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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电子监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2 17:36:4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药品电子监管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药品电子监管论文

篇(1)

年级班级

学校指导教师

企业指导教师

论文题目

中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选题依据与

意义

1研究背景及意义

电子商务在近几年的社会发展非常迅速,它在商业运营发展中发掘出来新的方式,从某些方面来看,已经推翻了我国传统的营销方式,从空间和时间方面让双方的商业交易更加的便捷和自主。医学药品是当代人民的必需品,所以更加需要和当展齐行,也向电子商务的方面发展,也可以让我国人民享受到方便实惠安全的服务。现在我国社会的医药企业的大部分已经开始上电商进行发展,也已将开始了医药电商平台的搭建工作,而且成功申请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资格。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药品交易政策已经越来越允许,所以一些相关人员认为我国的医药业的电子商务的进展也在顺利地进行中。所以很明显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也是顺应国家风向的表现。但是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还需随着时间和经验的沉积才可以更好的服务我国的人民。在数据看来,我国的线上药品销售额度在不断增长,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过短,对于国外的经验借鉴也不足,所以现在的网上交易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药品是关乎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的东西,所以必须建立健全我国的药品制造流程,形成完善的监督监察体系制度,编制可行的行业规则,才可以在网上药品销售时将问题降到最低,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服务,才可以让购买者更加放心的对药品进行购买,对购买体系的信任度提升,从而促进消费者对于网上购买药物的信任度,使其习惯于网上购买的这种方式,医药行业也应该在这种电商的环境中不断提升药品的质量和自身的服务,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发展状态,促进我国医药电商的顺利发展。

作为与大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行业,医药行业在社会发展在哪个备受关注,其自有长久的生命力与良好的占空间。经济发展新时期,互联网以及物联网的发展迅速,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环节,也成为各行各业关注的重点。医药行业在“互联网+”的新思维下也开始了转型。电子商务对行业的引领和促进作用不容胡思。但是在“互联网+医药”的背景下,医药行业除了积极做好相关的业务开拓和烦,也获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时间较多,存在这诸多问题与挑战,本文将根据我国医药行业与电子商务的融合现状,探讨先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管理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医疗产业使关系到人民生活质量和人身安全的产业之一,其发展稳定并且可持续。大规模普及互联网导致网络商业逐渐取代了传统的交易方式。近年来按照中国网络商业研究中心的数据,医疗销售产业的网络商业正逐年成上升趋势。国家大力发展格式医疗网络商业,并为此出台各项政策。然而,发展医疗网络商业模式并非一夜之间就能完成。对信息链和物流链进行优化整理,网络药品销售管理的完善,信息采集系统的搭建,相关政策的不断深化改革,也是21世纪社会发展经济的关键。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国外研究现状

Holger(2015)指出医药电商想要良性发展就要制定完善的互联网商业监督法律法规,并且让电商企业对其严格的遵守。一定要对网上的药品信息进行严格的监督控

制,仔细审核的广告和信息,严格监督和管理我国互联网交易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Kubiak

Włodzimierz(波兰)在2005年指出,医药行业蓬勃发展的基础就是创新,也是促进医疗行业的保障水平的途径之一。它对医学专业的后续发展和人类寿命的长短和质量起着尤为重要的影响。所以我们一定要努力研制新的药品并且使其服务与人类,而且创新发展医药行业经营模式,使他服务于人民,有利于人民。

Abraham

Schwab(2010)指出,我国的经济结构在改变,科学技术也在不断地发展,所以医学教育也不能落后,跟随时代的脚步进行改革创新,需要创建出适和社会发展的人才培养制度,着重培养我国专业人才,增强人才的实践和科学的利用力。现在是互联网主导发展的时代,随着我国的驻点医师被更加的需要,国家更应该完善我医学培养制度,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人才从而促进国家稳定的发展。

2.2国内研究现状

赵莎莎(2018)通过对电子商务这一领域的各方面条件的深入研究,发现了电子商务要想健康发展,一方面十分需要良好的经济水平的支持,另一方面,也需要符合行业现状的各种数据分析结果,同时,还需要对产业资源进行有效的分配整理。

刘秋风,田侃(2018)提出线上的那些药品网店要想持续健康发展,就应该不断完善内外部的管理模式。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要求,严格按照行业行规,不断深化道德责任感,就会形成一套科学的药品网店的管理模式。

孟令全(2011)曾提出,企业财务管理在现如今的经济环境下,对各企业的电子商务有了新的要求,同时,为了能够给各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带来具有指导性的建议,就需要不断深入了解网络财务的安全保障系统,进而不断完善与提高。

张鸣鸣(2017)通过研究,认为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现代,大众的目光正时刻注意着医药在网络上的商务发展。那么这些企业想要发展壮大自身,想要在这个市场行业有自己的立足之地,那么,就要找好出发点。消费者是奠定网上医药店铺成败的最关键因素,只有拥有足够多的用户,才能不断发展自己,这就需要企业从用户方面出发,多为消费者考虑,不断完善自身服务体系,为广大用户提供值得信赖的商品,同时,不断创造安全可靠的财务交易环境,以及商品信息平台。

查阅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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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内容

本文根据我国医药行业与电子商务的融合现状,探讨先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管理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1

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

1.2.2国内研究现状

2

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发展探讨

2.1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发展探讨

2.1.1医药行业的销售

2.1.2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现状

2.2基于SWOT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发展探讨

2.2.1医药行业市场潜力

2.2.2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前景

2.3基于SWOT的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分析

2.3.1医药行业市场潜力

2.3.2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前景

3

医药电子商务发展条件与制约因素

3.1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条件

3.2医药行业电子商务发展制约因素探讨

3.2.1技术信息有待优化

3.2.2多层安全隐患

3.2.3成本居高不下

3.2.4政策法规配套不足

4

优化医药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建议

4.1优化信息链和物流链

4.2完善网上售药管理

4.3搭建信息收集体系

4.4推进相关政策改革

研究方案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以及SWOT分析法,围绕对“医药行业”、“电子商务”等内容进行了大量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纳与总结,为课题研究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研究过程中永达SWOT研究法,基于SWOT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发展以及前景进行了探讨,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依据。

写作进度安排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

所在系意见

系主任签章:

篇(2)

[论文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 竞价排名 虚假医药广告 消费者权益

一、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与现状

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2012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机构We Are Social报告称,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

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威胁。由于生活节奏日渐加快,对于一些小病小痛,网友们常常在网上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去医院,他们也经常自己在网上买一些对症的药品,这样节省了不少时间。然而,网络上却充斥着大量假医假药。

2013年3月5日,互联网实验室《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药依然在百度的推广和售卖之列,77.8%的推广药品属三无产品;在被调查的91家北京医院中,40%的医院被百度进行了山寨推广、冒名顶替。

二、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原因分析

为什么网络能为虚假医药广告提供生存土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

因为审查力度问题,医疗广告在电视、纸媒等渠道的投放逐渐减少。且对于一些小型医药商家来说,也正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宣传。网络方面也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尚不明确,且收费也比其他宣传媒介低,因而网络成为医药广告首选的渠道。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

