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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3 15:10:5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工商行政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工商行政论文

篇(1)

“服务型政府”是中国学者在21世纪前后提出的全新概念,也是中国学者面对新的国际和国内环境的急剧变化对新的政府管理模式进行的一次大胆探索。近年来,源起于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在全国工商系统全面推行的工商行政指导,就是其中范例之一。这种灵活且富有弹性的行政方式,越来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普遍重视,成为有别于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新型行政方式。

一、“服务型政府”理论引介与工商行政指导的兴起和发展

服务型政府就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这种类型的政府将彻底抛弃旧的治民理念或“为民做主”的观念,而确立为民服务和“由民做主”的理念。服务型政府应当是一个民本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法制政府、阳光政府、效率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更高形态的政府类型虽然包含着上述概念指称的全部内容,却不能归结为它们,更不是它们的拼凑和杂糅,而是对它们的超越,是一种面向后工业化现实的政府模式。”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论对政治发展与行政实践影响的不断扩大,促成了政府职能与角色的重新定位以及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变革。作为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寻求平衡的一种制度尝试,2005年,福建省工商局在泉州等地试点的基础上,在监管执法与服务维权等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充分运用这一新型的柔性监管方式,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为政府组织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效能,优化公共服务,促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良性互动与合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guidance)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与职权管辖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与传统的刚性行政管理方式不同,工商行政指导实践突出了柔性指导,突出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协作与配合,其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政府与民众间相互沟通协商、共同参与、协作配合和自律自治的良性互动过程,充分体现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个体意志的尊重与需求权益的关怀,彰显行政主体人文化的公共服务理念。它是顺应行政民主化的时代潮流,在现代公共治理理念催生下出现的一种以人为本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

二、基于“服务型政府”视角解析工商行政指导的实践转变

1、行政理念:由“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的转变。传统行政观念认为,政府机关就是履行行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行政权力是政府机关的唯一存在方式。这种权力本位的行政理念,往往会使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忘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事实上,任何行政主体都是责任主体,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处于责任状态,这是公共治理的基本逻辑。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是天职。这要求任何行政主体都必须树立“真诚为民服务、提供平等服务、提供有效服务”的理念。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从这点上说,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责任本位理念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关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尽可能多地吸引他们参与到公共治理实践中来。工商推行行政指导,把服务市场主体和服务市场经济秩序当成分内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提高了办事效率。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加强信息引导,可以减少企业的投资风险,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由此可见,行政指导这种行政模式增强了工商部门的行政责任,也能够充分调动公民社会组织对行政活动参与的积极性,为达到共同的行政目标奠定基础。

2、政府职能:由“管制型”到“服务型”行政的转变。在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推行行政指导是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需要,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传统的管制型行政是种以权力为本位的行政模式,其行政理念往往习惯于“管”和“罚”,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往往被简单理解为管理与被管理、管制与服从的关系。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要求政府承担更多的服务职能。而服务型政府理论采取的是“顾客导向”,把权力中心主义转变为服务中心主义,实现由管制到服务的转变。公共权力社会化,公共管理变成为公共服务,使服务成为行政活动的主题。政府行政活动实质上是提供公共产品,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工商行政指导改变了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充分运用“说服、劝告、引导、商谈、帮扶”等柔性手段,把服务行政相对人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管理融入服务,弥补了传统单纯依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的不足,促进了工商部门在监管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的履职到位。

3、监管模式:由“刚性为主”到“刚柔相济”的转变。在单向的“命令——服从”行政监管模式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管理手段得到广泛运用。在这种行政模式下,行政主体的意志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行政相对人则比较被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容不得置疑、反驳、拒绝和抵抗,行政双方长期处于对抗的紧张关系。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人权等观念更深入人心,公众参与、追求公正的意识逐渐增强,说服型、说理型的行政监管模式备受推崇。以权力为主导、带有强制性的传统行政模式,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开放透明、互动参与、说服沟通、协商服务为主要特征的工商行政指导,体现了政府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在监管执法等行政活动中,通过运用建议、说服与警示等柔性的行政监管手段,做到刚柔相剂,相得益彰。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愿选择,能够有效减少磨擦、抑制和对抗。从而增强相互间的配合、合作与协调关系。这是形成“以理服人”、“合作行政”的行政管理模式,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和谐监管”的必然选择。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对完善和优化工商行政指导的启示

服务型政府是把管制纳入了总体的服务框架之中,是为服务而管制,管制是手段,服务才是最终目的。这些理念对工商部门完善和优化行政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

1、公民本位,追求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服务型政府”理论认为,公民不仅是国家的主人也应是公共管理行为主体,要从以往管理客体或者顾客的被动角色中摆脱出来,不断增强参与意识,成为公共治理过程的积极参与者。在今天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以公民积极参与和公民自治能力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已成为主流,冲击着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使得传统的国家或政府组织的作用逐渐缩水,而公民社会正在不断强大起来,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所有这些,凸显了公共治理过程公民本位,追求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工商部门开展行政指导,始终坚持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原则,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在行政指导实践中,行政相对人是否参与或接受行政指导,则由其自主抉择,充分体现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个体意志的尊重与需求权益的关怀,彰显公民本位的公共服务理念。而行政指导的目的,则主要是集中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上,这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只有确实把工作着力点和重心放在服务行政相对人上,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2、服务导向,彰显公共机关的职责转型。政府职能转变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职能转变的总方向,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保障。新公共服务理论学家认为,政府实现公共服务的方式是“掌舵”,而不是“划浆”。在推进公共治理过程中,要能够解决好“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把政府职能转到“市场调节、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为公民社会组织服务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始终牢记的职责。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时俱进,改变传统的管理型行政模式,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把目光聚集在如何更多地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上,行政指导正是在这种环境下推行的。在执法监管、消费维权、食品安全监管以及服务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加强行政指导,有助于较好地实现预期目标。这种重指导、重服务的行政模式,彰显了工商部门在新时期下职能的转变;实践也充分证明,它大大提高了工商部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得到了社会群众的普遍认可和好评。由此可见,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性行政行为,与传统强制性行政方式相比较具有更加明显的亲和力,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置于一种相对平等的地位,体现了政府机关的民主色彩和职责转型,因此有利于改善和塑造部门形象。

