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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几种有效的解决方法
2.1利用模糊责任加快处理进程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突破传统观念,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模糊责任”概念,使困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场定责难”的问题迎刃而解。运用“模糊责任”概念10多年以来,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目前已达到98%。大大降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难度[1]。模糊责任简化了处理流程,省略或者弱化了次要环节,将责任认定的结果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统一。并提供了相关的机制和平台,对尚未或者可能引起纠纷的事故进行相应的处理,完善了处理流程。与此同时,事故的快速处理,本身也是一种交通拥堵的缓解措施。
2.2利用交通事故快速定位系统提供效率
当事故发生,其处理效率将直接影响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和交通畅通程度[2]。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快速定位将显得十分重要。我们可以通过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监控设备等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比如可以通过基于计算机视觉的交通事故快速定位系统,对采集的交通图象进行去噪处理,提供图象质量,综合利用小波变换方法提取交通事故特征,通过计算机视觉技术进行快速的定位[3]。本方法是通过计算机进行辅助处理,快速分析现场的图像资料,缩短人为参与的时间,从而提高了事故处理的效率。
2.3利用PC-CRASH软件快速确定事故责任方
PC-CRASH是一款交通事故再现软件,事故分析的过程主要是根据事故现场的采集、记录、调查与分析,将事故涉案车辆由碰撞后的终止位置反推回碰撞过程,再反推回碰撞前的运行状态,来分析事故原因,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认定[4]。由于道路、环境以及人为等因素,将为事故认定造成一定的影响,通过再现软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提高公信力,减少了事故认定的时间,降低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是一种解决事故认定难题的科学合理的有效途径。道路交通本身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由人、车、道路、环境等诸多要素组成,并呈现动态分布,这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处理分为受理报案、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裁决处罚、损害赔偿调解、向法院六个步骤,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当事人的意愿将有所差异,因此处理的时间也有很大的不同。但无论如何,日益呈现出这样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传统的处理方法很难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快速的生活节奏,复杂的环境因素,尤其是事故人员的跨地域性日益占据着较高的比例,都增加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复杂性。
3基于信息化的智能交通事故处理系统的构想
我们目前处于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网络、移动智能终端、大数据等技术和设备的出现,极大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那么能不能设计一种完整的系统,利用上述的技术和设备以及对交通事故处理的研究和分析成果,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带来极大的甚至是革命性的改变呢?当然这需要不断地努力和不断地实践。下面本文将提出初步的构想,以做引玉之砖。
3.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信息化
科技强警是交管工作现代化的发展要求,也是未来交管工作发展的必然。面对纷繁复杂的交管工作,近几年,公安交通管理努力构建信息警务,信息网络建设、信息查询、业务管理和数据库建设已初见成效。改变了传统的手工模式,实现了电子技术化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系统、24小时事故快报、事故处理系统,逐步实现了事故处理网上办案和案卷电子化管理。现阶段交管执法、事故处理对网络和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对信息采集、处理的速度要求越来越高,综合业务数据的不断采集、使用汇集,实现了跨区域、现代化办公。可以不受时间和地点的约束。通过数字证书登陆公安网络系统,就可以直接整合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被盗抢机动车等各类信息数据,能够基本满管工作的需求。但是,现阶段的信息化建设与科技强警、信息化管理的目标和现代化交通理念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以科技为突破口,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效率,不断提高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资源,挖掘管理潜力,扩展公安交通科学管理能力,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所以,信息化建设是现代化交通管理理念实现的必由之路。
3.2系统的构成
本系统由手持智能终端、无线网络、软件系统、大型数据库系统和高性能服务器构成。通过智能终端的摄像头、客户端应用、录音功能将现场的信息进行采集并通过无线网络发送至服务器端,服务器通过软件系统和大型数据库系统进行分析和处理,将处理结果存储并以特定的方式反馈至客户端。由于智能设备已经相当普及而且配置和功能相当强大,完全可以推向社会进行应用。该系统结合了当前较为炙热和前沿的技术———云计算和大数据,本身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发展前景。
3.3系统的核心功能
本系统具有如下的核心功能:事故现场的采集、事故认定的处理、处理结果的记录、事故责任方的信息管理和必要的联系管辖、裁定处罚和赔偿管理功能、掌上法院、掌上交警、交通事故预测、道路交通智能决策。本系统不仅是交通事故的处理者和管理者,而且还是交通事故的预防者甚至是智能交通的决策者。防患于未然,远比亡羊补牢、处理交通事故更为重要。
二、高速公路管理规范高效
一是高速公路标志标线设置细致合理。高速公路在道路内侧和外侧均按照不同车辆类型分别设置了最高最低限速标志,即总重20吨以上大货车限速60至9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限速60至110公里/小时;提前设置标志,明确出口车辆外侧专用车道,有效减少出口车辆与其他车辆的行驶冲突;道路施工、旅行时间等信息随时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对驾驶人进行提示。二是大力推广不停车收费系统。为提升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效率,目前高速公路23个收费站已全部取消人工收费,全面启用ETC收费系统。此外,有关部门改变设施维修前须占路围挡的方式,在高速公路上方搭设龙门架安装电子收费扫描设备的同时,配套修建了高空维修步道,使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在步道维修设备,避免了因维修设备、施工占道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三是加强雾天交通应急管理。国道高速公路管理局在经常出现浓雾地段设置了浓雾侦测警示系统,该系统由浓雾侦测器、终端控制器、诱导屏、雾区闪光标志控制器、雾区闪光标识灯等设备组成。
该系统在侦测有雾、能见度低等情况时将信息及时传输至各交通控制室,工作人员可根据情况将警示信息至进入高速匝道前的交通诱导屏或手机APP上,提示驾驶人提前调整出行路线;对尚未进入雾区的,通过高速公路交通诱导屏提示驾驶人雾区慢行;对已进入雾区的,通过开启高速公路护栏上的雾区闪光标识灯,提示驾驶人谨慎驾驶,以防止引发交通事故。四是注重隧道应急交通管理。台湾地区国道5号高速公路雪山隧道全长12.9公里,是世界上第六长的公路隧道,为保证隧道内行车安全,国道高速公路局对雪山隧道内变换车道、限速、车距及车型限制(禁止危化品运输车通行,开通初期禁止大客车通行)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在防灾设计上,隧道内每隔350米设有一个人行逃生出口连接导坑,每1400米设有两座主隧道的车行联络道;隧道内右侧每1400米设紧急停车港湾,并设有紧急报警电话;隧道内每100米设有里程标志,每个横坑均有编号,取下紧急电话即可锁定地点。雪山隧道设立24小时随时待命的消防分队、预置拖救人员及车辆、事故处理小组与国道公路警察等,依职责共同处理紧急事件。
采用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在长治市随机抽取11所小学,并在每所小学的4~6年级各随机抽取一个班,被抽取班级的全部学生作为调查对象。
1.2调查方法
参照青少年危险行为因素调查表,制作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调查表对学生进行调查。
1.3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共分为五部分,第1部分是对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的测试。第2部分是对学生道路交通行为的测试[7]。第3部分对小学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态度进行调查。第4部分通过对学生设置调查问卷,了解学生父母自身交通行为、学历及教授学生交通知识3方面的情况。第5部分调查小学生车祸发生状况。
1.4统计分析
