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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管理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3 15:13:0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前台管理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前台管理论文

篇(1)

1.研究背景

薪酬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高层管理者以及企业所有员工最为关注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效,对企业的整体绩效产生巨大的影响。灵活有效的薪酬体系和薪酬制度对激励员工以及保持员工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应当全面地研究薪酬体系。

我国目前处于类似于西欧十八世纪的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人与人的关系逐渐被人与资本取代。这种时期下,人们往往更加重视自己的物质收人,对于企业来讲,应当十分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于是,薪酬问题自然成了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模块。

从具体行业来看,如图1所示,对于电信行业来讲,有接近一半的人是由于薪酬的原因而选择退出这一行业。这样,反过来从企业自身角度来讲,企业组织应当更加关注自身薪酬制度设计问题,防止优秀员工由于企业薪酬设计向题而流失。

2.薪酬概述

薪酬体系即薪酬的构成,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工作报酬的构成部分。一般而言,员工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奖金、津贴、福利和保险五大部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不同,薪酬体系也表现为不同的设置方式。

传统的薪酬休系是基于工作或职位而设计的,被称为职位薪酬体系和绩效薪酬体系。职位薪酬体系主要是依据职位的工作责任、工作复杂程度、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因素进行职位价值评价,确定该职位在企业中的相对价值,依据职位间的不同价值关系确定薪酬水平。绩效薪酬体系是将员工的薪酬和业绩挂钩,根据员工个人和所在团队的绩效确定其薪酬水平,是一种结果导向的价值分配方式。该薪酬体系比较适合一些绩效容易量化评价和容易短期达到绩效的职位。

能力素质薪酬体系是以人为基础,同时也融人职位的相对价值的思想,通过对所具备的与工作相关的知识、技能、经验、行为和态度等能力素质来确定其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基于能力素质的薪酬体系最大限度地激励了知识型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发挥自己的潜力,通过提升能力素质水平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得到提升,从而提升自己的薪酬水平。

3。传统薪酬的弊端

首先,传统的薪酬体系没有恰当的激励,不能给员工以准确的定位。晋升成为增加个人薪酬的唯一途径,这就导致了他不惜一切代价向上爬而忽略了他是否适合这个岗位,所以这种激励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其次,在传统的薪酬体系下,晋升来源于考核。由于人们更加热衷于自己职位的高低,这就为所谓的“寻租”行为提供了温床,考核的公平性就很容易丧失,人们做事往往具有很强的功利性,最终会导致公司整体效益的下降。最后,原有的薪酬体制往往只关注员工的低层次的需求,而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们在较低的需求得到满足后会追求更高的需求,这就对传统的薪酬体系提出了挑战。因此,在我国进人新的发展时期的大背景下,我们就必须根据企业的现实需要对原有的不适应的薪酬体制进行调整,使之更加符合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4.宽带动态薪酬体系设计及应用

4.1宽带薪酬体系

4.1.1宽带薪酬提出的历史背景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中非常核心的一句话。宽带薪酬的提出是受到经济基础的变化应运而生。这种模式源于上世纪90年代的美国,当时正值网络型组织的兴起,企业面临一些列的改革。组织逐步扁平化,提倡团队协作而不是个人主义,更注重有效沟通、协作和信息与知识的共享等。

这种变化就对原有的薪酬体系提出了挑战。具体来看,原来的薪酬模式往往强调个人的能力,高层管理人员往往拿高工资,管理学中的“二八”法则在这里凸显。而在宽带薪酬体系下,较低等级的人员也可以拿到较高的工资。

结合下图2分析,在左图传统的薪酬结构中,存在三个等级,即1000一2000,2000一2500和1700一3000这样三个等级,这个等级的划分是基于职位而设定的。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处在第一等级(最低等级)时,即使他非常努力地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他的收人也不能达到很高的高度。更进一步,假设第三等级(最高等级)的工资波动区间是2200一3000,这就意味着他的收人可能永远也达不到第三等级,除非他晋升到更高的等级或者跳槽到其他公司。

而在宽带薪酬体系中,如下图2右所示,他的工资只有1000-3000这样一个等级,这就不会出现上述的情形,员工的工作热情也不会因为这样的制度设计而产生不公平感。这也符合薪酬设计应当尽量公平这一原则。其中,心里的公平感在这里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4.1.2宽带薪酬的基本内洒

所谓“宽带薪酬设计”,就是企业将原来相对比较多的薪酬级别,合并压缩为几个级别,同时拉大每一个薪酬级别内部薪酬浮动的范围。简单地说就是薪酬级别少了,级别内部的差异大了。

在这种研究视角下,“带”是指工资级别,“宽带”则指工资浮动范围比较大。根据美国薪酬管理学会的定义,宽带薪酬就是指对多个薪酬等级以及薪酬变动范围进行重新组合,从而变成只有相对较少的薪酬等级以及相应的较宽的薪酬变动范围。一般来说,每个薪酬等级的最高值与最低值之间的区间变动比率要达到100%或者200%以上。

一种典型的宽带薪酬结构可能只有不超过四个等级的薪酬级别,每个薪酬等级的最高值与最低值之间的区间变动比率可能达到200%至300%,而在传统薪酬结构中,这种薪酬区间的变动比率通常仅有40%-50%。

