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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据有关部门调查,至2006年底,我国外贸企业在出口过程中几乎都遇到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问题和障碍,每年大约有超过45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不利影响,其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受损最为严重,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受损呈明显上升趋势。事实证明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核心的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就仍然很大。
(1)在市场准入方面。在国外越筑越高、范围越来越广的技术性壁垒面前,我国部分出口商品的市场迅速萎缩,甚至被挡在进口国的国门之外。
(2)对价格竞争力的影响。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加了出口成本,使出口国产品的竞争力下降,或者因为延误时机而失去市场机会。
(3)由于发达国家的贸易技术壁垒名目繁多、变化频繁,且具有一定隐蔽性,往往使我国一些经验不足的出口企业应付不及,被动地陷入贸易纠纷,致使出口产品在发达国家市场上被扣留、查封甚至销毁。而且我国产品进入欧美市场,需要取得该国或国际通行的认证标志。
2 我国如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2.1 政府应建立技术贸易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大困难是“信息不灵”、信息“渠道不畅”、得不到针对性的有效的咨询服务等。
具体建立预警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真正形成以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等为主体的多层次产业预警系统,政府作为建立机制的发起方,应主动承担整个预警机制的协调规划工作,同时依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的数据库系统,建立起为出口企业服务的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整和完善预警机制的建议和意见;
(2)形成一套有效的通报、评议、咨询、审议制度;
(3)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国外的TBT系统,按出口对象和产品类别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TBT信息,建立相应的TBT信息中心和信息数据库;四是建立高效的TBT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预警信息。通过对TBT问题的认真研究,及时作出预警分析,帮助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寻求我国商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切入点。
(1)建立并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法规体系。
我国应针对已加入WTO的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法规和技术体系,构筑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体系,按照国际惯例,将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作为贸易技术法规建设的重点,通过制定强制性标准,把未达到技术标准的产品拒之门外。
(2)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大力推动标准化。
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设置了一些非常严格甚至苛刻的标准,我国为了达到其市场准入标准,导致生产、加工成本大大增加,降低了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制定、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我国建立技术贸易保护体系,维护国家利益,跨越技术壁垒的重要途径。为此,我认为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①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国际标准。国际标准,特别是ISO 9000系列标准和ISO14000体系标准认证反映了国际上先进的科技水平,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成为国家之间的协调标准和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采用国际标准,可以使国内企业积极迈向国际市场,与国际环境接轨,不仅能给本国技术、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使生产更加便利,也更容易了解国外市场需求,打破贸易技术壁垒。
②适应我国出口贸易需要,调整我国标准结构。我国目前是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互协调配套的标准化体系,改变了无标生产的状况。
③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的活动。WTO要求成员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参与各种标准化组织的活动,争取主动权,特别是争取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传统工 艺品等纳入国际标准,将我国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研成果和技术变化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并推荐为国际标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
2.2 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时,企业应该和政府紧密配合,制定企业的应对之策。面对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企业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掌握WTO的游戏规则和TBT协议的要求,熟悉目标市场的有关规则和标准。企业要从新的国际分工格局中获益,就要熟悉、掌握WTO的游戏规则,以减少进入国际市场的盲目性,必要时运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
(2)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强化标准意识。企业在世界经济的大舞台上是否能够得到更大的发展,根本上取决于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
(3)积极申请国际认证及贸易对象国的认证,取得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采用国际标准是冲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有效手段,这在出口企业中己形成一种共识。企业要加强收集和研究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技术法规、标准、检验与认证制度,把与企业出口商品相关的内容加以吸收,并制定到自己的产品标准中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使自己的产品具有穿透对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建立适应质量管理科学和环保所要求的清洁生产需要的管理体系,从根本上保证中国出口商品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环保要求能经得起国际上各类认证的考验,通过贸易伙伴国的各种检验和要求,积极推行ISO9000族、ISO14000族质量管理体系和环保体系标准及注册认证。
最后,在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同时,企业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协会的作用与职能,即立足于国际市场,针对各行业的生产规模、供求关系、价格水平、创新能力、技术标准、产品结构等一系列情况进行研究和对外交流,建立良好的贸易预警机制,及时向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国内外市场的动态数据和分析报告,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依据,协助政府在WTO规则范围内与其他成员国协商解决各种贸易争端。
一、引言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国际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我国与世界接轨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国际经济学相关理论指出技术创新是国际贸易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作为贸易出口国,往往必须具备领先于其他国家较为先进的技术,因为只有技术创新,拥有了新产品与新工艺,才能保持其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具备出口的潜质,因此,对于出口国而言,国际贸易的进行是其开展技术创新的根本动力。
作为贸易进口国,由于国际贸易所存在的技术溢出、转移或扩散,势必会对进口国技术带来积极的影响。如果贸易双方人才、设备等技术水平差距过大,更会激发进口国去适应外来的技术创新,提高自身的整体技术创新水平。在知识技术飞速发展的21世纪中,世界网络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流形式,从静态角度出发,我国的技术创新的发展势必会提高自身的出口潜力,因而增强其国际贸易水平;同时,从动态角度出发,国际贸易的开始势必会给我国现存技术带来一定的冲击,从而给其技术创新带来动力。因此,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这两者之间存在有互相促进的关系,但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国际贸易对其技术创新具有更加深远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利用外来技术大力开展自身的技术创新,为其经济飞跃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及技术在其发展中的内生化演变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主要是由传统贸易理论向现代贸易理论演进的过程,其中有两条主线尤为明显:一是从斯密的绝对优势原理发展成为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二是从李嘉图的相对优势原理发展成为新贸易理论和新新贸易理论。从传统贸易理论开始,就对技术有了一定程度的涉及。经济学认为商品的生产不仅依赖于具备各种生产要素,更重要的是需要关注如何组合各种传统的生产要素,这是最早的把技术作为生产要素的提法之一,这种技术可以在固定的生产要素条件与一定的规模下实现产出最大化以及产品多样化,而斯密的绝对优势原理以及以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肯定了这种技术所带来的绩效,即劳动生产率。多数古典经济学家意识到国际贸易对国内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早在19世纪早期,Torrens(1844)就意识到在知识与国际交流加剧的时代背景下,技术的发展应该只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地区。Mill(1848)对基于技术发展的国际贸易的条件进行了分析与讨论。Bloomfield(1978)系统分析了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并认为早期古典经济学家对技术差距理论中涉及的要素都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将有关国际贸易中技术的概念进行了总结。古典经济学家对于技术的定义显然与现代技术的定义存在有很大的差异。他们对于技术的理解相对来说比较狭隘,认为技术就是提高劳动者能力和设备水平,从而实现生产率的提高。
虽然众多古典经济学家肯定了贸易发展中存在技术的影响,但在理论发展中对于技术创新的见解产生了巨大的分歧。以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分工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分工的改善可以带来生产率的提高。因此,斯密认为技术创新的本质是劳动的分工,会对国家的贸易模式及经济增长产生正面的影响。而以李嘉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在斯密绝对成本理论基础上,把国家自身存在的比较优势归因于贸易所带来的外在技术创新。
因此,这两个学派最主要的分歧在于,斯密一派认为技术创新是源于劳工分工的内生变量,而李嘉图一派则认为技术创新是贸易所带来的外生变量。虽然,古典贸易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很长一个时期,但是对于技术的定义存在有很大的分歧,没有明显的界定,所以在古典贸易理论中对技术本身缺乏系统的定义,导致技术在贸易理论中被纯粹的认定为外生变量,即便如此,古典经济学家对于国际贸易过程中有关技术的认知在日后其理论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之后的很长时期中,国际贸易理论发展中技术方面的演进远远落后于现实经济的发展,虽然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与技术扩散对发展中国家以及世界贸易模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少有理论再将技术创新引入到国际贸易理论当中。在新古典贸易理论发展中,由古典贸易理论中所提出的技术的重要性被忽视,新古典贸易理论是在一般均衡的背景下,以生产禀赋差异对国际贸易进行研究,而忽略了贸易中各国间存在的技术差异,其中以赫克歇尔―俄林要素禀赋理论(H-O模型)为新古典贸易理论的代表。
H-O模型主要从各个国家和地区所具有的不同的要素禀赋及不同产品的生产函数角度阐述其对贸易产生的决定性作用。它与之前古典贸易理论的区别在于:古典贸易理论关注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而新古典贸易理论将贸易与经济增长分成两个独立的概念,忽略了技术在贸易模式中的重要性。实际上,H-O模型把经济增长排除在其模型之外,关注的只是贸易的静态层面,单考察了生产要素差异所带了的比较优势,而忽略技术之间的扩散对贸易及经济增长带来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由于H-O模型对于贸易中技术因素的忽视,从而使技术在新古典贸易理论发展过程中很长时间处于迷失阶段。
直到20世纪中期,众多学者又逐渐开始关注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经济增长的贸易条件即技术因素重新被纳入贸易理论模型的研究中。随着新禀赋理论的发展,进一步将RD(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知识视为国家非常重要的禀赋之一,同时强调了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将技术同样视为国家重要的禀赋之一。国际市场存在的竞争越发激烈,新产品不断增加,外生的技术差异虽然在经济增长中产生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内生技术创新对于经济进一步增长显得更为迫切,这就使众多学者从外生技术对贸易的影响转为更深一步的研究国际贸易的动因及其模式的变化。
Vernon(1966)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主要在具有相似要素禀赋的发达国家中,由于各个国家在产品各个环节所存在的差异,从技术创新以及传播的角度研究贸易的产生及其所带来的贸易模式的变动,为技术在国际贸易理论中的发展奠定基础。到20世纪70年代,新贸易理论兴起,理论分析的基本框架转变为以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为前提开始研究国际贸易的动因及模式。Krugman(1979)开始将技术引进到贸易模型中,进一步研究了技术创新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这里所指的技术创新还局限在外生的,无法对其产生的原因作以解释。
20世纪80年代所产生的内生增长理论与国际贸易相关领域的融合,为之后国际贸易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之后贸易理论研究超越之前静态层次的研究,使得技术成为贸易与经济增长相联系的重要纽带。随着21世纪的到来,企业异质贸易理论成为当今贸易理论的代表,即新―新贸易理论。这一理论最早是由Melitz(2003)提出来的,主要是在企业异质性、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基本假定下,以微观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国际贸易对具有不同生产率企业之间资源配置效应的影响。