3.诉求合作,形成协商型的治理机制。在治理理论看来,治理是种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行政模式,它强调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问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协商互动的方式来共同管理公共事务。而在公共治理过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掌舵”,但这并不排斥公民等其他社会主体的主动参与。公民社会组织是实现公共治理的有效基础,促成两者间合作的契合点是公共利益。诉求合作的协商型治理机制,实质上是政府机关对其他主体意愿和利益的尊重与回应,通过积极的对话、有效的交流与合作,最终实现公共利益。工商推行行政指导,扩大了行政相对人公共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具体施行过程中,关于提供什么行政指导、怎样提供行政指导,事先听取公众的意见,以公众的意愿为第一价值取向,建立了解民意、公众参与的渠道、规则和程序,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l】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7)。

篇(2)

一、证据的形式要求

证据作为一种物,总以一定的形式存在,让人能以某种方式被认知与感受,获得一种印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同样具有物的属性,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有的是实物,有的是声音,有的是图像,有的是文字记载内容等等。人们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认识,确定所证明的当事人的某种行为事实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作为能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不同形式的证据,在法律上有法定的不同形式要求。

证据的形式要求是指证据以某种形式存在,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是对证据外在表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种类很多,如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资料、实物、视听资料等等,这些不同的证据其外在表现各不相同,法律上对其形式要求也不一样。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书证具有书面形式,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根据证据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所取得的书证应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取的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调取的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特殊规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

物证。物证是以物质的存在、外部特征或属性证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物证多种多样,其基本的表现形式是物品和物质痕迹。它以物质的存在、外部特征和属性对案件起证明作用。它是客观实在物,从静态上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作为证据,所取得的物证应是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可以分为种类物与特别物。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在形式上要求,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并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设备所反映的声像、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它科技设备与手段提供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同时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客观理性的意见,不是感性认识,是就案件中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而不解决法律上的适用问题。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形式上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并说明分析过程。

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涉外证据。涉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二、证据的“三性”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由此可见,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所有的有效证据,都应具备“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即证据必须客观存在。证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入记忆的事实。任何主观的东西,如主观臆想、分析、判断,都不能成为证据。

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所谓有关联,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存在客观联系,并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或提供,并经查证属实。它强调证据必须由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法定人员收集或提供,并以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结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对所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使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将所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成铁案。

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对所有取得的证据必须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特别注意的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有效证据。在鉴定结论中,因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亦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予以使用。

篇(3)

以河北省为例,有的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时少报上年结余资金和事业收入,有的部门编报部门决算时隐瞒年末结余资金;有些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款等非税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有些部门超出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或自行调剂预算支出。在其他省市中,如广西省某市工商局1994年至1999年共隐瞒行政性收费收入468.96万元,其他收入6950.99万元[1]。江西省审计厅在2000年对全省工商系统的审计中查出隐瞒收入408.33万元;漏缴税费141.55万元[2]。

(二)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挤占挪用

以河北省为例,工商系统被查出“小金库”的主要是将收取的企业登记费、门面出租收入交易费等未入账,而是用于职工福利、购车等开支;将收取综合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服务费、摊位费、治安费、水电费等分别存入存折;有些工商局的出纳员将规费收入和经费结余以个人名义存入存折,直接在账外列收列支。如广西省某地区工商系统被查出“小金库”157.34万元,主要是1999年以前将收取的企业登记费、门面出租收入交易费等未入账反映,用于职工福利、购车等开支[3]。江西省审计厅在2000年对全省工商系统的审计中查出挤占挪用资金1156.86万元,私设“小金库”420.81万元,国有资产流失102.99万元[4]。

(三)拖欠、截留应缴预算收入和财政专户资金

以河北省为例,主要表现在:截留、拖欠应缴财政预算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签证费收入;截留、拖欠应缴财政专户的集贸市场管理费资金等。在其他省市中,如广西省某市工商局历年应缴未缴罚没款541万元;某地区工商局欠缴财政专户931.25万元[5]。江西省审计厅在2000年对全省工商系统的审计中查出拖欠、截留应缴预算收入968.08万元,拖欠应缴财政专户款172.03万元[6]。

(四)违反规定超范围乱收费乱罚款

以河北省为例,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内容、范围、及标准收费,擅自立项收费,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其中一些工商部门超范围收费,主要是继续执行1997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取消了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据统计,1999年全国共清理掉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32项,清理关闭银行账户1578个[7]。在其他省市中,江西省审计厅在2000年对全省工商系统的审计中查出乱收费乱罚款金额389.92万元;其他违规金额940.65万元[8]。

(五)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以河北省为例,在预算管理、收费“收支两条线”方面主要有经费超支严重,没有依法办理经费追拨手续、一些地方没有严格贯彻执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部分地方票据管理中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规费代征管理普遍松懈等问题。

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从总体上看,上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纪问题的产生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一)客观原因

1.历史原因

(1)业务经费不足:以河北省为例,一方面: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减费因素不断增加,决定收入呈现停滞或下滑趋势;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监管任务的不断加重,工作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工资因素和办公消费指数上升,决定支出呈现递增趋势。在目前工商财务体制不变情况下,收入和支出矛盾较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都出现紧张局面。

(2)经费保障能力较弱:以河北省为例,由于工商行政部门业务经费不足,经费保障还不能完全到位,部分地区仍然使用行政性收费来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经费需要。

2.工作性质原因

工商管理局除管理正常经费外,还要按规定要求进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管、用、缴”工作。这就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内部财务管理的难度,也为财务管理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出现提供了可趁之机。

(二)主观原因:

1.缺乏科学的理财思想

以河北省为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内部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性,守法意识差;没有树立预算观念;没有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公的思想。