将有效问卷按照编号整理后,将所有数据用EpiData30软件进行双份录入,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处理。采用百分位数、构成比等对数据进行描述,用KruskalWallis2检验进行差异性检验,并作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298份,回收问卷共1272份,应答率为980%,去除不合格问卷5份,剩下有效问卷1267份。调查表有效率达976%。本次调查四年级431人,五年级390人,六年级446人;其中男生633人(500%),女生634人(500%)。
2.2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得分情况
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得分P50为80分,年级之间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2360,P<0001),见表1。男女生知识得分差异也有统计学意义(2=2235,P<0001),且女生成绩高于男生,见表2。
2.3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得分
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94分,3个年级之间行为得分差异有统计意义(2=1882,P<0001),见表1。男女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1668,P<0001),见表2。
2.4小学生对学习交通安全知识的态度
在所有调查对象中,愿意接受学习和遵守交通规则的占971%,发放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手册,自己会认真看的占90%,而能主动提醒他人违反交通规则的仅占871%。
2.5父母对小学生相关知识及行为的影响
父母的学历与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高低无关。但家长平日里是否教学生安全知识与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有关,家长经常教育的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平均分为777分,家长偶尔教育的学生平均分为760分,家长从不教育的学生平均分为705分;家长告知学生的越多,学生的得分越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1553,P<0001)。同时发现家长经常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P50为843分,家长偶尔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889分,家长从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925分,可见家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越高,学生道路交通行为得分越高(2=2747,P<0001)。
2.6小学生车祸发生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
在调查的1267名学生中有134名学生发生过不同程度的车祸伤害,车祸发生率为105%。将可能对车祸发生有影响的八个因素:性别、年级、父母学历、父母教授学生知识、父母交通行为、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学生交通行为得分、学生学习交通知识,作为自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赋值情况见表3。结果发现,只有性别、年级、学生交通知识得分、学生行为得分、父母的交通行为这5个因素对小学生车祸发生有影响(均有P<005),其余变量均无统计学意义(均有P<005),见表4。性别、年级、父母是否违反交通规则这3个影响因素的OR<1,说明性别女,年级升高,父母自身不违反交通规则是发生车祸的保护因素。而学生的交通知识和行为得分这两个影响因素的OR>1,说明学生交通知识、行为得分低是发生车祸的危险因素。在这5个因素中,其中学生行为得分对发生车祸的影响最为显著(OR=2046,95%CI:1518~2759,P<0001),其次为父母自身的交通行为。
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指标体系涉及内容多,一个好的指标体系应该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的状况。对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进行适时监测和综合评价。通过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应能够实现以下4个目标:
1)为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配套的交通规划、管理提供支持。
2)全面、系统地反映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的全貌。
3)成为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的辅助工具。
4)科学、客观地揭示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中存在的问题。
1.2评价指标设计方法
为了保证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交通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过程中,本文采用了4个相结合。
1.2.1宏观和微观研究相结合
应将宏观和微观相结合来建立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体系,既要体现出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和宏观国民经济,又要体现出交通系统内部结构,全面体现,层次分明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的内涵。
1.2.2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以理论作为指导,采用适合城市新区道路科学的交通网络的指标体系设计方法。结合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实际,建立一个满足评价要求、合乎需要的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体系。
1.2.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在评价体系建立过程中,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满足每一类型的评价需要,确保评价体系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1.2.4全面与重点相结合
建立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体系,既要强调系统的整体完备性,做到反映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的各个环节、方面的内容,又要强调突出重点,体现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的主要调整内容。
1.3指标体系的建立
交通运输领域的指标体系目前可以分成两类方法:第一个分类方法:是从技术、经济、社会、综合等角度进行。第二分类方法:是按照功能性、结构性、协调性、安全性来分,然后是综合评价。本文综合考虑交通运输领域的方法,不拘泥于传统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前面对评价目标的需求,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有:交通性指标、服务质量指标、社会影响指标、安全性指标等四个方面。
2优化假定
1)交通需求具有一定的可知性:把区域界定、划分作为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优化的前提,假设对研究范围内OD需求在某种程度上是明确的或已知的。
2)交通需求具有相对确定性:将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限定在某个地理范围、某个时间范围内,从而把研究对象限定到某个具体相对静态的需求上。
3)环境的相对稳定性:在研究时空范围内,交通运输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相对稳定,这样保证城市新区道路及相关影响因素变化不大,运输市场相对稳定,计算运输费用相对稳定。
4)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可控性: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结构微观上是可操作的,宏观上是可调控的,因此网络结构调整、网络布局都是处于一种可行的条件下。
5)交通需求合理性:出行者是有理性的,对于路径选择具有理性目的和一定获取信息的手段和能力,故出行者能选择其比较理想的路径。
3实例应用
3.1交通网络评价结果
在对交通流量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对该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与优化的结果如下。
3.1.1交通网络服务能力分配
对该片区的规划路网进行交通需求预测。该片区内龙王港路、西二环、西三环流量很大,超过了5000pcu/h,其中西三环考虑到将改为城市快速路,未考虑收费限制等。麓云路、高新路、雷锋西大道、东方红路、龙王港西路、人民路西线、金星大道、骑川路流量都在2000pcu/h以上。由V/C可知,两条快速路的南段、龙王港部分路段及雷锋西大桥,服务水平为D,满足改善型评价要求。
3.1.2道路网络密度
片区整体路网密度较合理,龙王港路内环网路密度较大,交叉口距离短,可能会给交叉口组织带来一定的困难。
3.1.3非直线系数
西二环、西三环、枫林路、麓云路、东方红路、东科路、人民西路延线、金星路的起始点的交通距离较近。
3.1.4路网的服务水平
规划城市新区道路的路网平均饱和度为0.42,路网服务水平B级,较合理。雷锋西路、龙王港路、西二环路段V/C服务水平是D,枫林路V/C为0.68,服务水平为C级,东庆路、东科路、东丰路、天顶路、麓松路等服务水平为A。东方红路流量从南到北依次为1520~2504pcu/h,越靠近龙王港路流量越大。
3.1.5路网的运行车速
规划区域整个路网的平均运行车速为36km/h。其中规划片区北面的路网,运行车速多达到38~40km/h;东方红路、枫林路、高新路、东丰路、东科路、麓松路、天顶路的平均车速达到了40km/h;麓云路为25km/h;而龙王港路部分路段,车速仅20km/h,甚至有路段在15km/h以下。
3.1.6雷锋西大桥区段
雷锋西大道桥段连接湖区两岸,分配的流量为1759pcu/h,V/C为0.86,服务水平为D级。和桥段衔接的雷锋西大道流量为3029pcu/h,V/C为0.76,服务水平为D。由于只有一条过江通道,进入桥段,服务水平迅速降低。
