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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马克思恩格斯环境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人类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为人类提供了物质基础,人类生产和生活的一切资料及生产活动的对象都是直接或者问接的来源于自然界的,人类活动都必须依赖自然界。在自然界为人类提供物质基础的同时,人类也发挥了其主观能动性、通过生产劳动作用于自然界,不断的改造和利用自然。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自然的时候,强调自然现象是有规律可循的,而且这种规律是不依人的意志而改变的,人类可以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并利用好它为人类服务,但是一旦违背了自然规律,就会遭受自然的报复。
1.2关于环境意识和环境行为的理论
环境意识在本质上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环境行为决定环境意识,环境意识对环境行为具有极大的反作用。马克思恩格斯的环境意识理论是建立在其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它揭示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分析了环境恶化的危害,并试图找出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对策;它坚持了自然环境对人的客观性和优先地位,认为人的能动性再大,都必须要接受自然环境的制约,人不能对客观的自然环境为所欲为[1],人要遵守自然环境规律。
1.3关于实践是联系人与环境的中介的理论
在哲学中,实践是指人能动的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是人所特有的对象性活动,是人类的生存方式。在实践过程中,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实践是联系人与环境的中介。马克思曾指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是能被看作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正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人类才能作用于自然,不断改造和利用自然,使环境的改变与人的活动达成一致。人类通过生产劳动这一实践作用于环境,从环境中获取物质资料,从而满足人类的需要。
2.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为此我们付出了资源恶化和环境破坏的代价。过去长期实行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自然资源过度开发消耗、能源消耗浪费很大,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和严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资源的人均占有率非常低,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草原退化、河流污染等等都威胁着国家的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健康、文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2.1传统发展观念依然没有得到彻底转变
传统发展观念把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其核心是以经济增长为唯一目标,片面追求一时一地的经济效益,依靠的是高强度地开发和消耗资源,同时高强度地破坏生态环境,甚至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这种发展观念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为此付出了资源恶化和环境破坏的代价。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实现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却没有相应的得到提高。传统发展观念忽视了经济增长背后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得我国的资源、环境形势非常严峻。高污染、高耗能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产生活,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2.2生态环境意识严重缺失
80年代环境保护就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21世纪开始生态文明战略也得以实施,但是,战略设计与实际执行之间仍然有着较大的距离,这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人们的观念与利益取向没有根本转型[2]。“中国地大物博,物产丰富”的传统观念使得我们在较长的一段时期里丧失了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警惕。我国大多数人对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种理性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还出现了人们一味追求高档消费、过度消费、盲目攀比、为消费而消费等非理性消费,这种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导致了资源的巨大浪费。在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制约下,城乡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城市发展优势比较明显。而且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建设往往会以破坏农村的生态环境为代价。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收效甚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广大农民群众文化水平不高、生态环境意识严重缺失。
3.环境哲学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启示
3.1转变发展观念,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废弃物的回收重复利用,从而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最终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广泛应用先进信息技术,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向绿色生态转型。发展新能源和高科技产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相协调相一致。在制定重大发展规划时,要考虑到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引发生态环境问题。
3.2培养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意识
大力普及环保意识,使人民群众树立起正确的生态文明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人人尊重自然,爱护自然,崇尚自然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对群众自然环境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使人们认识到人类与自然界的紧密联系,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同时促使人们树立起新的生态伦理观。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习惯,注重培养人们的环境公德和环境法律观念,切实提升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建立环境教育基地,通过人们的实际考察和学习、实践,使他们提高认识水平,感受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达到增强环境意识的目的。
3.3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进行绿色消费
要缓解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对资源和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就要求我们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进行合理、适度消费,同时还要进行绿色消费。自然资源是有限的,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总会消耗完近。绿色消费是在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同时,减少对资源的消耗,把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尽可能地循环利用,尽量降低污染的消费模式。所以,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就必须要大力倡导适度消费和绿色消费,提倡健康文明、适度的消费理念,发展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健康的消费模式。
1.1广植林木,绿化美化寺院环境
寺院是佛教僧徒潜心修行的空间和场所,也是佛教徒从真正意义上践行"无住涅槃"最高理想,创建"人间净土"的范本。因此,敦煌地区佛教寺院的僧徒极为重视寺院及其周围林木的种植和管护,使得地处荒漠化地区常年受风沙侵扰的佛教寺院环境得到绿化和美化,在一定程度上为敦煌绿洲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据《高僧传•宋上定林寺昙摩蜜多传》载:"(蜜多)遂度流沙,进到敦煌,于闲旷之地,建立精舍。植柰千株,开园百亩,房阁池沼,极为严净。"又《后晋时代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载:"面伍斗伍升,窟上大众栽树子食用。"这里所说的"窟"即指著名的莫高窟,窟前有宕谷。宕谷环境优美,宛如人间仙境一般。如《翟家碑》、描绘道:"(宕谷)溪聚道树,遍金地而森林;涧澄河[泛],涟浞而流演。"《敕河西节度兵部尚书张公德政之碑》、云:"碧涧清流,森林道树。榆杨庆设,斋会无遮。"除莫高窟外,敦煌当地其它寺院的园囿中也广植林木,这从敦煌文书有关寺庙帐目的记载中就可窥见一斑。如净土寺:P.2049V载:"面壹斗伍胜,园中栽树众僧斋用。"报恩寺载:"面壹斗,园中栽树子日众僧食用。"、载:"面伍升,桃园栽树子日僧食用。"载:"右崇圣一奉大众驱使……虽然自寸栽种园林,犹若青云护,果物每供,僧众不悯……"当地其它不知名的寺院园囿更是多不胜数。此外,敦煌佛教僧徒在寺院周围也植有大片林木,并悉心加以保护。如《敦煌录》中就提到:"郡城西北一里有寺,古林荫森。"又《右军卫十将使孔公浮图功德铭并序》、载:"树仙果百株,建浮图一所辉浮孟敏之津,影曜神农之水,门开慧日,窗豁慈云,清风鸣金铎之音,白鹤沐玉豪之舞,林花散地,茂叶芬空。"据考证此寺位于孟授渠和神农渠之间,由于水源丰沛,故林木生长茂盛,环境清净优美。
1.2爱惜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