由于全球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开放以及优胜劣汰的选择使得拥有高生产率的企业步入出口市场,而低生产率的企业只能淡出出口市场,与此同时,同一行业内的资源也将低生产率的企业流向高生产率的企业,使高生产率企业利润及市场份额进一步增加,从而使整体行业生产率及整体经济实现增长。新―新贸易理论的出现标志着贸易理论研究步入一个崭新的领域,为国际贸易的动因及模式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解释,企业为了追求高的生产率及利润必定会加大技术创新的步伐。由于该理论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模型框架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完善,但该理论为今后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开拓了一个崭新的思路。
三、基于中国国情下的国际贸易对于技术创新的影响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有一定的差距,但是由于地大物博的优势以及近些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某些方面也具有优于发达国家的优势。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开放的局面全部打开,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进出口贸易日渐频繁。对发达国家相比,作为经济与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对我国技术创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发达国家新产品进入市场,必定会给我国的企业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对我国本土企业的市场地位造成很大的冲击,本土企业若想继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就务必开展技术创新,赶超外来的先进技术水平,以此与外来竞争者相抗衡,因此,国际贸易间接地成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动力;其次,国际贸易开展的过程中先进的出口国在将新产品传输到我国的同时,也将其产品所具有的工艺与技术水平传递过来,由于技术溢出的发生,给我国同行企业带来了模仿的契机,在模仿先进技术的同时,使我国技术创新水平得到了相应的提高;第三,如果先进出口国本身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领先技术水平,我们在引进这些产品以后本身就具有了先进技术设备,这可以称为有形的技术创新。
与此同时,在引进先进技术产品的同时会要求具有各种形式的技术指导,企业员工经过培训之后吸收了外来先进技术,这就相当于给本土企业带来一定隐形技术创新;第四,由于我国与世界接轨,国际贸易过程中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技术的重要性,从而提高自身的创新意识,同时会影响我国积极改善创新的内外部环境机制,对引进技术的企业而言,为了更合理的使用先进技术往往需要企业在组织管理方面做出相应的创新及转变,这就意味着国际贸易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创新意识以及管理机制的创新会起到积极的影响;
第五,在起始的贸易谈判阶段,先进的出口国为了使进口国更加全面与详细的了解产品特性,促成贸易实现的目的,出口国会在合理的限制内演示产品性能,若交易失败,出口国的技术已经产生一定的技术扩散,而这种扩散也会一定程度的给进口国带来技术创新;
最后,国际技术贸易是贸易双方技术传播与创新的最直接方式,进口国在国际技术贸易的开展中不仅会获得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同时还会从人力资本、生产水平等其他方面认识到自身与出口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差距,从而引发进口国的再次适应性创新。总而言之,上述的各种方式都会增强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的技术创新水平。我国在开展国际贸易的同时,掀动自身的技术创新,一方面可以逐渐减少对此先进技术的依赖程度;另一方面,加之我国自身的二次创新,很有可能领先于国际市场上同产品的技术水平,成为产品垄断供给者。
因此,我国积极开展国际贸易,不仅能够吸收外来先进技术,激发自身的技术创新,从静态层面上看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增加自身的技术存储量;更重要的是国际贸易从动态层面提高了我国技术创新意识,提高了自身的技术创新水平,加强了创新制度环境的形成,为今后我国步入发达国家之列甚至赶超发达国家技术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与技术水平呈高幅度的增长,而出口能力也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贸易的出口国一般具有领先于其他国家的技术,因此,国际贸易对于作为贸易出口国的中国有关技术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首先,从静态层面来说,我国只有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才更有可能拥有新技术与工艺,这才具备出口产品所必需的条件,因此,我国为了进一步开展对外贸易,就会充分的进行技术创新,这样才能保持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其次,从动态层面来说,出口贸易必将会带来一定的技术扩散,我国的技术优势会在对外贸易的进行中逐渐丧失,因此,我们将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放任其流失而无作为,在技术丧失的同时会逐渐丧失其出口国的技术优势以及出口地位,
另一种是持续的开展技术创新,为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的出口地位加大创新的力度,以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制胜,当然,我国遵循了后者选择;第三,在贸易双方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出口国可以根据进口国反馈回来的市场信息,寻找产品技术的不足改进技术,开展新的技术创新;第四,我国作为贸易出口国在对外贸易中获得的贸易利得为之后开展技术创新提供经济保障,同时,技术领先国本身已经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在资金强有力的保证下,技术领先国为了保持这种优势,更加激发了其对于技术创新的动力;
最后,国际技术贸易作为技术传播与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技术的转移和扩散虽然可以给进口国带来先进的技术,看似是出口国技术的流失,实际上是出口国传播的次核心技术,这种技术在本国经济中已经明显落后,因此,适时的转移次核心技术从而获得可观的回报对于出口国进行核心技术的创新提供经济后盾。总而言之,我国在进行对外贸易的同时更要保持自身的先发优势,持续开展技术创新,适时的将逐渐淘汰的新技术转换成国际贸易中的利得,对于我国积累资金进行新一轮的技术创新也是至关重要的。
四、结语
纵观国际贸易理论中技术的演变,由最初肯定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到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经历了相当长的迷失阶段,直到今天,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支柱之一,是我国进一步开展国际贸易的源动力。不管是古典贸易理论还是新-新贸易理论,都对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具有一定的肯定,在这里,我们只着重探讨了国际贸易对技术创新的影响,而事实上,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是相互依存的,两者之间存在有互动效应,在某种程度上,技术创新对国际贸易发展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一,技术创新提高了我国新产品的研发水平,改变了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因此产品技术含量更高,品种更加的多样化,是我国作为出口国占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因而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开展;
第二,技术创新加速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改善我国国际分工的地位,由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劳动生产率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促进我国工农业的大力发展,导致分工专业化,更加速了国际贸易的开展;
第三,技术创新提过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地位与产品核心竞争力,而一国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产品的价格与自身优势上,通过技术创新可以扩大我国产品价格等比较优势,促进我国生产技术与产品技术的创新发展,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地位;
贸易竞争指数,即TC指数,是国际贸易竞争力分析的常用指标,指的是一国进出口贸易的差额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其计算公式为:其中,为i国家第j种商品的出口,为i国家第j种商品的进口。通常TC指数的取值范围为(-1,1)。当取值大于0,说明比较优势大,且越接近1,行业竞争力越强;反之,则说明比较优势小,行业竞争力也越小。从TC指数来看,我国的TC指数一直为负值且越来越小,我国是运输服务贸易的净进口国,在运输服务贸易上比较优势较小。当然TC指数为负,这与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逆差有很大关系。
1.2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分析(RCA指数)
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可用来衡量一国某类产品占其出口总值的份额与该类商品占世界出口份额的比重。如果RCA(2.5,),则表明该国出口产品具有极强的竞争力;如果RCA(1.25,2.5),则表明该国出口产品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如果RCA(0.8,1.25),则表明该国出口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如果RCA(0,0.8),则表明该国出口产品竞争力较弱。从RCA指数来看,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RCA指数从2006年到2012年之间一直在1附近波动,自2009年后开始减少到1以下,但一直大于0.8。虽然从数据上说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与世界运输服务贸易的主要国家相比,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是比较低的,丹麦的运输服务贸易在世界上的竞争力还是比较强的,它的RCA指数达到了3以上。
1.3净出口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
净出口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NRCA)是用一国某一产业的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例与该国该产业进口额占总进口额的比例之差来表示的。指数值大于0表示存在竞争优势,指数值小于0表示存在竞争劣势。在净出口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的计算中剔除了产业内贸易或分工的影响,综合反映了进口和出口两个方面,因此可以说用该指数来评价产业国际竞争力能更好地反映真实情况。从NRCA指数来看,近几年我国的NRCA指数一直处在波动中,但波动幅度不大,一直稳定在-0.1附近,我国从2006年到2012年之间,NRCA指数一直为负,说明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存在竞争劣势。综合以上的指数,虽然各个指数分析的结果不完全一样,但总趋势是一样的。总的来说,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与运输服务贸易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在世界上存在竞争劣势。而且近几年,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一直没什么变化,竞争力增强的趋势不明显。我国虽然是运输服务贸易的大国,但并不是强国。
2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不高的原因
本文是采用波特于1990年提出的钻石模型来分析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不高的原因。
2.1生产要素
波特把生产要素分成初级生产要素和高级生产要素两类。初级生产要素是指天然资源、气候、地理环境等既定的先天条件,而高级生产要素通常包括现代通讯基础设施、复杂和熟练的劳动力、科研设施等。从初级生产要素看,虽然我国有很多的港口,其中香港、深圳、上海等也是世界级的集装箱航运枢纽,但是我国港口的泊位结构、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方面仍存在问题,需进一步提高。从高级生产要素来看,现阶段的国际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中,信息技术和网络营销占据很重要的地位,我国在这两个方面落后于西方先进国家,并且我国运输服务领域技术人才和先进运输工具缺乏,直接导致运力不够。
2.2需求条件
国内市场的需求是产业发展的动力,波特十分强调国内需求在刺激和提高国家竞争优势中的作用。我国货物贸易一直是逆差的状态,但运输服务贸易却一直是顺差。随着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的增长,国内对运输服务业的需求刺激是存在的,但由于我国外贸运输服务主要是由境外公司承运的,所以说我国国内市场对外国运输公司的需求更高于对我国国内运输公司的需求,换一种说法就是实质上我国运输企业的国内需求并不高。所以,我国国内不断增加的对运输服务的需求没有起到应有的对国内运输服务贸易竞争优势的刺激和提高作用。据调查,境外船公司承运了我国外贸海运货物量的3/4,而我国船公司只承运了剩下的1/4。
2.3相关和支持产业
波特认为一个优势产业不是单独存在的,它一定是同国内相关强势产业一同崛起的,即“产业集群”现象。某一产业的相关产业的竞争力情况关系到该产业能否降低成本,形成竞争优势。运输服务的相关产业有报关、货物装卸、仓储、港口服务以及通信技术等,在我国这些相关产业的支撑力太弱,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限制了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提高。
2.4企业战略、结构、竞争企业的表现
这主要是指一国内支配企业创建、组织和管理的条件,以及国内竞争的本质。我国国内的运输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而且恶性竞争情况严重,核心竞争力较弱。而我国龙头的运输企业,中远、中海等都是国有企业,多数存在政企不分,在市场上缺乏竞争意识且竞争力弱的问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采用兼并、收购、控股等多种产权交易的方式来对服务业进行大规模重组,以此来优化企业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而且,我国在多年计划经济的沿袭下,把物流业的管理权分别划归为铁道部、交通部、航空总局、海运局等各自管理,各个部门又仅专注于自己的管辖领域,使得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相互衔接的高效率运输模式在我国几乎不存在,没有形成物流网络,阻碍了交通运输一体化的进程。
2.5机遇和政府
加入WTO后,国际货物运输量大大增加,给我国运输业的发展带来难得的机遇。但是机遇也是把双刃剑,随着外资运输企业大举进入我国市场,我国的运输企业面临了更大的竞争压力。从政府方面来看,一方面,目前我国对运输行业的相关立法还不完善,而且监管和控制仍不完善;另一方面,政府对本国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各种措施扶持本国商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对航运业基本没有保护政策。政府补贴在海运业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即使是海运业高度发达的美国,也在实行着海运补贴政策,但是我国企业却不再向国内船公司提供任何财政补贴,这使我国企业在与国外运输业巨头的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
3提高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对策
3.1培养运输人才,加速基础设施建设
运输服务贸易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撑,做大、做强国际运输企业,急需大量的各类各级专门人才。各高校要做好学科建设,加强实训教学,为国际运输服务企业输送优秀人才,我国的相关协会要加强运输人力资源的能力建设,国际运输服务企业要积极引进人才,实行有效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智力资源。另一方面,交通基础设施对运输服务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在我国以海运为主的情况下,加强港口的建设就尤为重要。整合港口现有条件,同时加大对大型港口的建设,完善港口集疏运设施,提高设备利用率,把港口的发展定位在国际化的枢纽港,重点建设集装箱码头,发展港口物流联盟,在竞争中实现共赢。
