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史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2 17: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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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史论文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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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也得到了许多同学的宝贵建议,同时还到许多在工作过程中许多同事的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感谢所有关心、支持、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

最后,向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对本文进行评审并提出宝贵意见的各位专家表示衷心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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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语言论文致谢

篇(2)

【关键词】广播电视叙事学语言学转向图像转向

从时间上看,广播电视的出现与叙事学的兴起均发生在同一时期。叙事学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末的苏联,并在结构主义大背景下于60年代正式诞生于法国。这也正是广播电视从诞生到不断成熟的几十年。电视理论家萨拉•科兹洛夫(SarahRuthKozloff)在《叙事理论与电视》一文中指出:“广播电视从发明、问世到不断成熟的这几十年也是对新批评领域内一门学科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这门新学科就是叙述学,或简而言之,就是叙事理论。”(Thesamedecadesthathavebroughtthegradualinvention,birth,andincreasingmaturityofbroadcasttelevisionhavealsoplayedhosttothedevelopmentofanewcriticalfield,“narratology”or,moresimply,“narrativetheory.”)(1)

这几十年间广播电视和叙事学的发展情形是怎样的呢?广播电视的发展与叙事学的兴起有着怎样的关系呢?

广播电视这种新媒介在19世纪末期就已有雏形,而正式诞生于20世纪初叶。1895年俄国的科学家波波夫和意大利科学家马可尼两位科学家经过各自独立的研究,研制了世界上最早的无线电收发报机,并先后成功地进行了长距离通信试验。1906年加拿大人费森登教授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建立了无线电广播实验室,并在圣诞节前夕通过无线电波首次进行了声音传播。1920年11月2日世界上第一座广播电台诞生,这是由美国匹兹堡西屋电气公司开办的商业广播电台,呼号为KDKA。

电视的诞生被认为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1884年11月6日尼普可夫把他发明的一台叫作“电视望远镜”的仪器申报给柏林皇家专利局,一年后专利获得了批准。1924年贝尔德采用两个尼普可夫圆盘制作了一台电视机,首次在相距4英尺远的地方传送了一个十字剪影画,贝尔德本人则被人尊称为电视之父。1924年俄裔美国科学家兹沃雷金的电子电视模型出现。1931年兹沃雷金又制造出摄像机显像管。1936年11月2日,英国广播公司在伦敦郊外的亚历山大宫,完全采用电子电视系统播出了一场颇具规模的歌舞节目,这一天被公认为是世界电视的诞生日。1954年彩色电视在美国试播成功。1957年10月,苏联发射了“斯普特尼克1号”卫星,这是人类第一颗人造卫星。1962年6月19日,美国发射了“电星1号”,卫星首次成功地转播了电视信号。

无可否认,电视这种新媒介的出现,对整个的社会思潮、文化研究、文学理论等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正如传播学者麦克卢汉所言:“任何媒介(即人的任何延伸)对个人和社会的任何影响,都是由于新的尺度产生的;我们的任何一种延伸(或曰任何一种新的技术),都要在我们的事务中引进一种新的尺度。”(2)

叙事学诞生在“语言学转向”的20世纪,而20世纪对西方文学理论影响最大的事件莫过于“语言学转向”了。“语言学转向”(thelinguisticturn)一词最早是由古斯塔夫•伯格曼在一本名叫《逻辑与实在》(1964年)的著作中提出的。他认为,“语言学转向”发生的标志是哲学家们共同采纳了语言分析的方法。随后,这一用语主要由理查德•罗蒂编辑的一部题为《语言学转向——关于哲学方法的论文集》的书而被广泛传布。什么是“语言学转向”呢?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三言两语很难说透。但是从根本上来说,“语言学转向”有两大特征,这两大特征又是相互联系的。之一,由历时语言学研究转向共时语言学研究。这是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创始人索绪尔创立的,他认为语言研究的着眼点应为当今的语言符号系统,应该研究语言成分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去追踪这些成分之间的历史演变过程。之二,由语言学研究转向话语学研究。什么是“语言”和“话语”呢?“语言”一般被看作是一个由一整套固定的语法规则构成的完整体系,确定性、清晰性、规律性是语言的重要特征。“话语”则是能够表达一个完整意义的言语,话语意义的确定不仅要取决于话语自身,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语境所决定的。语境的构成包括对话者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心理状态、文化修养等因素。因此相对于语言来说,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非规律性成为话语的一些主要特征。这种转向分为两个阶段,前者可以说是语言学阶段,后者是转向话语学阶段。如果说在本世纪前半期,西方文学批评得益于“语言学转向”,使得文学研究更加科学化,对文学对象的把握更加确定,那么到了本世纪的后半期,这种转向由于发生了质的变化,使得以结构主义为代表的文学语言学批评所确立的研究对象的确定性,变得不确定起来,甚至连语言的表征都产生了危机。人类文明赖以依存的载体变得不可靠起来。当代西方的文学批评,特别是以解构主义为代表的批评陷入了自我解构的困境。这便是文学话语学批评产生的开始。

“语言学转向”催生了一些新学科和新理论,叙事学便是其中的一个分支。叙事学最初起源于俄国形式主义。什克洛夫斯基、艾享鲍姆等人发现了“故事”和“情节”之间的差异,“故事”指的是作品叙述的按实际时间顺序排列的所有事件,“情节”侧重指事件在作品中出现的实际情况,这些直接影响了叙事学对叙事作品结构层次的划分。普洛普的《民间故事形态学》直接影响着叙事学的诞生并被公认为是叙事学的发韧之作。普洛普打破了童话故事传统的分类方法——按人物和主题进行分类,他认为故事中的基本单位不是人物而是人物在故事中的“功能”,他按照不同的“功能”从俄国民间故事中分析出31种类型,建立了一种被称为故事形态学的框架。他的观点被列维—斯特劳斯接受并传到了法国。列维—斯特劳斯主要研究神话之中内在不变的因素结构形式,并试图用语言学模式发现人类思维的基本结构。1945年列维-斯特劳斯在他的《语言学和人类学中的结构分析》一文中首先提出把音位学中的结构分析法运用到人类学研究中去的观点。到了60年代,大量关于叙事作品结构分析的作品开始出现。格雷马斯和托多罗夫都开始译介俄国形式主义的论述。1966年,《交流》杂志第8期刊登了以“符号学研究——叙事作品结构分析”为标题的专号系列文章,宣告了叙事学的正式诞生。不过,“叙事学”一词直到1969年才由托多罗夫提出,他在1969年发表的《〈十日谈〉语法》中写道:“•••这部著作属于一门尚未存在的科学,我们暂且将这门科学取名为叙事学,即关于叙事作品的科学。”(3)托多罗夫对叙事学的定义是:“叙事学:关于叙事结构的理论。为了发现或描写结构,叙事学研究者将叙事现象分解成组件,然后努力确定它们的功能和相互关系。”(4)

受“语言学转向”大背景的影响,叙事学又分为经典叙事学或结构主义叙事学和后经典叙事学两个流派。“经典叙事学旨在建构叙事学语法或诗学,对叙事作品之构成成分、结构关系和运用规律等展开科学研究,并探讨在同一结构框架内作品之间在结构上的不同。”“后经典叙事学将注意力转向了结构特征与读者阐释相互作用的规律,转向了对具体作品之意义的探讨,注重跨学科研究,关注作者、文本、读者与社会历史语境的交互作用。”(5)经典叙事学向后经典叙事学的转变大概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是受到后结构主义、新历史主义、女性主义、读者反应理论、文化批评等多种理论或者流派的影响的结果。三

“语言学转向”几乎渗透到所有的人文学科,就像电视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角落一样。W.J.T米歇尔说:“罗蒂哲学史的最后阶段便是他所谓的‘语言学转向’,这一发展已在人文科学的其他学科产生纷繁复杂的共鸣。语言学、符号学、修辞学以及文本性的种种模式已经变成对艺术、媒介以及文化形式进行批判审思的通用语言。社会便是一个文本。自然以及对它的表征已经成为‘话语’,甚至连无意识也如语言一般结构而成”。

(6)至此,我们会进一步追问:“语言学转向”是怎样发生的呢?导致这种人文学科“纷繁复杂的共鸣”现象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呢?W.J.T米歇尔在《图像转向》一文中归纳了这种变化的原因。他说:“思想界及学术界的话语中所发生的这些转变,更多的是它们彼此间的相互作用,与日常生活及普通语言关系不大。这样说的理由并不见得有多么不言自明,但是人们似乎可以明白看出哲学家们的论述中正在发生另一种转变,其他学科以及公共文化领域中也正在又一次发生一种纷繁纠结的转型。我想把这一转变称为‘图像转向’。在英美哲学中,这一转向的变体向前可以追溯至查尔斯•皮尔斯的符号学,向后到尼尔森•古德曼的‘艺术的语言’,两者都探讨作为非语言符号系统赖以立基的惯例及代码,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不是以语言乃意义之示例范型这一假定作为其开端的。”(7)也许我们会再进一步追问:什么是“图像转向”?导致“图像转向”的原因又是什么?金元浦教授作了这样的解释:“美国学者W.J.P.米歇尔说,当下社会科学以及公共文化领域正在发生一种纷繁纠结的转型,而在当代哲学家的论述中,这种转向也是明白无误的。他把这一变化称为‘图像转向’。那么,图像的转型转向哪里?这不是向幼稚的摹仿论、形象化再现或图像的辅助解说转变,也不是向主体客体相互对应的理论回归,更不是一种关于图像‘在场’的玄学的死灰复燃;它是对图像的一种后语言学、后符号学的再发现。它从根本上动摇了长期以来由传播手段限定和形成的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向,即文字长期居于独霸地位的现实。而是把图像当作视觉性、机器、体制、话语、身体和喻形性之间的一种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综合体来加以研究。因为重要的现实是,图像现在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影响着文化的每一个层面,从最高深精微的哲学思考到大众媒介最为粗俗浅薄的生产制作,无一幸免。”陶东风教授说:“通俗报业的图像化,电影和电视的数字图像化、后成像术的出现和医学成像术的发展,成了转换的标志,更不用说互联网无休止的图象轰炸了。因而继文化研究,怪异理论和黑人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之后,西方兴起了视觉文化这个时髦的、也有争议的研究交叉科学的新方法。视觉影像成了从事摄影、电影、电视、媒体研究、艺术史、社会学及其它视觉研究者共同关注的中心。”(8)我们有理由认为,只有影像媒介的出现才标志着“图像转向”时代的来临,技术的发展和后现代的动力一道完成了“图像转向”的重任。维克多•维坦查说:“文字与图像谁更卓越,今天是图书和电视的卓越之争•••电视以其随机的不连续的图像与线性传统作对,打破了逻辑和思维的习惯。(9)

视觉和图像作为西方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古希腊以来就在文学艺术中占着重要的地位,如西方绘画与雕塑等视觉艺术的影响几乎在西方文学影响之上。中国的诗学也是很重视形象的,如“言不尽意,立象以尽意”之说等等。但是,“图像”在中西传统叙事中却未能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叙事方式,即使是近代电影的出现,也因为局限于“非现实”的艺术领域,其叙事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于德山在《视觉文化与叙事转型》一文中指出:“电视图像叙事真正创造、释放了‘图像’叙事的威力与作用,以电视图像为代表的视觉文化强势阶段开始形成•••以电视图像叙事为代表的视觉化叙事类型开始成为主导型的叙事类型,开始占据社会叙事格局的主流。电视叙事铺衍着社会的话语,构成了西方后现代现实典型而驳杂的叙事文本。”(10)萨拉•科兹洛夫说:“在当今的美国社会里,电视也成为最主要的故事叙述者。”(11)

电视作为影像叙事媒介,可以说是处处浸透着叙述,也可以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转换成叙事文本。萨拉•科兹洛夫指出:“大多数的电视节目——情景喜剧、动作系列片、卡通片、肥皂剧、小型系列片、供电视播放而制作的影片等等,都是叙述性文本。”同时,“叙述不仅是电视上起主导作用的文本类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叙述结构就像是座大门或一只格栅,即使是非叙述性的电视节目也必须穿其而过。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世界是由这一叙述话语规则构成的世界。”(12)电视叙事的包容性和整合性,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习惯,也改变着我们以前的经验。麦克卢汉在1961年就指出:“电视是一种整合性的媒介,它迫使长久分离和分散的经验成分之间产生相互作用。”(13)

电视不仅仅是作为一种叙事媒介渗透到我们的文化中,它已经是一种无处不在的日常生活。罗杰西尔弗斯通在《电视与日常生活》一书中也指出:“电视融入日常生活的明显之处在于:它既是一个打扰者也是一个抚慰者,这是它的情感意义;它既告诉我们信息,也会误传信息,这是它的认知意义;它扎根在我们日常生活的轨道中,这是它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意义;它随处可见,这么说不仅仅是指电视的物体——一个角落里的盒子,它出现在多种文本中,——期刊、杂志、报纸、广告牌、书、就像我的这本;它对人造成的冲击,被记住也被遗忘;它的政治意义在于它是现代化国家的一个核心机制;电视彻底融入到日常生活中,构成了日常生活的基础。”(14)我们有理由认为:电视的日常生活化的诸种意义也应该包括了对于叙事学这门学科的主导作用的意义在内。

以上是我们循着萨拉•科兹洛夫的思路,从广播电视迅速发展的几十年间在人文社会学科所经历的两大事件——“语言学转向”和“图像转向”的因果关系中,从电视媒介对于社会文化和对于整个社会生活的介入及其影响中,追溯了叙事学诞生的背景和主导成因,为萨拉•科兹洛夫的断言——“广播电视从发明、问世到不断成熟的这几十年也是对新批评领域内一门学科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这门新学科就是叙述学,或简而言之,就是叙事理论”找到了一种事实上和逻辑上的因果链。

注释:

(1)SarahRuthKozloff:NarrativeTheoryandTelevision,inRobertC.AllenChannelsofDiscourse,the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Press,1987,42。并参考麦永雄等译《重组话语频道》,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版。

(2)(13)[加]埃里克•麦克卢汉弗兰克•秦格龙等编:《麦克卢汉精粹》,何道宽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26页,439页。

(3)参阅谭善明:《叙事学》,/

(4)Todorov.T:GrammaireduDecameron(M),Mouton:TheHague,1969,69.

(5)申丹:《叙事学》,《外国文学》2003第3期

(6)(7)W.J.T米歇尔:《图像转向》,范静晔译,

(8)金元浦/陶东风:《视觉新景与文化焦虑——文化研究二人谈》,/chinese/s15_wxs/qianyan/whyj/11.htm

(9)熊澄宇编选:《新媒介与创新思维》,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249页。

篇(3)

提要:“利他主义”可以分为“亲缘利他”、“互惠利他”与“纯粹利他”三种形式,对前两种利他行为,生物学和经济学已经给出了较为圆满的解释。但本文认为,要对“利他主义”作出全面说明仅仅满足于这点是不够的。本文提出了利他基因的“隐性遗传”和行为偏好的“广义效用”假说,并在此基础上对“纯粹利他”行为作出了生物学和经济学的解释。

关键词:亲缘利他互惠利他纯粹利他隐性遗传广义效用

一、利他主义的表现形式

利他主义有三种典型的表现形式:

第一,“亲缘利他”,即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为自己的亲属提供帮助或作出牺牲,例如父母与子女、兄弟与姐妹之间的相互帮助。一般情况下,这种以血缘和亲情为纽带的利他行为不含有功利的目的,因此有人把它称为“硬核的利他”(hard-corealtruism)。但生物学的研究业已证明,“亲缘利他”对生物个体来说并非没有回报。根据“亲缘选择”理论,生物的进化取决于“基因遗传频率的最大化”,能够提供“亲缘利他”的物种在生存竞争中具有明显的进化优势。(Hamilton,1963)因此,“亲缘利他”不仅在人类社会,而且在整个生物世界都是一种非常稳定、非常普遍的行为模式。例如,当幼鸟遭受攻击时,许多鸟类父母都会挺身而出,用伪装受伤的方法把猛禽引向自己,使子女得以逃脱。在这一行为过程中,父亲或母亲虽然可能因此丧生,但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有1/2的基因完全相同,从“基因遗传频率最大化”的角度看,原则上只要能使2只以上的幼雏得以逃生,父亲或母亲作出的牺牲就是值得的。如果考虑到年幼子女丧生的几率远远超过经验丰富的父母,这类行为对生物繁衍所具有的“效率”就更一目了然了。所以,无论在人类社会或生物世界,“亲缘利他”在父母与子女关系上表现得尤为动人和充分。而随着亲缘关系的疏远,“亲缘利他”的强度也会逐步衰减。生物学家甚至设计出所谓的“亲缘指数”,并根据它来计算“亲缘利他”行为的得失和强弱。(Hamilton,1964)在这方面,生物学与经济学所包含的内在逻辑相当一致:所有生命体的行为看上去总好象设法使某一“目标函数”最大化。有人曾经对《美国经济评论》和《美国博物学家》刊载的文章进行过比较,结果发现这两门学科有着惊人的相似性。典型的论文都是运用优化的方法来预测某种现象,然后再作出统计检验。(Tullock,1983)