搜索引擎发展初期主要是由互联网数据搜索技术的提供商向其他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后来转向对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这一模式利用互联网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和使用习惯,在网民检索信息的时候尽可能将广告主的信息传递给目标受众,通过目标受众对所显示的搜索结果的点击向广告主收费.相比其它推广方式,竞价排名能够更灵活地控制推广投入、持续优化,不断地提升投资回报率。

竞价排名这一商业模式,不仅给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高额利润,还让参与竞价排名的经营商家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但是竞价排名也被一些企业所利用,他们通过参与竞价排名,将不合格产品推向社会大众。

(三)缺乏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定

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按照现行的广告法,竞价排名并不属于广告,但是从竞价排名效果来看,它也起到了广告的效果。竞价排名是否隶属于广告范畴至今仍是一个争议疑点。这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针对竞价排名进行审查。而搜索引擎服务商作为企业,其目的在于盈利,让其针对每一家参与竞价排名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无疑会增加运营成本,也会降低网络用户搜索体验满意度。这一法律空白,让虚假医药广告有了可乘之机。

(四)医疗体系自身问题

与现实生活当中的“看病难、看病贵”这一社会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网络求医问药非常方便,且既经济又高效。假医药正是看中了人们转向网络求医问药这一点,才大胆地在网络上利用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大肆欺骗消费者。

三、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依法建立行业监督组织

尽管现今很多行业都成立了自己的行业协会,承担着同行业间相互沟通、联合做强的职责。但是对于企业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这一行为,行业协会除了晓以大义外,并没有合法依据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即便是协会成员签署同意行业协会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也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毕竟行业协会实行自主参与,不强制参加。行业协会可能根本不知晓实施违法行为企业的存在,就更不用说针对其进行制裁了。

1.建立行业监督组织的合法依据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2.建立行业监督组织的必要性

行业监督组织的建立目的在于为行业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它可以会同行业协会对本行业进行双管齐下,一方面由行业协会促进本行业技能创新以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由行业监督组织针对本行业中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监控。这样就可以达到既能促进技术发展、提供高质量产品,又能维护好某一行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

首先,消费者关心的是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而这项权益受到侵害多是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引发的。由此可见,行业监督组织可以增加一条消费者投诉的渠道,在了解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同时,也能够及时针对该行为对有关企业或个人进行制裁。

其次,行业监督组织应当是一种公益组织,应当存在于某一行业经济利益链条之外。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它可以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公布,这种公布行为是一种自我修复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行为。在一定时期内,行业监督组织可以将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的信息提交到政府监管部门。若该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法院审查诉讼,行业监督组织还可以将此类信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这样也会增加企业或个人的违法成本,从而达到监督目的。

(二)提升搜索引擎服务商社会责任感

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无法辨别产品的真伪,只能冒着被骗的危险购买各种商品来换取更好的生活。如果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此过程中为伪劣产品打开通往市场的大门,无疑是增加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几率。

1971年科特勒和泽尔曼首先提出“社会营销”一词。科特勒认为:社会营销是设计、执行、控制的方案,是希望是目标团体接受社会的某些理念、理想或措施,它是通过运用市场的细分与组合、顾客行为的研究、概念的演变与沟通、动力效应、诱导机制、交换原理等手段是目标团体的利益达到最大化。”社会营销观念当中包含了消费者利益、企业利润和公共利益三方面,要求企业在制定营销政策时,兼顾这三方面的利益。搜索引擎服务商选择营销模式时,应当将消费者利益纳入考虑范围,以达成良性发展目的。为消费者把好权益关,针对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商品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这都将是良好社会营销的例证。

(三)填补法律空白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1.网络广告的法律定性分析

北京市工商局2001年4月颁布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因特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连接、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广告。”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力求通过向搜索引擎服务商购买关键字,向网络用户展示其商品或服务,而这本身就是一种网络广告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实质上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扮演着网络广告中的广告主角色,搜索引擎服务商则处于广告者的地位。

2.填补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空白

《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者不得。”

搜索引擎服务商通过竞价排名人为干预搜索结果顺序,该行为实际上是广告行为。在竞价排名营销模式下,搜索引擎服务商声称其提供的只是搜索功能,广告的程序是商家在线购买关键字,填写各项信息,然后经由系统直接自动。可以看出,搜索引擎服务商并没有审核商家的材料,而是通过一个系统软件规避了这一法定义务。

(四)完善电子药品监督机制

从2011年4月1日起,基本药物中标品种需全部持有“电子身份证”,实行电子监管。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此举为加强药品监管建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但是,需要监控的不仅是基本药物,其他药品也要纳入到电子监控范围,从更大范围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快递物流业,可以将快递人员工作编号与所送药品电子监管码结合起来,以防药物在发送药物过程中被掉包。如果某一快递员所送药物出现质量问题,则需要其无过错提交证据,而不能以快递员只负责配送,不承担其他义务为由抗辩。

(五)建立重点社区医院客座专家医生制度

看病难看病贵现象普遍存在,声誉好的医生大多在知名医院,很多病人从很远的地方来求医问药,看病成本较高。单纯的提高专家出诊费用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反而剥夺了穷人得到专家看诊的机会,不利于社会良性循环发展。

篇(3)

1现状及困境

针对理论界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地方政府已经采取了针对性措施。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新农合医疗基金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标准逐年提高,资金量逐年增加,为财政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寻找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各项规章,提高县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切实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工作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政府参与。是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模式作出了管理限定,实践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县乡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的,县乡级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管理”、“财务机制”,管理中承担了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县级政府是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能力的关键。只要县级政府有足够的意愿,相关的制度创新仍可提高制度的保障能力及农民从中的受益程度。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非营利性特征,其与县级政府的目标并非完全一致,县乡政府对其资源投入和重要性往往排在重要位置。

1.2对于医疗费用控制

提高认识,强化管理。费用控制的不足之处有: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成本、筹资成本转嫁给医院,医院又将其转嫁给住院患者;财务管理不到位,个别经办机构连最基本的会计和出纳职位分离都未能做到,有的单位会计既做相关的账务处理又办理现金。未能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能理解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参合农民提供价廉的服务,单位岗位设置上还有一个典型的缺陷,大部分经办机构都未设置稽核岗位,或者是即使设置了也几乎是形同虚设,稽核岗位的职责是对经办机构各个环节进行再复核,它所发挥的作用就是事中、事前监督,具有预防性和指导性。

1.3部分医院存在过度检查、过度医疗、小病大治、过度用药、超标准收费等问题

新农合基金使用方面存在过度检查、过度医疗、小病大治、过度用药、超标准收费等行为。例如参合农民王坤历反映,入院、出院诊断为不全肠梗阻,但费用清单及病历中反映作头颅磁共振扫描1次,费用240元;参合农民叶少红病历DR检查收费15个部位,报告单反映14个部位,3通道心电图检查按12通道收费;参合农民李成病历反映,在无医嘱的情况下,共发生颈椎推拿治疗费12次,费用360元。存在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一方面源于病人对医学知识不了解,另一方面医院为了自身利益,无形中加重了新农合资金压力,应让参合农民享有的社会福利予以转移。