3.2以科技为支撑,加大运输相关产业的发展
目前,在航运发达的国家中,网络已经在海运业的竞争力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我国海运业必须顺应国际海运业的发展方向,以科技为核心,加快通信技术产业的发展,来支撑运输产业的发展;通过推广应用EDI管理技术,加强报关、仓储、港口服务等产业的发展;积极发展多式联运、一票到底的全程运输模式,与世界接轨,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3.3改造企业结构,建立运输物流网络
我国运输业应当以现有大中型骨干运输企业为基础,通过联合、兼并等途径,进行资产重组,实现结构优化,培养出一批大型国际化运输集团,逐步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的发展模式。在优化产业结构,建立有效的产业组织的基础上,推进海运与铁路、公路的合作发展及联合建设,同时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集中运输等业务,扩大运输服务贸易的范围,从传统运输服务向综合物流服务发展,建立我国运输企业的物流网络。
受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2001年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呈缓慢趋势。2013年直到现在,世界经济的发展有好有坏,经济逐渐走向复苏。但是,世界经济的复苏还是存在很多担忧,有很大的不确定,总体是尚在慢慢上升阶段。影响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如美国股市波动频繁、欧元汇率波动、东亚国家经济复苏、国际石油价格不稳定。
1.2我国经济发展背景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我国经济增长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产生了量大至高的运输需求,迫使交通运输业的急剧变革和发展,带动了交通运输全面融入了经济发展中。但我国经济发展也处在了一个不协调的状态,城镇与乡村贫富差距过大,是我国现在一个很大的问题。
1.3我国公路运输行业的地位及运输经济发展的现状
运输是我国商品流通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物流发展的重要环节。公路、航空、航海以及铁路是我国交通运输的主要方式,管道运输也是今年来发展起来的运输方式之一。因为公路灵活性非常好,所以其在运输中占主要地位。公路运输这个行业很古老,也是我国物流行业中最传统、最广泛的业务形式,在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公路货物周转量年平均增长率达11%,铁路为4.3%;公路旅客周转率年平均增长率达12%。铁路为5.8%,因此我国公路运输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了经济的总发展。
2国际经济贸易对公路运输经济的影响
2.1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公路运输经济体系的完善
公路运输经济在宏观上是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发展快慢直接影响了社会公共运输体系的建立。公路运输为社会公共运输体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也存在很多值得深思的问题。首先,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水平也得到相应的提高,人们平均每人增加一辆车就会给公路造成堵车,给其他车辆带来拥挤的困扰,如何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其次,由于国际石油价格的不稳定,汽油价格的增加,票价也随之增加,这无疑是对公路运输的一个挑战。我们必须对公路经济运输的未来发展目标做出分析,然后进行指导,进而完善公路经济运输体系。社会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部分,强调了公路经济运输建设的完善,而且逐步实现了公路运输的健全发展,例如高速公路的建立,不仅缩短了城市之间的距离,而且避免了堵车、红灯、交通事故的状况,大大提高了出行效率。而建立综合公路交通运输体系,为我国交通运输逐步进入协调、优化、提升的新阶段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出行更加方便,减少堵车的现象,我国高速公路开始拓宽公路路道,提高了出行效率。这些举措避免了物流出现的资源浪费、效率低、成本高的缺陷,而且促使公路运输高效运输以及便捷转换,演变成一种衔接顺畅的交通布局。
2.2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公路运输经济的发展
国际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也带动了公路运输的发展,不仅使得交通枢纽得以优化,而且也带动了旅游经济的向前发展,也使得公路运输网络逐渐完善。随着新科学技术的进步及网络的飞速发展,在这个经济信息全球化的时代,互联网也带了生活的便利。例如,购买汽车票现在实行上网订票以及实名制购票实等政策,这种办法对公路运输其实是一个很大的创新和突破。有效解决了排队烦、排队难的问题,也提高了购票的效率,对人们来说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既方便又快捷。而且公路网络的拓展使得市场流通与交换的步伐逐步加快,使得市场竞争以及市场选择淘汰的过程加快;使得商贸流通、房地产开发、旅游经济等新兴产业的发展脚步加快,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的步伐也加快,为公路运输经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3国际经济贸易促进了物流服务业的发展
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越演越烈。特别是2012年,自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为了使得金融危险得以有效防范,我国加快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近年来一些公路运输企业,特别是较大型的运输企业开始从单纯的“车轮”公司发展为能提供多种服务的物流服务公司,增加了“物流”意识。这些企业抓住机遇,聚合仓储、装卸、运输、流通加工等多项物流功能,与多家企业建立了稳定的物流服务关系,创造了很好的效益,促进了经营的快速增长。
2.4国际经济贸易促进了我国运输业的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我国经济建设营造了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从而促进我国的运输业的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的运输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使得我国运输业对于国外资金的引进越来越快,同时引进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这样就带动了我国运输业在吸取外来经验和技术上自我发展,促使了其改革和创新。这种改革和创新又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我国运输业的竞争意识,加强了竞争意识,有利于我国企业逐步走向国际、走向世界。国际贸易经济的繁荣发展,使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各种物资的运输量大大增强。国内的许多地区的交通运输管道依然继续完善,加快建立管理体制,加强通运能力。由此可见,我国运输业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
现代经济学认为,商品生产不仅取决于各种传统的生产要素(即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经营管理能力)的数量和成本,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组合上述各种生产要素的技术。因为技术不仅可以节约稀缺的经济资源,同时在给定的要素规模条件下可以实现更大的产出和生产更多样化的产品。事实上,以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早已肯定了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影响,只不过当时强调的是“技术”的绩效——劳动生产率而已。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已经突破了以俄克歇尔-奥林-萨缪尔森(H-O-S)为代表的新古典要素禀赋模型,其中尤以“新要素禀赋理论”、“贸易技术论”、“市场结构论”和“动态比较优势论”等为代表。
“新要素禀赋理论”与H-O-S模型的区别在于:其一,从“劳动”这一传统生产要素中分离出熟练劳动(即人力资本)和非熟练劳动。其二,将知识也视为一国的禀赋之一。通过研究和开发(R&D)产生的知识,既可以体现在劳动力上,也可以体现在资本上。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其隐含了一国在动态意义上可以创造比较优势的可能性。其三,将“技术”变量引入要素禀赋模型,如同传统的劳动和资本一样,强调创新对贸易模式的影响。技术变量主要借助研究人员的数量和质量、R&D支出水平和具体的创新数据来表示。“新要素禀赋理论”虽然通过增加人力资本和R&D支出等新要素比较成功地解释了国际贸易的模式,但是没有触及要素禀赋理论的核心问题:首先,理论中没有彻底解决“技术”的待遇问题。因为“新要素禀赋理论”虽然将“技术”视为要素之一,但是既没有探讨高低技术能力共存以及相应地对相对生产力和相对增长模式所造成的影响,同时也忽略了“技术”的动态特征。其次,“新要素禀赋理论”将生产要素看作是贸易流向的内生决定因素。事实上,资本、人力资本和知识等几乎所有的要素都是在不断变更着的,因此不能以静态的眼光将要素看作是一国固定的“禀赋”。
“贸易技术论”将技术差异视作贸易的主要决定因素。在波斯纳的“贸易技术差距模型”中,一国由于发现了某种新产品和新工序而获得了暂时的比较优势,直到其竞争对手具有了相应的创新模仿能力,创新国才会丧失这种比较优势。但是,由于创新国在技术上的领先地位,可以不断地通过新的创新取代被竞争对手模仿的旧创新,进而在各阶段始终保持比较优势。在海什和弗农的“产品周期理论”中,假定一国在创新生产上具有优势,在商品生产的初期,生产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商品价格较高、产量较低,加上接近市场有助于接受消费者的信息反馈和进行相关的服务,生产在创新国进行;随着商品的成熟和标准化,价格下降、生产时间变长,商品生产可以转移到其他具有成本优势的国家;创新国继而可以生产另一种新产品。可见,无论是“贸易技术差距模型”、还是“产品周期理论”都认为创新国会出口新产品;都强调在引进一种新技术对产品生产定位影响中的时间的重要性;都认为新产品的生产和R&D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应该位于技术能力发达的国家。但是,“贸易技术差距模型”和“产品周期理论”忽略了以下两个事实:其一是时间,时间会使产品趋于标准化,增加成本的重要性;其二是技术扩散,技术扩散会提高外国生产新产品和模仿现有产品的能力。
“市场结构论”又被称之为“新贸易理论”,主要用以解释产业内贸易现象。该理论不仅增加了对国际经济的需求方面的考虑,同时将有关的理论研究置于不完全竞争框架之下,强调了垄断力量、规模经济和产品差异性对贸易模式的影响、“市场结构论”对“技术”的处理有两种方式:其一,将“技术”视作产品差异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二,在布兰德和斯班瑟的模型中,“技术”是一国攫取垄断租金的一种策略性资源。
“动态比较优势论”强调技术创新和技术积累(即知识)对比较优势的影响。在格罗斯曼和海尔普曼的模型中,将比较优势定义为R&D与制造相对效率的跨国差异。该模型的主要观点是:通过研究经验的积累促进R&D生产率的提高,从而获得比较优势,并借助规模收益递增而提高一国的增长率。克鲁格曼模型的结论也很相似:由于“边干边学”会增加知识的积累,因此比较优势是建立在学习的差异的基础之上的。
总之,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可以区分为三个主要的方面:其一是新古典论,将比较优势置于一般均衡框架之中,对现有的贸易模式进行了要素禀赋上的解释:“新要素禀赋论”拓宽了生产要素的范畴,最终考虑了内生技术的动态意义。其二,从产业经济学中引申出来的国际贸易理论的“市场结构论”,将诸如垄断力量和规模经济等不完全竞争特征引入国际经济学,而“市场结构论”和H-O-S模型从某种意义上看也不是必然矛盾的。其三,是那些既不能归入新古典理论、也没有被主流贸易理论吸收的学说。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新技术理论”认为“在出口绩效与R&D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虽然“新技术理论”将“技术”置于核心位置,但是仍然难以将“技术”融入新古典模型之中;同时也忽略了作为“技术”核心特征的那些来自于垄断力量和技术变化等的动态意义,坚持一国经济的专业化模式仍然呈中性增长。为了解决上述这些问题,熊比特关于创新的观点被结合到新贸易技术论之中:一方面,技术差距学说与技术进化论相结合,说明了技术差距对增长和专业化模式的动态含义;另一方面,技术的厂商特有性质和垄断力量与成功的创新相结合,用来解释外国直接投资中的厂商维持技术优势的目的。
二、国际贸易对技术创新的一般影响
如上所述,当代的贸易理论认为,在从静态意义上,技术创新是比较优势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动态意义上,技术创新是维系动态比较优势的关键。无论是对初始的贸易出口国、还是对初始的贸易进口国而言,都存在着这样的事实:一方面,为了获得或维系比较优势,国际贸易成为国内技术创新的根本动力;另一方面,伴随国际贸易的技术溢出、转移或扩散,既能刺激初始创新国的再创新意识,也能削弱其比较优势。
国际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表明,技术创新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基础之一。因此,贸易出口国往往是某种技术领先的国家。国际贸易对于出口国,或现实世界中的技术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而言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其一,在静态意义上,只有技术创新,才可能有新产品和新工艺,才能具备出口的潜力;因此,一国只有进行充分有效的技术创新,才能保持相应的比较优势,进而将这种创新优势体现在相应产品的净出口增长上。其二,如果信息对称的话,国际贸易会借助进口国的市场反馈促进商品输出国的技术改进,或带来新一轮的技术创新活动。其三,在动态意义上,伴随国际贸易的展开,商品输出国的创新优势会随着各种技术扩散的发生逐渐消失。其效果无非是,要么放任自由,在特定技术创新逐渐消失的过程中丧失相应商品的净出口地位;要么改进技术或从事新的技术创新活动,而后者往往会达到刺激初始出口国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效果。其四,出口国通过初始出口所获得的贸易利得也有助于增强其开展创新活动的能力,因此,初始技术领先国在某种意义上讲,拥有一种“先发优势”。这种优势如果不被外界经济事件打断的话,对本国的技术创新而言,不仅能持续下去,有时极有可能出现加速发展的趋势。其五,国际技术贸易虽然意味着技术创新的扩散,但是对于技术输出国而言,其输出的技术往往是次重要、次核心、次关键和次新的技术,其在本国的收益率已经明显处于下降通道之中,因此适时地将其出售并获得较好回报,对于新一轮的技术创新而言是一件好事。
倘若就技术落后国家而言,国际贸易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主要依赖于以下几个渠道:其一,国际商品贸易将新产品输入发展中国家的同时,给输入国带来了模仿生产的动机,而模仿生产的本质就是一种学习新技术、新工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技术溢出开始发生,输入国的技术创新水平有所增强。其二,由于输入商品的竞争力会影响到当地厂商的市场份额,国际贸易也会间接地刺激当地厂商的技术创新活动,以期达到抗衡的目的。其三,如果输入商品本身拥有相当的技术含量或技术诀窍,往往伴随国际贸易的是各种形式的技术指导,由此技术创新会在不同程度上扩散到输入国。其四,在国际贸易的准备阶段,为了便于进口方了解产品的性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商品认知的差异,输出方会在一定限度内展示其产品的特性,由此导致技术创新的部分流失,一旦贸易谈判破灭,这种扩散往往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其五,国际技术贸易是技术创新扩散最为直接的方式,它不仅会对技术引进国的技术存量具有积极有效的影响,同时由于引进国的市场需求状况、人力资本、生产设备等等诸方面与输出国存在着的较大差距,因此会刺激引进国的“二次创新”或适应性创新。总之,通过以上种种方式,最终会增强输入国的整体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而言,通过上述渠道积累的某种技术一旦达到一定的水平,原输入国不仅能减少对由该技术生产的产品的进口依赖,而目。极有可能成为国际市场上相应的商品净供给者。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贸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不仅在静态意义上提高了本国的技术存量水平,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并改善了本国的技术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在动态意义上通过各种渠道和机制促使本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创新机制的形成,为赶超发达国家提供了某种可能性。
三、国际技术贸易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影响及机制
