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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可持续发展包括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唯一可以选择的发展之路。在对可持续发展进行深人研究中,有两个基础问题值得首先研究,即可持续发展的主体问题,以及伴随着主体问题的权利义务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发展是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以上这些问题似乎不值得讨论,但随着生态伦理学把道德调整的范围由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物的关系,以及环境法学对环境权利体系的深人研究,使这两个问题成为深人研究可持续发展,研究如何建立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文化体系的基础。
2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唯一可供人类选择的发展之路,这一思想在世界范围内正逐步得到认同。从字面上理解,可持续发展是指促进发展并保证其可持续性。综合性与动态性是可持续发展的两个基本特性:(1)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自然环境的综合概念。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三个方面。其中,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基础,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前提,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是目标。可持续发展不是单纯的经济间题、社会问题或生态问题,而是三者相互影响的综合体。(2)可持续发展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这里并不是要求某一特定的活动永远运行下去,而是要求不断在内部和外部进行变革,保持协调与发展。
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不同学者的侧重点不同。经济学家往往强调保持和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生态学家呼吁人们重视生态系统的适应性及其功能的保持,社会学家主要注重于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一般公认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1)在经济学上,环境损害与环境后果必须计人经济成本,必须把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综合考虑;(2)社会学上,强调通过公约、法规、文化、道德等多种途径,实现效率与公平兼容,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3)生态学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
对可持续发展进行深人研究,正是从多学科多角度全面探索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经济学的提高整体效益,社会学的实现效率公平,生态学的共同进化,都有两个共同的基础问题:(1)利益、权利的主体范围是什么?(2)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简言之,即可持续发展是谁的发展?“他”有权做什么?“他”必须保护什么?
3可持续发展与“共同体”范围扩展
可持续发展主体的社会学意义是道德、法律、公约等调整的关系的主体,因此必须界定可持续发展的道德、法律等调整关系的范围。可持续发展代表了当今科学对人与环境认识的新阶段:人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是有机的整体。系统科学认为,一切研究对象都可以视作一个系统,因此可持续发展的有机整体可以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动物界、植物界、生态圈、地球乃至宇宙。在科学研究与实践中,对任何系统的研究的都应首先确定系统的界面,然后才能研究系统内部关系和系统内外之间的关系。生态伦理学的“共同体”扩展说,首先探索了可持续发展系统的范围问题。
生态伦理学是现代伦理学对传统伦理学的最大突破之一,它以生态科学为直接依据,认为人与大自然的关系应被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调节或制约的关系。为区别于传统的社会范围,我们把生态道德的调整范围(community)译为“共同体”。生态伦理学的奠基者之一奥尔多·利奥波德于1949年写道:“所有伦理学都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之上:个体是一个其部分相互依赖的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大地伦理学不过是扩展了共同体的范围,使之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从总体上说:大地。“共同体”扩展说认为,道德作为一种控制行为的自我约束因素,调整的范围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提高川,最初人类只能用道德约束个人、家庭,而后是部落、地区乃至国家,种族平等、全人类平等和代际公平是现在道德的主题,而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加强和生态科学的发展要求人们必须把道德扩展到动物、植物乃至生态圈或更大的范围。生态伦理带有很强的理想色彩,如果脱离现实则会沦为虚幻。当一些生态伦理学家把“共同体”范围无限制地扩展乃至外层空间时,这种道德就缺乏了真实性,这也是传统伦理学认为生态伦理不值一提的原因之一。
在“共同体”即道德调整的范围问题上,具有代表性的是“人类中心论”、“弱人类中心论”以及“生态中心论”三种观点:(1)“人类中心论”有许多种不同观点,其共同点是认为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才值得尊重,道德只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弱人类中心论”是“人类中心论”的一部分,为了区别前者中的“个人中心主义”、“利己主义”等观点,它一方面认为人不必把“内在价值”和“权利”向自然界其他物种转让,另一方面认为从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角度看,对于与自然环境有关的行为,应经过道德考虑及理性权衡,进行约束或节制,这样环境才能得到保护,人类种系的延续与幸福才能与生态平衡与稳定相辅相成。即道德应调整与环境有关的人的活动。(3)“生态中心论”认为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具有权利,应得到尊重。即道德应调整人与环境间的关系。
上述三种观点对法律、政策、文化等方面都有很深远的影响,因此讨论它们分别兴起的时代背景与现实意义,对深人理解其理论很有意义。“人类中心论”兴起于近代西方提倡人权反抗神权的过程中,它鼓舞人们追求自身的解放,其中关于人的平等、自由、公正等观念至今仍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弱人类中心论”是一些“人类中心论”者,通过对现代环境危机和对“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反思而提出的,由于它没有打破原有的“人类中心”的伦理体系,而是把人类的整体利益作了扩展,因而容易被人们接受。“生态中心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是伴随着一系列环境危机而兴起的,生态科学与环境危机分别是它产生的科学基础与现实基础,是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全新观念,在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主义运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在它试图打破原有的“人类中心论”的伦理体系过程中,过多的激进、神学、神秘主义的色彩影响了它被人们广泛接受。
“弱人类中心论”希望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间接调整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共同体”的外部关系),以达到保护人类整体利益的目的。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无懈可击,但是它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潜在性和长期性。以有典型意义的生物多样性问题为例,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利益是潜在而长期的,但这种利益与人类当前短期的巨大利益如建设水坝发生冲突时,仅从人类整体利益出发,即使考虑长远利益,我们也往往只能做出不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决定,因为预测远期利益有多大是很困难的。
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把受人类社会影响最大的一部分自然物与人的关系作为环境道德、环境法律和环境管理调整的直接客体,而不是间接客体,这与生态伦理学的“共同体”扩展说不谋而合,为避免与传统的人类“社会”概念混淆,本文也采用“共同体”代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环境法律等调整的范围。什么是与目前生产力和科学水平相一致的“共同体”范围呢?目前比较容易被人们接受的是:人类社会+物种的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即保护生物物种的生存栖息和延续的权利,也是保护自然的最低限度,破坏生物多样性被认为是人类对生态完整性最大最现实的破坏。当把人与自然物的关系纳人道德、法律调整的范围,也就是赋予自然物的某种权利后,我们就能讨论人的“环境权”这种新型权利了。
4环境权利体系
环境权是一种新型的人权,是环境危机时代全面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产物。环境权的含义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有关环境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5、60年代以“公害”为代表的一系列环境问题,暴露了传统权利体系的缺陷:民事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相邻权等的设计不完善,宪法基本权利设定的不足,国际法领土权对环境保护的不力,等等。但是,传统法学囿于其产生时代的局限,无法适应环境侵害这一现代社会的新问题,而对原有权利进行改造,又恐怕破坏原有体系的严谨,使本受保护的一些权利受不到保护,因此,只有破除传统法学理论的樊篱,另辟蹊径,创设新的法律权利。环境权正是作为环境危机时代全面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产物而形成发展起来。
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这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在美国,围绕着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宪法依据问题,也于1960年掀起一场举世瞩目的争论。这一系列的讨论是有关环境权研究的开始。处于环境权研究方面的领先地位的美国和日本,率先开始环境权的立法实践。1969年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与日本《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环境权的形成和深入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之后许多国家纷纷在各自的宪法中确认环境权或涉及环境权的内容。我国学者陈泉生对环境权利体系作了研究和总结(见图1)
但是,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环境权利体系的完善引发的许多问题,如环境权保护的义务范围如何界定?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权利性质、权利客体如何认定?种种问题很难处理恰当。其主要原因是环境权有着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①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代际权利,而且是全人类的权利;②环境权是一项价值取向多重的权利,它既体现人的权利,也反映人的义务,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意味着环境有受人尊重的权利。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就是保护珍贵濒危动物的生存和发展的,再如联合国《世界自然》亦指出:“每个生命形势都是独特的,无论其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受到尊重。”“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
一、循环经济下环境审计的目标与特征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我国环境审计工作不断取得进步,循环经济视角下的环境审计工作更应明确目标,使之深入到社会领域和科技发展的各个领域,与绩效审计、管理审计、质量审计和社会审计相关联。
(一)环境审计的目标体系
环境审计的本质目标在于保护受托环境与管理责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其具体目标要依据本质目标的要求,结合国情和区域经济、自然生态特征,对环境会计报告进行检查与审计,并对环境管理系统的有效性与充分性进行评价,同时,还要对环境管理活动绩效进行研判,以保证被审计单位在提高环境管理效益的过程中,使现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标准等得到贯彻执行,并以此为契机,揭示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政策、法规和标准的行为。环境审计的项目目标指的是依照其具体目标,对审计项目进行进一步的设计,使具体目标更加细化,管理层认定的内涵更加丰富。
(二)环境审计目标的特征分析
1.毋庸置疑,环境审计目标是作为一个开放、有机、多层次的系统存在的。在较高层次上,环境审计目标不但要解释环境审计的本质内容,还要保证其能够与各类、各时期的环境审计相适应;在较低层次上,环境审计目标的设定要能够反映出不同类型环境审计的要求,并保证其能够随着环境审计类型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呈现出动态调整趋势。从这个角度讲,基于循环经济的环境审计就应该构建一个与层次直接相关的动态性的目标体系。2.在可预见的将来,环境审计都将具有实际运用性,都会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发展起到指导和引导作用。因此,环境审计目标的制定(尤其是较高层次环境审计目标的制定)不但要对环境审计中的环境政策审计和环境资金审计予以重点考虑,还要对环境绩效审计加以关注。在制定环境审计目标时,不仅要考虑审计目标是否适用于当前的环境审计类型,还要考虑目标是否适用于将来经济环境的变化,以满足审计目标变化的诉求。
(三)循环经济下环境审计的本质要求
在循环经济模式下,以管理层受托为基础的环境保护与管理责任具有了新内涵,除了要求管理层严格遵守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等原则外,还要在微观层面上进一步节约降耗,最大限度地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以实现减量化。同时,要对生产环节中产生的废弃物加以综合利用,并使之延伸到废旧物资回收与再利用的环节;按照资源条件与产业进行布局,充分延长与拓宽生产环节,以实现产业间的共生与耦合。而在宏观层面上,要充分调整产业结构与产业布局,把循环经济理念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和各环节渗透,以此构建与完善循环经济体系。这样一来,环境审计就必须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尤其在面对人口数量增加、环境污染加剧以及生态蜕变之不可逆形势,审计人员更应该及时更新观念,本着提高人类福祉的意愿,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加以客观研判和评价,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环境质量的提升。
(四)循环经济下环境审计的目标分析