3.1.7龙王港路瓶颈
龙王港路流量较大,服务水平为D,和它相连的射线状路网服务水平为B。龙王港路连接的支路和主干道较多,流量集散需求大,交叉口处理将较复杂,而且还承担了西二环往龙王港西路的过境交通,难以起到集散畅通和快速过境的功能。而作为另一环路的秀峰路流量不大,没有承担多少分流,发挥不了环路的作用。
3.2交通网络优化结果
1)骨架路网的调整与构建。通过网络优化,构建“三环八射”骨架路网布局形式。
2)调整骑川路走向接科四路,并与西三环互通,往西辐射线,并调整道路功能,由次干路调整为主干路,由双向四车道调整为双向六车道。
3)调整秀峰路,向西延伸并接西二环。
4)取消龙王港路与西二环的立交。
5)新建高新路与长宁路立交。
6)调整秀峰路断面形式为四块板。
7)龙王港路交叉口多,交叉口间距小,且与之相交的支路平行布置,为保证龙王巷路的畅通,考虑将各个相交支路设置为单行线。
8)在CBD商业集中城市新区道路,考虑再建设地下路网,与各个地下停车场直接沟通,以较少车流对地面交通的影响。
9)由于受规划区域湖泊水域影响,湖泊南北两岸间距大,沟通不便,考虑建设CBD内部的公交系统及步行系统。
2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致因机理
研究道路交通的致因机理,就是通过研究致因因子及其相互关系,揭示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成因和发展过程。本文基于此思路逐项分析道路交通运营事故的成因。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因素繁多,并且每种因素对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方式、影响规律和影响程度也可能不尽相同,对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作用机理也有区别。即使同一种因素在不同状况下对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也可能不一样。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影响因素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它们之间往往存在伴生、衍生、转化和耦合等相关关系。根据上述对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因素的分析,本文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通过构造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因素的解释结构模型,来识别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的层次结构关系,找到影响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最重要的关键因素。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致因机理体系如图4所示。
3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因素解释结构模型的构建
3.1解释结构模型说明ISM方法由JohnN.Warfield在系统论的基础上首先提出,是系统工程中结构模型化技术中最常用的一种技术,用于定性表述系统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间的层次关系。其核心思想是:系统具有复杂性;系统是可分的,由元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具有层级性和结构性,各元素之间存在互为的或相继的、易于判别的因果关系,也存在难以辨析的、松散的耦合关系;从整体论的视角看,元素之间的最大耦合关系就是所有元素共同构成了系统。ISM方法的分析思路是:利用图论的关联矩阵方法标注出系统各元素间易于识别的因果关系和不易于辨析的耦合关系,借助N阶二元矩阵至多N次自乘布尔运算,结果即趋于稳定的特征,运用数理逻辑推导的方法解构复杂系统的层级结构。近年来,ISM方法在农业、经济和工程质量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如地区经济开发、企业安全生产、企事业经济管理等。
3.2模型构建本文用S1、S2、S3、S4、S5、S6、S7、S8、S9、S10、S11、S12和S13分别表示设施条件、人为因素、自然环图2ISM基本工作原理境、人工环境、道路基础条件、路网拓扑结构、交通流状态、专业人员比率/管理组织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预警管理、应急资源保障、交通安全决策、应急响应能力。运用解释结构模型进行结构解析的步骤如下:第一步,确立影响因素间的逻辑关系。在课题组会分析讨论并咨询道路应急专家学者和交通部门管理者的基础上,给出上述13个因素间的逻辑关系。其中,“V”表示行因素对列因素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A”表示列因素对行因素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O”表示表示彼此之间没有影响。第二步,建立邻接矩阵R。基于图3所示的影响因素间逻辑关系,结合式(3)得到邻接矩阵R。其中,“1”表示有影响,“0”表示没有影响。
4结语
1.2资源过分集中观资源过分集中观认为优良的医疗和教育资源过分集中在城市,导致人口向城市聚集,从而更加依赖交通工具,是产生交通拥堵的主要原因。该观点认为降低人口流动频率或将人口流动限制在某个特定范围是解决交通拥堵的根本措施[6-7]。对此,城市的总体规划设计需要充分论证,且实施应具连续性,同时地区甚至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仍不可少。随着人们对生活多样化的追求,过分限制人口流动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合理设计、有效分散、协调发挥城市优良资源,对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在短期内难以成型。综上分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很难通过单一的方法解决,需要大量的物力、财力、时间和政策机制等资源的统一协调,且不同城市情况各异,没有统一的参考模式。伴随着信息时代的蓬勃发展,物联网应用逐渐走进了大众视线,它将为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提供较好的解决方案。
2发展物联网的需求分析
造成交通拥堵的原因有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对道路交通情况不了解、交通事故、占道停车、车辆故障、恶劣天气、交通信号灯故障、道路施工,以及道路标示不清等,概括起来,主要是4种因素:人、车、路和环境。为避免交通拥堵,实时准确地获取人、车、路、环境信息对于选择行车路线、交通工具、出行时间以及出行地点显得十分重要。
2.1对人因素的需求分析首先,从安全出行角度来看,机动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例如超速占道、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药物驾驶、冒险驾驶以及攻击性驾驶[8]等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横穿道路、攀爬道路中央护栏或与机动车抢道造成的交通事故也不在少数。这些都是造成交通拥堵的潜在隐患。其次,从出行服务角度来看。为了选择合理的出行时间和线路,所有出行者往往希望能够通过互联网、手机、车载设备等手段随时随地获取道路交通情况,例如哪些出行线路比较通畅、沿线交通信号灯的个数、当前红灯的剩余时间、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准点到等,以便及时调整出行计划。最后,从快捷停车的角度来看。机动车驾驶员在到达目的地之前更关心的是停车需求,包括目标停车场是否有空位、能否预定车位、如何找到该停车位等。这些都是驾驶员想要获得的信息。
2.2对车因素的需求分析车辆在行驶的过程中,车辆本身的未知缺陷或其他原因可能引起停车或交通事故,导致交通拥堵。与车辆相关的因素包括轮胎的磨损情况、胎压大小、制动灵敏度、转向、底盘悬挂、发动机运行状态、油箱剩余油量等,此外维修保养、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及保险是否到期也是值得关注的。
2.3对道路因素的需求分析道路因素导致的交通拥堵主要包括路面损坏、道路施工、道路标示不清以及交通信号灯故障等。路面损坏和道路施工将导致车辆临时避让,造成交通瓶颈致使交通拥堵。道路标示包括路面标示和路旁标示,道路标示不清将导致机动车驾驶员左顾右盼、注意力不集中、车辆方向乱打、出现交通冲突,致使交通拥堵的发生。在交通高峰时段交通信号灯出现故障,若无外部行为指挥协调,交通拥堵压力将会加剧。
2.4对环境因素的需求分析恶劣天气是造成交通拥堵的主要环境因素,例如雨雪天气致使路面湿滑,轮胎抓地能力下降,车辆剐蹭机率增加。而雾、霾、大风天气使得空气能见度降低,行车速度下降可能导致交通拥堵的发生。明确上述4个方面需求将有利于出行者及时掌握道路交通信息,变被动出行为主动,对于安全、快捷、便利出行,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将从信息化智能交通角度入手,围绕物联网体系结构,设计了一种智能化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导引系统。
3物联网框架下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导引系统设计
3.1系统搭建物联网通过射频识别(radiofrequencyidentifi-cation,RFID)、无线传感器网络(wirelesssensornetworks,WSN)、无线通信网络将各种信息采集设备(各种类型的传感器、定位装置、扫描装置)与现有互联网连接起来,实现物理对象与互联网的无缝连接,使得物体间、人物间能够实时通讯,从而达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和管理的目的,是未来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9]。物联网体系结构自下而上依次是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感知层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网络层负责信息的处理或传输,应用层负责具体应用。
3.1.1感知层感知层针对人、车、路、环境4个方面的信息需求,主要采集面向个人的驾驶信息和面向公众的交通信息。前者包括2个功能:其一,评估当前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精神状况信息,判断其当前驾驶行为是否适合规范、安全;其二,对当前车体进行自检,实时提醒驾驶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安全驾车。后者会全面采集城市道路和环境信息。