国际技术贸易既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也是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之一。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包括:许可证贸易、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合作生产。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二十年来,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的发展趋势:其一,国际技术贸易日趋活跃,规模不断扩大。科技进步以及技术信息的传播加快,促进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其二,技术转让“软化”。纯知识或信息形态的软件技术转让,如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情报等等,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三,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呈现多极化,但发展不平衡。由于技术水平的差异等原因,国际技术贸易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发达国家在技术出口中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其四,跨国公司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期以来,跨国公司控制了相当份额的国际技术贸易;此外,跨国公司以技术输出带动资本输出和商品输出,改变了以往对发展中国家单纯的资本输出。
影响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主要因素包括发展中国家创新的技术能力以及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等。而国际技术贸易(技术引进)对提高发展中国的技术能力、改善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都有重要的作用,并最终影响到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1、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是一种存量,它是历史积累的结果。技术能力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形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技术存量水平的增加。二是隐含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的成员所拥有的知识、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等。就国家而言,常常表现为一国人力资本存量的多寡;就企业而言,具体表现为企业员工所拥有的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
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技术贸易直接引进技术,能够提高本国两方面的技术能力,并最终影响到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首先,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无论引进的是成套生产设备等硬件,还是专利技术等软件,都直接提高了本国的技术存量水平,从而也提高了该国有形的技术能力。其次,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也能提高发展中国家隐含的技术能力,因为技术的引进常常伴随着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员工对新技术的学习、掌握的过程。比如,企业在引进技术项目时一般都要求附带的现场指导和培训计划,企业员工可以通过接受培训和技术应用的实践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知识,从而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所有隐含在企业员工身上的技术能力的加总就等于一国隐含的技术能力,也就是说,技术引进通过促使企业员工学习、掌握新技术而增强了一国的技术能力。反过来,这些技术能力又为发展中国家以后的技术引进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二次技术创新奠定基础。
2、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诱导反应机制
国际技术贸易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或经济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融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甚至政治为一体的复杂过程。譬如说,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属于技术贸易的范畴)进入中国市场,它首先要从国家有关部门获得市场准入的许可,这可能要涉及到政治问题;它要寻找合作伙伴,考虑投资的成本收益问题,这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内在固有具有的企业文化、经营文化会影响到众多的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这是文化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新颖有效的特许经营方式被众多的国内厂商所模仿,形成了遍及全国的连锁经营热潮,这是很重要的一种制度性创新。因此,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是很复杂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技术引进而已,换句话说,国际技术贸易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从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角度而言,国际技术贸易的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它改变创新主体的内在意识,并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从而使得发展国家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更加灵敏,最终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变发展中国家创新意识缺乏的状况。很多发展中国家表现出一种维持传统和稳定为主调的社会意识结构,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借用结构主义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常常会陷入“累积因果关系”的恶性循环之中,也就是说技术创新在低水平上的停滞发展。而这种恶性循环是内在力量所无法克服的,这时候需要一种外在的推动力量,使其能够跳出这种恶性循环,而国际技术贸易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外在的力量,这种力量首先改变的是创新意识方面的问题。正像上述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的例子一样,技术的引进带来了消费者消费习惯的新变化,先进的经营模式所具有的明显优势促使大量的模仿,最终导致整个行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显然,在这一过程当中,企业和个人都经历了一次思维方式的转变,从认识、接受到模仿,甚至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进行二次创新,这种普遍性的思维方式的转变意味着一个国家创新意识的兴起。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形成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都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具备创新意识的国家,政府才会对技术创新给予充分的重视,并为技术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企业具有创新意识,才会留意技术创新的市场需求,并且投入充分的资源进行R&D活动,将潜在需求转化为实际收益;消费者具有创新意识,才可能接受创新产品,进而形成潜在的技术创新需求。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促使发展中国家创新诱导反应机制的灵敏化。从引进技术的企业来说,为了充分利用引进的技术常常需要在企业的组织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转变和创新,也就要改变企业内部的制度环境,比如说企业为了利用维护一套价值昂贵的生产线,需要新建立专门的技术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维修和改进,同时加强企业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制度,这些制度性的转变和创新都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在国家层次,政府为了保证技术引进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专门的技术金融制度以确保技术引进的配套资金。而且在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下,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技术贸易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否则,就难以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技术,即使能够引进也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为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损害技术出让方的利益。也就是说,国际技术贸易客观上提出了对发展国家改善技术创新制度环境的要求,而这种要求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主体更好地对创新的市场需求作出正确的反应,最终有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机制,并提高其水平。
第二,应从规避贸易风险的角度谨慎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在进行大宗货物的进口贸易时,如果是采用租船的方式,就应该尽量选用FOB等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的术语。通过我方自行的租船,充分考察船方的信誉,避免卖方和船方的恶意勾结,在象征货的情况下,以伪造的提单来骗取货款,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却收不到货的风险。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选择CIF、CFR等由卖方联系租船业务的术语,而对FOB等由买方联系租船业务的术语进行避免,从而最大程度地规避收汇风险。因为,在FOB条件下,我方必须把货物装至买方指派的船舶上。如果买方在签订合同后,因国际市场货物价格下跌等原因不愿履行付款收货的义务,可能会故意不派船或者延迟派船,这就让我方的货物不能按时装船,从而无法获得提单等相关单据,也就无法向银行交单结汇。同时,货物搁置在港口,必然产生额外的仓储和保管费用,货物还有可能遭遇意外事故而灭失或损坏,这无疑是对我方非常不利的。另外,贸易诈骗事件也是我方在对外贸易中需要重视和防范的。少数不良买家可能不按照正常程序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与承运人相勾结,在无单的情况下自行提货,然后宣告破产或者逃逸,造成我方财货两空的局面。
第三,在选用国际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贸易港口的装卸条件和习惯。在贸易实践中,应该在确定具体的术语之前对贸易港口的实际装卸条件和港口的习惯做法进行充分调查。对买方而言,在涉及装卸条件比较差、装卸费用相对较高,或者在习惯上需要买方承担装船费用、卖方承担卸货费用的港口时,要力争选取贸易术语FOBStowed、FOBTrimmed或者FOBST。对卖方而言,在开展出口贸易时候要选择贸易术语CIFExShip''''sHold或者CFRExShip''''sHold。《2010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风险转移点改为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即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按照这种解释,当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等原因跌落码头或者落入海中,损失都是由卖方进行承担。所以,在术语FOB条件下,卖方在指定交货的地点将货物交予承运人保管,其风险仍然存在。在如果签订了基于FOB术语成交的贸易合同,卖方对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对船舶的运营情况和港口配套设施的运转能力要仔细考量。在与承运人订约之后,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从而保证船货的有效衔接,顺利完成卖方的风险转移。
第四,灵活选用贸易术语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从宏观层面来分析,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运输事业和保险行业的发展,增加在货运和保险上的外汇收入,出口企业首选术语CIF,在本国办理运输和保险,在对外贸易中获取利润的同时,在运费和保险费上也获得一定利润。其次,可选用贸易术语CFR。最后,再考虑贸易术语FOB。反之,如果是进口企业,则应该以FOB、CFR、CIF的顺序来选择。但是,如果在出口业务中,国外买方为了在运价和保险费上得到优惠,要求使用贸易术语FOB,自行租船订舱和投买保险,或者有些国家为了扶持自身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定其进口贸易必须在当地投保,不能使用CIF,在此背景下,我国作为卖方也可酌情同意,以促成贸易的达成,避免谈判破裂。
第五,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应明确其版本。在国际上,定义贸易术语的版本不尽相同,实际参照和应用情况还没有得到有效的统一。《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术语FOB的解释有很大出入,《2010通则》较《2000通则》在贸易术语数量、分类、风险界限和内外贸适应性等方面都有所变化。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同于国际法,只是得到经常遵守的惯常做法,它对贸易当事人没有强制力和约束性,贸易双方可以明确适用或者排除。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也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术语的混用、误用现象仍然存在。这就需要贸易伙伴在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时对贸易术语的适用版本进行说明和讨论,以达成一致意见,不给日后的履约留下隐患。
技术壁垒(TechnicalBarriertoTrade)简称TBT,由于它具有隐蔽性较强、透明度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等特点,给我国及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障碍,同时也成为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一种贸易壁垒。
1技术壁垒及特点
技术壁垒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欧共体。70年代,GATT(关贸总协定)通过技术壁垒协定,90年代经修订而成为WTO协定之一,由全体成员执行。它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法规是其核心,标准是法规的支撑。
技术壁垒是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标签标准等,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保障国家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
1.1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
(1)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许多国家纷纷制订和修订环境标志技术法规,由于各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的依据和指标水平、检测和评价方法等不同,有可能对外国商品的市场准入构成贸易壁垒或被新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冲击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
