协会应该对整个市场证券经纪人动态进行紧密关注,树立综合监管理念,通过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相互竞争关系建立起相互监督体制,防止违规聘用证券经纪人的行为,特别是无证券经纪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挂靠其他证券经纪人名下从事证券营销活动。

第六,增加投资者的知情权。

证券经纪人薪酬激励机制并不能完全保证证券经纪人与客户利益的一致性。为防止证券经纪人以不正当手段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客户进行业务、风险方面的书面提示,使相关客户了解证券经纪人行为权限,知悉自身、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三者间利益关系;同时,证券公司要建立证券经纪人客户回访机制,定期对证券经纪人客户进行回访,增强证券经纪人业务的合规性监督。

【参考文献】

【1】崔勇.证券经纪业务管理[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篇(2)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具体来看,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缴款、财产经营收入、出售商品及服务收入、罚款和罚没收入、赠与收入、特许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它收入等。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和口径。在国家正式文件里,最早出现“非税收入”一词是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即财库[2001]24号文件中。其后,《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要“确实加强各种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2009年5月的《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的(财综[2003]29号)文件中,第一次对 “非税收入”概念提出了一个较明确的界定:“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这种从“预算外资金”到“非税收入”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入机制上认识的深化。

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非税收入是按照收入形式对政府收入进行的分类;预算外资金则是对政府收入按照资金管理方式进行的分类。现在提非税收入概念,表明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的实施)和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可以逐渐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目前非税收入的主体还是预算外资金,但有相当一部分非税收入已经被纳入预算内管理,今后的改革目标是要随着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的深入推进,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我国非税收入的现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非税收入数额大、征收主体多元化、管理欠规范

建国初期,我国预算外资金主要是为数较少的税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费收入。1953年,预算外资金只有 8.91亿元 ,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 4.2 %.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347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 30.[,!]6 %;在体制转轨和财政分权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非税收入在整个政府收入体系中的地位由“拾遗补缺”,演变为占据“半壁河山”,成为与预算内收入、税收收入并驾齐驱的财力资源。1992年预算外资金为 3855亿元 ,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 97.7% .1993年调整口径后,预算外资金收缩到相当于预算内1/3左右,但增长仍迅速, 1996年预算外资金决算数为 3893亿元 ,仍相当于财政收入的一半。

根据下表反映的情况,我国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4640.15亿元,增长了4.83倍。 由于转轨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既非预算内也非预算外的灰色财力(制度外收入),但是考虑到其法律地位的不合理性,此估算结果中并未将其纳入“非税收入”规模。

即使这样,根据上表数据,我国非税收入占财 政性资金的比重在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了50%,世纪之交也在接近40%的水平。

我国非税收入超常规膨胀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地方层次。例如湖南省2009年非税收入总额达到278亿元,相当于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1.36倍;而且从增长速度也超过地方财政收入,1998-2001年,该省非税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15.25%、9.22%、13.22%,比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幅分别高出5.33、3.01和6.89个百分点,比同期各项税收的增幅分别高出10.55、4.76和6.46个百分点。广东省2009年预算外资金收入达499.42亿元 ,比上年增长36.6%,占一般预算收入的41.56%,但考虑到非税收入的口径比预算外资金的概念要大,其非税收入所占的比重要也要超过50%.非税收入大于税收的情况,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一般要平缓一些,这可能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地方税源相对充裕,不必像欠发达地区的政府那样,要更大程度上依赖非税的途径筹资。

地方非税收入的过度膨胀和无序混乱有其直接的体制背景。收费主体多元化、管理政出多门。现行地方收费主体主要有地方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

公安、司法、检查、城建、环保、教育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同时管理上职权分散,乱收费的现象较为严重。尽管经过多年对收费项目的清理、减并、撤销,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2000年全国性的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9年为335项,地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多项目以上,其中仍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规范的收费项目。此外,更严重的是,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向企业和居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仍然屡禁不止,秩序混乱,有的地方和部门的收费罚款甚至没有基本的标准,由具体执行人员掌握,收多收少、收与不收弹性大,随意性强。再有,尽管有关收费规定对收入的用途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监管上的疏松薄弱,许多费用存在收用不符。 (二) 原因分析