宽带具体可以分为横向宽带和纵向宽带两种形式。其中,在纵向宽带体系中,每一个宽带里所包含的职别都是自下而上的。而在横向宽带体系中,每一个宽带里所包含的职别都是属于同一职业锚的,它们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不同的企业可以结合自己不同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具体模式来设计自己的宽带薪酬体系。

4.1.3宽带薪酬的特点

第一,打破传统等级制,提升整体绩效。在传统薪酬制度下,员工的薪资与其职位级别、资历等密切相关,低职位员工惟有通过晋升的唯一途径才能改变现状。宽带薪酬最有利的就是低级别的员工只要工作业绩出色,所对应的薪酬就会超过甚至远超于高级别的员工。这样就打破了传统的等级制,从而充分调动不同层级员工的工作热情,有效避免由于薪酬与能力的不对等产生的“磨洋工”现象,最终有利于一个公司的整体绩效的提升。

第二,提升员工的能力。在宽带工资结构下,一般的工作人员只要他的业绩突出也一定存在着广阔的加薪空间。而在同一个薪酬宽带内,企业为员工所提供的薪酬变动范围要远远大于在原来的好几个薪酬等级中可能获得的薪酬范围,如图2所示。第一等级的员工有可能在宽带薪酬体系下获得第三等级员工的工资水平。这样的设计十分有利于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员工的创造性,引导员工将精力集中到个人发展上去。这种价值导向最终可以带来员工综合素质的提升。这是在传统薪酬体系下所不能实现的。

第三,有利于职位轮换。宽带薪酬体系下,薪酬水平的高低是由能力来决定而不是由职位来决定的,员工通常乐意通过相关的职务轮换来提升自己的能力,使自己的付出能获得更大的回报。这就更好地避免了有些人长期霸占一些要职而使一些能力更强的人无法进人的现象。

4.1.4宽带薪酬的弊端

任何一种薪酬体制都不是完美的,都有它客观上的一些弊端,关键还要看我们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只有与公司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各种管理活动。

最为明显的弊端在于这种薪酬体制没有考虑人才市场竞争对工资的影响。从西方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员工工资问题—市场经济供求状况决定价格的基本规律—同样适用于劳动要素市场.也就是我们说的员工的工资。人力资源在市场上的稀缺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才的工资水平。而宽带薪酬体系在设计上只考虑了职位和能力这两个因素而没有考虑市场因素对工资的影响。当企业从市场上竞聘比较稀缺的人才时,就极有可能因为宽带工资体系的这种内向性而满足不了稀缺人才的要求,从而难以吸引企业急需而市场紧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管理人才。所以,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这一种薪酬管理体制,应当综合考虑更多其他因素,这样才能把问题思考得全面,避免顾此失彼的局面产生。

4.2动态薪酬体系

由于上述宽带薪酬的一些局限性,笔者现在引人动态薪酬体系的内容。动态薪酬是根据企业内外部的人力价格水平和员工的职位、能力、绩效以及长期发展潜力建立的一种崭新的薪酬体系。它不仅关注企业薪酬水平的对外竞争力,也关注内部薪酬的合理性和激励性,不仅注重薪酬对绩效的牵引,还注重薪酬对员工能力的牵引。

区域差异是不可忽视的一大要素。由于我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差距相对较大,以我国电信行业薪酬调查结果来看(见图3),薪酬最高的华南地区要比最低的西北地区高出近两倍。可见,对一个全国性的公司来讲,在不同的地区,应当动态地结合当地经济的相对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变动来制定员工的工资波动区间。

此外,动态薪酬体系中,薪资的构成分为固定部分和动态部分。在实施岗位工资制的企业里,根据岗位确定的岗位工资,属于动态部分。即二者共同构成影响和激励员工的因素。薪酬结构设计的最终目的是让员工所获薪酬额与其贡献量成正比,而且这种变化的周期并不长,它是动态地时刻进行的。

篇(2)

随着全球化趋势愈加明显和中国改革开放程度愈加深入,中国与德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合作在不断地扩大,我们在跨文化交流方面不断面临新的要求与挑战,这要求我们要改变以往的文化视角,对他国文化进行深入了解。

文化价值观作为人们行动的指南针,支配着人们的交际活动,是跨文化交际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企业文化作为一种亚文化是在一定的民族文化氛围中形成的,总是带有本民族自己的文化印记,因此德国文化价值观的特点也会展现在德国企业文化当中。某德国家族企业将本公司的价值观总结为以下几点:(1)职业精神;(2)尊重他人;(3)同事关系;(4)诚实可靠;(5)结果导向;(6)谦虚谨慎。

20世纪80年代初,霍夫施泰德在对大型跨国公司IBM的雇员所回答的11.6万份调查问卷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归纳出了衡量不同文化价值观的四个尺度:对权力距离的态度,个人主义―集体主义,对不确定因素的回避,男性化―女性化。下面本文将分别从霍夫施泰德的文化价值的四个维度对德国企业的价值观进行分析。

一、权力距离方面

对权力距离的态度是指地位较低的人们对于权力分配不平等的状况的接受程度,是比较愿意接受,还是比较不愿意接受。德国的权力距离较小,说明在德国上级与下级之间差距比较小。而体现在该企业价值观中则是: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尊严,并鼓励在集团内部进行开放式交流。每一位管理者都以合作的精神与下属进行交流,表现出了该企业对员工个人人格的尊重与对其个人意见的重视,鼓励员工的积极参与。

