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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3 15: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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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论文

篇(1)

多年来,电力工业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了电网安全运行。但是,现在形势变化了,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全国联网和西电东送的实施、体制改革后安全责任主体的变化,都对电力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虽然我们一再强调电力的安全生产,可电力事故从未被我们杜绝过。可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足尚存,要不断加以改进。

一、目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1.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部分电力企业安全投入下降,由于电力需求的快速增长,电网的输电和配电设备以及发电企业的发电机组长期满负荷运行,设备缺陷得不到及时检修,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难度不断增加,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市场化的电力交易也对系统运行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2.安全生产管理是粗放的,是要求不严、标准不高,是自上而下不深入、不细致、不扎实的问题还存在,常规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电力设计院二次图纸不经过会审,不经过审查就送到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结果当然出现问题。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在现场,深究起来,总能找到某个管理环节上的漏洞。现场操作人员操作过程中的随意性,往往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随意性的延伸,从而造成了安全管理与操作两个层面的脱节。

3.一些部门“管理衙门化、干部机关化”的倾向越来越严重,脱离职工搞监管、远离一线抓生产,导致事故连连不断。几乎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都表明,事故原因与监督管理不到位有密切关系。电力市场化改革后,原有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已经打破、新的体制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可能存在缺位现象。干部是生产的组织者、制度的执行者和安全措施的监督者。跟班是企业干部的职责,不跟班就无法履行职责,这不仅是一种缺位,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更是一种失职和犯罪。

4.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看不到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看不见“冰山下面潜伏的巨大隐患”,只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才认识到深层次的安全隐患和危害。缺乏风险分析的能力,受业务素质和知识能力的限制,对生产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不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判断,不熟悉生产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了解新型设备的结构和原理,存在盲目性和主观性。

5.忽视安全生产软管理。软管理是相对电力设备管理而言的,包括电力安全生产的资料、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等。软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淡化,比如,大修一台开关或主变压器与贯彻“检修现场安全措施标准化”相比,就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后者远远逊于前者,甚至流于形式。应该看到,随着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电网装备科技含量的增加,复杂的工作变得简单化了,现场工作量大大减少,工作人员也趋少,管理工作则相对复杂化,软管理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因此,要强化安全生产的软管理工作。

6.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不具备系统思维。常表现在以下方面:缺乏总体数据规划、数据(应用)整合,存在或多或少的“信息孤岛”,部分数据有冗余和二意性,不能融合到整个管理信息平台上。特别是电力企业的生产实时信息,不能充分数据共享,不能为决策和数据挖掘服务。数据基本上是一种相对的静态,数据分析的功能很少,缺少有效的决策支持,电力企业领导在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时,需要查阅大量基本数据,对于这些散布在电力企业各个部门的数据无所适从,决策多依靠经验判断,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对设备的管理通常局限在设备台账、检修记录、消缺记录等单一静态的记录上,设备从发现缺陷到检修消缺的管理过程缺乏科学的管理流程,以及对流程的监督考核管理等。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善以上现象,就要通过建立正确目标、实施员工培训、多方面监督控制等综合手段,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当前,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必须要加入系统思维方式和安全生产软管理方式,这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证。

二、建立和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安全生产中,一方面我们要积极转变观念,应用系统思维,采用防止人为失误的技术措施,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设置防错机制和纠错机制;另一方面还要特别重视采取防止人为失误的组织措施,规范人为的行为,从工作流程、作业流程和操作流程上防止出现人为犯错误的机会,保证作业人员是安全的。要积极推行现场作业程序标准化工作,结合生产现场安全工作实际,建立一整套符合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规范化作业程序,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为失误,尤其要避免发生误操作事故,有效减少电力生产事故发生。

1.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要有新思路,即必须具备系统思维。如今,在电网现代化装备的日新月异中,在大量新设备、新技术的采用和对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新标准、高要求的形势下,在电力安全生产的实际工作中,把握这种先进的思维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各电力企业的共同责任。一个企业,一个生产环节,既是局部,也是全局。电力系统的安全,必须依靠所有电力企业来共同维护。要建立有效的电力安全应急机制。电力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电网企业要建立有效的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2.在系统思维指导下确立安全生产目标。电力企业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在生产经营工作中,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确保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杜绝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杜绝特大电网事故和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杜绝特大设备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电厂垮坝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电力企业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电力企业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输(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指企业、车间或工区、班组)控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3.项目建设考虑融入全新的管理理念。以EAM(企业资产管理)的核心思想为中心,资产生命周期管理为基础,工单的提交、审批和执行为主线,按照故障维修、预防性维修、预测性维修等的可能模式,跟踪、管理设备资产的全生命周期过程。并以提高设备运行率、降低总体维护成本为核心目标,将设备管理、工单管理、安全管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数据采集管理集成的一个数据充分共享的管理信息系统。

4.安全生产组织、制度与措施。电力企业系统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部门必须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其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电力企业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以及各级调度部门应做好电力生产安全保证体系的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生产中严格执行。电力企业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建设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做好电力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建设工作中严格执行。

5.电力企业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各单位依据产权或管理关系,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即电力企业对其分电力企业、子电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电力企业各分电力企业、子电力企业对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监督;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依据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电力企业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电力企业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6.电力企业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和电力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重视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开展企业安全教育。积极开发和传播多媒体安全教材,以生动逼真的形式加强安全教育效果。大力开发具有各种岗位、工种特点的计算机事故预想与处理仿真系统,开展事故演练培训,提高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架构。合理实行企业内部资源配置,通过设立安全教育专职,开展安全教育题材策划与组织传播,明确企业内部各层次安全教育成员职责,建立相关安全教育激励与约束机制,促使安全教育走向规范化。

7.建立完善的考核与奖惩制度。电力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奖惩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wWw.gWyoO

总之,针对不同的形势,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有不同的措施。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而企业的管理者围绕“安全生产”的主题应做的工作很多,既要抓主要矛盾,又不能留下丝毫安全隐患;这些工作如何进行才是最合理、最可靠的、值得管理者们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孙绍光,陈涛.《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电力安全中的作用[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8,(1).

[2]程旭东.小议电力安全生产管理[J].中国电业,2004,(4).