佛教提倡以慈悲为怀,慈悲行为的对象包括人类在内的每一个生命个体。珍惜和爱护自然界的一切动植物,对保护敦煌地区的生物多样性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不杀生"是佛教保护动物的重要内容,《律戒本疏》云:"知水有虫取用犯堕。"又"故夺畜生命,上以虫水浇草上。一以虫水自用,诚无慈恻,而意不为害。此则迦留陀夷(桥)慢显能故夺鸟命也。若自若教他若遣使,是三种杀,彼命断时比丘犯堕。又三种杀或以身,或以非身,以此三事故害众生,死者犯堕,不死犯突。乃至初受胎身根命根,以身口意业因缘故方便欲杀,死者犯堕,不死犯突"。不但对水中的虫要爱惜保护,更要保护已有胎身的生物,如伤或致其死,就会遭到"突"或"堕"的报应,此外,佛教还主张放生,这是佛教保护动物的又一重要方式。《敦煌愿文集》中就录有"放生"的愿文范本。如《释子文范》(P.2044v)云:"乃见飞禽为食,误践网罗;心怀啄粟之忧,身遇擒粘之难。长者乃起慈悲之惠,赎命放生。羸禽添刷羽之欢,迍鸟有腾空之跃。遥奔林木,电击飞空;远志高林,揩磨羽翼。"在《斋琬文》(P.2940)的"祐诸畜"中亦载有与"放生"相关的诸多内容。此外,"放生"场面在壁画中也多有体现,如莫高窟中盛唐第148窟和晚唐第12窟等。所有这些记载和描绘,不仅真切反映了当地僧徒信众对佛教倡导的"放生"善举的积极响应,而且还深切表达了对此类生命个体尊重与关怀之情。另外,壁画《金光明经变》中"流水长者救鱼"的善举、以及《萨埵舍身饲虎》和《尸毗王割肉贸鸽》图中描绘的"舍身饲虎"和"割肉救鸽"义举,等等,都反映出佛教对各种动物的保护和珍爱之情,必会对当地民众环保意识的形成发挥重要影响。佛教不但提倡多植草木,而且还要精心加以保护,不得以污物秽之。如《律戒本疏》规定:"不草上大小便啼嚏。"不但严禁污秽草木,且不得砍伐。如"生草木等不得断,断者犯堕。枯作生想断者犯突,复次三戒守护佛法"。认为草木等皆是有生命的,不得随意砍伐和采摘,否则必然受到严厉惩罚。此外,在敦煌壁画中亦绘有大量的花草树木,而且其数量、品种和纹饰更是不可胜数,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地僧俗民众对草木的珍爱之情以及环保意识的提升。
1.3保护公共环境,促进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
在敦煌,干旱鲜雨的气候特点和沙漠戈壁包围的地理环境,使得当地僧俗民众积极投身水利建设事业,科学合理地利用和保护当地水资源,注重公共环境卫生维护,这对构建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促进地区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如《辛巳年(公元921年或公元981年)某寺诸色斛斗破历》(P.3490)曰:"麦陆斗叁胜西窑修堰僧食用。"又P.2049背a九二五年帐目:"油壹胜,西窟修堰僧食用";"麦叁斗,西窟上水修堰众僧食用"。修河、补堰不但保护了水资源,也成为僧人修行的功德之一。同时,还严禁污染水源。如《四分僧戒本》规定:"不得净水中大小便涕唾。"隋代302窟《福田经变•浴池》中就绘"两人在果园洗澡,旁边挖有污水排放渠道"的画面,其目的在于保护生活用水的干净和卫生。除兴修水利、净水外,还注重对公共环境卫生的保护。如规定"不得立大小便,除病";"不得佛塔下大小便";"不得向佛塔大小便";"不得绕佛塔四边大小便,使臭气来入"。《佛说弥勒下生经》中就给世人描绘了一个干净、卫生、一种七收的弥勒净土世界,在那里有一大城,"名翅头末……街巷道陌,广十二里,扫洒清净。有大力龙王名曰多罗尸弃,……常于夜半,降微细雨,用淹尘土,其地润泽譬如油涂,行人往来无有坌尘。……又有大夜叉神名跋陀波罗赊塞迦,常护此城,扫清清净。若有便利不净,地裂受之,受之还合。"佛教所追求的这种理想环境是世人梦寐以求的,反映出人们对清洁卫生环境的向往。这在敦煌文献和壁画中均有生动的反映。如榆林窟第38窟《弥勒下生经变》中绘有一位母亲抱婴儿拉尿,和几个小胖孩在旷野挺肚撒尿地裂缝承受的画面,这样既干净、卫生又便利。此外莫高窟北周第290窟的佛国故事画中,有一幅"蹲厕"图,厕内蹲着一个正在如厕的人,蹲处下用木板锯出方洞,下为粪坑,以容屎尿,等等,诸如此类注重环境卫生保持的例子不胜枚举。
根据统计结果显示,中国在1990年-2010年的20年期间,仅仅煤炭资源的浪费数量就高达250亿吨。我国煤炭开采方式落后是导致资源的回收率低的主要原因,并且极其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另外,我国小型煤矿在生产技术方面也十分落后,并以大幅度消耗煤炭资源、降低矿山服务年限作为代价,使煤炭资源陷入大量浪费的境地。
(二)煤炭资源超负荷开采现象加剧
近年来,我国煤炭在价格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涨幅,不少煤炭企业在以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情况下,对部分地区的煤炭资源进行超负荷开采,验证违反了相关规定,与合理开采煤炭理论相差甚远,而且无序开采现象极其严重,煤矿的安全生产日益陷入危机当中,不断发生安全事故。若持续使用这种超负荷的开采模式对煤炭资源进行开发,必将会导致我国煤炭资源用尽,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三)煤炭资源开采及规划不合理
我国部分煤炭丰富地区考虑到市场经济和地方发展,持续投资开办煤矿开采企业,近几年煤矿开发项目不仅数量多,且规模较大大,虽然起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煤炭资源消耗速度极快,且没有按照相关回收标准对煤炭资源进行回收,导致煤炭资源问题日益凸显。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虽然我国计划在2015年实现25个亿吨的煤炭产量,但各个省市规划总产量之和为38个亿吨,大大超出了我国的计划数量。
(四)煤炭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突出
现阶段,我国一些煤炭企业在开发煤炭资源时仍然使用“资源-产品-废品”的单向线性方式,这种煤炭开发方式造成煤炭资源的严重浪费,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煤炭资源的粗犷开采引起矿区环境承受力降低,导致周围地面出现塌陷、滑坡等现象,采空区水量减少,使当地居民饮水问题陷入困境。除此之外,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通常都是直接排放于大气和地下水道,使空气和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五)煤炭行业监管机构及相关法规不完善
煤炭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变更频繁,管理层人员不断减少,对于行业的管理更显弱势。我国用来约束煤炭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处于不完善水平,还有较大的补充空间,煤炭资源开发及生产过程中审批不严谨、审核不充分等问题也不断出现,法律对于煤炭资源保护力度还有待提高。
二、煤炭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对策和建议
(一)设立环境评价绩效指标,对煤炭资源进行有序开发
应综合考虑短期利益与长期目标,对煤炭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有序开发,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环境保护相互协调,摒弃传统观念,例如“先破坏后治理”,对煤炭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及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对应的环境评价绩效指标,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进行管理,不断提高煤炭企业对环境及污染等问题的关心程度。与此同时,还应强化煤炭行业的科学管理机制,减少煤炭生产、流转、消费等过程中造成损失及浪费。
(二)补充并健全煤炭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环境问题爆发的初期阶段,国家颁布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用来约束资源开发等行为,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使自然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通过最近几年对法律法规的实践发现,这些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煤炭开发工作,但仍然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国家宏观调控及自然资源整合等政策在某些地区难以展开,进一步补充并健全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显得更加重要了。为了能使煤炭开发过程中造成的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一定的遏制,将生态损失降至最低,应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理念,制定用来制约矿区生态环境破坏的法律规定并严格实施,在前期,煤炭开发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在后期,必须对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三)土地资源、水资源及大气污染的治理
以“谁破坏,谁复垦”这一原则为主要核心内容,煤炭企业应主动肩负起土地复垦的任务。政府在加重对环境污染行为惩罚力度的同时,也不断投入资金,用来提高煤炭开发企业及社会人员的积极性,共同携手做好土地及环境的保护工作。对于煤炭资源开发所导致的塌陷、下沉等现象加大治理工作。坍塌区域通过生物科技及工业技术的,尽量将土地治理后恢复原貌的土地退还给农民,供其进行农作。坚持以废治废原则,通过废物利用来降低煤矸石的堆积量,将被破坏的土地资源恢复原貌,之后不仅可以退还农民进行农作,也可以于商业建筑。围绕煤矿资源的特点,将矿区内水资源的排放和供给进行结合,实施水害控制优化等措施。对于煤炭开采过程中提取的矿井水、洗煤水和矸石淋溶水等,必须在过滤及筛选的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除此之外,还应投入资金建设污水处理厂,对于各煤炭企业排出的污水进行集中式处理。如果排放的废水中含义重金属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先将其转化为难溶重金属化合物,再通过污水净化处理后方可向外排放。除此之外,还应在煤矿开发区域内大面积开展绿化活动,通过植树造林的方式来降低水土流失。
(四)发挥先进科学技术
在煤炭开采中的作用发挥先进科学技术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的作用,为煤炭洁净开采技术的研究提供更多平台,通过这些先进的技术方式来降低生产过程中废料的产生,使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得到有效提高,并使煤炭开采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降低,使煤炭资源在发挥能源作用的同时被充分利用。
二、我国工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地域性差异较大,因此在发展工业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不同的环境问题,改革的重点也有所不同。由于国内市场没有严格设定产品的环境标准,企业和社会没有形成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高耗能的传统产业如钢铁、煤炭、水泥等依赖的仍然是污染严重、效率低的过时技术。比如,矿产资源开采行业为了追逐短期利益,进行大规模破坏性开采,不仅开采率非常低而且严重破坏矿区环境。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地方政府对于牺牲环境换取短期利益的企业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有助长之风,这就使得环保行政执法难显成效。政府过多干预了环境和土地资源配置,特别是工业用地配置严重失控,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一时无法有效遏止。
三、应对环境保护和工业发展问题的策略