体制转轨是我国非税收入膨胀的大背景。非税收入(尤其是预算外非税收入)的产生以是以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的打破为背景,其发展则以体制转型时期各类经济主体释放其长期受到抑制的自主性与创造性的强烈需求为依托,其无序膨胀则是以转轨时期监督和约束机制薄弱为基本条件。

在转轨过程中我国政府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非税收入迅速增长的原因相当复杂,其中既有体制性因素,也有非体制性压力。归纳起来,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分权式改革连带出了事权财权化意识,激活了原先受压抑的局部利益,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总是试图通过多渠道筹资来落实自己扩展了的事权。改革过程中自上而下逐步把经济管理权分散给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其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发展的积极性并加快实现区域经济结构的升级优化。与此同时,政府各部门也强化了自己的事权。中央政府在向地方、部门分散事权的同时,相应大大降低了自己的资金分配能力。一方面,由于预算内称之为收入上解或支出补助的转移支付存在较严重的非客观性而苦乐不均、“鞭打快牛”,因而地方政府就不再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预算内资金的转移支付上,而是走“自力更生”的道路,扩张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外资金,走非规范之路来落实资金以履行职能(职能合理与否姑且不论)。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并不愿仅通过政策的制定、调整权来树立自己的威望,而是希望利用实实在在的资金分配权来强化自己的地位,因此,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外资金也快速膨胀。事权趋向于演变为财权,财权反过来又支撑事权扩大。

第二,各级政府间彼此戒备,尽可能扩大不纳入体制约束的资金。转轨时期,我国先后进行过四次较大的财政体制改革(1980、1985、1988、1994年),每次改革的目的都包括规范政府间财政资金分配原则并强化各级政府的协调。应当看到,改革效应是递增的,初始目的的实现程度逐步加深,但也必须承认,各级政府间的彼此戒备和算计从未消除。其根源在于,“一级政府、一级事权”规则的存在势必促使各级政府维护本级利益并尽可能扩张收入,而已有的制度规范远不足以保证上下双方利益边界的清晰和稳定。在确定政府间财力分配时,决策中往往是上级说了算,下级只能提建议,并没有实际决策权。这样,下级政府 干脆就把资金划到预算外乃至制度外。正是因为政府之间的资金分配尚未走入法治化和客观、公正、合理的道路,各级政府尽可能通过扩张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来不断加大自己的可支配财力。当然,这种情况在经历了1994年比较彻底、具有突破性的财税改革之后,已有所改变。

第三,“正税”的税源流失较严重,导致预算内资金增长乏力,迫使各级政府通过非规范之策筹措预算外、体制外资金。我国的名义税率始终远远高于实际税率,各种纳税主体都在通过多种办法规避税收,税收征管机构依法治税水平和努力程度也低于合理标准,因而偷漏税和越权、滥行减免税普遍存在,预算内收入难以随经济发展同步增长。这也使各部门、地方政府倾向于通过收费和自主政策来筹措所需资金来缓解收支矛盾。

第四,政府系统各部门、各权利环节在本位利益驱动下,通过扩张可供他们掌握支配的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来寻求其福利最大化。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政府系统及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几度出现“创收”,其方式手段五花八门,除创办出来的经济实体要以种种方式对政府部门的权力环节上交部分收入之外(这种情况即使在名义上双方“脱钩”之后,仍普遍存在),也包括巧立名目直接收取各种“费”,以“办公(办案、办事等)需要”为名索要钱物,等等。所有这些政府系统创收而来的收入,一部分归入预算外,另外相当可观的一部分,曾归入“制度外”。在非税收入在部门、单位收支挂钩的情况下,利益驱动尤甚。收费资金收支挂钩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差额返还。收费单位将收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之后,财政部门扣除10%一30%的比例,分批返还给收费主体,收得越多,返还的越多;二是全额返还。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将专户储存的收费资金分批拨付给收费主体。近年在推行“收支两条线”改革之后,还有不少暗中的“挂钩”关系。这种收支挂钩的收费体制,使收费的多少与单位的福利水平、个人收入息息相关,这是收费过多过滥、膨胀不止、企业和居民不堪重负的重要动因。