随着环境质量问题的不断涌现,加之审计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展,环境审计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并呈现出了不同特征,单纯的环境绩效审计与项目审计已经很难概括这一事实,其具体项目与审计范围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比如:对废弃物审计的目标并不在于废弃物的产生过程或产生环节,而是要直接表述为如何加以处置,使之符合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审计过程中,要考虑废弃物的可塑性,即能否将其最小化、再循环或者最终消除,只有这样,才能使经济环境与废弃物之间完成交换,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然,环境审计还要考虑在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存在和使用的能源的规模,要对能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细致和长期的核查,以发现何种资源被浪费,何种能源被循环使用,何种动力来自于循环经济,何种能源具有潜在的节约性等。
二、新时期环境审计与循环经济共同发展机制的构建
经验表明,环境审计具有显著的影响力与较强的敏感性,从审计计划实施一直到审计报告完成,都要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通过收集严密的证据,最终为完善环境审计机制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以此实现环境管理的效益审计目标。在新时期,无论是经济社会的发展还是生态环境的维持和进步,都需要全社会为此倾注更多的关注,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进步提供更多充足的动力。而为了实现这一点,本文认为,需要构建循环经济与环境审计的互动机制,通过完善环境审计的程序、深化环境审计的内容、明确规范环境审计的方法,加强审计监控,构建环境审计指标体系,拓宽环境审计的途径。
(一)明确规范环境审计方法,加强审计监控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资金中有相当比例来源于国家投入,国家在公益性环境建设方面投入巨大。而为了保证国家在环保项目的资金投入更加可靠和高效,需要依照环境审计报告使用者所关注的重点与项目管理的内容、特点等对审计方法进行设计和选择,以体现环境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使环境保护资金能够真正地落实到位,达到应有的使用效果。比如:环境审计要借助对审计企业开出的环境报告,对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进行审查,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进行评估,如果审查企业未能体现经济节约与对能源的高效率使用,低效运用受托环境资源,就要公布其环境审计结果,构建其经济活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平衡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高效运行。
(二)构建环境审计指标体系,拓宽环境审计的途径
大量环境审计实践表明,环境设计评价体系的创新和完善能够决定环境审计的进步方向。因此,在循环经济视角下实施环境审计需要考虑审计工作的合规性、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三个方面,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环境审计指标体系,拓宽环境审计途径。为此,在开展环境审计时,要明确可以量化的指标,提高操作便利性;在环境绩效审计方面,要考虑其不确定性的影响,给予更多关注,降低操作难度。此外,在环境绩效审计环节中,要对被审单位或项目的环境管理活动进行综合性和系统性的审查,全面评估环境管理的现状与潜力,以提出能够改善环境管理和提高环境管理绩效的建议和意见,完善审计活动,提高审计绩效。
(三)完善环境审计的程序,确定审计对象的环境状况
为了构建循环经济与环境审计之间的互动机制,促进环境审计事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完善环境审计的程序,确定审计对象的环境状况。为此,需要明确审计项目中的环境因素,对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加以研判;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对环境管理行为予以评价,以此规范环境审计程序。此外,还要对审计对象的环境问题加以调查,并及时反馈信息,以此掌握审计对象的环境管理运行条件,在收集到相关证据之后,确定环境问题和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当然,在环境审计的基本程序中,还要进一步提高环境审计的信息披露质量,让社会公众和审计组织能够全面获知企业消耗资源的数量和规模、影响环境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信息的真实性等。
(四)深化环境审计内容
在完成了环境初步审计后,要进一步搜集相关审计证据,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审计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完成对环境审计程序的测试与检验。这样一来,初步审计结果将得到确认,审计结果也相对可靠和有效。此时,应进一步深化环境审计内容,对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那些影响环境计量方法和标准的选择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要对环境资本、环境资产、环境成本和费用以及环境效益计量的准确性与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核,以保证环境披露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比如:在实际操作中,要对与环境相关的信息予以强制性披露,对环境污染恢复和修复的处理成本要严格审核,看其是否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三、结束语
环境审计势必以循环经济为背景,在合规审计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优化环境审计过程和效果,使循环经济也能够参与其中,通过转变经济管理理念完成审计体制的创新,使之最终成为体制创新的先行力量。
循环经济理论论文范文二:循环经济内涵及有关理论问题探讨
1中国循环经济内涵容
1.1定位问题
循环经济理念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纵观世界以及中国的发展全局,循环经济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缓解生态系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严重矛盾,最后能够彻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因为现阶段,资源环境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已经产生了很大的阻碍,而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也产生了致命的破坏,基于此,我国的循环经济应该是二维定位,换言之,就是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增长。有些学者在对中国循环经济进行定位时,认为应该进行三维定位,这实际上只是二维定位的一种延伸,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添加了社会进步。笔者认为延伸之后的理念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因为三维定位包含自二维之中,简单的定位容易使人理解,同时也能够反映出现今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质矛盾。
1.2外延问题
因为上述定位的问题,使得中国循环经济理念的最明显的外延就是经济,而循环是其最明显的特征。这里所指的经济,不仅仅单纯的包含经济活动,更重要的是经济发展模式。站在经济学角度来说,经济活动,主要包含了两项内容,一是社会生产,二是社会再生产活动,具体的划分就是我们比较熟悉的生产、交换、流通以及消费等环节。这实际上就是中国循环经济的外延。按照给国外的社会经济发展经验,我国的循环经济外延应该注重生产、消费,如果站在产业划分来考虑这个问题,无论是交换,还是流通都可以看作是消费领域的范畴,同时也可以看作是生产领域范畴。
1.3表征问题
所谓的循环经济主要是使用低资源获得高经济产出,而且在这一过程只有少量的污染,这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差别非常大。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的最大的差别,因为有很多方式可以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如果要阐释循环经济的内涵,其必须要有独特的表征。
1.4根本性特征
传统的经济学强调的是线性物质流动方式,其显著的特征是资源、产品、废物,但是循环经济却有很大的不同,其是循环模式,即资源、产品、再利用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避免使用物质闭路循环方式的说法。闭路循环是相对的,分系统的大小而论,开放是绝对的。例如,整个地球物理大循环是闭路的,但企业、行业、甚至一个国家和区域都不可能实现物质闭路循环,是开放的。这就是日本现在开始研究物质国际大循环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有些物质如溶剂和涂料是无法进入循环利用过程的。另外,从技术经济可行性来看,现阶段不可能完全将所有的废物进行成本有效地再利用,甚至也不具备这样的技术,总会有废物要最终排向生态系统,这就需要无害化处置技术。
2中国循环经济有关理论问题
二、社会伦理与环境法
人类法律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期后,最重要的发展就是法律的社会化运动,社会法正是这场运动最为直接的产物。而这也是受人类伦理观嬗变影响所致,因为其中蕴涵了“由契约伦理到社会正义”的时代精神变革。人类社会在其产生之初并没有环境法。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冲击还比较小,这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侵权问题,即因污染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这时并不需要有作为部门法的环境法,对此仅需适用民法中的侵权规定即可,即环境法主要是以私法的形式存在的。此时也有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环境公法,但调整环境关系的法律仍以私法为主,而这也存在着任意性和消极性等不足。为弥补这些不足环境法也开始社会化,并在其中逐渐成为了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在这时也被归入到社会法范畴,“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而包括环境法在内的法律社会化运动,都与强调社会公正的社会伦理有关系。“‘社会伦理’以社会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以人的自由为目的,是关于社会和谐秩序及其实现条件的社会公正的理论。”社会法正是以其为理论基础而构建的,社会公正可谓是其中最为核心的价值。社会法“主张法律规则应被认为是达到社会公正结果的指针。”我们认为环境法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出自于维护社会公正的现实需要——社会上污染破坏环境的毕竟是少数人,若不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那么这对大多数人而言就是不公正的,而环境法要维护的就是这种社会公正。“为了维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责任有一个公正分配的问题。在特定的环境之中,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污染和破坏环境。恰恰相反的是,任何人都有维护环境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分担就有何以公正的问题。”而这种责任主要是通过环境法实现的,在这方面政府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通过制度保障社会的公正运行,就环境问题而言,就是制定环境法规、环境决策,通过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命令等环节使各行各业遵守环境法规,执行环境决策。”而环境法自身具有的强烈社会性特征,也决定了环境法必然与社会伦理相关——社会性就是社会伦理据以建立的基础。环境问题是具有着重要社会性的问题,它的产生具有着极为深刻的社会根源。环境法作为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之一,自然而然地也就具有了明显的社会性。环境法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一致,就此而言环境法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然而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我们与其说环境问题具有社会性特征,还不如说环境问题具有全人类共同性;因此社会伦理在环境问题上也有缺陷,它也难以全面支撑环境法的伦理基础。随着环境问题“类”主体概念的出现,人类在环境问题上进入生态伦理时代,生态伦理也成为环境法新的伦理基础,环境法也因此过渡到了生态法的时代。
三、生态伦理与环境法
在环境法发展史上有件标志性的大事——瑞典斯特哥尔摩世界环发大会的召开。该会议确认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也使环境法进入了生态伦理的新时代。“这个阶段的环境法的主要特点是……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条件。”我们认为在环境法的发展演进历程中,生态伦理时代的到来必然是大势所趋,而这也恰是由环境法的特殊性决定的。环境法的特点意味着“它的历史发展最显著的趋势是生态哲学的引入。”生态伦理是伦理学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它的出现影响甚至颠覆了传统伦理学,其也对环境法的演进产生了重要影响。人们进入到现代社会之后逐渐意识到,造成当今世界环境危机严重的总根源,乃是人们对自然在认识上的错误所致。“环境危机的实质是文化和价值问题……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价值取向问题,是目标和意义的选择问题。”换言之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伦理的危机。这也意味着环境法作为人们环保手段,如果不能从伦理观上进行彻底的革新,其作用将很难以完全充分地发挥出来。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而后者首先就是由生态伦理所引发的。生态伦理对环境法发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在颠覆传统的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上,重新塑造了现代环境法新的理论基础。所有的法产生和存在都需要伦理基础,且最初都以人类中心主义的形式出现。传统人类法律大多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法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亦不例外。而人类中心主义本身也是有其缺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缺陷在于,它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关系,忽视了人类的存在必须以自然的持续存在为前提。”这也使其愈加无法支撑环境法的演进,于是生态中心主义倾向逐渐开始产生。这时“传统的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开始发生转变。概括地讲,就是哲学伦理学界开始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反思和探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理念……‘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者基于现代科学提出了应当扩大伦理学主体,将‘自然物’也作为与人类平等的伦理学主体的主张。”环境法在生态伦理的支撑下迅速发展,同时也成为生态伦理重要的实现形式,两者呈现出良好的相互促进发展态势。“现代环境道德的发展过程证明,环境道德与环境法的关系密切,它们相互渗透、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一方面,环境法积极维护环境道德,一旦条件成熟就把环境道德规范提升为环境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环境道德积极为环境法辩护,并通过道德舆论推动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但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也并非不无诟病,学术界同样也对其提出了许多的质疑,而这些质疑甚至还延伸到环境法领域。有学者将这种质疑归结为了九个方面,即理论前提虚无、信仰真理化、缺乏本土思维与大归结众化意识、核心理论正当性不足、颠倒伦理与法的关系、道德性过高、缺乏法律思维、忽视程序价值、实践论证不足等弊端。这使其更无法成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甚至在环境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面前,它不仅显得苍白无力更是难自圆其说。因此生态伦理并非环境法的伦理终结,我们反而在其中找到了新的伦理起点,即下文中所要论及到的生命伦理理论。另一方面,它促进了现代法律生态化的巨大变革,其中自然也包括环境法的生态化变革。生态化是当代法律发展最重要的趋势,而它的出现就是由生态伦理所引起的。“法律生态化趋势是生态伦理观在法律上的反映,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革命是法律生态化的伦理基础,正是这种变化了的价值观引发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环境法中表现的最为明显。“环境法的生态化是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对环境法进行的创新和改造……它的生态化将引导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可持续发展在实际上就是种伦理要求,它实现了社会伦理向生态伦理的演进。“可持续发展伦理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怀的范围,用道德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实现了从社会伦理、人际伦理向生态伦理的思维转向。”因此环境法伴随着这种伦理观的演进,也实现了从社会伦理为基础的社会法,向以生态伦理为基础的生态法的转变,从而也就完成了环境法的生态化进程。