3.1.2网络层网络层的作用是实现人、车、路、环境之间的互联互通,主要包括2个方面:第一,负责各类交通拥堵因素信息的接入,主要的接入方式有:3G/4G网络、DSRC(DedicatedShortRangeCommunica-tions,专用短程通信技术)、WLAN技术、ZigBee、UWB(UltraWideBand,超宽带)、Bluetooth(蓝牙)或卫星通信等;第二,基于原有的电信网络、电视网、电话网实现信息的远程传输,与出行者实现信息交换。
3.1.3应用层应用层可细化为上下两层:下层业务管理单元和上层出行体验单元。下层控制中心模块实现交通拥堵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研判,上层通过现有终端设备实现各类交通信息的融合以多媒体界面呈现。用户群体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功能模块来掌握实时的道路交通状况。
3.2系统架构该系统将铺设覆盖全市城区范围的传感网节点,构建广泛互联的交通拥堵要素感知互联网络,为公众出行提供人性化界面。本文以物联网体系结构为基础,结合集中控制和分布式处理[10-11]搭建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
3.2.1集中控制方面主要包括了应用层中业务管理单元的11个模块,除控制中心、反馈监督模块外其余9个模块均与感知层中的2个信息采集单元有直接的数据交换。1)控制中心模块它是整个应用层的核心,包括2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集中管理、集中控制、集中操作其余模块的数据信息,为上层应用提供人性化数据信息;二是协调其余模块的数据信息在时间上同步,保证数据信息的实时有效。控制中心模块需要系统管理员权限才能访问,一般用户无权访问该模块。2)反馈监督模块模块的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反馈,接收用户在数据信息使用过程中提出的疑问,甚至是投诉、建议和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二是监督,若政府、相关企业或其他业务归口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用户的问题,可按照规定给予对应部门一定的处分或物质惩罚,若驾驶员一旦出现酒驾、疲劳驾驶或危险驾驶等违法违规驾驶时,这些记录将会以告警呈现的形式在第一时间反馈至相关政府行政部门,这些部门会立即对驾驶员电话提醒、约谈甚至做出行政处罚,并将记录备份至驾驶员的驾驶档案中,规范其以后的驾驶行为;三是设备养护提示,当系统检测到故障或失效设备(传感器、定位设备、网络设备等物联网硬件设备)时发出告警,提示相关企业对设备进行检修或更换,且设备的养护信息应及时至系统平台,接收公众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3.2.2分布式处理方面大量的数据采集传感器和网络通信设备设置在车辆内部和城市道路附近,为道路交通状况数据信息的采集提供支撑。1)驾驶员信息模块集中管理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疲劳状态和危险驾驶数据。驾驶员血液内或呼气中的酒精含量是衡量其酒驾的唯一标准,①为此将酒精传感器节点安装在主驾驶座位附近,通过传感信号分类处理算法[12]辨识驾驶员或乘客体内酒精含量是否超标。同时,可以在车内外安装光电传感器(例如CCD或CMOS),根据驾驶员疲劳驾驶时面部表情的变化和在危险驾驶时行车路线和车速变化的图像特征结合相关算法模型估计出当前驾驶员的疲劳状态或驾驶的危险程度。若驾驶员面部出现疲劳状态或行车路线异常,车载警报系统将会实时提醒驾驶员。另外,通过身份识别系统明确该驾驶员的驾驶证信息,车辆一旦启动,则该驾驶员与所驾驶车辆信息就进行绑定,整个驾驶过程日志将会被上传至驾驶员信息模块并保存至该驾驶员的驾驶档案中。一旦出现酒驾、疲劳驾驶或危险驾驶行为,相关监督部门将立即收到告警提示,然后通过控制中心模块访问该驾驶记录并对该驾驶员进行问责。驾驶员信息模块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2)车辆自检信息模块集中管理车辆主设备运行数据,它的作用相当于ECU(electroniccontrolunit,电子控制单元或行车电脑)。驾驶员不但可以随时关注车辆的运行状态,同时车辆服务企业(例如车辆4S店、保险公司)通过访问终端可实时或定期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时提醒驾驶员进行维修保养。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车辆服务企业将会在第一时间获取告警提示赶赴现场救援,将交通拥堵的程度或影响降到最低。3)事故处理与道路施工模块这2个模块分别管理交通事故和道路施工的方位数据。当出现交通事故或道路施工时,事故当事人员、施工人员或者附近群众将会在第一时间通过分布在道路周边大量的传感器节点(采集事件位置数据)和网络设备(传递事件数据)建立连接,并及时向系统平台事故或施工信息,提醒路人可能会造成交通拥堵的可能。针对交通事故,必要情况下交管部门也会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理,处理完毕后,需登录系统平台提示处理完毕;针对道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登录系统平台提示施工完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在这2种情况下当事人员没有及时或解除事件提醒,造成严重交通拥堵的,相关部门将会通过反馈监督模块获取举报信息,经查证后将会对相关当事人员进行必要处罚。4)道路标示模块集中管理道路标示的提示数据,其功能为:一是将各种传感器节点、通信网络和卫星定位系统嵌入到道路标示内,把标示牌“由死变活”,成为可显示和可远程访问的标识;二是道路标示信息不仅附近的人员(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可见,而且凡是登录到系统平台的所有人员均可见。5)智能信号灯模块集中管理信号灯运行故障数据,这里关心的是出现故障的信号灯方位、红灯剩余时间和下个路口信号灯灯颜色[13]。十字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内嵌入具有定位、信息处理、有线或无线通信等功能的传感器节点,可实现自身故障上报、自行计算交通信号灯等待时间、实时变换交通信号灯的亮灭时间[14]等功能,其流程如图3所示。6)气象模块集中管理实时与未来气象数据,将大量分布在城市中的气象传感器采集的实时数据上传至气象模块,经过数据信息的融合,在系统平台上呈现当前和未来的气象信息,为出行者提供天气预报。7)停车诱导模块集中管理停车方位与车位数据,主要包括:一是定位功能,集成城市GIS地图,明确目的地附近公共停车场的位置信息,由车载导航系统实现位置导引;二是查询功能,集成停车场车位管理系统,实时显示停车场剩余车位信息及对应的收费标准;三是预约功能,在车辆出发前预订目标车位,实现远程缴费。8)公交运行模块集中管理公交实时运行数据,主要是为出行者提供公共交通工具的到发时间、停靠站点、距离、最近一班车的到站时间等。它是系统的辅助模块,便于非驾车人员公交出行,有利于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压力。
3.3通信网络通信网络设置的原则是安全、简单、方便、成本低。首先,在业务管理层收发数据前设置防火墙(例如VPN-虚拟专用网络),确保信息安全和通信质量;其次,各数据信息采集设备通过自身的无线信号收发装置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换、互联、上传和反馈。例如,移动的车载终端、公共交通工具通过设置在道路两旁的无线通信接入点(无线AP)实时与交通信号灯、道路标示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实现交通流量控制;固定的交通信号灯、道路标示则是通过WSN中的汇聚节点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接入到Internet;故障或事故车辆、施工、停车场方位信息可以通过自身的GPS或北斗导航系统或道路两旁的无线AP在系统平台进行,实时提醒机动车驾驶员调整行车路线;系统使用者可以通过无线/有线终端访问附近的局域网实现对当前交通拥堵、天气、公共交通等相关信息的查询。系统网络布局见图4。
3.4系统功能由图1可知,该系统的用户群体包括出行者、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因此不同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系统所反映的功能侧重点是不同的。
3.4.1对于出行者人是影响道路交通最活跃的因素,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行人。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主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是车载导航设备可以实时更新显示道路两旁传感设备釆集的交通拥堵信息,以及时调整出行线路;二是车载提醒系统随时提醒个人驾车行为是否规范合法;三是可以实时关注车辆主要部件的运行状况,对于安全行驶做到心中有数;四是可以提前预约目的地附近的停车场车位及收费标准,做到顺利、规范停车。对于其他行人而言,则可以提供便利的出行信息,包括天气状况、公共交通工具到发时间及换乘信息等。
3.4.2对于相关企业主要包括车辆售后服务商、负责数据信息采集和传输的传感器、网络设备售后服务商、道路施工承包商。对于车辆售后服务商,提供的信息包括:一是实时接收来自车辆主要设备的故障告警信息,并在必要时提醒驾驶员,确保车辆及时得到维修保养;二是接收来自客户的反馈监督,及时回答或满足客户提出的问题或诉求,提升售后服务质量。对于数据信息采集和传输设备售后服务商,首要的工作就是维护好设备的正常运行,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将交通拥堵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对于道路施工承包商,如道路附近基础设施出现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施工道路的方位消息和撤销道路施工的提示信息,有效疏散交通拥堵。
3.4.3对于政府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机关道路管理部门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公安机关道路管理部门,首要任务就是指挥疏导道路车流,包括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和撤销交通事故方位信息,以及通过信息媒介定时城市交通道路状况信息。对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接收来自公众对相关企业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法规,为个人、企业的问责或处罚提供制度和法律依据。同时本级部门受上级直属部门的监督,监督不力同样要接受追责。
