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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利用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有效期限(M)、违约风险暴露(EAD)等风险参数,较为全面地勾勒出单笔风险暴露所面临的风险,亦将其作为监管资本公式的重要输入变量,以确定所需的监管资本水平。
(一)监管资本要求与违约概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违约概率(PD)是指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债务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性。在内部评级法中,PD由商业银行自行估测。在非零售内评体系中,PD是针对债务人自身风险的评估,多受到债务人财务情况、经营特点、系统性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在零售内评体系中,PD则是针对债项而言,除了受到债务人自身风险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抵质押品、保证、业务品种等债项因素的影响。从监管资本公式结构来看,PD对监管资本要求(K)的影响最为复杂,不仅仅来自于自身,还来自于资产相关性(R)、期限因子(b)等中间参数,且影响是非线性的,故较难得到K与PD之间清晰明了的数理解析关系。鉴于此,本文采用图形法分析K值与PD之间的相关关系求K与PD之间关系具有一定的共性。K(PD)是PD的非线性上凸函数,在[0,1]的PD取值空间内,K值存在极大值点,所对应的PD为PDK极大值。当PD小于PDK极大值时,K与PD呈正相关关系,即PD越大K越大,而当K大于PDK极大值时,K与PD呈负相关关系。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为例,当LGD为45%,M为2.5年时,该PD接近30%时,K达到极大值0.1991,RW为248.83%,而大部分非违约零售客户违约概率在30%以下,即服从PD越大K越大的规律。值得注意的是,在PD低于PDK极大值时,K随PD变化弹性从富有弹性逐渐变化为缺乏弹性。资本要求K与违约概率PD值之间“先升后降”的相关关系,充分体现了内评法对资本、拨备等风险抵御措施的目标界定。当违约风险足够高(即PD大于PDK极大值)的时候,风险暴露所蕴含的风险基本可被预测由拨备所覆盖,体现为预期损失PD*LGD,相应地无法被预测的非预期损失会随PD的增加而减少,体现为监管资本要求(K)的逐步下降。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采用主标尺进行PD估测,即将PD∈[0,1]的取值区间划分为若干个风险级别,用各区间平均PD作为该级别所有债务人的PD值进行监管资本计算,由于PD较低时,K相对于PD的变化是富有弹性的,所以应尽可能细化低PD风险级别划分规则,减少因级别平均PD替代债务人真实PD而产生的资本耗费。同时,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合格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表现为保证人PD替代债务人,即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将债务视作合格保证人的债务,采用较低的保证人PD替代债务人PD计算监管资本需求,因此选择低风险的保证人是获取资本套利的有效途径。
(二)监管资本要求与违约损失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违约损失率(LGD)是指债务人(或债项)违约后所产生的损失比例,即违约损失率=1-违约回收率。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LGD由监管给定,高级债权LGD为45%,次级债权LGD为75%。在非零售和零售内评高级法下,LGD由商业银行自行估算,可考虑抵质押品、保证、经济环境、业务品种等因素。以非零售风险暴露监管资本(K)公式为例,计算K与LGD之间的一阶导数、二阶导数,并绘制K与LGD相关关系图①。dKdLGD=[N(11-R×G(PD)+11-R×G(0.999))-PD]×{}11-1.5×b×1+M-2.5×b>0(2)d2KdLGD2=0(3)从公式(2)、(3)和图3可知,各类型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K相对于违约损失率LGD单调递增,即LGD越高,K值越大。对于同类型风险暴露,单位LGD变动带来相同绝对量的K值变动,但对于不同类型风险暴露,资本要求K与LGD的弹性略有差异。相比较而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一般企业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中小企业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其他零售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合格循环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即单位LGD变动给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值所带来的影响高于给一般企业所带来的影响,该原理可以此类推。在很大程度上,PD是用来衡量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债务人自身风险的,LGD则是衡量以抵质押物为代表的“第二还款来源”风险的。与权重法相比,内评法更大范围的认同第二还款来源的风险缓释作用,而且在高级法和初级法下处理方式略有差异,总体来看,高级法下商业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度,可认定的合格风险缓释品范围更广,且合格保证的缓释作用可体现在PD上亦可体现在LGD上。因此,在高级法下,合格风险缓释品所能提供的监管资本套利空间更大。
(三)监管资本要求与有效期限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债项期限(M)是较为重要的业务风险评估因素,通常情况下,业务期限越长所面临的业务风险和波动性越大,所需消耗的资本也有所提升。为了体现期限对业务风险的影响,在非零售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K)公式中引入有效期限(M)作为模型参数。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除回购交易类业务
(四)不同类型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要求的系统性差异
考虑到各风险参数、系统性风险、成熟期调整等对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业务风险所产生影响的差异性,信用风险内评法设定了差异化的监管资本(K)公式和相关性(R)公式,使得即使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不同类型单位风险暴露所消耗的监管资本各不相同底层平面最远的曲面代表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第二远的曲面代表住房抵押贷款,第三远的曲面代表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第四远的曲面代表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第五远的曲面代表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离底层平面最近的曲面代表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1.资产相关性(R)公式的差异性作为内评法监管(K)公式的重要中间变量,不同类型风险暴露的相关性(R)公式略有不同,以体现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与宏观经济之间差异化的相关性。首先,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为了防范金融机构与宏观经济之间高相关性所潜在的巨大风险,部分缓解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窘境,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设定了严格的、惩罚性的相关性计算公式,即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资产相关性公式为基础,乘以1.25的惩罚性倍数,使得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高于其他各类风险暴露K。其次,由于中小企业单笔风险暴露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弱于一般企业,故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相关性公式为基础,予以一定程度的规模优惠,且规模越小优惠幅度越大,使得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中小企业风险暴露K低于一般企业风险暴露K。再次,在相关性(R)公式中引入差异化的K-fac-tor,其中非零售风险暴露R公式中K-factor为50大于零售的35,K-factor越小,R随PD增加而递减的速度越慢。最后,区别对待不同类型零售风险暴露的相关性问题,给予资产高度分散的合格循环零售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较低的R,而给予高度依赖于房地产市场和宏观经济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高的R,以至于在LGD相等且PD较高的情况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本要求甚至会超越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的。
2.监管资本(K)公式的差异性从监管资本(K)公式自身结构来看,仅区别对待非零售和零售风险暴露,即在非零售风险暴露中K公式考虑期限调整因子,在M∈[1,5]的取值空间内,期限调整因子为保守性调整,与违约概率(PD)、有效期限(M)相关,且M越大,期限调整因子越大,即有效期限越长保守性调整幅度越大。坚持“风险越高的业务所需监管资本越多”的核心原则,内评法监管公式不但给予不同类型风险暴露差异化的监管资本公式,以区别对待业务风险与监管资本需求之间的影响关系,而且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之间平均风险水平的绝对差异,也会对各类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总需求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以非零售风险暴露为例,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一般企业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对于平均风险水平较高的风险暴露而言,较高的平均风险水平完全有可能会侵蚀掉监管资本公式给予的资本优惠。因此,在内部评法级下,下大力气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降低业务总体风险水平,是获得监管资本套利的最根本途径。
三、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监管资本套利策略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监管部门制定了不同类型风险暴露差异化监管资本计算公式,将体现单笔风险暴露特点的风险参数作为参数输入模型,因此为商业银行保留了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在资本日益稀缺的市场环境中,商业银行应在确保所持有监管资本能够抵御经营风险的情况下,采取较为灵活的策略方针,获得监管资本套利优惠不失为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重点可考虑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进内评应用,推动监管资本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方向的协调统一
在内评法下,商业银行监管资本需求与资产结构、平均业务风险水平紧密相关,为了取得监管资本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方向的协调统一,商业银行应积极推进内评风险参数在信贷全流程的使用,以风险水平为重要参考因素,执行差异化的准入、授信审批、贷款定价、绩效考核、限额、信贷、贷后管理等政策,促进行内资源向“高风险收益,低资本消耗”的业务倾斜,通过提升优质客户占比、增加合格风险缓释品比例、减少中长期业务占比等方式,有效降低业务风险,获得监管资本的节约。
(二)优化资产结构,促进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
考虑到各类资产风险与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在相同风险参数水平下,监管部门给予资产分散度较高的零售业务、中小企业业务一定程度的资本优惠,而对系统性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业务予以本惩罚。鉴于此,商业银行在完善风险控制手段的前提下,要不断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金融机构业务占比,提升零售和中小企业业务占比,将开展零售和中小企业业务所获得的监管资本套利优惠切实转化为竞争优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权重法下银行业务被赋予较低的风险权重,这与内评法的资本惩罚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商业银行采用内评法计量其所开展银行业务的监管资本需求时,会较权重法计量结果出现一定程度的资本浪费。
(三)以组合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发展
依照内评法要求,若商业银行采用组合方式管理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可将其作为其他零售风险暴露计提监管资本,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此举可大幅节约资本。因此商业银行可通过开发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组合管理工具,制定组合管理政策,设置组合管理流程等方式,完善组合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发展,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的同时,获得较大规模的监管资本套利。
(四)提升合格风险缓释品的覆盖比例
更大范围地认同合格抵质押品、保证等风险缓释品对业务风险的降低作用,是内部评级法的一项较大改进。为了充分挖掘内评法此项改进所带来的资本套利空间,商业银行应下大力气提高风险缓释品的监管合格率及有效覆盖率,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力气。一要加强风险缓释工具的内部管理,努力缩小抵质押品的业务合格性与监管合格性之间的差距,最大可能地在业务层面和资本层面均发挥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二要将风险缓释品合格性认定监管标准提炼成可操作的业务规则,并辅以详尽的制度和系统实施方案,提升监管合格的可执行性。三要加强培训宣导,引导一线业务人员在业务可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满足监管合格性认定条件且缓释效率较高的风险缓释品,同时尽可能避免房地产及其他抵质押品价值与对应风险暴露价值的比例低于最低抵质押率的情况。四要加强对风险缓释品的合格性认定信息、风险缓释品与债项对应关系的收集及系统记录,防止出现因无法进行合格性认定、确认对应关系等原因,导致风险缓释品不能发挥监管资本节约的作用。
人力资本根据它的存量不同,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员工.另一类是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阶层。后者属于核心资源,技术阶层和经理阶层在企业里处于骨干和领导地位,在通常情况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称为企业的核心人力资本。他们不再是传统经济时代资本雇佣劳动定律下的受雇员工,而是以知识资本的投入决定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的重要因素。所以,建立有效的核心人力资本激励机制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
企业核心人力资本激励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首先,要以物质激励为基础。追求物质利益是经济人最本质的特征。其次,要遵循动态激励原则。要根据核心人力资本的时效性对其具体所有者进行及时调整。要建立竞争机制,使优者上,庸者下,保持企业核心人力资本的活力。再次,要遵循以人为本原则。
第一,物质报酬激励。
尽管薪酬是一种外部激励因素,但在当前它仍然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激励方式。因为薪酬提供的物质生活保障,不仅是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是产生更高层次需求和追求的基础。一个能吸引和留住优秀的核心人力资本并激励他们不断开发自己潜能的薪酬系统,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薪酬分配的公平性。人们的公平感与不公平感是通过投入(贡献)与产出(报酬)的比较而产生。管理者为了保证薪酬系统的公平性应遵循三条原则:薪酬反映核心人才的价值;薪酬反映工作的价值;薪酬反映工作的绩效。
