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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个人汇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12-06 09:18:03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社区矫正个人汇报材料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社区矫正个人汇报材料

篇(1)

个人工作计划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201x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文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督。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报到、汇报、请销假等,进一步规范电话汇报制度,加强电话联系沟通,以便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动态。坚持按相关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坚持周汇报、月报到制度,积极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在坚持遵守制度规定的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例如公益劳动和每月的交思想汇报表,如有个别矫正对象有特殊情况未及时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个别考虑,在给予机会的同时,也能从另一方面强化改造的思想。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尤其抓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时教育,这样能为以后的矫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目前招聘信息很多,但是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也很多,平时继续多多观察留心,有招聘信息的及时通知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即使他们没有找到工作,也会心存感激,也会为以后的矫正工作埋下好的伏笔。

篇(2)

因疫情爆发,对于委托机关发来的委托调查评估函,采取不见面的线上方式进行核查、评估,通过对社区(村)干部的询问了解被告人的日常表现情况及对被告人提供的担保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查看被告人曾经有无犯罪记录,整套评估程序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予以记录、佐证,最终做出严谨、负责的综合评估意见并反馈给委托机关。

二、入矫接收线上办

疫情期间共计接收新增入矫人员12人,对于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依然秉承不见面、不脱管、不漏管的原则办理接收程序。通过电话、微信与新报到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沟通,通过发送照片、视频等形式办理入矫宣告并提供入矫接收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告知其矫正期间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疫情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出门带好口罩等。

三、监督管理严把关

疫情期间市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利用手机定位及电子现代化设备的不见面、不聚集的优势,加大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严格把控在此期间矫正对象的行为轨迹。

1、要求各司法所建立本所矫正对象微信群,矫正对象每日定时向司法所汇报当日身体健康状况及发送实时微信位置,对于使用老年机、在林场等没网络的矫正对象要求每日通过电话向司法所汇报,遇到特殊情况将进行线上视频、联系保证人等方式核查实处位置信息。

2、市局社区矫正科安排工作人员分批次、分时段的通过电话对矫正对象进行电话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司法所联系并要求矫正对象上传与标志性的建筑物合照的照片以达到进一步核实位置信息的目的。自疫情爆发以来,市局社区矫正科通过电话排查共计988人次。

3、充分利用省综合办公平台的定位功能,不定时抽查矫正对象定位信息。重点查看超出围栏、关机等异常情况的矫正对象的位置信息。一旦发现位置信息出现异常及时反馈给司法所并通过电话进行核查,确为疫情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的一律给予纸质版警告,在此期间通过平台定位核查共计1704人次。

4、严把请假关,疫情期间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外出,极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外出的将上报至州局。外出期间因疫情隔离未能及时返回的要每天询问其身体情况,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范围。请假外出返回居住地被隔离的将同管辖的社区干部每日共同入户走访,具体询问其身体状况,有无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如有将联系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定点隔离处置;查看被隔离的矫正对象是否在隔离期未满之时私自外出,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逐级上报。

5、针对类的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排查走访,市局矫正科工作人员与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共同对其进行排查走访。排点为:

(1)疫情期间有无私自外出;

(2)疫情期间有无散播谣言、散发传单等;

(3)经过司法所的教育对的认识是否有所改变;

篇(3)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们新疆还是新生事物,我就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突出重点,强基固本,夯实“四个基础”

1.构建网络,夯实队伍基础。建立以专职队伍为主体,以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到“知、细、严、情”。“知”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前提,是行动的基础。具体讲:一是要知业务,面对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社区矫正工作,要通过学习、讨论以及培训弄懂弄通相关业务知识,了解基本工作流程,知晓什么环节用什么工作方法该怎么做。二是要知矫正对象。要细致全面地了解校正对象的个人、家庭、社会关系、思想状况等综合情况。“细“是对矫正工作人员业务知识、能力水平、工作方法等综合素质的具体检验:一是要细致了解每一个校正对象的脾气秉性、文化程度、家庭条件、成长过程、犯罪原因等,对个别矫正对象还要反复了解,力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要细致工作。对已判处刑法的矫正对象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只进行一次谈话教育就弃之不顾、不管不问了,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控制措施,开展经常化矫正。“严”是落实矫正工作各项制度、措施、规章、细则的重要手段:一是公平,只要矫正对象没有遵守矫正规定,就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方式大胆进行矫正。二是勤,即校正工作人员要勤说、勤记、勤观察、勤分析、勤走访,因为每个人的情绪都是按生物节律呈周期性变化的,矫正对象的情绪也是如此,矫正个案更不能一成不变。三是恒,管理控制矫正对象不能仅凭“三分钟热情五分钟冷”的态度去对待,否则容易造成矫正对象产生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影响矫正效果。

2.全面动员,夯实群众基础。社区矫正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是我们党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生命力所在。因此,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社区广大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特别要调动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积极性,不断激发他们支持和参与的热情。要通过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要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社区的楼栋和居民家中,散发宣传材料和播放制作的光盘,宣传、解答社区矫正业务知识。要精心构筑群防群治网络,全面推行定点哨、流动哨和义务哨的“三哨联动”机制,形成交叉、立体、全方位的群防群控网络。充分依靠市内各大报刊、杂志、电视台、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普及社区矫正知识,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增进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了解、关心和支持,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

3.筹建基地,夯实工作基础。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开展经常性社区矫正工作搭建平台,努力做到整合社区资源,运用各方合力,提高矫正效果。第一,坚持依靠公安力量,切实体现矫正工作的严肃性。第二,利用社区图书室建立教育学习基地,为矫正对象赠送书籍和学习用品的同时保证了每月集中学习的质量和目的。第三,向社区单位及物业公司借力,成立社区矫正过渡性安置岗位,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安置问题。第四,寻求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帮助。第五,与社区学校合作,为矫正对象提供文化素质、法律常识、业余兴趣等多方面的学习机会。

4.规范档案,夯实业务基础。按照矫正工作要求和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落实“一人一档”。全面记录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犯罪性质、社会关系以及现实表现。同时规范谈话内容、思想汇报、走访情况、公益劳动、集体教育、个别谈话、监护人协议、志愿者协议等工作档案,建立起详实的工作资料库。要善于划分类别,根据其特点实施不同的矫正措施。在家庭方面,要做好关心和监督的工作,在社会方面,吸收社会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爱好、性格特点等特征组织相应的社区志愿者进行帮助。

二、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建立“四个机制”