(一)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着力解决布局和结构问题。党的十指出要让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该制度指的是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准则预先对进入市场的交易主体进行审查和许可。包括为节约资源限制进出口;有关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的要求。为了工业发展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国家可以依照环境容量、资源、地理因素等划分出开发区和保护区,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开发的地域,实行分区空间管治[3]。以节约资源和环境友好为出发点,通过小面积的国土实现产业集聚,能够大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尤其对资源密集型重化工业,例如石油化工、钢铁、水泥等产业而言更为有利。重化工产业是高能耗的行业,对能源的需求很大,生产时多为高温高压环境,排放的废物和副产品剩余热量和可继续利用的成分很多。只要把相近的工艺流程通过产业链的形式结合起来,让上游企业的废料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料,上游企业也可以利用下游企业的废弃物,这样可以综合利用原料、副产品和废弃物,形成产业链,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破坏。
(二)明确界定产权,完善交易规则。环境保护和工业发展产生问题的根源在于外部不经济性,即环境市场价格无法全部反映其在经济活动中的所有价值,企业一般不将环境利用的社会成本考虑在内,因此导致环境退化。我国工业发展主要依靠大量消耗生产要素和扩大生产规模外延式,因此要保持工业高速发展就必将对环境产生巨大的压力。工业高速增长给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外部不经济性再次增加了社会成本。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正谋划论证生态补偿制度,该制度推行的难点在于难以对环境产品进行合理的估价,没有确定的补偿标准。目前我国正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计划通过市场机制对企业进行生态补偿,利用跨区域的排污权集中交易市场,让排污权流通起来,实现排污权的储存与借贷,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
(三)以健康文明的消费,引导企业采取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消费者的环保意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觉醒,与国外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引领消费者健康文明消费方式上所做的工作还很不足。为了促进消费者健康文明消费,引导企业进行环境友好式发展。一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让消费者和企业把环境保护理念根植于心。二是要通过价格调控、金融手段等矫正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消费,提倡绿色消费、健康消费和文明消费。随着消费者消费方式的转变,企业也会顺应市场需求修正发展战略,在生产产品的每个环节引入资源和环境影响,将对环境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企业生产产品的每个环节都会影响到环境,设计是产品的生命,因此要从设计出发考虑到环境因素,不用或减少采用高耗能、高污染的原料和工艺,多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原料和工艺,这样才可以研发和生产可循环的绿色清洁产品,保护环境和职工、用户的身体健康。
生态环境、人类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是文章所主要指的环境。关于环境保护的内涵早在20世纪就有学者提出过,但研究的重点是人们生活的环境。随后,在世界范围里掀起了关于环境保护的革命,在此期间环境保护的具体内涵得以确定。环境保护是指人类在不断发展,完善自我生存空间的同时,针对环境污染情况提出的解决办法,意在预防和改善对人们生存环境的破坏,达到人们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和谐共处的目的,使二者相互促进、相互依赖,和谐发展。同时,环境保护在大幅度降低自然资源使用的破坏力上也有极为出色的表现,人们在开采自然环境中,会对生态环境产生较大的破坏作用,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有力证明,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所进行的生产行为需要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在环境保护的基本内涵得以确定后,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度,更好的生态环境也能通过不同的方式打造出。可以说,正因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使人们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也相应的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意识。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我们每一个人都与环境保护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环境不能只在口头说说而已,必须有实实在在的预防和治理方法。这不仅可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还可以为人们的生产活动提供一定的上升空间,最大限度地融合自然与社会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
2园林种植与保护
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在自然环境中,园林生态环境是极为重要的方面,园林种植能够有效缓解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状况。园林生态环境里,植物所占的比重很大,所分的类别也是多种多样,具有复杂性,病虫害所发生的频率比较高。根据不完全统计,危害环境的病虫害可以达到几千种,既会不利于园林植物的生长发育,更会破坏环境,污染就此产生。对于病虫害的治理一般情况选择的方法都是喷洒化学农药,确实是可以消灭甚至是根除病虫害,却也会在侧面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世界范围内都会使用农药作为病虫害的防治方法,灭虫剂使用的就非常广泛,使用得多了,人们发现灭虫剂在对病虫害消除上确实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对人体也有伤害,如果灭虫剂被人不慎吸入人体内,人就会中毒。不仅如此,还会在一定的媒介传播下蔓延扩散开来,造成更多人的人身伤害,最终产生的人员生命、财产危害是不可想象的。还有不可忽视的一点,农药污染的不仅仅是植物生长的环境,大气和水也毫无例外的遭受到污染。现在我国很多地方的地下水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的污染还特别严重。如果一个污染源周围的河流、湖泊受到污染后,波及面会影响到周围的生物,生物链也会因此遭到破坏,从而使得整个生态系统失去平衡。所以,应减少农药的使用量,保护园林生态环境,使其健康、持续发展。
3加强环境保护的对策
3.1利用园林植物净化大气污染
园林植物能够吸收、累积、降解、排放大气中的各种污染物,有着很好的净化作用。根据植物种类和生态功能的不同,在环境保护功能上也不尽相同。所以应以本地区的环境污染特点为依据,选择适合的园林植物进行有效治理。例如,城市街道中的污染物以粉尘类物质和汽车尾气为主,樟树、国槐、桂花、银杏等乔木类的或大叶黄杨、海桐等灌木是比较适宜的植物种类,能够起到良好的净化空气的目的。而在工厂污染物比较密集地,应选择能够净化多种污染气体的抗污染树种,白桦、大叶黄杨、国槐是考虑的种植对象。它们可以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硫,达到净化空气、保护环境的目的。
3.2农药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将农药喷洒于植物之上,是一种人为介入生态环境的手段,这是从生态学上进行分析。农药在消灭植物病虫害上的确有着起效快、作用强、应用广的优势,所以适当的使用农药来对抗植物病虫害是有着一定积极意义的。但如果掌握不好尺度,过分用药就会造成环境污染。消灭病虫害的同时,很可能会将有益生物一并消灭,带来的直接后果有可能使害虫变本加厉,更加猖獗,难以控制。所以,在使用农药时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安全。(1)对于城市人口密集,园林植物种类繁多、气候变化复杂等特点,无毒、无味、无污染的高效化学农药是首选。(2)根据防治对象的不同,所选择的农药也应不同,做到对症下药。(3)使用农药应该重点放在有利于虫害的天敌生存、防治害虫效果显著的时机上。(4)农药最好是几种混合或者交替使用,以便有效遏制病害虫的抗药性,提高农药的发挥效力,理想的状态是用最少农药来保护园林植物,大大降低环境污染的发生几率。(5)农药的使用方法必须掌握,浇灌或根部是主要的喷洒方式。绿化地的农药喷洒应以静电喷雾或低容量的施放技术为主,降低害虫天敌的死亡率,减少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3.3利用园林植物修复已污染的土壤及水源
根据有关的实验研究表明,部分园林植物对重金属具有较强的富集作用,可将重金属吸收并转运至地表,并有效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有利于减少生态环境的破坏。比如美人蕉、构树等园林植物,能够有效清除土壤中的铜、铅等重金属,所以是修复和重建环境污染区优先应考虑选择的植物。而对已污染土壤中的有机物,少数草坪植被比如高羊茅也具有良好的修复效果,其能彻底去除土壤中的芘或菲等有机的污染物。另外,通过最新研究的人工浮床工艺,也能有效促进园林植物修复水体污染的进程。比如睡莲、黄菖蒲、黑麦草、绿萝等各种植物,都比较适用于治理和恢复已被污染的水质,可以起到良好的环境保护作用。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分住在从江县城南6公里处月亮山麓天然林的5个寨子里,土地面积不足20平方公里,长期居住着村民400余户、2000余人。走进岜沙,随处可见茂密的森林。他们以稻作为主,狩猎为伴,尽管已经“无猎可捕”,但是,这里的男人仍然保留着标准的“背枪配饰”。这里箐黑林密,鸟道蚕丛,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千百年来极少有外人进入。“岜沙苗寨”面积不大,建于山梁坳口及面向都柳江一侧的半坡上。整个“岜沙苗寨”木楼古朴、简单,四周则为密林环绕、环境幽雅。“岜沙苗寨”全系苗族,衣着极为传统,发饰极为奇特。岜沙人头上蓄留的发髻象征着生长在山上的树木,身上穿的青布衣服象征着那美丽的树皮。岜沙人对树木特别崇拜,把树木当神祭拜。岜沙人普遍认为,“人来源于自然,归于自然;生不带来一根丝,死不带走一寸木。”他们从不滥伐树木,有时不得以为之,也是局限于生产生活所需,其余概受制约。至今保持着一二千年前古老的生产生活方式,着装依旧保持着强烈的原始色彩。岜沙人看待生死十分坦然,他们非常朴素的认为,人从生到死是生命的自然规律,让四季常青的树木延续人类的生命。在岜沙每出生一个孩子,家人都要为降临人间的小生命种上一棵树,并对这棵树进行料理保护,祈望这个孩子像这棵树一样健康成长。岜沙人的丧葬习俗是神奇的,岜沙人没有在生前就准备棺木的习惯,一个棺木,择地埋葬后,即在墓穴上同样种上一棵树,表示先人的生命与树同在,让生命在自然中继续延续。岜沙人把生命融于自然,融于村前寨后的每一棵大树,形成了岜沙独特的树葬风俗习惯,因此,在岜沙,只见古树参天,森林密布。禁止滥伐树木,很早就成为村规民约:只要发现有人盗伐树木,就要罚120斤米、120斤酒、120斤猪肉供全寨人吃,以示警告。村民们因生活所需,上山拾柴都自觉保护幼苗和树干。