二是薪酬水平的竞争性。要使薪酬具有竞争性,并不是薪酬越高越好,薪酬的竞争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企业所处的地理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的差别,决定了薪酬的竞争性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内涵。企业一方面想通过较高的薪酬吸引足够的人才,另一方面则尽可能地减少人力资本成本。由于吸引优秀的人才还受企业文化、名气、员工发展机会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所谓有竞争性的薪酬水平应该是保证吸引足够所需优秀员工的最恰当的薪酬水平。
三是薪酬设汁的动态性。任何事物都处在变化发展中,科学的薪酬制度只是相对的,环境的变化和组织的发展要求对薪酬体系予以相应的凋整,薪酬体系要具有动态性。
现在国际上对核心人力资本的薪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工资、奖金、期权和股权、津贴、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期权和股权这种剩余索取权激励是使核心人力资本获得合约固定支付之外的货币收益。这种激励立足于企业和经营者双方的长远利益,通过共同利益使经营者行为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剩余索取权激励的中心环节是设计立足长远激励的薪酬体系。
核心人力资本被激励的程度不仅仅取决于报酬的价值,而且还要受个人做出的努力和获得报酬的概率的影响。核心人力资本的业绩由个体被激励的程度、个体的情况(能力及对工作的认识)与外部环境、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职能所决定。工作业绩可以带来内在报酬储如成就感)和外在报酬(诸如工作条件),所以要达到激励目标就要对管理型人力资本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报酬的依据。若管理型人力资本获得的报酬(itr)与他们想取得的公平报酬一致时,将会给员工带来满足感,由于需求得到满足,员工便会产生新的需求。若RP和RE不一致,就不能使员工需求得到满足,这时组织就要对企业的激励机制做相应的调整。由此可见企业必须将努力一业绩一报酬一满足这个连锁过程(波特一劳勒综合激励模型)贯彻到管理型人力资本的激励过程中去,以促进他们积极行为的良性循环。
第二,企业文化环境激励。
核心人力资本的道德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企业文化氛围是推行人力资本管理的”软”环境。这种”软”环境其实并不软,更不可或缺。没有它,其他激励方式都是无水之鱼。要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尊重核心人力资本的社会文化氛围,使其所有者和投资者具有较大的精神期望效用。美国和日本之所以取得巨大的经济成功,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因此不可忽视社会文化氛围对核心人力资本激励的积极作用。现代社会强调人的能力的巨大差异性和受益方式的差异性。人的能力的差异导致了人在企业中的分工不同。在承认能力差异及分工不同的基础上,西方文化强调,正因为人的能力不同,分工不一样,所以,人们在企业中的收益方式也不一样。有的人的收益是资本的收益,有的人的收益是劳动的收益,而资本收益和劳动收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收益。劳动收益之间不可能有太大的差距,而资本收益之间的差距则可以是巨大的,更是远远高于劳动收益。因此,在亚洲一些国家的企业中,员工的总体收益差距是ioo多倍,欧美国家的差距是200多倍。承认这种差距的合法性,也就意味着承认资本收益的合法性。只有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下,才能不断提升核心人力资本的地位,实现对核心人力资本的激励。
第三,职业道德与精神激励。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研究概况首先,国外专家学者通过世界各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建立有关模型及其相应的修改,可以分析总结出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的变化既有内因又受外部条件的影响,从而验证了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水平都会产生影响,同时认为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可以减少银行的风险。另外,我国有关专家也认为对银行实施资本充足性监管可以有效降低银行破产概率,实施资本充足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但由于我国对资本充足监管的长期有效性明显不足,导致其影响是短期、不连续的。
(三)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应分析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讨论逐渐升温,伴随着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实践,经济学家对银行资本监管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想要判断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向分析:观察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不良贷款率间是否呈负相关,可以理解为要加强对资本充足性管制旨在要杜绝银行盲目投资高风险金融资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之间呈反向关系,从而反映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若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银行的风险会有所降低,银行财务清偿成本现值相对下降,进而从总体上提高银行的价值。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信贷风险的探析
(一)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信贷扩张的影响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取决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以及资本监管严厉程度等因素。资本充足率相对较高的银行,其面临的资本监管的压力会较小,进而相对应的信贷也可以保持适度扩张速度,然而对于资本充足率水平相对较低的银行,其受到监管的压力会较大,其信贷扩张速度会大大降低。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方面如下:首先,在货币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当银行面临资本充足率监管约束时,信贷供求两方面的因素都会造成信贷紧缩,即引起直接的信贷紧缩效应。其次,对企业的贷款是银行信贷投放的主体,对银行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及其重要。当企业的经济景气时,企业资产净值的增加会降低企业在银行的融资成本,从而增加银行贷款意愿,导致银行信贷扩张,相反可知,可以导致银行的信贷紧缩。只有在银行不受资本充足率约束时,企业投资需求的上升才会导致信贷扩张进而刺激经济增长。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首先,随着资本的增加,银行开始时降低自己承担风险的程度,当资本监管要求上升时,银行开始进入风险更大的领域,银行在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的同时,资产风险也会相应提高。其次,有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强制迫使银行在危机发生时以自有资本承担相应损失,资本约束越严格,信贷越稳健,风险越低,即可以通过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而有效促使银行在资产选择中采取谨慎的投资行为,达到降低银行风险水平的目的。然后,其他专家学者认为资本监管要求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不确定,认为风险和资本之间有显著的平衡影响,银行的选择具有多样性,同时还可以有上述两种影响,即资本水平与风险呈显著正相关和负相关。
关键词:国有大股东;上市公司;占用资金;长效机制
1原因分析
1.1历史上“输血式”的分拆上市模式导致的“后遗症”
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定位是为“国企解困”。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原国有企业中分拆一部分相对优质的资产组建而成,而大部分的不良资产和社会负担则留在母公司。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划分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四个部分。过去,只有社会公众股是可以上市流通的,而其在总股本中仅占30%左右。在非流通股份中,原国有企业占绝对控股地位,“一股独大”。经过一年多的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原非流通股已实现可流通,但目前绝大多数仍处于锁定期内,故现在仍旧无法在市场上流通转让。
这种由于制度安排而非市场自发形成的高度集中股权结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大股东及关联方控制权不受约束,上市公司也就很自然地成为其随手使用的提款机。
1.2上市公司体制转轨不彻底
(1)传统意识观念的影响。在某些国有大股东把上市公司当作自己的子公司或下属单位,而非市场投资者共有的资产。
(2)改制不彻底的影响。部分上市公司改制设立时产供销体系不完善,或是由于较为特殊的销售体制,导致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不得不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大量的关联交易。大量的关联交易成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主要途径或载体。
1.3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和约束力度不够
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大股东是“祸首”,上市公司管理者是“帮凶”,两者都应当受到追究和查处。从政府监管来看,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证监会职权尚有局限,不能监督控股股东。从法律制度来看,我国缺乏对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缺乏打击资金非法转移的法律法规,也缺少当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诉讼制度。
2长效机制的建立
要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首先应通过多种途径探索解决已经发生大股东占款的上市公司的清欠问题,其次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新的占款现象发生,最后也是最根本的是,建立杜绝大股东资金占用、切实形成保护上市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的长效机制。
在解决清欠问题方面,诸如“以股抵债”、协议转让、公司分立及强制拍卖等措施已付诸实践,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防止新的占款现象发生的措施将融合在长效机制的建立中。长效机制的建立则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
2.1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
(1)趁股改之势,彻底终结上市公司中广泛存在的“内部人控制下一股独大”的状况。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认为,股改是中国建立证券市场以来“最重大的制度改革”,解决了制约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制度性缺陷,从根本上使上市公司大小股东利益趋同。
(2)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增加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话语权”,对于特定事项表决,可以试行类别股东大会制度,并且考虑在大股东占款达到一定数量时,在股东大会上限制大股东的提案和表决权。
(3)完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机制。要限制大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代表人数,增加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代表人数;完善监事会职权的职权规定,使其具体化并有可操作性。[next](4)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执行证监会于今年2月1日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通过披露的及时有效的信息监督大股东的行为。
2.2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行为的监管
(1)扩大证管部门对大股东的监管权限,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具有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大股东调查取证的权利,从制度上约束大股东的侵占行为。实现从突击攻坚到强化日常监管的转化,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
(2)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的作用,强化其独立性。加强与中注协的联系与合作,逐步建立中介机构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与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3)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国资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督促国有大股东规范自身行为。在与地方政府合作监管的同时,与国有资产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引导有关国有控股股东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与股市的利益关系日益紧密,新闻监督的作用日益强大,是市场约束一个重要武器。2.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
(1)严格执法,加大对违规操作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加强对“资金占用”规章的执行力度,并注意各环节的协作。
(2)完善立法。完善公司的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制度。完善“资金占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募集资金使用法律制度,保障全体投资者对“资金占用”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3)完善司法。建立股东代表公司提讼的衍生诉讼制度。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违规操作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相关责任人对受损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4净化市场外部环境,推动整个社会诚信体制的建立
(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解决剥离优良资产后的股东在富余人员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保负担,同时尽快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于存在问题的的母企业,应深化改革,增强其“造血”功能,减少对上市公司的拖累,使上市公司能够独立经营。
(2)推动整个诚信体制的建立,标本兼治地解决大股东恶意占款的问题。同时,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主动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3总结
综上所述,建立根除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就是要内外兼修,标本兼治,建立一整套从公司外部的约束机制到公司内部的职能机制,从法规的制定、完善到执行,从证监会监管到相关部门的协同,从国务院到地方政府的配合等方面的系统性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李增泉,孙铮,王志伟.“掏空”与所有权安排[J].会计研究,2004,(12).