篇(2)

我们宣布:

我们是相互依存的。我们每一个人都依赖于整体的福利,所以,我们珍视生物共同体,珍视人、动物和植物,珍视对地球、空气、水和土壤的保护。

我们对于自己所做的一切,都负有个人的责任。我们所有抉择、行动和无所行动,都会产生种种结果。

我们希望别人怎样对待我们,我们就必须怎样对待别人。我们承诺敬重生命与尊严,敬重独特性与多样性,以使每一个人都得到符合人性的对待,毫无例外。我们必须耐心和宽容。我们必须能够宽恕,从过去吸取教益,但绝不让自己受制于仇恨的记忆。我们必须彼此敞开心怀,为着世界共同体的事业而埋葬我们的种种狭隘分歧,实行一种团结一致和相互关联的文化。

我们把人类看做自己的家庭。我们必须努力做到既仁慈而又慷慨。我们不应该只为自己而活,而应该也为别人服务,永远不忘记儿童、老人、穷人、受难者、残疾人、难民和孤独者。不应该把任何一个人作为二等公民来看待或对待,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去利用任何一个人以谋私利。男人与女人之间应该有平等的伙伴关系。我们应该避免任何一种性方面的不道德行为。我们应该抛弃一切形式的控制或虐待。

我们决心致力于一种非暴力的、正义与和平的文化。我们要放弃以暴力作为解决分歧的手段,绝不压迫、伤害、折磨或杀害其他人。

我们必须努力争取一种公正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在其中,每一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去充分实现其作为人的潜能。我们应该公平对待一切人,避免偏见与仇恨,在说话和行动中充满真诚和同情。我们不应偷窃。我们应该摆脱对权力、特权、金钱和消费的欲求之控制,去创造一个正义与和平的世界。除非个人的意识首先得到改变,否则,世界就不可能变得更好。我们发誓,要通过修炼自己的心灵或积极的思维,来增进我们的意识。如果不冒风险、不做牺牲的准备,我们就不会有根本的改变。因此,我们决心遵守这种全球伦理,致力于相互理解、委身于有益社会、追求和平、善待自然的生活方式。

我们呼吁所有一切人,都来同我们一起行动!抉择、行动和无所行动,都会产生种种结果。

我们希望别人怎样对待我们,我们就必须怎样对待别人。我们承诺敬重生命与尊严,敬重独特性与多样性,以使每一个人都得到符合人性的对待,毫无例外。我们必须耐心和宽容。我们必须能够宽恕,从过去吸取教益,但绝不让自己受制于仇恨的记忆。我们必须彼此敞开心怀,为着世界共同体的事业而埋葬我们的种种狭隘分歧,实行一种团结一致和相互关联的文化。

我们把人类看做自己的家庭。我们必须努力做到既仁慈而又慷慨。我们不应该只为自己而活,而应该也为别人服务,永远不忘记儿童、老人、穷人、受难者、残疾人、难民和孤独者。不应该把任何一个人作为二等公民来看待或对待,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去利用任何一个人以谋私利。男人与女人之间应该有平等的伙伴关系。我们应该避免任何一种性方面的不道德行为。我们应该抛弃一切形式的控制或虐待。

篇(3)

一、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弊端

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逐渐分离,使用权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转到了农民个人手中,集体统一经营变成农户分散经营,但土地所有权仍然保持着所形成的格局,即仍归集体所有。[1]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但农民集体没有一个人格化的组织彰显其主体地位,并且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过严,从而导致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出现了主体虚位、权能残缺及效力不强等一系列弊端。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徒有虚名的状况。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但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内涵模糊不清。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民集体自创立以来一直缺乏明确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意志,作为农民集体的成员不能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实质上形同虚设。[2]由于所有权主体不明,集体所有成了既非法人所有、又非集体成员个人共有的高度抽象化了的悬空状态所有,集体成员缺乏对土地的有效介入和控制,从而造成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所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对其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3]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但仍具有财产所有权的基本特性。然而,我国法律通过土地规划、用途管制、建设用地行政审批、土地征用等制度过分限制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使其成为一种权能不完全的所有权。首先,使用权残缺。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而对于房地产等有巨大经济效益的用途则严格禁止。其次,收益权残缺。一方面由于农地受到土地用途管制原则的限制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其收益大为降低;另一方面国家通过低价征购农产品拿走了大量土地收益。最后,处分权残缺。[4]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用于非农业用途,其土地发展权被剥夺。法律的过多限制与政府的过多干预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和权利行使方式单一,降低了土地价值,削弱了土地的融资功能,不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二、变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创新

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由于弊端明显,改革已势在必行,但是在彻底变革的风险与利益无法预测时,以任何暴风骤雨式的运动来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做法不仅是不可取的,而且是危险的。[5]因而需要按照改革稳定稳妥的要求,把我国的特殊国情与传统民法理论结合起来,在创新的基础上指导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构。笔者认为,创立不可分共同共有土地权利制度切实可行,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需要。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类似于总有而独具特色的所有权形态。[6]总有是指多数人结合而不具有法律上人格的共同体,以团体资格对特定之物享有所有权,其成员享有收益利用权的制度。这种制度会产生主体模糊的现象。任何一种权利必须和一定的明确的主体相结合,权利的存在方有意义。因此,集体土地所有制应变革为一种权利主体明确的特殊共有——不可分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7];或者因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其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之所有权者谓之共同共有[8]。

不可分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或法律规定,对于同一项特定财产不分份额且不能分割,但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是: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共有关系的主体即所有人不具有单一性,是两个以上;依据共同关系或法律规定而发生;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财产不分份额且不能分割;权利主体对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创立不可分共同共有的意义在于:

首先,它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和私有的划分标准有二:其一是从所有权的主体划分,若权利主体是个人,则属私有,权利主体是多人,则属公有;其二是从财产权利的性质划分,若财产属于公共需要和公益目的,则属公有,反之为私有。[9]我国衡量公私的标准是前者,那么集体土地由一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共有就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并且这种特殊共有的财产不能分割,可以长期存在,没有必要担心私有化的产生。

其次,它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一种团体所有,集体作为单一主体享有所有权,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变革为不可分共同所有,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是每一位集体成员,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是明确的所有者权利,农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所有者行使的自物权,而不是基于承包合同基础上的用益物权。这样,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就更有据可依,从而不会出现像征地补偿款留于集体而农民无法享有的情形。

再次,它有利于用物权制度规范土地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高效率机制,其要求主体特定,权利明确。不可分共同共有土地权利制度可基本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尽管在我国当今社会制度下,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但是,我们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可交易的财产权,利用物权法加以改造,通过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流转,让其发挥土地所有权的功能,从而达到推动市场经济运作、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的。

三、不可分共同共有:走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变革困境的最佳选择

当代中国,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革问题上,无论是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国有化、股份化,还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所有并存,都因为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而不足取。于是在承认农民既得利益和保持农村社会安定的前提下,选择不可分共同共有方案是符合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的最佳选择。改革的初步设想是:

1.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所有就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所有。对于土地这一特殊财产,规定为不可分共有财产,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个成员。这样,农民个人对集体土地就享有了共有权,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对土地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健全行使共有财产管理权的组织机构。虽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位成员,但对于共有财产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组织机构来行使管理权。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改革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自治组织不失为一条捷径。根据各地实际,在尊重农民自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管理机构,法律应承认其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在这种管理体制中,集体成员当然享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与选任和罢免管理人员的权利。对于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集体成员利益,法律应赋予被侵害者诉权来保障其合法权利。