占里侗寨,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城东北25公里,全村不足800人。是一个长时间保持人口低增长的侗族聚居村,这里古木参天,流水潺潺,景色迷人,民风淳朴。应该说,占里侗寨是一个深谙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村寨。在崇尚“多子多福”的中国,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多子多福”的观念更是根深蒂固。而占里人自觉格守着古老的盟誓,维护着朴素的生态意识和独特的生育观,数百年来人口几乎零增长。任凭外界如何变化,这里依旧道不拾遗,夜不闭户。对树木的崇拜也是占里人世代不变的信仰。神秘的树葬,更是一道独特的风俗习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结构都是由单个的家庭以及通过血缘及地缘关系组成的村寨、乡镇所组成的,这些大大小小的居住及其生活、生产单位就是族群生存的社会环境。人们在这种环境中生活,自然要受到各种习俗及规则的制约和影响。“岜沙苗寨”与“占里侗寨”人们的生活方式,充分说明了从家庭—家族(家支)—村寨(族群)的演变及放大的过程。也就是为了维护从个人到家庭、家族、村寨直至一个民族的利益。个人的生存就像是整个链条中的一个环节,而风俗习惯确实又把个人利益同家庭、家族、村寨以及民族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因此,民族风俗习惯对于个人的制约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成为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人类走向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二、敬畏自然才能保护生态环境是民族习惯彰显智慧的体现
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告诉我们,人类的社会结构是由单个的家庭以及通过血缘及地缘关系组成的。大大小小的居住及其生活、生产单位就是族群生存的社会环境。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马林诺斯基指出:“在一切有组织的动作中,我们可以见到人类集团的结合是由于他们共同关联于有一定范围的环境,由于他们住在共同的居处,及由于他们进行着共同的事务。他们的行为上的协力性质是出于社会规律或习惯的结果。这些规则或有明文规定,或是制定自动运行的。一切规则、法律、习惯及规矩都明显是属于学习得来的。”[1]人类学家马林诺斯基在这里所说的“规则、法律、习惯及规矩”指的就是风俗与习惯法,通常讲,风俗是“自动运行”的,而习惯法是强制实行的,具备法的特征和功能。岜沙人认为:“人来源于自然,归于自然;生不带来一根丝,死不带走一寸木。”他们从不滥伐树木,有时不得以为之,也是局限于生产生活所需,其余概受制约。至今保持着一二千年前古老的生产生活方式,着装依旧保持着强烈的原始色彩。岜沙人的生活方式来源于他们对于大自然的敬畏心理及其人类共有的“万物有灵”的观念。而对于大自然的崇拜实际又始终贯穿了岜沙人的生活方式。更为神奇的是,岜沙人在观察世界与大自然时,不是远离世界和自然,在世界之外去观察世界,超越自然去观察自然。他们认为,他们天然就存在于世界与自然之中,只是其中的一分子。因而他们总是以人为尺度去观察、体会世界和自然,并将世界和自然拟人化。对那些一时不可解释的现象、超人及超自然的力量,进而成为他们心目中各种各样的神灵。由于岜沙人非常接受“万物有灵”的观念。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着装依旧保持着强烈的原始色彩。即便是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他们的生活方式,依然相当盛行,时刻反映了他们的生活逻辑与规律。其中以树木的崇拜最具有代表性。岜沙人头上蓄留的发髻象征着生长在山上的树木,身上穿的青布衣服象征着那美丽的树皮。就是对树木无限崇拜最为鲜活的例证。岜沙人对树木的崇拜,听说起来让人难以自信,从古到今,岜沙人从不滥伐树木,有时不得以为之,也是局限于生产生活所需,其余概受制约。尽管321国道已于60年代修通过境,可就是没有汽车到岜沙拉走过一根木材。岜沙人绝无仅有的砍树“行动”的例外,是发生在1976年,北京修建纪念堂,全国各族人民都踊跃投工献料。岜沙人怀着对无限敬重的心情,毅然决定将全寨一棵视为林中大神、直径1.2米的千年香樟树敬献给,用于修建纪念堂。尽管今天的岜沙人生活并不富裕,他们的生活水平仍然低于“贫困”线的标准。但是他们从不因生活所困,而砍伐树木。而占里人则流传有种种植树造林的传统,其中“嫁妆树”的习俗最为著名。即孩子出生之后,便为之栽种一百株衫树苗,作为儿女成家的嫁娶费用,甚至有的母亲还专门为女儿栽种“嫁妆树”,预备嫁娶费用。作为经济欠开发、欠发达、欠开放的贵州,无论是经济建设的规模,还是经济总量都是相对发展滞后的,但是,大家共识的贵州,是一个山青水秀的地方,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素有公园省之称。同时贵州也是一个森林覆盖率达42.53%的省份。森林覆盖率高于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平均水平。根据贵州省林业厅2012年的统计,贵州省黔东南州的森林覆盖率达63.44%,大幅度的高于全省森林覆盖率的平均水平。而地处在岜沙苗寨、占里侗寨的黔东南州从江县的森林覆盖率达68.24%,同样也高于黔东南州森林覆盖率的平均水平,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贵州有70多种珍稀植物列入国家珍稀濒危保护目录,绝大部分珍稀植物在黔东南州都有生长分布。当然,从江县的森林覆盖率高的原因可能因历史、环境、地理、地貌、气候、经纬度等等因素的影响,但当地的少数民族的生活风俗习惯应该说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
三、岜沙人、占里人的风俗习惯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从法理学上讲,法律渊源一般可分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习惯是否具有法的特征、法的功能、法的地位、法的作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是有不同看法的。从法的特征看,习惯显然不完全具备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但是,习惯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强制性,其规范作用、社会作用是明显的,通常讲,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是规范作用的目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手段主要就是习惯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自觉地创建新的社会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日益多样化。当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意思不清晰时,习惯就可以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来帮助人们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适当方法”[2]。岜沙人、占里人的习惯,在他们的生产、生活过程中,非常贴切地体现了这一特征。1.岜沙人、占里人的风俗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基本具有法的规范性即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他们对树木的崇拜和对大自然的敬畏,有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大家共同遵守的、用文字的形式记录的村规民约。若有违反者,将受到处罚。2.岜沙人、占里人的风俗习惯具有法的特征普遍性痕迹。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其表现的形式是多方面的,可以是法,也可以表现为政策、甚至风俗习惯等。在岜沙人、占里人的心灵世界里习惯时刻调整和维系着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其调整的深度和有效性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强于国家法。习惯根植于他们的内心,并且得到了很好的实施,社会秩序自然地维系与调整。3.岜沙人、占里人的风俗习惯具有法的特征,以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村民与大自然之间的关系。村规民约设定,对树木的栽种和对擅自滥伐树木的惩罚,都有严格的程序和措施,保证习惯得以完整的实现。以求达到保护环境,维系生态可持速发展的目的。不容讳言,尽管岜沙人、占里人对树木崇拜的风俗习惯具有法的某些特征,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承载着法的功能和作用,岜沙人、占里人对树木崇拜的风俗习惯,是人们约定俗成的,是当地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并且主要依靠口头传播和继承,与他们的祖先、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岜沙人、占里人的心目中,尽管从效力上而言,风俗习惯、村规民约没有神话传说和现行法律那样高效力,但在他们的实际生活中,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却远远不及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在他们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甚至还包括当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意思不清晰时,习惯就可以作为来帮助人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最适当方法。正如德国法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所说:“什么使得一种风俗习惯能成为习惯法?不是原始上的可强制性以及长时间的规律行使,而是相关规定的社会伦理内容,是针对共同福祉的。”[3]但风俗习惯、村规民约毕竟不是习惯法,更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这就客观上要求我们,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不能将习惯的积极合理的因素、因子视同政策和法律,更不能代替法律。当然,我们对岜沙人、占里人对树木崇拜的风俗习惯的认识和理解是非常肤浅的,也存在不断认识、挖掘、整理的过程。
四、岜沙人、占里人的风俗习惯已经成为守护