1.争取支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注重建立成员单位的协作机制。要经常与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就衔接、执法、宣判、监督等工作进行协商,达成工作上的共识。还要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作解决经费保障,特困救济,帮助就业等困难和问题,要基本形成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篇(4)

评查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抽查案卷、集体评议等方式对14个单位116件案卷进行了评查(具体评查情况见附表),案件类别涉及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对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分析,提出了整改意见。

总体来看,2015年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案卷质量比较好,资料齐全,内容规范,从案卷中可以看到,大多数所均使用电脑记录,用打印机输出,有效的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案卷质量。但也有部分所档案用纸不统一,不规范,档案整体质量差。

1.法律服务所案卷共抽查49件,其中2件无收费凭据,2件无批办单,42件全部未经集体讨论,22件无办案小结,37件无阅卷笔录。

2.社区矫正,安帮共抽查46件,均为合格。

3.法律援助案卷共抽查20件,其中1件未经集体讨论,1件无出庭通知书,2件无庭审笔录,1件无词、辩护词和法律意见书。

4.卷宗档案方面,一是个别所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档”的规定及时归档;二是部分所评查案卷数不够或没有评查;三是有部分所存在案卷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有的所案卷档案仍然是办案人员自己保管;四是所与所之间案卷归档水平存在差距。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篇(5)

一、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1、顺利通过“五五”普法验收检查。5月18日,我所代表街道办事处迎接区“五五”普法验收检查。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所高度重视验收检查工作,将2006年以来积累的普法材料进行分类装订,整理五年来普法宣传学习资料50余册,街道党工委书记对五年来的普法情况进行了汇报,普法工作得到验收组的认可。

2、继续开展“六调联动”工作。年初以来,我们加强与社区警务队的联系沟通,联合调解虹桥社区住宅楼下水道阻塞纠纷等矛盾纠纷6起。为了使居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六调联动”工作意义,6月10日上午,在大街举行了“六调联动”宣传周法律咨询活动。街道主管综治副主任、司法所所长、街道妇联主席、各社区人民调委会主任、社区综治员、人民调解员等20余人走上街头向群众宣传人民调解知识。宣传活动现场,共解答法律咨询9人次,发放《调解案例》150余册、《法律援助工作手册》140余册、人民调解知识宣传单700余张,宣传活动受到居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3、积极参与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以街道办事处重点工作为普法宣传活动契机,深入开展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宣传教育活动。一是组织社区干部开展选举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培训了《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工作的方法、程序等知识的讲解,确保换届选举的合法、有序进行。二是进一步完善加强法律咨询制度。司法所长和司法助理员分别到社区调访办公室值班,接待居民群众的来电来访,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及时解答关于选举方面的法律问题。三是加强社区居民的普法宣传教育。9月2日是司法所的法律广场活动日,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单、《普法知识手册》等宣传资料3500份,及时发放到社区居民手中,现场义务解答群众咨询12人次,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全面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1、组织学习培训,增强业务素质。我所结合社区工作实际,针对新考录社区工作人员不熟悉工作业务的情况,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帮助社区工作人员熟悉适应工作环境,学习业务知识,为进一步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我们分别在3月23日、5月10日,分两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街道主管综治副主任、各社区调委会主任、社区人民调解员、综治员及普法宣传骨干30余人参加了培训班。培训中,详细讲解了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和“六调联动”等项工作的意义和工作方法,对基层司法工作中常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培训中把专业讲课与交流讨论相结合,突出培训实用性,加强互动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培训任务结束后,组织业务知识考试,检查参训人员的学习效果。

2、完善考核机制,定期检查评比。5月28日、12月2日,我所对各社区司法工作进行半年和全年工作检查。按照年初制定的专项工作考核细则,对各社区的文字材料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对于人民调解案件文书不完整、书写格式不规范等存在的问题当场指出,要求及时改正,并在工作会议上通报检查结果,从而使人民调解文书制作水平得到提高。

三、认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1、成立组织,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一是根据《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及时成立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成员有街道综治办主任、民政办主任以、司法所所长和社区警务队队长,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二是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想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矫正力量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社会矫正力量是通过居委会推选出一批关心社区建设,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老党员、退休干部,组建了一支22人的志愿者队伍。三是制定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办公室职责。四是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动员会。6月18日,街道召开了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辖区4个社区和社区警务队相关人员24人参加了会议,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今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

2、严格管理,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一是抓规范的同时抓创新。对各项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真正做到从严出发,从细节出发,同时注意在工作中进行创新,保证工作成效。如在谈话教育时,严格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定期进行谈话,在谈话内容上注意与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和当前的社会形势相结合。二是抓数量的同时抓质量。在分类教育、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矫正对象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每名矫正对象的家庭、技能、就业、心态等情况进行了再犯罪的可能性分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严格执行各类矫正措施,落实考核奖惩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要求,严格落实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公益劳动、家访走访等制度,对不能按时报到等违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通过严格考核,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的意识、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3、创新思路,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社区在矫正工作中的作用,社区相应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9月28日在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入矫教育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了教育培训会,规范了接收程序,并对入矫对象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同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提出要求和希望,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期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又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人性化,从而积极配合矫正工作,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存在问题

1、居民对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程度有待加强。

2、社区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待矛盾纠纷,主动介入性不强。

3、社区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相对贫乏,对提高服务质量存在很大局限性。

2011年工作打算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两次“法律广场”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每月分别到各社区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进一步提高居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知度。

3、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区级调委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及时、认真、规范的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4、以提高个人素质和工作水平为目的,每月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主要学习较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基础知识。

篇(6)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二、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一)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社区矫正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在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优势。

(二)禁止令制度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刑法的规定看,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的革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解释了什么是“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接触同案犯。同时规定了禁止令的期限、执行机关、执行监督等问题。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构建

在立法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缓刑制度,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构建。

(一)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应履行的义务

所附条件是否科学合理、恰当可行,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后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因素。有专家学者认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履行如下义务: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补偿;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不得侵扰被害人、证人;禁止出入特定场所。[7]显然,立法没有全部吸收上述思想。

在设计附加条件时,应当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其必要性以避免不合理地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负担,考虑其可行性则避免增加执行难度。学者模式的向公益团体支付财物、参加公益劳动,对家庭生活困难或居住在偏远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加重其生活负担,且偏远地区的公益劳动难以考察;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需要一定的周期和系统的治疗,在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督考察期内完成是不可行的,若被不起诉人因此而承担考察不合格被起诉的风险是不合理的。