2.财务管理制度、体制不完善

以河北省为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内审制度、财务检查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不完善,在体制上没有落实新的财务管理关系等,给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漏洞。

3.财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对财务工作的要求

以河北省为例,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公款私存;职业道德缺乏,工作散漫,不负责任;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等业务技能不合格。

4.无法满足规范化统一管理需求,且财务监控滞后

以河北省为例,一些部门仍然使用传统的单机和局域网处理账务,财务监控不仅受到时间、空间、及人力方面的限制,更为重要的是它无法实现行之有效的事前或事中的财务监控。

三、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上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分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

(一)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理财思想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法制观念、预算观念,还要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公思想和提高效益的思想。

(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财务体制建设

1.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要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落实到部门,有专人负责,统一登记、管理。二是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推行政府采购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大宗办公用品、仪器设备、装修装潢等消费品集中由政府采购,提高资金支出的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基建工程管理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前论证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4.加强罚没物资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动用涉案物资

(三)建立高效严格的财务管理体制

1.适应上下级关系的变化,迅速转变观念和行为方式

下级机关要坚决地贯彻执行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经常向上级局汇报财务工作的情况。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局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9]4号),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的规定。

3.建立顺畅快捷的上缴下拨渠道

在系统内部,抓好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在外部,要解决好与省财政的关系,加快经费的核拨速度;加强与银行的联系,解决划款的时间问题、代收代缴款的上划问题和代收网点问题。

4.理顺资产、债务关系

做好垂管后资产上划工作,各地在市场管办脱钩的基础上,积极与当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协调,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到产权清楚、债务清楚、收支清楚、家底清楚,保证经费上划和资产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1.加强财务人员政治业务培训

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政治素养。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加强财务会计知识,提高会计电算化管理水平

财务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财务会计知识,精通业务,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对于那些业务不精且不努力学习的人员进行淘汰。要有效的发挥全系统对工商财务软件操作作用,不断提高全系统财务人员电算化水平和账务规范处理能力,提高办事效率。

参考文献:

[1]雷月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有待强化[J].广西会计,2001,(6):14-15.

[2]黄雪梅.搞好工商行政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要树立五个观念[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48-49.

[3]黄瑞珍.加强财务管理实现科学理财[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2):36-38.

[4]李林.试论工商行政管理的理财思想[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11):30-31.

[5]加强工商系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促进工商部门依法行政[J].江西审计与财务,2000,(9):15.

注释:

[1][3][5]雷月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有待强化[J].广西会计,2001,(6):14-15.

[2][4][6]加强工商系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促进工商部门依法行政[J].江西审计与财务,2000,(9):15.

[7]权燕子.1999年财务管理工作基本情况[J].工商行政管理,2000,(13):21-23.

篇(4)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是在特定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设定的禁止内容的解除,允许其从事某项特殊的活动,使其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例如:为了保证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给符合一定技术的人发给驾驶证,赋予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许可相对人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获得对此种禁止的解除,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书,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许可请求,并说明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确定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后,才能授予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赋予政行相对人的这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此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要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许可证、执照,具体名称包括准运证、通行证、批准书、资质证书等等。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许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如行政机关发放营业执照,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但同时也是禁止其他人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人非经行政机关允许,如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即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它是影响行政效率和申请人的一个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得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关系到相对人能否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能否从事某种活动。从程序上对行政许可进行规范,是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条件。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实施,对行政许可程序做了程序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相关条件等。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如申请从事食品服务的营业执照,必须同时提交卫生许可证和个人身体健康证。在申请某些附条件许可,即取得某一许可必须以拥有另一许可证为前提时,除提交上述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作为取得相应许可前提的许可证(前置审批)。如动植物及产品入境时,在向海关申请前必须获得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许可,否则海关对此申请不予接受。

行政许可申请的表现方式一般以书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法定标准及程序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2)申请书及附录材料。行政许可机关确定申请人符合资格后还须对申请书的形式加以审查,如果认为申请书不规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或重新申报。(3)申请事项。行政许可机关应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等。(4)有关资格的许可还须审查申请人是否通过规定的考试、考核。(5)行政许可机关在书面审查申请合格的基础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考察)。

行政许可机关通过以上的步骤对申请审查之后,一般作出两种决定。

一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许可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及时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证、营业执照应载明:许可证名称、许可事项(许可的范围)、被许可人姓名、住址、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编号(注册号)、许可日期等。

二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视为不予批准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照(行政不作为)。

《行政许可法》同时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化要求变更许可内容,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行政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不适当的,亦可主动变更,这种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证的修改,一般需要许可机关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如果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对许可的范围、条件或期限进行了修改或变更,许可机关应及时修改或更换许可证。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特殊规定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行政许可法》还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4、《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以下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从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看,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2、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3、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

这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可以提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申请人是:第一、内资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3)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三、个体工商户: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或家庭。《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主要涉及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住所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类型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分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分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上十个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关的条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作了具体的规定。

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因(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开业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个体工商户变更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申请广告经营许可),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从《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2、房地产广告发的行政许可;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含有广告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3)广告样件;(4)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登记证》。

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规定:房地产广告的,必须具备(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方可广告。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第三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户外广告。

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化妆品广告)。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酒类广告)。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1)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2)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3)影视片制作活动;(4)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5)评比、评选、推荐活动;(6)纪念庆典活动;(7)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一条: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印刷品广告。