四、生命伦理与环境法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新事物源于旧事物,前者是对后者的发展、更新以及扬弃。“新事物在旧事物的基础上产生出来,否定了旧事物中消极的,过时的、腐朽的东西,吸取、继承并发展了旧事物中积极的因素,并且还添加了一些为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丰富的新内容,因而它就比旧事物优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环境法演进中伦理观的嬗变也是如此。生命伦理最初也可追溯到生态伦理中,史怀泽最早开始对此进行了伦理思考。“有思想的人体验到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生命意志。他在自己的生命中体验到其他生命。对他来说,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理。”这就将生态伦理深入到生命的层次。而美国学者艾伦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即“地球是我们所知道的宇宙中能够维持人类生命的唯一星球。但人类活动却逐渐使得地球很难适于人类继续生活下去。”生命伦理常被等同于医学伦理,“生命伦理虽是一门崭新的学科,却又与古老的医学伦理学有着难解的渊源,直到目前,一些学者仍习惯性地称其为‘医学伦理’或是‘生物医学伦理’。”但本文中所要探讨的却是其语源层面。现代生命伦理学在西方最早始于法国,虽然其也表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色彩,但它却是“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理论的中心”的,并且非常“强调对生命价值的动态性和开放性研究。”如前所述,法学始终受到哲学伦理学的强烈影响,生命伦理孕育催生了新兴的生命法学。“法理上来说,生命法是生命伦理的法律化,是从生命伦理中分流出来的一种具有刚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它所维系的是最低限度的生命伦理;生命法学作为以生命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是以生命伦理学作为其理论来源的。因此,生命法律现象中的很多现象都必须从生命伦理学中寻找理论支撑。”甚至有学者更为直接地指出“生命伦理学是生命法学的基础。”哲学伦理学总在不断寻求着终极思考,将对环保伦理深入到生命伦理的层面,也可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是终极思考。生命的存在是这个世界上的头等大事,而它又是以一定的环境状况为前提的。这意味着如果世界上的环境极度恶化,最终使得所有的生命都无法生存下去,那么再讨论任何的问题都将毫无意义。“生存问题总是只能通过生存活动本身来澄清。”我们认为,环境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生命法,“当代生命法学研究与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且包括人类与地球生物圈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将对环境法的认识上升到生命的高度,是人们对环境法认识继续深化的结果,而这显然是受到生命伦理影响的结果。立法可谓人类所特有的主观能动活动,换言之只有人类才能充当立法的主体。但人类在立法又不能只管自己的利益,而须顾及所有生命甚至非生命的利益。“人类应当承认生物的权利,并为自己立法:一切生命的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认识到这点才能既摆脱人类中心主义,而又不至陷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虚无,从而为环境法找到其终极价值之所在。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权社会化”即是其集中体现。
关于环境权的重要争论还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与义务是否具有对应性与一致性。法理学的经典命题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权利、义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应当由“权利——义务”的线性思维进入权利、义务、权力的几何思维空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必须在区分权利与权力的前提下考量,即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实现和权力的有效运行而受到的约束。体现在环境权中,即是根据环境权内容的不同,有时环境权主体身兼权利义务,而有时环境权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的履行则由其他的义务主体实现。
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度,初衷虽好,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采用“环境权”这一概念而不是有学者提出的“公众环境保护权”。“公众环境保护”在普通国民的直觉中应是一项义务,而人们内心中对义务的履行有一种不自觉的逃避与敬畏,但任何一种制度如果不能内化为公民内心的价值信仰,其实施与实效无疑是一句空话。
三、“公权利”与“私权利”之争
学界按照权利主体将之划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认为私权利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权利,而公权利则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也称做“权力”。这种划分是否科学,有待商榷。将权力视为权利中的一种(“公权利”),权利本位将有异化为“权力本位”的危险。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职责、职权,具有不平等与不可放弃性的典型特征,与人们通常所称的权利差异极大。笔者以为,现行环境权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学者混淆“权利”与“权力”的区分,或是试图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环境权体系。虽然同一种权利对于不同权利主体来说具有相当的差别性,但保持每一权利主体属性、特征的同一却是必要的,否则便不能归为一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职责,更确切地应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实难划入环境权的范畴而与公民环境权等归入一类。
环境权的产生源自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利对环境保护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的功能。是典型的为弥补外部不经济性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权,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个人有害环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认环境权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公法介入只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但社会不同于国家或个人,它无法表现为法律上的主体,所以一种保护社会利益的规范只能以规范国家与私人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规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公法关系或私法关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校园景观环境是多种景观元素与和人结合,具有一定的秩序、模式和结构。校园的建筑园林、绿化工程、生活设施、教学设备以及这些要素的相互组合,皆蕴含着巨大的潜在教育意义。良好的校园景观能给人一种精神感召,陶冶人的情操,制造一种整体的环境氛围,构成一种整体的育人气氛,为广大师生的学习生活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流的校园景观,可与一流的师资队伍、一流的学术水平交相辉映,相得益彰,使走进校园的你不由自主地被那独特的氛围所感染,而首当其冲的就是点缀校园的自然景观:路旁成荫的树木、碧绿如茵的草地、房前屋后的山石,北京大学的湖光塔影、清华大学的荷塘月色、中山大学的树影婆娑、武汉大学的山水相宜、厦门大学的滨海风光……这些或是自然生成或是人工巧琢而成的校园景观,是自然和谐的美景,净化了空气,美化了校园,同时也陶冶了性情。
同时自然与人文景观的有机结合,又将大学的文化氛围推入了新的境界,而这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校园建筑。这些建筑或是体现地域特征、或是展现民俗风情、或是沿袭历史传统、或是尽露前沿锋芒,是优美环境的画龙点睛之笔,是校园文化的经典之作。优秀的校园建筑既实现了建筑功能与环境的统一,使人产生多种美的感受,又用建筑组群形成的和谐韵律以及与道路、树林相融合的空间序列,体现了建筑特有的人文关怀。
洛阳大学新校区设计中,设计师就试图让人深切地体会到两者结合的力量。在校园建筑端庄、古典的立面下,是严整的秩序,漫步其中学生们深深感到扑面而来的书卷气。四栋教学楼和图书馆通过连廊联结在一起,在增加合堂教室的同时,不仅方便了师生在教学区与图书馆间的活动,还把图书馆、教学楼A、B、C、D有机的连成一体,从空中看构成一把钥匙的形状,寓意为“开启智慧的金钥匙”,成为校园景观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它也是丰富的、变化的、宜人的多场景的综合:楼梯上下、大台阶与花坛旁、过街楼上下,都是校园“蒙太奇式”的生活片断。同时校园环境对开放、自由、人文的“场所精神”的体现不仅仅停留在所谓空间关系、功能、结构组织的层面上,而是在开放的同时也具备一定的空间私密性,有其内在秩序而在空间层次上展现其丰富的变化(图1)。
图1洛阳大学校园景观中的辟雍碑与教学楼连廊
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环境,人文的和自然的,不论学校大小。关键在于我们用心去体会、去感受。
二、校园景观环境应作为校园文化的物质载体
校园文化建设是教育部三个规划之一,也是一个学校文化长期沉淀、积累的体现。除了建筑实体外,外部景观空间作为校园中最有活力的地方,是校园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校园文化的物质载体:在校园道路上偶遇,在大树下读书聊天,在草地上弹吉他唱歌,在水边沉思,在球场上挥洒汗水……,这一切都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创造丰富的校园生活。
比如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园景观规划中,为了体现“立足地方,以人为本,崇尚品味,办出特色”的办学理念,在结合顺德的城市空间和地区风格的基础上,发挥高校校园文化优势,突出高品味的休闲、校园文化甚至旅游观光功能,以及“以人为本”、“生态体系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创造高品质的亚热带校园文化景观。保留地域文化固有的风格,与城市景观紧密结合,在不同区域,不同节点等主要视觉焦点进行重点设计,形成多组景观群和景观兴奋点,有效地利用外部空间营造精湛、统一的景观,真正地让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成为一个充满活力、具有自身文化特点高职院校(图2)。
图2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文化广场与智慧门
校园环境的美化和建设是一项包括社会学、美学、心理学、建筑学、教育学在内的综合性学科,其最高层面的价值在于在满足环境基本使用功能前提下的文化素质教育价值。良好的校园环境,可以对学生施以经常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感化、濡染和熏陶。从美学角度分析,对环境美化的过程就是对环境中与人们息息相关的各种美的潜在客体进行精神化再创造的过程,进行对其文化价值挖掘和升华的过程。校园环境是承载大学文化精神,展现其美的意境的客体,审美是学生和校园环境沟通的语言。通过审美,学生得以解读校园环境中蕴涵的精神,校园环境又通过美的可感性、可愉悦性陶冶着学生的情操、加深着生命的体验,传递着大学文化精神的韵律。因此,可以说,校园环境的美化和建设是校园文化精神的物化形态,它构筑并丰富着校园的审美空间,为大学生的审美提供了客观的物质条件,使其通过直观感受、耳濡目染、审美训练和自我陶冶,形成特有的思维模式、心理定势、生活哲学和处事方法。因此,可以说,校园环境美化和建设的过程就是对大学生进行审美教育的过程。
三、校园景观环境的文化意义探究
大学校园环境是一个城市环境的缩影,又是城市环境最精华的所在。它既是满足人类“可居”需要的物质产品,又是满足人们“可赏”需要的精神产品,具有其独特的美学个性和艺术规律,是技术和艺术、实用和审美的统一。但应注意的是,校园环境在体现其审美特性时,重要的是通过综合运用其艺术语言,结合学校的自然和人文背景,充分发挥环境的抽象性、象征性特点,表现出大学作为科学殿堂的一种神圣、崇高且震撼人心的科学美,一种与环境相和谐的自然美,一种展示着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艺术美。使大学文化精神在校园环境中得以流露,得以涵养。这是校园环境美化和建设的重要方向。
在校园环境美化的总体规划设计中,几乎不可能不考虑公共环境部分的重要性。它蕴涵着社会美,同时又兼容和扩延着科学美、自然美和艺术美等多种其它美的形式。它呈现出的是大学文化精神所倡导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具体地说,是人与人相互包容、尊重、合作、团结、互助的群体精神,是自尊、自立、自重、自强的独立精神,是公平、公正、守约、诚信的道德精神。把这种中国大学优秀的文化精神体现出来,校园公共环境是理想的载体。通过拓宽建设理念,精心策划,校园公共环境可以别具特色地让我们的大学校园处处洋溢着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气息,留存下历史的自豪和科学的感召。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学子对学校几栋现代建筑围起来的精致的小型广场与其上的建筑小品情有独钟,更不必说那带有一种严肃的沧桑感的古老建筑。漫步在校园中俯仰可见的极具艺术感染力的景观和大师雕塑等建筑小品……无不激励着学校学生践行“自强、笃实、求源、创新”的承诺(图3)。
四、校园景观环境应注重其建设的品位与内涵
在古典美学领域,“品味”一直是核心范畴之一,其含义极丰富。西方古典美学认为,品味是主体经由想象而产生的辨识美丑善恶之能力,它既有因时代、民族和个体差异不同而导致的相对性,又有源于主体内在一致“自然本性”的一致性。康德指出,品味乃是一种理性的判断力,是人类先天普遍共有的“感觉力”。总的看来,品味作为一个整合的概念,标志着主体的某种审美品鉴能力和判断力,它不仅体现在生产主体的行为之中,同时它还广泛地反映在接受主体和流通主体等更加广阔的领域里。根据上述解释,大学既是社会中一种“主体”或“生产主体”,它必然就有自己内在的价值观和精神取向;因此,大学应该是有“品味”可言的。正是大学的教师、学生的工作方式、精神风貌、建筑风格、制度文化决定了大学品味的高低,而这其中校园的景观环境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学文化是在大学校园这一生态环境下,由一定数量的个体行为形成的一种共存文化现象。它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反映“大学人”这一社会群体的特有的生活状态和独特的文化心态。大学的品味不仅体现在知识生产、传授、流通的主体教师、学生身上,还广泛地体现在学校管理、后勤等方面,它无时不在,无所不在。