第二,“互惠利他”,即没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为了回报而相互提供帮助。生物个体之所以不惜降低自己的生存竞争力帮助另一个与已毫无血缘关系的个体,因为它们期待日后得到回报,以获取更大的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互惠利他”类似某种期权式的投资,所以有人把它称为“软核的利他”(soft-corealtruism)。例如,一种生活在非洲的蝙蝠,以吸食其他动物的血液为生,如果连续两昼夜吃不到血就会饿死;一只刚刚饱餐一顿的蝙蝠往往会把自己吸食的血液吐出一些来反哺那些频临死亡的同伴,尽管它们之间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生物学家发现,这种行为遵循着一个严格的游戏规则,即蝙蝠们不会继续向那些知恩不报的个体馈赠血液。(Wilkinson,1984)显然,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互惠利他”。根据“边际效用递减律”,当施惠者与受惠者互相换位时,同样数量的血液将产生更大的边际效用,从而使这类行为具有明显的经济学含义。不过,由于施惠与回报存在着时间差,从而使这种期权式的投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互惠利他”必然存在于一种较为长期的重复博弈关系中,而且还要求形成某种识别机制,以便抑制道德风险和个体的机会主义倾向。虽然精密的“互惠利他”模型直到20世纪晚期才由博弈论专家阿克塞罗德建立起来,(Xelrod,1984)但它的基本思想却在200多年前亚当·斯密论述那只著名的“看不见的手”时,就被一针见血地指出过了。

第三,“纯粹利他”,即利他主义者不追求任何针对其个体的客观回报。例如,汤姆逊瞪羚(Thomson’sgazelles)的利他主义行为:当狮子或猎豹接近时,往往会有一只瞪羚在原地不停地跳跃向同伴们发出警告。生物学家观察到,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行为方式,它只发生在最早发现危险的汤姆逊瞪羚身上。按照一般的行为原则,最早发现危险应该最早逃跑才是最佳生存策略。但汤姆逊瞪羚的“英雄主义”却放弃了第一时间逃生的机会,并以此代价向同伴报警,使自己暴露在捕食者面前。这一行为看上去颇似我们前面提到的母鸟保护幼鸟的行为,但它们的内涵却有明显的差别。因为汤姆逊瞪羚所保护的并非是它的子女或亲属,对个体来说这是一项没有任何收益的投资。这一行为与吸血蝙蝠的“互惠利他”有着更明显的区别,对个体来说这一行为的投资风险与预期回报存在着极大的不对称,而且也不可能通过识别机制来剔除那些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搭便车”者。因此,有些生物学家,比如《自私的基因》一书作者里查德·道金斯甚至对汤姆逊瞪羚的行为作出了如此自私的解释:高高跳跃的瞪羚是在向突袭者昭示——你瞧,我的体力有多棒!别来打我的主意,否则你会一无所获的!还是去追杀我的那些孱弱的同伴们吧!(道金斯,1998a)我认为这个解释非常勉强并令人怀疑。且不说把这种只有人类“超级智慧”才想得出来的“炫耀式欺骗”强加给汤姆逊瞪羚是否公平,就是从进化论角度看,其破绽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这种行为真有效,当遭受猛兽袭击时为什么不会有更多的汤姆逊瞪羚跟着一起“跳舞”呢?

显然,要对利他行为作出全面说明,仅仅满足于“亲缘利他”和“互惠利他”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从生物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纯粹利他”作出解释,而这正是本文试图达到的目的。

二、纯粹利他行为的生物学基础

事实上,许多生物学家,比如劳伦兹(K·Lorenz)、威尔逊(E·Wilson)、爱得华兹(W·Edewards)等,早就在一定意义上给出了“纯粹利他”行为的生物学解释,他们的理论在生物学中被称为“群体选择理论”。该理论认为,遗传进化是在生物种群层次上实现的,当生物个体的利他行为有利于种群利益时,这种行为特征就可能随种群利益的最大化而得以保存和进化。(Wilson,1975)但“群体选择理”论存在着一个很大的缺陷,它无法解释导致个体生存适应性降低的“纯粹利他”行为怎样才能通过生物个体的基因保存下来。因此,在主流生物学理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恰恰是与之对立的“个体选择理论”。“个体选择理论”认为,“纯粹利他”行为与生物个体的生存适应性成反比(只要想一想那只以生命为代价向同伴报警的汤姆逊瞪羚就可以了),而利己行为却与生物个体的生存适应性成正比;一个利己的个体有更多的机会生存下来并繁殖自己的后代,而这些后代都有继承其自私特征的倾向;只要前者的生存适应性低于后者,不管这种差别在初始状态多么微小,经过千百万年的自然选择,生存适应性较低的生物性状也会被无情淘汰掉。以至于里查德·道金斯斩钉截铁地说,“如果你认真地研究了自然选择的方式,你就会得出结论,凡是经过自然选择进化而产生的任何东西,都应该是自私的”,“对整个物种来说,‘普遍的爱’和‘共同的利益’等在进化论上简直是毫无意义的概念”。(道金斯,1998b)

但“个体选择理论”并没有解决由汤姆逊瞪羚所引起的深层矛盾,我们不仿把它称为“汤姆逊瞪羚悖论”:一方面,现代生物学认为,只有交互繁殖的种群才能保持相对恒定的基因库,所谓进化是生物种群的进化而不是生物个体的进化;(陈阅增,1997a)因此,“纯粹利他”行为作为一种符合种群利益最大化的生物性状,在生物长期演进过程中保存下来是符合进化论自身逻辑的;另一方面,迄今为止所有生物学的实证研究似乎都证明了,生物进化必须通过生物个体的基因介质才能实现;有利于个体生存适应性的生物性状,才会在遗传进化中得以保存并不断强化;而与个体生存适应性无益甚至有害的生物性状,其有效信息最终都会在遗传进化中丢失和湮没;因此,“纯粹利他”行为是不能从生物学意义上得到解释的。(道金斯,1998c)“汤姆逊瞪羚悖论”给解释“纯粹利他”行为提出了两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1、有利于种群利益最大化的生物性状怎样才能通过生物个体的基因介质保存下来?2、有利于种群利益最大化的生物性状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得到必要补偿和激励?在我看来,这两个问题不但可以回答,而且答案已经包含在现存的生物学知识框架之中。

“个体选择理论”显然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上,即生物的遗传性状与遗传介质之间是一种直接的、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我们不能不设问: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一种间接的、非对称的遗传关系?事实上,现代生物学已经观察到许多非对称的遗传现象:两种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生物性状,通过同一基因介质实现遗传;随着其中一种被自然选择,另一种也同时保留下来。最著名的例子是引发镰状红细胞贫血病的隐性基因:镰状红细胞贫血病对人类来说是一种非适应性的生物性状,但生物学家发现,带有这一基因杂合子的人却具有较强的抗疟疾能力,因此在非洲某些恶性疟疾流行地区,这一隐性基因的出现频率就很高。(陈阅增,1997b)以此推论,“纯粹利他”行为虽然对生物个体是非适应性的,但它对生物种群却具有很高的生存价值;因此,在生物长期演进的过程中,它可以与某些利己行为一起借助于同一个基因介质以“隐性遗传”的方式保留下来,这恰恰体现了生物性状对生存环境高度的适应性。为此,我们可以建立一个简单的遗传模型来说明这一假说:假设AA与Aa为利己型基因,aa为利他型基因;在Aa中A为显性的等位基因,a为隐性的等位基因;如果利他行为的生存适应力低于利己行为,那么根据自然选择原理,aa型的利他基因最终将被淘汰出局;但由于在Aa型利己基因中含有隐性的a,它并没有随aa的消失而消失;因此当Aa型基因与Aa型基因通过减数分裂进行繁殖时,根据“哈迪-温伯格定律”,仍然有可能复制出AA(占25%)、Aa(占50%)和aa(占25%)三种类型的基因,从而实现利他行为的隐性遗传。

“纯粹利他”行为在“非零和博弈”条件下对生物个体生存适应性的损益是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般推断,两个具有“纯粹利他”倾向的生物个体更容易营造一种协作氛围;与两个只有利己倾向的生物个体相比,它们可能具有更高的生存适应性。如果这一猜测是正确的,则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博弈方阵来解决“纯粹利他”行为的补偿和激励问题(叶航,20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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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主义者|利他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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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主义者|-5,-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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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主义者|-2,12|5,5

如果我们以X代表利己主义者,以Y代表利他主义者;根据以上假定则利己主义者的期望适应性为-5X+12Y,利他主义者的期望适应性为-2X+5Y;当利己主义者与利他主义者的比率为7:3时,每个个体的适应性都是一样的(-5X+12Y=-2X+5YX:Y=7:3);如果利己主义者与利他主义者的比率大于7:3,则利己主义者的适应性会减少而利他主义者的适应性则会增加;反之,则利己主义者的适应性会增加而利他主义者的适应性则会减少。因此,在生物种群及其个体行为模式中“利己行为”与“利他行为”将以某种大致固定的比例同时存在。它说明,“纯粹利他”行为是能够通过补偿激励机制得到进化的。事实上,这一结论的依据正是现代生物学中的ESS理论。ESS理论是英国著名生物生态学家梅纳德·史密斯1982年创立的,它在现代生物学中被称为“自达尔文生物进化理论建立以来最重要的发展之一”。(道金斯,1998d)ESS是生物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ilystablestrategy)的缩写,如果生物种群在进化过程中能够形成某种稳定的策略(行为)均衡,这种策略(行为)就是ESS。显然,“利己”和“利他”都是在生命世界长期演进过程中所产生的、稳定的生物行为。必须指出,用基因的隐性遗传和ESS理论解释“纯粹利他”行为不是向“群体选择理论”的回归。这一分析仍然是以“个体选择理论”为基点的,但是它又与传统的“个体选择理论”不同,它把解释的重点放在有利于群体利益(当然,归根结底它也有利于群体中每一个个体)的生物性状怎样才能通过个体的基因介质实现遗传进化,从而在现有的生物学知识框架下对“纯粹利他”行为作出符合实证要求的解释。

三、纯粹利他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现代生物学的进化和遗传理论认为,物种演进的目标是“基因遗传频率的最大化”。这一结论所包含的逻辑与经济学的理性假设完全一致。但我们并不能就此推论,所有生物都会按照“基因遗传频率最大化”的要求来“理性”地计算和规划自己的行为。事实上,进化的“理性”最初是通过“情感”、“偏好”等感性形式“殖入”生物的遗传基因并成为生物个体的“自觉”行为,我们不妨把它称为理性的“本能”。(Wright,1994;叶航,2002)对生物个体来说,“本能”所表达的正是生物进化内在的逻辑要求:所谓“理性”的行为,只不过是经过自然严格筛选后留存下来的、能够被我们观察到的、相对稳定的生物行为罢了。(贝克尔,1995)

“情感”与“偏好”是触发生物行为的按纽。当“情感”与“偏好”得不到满足时,建立在生物化学、生物物理学和神经动力学基础上的生物内部平衡系统便会受到破坏,由此造成一系列生理或心理上的压力。这种压力超过一个阈值,生物个体就会产生行为的动机,进而通过一定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需要,以便消除和缓解身心的紧张状态。因此,生物行为的遗传首先表现为一个生物化学、生物物理学和神经动力学系统及其触发机制的重构与再现,本能或者由本能冲动所引导的生物“理性”行为可以看作是该系统由不平衡向平衡的运动过程。“理性人”是现代主流经济学最基本的预设。按照该预设,一个人的行为总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所谓“效用”只不过是“偏好”的一个函数。(瓦里安,1997)经济学不研究“偏好”是如何产生的,那是生物学、进化论、也许还有心理学的任务。经济学的任务是在给定的“偏好”状态、“偏好”结构与“偏好”序列下研究行为主体如何“最大化”自身的“效用”。如果生物学业已证明,“纯粹利他”行为与“利己”行为一样具有进化优势,生物个体能够通过基因介质把触发这种行为的“偏好”保存起来并遗传下去;那么,只要给定这一“偏好”,我们就可以对“纯粹利他”行为做出标准的经济学分析。

在微观经济学中,消费集(consumptionset)X也可称为选择集(choiceset)X,通常假定集合X是k维实数空间Rk中的一个非负子集。如果行为主体对集合X中的选择束具有偏好关系,而这些偏好关系又能满足完备性、自返性、传递性和连续性的假定(事实上,这些假定已经包含在“理性人”的预设中),则偏好关系就可以用一个连续的效用函数来表示:即存在一个函数u:XR,使得x1﹥x2,当且仅当u(x1)>u(x2)。如此,我们就可以把行为主体内含的偏好关系转化为一个函数关系:

U=u(x1,x2,…,xn)(1)

我把上述函数称为“广义效用”函数,因为其选择集X中的偏好项xi可以用来表示包括经济偏好、道德偏好(我们可以把“纯粹利他偏好”包括在“道德偏好”中,因为“纯粹利他”是道德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情感偏好、审美偏好、甚至宗教偏好和信仰偏好在内的所有偏好,只要这一偏好是相对稳定的、可观察的。(叶航,2001b)如果行为主体的资源总量为I,实现广义效用所需的单位成本或影子价格分别记作p1,p2,…,pn,则其资源约束可以表示为:

p1x1+p2x2+…+pnxn=I(2)

可以证明,只要目标函数是连续的,约束集是闭的并且是有界的,则以式(2)为约束条件的广义效用最优(最大化)解就是:

MU1/p1=MU2/p2=…=MUn/pn=λ(3)

式中MUi=du/dxi,即xi的边际效用;pi为i种偏好(x)的单位成本或影子价格;λ为约束资源的边际效用;i=1,2,…,n。

根据式(3),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有意义的推论:

第一,在广义效用最大化过程中,行为主体将依据一定的偏好状态、偏好结构和偏好序列使自己的行为呈现出形态各异的“价值”取向。

举例来说,如果x1代表具有利己倾向的经济偏好,x2代表具有利他倾向的道德偏好,则当MU1/p1>λ时,行为主体的行为才会偏重经济选择,表现出利己倾向;而当MU2/p2>λ时,行为主体的行为将偏重道德选择,表现出利他倾向。特别地,当MU2/p2>λ且MU2/p2>MU1/p1时,行为主体将为了利他目的放弃或部分放弃自身的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叶航,2000)因此,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就是一个“自私自利”或“钱迷心窍”的人。人们的行为将取决于他们的偏好。事实上,在古典或新古典经济学中,经济学家就已经关注过“优越感”、“荣誉感”、“自豪感”、“成就感”、“责任感”、“道德感”等等纯精神领域的偏好对人类行为的影响。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对“闲暇”和“炫耀”的研究,则更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

第二、就某一特定行为来说,行为主体的行为倾向取决于某一偏好的“成本—效用”比,即MUi/pi。

举例来说,如果x2代表具有“纯粹利他”倾向的道德偏好,当pi和λ给给定时,MU2越大,人们的行为越偏重道德选择。事实上,伦理学所谓的“良心”,从广义效用的角度看,就是道德行为在一个人心目中的效用水平。它表现为一个人未采取某种道德行为时所感受到的内心矛盾与痛苦,以及采取某种道德行为后所体验到的内心解脱与愉悦。如果MU2和λ给定,则p2越小,人们的行为越偏重道德选择,我们可以把p2称作“道德成本”。值得指出,“道德成本”是一个长期被人们忽视、甚至被伦理学和道德哲学所忽视的范畴,其意义在于它提醒我们,任何一个行为主体在进行道德决策时都有权力考虑自己的“道德成本”,而社会则应该努力营造一种降低“道德成本”的机制,以促进个人道德偏好的形成和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第三、当其他条件不变时,λ的值越小,行为主体的非经济偏好越强。

由于λ为约束资源的边际效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λ越小,体现广义偏好的行为倾向就越强。但其中的例外是,由于经济行为具有资源再创造的特殊功能,其效用水平与λ成正比。因此,λ越小经济行为的效用水平就越低,从而一个人的非经济偏好就相对越强。事实上,当物质资源相当匮乏时,一个人很难产生出非经济偏好;反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物质资源越丰裕,一个人的非经济偏好,比如道德偏好、情感偏好、审美偏好等等,就越丰富、越强烈。显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学说支持这一结论。(马斯洛,1987)

第四、上述分析没有改变传统经济学的根本结论,传统经济学的全部分析范例将作为一个特例包容在广义效用的分析框架中。

如果以x1代表经济偏好,xi代表除经济偏好以外的其他所有偏好,则当行为主体的偏好结构符合条件:MU1/p1>MUi/pi=λ(i=2,3,…,n)时,传统经济学的狭义效用范式将成为广义效用范式的一个特例。

参考文献

[1]贝克尔,G.《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PP349-50.

[2]陈阅增主编,《普通生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a)pp.470;1997(b)pp.466.

[3]道金斯,R.《自私的基因》,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a)pp.216;1998(b)pp.3-5;1998(c)pp.3-4.

[4]Hamilton,W."TheEvolutionofAltruisticBe-havior"AmericanNaturalist,Vol.97(1963).354-56.