第五,在我国经济转轨变型时期市场、技术和体制诸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必然发生某些公共产品向“半公共产品”乃至私人产品的转变,使公共产品边界模糊漂移,进而公共服务与商业边界相应模糊漂移,不同性质的收费鱼龙混杂,于是原本就具有扩张非规范收入动机的政府部门及权力环节,更借势巧立名目增加收费,扩张这类收入。

第六,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项目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征收标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点收费项目需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基金则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一些相关文件中还赋予了地方政府审批附加费、建设费的职权。这种相互交叉、多头控制的运行机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执行起来漏洞很多:一是把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分开,收费管理和政府性基金分开,人为地割裂了收费管理的内在联系;二是行政性收

篇(3)

(一)为取得上市资格,部分公司提供虚假信息。陈汉文对中国证监会自1996年1月至2000年3月查处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所做的初步统计和《中国股市重大违规事件不完全记录》显示,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共有7例涉及会计信息造假问题。具体为:石油大明为达到股票发行及上市目的,在申报材料中隐瞒将股本由12000万股压缩至4800万股的事实,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假陈述;蓝田股份上市时,伪造材料虚增资产3870万元,将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罗牛山在申报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隐瞒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定向募集时的实际情况;红光实业在申报上市材料中虚增利润15700万元,并隐瞒其关键生产设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东方锅炉为骗取上市资格,提前公司注册时间,同时编造公司1992年至1994年财务报告,虚增利润150万元;大庆联谊、综艺股份为取得上市资格,分别将公司成立时间提前至1993年9月20日和1992年10月3日。据统计,虚假信息披露,包括发行时虚假陈述和上市后虚假信息等约占违规信息事件的13.2%。

(二)披露信息的含量不高。衡量会计信息含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它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否为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有用的依据。主要表现为:1、公司的偿债能力。如存货的结构和变现能力、应收账款的账龄段的金额、逾期债务和金额较大的债务等,有些公司借故保护商业秘密不予公布;2、缺乏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部分公司管理层抱着“能不说就不说,能少说就少说”的观念,投资者很难了解上市公司在扩大就业、维护职工权益、保护资源与环境等方面所做的努力,也就很难规避这方面的风险;3、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主要在关联交易定价政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缘由、对占用资金如何处理、资金占用是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等缺乏充分披露。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的年报要求是在次年的四月份出台,这对于广大投资者无疑是很不公平的。拿“红光实业”来说,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收取其10万元“评估费”后,于1997年3月根据红光公司要求对原成都市财务资产评估服务所1992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作出修改,补入部分土地价值,致使该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总资产增加,这显然对投资者是不利的,影响其决策行为。

(四)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往往把信息披露看成一种累赘和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取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不披露的观念,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的应付的局面。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情况来看,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公司自身的因素

1、公司体制问题。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一股独大现象严重。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缺乏为全体投资者负责的诚信意识,协助大股东进行占用资金、挪用资产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同时,通过会计造假、隐瞒重大事项等虚假信息披露手段逃避监管,从而滋生了大量违规信息披露事件。

2、利益驱动。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树立良好的形象,通过提高业绩来提升股价,便于公司再融资,实现高价配股或增发,以达到圈钱目的;一些特别处理的公司为免于摘牌,也想方设法提升业绩。为达到上述目的,上市公司不惜采用任何手段粉饰业绩,甚至通过会计造假来操纵利润。

(二)会计政策不健全,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一些会计政策法规的制定往往落后于实务,对于一些新业务的会计处理也缺乏规范,最明显的是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处理缺乏明确的规范,随意性很大,以致成为许多公司调节收入、操纵利润的途径。

(三)处罚力度仍然偏小,虚假信息披露者没有得到足够的惩罚。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对违规信息披露者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在行政处罚中,中国证券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个人处罚主要以警告和罚款为主,而市场禁入和建议撤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罚的比重相对较低;在交易所的处罚手段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内部批评,其次是公开谴责,而警告和罚款等较重的处罚措施的使用频率较低;在被处罚对象方面,虚假信息披露的责任方一般都归于上市公司,对具体责任人的处罚较少。在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处罚权力和处罚手段的情况下,虚假信息披露者的收益远远高于损失,这是导致我国信息披露违规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中介机构监管薄弱,客观上纵容了中介机构的协助造假行为。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评估都必须按规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方可有效。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中介结构监管不足,从而导致少数中介机构丧失公正原则,协助上市公司造假,客观上助长了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发生。