湘南古民居的道路交通系统,是指包括村外交通系统和村内交通系统在内的人为建造的交通体系,本文主要对村落内部的交通系统进行研究。
湘南地处南岭山脉北麓,山高林密,交通不便,素有“船到郴州止,马到郴州死,人到郴州打摆子”的说法,这里被认为是“农惰、工拙、商贾断绝之地”,是历朝遭贬文人士大夫流放之所。湘南先民崇尚自然务实的生活态度,“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崇尚“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湘南地区的村落大多以姓氏和宗族为单位实行聚居,“父子兄弟多族居,或至百口,盖其俗朴古然而也。”(《桂阳直隶州志》)自然环境、人文内涵和经济基础决定了湘南民居古村落交通系统的特征,也促使村落的交通系统的建设日趋完善。
一、道路
湘南地区进出村落有一条相对宽大的道路,称之为官道,一般设在村落前方,是进出村落的必经之路,也是联系外界的唯一纽带。道路以碎石和泥土铺设而成,亦有青石路面。官道是村落的“颜面”,官道的宽窄和好坏直接影响宗族的形象,因此这条道路由宗族内部共同维护和修缮。进入村落前一小段距离处,常设有凉亭,多为石柱框架,覆盖青瓦或毛石。凉亭主要供途经路人歇息之用,也是对村落范围的界定。此外,凉亭还有风水功能。
村落入口处一般设有朝门,是正式进入村落内部的标志。在朝门外设有拴马石,外来人员在此下马落轿,徒步进入朝门,以示尊重。朝门体量不大,但十分考究,多为砖木结构。防御性较强的村落朝门还采用青砖、青石构建,使其更为牢固。如果族中出了名人,还会在朝门外建立牌坊,或直接以牌坊代替朝门,以示旌表传颂。朝门的另一个作用是确定村落的朝向。
二、桥梁
湘南地区多山多水,大多村落有小溪、小河绕村而过,道路在跨越时就会架设桥梁。桥梁一般有梁式和拱式两种形式。跨度不大的小桥,多以青石板或木板、树干直接搭过,稍大石桥借助于桥墩,分成若干跨,比如,永兴县马田镇板梁村村口石板桥,桥身分成两跨,每跨桥身由三块宽大石板组成,每块石板长四米有余,宽约70厘米,厚达30厘米。如果是较宽的河流和汛情较大的溪流,则以石拱桥构建,湘南地区的石拱桥多为圆拱,起拱较高,多在半圆以上,为行洪泄洪之便,这主要由该地区河面狭小、雨季水流量大的特点决定。拱桥有单拱和多拱之分,主要根据河面宽窄而定,如郴州市宜章县的寡婆桥、汝城县热水镇的仙人桥等。三、街、巷
街巷是村落内部的主要交通系统。单体建筑之间的地面间隙,正、背立面之间为街,侧立面之间为巷。湘南地区的街巷都比较窄,宽约1—2米,一般街比巷宽,有“大街小巷”之说。巷道狭长笔直,主要功能是交通,而街还有建筑门前庭院的功能,可以堆放一些杂物,亦可作纳凉歇息等一些简单活动的场所,因此较为宽敞。街巷的分布尽可能规范、平直,平坦地区的村落街巷形成“井”字形,交通十分便捷。山区或者丘陵地区的村落,地势较为复杂,街巷的分布受地势的影响富于变化,街一般随着建筑物的前后错落而弯弯曲曲。巷道则由于地势的影响前低后高,有缓和的坡度,坡度较大处以台阶进行连接。由于建筑物外形十分相似,街巷也十分接近,较大的村落内部,街巷四通八达,蜿蜒曲折,像迷宫一样,如果没有村落内部的人引路,外来人员不敢擅自进入。
四、门、廊
门是建筑物内部空间与外部空间或者建筑物内部不同空间之间的联系。依据封建礼制,门分成若干个等级,大门的级别是最高的。在湘南民居中,大门的朝向就是建筑物的朝向,多朝正南方向开设,讲究风水,并且与主人的生辰八字相符。进入室内要跨越门槛,大门门槛多为青石制成,一般较高,象征屋主地位。大门是建筑的主要交通要道,一般重要的活动必须由大门出入。大门外侧部分设有廊道,内侧部分设有过厅,均作交通停顿之用。如果是多进多天井建筑群,还会设有多重大门,当然,级别是逐渐降低的。
二进以上的较大体量建筑物设有腰门,腰门设在前后两进的交接处。如是多进,则有多个腰门。腰门对称出现,连接的是巷道。腰门的地位次于大门,在进深较大的房间中缓解了大门的交通压力,使家人出入方便。
在建筑物的后方,设有后门,规模很小,多为单页门,平时很少打开,只为方便之用。室内各房间的入口设有一扇简易小门,门框、门页、门槛均为木作,体量很小,便于开关,也少有装饰。
屋檐下的过道或独立有顶的通道称之为廊。廊在湘南民居中也很普遍,主要出现在较大公共建筑物的正面,暗间墙体向内收缩形成廊道。廊道地面稍作抬高,以石阶与街道相连,一般为三级,公共建筑级数更多,更显威严。廊道上空多以柱头支撑,形成一个半敞开式的庭院,廊道内沿墙角处设有石凳或木凳,供人歇息。另一种廊道体现在受客家建筑影响较大的封闭的村落或大型民居中,此类建筑对外十分封闭,内部浑然一体,各单体建筑之间四通八达,相互连接,在一些相互连接的街巷庭院上空设有屋顶,即是为廊。有的在单体建筑之间的二楼和三楼亦设有廊道,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建筑浑然一体,能更好地共同防御外敌入侵。
湘南古民居的交通系统是湘南先民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利用环境,改造自然的智慧的结晶。它以“天人合一”的思想为指导,利用科学的手段,结合具体的材料和工艺,将人的社会活动与自然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出富有地方特色的人文思想。它在满足生活需要、保护宗族利益、加强与外界沟通、促进邻里关系以及建筑美观等方面均起到了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2道路线形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线形几何要素的不合理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过长的直线段,易使驾驶人因景观单调而产生视觉疲劳,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缓,等一旦有紧急情况出现,会措手不及而肇事。另外,驾驶人在长直路段不自觉地超速行驶,致使车辆进入直线路段末段后的曲线部分速度仍较高,若遇到弯道车辆重心偏移,超高车辆往往导致倾覆或其他类型的交通事故。
1.3生活习惯对交通安全的影响交通参与者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就会有一个畅通、安全的交通环境;相反,就会影响交通环境的畅通和安全。许多交通参与者随意乱扔垃圾、随意行走、随意摆设等,让原本宽阔的道路变得狭窄,严重影响了道路的畅通,在驾驶人的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压力,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受到限制,遇到紧急情况不能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另外,部分交通参与者酒后驾驶、拨打接听手机驾驶车辆,不遵守交法,随意变更车道,见缝插针,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从而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1.4道德观念对交通安全的影响交通道德是道路交通参与者在交通中的行为规范,包括驾驶道德、骑车道德、行路道德以及交通民警的职业道德等。如果公民自己没有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意识,没有道德的自我约束,公共交通秩序将无从谈起。现在,部分交通参与者交通道德观念下降,不遵章守法。谁都知道闯红灯违法,但仅仅知道违法,却没有强烈的意识和荣辱观念,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行为是十分危险的,相反,很多人却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偶尔一两次违法行为没有关系。另外,由于法律制裁的力度不强,道德约束力下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肇事致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一般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大多数是缓刑;而在美国却要受到谋杀罪的指控。导致的后果是一些驾驶人在撞伤人后,不去及时救助,或延缓救,因为撞死人只要赔几万、最多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救助伤者却可能要花十几万、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一些经济困难的驾驶人往往愿意选择前者,或肇事逃逸。
1.5执法环境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我国在交通管理执法上尚存在很多的问题。部分交通管理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有依据而无具体措施,或者有依据有措施,因为风俗习惯、人情世故等无法执行。例如法不责众、领导说情“、特权车”等现象,在交通管理执法中司空见惯。这样的执法环境很容易让交通参与者存在侥幸心理,依靠所谓的“特权”、“关系”,以致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更加放纵,认为只要托熟人说情就可以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这样会让交通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大打折扣,让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蔓延、泛滥,而影响交通安全的正是这些严重违法行为。
2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的解决对策
2.1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改进事故多发地段的道路条件设置合理的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完善交通安全设施。驾驶人员在复杂多变的交通环境中驾车行驶,总是通过自己的视觉、听觉、触觉等“感应元件”从不断变化着的交通环境中获得各种信息,对这些信息的识别、分析、判断,作出相应的决策。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到设置的合理性、适用性、信息提供的充分性、容易辨认等特点,充分论证,科学设置。如在易滑路段、交通事故多发点设置限速标志,要科学论证。在弯道处设置反光标志,并在标线上间断地涂上反光漆,必要时弯道上设置一定间隔照明设施,以便浓雾天气时开启,提高能见度,协助驾驶人导向、超车和变更车道等。各种标志标线要鲜明醒目,路面、桥梁、附属设施损坏或破旧要及时维修,使驾驶人能在一种轻松的交通环境中心态平和地驾驶车辆。