大学校园良好的景观文化氛围对学生形成共同的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以一种潜移默化的形式对人的精神世界产生影响。风景优美的校园、古朴典雅的建筑、博学的师长、高雅丰富的校园活动等等,这些因素的教育影响或许是缓慢的、不经意的,但却能够持久地影响人的精神世界。一些著名大学的实践证明,高品味的大学文化对大学生人格的完善和智慧的增长大有助益,对学生身心发展的影响会更加持久、深刻。
五、启示与思考
在跨入新世纪的今天,在对人才素质要求更为苛刻的今天,校园建筑设计中的文化职能的体现不应再被忽视了。校园环境的美化和建设工作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能仅仅意识到它的基本物质保障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而忽略了其文化素质教育价值。虽然校园文化是一种氛围、一种精神。但校园精神是一个学校发展的灵魂,是凝聚人心,展示学校形象,提高学校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校园精神对大学生的人生观产生着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而这种影响往往是任何专业课程所无法比拟的。高等院校的文化品位主要通过校园文化的建设来提升。健康、向上、丰富、有序的校园文化对大学生的个性品格形成具有渗透性、持久性和选择性。
参考文献:
[1]周逸群宋泽方高等学校建筑·规划与环境设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4.2
[2]龚兆先潘安教育建筑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9.8
[3]刘滨谊著现代景观规划设计东南大学出版社1999
[4]翁剑青著公共艺术的观念与取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972年第5期《考古》杂志上,发表了署名黑龙江省博物馆的《黑龙江省海林县牡丹江右岸的古代摩崖壁画》一文,文中详细介绍了黑龙江省博物馆于1958、1960、1965年,连续3年对群力岩画的调查。1958年,黑龙江省博物馆的工作人员除了认定为“单色摩崖壁画”外,别无其他收获。1960年春,黑龙江省博物馆又派员考察牡丹江流域的摩崖壁画,并确定摩崖壁画中有小船和不止一人一鹿的图案。明确了画面上有船、人、鹿,而且人、鹿的造型不是一个。时隔5年后(1965年春),黑龙江省博物馆又派人对群力岩画进行了第三次考察。这次考察主要有如下几个收获:其一,弄清了字砬子的自然环境与状态。其二,画面呈朱红色,可能是赭石等矿物质作成的颜料。其三,对画面作了整体的剖析。其四,回避了确定群力岩画的年代问题,只是对画面所表达的内容作了推测。1990年《北方文物》第3期,发表了陶刚、王清民合作的《海林群力崖画再研究》一文,又一次改变了群力岩画的命名,由原来的“摩崖壁画”改称为“群力崖画”。主要收获是:其一,定名为群力崖画。其二,对群力岩画的画面进行了重新分区,由上、下分区而重新划分为左右两区。其三,对画面“凉棚下端坐二人”,改成枝繁叶茂的大树形成的凉棚下端坐二人。把立于船头的人物改称为一只雄健的鱼鹰。其四,推测画面的内容是反映了“祈祷和祭祀的宗教意识,特别是人牵鹿的图形,更直接寓示着引诱群鹿回家的含义”。其五,文章的主要创新的观点是对岩画的作画技法和艺术效果进行了分析。其六,论文对有人提出群力岩画的年代可能距今3000年左右的观点进行了反驳④,并从绘画的技法角度推断群力岩画的年代当为唐宋时期。《海林群力崖画再研究》一文对国内外的学术界影响很大,作者的观点在1992年出版的《牡丹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规划》一书中也有文字说明和表述。
此外,1990年4月,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的《海林县志》,也对群力岩画作了简单的描述。所不同的是书中描述了群力岩画距离水面40米[2],较之《海林群力崖画再研究》一文的记述超出了17米,这是非常值得质疑的岩画距离江面的高度。2000年第4期《北方文物》杂志发表了我国著名岩画家盖山林的《黑龙江省牡丹江畔群力屯岩画时代新考》一文。盖山林通过对群力岩画内容的解读和比对黑龙江流域俄罗斯境内与我国境内发现的大批岩画的实例,以及从群力岩画中的六幅图中鹿的图像占据50%的比例,对其群力岩画产生的时代确定在距今2000—4000年前后①。对群力岩画产生在渤海—靺鞨的观点给予了否定。盖的论文给我们留下最深刻的印象是:牡丹江群力岩画的发现,属于黑龙江右岸支流养鹿岩画的根基,是黑龙江流域左岸养鹿岩画的源头。因此,如果从整个黑龙江流域空间范围内考虑群力岩画发现的重要意义是值得的关注的。“群力屯岩画在黑龙江右岸支流‘养鹿’岩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产生时代早,构图较完整,是‘养鹿’岩画的典型画址。它的发现,使黑龙江右侧支流‘养鹿’岩画有了源头。其后在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大兴安岭原始森林中,相继发现的交唠呵道岩画和阿娘尼河岩画,是‘养鹿’岩画的流,使黑龙江右侧支流‘养鹿’岩画形成一个系统。倘若将黑龙江左右侧各支流‘养鹿’岩画联系在一起,便构成了整个黑龙江流域‘养鹿’岩画的全系统。如此看来,将群力屯岩画与整个黑龙江流域岩画放在一起去思考就不是没有意义的了。它终于使群力屯岩画时代之谜,得到了破释。”[3]尤其是他把群力岩画与俄罗斯境内即黑龙江左岸奥廖克马岩画进行比较②,并从绘画的技法、绘画的内容、绘画的功能三个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比较,最终得出了二者具有一致性的结论。
1991年9月,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周谷城主编的《中国文化丛书》,其中有陈兆复所著的《中国岩画发展史》一书,这是我国第一部“中国岩画发展史”的专著。书中收录了《黑龙江省海林县牡丹江右岸古代摩崖壁画》、《海林群力崖画再研究》的岩画临摹图。还引用了上述两篇文章对岩画描述和临摹的表述,尤其是重点介绍了“从岩画的内容看,是反映牡丹江边古代先民们的渔猎生活,也表达出他们对牲畜兴旺和渔猎丰收的美好愿望。这里曾是原始宗教遗址,作品肯定含有巫术的目的”[4]。陈兆复为了说明群力岩画的内容,特别注意到了岩画中对鹿的描绘,其中的“人牵鹿”的图形是直接寓示着引诱鹿群回家的含义。但是,作者把群力岩画与嫩江流域的昂昂溪史前文化遗存联系到一起的解释,则显得牵强。1996年,盖山林的《中国岩画》一书,由广东旅游出版社出版发行,书中的第一章就记述了黑龙江省牡丹江群力岩画,不过,盖山林在书中的题目则改写成《牡丹江畔船形岩画》。值得注意的是,盖山林在这部书中对群力岩画的研究,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强调了群力岩画中的那艘船形,并且引用了《后汉书•东夷传》:“挹娄人喜乘船寇抄”,《三国志•魏书•东夷传》:北沃沮人“常乘船捕鱼”,上述两条文献记述了两个不同民族拥有共同的用船习惯。北沃沮之地的北部与挹娄的南界相接,北沃沮强盛时是否已经越过镜泊湖而到达牡丹江的下游地区,尚待学术界继续从考古学文化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盖山林认为,牡丹江下游群力岩画的所在地“为沃沮故地”的论断有商榷之处。在断定群力岩画的初始时间上,盖山林在书中没有太多的创新,而是完全采用了陶刚、王清民的上述观点。认为推定群力岩画的“时代为唐宋大致是不误的”。然而,盖山林的这一观点,却与他在2000年4期《北方文物》发表的《黑龙江省牡丹江畔群力屯岩画时代新考》的观点大相径庭,说明盖山林在考证群力岩画的时代看法上有了重大改变。1997年11月,李洪甫所著的《太平洋岩画》一书,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书中的第二章:中国黑龙江岩画中又专门设置了“牡丹江岩画”栏目,在这里“群力岩画”又被称为“牡丹江岩画”。
文中对群力岩画的内容描述和介绍,均采纳了已经发表过的有关群力岩画的文章①。此外,杨林在2007年12期《经济技术协作信息》上刊载了《浅析黑龙江省古代壁画》。此外,已故东北史学者董万仑曾经指出:牡丹江群力岩画中所显示的“一男一女,表明已是固定婚姻的父系制”。2013年春夏之际,俄罗斯阿穆尔国立大学哲学宗教教研室主任安德烈教授带领他的博士生王健霖,两次实地考察了群力岩画的所在地,并对群力岩画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绘制图案的语境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尤其对图案的绘制技法“用红色颜料涂抹”,而并非是单线勾勒轮廓的素描方法,以及对中国学者盖山林认为“俄罗斯境内黑龙江流域左岸的中纽克扎岩画与群力岩画基本相似,前苏联学者将中纽克扎岩画断代为公元前2世纪末至1世纪初,这可能成为群力屯岩画的参照系数”这一说法进行了客观的分析。他们认为群力岩画晚于中纽克扎岩画。并确定了群力岩画所处的精确的地理位置和海拔高度(北纬44°54'22.3128'',东经129°39'26.6364'',海拔213.6米),这是目前所见在群力岩画的研究文章中唯一使用经纬度和海拔高度来确定其精准的位置的表述。王健霖对群力岩画图案左侧最下方的图形提出了质疑:多数学者认为是“熊”,“但笔者通过电脑软件提取图像色彩轮廓,仔细观察后发现似一蹲状人形”。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现,如果能够确认不是熊,而是一个作“蹲状”人形的话,那么群力岩画的整幅图案的寓意的解读就有重新考虑的必要。最后,他们基本确定牡丹江群力岩画的年代不会早于俄罗斯境内的中纽克扎岩画,而只会晚于中纽克扎岩画。他们认为,“古人出于宗教祭祀需要,对岩画点的选择非常讲究,通常会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山崖作画,该处山崖气势伟岸,如同一位将军巍然屹立,而且整个岩画朝南(迄今在中国有面北祭祀的习俗,中国人认为北为上位,为尊位),这本身也包含了山石崇拜、祖先崇拜、英雄崇拜观念。笔者以为,岩画点下方陆地一定是祭祀点,如果进行考古发掘,很可能找到相关祭祀遗迹、遗物,对该岩画点年代判断、内容分析、作画族属将起到关键作用。”[7]并得出群力岩画的绘制时间可能在6—7世纪前后的靺鞨人所绘[7]。总之,牡丹江群力岩画从“字儿砬子”、“古代摩崖壁画”、“群力崖画”、“牡丹江岩画”、“黑龙江古代崖画”,最后定名为“群力岩画”的过程,是近百年来众多学者对牡丹江群力岩画逐渐认识历史的经历。尽管目前对其年代的推断尚有分歧,或对岩画的内容还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但是学术界对群力岩画的研究和解读已经走入成熟期。无论是对画面的识别,还是年代的推断,较之20世纪初的认识,均有了飞跃的进步。在上述学者研究群力岩画的基础上,笔者对牡丹江群力岩画的年代、族属及其岩画寓意有几点不同的认识。
二、牡丹江流域群力岩画的年代族属研究
(一)关于群力岩画的年代与族属问题的五种观点牡丹江流域群力岩画的年代问题,一直在学术界存在着争议。依据上述学术界对群力岩画的描述、研究、考证与推断,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其一,陶刚、王清民认为群力岩画为“唐宋”说。这一观点曾被我国岩画家盖山林认可,但在后来盖山林的《黑龙江省牡丹江畔群力屯岩画时代新考》一文中又予以否定。其实,确定群力岩画为“唐宋时代”的观点是比较笼统而模糊的概念,因为唐朝与宋朝(包括北宋、南宋)存续的年代叠加在一起的话,达614年之久,如果再累加上唐朝灭亡的904年到宋朝建立的960年中断期的56年,那么,唐宋时期的概念就是670年之久,而所谓对群力岩画断代为“唐宋”时代的观点,其时间跨度过于漫长。更何况唐宋时期的东北牡丹江流域所居住的族群为靺鞨族,亦即女真人的前身。其间曾有以粟末靺鞨人为主体而建立的渤海国(公元698-926年),牡丹江流域则成为当时渤海国的统治中心区域①。其二,黑龙江省博物馆所发表的②《黑龙江省海林县牡丹江右岸古代摩崖壁画》一文认为,群力岩画的年代“可能是为了一定的巫术目的而绘制的原始宗教遗迹,但它真实地反映了活动在这个地区居民的渔猎生活,而且是我国原始艺术的一项代表”③。无疑,该文作者是明确把群力岩画的年代确定在原始社会时代,这一断代的概念较之“唐宋”的概念更加模糊。所谓原始社会是文化人类学理论上的一种社会组织类型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如果与考古学历史分期进行比对的话,这一阶段应属于新石器时代,约当在距今1万年到4000年前后。因此,把群力岩画确定在原始社会的观点过于遥远而漫长,且缺乏重要的历史依据。这种朦胧而缺乏依据的漫无边际的断代方式,是人们习惯于简单思维而对无法理解的历史遗迹、遗物盲目下结论的惯用方式。其实,是一种缺乏研究和比对的思考过程。如果群力岩画的年代属于距今4000年前的作品,那么从民族源流的族属上看,群力岩画可能是肃慎系统的先民所绘。其三,盖山林在2000年《北方文物》第4期发表了《黑龙江省牡丹江畔群力屯岩画时代新考》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他一改过去对牡丹江群力岩画的断代观点,而提出了自己的新观点。他认为群力岩画属于黑龙江流域的“养鹿”岩画,可以依据黑龙江左岸俄罗斯境内发现的大量养鹿岩画遗址的绝对年代来比对牡丹江流域的群力岩画,可以推断其年代当为距今2000至4000年之间。“群力屯岩画属于黑龙江‘养鹿’岩画的定位,给群力屯岩画年代的推定找到了依据。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黑龙江左岸‘养鹿’岩画的年代是从公元前2千纪一直延续到纪元前后,那么群力屯岩画的年代,大约也应属于这个时代。这种对群力屯岩画年代的断定,虽然由于时代跨度太大而失于笼统,但总比将它推断在渤海时代在依据上扎实得多。”盖山林深知这种断代的方式和结果是一种模糊推定,但是总算是较比断定群力岩画为唐宋时期渤海时代的依据更为贴切。盖山林的这一推断的新意,是含有距今2000年前后或4000年前后的意味。如果我们取盖山林先生对群力岩画断代的下限的观点,群力岩画的年代很有可能相当于西汉末年。由此推之,西汉末年的牡丹江流域的群力岩画的族属当属于挹娄人或夫余人的遗存。关于挹娄称谓的含义,一直有两种解释:一是“挹娄”,音近通古斯语“鹿”,为鹿之意;二是与满语“叶鲁”音近,为岩穴之穴的意思④。主要分布在牡丹江以东直到大海沿岸。其四,王健霖认为,群力岩画的绝对年代应该属于距今6—7世纪前后的靺鞨人的遗存。他认为:从造船技术、养鹿习俗、渔猎业三个方面分析,群力岩画的绘制时间可能是6—7世纪前后的靺鞨人。王健霖所推断群力岩画的年代,大大缩短了“唐宋说”、“原始社会说”、“2000至4000年说”等笼统观点。6—7世纪的时间跨度,是一个比较具体的时间概念,当在100-200年之间。不过王健林对群力岩画的时间断代,依然缺乏依据和更多的历史旁证,因此,支撑其观点的证据还显得比较单薄。其五,群力岩画为西汉时期所绘,这一观点是李洪甫所著的《太平洋岩画》一书中所表述的。他认为:群力岩画所处的牡丹江流域就是汉代的乐浪郡,群力岩画中二人端坐于树下“席地而坐”的姿态,就是朝鲜王“檀君”夫妇端坐在檀树下的形象,从而得出群力岩画当为西汉时期的作品。把牡丹江群力岩画臆测为西汉时期所作,并与檀君朝鲜有关的猜测均属谬误之笔。不过,在李洪甫对群力岩画的臆测中较为合理的成分,则是把牡丹江流域的群力岩画的时代看作汉代的作品还是值得深思和借鉴的。总之,以上五种有关群力岩画的年代与族属的考证、推断与臆测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完成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但是,究竟那一种观点最为接近历史的真实,还有待今后的深入研究和不断的考古发现。
二、利益相关者网络结构形态模型再思考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前提条件是清楚的,即一个好的运行环境是有利的,而一个坏的运行环境则是有害的。但是,针对组织问题和目标,人们喜欢聚焦于利益相关者及其关系的影响,而尽量简化利益相关者所处的混乱和复杂的背景环境。许多学者就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地讨论,并且Vidgen等(1996)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能够影响一个人类或非人类组织单元的政策,或者受到一个人类或非人类组织单元的政策影响的所有人类或非人类组织单元。虽然此定义可能有失公允,但是其目的是想引起人们对利益相关者所处环境因素的重视。尽管Rowley从社会网络的视角切入了对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的研究,重点关注了网络密度和中心性,实现了对于二元关系视角的超越(Rowley,1997)。但是,他过分关注网络的整体属性而忽视了利益相关者分析所坚持的主体属性分析,使得网络中节点间互动关系中的结构和行为要素无法进入分析范围。林曦以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融合关系行为和网络结构维度,得出了一些整体结构分析无法得出的结论和启发(林曦,2013),但是她并无法清晰阐释利益相关者互动行为的发生机理及其过程。这种情况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该利益相关者网络结构形态模型缺乏对利益相关者主体行为的影响、承受和表现载体的考察,即利益相关者行为运行环境。基于此,本文试图引入行动者网络理论重新构建利益相关者网络结构形态模型,弥补传统社会网络模型的缺陷,拓宽对于利益相关者及其行为分析过程的理解。ANT有利于帮助匹配影响组织成功的利益相关者(人类主体)和其运行环境(非人类主体),其贡献在于明确了利益相关者网络结构及其形成机理,因为它强调谈判和协商的作用,并承认非人类主体作为组织、群体和个体环境的重要性,将人类主体和非人类主体共同纳入网络结构形态模型当中。
三、行动者网络理论及城市环境治理转译过程