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医疗广告。

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国家限制性广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烟草广告。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经纪资格的认定;(2)经纪人的登记注册;(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4)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5)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通过对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围内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的学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执行好《行政许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经济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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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公共管理运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各国掀起了一场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其核心是运用市场机制并通过借鉴企业管理经验来提升政府的行政绩效,这场运动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源于对70年代凯恩斯主义推行所带来的“滞胀”困境和“政府失灵”,并对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期间传统官僚制政府的管理模式的弊端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是西方行政管理从规制主义向市场主义的再次回归。新公共管理运动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主张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管理,打破政府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垄断;主张更多的注重公共行政管理的结果,而不只是专注于过程,重视公共行政的绩效考核;主张把公众视为顾客,将公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标准。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公共服务日益成为政府的重要责任和核心职能。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在新时期要把主要职能转移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把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定义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整个公共行政体系内具有特殊的作用。2008年7月11日,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有十五项,概括起来一是肩负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有效监督的行政执法职能,承担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二是肩负为市场主体服务、为国家法律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老百姓切身利益服务的责任。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是政府的执法部门,又是政府的服务部门,既肩负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这一基本职责,又承担着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责任。

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在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产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照公平取向、对照和谐要求,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商公共服务产品提供的质量和效益。

(一)工商机关的服务理念尚未完全建立,思想意识滞后

受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工商部门一直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没有真正树立起监管就是服务的理念。由于思想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因此在监管与被监管的认识上发生偏差,习惯把自己凌驾于被管理者之上,缺乏平等的姿态和真诚的心态,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和为市场主体服务的思想淡漠。

(二)工商服务体系尚未建立,服务措施不力

工商服务目前只停留在基层和窗口的服务,而背后缺乏一套高效、简洁的机构作支撑,使基层和窗口成为管理矛盾的焦点。由于没有精简内部机构和下方审批权限,基层和窗口能够承办的事项有限,需要层层上报和审批,导致服务效率低下,无法让群众满意。

(三)服务考核机制不健全,制约了服务质量的提高

我国现有的工商服务考核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近年来工商机关为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制定了管理质量考核指标体系,但其中只有极少数反映工商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指标,这一方面反映工商机关并没有完全把服务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另一方面也影响工商服务质量和效果的提高。

(四)社会整体资源尚未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服务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我国工商业虽然经过多年探索与发展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目前发展缓慢,工商的市场规模仍然偏小,行为极不规范,人员的素质也亟待提高。

三、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体现的新公共管理思想

(一)促进各类企业快生优生

一是积极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对外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为快捷的登记注册服务。二是对常规市场准入项目实行一审一核制,将受理、审查、核准权限全部授予有资格的“注册官”,在窗口一次办结,进一步提高办照效率。三是实行鼓励政策。鼓励外地企业投资落户,鼓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鼓励发展农村经纪人,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二)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做大做强

一是大力扶持优势企业做大规模,引导和鼓励私营企业开展上市融资和组建企业集团。二是大力促进私营个体经济与外商投资企业配套协作。定期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商投资企业配套协作洽谈会,进一步推动私营个体企业在与外商投资企业嫁接配套过程中的层次和水平。三是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企业,加速知识成果转化利用,提高企业技术档次。

(三)推进名牌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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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难看出,根据《商业银行法》只有“法律”规定才能实施冻结措施,而且这里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等等。例如:《刑事诉讼法》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与之对应,《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里有两个不同的法律用语,即《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是冻结,而《条例》中规定的是暂停支付。根据现行法律,工商部门的确无权冻结个人和单位帐户内的存款,但是否有权暂停支付呢?

二、暂停支付和冻结

我们认为,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关键是看暂停支付和冻结是不是一个概念,有人认为暂停支付就是冻结,从而认定工商部门无权采取此项措施,但我们认为二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实质不同:

1、对冻结最新和最权威的解释,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二条规定: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2、《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暂停支付: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可以看出二者相同之处是冻结和暂停支付的对象都是当事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存款;但冻结的时限可以延长,即续冻;暂停支付的时限是三个月而且不可延长。二者在形式上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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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老龄消费市场也在逐年扩大,当老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自然会导致消费市场的紧缩,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老年消费者的权益已经不仅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事情,它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

一、老年人消费权益保障中所存在的问题

1.维权意识较弱

据了解,老年人因生理原因如:老年人普遍存在身体机能退化、器官衰弱等现象,导致七成以上的老年人不能够准确的对商品进行真伪的辨别,我国老年人消费市场中比较集中的是保健品,保健品与药品的区别主要是根据批准文号判断的,但是老年群体对于这些方面了解得少,使得老年人容易受不良商家欺骗,即使当老年人意识到受骗时,也很少采取维权措施,对商品拍照、与商家对质等[1]。

2.维权渠道有限

当老年人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的老年人会选择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不够健全,没有专门针对老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的相关法律,以及在我国市场上,因为商品的特殊性,使得企业之间出现垄断的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范围比较有限,对待不同的问题有可能采取相同的解决办法,同时因为消费市场的商品品种多种多样,致使行政调节无法作用在一些个别的非生活消费品上。

3.经营者不合法经营

当老年人购买到问题商品时,商家不但不给予退还,有的还对老年人进行威胁和恐吓。老年人的知识结构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无法和年轻人进行比较,使得有些商家利用这个漏洞,故意设置一些消费陷阱,让老年人陷入进去,让老年人需要付出大量的成本进行消费者权益维护,这就会迫使一些老年人直接放弃维权。

二、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效措施

1.提高老年消费者维权意识

加强对老年人维权教育,可以通过开展一些维权活动,让老年人参与到其中,在活动可以是维权座谈会,在座谈会上上大力宣传维权渠道,这样可以加强老年对侵权行为的认识。加强老年人维权渠道的宣传,这样当老年人的消费权益受到制约时,老年消费者就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让老年人明白维权是一项合法的权益,是每个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力[2]。当老年人消费权益受到侵犯时,老年消费者要善于利用相应的设备获取证据。例如,通过拍照以及录音的方式,进行取证,当自己在维护权益时,这些都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服务到老年人的生活中,选取一些老年人维权成功的案例在座谈会上进行宣传,让老年树立维权意识。