2.2加强道路规划,优化设计道路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驾驶人的心理、生理因素。为使驾驶人保持适当的紧张,甚至可采用诸如变直线为曲线的道路设计。道路的设计人员要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平、纵曲线的设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量选用高指标。平面线形要与地形和环境相协调,保证线形的连续性和均衡性。纵面尽量做到纵坡平缓,竖曲线设置合理。尽可能避免下列组合:线形突变,长直线末端接小半径过急弯道,下长坡道突然急转弯;坡道上连续反弯,形成驾驶人视觉的负荷过重;坡顶急弯,视线不连续,常引起驾驶人疑惑造成翻车;短直线介于两同向曲线之间,形成“断背”曲线,使驾驶人产生错觉,把路线看成反向曲线,易发生操作失误;凹曲线底插入小弯道等。从而确保线形组合尽可能优化,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2.3提高道路交通道德宣传力度、广度、深度,提高道德约束力加强交通道德宣传,就是运用有效的教育方式,把外部的交通道德规范逐渐内化为人们自觉的交通道德要求。交通道德宣传教育要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针对学生、市民、农民、外来务工人员和机动车驾驶人等重点交通群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传统和现代相结合的宣传教育方式,组织开展主题活动,不断拓展交通道德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大力宣传交通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新事物、新典型,讴歌交通参与者良好的交通行为和道德风范,谴责交通陋习,努力营造良好交通道德教育氛围,建立健全交通道德体系,引导人们以“德”参与交通,从而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2.4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威慑力通过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让交通参与者明白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使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有法可依。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制裁严重违法行为,增强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要细化法律法规,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让那些有条款无措施的法律内容变得更加具体,从而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结合近年来交通工程建设与使用的情况调查来看,道路平交口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交通安全,如:道路平交口面积大,并严重欠缺渠化的设计,道路平交口的面积越大,车辆行驶至道路平交口处时车轨迹就越会混乱,车与车之间冲突不断增加;道路平交口对向车道两端的距离过长,人行横道也就会变得很长,而在信号灯的有限时间内,按照正常新人速度很难在固定的通行时间内顺利过道,加大行人的危险性;道路平交口处交通管理控制缺少合理性、有效性,在道路平交口范围内,相关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通信信号设施较少,导致行人与车辆随意性大,车流量、人流量混乱。
二、道路平交口的交通特征
道路平交口处的交通特征主要有:车辆流动性强,车辆类型多,尤其是公交车、小型汽车非常多,并且临近道路平交口处常设有公交站点,因此行人流动量也非常大,道路平交通混乱,非机动车干扰明显,无论是行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其危险性都非常高。
三、道路平交口的交通工程改善措施
改善道路平交口是提高交通道路安全的重要途径,我国相关部门已经针对如何改善道路平交口设计进行研究,并从交通安全管理、交通通行组织等方面进行科学改进,以此提高道路平交口设计的科学性,下面是对道路平交通安全管理与道路平交通组织设计两种改善措施进行简单探析。
1、平交口的交通管理方式
平交口常用的交通管理方式主要有主路优先交叉、停车让行控制交叉、无优先交叉和信号灯控制交叉4种。道路功能、等级、交通量有明显差别的2条道路相交或交通量较大的T形口,采用主路优先交叉的管理方式;交叉口视距不良时,采用停车让行控制交叉的方式;相交道路等级低、交通量小时,采用无优先交叉的方式。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采用信号灯控制交叉的方式:①交通量均大的同等级道路相交:②道路虽有等级区别但交通量大,主路优先易出事故;③主路交通量大,无足够间隙供次要道路车辆行驶。
2、平交口的交通组织设计
(1)设置专用车道
组织不同车种和不同行驶方向的左转、直行和右转车辆在各自的车道上各就各位,分道行驶;平交应保证进出口道车道数的均衡,原则上出口道车道数大于等于进口道的车道数;进口道直行车流在交叉口范围内不改变驾驶方向。
(2)左转弯车辆的交通组织
设置专用左转车道;实行交通管制,在规定时间内不准左转;变左转为右转。
(3)渠化交通组织
渠化交通,即通过设置交通标线、标志和交通岛等,引导车辆和行人各行其道的一种方法。在此方面,需注意以下几个要点:①渠化非机动车禁驶区和非机动车左转弯停止线;②进口方向设置机非隔离设施;③设置交通岛对交通进行组织管理;④在平交口一定距离范围内扩宽行车道,以便让进入交叉口的车辆分道停候和行驶;⑤完善标志、标线。
(4)行人交通组织
平交口是行人和车辆汇集的地方,容易产生交通阻塞现象。因此,除了合理布置行人横道外,还应该把交叉口转角处的人行道加宽,同时,尽量不要将吸引大量人流的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在交叉口处。除此之外,在过街人行横道比较长时,应当在人行横道线中央设立行人等待区,供行人二次过街使用,确保行人过街的安全。
四、实例应用分析
本文以某市转盘道路平交口为例,依据其当前存在的问题,根据上述所列举的道路平交口的交通工程改善方法,对该平交口进行改善。转盘道路由东路、西路、南路和北高速4条公路相交,采用无主路优先交通组织方式,环岛采用花坛结构。
1、平交口存在的问题
该平交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环岛路段的标线及标线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②车辆在环岛范围内超速行驶,特别是从北路和西路进入环岛的车辆;③发生事故的外地车辆所占比例较高,与指路标志信息不明确和设置位置不醒目有关;④减速震荡标线距交叉口(危险源)越近,震荡标线道数设置反而越少,影响车辆在交叉口路段的降速;⑤交叉口入口路段未设置停止线;⑥标志之间存在遮挡现象(比如人行横道指示标志与让行标志均采用单柱式,标志间距离过短)。
2、平交口的优化设计
(1)设计思路
完善路段标志、标线的设置,完善指路标志信息和设置位置。
(2)设计方案
西路段设计方案:进入交叉口采用二级阶梯限速,分别限速30km/h、50km/h;拆除指路标志,并在距人行横道线90m处新增一个单悬臂指路标志;为更好地指引车辆行驶,在西路往南方向新增一单立柱指路标志;西路进入交叉口设置9组,每组3道震荡标线;交叉口范围内设置停车让行线。
(3)南段设计方案
进入交叉口采用二级阶梯限速,分别限速30km/h、50km/h;拆除指路标志,并在距人行横道线90m处新增一个单悬臂指路标志;为更好地指引车辆行驶,在南路往东路方向新增单立柱式指路标志;南路进入交叉口设置9组,每组3道震荡标线;交叉口范围内设置停车让行线。
(4)东段设计方案
进入交叉口采用二级阶梯限速,分别限速30km/h、50km/h;為更好地指引车辆行驶,在东路往北路高速方向新增一单立柱指路标志;东路进入交叉口设置9组,每组3道震荡标线;交叉口范围内设置停车线和禁止变换车道标线。
2互联网文本预处理
首先,对输入的互联网文本进行中文分词和词性标注,结合道路交通特征词库识别文本中出现的道路交通特征词;其次,检查文本是否同时满足至少含有一个道路名称词和一个事件类型词或事件形态词,以判断文本有效性,若为无效文本则不做抽取处理;然后,由识别出的道路交通特征词生成特征词词性序列,其中,将多个连续的一般词合并标记为1个一般词;最后,根据输入文本的断句对词性序列分割,获得与输入文本各句子对应的特征词词性序列集合。
3模式匹配
比较输入文本的特征词词性序列集合中各词性序列与模式库中各抽取模式的特征词词性序列的相似程度,选择相似度最大的特征词词性序列所对应的抽取模式,作为该输入文本词性序列的匹配抽取模式。因此,模式匹配过程转化为序列相似度计算过程,由于文本的特征词词性序列与抽取模式的特征词词性序列长度往往不同,故采用动态时间弯曲(DynamicTimeWarping,DTW)距离度量2个特征词词性序列间的相似度。DTW最早应用于语音数据处理,后被引入时间序列研究中[18-19]。断句所得特征词词性序列集合中的词性序列普遍较短,易出现最大相似度对应多个抽取模式的情况,需从这些抽取模式候选集中进一步筛选出唯一的匹配抽取模式:(1)比较输入特征词词性序列与候选集中各特征词词性序列的道路名称、方向描述、事件类型和事件形容词的个数,过滤掉对应词性个数大于输入序列的抽取模式。(2)优先选择序列项数量与输入序列相同的抽取模式;其次,选择序列项数量大于输入序列的候选抽取模式,且数量最少;最后,选择序列项数量小于输入序列的抽取模式,且数量最多。(3)若候选集合中仍有一个以上的抽取模式,则取第一个作为匹配抽取模式。如果输入文本蕴含多条道路交通信息,则每条信息对应的描述文本可生成一个特征词词性序列。若每个词性序列均能得到唯一的匹配抽取模式,则模式匹配结果为输入文本的匹配抽取模式集合。
4信息属性抽取
由于互联网文本描述存在内容省略现象,需要对提取的部分交通信息属性进行填补。同时,借助抽取模式只是获取了道路交通事件的位置、方向和事件类型等,还需要从输入文本中抽取出交通事件对应的发生时间和持续时长信息。(1)缺失信息填补交通信息位置描述常采用“[所在道路][定位起点/起始方向]、[介词]、[定位终点/终止方向]”形式,如“南北高架路鲁班立交至永兴路”。若文本中连续交通事件描述所在道路相同,则需要对后续信息进行道路名称填补。首先正向遍历道路交通信息集合{I1,I2,…,In},若道路交通信息Ii缺少道路名称,且Ii匹配抽取模式EPi中各序列项的信息属性组成的序列TYPEi={type1,type2,…,typei,…,typen}整体上符合序列结构“定位信息”或“定位信息事件信息”,则读取前一条交通信息Ii-1及TYPEi-1;若TYPEi-1整体上符合序列结构“事件信息定位信息”,且Ii-1含有所在道路名称,则将Ii-1的道路名称赋予Ii。文本对同一类型交通事件不同位置的列举描述也经常出现省略,如“封道养护路段有[位置1],[位置2],……,[位置n]”,“[位置1],[位置2],……,[位置n]等较为拥堵”。缺失的事件信息可利用前后信息相关属性填补。首先,正向遍历道路交通信息集合{I1,I2,…,In},若道路交通信息Ii缺少事件信息,则读取前一条交通信息Ii-1及TYPEi-1。若TYPEi-1整体上符合序列结构“事件信息定位信息”或“定位信息”,且Ii-1含有事件信息,将Ii-1的事件信息赋予Ii。然后,逆向遍历道路交通信息集合,若道路交通信息Ii缺少事件信息,则读取后一条交通信息Ii+1及TYPEi+1。若TYPEi+1整体上符合序列结构“定位信息事件信息”或“定位信息”,且Ii+1含有事件信息,则将Ii+1的事件信息赋予Ii。(2)时效信息抽取对道路交通信息时间信息的抽取采用正则表达式匹配的方法。根据互联网文本中对时间的不同表达形式,如“2013-7-179:15”、“7月17日晚24:00至次日5:00”、“2013年07月23日09时10分”等,建立正则表达式集合。通过正则表达式匹配从输入文本识别出交通事件起始终止时间,并利用文本元数据填补可能缺失的时间要素。对文本中缺少终止时间描述的交通信息,根据事件类型设置离散或连续的效应衰减函数,表达交通信息的时效性。