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法国学者MichelCallon、JohnLaw和BrunoLatour为代表(巴黎学派)的社会科学家共同提出了行动者网络理论,为诸多学科领域的研究带来了新的思想和理论。ANT认为应该平等地看待“人”与“非人”的网络要素,通过“异质性”网络模型刻画社会实体之间的关系,并认为网络结构环境对单一行动者提供了机会和限制,以及个人、群体或组织的行为受到了其他网络行动者关系的影响。此外,ANT强调联合整个行动网络的价值,重视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整合,主张通过社会行动者之间的沟通、谈判、协作等社会互动行为来将社会冲突转化为秩序,为研究利益联盟网络的形成提供独特的视角和方法(王爱民等,2010)。行动者网络理论是以三个核心概念为基础,分别为行动者、广义对称性和转译。ANT将有主观目的和意图的人类主体和非人的观念、资本、科技等主体认为是行动者,即任何可以改变事物状态的东西。这些“异质性”行动者构成了网络的基本要素,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广义对称性认为应该克服传统社会学中的二元划分,整合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以完全平等的方式对待网络中的“异质性”行动者,打破以人类行动者为中心的传统思维。转译概念是ANT的中心,是事实建构者给出关于他们自己的兴趣和他们所吸收人的兴趣的解释,反映了行动者之间相互作用的途径以及其网络形成的过程,并且刻画出在构建网络过程中利益嵌入的特征。转译成功的关键在于每个行动者都获得满意的角色,将处在各个领域的异质性行动者联结起来,构建起一个处于动态稳定的网络。行动者网络理论,又称为转译社会学,认为只有过转译才能构建起行动者网络。行动者网络的构建并不是原有预定的行动者简单组合,而是每一个行动者的利益、角色、功能和地位都在新的行动者网络中重新加以界定、安排和赋予。1986年,Callon通过对圣柏鲁克湾的海扇贝养殖案例的分析,描述了一个由海洋学家、渔民、海扇贝、海湾以及多样的技术等元素所构成的网络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并辨出五个转译的关键环节,分别为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动员和异议。在此转译过程中,还应设立一个强制通行点(ObligatoryPas-sagePoints,OPP),OPP是指核心行动者的问题成为实现其他行动者目标或利益的必经之点,是所有行动者进入网络的唯一选择。在此研究基础上,许多学者通过结合特定的研究问题和情景进行了对应的行动者网络转译分析,那么针对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城市环境治理异质行动者网络的转译和构建过程可如图2所示。根据图2可知,城市环境治理异质行动者网络的人类行动者包括政府、企业和公众,分别代表国家、市场和社会力量,而非人类行动者则包括生态、政策、资金和资源等,并且一般由政府部门承担着核心行动者的角色,因此OPP可设定为治理环境污染,实现清洁环境。尽管这些转译环节看似分开的,但是它们并不总是可分的,有些环节可能会重叠。此外,成功转译后所构建的网络也有可能遭到某些因素的破坏,并且一旦网络结构发生变化,新的转译将重新开始,更多利益需要再次协商。总之,转译是一个实体引导其他实体朝其所期望的目标前进而必须经过的路径,并最终说服其他行动者被征召和动员进网络。
四、城市环境治理利益相关管理过程分析
城市环境治理是一个基于“满足-理解-管理(Meet-Understand-Manage)”的过程,其中多方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知识将被关注和采纳,而不仅仅只是规则制度(Parr等,2003)。城市环境治理的概念内涵表明其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多元利益主体的作用范围和正当角色;多元利益主体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来达到城市环境治理的目标。同时,多方利益相关者参与过程还应充分考虑某些条件影响因素,如社会文化、政治、法律、技术、时空和生态等。也就是说,城市环境治理利益相关者管理应该符合地方背景和实际环境情况。那么,行动者网络理论通过平等地看待人和非人行动者,将所有影响核心组织目标实现的要素纳入到网络中,因此城市环境治理也可认为是人类和非人类行动者网络组构过程,即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利益取向和行为方式在其运行环境背景和条件下透过转译建构起一个动态稳定的异质行动者网络。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一个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城市环境治理利益相关管理过程分析框架,并说明了其具体步骤和详细内容,请见表1。根据表1可知,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城市环境治理利益相关管理过程试图将治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和行动者网络理论融合在一起,通过良好的城市环境治理利益相关者管理,提升城市环境治理效率和水平,以期创建一个推进城市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过程,其具体步骤如下:
1.明确治理对象并界定所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城市大气、水和土壤污染治理最为紧迫和重要,并以大气污染治理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考虑到不同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不同的属性特征,如污染来源、途径和方式等,明确具体的治理对象是有必要的。ANT表明应该将问题呈现作为转译的第一阶段,而问题呈现是围绕核心行动者进行的。尽管政府不再是城市环境治理的唯一主体,但是以政府主导的国家力量依然是城市环境治理的核心主体,是不可替代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因此,以政府环保部门为代表的国家力量应认定为核心行动者,即核心利益相关者,其急需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以实现城市环境清洁的目标。然后,根据核心行动者的目标,设置一个强制通行点(OPP),将核心行动者的问题成为其他行动者目标实现的必经途径。
2.识别利益相关者的关键利益以及各自差异。
城市环境治理要求治理主体多元化,即除了政府外还需要其他行动者参与到治理过程中。Carole提出在城市治理过程中政府应将更多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提供义务和责任转移给其他组织,如企业、NGO和公众,强调开发和管理不同类型的组织间网络的必要性(Carole,2001)。同时,国家、市场和社会三元理论也表明了城市环境治理不仅只是政府干预,还应该发挥市场和社会的调节作用。基于这一宏观选择范围,并结合核心行动者的问题,辨识出城市环境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并明确各自的关键利益。其次,界别利益相关者在资源、权利、意识和知识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有利于进行合理的利益赋予、征召和动员。此外,还应明确利益相关者在网络中为了达到其所期望的目标所需排除的主体障碍。
3.勾画人和非人异质行动者的网络关系图谱。
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三者协调稳定发展,并且这种平衡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城市环境治理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取向和选择。因此,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经济效率、社会公平和生态和谐三者应该确定为异质行动者网路的系统属性,即系统行动者。一般而言,利益相关者行为分析包括利益相关者的实际行为、合作意愿和冲突威胁。那么,这就有必要首先界定和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选择范围和行为期望,并且辨识出能够影响利益相关者行为的其他非人类行动者,包括政策、资金、资源和其他等。最后,在人类行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的基础上,初步勾画出行动者之间的网络关系图谱。
4.赋予利益并进行网络行动者的征召和动员。
根据资源依赖理论,依赖体现了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并且这种利益交换是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进行的。分析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资源依赖,有利于理清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行为关系,以进一步识别利益相关者行为支持/反对态度和认知相似度,为转译过程中的赋予利益环节提供可靠的基础依据。然后,根据核心行动者的目标,赋予其他网络行动者利益或角色,以激起其加入网络的兴趣,并召集所有异质行动者,进行初步的讨论和协商,以达成行动共识。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逻辑出发,设计人类和非人类异质行动者的互动机制,并动员所有行动者进入到治理网络当中,实现城市环境治理行动者网络的初步建构。最后,辨析和评估核心利益相关者目标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目标的内在契合度,并重新识别和定位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核心价值,以巩固和稳定异质行动者网络。
5.制定具体的利益相关者管理策略和计划。
如何制定利益相关者管理策略是利益相关者管理研究的重要问题,特别是不同利益相关者类型匹配不同的管理策略。因此,结合异质行动者网络建构过程,分别从个体(合作意愿和冲突威胁)、关系(兼容性和必要性)和网络(网络密度和核心组织的网络中心性)角度,制定具体的利益相关者管理策略。然后,分别针对整体和具体的利益相关者,制定详细的利益相关者管理计划,以利于城市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此外,通过采用听证会、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等,评估城市环境治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策略和计划可行性。
近半个世纪以来,华北[1]生态环境的历史变迁问题逐渐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一些学者从历史地理的角度,对本地区森林的分布与破坏、河流上中游的水土流失、下游河道变化以及平原地区湖泊淤废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展开了卓有成效的探讨,为研究这一地区的生态变迁史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迄止目前,关于先秦时代这一地区的野生动物种群及其分布的历史变化,考古学和动物学界已有一些学者作过甚有成绩的探讨,而对此后的情形虽有若干片断论说,但专门系统的研究则仍然缺乏[2]。
华北野生动物种类、种群数量与地理分布的历史变化过程,很有必要作为一个专门课题加陨钊胩教郑夥浅S兄谖颐侨嫒鲜兜钡氐纳淝ㄊ贰U馐且蛭谝桓鋈范ǖ牡乩砬蛑校吧镏掷嗉捌渲秩菏康谋浠唤鍪粲谏淝ǖ囊桓鲋匾矫妫乙彩嵌陨淝ǖ淖芴宸从场2还匀唤缰卸锏闹掷嗉倍啵颐俏薹?也无必要)一一加以考述,比较可取的做法是选择那些具有生态标志性的动物、特别是与人类关系曾较密切的大型经济动物作重点考察。恰好,关于这些动物历代文献记载较多,考古资料也较为丰富,这使我们有可能对它们进行较为具体的历史研究。
鹿类动物[3],是大型陆地野生食草动物的典型种类,也是重要的经济动物。在历史上,鹿类曾对华北居民的经济生活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反过来说,华北地区鹿类种群数量与分布区域的历史变化,乃是当地人类活动改变生态环境的直接后果之一,是这一地区生态环境变迁的重要历史表征。本文尽量汇集各类文献中的零碎记载,对中古即公元3—9世纪华北地区的鹿类动物及其分布情况作较为详细的考述,并对其所反映的若干生态史问题稍作推论,为开展对华北生态史的综合研究整理一点基础资料[4]。
一、中古以前华北的鹿类
为更好地说明鹿类动物与生态变迁的关系,我们先来追述一下中古以前的情况。
在农耕和畜牧出现之前,由于人口十分稀少,技术能力极其低下,采集、捕猎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干扰还十分微弱,华北生态系统基本处于原始状态,各种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尚未受到破坏。因此,远古时代这一地区分布着种类众多、数量巨大的大型野生动物,甚至还有犀、象等后来只分布于热带地区的动物活动[5]。其中,鹿类动物是一个最为庞大的家族,也是当地原始居民的主要捕猎对象和食物来源之一。新石器时代的华北虽然已有了原始的农业和畜牧业,但捕猎野生动物仍为当地居民谋取食物的主要方式之一,而鹿类动物仍是他们最重要的肉食来源。这一情况,已为大量考古实物资料所充分证明。
袁靖曾“比较全面地收集了目前所知的我国各个地区新石器时代的54个遗址或文化层中出土的动物骨骼资料,并对它们按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分别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根据他的研究,这些遗址(年代约在距今10000年至4000年之间)中所出土的野生动物骨骼,主要集中在梅花鹿、麋鹿、獐等鹿科动物[6]。笔者据其文附表资料统计,属本文讨论范围内(袁文分列为黄河中上游地区和黄淮地区)的35个遗址或文化层所出土的野生动物骨骼中,鹿类骨骼的数量居于绝对多数[7],一些遗址所出土的鹿类骨骼数量很大,比如陕西临潼姜寨遗址一、二、四、五期文化层共出土有167具,白家遗址出土有218具;安徽濉溪石山子遗址出土数量更多达353具;山东泗水县尹家城遗址也出土有125具之多。这些事实说明,新石器时代鹿类动物在华北的分布十分普遍,并且种群数量之大应居于陆地大型野生动物之首。
到了商周时期,黄河中下游的农牧业已取得一定发展,但人口仍然稀少,土地开垦尚不甚广,包括鹿类在内的各种野生动物,仍有广袤的蒿莱丛林和辽阔的湖沼草泽可供栖息繁衍,因之彼时华北地区的各种鹿类种群数量众多,其中麋(即俗称的四不象)的数量最为庞大。
商代的情形,甲骨卜辞的记载可以说明。根据这些记载我们看到:在当时,捕猎野兽仍为重要的经济活动,卜辞中关于“麋擒”、“逐鹿”、“射鹿”、“获鹿”、“画鹿”、“获獐”之类的文字相当之多,可知鹿类仍是最重要的捕猎对象。据研究者统计,见于现有甲骨卜辞中的鹿类猎获数量,仅武丁时期就达2000头之多[8],每次捕猎常常所获甚丰,猎获的鹿类常在百头以上,其中有一次“获麋”的数量竟多达451头[9]!殷墟动物骨骸出土情况证实了甲骨卜辞记载的真实性。根据古生物学家的鉴定和统计,殷墟出土的野生哺乳动物骨骸,千数以上者有肿面猪、圣水牛和麋,獐和梅花鹿的数量也在百数以上[10]。这些无疑反映:当时安阳及其附近地区的鹿类种群数量众多,分布密度相当高。否则,以当时的狩猎技术条件,捕获如此众多的鹿类是不可想象的。
至西周初期,这种情况似乎仍无太大变化,《逸周书·世俘解》中有一条材料记载说:
武王狩(发生在武王伐纣之后不久,在殷都附近进行),禽虎二十有二,猫二,麋五千二百三十五,犀十有二,氂七百二十有一,熊百五十有一,罴百一十有八,豕三百五十有二,貉十有八,麈十有六,麝五十,麇三十,鹿三千五百有八[11]。
这可能是一次动用大批军队而进行的大规模围猎活动,一共猎获13种野兽计10235头,其中包括麋、麈(鹿群中之雄性头鹿)、麝、麇(即獐)和鹿(应主要为梅花鹿)等在内的鹿类动物8839头,占全部猎物数量的76.5%;而麋又占鹿类之中的大多数(超过59%)。尽管《逸周书》是否为信史,历来史家均有怀疑,这段文字所载是否确实也不得而知;但其所反映的情况,在相当程度上是合乎情理的[12]。
自西周至春秋时代,华北平川草泽地区仍有大量的麋鹿栖息繁衍,山丘林地中也是獐、鹿成群。《诗经》的记颂反映:当时许多地区仍有广阔的“町疃鹿场”[13],到处有“呦呦鹿鸣”,成群的鹿觅食徜徉于苹、蒿草丛之中[14];行人在林野发现死獐、鹿的现象时有发生[15]。其它文献也有相似的记载,如《史记》卷4《周本纪》有云:“麋鹿在牧,蜚鸿满野。”虽是一种政治比喻,但也反映了当时郊外多麋鹿的事实;在春秋时期,有些地方甚至仍然麋多成灾[16]。因此之故,在当时鹿类的遇见率仍相当高。据《春秋左传》“鲁宣公十二年”记载,在晋、楚邲之战(战场约在今河南郑州、荥阳一带)期间的某一日,参战士兵曾两次遇见了麋(一次有麋六头),且有捕获。这些事实说明,在当时,鹿类特别是麋鹿,仍是常见的动物。
但是,自战国以后,华北地区人口有了很大的增加,同时由于铁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耕垦技术能力大大提高,广袤的丛林草莱不断被垦辟为农田,这使得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不断缩小,鹿类的种群数量也不断减少。因此,虽然战国秦汉文献中仍不时有关于鹿类的记载,但鹿群的数量已远不能与以前相比。从文献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习惯于沼泽湿地的麋,在秦汉时代已少见踪迹;其它梅花鹿、獐等等,也逐渐由平原向山区退避。所以战国秦汉文献所显示的鹿类遇见与捕获概率已远低于春秋以前,东部平原地区则基本不见有捕猎鹿类的记载。这些正是战国以来华北地区的生态环境,由于农业的高度发展而发生了显著变化的反映。