[5]Hamilton,W."TheGeneticlEvolutionofSocialBehaviour"JournalofTheoreticalBiologe,Vol.7(1964)No.1,pp.1-52.

[6]马斯洛,《动机与人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7]Tullock,G."Territorialboundaries:anEconomicView"AmericanNaturalist,(1983)121(3).

[8]瓦里安,H.《微观经济学(高级教程)》,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9-103页。

[9]Wilkinson,G."ReciprocalFoodSharingintheVampireBat"Nature,Vo1.308(1984),No.59,pp.181-84.

[10]Wilson,E.Sociobiologe,theNewSynthesis,Harvard,BelknapPress,1975.

[11]Wright,R."TheMoralAnimal"NewYorkPantheon,1994,pp.190.

[12]Xelrod,R.TheEvolutionofCooperation,NewYork:BasicBooks,Inc.1984.

[13]叶航,“经济学视野中的人类道德”,《学术月刊》,2001(a)年第2期。

篇(4)

作为一种方法或操作技艺的法律解释建立在一种假定的、但常常是作为经典的法官与法律文本之间的关系模式之上,它假定法官处于这样一种关系之中:存在一个权威的规范性文本(即我们常常不加界定地称之为“法律”的东西),出现一个与该规范性文本不相符合但有可能与之发生联系的事实(即我们通常所谓的“案件”),法官的作用正是通过司法判决将法律文本的规范要求强加于所发生的事实之上,从而创造新的事实使原来的事实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法律后果”)。

这种关系模式的理想型就是法律乃是一个覆盖整个社会生活且没有空隙(gapless)的严密体系,而法官则象一个自动售货机一样将法律条文适用于所发生的案件中。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流变性之间的矛盾,使得规范性文本与社会生活之间存在有空隙,这时法官采用一种特殊的方法和技艺,即法律解释,来弥合这种空隙。无论是寻找原意还是“熨平褶皱”(丹宁,1985:6-11)、无论是语义规则还是金质规则(Harris,1980:124)、无论是采用演绎的方法(Sinlair,1971)还是采用归纳的方法(Dewey,1924)、无论是出于“目的理由”还是出于“正确理由”(Summers,1978)还是其他种种解释方法(梁慧星,1995;郭华成,1993;Evens,1988;Sunstein,1989),都建立在上述假定的关系模式之上。

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是以哲学阐释学和语言哲学为基础的,它强调文本的意义只有在与阐释者的“前见”实现“视界融合”中才展现出来(伽达默尔,1992),语言的意义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加以把握(维特根斯坦,1996)。这种理论否定了规范性文本的独立性和客观性(Landers,1990),对作为方法的法律解释理论及其背后的传统法律理论提出挑战,实现了法学理论中的“阐释学转向”(Warnke,1992:ch.4)。尽管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对“法律文本”之独立性和客观性提出了质疑(West,1988;Greenawalt,1992;Warnke,1992;Fiss,1982),并没有因此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所依赖的上述关系模式,而实际上是强化了这种关系模式,它使得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艺从一些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扩展到所有的一般案件,使得法律解释不再是一种特殊的、司法实践中使用的技艺,而是一种普遍的、一般性的理解法律方法,它不仅适用于司法界的法官和律师,而且适用于立法者、法学家和一般大众(Balkin,1993)。正因为如此,解释学理论和语言哲学才大规模地进入到传统的法律解释理论中时,实际上忽略或混淆了这两种在不同的知识系谱上和不同的话语空间中发展起来的法律解释理论。

本文通过对10名中国法官的访谈,考察了他们在法律解释过程中所受到的种种约束因素。正是这些来自现实世界活生生的经验使得我们看到来自西方法律实践之上的上述法律解释理论在运用到中国法官的法律解释实践中时发生了扭曲,从而使我们得以划定法律解释理论的限度及其适用范围。由此法律解释不再是一个对法律文本的理解问题,而是法官在司法场域中进行权力争夺的策略性选择,是对这种权力争夺的合法化。这一特定的法官群体所受到的法律教育和司法场域的双重结构化,使他们处在追求真理和追逐权力的张力之下。正是这种张力使我们认识到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与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是发生在两个邻接的话语空间里的不同的话语形态,它们遵循的是不同的逻辑或散布机制。正是在这两种不同话语形态的之间的相互利用与相互排斥中,使我们发现法律知识是如何服务于权力关系并掩盖权力关系的,同时法律知识又是如何在维护在身的自主性的过程中反抗权力关系的。

二、有关材料与方法的说明

本文所需材料的来源于在北京大学法律系读在职法学硕士的法官,他们的基本情况如下:

法官

性别

年龄

入院时间

入院学历

法院审级/年限

法庭类别

职务年限

C

28

90.7

法律本科

基层/91-92高级/92-96

民庭/刑庭

经济庭书记员/90-95助审员/95

L1

28

90.7

法律本科

基层/90-94高级/94

经济庭

经济庭书记员

Z

88.7

法律本科

基层

民庭

书记员88-91审判员/副庭长91-

L2

87.9

法律本科

基层/89-90中级/88-89高级/87-93

刑庭经济庭刑庭

助审员书记员书记员

Y1

31

87.7

法律本科

基层/87-88中级/87-93

经济庭

经济庭书记员

Y2

31

88.9

法律本科

中级

刑庭

刑庭书记员88-90助审员91-93

Q1

26

91.8

非法律本科

基层

民庭/经济庭

民庭/经济庭书记员

Q2

88.9

法律本科

基层/高级

经济庭

书记员/助审员

从这些情况来看,我们所调查的这8名法官是一个特殊的法官群体,他们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一名除外),而且都是在91年之前参见工作的,自然受到了80年代整个社会环境和文化思潮的影响;他们分布在最基本的业务庭室工作,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而且大多数法官在不同级别的法院工作过,需要说明的是他们在基层法院工作都是在下去接受锻炼;他们在法院里大都作书记员,在法院里的业务群体中属于边缘群体;他们都在北京大学接受法律“再教育”,而且都要回到原单位工作。

对于我们的调查而言,这样一个特殊的法官群体足以代表一个独立的群体,这样一个群体为我们提供了透视中国法官之法律解释的一个特殊视角。而且有必要指出的是,他们所具备的素质、他们处于边缘地位对周围环境的敏感、他们重新回到学院后对法院工作的反思都有助于我们的调查触及到法律解释中的一些核心问题,也就是中国法官在作法律解释时所受的种种影响,甚至是一些偶然性的影响。这一“样本”在人数上虽然略有不足,但我们所采用调查方法或许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我们所采用的调查方法主要是访谈,严格说来,这是一种人类学的方法而不是通常所谓的社会学的方法(如统计、问卷),之所以采用这样的方法不仅仅出于一种便利的考虑,更主要的是我们坚持阐释社会学的观点,主张社会行动是赋予主观意义的行动,而访谈的方法有助于使我们进入行动者的意义世界之中。当然,我们并不是说他们所提供的材料就是法院中法律解释的真实状况,尽管他们在学院里面对我们这些作为同学的访谈者为了写学术论文的所作的访谈,可能更没有掩饰地吐露他们的真实想法。或者说,所谓中国法官“客观的”法律解释状况并不是我们所关注的,更不用说所谓的“客观”在事实上也是理论建构的。因此,这一法官群体主观上认为存在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足以给我们提供理论分析的经验素材。

三、影响法律解释的几种重要因素

(一)、学院派与非学院派之间──调解与判决之间

我们调查的对象在进法院之前都受过法律教育或大学教育,因此他们进法院之后明显地感到法院里学院派与非学院派之间的区别。他们所谓的学院派是指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尤其是大学法律本科教育的法官群体,而所谓的非学院派是指法院里的部队转业干部、其他行政机关调入的干部以及从其他渠道进入的人员。这些人可能具有非法律的本科文凭或通过电大、函大、业大(法院系统内办的法律培训)获得法律专科文凭,但在我们调查的法官群体看来,后者仍然属于非学院派,因为他们所受的法律教育本身就很简单,他们的讲课老师有时也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而且他们的文化基础一般教差,在短期的培训中不可能系统地掌握法律的精髓,更主要的是他们都在社会上、单位里呆了好多年,已形成了自己的世界观,无法再培养其法律的世界观。因此他们认为是否受过正规的法律本科教育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正规的法律本科教育不光系统地传授了法律知识,更主要的是培养了法律感和公平感,“有时解决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主要靠平时培养起来的法律感和公平感”。(法官Q2)

在我们调查的法官中,虽然都承认有学院派与非学院派的区别,但他们对这种区别却有不同的看法。来自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Q2认为在他们那里的学院派与非学院派几乎各占一半,但是学院派占据了业务庭,而非学院派主要在后勤、行政(如办公室、人事处)和一些非业务厅(如执行庭、告申庭),对审判没有什么影响。但在中级人民法院,情况则并非如此,“你别看他们搞后勤,看似服务,事实上有特权。他们管派车,管分房子,将业务庭看作摇钱树。”(法官Y1)而且在业务庭室里,学院派与非学院派之间也往往形成群体偏见,“他觉得你自以为是,但又没有什么社会经验和办案经验,而你也看不惯他,有时直接指出他的不是”(法官Y1)。这种偏见不光体现在对案件的不同看法上,而且体现在一些生活习性上,“他们总觉得大学生自由散漫,不好管理,事实上也是如此。”(法官L1)而在一些基层法院,这种区别往往不明显,到有派系的化分,比如法院院长与副院长有矛盾,就自然形成两派。(法官Q1)这可能是因为在这里受正规法律教育的大学生很少,无法形成一个独立的群体。法官Z就来自基层法院,他是那个法院唯一的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大学生,他并没有感到受到什么歧视或不便。这也许是由于他很快就适应了工作环境,升迁也很快,而且很少对法院的工作加以反思,他虽然工作了好几年并有一定的职务,但在我们的访谈中,他觉得几乎没什么可谈。

我们所调查的法官群体一般都认为学院派与非学院派之间的办案风格上有很大的不同。一般说来非学院派的法官更喜欢调解而不是判决,原因是“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要求很严格,搞不好就会判错案。现在有错案责任制,有上级法院监督,判错案不仅名声不好听,也影响到奖金和升迁。”(法官L1)而非学院派的法官“没有多少法学功底,他们在办案中重事实轻法律,喜欢搞调解,怕将法律搞错。判决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也能分得清责任,而调解就没有这些因素,调解主要是把问题解决了,用的法律很少,主要是法律之外的因素,而且调解也不得上诉,没有错案率。”(法官Y)因此,调解就比判决显得简单,“一不写判决书,二不写审结报告,三便于执行,四事实和责任不用搞得很清楚。调解可以简化工作,但往往形成强迫性调解。”(法官Q1)相反,学院派的法官一般主张判决,“虽然判决没有调解好执行,但判决比较公平。调解事实上剥夺了原告的权利。法官说‘算了吧,调解,少给点怎么样?’你说怎么样?只能忍气吞声,听法官的。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调解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我觉得应该彻底废除调解,法院就应当判决,体现公平,体现权威性。”(法官Q2)“判决真正能体现一个法官运用法律的水平,一个法官在法院里是否有威信,主要看判案的水平。”(法官L1)也许是基层法院中非学院派的法官占多数,相比较而言,基层法院调解更多些。(法官Y)

(二)、代际、性别与风格──事实与法律之间

如果说不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形成的学院派与非学院派之分在级别不同分法院里有不同的体现,那么由年龄形成的代际的区别则是他们都能感受到的。尽管他们对代际的划分略有不同,但他们的感受几乎是一致的,而且这些对代际的划分主要依据他们对适用法律的不同风格和态度。一般说来,他们将法官分成这么几个年龄段:

50-60年代的大学毕业生,这些法官“职业道德好,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比那些大学刚毕业而道德品质坏的小青年要好得多。他们这些人死抠法律,事实调查多于对法律的解释。”(法官L1)

70-80年代参加工作的“最恶劣,法律水平低,工作不认真,吃、喝、拿样样俱全,最会搞鬼、作手脚。”(法官L1)

80-92年毕业的法律大学生,80年代初的大学生“比较保守、固执,适用法律严格,”(法官L1;法官Y)“既重视法律的解释又注重对事实的调查”(法官L1)。“85年之后毕业的大学生受外界的影响大,他们既有学生气,也比交灵活,对社会的适应性强。”(法官Y)“这些法官对法律有一种信仰,他们既有传统的风范又有法律的素质。”(法官L1)法官Q2则认为“88年之前毕业的大学生思想稳定,对个人的要求比较严格,工作态度也好”。我们所调查的法官大体上属于这一法官群体。

92年之后毕业的大学生,这些法官是“生活型的,受社会的影响大,吃、喝、玩、乐样样都会,工作态度不认真,对法律的信仰已经不存在了,对法律采取一种游戏的态度,总的说来道德品质坏了。”(法官L1)这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的对这一法官群体最严厉的批评,这可能与法官L1对道德品质的特别强调有关。我们所调查的其他法官也有类似的感觉,只是觉得由于整个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变了,这一法官群体更能适用社会已经发生了的变化。

除了代际之分,我们常常想到的是性别的区分,这样的区分往由于女权主义法律观而得以强化。一般说来,女权主义者将“那些喜欢技术性差别和细节的人们描述成男性意象,而……一个同情者以及那些不能讨论技术性法律的问题的人们被描述为女性意象。”(波斯纳,1994:507-8)由此形成“法律的对立概念表”,在男性的法律观这一栏里,有“形式主义、法律、规则、逻辑、严苛的、客观性、解释论、严格解释、文字、法官发现法律”等概念,而在女性的法律观一栏里,对应地有“仁慈、自由裁量、政策、灵活的、主观论、非解释论、灵活或松散的解释、精神、法官制造法律”等概念(Posner,1988:108)。这样一种“角色化”的二元对立事实上包含了某种“男性中心霸权”,它在理论上业以受到了批评,当然也经不起经验事实的检验。

在我们所调查的法官中,他们都认为男性和女性之间存在着差别,比如女性法官出差不方便(法官C;法官Y),执行庭很少有女性法官等等,但这样的差别不足以构成两种对立的法律观或审判方式。法官Y在同学中是一位有大姐姐风度的法官,她认为“没有男女的差别,只有素质的差别。许多业务强的女法官照样很厉害。法院这个环境很锻炼人,因为你是法官,你代表的是法律,你接触的又是当事人,所以你说话的声音、语气都与平时不一样。”就办案方式而言,法官Y认为女性与男性法官也没有什么区别,她这个庭里有好几个女的,“业务上争强好胜,都是严格执法”。男性法官也持同样的看法,法官Q2认为法官的区别主要看脑子,与性别无关“,”我们庭的庭长是个女的,办案干脆利索,反正我很佩服她,相反到是有些男的反而婆婆妈妈。“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官尽管在性别上有男女之分,但是这种性别的不同不足以构成两种不同的法律观或审判方式。不过,在他们的观念或意象里,的确存在两种不同风格的法官,尽管这种风格与法官的性别没有必然联系,一种是“干脆利索”型的,一种是“婆婆妈妈”型的。一般说来,前者与良好的法律水平、丰富的办案经验、公平正直的道德品质联系在一起,而后者则似乎与缺乏法律知识、喜欢调解了事、爱搞不正之风联系在一起。这样一种不同类型的划分与依据法官参加工作的不同时间和他们对法律的不同态度所作的代际化分,与上述学院派与非学院派的划分基本上是一致的。这种不同类型的形成也可能和我们所调查的法官群体有关,他们基本上是属于80年代的那一批大学生。不过,上述代际划分也使我们认识到,我们前面所谓的“学院派法官群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同质的群体,尽管他们与非学院派的法官形成明显的对比,但有时他们内部的区别往往不亚于他们与非学院派法官之间的区别(比如他们对92年前后毕业的大学生的看法就完全不同)。“这大概是由于文人相轻吧”(法官Q2),“正规大学法律系的学生看不起非正规培训的法官,重点大学的法律生看不起一般院校的大学生。总之,物以类聚,和以前的职业没有必然关系,而与审判的风格有关,比如爱吃喝的常常聚在一起。”(法官Y)不过,总的说来,他们普遍认为“年老的重视事实,年轻的重视法律”(法官Y),年老的在确认证据和事实方面比年轻人更有经验。

(三)、解释法律──外部因素与法律知识之间

依照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观,法律规定越是简单,法律解释也就越频繁;社会生活变化越快,法律解释也就越频繁。依照这个逻辑,当下中国的法律解释应当是最频繁的。但是我们所调查的法官很少就法律解释能谈出所以然来。他们并不认为自己在作法律解释,他们对法律解释的种种方法仅仅停留在理论认识上,还不足以成为一种审判经验。这只能有两种可能的解释,要么他们对自己的所作的种种法律解释还处于不自觉状态,缺乏理论上的反思;要么是我们所讲的作为特殊操作技艺的法律解释理论本身不足以解释他们的经验。事实上,在他们看来,法律解释并不是一门需要专门学习的特殊方法或技巧,“要说有法律解释的话,那么我们处理每一个案件都是在进行法律解释,所有的法律条款都需要解释,要不然怎么适用到案件上。”(法官L1)法律解释就不仅仅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需要使用这种特殊的方法,书本上所说的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在现实中是没有意义的,尤其对我们所调查的法官是如此,它最多看成是的对法律文本的一般性理解方法。