二、个人主义―集体主义方面

这里的个人主义―集体主义是“衡量个人与集体联系时松散还是紧密的一个尺度。个人主义文化强调的是自我和个人的成就,与集体、社会的关系松散,相互依赖程度弱;而集体主义文化强调社区或群体的和谐,与集体社会联系紧密,相互依赖程度强”。西方文化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石之上的,德国也不例外。个人主义文化主要体现在注重自立和独立,重视突出个人,不留面子,注重隐私,喜好个性,喜欢个人竞争等。这在该企业价值观的“谦虚谨慎”中有所体现:“每位员工都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赢得他人尊重并逐步成为典范”,体现了对员工的个人成就的重视。公司推崇“拥有个体实力,把握同等机遇,实现多元发展”,为员工提供多种培训机会,从安全、消防、急救知识到外语水平到专业技能都有涉及,以帮助员工不断提升个人工作能力,也鲜明地体现出该企业对员工个人实力、职业发展及成就的重视。

三、男性化―女性化方面

所谓男性文化表现出的是力量、自我表现、竞争和雄心壮志。女性文化是指那种注重感情、富于同情心的文化。德国属于偏男性的文化,对男性文化在工作场所的体现方面,霍夫施泰德描述到: “解决矛盾和争议,而不是回避或妥协”。这种强硬的工作作风也体现在该公司德国员工的身上。在工作中,双方经常会就某一个问题发生意见分歧,甚至强烈争执,直至最后得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解决掉矛盾,握手言和,这也体现出了德国式的“对事不对人”的特点。

四、对不确定因素的回避程度方面

霍夫施泰德所说的回避不确定性是指“一种文化在多大的程度上可以容忍或要避免不确定性”。回避不确定性程度高的文化将不确定性视为一种风险,不愿承担可能由此带来的损失,会通过制定许多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来减少不确定性。德国文化对不确定因素的回避程度明显偏高,体现在该公司的价值观中则是“职业精神”中“前沿的管理理念及高效的决策过程”,“诚实可靠”中“有效的时间管理模式”以及“结果导向”中“对项目进行高度责任的风险管理以确保最终目标的实现”。

总之,企业文化作为一种亚文化与其本国文化传统密不可分,总是带有本国文化的鲜明烙印,而通过对该德国企业的文化价值观进行的分析,使得我们能够窥一斑而见全豹,对于德国国家文化价值观的特点有更加直观与深刻的认识与感受,从而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更好地适应当今这个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关世杰.跨文化交际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篇(3)

第二,市场人工单价应因时因地而异.由于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人民的消费生活水平,劳动力资源的多少及季节的不同与通信线路工程市场人工单价的高低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南方地区的人工单价比北方地区的人工单价要高,经济发达的地区及沿海地区的人工单价比其他地区的人工单价要高,这样就造成了全国不同地区的人工工资的地区差.另外,当劳动力资源紧缺时,人工单价也要高些.由于市场人工价格同市场材料价格的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讲,市场人工价格比市场材料价格相对稳定.因此,市场人工单价的调整时间可适当延长,按季或半年度公布,这样即可减少测算工作量,又可便于实际操作.因此,我认为,通信线路工程市场人工单价可由各地造价信息中心负责测算,并地的指导价,实行人工单价动态管理.

第三,通信线路工程人工单价应在原来幅度上增加人工费差价.由于通信线路工程人工费取消综合工,实行技,普分开,人工单价市场价是根据市场情况测定,它的价格是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根据目前市场行情,我省通信线路工程普工日平均工资市场价约为35元左右,而现行执行的预算定额普工的人工单价为11元/工日,加上普工人工费差价4元/工日,即通信线路工程预算定额普工的日平均工资为15元左右,其市场价与预算价实际之差在1倍以上.为此,我认为可在原来人工费差价的基础上再增加人工费差价,不计取费率,只收取税金,以适应通信建设发展需要.

篇(4)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9-0-01

从事教育工作好多年,对于班级管理自己尝试过多种管理模式,但对于精细化管理一直是一种模糊的认识,借着学校要求班主任撰写关于精细化管理论文的东风,我阅读了一些有关的文章,也思考了自己的一些做法,认识和感想如下,与同人分享,供自己提高。

一、认识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一种文化。它是源于发达国家(日本20世纪50年代)的一种企业管理理念,它是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以及服务质量的精细化对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在常规管理的基础上,并将常规管理引向深入的基本思想和管理模式,是一种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所占用的资源和降低管理成本为主要目标的管理方式。现代管理学认为,科学化管理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规范化,第二层次是精细化,第三个层次是个性化。精细化管理就是落实管理责任,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它要求每一个管理者都要到位、尽职。第一次就把工作做到位,工作要日清日结,每天都要对当天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等等。服务精细化管理是以最经济的管理方式获取最大的效益,达到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管理方式。要求服务管理的每一个步骤都要精心,每一个环节都要精细,那么我们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精品。精心是态度,精细是过程,精品是成绩。精细化管理在服务中是“用心服务,真心服务”的工作思想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就是把大家平时看似简单、很容易的事情用心、精心的做好。“认真做能把事情做对,用心做才能把事情做好”,细节决定成败。

二、感想

针对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将精细化管理引入班级管理工作中,将大大促进我们的工作,并能使之更加科学、高效。