不过,直到中古时代,华北地区的人口密度毕竟不象晚近时代那样高,生态环境破坏也不似近数个世纪这样严重。根据各类文献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到:当时本区域的许多地方,特别是在西部山区,仍有大面积的树木丛林;东部平原地区还有一些水面广阔的湖沼泽地[17]。这些都给大型野生动物保留了一定的栖息场所。因此,在中古时期,华北各地山岭丛林之中仍有成群的獐、梅花鹿、麝等鹿类动物活动;麋也并未绝迹,在河流和沼泽附近,偶尔还可见其踪迹。在历次战乱和人口锐减时期,比如魏晋北朝时期,由于土地荒芜,草莽复生,包括鹿类在内的各种野生动物,虽不及春秋以前那样数量众多,但较之两汉时期似乎有所增加。
二、中古华北的主要鹿种及其分布
历史文献关于中古华北鹿类的直接记载虽然不少,但资料极为零碎,并且对于鹿类的种属时常记载模糊,叙述起来相当困难,更无法从统计学上作出数量说明。在此,我们仅根据有关资料,就主要鹿类种群及其分布情况作些描述。
根据现有资料,我们大体可以分辨出,当时这一地区的主要鹿类有梅花鹿、麝、獐和少量的麋。至于其它属种,则无法断定。
1、梅花鹿梅花鹿(学名C.Nippon),古文献中或作斑鹿,可能是中古华北分布最广的鹿种,大抵各地丘陵山区多树木丛林之处,都有梅花鹿的出没。它的分布区域,可以根据当时文献中关于白鹿的记载来加以推断。
现代动物学研究表明,所谓白鹿,不过是梅花鹿隐性白花基因的表现型,是一种罕见的变异现象,发生机率极小。因此,有白鹿出现的地区,必定有梅花鹿的生息,而且其种群数量还极有可能是相当大的[18]。
从很早的时代开始,中国古人就以白鹿出现为“祥瑞”,因帝王圣明仁德所感而至。《宋书》卷28《符瑞》中说:“白鹿,王者明惠及下则至。”因之,地方一旦发现有白鹿出现,必定要报知朝廷,捕捉到了以后都要上献皇帝,至晚从汉代开始,这已形成了一种惯例[19]。以白鹿出现为“祥瑞”的观念,自然是虚妄的;但史书关于白鹿出现的记载,一般来说是真实可信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地方官员已将捕获的白鹿上献给了朝廷,所以史书才记载了下来。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谗谀之臣谎报的情况。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有关记载,推知当时梅花鹿的种群分布情况。
魏晋南北朝文献关于白鹿出现的记载,主要见于《宋书》和《魏书》。《宋书》卷28《符瑞》中所载,可确认属于本区者共11次,时间起于曹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年)、终于刘宋后废帝元徽三年(公元475年)。其中言“献”者6次、言“见”者2次、言“闻”者3次。至于出现地点,该书称黄初元年有19个郡国上言白鹿出现,令人怀疑,(很可能是因其年曹丕废汉建魏、即位称帝,地方州县为了献媚,故而编造此种“祥瑞”上报,表示曹氏篡汉是“上应天命”。)其余10次,分别见于扶风雍县、天水西县、东莞莒县岣峨山、文乡县、谯郡蕲县、彭城县、徐州济阴县、雍州武建县、梁州和郁州;《魏书》卷112下《灵徵志》下所载,可确认在本区范围内者有22次,时间起自北魏道武帝天兴四年(公元401年),终于东魏孝静帝武定元年(公元543年),其称“献”、“获”或“送”者,共17次,称“见”者5次。除一次出现地点不详者,其余分别见于魏郡斥丘县、建兴郡、定州、乐陵、代郡倒刺山、相州、洛州、京师(平城)西苑、秦州(2次)、青州、司州(4次)、荆州[20]、平州、齐州、济州、徐州和兖州。
关于隋唐时期白鹿出现,《隋书》和两《唐书》没有集中的记载,《册府元龟》则记载有13次,其地点分别在华池之万寿原、骊山、麟州、沂州、九成宫之冷泉谷、济州、潞州、皇家禁苑(2次)、华山大罗东南峰驾鹤岭、皇家闲厩试马殿、亳州、同州沙苑监,以关中居多[21]。
根据上述记载可知:在中古华北,许多州郡都曾有白鹿出现,而以多丘陵山地的州郡较为频繁;处于黄淮海平原的诸州郡也时见报道。由于京畿附近常禁民间私猎,而皇家苑囿往往养有数量不小的鹿群,因此,白鹿较多出现于这些地方。这些事实说明,梅花鹿在当时这一地区曾有相当广泛的分布,在丘陵山地较多的地方和京畿附近,梅花鹿的种群数量较大,分布密度较高;东部平原地带也有不少分布。
2、麝中古华北的另一重要鹿种是麝(学名Moschusspp.)。在我国,麝有两种,即马麝(学名Moschuschrysogaster)和原麝(学名Moschusmoschiferus)。著名的香料——麝香,系麝的包皮腺分泌物,是一种具有强烈芳香气味的外激素,为世界三大动物香料之一(其它两种分别来自灵猫和河狸)。在中药学里,麝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药材。据现代药学研究,麝香对人的中枢神经有兴奋作用,能兴奋呼吸中枢和血管舒缩中枢,中医用于治疗急热性病人的虚脱,中风昏迷和小儿惊厥等症,疗效显著。
因《大唐六典》、《通典》、《新唐书》和《元和郡县图志》等保存有较详备的唐代各地土贡麝和麝香的资料[22],故不需太费力气,我们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确定当时麝的主要分布区域。据《通典》记载,在唐代,麝香被制成颗粒,诸州上贡数量自10颗至30颗不等[23]。当时除华北州郡贡麝香外,南方各地特别是山南、剑南也大量土贡麝香,说明麝香在当时是一种大量需用的药用香料,颇疑与唐代社会上层、特别是皇室多患“风疾”有关(“风疾”问题将另文讨论)。至于直接贡麝,大约是供皇家苑囿豢养并取麝香之用。
根据《新唐书·地理志》的记载,唐代贡麝和麝香的州郡,属于本区(或部分属本区范围内)的有共有22郡,其中贡麝的有同州冯翊郡、庆州顺化郡、丹州咸宁郡、延州延安郡、灵州灵武郡、虢州弘农郡,贡麝香的有商州上洛郡、岚州楼烦郡、忻州定襄郡、代州雁门郡、妫州妫川郡、檀州密云郡、营州柳城郡、河州安昌郡、渭州陇西郡、兰州金城郡、阶州武都郡、洮州临洮郡、廓州宁塞郡、叠州合州郡、宕州怀道郡、甘州张掖郡。
一般说来,能上贡麝或麝香的地区,即有麝的栖息。由以上记载可知,唐代在燕山——太行山一线以西以北、青藏高原以东的许多州郡土贡麝香或者麝,甚至距长安不远的同州亦以麝香称贡,说明这些地区均有麝的活动栖息。但黄河下游州郡,则不见有贡麝香的记载,说明唐代麝在那些地方很少分布或没有分布。考虑到麝的生活习性特别是食性,东部地区可能一向不曾有过大群的麝。
3、獐獐,古文献亦称麇(学名Hydropotesinermis),也是中古华北的重要鹿种。相比较而言,獐不象梅花鹿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并能够提供珍贵的鹿茸,亦不似麝是麝香的主要来源,因此它在古代的声望不及于后二者。不过,獐乃为当时重要的捕猎对象和重要的野味肉食来源,分布区域也相当广泛。在古代,獐的隐白基因表现型——白獐,也被视作一种吉祥物,史家谓:“白獐,王者刑罚理则至。”[24]即白獐的出现,是帝王施行刑罚平正公允、合乎法度的一种自然感应。因此,地方发现白獐出现都要报知朝廷;如果捕获白獐,也必定上献。我们从《宋书》、《魏书》及《册府元龟》中找到与本区有关的记载共27次。具体情况如下:
《宋书》卷28《符瑞》中载有17次,其中言“献”者12次、“见”4次、“闻”1次,时间起自曹魏文帝黄初元年(220年),终于刘宋明帝泰始五年(469年);除1处记载称19个郡国上言白獐出现不可靠(理由见上文)外,其余记载所涉及的地区有:琅邪、魏郡、义阳、汲郡、梁郡、汝阳武津、东莱黄县、马头(属豫州)、济阴、东莱曲城县、济北、南阳(3次)、北海都昌、汝阴楼烦;
《魏书》卷112下《灵徵志》记载有7次,6次言“献”、1次称“见”,时间起自北魏明帝永兴四年(412年),止于东魏孝静帝武定七年(549年),出现的地区分别是章安、怀州、豫州、华州、徐州(2次)和瀛州;
《册府元龟》卷24《帝王部·符瑞》三记有3次,2次言“见”、1次称“献”,分别为唐玄宗开元十二年(724年,豫州)、十五年(海州)和德宗贞元十二年(796年,许州)。
据以上记载可知,当时白獐基本出现于本地区的东部,太行山脉以西则很少见,这似乎表明当时獐主要分布在本区东部。这是由于史料记载缺失,抑或实际情况即如此,尚须进一步考证。从我们所搜集到的资料看,至少关中地区还栖息有一定数量的獐,例如唐文宗开成四年四月,“有獐出于太庙,获之。”[25]这或可认为是从禁苑中逃逸出来的,不能算作自然分布。但孙思勰也曾提到:岐州有上等的獐骨和獐髓,可以入贡[26]。不过,喜于溪河水际活动是獐的生活习性,只要其它条件具备,东部湿润多水区域更适合它的栖息。这样看来,当时本区东部獐的分布较多,故白獐出现亦以东部居多,似也合乎情理。
4、麋比较麻烦的是麋(学名Elaphurusdavidianus)。如前所言,在远古至于春秋时代,麋鹿曾是东部湖沼草泽地区的优势鹿种,种群数量十分庞大。但是,随着土地不断被垦辟,自战国秦汉以后,这一地区的麋鹿日益稀见,在诸鹿之中,其种群数量和分布区域减缩最为明显,以至一些学者曾认为:西汉以后麋已在这一地区绝迹。[27]虽然事实并非如此,但至晚近时代,麋不但在华北、甚至在整个中国都逐渐完全绝迹,清代晚期仅北京南郊皇家苑囿中尚有少数豢养,八国联国攻进北京后,竟被洗劫一空,致使中国麋种断绝。直到20世纪80年代,始由英国乌邦寺公园引返其种,现于江苏沿海地区辟有麋鹿饲养场。在中古时代,麋在华北地区的分布已经很少,不过并未绝迹,北魏道武帝天兴五年(402年)曾发生过一场天灾,史称“是岁天下牛死者十七八,麋、鹿亦多死。”[28]可见当时华北地区还有麋分布。因此,我们从一些零碎的资料中,尚可约略寻觅到麋在本区活动的踪迹。
首先,在华北北部边缘草原地带水源丰富之处,似乎还有些麋群活动。例如《魏书》卷28《古弼传》载:公元444年,魏帝复畋于山北,“大获麋鹿数千头,诏尚书发车牛五百乘以运之”。如文中“麋鹿”乃指麋一种,则那里的麋鹿种群仍甚不小;若是“麋、鹿”两种的合记,则当地至少也还有麋的活动。无独有偶,唐·张读《宣室志》卷8记载说:侨居雁门的林景玄“以骑射畋猎为己任”,“尝与其从数十辈驰健马,执弓矢兵杖,臂隼牵犬,俱猎于田野间,得麋、鹿、狐、兔甚多”,表明今山西北部地区尚有麋的存在。此外,位于陇右道廓州化城县东北七十里的扶延山中,也“多麋鹿”[29]。
内地亦见有麋的记载。如虢州、邓州、济源等地在唐代还有麋栖息。《新唐书》卷215《突厥》上云:“虢州负山多麇麋,有射猎之娱。”[30]同书卷162《吕元膺传》也说:“东畿西南通邓、虢,川谷旷深,多麋鹿……。”至于济源地区,初唐人王绩称其居住河、济之间时,“亲党之际,皆以山麋野鹿相畜。”[31]今山东高密、江苏洪泽湖一带,在唐代也有麋群栖息。前者见于《元和郡县图志》的明确记载[32],后者则在《千金翼方》有所反映[33]。
由此可见,直到唐代,华北一些地方尚有麋活动,只是其种群数量远不能与先秦以前相比,活动区域也极为有限,与同时代的梅花鹿、麝和獐相比,数量也要少得多。这自然是因为原先最适于麋生息的东部平原沼泽地带,此时已变为农耕经济的中心区域,各地湖沼草泽虽未至全部淤废,但可供麋栖身之处已经不甚广;虽然山区川谷溪涧也适于麋鹿生息,但毕竟不能容纳很大的种群。
三、中古华北的猎鹿和鹿产品利用
以上根据各类文献的记载,对中古华北主要的鹿类种群及其分布情况进行了梳理,试图说明当时这一地区尚有种群数量相当可观的鹿类资源。为了进一步证实上述意见,以下再对中华北的猎鹿和鹿产品利用情况略作叙述。
中古文献关于华北地区猎鹿的记载甚为不少,不过主要集中在太行山——豫西山地以西地区。为方便起见,我们最好分区述说。
1、北部沿边地带华北北部沿边是草原地带或者毗邻草原,那里的野生动物资源较之内地远为丰富,故射猎活动亦比内地频繁。
文献反映,在北魏前期,都城平城以北地区、特别是今阴山一带,是鹿类及其它野兽栖息的渊薮,为获得充足的生活资源,当地居民经常性地进行大小规模的围猎活动,狩猎业甚至是北魏前期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大规模狩猎活动经常性地进行,魏王也常亲自出马。黎虎根据《魏书》统计:北魏前期5帝在位的85年间,共计出猎67次,平均每1年零3个月即出猎1次[34],每次围猎都是收获甚丰。如公元413年,北魏明帝拓拔嗣“西幸五原,较猎于骨罗山,获兽十万。”[35]鹿类动物乃是最重要的围捕对象;《魏书》卷4上《世祖太武帝纪》更称:“神麚四年(公元431年)冬十一月丙辰,北部敕勒莫弗库若于帅所部数万骑,驱鹿数百万,诣行在所,帝因而大狩以赐从者……。”虽然这一记载可能有较大夸张成分,但即使没有数百万而只有数十万,其场面也是极为壮观的;同书卷28《古弼传》又载:公元444年,魏帝复畋于山北,“大获麋鹿数千头,诏尚书发车牛五百乘以运之。”一次围猎活动能有如此大的鹿类捕获量,对于今人来说,是无法想象的,说明狩猎地区的鹿类种群数量十分庞大惊人。鄂尔多斯沙漠南部地区,也有大量鹿群活动,猎鹿活动也是经常性的。北周时期,宇文宪之子宇文贵年方十一年,“从宪猎于盐州(今陕西定边一带),一围中手射野马及鹿一十有五。”[36]也许这段记载有夸张成分,但如非当地有很大的野生动物种群,以一持弓小儿,在一次围猎中即能射得野马及鹿十余头,无异于天方夜谭,史书中也不能出现这样的记载。在幽州地区,鹿类动物也是重要的捕猎对象,当地甚至有人以驴子驮运鹿脯南下至沧州贩卖[37]。直到唐代,文献之中仍多记载北边地区的弋猎之事,比如张读《宣室志》卷8即记载有数事。其一云:振武军都将王含之母金氏“常驰健马,臂弓腰矢,入深山,取熊、鹿、狐、兔,杀获甚多。”又云:侨居雁门的林景玄“以骑射畋猎为己任”,“尝与其从数十辈驰健马,执弓矢兵杖,臂隼牵犬,俱猎于田野间,得麋、鹿、狐、兔甚多。”如此之类,不能俱引。正因为这些地区鹿类资源丰富,当地人们猎鹿活动频繁,唐代所在地区的诸州郡有多种鹿产品上贡朝廷,除上文所列麝香之外,灵州、蓟州贡有鹿角胶,胜州、麟州贡鹿角,会州贡有鹿舌、鹿尾等等。
2、关中地区关中地区的鹿类资源一向较为丰富,由于一些王朝曾在关中设置禁苑豢养鹿类,所以当地的鹿类有不少实际上处于半驯化状态。在唐代,关中地区的鹿类资源仍然相当丰富,卢纶《早春归周至旧居却寄耿拾遗湋李校书端》诗就曾提到周至一带“野日初晴麦垅分,竹园相接鹿成群”的景象[38];当时文献中甚至不时出现关于鹿类进入京城街市、太庙乃至直入皇宫殿门的记载,说明在隋唐时期的关中甚至长安城附近,鹿类的遇见率还相当高[39]。这可能因为当时国家对畿内百姓的捕猎颇多禁令,故鹿群可以相当自由地活动。尽管在当时民间猎鹿受到禁止,但皇帝和王公贵族则时常纵猎于荒郊旷野、射鹿娱乐,这些在当时的诗文中多有记颂,毋须具引。
3、秦岭东部—豫西山地隋唐时代,在秦岭东部——豫西熊耳山、伏牛山和崤山地区,即自洛阳往西南的邓、虢、商等州,都有很多鹿群分布,猎鹿活动亦相当频繁,史书记载颇多。例如唐初突厥可汗颉利归降后,常郁郁不乐,太宗为顺其物性,打算任命他做虢州刺史,因为“虢州负山多麇麋,有射猎之娱”[40];有时皇帝也带着大批人马前往这一地区狩猎射鹿,如《册府元龟》卷115《帝王部·搜狩》载:“(唐高宗)龙朔元年(661年)冬十月,狩于陆浑县;戊辰,较猎于韭山,上自射禽兽,获鹿及雉兔数十,令代官厨应烹之羊,尽放令长生焉。”直至中晚唐时期,邓、虢一带仍是鹿类众多,许多山民不事耕种,专以射猎为生,号称“山棚”,“山棚”常将猎获的鹿负载入市鬻卖[41]。商州地区的射麝活动,在唐诗中有不少咏颂,如张祜《寄题商洛王隐居》曾提到当地逸人野老“随风收野蜜,寻麝采生香”的隐居生活[42];有些村落乃因居民多事猎麝而被称为“采麝村”[43];由于朝廷土贡所迫,商州一带不少百姓直至垂白之年仍不能结束猎麝生涯,曹松在《商山》一诗中说:“垂白商于原下住,儿孙共死一身忙,木弓未得长离手,犹与官家射麝香”[44]。
4、太行山区南部太行山南部东西两侧在中古时期也曾是猎鹿的好去处。东侧的邺郡一带鹿类甚多,猎鹿之事时见记载。魏文帝曹丕与其族兄之子曹丹出猎,“终日获獐、鹿九,雉、兔三十(它书皆引作二十)。”[45]在当时的工具条件下,如果没有较大鹿群存在,以数人出猎一天即能猎获九头獐、鹿,是不可能的。实际上,曹魏时期,国家曾在这一地区设置了大型苑囿,禁止民间猎鹿,致使荥阳周围鹿群成灾,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大臣高柔极力主张取消禁令,听民捕猎[46]。直到唐代中期,温县(今河南温县)人捕猎还可猎获到獐和鹿[47]。济源一带在唐代亦为猎鹿之所,637年唐太宗曾率队前往济源之山狩猎,所获之鹿被送往有司造脯醢以充荐享[48];裴休兄弟在济源时,曾有猎人以所获之鹿相赠[49]。至于其西侧诸州,也颇有猎鹿的记载,比如隋代皇帝就曾在汾阳宫附近(位于今阳曲)举行围猎,随猎的杨暕“大获麋鹿以献。”[50]再往南的潞州林虑山区,也是鹿类甚多,708年8月,唐中宗曾亲自“逐鹿于潞河”[51]。
在中古文献中,我们尚未找到关于黄河下游地区猎鹿的记载,虽然不能因此认为当地完全没有捕猎鹿类的活动,但与前述地区相比要少得多大概是可以肯定的。
猎鹿的目的自然是为了获得所需鹿类产品。鹿类动物遍身是宝,比如鹿茸、麝香、鹿角胶、鹿骨、鹿尾、鹿筋、鹿胎、鹿肾等等都是十分名贵的中药材,鹿皮可以加工制成各种服饰,而鹿肉则具有很高的滋补营养价值。在中古时代,鹿类产品已被广泛地开发利用,比较显著的是它们的药用,孙思邈的《千金方》、《千金翼方》,孟诜的《食疗本草》和苏恭等的《新修本草》,都十分强调鹿产品的医药价值,尤其是麝香应用非常广泛。不过,作为药材的鹿产品,流通区域较广,华北居民所用的未必即产自当地,故对此我们不作详述。但当地人所食用的鹿肉,则应为本地区所出产,文献中关于加工食用鹿肉的记载为数不少,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当地鹿类资源的丰富程度。
北魏贾思勰在《齐民要术》卷8、卷9中记载有多种鹿肉加工方法,如以獐、鹿肉加工“五味脯”、“度夏白脯”、“甜脆脯”和“苞牃(以鹿头为原料)”等等。此外,在当时,獐、鹿肉还可以加工酿制成肉酱,该书卷8就对采用獐、鹿肉加工“肉酱”和“卒成肉酱”的方法进行了专门讨论。在《齐民要术》有关加工烹饪方法的记载中,獐、鹿肉出现的次数远超过除鱼之外的所有其它野生动物,如兔、野猪、熊、雁、鸧、凫、雉、鹌鹑等等,这说明在各种野味肉食中,贾思勰显然最为重视獐肉和鹿肉,也说明獐、鹿肉在当时是比较常见而易得的野味食料。直到晚唐五代时期,韩鄂在《四时纂要》中仍记载有用獐、鹿肉加工的“淡脯”、白脯和干腊肉的方法[52]。这两部关于农事和日常家庭生活的著作一再谈论鹿肉的加工食用,并与牛、羊、猪肉相提并论,表明鹿肉在当时并非太难得的野味。
关于唐代上层社会加工食用鹿肉之事,史书记载甚为不少。唐制规定:宫廷所需肉酱的加工事务,由光禄寺掌醢署负责,肉酱种类则是鹿、兔、羊、鱼等四醢[53]。在祭祀供品中,则有鹿脯、菁菹鹿醢、葵菹鹿醢等等鹿肉加工食品[54]。除了鹿肉酱之外,当时甚至还专用鹿尾作酱,安禄山就曾向唐玄宗进献过鹿尾酱[55]。在唐代,皇帝常以赐食表示对大臣的褒宠,其中鹿肉是常赐的肉食口味之一[56]。唐玄宗天宝时期,哥舒翰与安禄山、安思顺之间发生了矛盾,唐明皇想作和事佬,趁其三人来朝之机设宴招待他们,“诏尚食生击鹿,取血瀹肠为‘热洛何’以赐之。”[57]这些事例说明,在唐代上层社会的饮食中,鹿肉食品是相当常见之物。
百姓食用鹿肉的实例文献记载虽然不太多,但还是可以找到一些。比如《颜氏家训》载:北齐时,有人用数块獐肉招待女婿,而女婿竟认为岳父真是悭吝至极,因此非常愤恨以至举止失态[58],这说明獐肉在当时并不算是珍贵难得的美馔。隋唐之际的王梵志曾在《草屋足风尘》一诗中谈到:贫困人家食具不完,有客相过,仅能以“鹿脯三四条,石盐五六课(颗?)”相招待,也说明当时在某些地方鹿肉并非难得的珍味,所以贫穷人家也能存些鹿脯即干鹿肉[59]。颜真卿在生活穷困、妻子生病时,曾向李太保某乞讨过新好的鹿肉脯[60]。如此之类,不一一具引。