实践中,各基层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将所附条件分为必备考察义务和附加考察义务。必备义务是指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不得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相关规定;主动提交书面悔过材料;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在家庭、学校、社区表现良好。附加考察义务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个别情况,附加其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定期接受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定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其他有助于感化、矫正犯罪嫌疑人,引导其回归社会的义务。这种分类方式兼顾了学者意见和立法规定,必备义务将学者提出的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的措施吸收进来,有利于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将取保候审的规定吸收进来,是对法条中离开住所须报批准规定的细化。附加考察义务是对必备义务的补充,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则是吸收了禁止令的内容,有利于被不起诉人的矫正。上述细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实施方式

1.监督主体。法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监督考察的全部工作。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由做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不仅易发生监管疏漏,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由检察机关交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的基层组织配合进行监督考察,更有利于及时掌握情况。检察机关应立足于监督、指导、审查的地位,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学校、社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管教,充分吸收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力量辅助未成年人的矫正,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从而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考察成果。

2.考察方式。第一,检察机关召开考察座谈会、责令考察对象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走访学校,定期掌握其思想动态;第二,学校、社区出具表现证明,证明其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以及是否参加社区劳动或者公益活动;第三,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志愿者针对心理矫正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由矫正机构出具矫正报告;第四,询问被害人、调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悔罪、补偿损失等方面的表现。

3.考察频率和考验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嫌疑人的悔罪情况、案件危害程度、考察方式来掌握。如书面思想汇报半月一考察;学校表现季度一考察;座谈会在考察结束前进行;真诚悔罪,危害较小,考察期限较短的,只进行一到两次考察。

(三)相关配套制度

篇(7)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全力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的澜沧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县政法委、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召开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批准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股;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各乡镇也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理清可行思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澜沧县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提纲》,以此来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等工作。由局机关进行调查摸底的同时,指导各乡镇对辖区内五类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与此同时,局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我县勐朗镇等乡镇,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思想认识、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工作思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工作运行。一是为了规范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了《澜沧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县委同意并以县委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下发,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范围及任务;明确了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明确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二是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三是统一制作《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社区矫正工作示意图》来上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四)加强集中教育,注重教育实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各基层司法所制定方案并实施了形式多样的集中教育和其他教育学习活动,有效地帮助矫正对象克服自卑、消极、敏感心理,改变不良行为,充实其精神生活并提醒他们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上级的要求,为确保国庆60周年期间社会和谐稳定,勐朗司法所于9月24日对辖区内的13名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和《普洱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矫正对象要认真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教育,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自觉汇报思想动态,平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服从监督,遵守矫正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勐朗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到会帮教;县矫正领导小组负责人到会并作了社区矫正对象要做到明确三个认识、实现二个转变、达到一个目标的讲话。其他司法所也开展了此项工作,全县近50名矫正对象受到了教育。

(五)严格日常管理,做好走访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我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的《澜沧县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工作要点》、《关于使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规定》、《关于做好统计报表的要求》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30名以村(居)委会主任或支书为主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每月至少到每个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一次,还不定期地进行电话联系。如县司法局和勐朗镇组成社区矫正工作组,于9月23日深入勐朗镇温泉社区、罗八村、勐滨村、富本村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教工作,同时向矫正对象发放了节日物品,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日常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注重档案的建立,做到了一人一档,将日常表现、考核、奖惩及时收入个人档案中。

(六)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氛围。我县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对基层司法所全体人员进行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考核、档案建立等知识的培训。同时,各乡镇也分别集中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购买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作手册》共50本,确保各司法所人员人手1本。同时,充分利用我县广播电视台这一新闻阵地,社区矫正工作报道,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予于宣传。各乡镇充分利用宣传厨窗、板报栏和横幅等广泛宣传。从而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009年7月10日,在各乡镇党委书记、县属各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县综治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澜沧县创建平安先进县动员大会上,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培训了社区矫正知识。会上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祁海同志提出了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认真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8月25日、26日在澜沧县举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上,给来参加培训的全县158个村(居)调委会的230名主任、副主任和全县20个乡(镇)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综治专干、司法所长,共计289人印发了社区矫正培训材料300份。同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作手册》20本。

(七)考察汲取经验,促进工作发展。为了避免在工作中走弯路,局领导亲自带领基层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专门负责人、志愿者,到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思茅区学习参观,进行座谈,听取经验,翻阅档案,观摩上墙的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已初步形成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初步形

成了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一支社区矫正队伍,为和谐边疆澜沧作出了贡献。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一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过分依赖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很不够,对矫正概念、内容、意义知之很少。所以,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正确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其法定性、长期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在矫正”,把切实提高矫正质量、增进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操作中衔接、配合的不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只有协调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我们的工作才能获得有力的支撑。公、检、法也需要结合自己的职责制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规范实施,依法履行职能。

三是必须建设好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托基层司法所来进行,但基层司法所建设总体上还很薄弱,许多司法所人员编制不足,办公条件较差。

四是需要经费保障到位。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现基层司法所经费不足,影响工作的开展。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需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等需要明文规定。

五是需要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应当与监狱罪犯有所不同,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类别、自身性格、文化水平、主观恶性、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治上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研究和总结,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科学的教育管理和矫正模式。

六是必须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要注意和重视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使他们在生活、医疗、保险、就业等方面享受应有的待遇。

四、2010年度社区矫正工作重点

2010年将着重抓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进一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在进一步加强县、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部门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的作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按国家、省、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意见、会议精神和相关规定,以及我县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在实践中与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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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等级:一级

(二)责任处室:办公室

(三)程序预防:申报项目的科室立项后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年度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上报的具体要求,由局党组研究决定,纪检监督队伍对立项项目的运行过程进行全程监察。

(四)机制预防:律已方面,经常检查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和剩余物品的保管情况和使用情况,严格执行《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市司法局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及《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办公室管理财物的人员要分设,管钱的人员一般不负责购买物品,并对购买的物品要有进出库登记,剩余物品要有专人保管。认真执行《市司法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对购买物品的商家和承办相关事项的企业要实行竞价确定,必要时要进行招投标,资金审核必须统一标准。律他方面,项目申请单位要对项目申请资料、资金需求意见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五)警示预防:严禁出现下列情况:依职权、岗位等便利条件,弄虚作假,编造立项依据;不向领导汇报真实情况,不检查监督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和剩余物品的保管情况和使用情况,不按规定公开资金,不按标准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重大开支未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重大项目未经招投标。