三、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对策

为了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针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

(一)健全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抓紧上市公司会计规范的实施和修正工作,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会计规范体系,健全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该修正工作应以财政部门为主,充分考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等方面的合理建议,适时制定出市场所急需的、新的规范法规,对上市公司所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披露方式及违规后的处罚应作更详尽的规定,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建立一整套会计准则。

(二)依法严厉处置信息披露违规者,积极推进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在对违规者的行政处罚方面,交易所应该严格执行现有的规章制度,对于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及时调查,依法处理,一查到底,决不纵容违规者欺骗投资者的行为;同时,要防止以处罚上市公司来代替处罚违规者个人的倾向,对于违规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当明确个人责任,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处以罚款或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从而维护一线监管的严肃性,对违规者产生较强的威慑作用;在推进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方面,交易所要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及早获得法律救济和民事赔偿。

(三)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丰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手段。证券交易所在这方面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网上实时监控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互联网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的实时监控,保证及时发现问题,快速进行反应;设立网上公开电子邮件举报信箱,广开信息渠道,收集和掌握上市公司动态情况,动员和利用全社会的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推动建立上市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证券监管信息网)。加强中国证券会、各地证券管理办公室和交易所三方的沟通,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推行上市公司传真自动接受系统,全面实现上市公司文档的电子化;配合中心数据库工程,实现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全所信息系统的全面整合,等等。

篇(4)

在21世纪这个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竞争是基于核心竞争力的竞争。企业是否拥有别人所无法模仿的、具有独创性的核心竞争力,决定了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胜出,并持续不断地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而作为知识和技能“承载者”的人力资源则代表了企业所拥有的专门知识、技术和能力的总和,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和核心。建筑企业间的竞争也离不开人力资源的竞争,因此,作为建筑业的人力资源的开发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相关概念

人力资源开发是指一个国家或组织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控制、激励、调整人的能力并将其整合到组织中融为一体,充分发挥其潜能以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可以说人力资源开发包含2层含义:一方面是指对人力资源充分发掘与合理利用;另一方面是指对人力资源的培养与发展。建筑业人力资源可以定义为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所蕴含的劳动能力的总和。具体包括3个部分:处在劳动年龄的依法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人员所具有的劳动能力;超过劳动年龄没有退休或已经退休但仍在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人员所具有的劳动能力;将来拟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的人员所具有的劳动能力。

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可以把建筑业人力资源划分为2大类:(1)现实人力资源。处在劳动年龄的依法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人员,即现在在职的从业人员。(2)潜在人力资源。将来拟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正在各级各类建筑业学校学习的学生和想报考建筑类学校,将来有志并能从事建筑业工作的人员,以及将来想进入建筑业工作的其他人员,主要指从事建筑业工作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下岗职工。

2. 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1 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性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肩负着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各种住宅、生产性建筑、公共建筑、道路、铁路、桥梁、水利、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改革开放以来人力资源管理论文,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增大,从1978年的3.8%逐渐增长到2004年的7.0%(见表1)。

表1 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年 份

1978

1980

1985

1990

1995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比重/%

3.8

4.3

4.6

4.6

6.5

6.6

6.6

6.7

7.0

7.0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摘要》(2003)和《中国统计年鉴》(2005)。

但是,在建筑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工程质量低劣、市场缺乏规范、生产方式粗放、技术水平不高等诸多问题。除了有体制方面和管理方面的因素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从业人员素质太低。大量的农民拥入城市从事建筑工程中最基层的技术工作,缺乏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得建筑工程质量不高,甚至建筑安全和工程质量事故频繁发生,“豆腐渣工程”屡见不鲜论文开题报告。因此,迅速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已成燃眉之急,而研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办法和对策也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2 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2.2.1 缺乏对人力资源开发重要性的战略认识

对建筑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青黄不接、后继乏人,施工队伍技术工人大量流失,大量使用农民工,建筑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的问题,长期缺乏有力的对策和根本性措施,对教育培训的“重视”只停留在口头上。这种“见物不见人”的“行业现象”,是一种行业发展的误区,不从提高人的素质的视角来研究整个建筑业的发展,建筑业将很难以现代化的姿态去肩负21世纪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任。