对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强制性规范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岜沙人、占里人,包括其他少数民族在贵州这块神秘的土地上生产、生活,形成了完全符合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风俗习惯,对水土的保持及气候的调节有着积极的作用,非常有效的抵御和防范了自然灾害的发生,确保了自然生态环境的可持速发展。他们通过习惯有效的解决内部成员之间的冲突和纠纷。正因为如此,岜沙人、占里人尊重、崇拜树木,禁止砍伐树木的习惯,特别是禁止滥伐树木,普遍融入县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及新型农村建设规划等等规范性、制度性、强制性措施和手段的制定。在当地绝大多数村规民约的制定,尽管侧重面不一样,都将禁止砍伐树木作为村规民约的核心,形成全方位、多层面的保护自然生态资源管理格局。由于岜沙苗寨、占里侗寨独特的自然生活习惯以及天然的立体生态环境,近年来,吸引了各类有识之士的目光。当今的岜沙苗寨、占里侗寨已经成为贵州的一张旅游名片,占里侗寨还入选“2013年中国最美田园”的美誉,是贵州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民族村寨,特别是岜沙苗寨,被誉为苗族文化的“活化石”和“生态博物馆”,已经成为贵州独特的旅游资源,是人们到“多彩贵州”旅游的非常向往的必到之处。随着旅游业的全面发展,岜沙人、占里人以传统农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生活节奏也随之发生了一些细微的变化。他们表演和展示自己的民族服饰、生活习俗,打理着以家庭为主要特色的“农家乐”,迎接来自四面八方的客人。发展原生态旅游,成为他们致富奔小康的重要的路径之一。可以预见,原汁原味的岜沙苗寨、占里侗寨的民族习惯,已经成为日益兴旺的原生态旅游的主打产品。随着旅游产业的提升,必然会引爆上下游民族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也将超常规的为当地经济发展预留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只有民族特有的,才是自己的,也只有民族特有的,才可能是世界的。岜沙苗寨、占里侗寨的民族习惯是多彩贵州、神秘贵州的一朵奇葩,表现为生产和生活中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准则,对当今社会秩序的维护、自然环境保护等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建立奖励补偿保护
1.我国历史街区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初始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然后发展成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后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形成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求“特别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要在这些历史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对这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我国在这一时期限虽然还没有形成历史街区的概念,但已经注意到了文物建筑以外地区的保护问题。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对旧城改建新的,正式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主要原因有:首先,历史文化名城概念及其保护内容不清晰。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保护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这个标准明显的弊端就是重个体传统遗产保护而轻城市整体文化环境保护。第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没有明确界定,造成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和资金保障上的诸多不便。第三,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历史街区的现状条件与现代化生活的要求相去甚远,面对大规模旧城改造的冲击,名城保护工作更为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许多历史文化名城表面上是整个名城保护,其结果往往是名城整体保不住,常常只成为一“名城”招牌,许多历史街区受到“建设性破坏”,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1985年5月,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国务院采纳了这个建议,提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予以保护,……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同时该文件明确地将“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作为核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这标志着历史街区保护政策得到政府的确认。
1996年“黄山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经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1997年8月建设部转发了《黄山市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办法》,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原则方法给予行政法规的确认,也为名地制定历史街区管理办法提供了范例。
1996年,在着名科学家钱伟长等专家的建议下,国家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维修、整治。1997年丽江、平遥等16个历史街区共得到3000万元的资助,此后每年有10个左右的历史街区得到了这项资助。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的确定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向着逐步完善与成熟阶段迈进。
2.我国历史街区保护的现况
2.1我国近年来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的成功实例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确立以来,我国的历史街区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许多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我国历史街区保护比较成功的部分实例有:
(1)平遥南大街。南大街位于平遥古城中心区,1997年的整治,将架空电缆和电讯线埋入地下,并把沥青路面恢复为条石铺砌,鼓励沿街居民开店铺和办民俗展览。经过修整,该街区很好保存了历史风貌,同时又繁荣了经济、发展了旅游。
(2)丽江。第一批接受国家资助的历史街区,利用这笔资助,丽江对古城街区的排水工程和照明工程进行改造,促进了古城的保护和经济的发展。
(3)黄山市屯溪老街。在清华大学朱自煊教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规划和整治,1995年被定为建设部试点保护的历史街区。政府投资改善基础设施,居民自已出资整饰店面。
现在屯溪老街的旅游业发展良好,成为黄山旅游者的必游之处。
(4)临海紫阳街。国家第一批资助保护的历史街区,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制订的保护与整治规划的指导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使紫阳街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利用,成为展示历史文化名城临海的重要窗口。
(5)桐乡市乌镇古街。乌镇是风貌保存比较完整的江南古镇。1999年起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的指导下,桐乡市组织成立了专门机构,制定一系列政策文件,有步骤地对历史街区进行了环境和建筑整治,完整地保护恢复了原业的历史风貌和景观。乌镇用旧料来更换修补老屋、老街、老桥的办法,重现古镇原貌,“三线入地”,沿街每户设抽水马桶,旅游事业得到很快发展。
(6)扬州东关历史街区。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东关历史街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工程的实施、资金落实和使用、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等做出规定,保证了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7)泉州中山路。近代形成的骑楼街,长约2.5km,宽12m,在泉州市统一规划领导下,采取政府补助、业主和居民部分出资的方式进行全面整治。根据不同情况用“洗脸”、“镶牙”等貌,同时也振兴了街市商业,改善了环境。
2.21990年代以后对历史街区的破坏及原因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掀起了旧城地段的建设开发的。由于许多城市没有重视历史街区的保护,用一般的城市旧区的拆建改造的方式,使得很大一批历史街区在经济发展大潮的冲击下受到破坏。
以福州市为例,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了两个历史街区:
三坊七巷和朱紫坊。1994年福州市请人做了三坊七巷地区的改建规划,使得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丧失殆尽。朱紫坊最近也做了完全拆迁居民、拆除旧街巷的规划,这两个历史街区面临被破坏的厄运。又如沈阳市,几年内就将保留着城市原来的历史风貌、文化遗存和地方风情的旧城区基本拆迁改建完毕,传统风貌荡然无存。再如徐州的户部山仅留存了几幢保存完好的传统民居,其它房屋全部拆光,却申报为历史街区。还有昆明,拆除了历史风貌完整的青云街,仅存的历史街区胜利堂文明街也成为房地产商开发争夺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的破坏目前仍在继续,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特别是一些较大的城市,至今已难以找到较为完整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
这些情况在1990年代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1980年代的城市建设热潮,主要是以扩大城市规模和建设新的开发区为主,旧区还不是开发的热点。
1990年代以后,国家针对1980年代的开发带来的城市规模过大、开发区过多过滥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开发区的审批。以后城市新区开发的步伐明显放慢,城市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商就把旧区作为一轮的开发热点。
我国历史城市是以旧城为中心慢慢发展形成的,城市的旧区一直是城市的生活和经济中心,有着很好的区位优势,旧城区就是房地产商争夺的黄金地段。许多有影响的国内外投资者在这时期纷纷介入旧城改建项目。同时,旧区又是居住条件较差的地段,居民有着改建的迫切要求。这种需求和房地产商的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结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很大的力量,对历史街区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3我国目前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几个误区
历史街区的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由于许多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是非常熟悉,在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错误的理解和做法,这些错误往往会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1)现在流行一个不恰当的说法是“要提倡积极保护,反对消极保护”。保护就是维护保护对象的原有价值不受损害,无论对文物建筑还是历史地段,都应该有明确的保护要求。如要利用,一定要符合保护的前提。提出“积极、消极”说的实质是要降低保护的要求,以满足一些眼前利益的要求。
(2)近年来一些人看到历史街区可以带来旅游收益,将历史街区仅仅看作是旅游资源,而将保护看作为开发旅游的手段。这从理论上说是本末倒置,在实践上也会带来许多错误的做法。