3.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和权利行使方式。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同样可以进入市场流转。农民作为享有共有权的集体成员应享有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有期限的承包经营权。我们应考虑在国家统一的监管体系下,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发挥土地的市场价值,使其进入市场优化配置的轨道,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4.限定集体土地的公法义务。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充分自;在现代社会,立法指导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社会利益作为一种价值载体被引入所有权制度,所有权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也就成为必然。但这种义务必须合理适度,否则所有权人的利益会受到严重伤害。集体土地所承载的公法义务主要是:保证用于农业用途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面积不减少,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因此,必须对集体土地重新规划分类。笔者认为集体土地应该规划为:(1)基本农田用地,(2)宅基地与公益事业用地,(3)资源性土地(包括草原、林地、水面、矿藏地),(4)经济发展用地。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没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少量耕地应划入经济发展用地,赋予农民“土地发展权”,可以用于二、三产业,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对于土地转让因区位优势而获得的巨大利益,可以征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用于全国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事业,以平衡不同地区的利益差别。

5.改革土地法律管理体系。当前,我国的土地法律管理体系是一种以行政管理为主,而不是以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与土地集体所有的现实不符。实际上,土地法律管理体系应是一种综合法制体系,国家的管理应主要集中在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国家因公益目的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与环境保护上,而对于集体土地的处分,除要求遵守城乡规划外,要基于国情给予合理引导。同时法律必须明确,政府应以指导、扶持、服务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为其主要经济职能,杜绝政府对集体土地利用的不当干预,把政府的管理转到宏观调控上来。

参考文献:

[1]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8.

[2]杨绪超.农村耕地法律制度解析[M]//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20.

[3]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39.

[4]江平.中国土地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47

[5]金锦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与出路[M]//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10-11.

[6]吴道霞.物权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98.

篇(4)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十六世纪中叶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受葡萄牙的长期管治,不难发现澳门的法律体制呈现出浓厚的欧陆特色,尽管如此,澳门始终是华人占大多数的城市,因此也正不断形成可适应本地区独特的法律制度。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政区。

行政救济亦即国内的行政复议制度,是由行政机关的层面上负责实现的,并就行政相对人所提出的申诉作出决定,受理行政申诉的实体必然为行政当局本身,因此属于行政上之救济,而有别于以行政管辖法院为平台的司法救济。

在澳门并没有形成类似国内以单项立法的方式设定的《行政复议法》,而是把这一行政救济的制度并入于十月十一日第57/99/M号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四部分第三章中。

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私人有权透过行政申诉,要求行政当局废止或变更行政行为。在此确立了行政申诉的一般功能。

行政申诉是行政救济的方法的概括,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具体分为声明异议、诉愿、不真正诉愿以及监督上诉四种法定类型,现简介如下:

一、声明异议

是现代行政救济的制度,由于行政权的不断扩张,造成大量的行政处分,因此出现了这一便民的申诉机制。主要表现为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对其有侵害,可直接向作出行为者进行反驳。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好处是可大大减少上级行政机关的负荷,以增进行政效能。

原则上,提起声明异议是任意的,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可直接就行政行为向行政管辖法院提起司法救济,而无须事先提出这个申诉。根据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号法令核准的《行政讼诉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行为者作出的决定是维持所针对的行为,且先后的两个决定理由完全一致,那么声明异议的决定则属于单纯确认行为,由于没有产生独立的损害效果,所以单纯确认的行为不可诉诸法院。

关于期间方面,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及一百五十二条,提起的期间为行政相对人获行为通知日起算十五天,是属于除斥期间,也就是期间不中止也不中断并且连续计算。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在该期间内提起,那么受理的行政机关不负有作出决定的义务。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政区。否则,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声明异议日起算十五天作出决定。

关于提起的效力,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声明异议的效力取决于其客体,如果是不可直接诉诸法院的行政行为,也就是未确定的行政行为,则声明异议具有中止效力,行政当局不可强制执行,同时也中止提起必要诉愿的期间,旨在确保行政相对人能够充份运用行政申诉的方法;相反,如果声明异议的客体是确定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相对人可直接请求司法救済,根据权力分立原则,行政当局可强制执行而不受司法机关的禁制。

二、诉 愿

属于传统的行政救济方式,《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受其他机关等级权力拘束之机关所作出的一切行政行为,如法律不排除对此等行政行为提起诉愿之可能,均能成为诉愿之标的。”诉愿在行政申诉是较为重要及有效的,很大原因是在于行政等级的关系。

关于诉愿的种类,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按诉愿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必要诉愿和任意诉愿,简单来说:如果诉愿所针对的行政机关享有对某项事务的专属权限,那么向其上级提起诉愿就属于任意性质;反之,如果是竞合权限,那么对其提起的诉愿则具有必要性质。由于任意诉愿在澳门特区法域实践上并不常见,且碍于本文的篇幅有限,故现仅介绍必要诉愿。

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必要诉愿无须逐级向上提起,而应当要直接向最高上级提起,并由该上级确认、变更、废止或以另一行为取代被针对的行为。

关于期间方面,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除斥期间为行政相对人获通知日起算三十天;行政机关在接收了必要诉愿后应当在三十天作出决定,但如果须重新进行调查或采取补足措施,那么上述的回复期间可延长至九十天。如超过经延长后的期间后行政机关还没有作出任何决定时,必要诉愿被视为默视驳回。这是由立法者设定的法律拟制,旨在赋予行政相对人可诉诸法院的权能,避免受行政程序的缓慢而影响相对人受法律保护的合理期待。

关于提起的效力,《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七的规定,由于必要诉愿的客体是不可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行政行为,因此它具有中止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当局是不可强制执行。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不真正诉愿

《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告诉我们,这一行政申诉与诉愿刚好相反,有权限审理的机关和作出被针对行为的机关不存在等级关系。但是,上两者必须同属于同一公法人,而且它们之间没有从属关系而仅存在单纯的监管关系。

上述条文第二款说明了容许提起不真诉愿的其他情况,也就是当法律明文规定之情况下,也可针对合议机关之任何成员所作的行政行为,向该合议机关提出这一行政申诉。

此外根据同一条文第三款,关于不真正诉愿的种类、期间、提起的依据和效力等均补充适用有关诉愿的规定。但值得留意的是,原则上不真正诉愿的提起是任意性的,因此不具有中止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监督上诉

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监督上诉只是一个纲要性的规范,仍须依赖往后的细则性立法才可实际执行。监督上诉的消极主体只能是公法人,也就具有法律人格的实体,在澳门特区的行政制度上,原则上所有的公法人均受行政长官监督。