2.2.2 人力资源开发的机制远未建立

依法治教、依规兴教的观念在行业主管部门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缺乏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制度和规范,在行业发展的许多法规、条例中,没有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没有培训和教育标准的要求。因此,建设队伍素质的提高和建设教育的发展,缺乏法规的推动,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就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以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2.2.3 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和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人力资源开发体系尚待建立

教育培训尚未形成体系,不能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更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展要求。针对潜在人力资源开发的学历教育体系和针对现实人力资源开发的培训体系不相匹配,重视普通高等教育的发展,忽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发展。普通建筑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招生规模人力资源管理论文,与毕业生规模呈倒金字塔型结构,不适应建筑业用人结构要求。在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培训和农民工培训等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缺乏必要与合理的衔接沟通,满足不了社会发展需要和不同类型从业者对教育的多种需求。现行的学制系统尚未形成面向社会自动调节的机制,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结构还未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职业岗位的变化以及职业岗位上劳动者受教育水平的变化自动调整。

2.2.4 人力资源的开发力度不够

经营者对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投资不够。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费用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而培训开发经费的来源只能由培训开发机构自行解决。造成了培训开发的成本部分转嫁于受培训的员工或其企业,形成一定的负面效应。致使培训开发的范围、内容、深度受到制约,培训开发效果不能达到期望的高度。

2.2.5 缺乏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在人才选拔和使用中,打破了传统的用人方式,初步做到了打破级别界限,建立岗位管理新模式;打破身份界限。建立企业员工新概念;打破分配界限,建立易岗易薪新方式。尽快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但部分企业在此方面的工作有些滞后,还不同程度存在着重学历资历、轻能力水平的现象。合理的人才选拔体系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尚未形成,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阻碍着人才的脱颖而出,影响了高素质人才聪明才智的有效发挥。

3. 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途径

建筑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旨在提升人力资源的素质,不论是已知或未知的人力资源,其主要通过培训、职业生涯开发及组织开发来提升人力资源素质。建筑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手段主要有培训、教育、就业与使用、学习、规划、配置等。

3.1 建筑企业员工培训

员工培训是指在将组织发展目标和员工个人发展目标相结合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系统地组织员工从事学习和训练,增长员工的知识水平,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改善员工的工作态度,激发员工的创新意识,最大限度地使员工的个人素质与工作需求相匹配,使员工能胜任目前所承担的或将要承担的工作与任务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

建筑业人力结构应是以知识密集型为主导的管理层和以技艺密集型为基础的操作层双层主体结构。因此,建筑企业职工培训的内容分为管理人员培训、工人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建筑企业领导及主管教育培训的职能部门要按照“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的原则,长期坚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做到思想、计划、组织、措施全部落实人力资源管理论文,使企业的职工培训制度化、正规化。

通过培训,使员工具备三大素质四大能力,三大素质包括以下素质: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协作能力是建筑业人力资源的第一素质,是核心素质;专业知识、技术、业务能力和创新精神是第二素质;文化素养、人文知识和环境意识构成第三素质。四大能力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专业能力是指由于从业人员是从事建筑业专业(或职业)工作的,因此必须具备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方法能力是指21世纪是“学习型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从业人员应具备学习能力、创新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社会能力包括协作能力、交际能力以及能够采纳不同意见的宽容能力等。信息处理能力是指每一个员工(包括工人)都必须有计算机应用和信息处理能力。这四个方面的能力构成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只有具备这四个方面的能力,才能算作一个符合21世纪需要的合格的建筑业人才。

3.2 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结构的优化,即配置的各种资源必须必须根据施工生产的需要有一个合理的结构;二是总量投入的优化,即在结构合理的情况下,总量按需投入。因此,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应从结构和总量两个方面进行论文开题报告。具体包括项目经理部人员的优化配置和劳务人员的优化配置。

项目经理部人员在项目施工现场的人力资源中处于核心地位,可以分为项目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是完成施工任务的最高责任者、组织者和管理者,是项目施工过程中责、权、利的主体,在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项目经理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来聘任,以使其成为公司法人代表在工程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人。

劳动力的配置应根据承包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种需要数量进行。项目经理部根据计划与劳务合同,接收到劳务分包企业派遣的施工人员后,应根据工程的需要,或保持原建制不变,或重新进行组合,组合的形式有3种,即专业班组、混合班组或大包队。