要之,在中古时期,华北不少地方捕猎鹿类的活动仍相当频繁,猎鹿活动发生的地域,以本区西北部为主,这也与当时西北部地区鹿类资源较丰富的情况基本相合。但东南部也有一些鹿类栖息,特别是在丘陵山地鹿类也还比较常见,何以这些地区不见有猎鹿的记载,尚待查证。同时,尽管中古华北鹿肉不如家养畜肉那样易得常食,但也远不象晚近时代这样稀罕,故当时文献之中还颇有一些关于鹿肉加工食用的记载,特别是指导日常生计的《齐民要术》和《四时纂要》等,都专门提到鹿肉加工方法,这从另一侧面证实当时华北地区尚存在较为丰富的鹿类资源。
四、从鹿类推测中古华北生态状况
通过以上的叙述,我们对中古华北地区的鹿类种群及其分布情况,已经取得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只是我们对于不同鹿种的分布密度,尚无法作出具体判断。这一方面是由于鹿是移徙活动的,即使在当代,也很难就某个地区野生鹿类的分布密度获得一个精确的数据,通常只能采用标志重捕法,或者统计捕获率、遇见率等等,取得一些相对数值;另一方面更由于现存中古文献可供利用的相关数据实不足以作这方面的尝试。因此,我们只能就总体情况概略地说,当时华北仍有不少地方存在数量相当可观的鹿类。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估计,一方面是由于当时文献有不少关于白鹿、白獐和贡麝、麝香及其它鹿产品的记载;另一方面,也因为在关于猎鹿活动的记载中,时而出现相当不小的捕获数字,而文献关于食用鹿肉的记载亦可为此提供佐证。隋唐文献不时记载有獐鹿进入长安城中、甚至闯到皇宫附近,我们可据以推测:当时长安附近、关中地区的鹿类种群数量甚为可观。
在自然界中,任何一种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都是与一定的生态环境,包括无机环境和生物环境相适应的。就生物环境而言,各种动物的分布范围、种群大小和密度高低,既取决于食物资源的分布及其丰富程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不同动物之间复杂的竞争、共生与捕食关系的影响;而所谓经济动物,则与人口密度、经济生产方式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动物种群数量的增长与减少,分布区域的扩大与缩小,绝对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而是对生态环境及其变化的综合反映。相应地,特定区域中动物、特别是某些典型动物的种群大小及其分布情况,也就成为判断该区域整体生态状况的重要指标。这就容许我们根据鹿类的情况,对中古华北的生态环境状况稍作推测。
首先,鹿类作为典型的食植(食草)动物和重要的经济动物,其分布范围与种群大小,既与森林、草地特别是其中可食林、草种类的分布与丰俭程度直接相关,更与人口密度、生产类型和经济活动强度(在农业时代主要是土地开发强度)有很大关系,人口增加、土地开发,以及相应发生的森林、草地的减少,必定会导致鹿类种群数量的下降和分布区域的缩小。从较长的历史时段来看,这种关系是比较清楚的。以《诗经》时代与中古相比较,前一时期人口尚少,华北还存在着广袤的森林和草场未遭砍伐开垦,鹿类喜食的植物如苹、蒿、芩之类仍很丰富,“畋猎”虽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但民俗与国法对野生动物的季节性保护还是相当严格的,所以其时华北地区还到处是“呦呦鹿鸣”的景象。但到了中古时期,森林植被状况已大不如《诗经》时代,与远古更无法相比,故鹿类的栖息范围及种群数量相应地也就小得多,曾经是鹿类优势种的麋鹿,种群数量更是明显减少。只是与晚近时代的情况相比,中古华北的鹿类资源仍可谓丰富。
仅就中古时期本区鹿类的种群数量与分布情况而言,其与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变化之间的相关性也有一定的显现。我们注意到:这一时期华北地区的鹿类资源,从分布区域来说,以西北山地高原区较为丰富,北部边缘地带因属草原或毗邻草原,其种群数量更是相当庞大;而文献关于其东南部鹿类的记载相对较少,且现有的记载亦大抵多在拥有山地丘陵的州郡。这些情况,毫无疑问与有关地区的农业开发强度较弱、林草地较多有关,可与森林、草原变迁的研究成果互相映证[61]。
进一步检核各类史书的相关记载还可发现:它们主要出自唐以前的文献,出自唐代文献的则较少。这似乎表明,中古时期华北地区的鹿类资源,存在着前丰后俭的情况。我们知道,魏晋北朝时期,北方地区长期处于战争动乱状态,人口密度一度下降到了相当低的水平,土地荒芜的情况十分严重,农业经济曾经相当低落。但这种令人慨叹的社会经济衰退,也带来了一个从生态的角度看来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后果:即自然生态环境的恢复,特别是草场和次生林的扩展。由于这种恢复和扩展,鹿类等野生动物获得了扩大其种群数量和栖息范围的机会。故此,魏晋北朝文献关于鹿类的记载、特别是关于白鹿与白獐出现的报告较多,涉及的地区也较广,连在汉、唐时期均曾是农业繁盛、人烟稠密的东南部地区,也分布有相当多的梅花鹿和獐。但是,随着这些地区的农业经济逐渐恢复并取得进一步发展,人口密度逐步提高,一度荒闲的林草地又被复垦为农田,丘陵山地的林木亦由于各种需求的扩大而大片地遭到砍伐,可供鹿类活动的空间再度渐趋减缩,其种群数量亦渐减少。如此一来,唐代文献关于鹿类的记载不如前一阶段多,乃在情理之中。反过来看,中古华北鹿类的种群数量、地理分布及其变化,亦正是对当时森林、草地盈缩变化的间接说明。
其次,野生动物资源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是判断一个地区自然生态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准。鹿类作为动物界中的一个族类,虽不能完整地反映某个区域野生动物资源的丰富性与多样性,但仍可据之对动物种类多样性与资源丰富性作出某种推断。这是因为:其一、鹿类曾是华北最为重要的野生经济动物,自远古以来即是当地人们捕猎的首选目标,仍有较多鹿类可供捕猎,即意味着尚有众多其它可供捕猎的野生动物;其二、在各种高等食草动物中,鹿类是对生境、特别是林草地的要求比较严格的一类,鹿类的种群数量和地理分布对生态环境的改变反应比较灵敏,有较多鹿类存在,即意味着整个生态环境尚称良好,其它野生食草动物亦应较为丰富,至少在华北这样的自然环境下是如此;其三、鹿类动物是生态“食物链”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食物链”中,鹿及其它食草动物属于“一级消费者”,是大型食肉动物的捕食对象,数量众多的鹿类及其它食草动物存在,为食肉猛兽提供了食物条件,相应地,后者亦必定存在着一定的种群数量。
也许对当时文献关于猛兽的记载略加征引,有助于进一步阐明以上观点,并增进我们对中古华北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丰富性和整个生态环境状况的认识。
曹魏时期一位名叫高柔的大臣,针对朝廷禁止百姓在禁苑中捕鹿发表了一段非常耐人寻味的议论。据高柔称:由于国家禁止在苑囿一带捕猎,致使方圆千里之地,鹿群恣意繁衍,附近以耕稼为生的百姓深受其害。他非常忧虑地指出:当时“群鹿犯暴,残食生苗,处处为害,所伤不赀。民虽障防,力不能御。至如荥阳左右,周数百里,岁略不收,元元之命,实可矜伤。方今天下生财者甚少,而麋鹿之损者甚多。”[62]因此他主张放宽捕禁,允许百姓猎鹿。为了陈明利弊,他还特地作了如下的估算,称:
……今禁地广轮且千余里,臣下计无虑其中有虎大小六百头,狼有五百头,狐万头。使大虎一头三日食一鹿,一虎一岁百二十鹿,是为六百头虎一岁食七万二千头鹿也。使十狼日共食一鹿,是为五百头狼一岁共食万八千头鹿。鹿子始生,未能善走,使十狐一日共食一子,比至健走一月之间,是为万狐一月共食鹿子三万头也。大凡一岁所食十二万头。其雕鹗所害,臣置不计。以此推之,终无从得多,不如早取之为便也。
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内阁会议)相继制定了《地球温暖化防止行动计划》(1990.10)、《环境基本法》(1999.11)、《环境基本计划》(1994.12)等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或计划,试图加强保护地球环境工作的力度。1998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了防止地球温暖化京都会议(气候变动框架条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COP3),发表了著名的《京都议定书》。会议达成协议的核心内容是:以1990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实际值为标准,从2008年至2013年五年的排放量与90年5倍的排放量相比较削减5%以上,即规定了EU各国平均削减8%、美国7%、日本6%的削减目标。以此为契机,世界环境保护运动掀起了新的。在此背景下,绿色学校在学校教育课题中获得了重要位置。
基于地球温暖化等全球环境问题日益深刻化,依据1996年文部省总结的题为《关于完善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报告书(下述),文部省委托日本建筑学会对绿色学校进行调研。日本建筑学会接受该委托后组建了"绿色学校小委员会",对学校建筑的有关内容开展调研。因为伴随经济与产业的迅速发展,能源消耗呈持续急剧增长态势。相应地,化石能源燃料而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温室气体被排放到空气中。为遵循《京都议定书》,防止地球温暖化,就必须削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因此,环境问题最终归结到如何节能的问题上。
众所周知,陶瓷、钢铁、玻璃等材料制造业因消耗庞大的能源,相应地,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相当大,占社会总体二氧化碳排放量的12.8%。实际上,由建筑业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比例也是相当大的。据日本建筑学会1990年左右着手的关于建筑业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调查结果显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能源消费大体成正比。如,由向建筑工地搬运材料的卡车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社会总排放量的3.4%,供暖、照明、电梯等建筑物运用时伴随能源消耗而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社会总排放量的1/3。为对应这种状况,1997年日本建筑学会声明指出:"为面向实现可持续社会,阻止地球温暖化,降低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费,今后建筑物要将LNCCO2削减30%。"(注:LNCCO2是指建筑物排放的环境负荷)同时还宣称,要将现在被认为35年左右的建筑物的耐用年数(寿命)延长到100年。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措施,是变革建筑的模式(价值观)、采用先进技术削减材料生产和建筑物运用时的能源消耗、完善相关法制和树立考虑地球环境的生活方式。该学会还指出,建筑事业涉及建设、运用、改修、解体与废弃等各阶段,而每个阶段都因伴随着能源消耗产生二氧化碳。一般认为,与社会的一般设施相比,学校设施的能源消费量并不算高。但是,从全国的总体角度来看,其能源消耗量是相当庞大的。所以,有必要创造条件,如利用空地植树绿化、利用太阳能发电等,以充分利用自然能源,改善学校环境,推进环境教育的深化与发展。
学校是社区的中心,是社会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人(如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终身教育等)的特殊使命。以往,在日本,为满足社会要求,从量的角度(增建、扩建)在加强学校设施建设上付出了许多努力。如今,包含全国的国立、公立和私立学校在内的日本学校总建筑面积约达3亿平方米,约占业务用建筑的1/4,相当于总人口20%、约2500万人在使用它。可以想象,考虑到总体面积和利用人数,各学校所消耗的能源总量是相当庞大的。况且,今后,学校设施作为支援多样化学习活动的重要基地,追求其高性能、高舒适性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这样,将来学校能源的使用量还会进一步增加。由此看出,学校也是能源消耗大户,是影响周围环境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它不仅向社会培养和输送合格人才(生产者),同时还是环境问题?quot;制造者"(消费者)。
鉴于这种情况,面对进一步完善、维护和管理今后的学校设施,采取试图降低环境负荷等环境对策,创建新型学校设施(绿色学校),并以此扎实地推进学校环境教育的有效落实,则成为面向21世纪日本学校的一项极其重要的课题。
二、调查研究的实施与绿色学校的基本理念
为对应上述情况,1993、1994年,文部省委托日本建筑学会(会司)开展了"关于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绿色学校)应有状况的调查研究",同时,1994年文部省专门设置了"关于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的调查研究协作者会议"。经过反复研讨,该"会议"于1996年3月总结了题为《关于完善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报告书。报告书归纳总结了推进完善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绿色学校)的基本想法与方案,并就被认为可导入学校设施的各项技术性方法列举了实例,指出了导入的目的、概要(具体的方法)、导入效果、充分利用(有利于学习)及注意事项。1997年3月,该"会议"还编制了介绍特色绿色学校先进事例的资料集《关于完善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的技术性方法的调研报告书》。该报告书明确指出,为适应与环境相协调的21世纪,学校设施也有必要从环境保护的新视点采取相应对策。
基于这种共识,报告书就"绿色学校"的概念下了如下定义,即,所谓"绿色学校",是指从以下三个视角来完善的学校设施。第一,在设施方面:旨在削减环境负荷而设计和建设的设施。第二,在运营方面:按照削减环境负荷之目的而运营的设施。第三,在教育方面:在环境教育上也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设施。换言之,绿色学校的含义有三个层次。一是在学校建筑方面要有益于环境。即设计和建设的学校设施应是:①有益于儿童、学生的环境;②有益于地区的环境;③有益于地球的环境。二是在运营方面要合理、耐久地使用。即设计和建设的学校设施应:①延长建筑物的寿命;②充分利用自然恩惠;③无浪费、有效使用。三是在教育教学方面要有益于学习。即设计和建设的学校设施要有利于:①儿童、学生向环境学习;②提高社区人们的环境意识。总之,日本建设绿色学校的宗旨是在设施和运营方面减少环境负荷,在教育方面有助于开展环境教育。依据上述定义,日本绿色学校的基本理念可表示为此。
由此可见,在日本,理想的绿色学校是指努力使学校设施本身的建筑性要素(硬件因素)和设施的运营管理要素、教育教学的人的要素(软件因素)两方面相调和,从而发挥学校应有的整体机能的学校设施。这表明,在绿色学校建设时,仅考虑完善太阳发电、太阳热利用、雨水利用等学校设施的角度(硬件因素),或仅考虑学校设施的运营管理和教育教学的角度(软件因素),都难以建成理想的绿色学校,应当将两方面有机地统一起来。不过,从总体来看,日本绿色学校的理想模型还是以学校设施(硬件因素)为中心的。这一点或许正是日本绿色学校建设的最突出特征。
三、试验模范事业的实施
依据1996年的报告书《关于完善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为了开展具体的推进完善绿色学校及实证性研究,从1997年起,文部省和通产省共同实施了"关于推进完善考虑学校设施(绿色学校)的试验模范事业"(以下简称试验模范事业),其目的,一方面是以有利于儿童学生的环境教育,另一方面进一步推进充实和完善今后的学校设施。该项"试验模范事业"规定,都道府县市镇乡为事业主体,以公共学校为对象,在学校导入太阳能发电、太阳热利用等新能源和隔热技术等节能技术,推进学校的建筑物绿化、屋顶绿化、废水利用等。1997年度选定18所学校,事业以太阳光发电型为中心。1998年选定20所学校,事业以太阳光发电型或综合型为中心。至2000年,在全国已有约100所学校实施了此项事业。"试验·模范事业"的基本框架如下。
通产省
充分利用地区
新能源等政策规定支援制度
(定额补助)
导入新能源相关预算的优先补助
如:地区导入新能源等促进对策
(补助率:1/2)
完善绿色学校
基本计划的策定
建筑物等的完善(设施方面)
维护与管理
(运营方面)
充分应用于环境教育的
(教育方面)
文部省
负担调查研究经费
负担公立学校设施完善费
绿色学校的完善
(公立学校设施完善费)
(事业类型)
太阳热利用型
绿色推进形
废水利用型
其它节能节资型
补助率:
·新增建设1/2
·改建1/3
·大规模改造1/3
六、试验模范事业的类型
如此所示,该项事业分为四大类型。不过,实际上可能有复数交叉事业并存类型的情况。
事业类型事业内容
新能源利用型太阳光发电型在楼顶上设置太阳电池,将发出的电能充分利用于学校通常使用的电力这种系统
太阳热利用型在建筑物上设置太阳能热水器,将太阳热加热的温水应用于供暖、生活供热(学生食堂、洗澡等)、游泳池水的加热等的一种方法。
其他新能源利用型例如:
·风力发电--在建筑物上或校园内设置风力发电装置,以此发电的一种方式,用于弥补学校通常使用的电力。
·地热发电--将换气用的管道埋设于地下,使室内空气循环,以达到热交换的一种系统。
·燃料电池--从城市煤气等燃料发电的一种系统。发电时排放的气体污染轻,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少。
绿化推进型·建筑绿化--在建筑物的墙面、楼顶、凉台等处进行绿化。这在绿色少的城市里特别有效。