关于提起的前提方面,必须存在监督关系,而且被监督者只能是公法人,可以是行使间接行政的公法人,例如澳门基金会。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者是自治行政系统的公法社团,例如澳门律师公会。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效力方面,根据上述条文第二款,原则上监督上诉都是任意的,但是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行使这一权利。此外只有在法律赋予有代替权之监督权力时,且在该权力范围内方可变更或代替被针对的行为。

关于监督上诉所审查的内容方面,根据上述条文第三款,如果法律就行政行为的恰当性设立了一个监督机关时,那么行政相对人只能以行为的不当性向该监督机关提起的监督上诉,也就是不能以不法性为依据提起监督上诉。

篇(5)

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论文研究的目的:是指论文需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后带来的成果是什么。理解了这个就能把我研究的方向,而不用做无谓的写作。

论文研究的意义:分为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理论指导意义是对以往研究的拓展和深入,实践研究意义是对当前工作开展的指导作用。

国内外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主要是简要介绍别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并作出合理的评价。主要技巧有:

技巧一:瞄准主流。主流文献,如该领域的核心期刊、经典著作、专职部门的研究报告、重要化合物的观点和论述等,是做文献综述的“必修课”。而多数大众媒体上的相关报道或言论,虽然多少有点价值,但时间精力所限,可以从简。怎样摸清该领域的主流呢?建议从以下几条途径入手:一是图书馆的中外学术期刊,找到一两篇“经典”的文章后“顺藤摸瓜”,留意它们的参考文献。质量较高的学术文章,通常是不会忽略该领域的主流、经典文献的。二是利用学校图书馆的“中国期刊网”、“外文期刊数据库检索”和外文过刊阅览室,能够查到一些较为早期的经典文献。三是国家图书馆,有些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甚至更早出版的社科图书,学校图书馆往往没有收藏,但是国图却是一本不少(国内出版的所有图书都要送缴国家图书馆),不仅如此,国图还收藏了很多研究中国政治和政府的外文书籍,从互联网上可以轻松查询到。

技巧二:随时整理,如对文献进行分类,记录文献信息和藏书地点。做博士论文的时间很长,有的文献看过了当时不一定有用,事后想起来却找不着了,所以有时记录是很有必要的。罗仆人就积累有一份研究中国政策过程的书单,还特别记录了图书分类号码和藏书地点。同时,对于特别重要的文献,不妨做一个读书笔记,摘录其中的重要观点和论述。这样一步一个脚印,到真正开始写论文时就积累了大量“干货”,可以随时享用。

技巧三:要按照问题来组织文献综述。看过一些文献以后,我们有很强烈的愿望要把自己看到的东西都陈述出来,像“竹筒倒豆子”一样,洋洋洒洒,蔚为壮观。仿佛一定要向读者证明自己劳苦功高。我写过十多万字的文献综述,后来发觉真正有意义的不过数千字。文献综述就像是在文献的丛林中开辟道路,这条道路本来就是要指向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是直线距离最短、最省事,但是一路上风景颇多,迷恋风景的人便往往绕行于迤逦的丛林中,反面“乱花渐欲迷人眼”,“曲径通幽”不知所终了。因此,在做文献综述时,头脑时刻要清醒:我要解决什么问题,人家是怎么解决问题的,说的有没有道理,就行了。

研究的主要内容

提出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观点。具体的研究方向中要提出有创新价值的观点。并且,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论文采用的关键技术路线

关键技术路线是论文研究的方法。一般有文献综述法,调研法,实证法等。具体的内容需要你按照研究内容而定。

参考文献

论文写作前需要阅读大量的参考文献,在第二步的文献综述里,也会涉及到参考文献的引用。在次列出所有的参考文献,按照特定的格式整理。

整理开题报告的格式

开题报告有特殊的格式要求。举例说明:

一、研究的目的及其意义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1、 2、 3、 4、 5、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和手段

1、2、3、4、

四、参考文献

[1]、[2]、[3]、[4]

注意事项

开题报告的写作一定要结合论文的具体研究来写,不能太偏理论化,要把论文拟采用的方法具体到点上去。

开题报告不是前人研究成果的堆砌罗列,简要介绍别人的研究成果,重点突出论文的创新点

参考资料

范文

专业:会计

班级:会计123班

学号:

学生:xxx

导师:xx 副教授

xx科技大学会计学院

xxx年12月

一,课题来源与类型

1,课题来源:

2,课题类型:

二,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及其对各方面(对公司本身,投资者,债权人等等)的影响,指出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对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模式及其内容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以及需要改正和完善的地方。通过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中的几个重要组成部分(例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的不足和需改进完善之处来预测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

本文的重点在于通过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的分析与研究,指出其缺陷与不足,从而做出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预测。

本文的难点在于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中所存在的不足来预测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

三,课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情况,本课题特点

大家都知道,会计信息是经济决策的基础。投资者和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决定其投资和信贷活动,并进而影响到公司的股价表现和资金成本,保证资金向真正有价值的公司流动,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和效果。如果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经营活动,相关的决策必然缺乏可靠的基础,资源分配的效率就无法得到保证,必然会带来资源的浪费。同时,会计信息还直接参与价值分配活动,如不同会计政策的选用,将直接影响到当期的盈利水平和相应的股利分配。可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十分重要的。会计信息的披露正确与否,充分与否无论是对公司本身而言,还是对投资者,债权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使命就是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过程及结果,向有关信息使用者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进行科学决策。

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股市的国际化,规范化程度正日益提高,我国股市的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已经形成一套初步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股市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上市公司的出现与发展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比较晚的,而且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深入揭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寻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研究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以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仍然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

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有着广泛的需求和强烈的依赖,所有的信息用户对其均寄予厚望,希望藉此提高其决策的科学性。但会计信息披露并非至善至美,其中存在着许多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因此,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是十分必要的。

四,课题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

市场调研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总结法

五,课题的研究进度

交论文提纲:xxx年 月 日

交论文初稿:xxx年 月 日

交论文定稿:xxx年 月 日

论文装订: xxx年 月 日

篇(6)

 

一、矿业权租赁的性质

矿业权租赁,在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矿业制度里就是指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我国有关法规、规章称之为:矿业权出租,韩国、日本的矿业法规定为:租矿权。

而澳大利亚虽设立了采矿租赁权,却并非我国的矿业权租赁,其实质是权利持有人:有在规定土地进行采矿的权利,并在该区域内进行粉碎、测量、分级、冲洗和沥滤等初级处理工作[1],租赁权可以转让,但范围不能超过100公顷。澳大利亚各州矿业法对大中小型矿山的矿业权都规定了前述的采矿租赁权[2]。