初中阶段是形成正确人生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学生良好思想品德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策划者,班级管理的重要目的是要培养学生良好的习惯和品质。探索一条适合学生发展的、符合学生年龄特征的管理办法,是实现教育目标的重要保障。引入精细化管理班级可以落实管理责任,变一人操心为大家操心,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它要求每一个人都要到位、尽职,第一次就把工作做到位,对工作负责,对岗位负责,人人都管理,处处有管理,事事见管理。工作要日清日结,每天都要对当天的情况进行登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精细化管理有利于学生自我教育、自主发展、符合学生年龄段特征,发展学生的自我意识,提高学生个体和群体的自我教育能力,这样有助于每一个同学的成长,进而带动整个集体的发展和成长。

三、做法

总结自己班级管理的一些做法,其中不乏精细化管理的因素。

(一)以目标教育鼓舞人心,统一思想。

一个班集体是一个生命体,需要有灵魂,没有灵魂的集体是一把散沙。每次新带一个班级,在开学初我都会向学生们提出:班荣我荣;班级是我家,创优靠大家;做文明学生创文明班级等口号,从而统一人心,从思想上约束学生的行为。让学生明白,他们的言行不仅代表个人,更是代表一个班集体,做事始终从集体利益出发,以集体利益这一面大旗来统一全班学生的言行。是否有利于集体利益是班主任处理班级事情最有力最公正的一面镜子,对于批评不良行为、风气、思想有规可循。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班规,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在持之以恒地落实过程中把培养学生的责任心、上进心,增强学生的自控力与形成班级良好的班风协调起来,使班级管理定量化、精细化、科学化。

制定学生行为考核表,其项目主要是班级公约里规定的,涉及学生在校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如迟到、出勤、课堂纪律等,每项都有一至两个负责人,负责人都是尽心尽责的学生干部。每人都有一个登记本,每天及时把表现、分数记录到考核表上,并在放学时由班长收齐记录本,集中登记在班级日志,第二天还给各负责人。考核表两周一统计,评出周文明学生、进步学生及不文明学生,并反馈在“学生月思想考核表”内,公布在教室里。一系列具体而又操作性强的考核表,包括班级管理目标、奖分原则、扣分细则等内容的精细化管理制度,是精细化管理的前台,由此调动了全体同学的积极性,增加了责任人责任意识,凝聚了班级集体意识和团体荣誉感,确保了精细化管理实施的力度及针对性。

(三)以情感教育拉近教师与学生的距离,滋润学生的心田,感化学生的心灵。

教师对学生怀有真诚的感情,尊重学生,关心、体贴学生,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自觉愉快地接受教师的教诲。

在平时我利用课间的机会与学生闲聊,聊体育、新闻、影视及一些时尚,和学生一起唱歌、拉家常,问寒嘘暖,热情地拍一下男生的肩膀,微笑着赞美女生的新衣服,或是用自己特有的幽默引来学生们的哄堂大笑。

总之,班主任对班级对学生的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求“事事清、时时清、处处清”。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不断总结与反思中进步,让每一个走进这个班级的同学都自信,都有长足发展。让我们带着精心的态度,注重精细的过程,追求精品的成绩。

篇(5)

南音之称为“晋唐遗音”,即是由于晋“永嘉之乱”,中原衣冠南渡,晋人南迁在带来中原的先进生产技术的同时也带来中原优秀文化。中原古乐的许多音乐遗响,如先秦五音之乐,音阶与宫调理论以及旋法特点,汉代相和歌之“丝竹更相和,执节者歌”的演唱演奏形式,魏晋时期的古曲谱等,都能在南音中找到印证或得以诠释②,南音乐器中的拍板与南唐《韩熙载夜宴图》中歌者所执之“节”基本相同,连执琵琶的姿势也几乎一样。而“泉州南音所使用的主要乐器,不仅体现了中国古老音乐文化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沉积,如先秦时期的洞箫、西汉时期的笛、魏晋时期的曲项琵琶、隋唐时期的拍板、宋代的奚琴与三弦等,同时它又是多元文化――中原文化与西域文化、北方文化与南方文化等的融合,其历史衍变过程体现了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多元性、开放性的特征。”③

泉州南音被海内外专家誉为“中国古典音乐的明珠”、“中国音乐历史的活化石”。对南音的评价,田青在《清刻本文焕堂指谱》一书中的序中这样写道:“曾经有人概括泉州南音特点是古、多、广、强、美。其所谓古,是指南音有千年的历史;其所谓多,是南音有大谱、散曲和套曲达二千首以上;其所谓广,是南音不只活跃在闽南地区,而且扩展到南洋群岛和台、港、澳以及欧美的一些地方;其所谓强,是南音历经无数的天灾人祸和漫长岁月的磨汰,还能够顽强地存活下来;其所谓美,是南音既有如怨如慕、如泣如诉的长撩曲,又有慷慨悲歌、一唱三叹的叠拍声。”台湾学者王镇华把南音称为“大生命的音乐”。泉州南音以其独特的传承脉络与方式,通过艺人春秋二祭的崇奉孟昶乐神祭祀乐事、拜馆等仪式活动,世代传承,薪传不息。泉州南音的传承,历代多是口传心授为主,附以手抄曲本传承,明才有木版印刷的《明刊三种》,清才有《文焕堂指谱》,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才有一些铅印的南音曲选、南音指谱大全等曲本出现。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泉州开发了南音电脑软件,使古老的南音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更有利于南音的传承。