二、专项资金使用权

(一)风险等级:一级

(二)责任处室:法援中心、矫正科、基层科、宣教科、律公管科、办公室

(三)程序预防:加强资金运行的监督。在申请使用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专项资金前,要认真论证,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经费管理规定办理。工会经费严格按使用范围条件用好管好。

(四)机制预防:律己方面,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对象,深入了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情况,切实保障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普法宣传等经费,按规定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律他方面,项目申请单位要对项目申请资料、资金需求意见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五)警示预防:严禁出现下列情况:没有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不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经费以及工会经费。

三、干部选拔权

(一)风险等级:一级

(二)责任部门:办公室、律公管科、机关党委

(三)程序预防:对局中层干部竞聘、公证处班子调整,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报局党组决定;按方案实施选拔工作;客观公正地向局党组汇报民主推荐结果;局党组研究确定考察人选;认真组织考察;向局党组汇报考察情况;局党组研究任命事宜;办理任职手续。对机关党委、纪委及律协班子的调整根据公推直选及相关办法实施,候选人需经局党组审核。纪检监督队伍对干部任免工作进行全程监察。

(四)机制预防:律己方面,适时召开开会,研究确定干部选拔事宜,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没有干部职数不推荐,没有民主推荐情况的不考察,没有考察情况的不上会,没有任前公示不发文。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回避制度;严格执行组织工作保密纪律;严格按要求公示;征求纪检监察人员廉政方面的意见。律他方面,教育干部相信组织、相信群众,正确对待组织决定;要求干部调配人员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检查监督相关环节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群众举报。

(五)警示预防:严禁出现下列情况:收受当事人礼金礼券和物品,参加当事人安排的宴请,为当事人的职务说情、暗示、拉选票;向他人泄露选拔任用信息;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不坚持干部选拔条件,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四、行政审批申报权

(一)风险等级:二级

(二)责任处室:律公管科、办公室(法制科)、基层科、法律援助中心

(三)程序预防:预审申报全市公证员执业资格;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年检和公证员注册工作。预审申报全市律师执业资格;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和司法鉴定人、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申报工作,由律公管科复核,经局党组研究后,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批。认真审核法律援助对象的条件,法援案件由法援中心主任审批,法援中心主任和分管法援工作的局领导要加强监管。

(四)机制预防:律己方面,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符合年检标准的单位和注册条件的人员,确保年检单位和注册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必须按程序认真审核,要严格掌握标准。律他方面,要求申报年检的单位和注册的个人以及法律援助对象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五)警示预防:严禁出现下列情况:不严格执行初审制度,不认真审核资格条件,不严格标准;收受不符合年检标准的单位或不具备注册条件以及不符合法援条件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物品,弄虚作假。

五、法律服务监管权

(一)风险等级:二级

(二)责任处室:律公管科、基层科、法律援助中心、矫正科、宣教科

(三)程序预防:依照法律法规,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行风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需立案调查的,经分管领导审批,需行政处罚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四)机制预防:律己方面,适时召开会议,树立勤政为民和廉洁自律意识,不超越职权违背岗位职责行事,严格工作程序,简化工作环节,把好“人情关”、“金钱关”,不接受管理对象的吃请、礼金礼券和物品,严格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律他方面,强化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引导他们忠于法律和事实,诚实信用、维护正义,树立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队伍的良好形象。加强局工作人员的“一岗双职”工作,做好八小时工作内外的监督,特别在加大对法律服务窗口管理,要按程序规定办事,严禁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

(五)警示预防:严禁出现下列情况:不依法行使监管权,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不行使处罚权,接受管理对象的吃请、礼金礼券和物品,袒护监管对象的过错。不认真接待群众投诉和调查处理。

六、检查评比表彰权

(一)风险等级:三级

(二)责任处室:律公管科、法律援助中心、宣教科、基层科、矫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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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篇(10)

社区矫正在各国刑罚实践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大,这种社会内处遇是相对于在监狱等传统的刑罚执行场所所进行的设施内处遇而言的,强调调动社区力量对罪犯的矫正改造起监督促进作用,同时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社区环境,可以避免罪犯的交叉感染,也不会是罪犯的家庭、工作等受到太多的不利影响,国家为此投入的资金也远远小于对监禁犯投入的资金,从而节约了社会成本。据统计,英国每年对保护观察者所投入的资金是520镑/人,对于处以社区服务令的是490镑/人,但对一个监禁犯的投入高达7000镑,美国的统计也大体如此,因此大力推广社区矫正措施,也具有较大的经济意义,可以大大节约社会成本。这种社区矫正制度除了包括缓刑、假释、特殊情况下的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方法外,还包括社会服务令、保护观察、半监禁、周末监禁、辅导处分、家内服刑等作为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刑罚种类。国外对于缓刑、假释的适用十分普遍,如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其中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新加坡76.15%,法国72.63%,美国70.25%,就是适用率比较低的韩国和俄罗斯,也分别有45.90%、44.48%的人被适用缓刑或者假释。 包括其他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内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就更加广泛了,例如:日本目前大概有3/5的罪犯在保护观察官的监督下接受矫正处遇措施 .

二、 我国目前适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的缓刑、假释制度适用非常低,从1999年到2001年,被判处缓刑者仅占各年判处刑罚罪犯总数的15%左右,而且各地适用标准差异很大,有的法院很少适用,有的几乎不用。而假释作为缓解自由刑负面影响的一项重要刑罚变更措施,在我国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假释率从1996年到2000年,一直徘徊在2%左右,其中1997年最高,也仅为2.9%,2000年最低,仅有1.63% .另外两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种类: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况也不容乐观,管制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唯一的限制自由刑,对于加大矫正工作的力度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实践中由于重刑思想的影响,实际判处管制刑的为数极少,从1999年到2001年,每年大概只有1.2%的罪犯被判处社区矫正,监外执行的适用也是大体如此,2001年,全国监狱系统监外执行的罪犯仅占在押犯总数的1.13%。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在立法上未得以重视,导致可以适用的范围过窄。例如我国分则条文中对判处管制刑的条文比例较小,仅有86个条文规定了可以选择适用管制刑,占刑法分则条文的24.6%,这与管制刑在消除短期自由刑弊端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不成比例的,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充实限制自由刑的种类和执行制度,扩大刑法条文可以适用的范围。