印度《1957年矿山与矿产法》规定了采矿租约制度,其实质是矿业权投资者经印度中央政府或省政府批准从矿产资源所有者租赁采矿权,进行矿产资源开采;这类似于在我国取得政府出让的采矿权,属于一级市场范畴。

《法国矿业法典》设立了矿山出租许可证制度,政府在许可证持有人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授予投资者矿山出租许可证,并规定矿山开采许可证、排他性勘探许可证可以出租,但必须符合法典规定条件。《法国矿业法典》第119-5条规定:上述许可证的出租只有经部长法令批准以后方能生效。

“与其它国家相比,巴西的矿业权流转制度比较健全、完善,规定了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矿业权转让主要是通过谈判确定,具体形式包括一次买断、分期付款、组成合资公司、将矿业权作价、向矿业权人支付矿业权使用费等。矿业权可以用于出租、抵押、继承。[3]”

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指出,不动产租赁的承租人虽然也享有使用和收益权能,但是其只能向出租人主张,具有债的相对性矿产资源法,所以其只能为债权,而不是物权。矿业权租赁与一般商事租赁的共同之处即在于谋求经济收益。

但矿业权已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用益物权之一,且世界各国都确立了矿业权适用不动产法律规则的制度1。矿产资源是矿业权及其所有派生权益的物质基础。从物权的使用、收益权能来看,用益权系他物权,是一种以物的使用价值或利用价值为中心的物权,虽非具完整的所有权特征,却亦有占有、使用、收益之权能;于租赁权而言,承、出租人订立契约的目的,乃是期望以支付对价取得此三项权能,矿业权承租人通过租赁谋取矿产资源的用益回报,呈现了矿业权租赁的物权属性特点,而非简单的债权论。矿业权承租人无法对矿业权这个抽象的资产客体直接像有形租赁物那样加以经济利用,租赁契约的履行得以实现需借助于矿业权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承租人在法律意义上对矿业权享有使用、收益的权益,但承租人物质利益的实现依赖于矿产资源的开发。故矿业权租赁是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产业延伸,具有突出的物权效力特征。

二、矿业权租赁与普通商事租赁的区别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6条第2款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我国矿业权租赁制度得以基本确立。

不同于一般商事租赁法律关系,矿业权租赁在我国法律体制下须遵循一些特殊要求,例如: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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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地上权是指支付地租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筑房屋而使用的权利。地上权是对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的权利,权利人占用、使用、出租、转让、继承、抵押、设定役权等权利。权利人虽然对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拥有诸多权利,但是并不对于建筑物之下的土地拥有权利。地上权最初是以债权的形式出现的,后来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出现了地上权令状,即通过授予地上权令状的保护,地上权人不仅有权长期对地上之建筑物使用收益,加以处分和继承,并且能够直接对侵害第三人提起对物之诉而不必再向所有权人转让诉权。此时地上权已经不单单是—种债的关系,而具有了物权的性质。

二、各国对地上权制度的规定

(一)意大利

这主要以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在第二编第三章以一章的内容规定了地上权。在952条规定:“土地的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保留建筑物并且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在956条规定:“禁止将地上植物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开,进行权利的设定和转移”。可见在意大利民法典当中,是比权严格的遵守了罗马法中关于地上权的规定。地上权的设立仅存在于土地之有建筑物和建造建筑物的情形,规定禁止地上植物与其土地的所有权分开,也就排除了因竹木等植物的存在而设立地上权。

(二)法国

法国民法典当中并未规定地上权制度。在法国古代法中,地上权是“复合所有权”的典型,允许不同的人对同一物享有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但在法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地上权的规定,在第55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包括地上及地下的所有权。”法国民法典奉行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就法国民法典编纂者的指导思想而言,他们认为:“或者人们对财产拥有完全所有权,他同时包括使用权和处分权;或者人们只拥有单纯的用益权而无从根本上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

(三)德国

德国物权法中关于地上权制度的法律渊源比较特殊。起初,《德国民法典》在第三编第四章专用一章规定了地上权制度,在L919年颁布了《地—亡权条例》,同时废止民法典中地上权一章的条文,但是由于地上权期限一般都很长,并且可以进行转让继承等,因此在1919年1月22日以前设立的地上权仍然适用原第四章的规定,因此第四章仍然具有一定的效力。由于民法典中关于地上权的规定过于简单,不能适应现代的需要,因此特设地上权条例加以规定。该条例中创设了许多有重大意义的制度,比如将地上权与土地所有权同等对待的原则、设立次地上权、地上权转让抵押等。此外在《住宅所有权和永久居住权法》中也攻关于住宅地上权的规定。

三、不同模式地上权的比较

(一)从对添附原则的例外到重土地之利用

从地上权历史发展的分析可以看出,地上权从最初一种对既存的现实状况加以确认发展到了一种当事人之间积极利用此项制度。因为社会的发展要求对土地加以充分的利用,而罗马法中产生的这样一种制度恰好能够用来满足这样一个需求。因此对此制度加以利用并对之进行所需的改造便成为自然而然的选择。与此同时制度的运用所体现山的价值取向上也发生着变化,从被动的创设制度加以承认到主动利用制度。以地上权中地上权消灭的原出来看,罗马法中地上建筑物灭失,地上权当然消灭。而在现代各国民法当中,地上建筑物灭失并不当然导致地上权灭失。也就是说在罗马法中地上权依附于建筑物,而在现代民法中建筑物依附于地上权。

(二)对于地上权利认定的不同观点

篇(8)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比如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的特权,诸法合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等,但它又独树一帜,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与宗教密不可分

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宗教的强烈光芒覆盖一切。 法律 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它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没有独立的作用范围,没有独立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宗教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法律的渊源及其内容的相应变化。

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婆罗门教的产生使四吠陀、法经、法典等各类经典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它们以婆罗门教义为 哲学 基础,对教徒的言行乃至思想都作了严格规定;它们不仅对教徒的宗教生活进行约束,而且对教徒的世俗生活进行限制和调整。佛教的产生使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三藏以其完全不同于婆罗门教法的形式和内容规定了教徒的行为准则,它们紧紧围绕“五戒”等佛门戒律来展开。印度教的产生则使婆罗门教法得到极大的更新,融入了佛教法的某些精华,使法律渊源进一步复杂化。