2.拓宽维权渠道

通过建立老年人维权的专门通道,比如在12315的服务平台设立老年人消费维权专线。专线服务人员和通道服务人员必须是经过专门的培训针对老年人维权方面,这样老年人在维权过程中就可以获得维权详细信息以及享受细节服务。还可以建立老年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机制,这可以保证一旦获得老年人消费权益受到侵害信息时,机制可以迅速采取帮助老年人维权措施,让维权更加及时,以及帮助老年人进行维权活动[3]。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老年消费者维权投诉站,投诉站可以与老年消费者维权的相关法律援助部门相结合,投诉站的服务人员可以是志愿者,这样就可以降低维权过程中的支出成本。志愿者可以收集和整理老年人在消费中遇到的侵权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汇报,在行政部门的帮助下,有效的解决。把收集的资料整理成册,这样有利于当出现类似的问题和现象时,可以采取相同解决办法进行处理,节约维权中花费的时间。定期针对总结工作,及时发现不足,改进工作进步,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的消费合法权益。在一些大型商场和农贸市场设立老年人专用消费服务通道,让老人在购买商品时获得优先权。解决老年人行动不便的问题,节约老年人购买的时间。协调导购人员真实具体的解释产品的相关数据,解决老年人对部分商品不了解带来的不便。一旦出现导购员欺骗老年人消费的现象时,要进行严肃处理,监督商家做好售后服务。

3.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

经营者的道德缺失往往会出现消费者维权行为。工商行政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开展商家座谈会的方式来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商家和企业都是主张长期发展和盈利来经营的,如果商家不诚信经营那它将会永远失去自己的客户,秦池就业在勾兑白酒之前,在我国市场还是很有名,并且发展的也非常好,但是在勾兑白酒新闻一倍报道出来,它的销售额立即下滑,并走向了倒闭的道路。这可以商家充分意识到规范经营的重要性。同时,还可以选举一些优秀商家,评定为“老年人满意示范店”,店铺的录用是要通过老年群体推选出来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和保护。这些店铺可以为其他店铺做树立榜样,使得其他店铺自觉的向它们看起。对这些店铺也可以适当的进行奖励,并作宣传,让更多老年人来这些店铺进行消费,这样可以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消费合法权益。

4.加强市场监督

对于老年人相关的消费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规范合理,让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更加强烈。对一些受老年人好评的品牌商品,政府部门要给予扶持和保护。严查侵害老年人合法消费权益的商家,当发现商家侵犯了老年人消费合法权益时,进行严肃处理甚至是给予停业处理。

三、总结

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老年人消费合法权益粳稻有效的保障,使得社会发展更加和谐。因为老年人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集体,所以应该给予老年人足够的保护,使得老年人感受更多的来自这个社会的关怀。

作者:陈达端 单位:福建省泉州市老年活动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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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企业名称是企业的名字、字号,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名称权属于企业专有,非经转让等合法转移方式,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如果企业因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则要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后申请登记的企业必须更改自己的名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应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名称只有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获准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

第二有企业自己的组织章程。章程是企业公开向社会声明其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制度、活动方式、业务范围等情况的法律文书,是申请企业登记必须提交的墓本文件之一,也是企业登记注册后的行为准则。

第三有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自己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第五有必要的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第七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付债表。

第八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是企业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在法律上的体现。它由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两部分组成。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对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最低额度是,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第九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非法经营。

第十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资格证制度行业的,需要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的结构与写法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为表格化文书,由封面和比文两部分组成。

(一)封面

主要包括标题、组建单位、组建单位负责人。申请日期等几项内容。组建单位须盖章,组建单位负责人须签字,申请日期应年月日俱全。封面下方印有“小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了商行政管理局制”字样。

(二)正文

由申请开业登记事项和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部门意见两大部分组成。

1.申请开业登记事项

(1)企业法人名称: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按照同类行业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通常由企业所在地区名称、字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几个要素组成。如“西安黄河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西安”是地区名,“黄河”是字号,“机器制造”是所属行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有一‘些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也可以不冠行政区划名称。企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如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不得使用数字组成的名称。除全国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小华”等宇样的名称。只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住所:指企业法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是指企业法人的核心组织。住所应具体到市(县)、区(镇,乡)、路(村)、号。

(3)经营场所地址:指企业具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一般情况下它与企业法人住所是一致的。企业经营场所的产权属于企业自己所有时,应提交有关的产权证明,如果是租用场所的,则应提交租用合同。

(4)法定代表人:填写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姓名。

(5)经济性质:指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确定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6)从业人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业务人员和其他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的总和。各类人员的比例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与技术开发能力的一个尺度。

(7)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管理的财产或企业自身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两部分。企业注册资金应与企业实有资金相一致,与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相适应。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资金数额应该有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

(8)经营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工业企业可分为制造、加工、装配,修理等;商业企业可分为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等;建筑业町分为建筑施工、修缮、安装等;运输业可分为搬运、装卸等;服务性企业则根据具体服务项目而定。

(9)经营范围:指企业申请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种类,品种和提供服务的项目。经核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法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界限。在填报时,一般要分别写明主营项目和兼营项目,主营项目要同企业所属行业相一致,兼营项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适当放宽,但不能同主营项目跨大类。经营范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企业是合法经营还是违法经营的重要依据,填写时要注意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经营范围的规范化用语。

(10)经营期限:这一项主要适用于联营企业,是指根据联营企业章程、合同或协议确定的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起、止时间。

(11)主管部门:写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全称。主管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审批同意成立该企业的要写明文件的文号及发文日期。

(12)审批机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许可证制度行业的,须经有关机关审批,并写明审批文件文号及发文日期。

(13)经营场所面积:写清企业经营场所总面积和分项面积。分项面积包括生产加工占用面积、营业占用面积、仓库占用面积和其他占用面积四项。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14)企业主要设备和主要服务设施:填写本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装置、设施、工具等,如机械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等。

(15)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指法人企业下属的经济活动单位,包括分(子)公司、分厂、分店等。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另一种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核准登记其有合法经营权的。如无分支机构,本项可免填。