(2)严格的产品认证制度。产品认证是政策相关部门颁发相当于质量证书的证明。仅以电子、电器、机械类产品为例,强制性的颁发产品认证书的认证项目有诸如美国的UL、加拿大的CSA、欧盟的CE等。这些认证标志已成为电子产品、机械产品输往美、加和欧盟的通行证。
(3)繁琐的检验程序。一是许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繁琐的技术调查、取证、辩护、裁定等程序并强制出口商执行,结果费时、费力、增加出口难度;二是很多国家不认可同等效力的出口国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另搞一套做法,让出口商执行;三是将检验要求延伸至生产领域,如不少国家对进口植物产品要求有一定的隔离种植期,对木质包装物的生产要求特殊的熏蒸处理等。
1.2技术壁垒的特点
(1)隐蔽性。技术壁垒间接作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中,它的保护性更为隐蔽,影响更难预测。它在看似公平的法律法规中,掺进了国与国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人为的因素,有意把一些标准或规定复杂化,使外国进口商品难以符合这些规定的要求,成为一些国家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借口。
(2)广泛性。技术性壁垒涉及面非常广。从产品看,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还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从过程看,其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等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
(3)法规标准日趋严格。各国为有效保护本国市场,阻碍外国商品的进入,不断在标准和法规上下功夫,使原有的标准和法规日趋严格。如1990年美国国会批准《营养标准和教育法》,加强了对食品标签的管理职能,要求FDA对营养的正确标志加以管理。其后,又制定了与FDA相关的法律《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等。
(4)争议性。WTO原则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如地理及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因此,许多国家可以利用各国标准的不一致性,灵活机动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这样就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协调的难度加大,更多的引发国际贸易纠纷。2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1)严重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额。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商品的出口市场主要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以
及东盟、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80%左右。这些国家更愿意采用技术壁垒这种隐蔽性高的贸易保护措施来限制我国的产品出口。我国出口的产品如果达不到他们制定的标准,就会遭淘汰,失去一大片市场。有数据表明,2005年,浙江共有33.6%的出口企业遭遇国际技术壁垒,造成的经济损失从2004年的25.5亿美元上升到58.5亿美元,增幅超过一倍。
(2)使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成本增加。我国的出口商品受阻,很多情况下是由于信息系统不发达,对进口国的各种技术限制知之不多。企业只得通过贸易商社索取标准,即使得到标准,又往往缺乏最新修订版本。这样几经周折,厂家的成本自然也就提高了。一些国家制订的技术标准很苛刻,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和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往往达不到相应的要求。企业倘若要满足对方要求,势必修改设计、改变工艺,这会相应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此外,由于我国的认证体制尚不健全,同一种产品为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进行多次的重复检验和昂贵的检验费用,提高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另外,对方要求使用的材料、零部件也要认证,国内采购比较困难,大多要从国外进口,成本也将提高。
3跨越技术壁垒的对策思考
要冲破技术壁垒的限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1)企业应切实加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目前国家通行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都是管理体系认证的组成部分。我国标准要全面向国际技术标准靠拢,在继续采用国际标准的同时,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把我国的一些意见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2)企业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对于由于技术水平差异造成的贸易壁垒,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对国际间已达成的协议,我们要承担应尽的责任,同时,利用TBT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根据我国国情来对待。对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措施,我们要坚决予以反击,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3)建立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尽快建立一个国家级的技术咨询机构,及时收集有关国家和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信息,将这些信息及时反馈给国内各级技术标准化机构及有关单位,直接为我国企业、部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活动,包括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本国法规、标准的解释与认可以及对有关国家技术法规的评论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应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的制定工作,而且对我国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如纺织品、大米等,应设法请求磋商,制定相应的国际标准。掌握标准的制定权,就意味着占领竞争的制高点。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1](P411)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P13)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3](P527-528)(二)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有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惯例自动约束有关当事人,即惯例具有强制约束性。《法学辞典》持的是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因而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约束。[4](P7-8)第三种观点认为,惯例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5](P27-28)其实,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某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国家间的国际公约,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惯例的广泛适用性和长期实践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约当事人对自身及他人遵守惯例的心理期望,惯例对当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一般是在当事人明示接受惯例的情况下产生的,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90)在导言部分表达了这一观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条也阐述了这个意思,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在一项国际贸易的契约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默示”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认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签定该公约的国家同意,何为惯例由法庭来决定。该款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约束性(自动生效)的一面,但是这也没有改变惯例作为任意规范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排除对某一惯例或某一惯例部分条款的适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现是学者们对一些英文单词的解释不同,特别是对custom、usuage的理解差异。有人认为custom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而usuage则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也有人认为custom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usuage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还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实,翻查一下国际商会的出版文件我们会发现,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词,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语。比如,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使用的是custom和practice,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的是usuage,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使用的则是rule一词。可见,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看重,他们重视的是某一术语或某一做法在商业实践中的状况,只要这种术语或这种做法广为人知(widelyknown)和被业者经常遵守(regularlyobserved),它们即是惯例,而不管在国际商会或其它组织的出版物中用何词来描述它们,或有没有见诸文字。至于惯例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则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定义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与国际商品贸易有关的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遵守的任意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这套伦理体系的强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未成文的惯例则归于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一类。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业习惯做法虽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贡献而论,由习惯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后者在当今技术创新的条件下开始显露出重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
(一)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
由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签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称为国际贸易公约。从公约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可以将国际贸易公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一类是任意性的公约。前者包括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般性公约及约束某一具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强制性的公约要求缔约方或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冲突时,修改本国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法。既然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大于国内法的效力,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效力当然优于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惯例。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关系则不同。
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主要指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几个公约,即1964年的两个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些公约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这些公约的规定,即可减损公约条款的效力。在同为任意性规范的层面上,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十分类似,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对此《,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未在这方面作具体规定,但它是由前两个公约发展而来的,据此也可认为该公约持同样的观点。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惯例与上述3项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惯例的规定。
(二)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与本国利益无冲突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其所规范的领域大多与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重叠。从这个角度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内法的不足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各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拾遗补缺作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干脆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引入国内法。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一般按照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的途径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直接适用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法国、丹麦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些国家一般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独立于国内法律体系之外,国际贸易惯例可直接应用于国际经贸往来,无需国内法的指引。与采用直接适用的国家相比,采用间接适用的国家更多,我国也是采用间接适用的途径。间接适用指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脱离国内法而独立运用,必须经过国内法的指引,而且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有赖于国内法对国际贸易惯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默示接受则是指在某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从而可以推断该国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