其次,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有关法律的内容如何受宗教影响的问题已有详细介绍,法律的体例受宗教影响的典型即《摩奴法典》。该法典以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来安排其体例。如《摩奴法典》共12卷,始于“创造”,终于“行为的果报一转世与解脱”,中间插入的几部分内容中,再生族的法律占5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家居期的法”、“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依次规定了再生族在人生各阶段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各个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为了强调种姓制的神圣性,婆罗门教及其法律将其产生说成是造物神梵天的安排:“为了诸界的繁荣,他从口臂、腿和脚生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正因为婆罗门是从梵天口中生出的,所以最高贵最洁净,应该把崇高的职责赋予他们,这就是学习和宣传经典;刹帝利从梵天的双臂生出,所以最有力量,应该掌握军权;吠舍是从梵天腿中生出的,所以最为勤奋,其职责就是不断增殖财富;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所以最低下最肮脏,生来就是为了伺候和服从前三个种姓的。法律就是这样根据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来规定他们的权利义务的。正因为古代印度法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

(三)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并非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而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俗和自古流传的圣人言行,从其自身利益出发编纂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将现在人们看来不是法律规范的那些内容包括进去。以婆罗门教法而言,从四吠陀、法经到诸法典,没有一部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典,往往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道德说教甚至神话传说、宗教玄谈和哲学论述。就连公认的法律性质最明显的《摩奴法典》也是如此,在其所有的条文中,纯粹法律性质的条文仅占1/4强。即使这些内容也不是都能得到切实执行的,它们包含了编纂者婆罗门的美好愿望和理想,不少规定都是一厢情愿。阿育王的岩石法虽为国王敕令,但其内容却在 现代 意义上的法律规范相去甚远。从字面上看,它很少带有强制性,而是劲导人们如何安排道德生活,如何行善,完全是佛教教义和戒规的混合体。阿育王在一段敕令中这样概括他的佛法:“少行不义,多作善事,慈悲,布施,真诚,清净。”

二、古代印度法的 历史 地位

(一)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篇(9)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比如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的特权,诸法合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等,但它又独树一帜,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与宗教密不可分

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宗教的强烈光芒覆盖一切。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它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没有独立的作用范围,没有独立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宗教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法律的渊源及其内容的相应变化。

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婆罗门教的产生使四吠陀、法经、法典等各类经典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它们以婆罗门教义为哲学基础,对教徒的言行乃至思想都作了严格规定;它们不仅对教徒的宗教生活进行约束,而且对教徒的世俗生活进行限制和调整。佛教的产生使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三藏以其完全不同于婆罗门教法的形式和内容规定了教徒的行为准则,它们紧紧围绕“五戒”等佛门戒律来展开。印度教的产生则使婆罗门教法得到极大的更新,融入了佛教法的某些精华,使法律渊源进一步复杂化。

其次,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有关法律的内容如何受宗教影响的问题已有详细介绍,法律的体例受宗教影响的典型即《摩奴法典》。该法典以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来安排其体例。如《摩奴法典》共12卷,始于“创造”,终于“行为的果报一转世与解脱”,中间插入的几部分内容中,再生族的法律占5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家居期的法”、“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依次规定了再生族在人生各阶段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各个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为了强调种姓制的神圣性,婆罗门教及其法律将其产生说成是造物神梵天的安排:“为了诸界的繁荣,他从口臂、腿和脚生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正因为婆罗门是从梵天口中生出的,所以最高贵最洁净,应该把崇高的职责赋予他们,这就是学习和宣传经典;刹帝利从梵天的双臂生出,所以最有力量,应该掌握军权;吠舍是从梵天腿中生出的,所以最为勤奋,其职责就是不断增殖财富;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所以最低下最肮脏,生来就是为了伺候和服从前三个种姓的。法律就是这样根据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来规定他们的权利义务的。正因为古代印度法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

(三)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并非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而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俗和自古流传的圣人言行,从其自身利益出发编纂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将现在人们看来不是法律规范的那些内容包括进去。以婆罗门教法而言,从四吠陀、法经到诸法典,没有一部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典,往往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道德说教甚至神话传说、宗教玄谈和哲学论述。就连公认的法律性质最明显的《摩奴法典》也是如此,在其所有的条文中,纯粹法律性质的条文仅占1/4强。即使这些内容也不是都能得到切实执行的,它们包含了编纂者婆罗门的美好愿望和理想,不少规定都是一厢情愿。阿育王的岩石法虽为国王敕令,但其内容却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相去甚远。从字面上看,它很少带有强制性,而是劲导人们如何安排道德生活,如何行善,完全是佛教教义和戒规的混合体。阿育王在一段敕令中这样概括他的佛法:“少行不义,多作善事,慈悲,布施,真诚,清净。”:

二、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一)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篇(10)

张五常教授是个天才,有点放荡不羁。许多经济学家研究张五常甚于自己的学术,有些人对他崇拜至极(比如王玉霞教授用张五常称呼费里德曼的词语来称呼张五常为“如神似鬼”),也有些人对他嗤之以鼻、不以为然。有人赋了一首打油诗,对张大侠的概括和描写可谓入木三分:“答题只用一句话,经济分析用两招;万般变化源于此,如同手握屠龙刀。退稿把它一分二,两个一哥照发表两招可以变三点,活学活用要记好。跟随佛老到四川,省长面前现乖巧;佛老著作第五章,不看就是太轻佻。当年芝大英雄榜,五分之一得奖了;硬把前辈当学生,诺奖何时才轮到?院长分房才七分,鼓励人家多睡觉;费沙功力太深奥,十个学者够不着。生平只怕看《原富》,一二十年绝对少;三十多年没看书,因为完全没必要。四十年前博士题,小孩统统都考倒;闲来无事逛赌场,三百美元输不掉。嬉笑怒骂成文章,硬拉名人来撑腰;昔日无锡破茶寮,仰慕青年站不牢。预测实在太准确,好像历史向他靠;若问此君何处栖,港大经院掌门佬。”但不管怎么说,一个学者能惹起这么大的争议,这本身就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比如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郎顾之争”,尽管有学者(如周其仁)批评郎咸平基本问题没搞清楚,但是“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大部分作为“外行”的社会成员主要还是看谁能在辩论中占据优势。

看了张五常的《卖桔者言》,感叹这么一个大经济学家能在大年夜亲自到街头闹市卖东西来研究价格歧视问题。看了《佃农理论》,不禁为他大胆挑战权威鼓掌叫好。但是看了其他的一些演讲记录,我又为他的口无遮拦、大大咧咧感到一丝脸红。在张五常身上,我看到了孩子的纯真、学者的沉迷、老者的睿智和年轻人的淤隋,这几种元素集中在一个学者身上,是不多见的。

废话少说,下面就来谈谈我对张五常1983年发表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的经典论文《企业的合约性质》的一些感想。