1.4药品价格监管不到位,公立医院部分药品招标价偏高,私立医院药品加价幅度较大,中药材加价率偏高

公立医院部分药品招标价高于社会药店零售价格,且公立医院部分同类药品招标价格不同,私立医院部分药品加价幅度较大,超过公立医院招标价加价标准,部分医院中药材超标准加价,村卫生室部分药品零售价高于或低于进价。如复方丹参滴丸招标价25.5元,社会药店零售价18.5元,超37.84%;私立医院复方氯化钠进价1.5元,零售价8元,加价率高达433.33%;个别医院中药材加价率达到217.52%。

2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的建议

2.1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完善筹资制度是做好新农合工作的前提

加大新农合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都是新农合政策宣传员。随着户籍制度改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实现三个统一,即统一为一个部门管理,统一为一个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统一为一个部门管理参保人员信息,实现全民参保,全民享受国家医疗保险,提高居民的健康指数。进一步完善筹资制度和相关手续,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财政局、人寿保险公司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核对参合人员名单与交费金额,避免出现多交或者漏登参保人员信息的发生,解除参保人员后顾之忧。

2.2提高新农合参合农民受益率,是新农合工作的目标

《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规定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根据当地综上所述等离子切割在目前社会生产的各个方面都很适用,以后会更加普遍使用这种切割工艺。

3等离子切割设备分类及应用

3.1等离子体切割设备类型

根据当前等离子体切割使用标准,其数控等离子体切割在当今使用最为广泛。该切割设备包括三部分,分别是:机床、数控和编程部分,其中机床部分包括:减速机、道轨、伺服电机等;而数控结构包括:计算机、气路系统以及辅助机电设备;而编程则为等离子体终端设备的软件部分。在等离子切割引弧方式上通常采用非高频引弧技术,该技术是利用电源电极与喷嘴之间的段接触面积,从而产生高压气体,该气体又能引燃周围的小弧,根据这种模式进行引弧。并且在设备内部不需要高频振荡器,该仪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较强的磁场(130-210KHz),会对周围高压设备产生电磁影响。所以该引弧方式在该运行系统中设立了专门的控制运行方式,保证等离子切割设备引弧方式的正确性。

3.2等离子切割在钢结构生产中的应用

数控等离子切割机运行过程中,首先对钢结构切割进行绘图编程,然后将DXF格式传输至终端服务器,完成整个数据信息的交换。其次便是根据钢结构的切割线,切割机头便沿着运行轨迹进行切割,切割温度保持在4500-5000摄氏度,此时由于钢结构内部的原子激烈的碰撞,使得电子在原子中游离出来,离解成电子和正离子,离子个体之间会产生巨大的能力,可便于切割钢结构。其次数控等离子切割设备保证切割钢结构直角之间的平滑过渡,传统等离子切割不能保证圆弧的平滑过渡,造成在切割过程中,存有较大的死角。该数据编程应用程序在切割过程中,保证留有足够的角度。

4结语

通过对等离子切割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分析,使得笔者对此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这种切割模式不仅改进了传统切割方式,而且在优化方式结构上既能简化操作流程,又能提高生产效率。这种新型等离子切割模式将会为更多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提高当前的国民生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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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于是,我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问题进行了回答,并对中国法学这个“时代”做出了“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具体而言,我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了深入探究。最终我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这四种理论模式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与此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所谓的“范式”危机。正是在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我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据此,我们需要思考和追问的是,那种“现代化范式”具体以什么样的方式支配了中国法学的研究,甚至使中国法学的研究意识不到这种支配?或者说,“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究竟是如何不加反思和批判地被误置为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的?在本文中,我将以 “消费者权利”的法学研究为个案,对此做出比较具体的考察和说明。

我之所以认为“消费者权利”与针对中国法学研究的讨论具有相关性,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认为中国法学研究与中国现实生活中切实面对的“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之间的关系,可以典型地说明中国法学所陷入的困境。我们将看到,一方面,中国法学对于关乎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消费者权利”保护这个日益突显的现实问题,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另一方面,即使是那些有限的围绕“消费者权利”问题所进行的讨论,也都带有严重的“都市化趋向”和“部门法学科趋向”,以西方法律中的概念或法条来“裁量”或“量度”中国“消费者权利”问题上的具体现实。也就是说,在中国法学关于“消费者权利”的研究中,作为研究出发点和依凭所在、并赋予它以根本意义的“中国”这一特定时空的要素,不知不觉中被消解掉了,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中国”因此而严重缺位。

为什么“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滥”

就“消费者权利”在中国体制方面所受关注的程度而言,我们大体上可以指出:

第一,自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把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始,广州于1984年9月便成立了在当时中国影响最大的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同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正式成立。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的同时,中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再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对消费者所享有的下述九项权利进行保护,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第二,更为重要的是,中国通过每年3月15日展开的“消费者权益日”运动,国务院领导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并由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展开的各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一批有关打假的司法解释,各省市持续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和“清柜台”等活动,以及创建“购物放心店”、“放心街”、“放心市场”等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可以说是得到了中国各阶层应有的关注。

但是与此同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见收敛,反而呈现出了日益猖獗之势。一如我们所知,卫生部于2002年底公布了当年的十大食品制假售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于2003年公布了当年的造假案例。近来,关于假冒伪劣食品的新闻,更是越来越直逼人类生存的安全底线:藏着吊白块的米粉、饱含生长素的豆芽、劣质婴儿奶粉、氨水泡制的粉丝、敌敌畏浸泡的火腿、死猪肉制作的肉松、添加工业冰醋酸的老陈醋、“福尔马林”浸泡的水发食品、工业盐腌制的泡菜、用色素养出来的红心鸡蛋,乃至韭菜、香肠、肉丸、饺子、竹笋、酱油、瓜子、果丹皮、黄花菜、饮料、烟酒等日常食品都可能含有不同程度的毒物质。

面对这种逆向发展的情势,亦即我所谓的“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滥”的情势,我们必须做出直接且严肃的追问:为什么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之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为什么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之运动越来越“彻底”的情况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却反而呈现出日益猖獗之势?

显而易见,这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中国法律问题和中国法学问题,或者说,这既是一个极具中国性的“问题束”,也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法学因受“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不关注中国现实生活的典型性之所在,因为从理论上讲,其间还隐含有至少这样几个我们不得不直面的问题:

第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屡禁不止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情势,在我看来,乃是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当下世界结构之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冲击下所必须面对的一种困境紧密相关的。这是中国在当下世界结构中的特有问题,因为在西方现代社会影响下的中国,一方面,那些以西方现代化社会之景象为基础的各种新的预期和希望;而另一方面,由这些景象而形成的对贫困和低水平生活的强烈意识,都经由现代大众传播媒介的广泛渲染和强调而变得更加突显了。这些新的预期和希望以及这种强烈的贫困意识,在既有的政治经济制度安排不可能急速扩大财富以满足大众需求的情形下,除了导致广大民众竭力想摧毁或改革那些造成匮乏的现行经济结构以外,在无法以合法的方式迅速致富的情势下,还会转换成另外一种趋势,即以“低成本”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方式达致迅速致富的目的。