一但作为一种一般性的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而不是一种在没有法律条文规定情况下的特殊操作技艺,那么法律解释就没有操作上的规律性,而与每一个具体的法官联系在一起。一个法官“平时有他自己的看法,这也是一种法律解释问题,他也有他的法律解释,他不会说这是工作需要呀之类的,特别是有公函过来时。”(法官C)这里所说的“公函”是指来自行政机关的“希望我们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纳他们的看法”的书信。这时法官的生活背景、社会关系、文化水平、法律观念等对他们解释法律的重要性远远大于法律解释方法的重要性。法官L2在高级法院里搞过一段案件复查,对有关知识分子的案件就很关心,也很关照,因为他父母就是老师而且自己也一直呆在学校里,知道知识分子的艰难。因此法官在法律适用中有更大的自由权,比如“有关的情节问题是有法官自由心证的,他说缓刑就是缓刑,这也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法官C)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们认为对法律的解释就象法律现实主义者主张的那样可以是任意的、随心所欲的、非理性的,法律的意义要由他们的解释来确定的。相反,他们认为法律条款的意义是不言自明的,只要本着公平、认真的态度就能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他们认为只是由于外在的其他原因,使得他们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正如法官C所言“按照我的自由心证是可以实事求是的,但落实到具体的每个审判员或每个审判长,就难说了。我也不能说他们不是实事求是,也可能是我的法哲学观点有问题。”

因此,在他们看来认真的办案态度和公平的法律感在准确的法律适用或法律解释中起很大的作用,而这又与他们通过各种渠道掌握的法律知识有很大的关系。法官Q2在1990年办过这样一起纺织企业承包纠纷案,承包合同是在1988年签定的,当时由于纺织品大部分出口,所以承包金额很高,然而8波之后,纺织品无法出口,承包金也就无法完成。该案诉到法院后,法官Q2是按“情势变更原则”判的,免除了承包方两年的承包金。“我在大学时知道有情势变更原则,但对其详细内容并不清楚。90年左右,法学刊物上开始出现这方面的文章。我就找来作为判案的依据。”当然,在判决书上,并没有直接引用情势变更原则,而是用“意外情况”和民法总则上的公平原则。因此,尽管法官在判决书上所引用的是法律条款的规定,但在其背后却存在着对适用不同法律条款的选择,这种选择往往又具有学理依据作为支撑。而这种学理依据主要来源于权威的法学教材,比如统编教材和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教材,当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法院就某一类案件公布的“若干意见”,(法官Q1)而这些司法解释在法官们看来就是一种立法,就是法律条文。法院里经常开“庭务会”,其中的内容之一就是“业务学习”,学习新的司法解释,讨论疑难案例。(法官Y;法官L1)正是由于对法律知识形成了一致的理解和看法,法官们才对准确适用法律或理解法律形成了一套不言自明的标准,不同法官类型的划分往往是由这套标准来决定的。

(四)、合议庭──法官的位置(一)

除了一些简单案件,大多数案件的判决与裁定是由合议庭作出的。合议庭至少由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三人组成。从法律规定上看,法院的判决是由合议庭集体决定的,而事实上组成合议庭的不同成员的在判决中适用法律或解释法律的权力依据他们在合议庭中位置(position)的不同而不同。我们所调查的法官几乎都在法院里作过书记员,一般说来,书记员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有限,特别是作为刚刚从大学里毕业的学院派法官更是如此。“从职责上来说,书记员主要就是书写、记录,加之自己刚刚从大学毕业,最好少开口,不要多发表意见,免得人家说你狂。法院里本身就对知识分子不信任,弄不好以后就很被动,处处有人卡你。”(法官L2)因此判案中的适用法律权和解释法律权主要归审判长和审判员。但也有例外,这主要看书记员本人所具备的各种资源,比如人际关系、法律水平、交往能力和说话技巧等等。法官Q1一进法院也作书记员,但他在合议庭讨论中常常提出自己的看法,有时往往被审判长采纳,这不仅是由于他脑子聪明,而且是由于他和法院院长的关系不错,他的毕业分配就是法院院长给办里的。法官L1认为书记员要起作用就要采取一定的策略,他作书记员时有一次觉得审判长对法律的理解有问题,但在合议庭的讨论中,他觉得不能直接提出不同的意见,否则审判长在面子上就下不来,但他在下班吃饭时,和审判长等人随便讨论起他们办的那个案子,他委婉地提出他的看法,并找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依据,于是这个案子就按他的意见办了。

除了上述各种资源,书记员所在的法院的级别也成为他们在合议庭的解释法律中处于有利位置的可资利用的资源。这主要表现在分配到高级法院的法官在基层法院的锻炼中。我们所调查的法官许多都在基层法院锻炼过,他们都认为在基层法院锻炼有好处,尤其是他们在基层法院参与办案中有较大的发言权。法官Q2在基层法院锻炼了一年,开始作了一段书记员,不久就作审判员,他在一年中办了近50起案子,几乎都是按他的意见作判决的,而且所有的案子都没有上审委会,对此他颇为自豪。但是他自己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他适用法律准确,而与他是省高级法院派下来锻炼且一年后就要回去这一身份没有关系。在我们调查的法官中,凡是下基层锻炼的法官几乎都有类似的感觉,但他们都否认与他们是上级法院的法官这一身份有关。在他们看来,下级法院的法官也是机会主义的,他们只怕自己直接的上司,而对于他们这些不一定有前途或前途很遥远的小年轻不一定很在乎。他们的这种说法也许是对的,不过他们无法解释为什么一个大学毕业生刚分配到基层法院办案时往往要受到限制,而一个刚分配到高级法院的学院派法官下基层法院锻炼则在办案时有较大的自由度,这与他们的特殊身份不可能无关,至少是由于他们与基层法院的法官们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

尽管书记员可以通过各种资源的利用而在合议庭的法律解释中处于有利的位置,但这只是个别的情况,通常法律判决主要是由审判长和审判员决定的。但这并不是说合议庭内部就可以决定一个案件的判决,合议庭的意见据正式的法律判决还有一段很大的距离,它还要受到各种各样分影响,除了我们后面将要讨论到的审委会外,上级法院的意见也起大的作用。由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可能由于当事人上诉而被上级法院所改判,而法院中实行的错判责任制对一审合议庭形成很大的压力。所以,当一审法院的合议庭对事实的认定或法律的适用那不准时,往往提前请示上级法院,有的是书面请示,有的是电话口头请示。比如90年左右,浙江某地出现了“台会”纠纷,关于这个问题的定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最后请示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定为金融诈骗(法官Q1)。因此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的约束很大,重大案件往往请示汇报、上下通气,这样上诉后很少有改判(法官Q1)。不过向上级请示有时也靠不住,除了重大问题,一般的请示上级法院很少作书面答复,因为上级法院也怕承担责任,而口头请示常常没有凭据,更何况上级法院的人很多,看法也不见的一致。“你向上级法院请示,这个法官说这么判,而上诉后刚好由另一个法官负责这个案子,他有他的理解,他有他的人际关系,他照改(判)不务。”(法官C)

(五)、审委会──法官的位置(二)

从法律上说,审委会对任何案件都保留最终的决定权,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上审委会。依据我们所调查的法官们提供的情况,上审委会的案件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形:

合议庭中对案件的判决意见不统一,于是就将矛盾上交,由集体讨论决定;

合议庭在审判中受到了外在压力的干扰,比如来自政法委的压力或某个领导个人的压力,这时也将问题上交,特别是这种外在干扰要导致不合法的判决时更是如此,好让“集体来承担违法责任”(法官L1);

该庭的庭长对合议庭的判决意见有不同的看法或法院的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对合议庭的判决意见有异议,这类不同意见有时可能导致适用法律的偏差,而合议庭尤其审判长不愿为此承担责任,这时也将问题交由集体来决定;

某类特殊的案件,比如疑难复杂案件,有影响的重大案件,此外刑事案件一般都上审委会,这已形成一种惯例。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通过庭长将案件提交于审委会。审委会的组成成员是有一的级别的,一般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和汇报案件的审判长等组成。

一般来讲,法院院长具有适用法律或解释法律从而形成案件判决的最终决定权,这种权力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力,不过副院长和庭长也有相应的发言权,审委会的判决实际上是利益均衡的结果,大家都默认一种说不清起源的不成文法,比如说院长事实上决定几个案件,副院长和庭长事实上决定几个案件,尽管从形式上讲案件的判决是集体讨论的结果,而这种权力的分配和相互均衡最终源于整个国家权力机构的相应授权。

当然也有例外,这主要是由于组成合议庭的个人情况有所不同,一般说来院长更关心法院的行政事务,关心如何与党委和政府处好关系,解决法院的一些实际困难,没有时间和精力关心具体的审判实际,特别是有许多法院院长是从行政机关调来的,法律水平很有限,除了自己认为重要的或和他自己有关的案子,其他案子即使上审委会院长也往往是走个形式,有时一个上午讨论好几个案子,既有刑事又有民事也有复杂的经济案子,业务水平低的院长连案子都听不清,所以就提不出实质性的意见,只是关心程序问题(法官L2)。在这个时候,主管副院长的决定权往往更大一些,因为主管副院长一般在业务方面的水平比较高,有判案的经验,有时一下子就看出了问题的所在(法官Y;法官Q2)。

在审委会中,尽管院长、副院长和庭长等拥有更大的决定权,但有时整个案子的讨论基调往往又是由汇报案件的审判长奠定的,这主要取决于审判长的汇报技巧和汇报策略。法官L1认为,在审委会讨论中审判长的汇报技巧非常重要,一般说来好的汇报者知道哪些应当着重强调哪些应当一笔代过,这主要体现在事实的认定上,这样给其他人形成一个有关案件事实的印象(因此高明的法官往往在事实上作文章,通过裁剪事实,也就是“解释事实”,使其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在法律的适用上,应当提出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这样其他人就会不自觉地跟着汇报者的思路走,同时汇报案子应当简明扼要,前后连贯,有时语气、态度、神态都很重要。法官Q2也有同样的看法,他在向审委会汇报他判决的上述纺织企业承包纠纷案时,并没有提所谓的“情势变更原则”,因为他知道审委会的其他人包括院长都不知道什么叫“情势变更原则”,如果他提这个原则,他们就要搞明白这是什么意思,这时汇报就变得复杂了,有可能因为他们不明白情势变更原则而不同意由此作出的判决,相反他用民法通则上的公平原则,他们也能明白,这与他们的常识是一致的,也就好通过。因此,相比之下,“审委会是保守的,它一般不作扩大解释,案件的承办人比审委会更大胆,容易倾向于作扩大解释。”(法官L1)

(六)、形势、政策与政法委──法院的位置

政法委是党领导司法工作的机关,它对法院的判决往往产生直接的影响,尤其是一些重大的案件,政法委的意见和要求成为法院判决的目标,但政法委的意见一般不出现在案卷和判决中。在上述法官Q1所提供的“台会”案中,虽然作为金融诈骗案加以处理,但究竟处理哪些人是由县委(包括政法委)决定的,而具体的司法程序是由司法机关来完成的。同时重大案件向党委汇报已成为一种惯例,这种案子一般说来由法院来定性由党委提出量刑意见(法官Q1)。正是由于政法委及其背后的党委和政府的干预,法院判决和执行中往往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尤其是在经济案件中。(法官Q1;法官Q2;法官Y)

由于法院与党委和政府的这种关系使得法院的判决往往要受到政策和形势的影响。法官L2在高院复查83年“严打”案件时,就发现当时的案子判得及其草率,这与政法委的指导文件直接有关。他认为“83年司法审判刚刚恢复,‘严打’中有一种狂热情绪,加班加点,象一样”,“85年之后情况才有了好转,法院也逐渐冷静下来,明白法律大于政治,判决不是完成政治任务。”(法官L2)

除“严打”之外,对法院审判影响比较大的政策导向就是92年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原则,“三个有利于是政治标准,而不是法律标准。由于强调审判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法院在审判中有时抛开程序法,不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93年之后法院感到这样作不行,又回到程序中。”(法官Q2)

四、谁是法律条文的解释者?

如果我们将西方的法律解释理论与上述中国法官的法律解释之经验相对照的话,就会发现西方法律解释理论,无论是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理论还是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理论,都认为有一个“有面目的法官”作为法律的解释者。正是通过这一个人的法律解释才在“文本”与“判决”之间建立起内部逻辑一致的因果联系。作为方法论的法律解释理论将这一个法官想象为一个通晓法律知识的、按程序操作的、理性化和标准化的个体,而作为本体论的法律解释理论则将法官想象为一个受情感、直觉、偏见、潜意识、爱好等非理性因素支配的自由个体(Frank,1949;Cardozo,1921),这是因为“成文法规不会自行解释,其含义是由法官来宣布的,正是法官所宣布的含义而不是其他含义才使得它们作为法律而强加于社会。”(Gray,1972:170)

但是,就中国法官上面所提供的访谈材料来看,我们不禁要问:在中国的司法审判中,究竟谁是法律解释者?是书记员、审判员、审判长还是庭长、主管副院长、法院院长、政法委书记?我们发现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他们每一个都可以成为法律的解释者,但往往哪一个都不是法律解释者的最终承担者。因此,中国的法律解释中,问题不在于中国法官究竟是一个理性化标准化的个体还是一个自由的个体,而是有没有西方法律解释理论中所想象的那么一个“有面目的法官”。从上面所提供的材料看,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法律解释者往往不是一个“有面目的法官”,而是一个“无面目的法官”,是一个机构、一个组织、一群人,如合议庭、审委会、上级法院和政法委等等。因此,我们发现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并不存在西方法律解释理论所设想的一个具体的法律解释者,也没有这样一个法律解释的承担者。这样一种法律解释理论与经验事实之间的背离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放弃对中国法官之法律解释的探究和追问,而仅仅是意味着我们不能简单地、不加反思地用西方现成的法律解释理论来概括和总结中国法官的法律解释。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否定或抛弃西方的法律解释理论,而仅仅是划定它的界限和适用范围。

事实上,就法律解释而言,我们发现大陆法系的国家所关注的法律解释一般是法学家的学理解释,而英美法系的国家所关注的一般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这样一种差异恐怕是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的法律结构使得学者的法律解释和法官的法律解释分别成为这两种法律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如果说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强调成文法典的重要地位而使得法官被想象为一个通晓法律知识的、按程序操作的、仅仅是修补法律漏洞的、理性化和标准化的个体,那么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强调判例和先例的重要性而使得法官通过法律解释来创造法律就显得尤为突出。一旦我们将法律解释放在法律运作的制度结构中,就会发现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实际上是基于不同的法律运作的制度结构所作出的总结或概括。因此我们将法律解释理论作为一种知识加以普适化的时候,即抽象地从方法论或本体论意义上来谈论法律解释的时候,实际上抽离了法律解释背后的法律运作的权力结构。由此,法律解释理论才会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理论解释上的困难。为了克服这种理论上的困难,我们就不得不将法律解释理论放在更一般的社会理论背景上,来考察法律解释在中国所遇到的种种问题。

五、双重结构化及其张力

从经验社会学的观点来看,法律解释是法官作为一个行动者的给解释赋予意义的社会行动。因此我们应当将法律解释置于行动与影响行动之结构的关系中来加以考察。

在行动与影响行动之结构的关系中,一般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论倾向或理论路径,一种就是结构主义的观点或决定论的观点,这种观点将行动者化约为结构的承担者,行动不能在自主的维度上加以分析。“在结构主义的路径中,行动仅仅被看作是一种被规定好的实践或一套决定社会行为的规则:因此强调了行动被象征规范所决定这一维度而损害了行动作为一种生活经验的表达这一没有被决定的维度。”(Crespi,1989:30-31)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理论就是建立在这一理论路径之上,它认为作为社会行动所法律解释最终是受一套法律解释的规则或方法所决定,更重要的是法律解释这一社会行动要受制于这样一种被认可的规范结构:法律是一个全涉的(gapless)的规则体系,它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整个方面,即使在法律条款没有规定的地方,只要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就可以发现法律在这方面的态度。因此在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理论中,表面上法官似乎可以自由地选择法律解释方法,但这种方法的选择受制于正确或准确适用法律这一信念,法官仅仅是一个准确适用法律的理性化标准化的机器。

与这种观点相对应的是一种主观主义的或唯意志论的观点,这种观点强调行动者选择的自主性,行动者完全是一个自由的主体,他的选择尽管要受到“前见”之类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不足以左右其选择的方向。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理论所支持的法律现实主义就持这样的理论路径,它主张法官的法律解释是一项完全自由的社会行动。他们不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因为法律是不确定的,作为方法论的法律解释理论所确信的那种确定的、稳定的、通过正确的方法可以发现其正确意义的法律,在法律现实主义看来是“基本的法律神话”,法律究竟是什么或者说法律的意义是由法官来确定的,正如法律现实主义者卢埃林所主张的,“这些官员(即法官、律师、警察和监狱官等──引者)就纠纷所作的所有事情,在我看来,就是法律本身。”(转引自Bodenheimer,1981:124)