关键词:核心人力资本资本产权法人治理企业文化
一、资源管理新概念:核心人力资本
一些经济学家在探究经济总产出的增长何以比要素投入增长更快的原因时,发现健康、教育、培训和更有效的经济核算能力等等,是现代收入增长的日益重要的源泉。这个认识一般化后,人力资本理论就将经济学关于“资本”的理论,推广到对“人力资源”的分析上来,把人的健康、体力、技能和知识等看成是一种资本存量,它构成未来收入增长的源泉。在西方发达国家人力资本概念已被普遍接受并且引发了一系列的管理革命。在我国,人力资源的概念已得到认同,但对人力资本的概念,特别是将人力资源资本化管理却还有待进一步深化认识。资源和资本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人力资源是一个数量概念,指在劳动活动中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它侧重于对生产过程中所投入人力的量化描述。人力资源是人力资本的基础,但人力资源不一定就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个质量概念,它反映劳动力素质的差别,是指通过资本投资形成的,凝结于劳动者身上的并能在劳动力市场上具有价值的知识、技能和健康等。人力资源要成为人力资本得经过一定的转化过程,这个转化过程需要初始投资和教育以及培训等。其次,在使用上,对于人力资源,人们多考虑其可获得性与拥有;而对于人力资本,就应更多地考虑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考虑如何使其增值生利。
一般认为,国际竞争实际上是企业竞争,企业竞争力源于包括企业全体员工在内的人力资本。然而更深一步看,有专家指出,现代企业的竞争力,主要依靠企业中的“核心人力资本”。所谓核心人力资本,是指企业中的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这是因为,市场竞争的关键在于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创新,在于技术与市场的结合度。传统管理思维认为,追求企业技术创新就会保证企业成功。然而,新经济下的市场运行与商品竞争,技术创新还必须与市场相结合,才能不断开拓出新的市场,创造出新的消费需求。因此,技术与市场创新两个层面上的核心人力资本,是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决定因素。
二、核心人力资本引发的管理制度革命
近年来,核心人力资本已引起知名企业普遍的高度重视,在管理上对“核心人力资本”也更加突出。从国际经验来看,核心人力资本管理作为制度安排进入经济运行过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企业产权制度调整
“资本”的产权,如同其他“物”的产权特性一样,是指那些可以投到生产过程中生利的“物品”的权利,即资本品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等。但人力资本产权具有几点与众不同的显著特征:①人力资本天然归属个人。机器可以搬来搬去,厂房可以东拆西建,货币资本更能无腿而行天下,但人力资本的每一个要素,都无法独立于个人。②人力资本的产权权利一旦受损,其资产可以立刻贬值或荡然无存。当产权受损到一定地步时,产权的主人可以将相应的人力资本“关闭”起来,使这种资产的经济利用价值一落千丈,甚至瞬时为零。③人力资本具有主动性,总是自发地寻求实现自我的市场。这正是些特征决定了在人力资本管理上必须有创新。
据抽样调查,国际上人力资本在企业中所拥有的产权数量,已经达到了企业总产权数量的38%左右。“核心人力资本”已经与货币资本一样,进入企业股权,参与更大份额的知识资本分配。也就是说在企业制度安排中,不仅仅是出货币资本者拥有产权,出人力资本的也拥有产权,并且人力资本产权的比率已相当高。道理其实很简单,作为资本,人力资本也应同货币资本一样得到产权收益,这种产权收益就不仅仅是工资(因为工资只是劳动的报酬),而必须有工资以外的资本产权收益。基于此,西方国家在考虑人力资本的回报形式时就建立了相应的人力资本的薪酬制度,虽然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薪酬体系,但目前,从产权制度上对于核心人力资本用得较多且最有激励意义的是采取股票期权的办法。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在本公司工作的最大的功效在于从制度上长期保留和吸引优秀的高级人才(核心人力资本)。同时把企业支付给高级人才的现金水平控制在最低的水平,由于股票的期权性质,使企业牢牢控制高级人才的日益积累起来的庞大资产,使得他们在"金手铐"下积极努力工作。年薪支付的现金额越大,企业长久的安全性就越受威胁,长期奖励计划占报酬的比重越高,企业高级人才自身价值风险就越高。
(二)法人治理结构的变革
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协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国际先进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是完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而是完善企业中货币资本与“核心人力资本”的关系,即出资人与技术创新者和经理人的关系。人力资本作为企业制度安排的重要要素,已登上了社会经济的历史舞台。西方国家CEO(首席执行官)的产生就是一个典型的说明。CEO是总经理加上50%的董事长,他虽然不是企业的出资人(实际上是人力资本),但是由他来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拍板。CEO的形成解决了董事会在经营方面的一个严重缺陷,即:在现代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条件下,出资人往往没有能力判断企业的投资方向。为了避免董事会投资决策失误的问题,需要职业经理人来确定投资方向,防止经营失误,因而在董事会并没有能力保证投资决策正确的条件下,与其完善董事会,还不如将经营活动全部交给人力资本。对CEO进行约束的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人员主要是社会上在企业管理、经济学、法学及各种产业方面的知名人士,这些人显然也不是出资人,而是属于人力资本范畴。与战略决策委员会相对应的是还出现了一个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更不是出资人,而且在企业中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但是独立董事的投票权和出资人的投票权是一样重要的。独立董事往往是经济与法律等方面的权威人士,也是人力资本。
从CEO、战略决策委员会、独立董事的产生可以看出,核心人力资本的地位和作用已大大地加强了,出资人的权利仅仅表现在产权利益回报上。也就是说,人力资本在保证货币资本保值增值的条件下,可以独立地经营企业,并不是只有日常经营权。可见,人力资本的产生特别是核心人力资本已经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大调整,我国在法人治理结构调整方面应着重思考这个问题,否则我们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也会走入误区。
(三)企业文化的调整
有人研究过世界500强企业的一些案例,发现人力资本概念的产生对企业文化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因为人力资本真正运作是与核心生产力联系在一起的.现在任何一个企业想在世界搞一种垄断,必须依靠核心技术,我有这个技术,你没有,我有就可以垄断。你要打破垄断就必须尝试更高的核心技术,这种核心技术的产生是企业家和技术创新者共同运作的结果。推动企业发展的力量已经不是原来讲的一般的工人,而是核心人力资本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这种核心生产力的产生必然引起企业文化的重大变更。企业文化是一种价值理念,和社会道德是同一
个范畴,是企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主要依靠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企业制度失效的时候就要靠企业文化的约束。国外企业非常注重在企业文化上对人力资本的激励。也就是说,人们必须在思想上认同人力资本。正因为如此,现在国外企业文化产生了一个很大的变化,这就是强调等级制。在强调等级制中,首先是强调人的能力是有很大差异的,人的能力有差异导致了人在企业中的分工不同。在承认能力大小不同及分工不同的基础上,西方企业文化强调:正因为人的能力不一样,分工不一样,所以人们在企业中的收益方式也不一样,收益水平差距很大是正常的。有的人的收益是资本的收益,有的人的收益就是劳动的收益,收益差距有时高达几百倍。如亚洲国家企业中的人们的总体收益差距是100多倍,欧美国家的差距是200多倍。西方企业的企业文化所强调的内容,实际上是对核心人力资本在企业文化方面的激励,这种激励导致了企业文化内容的重大调整。我们国家没有这种企业文化,结果一搞人力资本持股,就搞成新的“大锅饭”----员工持股,因为人力资本在这里没有理念上的支持,我们现在还没有有利于人力资本特别是核心人力资本发挥作用的企业文化。
以上三种制度安排是人力资本在整个社会运转过程在国际上所反映出来的新动向.我们国企今后的改革有必要仔细思考和研究这些动向,如果我们的国企改革或者是民营企业发展不注意人力资本的存在,尤其是新生产力的作用,在企业的产权制度设计、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文化方面不做根本性的调整和改革,我们企业要创造核心竞争力是将很难的。
三、对加强我国企业人力资本管理的几点建议
1、人力资源管理从后院走向前台
目前国企人力资源管理仍处于传统的人事管理阶段,职能多为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和人员调配、晋升、培训等,尚未完全按照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将员工包括管理层作为统一的规划,更未能制定出符合国家政策的选择、培训、任用、激励等规定,以达到尽可能利用人的创造力,增加企业及社会财富的目的。传统的人事管理存在很多弊端,使我国企业人员很难做到人事相宜:①企业行为政府化。潜意识中政治气氛浓厚,重名而不重实;②企业领导更换频繁,导致企业行为明显短期化,只重眼前利益,而人力资源管理的重心则是中长期规划。国企领导较少考虑到战略、文化层次,即使制定了战略目标,也不能保证它在下一任内的延续性,相应地企业更缺乏支持战略实现的长期人力资源规划;③人力资源在国有企业尚处于理念传播阶段,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引进,又较普遍地模仿照搬西方经验,只是简单地嫁接一些技术工具和工作程序,忽视或没有意识到与民族性、文化传统、行业特征及企业具体情况的结合;④企业文化建设范围狭窄,内容陈旧,对员工的凝聚力微弱。多数企业对企业文化的理解还很肤浅,也没有明确的价值观。
由于人事配置手段落后,形不成合理流动的优化配置机制,以致企业的人事安排往往是因人设岗。因此,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极需转变职能,由传统的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转变,由职位管理向整体性开发管理转变,由常规性人才管理向战略性人才开发转变,由静态管理变为动态管理,通过生涯管理、人事研究、追求工作生活品质等,为企业使用人才注入活力。
2、建立核心人力资本产权制度
目前我国在企业产权方面尚未建立人力资本概念,对一个企业来说谁出资谁就拥有产权,这套制度显然无法安排、解决人力资本的问题。我国的国有企业为什么总是搞不好?恐怕得从产权制度上找原因。一方面由于老板缺位(企业产权名存实虚),企业经营者与企业利益不紧密相关,缺乏把企业办好的最基本的利益冲动。另一方面,有的经营者非常出色,但是却没有承认他们人力资本的价值,仅仅给点工资,更谈不上使他们拥有企业的产权。这样极易导致部分人心理失衡,于是出现所谓的"59岁现象”及大量在职消费。民营企业也一样,如果出资人仅仅强调自己的收益,没有看到企业真正的人力资本收益,这个企业最终也做不大.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和民营企业发展,应该注重处理好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处理不好,最终必然导致企业缺乏活力。
在现代国际竞争中,企业家群体等核心人力资本是我国经济的财富。我们要想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在提高他们自身素质的同时,必须尽快制定和建立健全企业家激励机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有人才研究专家建议实行核心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一是技术成果入股制度,不再具体规定技术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例,而由市场决定。也就是说由技术持有者与资金持有者根据成果的研究成本、转化成本、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二是对技术与管理骨干(即核心人力资本)实行持股制或股票期权制。近来在国际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用股票期权等“金手链”扣住人才、提供给人才未来企业被兼并、破产等风险保障“黄金降落伞”拴住人才等,不失为是一种有效的办法。
3、重视人力资本市场化运作
是资本就必须关注其效益和增值性,资本增值不是靠政府行为能实现的,而是在市场中去实现。目前,在中国4000多万干部中,企业干部近1500万。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技术创新群休是重要的资本,但由于大多数经营者都是由行政任命所垄断,忽视了“以人为本”的用人之道,在一种并不良好的环境中以低成本利用着高价值的人才,因而经营者缺乏职业经营者的理性。鉴于此,在我国的人力资本运作中如在选用和更换企业经营管理者,或者企业进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应该引入市场机制。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市场必须营造一个监管与自律、自治对立统一的市场环境,才能实现法律调整对安全和效益的追求。然而,法律如何把握适度监管的领域,为各类市场主体保留适宜其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空间,则是整个资本市场能否良性运转的关键。资本市场的监管应建立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尊重资本市场的规律,注重宏观调控,间接管理,多采用经济手段保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经营权。不因监管的存在而使市场主体丧失经营的灵活性和活力,不因监管而妨碍其效益的增长。
一、监管与自律、自治在资本市场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古典自由经济学派崇尚自由经济,主张经济的自由放任,反对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完全竞争性的市场模型能够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效率配置。即个体消费者的效率最大化行为和厂商利润最大化行为将通过“看不见的手”使资源的配置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任何变动若不使任何他人的境况变坏就不能使任何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这一理想状态不需要政府的任何干预或公共政策,这是一个自我调节和修正的过程。最小政府理论以人类平等、自由、公正和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为最高的价值,坚信个人的主体权力能力、自我控制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实现能力是实现公平、正义、平等、自由和福利的唯一途径。因此,政府只履行守夜人和交通警察的职能。政府的功能只局限于“保护所有的公民免受暴力、盗窃和欺诈,……确保合同的履行与实施。”最小的政府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然而,现实生活中这种完全竞争的市场从来就没有存在过。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世界性经济危机,随之宣告了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终结。针对经济放任造成的后果,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然而,20世纪70年代初,西方国家出现的了大量失业和物价高涨并存的“停滞膨胀”,使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和经济政策陷于破产。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当今的市场经济既不是放任自流的经济,也不是政府全面管制的计划经济,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二者缺一不可。
政府监管和调控市场经济的正当理由,首先,是因为市场的失灵。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与非竞争、可排他、可市场化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以及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产权的过度消费和投资不足,使市场机制的帕累托配置效率失灵;经济活动的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以及竞争性市场的其他局限性均会引起市场的失灵。其次,自由竞争的经济必然走向垄断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反过来妨碍、排斥或限制竞争;再次,市场调节无法自动地实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而且市场调节的事后性,只能通过对经济严重的破坏和巨大的资源浪费,才能恢复经济总量的再次平衡。最后,市场主体作为经济人均有追求自我利润最大化的倾向和人性恶的一面,这样,市场交易和竞争的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损人利己的现象。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就曾设问“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的说明吗?如果每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果没有一个组织来防范做恶者,来明确界定何为恶行的规则,个人就不可能和平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私有产权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资本市场作为作为整个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高效的市场秩序,对资本市场必要的管制,自不待言。例如,在股票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在股票的发行人与股票的认购人之间,发行人关于自己股票的质量信息,知道的要比认购人全面的多。当投资者无法区别质量较高的股票与较低的股票时,较高质量的股票就会以低于投资者能够确知两种股票差异时的价格出售。这样,就会出现劣质股票将优质股票驱逐出市场的现象。政府监管除了具有消除资本市场失灵的负面影响的防范作用外,还有积极的促进功能。第一,政府监管有助于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第二,政府的监管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社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平等、自由和公正交易秩序中的每一个人和企业都是自我利益实现的最佳判断者。“一个好的社会必须具有限制个人的选择干涉别人选择程度的机制;一个好的社会应该具有畅通的让所有的人都广泛参与决定私人物品和社会物品配置的制度机制;一个好的社会应尽一切可能消除天赋性的与生俱来的特权与不平等,而让人的后天努力成为处于社会网络的哪一个纽结点上的惟一决定性的因素。”在哈耶克看来,如果没有经济自由,就不可能有进步。企图要求社会所有的人按照一个人或者某些人的指令进行生活,从而操纵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活动,这种企图必将阻碍那种可以实现物质和技术进步的社会秩序的生成。政府不应当对经济发号施令,而应当创设和执行有关财产、交换的法律,从而使人们能够以最有利于创造财富的方式彼此互相交往。政府恰当的目标应当是保证个人能够充分地以自己觉得最合适的方式利用其知识和才能。“法律恰当的目标则是为生活于其中的个人创造一个私域,使他们能按自己的意愿活动。”哈耶克进一步认为,最优的社会就是个人透过竞争性市场公平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并获得地位和物质财富的社会,而在此竞争性市场中,人们享有交换自由和私人财产,政府并不控制经济活动的细节。发达、良好的资本市场市场环境应当建立在广大市场主体主动性自律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完全依赖于监管。主要靠政府监管才能维持秩序,市场主体普遍缺乏自律意识,违规操作盛行的资本市场,这种状况,只能说明资本市场远未成熟。私法自治精神仅在于“实现下述思想:即任何人均可随其所欲,订立契约,作成遗嘱,设立社团。”资本市场的各类主体,无论是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法人团体,还是在资本市场投资的个人,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法律必须确保他们能够行使自主经营权,根据自己的决策,自由地开展资本经营活动,努力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同业者为了自身的共同利益,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依法建立自律性组织,维护团体的共同利益,协调团体与成员之间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同业者的健康发展。