5实验结果与分析
实验使用的互联网文本来自官方网站和微博客平台。官方网站包括上海交通出行网的“城市快速路”、“干线公路”和“地面道路”版块,以及上海市路政局网站的“高架封路信息”版块,采用网络爬虫方式采集。微博客来源于新浪微博平台,通过API调用方式获取。本文从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9月6日的采集文本中分别随机抽取2000条文本作为实验数据,其中,官方网站文本包含2034条道路交通信息,新浪微博文本包含2595条道路交通信息。实验程序采用Java语言实现,其中分词处理使用了ik-analyzer2012u6和ansj开源分词工具。前者是基于词典的分词方法,用于从输入文本中严格切分出道路名称词;后者基于Google语义模型和条件随机场模型,通过统计分词方法提高输入文本中除道路名称外其他词汇的切分精度。程序测试运行环境为Windows7操作系统,处理器为2核Intel(R)Core(TM)i5-24003.10GHz,内存为4G。图2为实验使用的官方网站交通信息短文本及抽取结果示例,图3为新浪微博消息文本及抽取结果示例。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1]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是过失推定责任,认定该责任应当考察以下几个构成条件:
(一)汽车道路交通事故须在特定的道路上发生
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只有发生在道路上的汽车道路交通事故,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这里所称的道路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2]不包括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3]因此,只有发生在法定意义道路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才是交通事故责任,除此以外,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及其公共院内的路,均不属于交通事故中所称的道路,发生于上的损害赔偿也不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二)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有损害
(三)加害人(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有过失
按照《办法》第2条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法上的交通事故责任,仅以加害人主观上的过失为限。如何认定驾驶人的过失呢?我们认为,应采用过失推定的方法。具体讲,要考察驾驶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保护他人的法律、法规,如果驾驶人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他人的法律、法规,则推定其有过失,驾驶人如欲免除责任则须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不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法规)。将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行为推定为过失,实际上是法律上的过失推定,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行为人违反法定的特殊义务而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之中。从过错推定的理论来看,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所以被推定为有过失,正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法定的特殊义务,而不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致他人损害的一般义务。既然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事实上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故无需由原告就过错举证。
(四)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一般是指“若无该行为,通常不会发生该损害的场合”和“若有该行为,通常会发生该损害的场合”。[4]史尚宽先生人为,一般有发生同种结果之可能者,其条件与其结果为有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实际上是把一切被认为可能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都认为是原因,并认为各个行为在原因力上是等同的。[5]驾驶人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应推定其有过失,但其过失行为如果与损害的发生并无相当因果关系,则不发生赔偿责任。那么,是否只有当肇事车辆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时方认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对此,日本理论界认为肇事车辆与受害人人身直接接触(包括衣服)方能认为过失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的限制为宽,曾隆兴先生认为,在通常情形,车辆如未碰触被害人身体者,自不构成过失。惟如驾驶车辆过于紧迫通过被害人身边,被害人因而惊慌失措,跌倒受伤死亡者,有时仍应负过失之责。[6]而日本实务界也采与台湾相同之立场,例如,日本判决谓:于侵权行为,认定车辆之行驶与行人之受伤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通常须车辆直接接触被害人,或车辆中突出之物体接触被害人,但亦非仅限于此。亦即虽未直接接触被害人,但如车辆之运行反于被害人预测之常轨,致行人失去避免危险方法,以致跌倒受伤害时,则车辆之驾驶与行人受伤之间,自有相当因果关系。[7]我们认为,以上述标准认定相当因果关系未免失之过严,无法正确认定虽非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但却直接致其损害的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在认定相当因果关系问题上,不应拘泥于人车接触说,否则对受害人保护将十分不利,例如甲车碰撞乙车致乙车中乘客丙受伤,如果严格按人车接触说认定因果关系,则甲车未与丙接触,不存在交通事故责任中所说的相当因果关系,那么,甲车对丙所承担的仅是一般过失侵权责任,此时丙的举证责任将加重,甲则不负举证责任。但事实上,甲车乃是利用乙车为工具致丙受伤,因此对交通事故中相当因果关系,应作扩大理解,不应仅限于人车接触。
二、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替代责任
《办法》第31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此为代负责任(替代责任)的规定。
对英美法中,雇用人对其受雇人于从事职务时,因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台湾学者将其称为代负责任,大陆学者将其称为雇用者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将此种责任定义为雇用人侵权责任。
现代社会,汽车所有人亲自驾车从事事务者,不在少数,但对企事业组织而言,常雇用雇员驾驶汽车从事业务。如果受雇人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他人法益,此时若拘泥于理论令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雇员财力通常较为薄弱,受害人极难获得赔偿。而企事业组织因雇员之服务而受有利益,自应负担损害,此为交通事故责任中确立代负责任的根据所在。
机动车的所有人(下称雇用者)代负责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雇用者与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雇用关系
如何认定雇用关系的存在,有人认为,应当考察雇用人与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同时要考察驾驶人是否受有报酬,符合上述条件者,可认为雇用关系的存在。我们认为,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雇用关系的认定,应以雇用者与驾驶人之间客观上有实质的选任、监督关系为限,不应局限于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和受有报酬,凡事实上为他人驾车提供劳务者,不问有无合同、报酬,均为受雇人。即使所谓“临时工”、“一时的帮手”、“半工半读”的学生等,只要这些人与正规的从业人员一样,客观上接受雇用者之指挥、监督,即应当承认他们与雇用者之间有雇用关系。如果仅有合同关系,而无选任、监督关系,就不存在受雇人责任。例如,甲乘出租车,甲与司机存在合同关系,但因不具有选任、监督关系,无责任之存在。
实务中,如果出借之司机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例如,甲建筑公司租用乙搅拌站的司机丙,但丙之工资仍由乙公司支付,搅拌机之养护、维修亦由乙公司负责。一日,丙驾车由此土地赴彼工地途中撞伤行人丁,丁请求赔偿,甲公司与乙搅拌站互相推诿,拒绝承担雇主责任。我们认为,出借之受雇人在执行职务期间侵害第三人时,究应由原雇用人或临时雇用人负责,应依以下标准认定:1.在损害发生时,谁监督或控制受雇人行为;2.雇用人究为谁的利益在执行职务。本文中,丙驾车从此工地赴彼工地,显系受甲公司指示、监督,乙搅拌站虽为其支付工资,但对其已失去指示、控制,丙已失去其为乙站的雇用人的负格,难以确认搅拌站对其有雇主之责;况且,丙从此工地赴彼工地,显系为甲公司之利益执行任务,基于受益者承担责任的原则,甲应承担雇用人责任。当然,当采用上述二标准无法决定谁承担雇用人责任时,则可基于保护受害人利益之原则,衡平各方利益,判令一般雇用人与临时雇用人负连带责任。
(二)是否是“因某事业”而雇用他人
此所谓“因某事业”,不以该事业的营利性为必要,非营利性的、非连续性的乃至无偿的事业均包含于内。
(三)是否是在执行职务范围内