无论是决定论路径还是唯意志论的路径,由于割裂行动与结构的关系或者说由于试图化约这种关系,在方法论上受到了批评与质疑。唯意志论的路径忽略了行动者所受到的特定结构的约束,它过分地强调了行动的自由,但这种自由的极限就成为偶然性的奴隶而陷入另一种决定论中,法律现实主义者心目中的法律解释或法律意义的确定虽然不受法律规则的约束,但最终要受制于情感等非理性因素或政治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批判法律运动将法律解释放入司法政治学中来加以考察。而决定论的路径将行动者看作被动的客体而不是积极的行动主体,它忽略了行动者所掌握的关于结构的知识,正是这种知识使得行动者有可能通过行动的策略来改变结构。我们在中国法官所通过的策略中就可以看到,由于法官们通晓法院中合议庭和审委会这些结构的运作方式,他们就可以采取一定的策略,通过各种不同资源的运用而改变原来结构的运作方式。

总而言之,上述两种理论路径在割裂行动与结构的关系的同时也在割裂共时性与历时性的关系,如果我们将“行动作为一种行为的持续不断的流动而置于时间与空间之中”(Giddens,1979:2),那么我们就会看到行动与结构事实上存在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结构不仅给行动以方向,而且也是行动的一种产物,后者尽管受制于结构,但它也在不断地改变它。”(Crespi,1989:31-2)因此“社会系统的结构特征既是构成这种系统的实践的中介又是这种实践的结果,”(Giddens,1979:69)也就是说社会结构既是由人类的社会行动建构起来的,同时又是社会行动得以建构起来的条件,这就是吉登斯所谓的“结构的二重性”(可参见黄平,1995)。这种结构化理论不仅表达了结构与行动者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建构,更主要的是,“依照建构二重性的观点,尽管行动者在互动的生产中利用各种规则和各种资源,但这种规则和资源也由此通过这种互动而被重新加以构成。”(Giddens,1979:71)正是在这种结构化的过程中,各种资本和规则都进入法律解释这一个特定的“场域”(布迪厄语)之中,从而使法律解释不再是一个法官自由选择的个人行动,而是一个在特定“场域”中进行公共选择的结果。

依照这种结构化的观点,我们发现我们所调查的这个法官群体,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学院派法官,处在双重结构化之中。一方面他们从学校里接收了正规的法律教育,正是这种法律教育使他们接受了共同的知识、规范和信念,从而成为一个知识和信念的共同体,这种社会结构对他们的形塑使他们在法院中与非学院派的法官有着明显的区别,从而成为一个独立的行动者群体。这一知识结构使得他们在司法实践中注重于判决而不是调解,注重于法律的严格适用而不是对问题的解决,注重于解释事实而不是调查事实。但是法律教育的这种结构形塑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同样是在法学院中的包括分配到法院里去的学生在内的所有行动者所再生产出来的,我们所看到的92年之后的学院派法官的变化事实上反映了行动者对结构的形塑能力,正是整个社会结构和文化价值的变化使得他们在适应这种变化的时候也对法律教育的形塑功能进行抵制,从而出现80年代到90年代的过渡中,法律院校的学生越来越能适应社会生活,越来越灵活地对待或解释法律。

另一方面,他们又处在“司法场域”之中,他们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受到司法场域中的权力结构(如审委会)和司法场域所处的更大的权力场域(如政法委)的左右或影响,尤其要受到他们在司法场域之中的不同位置的左右或影响(如合议庭)。但是,在司法场域的权力关系中,尽管他们处于被支配的位置上,处在权力的边缘,但他们并不是被动的被支配者,他们通过对资本的利用,通过对策略的选择,可以改变他们受支配的位置。我们所调查的法官们在到基层法院锻炼时,由于处在整个司法场域的支配位置上(即高级法院),他们都在利用他们所携带的来自上级法院这一“身份资本”。因此即使他们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场域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他们仍然具有很大的支配力量。除此之外,他们还利用其他种种的资源和策略来改变他们的不利位置。比如,法官L1所说的提出不同看法和汇报案件的策略,法官Q1利用他个人与法院院长的私人关系。在这一权力关系的场域中,法律解释也成了法官们在权力关系中争夺有利位置时所利用的一种策略。因此,中国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即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无论是采取判决还是采取调解,无论是采用严格适用法律还是考虑种种法外因素,无论是解释法律还裁剪事实,无论是采用情势变更原则还是采用公平原则,都不仅仅是一个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而是法官们根据自己在司法场域中的位置、在利用自己已有的资本或资源所进行的策略性选择,以此尽可能获得在这一权力关系中的有利地位。

我们所访谈法官正是处在上述两种制度的结构化之中,法律知识和法律教育的结构化使得他们把法律解释单纯地看作是发现法律真理的一种方法或途经;而司法场域这一权力关系的结构化使得他们将法律解释看作是一种策略性的机会选择。这两种不同的结构化力量在我们所访谈的法官身上形成一种张力,从而使他们处在追求知识、真理和追逐权力、利益的矛盾之中。他们同时也在利用这两种不同的力量对形塑他们的结构作出反应,因此,他们一方面抱怨在法律学校里学不到有用的东西,认为法律教育与司法实践相脱节,法律教育赶不上司法实践的要求;另一方面,他们也利用在学校里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来抵制或反抗司法场域的既定权力结构,这一点我们在法官L1身上得到最明显的体现。这种张力的一个根源就在于我们的法律教育依然是一种知识教育,而不是一种技术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所倡导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样的”,而不是倡导“如何使法律成为什么样的”。我们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没有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剖案例的能力。我们的法律教育里也许教给学生诸多法律解释的概念,但却没有教给他们使用法律解释的技巧,因此,我们的法官很少意识到他们在进行法律解释。事实上,法律解释之所以在西方的法律学中占据一个重要的地位,恰恰是由于它是发现法律或利用法律的一项主要技艺,是法官确立自我认同(identity)的一种“自我技术”(福苛语)。

正是在这个地方,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即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是法律知识在权力争夺的游戏中(包括司法权与行政权、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冲突)发展起来的一套技艺或技巧,它是一门专门化的“权力技术”。而我们在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即任何人对法律的理解,从其知识谱系上而言是以追求正确或真实为目的的认识手段,是一种“自我技术”。尽管这样的自我技术也可以成为权力争夺的技术,比如,懂法律的可以对“法盲”形成支配,法典的权威解释者可以在法学界获得霸权地位等等,但是这样的法律解释与法官或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遵循的是不同的逻辑。因此,当法律解释散布到不同的话语体系里、不同的话语空间里、不同的场域逻辑里,它仅仅具有表面上的或形式上的同一性。也正是这种表面上的同一性,掩盖着其背后的巨大差别:一个法官对同一法律文本的解释,在法庭上可能不同于他在大学的讲坛上;一个中国法官对中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的解释可能不同于他对美国宪法中人权条款的解释,也可能不同于他对历史文献中的人权条款的解释上;对于同一法律条款,法学家的解释、立法者的解释、法官的解释、律师的解释、当事人的解释和普通民众的解释可能是不一样的。

当我们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等同于求知过程中的对法律文本的理解时,恰恰是用追求真理过程中的不同途经的选择(即种种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掩盖了权力争夺过程中的不同策略的选择(即在何时何地选择何种法律解释方法)。法官在服务于政治权力的过程中,小心翼翼地、巧妙地通过法律解释将自己打扮成法律真理的探索者、权力争夺的超然者、和终极正义的公布者;但同时反过来,法官也可以理所当然地借法律知识或法律传统的名义,来对抗和抵制政治权力。但是,从我们对10名中国法官的访谈来看,由于法律解释技术的不发达,法律还远远没有成为一种强大的知识传统,法官的自我认同还没有确立,法律共同体还没有形成,政治结构还没有实现合理化,因此法官的法律适用也就只能裸地暴露在权力争夺的表面上,从而使法官失去了自我保护的能力,他们不仅没法抵制来自政治权力的压力,也没法抵制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因此生存在权力斗争的夹缝之中。

对于法官来说,法律解释不仅仅是追求法律真理的手段,是一种确立自我认同的自我技术,更主要的是一种行使权力的技术。也正是通过这一套技术,法律知识和法律传统才可以和政治权力相抗衡。由此,我们才能理解英国的大法官柯克对国王所说的那些名言:“我很清楚,您的理解力飞快如电,您的才华超群绝伦,但是,要在法律方面成为专家,一个法官需要花二十年的时光来研究,才能勉强胜任。……法律乃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考文,1996:34-35)

由此看来,区分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和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没有特别大的意义,重要的在于追问:

“谁在作法律解释?”

“在什么地方作法律解释?”

“这种法律解释服务于什么目的?”

“这种法律解释成为可能的条件是什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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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这个带有很多钱的就是乔治·索罗斯,以他量子基金为首的国际投机者从5月开始对泰铢发动了攻击。并了这个多米诺骨牌。

泰铢、印尼盾、马来西亚元、菲律宾比索兑美元汇价狂跌;新加坡、韩国、台湾等亚洲三小龙也难逃此劫。

刚刚回归的香港也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纽约道·琼斯指数、伦敦和东京的大型股市也不可避免地卷入这一泥潭。

这场空前的金融危机来势之猛、涉及之广令全球为之震惊!

在此,我们特推出这一系列,以飨读者。———编者

索罗斯血洗东南亚

小刘在某外企任职,因业务关系,经常往来于泰中之间,可是7月的一个星期三的早晨,他发现自己着实赚了一笔———1美元兑换的泰铢突然变多了。稀里糊涂的他还以为是银行的小姐弄错了。事实上,泰国人的国际购买能力在这一天锐减16.7%,一场规模空前的金融风暴正登滩东南亚。

1997年1月份,以乔治·索罗斯为首的国际投机商开始对觊觎已久的东南亚金融市场发动攻击,开始抛售泰铢,买进美元。泰铢直线下跌。其目的很明确:

搅乱东南亚金融市场,以图混水摸鱼,狠捞一笔。而东南亚一些国家房地产、外汇储备、金融市场管理的混乱与失控,给投机者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吃柿子挑软的拿,索罗斯的如意算盘是:先从最不堪一击的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入手,进而搅乱亚洲“四小龙”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最后攻占香港,以图造成他们无坚不摧的印象,击溃市场信心,引发“群羊”心理。索罗斯认为,只要击垮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其它国家就不可避免一个接着一个倒下,这就是所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泰国,成了首当其冲的目标。

5月份,国际货币投机商开始大举沽售泰铢,兑美元汇率大幅下跌。面对投机商气势汹汹的进攻,泰国央行与新加坡央行联手入市,三管齐下,企图捍卫泰铢阵地,他们动用了120亿美元吸纳泰铢;禁止本地银行拆借泰铢给离岸投机者;大幅提高息率,一番短兵相接之后,泰铢的地位暂时性保住了。

对此,国际货币投机商进行了强有力的反击,他们的招数只有一个:筹集资金,狠抛泰铢。索罗斯开始节节挺进。与此同时,泰铢贬值的浪潮一浪接着一浪,泰铢兑换美元的汇率屡创新低。泰政府临阵换将,原财政部长庵雷·威拉旺被迫交出帅印,泰政府此举,犹如在波涛汹涌的湖面投下一颗重磅炸弹,菲律宾成了受害者,比索汇率开始大幅起落。

庵雷·威拉旺的黯然而去却未能阻止泰铢的节节失利。6月份,投机商开始出售美国国债,筹集资金,再度向泰铢发起致命一击。泰央行奋起还击。其时,人心惶惶,人人自危,在太平盛世掩盖下的各种弊端一一暴露出来。为了稳定军心,6月30日,泰国总理差厄利发表电视讲话:“我再次重申,泰铢不会贬值,我们将让那些投机分子血本无归。”发誓归发誓,偏偏其金融市场像个扶不起的阿斗。此时的泰国央行已弹尽粮绝,仅有的3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早已花光。就在泰总理讲话两天之后,泰国央行被迫宣布实行浮动汇率制,放弃长达13年之久的泰铢与美元挂钩的汇率制。当天,泰铢重挫20%,7月29日,泰国央行行长伦差·马拉甲宣布辞职,8月5日,泰央行决定关闭42家金融机构,至此,泰铢终于失守。

与此同时,菲律宾比索的软弱可欺使它成为投机商的另一狙击目标,菲央行曾尝试一周之内4次加息,并宣布扩宽比索兑换美元汇率的上落波幅,竭力对抗索罗斯。但大势已去,无力回天。7月11日,菲央行宣布允许菲律宾比索在更阔的幅度内波动,一时间,比索贬值惨不忍睹,实际上,这标志着比索保卫战的全面失守。

就像一个瘾君子,此时的索罗斯显然并未心满意足,他们四下出动,寻找可捕猎的下一个目标,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进入了他的视线之内。

马来西亚央行企图拉高沽空马来西亚林吉特的成本来阻止投机商的兴风作浪,印度尼西亚也入市支持印尼盾。但终挡不住投机商强有力的进攻,马币、印尼币对美元兑换比价一低再低。

邻国阵地的失守开始波及一向有“避难货币”之称的新加坡货币。唇亡齿寒,尽管新加坡也采取了诸如拉高利率等措施,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新加坡元兑美元的汇率还是持续下跌。

在索罗斯的强硬态势下,各国政府均感力不从心,已纷纷放弃了捍卫行动,开始屈服,一副任打不还手的样子。任由本国货币在市场中沉沉浮浮,另一方面,国际货币投机商更是有恃无恐,在东南亚金融市场上呼风唤雨,横行一时。

东南亚货币狙击战弄得人人自危,各国金融当局使尽浑身解数以免掉入这一泥潭之中,就连在此次风潮中一直作壁上观的美国也开始表态,美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说,他特别“感到不安的是”这场危机在很大程度上由一个国家涉及到另一个国家,美国愿意帮助“受这次波动影响的国家”。

国际投机商咄咄逼人的气焰已使得国际社会对集体应付货币危机的认识正在加深。7月25日,中国、澳大利亚、日本、中国香港特区、印度尼西亚、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等亚太地区11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和金融管理局高层代表在上海开会,会议结束后发出的声明表示,一个稳定的货币市场是非常重要的,亚太各国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同研究,对有关国家提供新援助的措施协助成员国在必要时进行经济调整,这个消息对东南亚各国来说,至少让他们觉得在自己与国际货币炒家进行殊死搏斗时不再显得那么孤单。

8月5日,危机重重的泰国,同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附带苛刻条件的备用贷款计划及一揽子措施。8月11日,为拯救资金短缺的泰国,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持,世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行长在日本东京举行会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承诺分担为泰国提供总共160亿美元(后增至167亿美元)的融资款计划,其中中国和中国香港都各自承诺向泰国借出10亿美元的贷款。8月21日,国际清算银行(BIS)宣布给予泰国总值33亿美元的临时贷款,以协助它渡过难关。

就在东南亚各国四处求援、积极谋划之时,国际投机商却销声匿迹,突然不再攻击。8月20日,东南亚各国货币汇率暂时回稳,东南亚各国人们均大大喘了口气:好了,风暴终于过去了!