资本市场的竞争要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政府从事大量的活动以使其正常地运转,在其不能正常运转的时候要弥补其缺陷,但是在能够创造出竞争的地方就必须依赖竞争。哈耶克认为,如果政府的管理和计划是为了促进竞争,或者是在竞争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的时候采取行动,就不应当进行反对,但是除此以外的一切政府活动都是非常危险的。监管与自律、自治是资本市场的永恒的主体。没有适度的监管难以自发地建立公平和有效竞争的资本市场秩序,确保交易安全和广大参与市场交易者的利益;而一个缺乏自律和自治的资本市场,必然是市场交易主体缺乏活力,资源配置效益低下的市场。对经济活动实行全面的管制就必然会排斥市场,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古典自由经济学派所倡导的放任自流纯而又纯的市场经济,也不是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的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可宏观调控,适度监管的经济。
二、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范围与自律、自治空间
资本市场不是全面管制或无缝隙监管的市场,也不是放任自流的纯粹的市场。前者,无异于对市场的取缔或对市场机制的全面扼杀;后者,则难以克服资本市场的局限性,防止资本市场失灵带来的灾难。由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利用的大量的知识并不能集中于一个人的头脑中,而只能由不同的人掌握分离的知识。即便是政府也不可能掌握资本市场交易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知识和信息,因此,对资本市场实行全面的管制,使其按照事先的计划运转,不可能造就一个良性的资本市场。这一点早已被我国计划经济的教训所证实。为了建立一个高效和公正的资本市场,我们不需要政府非得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无处不在、无限仁慈,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可能这样,也完全没有必要这样。一个发达、健全和成熟的资本市场必须是既有健全的严格监管体系和手段,又有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自治空间;同时,要建立政府监管与市场交易主体自治之间进行沟通的渠道,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桥梁和中介作用,协调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梁定邦先生曾经指出,空间和社会秩序是法律的两个重要因素,“没有秩序的话社会无法发展;没有空间就不能调动一个民族的积极性一个社会的积极性。”所以,法律本身一定要有它的框架,有它的规范,使得每一人都知道这条路是宽的;使得每一人去走的时候,能发挥它的替能,它才是算好的法律。关于资本市场中的监管与自律、自治的关系,就深层次而言,实际上反映了个体、团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虽然我们为社会利益着想,但仍必须重视个人利益。”我们必须考虑维护资本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要求和每个市场主体的单独要求,承认并保证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可以通过自身努力经营活动,去追求盈利目标的最大化。“政府最好的管理就是让人们非常自由也竭力创造他们自己的幸福。”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应以宏观管理为主,微观管理为辅。资本市场需要监管的事项应该是市场主体不能做、不愿做或做不好事,“关于公民个人知道的更清楚、更加擅长的那些事,国家并没有越俎代庖;相反地它做的是,即使个人有所了解,单靠他自己的力量也无法进行的那些事。”
(一)我国资本市场中的监管范围
关于资本市场的组织、运行,哪些事项和方面属于政府监管的领域?哪些事项和方面政府不应该插手,而应该由资本市场的参与者自治和自律?这个问题在立法上,即使不能做出详细的划分,也必须进行原则性的明确界定。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我国立法往往从规定监管机关的职责入手。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三章[2]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概括归纳为:(1)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对发生变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或持有股份达法定比例的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的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4)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审查批准和备案;(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6)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3];(7)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我国新《证券法》第17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权:(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结算登记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办理基金备案;(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监督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6)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以上条款关于监督机构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职责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监督管理机构对资本市场的监管领域十分宽泛,其确切的范围可以从横向范围和纵向范围两个方向加以把握。首先,关于资本市场监管的横向范围。资本市场受监管的对象包括各类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行业自组织及其行为。其中应接受监管的主体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结算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基金同业协会等。此外,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商事主体的监管还向内延伸至市场主体的高管人员,以及证券从业人员,向外扩张到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主体。纳入监管的市场行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或持有股份达法定比例的股东的变动情况。从资本市场的体系看,监管覆盖了股票市场、公司并购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等。其次,关于资本市场监管的纵向范围。从各种类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到终止,从经营决策、执行到市场交易结果等均被纳入全过程的监管,甚至纵深到市场主体的人事安排、治理结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和内控机制。几乎构筑了一个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系统。
(二)我国资本市场主体自律和自治的空间
资本市场的自律是指市场主体的自我管理,“当私人领域的某一部分的成员承担起监督他们自己事务的责任时自律就发生了。”(8)(p395)我国资本市场主体与国外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上的主体相比,无论是公司自治空间,还是自律空间均相对要狭小的多。主要表现为:(1)无论是商业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是上市公司均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仍然无法做到政企分开,企业不能实现完全的自主决策。无限的政府监管对这些市场主体的挤压,致使它们能够拥有的自主经营权十分有限,几乎没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的能力。(2)证券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其业务范围和种类必须在核定的范围开展,不能自主地拓展业务,金融工具的创新也受到很大的限制。(3)行业自律组织除了为成员企业提供服务,基本上无法肩负起对成员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这种局面的形成在我国并不是偶然的,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市场主体历史上缺乏自律的传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长于管制,疏于发展,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市场,不擅长依靠经济规律办事,计划经济运行机制的惯性在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十多年的历程中欲罢不能,阴魂不散,致使当前国内资本市场依然盛行非市场化运作的倾向。
三、资本市场监管、自律、自治的模式
资本市场由于政府管制与自律、自治各自所占比重不同,资本市场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还是以市场主体自律、自治为基础,还是实行政府管制与自律、自治有机结合将会形成不同的模式。各种模式是资本市场监管、自律和自治现实化的具体表现。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分为集中型管理体制、自律型管理体制和其他介于二者之间的折衷体例。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所采用运作模式虽然属于集中管理型,它在形式上貌似美国的监管体制,但是在实质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一)美国集中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管理体制表现为,国家制定专门的证券管理法,设立全国性的专门证券管理机构对全国的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美国有关资本市场的立法和规章分为三级:一是美国联邦立法,其中包括1933年的证券法、银行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的信托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1949年的投资顾问法,1995年的金融竞争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利法案。另外,还包括证券监督委员会依照法律授予证券交易所、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证券商协会等制定规章和自治规则。美国设立了直接隶属于总统的证券集中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独立行使职权,对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制定补充规定。二是各州制定的证券、金融、保险和公司方面的立法。三是由自律机构如证券交券商、投资公司,以及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权。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全国划分为9个区,每个分区设立分区委员会,负责执行和落实管理政策与措施。美国在自由市场经济,契约自由和企业自治理念的指导下,对资本市场监管的主要方式是注重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信息的披露,解决信息不对问题,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强化董事、高级经营管理者的诚信义务和管理职责,注重发挥资本市场对资本流动的自我调节作用,较少采用行政管制手段。因此,在美国无论是立法或是政府的监管措施都给市场主体实行自律、自治留有足够的余地。
(二)英国自律型监管模式。自律性的管理体制则表现为,除了国家必要的立法外,政府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依赖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进行自律管理。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资本市场由自愿建立的行业、专业和社会组织自主监管它们带有共同利益的事务,已形成自律性传统。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职业机构和各类公司等一系列私人运作的组织,在没有法定权利和不直接向政府官员负责或报告的情况下监督资本市场的活动。《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改变了以往的状况,使资本市场的组织和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自律”。英国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是一个私人公司而不是一个政府机构,其主席由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任命,并借此对其政策施加影响。它必须按照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对证券市场行使监管权,没有完全的自,当它不能发挥令人满意的作用时,财政部可以取消赋予它的权力并亲自行使这些权力。结果是在很大程度上,使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具有半官方和半私人公司的性质。因此,于其说1986年之后,英国证券市场的管理模式是一种“自律模式”,不如说它是一种“共同管理体制”。英国1997年10月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被授予对银行、证券、期货以及保险业广泛的监管权,更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共同监管的体制。然而,英国自律的传统仍然是资本市场运作的基础,市场准入条件及资格、专业标准的确定,市场秩序的建立与维护继续掌管在自律组织手中。只有出现自律、自治不能,或者不能凑效时,政府监管部门才出面加以干预
(三)我国政府主导资本市场的运作模式。我国自1998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确定其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到按照分业经营管理的原则,陆续成立了银监会和保监会,完成了我国资本市场由多头、分散、重复、交叉管理到集中、专门、统一管理的体系构架。在政府行政力量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的公司实务和证券市场只用了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就走完西方国家花费了一百多年时间才经过的历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但是,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也存在诸多先天不足的问题,例如,市场体系不完整、股市二元化,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偏低,“国有股一股独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差,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由于过去长期实施计划经济使政府擅长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活动,而采取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经验不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缺乏自律和自治的传统。新《证券法》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资本市场“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为主,并辅之心行业自律的运作模式”。目前,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管理依然停留在管人事、管资产、管审批、管业务的层面,资本市场的运行过度地依赖于政府的监管。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资本市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仅证券市场已废除的行政许可事项就有49项,但是继续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然达54项之多。资本市场往往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恶性循环的怪圈。这充分说明,我国资本市场动作的模式是一种“政府主导下,集中监管”的形式,市场主体对政府监管的强烈依赖,极难生成资本市场的自治和自律机制。近来,股市交易量不断的下滑,市场缺乏可预期性,投资者对市场信心不足,券商大面积亏损,其中有一大批成为被托管、被拯救或倒闭的对象。尽管原因复杂,但是其主要的症结不外乎出在监管的过多、过死,管理手段滞后、缺乏合理性与市场主体自律、自治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上面。因此,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监管,而是如何把适当、合理的监管与企业和投资者充满活力的自律和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监管、自律、自治在资本市场中协调效用的实现