一种情况是以保护和发展旅游为名拆旧建新,从北京琉璃厂拆除原有传统建筑建新的仿古建筑开始,全国陆续出现了承德的清代一条街,开封的“宋街”,沛县的“汉街”,使许多有价值的历史街区沦为“假古董”。其中有些“假古董”在短其内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以至出现竞相仿效的情况。但后来它们不再成为人们热衷的对象,旅游收益迅速减少,使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都误码率入歧途。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在发展中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着。随着经济步伐的加快,自然灾害的产生越发的频繁,对我国经济损失也造成了不可估计的程度。然而自然灾害的产生与国际贸易脱不了关系。当今时代,实现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是整个社会乃至全国人们都十分重视的问题。
一、我国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的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由于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主要原因是我国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和地球受污染严重造成的,所以我们要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就是一个很好的实施方法。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保护和防止环境污染两大方面。我们要用促进祖国未来发展的长远眼光看问题,环境保护是一项长久且有意义的工作。我国环保工作主要表现在几个阶段。现阶段,与我国环境的比重相比较,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污染排放量程度是非常大的。85%以上的村镇河流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污染,74%以上的湖泊也出现了污染问题,大部分的生态功能也逐渐退化了。可见我国的环境遭受了非常严重的破坏。如今,在我国经济逐渐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体现的十分明显。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只有做好了基础工作,我国的科学发展观才能进一步落得到落实,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合作才能发展的更好。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可以为我们子孙后代留下自由的发展空间,所以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可以促进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可以促进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率,还可以调节各国市场的供应需求,所以国际贸易在国际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当今世界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是分布不均衡的,有的国家土地资源丰富,有的国家发展落后,如果没有国际贸易,这些国家在生产力发展方面将会受到限制,得不到充分发挥。由于世界各国的生产力水平高低不同,科学技术水平分布也不平均,所以生产力和市场供应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通过国际贸易不仅可以解决这类差异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缓解了这类矛盾,在市场中调节了供求关系。
二、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二者是对立关系。一方面,环境保护想要控制国际贸易,另一方面国际贸易阻碍了环境保护的发展。
当今社会,贸易自由化已经成功世界各国努力追求的目标,为减少贸易自由的阻碍,人类根据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的利用世界资源。世界经济的发展,需要贸易自由化来促进,来清扫贸易障碍。但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会使贸易自由化放任自流,生态环境逐渐的遭到破坏。
现阶段,很多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优势,做出很多不国际经济秩序的事情,以环境优势取胜,然而正处于发展中的国家,现阶段都以初级产品的出口为主要贸易交往。也是建立高强竞争优势的基础性工作。这也正是当今社会中,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发达国家,一直是以低污染、低浪费的形式来做贸易市场上的初级产品的买卖。
现阶段,环境安全的事情即将产生,近期,很多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危害较为严重的工业组织即将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来,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关于设备产品和其他有害环境健康的工业也在陆续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破坏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平衡。在国际贸易组织日益自由化、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也越来越受到威胁。
三、低碳背景下实现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的措施
首先,我认为我国应该积极的与环保工作较好的国家合作,来不断的学习他国的优势,使我国环境也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从中也不断寻找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不足,以及可以改进环境和贸易平衡发展的办法,来提升我国的环境和贸易可协调发展的形式。同时也应该采取和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抵制外来国家的产业环境污染,和其他不合规贸易产品对我国的环境侵略。
海洋工程与海洋环境相互作用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象我国这样具有相当长的海岸线和众多海湾的国家所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海洋经济的发展还面临严酷的海洋自然环境,海洋灾害直接影响着海洋经济的发展规模、速度和效益,精确预报海洋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该采取何种防灾、抗灾和减灾工程措施,也成为严重关注的环境问题。为了开发海洋中的空间、矿产、渔业、能源等物质资源,需要在海上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在目前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工程建设的规模日益巨大,这些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和海洋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是开发海洋中的一个应引起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适应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的日益恶化,海洋灾害的频发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发展,近海石油气田的开发,以及海岸带开发过程中的后效问题的研究需要,针对我国重大海洋环境与保护问题开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这方面,重点需要开展的研究课题大体上有三类。第一类课题是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作用的机理和规律研究,第二类课题是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研究,第三类课题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与对策。
一、海洋环境特征
对各类污染物的作用机理和规律研究以海洋流体动力对各类污染物迁移、扩散、转化规律的研究为基础,考虑各种自然环境因素(浪、流、风、光、温度、湿度)、物理因素(扩散、挥发、沉降、吸附、释放)、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复杂条件下的运动及演变规律,并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此外,近年来,在我国沿海海域,赤潮频发严重。因此,除了加强赤潮的监测和预报外,也应加强在建立赤潮生长机理和发展规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项研究应通过现场观测、物理模型实验和数学模拟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由于现场观测工作耗资巨大,且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所获得的数据往往有许多综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难将其中的单因素影响分离出来,因此,往往只能用它来作为对某一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进行检验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个实例。
用数学模拟方法来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这方面国内外已有不少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这些水质预测预报模型大体上都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模型:水流数学模型;波浪数学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
在水流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对于较大范围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学模型,对于紊动影响不显著的海域,可不考虑湍流影响,而对于湍流效应显著的区域,如排污口近区,则应考虑湍流效应。此外,采用坐标变换,可建立一种能够考虑复杂地形和套流效应的三维潮流数学模型,这样才能够较好地重现实际海域的三维潮流特征。在较小范围的水域,水流数学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为基础,针对水温和盐度分层流的流动特性,考虑浮力对紊动的影响,建立用于模拟同时存在温度和盐度梯度这一类密度分层流的k-(单流体数学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体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别对两相本身的湍流输运规律以及相间相互作用规律进行模拟,建立两相湍浮力分层流的双流体数学模型。