第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的日益猖獗,在我看来,主要有这样两大趋势:一是迎合中国“都市化”和“现代化”进程而主要制售“假冒伪”的中高档时髦产品,二是抓住中国依旧是一个以农民和贫困人员为主要人口的社会而主要制售廉价的“劣”质产品,而其间则以食品和药品为重。必须承认,上述第二种趋势更是“中国”的,而且也是对消费者生命权利侵害更大的,因为我认为:

首先,中国迄今为止的消费者组织或机构都有明显的“都市化”趋向。法律法规或相关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运动也都有着明显的“都市化”趋向。因此,无论是在数据的统计上,还是在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上,它们也主要是与中国的“都市化”相应和的。显而易见,这种“都市化”的趋向,在很大程度上遗忘了中国的农村和农民,归根结底中国即是由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和新兴的“贫富差距结构”构成的真实社会。

其次,与上述构成鲜明对照的是,“劣”质食品和药品正在大规模地流向贫困的地区和农村。一如我们所知,“劣”质食品和药品的特征不仅是廉价,而且这些“劣”质食品和药品往往不会马上表现出它们所具有的毒害,而等到人们发现这些毒害结果时,已经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重大伤害。这里的要害之处在于:这些“劣”质食品和药品不仅会极容易侵害到每个正在食用食品和服用药品的中国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更会因其价格低廉而流向低收入阶层,尤其是流向贫困的中国农民阶层。

第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屡禁不止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情势,在我看来,还涉及到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监管和地方司法机构执法缺位的问题。我们可以肯定地指出,大规模的恶性食品或药品安全事件的背后,往往是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在某个环节的监管出了问题。在众所周知的山西白酒中毒事件中,无疑表明了地方政府部门对工业酒精销售监管的缺位:不法商贩勾结地方政府个别官员,致使工业酒精随便售卖,然后一兑水就变成了侵害人命的散装“白酒”。这里的关键点在于:一、大规模的、专业化的、灾难性的假冒伪劣商品生产活动往往是在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保护下形成的;二、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也往往能够得到当地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所提供的各种形式的保护(比如王海发现的大连销售伪劣电缆电线的公司正是被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予的“质量信得过单位”称号者);三、地方政府部门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以罚代刑(比如2003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6.14万件,案值18.86亿元,但是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仅有191件),而这实际上是在与制假售假者进行“共谋”,纵容制假售假者在罚款的“制裁”下继续制假售假,甚至为地方部门或政府官员个人谋利益。

所有上述现象都表明,在中国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一个核心的维度是中国地方政府的执法质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这里不仅涉及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对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力本身进行制约,以及如何对地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的做法进行追究和制裁的问题。

法学家们的“空中楼阁”

显而易见,“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或者说,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乃是中国当下所面临的一种 “活的”、日常的、每时每刻都关乎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问题,更是关涉到中国在当下的特定时空中所不得不直面的一个具有中国性的“问题束”。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我认为,我们确实有必要对中国法学在这个领域中的研究状况做一番分析和检讨。根据本文的论旨及结构安排,我选择分析和检讨的,乃是CSSCI即“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所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中所发表的有关消费者权利的论文。

就CSSCI历年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而言,1994年至1998年共收录17种法学期刊:《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1999年又增加4种法学期刊,2000年再增加1种。至此,CSSCI共收录了22种中国法学期刊。

在对这22种中国法学期刊进行检索以后,我们可以发现:第一,这些法学期刊(其中的18种)在这个期间共发表文章3245篇,而在篇名中直接表明讨论和研究“消费者权利”问题的论文仅有25篇。即使在这仅有的25篇文章中,在笔者看来,还有6篇论文与中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无甚关联,即《关于启动消费需求的税法思考》、《试论消费信用合同的“冷却期”制度》、《大力培育我国的教育消费市场》、《欧盟消费者销售法指令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欧盟统一大市场中的消费者保护一体化研究》和《论西方消费者保护法的历史演进》等论文。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基本上可以认为,中国法学论者对中国人时刻面临着的关乎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消费者权利”保护这个现实问题,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

第二,再就CSSCI所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发表的那些讨论“消费者权利”问题的论文来看,我认为,它们主要是围绕着这样几个问题展开其论述的,即如何理解“消费者”、如何界定“生活消费”、单位是否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问题。因此,从这些论文讨论的重点来看,我们大体上也可以认为:

首先,这些法学论文表现出了一种与消费者组织、有关消费法律法规或打假运动相同的明显的“都市化”趋向,亦即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下把原本复杂的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与“贫富差距结构”重合的社会做了一种盲目比照西方现代社会的“都市化”同质处理;从本文所选择的这一具体个案来看,那些信奉“现代化范式”的中国法学研究者实际上是把“消费者权利”当成了一个“同质”的现代性问题,进而把“消费者”视作一个“同质”的现代主体。因为无论是在案例的选择上(比如“王海打假案”、“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等),还是在论题题域的限定上(比如“定式合同”、“房地产”、“电子商务”、“知假打假”等),他们都在很程度上遗忘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在中国的农村或贫困地区与在中国的发达都市或地区是截然不同的,他们在根本上忽略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实际是在中国的农村或贫困地区――归根结底是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的重大困境。

其次,这些法学论文大都出自部门法论者(尤其是民商法论者)之手,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不仅在较深的层面上表现出了中国法学在对待具体论题(比如说“消费者权利”)时往往具有的狭隘的“部门法学科趋向”(在这一方面,中国法学中的“法条主义”论者之所以研究“消费者权利”的问题,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个问题是其部门法所处理的问题;而类似于“权利本位论”的论者之所以不研究这个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个问题属于部门法),而且还在更深刻的层面上突显出了中国法学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淡漠。

再次,这些法学论文所关注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关“消费者”概念的明确性、有关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逻辑上的自恰性、在调整范围上的确定性、以及消费者权利在种类上的完善,而不是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所经验的现实而具体的问题,更奢谈去研究和追问“消费者权利”在中国当下的政治经济安排或地方政府制度中,为什么总是不能得到很好保护这样的“问题束”了。

最后,这些法学论文基本上都以一种笼而统之的方式对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这些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违法活动,而根本意识不到制售“劣”质食品和药品要比制售“假冒伪”商品更是中国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大恶”,对于广大只能消费廉价食品和药品的贫困农民来说,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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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时间、地点: 2013年10月17-18日,10月16日全天报到注册。北京会议中心(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8号)。

三、参会对象:全国从事药品生产、研究与应用的制药企业、研发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相关专业人员;从事有关药品研究的临床药学、临床医学、药物流行病学、循证医学等专业人员;从事药品监测与评价、药监管理的相关人员。

四、会议费用:会议注册费1 200元/人(含会议费、材料费及会议用餐);学生1 000元/人;5人以上集体注册,可享受1 000元/人的优惠价格。本次会议授予继续教育Ⅰ类学分8分,需要学分证书的代表请在注册时注明。

五、征文要求:会议征文必须是未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提交征文摘要(500~1 000字)、全文(3 000~5 000字)、摘要应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个部分。投稿格式:word文档格式,文件名以文章题目命名。来稿请务必注明作者姓名、职称、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E-mail及联系电话。征文请采用电子邮件投稿,大会征文邮箱:。征文截止时间:2013年8月31日。