一个良性的、理想的资本市场应该是一个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通过必要的监管与自律、自治形成了良好的信用基础,信息公开、价格真实,市场主体可以较自由的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每一个市场主体按照自我判断以自己的经营方式去追求利润最大化,投资者利益能够获得充分的保护。为了实现理想资本市场的理念,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方向应当是: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促进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地实施自律、自治,逐步放开管制,直至解除管制。扩大市场化的范围,把本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因担心现在市场机制不够成熟而放在行政管制层面加以处理的问题,必须逐渐地交还给市场来调整。
(一)监管、自律、自治协调的法律基础
这句关于公平的格言。以新《证券法》为证,其内容依旧以强化监管为主线,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还是对证券市场修改后的条款均大大的扩充了监管的范围,增强了监管的力度,然而涉及自律和自治的规范依然没有改观。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市场主体的资格、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理基本上没有管理权,在证券市场的组织和运作过程中完全被边缘化。这样一部证券法就其精神实质和主要条款而言,早已因扭曲而沦落为一部“证券监管法”。这必然会使我国证券市场今后增强自律和自治功能带来法律资源供给上的不足。无论是政府监管,还是企业自律和自治都必须具备合理性和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政府为什么要对资本市场实行监管,当然是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社会公共利益,实现资本的经营效益。而决不是象有的人所说的那样,中国政府干预在法理上有很强的理由,因为中国政府是所有人。“中国政府帽子转过来就是所有人,帽子转过去就是管理者”。我国资本市场运作不规范,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出在政府同时承担着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和所有都的职能,二者纠缠不清。有时它以所有者身份去行使社会管理者的职责,有时它却又以社会管理的资格和地位去保护自己作为所有者的利益。角色的错位使政府很难做到客观、公证,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政府管理管出来的,如果依法由市场去调节本来就根本不存在问题。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另一种是法律行为调整方式。法定主义调整方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概括的典型形态,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定主义调整在立法上表现为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范。显然,政府对资本市场监管依据的是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所确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是法律禁止政府部门去做的,政府不得滥用监管权。法律行为调整方式,即私法自治的调整方式,在立法上表现为任意性法律规范,即意思推定规范。当事人根据自己行为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排除意思推定规则的适用,即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律的任意规定。只有当事人未作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才推定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私法自治原则必然意味着“承认个人在私法的领域内,就自己生活之权利义务能为最合理‘立法者’,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之条件下,皆得基于其意思,自由创造规范,以规律自己与他人之私法律关系。”资本市场的自律和自治必须以任意性法律规范为基础,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是法律允许做的。然而,我国关于资本市场的各项立法,就其规范体系考察由于受重监管轻自律、轻自治思想的支配,强制性法律规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比例严重失衡,许多本应由市场调节和市场主体选择便可以有效解决的事项均被上升为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致使市场主体的自治和自律空间被极度地的压缩。殊不知,“最严厉的法律是最大的错误或不公正”。
(二)政府监管的价值必须立足于对安全和效益的合理追求
正当的法律并没有设计人们相互交往的细节,而仅仅创造其边界。政府的正当职能就是透过创造出的市场秩序,让个人可以借助浮动价格和利润,最充分地利用分离的知识,以此促进社会成员间的合作。在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方式上,政府应采用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监督方式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影响,决定着是否允许市场主体自治以及自治的程度如何。若对市场主体实行现场监督,无异于对市场主体自由的剥夺;虽然是非现场监督,但是如果对市场主体进行任意的、频繁的现场检查必然会严重地干扰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检查是否必要,检查的频率必须从严、适度地掌握。政府监管应多注重宏观层面,多应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进行监管;监管对安全价值的追求不能妨碍市场主体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自我利益的追求。监管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外部行为的监督,不应涉及或尽可能少地涉及公司的内部事务,尤其不能妨碍其自主决策。监管应有助于强化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和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防范系统风险,不代替市场交易主体作判断,个体交易风险应通过市场主体的内控机制解决。对资本市场的管理应区别管制与监督,管制是对资本市场主体和行为的事前监督,它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解决是否赋予特定市场主体某种权利,是否允许市场主体做出某种行为的市场准入问题;而监督属于事后的督促检查,它解决的是市场主体如何行为,行为的后果是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问题。为了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动作效益,资本市场未来的趋向必须是逐步放宽管制、加强监督、扩大自律和自治,坚持资本市场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三)赋予资本市场主体独立的地位、拓展其自律与自治的空间
资本市场的自律组织,主要有证券交易所和各种同业协会,如银行业协会、保险协会、证券业协会、基金同业协会、会计协会和律师协会等,它们都是同业者为了同行业内部成员的共同利益,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了实现本行业的自我管理,在法律上必须赋予其社团法人的独立地位和权威性。中国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作为政府附属物的行业协会,只能是强化政府全面管制的手段和工具,而决不可能成为促进行业成员自律发展的中间力量。新《证券法》就证券交易所而言,赋予并扩大了下列权力:(1)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上市交易的核准权;(2)证券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权;(3)停牌、停市权;(4)对证券交易的实时监控权;(5)信息披露监督权;(6)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证券从业人员规则的权利;(7)对证券违规交易的处罚权。自律、自治应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首先,必须承认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是独立的权利主体,能够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在公平竞争中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场自律组织也必须是市场经营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为了成员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按自愿互利的原则组建起来,既独立于其成员,也独立于政府的法人实体;其次,自律、自治意味着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相关同业公会等自律组织必须依据法律、自治规则和公司章程自愿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尤其,将自律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途径。资本市场自律组织能够实现自律功能的前提是,它必须是成员自愿结合起来的,具有完全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法律实体。资本市场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则必须获得充分的尊重和可靠的法律保障。自律组织的自律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我约束;(2)自我规范;(3)自我管理;(4)自我控制。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各种与资本市场有关的同业协会,但是这些协会除了组织成员交流信息和业务培训外,并没有真正发挥对其成员的自律监管作用。即便是证券交易所在我国也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它虽然在立法规定中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是它在实际活动中却表现出对证监会很大的依附性,在外观上犹如证监会规章、政策的下属执行部门。咎其原因就在于法律几乎把所有的监管职能均赋予了政府监管部门,根本就没有为这些社会组织留下自律空间,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权和手段,自然无法发挥作用。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法对银业自律组织仅有的一条规定,却没有赋予其任何权利,立法对银行自律监管的忽视,从此可见一斑。我国无法开辟场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完善证券市场的分层体系,与缺乏证券市场的自律机制不无关系。自律性组织是场外市场存在的必要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机构是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但目前我国证券业协会根本不是监管者,且法律也未明确它的地位。场外交易的自律规则要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具备很好的职业准则和高度的自律,而目前我国并不充分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困难太大。
资本市场的交易主体实行自治是资本市场产生活力的源泉。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意志能力,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约束;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的物质利益和独立的责任能力;有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自身高效的经营活动,积极地开展公平、有效的竞争,才能不断地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
五、几点结论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背景下,为迎合世贸组织规则下世界资本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我国资本市场在政府主导和推动下,经历了十多年的艰辛发展后的今天,必须适时地转向监管与自律有机结合的轨道。大力培植资本市场的自律力量,提高政府适度监管的效率,增强市场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本市场的经济功能和法律功能。首先,必须明确划分政府监管和市场主体自律和自治的边界。凡是通过资本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是能够通过规范、公正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自律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首先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即资本市场实行行业组织自律优位,政府有限监管,市场主体充分自治。其次,在资本市场立法方面必须适当地削减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确定政府有限的监管权力,扩大任意规范的比例,并使其系统化和体系化,为培育资本市场的自律和自治机制拓展应有的空间。第三,完善资本市场主体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监理及其他高级经营理人员诚信义务,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扶持和推动市场主体、行业自治组织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依法保持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它们充分的自治和自律权,为资本市场发挥自治和自律功能创造条件。第五,政府应合理地处理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监督其运行的矛盾,不仅要促进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快速的形成和发展,还必须通过卓有成效的监管手段的运用,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公正、有序和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另外,应该在观念上明确促进资本市场自律功能的发挥也是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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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以惊人的传播速度和破坏程度横扫了全球。不同于以往爆发的经济危机,这次金融危机的产生背景是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垄断金融资本阶段,因此为了更清晰地分析在新阶段下爆发金融危机的原因和过程,避免和最大程度地降低危机造成的损失,首先有必要正确认识垄断金融资本阶段的特点,然后通过对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过程研究,分析危机爆发的必然性,最后得出结论和启示。
一、垄断金融资本阶段的特点
垄断金融资本是对垄断资本的发展。根据保罗·巴兰和保罗·斯威奇的论述,垄断资本主义的一个规律是剩余随着这个制度的发展而在绝对数上和相对数上增长。为了吸收这些日益增长的经济剩余需要开拓新的途径作为消费和投资的补充,比如销售努力、政府民用支出、军事主义和帝国主义等,然而这些途径都不能有效吸收经济剩余,持续的生产过剩导致20世纪70年代滞胀局面的产生。于是在危机背景下,资本主义开始了由垄断资本向垄断金融资本的转变。垄断金融资本具有其鲜明的阶段特点。
(一)经济金融化
经济金融化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资本的本性是不断追逐剩余价值,但随着机构成不断提高,实体经济的利润率呈下降趋势,这使得经济剩余在实体经济中找不到出路,而金融资本却可以完全摆脱物质形态的束缚,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权和灵活性,满足其获得价值增值的本性。于是,金融资本相对于实体经济资本迅速膨胀。
(二)金融虚拟化
目前全球金融衍生品总值达到596万亿美元,是全球股市总值65万亿美元的9倍,是全球GDP总量54.5万亿美元的11倍。其中美国金融衍生产品总值占全球的50%以上,是美国GDP的25倍[1]。
(三)金融部门走向垄断并在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金融部门正日益走向垄断,"1990年美国最大的10家金融机构只持有全部金融资产的10%;今天它们拥有的是50%。前20位的金融机构现在持有金融资产的70%——这是从1990年的12%上涨起来的。"[2]这些巨型金融机构在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当工业企业与金融机构组成"金融——工业联合体"后,金融部门的定价权力显著提高,金融的触角渗透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微观层面的非金融企业通过融资获得资金,企业利润来源以金融业资本为主,和宏观层面的金融部门相对于实体经济部门利润总量比重上升,国际间的经济活动以金融资本运动为主,各国间实物和服务贸易居于次要地位。
(四)新自由主义占统治地位
由于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对滞胀问题解决乏力,新自由主义逐渐在理论上和政策上居于主导地位,其核心主张是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对经济关系的调控作用,实行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其中,关于金融自由化的政策要求各国开放金融市场,实行外汇交易自由化,取消对金融的监管,使金融运作自由化。
二、垄断金融资本阶段金融危机爆发的过程
在垄断资本阶段,垄断公司控制着市场运行和产品价格,这些巨型公司为了避免盲目的价格竞争损害各自利益,他们共谋确定产品的市场价格,在面对相同的价格水平下,各个公司通过削减成本获得利润。在这种运行机制下,产品的价格竞争是禁止的,而生产要素的价格竞争,尤其是劳动力的价格竞争却明显加强了,压低工人工资成了削减成本的有效手段,于是利润源源不断地集中到垄断公司手中,而工人面临的却是"工资崩溃",陷入"绝对贫困化"。这时的经济产生了一对极为严重的矛盾,一方面,资本家手中积聚了大量剩余,并且这些剩余仍日益增加,他们希望通过新投资使这些剩余创造更多的利润,即提供更多的供给;另一方面,工人受剥削的程度加深,身处"绝对贫困化"中的工人抑制需求,资本扩张的压力遇到有效需求不足,形成了保罗·斯威奇所说的资本主义"过度积累的趋势","这种过度积累的趋势在成熟的、垄断的资本主义中日益显著,减少了增长率,并因此唤醒了经济长期滞胀的幽灵。"[2]