泉州市是“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也是2007年6月文化部批准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核心区之一。据2006年《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简报》④刊载,现全市11 个县、区、市共有南音社团230 个,成员7425人。其中晋江市有南音社团48个,成员1704人;惠安县有南音社团16个,成员563人;永春县有南音社团11个,成员360人;鲤城区有南音社团17个,成员570人;丰泽区有南音社团23个,成员652人;安溪县有南音社团22个,成员485人:南安市有南音社团33个,成员有927人;石狮市有南音社团24个,成员有841人;德化县有南音社团22个,成员有326人;泉港区有南音社团4个,成员有392人;洛江区有南音社团10个,成员605人。以上成员人数是指登记在册参加南音馆社的乐员,实际上习乐者、爱好者远不止其统计之数字。从以上的调查统计,充分凸显了泉州市各级政府和文化宣传部门这几年来对南音的保护、扶植的力度,也充分显示了南音在泉州这片故土上的强大人文积淀与生命力。

台湾南管(音)馆阁知多少

说到台湾,我们的话题自然会说到“开台圣王”郑成功和的施琅将军。1624年7月郑成功在日本平户一个僻静渔村出生,1662年由于积劳成疾卒于台湾,享年才三十有九。22年后的1683年施琅(1621―1696)率兵入台。施琅后,采取一系列稳定民心、鼓励经济发展的政策,设置行政建制,全面开发台湾。自十六世纪末叶之后,汉族大量移民入台,不仅带去生产技术也带去中原文化,十七八世纪之后汉族尤其是闽南地区的泉州人大量移民入台,他们带去了南音、北管、高甲、木偶……南音更是遍布于泉州人居住的村落、渔村、城镇。关于泉州南音何时传入台湾,至今仍很难找出准确的证据,但据泉州历史网的《泉南人名录・施琅》及《靖海纪事》附施德馨《襄壮公传》称施琅“性好音乐,至晚年尤甚,尝集诸词客制新声、谱之乐府。”施琅晚年坐镇台湾,施德馨是其族叔,举人出身,官台湾府儒学教授。二施皆晋江人,所称音乐,即是南音。施琅对南音在台湾的传播起了重大的作用。连横之《台湾通史・卷13・歌谣》云:台湾“始尚南曲,间有小调……台湾之人颇喜音乐,而精琵琶者前后辈出。”据有关考证,在二十世纪初,全台湾的南管馆阁至少有一百五十个,几乎只要有泉州移民分布处,“馆先生”开馆,随后成为固定组织,鹿港的雅正斋于今已有二百多年历史,而台南的振声社于今也有二百年,南声社从创始人江吉四先生算起于今也有九十余年。在此也须一提的是泉州晋江深沪的沪江御宾社成立于明崇祯末年(1632年),至今已近三百年的历史,其现存的名闻遐迩的“裂石”琵琶及清朝鹤顶曲柄凉伞更是世之珍藏。

据泉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的“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简报2006年9月第10期刊载,目前台湾有南音(管)馆阁64个之多。台湾民族音乐学家吕锤宽、许常惠合著的《台湾传统音乐之美》⑤一书中的“汉族传统音乐”部分,对南管在台湾的传布有这样的表述:南管音乐是台湾的两大音乐系统之一,另一系统则为北管。南管音乐普遍存在于……北部、中部、南部、澎湖、金门。它较盛行的时期,据推测当为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吕锤宽在其另一专著《台湾传统音乐概论》⑥中对南管有更多的阐述:“南管为保存于福佬语系社会的古老乐种……南管音乐的历史悠久,传布的地区也较广,因此名称方面呈现多样性,分别有:弦管、南音、南乐、南曲、五音、郎君乐、郎君唱等”、“南管音乐主要分布于鹿港镇与台南地区,而高雄地区、台北市、基隆市以及澎湖、金门等地,也有南管曲的演唱活动”。根据吕锤宽的调查:“鹿港南管馆阁曾有五大馆:雅正斋、聚英社、雅颂声、大雅斋以及崇正声”、“台南市为南管文化荟萃的地区之一,根据说法,当地的南管馆阁亦有五大馆:振声社、南声社、金声社以及群鸣社”。台湾的南管馆阁除了在馆阁内传习展演外,也有在馆阁外进行的,“最早者当为台湾省交响乐团在该年所举办的南管研习,对象为台中市的国小与国中音乐班的学生”,“新型的南管传习活动也在馆阁内进行,以历年来的情形观之,台北市闽南乐府、台中县清水镇清雅乐府、鹿港镇雅正斋与聚英社、台南市南声社与振声社等,均有举办此类活动”。在南音艺人方面,吕锤宽在该专著中的卷首推崇两位盛名的南音艺人,一是黄根柏(1910―1991),“鹿港雅正斋的馆先生,洞箫、二弦的演奏技巧,最为南管音乐界推崇……柏先生传授南管的态度极其严格”,另一位是林长伦(1924―1993),“从民国四十年代开始经营台南市南声社。如果说,将台湾的南管推上国际,为南声社艺术性表现的自然结果,我们认为最大的奉献者,实非林长伦先生莫属”。