六、联系方式:联系人,李园。手机:15101669912;邮箱:;电话:010-64014411-3316;传真:010-84032881;邮编:100700;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中国中医科学院大白楼433室。 《中国中药杂志》投稿须知

1 投稿要求

投稿请登录.cn,要求数据可靠,论点明确,结构严密,层次分明,文字精炼。来稿请勿两投,并注意保密审查。

2 写作要求

2.1 文题、作者及单位 列出文题、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全称)、地名(省市、县)及邮政编码。不同工作单位的作者,应在姓名右上角加注阿拉伯数字序号,并在工作单位名称之前加与作者姓名序号相同的序号;责任作者(通信作者)应加注*号。

2.2 脚注 首页脚注中注明[基金项目](注明项目名称及编号)、[通信作者](包括Tel,Fax,E-mail)。可简明写出第一作者及通信作者简介,内容包括职务、职称、主要研究方向等。

2.3 摘要、关键词 投稿论文均应附中英文摘要(500字以内)、关键词(8个以内),不必按照“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四要素撰写。多个关键词之间应用分号分隔。英文摘要内容及字数要多于中文摘要。

2.4 前言 一般不超过300字,应概述本研究的理论依据、实验基础、研究方法及其文献来源,以及国内外相关领域内前人所做的工作及研究概况,明确提出本文的目的。注意尽量避免与文题及摘要文字上的雷同。

2.5 正文 层次序号用1…… 1.1…… 1.1.1……表示。层次序号后写明各层次标题。

2.6 实验材料 写明实验材料来源、批号及合格证号等。论文中实验药材的原植(动、矿)物名称要求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规定的名称,并注明鉴定人姓名、职称及其工作单位。处方需写出全部药物组成、剂量及主要制备工艺。写明实验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及试剂的规格。

2.7 数字与有效数字 数字作为量词及序词,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但古籍文献的卷次、页码,农历及我国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用汉字。固定词语中作词素的数字用汉字,如二倍体、十二指肠等。应注意有效数字的取舍,测得的数据不得超过其测量仪器的精密度。作者应认真核实,确保来稿中各项数据的准确无误。

2.8 计量单位和符号 遵照国家法定标准及有关国际规定规范使用量和单位的名称、符号,如:L(升),s(秒),min(分钟),h(小时),d(天),lx(勒[克斯])等。浓度单位用摩尔浓度表示,如:1 M硫酸应为1 mol·L-1硫酸;1 N硫酸应为0.5 mol·L-1硫酸;RSD(相对标准偏差)不用CV(变异系数);A(吸收度)不用OD(光密度);μg,μL或μm,不用μ;r·min-1(转速)不用rpm;压力单位应换算为Pa或kPa;血压单位可用mmHg表示,但第1次出现时应注明与kPa的换算关系;土地面积单位应将亩”换算为m2或hm2;表示微量物质含量的ppm应写成10-6;以往用来表示化学位移量值的ppm也应废弃,如 δ =2.5 ppm应写作 δ =2.5,等等。请注意数与其单位之间均应空1格。

2.9 图表 力求少而精,能用文字简要说明者尽量不用图表,文字与图表不应重复表达。图、表应自明。图题、表题用中英文双语表述。图和表中的量与单位表示法应为:量的名称或符号在前,单位符号在后,其间用斜线相隔,如 t /min。请尽量提供原图或其复印件,照片用黑白片,显微镜照片应具长度标尺。如需要以彩色图片形式印刷,需加收发表费以弥补制片和印刷成本。表格用三线表,栏目项不应有空缺。

2.10 讨论 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主要阐述本研究的新发现、结果分析及存在问题等,应避免不成熟的论断。讨论中不应有图表。

2.11 参考文献 依在文中出现的顺序于上角方括号内标明序号。应尽量引用近期公开发表的原始文献,勿引用内部资料。综述性文章尽量引用10年以内的文献。作者应对所引文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国外参考文献一律用原始文种著录,作者姓名均为姓在前,名在后(不加缩写点);英文杂志名使用缩写(不加缩写点);日文不可用中文简化字。作者3人以内全写,3人以上在第3作者之后加“等”。具体写法请参看本刊。

主要的文献类型标识如下:期刊[J],论著[M],标准[S],学位论文[D],专利[P],新闻[N],论文集[C],特殊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S]。

3 审稿程序

本刊从2010年7月起免收审稿费,请投稿时选择相关栏目,栏目责任编辑联系方式请在本刊网站“联系我们”中查询。对决定刊用的稿件,编辑部有修改权,并请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书。修改2个月逾期不回,作自行退稿处理。来稿一经发表,本刊将寄赠通信作者当期杂志2本。

篇(6)

1.加快推进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启动建设区公共卫生中心,争取年内开工。木渎人民医院外科住院楼年底基本完工,2015年4月底投用。加快推进越溪、郭巷、光福等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越溪卫生院6月底前投用,郭巷卫生院年底前投用,光福卫生院年底前基本完工。启动建设长桥蠡墅医院(名称待定)。

2.区域卫生信息化工程。加快推进区卫生信息中心建设,建立区域卫生数据中心。按照卫生部《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等信息化建设标准,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完成与市卫生信息平台的对接,年内实现健康档案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二、促进公共卫生均等化

3.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对照国家建设标准,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按照时序进度配合做好区公共卫生中心工程建设。完善区精神卫生中心运行管理机制。区妇幼保健所确保通过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复核评估。

4.落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常住人口为基数,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44元。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全面规范实施10大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特色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和服药后安全检测、社区健康自助小屋(数字化慢病管理)等项目。

5.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常态管理,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认真落实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任务。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力争消除麻疹,建成市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示范区。完成中国消除疟疾行动省级评估验收。完善慢性病综合防控机制,加快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提高疾病管理效率,试点开展高血压病人远程居家管理。

6.加强妇幼保健管理。加强母婴安全管理,严格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和剖宫产审批制度。深化母婴阳光工程,将服务人群逐步扩大至常住人口。强化妇幼保健管理,推进数字化儿童保健门诊建设,提升妇幼保健综合实力。推进妇幼卫生信息化管理,开展社区居民产后访视信息化管理示范点创建。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管力度。

7.提升卫生应急水平。完善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培训演练。启动区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按标准储备应急物资。做好日常风险评估和预警监测,及时规范、科学有效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8.深化爱国卫生和健康城市建设。持续推进城乡综合环境提升工程,强化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考核。丰富健康城市内涵,推进健康场所建设,新建市健康村10个。巩固创建卫生镇、村成果,新建国家卫生镇1个。实施健康促进“百千万”工程,抓好流动人口、职工、农民、学生等重点人群健康促进,开展公民健康素养干预和监测,强化控烟工作。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9.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完善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及时上报重点品种检测信息和食品安全消费预警。推进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天安行动”,围绕三个重点项目(农产品质量保障,食用油放心,卤菜厂、店诚信生产经营)和五个重点领域(重点场所“五小”单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养殖场病死畜禽规范化处置、桶装饮用水、区域特色食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10.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巩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达标示范”成果。深化卫生监督体制综合改革,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加快卫生监督协管队伍建设。强化食品安全、医疗服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等监督抽检。实现医疗机构、餐饮业、住宿业和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全覆盖。加强检查指导,促进旅游餐饮服务业全面提升。深化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继续推进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三、健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1.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水平。坚持政府举办为主和城乡联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完善“十五分钟健康服务圈”。结合城乡一体化建设,合理调整机构设置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长桥(蠡墅)、越溪、郭巷街道等拆迁较多的区域要合理调整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确保通过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复核评估。城区(长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国家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山医院建成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建成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3家。