另一方面对于假释和缓刑的适用条件、程序规定的极为苛刻,也是实践中较少适用的重要原因。假释制度在我构仍只是作为罪犯的一种奖励加以适用的,即适用于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的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而在国外,假释作为推进开放式处遇的一个重要手段,规定凡是服刑达到一定时间或者服满一定比例刑期的罪犯即可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假释的机会,即假释是罪犯的一种权利,而并非一种奖励,或者可以说我国的假释是一种裁量假释,只有对满足特定条件的服刑人方可予以假释,而国外的假释则是一种必要假释,凡是服满一定刑期的罪犯,只要没有剥夺假释的情形,即可按规定获得假释。这也是我国假释制度不能得以很好适用的一个原因。对于缓刑犯,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和拘役犯,实践中缓刑也是这几种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中得以应用的比较多的一个,但是其适用情况仍不理想,有必要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规定对过失犯罪、偶犯、初犯、未成年犯、老年犯等身体或者人身危险性比较小的罪犯,可以突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而予以缓刑。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也不能单纯局限在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犯,精神病患者,残疾犯等特殊的不具备监狱受刑力的罪犯可以规定也适用监外执行措施。

第三方面的原因是司法实践中的重刑主义影响较深,加之以从快从严的严打刑事政策,导致了非监禁措施较少得到判决和适用。作为一个有着重刑文化传统的国家,监狱行刑在我国的刑罚体制中还是占有重要的地位,善恶报应的思想使司法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从情感上不能接受不将犯罪分子关在监狱,反而让其在社会上“矫正”的这一刑罚新理念,同时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也是非常高的,这也使司法者出于“安全”的考虑,能不缓就不缓、适用假释的条件和程序也是严而又苛,监外执行的对象也仅限于少数几种犯罪分子,这就从实践应用的角度大大限制了社区矫正发挥作用的范围。

还有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对社区矫正的立法尚不完善,对罪犯进行矫正还未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机构和制度保障。我国刑法、刑诉法中对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内容规定的十分原则,执行起来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根据法律规定,目前的社区矫正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公安机关的职责繁忙,很难保证对矫正工作人财物的投入,当前只能做到“三点”:1、严格材料接转手续,仔细检查出狱证明、释放证明或者帮教证明,并类如重点人口管理范畴;2、严格内勤入户登记;3、建立监控档案,上报分局和检察院。不难看出,上述工作实质上只是起到了“标记”的作用,相比西方社区矫正的实践,真正的“矫正”活动并未展开,因而不能保障矫正工作的应有效果,这又会导致社区矫正效率低下的结论,使司法者更加不愿适用此种方法。

三、 引入新型社区矫正制度的设想

本人认为改变社区矫正适用现状,重新确立社区矫正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有必要转变观念,在立法、司法层次扩大适用,另外建议仿照国外的刑罚替代措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服务令、保护观察、罚金刑的易科制度,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措施的适用范围,丰富刑罚体系,更加体现出教育刑思想。

英国的社区服务制度是介于在监狱劳动改造和在社会放任之间的一种有效载体。英国最早在1973年《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社区服务”的刑种,即法官可以判令罪行轻的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社区服务是英国缓刑制度的一种,主要适用于16岁以上,且所犯罪行为可处监禁的,但法官充分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和个人特征,认为其无须剥夺自由和较高程度的监管,并可积极配合、履行所命令的工作,在征得被告本人同意后,就可以对其适用。在英国,每年大约有5万个社区服务性案件。依照英国的法律规定,判处社区服务的时间最少是40个小时,最多为240个小时,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罪犯每周至少要有5-2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时间。英国城市按需要划分为若干个缓刑区,每个缓刑区都有政府的社区服务组织,组织成员有政府公务员或委派人员组成,包括缓刑官、社区服务官及其他管理人员。社区服务的种类包括不同的劳动项目,如房屋装修、道路维修、木器加工、清洁公共卫生甚至去学校粉刷墙壁。到社区参加服务的罪犯必须遵守社区服务的时间,如果他们不准时到社区服务点去服务,第一次,社区服务的管理监督人员要警告他;第二次,要对他提出严肃批评;第三次,他们将被送回法院,重新判决入狱。

值得注意的是,社区服务制度在我国最早却是由检察机关在相对不起诉中试行。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规定出台后第一位被判“社会服务令”的是一名涉嫌盗窃手机17岁的少年,他被判到社区进行两个月无薪劳动。两个月过去后,检察院根据其表现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他又像过去一样回到普通人生活中。随后,我国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开始在河北省部分检察院试行。针对目前未成年犯罪现象严重的社会现实,为了达到矫正错误、重塑人格、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正确道德观念的目的,我们应当在立法层面引入社区服务令制度,将其作为附加刑或者直接作为主刑的一种,允许法院在判决时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加以适用。

篇(11)

6月份工作心得1----年的第一个月,--司法所在县司法局党组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总结上一年工作经验,继续扎实全面开展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为维护--镇和谐稳定,创建平安--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本月的工作小结如下:

一、人民调解工作。

本月,我所一如既往狠抓人民调解工作,本月镇调委会与各村调委会共受理各种民间矛盾纠纷X起,均已全部调解成功。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矛盾纠纷案件X起;各村调解委员会受理矛盾纠纷X起,纠纷调解成功率X%。

人民群众的调解工作就是要做到纠纷早发现、早调解,在矛盾恶化之前将其控制,进而彻底解决不留隐患。矛盾双方能及时握手言和,有效的保证了X镇的和谐稳定。

在完成镇矛盾纠纷调解的同时我所还积极督促各村调委会调解员积极调解和上报案件,力求案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本月,全镇无因调解不及时和调解不当而发生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法律援助。

本所的法律援助工作一如既往的以帮扶弱势群体为己任,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所的重要工作之一,本月我所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申请X起,均是离婚纠纷案件。接到申请人反映后我们及时整理材料上报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及时与申请人签订委托协议,为申请人相关法律文书。目前,该X起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三、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

本月我所社区矫正对象在册人数X人。新增矫正对象X人,解除矫正对象X人,新增的X明矫正对象均为缓刑。

本月,我所坚持要求所有矫正人员到所里报到,写思想汇报及个人月总结,同时与矫正对象聊天了解其本月的工作、生活情况,以保证对每位矫正对象能进行有效管理和教育。

本月,除黄荣鹏在南宁读书外,其余矫正对象均在田阳县范围内接受监管。因黄荣鹏年纪尚小,读书对其矫正和成长都有益,因此我们是支持的,但同时我们也要求黄荣鹏将就读学校、报到通知、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并核实,并严格要求其携带定位手机,以便随时网上监控。