台湾南管除了有相对固定的南音馆阁活动之外,还举办不少的南音讲习班,如《台湾传统音乐之美》中吕文称:1978年,从台北市晋江同乡会获知,有南管研习班。又如南台科技大学通识教育中心于2005年10月29、30日举办“南管音乐演习会”,主讲人施炳华系振声社前任社长、教授,擅长南管理论研究、南管演唱;蔡芬得系振声社社长及艺术总监,稔熟南管各种乐器及唱法;林秋华系振声社团员、文学硕士等。另南台科技大学推广部还开办“南管初级班”,其教材内容是:南管音乐的历史、特色、视谱法、奏唱法、台语、泉州音练习。

台湾的南管不仅在民间有馆阁设置,大、中学府也有南管学习组织,学校及社会团体还举办各种形式的南管演唱演奏会、研习班,以及带南管乐团走向世界,向世界人民介绍、宣传、弘扬优秀中华传统音乐文化――南管。如1979年许常惠“带南声社赴汉城参加第六届亚洲作曲家联盟大会,1981年学界于鹿港召开第一次南管国际学术会议,1982年许常惠再度带南声社巡回法、德、比、荷、瑞士五国,并在法国国家广播电台留下珍贵录音,当晚十时开始演唱,至清晨六时才止,法国听众大为惊叹,电话不停涌入。

两岸南音 同承共荣

闽台一水之隔,两岸人民有共同的血缘,南音是海峡两岸人民同根同源、不可分割的见证,是两岸人民亲和往来的纽带,也是维系台湾和祖国密不可分的精神支柱。1988年8月,祖籍福建泉州安溪龙门乡仙地村、被台湾音乐界誉为“民族音乐的领航者”的许常惠先生⑦来福建访问。随后,福建省民族音乐学家、南音学家王耀华、刘春曙先生于1990年6月25日至7月6日抵台进行访问和学术活动,实现了四十年以来首批大陆音乐学者访问台湾的盛举。随后开展多次两岸音乐交流活动,“闽南语民族音乐研讨会”、“台湾作曲家作品音乐会”、“闽台戏曲艺术研讨会”,以及台湾刘茜、黄玲玉两位女士来福建作民间音乐调查等。

1981年台湾鹿港举办了一次南管国际学术会议。1980年之后,台南、台北、鹿港、基隆、高雄等南管重镇新兴建的社团如:华声社、汉唐乐府、江之翠、中华弦管研究团、咸和乐团以及原旧的社团如雅正斋、聚英社、闽南乐府、清雅乐府等也陆续出访大陆以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泉州作为海峡西岸工贸港口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南音发祥地,自1981年以来已举办过八届国际南音大会唱及三届国际南音学术研讨会。2000年2月,在泉州国立华侨大学举办的“泉州国际南音学术研讨会”,参会论文有台湾吕锤宽的《论南管谱的结构》,廖锦栋、张美霞的《洞箫对南乐的影响》,卓圣翔、林素梅的《南管曲牌的基本腔韵及其衍化》等。

在此,还须特别指出的是,2003年11月由台南胡氏拾步草堂、泉州地方戏曲研究社合编,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清刻本文焕堂指谱》,此书大陆已无,是台湾胡红波教授于2000年9月间在台南临安路玉市一书摊发现,高价购买后赠送给泉州地方戏曲研究社的。在此之前的英国牛津大学教授龙彼得先生提供的《明刊三种》,收录272首曲词及调名、曲牌,意义十分重大。而《清刻本文焕堂指谱》的出现,填补了明清以来具有极其珍贵史实价值的南音指谱。从《清刻本文焕堂指谱》的台湾回归,充分说明了两岸传统文化长期的传承与交融,也有力证明两岸人民的民族传统文化之根扎得如此深厚广袤。2006年9月由泉州地方戏曲社编、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两岸论弦管》⑧问世了,该书有大陆的乔建中、刘德海、袁静芳等知名学者著文外,还有台湾吕锤宽的《论弦管谱的发展与演变》、王镇华的《大生命的音乐:南管》、王樱芬的《南管曲目分类系统及其作用》以及施炳华、施玉雯、林珀姬等有关《文焕堂指谱》的学术专论。该书的出版,除了其本身学术价值,也充分体现了两岸学者深化两岸文化交流的共同心声,南音已成为维系海峡两岸同胞的重要精神纽带,成为两岸人民感情交流的桥梁。前文化部孙家正部长在该书卷首的题词具有深邃意蕴:“当历史的尘埃落定,一切归于沉寂之时,唯有文化以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形态留存下来。它不仅是一个民族自家认定的历史凭证,也是这个民族得以延续,并满怀自信走向未来的根基和智慧与力量之源。”在此还须补上一笔的是,台湾学者对南音的研究也是硕果累累,仅吕锤宽有关南音的研究的专著就有:《泉州弦管(南管)研究》、《泉州弦管(南管)指谱丛编》、《台湾的南管》、《南管记谱法概论》等。

泉州南音以其古老而博大精深的艺术魅力、深厚的中华文化的人文气息、扣人心扉的乡音俚调,纷纷扬扬、飘飘洒洒地抖落在海峡两岸,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①②泉州历史网.“泉州民间音乐舞蹈”

③袁静芳.《对泉州南音历史源流几点思考》,2000年泉州南音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