12.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立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的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下联动、分工协作机制,强化对口支援,逐步建立电子药房、会诊中心、检测中心、远程会诊、网上预约、双向转诊、移动终端等系统,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试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协调区域内医疗机构共建东山、金庭两个120急救站点。

13.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全面推行家庭医生制度,开展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模式的健康管理、慢病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65%以上,长桥、木渎、横泾中心等继续深化“保姆式服务”和“医疗服务进万家”。开设社区(城区、镇区)全科医生工作室,实行“定地点、定时间、定人员、定内容和定任务”服务,吸引更多的居民群众在社区首诊,服务对象在社区的满意度达95%以上,社会满意度达85%以上。

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14.强化公立医院管理。加强医院基础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继续开展医疗服务、医疗核心制度、药事管理、医院感染等专项检查。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做好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防范预案,完善医院投诉管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医患纠纷,积极推行第三方调解。继续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提高参保率。不断强化医疗机构准入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合理用血管理,强化血液安全管理,保证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

15.全面改善医疗服务质量。继续推进“三好一满意”活动,认真实施“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全面改进医疗服务。提升等级医院建设水平,医院确保通过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复审,木渎医院确立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目标。加强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进行滚动式管理。加强对外协作,积极开展与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和上级医院的技术合作。不断改善就医环境,推行便民服务,优化就医流程,缩短患者就医时间。

16.加强中医药工作。认真贯彻省中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市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按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临床科室建设标准,配置中医药人员,设置中医科,开设中药房。木渎医院以建设三级中西结合医院为契机,争创中医服务品牌,甪直、东山继续加强中医特色建设。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开展中医药服务。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7.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计划,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上开展网上集中采购,并按合同要求集中统一付款。区级公立医院按规定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强化《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培训,引导医务人员合理用药。

18.巩固基层综合改革成果。综合考虑城镇化进程、服务人口、服务需求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总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完成第二批(250人)卫技人员人事考录进编。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护理人员比例。进一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用人自。强化绩效考核,将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推行绩效工资制度,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提升基层人员工作效率。

19.启动公立医院改革前期准备。成立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有序推进医药分开,推动医院健康发展,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定期核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并动态调整。公立医院全面开展成本核算,通过精细化管理实现流程优化,提高经济运行总体水平。

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提升农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全区城乡居民(农村)医疗保险参合率保持在99%以上,人均筹资水平达650元,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相当。进一步提高补偿水平,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达到58%以上,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保持在75%左右。探索混合支付方式改革,科学调控和管理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8%左右,适当扩大基本医疗保障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全面实施肺癌等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确保符合救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

七、强化食品药品监管

21.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行行政指导,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为医药企业营造健康发展环境。抓好药品、医疗器械行业诚信体制建设,开展诚信等级评定,开展“文明示范药店”创建活动,规范医疗机构药房日常监管。切实加大对不守信企业的检查力度,引导企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22.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继续实施质量授权人制度,加大对高风险企业、高风险药品、国家及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品种生产企业的监管。落实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报备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制度。加快推动企业实施新版GMP,做好特殊药品日常监管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监管工作。严格药品经营许可审批标准,加强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和跟踪检查。推动药品远程动态监控、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督促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械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监管。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制。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抽验,重点抽验基本药物中标品种和举报投诉集中、违法广告多发品种,切实提高抽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3.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深入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加大对食用油、卤菜等重点品种以及学校食堂、大中型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周边餐饮单位等重点单位的治理力度。推广“五常法”管理模式,推进量化分级管理,提升餐饮服务环节科学化监管水平。全面完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批次,依法做好抽检后续处置工作。切实做好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4.强化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进一步完善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责任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完善“联合监管、联合服务”工作机制,针对疑难环节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推广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制度,增强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加大重点产品抽查、突击检查和飞行检查工作力度。开展对美容美发行业、保健食品专卖店等经营使用单位的规范化管理试点,组织开展蜂胶、灵芝孢子粉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

25.加大药品稽查执法力度。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药械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针对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加强部门协作,构建执法协同体系,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达100%。加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

八、完善政策保障

26.重视卫生科教工作。发挥科教兴卫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重点支持临床科技项目和青年科技项目。实施《区卫生人才和重点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4年~2015年)》,加快建设一批适应卫生服务需求、具有省内市内先进水平的重点学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层实际,积极开展适合基层的科研活动。注重医疗护理创新,积极申报市级科技指导性项目。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用和优秀论文申报。

篇(7)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络购物成为越来越多人选择的购物方式。与此同时,这一新兴事物不可避免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危害,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其中影响最大的要属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笔者认为,在探讨这一问题时,首先要明确消费者的定义,这样才能判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网购主体。《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据此,笔者又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总结出消费者必须符合以下特征:(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一、网络环境中可能存在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

现行电子商务模式包括B2B、B2C、C2C,是按电子商务中按交易对象进行的分类。其中B2B是指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都是商家(企业),代表网站有阿里巴巴、慧聪网、一达通、百纳网等。而B2C则是指商家(企业)对客户(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代表网站有淘宝网商城(天猫)、卓越亚马逊、京东商城以及凡客诚品等。至于C2C,意思是客户对客户,即个人(或个体户)对消费者。这种模式就是网站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C2C代表网站有淘宝网(非商城)、易趣网、拍拍网等豍。

根据对消费者的定义,笔者认为只有B2C和C2C模式存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因为只有以非盈利为目的的个人消费才符合《消法》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地位的初衷。

二、我国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即使网络环境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购亦是一种创新的交易方式,但它并没有脱离传统的商业框架,是传统商业交易的电子化。随着近几年来网络消费热潮的袭来,网络环境中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正面临极大的挑战,像是2011年底刚落下帷幕的淘宝商城“双11”事件,就裸地显出了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的弱势群体地位。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以《消法》为基础和核心构建的,主要包括《消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商标法》、《价格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其中《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人身、财产安全权,真实情况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得消费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样作为“上帝”的网络消费者却比实体交易中的“上帝”面临更多、更复杂的权益受损问题。

(一)交易安全。

网络环境中的交易问题比之实体交易,最大的风险的就是交易安全。因为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交易双方无法见面并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所以往往容易出现交易欺诈的案件,而电子技术的局限性则致使容易出现电子支付风险。

1、消费欺诈。根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网民对网络安全信用体系的满意度极低,其中消费者最害怕的就是网络交易欺诈问题。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目前电子科技技术的漏洞,在网上虚假信息、设置骗局陷阱,进行恶意欺诈,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对真实案例分析,常见的网络消费欺诈方式有四种:第一种是钓鱼网站;第二种是挂木马;第三种是假网站;第四种是销售欺诈。而最普遍的就是销售欺诈,包括价格欺诈、质量欺诈以及虚假广告宣传等,除了C2C模式存在此种情况外,B2C中一些知名企业也时有发生这种欺诈行为,天猫、京东商城等也屡被消费者投诉。