在所有矫正对象中较难管理的对象是吴广丰,因其已经是第二次被社区矫正,具有不稳定因素,加上其患有心脏病,在管理方面难度较大。因此,我们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经历对其进行教育和监管,并多次上门家访与其母亲沟通,希望在家属的帮助下让其顺利度过本次矫正期。

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镇群众法律意识较高,并且征地补偿,建房纠纷等问题较多,因此平时矛盾纠纷相对较多。我所继续密切关注并积极配合镇政府相关部门,对调解纠纷提供有效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法律知识并积极参与调处会议,为维护--镇的平安稳定尽到了职责。

五、加强请示汇报,争取各级领导重视和支持。

我们在做好本部门工作业务的同时,积极参与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努力完成县局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工作中碰到什么困难都能够向上级领导和镇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努力赢得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六、下个月工作计划

1、结合本月的实际情况,继续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下个月,我所计划完成调解任务X件以上,同时督促各村调解委员会成员认真开展纠纷调解工作,积极上报调解案件,集中精力、千方百计完成县局下达的调解任务。

2、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继续密切注意帮教人员和矫正人员生活状况,做好各项信息的登记、查询和备案工作。

3、加大力度开展法律服务,积极解答法律咨询,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尤其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抓紧抓好。

下个月我所计划完成法律援助案件X件以上,争取完成和超额完成法律援助案件任务。

4、加强本所队伍建设,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及时总结经验,明确工作职责,同心同德把各项工作完成好。

6月份工作心得2一、X月份工作情况

1、社会稳定工作呈现良好趋势。

一是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共排查出稳定因素X起,针对不稳定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工作预案。二是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预防、控制和化解。三是X月份发生矛盾纠X起,累计发生矛盾纠纷X起,化解成功X起,调解率达X%,成功X%。

2、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继续做好常规性法治宣传,开展适时、适法宣传。二是联合区司法局在洪蓝中小学,开展以“法润溧水?德法伴我成长”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三是结合秸秆禁烧,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3、两类人员管理教育严格规范。

一是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两类人员的日常监管工作,杜绝重新犯罪,确保社会稳定。二是坚持与派出所核对每月每位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做到信息互通,切实掌握每位社区矫正动态变化情况。三是加强重点矫正对象的监管,对重点对象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四是本月X日、--日联合派出所对全镇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重点对象进行上门走访,切实掌握两类重点人员动态,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五是本月X日组织全镇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目前安置帮教对象X人,重点对象X人;社区矫正对象X人,重点对象X人。

4、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全面推开。

一是继续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工作。二是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处理好来访工作。三是结合“法润江苏春风行动”系列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社区行惠民活动。

5、司法所及调委会建设进一步加强。

一是进一步做好各项业务工作。二是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平台的完善工作。三是做好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四是做好上港村及居委会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申报及台帐整理工作。

6、各项活动扎实开展。

一是司法所召开所内工作会议。二是开展司法所党支部活动。

二、X月份工作打算

1、突出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一是坚持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突出做好不稳定因素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进行认真的分析梳理,制定好预防预案,做好化解工作。二是加强大调解工作,整合调解资源,充分发挥好联调、联防工作,保持信息畅通。

2、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一是重点做好“六五”普法宣传。二是组织开展法治教育活动。

3、重点加强对两类人员管理教育。

一是重点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切实掌握每位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信息。二是组织对重点对象进行个别管理教育及走访,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并对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情况,进行抽查走访核实。三是继续开展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

4、强化司法所和调委会工作。

一是狠抓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学习,转变作风,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责任性。二是做好各调委会建设工作。

5、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工作。

一是结合区司法局做好加快构建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工作体系,做好村村通工作。二是继续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工作。

6、积极配合中心工作。

一是做好政府相关案件的协调和处理。二是积极做好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6月份工作心得3在这一个月工作当中我发现很多问题。

当然我只能给各位领导一些建议,首先是吃饭,我进来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吃饭的时候遇到,也是所有员工都要求改变的,就是同事们每日吃完饭以后都要过潲水间倒剩下的饭菜时,时常有一股刺眼,经常刺的把持不住眼泪,那个地方早班人员去的比较多,希望能进行整改。

第二个地方是我们的更衣柜,那个地方的物品摆放非常的不合理,而且还有一筐烂皮鞋,一个梯子横在里面,空间更小,还有那里还有几个餐车,让同事们没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员工食堂里面的设施设备应该更换一下,在大厅里的背景音乐声音偏大,音乐声音的控制在60分贝左右很合适的,另外在大厅里的卫生勉强可以,各个区域里备餐柜里的摆放不和规范,需要经常整理才行,要紧抓,如果不紧抓的话,接下来的工作办起来就不那么顺利,因此需要常抓,还有就是c区里的备餐柜里的东西太多了,是否考虑该拿走的就拿走,腾出更大的空间放有用的东西,卡坐上备的餐具不够用,还有就是各区域内的员工的岗位职责不太明确,特别是兼职员工,我感觉他们好象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一样,因为他们总是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该干什么。

还有就是很多员工的服务经常脱节,服务经常不到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希望多注意培训员工的服务意识,强化他们的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同事之间的善处的原则,及个人的工作目标是圆满的完成任务,还有就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大厅内的几个区域应该添加几个电话,方便联系厨房。还有就是要找个优秀的配菜员,因为我觉得如果要找服务员配菜的话,肯定会让整个服务流程脱节,后果就是让客人觉得我们的服务不周到。

还有就是要强调服务员在开菜单的时候要注意写清楚时间,让厨房及时的做出菜品,各个区域内的餐具不太统一,比如说汤勺就有好几种型号,同时出现在同一桌会是什么样子的,筷架也是如此,筷套也是脏的很,筷套烂的像扫帚一样,也需要更换,桌上的摆设也是零零散散,在婚宴的时候还有就是上毛巾,沏茶,倒饮料,套椅套,套椅套的方式也有待改变,一人一个样,应该统一,还有就是在各个区域内的台面摆设不太统一,应该有相应的人员寻场,督导整个现场的工作,另外应该有一个质量监督和管理小组,以改进工作,让公司尽快的发展。

6月份工作心得4幼儿园在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6月份各项工作开展顺利,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本人现总结如下:

一.后勤保障方面:

1.6月份气温逐步升高,如何给幼儿提供更加可口卫生的饭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此,我园特聘请专职厨师来管理厨房,以目前的运行效果看,比以前有较大进步。在今后我园将对厨房的各方面工作长抓不懈,为本园孩子的饮食健康提供保障!