就像暴风雨前夕的宁静,平静的外表下孕育着一片杀机,东邻各国显然欢乐还为时过早,新一轮的“狂风暴雨”只是在等待一个合适的机会而已,令人无奈的是,这种宁静仅仅持续了几天;东邻各国还没来得及揩揩身上的血迹。8月底,又一轮令人目瞪口呆的跌势瞬间而至。这一次,却把东盟成员文莱也拉下了水。

至此,索罗斯一副得势不饶人的架势,剩勇追穷寇,再度集中火力扫荡东南亚。进入9月份,这场风暴持续肆虐已进入第三个月,外汇市场的颓势仍在继续。东南亚各国经济状况继续恶化。10月19日,泰国财政部长他农·比达亚也满腹惆怅卸任而去。

直到11月上旬,这场对东南亚来说噩梦一般的4个多月的黑色风暴才渐趋平静。据业内人士分析,这场动荡已告一段落。但对东南亚,特别是身处震源的泰国来说,弹冠可以,相庆却已苦涩难提。

无可奈何花落去

篇(6)

嘌呤代谢失常。动物内脏、海产食品、花生、豆角、菠菜等,均含有较多的嘌呤成分。嘌呤进入体内后,要进行新陈代谢,它代谢的最终产物是尿酸。尿酸可促使尿中草酸盐沉淀。如果,一次过多地食用了含嘌呤丰富的食物,嘌呤的代谢又失常,草酸盐便在尿中沉积而形成尿结石。

脂肪摄取太多。各种动物的肉类,尤其是肥猪肉,都是脂肪多的食品。多吃了体内脂肪必然增高,脂肪会减少肠道中可结合的钙,因而引起对草酸盐的吸收增多,如果一旦出现排泄功能故障,如出汗多、喝水少,尿量少,肾结石很可能就在这种情况下形成。所以,医生们常讲,为了预防得结石病,热天要多喝点水,吃了油水多的食物时,也要多喝点水,以促进排尿畅通,稀释尿液成分,就减少了得结石的危险。

糖分增高。糖是人体的重要养分,要经常适量增补,但一下子增加太多,尤其是乳糖,也会使结石形成创造条件。专家们发现:不论正常人或结石病人,在食用100克蔗糖后,过2小时去检查他们的尿,发现尿中的钙和草酸浓度均上升,若是服用乳糖,它更能促进钙的吸收,更可能导致草酸钙在体内的积存而形成尿结石。

蛋白质过量。对肾结石成分进行化验分析,发现结石中的草酸钙占87.5%。这么大比重的草酸钙的来源就是因为蛋白质里除含有草酸的原料——甘氨酸、羟脯氨酸之外,蛋白质还能促进肠道功能对钙的吸收。如果经常过量食用高蛋白质的食物,便使肾脏和尿中的钙、草酸、尿酸的成分普遍增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通过肾脏功能把多余的钙、草酸、尿酸排出体外,这样,得肾脏结石、输尿管结石症的条件就形成了。当今世界经济发达国家肾结石发病率增高的主要原因就是如此。

从以上几种易形成肾结石的因素来看,要预防肾结石病的发生,就必须改变只顾单求一种营养和追求营养过甚的观念。这就是说,在人类的日常饮食中,不能因为某种食物好吃、营养价值高,就一味地只顾去吃这种食物。必须注意食物的搭配,各种食物都适量进食,即使是检查出身体缺乏某种营养素需要某种食物来补充时,也不宜一次大量进食,因为人体的消化、吸收功能是有限的。消化、吸收不了的养分就要通过排泄器官排泄出去,这样也会增加泌尿系统的负担,即便不患肾结石病,也对健康不利。特别是当检查出确认是肾结石症时,在患病期间,要限制病人吃那些易促使结石形成的食物。

肾结石是尿石症的一种,多在炎热的夏天形成,因为夏天大量出汗,甚至体内脱水,使排尿减少,再加之夏季暴露于阳光下时间长,紫外线照射皮肤有助于体内维生素D和维生素A合成增多,维生素D和维生素A可促进小肠吸收钙离子,尿液中排泄钙增多,尿内结石物质易产生结晶核,从而形成结石。冬季天气寒冷,人的尿量增多,已形成的小结石被尿液冲刷,向下移动,此时引起肾绞痛症状。所以,肾结石常为“夏季形成冬季发病”。

人们的饮食品种是多样的,人体新陈代谢是复杂的,所以肾结石的成分也是多样的。常见结石按成分可分为五种:一草酸钙结石:最为常见,占肾结石的80%以上,在酸性或中性尿中形成,发病多为青壮年,以男性多见。二磷酸钙结石:占结石的6-9%,在碱性尿中形成,也以男性青壮年多发。三尿酸结石:占结石的6%,在酸性尿中形成,当尿PH值大于6.7时结石溶解,以男性多见。四磷酸镁胺结石:占结石的10%,在碱性尿中形成,尿PH值小于7.2时结石溶解,以女性多见。五胱氨酸结石:少见,约占结石的1-2%,在酸性尿中形成,尿PH值大于7.0时结石溶解。

大量饮水对所有成分尿石都有防治作用。在炎热的夏天,每日尿量少于1200毫升时,尿石生长的危险性显著增大。如能使每日饮水量在2000-4000毫升,这样可维持每日尿量在2000毫升以上。磁化水对防治草酸钙结石更有效,可将全日饮水量分别于晨起、餐间、睡前给予。清晨饮水量可达500-1000毫升。为了保持夜间尿量,睡前饮水500毫升,睡眠中起床排尿后再饮水300-500毫升,余下水分别于餐间饮服。大量饮水可促使小的结石排出,稀释尿液可防止尿石结晶形成,并能延缓结石增长速度。

1985年国外学者Vehlensieck认为,多饮水和饮食疗法可使2/3复发结石病人不再生新结石。下面介绍几种肾结石的饮食疗法。

⑴草酸钙结石:宜低钙及低草酸饮食。少食牛奶及乳制品、豆制品、肉类、动物内脏(如肝、心脏、肾、肠等),还有巧克力、浓茶、芝麻酱、蛋黄、香菇、菠菜、虾皮、萝卜、可可、芹菜、土豆等。近年来发现食物中纤维素可减少尿钙的形成,如麦麸食品中的麦麸面包、米糠也有同样作用,对复发性高钙尿结石有效,维生素B1、维生素B6缺乏使尿草酸增多,应增加富含此类维生素的食物,如谷物、干果、硬果等。

⑵磷酸钙结石及磷酸镁铵结石:其低钙饮食同草酸钙结石相同。在低磷食物中,宜少食肉类、鱼类及骨头汤。

⑶尿结石:应限制蛋白质的摄入量,每日蛋白质的总摄入量应在48-80克(0.8-1.0克/公斤/日)之间。一般带叶的蔬菜每市斤约含10克蛋白质、瘦肉类每50克约含蛋白质10克、谷类每市斤含蛋白质35-60克。要增加新鲜蔬菜和水果的食量。蔬菜和水果含维生素B1及维生素C,它们在体内最后代谢产物是碱性的,尿酸在碱性尿内易于溶解,故有利于治疗。常规治疗:每隔1-2日用一次清凉饮食(生水果、果汁及生菜),至少每周1次清凉饮食。少食或忌用肉类、动物内脏、肉汤、肉汁、沙丁鱼、蟹、菠菜、浓茶、咖啡,烈性的香料及调味品也宜少用。

现实生活中很多疾病的发生和日常饮食是密切相关的,如果能做到起居有时,饮食有节,甚至大部分癌症也可能避免。现在就肾结石病这一顽症来提醒大家如何用饮食来预防,或使已经患了肾结石者,结石增大的速度减慢,甚至缩小、溶解而排出体外。

(一)多饮白开水多饮水使尿液得到稀释,钙离子和草酸根的浓度就会降低,形成不了草酸钙结石。研究表明,增加50%的尿量,可使肾结石发病率下降86%。

(二)合理补钙,尤其饮食上补钙肾结石患者往往“谈钙色变”,错误地认为肾结石的元凶是钙,其实不然,肾结石患者也需要补钙。目前医学界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解释,肾结石患者为什么要补钙。

第一是补充钙能与胃肠道中蔬菜含有的草酸结合成不溶性的草酸钙,随粪便排出体外,减少了部分被肠胃吸收和经肾脏排出体外的草酸,从而减少了形成肾结石的几率。

第二是日本学者提出的“酸碱平衡学说”。即血液呈酸性时,结石容易形成。呈碱性时,抑制结石形成。缺钙时血液偏酸性,合理补钙,血液偏碱,这样反而有利于抑制结石形成。

(三)限量摄入糖类美国科学家最新一项研究结果表明,高糖食品的摄入,可以使患肾结石的机会增加,因此,要注意少吃甜食。

(四)少吃草酸盐含量高的食物含草酸盐高的食物有番茄、菠菜、草莓、甜菜、巧克力等,过高的草酸盐摄入也是导致肾结石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少吃豆制品大豆食品含草酸盐和磷酸盐都高,能同肾脏中的钙融合,形成结石。

篇(7)

二、世界经济周期是否存在

(一)世界经济周期存在的研究

很多实例证明国家之间的确存在经济周期的共振现象和经济波动的传播行为。如,Dellas(1986)发现在英、美、德、日四国间,几乎存在长久的同一的经济周期。Backus,Kehoe,Kydland(1992)扩展了RBC(真实经济周期模型)模型,建立了包含跨国经济协动现象的I—RBC模型,在这个扩展的开放经济理论里,国家之间的消费是高度相关的,由此说明国家之间的协同性是存在的。Sarkissian(2001)也认为国家之间的消费波动与世界经济波动高度相关,特别是在萧条时期更是如此。而Canova,Dellas(1993)发现显著增强的国际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和全世界面临着的共同的外部或内部经济扰动是生成跨国的经济周期行为的共同因素。Baxter,Kouparitsas(2004)的研究发现,如果两国之间有较高的双边贸易相关度,那么这两国之间的经济周期相关度就会提高;同时,经济发展程度相近的国家之间的周期相关度一般会比较高。Ravn(1997)的研究表明,除OECD国家政府支出显示了较弱的正相关性外,其他经济变量(包括产出、消费、总投资、出口和进口)都显示了很强的正相关性,并表现出良好的跨国协同运动性。Kouparitsas(2001)研究发现,七国集团的经济周期存在着极高的相关性,尤其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结束以后更是如此,他认为世界经济周期(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的世界经济周期)的确是存在的。

(二)世界经济周期不存在的研究

Hickman,Filatov(1983)的研究发现,经济波动的国际传导通常表现得相当微弱,这种微弱的传导很易于被国内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发展趋势所控制而失去扩散能力。唐海燕(1999)也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初期或以前时期,各国经济周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时间错位,同一时期各国所处的经济发展周期中的不同阶段所产生的抵消效应在一定程度上熨平了世界经济周期性特征。Kollmann(1996)通过与完全资产市场的对比,发现在不完全资产市场(即国际金融市场只能买卖债券合约)的两个国家实际经济周期模型里,国家之间消费的相关关系比完全资产市场情况要明显弱得多。Selover(1997)在研究美国和日本的经济互动关系时,进一步发现美国和日本的经济因为相互驱动而导致同步波动的假说并不成立,两国经济趋向同步波动是因为低水平的或者弱的冲击所致。

(三)区域性经济周期增强而世界性经济周期减弱的研究

更多的学者研究了区域性经济周期的存在。所选择的区域范围主要集中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两个区域。Clark,Wincoop(2001)比较了美国各州的经济周期和欧盟内部的国别经济周期的协同性,指出无论在过去20年还是40年中,美国各州之间经济周期的协动性都要强于欧盟国家经济周期的协动性,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存在消除了由于区域边界而衍生出的大量交易成本和经济波动的非协动性。此外,Chiquiar,Ramous,Francia(2004)认为美国和墨西哥两国之间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加强,导致了美墨两国之间经济周期的协动性增强。在东盟区域经济周期方面,DavidD.Selover(1999)研究了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周期传导的相互依赖性。他们主要考察了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及东盟国家,与它们的主要贸易伙伴——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和欧盟之间的经济周期的国际传导,用主成分分析法、自回归分析法和光谱分析法研究了贸易量的相关性,并找到了东盟区域经济周期存在的证据。Choe(2001)研究了十个东亚国家的经济周期与双边贸易的影响,并得出经济波动随着区域内贸易依存度的加深而具有显著的同步性。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世界性经济周期在减弱。Heathcote,Perri(2002)利用一个简单的模型以帮助理解冲击的国际相关性、国际资产贸易程度及宏观总量的国际关系等之间潜在的相互作用。他们的研究指出,1972至1986年间,美国与欧洲总量、加拿大和日本之间的GDP、就业和投资相关性分别是0.76、0.66和0.63,但在1986年至2000年间,这些相关系数降低了,分别为0.26、0.03和-0.07,他们认为,金融全球化导致国际借贷的自由化,从而导致资产风险的分散化,并伴随着经济的区域。在后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美国与其伙伴国之间的产出、就业和投资的相关性就大幅度降低了。JamesH.Stock,Markw.Watson(2003)研究发现,即使在七国集团内部,经济周期的协同性也降低了,并发生了明显的分化,即出现了欧洲区域国家和英语语系国家各自内部的协同性增加。

三、世界经济周期的产生与传导

综合学者们的研究,世界经济周期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特定国家冲击、技术冲击、石油冲击、需求和供给冲击等。Dellas(1986)研究发现,世界范围的共同冲击(如石油冲击、共同的技术进步等)是产生世界经济周期的驱动力量。康特和马克(CantorMark,1988)建立了一个两国家模型,每一个国家有相同的工业,但这些工业受不同的国家特色(主要以技术为主)的冲击。他们的研究证明经济周期风险来源于国家特色的技术冲击,而国际证券市场正是经济周期的媒介。Stefanc.Norrbin,DonE,Schlagenhauf(1996)指出,特定国家冲击和特定技术冲击是世界经济周期的重要来源,而特定国家冲击是产出波动的最重要的因素。Bruno(1997)建立两国家、两产品模型,并假定国内外投资品具有不完全替代性以及资本的使用效率各不相同,结果表明,国内外投资品的替代弹性是国际经济周期协动性产生的重要变量,特定国家的技术冲击是造成两国经济波动的根源。MichaelBergman(1996)利用产出和通货膨胀两变量的VAR模型检测了德国、日本、瑞典、英国和美国等五国的宏观经济波动的原因,结果证明需求和供给冲击是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同时,他们还发现,德国、英国和美国三国的经济周期的频率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而他们产出和通货膨胀的误差方差的50%以上来源于供给冲击,日本和瑞典产出的90%以上的误差方差来源于供给冲击。

世界经济周期的传导渠道主要包括贸易传导和金融传导。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贸易渠道的传导,近期的研究则更多关注金融渠道的传导,而这是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相适应的。Dellas(1986)的经验研究发现,经济扰动的跨国传导中,贸易条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贸易和资本的流动并不能解释世界经济周期的产生。国内有代表性的研究主要是宋玉华(2007)等,其研究表明贸易发展与经济周期的协动性具有正相关关系。早期的研究中,金融交易主要是指国际货币借贷和国际资本投资,基于这种认识,学者们主要研究了利率在世界经济周期传导中的作用。Choudri和Cohen(1980)、Cantor和Mark(1988)、Baxter和Crucini(1995)等的早期研究确认了这些传导渠道的存在性和合理性。Daniel(1981)、Flood和Marion(1982)等的研究发现实际利率和相对价格是扰动跨国传导的因子。Blankenau等(2001)则从另一角度确认了世界利率在传导外部冲击方面的作用,能够导致净出口、净外国资产及产出等的跨国波动联系。Cantor和Mark(1987)、Stockman(1990)等认为资本边际产出是生产率冲击多国传导的重要因子。Jansen,Stokam(2003)从国际直接投资角度对世界经济周期的协动性进行了分析。他们指出,在1995年以前,并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投资关系与国际经济周期的协动性有关,那时密切的贸易关系一直是两国经济周期的协动性的重要原因。WilliamBlankenau,M,AyhanKose,Kei—MuYi(2001)认为作为世界经济波动向小型开放国家传导的众多的渠道之一的世界真实利率是世界经济周期向小型开放经济传导的重要机制,并指出世界真实利率对世界经济周期有着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净出口、净外国资产和产出等。

四、中国与世界经济周期的协同性

关于中国与世界经济周期的协同性,仅有较少的学者进行了研究。胡鞍钢(1994)分区段将中国和美国、中国和世界GDP年增长率波动特性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1960—1979年中国与美国、中国与世界的相关系数非常小,而1980~1989年,相关系数相应增大。秦宛顺、靳云汇和卜永祥(2002)以1987-2000年间的季度GDP数据为分析对象,得出中美经济周期波动的关系为弱相关,中日经济周期的关系为负相关。余芳东等(2001)分析指出中国经济增长的波动随世界经济的趋强而走强,随世界经济的趋弱而走弱,经济周期的“拐点”与世界经济动态的一致性越来越明显。

五、简单评论

篇(8)

饮食类电视节目是以介绍饮食文化、烹饪技法、饮食消费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电视服务节目形态。当前比较著名的节目有:《天天饮食》、《贝太厨房》、《天天厨房》、《天府食舫》等,大多都是以介绍做菜方法、畅谈做菜体会为主要内容,适应现代人们对生活品质不断追求的心理,将厨艺与饮食文化相结合的节目。同时,在“创味”的过程中,展现现代家庭的生活方式,聊家常事,寻厨艺乐趣,品生活真味,使人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尽享家庭生活中的轻松与恬静。目前,饮食类电视节目如火如荼的发展,成为收视节目里独具特色的一道风景。

一、饮食类电视节目的特点

目前,各种媒体出现的美食类内容比比皆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和商家的广告诉求,竞争也日益激烈。电视媒体以自己独特的传播优势,成为饮食类内容传播的排头兵,饮食类电视节目的独具特点是什么呢?

1、收视观众群较为固定

饮食类节目的定位群体,除了家庭主妇,其他大多是经济状况较为宽裕,喜欢上网、喜欢美食、对饮食节目以及饮食知识较感兴趣的群体。他们的基本特征是:年龄大概在16-40岁之间,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喜欢吃喝玩乐的社会同年龄层次人群;容易接受各种类型的食物;对饮食资讯较感兴趣,没有过重的经济负担,在广州,上海,北京、深圳等大城市中已经成为很有潜力的高消费群体,在吃这方面消费意识和相对消费能力强。

2、节目形式多样

全国各级电视台陆续推出的电视美食节目,按照节目内容可将它们大致分成三类:一是类似于中央电视台《天天饮食》的讲解烹饪技法的节目,如东方卫视的《贝太厨房》;二是擂台式节目,如星空卫视的《食神蒸霸》;三是介绍饮食文化的节目,如北京电视台的《食全食美》。节目形式多种多样,在节目中要么由主持人带领大家尝尽天下美食;要么教你认识自己的体质,介绍以调整体质,治疗病痛、延年益寿功用的养生食谱;或将烹饪美食与解说情感结合,使刺激味蕾和探寻情感同步;或请来众多民间高手纷纷登台亮相,秀出拿手绝活,让您的餐桌集百家之长,助您成为众人羡煞的巧手大厨!