④泉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简报”2006年第2期至第7期

⑤台湾许常惠、吕锤宽、郑荣兴合著.《台湾传统音乐之美》,(台湾晨星出版有限公司发行所2002年2月

⑥吕锤宽.《台湾传统音乐概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3月

篇(6)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世界高度关注的一项重大战略问题。因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的纠纷和冲突数量也在逐年增加,环境污染、劳资纠纷、违法征地拆迁所引发的已构成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三大因素,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步入新常态,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探索绿色生态发展的新路子已成为国家战略之一。环境属于集体消费品,任何人无法独享,单纯依靠政府治理和企业自发的环境保护模式已不能实现环境利益的最大化。公众是环境问题的利益相关者和最终承受者。①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环境公益的特殊性以及公民诉讼在各国的成功实践,使公众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有了现实需求和实践基础。

“公众”的概念及内涵

“公众”是一个抽象的群体性概念,与“个人”相比一般指社会上的多数人。我国立法对“公众”界定模糊,以《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为例,有“公众”(《环保法》第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环保法》第六条)、“公民”(《环保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保法》第三十六、五十三、五十七条)、“社会组织”(《环保法》第五十八条)等不同规定。立法语言应是准确而严谨的,厘清概念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前提,如未在立法中使用统一规范用语,至少应作出相应的立法解释。1998年欧盟经济委员会在《公众在环境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获得司法救济权的国际公约》中第二条第4项指出:“公众是指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以及按照国家立法或实践兼指这种自然人或法人的协会组织或团体”。按此规定,“公众”的范围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取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公众”必须是受环境侵害行为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或与环境事务感兴趣的人或组织。基于此,文章讨论的“公众”是排除国家环保机关在外的,以公民、环保组织为主体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一个动态集合体。

公众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正当性分析

公众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正当性源于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意义。“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②环境权理论的提出和发展为公众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供了权利来源基础。所谓环境权,是指公众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③环境权是20世纪60年代环境危机和环境运动的产物,由“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理论”发展而来,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很多国家予以法律认可,并得到国际公约的确认和保护。环境权理论的提出者美国的萨克斯教授认为,公民将大气、水和阳光等公共环境资源信托给国家管理和保护,国家和公民之间是委托关系;如果公共环境财产受损,作为共有人的公众有权提讼。④

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围绕着环境权的性质、主体、内涵、救济方式等内容也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索,在环境权的性质探讨上形成了法律特定权利说、人类环境权说、人权说、物权说、精神美感说等不同的学说观点。⑤尽管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的声音,但认为环境权应区别于我国环境资源法中的各种权利或权益,并不是这些权利或权益的简单叠加或概括,而是自然人或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已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

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人权,包括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司法请求权等具体权利。事实上我国宪法有环境权的宣示性规定(如宪法第二、九、二十六、四十一条),环保法(如第六、五十三、五十七条)和相关单行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也有环境权的隐性规定,这为环境权的存在提供了立法支撑。环境权之于环境公益诉讼,是“权利”与“权利的实现途径”的关系,有权利必有救济。因此,“在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任何公民都可以以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讼,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列中来”。⑥

公众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亦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一方面,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必然要求,是环境民主的有力体现。公众参与原则作为一种政治民主,被誉为“21世纪最为广泛的社会行动和热门的政治话语”,被广泛地运用到环境保护中,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众提起公益诉讼,救济受损或可能受损的环境利益,不仅是公众参与的法律保护手段,而且还拓展了公众参与的表现形式。在我国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决策部门出于各种利益考量,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不愿或很少与公众进行充分沟通,导致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环境利益诉求不能充分吸纳到政府治理的考虑之中。⑦当公众的环境利益得不到体制内的保障时,公众就有可能采取体制外的集体抗争的形式寻求解决路径,甚至采取打砸、围攻政府等非理,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司法是维护环境正义的最后和最有力防线,要把公众参与环境法治从纸面落实到实践。

另一方面,公众被赋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对法律规定有关机关和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有益补充。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新《环保法》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从幕后走上前台,并且肯定了环保组织原告资格地位。《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对环保组织成为公益诉讼原告条件比较苛刻,在要求不牟取诉讼经济利益作为前提下,又设定登记级别为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限制性规定。据民政部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止2014年全国有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6964个,但符合法定条件享有环境公益诉权的环保组织不超过300家⑧。在政策、制度、数量、经费、技术等软硬因素的制约下,仅靠整体发育不良的环保组织担当起繁重的环境公益诉讼,显然无法实现立法的初衷。虽然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不乏行政机关和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有益尝试,但碍于行政机关与检察院特殊的职能地位以及于法无据,到目前为止,行政机关和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仅限于地方的司法实践而没有广泛展开。公众作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环保组织的压力,落实检察机关支持制度。

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与现实困难

现有立法尚未明确公众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虽然从立法上确认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地位,但这两个条款直接将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排除在外。《环保法》第六条虽有规定公众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但公众提讼能否理解为“检举和控告权”尚存争议。虽然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不乏公民环境诉讼资格试点探索,如海南省2011年7月制定的《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就规定了公民享有环境公益诉讼资格。但地方立法法律位阶的低层次性和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会导致同一案件由于认定法律依据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一定程度有损司法的权威性。