为了摆脱滞胀困境,一种新的吸收剩余、创造利润的方式迅速受到资本家的青睐——金融。金融本身具有高杠杆性,通过买卖金融产品,资本家可以在金融市场中迅速实现资本增值,轻松绕开实体经济受到有效需求不足而产生的增值障碍,并且随着现代银行业的发展和不断推出新型金融衍生物的刺激,再加之新自由主义极力消除资本流动限制,主张减少金融监管,金融成为资本逐利的追捧对象,并日益在经济运行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
此时上文所述的矛盾似乎得到了有效解决,但他们没有意识到,资本对金融的狂热已经使整个经济建立在一个巨大的金融泡沫基础之上,一旦借贷某一方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结果就是一系列连锁债务危机和支付危机。在这次起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中,次级抵押贷款偿付不足成为导火索,引发了美国的金融危机,然后迅速传至全球,导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爆发。
三、垄断金融资本阶段金融危机爆发的必然性
(一)金融泡沫急剧膨胀
在《资本论》中,生息资本的运动形式是G-G-W-G’-G’,其中G-W-G’部分是职能资本增值过程,可见生息资本与职能资本应是紧密联系的。然而,随着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创新,以及现代银行制度的不断成熟,金融资本几乎完全脱离了实际经济,通过买空卖空的投机行为就可以迅速实现G-G’的价值增值,并且由于金融交易具有高杠杆性,资本回报率可以达到自身价值的数十倍至数百倍,这使得金融衍生品所形成的虚假财富急剧膨胀。 转贴于
(二)新自由主义推波助澜
新自由主义主张的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实际是为维护大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正如西方学者约翰·B.福斯特所说,"新自由主义根本不是传统经济自由主义的复活,而是日益表现为全球规模的大资本、大政府和大金融的产物。"[2]一方面,资本主义国家声称要取消对金融的监管,使金融运作自由化,但在面对金融损失时,他们则抛开了"市场化"、"自由化"的原则,积极救市,支持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并社会化这些损失,而在金融泡沫扩大时期,则恢复了不干预政策,放任金融泡沫无限膨胀,使企业充分获利;另一方面,"效率优先"的新自由主义政策使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工人贫困化程度加深。对于这次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次级抵押贷款偿付不足,很大程度上也是实施新自由主义政策的结果。
(三)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依然存在并激化
经济危机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内部矛盾的自我调整,因此,生产关系内部矛盾是经济危机产生的潜在动因。垄断资本主义的矛盾在于"它总是形成越来越多的剩余,可是它不能提供为吸收日益增长的剩余所需要的因而是为使这个制度和谐运转所需要的消费和投资出路。……所以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正常状态就是停滞。"[3]垄断金融资本虽然通过金融途径对垄断资本进行了部分修复,表面上解决了剩余的生产和吸收之间的矛盾,但从本质上分析,这种修复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部调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不可能消除爆发经济危机的必然性。事实上,在垄断金融资本阶段,资本主义生产过剩与有效需求不足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了。因此,只要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得不到根本解决,就会存在爆发危机的可能,而在垄断金融资本阶段,金融化带来的危机将是更深刻和更长期的,"这是当前危机的最大可能结果"[4]。
四、结论和启示
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激化,从垄断资本到垄断金融资本的发展只不过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内部的调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金融资本脱离实体资本迅速膨胀,产生大量金融泡沫,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资本逐利、寻找吸收剩余的途径的必然结果,因此仅从金融角度探索解决危机的做法只能起到暂时延缓下次危机到来的作用,并不能消除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可能引起其他形式的经济灾难。
不可否认金融部门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对经济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金融行业自由发展,甚至取消金融监管,繁多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表面上可以分散风险,但从这次危机中可以看出,这些创新实际上加速了金融泡沫的膨胀,因此,在金融监管中应该更加重视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确保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另外,随着金融国际化趋势的发展,资本跨国界流动已经成为越来越不可忽视的影响一国乃至全球经济走势的重要力量,如何在有效利用国际资本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抵御国际资本对本国经济的冲击应该是未来着力研究的重要课题。
新自由主义政策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因此在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经济政策时,要特别注意结合我国基本国情,避免照搬照抄,尤其要重视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防止贫富差距拉大,帮助低收入人群摆脱贫困;要重视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问题,将促进内需作为经济工作的核心,防止出现经济增长的泡沫,确保经济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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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翰·B.福斯特,罗伯特·麦克切斯尼.垄断金融资本、积累悖论与新自由主义本质[J].武锡申,译国外理论动态,2010,(1).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方式日益多样化,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人们出行时对出租车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在打车软件兴起之前,出租车司机和打车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这一背景下,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打车软件应运而生。常用的打车软件有滴滴出行、优步Uber、易道用车等,这些软件大大提高了打车效率,实现了司机和乘客的双赢。但近年来,这些软件推出了“专车”与“快车”服务,它们凭借服务质量好、叫车时间快、费用少等优势颇受乘客青睐。然而这些车并非都属合法运营,很多推出“专车”的公司采用挂靠的方式规避交通部门的规范管理,即并不购买车辆,在与正规汽车租赁公司合作的同时,以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的方式,招募私家车加入,一些本是“黑车”的车主,通过“挂靠”第三方租赁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借机“洗白”身份,这给出租车市场和交通监管部门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二、相关文献回顾
我国打车软件正式地兴起并普及运用仅仅经过了几年的时间,2008年打车软件刚兴起时,运营商对乘客和司机实行了诸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等公司纷纷斥资血拼以占领市场,引起了无序的竞争,这在学术界引发了不小的关注。自此与打车软件相关的论文层出不穷,有分析打车软件运营前景的、有对打车软件经营模式进行探索和创新的、也有对政府监管提出切实建议的等等。继烧钱竞争之后,“专车”成为出租车市场又一竞争热点,滴滴、神州及Uber等各大巨头纷纷进入,学术界对其的研究也紧跟时代变化。2015年5月7日,《人民日报》用几乎一整版的篇幅报道和评论“专车”服务,首次引述专家建议:在鼓励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下,“在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中,允许移动互联网企业整合个体司机”。专家学者不仅对专车运营之路进行了系统的探究,而且对“专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在国外,抵制私家车靠边打车软件也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例如,2015年,欧洲多国出租车司机在旅游中心和商业区举行罢工,敦促政府制定严格政策限制打车软件Uber,因为其兴起使得大量私家车进入出租车行业,影响了正规出租车司机的正常运营和收入。国外学术界在一定高度和特定环境下探究了打车软件行走困境、分析了互联网专车、提出规范打车市场。
三、理论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
打车软件的兴起归根到底是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帕累托改进”。我国实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自由尤为重要,依据《资本论》观点,自由的市场必须是信息对称、完全竞争、产权明晰、意思自治的。打车软件的发展解决了两大问题:一是打车者能与出租车司机直接沟通,减少了不必要的时间等成本;二是打车者可以自主选择车辆,充分实行意识自治,最大程度地省时省钱。从这一层面说,打车软件及 “专车”的出现,使得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从中获益,属“公共优品”,具有正外部性,有利于达到“帕累托最优”。
(二)公平运营
专车的出现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秩序,引发了打车市场的不公平。2015年的第一周,沈阳、青岛、南京三座城市分别发生不同程度的出租车停运事件,这样的情绪还在许多城市的出租车从业者中蔓延。出租车司机们将主要诉求集中在了打车软件上的专车上,称私家车依靠打车软件非法运营抢占了很大一部分市场,使得正规的出租车司机陷入困境。非出租运营车辆利用“专车”叫车软件参与租赁运营是违规违法的,目前只有出租车才具备运营资质。
(三)法律空隙
虚拟网络和虚拟运营商是近年来的“新宠儿”,以前我们多把视野放在了实体经济的规范和管理上,对于手机互联网终端的规范性远远不够。例如打车软件的“专车”服务,则是在一定程度上钻了法律的空子。虽然近期,全国各地纷纷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严禁私家车利用打车软件从事营运,倡导把国家公权力介入到对专车的管理中来。但我们在立法和执法中仍无经验可循,需自己开创一套对非运营业务的车辆从事经营业务展开集中整治的办法。
四、Y论与建议
(一)对于政府
北京市政府应出台订立更多关于规范打车软件和规范车辆“非法营运”的政策措施,给打车软件中的“专车”和“快车”定性,将之与“黑车”或是正规出租车区别开,让国家公权力介入到对“专车”的治理中去,对已经被查处的私家车相关打车软件公司展开调查,联合公安、工商部门,对非运营业务的车辆从事经营业务展开集中的整治。另外,可从国外做法中汲取管理经验,以保证市场公平运营,协调各方利益,且对于这一产业不能一棍子打死,要出台一些标准,如准入标准和理赔标准等,并给予相应的市场扶持,使这个行业向着正规方向发展。
(二)对于打车软件运营商
合法营运,坚决执行只有车价超过20万元的中高档私家车才有资格加入运营行列,这能相对的减少司机的犯罪率,提高乘客出行的安全性,且驾龄和车龄以及第三者责任险金额都必须达到一定要求,才能为其贴上“专车”标签。打车软件运营商应把眼光放得长远些,不要只顾一时的金钱利益而丧失信誉,应积极应对国家对于“专车”的监管,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调查,提高透明度,加快自我整肃,建立一套完善、合规的专车运营模式。
(三)对于出租车行业
对出租车司机而言,最首要的是改善服务态度,防止再出现拒载的情况,在一些方面向“专车”司机学习,提高在乘客心中的声誉,以此赢得乘客的青睐。其次,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权,对于一些私家车靠边打车软件即黑车形成的“专车”进行举报。对出租车公司而言,应适当减轻出租车司机缴纳的份子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出租车司机负担,让其重新在打车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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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部落后农村地区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虽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颁布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得这些农民工的子女有权利接受父母所在打工地方学校的教育,但是由于农民工自身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还是选择将子女留守在农村老家,托付给年迈的父母照管。根据相关资料统计,截止2012年,中部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已达550万名。这些留守儿童远离父母,大多数处于一种放养的状态,无法接受到良好的教育,这已经成为不争的社会现实。
这些农村留守儿童到底拥有什么样的文化资本?“留守”对他们来说意味着什么?笔者在本文中将借助于布迪厄文化资本理论的视角进行相关分析,以期找出中部落后农村留守儿童无法接受良好教育的症结所在,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一、布迪厄的文化资本理论
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布迪厄在其《资本的形式》一书中将资本分为三种形式: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他认为孩子之所以所取得的成就不同,是因为他们所处的社会阶层不同,所拥有的文化资本不同。由于教育的文化是统治阶级的文化,因此在统治阶级文化背景中长大的儿童被赋予了更多的文化资本,处于教育中的有利地位。“文化资本”是指借助于不同的教育行动传递的文化物品,是以作品、学历文凭、名誉头衔为符号,它不同于经济资本,无法对其进行定量化操作,但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与金钱起着同样的作用。[1]个体可以通过自己的亲历学习,获得知识、技能,培养良好的素质和修养,从而获得文化资本。在本文中,笔者所界定的家庭文化资本是指在家庭场域内,个体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实践所积累起来的文化知识、文化技能、文化素养和文化商品等特定的资源。
二、留守儿童的家庭文化资本分析
对于中部落后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而言,家庭和学校是他们生活的主要场地,也是他们文化资本的来源地。但是相比较而言,他们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家中度过的,因此,家庭文化资本的缺失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而中部留守儿童所占有的家庭文化资本的缺失主要表现在监管人文化水平低、教育投入少及学历资格的缺失三个方面。
(一)较低的文化水平和教育期望
布迪厄将文化资本分为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具体的形式,指个体通过家庭文化背景、知识、技能等熏陶和教育所获得的,并内化为自身的学识和修养,外在的表现是能力、信心、学识、修养等。[2]良好的家庭文化背景、知识、技能等对于孩子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而父母较高的文化水平与这些家庭文化背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些中部落后农村的留守儿童,大多数是由祖(外)父母照管,他们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笔者在本次的调查中,发现文盲或半文盲的(外)祖父达到调查人数的4%,(外)祖母达到调查人数的6%。由于(外)祖父母的知识有限,孩子在学习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无法解决,再好一点的情况就是求助于高年级的哥哥或姐姐。交谈中,笔者还发现了有这样一个特殊的女孩子,她的语言表达流利,思维清晰,但是一起生活的祖父母是聋哑人,只能靠唇语和手语交流。因此,这个小女孩与同龄的小伙伴在一起的时间比较长,从同伴身上学习到更多的东西。在教育期望方面,大多数留守儿童的(外)祖父母没有过多的时间督促孩子学习,他们往往教育孩子老实本分,踏踏实实地工作,将来能混口饭吃就行,对于孩子的教育成就没有很大期望。访谈中,笔者听到最多的说法就是,“我们家祖上没有出过秀才,现在也不奢望孩子能有多大的出息”。由于亲戚网络中没有较高的学历,因此,他们并不要求孩子在学业上有多大的成就,这种保守的观念与放任的态度,使得家庭没有追求学业成绩的氛围,孩子在学业成就方面缺少父母及亲人的期待与关注。[3]这样缺少(外)祖父母的监管与教育,自然就不会有强烈的学习愿望。
(二)教育投入少
笔者通过与老师、同学交谈,得知留守在农村老家的(外)祖父母每天都在田间辛勤劳作,他们没有认识到良好的教育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家中的经济条件不是很宽裕,这些留守儿童从未参加任何特长补习班,连一些基本的学习、游戏用品都得不到。当问到留守儿童校外课余时间是怎样度过时,孩子们的回答是和小伙伴玩耍或者是看动画片。有一两个孩子说自己有一本童话书,但是在小学低年级就已经读完了。再好一点的情况就是有本作文书,除此之外再无其他。
文化资本的第二种形态是客观的形式,具体地说就是书籍、图片、图书、机械、词典等物质性文化财富,是现实可见的。但是个体即使拥有了这些客观文化资本,如果不投入到具体的市场中去的话,那么也无法成为一种文化资本。[4]在信息化时代里,互联网铺天盖地,电子学习工具更是生活学习的好帮手,必不可缺。然而,在这些物质性文化财富方面,调查结果令笔者震惊。在被调查的40人中,他们每人只拥有一本新华字典和一个数学计算器,再无其他任何学习工具。那些留守在农村落后地区的孩子大部分没有接触过已经普及的电脑,电子词典等之类的工具书,这让笔者觉得很不可思议。由于这些留守儿童监管人落后的教育观念及在教育投入上比较少,落后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很少有专门的图画书、故事书、彩色等,更不会拥有昂贵的智力开发玩具。在许多闲暇的课余时间中,这些留守儿童无法像城市中的孩子那样参加各种特长辅导班,学习各种乐器和舞蹈。这样一来,孩子的音、体、美等各方面素质不能够健全的发展,更别说利用客观文化资本提高竞争力了。
(三)学历资格的缺失