针对网络消费欺诈,在目前还没订立电子商务法且其他网络法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建立一种事前预防机制,需要建立一个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由工商部门和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共同负责,对经营者和商家、卖家的资质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产品信息进行审查备案以及监督管理,保证所有交易信息真实可靠地呈现在消费者面前。另外,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也是极其必要的,应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以及不切实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的责任。

此外,笔者还认为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规定,消费者的付款在交易过程完成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此点是针对不通过第三方支付中介(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时,消费者支付完交易款项,未收到货物前,货款仍属于消费者所有,银行可以向网购的消费者提供类似第三方支付中介的服务,提供暂时监管账户里的货款的服务,待消费者发出付款指令后再解冻。

2.电子支付。在网络环境,电子支付的安全风险往往令很多消费者望而怯步,不敢选择网购,这也成为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阻碍。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可能面对各种风险,例如厂商或银行泄露消费者网上支付信息,导致他人冒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擅自提前支付;信用卡欺诈;账号密码被破解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支付系统被非法攻击等。

笔者认为,对于网络支付安全,除了加强监管和技术更新外,最重要的是要从法律上明确银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隐私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传统交易模式里不常出现泄漏消费者隐私的问题,而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的隐私权,由于网络技术的发达和消费者隐私保护意识的单薄,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尤其是现在的网络交易,在交易发生之前,普遍都要求消费者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而后这些信息往往容易被盗后再出卖给其他网站、公司、个人等。网络环境中还有一种不良现象,就是在交易不愉快时,消费者容易受到商家或卖方的恶意短信或电话骚扰,甚至其他更恶劣形式的骚扰,例如最近影响较大的“女大学生因给差评被卖家寄送寿衣事件”。在我国法律中,《民法通则》当中规定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隐私权并未被明确保护。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应考虑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以及非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泄露消费者隐私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合同问题。

1、格式合同。

目前,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类合同普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大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商家或卖方事先拟定好的,消费者若要购买货物必须全部接受,协商余地很小。在实体交易中格式合同的弊端早已出现,并且相对明显,而虚拟交易中很多格式合同中包含的免除经营者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由于网页的页面设置等网络先天优势条件而容易被消费者忽略豍,对消费者来说极其不公平与不合理。

2、消费合同履行问题 。

在电子商务消费合同中亦会出现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延迟履行和瑕疵履行。网络环境消费中,由于商家或卖方的延迟发货或是物流公司的配送延迟等原因,常会出现消费者迟于承诺日期收到货物的情况。而商家或卖方由于疏忽配货,或是物流公司运输途中的过错,亦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购买时不一致的情况。

另外,网络环境购物中,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的情况亦很常见。电子商务最大的特点,就是跨越地域限制高效率促成交易,虽然《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往往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中可以学习一些欧美国家的的经验,例如规定供应商必须自消费者向其发出订单的一定时间内履行合同,无论出现任何原因,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必须尽快通知消费者并返还所涉款项,如违反这一积极义务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消费者损害赔偿权的实现问题。

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导致网络交易中产生的各种纠纷难以有效解决,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往往由于经营者身份不明、举证难、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不确定等原因,难以寻求救济,最后导致放弃救济权。

笔者认为,应建立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诉讼外,还可以设立行业协会投诉中心。在我国目前社会整体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行业系会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配合各级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受理各地网络消费者投诉,帮助解决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将相关案例和信誉资料向当地工商等部门提供反馈。

三、结语

对网络环境中消费权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且繁杂的工程,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电子商务立法的情况下,单从现有立法、司法的角度进行保护,远远不够。笔者认为,对于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要从政府、商家方面入手,行业协会、权益保护组织以及消费者自身等都应该行动起来,多层面和多方面合作,建立整个行业甚至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首先必须要加强行政监管,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于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其次,实行行业自律,最大限度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因为根据网络交易的特性,商家和卖方更注重商业信誉,此时行业协会的信誉评级等商业自律手段更容易规范商家和卖方的交易行为。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现实情况看来,我们不仅仅要从立法、司法角度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加强行业协会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提高消费者对合法权益维权意识,全方面协作,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

(作者:西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方向研究)

注释:

徐雯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7

刘瑛.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思考.科教前沿.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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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传染性疾病的蔓延,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已经构成危害世界公共健康的一大因素。发展中国家的人口约占世界四分之三,而所占有的医药市场份额却不足十分之一。因为不发达地区患病者经济力量薄弱,在缺乏经济利益的刺激下,医药研究机构不愿为他们加大研发力度,从而导致其缺乏药品和治疗方案。而从发达国家进口的专利药品价格往往维持在较高水平上。使得患者无力承担,这与发达国家对专利药品的保护机制息息相关。医药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也会加大对回报高的药品的研发而忽略了欠发达地区对低价普通药品的需要。这严重影响了欠发达地区人民的公共健康权的实现。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日益加剧。在这种冲突加剧的情况下,各发展中国家开始引入平行进口制度。

专利药品的平行进口会给欠发达地区的患者带来许多好处,使得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但是相对的,也会使得药品生产商和出口国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从消费者角度看,平行进口可以使药品的价格直接降低,进口国家的消费者以更加容易接受的价格获得原本价格高昂的专利药品,尤其对于欠发达地区的消费者具有很大的意义,因为专利药品在欠发达地区投放数量少且价格高,平行进口的专利药品无疑可以使他们可以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这也是对公共健康权的保障。但不利的是药品生产商通常根据药品投放市场的需求量和市场大小来制定药品的价格,而在平行进口的冲击下,药品的价格在全球范围内有趋向于统一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药品生产商很可能缩减对该市场的药品投放量,从而抬高药品价格,甚至拒绝向需求量小的市场供应专利药品,使该市场的消费者很难获得该药品。

从市场角度看,平行进口药品所产生的竞争降低了经销商在该国市场投放的药品的价格,有利于价格的调控。且平行进口药品价格较低,有利于增加进口国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但是另一个方面,由于药品的平行进口是将专利药品从价格低的市场转移到价格高的市场,会导致价格低的市场上的药品数量减少,从而供不应求,进而导致价格上涨,使得该市场的消费者利益受损。而且平行进口商为了进口而花费的运费、包装费及其他成本,也会最终分摊到药品的价格上,从而减弱平行进口药品的价格优势。

从药品生产商角度看,专利药品的平行进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该国经销商在营销、广告或开拓市场方面的不足,扩大市场占有率,使得药品可以被更广大的消费者所接受,增加药品生产商的利润。但是平行进口商由于在药品研发和营销上几乎没有投入,只是搭了药品生产商和最初经销商的便车,使得药品生产商倾向于减少对特定市场的药品供应。而且由于专利药品平行进口会使药品生产商的利润减少,药品研发机构的积极性便会受到打击,研发机构既会减少对降低生产成本方法的研发积极性,也会减弱对新药的开发力度。