公众提起公益诉讼面临重重现实困难。一方面,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效性首要前提环境信息获取保障。虽然《环保法》第五章对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作出了专章规定,第五十三条亦明确了对公众的环境信息权,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并不畅通,存在获取方式被动、有效信息有限、获取时间滞后性等问题。大连、厦门、昆明、番禺等地发生的一系列影响较大的环境,主要还是由环境影响评价阶段信息公开不透明所致。

另一方面,公众提讼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我国现行立法已明确非政府环保组织是当前环境司法公众参与的主体。非政府环保组织先天发育不良且符合条件的数量有限,面对繁杂程序、高昂的诉讼成本、冗长的诉讼时间、政府保护主义下的生存压力等多重困难,公益诉讼举步维艰。司法实践中,由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获得胜诉的案件较行政机关和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少之又少,⑨也从侧面反映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成效的有限性,仅靠公益性环保组织来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大梁,显然是力不从心的。此外,因环境问题所具有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所决定的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高、举证难等门槛,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更加鲜见了。

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原告资格的制度设计和路径探讨

立法上明确公民的环境权。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会长蔡守秋教授提出,公民的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原权、、对世权、不可转让的权利,要从立法上予以创设。⑩而且,“传统法学理论囿于体系问题无法适应环境侵害这一现代社会的新兴问题,惟有突破藩篱,另辟蹊径,创设环境权以满足需要。”可见立法上确立公民环境权,不仅是环境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也是解决我国环境危机、实现人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求。在宪法上确立起环境权的法律地位后,有必要对环境保护法、环境单行法、其他专门立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对环境权的属性、权利构成、形态类型、救济和保护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和探讨。当然,立法上确认公民环境权,并不意味着公众的环境利益就能得到充分保障,因为权利救济和维权途径能否得到法律保障才是关键。因此,还必须就环境权的实现形成一个保障体系,其中,公益诉讼是最主要且有力的保障途径。

适度扩张原告诉讼资格。公民环境诉讼的立法始于美国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该法确认了“任何人”的环境诉讼资格。公民诉讼原告资格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公民个人、非政府环保组织、检察官、联邦、州和城市。公民环境诉权的相关规定,极大地激起了美国公众环境保护的热情,有效地推动了美国公民诉讼的深入发展。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已成为国际诉讼法主流趋势,也是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实需求。作为维护公众环境公益的特殊诉讼,对原告资格的要求应突破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扩展到“有利害关系”或可能“有利害关系”,即存在污染破坏的违法行为,已经或即将影响公共环境利益,公众都可提讼。因考虑诉讼经济和滥用诉权等因素而否认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舍本逐末的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建立以公众(包括公民个人、环保组织)为第一顺位,检察院为第二顺位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是比较可行的。需要说明的是,环境公益原告资格的范围是排除环境行政部门在外的。因为法律已赋予环保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权,赋予其公益诉讼有可能造成其在环境处理问题上拖延,有将本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推卸给法院之嫌。虽然环保部门不适宜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但可以作为支持人参加到环境诉讼中来。

建立起公益诉讼的司法保障机制。基于环境破坏存在时间上的长期性、损害范围的广泛性、损害认定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现实障碍,公众提起公益诉讼具有一定难度。因此,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应在诉讼制度上提供相关的司法保障。可借鉴域内外成熟做法,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专门的环保诉讼法庭,如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等。同时,适当减(免)原告预交诉讼费用,胜诉则由被告支付相关诉讼费用,结合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提起环境公益并胜诉的原告,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适当奖励,如用环境损害处罚金的一部分补偿诉讼成本、建议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政策减免、颁发环境保护公益之星证书等。二是合理分配公众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应将我国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扩大到环境公益诉讼,并明确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

适当限制公众环境公益诉权。尽管有学者认为基于我国缺少诉讼传统等原因,赋予公众环境公益诉权并不会导致“滥诉”,但笔者认为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一把“双刃剑”,在鼓励公众诉讼的同时,并不能排除个别人利用公益之名图私利之实而滥用诉权,即便在公民法治意识强、公民诉讼最发达的美国,也有对公民行使诉权的限制。因此有必要适当限制公众的环境公益诉权。借鉴域外经验可以设置诉前前置通知程序。即规定公众发现环境损害事实,提讼之前一段时间,比如30天,须先将预的通知告诉环保部门或违法者本人,由环境部门做出行政处理或违法者采取补救措施;通告期满后,环保部门或违法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公民才能提讼。前置程序的设置,既是我国现行环保法关于公众“检举”“控告”权的实现,也与我国环境治理偏向行政手段的理念相符,同时对政府和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起到监督作用,对环境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作者单位:海口经济学院公共课部;本文系海南省2016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海南国际旅游岛背景下公众参与环境法治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NSK(YB)16-76)

【注释】

①史玉成:“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理念更新与制度重构―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思考”,《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②蔡守秋:“环境权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

③吕忠梅:“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的路径思考”,《环境保护》,2013年第23期。

④陈泉生:“环境时代与宪法环境权的创设”,《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1期。

⑤张莉明:“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研究―理论分析与制度设计”,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⑥邓一峰:《环境诉讼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235~236页。

⑦朱谦:“环境民利构造的价值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9期。

⑧金煜:“300余家社会组织可提环保公益诉讼”,《新京报》,2014年4月25日。

⑨沈娅云:“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条件研究”,《法制博览》,2014年第6期。

⑩蔡守秋:“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现代法学》,2013年第11期。

陈泉生:《环境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98~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