一、研究要趁早

张五常上来就把科斯(Ronald Coase)吹捧了一番,无非是说他“大器早成”,还没有获得学士学位就在学年论文中提出了足以让他名扬四海的论文观点。实际上张五常也是“大器早成”的一分子。他1959年进入洛杉矶加州大学,1961年学士毕业,1962年硕士毕业,1963年春夏之交博士毕业,1967年写完《佃农理论》,此时他已经可以列入契约理论的顶尖学者了。仔细想想,他们年轻、勤奋好学,加上学术气氛浓厚,再加上天资聪颖,又敢于挑战权威,这能不出成果吗?美国有一个“小诺奖”,专门发给那些40岁之前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学者,这些学者中的一大半在一二十年之后就获得了“大诺奖”一一诺贝尔奖。所以我们年轻学者也要抓紧大好光阴,趁着年轻干出一番事业、作出一些成就。就此打住。

二、学术无止境

科斯的《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Firm)成了交易费用理论的里程碑之作,“围绕科斯论文中所谓的‘企业’和经济行为的范围展开的争论,还远未结束。(p352)”“我们并不确切地知道企业是什么——而且知道与否也并不那么重要。‘企业’这个词只是简略地描述了在不同于普通产品市场所提供的合约安排下组织活动的一种方式。(p353)”做研究是不应该给出太肯定的结论的,科斯在论文中并没有把问题说得太明确,结果后来的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以及对科斯理论的研究都可以长期进行下去。1937年的论文到目前都还存在这么大的争议,这本身就很有意思。在张五常写《佃农理论》之前,农业合约方面的研究基本上已经停止,因为大经济学家马歇尔已经给出确定性的结论,如果再深入研究,那就只是钻牛角尖的问题,这并不利于开创性的研究。所以说,学者要敢于发表不是很确定的结论,因为有些问题不解释清楚反而更好——比如企业的性质问题,但是一定要深思熟虑,不然的话,就是在放空炮。

张五常在p362注解3中写道:“共户主义制度是一种‘超级企业’,在这种企业中,公民没有不加入的选择权。我在其他地方证明,缺乏选择权必然意味着经济运行中交易成本较高。”他能够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论证共户主义制度并不是一种最好的制度,它必然被另外一种更好(即交易成本更低)的社会制度所取代,这个观点本身就是非常大胆的。

三、一语道破科斯

篇(11)

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逐渐代替工业经济,社会各界对高级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级人才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推动科技管理创新、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力量,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迅速扩大。与此同时,教育培养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若干问题,如学位论文质量下降、毕业生素质良莠不齐等。随着社会各界对研究生教育的质疑不断增多,提高质量成为当前研究生教育所面临的挑战。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在校学习和科研工作的结晶,不仅可以反映研究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因此,研究生教育必须要加强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管理,现行的学位论文管理体系亟待优化。

目前,国内已有相关研究探讨了如何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管理。杨同毅(1999)将质量保障概念引入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体系,认为学位论文质量应由国家、社会和学校三方共同保障。张意湘(2003)、溥纯芝(2005)和严江(2012)指出了当前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存在的问题,如选题不合理、缺乏创新性、开题把关不严、导师指导不力以及答辩流于形式等,并提出从研究生生源质量、课程设置、导师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改善。陈勇和王道红(2006)认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除了要重视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还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规章制度落实,如对研究生院的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对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等。另外,王科(2011)认为研究生自身也应当注重提高学术水平,培养阅读经典原著的意识,恪守“原典为王”、学以致用、质量本位的理念,充分汲取经典原著的营养,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通过上述文献回顾可知,绝大多数相关研究仍徘徊在现象描述,忽略了对管理体系背后理论基础的思考。因此,本文将基于控制论视角,探讨如何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优化,从而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提升研究生的教育水平。

基于控制论的质量管理体系优化设计

控制论是现代科学发展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之一。1948年,诺伯特・维纳(Norbert Wiener)的专著《控制论》出版标志着控制论理论的形成。控制论对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显示出自身强大的生命力,它不仅对生物和生命现象的研究有深刻的意义,而且对哲学和社会现象的研究也有很大意义(童天湘, 1979)。控制论认为任何系统、过程与运动都可以看成一个复杂的控制系统,控制是一个十分广泛而重要的概念。一般来说,控制是在有组织的系统根据外部条件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以克服系统的不确定性,使系统稳定地保持或者达到某种特定状态,或者使系统按某种规律变化的一种过程(刁在祥, 王少君 & 张军波, 1998)。控制论把系统的功能作为其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对象,不论这个系统是动物还是机器,控制论只考虑它们的功能,而不考虑它们的其他特征(张峰, 2008)。根据控制论的基本思维方式,要先确定控制想要达成的预期目标,根据确定的预期目标来选择可行性的工具与手段,对控制对象进行控制,使受控对象达到之前的预期目标。同时,为了更好地达成目标,保证控制的有效性,可以进行信息反馈。根据控制论的观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管理也是一个可控的过程。我们以提高学位论文的质量为目标,从开始到论文完成,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对各个阶段进行控制,从而达到最终目的。为了体现管理体系的系统性和层次性,本研究将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体系划分为前馈控制、过程控制和终结控制三个阶段。

1.前馈控制

前馈控制是指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生产过程之前所需要进行的控制,这主要表现为对研究生生源质量的控制。生源质量是影响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前提因素,经验表明:生源质量的高低会对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质量造成一定影响。高质量的生源是优秀学位论文的基础,研究生生源质量下滑,不仅会降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引发外界对高校办学质量下降的思考,还会对高校的品牌知名度造成长远影响。反之,这些不良影响也给研究生招生带来不便,导致高校难以吸引优秀的生源。因此,高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竭力保证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一,完善研究生推免制度

推免生一般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参与推免的学生一般都是各学校根据前三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考核成绩择优确定推免资格的,相对于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选拔的考生来说,推免生具有更好的专业能力(李彩丽 & 缪园, 2009)。因此,各高校要建立完善的研究生推免制度,保证推免各个环节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采取多种方式吸引优秀的本科毕业生。例如:高校可以开展假期夏令营活动促进双方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同时,通过活动来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之后的招生工作提供一定参考。另外,高校应当加强招生宣传工作的力度,到优质生源地进行宣讲,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优质生源。对于能力优秀、表现良好的本科毕业生,给予其推免生的资格。同时,对推免生的初试和复试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坚持客观公正,保证推免生的招生质量。

第二,加强研究生全国统考制度改革

自2003年以来,国家教育部加大了对研究生统考招生制度的改革,将原来的“3+2”考试制度改革为“3+1+1”考试制度,正式将复试列入了考试录取环节中,从而扩大了高校的招生录取自,为高校选拔高素质的创新人才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张意湘, 2003)。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长期存在的“重成绩、轻素质”的弊病。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部分高校在复试环节中缺乏细致的工作流程和监督机制,导致复试过程流于形式。因此,为了确保生源质量,目前迫切需要对研究生复试环节进行改革。首先,要确保复试流程的公开、公平以及规范性,复试的具体内容要科学合理,全面考察每个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其次,对复试小组成员进行资质审查,明确成员的具体权责;最后,要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监督小组,对研究生复试全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复试流程的透明度。