在波浪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可应用BI—CGSTAB法求解由椭圆型缓坡方程离散得到的代数方程组,以提高求解效率。从水波发展方程出发,可导出一种用于大区域波浪变形问题的数学模型。通过引入弱非线性波色散关系,可使双曲型缓坡方程能够有效地考虑波浪的非线性效应。对高阶Boussinesq方程的进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从入水到深水都达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线性精度,可以更精确的计算较深水域波浪的非线性特征。
针对带自由表面的波浪场问题,通过把能有效模拟自由面形态的N—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结合,可导出一个能考虑破波能量损失的抛物型缓坡疗程,用这个方程可模拟规则波和不规则波破碎引起的波高变化。建立沿岸流数学模型,可模拟海岸上波高变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减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对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种考虑流影响的修正的合流缓坡模型;对于强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虑流影响的模型。可以将辐射应力的计算公式与抛物型缓坡方程中的待求变量联系起来,建立一种辐射应力计算的新方法,用该方法可对较大区域均匀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辐射应力进行数值模拟。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维应力一通量代数全场模型,可对非对称潮流作用下的侧向岸边排放问题过分数值模拟。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系统作为目标,在分析近海环境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现象的基础上,针对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点,从三维湍流模型出发,在动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风应力、底部切应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输运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的源、汇项,可建立一个统一考虑物理、化学和生物等过程综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模型,它可为环境评价、水质规划、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设计等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同时对确定水域环境容量,从而制定水域环境保护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
应该指出,在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研究方面,数学模拟无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论是何种数学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参数和边界条件的处理是研究水质模型的技术关键,直接影响到水质模型的科学性和预测能力。而这些必要的数据是无法从数学模型本身来取得的,有些可以通过现场观测来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数是要通过基本机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这方面物理模型实验研究将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能模拟海洋动力因素的先进实验设备,现代化的量测仪器和测试系统是开展物理模型实验研究的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浓度场、速度场同步测量系统,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结构,获得流场中水质点速度的空间分布和时间过程;并同步获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浓度场的空间及时间变化过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团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扩散的基本特征和扩散系数。
二、海洋灾害的精确预报及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的研究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及海岸侵蚀等。
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每年达上百亿元人民币,是世界上海洋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海洋工程结构的投资费用很高,一旦发生破坏,将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台,1989年风暴潮损失超6亿元,1991年DB29销管船在南海通台风翻沉等)。当前我国海洋能源开发与海洋空间利用的绝大部分活动是在近海和极浅海海域。为了保证在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设施能够安全服役免遭破坏,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弄清这一海域中严酷和复杂多变的环境因素。我国东临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现的台风数目占全球的38%,其中对我国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每年有7—8个。每当台风在我国登陆或接近我国沿海通过时,都会在沿岸局部地区产生风暴潮,形成风暴潮灾害。
在我国北方海域(渤海和北黄海),冬季由于受寒潮影响,沿岸地区每年都有结冰现象,结冰严重的年份则出现冰害。若对这些海洋灾害估计不足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渤海重叠冰与堆积冰的形成,不但可给结构物以强大的冰压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动作用,也会给海洋平台的使用和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害。而冰区溢油的迁移规律及预防和清理技术,至今尚未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对近岸大面积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会引起海冰的断裂,断裂后冰块的尺度直接影响其对结构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台,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锥体的结构型式,冰排对锥体结构的冰荷载及与其的动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决的课题。在海冰力学的研究中,除进行理论分析和数值模拟外,实验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在实验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冻结模型冰和非冻结模型冰来进行,它们各有其优缺点,发展这两种技术是海冰力学研究中的一个课题。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海域中时有地震发生。强烈的地震将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设施的主要破坏荷载。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结构物(海洋平台、钻井船、人工岛、输油及输气管道等)发生破坏,除其直接经济损失极大外,其次生灾害——火灾、环境污染等的后果也不堪设想。
近年环太平洋地区地震的频度和强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灾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别是抗震防灾的基本原理和减震技术措施需要认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响应和振动破坏机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记录资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发的巨浪共同作用对水中和岸边建筑物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水工建筑物的这类破坏机理,至今国内外对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试验条件的限制,国内外对此方面的试验研究工作开展极少。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个新领域。
以下的一些研究内容将是为解决海洋工程设施抗震措施中的关键技术所必需考虑的,如近海环境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和频谱特性,强震海底多维地震动及其空间分布规律,地震波传播特性及地震动输入机理;海域中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考虑周围水介质影响的结构振动破坏机理、振动控制、地震动时颇联合分析模型和输入机制、非线性动力分析和动力破坏试验;核电站海域工程建筑物抗地震性能,海洋采油平台及地下输油管线与地基土动力相互作用,码头及护岸建筑物地震稳定性;海域中水工建筑物的性能设计和地震设防标准等。
海上水工建筑物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健康状况逐渐恶化,其损伤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结构的老化、疲劳、超载、内部损伤(裂缝)、地基沉降变形以及环境的物理化学损伤(低温、冻融、大气侵蚀)等;其二是设计不周或设计标准偏低,施工质量差,原材料不合格,管理维护不善等。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的损伤和事故都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
因此,发展以下的一些技术和方法将是十分重要的。如在考虑海洋环境荷载在幅值。时间及方向上的随机性所导致结构安全的不确定性情况下,对现役海洋工程结构进行健康诊断和评估剩余可靠度的理论;结构健康状态及损伤检测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结构病害治理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方法;海洋工程结构在多种复杂海洋环境条件下(风、浪、流、冰、地震等)的可靠度和优化理论研究,设计与建造新型抗灾工程结构;研究和设计使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有足够的安全度,而在退役之后又便于拆除的各种工程措施。
为了及时掌握海洋环境的风云变幻和灾害的可能来临,发展海洋环境及灾害的预报技术是非常必要的。为此需要建立以下一些系统,如建立由近海到远海的海洋环境及灾害观测网络、预报与预警系统、沿岸防灾准备和各类应急处理系统;以主要海域和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为背景,进行重点研究,建立数字化的海洋环境信息系统模型与结构;以及建立海岸和近海工程设施防灾减灾数字信息系统,将海岸和近海工程与网络技术人算机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相结合,建立数学物理模型,通过多媒体技术,形象化地描述灾害成因、发生机理、传播规律、模拟灾害破坏的过程,建成智能化的防灾、抗灾和减灾决策支持系统。