·屋外绿化--积极绿化校园,提高绿色覆盖率,形成绿色之网,设置具有安定生活环境的野生生物生息空间等。
废水利用型·雨水利用--把从地面或楼顶等汇集的雨水储存在建筑物地下的雨水储蓄槽内,经过滤等处理,用于冲洗厕所、校园绿地的浇灌、校内水池等。
·废水再利用--将设施内产生的废水进行过滤处理,用于不需要好水质的厕所冲洗等。
·节水型器具的导入--使用自动水拴或节水型厕所用具,提高校内节水效果。
其他节能节资型例如:
·隔热--采用双层玻璃或双层窗框等。·遮光--设置房檐、遮阳窗帘等。
·采光--通过设置反射镜等把光线聚集到太阳光达不到的地方。
·设置生活垃圾堆肥化设施--设置生活垃圾堆肥化设施,将学生食堂的残余盛饭等生活垃圾制成有机肥。
七、文部省文教实施政策中关于绿色学校的规定
绿色学校表示了今后学校设施的一个发展方向,即学校设施也应从环境保护以及有利于开展环境教育的视角重新加以考虑和认识。今后,为防止地球温暖化等环境问题的深刻化,学校的建筑设施要进一步考虑对环境因素的影响。基于这种认识,日本文部省颁布的《教育改革计划》(1998.4改订)和《关于地球环境问题的行动计划》(1998.2改订)等实施政策中均纳入了建设绿色学校的基本理念和做法,以试图进一步推进完善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绿色学校)。
《教育改革计划》"(5)充实环境教育等--对应地球环境问题""推进完善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绿色学校)"强调指出:"为开展具体推进完善考虑太阳光发电、太阳热利用、推进绿化、节能节资等环境的学校设施(绿色学校)及其实证性研究,从1997年起,与通商产业省合作实施的''''试验模型事业'''',并且,要将这些设施作为活的环境教育教材加以充分利用。"
《关于地球环境问题行动计划》"5)节能、节资、对应新能源""(1)完善有益于环境的文教设施"中"①完善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绿色学校)"同样强调指出:"在学校设施上,要建设对应削减环境负荷之策略的设施。因此,为开展具体推进太阳能发电、太阳热利用、推进绿化、节能节资等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及其实证性研究,从1997年至2001年继续与通商产业省合作实施''''试验模型事业''''。另外,还要推进户外教育环境完善事业中的户外运动场所的绿化等,并将这些设施作为活的环境教育教材加以充分利用。"
八、事例(从略)
九、附录:《关于推进完善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绿色学校)的试验模范事业》的实施要点
为试图推进完善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绿色学校),列举和介绍了以太阳光发电的各种事业类型,并做成指南(手册)通过给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并向全国各市、镇、乡教育委员会,期待他们参照1997年做成的指南,以进一步推进完善绿色学校的事业发展。
1、宗旨
现在,地球规模的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在学校设施方面也要求建设对应削减环境负荷之设施,鉴于此,为开展具体完善关于推进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绿色学校)及其实证性研究工作,决定实施此项试验模范事业,以有助于向儿童学生等开展环境教育,并进一步推进充实完善今后的学校设施。
2、事业形态
(1)该项事业是文部省和通产省协力实施的相关事业。
(2)为顺利实施该项事业,文部省和通产省根据需要调整相互联系。
3、事业实施对象
都道府县及市镇乡(包括特别区,下同)
4、事业实施方法
(1)该项事业原则上与公立学校设施完善事业的新增改建事业或大规模改造事业一并实施。
(2)原则上,初年度要有效应用于向儿童、学生等开展的环境教育,依据此,就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的具体完善方法等进行调查研究,策定基本计划,从下年度以后,以该基本计划为基础来完善建筑物等。
5、事业的类型
事业的类型如下。不过,可能有复数交叉事业并存类型的情况。
(1)新能源利用型
①太阳光发电型
②太阳热利用型
③其他新能源利用型(风力发电、地热利用、燃料电池等)
(2)绿化推进型
①建筑物绿化
②屋顶绿化
(3)废水利用型
①雨水利用
②排放水再利用
(4)其他节能、节资型(新隔热技术利用、遮光、太阳光采光、生活垃圾堆肥化设施等)。
6、事业年度
从1997年算起共五年(即到2001年)。只是关于完善建筑物结构等的补助,原则上要策定基本计划。
7、事业实施对象的决定
(1)欲实施该项事业的都道府县及市镇乡,依据规定的书写格式,向文部省提出事业计划书(窗口一元化)。
(2)文部省和通产省依据审查被提出的事业计划书的内容,按照事业内容进行协商之后决定事业实施对象。
8、支援措施
在实施该项事业时,在预算范围内,文部省对第一、第二项,通产省对第三项采取支援措施。其具体方法再定。
(1)负担策定基本计划所必要的调研经费。
(2)负担(补助)完善该学校建筑物等所需的经费。
(3)对导入太阳光发电等其他新能源的相关预算优先实行补助。
9、其他
关于该项事业的其他事务,在得到相关科室的协助下,由文部省教育助成局设施助成科负责。
文部省大臣官房文教设施部指导科
文部省大臣教育助成局设施助成科
通产省资源能源厅节能石油替代能源对策科
(1997年2月21日文教施策第140号,1997年2月21日资厅第16号)
参考与引用资料及文献
1.(日)大掘浩,关于完善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教育委员会月报》,1999年,第4期。
2.(日)内田博,完善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事例介绍1),《教育委员会月报》,1999年,
第4期。
3.(日),服部畅男,完善考虑环境的学校设施(事例介绍2),《教育委员会月报》,1999年,
第4期。
(一)对整个价值链进行管理供应链管理思想是ERP系统的核心。供应链实际上就是一条物料链,一头连着供应商,另一头连着用户,其又被称为增值链,运输、加工等原因使物料在由原料到半成品再到成品的过程中其价值在不断增加。所以,供应链从本质上讲是一条价值链,价值不断增大,贯穿企业的整个运营过程,而只有以价值计量为目标,才能准确地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本,即采取新方法核算成本,核算对象是价值链。所以,ERP管理的是整个企业价值链,与现阶段的成本管理理念完全符合,与在成本管理方面目前企业的需要相适应。
(二)对成本全过程进行管理成本管理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输入、输出、反馈、在输入成本信息,包括计划、执行和考核三个过程,旨在使企业的资源利用效率得到提高,将运营成本降下来,获利能力提升。ERP系统在事前、事中、事后这三个阶段,分别通过目标成本值的设置、大力控制成本以及成本信息收集等方式对成本管理进行强化,进而使预测、决策和控制的目标得以实现。
二、ERP系统下两种典型的成本管理模式
成本管理模式要具备发展性、互动、适应ERP环境等特点,以使成本管理的基本职能得到满足。此处对ERP中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标准成本模式和作业成本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其中,标准成本模式是ERP系统成本管理的基础就是标准成本模式,该模式在ERP中经常会用到;作业本模式可使成本信息的相关性和准确性提高,采用该模式可使成本管理的精确性和层次得到深化。
(一)标准成本模式标准成本模式是这样一个成本控制系统,其高度统一了成本的事前控制、反馈控制及核算功能。事前将成本标准制定出来,规定各种费用开支及资源消耗要控制在一定的数量范围内,在形成成本的过程中,根据成本标准对支出进行控制,消耗超过成本标准的可以及时发现并进行反馈,企业据此迅速实施相应的改进措施,使偏差得到纠正,从而将成本降下来。此外,通过对比产品的标准成本和实际成本,企业能够及时进行经验总结,定期考核、分析,并制定新的标准成本。
(二)作业成本模式作业成本法的核心是作业,媒介是成本动因,线索是资源的流动,动态追踪作业,以合适的资源动因为依据,对企业各项作业需要消耗的资源进行确认、分配和计量,再基于作业量和作业动因,向服务或产品,即成本计算对象分配作业,这样一种计算成本的方法即作业成本模式。按照这一模式,供应链各环节都需要消耗一定的作业量才能实现各自的功能,经运输、加工等过程,供应链上的物料的价值也会随之增加,可见供应链从本质上讲就是一条价值链。也就是说,作业链和价值链之间关系密切,因此,在ERP下的成本管理中运用作业成本法非常有必要。
三、两种成本管理模式的评价
ERP系统下的两种成本管理模式从各自的角度来看,都具有很多其他成本模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同时又都存在着一些缺陷。
(一)优越性
1.标准成本模式。标准成本制度集合了成本控制系统和会计信息系统,用以计划、计算、分析、控制成本,通过事先制定成本标准、事中控制支出、事后比较分析,增强员工的成本意识,使成本在全过程得到有效的控制,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业绩。标准成本分配方法通过分析企业实际发生成本和标准成本之间的差异将成本的可降低点找出来,从而更好地控制成本,它适用于产品生命周期较长、规格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制定出比较稳定的一套标准,避免实施作业本法时需要面临的高额成本,从而使生产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
2.作业成本模式。作业成本法是适应新的制造环境而产生的,其在不同的成本库中按作业归集制造费用,分别以成本动因为标准进行分配,向各产品分配制造费用。这种模式使很多传统成本系统中不可控制的费用变为可控,克服了分配不够准确、责任不够明确的问题,能够将更可靠、更真实的成本信息提供给企业。作业成本计算根据因果关系分配间接费用,以作业分析对成本进行控制,产品生命周期短、需要不断更新技术的企业比较适用。作业成本模式的核心是价值链,注重分析成本动因,将产生成本和消耗资源的前因后果揭示出来,将依靠作业水平控制成本的具体途径指明,可能形成的浪费尽可能被消除,从而使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得到提高。
(二)局限性
1.标准成本模式。在标准成本制度下,制造费用的分配以直接人工工时、产量等为基准,这样制定的标准成本准确性较差。ERP系统应用该模式进行成本管理的缺点在于:
(1)对于产品种类规格变化多、批量小的制造企业不适用。批量大、品种少的生产适宜采用标准成本模式,企业应拥有相对稳定的人工、单位产品耗费的物料以及生产作业过程等。然而客户定制式生产模式如今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其特点是批量小、品种多,产品的物料消耗和人工投入经常变化,这样,标准成本法逐渐失去了其用武之地。
(2)控制生产过程的成本是标准成本模式重点关注的对象,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整个价值链上的成本控制被忽视了,较少考虑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供应等环节。而尽可能从整个价值链的角度出发将企业的成本降下来,这才符合ERP的核心思想,也就是说,不仅要在企业内部降低成本,产品市场范围也要考虑降低成本。
2.作业成本模式。这是一条崭新的成本管理思路,尤其适用于新制造环境中如何分配制造费用的问题。利用这种模式可得到较为准确的成本信息,管理者可据此将正确的战略决策制定出来,并以此来预测、分析、控制成本,对经营业绩进行评价等,不过该模式也不可能尽善尽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作业成本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很难克服。其对成本库进行划分的依据是产品的性质,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人为的制造费用进行分配的因素仍然存在,如计量作业耗费手段的缺失,几个成本归集库的影响等。
(2)工作量比较大。一个企业中存在多个作业中心,需要经历复杂的作业过程,因此,收集成本动因基础数据必然是一项繁琐的工程,工作量很大,需要耗费较多的计量成本,而且存在共同成本,又难以计量,因此,这样产生的成本信息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随意性。
四、ERP系统下新的成本管理模式
该矿是由原先的3个煤矿及扩大区原地整合而成,3个煤矿均于2009年之前关闭。煤矿位于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西,面积约9km2,开采33、44和52煤,单水平斜井开拓,长壁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法。地面工程包括工业场地(在原先一个煤矿的工业场地基础上改扩建而成)、排矸场(新建)及炸药库(新建),场外道路包括工业场地进场道路及炸药库进场道路。目前井下、地面工程已基本完成,正在进行设备安装。
1.2方案范围
根据煤矿已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煤矿生态调查范围为煤矿边界外扩200m,面积约12km2。评估区包括场地区、排矸场区、道路区、地面塌陷区及5年地面塌陷区,面积约5km2。
2生态环境调查
2.1矿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本区地处我国西北内陆,属于中温带干旱、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年蒸发量相当于降水量的4倍。区内地表水系属黄河水系,均为季节性河流。调查区地势西高东低,相对高差约252m。地貌类型为河谷阶地和黄土梁峁沟壑,以黄土梁峁沟壑为主。土地利用现状类型为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和其他土地共6个类型,其中草地面积最大,约占调查区面积的60%。植被类型为典型的草原植被,代表群系为铁杆蒿群系。植被覆盖度以低和极低覆盖度植被为主。土壤类型以栗钙土为主,存在极强烈水力侵蚀。根据现场调查,调查区发现由采煤引起的大型地面塌陷1处,由原先的3个煤矿于2003至2009年开采33煤上分层形成,由于均采用房柱式炮采,现场调查部分区域已产生塌陷坑及裂缝,而局部还未塌稳,所以该塌陷现状稳定性较差,威胁耕地0.9030km2、林地0.2361km2、草地2.1020km2及裸地0.0075km2。
2.2生态环境破坏与影响调查
2.2.1场地区
工业场地占地11.45hm2,为采矿用地,目前正在建设,经过现场调查,除生活福利区有少部分已完成了绿化外,大部分区域还存在未绿化区域。整合前2个煤矿的工业场地还未进行闭坑治理,对生态环境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2.2道路区
煤矿新建道路为工业场地进场道路及炸药库进场道路(后统称“道路区”),总占地1.10hm2。经现场调查,两条道路均已绿化完毕,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整合前煤矿的进场道路均是在乡村道路上扩建的,目前已作为村民生产生活使用。
2.2.3排矸场区
占地0.27hm2,经现场调查,目前还未堆积矸石,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整合前煤矿产生的矸石均被周围砖厂拉走综合利用。
3生态环境影响预测
3.1开采区影响预测
经过预测,煤矿5年期将会对部分乡村道路造成损坏,从而影响车辆及行人的正常通行。此外5年开采产生的地面塌陷还将影响0.4km2的原有地面塌陷,造成土地资源的破坏。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地面塌陷不同区域的变形程度,对煤矿5年区内受影响的土地类型、面积及影响程度进行预测。
3.2场地区及道路区影响预测
场地区及道路区均为采矿用地,预测5年期无新增占地,两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整合前2个煤矿的工业场地对周围生态环境也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3.3排矸场区影响预测
预测5年期每年约有1.35×104t矸石堆放,将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4治理措施及工作量
4.1地面塌陷区
治理范围包括了原地面塌陷区及5年地面塌陷区。
4.1.1裂缝充填
采取周边以及裂缝上坡方向就地取土的方式人工充填,经计算,裂缝填充面积11.31hm2。
4.1.2耕地恢复治理工程
主要为土地平整。即对起伏不平不便耕种的塌陷地,通过就地平整法进行挖补平整,保证标高基本一致,有利于耕种和植物的生长。经计算,需要平整土地30.30hm2。
4.1.3林地恢复治理工程
由于此区域的特殊性,林地及园地复垦主要采取的是对受损的树木,及时扶正树体,保证正常生长。经计算,需平整土地0.12hm2,抚育林木约149株。
4.1.4草地及裸地恢复治理工程
对填充后的土地进行人工平整;土地整理后,选择优良草种播种,进行草地改良;严禁放牧,尤其在复垦恢复阶段。需要平整土地1.12hm2,需要紫花苜蓿草籽33.35kg。
4.1.5乡村道路治理
由于5年区内道路都为土路,仅进行裂缝充填。
4.2场地区
4.2.1新建工业场地
计划在生产区及生活福利区种植侧柏、油松两种乔木以及紫穗槐灌木和草籽,植树面积2.83hm2,需要苗木(含紫穗槐)3208株,种草面积3.83hm2,需要草籽114.91kg。
4.2.2整合前原有工业场地的治理
整合前两个煤矿的工业场地占地面积分别为3.21及2.79hm2。共需场地平整6.00hm2,草籽选用紫花苜蓿,共需草籽180.0kg。
4.3排矸场区
对5年新增矸石进行治理,需0.15hm2顶面进行压实并平整,覆土0.3m后种草绿化,共计绿化0.15hm2,需覆土750m3,种草面积0.15hm2,草籽选用紫花苜蓿,共需草籽4.5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