一般而言,父母所拥有的文化资本总量,即家庭文化背景对于孩子在学校及社会所取得成功程度是成正比的。孩子的人生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父母拥有的经济和文化资本总量的多少。而相比之下,这些农村留守儿童没有较高的起始点,很少有机会接受到优质的初级学校教育,进入一流学校接受精英教育,获得较高的学历,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然而,中部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他们的父母学历很低,除了接受父母微不足道的经济援助(教育投资)外,很少有父母持各种高学历的资格证书,很难从他们那里获得学习上的帮助。
文化资本的第三种形态是体制的形式,是一种客观化的、必须加以区别对待的形式存在。文化资本的体制形态就是个体将其掌握的知识与技能以某种形式(通常以考试的形式)正式予以承认并通过授予合格者文凭和资格认定证书等社会公认的方式将其制度化。它是一种将个体层面的身体化文化资本转换成集体层面的客观形态文化资本的方式。所以,体制形式的文化资本是一种介于具体化文化资本与客观形态文化资本之间的中间状态。[4]拥有较高学历资格的父母,他们可以将学历资本转换为经济资本,为子女获得较高的学历资本投入需要的金钱。不过,要使自己的孩子获得较高的学历资本光靠金钱投入显然是不够的。父母除了提供金钱等物质投资之外,还必须想方设法地为自己的孩子收集各种学习信息(尤其是考试有关的信息)。如果有必要的话,他们应该随时准备投入自己的文化资本,亲自辅导孩子学习的任务。而那些中部农村地区孩子的父母虽然也会全心全力地支持子女上学,总是强调“砸锅卖铁也要让孩子上学”。但实际上,他们常年在外务工,仅仅为孩子提供金钱,很少关注孩子的成长,与孩子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更别说是为孩子收集各种学习信息了。同时,他们的文化水平最高的也就是初中文化程度,很少拥有各种能够证明自己能力的学历资格证书。课改以后仅有的一点知识更是捉襟见肘,不能够承担辅导孩子的学习任务。另外,调查中还发现大部分父母不能客观地对待孩子的成绩:假若成绩好,孩子会被极力地炫耀,十村八庄的人都会知道;假若成绩不太理想,则会责怪孩子笨,不努力,较少有父母会考虑自己对于孩子学习带来的影响。
三、结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农村家庭文化资本与中部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之间的确存在很大的关系。尽管国家颁布了法规政策,推行并完善了九年义务教育及开辟贫困生绿色通道等,使农村的基础教育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使每个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有均等的入学机会,但是因为所拥有的文化资本不同,直接影响了孩子所接受教育的不同。因此,要想缩小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提高农村的教育发展水平,就必须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重视农村家庭文化资本的培育。
运用布迪厄的文化资本理论分析笔者本次的调查,研究中国中部农村地区文化资本的缺失对孩子教育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教育界的反思和关注。
参考文献:
[1]朱伟钰.“资本”的一种非经济学解读——布迪厄“文化资本”概念[J].社会科学,2005(6).
一、 引言
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既关系到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经济增长的健康可持续,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998年城镇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房价一直处于上涨态势,尤其是2006年以来商品住宅价格逐渐偏离了城镇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国家统计局的《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按月)显示,2006年1月全国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5%。2007年1月~11月,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涨幅均超过5%。房价历经2008年的短暂回落后,继续一路上扬。截止到2013年11月,70个大中城市中,同比价格上涨的城市有69个,下降的城市仅有1个;同比最高涨幅高达21.9%,最低下降仅为1.2%。全国房价的普遍上涨给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
城市住房价格普遍、持续上涨的原因何在?一些民众将责任归咎于开发商,认为开发商追求暴利的行为推高了商品住宅价格。然而,深入思考后就可以发现,彼此进行激烈竞争的开发商并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将房价持续推高的能力和条件。也有部分学者将房价上涨的原因归于住房需求过量。诚然,住房价格上涨部分地源于旺盛的住房需求,但是住宅价格是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的。除了需求方面的因素外,房价的普遍持续上涨也与住房供给成本的持续增加密不可分。而住房建设所用土地成本是住房供给总成本中占比最大的成本。地方政府追逐级差地租的冲动推动住房建设用地价格的上涨,进而推高了房价。因此,从级差地租角度思考房价上涨的原因及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显得尤为必要。
二、 两种社会体制下级差地租的比较
首次提出级差地租概念的是威廉・配第,而级差地租理论的真正创始人则是詹姆斯・安德森。大卫・李嘉图则将级差地租理论与劳动价值理相融合,进一步地研究地租问题。其后,马克思在既有级差地租理论的基础上,摈弃级差地租理论的不合理成分,吸纳级差地租理论的科学成分,结合西欧各国尤其是英国级差地租的经济现实背景,创造性地构建了资本主义级差地租的理论体系。
在马克思关于级差地租理论的论述中,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增殖价值的形式,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II是级差地租的两种存在形式。级差地租I的产生源于两个原因,一是土地肥力,二是土地位置。无论土地肥力,还是土地位置均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改变而改变,因而土地产生的级差地租也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改变而相应改变。资产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垄断、商品经济、土地肥力不同,以及土地位置不同均是级差地租I产生的条件。与此相比,级差地租II产生的原因则是对同一地块土地的连续投资。在马克思的论述中,级差地租II的产生是在实行集约经营的条件下,在同一地块上投入较多的资本,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以提高总的生产效率,从而产生超额利润。
社会主义中国级差地租的产生与资本主义级差地租的产生有相似之处,也有特殊之处。其一,社会主义中国级差地租与资本主义级差地租存在相似之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肥力和土地位置的差异等均与资本主义级差地租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只是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级差地租现实地表现为土地的溢价。诸多因素均会引致土地溢价(级差地租)的产生,比如说,土地资源的稀缺和土地二级市场供应的垄断均会引致级差地租I的产生及增加,商品经济的存在以及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均会引致级差地租II的产生及增加。其二,与资本主义下级差地租的产生相比,社会主义中国级差地租的产生有其独特之处。中国级差地租是在中国土地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共同作用下产生的。(1)社会主义中国的土地所有制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截然不同。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一般是由私人垄断性占用。社会主义中国的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所有权执行人不同,其权利行使的方式不同,级差地租也相应不同。(2)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不能直接用于商品房建设。只有地方政府经过土地征收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才能用于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因此,征地是获得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地方政府对土地建设用地供应具有垄断性。(3)资本主义条件下,市场化程度较高,土地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而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土地市场、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程度受到的政府行政干预较多,或者说主要受地方政府控制。
三、 级差地租对房地产业发展的影响机制
我国地方政府控制着土地要素的流向与价格,影响着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与配置方式,影响着商品住宅价格的形成与走势,对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对级差地租的追求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影响着房地产业的发展:
(1)土地出让金提高了住房的供给成本。由于我国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土地出让由地方政府完全垄断,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向地方政府交纳一定金额的土地出让金才能获取土地使用权。《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数据显示,1998年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为67亿元,2010年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蹿升至29 109.94亿元。同时,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在十几年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98年~2000年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均在10%以下,而2001年~2013年平均占比超过了50%。由此可见,土地出让收入日益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级差地租)大幅度提高了住房供给成本,抬高了住房销售价格。
(2)房地产税费提高了住房的供给成本。地方政府可以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获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大量税收。通常情况下,上述12项赋税占到房价的30%~40%,上述12项赋税加上土地出让收入占到房价的50%~80%。相比而言,欧美国家的房地产相关税费与地价的总和仅占到房价的20%左右。横向对比后可以看出,我国地方政府获取的房地产税费占比更高,由此取得的级差地租更高,由此增加了我国商品住房的供给成本,抬高了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
(3)囤积土地等操纵土地的行为影响到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房地产业的产业关联性强,产业带动性广,房地产业的发展能够快速推动经济增长。目前,经济增长程度是中央政府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因而,地方政府非常热衷于房地产业。土地供给数量基本保持不变,而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数量越来越多,所以土地资源会变得越来越稀缺。大型国有房地产企业通过囤积土地等操纵土地供给,垄断土地二级市场,增加级差地租收入,从而在房地产开发中获取暴利。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对级差地租的控制提高了住房供给成本,抬高了住房销售价格。
四、 现行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土地供给行为及其根源
在中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下,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我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是,土地所有权并不是由国务院实际行使,而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行使,其现实表现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拨由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执行。由此可见,城市土地的一级市场实际上被地方政府所垄断。在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用于我国商品房开发的土地一般只能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能直接用于商品房的开发使用。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再将其通过“招拍挂”的出让方式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而,地方政府可以影响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控制土地出让的数量、土地出让方式,以及土地出让价格。
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与之前相比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唯一改变的仅仅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入权限和范畴的变化。地方绝大多数的基本公共物品的供给仍然需要地方政府来负责,所以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非常之大。为了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分税制改革默认了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收入的存在。在分税制改革之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成城镇土地出让收入;但是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城镇土地出让收入几乎全部归地方政府所有。自从2002年“招拍挂”土地出让制度实施以来,地方政府最重要的预算外收入来自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城镇土地而获得的巨额土地出让收入。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往往采取非饱和的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一般垄断厂商确定产量时的原则来确定土地出让数量,以维持土地市场供不应求的状况,以获得最大化的预算外收入。
转型期地方政府官员除了追求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其另一个效用目标是取得政治上的晋升。因而,地方政府会在任职期限内尽力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经济发展指标,尽可能地促进经济增长。分税制改革后,与房地产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以及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相关的营业税,均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范畴,地方政府逐步拥有相对独立的利益结构和目标函数,地方政府发展房地产业的激励和冲动被进一步强化。在此现实背景下,大力发展房地产市场以增加地方官员取得政绩的砝码成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因而,如若地方政府以经济增长为最大目标,则可能增加土地出让数量,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造成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过度的状况。
五、 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的构建
在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一级市场被地方政府实际垄断。地方政府通过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直接抬高土地价格,以及通过增加房地产相关税费间接抬高土地价格,以及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囤积土地等方式抬高了土地价格,获取到尽可能多的级差地租,提高了商品住房供给成本,从而推高了住房销售价格,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发展。由此可见,地方政府的土地供给行为对于土地市场以及商品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巨大。科学定位房地产市场中地方政府的角色与职能,理顺地方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对于构建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十分必要。
1. 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
(1)实现城乡土地征用、流转、开发使用的统一管理,确保不同所有权类型土地在土地市场上都能够进行公开、公平交易,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交易价格与交易制度的形成与进一步完善;(2)合并地方土地一级与二级交易市场,建立省级土地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竞争性的土地市场体系,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3)加大对地方政府土地交易行为的监管,限制地方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的圈地行为和在土地二级市场的卖地融资行为,消除地方政府自征自卖、私下转让、暗地划拨土地的动机与行为;(4)保障土地市场上交易双方权利与地位的平等,保障交易双方责权利的统一,严厉打击任何扰乱土地市场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2. 改革存量土地再开发模式,以市场机制决定土地资源配置。改革现行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的运作模式,引入市场机制替代原来政府作为主体统一收购统一出让的模式。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条件下,城市存量土地可以由市场机制自行解决,由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而政府不再直接干预土地资源的配置,而是具体负责制定每年度城市再开发实施的计划、划定城市旧危房改造范围、掌控存量土地再开发建设的总体数量、确定土地用途改变后的级差地租地价,以及确定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后的级差地租地价,并且定期将政府负责内容以及执行情况向全社会公布。