我国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不可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与任意性的规范不一致。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采用,只要当事人未明示拒绝惯例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尽管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没有自动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是国内法的补充,但其效力仍优于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四、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里所讲的合同,指书面达成的合同。对于口头达成的国际贸易合同,我国不予承认。对此,我国在1986年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已表明了这一点。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方法有3种:其一,引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条款或术语,如买卖双方以CIF价成交。普遍认为,采用了某一成文惯例的条款或术语,对该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应以该惯例为准。多数情形下,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但也存在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不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并且各惯例的解释不一致。如没有对具体采用哪一惯例作出规定,这时候的解决方法一般是以与合同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对贸易术语FOB的解释就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美国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两个惯例,这两个惯例对卖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解释差异很大。为防止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哪一惯例产生争议,合同当事人最好在采用条款或术语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个国际惯例。其二,采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合同、伦敦谷物交易协会制定的关于谷物买卖的合同。标准合同对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了规定,一般只留出当事人名称、货价等项目供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印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类合同试图囊括有关合同关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违反合同的救济的整个过程。由于在大宗货物的买卖中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事实上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遵守的权威文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别:(1)合同中采用了惯例规定的条款或术语,并且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与惯例的规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惯例条款或术语并未另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惯例与合同的规定并无二致。(2)合同中某些条款与惯例的规定不一样,此时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3)合同中对某事项未作规定,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会遇到这些问题。此时,当事人应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对合同救济。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约束的情况下,则采用下列两个标准:表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观标准;以国际惯例为标志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似乎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但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们的意愿,以后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其真实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或判断的。可以想见,在实践中应用主观标准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采用所谓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是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一客观标准甚至也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表示接受惯例的约束,同时也未明示拒绝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亦可自动地解释和补充合同并对合同当事人构成约束。
参考文献:
[1]辞海(经济分册)[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2]李双元。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新论[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
世界范围内对文化产品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加。在经济文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文化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新的竞争领域。
一、“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综述
(一)政府机构的界定与分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有这样的描述: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有关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交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4―2003年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的国际流动》报告称文化产品一般是指传播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它能够提供信息和娱乐,进而形成群体认同并影响文化行为。文化产品包括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将文化产品分为核心文化产品及相关文化产品。WTO三大协议中没有独立于经济贸易规则外的文化贸易规定。文化贸易的相关规则大都包含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的服务范围十四个大类,其中与文化贸易有关的有七类。
(二)学者的界定与分类
关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概念,国内外的文化学者、经济学者、政府官员及业内人士没有一致性的描述。Van Grasstek(2005)从概念上讲,可交易的文化实体可被定义为能生产或分配物质资源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能通过音乐、文学、戏剧、喜剧、文档、舞蹈、绘画、摄像和雕塑等艺术形式娱乐大众或激发人们思考。这些艺术形式,有的能以现场表演的方式(如音乐厅和舞台剧)展示给大众,有的却是先被存储记录下来(如在压缩光盘里)再卖给大众。高洁(2005)认为文化贸易主要是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Cultural Goods)和文化服务(Cultural Services)的贸易活动。周成名(2006)认为文化产品贸易属于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特殊的服务贸易,它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贸易活动。文化产品不仅具有商品属性,同时也具有精神和意识形态属性。李怀亮、闫玉刚(2007)指出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进行的以货币为媒介的文化交换活动,它既包括有形商品的一部分,例如音像录音制品、纸制出版物等,也包括无形商品,例如版权、关税等。有些学者把文化产品贸易分为硬件贸易和软件贸易。一般来说,文化硬件指用来生产、储存、传播文化内容的器物工具和物态载体,如摄影器材、游戏和娱乐器材、艺术创造和表达的工具等;文化软件则指包含文化内容的产品和文化服务,包括广电节目、电影动画片、印刷出版物、视听表演艺术、载有文化艺术内容的光盘、视盘和多媒体、娱乐、会展等。
二、关于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综述
(一)关于传统理论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适用性的研究
1、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进行解释
对普通的跨国商品贸易,人们通常倾向于以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乃至赫克谢尔―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为分析工具。但由于国际文化贸易格局的复杂性,不同学者采取了不同的理论来解释。李怀亮(2003)从偏好相似理论解释文化产品进口和出口高度集中于少数几个国家的趋势。邱继洲(2005)利用比较优势理论对国际文化贸易的分析,认为由于发达国家早已完成了工业化进程,第三产业成为了创造财富的主要手段。借助于网络化和信息化手段,发达国家的第三产业进一步升级,文化产业的异军突起就是第三产业升级的表现。在国际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发达国家具有资金、技术、创意上的相对优势,从而可以拉开与发展中国家文化产品的价格差异,价格差异会导致文化产品由发达国家流入发展中国家。龚晓莺(2008)认为文化产品是典型的异质产品。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是中高档消费品,某些文化商品和服务甚至是奢侈品,具有较高的需求收入弹性。文化背景相似的两个国家的消费者容易理解、接纳、欣赏来自对方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所以国际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贸易也呈现出产业内贸易的特征。还有学者利用波特的竞争战略理论解释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韩骏伟、胡晓明(2009)从产业融合理论进行解释,认为传统文化产业和新技术、新服务、新产业的融合创造出的产品往往具有较高的附加值,既可以作为传统文化产品的补充,也可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偏好,扩大了消费群体。
2、从文化理论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进行解释
文化产品贸易实际上是产品和服务背后隐藏的文化。季羡林(2001)提出“文化交流论”,文化具有交流的本质。恰恰是这种交流,使不同文化群体间产生了对不同文化的需求。国际间的文化贸易,就意味着不同民族、国家的人对不同的文化存在需求。白玲、吕东峰(2001)提出文化互补理论,文化互补理论有两个前提:不同国家和民族间的文化是不同的、人是有好奇心和探知欲的。不同国家生产者的文化背景是不一样的,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即使是同一产品,仍然存在文化差异,这一差异永远存在。金元浦(2003)提出文化多样性原则,文化的价值超过商业价值,传递着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反映一国和公民的多样性。因此一些欧盟成员国在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成功运用“文化例外”来拒绝文化服务的自由化。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文化政策促进发展政府间会议”,提出《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指出文化创造性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多样性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二)关于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成因的研究综述
1、从意识形态角度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成因的研究
Nordnesrtneg和varis(1974)发现美国主导了电视节目的国际贸易,英国、法国和联邦德国也是领先者。Katz和Wedell(1977)把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现象与阴谋论连结。Hermna(1990)认为,仅由少数大国控制国际信息,称为“文化帝国主义”或“新电子殖民主义”。Mhaamdi(1992)指出,现今帝国主义的完成不是靠剩余价值的获取或对产物的索求,而是由特定国家对其他国以免费或低价方式倾销媒体产品。siune和McQuail(1992)认为,相对说来较小的国家比较会有国家文化独立丧失的危机。
2、从经济学角度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成因的研究
Widlmna和siwke(1988)认为,较大规模的投资,会使其所生产的影视节目对观众来说具有较大的内在吸引力,也就会使其生产者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Hoskins、Mirus和Rozeboom(1989)三人引入文化折扣这一概念。Hoskins,McFadyen和Finn(1997)提出文化产品具有共享性、文化折扣和外部效应。Gunther G、Schulze(1999)认为文化产品贸易不是大工业化的生产,差异性的小规模文化产品贸易会存在发展。李怀亮(2003)认为规模经济是美国文化产业领先世界的主要原因,不同的文化折扣导致了中美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的巨大逆差。Mah.Furuya(2005)认为文化、经济和政治方面的接近是影响媒介和文化产品全球贸易的主要原因。
3、从社会学角度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成因的研究
Sinclair,Jacka和cunningham(1996)认为,基于文化和地理的相似性发展了重要的区域市场。HvaneS(2003)强调人际关系、制造“议论”和展示自己的公司品牌带来交易的成功。Bielby和Harrington(2004)指出,一个节目的美学要素只有与观众的情感发生共鸣,才能使节目获得经济上的成功。
三、评论与展望
目前文化产品贸易理论还在发展之中,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首先,文化产品作为特殊的商品,其贸易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涉及到意识形态、文化安全。因此有必要从文化学、人类学、国家安全、经济学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其次,对文化产品贸易的界定,不同学者、机构各不相同。对文化贸易的研究也刚刚兴起,从而导致划分标准不统一,数据缺乏。因此有必要建立普适性的划分标准,并进行定量研究。第三,文化产品种类、文化贸易方式等不断出新,文化产品的价值链实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
参考文献:
①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CPC),ver.1.1,unstats.省略/unsd/cr/registry/regcs.asp?C1=16&Lg=1&Co=96,访问时间:2008-8-1822