另外,还要建设项目管理高效团队,加强对项目管理高效团队的激励。项目管理团队建设的核心目标就是将项目成员有效地组织起来,创造出一种开放、自信、团结、协作的气氛,使项目成员有统一感,强烈希望为实现项目目标做出贡献。作为项目管理的主体,项目团队工作积极性的高低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项目的最终实施效果。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项目团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项目团队进行有效的激励意义重大。为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人力资源管理论文,考虑到工程项目自身的特殊性,有必要将满足激励和目标激励引入工程项目的团队管理中。

3.3 建筑企业员工学习教育

持续学习是时展的必然要求。构造学习型社会,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基本特征,也是世界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学习能力,构建终身化学习体系将是适应学习型社会的唯一办法。

终身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就业过程中的继续教育。把终身教育放在建筑业里来考虑,就是建筑职业生涯教育。建筑继续教育是职业生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了继续其职业发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活动,旨在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管理水平。

为了实施好继续教育,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就地、就近、就便办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以及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经过资质认定后都可成为建设继续教育的基地,使建筑业从业人员都能随时随地接受继续教育。

篇(5)

1、体现物业管理的内含。物业管理是指居住和非居住物业的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以住户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对业主及物业提供的一系列服务。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提供物质和精神相结合的服务。在物业管理实践中,我们把物业管理归纳为一种服务,这种服务包括了对物业的管理、维护、修缮。物业管理必要条件是必须迎合住户的需要去进行,必须站在一个服务者的角度去实施,这样才能考虑到业主的需要,从而使业主满意。所以,我们要以住户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并为其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我局的物业管理工作中,幼儿教育、医疗保健、餐饮服务、超市购物、环境绿化、职工娱乐等等方面设施的建设,使其物质、精神方面的需求基本得到了满足。

2、强化物业管理的机制。我局的模式就是自管自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与各单位的关系最为密切。当业主利益与单位的利益发生利害冲突时,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怎么做?从物业管理的定义看,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代表业主利益,替业主说话。但我们物业公司与局以及各单位之间又有着种种的关系,所以,每当业主利益与局以及各单位之间利益发生利害冲突时,物业公司就不是很好地代表住户利益替业主说话,反而代表局的利益。出现了物业公司两头为难的状况,尤其是物业小区建设时遗留的质量问题,使我们的工作非常被动。强化物业管理的机制建设是我们的重点。

3、强化为业主服务的意识。只有树立了为业主服务的意识,才能考虑住户需要什么,才能不断地完善物业管理。作为一名业主、住户如果自己的需要物业管理公司都给予了,住户必定产生满足感。住户的满足感会给企业的发展产生动力,“凝聚产生力量,团结诞生兴旺”是从我们企业工作的点点滴滴中体现的,我们局的发展,物业管理是一项不可少的内容。住户的满足感还会带来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好感。住户一旦有了好感,即使我们的工作中出现不足,住户也会谅解我们的,问题自然就减少了。相反,物业管理者不能提供业主的需要,住户的需要满足不了,住户就会产生不满情绪,对物业管理公司产生反感。再加上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不足和工作中的疏忽,业主自然就会反映情况、指出问题。所以,物业管理增强为业主、住户服务的意识是至关重要的。中国公务网20__-7-2214:57:32