3. 规范土地征用制度,划清土地征用的边界与范围。规范土地征用制度,划清土地征用的边界与范围,明确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征地和以商品住房开发为目的的边界与范围。将地方政府土地征用行为与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有效衔接起来,同时实现地方政府的土地规划行为与中央政府的土地监察行动进行有效互动起来。规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土地征用行为,规范土地的征用、上市、交易、开发、监管等相关流程,完善“规划权、决策权、执行权、使用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制约机制,消除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4. 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消除土地谋利动机与效率损失
严格规定土地用途,规范土地使用、保护、回收机制,保障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城市发展规划相一致,防止土地市场失灵引起的土地资源错配与效率损失。尽快出台土地储备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禁止土地购买方囤地行为、操纵土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严格约束地方政府土地储备行为,在源头上消除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土地谋利的动机与空间。
5. 完善土地供应制度,确保土地出让的“三公”。
(1)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开。为了确保市场进行理性选择,政府应当及时真实地披露土地出让信息,比如,政府应当制订并公开每年度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计划;(2)确保土地出让的公正。制定规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则,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土地的行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进行合理竞争,扭转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合谋行为,消除寡占型市场结构中的垄断行为;(3)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平。为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竞争,政府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则。
6. 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理顺各方利益分配机制。完善政府管理体制,改变现有各政府部门自求平衡的资金运作状况。完善现行财政分权体制(优化分税制),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统筹安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营运资本收入的分配比例,将土地收储供应环节的利益链条与各部门建设资金筹集链条相隔离,。消除地方官员的设租行为,抑制地方政府供给土地的冲动,改变地方政府行为影响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土地供应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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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的关系
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在实践中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其联系在于,二者都可以凭以换取一定的经济收益。从会计学角度看,二者的区别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得非常明显――人力资源的支出(例如劳动力的支出)通常作为商品的制造成本或管理成本在税前列支,并以“应付工资”的形式在负债类科目中记录,表现为企业对员工的债务,每月或每周以现金或转帐的形式冲抵债务,表示一个周期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力交易行为结束。而“人力资本”作为一种投资的形式,与土地、设备、资金并列,“人力资本”的出资方式在一些高科技产业中较为普遍。人力资本作为一种所有者权益,其所有者有权凭以参与期末利润分配,有些学者称之为所有者剩余的索取。
如果说人力资源是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那么工资就是人力资源的市场价格,是凝聚在人身上的各种知识和能力的货币表现。人力资源资本化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有效配置,实现价值增值,不具有增值价值的人力资源不称其人力资本,其结果终究为市场所淘汰。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必要条件是交易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并且交易的双方都认为具有增值的潜力,潜力的大小通过交易价格体现出来。因此,如果不是出于投机的目的,交易后为了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价值,就必须对其进行再投资,为了增加一个人的生产能力而进行的投资就被称为“人力资本化”。现实生活中最典型的例子如某音像公司推出某位歌手之前,通常对对歌手本人进行包装,然后再推向市场;足球场上俱乐部总是注意购买一些有潜力的年轻球员作为培养对象,待其成熟以后再租借或转让。
二、人力资源为什么要向人力资本转化
马克思在其著名的《资本论》中已阐明:资本家发财致富的秘诀在于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今天我们看来,剥削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劳资双方认可的,或者说工人自愿的把自己的一部分价值让渡给资本家,因为他们认为资本家能更有效的使用这些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还有一种情况是非情愿的,即资本家用强制或欺骗的手段占有工人的一部分剩余价值。无论哪种情况,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的目的无非有两个,一个是用于扩大再生产,另一个是用于改善自己和工人的生活质量。这两种欲望不仅刺激着资本家阶层努力工作,也刺激了工薪阶层由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的需求。因为资本家和工人都是人,他们的欲望没有什么根本不同。外国的工人和中国的工人对于事业和物质的追求也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既然资本可以带来更多的财富,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对事业和物质的追求欲望,又有谁不愿意拥有更多的资本呢?
可以说是人的事业心和对物质的追求提出了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的需求。
三、企业中层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的需求
传统的资本结构理论认为资本结构就是股权资本和债务资本,人力资本被排除在外。可是在我国企业实践当中,当越来越多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摆在决策者面前时,很多决策者形成这样一个共识:企业发展,关键还是解决人才的问题。尤其是在企业熬过了初创期资金匮乏、技术落后的生存危机,而进入企业职能分工更加细化、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来为企业整章建制出谋划策的时候,人力资源的问题就更加突出了。集中体现在:如何吸引企业所需的人才,如何培养人才,如何留住人才,如何消除企业内部人才之间由于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而发挥他们的专长。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企业决策者必须要解决的。这就使得激励机制问题上升为公司治理的范畴。
然而,当前我国学者在应用西方现代管理与经济学理论来解释我国企业实践中人力资源资本化问题的时候,讲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有者剩余分配问题讲的多,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所有者剩余分配问题讲的少;对于加强企业家等高层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经营权与所有权统一讲的多(例如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奖金、股票、期权等),对企业中层知识与决策权的统一讲的少;在企业内部,决策者对发挥中层管理人员自觉性和主动性讲的多,对在企业内部建立针对提高中层管理干部管理水平的科学的宏观和微观激励机制却讲的少。事实是,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承担着承上启下的重要职责,普遍在外部工作环境相对恶劣的条件下担负着沉重的工作压力,所谓“既动手,又动脑”;通常情况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只要“动脑”去考虑一些战略性的问题,而基层工作人员只要“动手”执行一些操作性的事务就可以了。据最近对山东省30家大型民营企业5个主要职能部门(财务、信息、人力资源、生产、技术)的调查结果显示,96%的企业中层认为工作压力过大,工作得不到上下级的支持,工作推动阻力过大;88%的企业高层也认为企业中最辛苦的是中层。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投资与培养问题也就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四、企业中层实现人力资源资本化条件
实践证明,企业中层的工作是维系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是联系企业战略与战术实施的关键环节,企业中层干部的自我完善和来自企业的培养相结合是企业中层完成从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跨越、实现企业与个人发展双赢的根本途径。
达到上述目标,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一)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首先应当具备企业发展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所具备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知识和能力是对企业有价值的资源,这些知识和能力来源于社会的教育。无论是初次进入企业工作的学生,还是跳槽的老员工,这个知识积累的过程是需要个人在进入企业之前要做的工作。根据现代不完全合约理论,当一个人还没有和企业签订工作契约的时候,他们的知识和技能还不能转化为资本。[1]因此,这个阶段只能是人力资源的储备阶段。教育在这个阶段充当了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在学校被动地接受知识还是通过社会实践主动地去获取知识,提高技能都是一种接受教育的形式。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是通过教育形成人力资源并最终形成人力资本而产生的经济增长。虽然这个过程是比较漫长的,但对于大多数立志成为职业管理者的人来说,对教育的长期投资符合他们的个人理想和价值观。据统计,目前我国70%以上的企业中层干部都具有大专学历,或接受过高等教育,就受教育的时间和花费金钱来说,他们都远远超过基层员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劳动生产率与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呈高度正相关关系。与文盲相比,小学毕业可以使劳动者提高生产率43%,初中生可以提高108%,大学毕业可以提高300%。虽然教育不一定能把每个人都培养成富翁,但教育可以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职业工作者。受教育的过程就是以备未来之需的知识和技能积累的过程,没有这个过程或者积累不够丰厚,人就不可能保证持续的成为企业所需的人力资本。
(二)企业中层管理者进入企业后应当注重社会资本的积累
这里所说的“社会”首先是指企业内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美国学者科尔曼、普特南等先后提出了社会资本理论并将社会资本理论作为人力资本理论基础上的理论发展加以阐述,显示了学术界对一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人际关系的重视,深化了舒尔茨教授关于人力资本理论中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普特南的定义: 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那些可通过促进协调行动而提高社会效能的特征,比如信任、规范及网络。科尔曼则从社会资本的功能角度指出:许多具有两个共同之处的主体,它们都由社会结构的某些方面组成,而且它们都有利于行为者的特定行动。皮埃尔・布迪厄认为,社会资本是真实或虚拟资源的总和。[2]对于个人和团体来说,由于要拥有的持久网络是或多或少被制度化了的相互默认和认可关系,因而它是自然积累而成的。詹姆斯・科尔曼从学理上对社会资本给予了全面的界定和分析。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具有两个性质:一是社会资本具有不可转让性;二是对于收益者来说,它不是一种私人财产,更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3]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社会资本是关于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它包括家庭结构、共享规范、规则体系等。[4]中国学者认为社会财富的增长是社会的组织关系构成的群体作用的结果,也是基于社会交往网络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心理关系作用的结果。[5]总之,中外学者都提出了在人力资本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
实践中,企业决策者特别鼓励部门之间、团队之间、个人之间进行积极主动的沟通,客观上要求减少通过组织正式沟通渠道传递信息所带来的成本。社会是系统的社会,企业也是一个由各职能单元组成的系统,每个部门的管理人员只有学会系统思考,在关注本职工作的同时,也注意考虑同其他部门的协同,这样思维更全面客观,工作执行起来也就更有助于避免人为阻碍。
可以说,社会资本理论的提出是人力资本理论的深化和补充,更强调了人力资本的系统性和社会性,从群体、团体、社会更广泛的层次上阐述了个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知识和技能,企业应当从哪些方面培养人才,这契合了我国当代企业发展的进程,对指导我国企业实践,改进和提升企业中层管理水平,提升员工个人的人力资本,最终实现向高层次管理人员的角色转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三)赋予中层管理人员与其知识相适应的决策权
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在论及决策权时,关注的焦点是企业固定资产出资者和货币资产出资者或者以某项专利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具有高层管理经验的高层管理者这个层面,而企业中层的决策权分配问题只是从属地位。从我国现代企业改革的现状来看,可以理解。然而现实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那就是企业的正常运转离不开中层管理者,他们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直接影响着高层改革的效率和效果。事实是企业中层知识与决策权严重失衡,企业中层普遍不具备诸如本部门直接下属的人事任免权、绩效考量权以及财务分配权,尤其是在民营企业,甚至某些高层管理者也不具备这些权力。根据知识与决策权匹配的关系理论,同一层次的知识与决策权匹配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企业中层决策权的缺失使团队优化组合成为一种理想而不能付诸于行动。结果导致“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合伙制团队通常缺乏效率。”[6]也就是说,监督人与团队之间的层次距离越大,“隔靴搔痒”的可能性越大,监管效率低下导致员工工作产生侥幸心理从而降低工作效率。既然承认知识是一种资本(与员工签订合约),那么这种知识的持有者本人就应对其拥有所有权,并拥有与之相匹配的决策权,为什么同样的原理在高层管理者是适用的,到了中层就不适用了呢?中国社会科学院赵农教授在他的论文“权威关系的形成与企业性质”中论证了权威关系在初始配置过程中资本雇佣了劳动的观点。[7]这一结论揭示了企业中层知识与决策权不匹配的本质原因就在于,在企业中,还没有建立类似高层管理者的利益分配机制,加之其他一些外部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在企业中层管理者的知识与决策权无法匹配,客观上形成了“穷者恒穷、富者恒富,企业中层无法实现从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跨越”的局面。
当然,实现西方知识与决策权的统一理论的提出是有社会基础的。美国企业中的集权管理模式是在推行工作标准化的基础上形成的,日本企业中的分权模式是在知识高度专业化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且美国和日本国内均具有高度发达的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这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8]而我国企业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还不健全,还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管理模式,专业化的人力资源市场还未形成,国际高新技术进入壁垒一时难以攻破,这些都制约着企业管理水平和管理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企业中层从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的顺利过渡。但切实可行的措施是:在实践中给予中层管理者一定的考察期,一旦人选合适,就应果断得授予其相应的决策权,促使其完成本职责范围内的人员优化组合,明确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工作流程、岗位规划、绩效奖惩,最终实现企业整体人力资本收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刘汉民合约、资本结构与控制权的配置J理论学刊2003(5)
[2] 包亚明布迪厄访谈录文化资本和社会炼金术 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3] 田凯・科尔曼社会资本理论及其局限J社会科学研究2001(1)
[4] [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社会资本・流行的狂热抑或基本的概念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