②UNESCO.International Flows of Selected Cultural Products and Service.资料来源:UNESCO网站
一、 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及特点
技术壁垒的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技术性壁垒指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即国家对本国市场流通的商品进行管理时,由于其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为证明商品和企业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而建立的合格评定程序,即认证制度、认可制度、检验制度与其他国家不一样,形成影响自由贸易的壁垒。广义技术壁垒是指所有的影响贸易的技术性措施,除了含有WTO/TBT的内容之外,还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WTO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中的“绿色条款”等内容,还涉及WTO之外,由国际社会签署的与环境和资源等问题有关的国际条约中与贸易有关的内容。
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内容:繁琐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商品的包装、标签和标识的规定、质量认证、认可制度、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商品的品种、规格、花色、款式和其它外观要求、计量单位制、物品编码标志系统、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程序等、环境和生态要求、国家和地区不同的风俗习惯、其他TBT措施的兴起有其客观必然性。究其根源,首先是由于日益严峻的全球环境问题使人们对环境和贸易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战后50年多年来,国际贸易逐渐呈现日益全球化的趋势,各国在享受国际贸易给人们带来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在承受着越来越沉重的环境压力。
人们已经认识到贸易对环境的破坏,如加剧了资源的开采、增加了污染物的排放量、扩大了有害物质和病菌的传播范围等。因此许多国家纷纷要求对国际贸易加以必要的限制,以达到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其次,在GATT/WTO的推动下,各国之间的关税壁垒已大幅削减,大量非关税壁垒措施被取消,TBT措施由于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内涵上的合理性,在运用中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进口,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扩大对外贸易的影响是严重、深远的,这是因为贸易技术壁垒较之其它壁垒而言,具有它独有的特性:
1.广泛性。从产品角度看,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从过程角度来看,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技术贸易壁垒措施的表现形式也涉及到法律、法令、规定、要求、程序、强制性或自愿性措施等各个方面。
2.隐蔽性和灵活性。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分歧,而且各种技术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没有限制在那个国家,一视同仁,不存在配额问题,而且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础上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科技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难以做出判断。他们的技术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而且面又很广,很难全面顾及。更何况把贸易保护的实现转移到人类健康保护上,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由于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 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外国产品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可以对进口产品随心所欲的刁难和抵制,从而具备了实施灵活性的特点。
3.合理性。设立技术法规、标准及检验程序,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及消费者利益,因而有其合理的一面。WTO的有关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并不否认各国技术壁垒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是要求技术壁垒不应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不得具有歧视性。
4.复杂性。技术壁垒因其涉及的技术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使其比配额、许可证等其他非关税壁垒形式更为复杂,而WTO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如地理及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人不同的技术标准,因此 ,要证明技术标准是否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并不容易。
5.双重性。实行技术贸易壁垒有其合理性,即真正为了实现规定的合法目标是可以采取合适的壁垒措施的。正常的技术贸易壁垒是指合法合理地采取技术性措施以达到合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及生态环境的目的,如禁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可以保护进口国的生态环境,强制规定产品的安全标准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等;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特别是美、日、欧等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制定比国际标准更为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以技术贸易壁垒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6.争议性。各国采取的技术壁垒措施经常变化,且各国差异较大,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难以适应。比如法国规定纯毛服装含毛率只需达到85%以上,就算作纯毛服装了;而比利时的规定含毛率必须达到97%;德国则要求更高,含毛率必须达到99%时,才能称为纯毛服装。由于技术贸易壁垒涉及面非常广泛,有些还相当复杂,加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实施过程中的隐蔽性,结果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评定标准,难以形成统一的衡量标准,因此,国与国之间较难相互协调,容易引起争议,并且解决争议的时滞较长。
二、TBT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1.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广,从传统产品到高技术产品都不同程度受到影响。我国的机电产品出口额占出口第一位,然而机电产品受发达国家在噪声污染、电磁污染、节能性、兼容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术限制,仅1992年就有80亿美元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到1998年达200亿美元。比如美国要求出口到该国的一般电子、电器产品均要符合FCC或UL规定的一系列标准,如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话,一律不准许进口。而欧盟则规定欧盟国家以外的工业品要想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加贴CE标签。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90亿美元的出口机电产品受到有关《臭氧层保护国际公约》的限制而被禁止生产和销售,还有8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绿色标志制度的影响,240亿美元出口产品达不到发达国家环保包装要求而受到间接影响。 我国农产品出口也受到严重的制约。2000年7月开始,欧盟国家对我国出口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量标准,限制禁止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增至62种,部分农药残留标准则比原有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这意味着中国茶叶今后只有达到绿色食品的A级标准才能进入欧盟市场,对于农药残留超标茶叶就地封存销毁或退回原产国。据欧盟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进入欧盟的茶叶农药残留超标仍呈逐年上升趋势,形势不容乐观。 传统的纺织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不断被发达国家、甚至是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所拒绝。我国出口的医药产品和玩具质量和安全等问题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就连一些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也受到技术壁垒的影响。
2.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标准和制度不断增多,涉及范围越来越广,要求也越来越高。许多发达国家由于经济、技术实力较高,造成各国的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尤其是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让我国的许多出口产品望尘莫及。如欧盟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从总体来看,要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都必须至少达到三个条件之一,即:(1) 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2) 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CE;(3) 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同时,欧共体还明确要求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共体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欧洲统一市场流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明显滞后,美国现有55种认证体系,日本有25种认证体系,欧盟内部已有9种统一的认证体系, 而我国尚未形成统一认证体系。我国工业标准约有70%-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这是我国不少商品由于不达标而被排挤在国际市场之外的根本原因。
3.除产品本身技术壁垒外,产品的整个生产加工过程及产品包装和标签等也受到严格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不断有新的增长趋势,它不仅对产品的最终形式有技术性要求,而且对产品的整个生产加工过程也提出了技术要求。例如,美国对进口的水产品、果汁、蔬菜生产过程实施HACCP计划,该计划是一个鉴别危害并控制危害措施的管理体系,要求进口蔬菜水果从种植、收获、包装运输直至销售的全过程进行限制,同时对水质、肥料、操作人员的个人卫生及健康、仓储、运输工具的卫生等进行安全防卫管理控制,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时下国际上正实施的环境标志和ISO14000认证等,不仅涉及产品本身,而且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保护也提出要求。如1995年,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宣布对中国虾类制品实行“自动扣留”,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渔船上没有安装海龟逃生装置,危害了海龟的生息。这使得我国冻龙虾出口额大幅度下降。 在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许多国家也作了严格的限制。1998年我国输美木质包装由于含有天牛而受到限制,随后加拿大、英国也迅速对我国木质包装进行限制。现在许多国家都规定我国出口的产品必须出具非木质包装证明,有些出口产品还必须加贴环境标志。
4.繁琐、苛刻的认证、认可制度与检验程序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检验时间的延长也往往使商品丧失了最佳的销售时机。科技发展十分迅速,技术标准更新换代的速度也随之加快,而且不同的国家对于进口本国的商品实行不同的技术标准,为了使得出口产品符合不同国家和区域的复杂的标准,生产企业往往要付出很大代价。比如我国出口日本的大米的加工过程中,其中有一项工序是挑选异色粒,而这种挑选异色粒的设备只有日本生产。因此,我国的生产厂家就必须花费数百万元人民币采购这种设备,用来加工生产。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生产成本,使得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
三、我国出口产品屡屡遭受TBT限制的原因
1.我国总体科技水平不高,产品标准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相差甚远是我国屡遭TBT限制的根本原因。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科技发展总体水平要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这主要表现为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以及质量不高,据估算,我国的产品质量平均水平大致比发达国家落后10~20年,这主要体现在出口商品结构上,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仍占主导地位,而附加值较高的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则占次要地位。而随着全球质量水平和档次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性门槛也随之提高。仅德国而言,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就约有1.58万种,大多数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而相比之下,我国的工业标准约有70-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这样,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即使并非复杂、苛刻,也可以将我国出口的众多商品拒之门外。这样的差距必定使得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上屡屡受挫。所以与其说是国外发达国家对所有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过于复杂、苛刻,倒不如说是我们自己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过于落后。
2.我国出口产品方向过于集中于美、日、欧,而这些地区的TBT措施相当复杂苛刻,这也是我国屡遭TBT限制的重要原因。我国最大的三个贸易伙伴为美、日、欧,包括香港的转口贸易在内,我国出口的商品有近75%都销往美、日、欧等国家或地区。这三大经济实体的经济和科技水平都较高,而欧盟国家是最先意识并研究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家,其成员国也是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最严格的国家,尤其在有关汽车、电机、机械和制药产业更为明显。并且美、日、欧这些经济实体不同重点、不同程度的对进口商品实施严格、苛刻复杂的技术限制。日本主要集中于我国出口产品的动植物检疫标准;而欧盟是绿色壁垒的发源地,其环境意识最强,对有害于人体健康和环境的产品的限制很严;美国除环保方面与欧盟有相似之出,对机电产品和玩具的安全性能特别看重。由此可见,产品的出口方向也使得我国面临TBT的严重威胁。
3.我国对TBT的重视程度不够,信息不畅,且TBT本身也不具有透明性,这也是我国遭受TBT打击的一个原因。一方面,我国宏观管理上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对通用的国际标准和技术性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对于主要贸易的对象的技术手段更是缺乏了解,无法对我国出口企业在宏观上加以指导。另一方面,TBT本身的不透明性 更使得我国出口在缺乏宏观层次上的指导下面临更大的困难。