在物业管理中外因是业主(住户),外因在事物的变化中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物业管理反映出的各种问题实质都是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所派生出的。我们不能一味地只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怎么做,也要考虑一下作为业主应该怎样去做。企业是我们的企业,我们的目标和利益是共同的,业主(住户)应该自觉地与物业公司配合,不能一味的让物业公司包容一切,有些投诉和不满意,其责任并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而是在业主方面。同时有些问题也是需要由社会来解决的,我们局和物业公司也没有办法解决。因此,我们应该认真考虑业主、住户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影响,走出误区。业主、住户对物业管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业主、住户的价值观念,树立服务也是商品的意识。马克思说:“任何时候,在消费品中,除了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无形的商品,但这种无形的商品应该是有偿的。业主、住户要得到物业公司的服务,首要条件是业主出钱,物业公司出力。我们又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我们企业,享受了多年的多种多样福利型服务,花钱买服务的意识显的更淡薄。马克思说:“服务这个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像其它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因此,一旦将服务置于市场中,以赢利为目的,获得了报酬,则显示服务具有交换价值。与其它通用产品不同的是,它的特点是活动过程的结果与顾客的消费同步,也就是说服务在成为产品的同时就成为商品。由此看来,业主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实际上是得到了劳务这一特殊商品的使用价值。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想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是要付出金钱的。所以,花钱买服务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但是,我们很多人仍然习惯于已成为历史的房屋管理福利政策,对物业管理中“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不予接受。只有相应的付出,才能得到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有了足够的经费才能更好地为业主服务,没有经费怎么运行?另外,物业管理者的服务应得到业主的配合与支持。每位业主都应该把这些设施看作是自己家的东西。遗憾的是在这方面做的远远不够。个别业主、住户过分强调自己“上帝”的作用,过分的强调自身的权利,滥用权利,而不承担自己应履行的义务,造成“业主角色错位”,造成了业主自我心理的不平衡,从而背离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小区的绿化、消防设施、电梯的安全运行等等,我们的维护、维修是应该的,是我们的工作,但必须得到业主的配合与支持。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应有一种平和的心态,有一种合作过“日子”的心理,以诚相待、以心相处、以和为贵,共同管好居住区,我们局会更加兴旺发达,我们的生活条件和环境会更美好。

2、业主的支付能力和相应的购买力。业主、住户有了价值观念,有花钱买服务的意识还不行,除了考虑恩格尔系数外,重要的是有足够的钱去付享受服务所需的那一 部分,就是说应有相应的购买力。但是,如果业主有了花钱买服务的意识,可购买力达不到,物业管理公司也没办法。所以购买力这一问题应由社会来解决,由政府来解决。像我们这样的行业必须由企业来解决。不久的将来,物业管理要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同交通、读书阅报、吃饭、上学、工作等一系列问题一样。既然在我们员工工资中有房补、粮补、书报、交通、通信、卫生等组成部分,那么,何不再加上物业管理这一项呢?给人们一定的补贴,提高人们在物业管理方面的购买力,这样有利于物业管理的普及和发展。购买力中所反映的有些问题是需要由社会来解决的,而我们局,我们物业公司根本没有办法解决。

3、环境建设的作用。环境熏陶,对人的行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哲学的角度而言,在人的素质提高过程中,环境就是外因。好的文明的环境,通过潜移默化催人进取,摈弃陋习,从而具有文明优雅、健康向上的良好素质;相反,长期生活在陈规陋习的环境中,人容易丧失上进心而随波逐流。因此,物业管理要特别注重环境建设。

一是硬环境建设。也就是狭义的“环境”,包括办公场所的宽敞、整洁、美化、绿化等等。除了整洁和宽敞外,浓厚的文化艺术气息和高雅的审美意境也重要,有利于在仪表、言行等方面不断改进,自觉地向优环境靠拢,从而渐渐形成人和环境和谐统一的良性循环。文明优美的环境的长期熏陶,还会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积极向上,使工作成为员工一种需求,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生活方式。

二是软环境的建设。软环境更侧重于氛围、风气的营造。小区的良好风气、业主的举止文明、身边榜样、小区集体荣誉感等等,都有助于小区业主养成积极上进的好习惯和心态。软环境的建设比硬环境的建设要艰难的多,它不仅需要物质的支撑,更需要机制的配套,需要全体业主和业主所在单位一致的努力。而且,良好风气的形成,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要很长一段时间的坚持不懈的工作。软环境的建设比较漫长,值得我们为之努力。环境建设必须要有业主和小区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误区之二:物业为主,用多种经营弥补物业管理经费不足。这只是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价格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手段,我们物业公司管辖的幼儿园、医务所、员工餐厅,是我们物业管理和拓宽服务范围的主要方面,对我们来说是必须要有的,但是,让其赚钱来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用物业管理的经营机制去衡量,是物业管理经营机制扭曲的表现,而不是物业管理正常的运行机制,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经验来推广。任何一个行业都必须有正常的生存机制。作为市场行为,物业管理不仅自身的消耗应该得到补偿,而且还应该有盈利,如果靠“多种经营”收入来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反而成了物业管理的负担,结果必将削弱甚至放弃物业管理,受伤害的还是广大业主自身。20__-8-1823:54:00