2.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部门意见

(1)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文件、证件: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主管部门或赛审批机关批准该企业法人设立的文件。②企业法人章程。该章程应当经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①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书。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公证明,包括主管部门批准任职的文件和附有照片的个人简历。⑤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产租赁合同等。房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须在一年以—上。⑥其他根据工商管理机关要求应该出具的文件、证件。

(2)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主要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签注同意该企业设立并建议批准其开业的意见。须写清签署时间,并加盖公章,以示郑重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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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

对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进行研究,选择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方法的科学性必然会影响实证的研究结果的正确性((Kahlet和Wakling,1996)并且不同级别的行业分类对公司分组的效果也是不同的,Claike(1989)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被美国标准产业分类(SIC)分为不同大行业的公司间差异较大,而同一大行业中不同小行业的公司间差异井不撤著。本文采用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它是比较科学的行业分类}d、准,也是日前用于中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官方标准。

本文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把样本公司分为13个门类,对制造业又细分为10个次类。之所以这样选择而没有选择大类和中类,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数量不多,且多属制造业。若选择分到中类则每个类别的样本数量太少;若选择分到大类,除制造业外其他门类下的大类中所含公司家数也较少。所以,以门类作为分类标准,将制造业下分为次类,通过研究资木结构的行业门类特征、同一行业门类内不同次类之间的资木结构特征就可以较全而的考查中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特征。

二、数据样本与研究方法

本部分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即资本结构表征指标的选择、样本的选择和研究方法的选择。

1,资本结构表征指标的选择

鉴于中国股市约有三分之一的股份不能流通的现实,我们采用账面价伯而不是市场价值,这是与国外不同的一个地方在各种负债比率中,总负债比率由于概念简的一和容易计量而被国外大多数国外学者所采用,本文也采用这一指标。文中所采用的则务数据均来源于上市公司的年报。

2、样本选择

本文选择的是国内A股上市公司2000-2002年三年的资本结构数据,并对相关行业的公司样本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其具体原则是:(1)为避免新股的影响,选取1999年12月31口BU上市的A股公司;(2)为避免异常伯的影响,从原始样本中剔除在2001年、2002年曾被ST和PT的公司,以及前一年负债比率大于100%的公司;(3)为保证样本的行业的恒定,剔除了2001年和2002年主营业务变动的公司;(4)剔除了跨行业经营的综合类行业的公司。

经过调整,最后剩下648个样本,分属于12个行业门类。鉴于深交所和上交所行业分类上的不一致,我们研究相似行业间资本结构特征时采用的是次类法,没有进一步细分。选取制造业中的395个样本,分属于10个次类,这也能反映中国A股市场的实际情况,对结论影响不大。

3、研究方法

为了研究行业间的资本结构的差异性,我们拟采用两个步骤。先检验总体样本间的负债比率是否具有显著性差异,如果有的话再进行行业间的两两比较,以考查是否由于个别行业的异常伯而导致了检验的显著性,为了研究行业因索对公司间资本结构差异的解释力度,我们以行业门类为虑拟变量对样本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

三、资本结构行业特征的实证分析

1,资本结构行业特征的描述性统计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总体特征上金融保险行业的负债比率最高三年的平均信达到78.57010:然后依次是房地产业、建筑业、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均在50%左右。这是因为金融业以负债经营为主,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也属较高负债经营性行业,而信息技术业在中国处于高增长时期,资金需求量大,因而负债较高。这都与其所处的行业有关;同样,传播与文化业、社会服务业、水电煤气生产及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仓储业、采掘业或由于其投入少〔前两个行业)或由于其固定资产占比高(后四个行业)而负债比率普遍偏低,这也可以用行业特征自接解释。这与国外的研究结论也是一致的。

我们发现的另一个特点是从纵向来看,在这三年中负债比率不断有上升的趋势、这是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质量不高、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的。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一个现象,即新上市或增发配股后负债比率较低,随着募集资金的不断投入使用,再加上公司的盈利能力差,只能靠重新借贷资金来维持经营,从而使得负债比率上升。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上市公司的负债比率总体上处于较低水平。根据1991年的数据,美国、日本、德国和法国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比率分别是:58%,69%,73%和71%。而Booth等(2001)对巴酉、印度等十个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

在制造业的十个次类中,我们发现造纸印刷业、机械设备仪表等几个行业负债比率较高,达到45%左右。同样,在三年中10个次类公司的负债比率也旱现上升趋势

2,资木结构行业间差异的假设检验:

(1),对于不同行业间差异的检验,我们采用KrnskaL-WaLlisH非参数检验方法,其原假设是HO:各行业间的负债比率没有显著差异。因为这种方法不要求满足正态分布和方差相等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较广(SCOtt,1975)。而行业间两两比较我们采用最小显著差异LSD检验(Bowen等,1982),因为它对两两差异的存在比较敏感。

不同行业间负债比率的KrnskaL-Wa11isH检验结果见表2。其中表2为12个行业门类间的比较;而表3为10个制造业次类间的比较。从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不同行业门类间的资本结构具有显著性差异,且三年中检验统计量差异不大,说明这种差异具有稳定性;而对10个制造业次类来说,在95%的置信水平下均不显著,可认为不同制造业次类间资本结构没有差异。

(2)、行业间的两两比较

我们选择最新的2002年数据进行行业间两两比较的LSD检验,结果见表4。由表中可看出行业门类间的检验结果中有43个检验结果在90%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要优于郭鹏飞、孙培源(2003)基于2001年数据所做的检验结果。这此显著的结果比较均匀地分布在很多行业门类之间,说明行业间的资本结构差异并不是由个别行业的异常伯引起的。我们对10个制造业次类进行的两两比较的LSD检验,得出的结论是大部分在90%的置信水平下都不显著,与在表3中的结论是一致的。鉴于篇幅有限,在此省略图表。

3,资本结构行业特征的回归分析

对于行业特征的回归分析,我们是通过引入行业虑拟变量进行的单独考虑行业因索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建立模型如下:

其中,Debt是公司的负债比率,I为行业虑拟变录,当公司属于该行业时,I就取1,否则取0。

我们之所以用11个虑拟变录而不是12个,是由虑拟变录的引入原则决定的,是为了避免共线性问题。其中我们舍弃的是制造业大类,目的是减小大样本数据对结果的影响。2000-2002年样本公司的线性回归结果见表4,可见,行业对负债比率差异的解释力三年中都是非常显著的,且三年中行业因索的解释力度均在10%以上平均为11.53%.