2.通过每周一发的食谱,提高了饮食的透明度,幼儿园的饭菜均与菜谱一致,若有变动本园会及时公布变更原因。

家长反映较好。

3.班车方面:对班车司机进行道路安全方面的培训,并制定司机管理规定严格要求司机师傅们。

二:教学方面

1.创新工作:利用飞信模式把孩子每天的学习情况及作业第一时间反馈给家长,使家长能深入了解幼儿在园内的学习情况,方便了家长利用晚上时间与孩子的交流及辅导。

从而,为幼儿的学习进步提供了保障。

2.任命吴婷婷老师为第二任教学主管,完成交接工作继续执行各班教师备课检查,听课检查,教师轮流听课评课,幼儿学习检查考核等日常教学工作。

希望吴主任能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在教学上不断创新,争取让本园的教学工作有所突破

3.招聘三名实习教师进行培训,收到预期效果

三:教师培训工作

1.通过多次例会与老师的交流,我园教师在耐心、爱心、责任心上有了很大进步,尤其在精神面貌方面有了较大提高。

2、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本园管理制度,使教师在以后大部分工作中都有章可循。

各项工作落实检查的同时,用当场指正的方式,使效率大大的提高了,问题在第一时间得到了解决,使管理更加严格化了。

3.倡导各位老师树立“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思想,以组织老师集体学习的方式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4.推广普通话方面,本人作为园长在此作出检讨,在以后的工作中会严格要求自己,学习并使用普通话,作为老师不论任何时刻,在园内必须使用普通话,这一点从本周起严格执行,如有违反,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四:招生、安全方面:

1.完成本月任务,在园幼儿达到225人

2.在安全方面,小三班,大班出现安全问题,责任人已按规章制度进行了处罚,个人并进行了深刻反省。

对此,各班老师应该时刻保持高度注意,孩子安全永远第一。我园会在安全问题上长抓不懈,把安全问题率降到最低甚至没有!

最后,在6月份工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争取7月份各项工作做的更全面,更细致!

6月份工作心得5自今月----月份入职++公司以来,我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虚心学习,埋头工作,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下面将任职来的工作情况汇报

一、自觉加强学习,努力适应工作

我是初次接触物业管理工作,对综合管理员的职责任务不甚了解,为了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我自觉加强学习,虚心求教释惑,不断理清工作思路,总结工作方法,现已基本胜任本职。一方面,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掌握方法积累经验。我注重以工作任务为牵引,依托工作岗位学习提高,通过观察、摸索、查阅资料和实践锻炼,较快地进入了工作情况。另一方面,问书本、问同事,不断丰富知识掌握技巧。

在公司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指导下,从不会到会,从不熟悉到熟悉,我逐渐摸清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找到了切入点,把握住了工作重点和难点。

二、认真负责地抓好保洁后勤服务工作。

妇幼保健院的工作是----月份开始交与我负责的,对我来讲,这是一项初次打交道的工作,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当前保洁员缺少,又面临医院评级工作、章主任施加压力的情况下。我主要做了以下2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化压力为动力,督导员工搞好医院的保洁后勤工作。二是下底层工作,带动员工的积极性。

三、人员管理

老妇保员工调到新妇保后,工作面积增大,要求增高。员工情绪波动,开展工作积极性不高,为此和员工多方面沟通,稳定员工情绪,没有影响到工作质量。根据各岗位工作需求情况,重点加强了人员的合理配置和工作负荷量之考核,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基本满足了保洁的运行要求。

现有人员----人,本月度共有2人离职和调职;

其中1人调职到老妇保,1人辞退。

四、培训

对新入职保洁人员进行了清洁理论培训并针对不同岗位进行实际操作培训,使保洁员掌握保洁工作知识,达到写医院保洁工作的要求。在对保洁员进行《医院保洁标准》培训的前提下,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着重了以下培训:清洁剂的分类和使用,清洁程序,清洁不锈钢饰物,家具的清洁,清洁烟灰盅,清洁壁纸,电梯的清洁保养,污迹的处理。

加强了员工考核制度的培训,建立了员工工作的责任心,目前员工已经能够努力工作并按规定标准完成,但在遵守工作纪律,行为举止等细节方面还需监督管理,下一步将加强这方面培训并使之成为习惯。

经过不断的培训与磨合,保洁员工已适应现有管理摸式和工作程序,人员基本稳定。

五、保洁工作完成方面

(1)完成了保洁人员编制及工作模式的及时修订

(2)完成对医院所负责区域的卫生日常维护工作。

(3)完成对妇保与海关的开荒工作。

(4)完成海关石材晶硬处理,地毯保养工作。

(5)完成医院垃圾的清运工作。

(6)完成医院外围玻璃的2次清洗。

(7)完成海关外围地面冲刷工作。

(8)对海关底下停车场两次的清洗工作。(不负责日常保洁工作)

(9)完成单位临时安作排的清洁工作。

六、主要经验和收获

(1)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能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2)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3)只有坚持原则落实制度,认真管理,才能履行好区域经理职责。

(4)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

七、存在的不足

由于工作实践比较少,缺乏相关工作经验,20----月的工作存在以下不足。

(1)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协议内容了解不够,特别是对以往的一些收费情况了解还不够及时。

(2)医院垃圾袋用量较大,宏观上控制容易,微观上控制困难。

(3)保洁工作人员情绪容易波动,自身在所管区域与员工沟通上还要下更大的功夫。

篇二:企业6月工作总结

不知不觉中我来到这家公司已经有2个月了,在这段时间,我由一名懵懂不解的新人在逐渐转变,因为一切对于我而言都是崭新的,需要重新了解我们的行业、我们的公司以及我们的业务产品。通过不断地观察学习以及领导同事的指导和帮助,在这里,很感谢领导和同事无私的传授他们的经验给我,他们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是我的老师,通过学习他们的经验和知识,可以大幅度的减少自己犯错和缩短摸索时间。如今我对公司的业务操作以及所在岗位的职责也有了初步的了解。