4、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议》的内容不够完善,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真空地带,这是我国遭受TBT打击的一个客观原因。《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在防止TBT被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方面确实起了很多积极的作用,它成为世界各国设置TBT措施的一个依据,并规范各个国家对TBT的实施,但它还存在很多的漏洞与不足。 关于该协议的例外条款,许多国家可以说是将其运用的淋漓尽致。如在《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中,虽然规定个缔约方采取各种检验检疫措施,只能以保护人类、牲畜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为由,且不可对其他缔约方构成贸易歧视,并鼓励各方采用国际标准和准则,但只要在科学上证明是合理的,也允许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但对于怎样才是“在科学上证明是合理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又如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的需要”,和“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性限制措施,但对何为“必要性的措施”,以及各种需要的满足程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都使得技术性法规在操作中具有很大的自由度,被一些国家所广泛采取,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就制定出一些相当复杂、苛刻的标准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
四、 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1.大力提高出口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走“科技兴贸”之路。质量的优劣是一个企业能否立足于国际市场和长期生存与发展的关键,企业在提高自身素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还必须不断地推动技术革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为达到国际上许多认证而更加努力。产品的科技含量越高,受市场不利因素的影响越小,竞争力越强,受到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也越少。因此,对于落后的技术要毫不留情地抛弃,对很快就要落伍的技术和设备也应该尽快淘汰,迅速将现代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当中,发挥现代科学技术的作用,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从长远来看,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竞争力是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键所在。 在提高产品质量时,许多企业往往考虑到资金的问题,因为产品的质量是和成本息息相关的,有些企业因为较高的成本而不愿花费暂时的成本提高产品的质量。从长远利益上看,其实企业即使暂时花费一些人力、物力、财力等去引进或研发新技术,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虽然暂时要耗费一些成本,可是从长远的利益上看是值得的。一旦产品的质量有了提高,出口所受的限制就相应减小,企业的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
2、积极进行ISO9000标准和ISO14000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向国外先进标准靠拢。ISO9000标准和ISO14000标准都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总结了工业发达国家先进企业的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统一制订的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标准。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ISO9000族标准被作为相互认可的技术基础,ISO9000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公认。这意味着我国的企业一旦取得了质量体系认证,同时就取得了多边的认可,就取得国际市场的“准入证”,大大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企业要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积极收集相关产品的最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应该积极采用条码技术,使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企业要加强收集和研究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技术法规、标准、检验和认证制度,把企业出口的相关的内容加以吸收,并制定到自己的产品中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这样就使自己的产品具有了具备对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3.采用多种投资方式,绕开技术壁垒。 要想绕开那些复杂、繁琐的外部技术壁垒,企业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跨国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合资、独资、收购、兼并、投资等手段,发展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规模,并带动相关产品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因为单纯利用技术引进的手段往往难以得到较为先进的技术,这些技术通常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所以需要引进国外直接投资。这些技术、生产标准以及品牌和营销渠道有利的促进了技术贸易壁垒的跨越,如我国出口日本的轻工产品和机电产品很大程度上是日本在我国合资企业生产的。所以国内企业要善于和国外企业合作竞争,利用他们的先进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这对于跨越动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是很有意义的。
4.建立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加强研究和引导生产。在政府部门建立起专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中心的基础上,企业应当特别关注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如从我国已经开通 的WTO/TBT网站获取国际上最新的产品技术要求,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本企业的标准,积极与驻外使馆经商室(处)联系,获取最新的和第一手的资料,研究相关对策。 只有企业搜集的信息充分,才可以积极调整生产,不致使产品因为技术上的问题影响产品出口。
5.充分利用《TBT协议》有关条款,保护民族工业。我国加入WTO后,可以充分利用WTO的相关规定突破技术壁垒。通过WTO的透明度原则,提前获知其他成员国的技术壁垒最新动向,未雨稠缪。利用《TBT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的优惠待遇,用好用足“例外条款”,保护我国民族工业。。根据协议中发达国家应在法规、标准、认证和检验制度上给予发展中国家援助的规定,从发达国家获得一些经济发展必要的技术、质量、管理、认证、检验等方面的信息及指导,促进我国科技水平、技术法规和标准、认证水平及管理水平的提高。
贸易技术壁垒课题组.美国、日本及欧盟在国际贸易中实施技术壁垒情况,国际贸易,1999,(6)
夏友富.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当代国际贸易,中国工业经济,2001,(5)
夏友富. TBT屏障——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国际贸易,2002,(10)
齐俊妍.《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及其实行状况分析,国际经贸探索,2002,(2)
1.人民币汇率波动与中国总体贸易效应研究评述
近年来,由于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关于人民币币值汇率波动对我国总体贸易影响的讨论一直十分激烈。纵观这些成果的研究结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观点: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贸易有着正面影响;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贸易有着负面影响;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贸易影响不大。
1.1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国总体贸易有正面影响
魏巍贤早在1997年发表于《统计研究》的《中国出口与有效汇率的关系分析》一文对此有比较详细具体的实证分析研究,最终笔者得出结论:从长期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出口总量的不断增大与有效汇率的持续贬值密切相关,因此这意味着两方面内容,一是我国以促进出口增长为目标的汇率政策是长期有效的,改革以来的汇率贬值确实起到促进出口长期增长的作用;二是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尽人意,长期的出口增长过分依赖于汇率的贬值。临时眭政策因素在短期内也百弱f起出口总量的变化使之脱离它与有效汇率的均衡关系水平。
另外,李海菠2003年在《世界经济研究》发表的一文《人民币实际汇率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关系》根据1973—2001年的年度统计数据,采用与魏巍贤相类似的方法.即用单方程协整分析检验调整后的实际汇率arer、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出口额和进口额的协整关系。加之eg两法估计它们之间的长期关系,最后使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等实证分析方法,研究了人民币实际汇率与中国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也得出了相类似的结论,即人民币实际汇率与中国对外贸易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均衡关系。并且笔者还证实了实际汇率可以改善短期内中国的对外贸易状况。
通过检索文献发现.该类文献的数量相对而言比较少,原因应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事实与该理论有所不一致。
1.2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国总体贸易有负面影响
郑恺2006年发表于《财贸经济》的一文《实际汇率波动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基于sitc比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国总体贸易有负面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简要综述如下:
根据有关的国际贸易理论,决定对外贸易通常有3个变量。第一是外国收人大小,第二是相对于外国商品的贸易条件,第三是货币比价即汇率大小。由此,为了度量汇率波动对贸易的影响,必须控制以上3个变量。但由于gni不存在月度统计数据,笔者采用美国的工业生产指数来代替gni或gdp数据,此外由于我国不存在进出口价格的完整时间序列数据,因此可以利用实际汇率进行替代。在构造实证模型时,笔者将波动率作为外生变量,在存在协整的情况下,相应采用var的扩展vec模型来估计估计短期内波动率对贸易波动的影响。其构造的模型为:
其中,ex为中国对美国的出口数量的自然对数值,i表示为不同的行业,ipf为美国工业,生产指数的大小,r表示人民币兑美元的实际汇率的自然对数值,v表示实际汇率的波动率,ecm为误差修正项,反映了贸易变化的长期趋势。j表示变量滞后阶数。
笔者运用了以上var的扩展模型进行分析,由于var可以解决不平稳数据造成的不稳定性以及内生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因此可以更好的估算出汇率波动对贸易的影响,他研究了自1994年以来中国对美国按sitc出口贸易与实际汇率波动的关系,结果表明我国的一些行业受汇率波动的负面影响较大。
此外,李建伟、余明2003年在《世界经济》发表的《人民币有效汇率的波动及其对中同经济增长的影响》一文也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围总体贸易有负而影响”这-fq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笔者利用的是1995年1月一2003年6月的季度数据,与郑恺使用的方法不同.李建伟、余明两位学者运用的是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对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与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的十日关关系进行回归分析.结果显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是影响中国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的重要因素,从而他们认为人民币有效汇率大幅度波动会对中国经济增长形成巨大负面冲击。
1.3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国总体贸易影响不大
曹阳、李剑武于2006年在《世界经济研究》发表的《人民币实际汇率水平与波动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一文基于1980—2004年的年度数据,首先用ak—garch模型测算出人民币实际汇率的波动率。最后采用engle—grnager两步法,进行了协整分析,从而对“实际汇率波动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进行研究,笔者发现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增加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不显着。
强永昌等2004年于《世界经济研究》发表《有关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对外贸易分析》一文.笔者通过对我国1990—2001年各种价格研究了1990年以后的人民币汇率和中国对外贸易的关系。首先分别构建了出口方程以及进口方程,根据1990—2001年的样本数据,用eviews软件进行回归分析,最终得出了中国对外贸易出口额、进口额与人民币实际汇率之间存在的弹性关系不大,相关性较弱的结论。
综上所述,以上三类文献分别从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贸易的正面影响、负面影响和影响不大三个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
2.人民币汇率波动与中国区际贸易效应研究评述
刘巍、郭友群2003在《国际经贸探索》发表了《对人民币汇率与广东省进出口额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一文,笔者运用广东省1987-2001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人民币牌价汇率变动1个单位,广东省的出口额就同方向变动o.15亿美元.人民币牌价变动1%,广东省出口额就同方向变动29%。这个结论说明,人民币贬值有利于广东省出口的增长。得出同样结论的有关研究文献是戴世宏2006年发表于《上海金融》的《人民币汇率变动对上海市贸易收支的影响》一文,笔者采用adf检验,对上海1993—2004年度的gdp、进口额及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进行研究.发现人民币汇率贬值有力地促进了上海市出口贸易的增长,这种促进作用随着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而不断增强;进口方面,人民币贬值对上海市进口产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以上两篇文献主要是基于实际汇率与进出口量的关系分析,而陈志昂2001年发表于《商业经济与管理》的《人民币汇率与浙江出口变动的实证研究》一文则是分别考虑了实际汇率和名义汇率对贸易的影响,在泰米姆·贝佑米估计的贸易方程的基础上,利用浙江省1990-1998年的相关数据,建立了以汇率和贸易国国内生产总值为变量的长期和短期回归模型,实证分析分析得出结论:人民币名义汇率对浙江出口正相关,实际有效汇率对浙江出口负相关,但汇率弹性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