五、结论和建议

通过非参数检验,我们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行业性差异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并引入行业虑拟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得出了一此结论,并且我们试图尽可能地给以一定的解释。

1.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公司所属行业对资本结构具有显著性影响,且这种差异在行业间普遍存在。这与国内外的大部分实证结果相一致。其中大约有11.53%的资本结构差异可由公司所处行业门类来解释。

2.行业门类间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具有高度稳定性,而行业间差异也具有稳定性。这也与国内外研究结果相同。

3.同行业次类间的公司资本结构无显著性差异,即不同行业门类的公司间资本结构稳定性程度远高于同一行业门类不同次类的不同公司之间。这与Claike(1989)对美国的研究相吻合。

由以上的实证结果可知行业确实在我国是影响公司资本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索。但具体来讲,一个公司所处行业对其资本结构的确定如何起作用,从而限定其在哪一个区间是一个最优的水平却是我们应该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由于行业门类间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具有高度稳定性,且其间的差异也具有稳定性,所以在我国现有信贷政策对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起重大作用的今天,国家在信贷政策上应该关注行业的资本结构的变化,从而可以有效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对产业过热风险的控制。现在我国对房地产行业的贷款政策的调整和近期对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开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调整也说明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黄少安,张岗,2001:《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分析》,《经济研究》第11期

2,郭鹏飞,孙培源,2003《资本结构的行业特征: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经济研究》第5期

3,陆正飞,辛宇,1998:《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主要影响因索之实证研究》,《会计研究》第8期

4,吕长江,韩慧博,2001:《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特点的实证分析》,《南开管理评论》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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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刑法罪名和追诉标准有: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生产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商品销售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一)非法经营罪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包括范围较广的罪名,就涉及到工商行政执法权限而言,主要是指违法行为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指出推荐阅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犯罪案件,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否则,就不能对之加以认定。此外,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

另外,非法从事传销活动、非法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涉及上述罪名的经济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根据《公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但当上述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一方面应主动采取法定行政措施,收集、保存证据,另一方面应及时向本局法制机构报告案情,由法制机构组织两人以上的专案组进行核实,专案组成员根据核实的情况对是否移交写出书面报告,报本局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对构成移交的案件,应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本地县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

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或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不给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果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责任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就构成不移交刑事案件案。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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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管理的渐进性是指在企业的整个战略过程中,各种战略活动进行的逐步、适宜、连贯。

美国著名的战略管理学者奎因教授在对全球范围内的20多家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研究之后,在其著作《企业应付变化的战略》一书中得出如下结论:“一般来讲,战略是点滴凑集,逐步演变的……,真正的战略是在公司内部的一系列决策和一系列外部事件中逐步得到发展,使最高管理班子中的主要成员们有了对行动的新的共同的看法之后,才逐渐形成。”这一论段的实质是,在企业战略的实践活动中,决策层、企业内部要素、外部环境三个方面相互作用,共同决定了战略,作为负责战略的决策层,必须重视三个方面间相互作用的过程。

可见,受各种因素的限制,仓促的战略规划不可能对各种存在时间差异的信息做出反应,确保战略与环境相适宜。决策层作为战略的中心,由于接受信息的滞后性及信息本身的不充分性,同样会使其战略决策表现出不断酝酿、不断修正的过程。所以,企业的战略活动也许不能清晰地划分为上述三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为了尽量对战略信息保持灵敏的反应,取得战略的主动权,在战略的规划阶段,要运用管理职能调动企业资源服务于可能的战略目标,也即边规划边实施。综上所述,无论信息客观的自然属性,还是决策层主观的管理行为,都充分说明了战略存在的客观规律性,即渐进性。

由于战略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因此,围绕一定的战略目标,决策层要调动一定的企业资源向有利于战略建设的方向配置。但是,如前所述,战略的客观规律性制约企业资源调动的方向与数量,在没有确认明晰、具体的战略目标之前,大量的企业资源不可能一次性地投入到新战略的实施。否则,资源的倾斜必然打破企业系统的有机平衡,挫伤企业的竞争能力。因此,从资源调度的角度看,战略也体现出渐进性这一特征。

通过对战略过程的研究可以发现,战略渐进性的实质是,在企业内部系统与外部环境间实现平衡和适应。具体地说,企业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资金实力等内部资源都是有限的,各种要素资源合成的综合竞争能力也是有限的,对于企业环境中的各种战略机遇,战略决策层必须整合相应的企业资源,才有可能利用战略机遇,最终达到企业资源与战略机遇的最佳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战略的各个阶段都体现了渐进性这一特征,可以说,战略的渐进性特征其外延涵盖了整个战略过程及其各方面。在战略的推进过程中,决策层的有关战略行为不可逆转地受到这个基本特征的制约,任何脱离企业能力的战略行为和急功近利的重大决策都会阻碍企业的健康成长。

渐进性特征对企业战略管理的内在制约表现在战略管理渗透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战略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战略管理更加注重在战略实施阶段的控制。从渐进性特征的角度,可以把战略定义为一种模式或计划,它将一个组织的主要目的、政策与活动,按照与企业实际符合的程序结合成一个紧密的整体。

总之,信息的利用和决策过程以及企业资源配置等方面都体现出企业战略管理的渐进性特征。下面论述影响这一特征的有关内容。

二、渐进性特征的制约因素

企业战略的渐进性规定了战略的推进需要经历企业资源的调度利用过程。企业处于社会的大环境中,同时,其本身又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系统。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企业战略的渐进过程又受到特定社会背景下各种因素的影响。正是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企业及其战略体现出逐步、适宜、连贯。具体地说,企业环境内部、外部的四个因素导致战略的渐进性。