进入x月份以来,除了一些常规工作如制作周报,撰写会议记录以及租金催收等,同时也开始接触一些项目的协办工作。例如信诚、文兴、国森、创显等项目的一些财务数据统计和公司行业竞争优劣分析工作。刚开始,说实话我对这些工作也无从下手,是领导--和--以及其他同事耐心地教导我如何去开展这些工作,虽然我现在依然不是很懂很精通,但是起码有了个大概的了解,相信随着不断学习积累,我也会逐渐形成自己的做事方法和技巧。

除了上述工作以外,x月份最主要的工作是根据领导的要求收集整理关于巴西金融市场讯息以及跨境融资的交易模式,并将其汇总制成培训资料。期间,通过不同的渠道包括网上搜索、联系了解这方面的朋友等来收集资料、获取信息。但是由于能力水平有限和经验欠缺,一些资料无法收集齐全,同时对跨境融资的某些交易模式也会出现理解偏差,导致培训资料的制作迟迟无法完成。所幸领导无私的教导,使得这些资料慢慢地在完善。目前,《跨境融资的交易模式》培训资料已经基本完成,而《巴西投融资分析》仍在做最后的完善。另外,也帮助其他部门的同事整理了《租银的合作模式》资料并制成PPT。

在x月份,作为业务部一员,也随同部门参加了其他同事的项目上会。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可以切实学习项目的上会流程,同时也可以了解评审委员对于上会项目的关注点和评审风格,这些对于我以后在做业务项目时是实质性帮助的。无论项目是否通过,项目报告难免总有些不足之处,而这些便成为了所有业务员不断学习成长且变得越来越专业的动力。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克服不足,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努力:

(1)养成学习的习惯;

业务人员销售的第一产品其实是销售自己;而按照周总曾经跟我说过,在我们公司,我们实际要销售的产品是这个客户,只有成功把这个客户推销出去,一个项目才能真正成功。每个成功的业务员总是能与他的客户有许多共识,这与业务人员本身的见识和知识分不开。有多大的见识和胆识,才有多大的格局。这方面自己还很欠缺,必须不断的学习,这就是一个不断的自我总结和积累的过程。自己要有目的的去学习,不断的充实自己!

(2)具有责任感;

不断锻炼自己的胆识和毅力,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工作过程中坚持对公司、对客户、对自己的责任感,积极、热情、认真地对待每一天!

(3)善于总结与自我总结;

工作中的市场的把握能力以及分析能力等等都还是显得稚嫩和欠缺,所以这些都需要我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不断的完善,不断加强。现在自己对于公司业务的认识也只是表面,对于市场的把握能力更是无从谈起,所以我必须比别人付出更多的艰辛和毅力才能不断完善自我。

篇三:企业6月工作总结

本人--------于------年----月----日入职,至今已在----------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一月有余。入职以来,我努力工作和学习,在与领导、同事的学习和接触中,不断完善补充行业专业知识,个人综合素质、修养和能力都得到了较快的提升。同时也暴露出自己的局限性与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努力、不断鞭策自己、不断取得进步。

一、x月份工作总结

市场部按照投资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公司投资策略模式新思路的不断拓展需要。我认真研究投资工作中的实际情况,配合部门作好项目投资的前期准备工作,为领导审批、决策提供充分、详实的依据和建设性的建议。过程中,我深切地体会到,作为市场部的一份子,不仅思想上要与公司规章制度保持一致,行动上更要与市场同步,时刻做到思想、行动与时俱进。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极力做到“以事业统一思,以发展凝聚力量,以实干树立形象”。

(一)基本的学习与培训方面学习与培训方面包括: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专业知识的学习、综合素养技能的培训等。

通过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让我迅速了解公司工作环境与流程,促使我快

速地进入工作状态,提高了工作效率。市场部门专业知识的技能培训,让我尽快熟悉部门相关的工作内容,并且了解房地产一二级开发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操作,初步学习了“基础设施、地产开发、矿产资源、股权投资”这四大板块的基本内容,提升了我对投资行业的认知和了解。综合素养的培训,加深了我对办公系统和软件的运用规范,做出符合要求的工作文件,强化我的商务礼仪、提高我的展业技能,在培训中熟练掌握展业技巧。

1.学习和熟悉公司各种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发展规划等;

2.学习理解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工作流程、BT项目和BOT项目的内容和区别、三旧改造方案内容等;

3.学习公司接待工作手册和阅读商务礼仪方面的书刊。

(二)业务拓展方面

一个月以来,我配合部长积极寻找各种有代表性的、有极大潜力的项目,其中发现----行业投资潜力,进而,对----行业进行了初步的开展工作。整个过程,我配合部门收集各种关于早教的数据统计和基本情况,并且独自撰写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稿。经部长对报告内容的指点,我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基本完成了《----------》的初步可研报告。为下一步该项目被上级认可提供了有力依据,和部门以后业务拓展提供了参考。

(四)信息收集工作我的本职工作是负责市场信息收集,这同时也是我的优势所在。工作过程中,我通过各种渠道,其中包括实地走访、网络渠道等,以及个人的人际关系,收集各种业内相关信息,以此来完成上级和部门交代的任务。

(五)市场部内务工作

1.完成了平时的会议相关信息记录,项目相关数据统计,项目相关图表的修改与制作,并及时制作成Excel、Word、PPT形式以便存档及供日后查看与参考;

2.完成了平时相关项目的资料的分类与整理,以及一些资料的打印、复印等。

(六)项目的跟踪工作

我们市场部各负其责,做到“宏观不漏项,微观要精准”。

1.配合部门完成了对----项目周边的楼房等售价的信息收集;

2.协助部长完成了对--------项目的整个经济指标分析的修改与调整;

3.与部员一起研究------项目的风险控制,并罗列出相关的存在风险及相对应的规避方法供部长审定;

4.在部长的带领下,经过反复的论证,一起完成了----项目的《初步合作意向方案》,并由部长提交给公司审核。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专业技能还很肤浅,综合素养还需不断学习进步,自我工作时间安排有待完善,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二)业务的拓展和渠道的拓展能力还有待提升。

(三)个人信息收集的渠道有限,人际关系网有待扩宽,信息收集较为单一。

三、如何改进存在问题

(一)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平时多查看、收集相关专业知识的内容,多阅读有关投资、开发等相关文件和书籍,并且积极投入工作,在工作中不断的充实专业技能。

(二)提高综合素养。平时多阅读商务礼仪方面资料,在日常的工作中强化自身修养,做到技能与素养并举。

(三)完善工作安排。在日后的工作中,整理出自己的职业计划,做到工作有条有理,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