因此,过多地强调物业管理企业用多种经营收入弥补物业管理收入的不足,只会给业主形成误导,业主会习惯地与计划经济时的福利型管理相比较,到我们真正的实行物业收费管理时候,就会阻碍物业管理正常价格的形成和物业管理机制的建立。

误区之三:物业管理企业是微利企业。大家都知道,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就说过,利润必然趋向平均化,就是资本至少必须获取平均利润。我们局建局近三十年,住宅建设共有9万平方米。但是,近几年来,我局的住宅建设飞速发展,尤其是20__年到20__年近三年多的时间内,我们局新建和在建的职工住宅12栋,达6万平方米,成为建局以来建房最多,面积最大的时期。我们不要与三十年比,就从近三年看,没有任何理由说物业管理投资就应该微利?至于我们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收费,是局领导从长远看,从各个方面考虑的,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微利企业没有因果关系。在物业管理价格不到位的情况下,只有背靠主业,维持公司运行。但是,我们必须要有的这样的共识:公益事业和商业行为是一个行业两个不同的领域,[,!]如果作为公益事业,政府就应该给予补贴,如果是商业行为就应该遵循市场规律——等价交换。一个游戏不能有两种规则,这是最起码的常识。

误区之四: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我们承认房屋管理是物业管理的一项内容,我们局目前的职权在行政事务部,一部分的维修维护在我们公司。但是,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的体制,我们不能简单的用数学加法来理解和解释物业管理的含意: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我们局将生活服务公司改制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实行物业管理迈出了关键的一步,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物业管理完全市场化是必然趋势。因此,逐步进行管理收费和住宅商品化是实现物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在目前物业管理收费不到位的情况下,我们不妨尝试小区内的物业公司、业主和各单位共同管理的模式,首先由各单位出点水电、取暖费,以维持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行,并且在住宅楼的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建成使用以后质量问题实行终身保修。

误区之五:物业管理中职责界定问题。职责界定不明确是当前物业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局的物业管理中,职责界定是指施工单位、行政事务部、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住户)四方,在以物业为中心而发生的责任确定,由于职责界定欠明确,往往会造成某些责任的盲点。实践中,物业开发建设遗留的质量问题,使得物业管理承担了本该由建设单位在建设时承担的责任,使住户和物业公司发生了种种矛盾,其实,事情的责任并不在物业管理公司,但是由于职责界定的不明确造成了双方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冲突,这类事件在当前我们的工作中反映的尤为突出。目前,我们的物业管理要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解决问题。

误区之六:××物业公司=××生活服务公司。20__年我们局将××生活服务公司改制为××物业公司,这不只是名称的改变,而是将我局 后勤管理向市场化过渡迈出关键的第一步,是质的变化。物业管理公司不是福利机构,而是企业。公司的成立告诉居住在我们各个小区的住户,物业管理要开始收费了。物业收费是必然趋势,因为企业要服务于社会,但必须减轻企业办社会的压力。目前我们局暂时没有实行收费是出于大环境考虑的。随着后勤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局最终也要实行物业管理收费。当然,物业管理收费我们必须遵循市场规律。现在,物业管理费普遍实行的是按物业面积大小收取,而且这种办法似乎已经被人们所接受。这种办法表面上看起来公平,其实掩盖着不公平。比如住房面积大的每天产生的垃圾量未必就大。相反,住房面积小,居住人口多的住户产生的垃圾要多一些,对环境和安保的影响要大一些。而物业管理只是管住户门口以外的公共部分,住户室内的面积大小似乎与物业管理没有多大关系,实际上住宅面积的大小只与住户的维修有关。因为住房面积大,相应的屋顶等面积分摊就大,而维修费与通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无关。因此,我认为,我们局将来实行物业收费,收费价格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的影响:20__-7-2214:57:32

一是住户人口的多少。从物业管理角度看,人口多少与每天产生的垃圾量、对环境的享有、对保安的工作量有直接的关系,而这些方面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的工作量。

二是住房及小区环境的新旧程度。对不同的物业来讲,物业越陈旧,小区共用设施、共用设备越陈旧,日常清扫维护工作量越大,因此,同一物业随着年代的增加,物业管理费用应逐年增加(这里还不涉及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收缴),如绿化基础差、工作量大的收费应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