3、现场性强

老百姓爱讲究个吃,民以食为天,饮食类节目自然受到大家的关注与喜爱,而观众适时的参与是节目增加活力和观众缘的最好方式。现在饮食类节目大多现场请了很多观众,将厨师的洗菜、切菜及制作等过程也一一现场直播,观众可随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向选手请教,或提出自己对这道菜的不同制法,甚至是指出厨师的不当之处。节目组会从来信中选取几条,当面向选手质问,看能否难倒选手。为了激发观众的参与热情,奖励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加强饮食类节目的现场性,观众的意见被充分采纳,观众就会有一种对自身对节目的认同和共鸣感,更可以巩固观众群和收视率。

4、市场潜力大

饮食类电视节目的观众和潜在观众人数多,市场潜力巨大。在当前,饮食类节目以其亲和力和实用性,逐渐成为深受大众喜爱的生活服务节目。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人口的不断增长,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发生变化,消费需求越呈现多元化。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1月1日,我国共有城镇家庭约37572万户,即使每个家庭只有一名家庭主妇,那么饮食类节目的潜在观众也有37572万人,这对于主要是做给城镇观众看的饮食类节目而言,市场无疑是极其巨大的。另外,我国中等以上学历者又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吃”感兴趣,这一点从各个饮食论坛食客云集即可窥见一斑。

饮食类电视节目虽然发展迅速并日趋成熟,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正待改进。

二、饮食类电视节目目前存在的问题

1、跟风雷同,没有形成明显的特色

《天天饮食》是中央电视台1999年2月22日推出的一个以介绍做菜方法、畅谈做菜体会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栏目。自《天天饮食》开播并创造收视高峰后,全国各个电视台在短时间内跟风上了一批类似的饮食类节目。可实际效果是,这些节目都没有取得一个比较好的效果,形式单一,观众看多了就厌倦了,把一个饮食类节目做得跟科教类节目一样,一个人在上面自顾自地说说,让人根本感受不到饮食的乐趣,更别谈能吸引住观众了。

2、节目主持人的素质参差不齐

节目主持人可以说是一个节目的灵魂,他可以教您学会色香味俱全的家常菜,或为不同阶层的食客推荐饭店、帮助订餐,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拉近自己和观众的距离,起到桥梁作用;或者主持风格轻松诙谐,让观众在不知不觉中学会了更多地手艺。主持人在节目中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但就目前来看,很多饮食类电视节目质量下降,援引就是在于主持人套路陈旧,话语平淡,气氛死板,调动不了观众的积极性。而且除了主持风格与节目不符之外,其本身还可能为了节目更多的经济利益,偏向于宣传广告,从而招致观众的反感。

3、没有形成自己的品牌

想想老百姓张口就来的饮食类节目,数量好像真不是很多,即使你有更具特色的食品,也需要不断地给消费者一个选择你的理由,这个理由显然不是产品本身决定的。如果一个饮食类节目可以将自己打造成具有一定形象和品牌能力的节目,随之增多的肯定也是上升的人气和节目的收视率。

三、饮食类电视节目发展展望

随着越来越多的电视台开始瞄准饮食类电视节目这块大蛋糕,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把握饮食类电视节目的发展趋势就显得尤为重要。

1、地方特色要浓厚

中国菜系内容复杂,中国饮食文化有无数个饮食名城特色菜,更有无数个省,城市的必吃菜,单单一个节目就想把中国博大精深的饮食文化和各种特色名吃一网打尽,显然有些不切实际,易造成节目浮于表面,内容走马观花。节目大而杂,倒不如小而精。可以根据自己的地理位置,选好一个切入点,详细介绍具有自己地方特色的美食,加深观众的地域归属感,使自己能有一批相对固定的收视观众。

2、饮食观念要实用、时尚

人们在物质生活水平达到较高水准时,必然会转变饮食观念,追求生活、生存质量,这时吃自然成为一个焦点。人们关注的已非仅仅吃什么,而是怎么吃健康、怎么吃时尚的问题,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来讲,这时同样的吃,已从满足生理需求跳级到满足人们获得安全和社会尊重的需求。饮食类节目在制作过程中自然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比如适当加入当前比较流行的观点,如膳食营养,食疗,瘦身减肥等,现在已经有多个节目开始了这样的转变。

3、要树立自己的品牌

品牌能创造价值,能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品牌是最具魅力的无形资产,代表媒介形象”。要有叫得响的品牌、要把品牌叫响。做一个品牌类的饮食节目,最终要的是要保证它所追求得品质。里面的菜谱应是经过精心挑选,色香味俱全的,并且是经过烹饪界的专家亲自品尝鉴定的。

4、电视媒体要与其他媒体结合

由于电视节目几乎不可保留和连续观看,而烹饪技术对个人而言,不是看一遍就能记住的,出版书籍,把节目里的精彩内容集结出书,既服务了观众又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或者开通网络版,考虑到传播的互动反馈,建立一个关于饮食的提问板,既为某个读者解决疑问,也为节目的内容提供了参考,从而更好、更有针对性的满足各类观众的需求。多媒体运作都是围绕节目而展开,以节目为中心,形成一个传播链,以争取更多的观众和更高的收视率。

饮食类节目作为一个新兴的节目形式,正以它独特的优势,走进千家万户,丰富了我们老百姓得餐桌,使我们能一边津津乐道地畅谈美食,一边品尝着各色珍味。电视作为中国老百姓最普及的传播媒体,自然应担当起传承饮食文化,合理丰富老百姓日常饮食的重任,引导民众朝健康,合理,节约的餐饮文化方向前行。

【参考文献】

篇(9)

2.重视首次讯问,提高突破口供成功率。首次讯问开展的顺利与否直接决定侦查工作的展开,因此要重视首次侦查工作的谋划,通过制定审讯预案、灵活运用审讯策略以及把握强制措施时机等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提高首次讯问突破口供的成功率。在初查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多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制定恰当的讯问方案,要将常规的精神施压、疲劳战术的“硬审讯”方式向说理感化、逻辑推理的“软审讯”方式转化,要从法、理、情多方位出发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利害得失,把握时机,以奇制胜,以便尽快地、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3.对案件证据进行必要的加固。由于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自行取证,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对一些关键性言词证据一定要加固。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的功能,发挥视听资料固定证据的效力,必要时可以对证人证言辅以全程录音录像加以固定。为防止律师介入后的犯罪嫌疑人翻供,要先行堵塞犯罪嫌疑人据以翻供的证据漏洞。对于可能会出现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律师会见后,可以及时提审,了解其思想、态度有无变化,是否需要作一些有针对性的工作。

篇(10)

【关键词】广播电视叙事学语言学转向图像转向

从时间上看,广播电视的出现与叙事学的兴起均发生在同一时期。叙事学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末的苏联,并在结构主义大背景下于60年代正式诞生于法国。这也正是广播电视从诞生到不断成熟的几十年。电视理论家萨拉•科兹洛夫(SarahRuthKozloff)在《叙事理论与电视》一文中指出:“广播电视从发明、问世到不断成熟的这几十年也是对新批评领域内一门学科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这门新学科就是叙述学,或简而言之,就是叙事理论。”(Thesamedecadesthathavebroughtthegradualinvention,birth,andincreasingmaturityofbroadcasttelevisionhavealsoplayedhosttothedevelopmentofanewcriticalfield,“narratology”or,moresimply,“narrativetheory.”)(1)

这几十年间广播电视和叙事学的发展情形是怎样的呢?广播电视的发展与叙事学的兴起有着怎样的关系呢?

广播电视这种新媒介在19世纪末期就已有雏形,而正式诞生于20世纪初叶。1895年俄国的科学家波波夫和意大利科学家马可尼两位科学家经过各自独立的研究,研制了世界上最早的无线电收发报机,并先后成功地进行了长距离通信试验。1906年加拿大人费森登教授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建立了无线电广播实验室,并在圣诞节前夕通过无线电波首次进行了声音传播。1920年11月2日世界上第一座广播电台诞生,这是由美国匹兹堡西屋电气公司开办的商业广播电台,呼号为KDKA。

电视的诞生被认为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1884年11月6日尼普可夫把他发明的一台叫作“电视望远镜”的仪器申报给柏林皇家专利局,一年后专利获得了批准。1924年贝尔德采用两个尼普可夫圆盘制作了一台电视机,首次在相距4英尺远的地方传送了一个十字剪影画,贝尔德本人则被人尊称为电视之父。1924年俄裔美国科学家兹沃雷金的电子电视模型出现。1931年兹沃雷金又制造出摄像机显像管。1936年11月2日,英国广播公司在伦敦郊外的亚历山大宫,完全采用电子电视系统播出了一场颇具规模的歌舞节目,这一天被公认为是世界电视的诞生日。1954年彩色电视在美国试播成功。1957年10月,苏联发射了“斯普特尼克1号”卫星,这是人类第一颗人造卫星。1962年6月19日,美国发射了“电星1号”,卫星首次成功地转播了电视信号。

无可否认,电视这种新媒介的出现,对整个的社会思潮、文化研究、文学理论等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正如传播学者麦克卢汉所言:“任何媒介(即人的任何延伸)对个人和社会的任何影响,都是由于新的尺度产生的;我们的任何一种延伸(或曰任何一种新的技术),都要在我们的事务中引进一种新的尺度。”(2)

叙事学诞生在“语言学转向”的20世纪,而20世纪对西方文学理论影响最大的事件莫过于“语言学转向”了。“语言学转向”(thelinguisticturn)一词最早是由古斯塔夫•伯格曼在一本名叫《逻辑与实在》(1964年)的著作中提出的。他认为,“语言学转向”发生的标志是哲学家们共同采纳了语言分析的方法。随后,这一用语主要由理查德•罗蒂编辑的一部题为《语言学转向——关于哲学方法的论文集》的书而被广泛传布。什么是“语言学转向”呢?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三言两语很难说透。但是从根本上来说,“语言学转向”有两大特征,这两大特征又是相互联系的。之一,由历时语言学研究转向共时语言学研究。这是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创始人索绪尔创立的,他认为语言研究的着眼点应为当今的语言符号系统,应该研究语言成分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去追踪这些成分之间的历史演变过程。之二,由语言学研究转向话语学研究。什么是“语言”和“话语”呢?“语言”一般被看作是一个由一整套固定的语法规则构成的完整体系,确定性、清晰性、规律性是语言的重要特征。“话语”则是能够表达一个完整意义的言语,话语意义的确定不仅要取决于话语自身,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语境所决定的。语境的构成包括对话者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心理状态、文化修养等因素。因此相对于语言来说,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非规律性成为话语的一些主要特征。这种转向分为两个阶段,前者可以说是语言学阶段,后者是转向话语学阶段。如果说在本世纪前半期,西方文学批评得益于“语言学转向”,使得文学研究更加科学化,对文学对象的把握更加确定,那么到了本世纪的后半期,这种转向由于发生了质的变化,使得以结构主义为代表的文学语言学批评所确立的研究对象的确定性,变得不确定起来,甚至连语言的表征都产生了危机。人类文明赖以依存的载体变得不可靠起来。当代西方的文学批评,特别是以解构主义为代表的批评陷入了自我解构的困境。这便是文学话语学批评产生的开始。

“语言学转向”催生了一些新学科和新理论,叙事学便是其中的一个分支。叙事学最初起源于俄国形式主义。什克洛夫斯基、艾享鲍姆等人发现了“故事”和“情节”之间的差异,“故事”指的是作品叙述的按实际时间顺序排列的所有事件,“情节”侧重指事件在作品中出现的实际情况,这些直接影响了叙事学对叙事作品结构层次的划分。普洛普的《民间故事形态学》直接影响着叙事学的诞生并被公认为是叙事学的发韧之作。普洛普打破了童话故事传统的分类方法——按人物和主题进行分类,他认为故事中的基本单位不是人物而是人物在故事中的“功能”,他按照不同的“功能”从俄国民间故事中分析出31种类型,建立了一种被称为故事形态学的框架。他的观点被列维—斯特劳斯接受并传到了法国。列维—斯特劳斯主要研究神话之中内在不变的因素结构形式,并试图用语言学模式发现人类思维的基本结构。1945年列维-斯特劳斯在他的《语言学和人类学中的结构分析》一文中首先提出把音位学中的结构分析法运用到人类学研究中去的观点。到了60年代,大量关于叙事作品结构分析的作品开始出现。格雷马斯和托多罗夫都开始译介俄国形式主义的论述。1966年,《交流》杂志第8期刊登了以“符号学研究——叙事作品结构分析”为标题的专号系列文章,宣告了叙事学的正式诞生。不过,“叙事学”一词直到1969年才由托多罗夫提出,他在1969年发表的《〈十日谈〉语法》中写道:“•••这部著作属于一门尚未存在的科学,我们暂且将这门科学取名为叙事学,即关于叙事作品的科学。”(3)托多罗夫对叙事学的定义是:“叙事学:关于叙事结构的理论。为了发现或描写结构,叙事学研究者将叙事现象分解成组件,然后努力确定它们的功能和相互关系。”(4)

受“语言学转向”大背景的影响,叙事学又分为经典叙事学或结构主义叙事学和后经典叙事学两个流派。“经典叙事学旨在建构叙事学语法或诗学,对叙事作品之构成成分、结构关系和运用规律等展开科学研究,并探讨在同一结构框架内作品之间在结构上的不同。”“后经典叙事学将注意力转向了结构特征与读者阐释相互作用的规律,转向了对具体作品之意义的探讨,注重跨学科研究,关注作者、文本、读者与社会历史语境的交互作用。”(5)经典叙事学向后经典叙事学的转变大概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是受到后结构主义、新历史主义、女性主义、读者反应理论、文化批评等多种理论或者流派的影响的结果。

“语言学转向”几乎渗透到所有的人文学科,就像电视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角落一样。W.J.T米歇尔说:“罗蒂哲学史的最后阶段便是他所谓的‘语言学转向’,这一发展已在人文科学的其他学科产生纷繁复杂的共鸣。语言学、符号学、修辞学以及文本性的种种模式已经变成对艺术、媒介以及文化形式进行批判审思的通用语言。社会便是一个文本。自然以及对它的表征已经成为‘话语’,甚至连无意识也如语言一般结构而成”。(6)至此,我们会进一步追问:“语言学转向”是怎样发生的呢?导致这种人文学科“纷繁复杂的共鸣”现象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呢?W.J.T米歇尔在《图像转向》一文中归纳了这种变化的原因。他说:“思想界及学术界的话语中所发生的这些转变,更多的是它们彼此间的相互作用,与日常生活及普通语言关系不大。这样说的理由并不见得有多么不言自明,但是人们似乎可以明白看出哲学家们的论述中正在发生另一种转变,其他学科以及公共文化领域中也正在又一次发生一种纷繁纠结的转型。我想把这一转变称为‘图像转向’。在英美哲学中,这一转向的变体向前可以追溯至查尔斯•皮尔斯的符号学,向后到尼尔森•古德曼的‘艺术的语言’,两者都探讨作为非语言符号系统赖以立基的惯例及代码,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不是以语言乃意义之示例范型这一假定作为其开端的。”(7)也许我们会再进一步追问:什么是“图像转向”?导致“图像转向”的原因又是什么?金元浦教授作了这样的解释:“美国学者W.J.P.米歇尔说,当下社会科学以及公共文化领域正在发生一种纷繁纠结的转型,而在当代哲学家的论述中,这种转向也是明白无误的。他把这一变化称为‘图像转向’。那么,图像的转型转向哪里?这不是向幼稚的摹仿论、形象化再现或图像的辅助解说转变,也不是向主体客体相互对应的理论回归,更不是一种关于图像‘在场’的玄学的死灰复燃;它是对图像的一种后语言学、后符号学的再发现。它从根本上动摇了长期以来由传播手段限定和形成的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向,即文字长期居于独霸地位的现实。而是把图像当作视觉性、机器、体制、话语、身体和喻形性之间的一种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综合体来加以研究。因为重要的现实是,图像现在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影响着文化的每一个层面,从最高深精微的哲学思考到大众媒介最为粗俗浅薄的生产制作,无一幸免。”陶东风教授说:“通俗报业的图像化,电影和电视的数字图像化、后成像术的出现和医学成像术的发展,成了转换的标志,更不用说互联网无休止的图象轰炸了。因而继文化研究,怪异理论和黑人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之后,西方兴起了视觉文化这个时髦的、也有争议的研究交叉科学的新方法。视觉影像成了从事摄影、电影、电视、媒体研究、艺术史、社会学及其它视觉研究者共同关注的中心。”(8)我们有理由认为,只有影像媒介的出现才标志着“图像转向”时代的来临,技术的发展和后现代的动力一道完成了“图像转向”的重任。维克多•维坦查说:“文字与图像谁更卓越,今天是图书和电视的卓越之争•••电视以其随机的不连续的图像与线性传统作对,打破了逻辑和思维的习惯。(9)