损害与驾驶人所从事的职务之间有相当的关联,雇用人方承担责任。执行职务范围的认定是一个难题,我们认为,界定执行职务范围的总的标准,是与雇用人所命执行的职务相关联的一切事项。当然,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是复杂的,因此决定驾驶人的职务范围,除遵循上述总的标准外,还应考虑下述各种因素:1.职务的时间或地点。如果驾车肇事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是在授权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并且有为雇用人服务的目的,可认为是职务行为。2.职务上给予机会的行为。如果驾驶人利用职务给的机会而实施侵权行为,该行为确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则应认定为属于职务范围。3.故意行为。驾驶人执行职务故意加损害与他人,如果其行为与职务有内在关联,即使其目的是为了达到私利,也应认定为职务范围。4.嬉乐及绕道行为。驾驶人分明从事公事,借机处理自己私事,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发生,雇用人应否负责?应考察驾驶人的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关联及是否纯为个人利益两方面因素。例如,甲驾车送货,绕道回家探望父母,途中将人撞伤。因探望父母是私事,与职务无关,雇用人自不负责。
(四)驾驶人违章致第三人损害
就某一案件,如从上述各方面考察符合条件者,可认定雇用人的代负责任。有疑问的是,驾驶入执行职务发生侵权行为,雇用人能否举证证明自己对驾驶入的选任及其事业的监督已尽相当的注意,或即使已尽相当的注意损害仍会发生而主张免除自己的代负责任?这涉及到雇用人责任的归责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对雇用人代负责任未加规定,而《办法》中也未规定代负责任人的免责事由,因此我们认为,雇用人责任应采无过失责任。即:只要驾驶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雇用人即应承担代负责任。
与审判实践有关的另一问题是,如何理解《办法》第31条规定的代负责任的承担?此种责任是否是连带责任?如不是连带责任,为什么《办法》又规定代负单位有权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实践中的做法是,于此情形,均将雇用单位与肇事的驾驶员列为共同被告,并判决双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固然在诉讼上比较便利,国外立法也有先例,然而我们认为此法不妥。原因是:1.从《办法》的规定看,对于代付责任发生的情形,强调由雇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在其赔偿损失后,方能向驾驶员追偿。这说明,代付责任的义务主体只能是雇用人,驾驶员不是代负责任的责任主体。而雇用人赔偿损失后,对驾驶员享有的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由于请求权基础不同,二者很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代负责任不是连带责任。2.从有关司法解释角度讲,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并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也缺乏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此条规定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场合。3.有人认为代付责任是不真正连带债务,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妥当。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各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在客观上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是:(1)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将《办法》第31条与上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相比较,很显然,在机动车肇事代负责任中,受害人对雇用人和驾驶员并不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驾驶员对受害人也不负有债务,因此代付责任不是不真正连带债务。
我们认为,《办法》第31条规定的代负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这种责任的特点就是雇用人作为债务主体清偿全部债务,而真正的侵权人驾驶员并不是代付责任的主体,也不负有赔偿受害人的义务,在机动车肇事代付责任纠纷中,被告只能是雇用单位。
三、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责任承担方式之二:垫付责任
《办法》第31条还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此种责任是一种垫付责任,垫付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一)垫付责任的发生以驾驶员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而且此种责任仅限于金钱给付责任
(二)垫付责任的承担须以驾驶员无力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
垫付责任类似于一般保证责任,垫付责任人对受害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当驾驶员即实际侵害人资力不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垫付责任人方承担垫付责任。实践中为了减少诉累,受害人多将驾驶员与垫付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应注意,虽然二者均为被告,但应明确,只有在查明驾驶员无力承担责任时,方能判决垫付人承担垫付责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垫付责任是一种填补责任,补足驾驶员无力承担之部分,以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其既不是为减轻驾驶员的责任,也不是惩罚垫付责任人,而是一种衡平利益的责任。
(三)垫付责任的承担以驾驶员与垫付责任人具有特定的关系为前提
由于垫付责任人不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只是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此责任的承担应严加限制,仅限于发生在具有特定关系的主体之间。按照《办法》第31条的规定,垫付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驾驶员的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关于此点,实践中应注意:
1.驾驶员所在单位与机动车的所有人非为同一人时诉讼地位如何?驾驶员甲的所在单位是乙公司,而汽车的所有权人是丙厂,甲驾车撞伤丁后无力赔偿,于此情形,谁应承当垫付责任?单从《办法》第31条的规定看,丁应先从乙公司和丙厂中择一而诉,一旦被诉人也无力承担,则另行另一人。这样会导致丁需两次,法院就同一事实审理两次,于诉讼上并不经济。我们认为,于此情形,乙公司和丙厂实际上对丁承担的乃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乙公司和丙厂均负有独立承担垫付责任的义务。为诉讼上的便利,可将乙公司和丙厂列为共同被告,但判决中载明:乙公司或丙厂均负有独立承担垫付责任的义务,其中一人清偿后,另一人的义务便免除,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驾驶员所在单位和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并不妥当。
2.如何认定驾驶员的所在单位?甲是乙大学的讲师,甲个人拥有一辆轿车,一日,甲驾车撞伤丙,甲无力赔偿,乙大学是否承担垫付责任?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多有发生,究其原因,乃是近年来汽车已进入千家万户,个人拥有量日见增多。如上案所述,与汽车无任何关系的单位,仅因肇事人是其单位的一员,单位应否承担垫付责任?就《办法》字面上理解,其将驾驶员所在单位与车辆所有人并列,显然车辆所有人并非驾驶员所在单位,因此,似可得出结论:上述情形,乙大学应承担垫付责任。但此种垫付责任承担的合理性却十分令人怀疑,仅因肇事人是其员工,就令其承担垫付责任,难致公允。因此,对此条作下列扩张解释较为妥当:驾驶员驾驶单位车辆非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无力赔付时,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驾驶员驾驶私人车辆致害,其所在单位不承担垫付责任。就此问题看,《办法》第31条的规定确有检讨的必要,应当予以修正或由有权机关作出有权解释。
(四)垫付责任只能发生在执行职务之外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执行职务期间,那么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将承担代负责任,而非垫付责任。
(五)垫付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由于垫付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此种责任时,方发生垫付责任的承担,不能扩大适用。
(六)垫付责任是一种代偿责任
承担垫付责任的人有权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费用。
注释:
[1]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35页。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发“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案
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
[3]参见公安部1991年8月5日公交管[1991)96号《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扎
[4]加藤一郎:《侵权行为》1974年增补版,第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