三、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与对策为了充分利用海洋空间,现代海洋空间利用除传统的港口和海洋运输外,正在向海上人造城市、发电站、海洋公园、海上机场、海底隧道和海底仓储的方向发展。
人们现已在建造或设计海上生产、工作、生活用的各种大型人工岛、超大型浮式海洋结构和海底工程,估计到21世纪,可能出现能容纳10万人的海上人造城市。我国澳门和日本已经在海上建成了人工岛海上机场。为缓解紧张的陆地资源及减少城市噪音等,日本已经于99年8月在东京湾用6块380米长,60米宽的矩形漂浮钢板拼装海上漂浮机场。
由此可见,随着海洋资源与空间的开发利用,各类海上工程建筑物数量不断增多、规模日益复杂和庞大,保证这些海上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及采取海洋工程防灾减灾措施将越来越重要。海岸带和近岸海域是各种动力因素最复杂的地区,但同时又是经济活动最为发达的地区,海上工程建设如果考虑不当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环境灾害。工程设施可能破坏原有海岸带的动态平衡,影响岸滩的冲淤变化。海上回填和疏浚会改变海岸的形态,破坏某些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若对含有污染物的疏浚污泥倾抛处理不当则会造成二次污染。海上石油生产中的溢油事故将对海洋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污染。日益增多的海上退役工程设施如果不及时处理也将会逐渐成为海上障碍物以致引起公害。海洋工程抗灾减灾的任务是一方面要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界海洋灾害带来的报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人为造成的海洋环境灾害。
随着人类对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海洋环境保护与人类生产实践活动协调发展日显重要。如港口开发中的环境问题,主要内容包括:航道、港池开挖、疏浚引起的泥沙输运及其疏浚物抛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深水港口水工建筑物、大型人工岛、超大型浮式结构的环境和生态影响;破波带及其附近水域沿岸流对物质输运扩散规律研究;大型海岸工程、岸滩保护和整治工程引起的海域环境的变迁和海岸演变;海岸演变、防护及开发利用新概念的原则与理论,如由于工程措施所引起的海岸动力学、生态学、社会经济学及与环境关系的综合分析与协调。
2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难点分析
2.1环境保护工作自身的特殊性不利于环保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开展
相比于其他工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有其特殊性,这一特点是造成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难甚至就业难的原因之一。首先,环境保护行业的工作领域非常分散。传统的车、钳、铆、电、焊、数控机床操作等专业,相应行业内企业的一个车间就需要大量的技术工人,学生比较容易实现订单培养,相应的顶岗实习、校企合作等也相对简单,企业有较高的参与人才培养的热情。而环境保护行业不是生产车间,企业中的环境保护岗位往往是环境治理工程、环境检测、环保设备维护和维修等工作,不会一次性需要大量的技术工人。比如说污水处理岗位,即便是污水处理厂,在岗的员工数量也比较少。分散于多个工业行业(比如啤酒、造纸、印染等行业)的单个污水处理站需要的人员数量就更少,而各个行业污水的处理方式又不尽相同,使得环境保护职业教育不容易实现人才的订单培养。努力争取的订单培养和定点实习,涉及的企业数量也非常多,使得学生的管理难度加大。即便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岗位被大量非专业技术人员占有的现象普遍存在,环境保护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在专业对口单位或岗位就业的比例不高。这种人才供需状况,造成了企业对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忽视。
2.2环境保护职业教育与行业发展疏离给环保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带来困难
我国的环境保护职业院校原来大都归口原国家环保总局管理,教育改革后,这些院校从行业脱钩,归到地方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加之环境保护的行业性质较弱,行政管理性质更明显,环保产业又体现出明显的跨专业、交叉性特性,使得环境保护职业教育与环境保护行业更为疏离。
2.3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下沉给环保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带来压力
目前,相比于土建、机械等热门专业,环境专业属于就业率和专业对口率相对较差的专业。而我国大部分综合院校争相开设环境保护相关专业,使得目前环境保护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较多。在国家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普遍增大的背景下,环境保护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逐步下沉,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则更为严峻。这样也使得企业关注目光更加集中于综合性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在社会上本就不受重视,环境保护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压力增大。
3破解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难点的对策和建议
3.1尽快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开展环境保护
职业教育政校企三方合作因为环境保护行业的特殊性,校企合作在面临很大困难的前提下,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就成为了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甚至可以说是关键因素。对于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来说,相比其他专业,政府的角色和作用都更加明显和重要,政校企三方合作才是环境保护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在政校企合作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完善政策、搭建平台、建立机制。3.1.1政府要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要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条例、细则,明确校企双方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详细规定双方的惩罚与激励条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校企合作的可行性政策,促成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3.1.2搭建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平台2010年,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环保行指委”)由教育部批准成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组建和管理,旨在通过行业指导,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共同推动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环保行指委对环境保护职业教育而言,无疑将搭建一个政校企合作的纽带、桥梁和平台。3.1.3经费投入政府应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多渠道筹措经费。3.1.4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行业任职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对口就业,提高企业对环境保护职业院校的重视度,如国家可以规定招聘员工首先应从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和经过职业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环境保护岗位须持证上岗等。
3.2政校企合作平台的搭建和良性运转,推动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
搭建一个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政、校、企沟通合作的平台,是政府支持环境保护职业教育、参与环境保护职业教育、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2010年成立的环保行指委,是由政府部门环境保护部牵头组建和管理的,这是由环境保护的行业性质较弱、行政管理性质明显的特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任直接管理者,更加有利于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政府指导、行业引导、企业参与”办学制度的落实。更为重要的是,环保行指委应扮演好平台和桥梁的角色、专家角色、组织者角色、指导者角色、支持者角色[5],为推动环境保护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3.3建立政校企长效运行机制,保证环境保护
职业教育政校企三方的常态合作政校企长效运行机制包括政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和评价机制。政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除了上述政府主导作用中的政策法规引导激励校企双方共同培养人才外,还包括学校和企业建立完善的奖励激励机制。这些奖励激励机制,一方面调动了学校领导和教师寻求校企合作机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调动了企业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担任学校兼职教师、开展科研合作的积极性。政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包括资金保障、学生在企业实习的安全保障、政策法规保障、组织机构保障等多个方面,在细节上为环境保护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扫除障碍,提供保障。目前我国尚缺乏专门的校企合作项目评价和验收机构,评价效果不够客观科学,不利于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4]。政府和环保行指委应组建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评价和验收机构,研究制定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评价体系,进而客观公正地评价校企合作成果,为落实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