视觉和图像作为西方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古希腊以来就在文学艺术中占着重要的地位,如西方绘画与雕塑等视觉艺术的影响几乎在西方文学影响之上。中国的诗学也是很重视形象的,如“言不尽意,立象以尽意”之说等等。但是,“图像”在中西传统叙事中却未能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叙事方式,即使是近代电影的出现,也因为局限于“非现实”的艺术领域,其叙事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于德山在《视觉文化与叙事转型》一文中指出:“电视图像叙事真正创造、释放了‘图像’叙事的威力与作用,以电视图像为代表的视觉文化强势阶段开始形成•••以电视图像叙事为代表的视觉化叙事类型开始成为主导型的叙事类型,开始占据社会叙事格局的主流。电视叙事铺衍着社会的话语,构成了西方后现代现实典型而驳杂的叙事文本。”(10)萨拉•科兹洛夫说:“在当今的美国社会里,电视也成为最主要的故事叙述者。”(11)

电视作为影像叙事媒介,可以说是处处浸透着叙述,也可以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转换成叙事文本。萨拉•科兹洛夫指出:“大多数的电视节目——情景喜剧、动作系列片、卡通片、肥皂剧、小型系列片、供电视播放而制作的影片等等,都是叙述性文本。”同时,“叙述不仅是电视上起主导作用的文本类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叙述结构就像是座大门或一只格栅,即使是非叙述性的电视节目也必须穿其而过。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世界是由这一叙述话语规则构成的世界。”(12)电视叙事的包容性和整合性,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习惯,也改变着我们以前的经验。麦克卢汉在1961年就指出:“电视是一种整合性的媒介,它迫使长久分离和分散的经验成分之间产生相互作用。”(13)

电视不仅仅是作为一种叙事媒介渗透到我们的文化中,它已经是一种无处不在的日常生活。罗杰西尔弗斯通在《电视与日常生活》一书中也指出:“电视融入日常生活的明显之处在于:它既是一个打扰者也是一个抚慰者,这是它的情感意义;它既告诉我们信息,也会误传信息,这是它的认知意义;它扎根在我们日常生活的轨道中,这是它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意义;它随处可见,这么说不仅仅是指电视的物体——一个角落里的盒子,它出现在多种文本中,——期刊、杂志、报纸、广告牌、书、就像我的这本;它对人造成的冲击,被记住也被遗忘;它的政治意义在于它是现代化国家的一个核心机制;电视彻底融入到日常生活中,构成了日常生活的基础。”(14)我们有理由认为:电视的日常生活化的诸种意义也应该包括了对于叙事学这门学科的主导作用的意义在内。

以上是我们循着萨拉•科兹洛夫的思路,从广播电视迅速发展的几十年间在人文社会学科所经历的两大事件——“语言学转向”和“图像转向”的因果关系中,从电视媒介对于社会文化和对于整个社会生活的介入及其影响中,追溯了叙事学诞生的背景和主导成因,为萨拉•科兹洛夫的断言——“广播电视从发明、问世到不断成熟的这几十年也是对新批评领域内一门学科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这门新学科就是叙述学,或简而言之,就是叙事理论”找到了一种事实上和逻辑上的因果链。

注释:

(1)SarahRuthKozloff:NarrativeTheoryandTelevision,inRobertC.AllenChannelsofDiscourse,the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Press,1987,42。并参考麦永雄等译《重组话语频道》,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版。

(2)(13)[加]埃里克•麦克卢汉弗兰克•秦格龙等编:《麦克卢汉精粹》,何道宽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26页,439页。

(3)参阅谭善明:《叙事学》,/

(4)Todorov.T:GrammaireduDecameron(M),Mouton:TheHague,1969,69.

(5)申丹:《叙事学》,《外国文学》2003第3期

(6)(7)W.J.T米歇尔:《图像转向》,范静晔译,

(8)金元浦/陶东风:《视觉新景与文化焦虑——文化研究二人谈》,/chinese/s15_wxs/qianyan/whyj/11.htm

(9)熊澄宇编选:《新媒介与创新思维》,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249页。

篇(11)

作者:王振 武立松 单位: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在施莱尔马赫认为,理解是解释技术的根基,解释学问题的关键就不是对各种解释技术的肤浅讨论,而在于理解本身。这样说来,如何有效破解“文本会造成误会”这个问题就成了解释文本理论的核心所在。他主张解释者应该参照作者以及作者最初的所处的语言领域来确定给定文本的含义,应该参照文本中一个词与周围词的共存关系来确定该词的含义。尤其重要的是,解释者应该努力穿越时空,深入到文本作者的心灵世界,以作者的思维立场与价值诉求去进行文本阐释。解释者若仅仅是表明自己对文本的看法,这是一种任意,是不足取的。施氏将理解看做文本解释的基础的观点,在狄尔泰看来还远远不够。狄尔泰说:“我们说明自然,我们理解心灵”。因为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同是人类智慧创造出来的真正的科学,两者的差异性仅在于认知理性的路径有别。自然科学是以外在的视角来揭示世界的可证实性与可认识性,而人文科学则是内省的视角来理解世界的精神生命。如是之故,狄氏确信,理解就是重新体验过去的精神和生命,理解就是精神科学的基石和人文科学的普遍方法。这样,诠释学就完成了从文本解释之技术到精神科学的方法论阶段的转变。由于二人同是站在方法论和笛卡尔、康德式的主客两分认识论立场上来构建其诠释学理论,因而这一时期的诠释学被称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诠释学,也即“作者中心论”意义上的诠释学。将解释学界定为主客两分关系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层面的高度,这样认识的目的归结就是探索文本作者的真实含义,求得对作者意义的唯一正解。这样的看法遭到了尼采的反对。为了追求一种彻底的反实证主义的路径(反对所有简单的既定事实的模式),尼采最终完成了一种痛苦的视角主义(anagonalperspectivism),一种作为折射为多种解读和解释的实在的观点。他说:“基本的预设是,存在着一种完全正确的解释——或者更确切地说,一个单一的正确解释——对我来说,这在经验上是谬误的……,并不存在单一的美妙的解释”。[7]于是,诠释学迎来了其从认识论、方法论到本体论转向的第二次“哥白尼式的革命”,[8](52)这次转向的思想巨匠是海德格尔与伽达默尔。海德格尔不再把理解束缚于一种理念性的人的与物质相对的精神样态,他把理解从科学方法论中彻底地解套出来,认为理解属于“此在(Dasein)”的存在方式,是此在的现在进行时的自我解释,亦即是人生存在世的方式。[9](15)在海德格尔这里,“在(Sein)”是确定在者作为在者的那种东西,是一切在者得以可能的基础和先决条件,是使在者宣示其为在者的活动与过程。[10](592)而“此在(Dasein)”指的是人。海氏认为,任何一个在者均有其在,但一般在者对自己何以在、怎样在并无所感知与思考,他们无力生发关于在的问题也不可能企望由他们来追问在。而只有人这种特殊的在者才能对为何“在”、如何“在”提出问题并探索之。所以“此在”指的是“人”而非“人在存在”。这样一来,每一种解释行为都是建立在人的理解的基础之上的。理解是本体论的,它构成人存在的必要因子。申言之,海德格尔实现了从方法论、认识论的解释学到本体论的解释学的本质性转变,从此解释学就不再是主体对客体解读的二元构造而成为对人存在本身的现象学诠释,成为一种哲学解释学。

作为海德格尔学术思想的继任者与超越者,伽达默尔在完全赞同海氏关于理解和解释是人的存在方式的立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指出:凡是理解均存在一个前理解的问题,在理解文本时,理解者都是在自己前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解者不可能是一张白纸,总会受到自身前理解的约束与推动而无法从根上消除之。也可以说,前理解是理解的前提条件,正是因为前理解,理解者的理解才得以可能。这个前理解在结构上是由前有(fore-having)、前见(fore-sight)和前概念(fore-conception)三部分[11](35)组成的。前理解的存在表明,要做到像传统解释学那样,穿越时空的距离,将解释者置于作者那样的地位去理解作者本意是不可能的。人的历史性存在决定了解释者不可能完全复原文本的视域,而是会进行一个“视域融合”的运动过程,也即自己的视域与文本视域进行融合,并由此形成一种全新的视域。在解释的过程中,解释着与文本作者的关系是一个语言对话的相互理解的过程,双方不是简单的自说自话而是相互受到对方的影响并逐步向一种新的观点过渡的过程,因而解释始终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因语言形式表达的文本具有多义性,而解释者与作者对语词的理解会有不同,这就决定的解释结论的多样性。也就是说,解释具有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的本性而非一次性完成的工作,解释具有稳定性,但此稳定性是一种相对而非绝对。也因此,可以说解释无所谓终局性谢幕演出,也无所谓“唯一正解”。本体论解释学极大地消融甚至全面否定了解释对象的客观性,而力挺解释主观性的核心角色地位,因而是一种读者中心论的解释学。这引起了许多学者的质疑与反对。出于对解释主观性过于招摇的不满,意大利学者贝蒂指出,无论主观性在解释中的作用如何重要,影响如何深刻,但客体总归是客体,是一个真实的存在,在对客体的解释中始终应该蕴含有一种客观上可得证实的意义存在。解释学要遵循现实性原则与相符性原则,前者强调理解者在重构原创造精神时需把文本解释为他自己的生活存在,而后者意在保证解释者的精神或思想必须与原作者的精神或思想相一致。[4](809)保尔•利科也认为,诠释学关注的主题应该是文本本身:“诠释学的核心关切并非是透视深藏于文本背后的意图,而是显影文本面前的世界”,“真正的自我理解如海氏与伽氏所欲言的,乃是某种可以由文本的内容所框定的事物”。[12](469)但是,利科的解释学观点并非是简单肯定解释客观性的历史回归,而是一种主客观性辩证统一基础上的时代超越,是一种“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意义上的综合诠释学。科里主张,在作者、文本与理解者三者之间,存在着以文本为活动中枢的两个环节上的主客观性的统一:其一是“文本形成环节”,在此环节作者的主观性意图与文本客观性内涵之辩证统一;其二是“文本解读环节”,在此环节文本客观性内涵与理解者主观性视域之辩证统一。这种诠释学理论首先体现了黑格尔式的主客观调和的善的理念。黑格尔在《法哲学》(thePhilosophyofRight)中指出,公共的伦理世界证明了客观的既定法和解释人或市民的主观自治之间的调和。主观性与客观的和绝对的善的统一是伦理世纪或道德生活;在其中,我们发现了和解,因为它符合(善的)概念。[7]而且,立刻还主张,作者和读者这两种主体性的存在物以文本为桥梁得以实现相互之间的勾连与融通。利科的解释学就不仅仅是解释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更是一种主体间性的哲学诠释学理论,代表着诠释学理论新的时代高峰,必将对包括刑法学解释在内的法律解释学产生深远的影响。

“哲学变,一切变”[13](514)诠释学的演变轨迹也对张明楷先生的刑法解释学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其刑法解释学的“读者中心论”之本体诠释学根据和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之关系论两个方面。首先,我认为张明楷先生的刑法解释学的诠释学基础是“读者中心论”之本体诠释学。在张教授看来,发现刑法的漏洞不是本事,而把有漏洞的刑法解释得没有漏洞才是真正的学术贡献。以下是学界十分熟悉的张先生的刑法解释学箴言:“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3](33)在此,张教授首先突出了解释者的主观性。“一个用语的通常含义,是在生活时事的不断出现中形成和发展的;刑法条文没有固定不变的含义,对成文刑法的解释不可能有终局性的结论,任何解释均只具有相对的合理性。解释者理应充分关注刑法文本的开放性,需深深懂得无限丰富的生活现实会不断充盈刑法的含义,不仅在法条文字中、而且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发现刑法的真实含义,从而使刑法具有生命力……为了从生活中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解释者必须正确对待自己的先前理解。……解释者不可固步自封于己身的先前理解,而应将自己的先前理解置于刑法正义理念之下、法典相关条文之间、多变生活事实之中进行检验。”[14](2)这里,张教授勾勒出他对解释前理解的非常之重视。那么,如何具体实现解释者与刑法文本之间的视域融合呢?张教授认为:“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刑事司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刑事判决。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解释者心中必须始终怀有一部自然法,以追求正义、追求法律真理的良心解释法律文本。”[15](序说)“而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仅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16](145)最后,张先生坚定地指出:“在东海扬尘、白衣苍狗的时代,一个解释者不能两次对同一法条作同一解释。”[2](前言)这样,本体诠释学“解释结论的多样性”与“无所谓终局性解释,也无所谓绝对正确、完美而唯一的解释结论”的主张完全得以呼应。然而,正如前述,本体论诠释学刻意消融文本客观性的哲学主张并非完美科学,招致了多方的质疑与批判。而且事实上,本体诠释学因其所倡导的“诠释学循环”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大面积侵入法学领域,从而引发激进的视角主义的深深恐惧。在激进的视角主义看来,解释有时被描述为一种建设性或构成性实践,偶尔解释者会认为一种接近的权力高于文本。因为政治的侵入,法治处于一种堕落为“人治”的危险之中。这一危险引出了一连串的相关担忧:在此法律不是变成了武断任性,特定解释者的随心所欲的俘虏或工具吗?在此我们不是证明了权力对于法律,意志对于理性(这是诠释学循环希望消除的)的胜利吗?对于罗森而言,诠释学的政治意义源自于它与权力政治的共谋,它的对于尼采式权力意志的或多或少公然地支持。用政治术语说,有教化意味的诠释学(也许甚至无启示意义的诠释学)是一种中产阶级对于真理之暴力与镇压的性质的恐惧的表达。[7]所以,张教授的刑法解释学因为其哲学根基的不牢靠而使得其解释结论的合法性大打折扣,不能不引起笔者的审慎质疑。其次,我认为张明楷先生关于“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的观点也涉嫌“认知上的片面性”。张教授认为:“解释学不是低层次的学问,刑法解释学也不是低层次的学问,而是含有深层的哲学原理;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并非性质不同的两种学问,这也是本书将刑法学理解为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的理由。”这里首先存在的问题是张教授误读了伽达默尔的本体论诠释学,没有意识到真理与方法在伽氏诠释学中的对峙关系。欧洲社会的近代史,就是一部科学发展史。随着人类在自然科学领域的许多重大发现,使得人类第一次以自身的理性实现了对自然界的主体性认知,第一次以自身的力量实现了理性的除魅。自然科学方法在现世世界全面开花结果,昭示了人类前所未有的掌控自然界的巨大能量,随后演化出实证主义哲学的哲学新领域——方法论哲学时代就此登上人类社会发展的舞台,并领衔主演了一幕幕美奂绝伦的精彩剧目。然而,与人类普遍对自然科学方法论的沾沾自喜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伽达默尔却显得忧心忡忡,他深邃地指出了方法论时代的可悲后果,那就是人类的“被物化“或者说”异化”。在此,人与方法的逻辑关系由前者主宰后者异化为前者被后者所主宰,并成为使人物化的原因,方法从人的仆从的位置僭越到控制人的主体地位。

在这种主客异位的异化面前,真理不再是扮演对人生存在与意义揭示的角色,而成了与人相异的东西,并以一种咄咄逼人的姿态释放这样的信息——人类只有通过方法才能获得真理。“因此,他首次提出要让真理与方法区隔开来,即方法并不能保障人获得真理,方法并无能力给人们提供一条通往真理的必由之路。恰恰相反,真理魅惑着具有方法的人,方法不仅使真理异化,而且将其彻底放逐在外。”[17](47)其次,说刑法解释学蕴含着深层的哲学原理,这当然无可厚非,因为哲学的品性就是对其他科学的高屋建瓴的指导,但由此裁定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就没有性质上的不同,则为笔者不敢苟同。哲学虽然在一段时期曾被称为科学的科学,是一切学问的指导,但是事实上哲学不能代替具体学科的发展,哲学原理无法替代各门学科自己的原理与定则。“就刑法适用而言,刑法解释当然比刑法哲学重要,但因为前者重要并不能就此证成两者之间的区隔界限的不存在。事实上,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虽是以刑法本身为其共同的观察研究对象,但二者的研究视角、思维路径和行为范式却是有着明显的不同。再者,二者把握问题的层次有着阶梯形的差异,其研究的方法也不可能完全相同。”[18](173)正所谓刑法之中研究刑法为注释刑法学,也即刑法解释学,而刑法之上研究刑法才是刑法哲学。因此两者尽管可以相通但绝非可等量视之。第三,刑法解释学的特殊价值取向决定了本体诠释学的理念不能完全应用其中。本体论诠释学的解释文本之“非唯一正解”与“创造性活动”理念,如果是针对美学、文学等学科领域来说是恰到好处,因为“一千个读者心中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作品进行创造性的体认与解读,或者说读者对作品的理解比作者可能会更胜一筹,都实属情理之中,并且是应当积极追求的价值取向。这也是文学、美学之所以引人入胜的原因之所在。但是,刑法解释是一个审慎考量对于一个公民的生杀予夺的过程与活动,在这其中对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的唯一结论之重要性如何重视都不为过。所以说,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是相通的,但绝不是相同的。由此,笔者再一次质疑张教授的刑法解释学之哲学根基,而对其在相关刑法问题解释的结论之妥当性需在以后的研究中作进一步体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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