2.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指在学位论文生产过程之中所需要进行的监控,这主要体现在研究生培养制度设计、导师指导和开题报告审核上。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和综合素质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期间培养制度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导师的必要指导也是保证和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李艳明, 2004),为了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加强研究生导师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另外,设立规范的开题报告审核制度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必要途径,在论文撰写之初就要严格把关,确保过程控制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第一,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制度

首先,及时修订培养方案,改善陈旧的课程设置,保证课程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提高授课质量。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科学知识更新十分迅速,社会对研究生的能力要求也在不断变化。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研究生培养最基本的质量标准(常宝英, 2008),但有些高校对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不能与时俱进、课程设置落后,导致研究生教育与社会实践严重脱节,这些都会使得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大打折扣。学校应该根据各个专业的特点,结合实际需求,对研究生课程进行合理的改革,合理设置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方法课程的比例,使三者协调,既让学生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又能了解专业领域的前沿发展动态。同时,鼓励授课教师改变传统的授课方式,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方式创新,引入丰富灵活的教学模式,让教师在教学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学校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提高教学效率。

其次,加强研究生的基础文献学习。基础文献学习对研究生培养来讲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通过基础文献学习可以加强对理论知识的了解和巩固,丰富其知识结构,并从中学习严谨的科学研究方法;另一方面,通过基础文献学习可以接触到学科发展的最新前沿领域,增进对交叉学科的了解,引导研究生学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为后续研究开展提供更多的启发。基础文献学习的重中之重是要加强对国外经典文献的学习,通过阅读外文文献,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知识面,从而掌握当前学科发展的最新动态。同时,外文文献的利用能力是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重要表现,外文文献的利用状况是衡量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创新程度的重要标志(张意湘, 2003)。因此,高校应当有导向地加强研究生基础文献学习的力度,建立正式的文献分享机制,鼓励研究生进行文献分享和交流,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学习水平和学习效率。

最后,鼓励研究生参与创新实践。创新性是衡量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研究生的学习不仅要注重理论基础,还要注重加强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高校可以通过提供创新平台、设置科技创新奖学金等措施,鼓励研究生参与创新实践活动。这些创新实践活动能够增强研究生对学术的了解,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兴趣,提升其科研水平。高校应当大力推进研究生的学术交流活动,鼓励研究生深度参与,通过学术交流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激发其科研兴趣。另外,高校还应定期邀请知名的专家学者进行学术讲座,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学术探讨,从而为学位论文撰写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建立合理的导师指导机制

一是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导师自身水平,明确导师的责任和义务。导师制度在研究生教育中具有重要作用,导师是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关键(姜晶玲, 2005),研究生导师的思维方式、学术作风在日常的学术辅导过程中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为了保证优质的导师素质,高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导师遴选机制,及时将道德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青年教师引入到导师队伍中来,促进导师队伍年龄结构的优化。再则,高校应为研究生导师提供必要的学习机会,鼓励导师参与进修学习,指导的同时也要注意提高自身的科研水平。然后,要明确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地位,对导师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明确的规定,导师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要给予建设性的建议,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学位论文的质量进行把关。

二是注重导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指导。学位论文选题对于学位论文质量来讲至关重要,好的选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选题本身就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它需要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广泛的查阅文献,科学的辩证思维,发现问题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思路和方法(文道贵 & 潘建红, 2008)。好的选题往往需要进行长时间的思考和推敲,要对研究相关领域有充分的了解,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研究方向。选题作为一项复杂且重要的工作,需要导师的必要指导和帮助。导师应当指导研究生通过资料查找和信息搜集,了解研究问题的最新进展,启发研究生的创作思维,为学生提供学术指导。另外,导师也可以结合自己的科研项目,结合研究生自身的能力和特点,为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提供参考。

第三,建立规范的开题报告审核制度

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对学位论文选题阶段的工作总结,也是学位论文写作的总体思路和框架。作为学位论文撰写的一个重要环节,高校要加强对开题报告管理,建立规范的开题报告审核制度。高校可以举办相关专题讲座,为研究生传授开题经验和写作技巧,避免开题中存在失误。可以根据专业的特点,对开题报告的格式进行统一规范,如开题报告的内容可以包括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内容、预期达到的目标以及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等。责成学院组成开题报告专家组,对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进行检查和评价,并给出具体的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开题报告予以通过,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也要给予意见,修改后再进行审核。

3.终结控制

终结控制是指对学位论文质量的成果检验,它主要表现在成果审核、答辩程序和激励机制上。学位论文的撰写是学位论文完成的必要步骤,高校通过对学位论文撰写结果进行控制,了解研究生论文的写作进展和工作质量,对撰写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控制,从而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

第一,建立严格的学位论文审核制度

研究生学位论文完成后,需要由评审专家小组进行审核,对研究生的论文成果进行评价。高校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选取合适的指标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评估,从而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评价制度上,建议采取导师和专家组共同评议的机制,先由研究生导师对学位论文进行评价,再采用“双盲评审”的方式交予专家组进行评价。“双盲评审”是指研究生在送审的学位论文中要求隐去研究生本人及其指导教师的个人信息,而论文评审专家也对研究生及其导师保密(刘之葵 & 周, 2007)。在综合导师和专家组的共同意见后,得出最终的评审结果,从而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第二,规范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

论文答辩是对研究生掌握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综合能力的现场考验,是研究生获得答辩专家小组对论文成果的审核、认定或否决的过程(刘敏, 2007)。为此,学校要制定严格规范的论文答辩程序,答辩专家小组的成员选择要保证客观性和公平性,答辩过程不是走过场,专家小组要严格按照答辩流程,通过提问了解研究生的基础知识以及对所研究问题的掌握程度,对研究生是否能够通过答辩予以判断。

第三,建立合理有效的奖励机制

对于优秀的学位论文可以设立奖励来进行鼓励。一方面,这是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科研工作和科研成果的肯定;另一方面,通过奖励机制鼓励后续的研究生加强对学位论文的重视,强化科研能力的培养,有利于督促学位论文质量的提升。目前,绝大多数高校都设立了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制度,但是从执行力度来看仍有上升空间,再就是重精神激励的同时也要加强物质激励,鼓励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脱颖而出。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高校有必要采取措施对学位论文的质量进行管理,从而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本研究从控制论视角出发,优化了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前馈控制、过程控制和终结控制三个过程来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学位论文既能体现研究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也能反映研究生从事科研的能力,是检验研究生综合素质的主要依据。学位论文是培养研究生科研能力,鼓励研究生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研究生培养质量最后的成果检验,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需要不断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管理和优化。

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B201411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级教学研究项目(2013YB3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级实验教学项目(SY201429)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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