其一,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由于国家政治环境的变化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政策、法规制度的改变而使企业受到影响,甚至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事实上,决策层在其战略规划阶段,不可能对许多随机的政治环境变化做出准确的预测,在战略的不断推进中,他们更多地是根据环境的需要不断修改、确认战略方案。企业环境的这种复杂性和多变性,促使决策者要在动态中把握战略的全过程。

其二,竞争对手之间的战略互动行为。在行业处于主导地位的战略群体中,单个企业的战略行为会引起其它企业针锋相对的反应。于是,在互有攻防的竞争较量中,战略规划必须对对手可能的战略做出适当的应付策略。这样,战略就呈现出了动态性。在以高速度、快节奏为特征的动态竞争条件下,战略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时间在先,更主要的在于分析、引诱、把握竞争对手的反应和改变需求或竞争规划的能力,以此逐渐创造出新的竞争优势。战略群体内部各个企业间相互制约的战略行为,导致企业的战略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处于绝对优势的战略成效,即使在远期内,战略效果也只能表现为有限的竞争优势。

其三,有限的企业能力。由于取得预期的战略成效需要调动企业内部的要素支持战略推进,因此,衡量企业各方面要素对于战略实施的优劣利弊显得尤为必要。显然,企业内部的各种要素相互制约又互有差异。在加工制造业,企业的竞争特长可能是规模经济;而对于新兴的高技术企业,它的竞争优势会表现为前瞻性原创技术的研究开发。对于企业可能的战略规划方案来说,新的战略可能会放弃原有的企业竞争能力,同时,企业有限的资源可能不足以支持新战略的实施,这样,为了满足战略方案的要求,企业必须逐步地培育新的竞争能力。总之,特定时期有限的企业能力使得企业的战略表现出渐进性。

其四,企业文化。企业管理的独特历史、业务流程模式、内部英雄故事、现存的组织—权力结构等构成了企业独立的文化。显然,战略管理与企业文化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文化在深层次上影响企业战略制订的思维模式,而战略的推进需要适宜的企业文化支持。要想取得预期的战略成效,在战略的酝酿过程中,必须对现存的企业文化进行深入的比较思考,明确企业文化对于可能的战略方案的阻力和益处,进而在战略与企业文化之间创造出适应性。

三、渐进性战略管理的几点注意事项

渐进性特征的实际意义在于,企业战略管理是在一系列有关渐进性特征限制因素作用下的行为过程。因此,作为战略中心的决策层必须遵循战略的渐进性,找到符合渐进性的战略措施及方法。具体地说,战略管理已经渗透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中,决策层的战略活动包括战略创新,需要经常对企业的现存业务进行评估,对外部信息保持灵敏的反应,进而对企业现在奉行的战略和未来可能出现的战略机会保持清醒的认识。根据渐进性特征的内在要求,处于管理核心地位的战略管理可以从如下方面采取措施。

其一,构建有效的战略管理体系。战略管理体系,是指各种企业资源、管理要素在战略的行为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构成的有机整体。有效的战略管理体系,一是可以防止战略过程中出现个人主观决策的风险,二是有利于形成以战略管理为中心的新型管理模式。战略管理体系的内部要素包括:信息网络、决策体系、企业流程、组织结构,这四个方面的有机复合,构成企业组织的管理格局。从整体上考察,战略管理体系的管理机制作用于战略的全过程,符合战略内在的渐进性要求,因此,决策层应充分注重战略管理体系的建设,实现对企业战略的科学管理。

其二,保持对战略的脉冲。战略对于日常管理行为的影响,主要是形成与战略相适应的组织气氛,这种组织气氛有利于实现决策层对战略有效的控制。于是,在整个战略过程中,需要围绕战略进行有步骤的、持续不断的各种活动,同时使各种战略信息在组织内部适当流动,如召开一系列的战略会议,调整组合企业要素等,最终形成有利于战略活动进行的企业综合能力。为了实现战略对组织系统的脉冲态势,决策层可以从企业局部的某一子系统着手,开展特定的活动,然后再把对子系统的行为拓宽到新的领域,进而调动整个组织的积极性,使得各级员工关注、理解组织的战略活动。

其三,识别战略机会。在动态竞争条件下,战略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能创造出本企业的竞争优势,是否能对竞争对手的战略冲击作出相应的反击,以免陷于不能自拔的战略泥潭。为此,必须将企业的内部资源状态与外部的机会结合起来考虑,有的信息要求对战略目标进行必要的修改,有的信息缩短了战略的推进时间,有的信息可能是由竞争对手制造的干扰源,这就要求决策层既要主动地寻找、分析外部信息,改善组织系统内部的信息网络,又要谨慎地利用信息资源,保证战略信息的准确性、充分性。一个对战略机会把握准确的企业,往往能在竞争中抵御对手的冲击,实现企业稳步健康的发展。否则,战略的实施可能带来企业系统的大幅震荡,最终导致清算、破产。

其四,组织控制。企业各级部门的人员对战略核心思想的理解互有差异,他们会有根据地采用不同的行为,而各方面努力成果的组合决定了战略的效果,这样,强调战略的组织控制,成为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策层进行组织控制的相关工作包括:在核准战略目标时,需要设置合理的差异范围,致力于战略环境气氛的建设;行使必要的权力,组建“战略军团”;将关键的下级部门纳入决策体系;进行阶段性的战略总结。在战略的组织控制中,尤其重要的一环是建设有利于战略推进的组织结构,结合战略的要求,合理选择各部门的人员,形成推动战略进行的强大组织力量。我国许多企业的战略失败都是由于战略决策和战略推进之间的脱节造成的,而造成这种脱节的根本原因在于组织结构的不合理,导致战略实施能力的下降。

[参考文献]

[1]奎因。企业应付变化的战略[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