从国际角度看,专利药品的平行进口使进口国获得更加有效的谈判手段,与药品生产商进行价格谈判,在平行进口的压力之下,药品生产商往往会接受一个更低的价格,有利于减弱药品生产商的价格差别政策。有利于消除一些国家的贸易壁垒,推动经济全球化。而且专利药品的平行进口也有利于技术在全球范围的传播,各个地区的药品生产商通过逆向开发便可获得药品的成分配方,从而使药品更加普及。不利的方面是,国内的授权经销商的市场份额被平行进口商侵占了,并且进口国的授权经销商可能为了打开国内市场和获得良好的声誉而投入了大量广告费用、进行促销活动和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而平行进口商在未付出任何努力下却无偿分享了他们的投入所创建的商誉和市场,这对进口国授权经销商而言是不公平的。

专利药品的平行进口涉及了公共健康权和药品研发公司的知识产权两方利益的冲突,忽略了保护公共健康权,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严重的侵害,忽略了专利权,又会使得医药研发机构的研发积极性受到打击,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公共健康权的实现。但是本人认为,当公共健康受到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的威胁时,保护公共健康始终应该是首要的任务,专利权需要作出妥协。我国应该合理利用平行进口制度,来保障我国公民的公共健康权。对此有以下几点建议:

1、我国应当根据本国情况对影响公共健康的情况进行界定

早前备受关注的代购药品案中,由于用于治疗慢性白血病的特效药,国内售价要两万,印度的仿制药才两百,国内的患者便开始为自己和其他病友代购药品。却被检察院以出售假药罪提起公诉,这个案例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公众要求政府保护公共健康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多哈健康宣言》中有规定,当国内发生公共健康危机,致使对专利权的保护危及了公共健康,矛盾无法调和时,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不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强制许可生产或平行进口该专利药品。而对于是否出现了公共健康危机,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应当将公共健康危机界定明确,即在什么情况下认为专利权严重影响了公共健康。当发生这些情况时,政府可以授权平行进口商进行平行进口。

2、明确规定专利药品平行进口的特定方式及限制

《TRIPS协议》要求缔约国对专利药品予以保护,我国目前仍然按照协议的要求保护专利药品,但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国民收入低,低收入人口的健康权也是亟待保护,但就目前看来,我国政府对公共健康权的维护仍然急需加强虽然我国2010年允许了平行进口行为,但专利药品平行进口通过何种形式进行以及所受的限制仍需进一步明确,如不得进行“返销”式的平行进口,规定平行进口的药品不得再销往特定的国家。这就可以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再如规定平行进口的药品在包装上应当标注药品的来源,或者明确规定平行进口的药品的销售区域等限制性条款,维护国内药品市场的秩序,禁止不正当竞争。

3、建立专利药品平行进口的监管机构及追责方式

目前的专利药品平行进口往往是通过一个个独立的平行进口商操作的,这样的方式不利于国家对平行进口行为的总体了解和监管。因此,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就显得尤为必要。通过该监管机构,国家可以了解目前的公共健康情况以及药品专利权对公共健康的影响。与此同时,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明确从发现专利权阻碍公共健康到实际进行平行进口的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中监管机构以及平行进口商的权利及责任。如,监管机构有权利根据公共健康情况决定对某种药品进行平行进口,同时也要求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并作出决定,并规定疏忽引起的责任。平行进口商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授权进行平行进口,但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对平行进口行为的限制。

参考文献:

[1] 刘巨.TRIPs协议下的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08.

[2] 马良.论药品专利和公共健康[J].金卡工程,2009年7期.

[3] 肖尤丹,苏竣.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J],科技与法律,2010年1期.

[4] 丁锦希.TRIPS协议框下的药品平行进口问题――兼评我国现行药品平行进口制度[J],上海医药,2006年9期.

[5] 邵昀.平行进口合法性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29期.

[6] 岳冰.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2004.

[7] 王淑玲,.药店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解析[J]中国药业,2006年5期.

篇(9)

一、网络经营行为的概念与现状分析

(一)网络经营行为的概念

网络经营行为,顾名思义,是指不同主体之间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现的经营行为。不同主体,可以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和政府与企业之间。如此众多的主体,能否全称之为“网络经营者”?

由于网络交易的便捷灵活,网络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行为,因此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属于意思自治的表现,个人亦表现出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以此为职业或者兼职,行为不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和不间断性等特点,不能认定为商业性活动。因此,私人之间交易行为的个人不属于网络经营者。

(二)网络经营行为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网络商品交易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年增幅48.6%,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的使用量迅猛提升。然而,随着网络交易的增加,侵权事件也与日俱增。网络经营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者的身份难以确定

目前我国没有对网店的登记审核制度,经营者若想从事网上经营服务,只需在网上注册开通即可,在设立公司网站时,只需付费即可,并没有对经营者经营种类、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等进行核查。因此,经营者身份难以确定。

2.经营行为易产生不正当竞争

网络经营行为由于其隐蔽性强,通过网络交易平成交易,因此,很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如下:

(1)易引起虚假宣传

网络交易中,由于经营者往往依靠图片和介绍对产品进行销售,为了最大程度的营利极易引导虚假宣传。由于在网络中虚假广告的成本很低,广告数量庞大,缺少必要的审查与核实环节,这些虚假广告往往存在恶意欺诈的目的,使消费者陷入骗局。

(2)易导致商业标识侵权

由于个人开设的网店并不需要强制登记,且网店的设立成本低、程序简单、任意性强,此类网店名称的商标侵权难以得到遏制。虽然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但由于该办法效力等级低而缺乏强制执行力。

3.经营行为准入门槛低

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下,以自然人的身份在网络交易平台审核登记即可,这里的审核只是表面审查,至于经营者是否有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物品价格等都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在网络交易自由度增加也更加便捷的同时,网购的风险也明显增加。

二、网络经营行为的行政监管现状分析

根据当今社会的网络交易行为,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管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不明确

一个网络交易行为的完成,会涉及到很多行政机关的监管。如开设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营利需要遵循教育部的《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在网上卖药需要遵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站域名的设立及管理需要遵循工信部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这些从事营利的经营者,同时会受到工商局的监管。对于这样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工商局、工信部、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究竟哪个部门应该履行怎样的监管职责并不明确。

(二)网络经营对辖区监管提出挑战

网络经营行为中,经营者通过电子科技的手段可在不同的区域注册网站,且网站注册的成本也较低,在我国工商局的监管则属于属地管辖,由于网络经营者身份不明确只能通过IP账号确定其真实身份,这样究竟是经营者真正的销售IP地址管辖还是注册的IP地址管辖产生了漏洞。

网站经营者在实施销售行为时,其交易的各个过程分别由网站经营者、网站营销团队、配送货物团队等多个位于不同地域的角色来完成。而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往往未能了解网站经营者的实情,无法确定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只凭物流配送发货地是甲地就向甲地工商部门进行申(投)诉,但实际上网站的经营者却是位于乙地。正是由于目前工商部门尚未建立起网络监管的跨区域联动机制,这就出现了监管衔接的漏洞。

(三)诉讼中调查取证难

首先,由于网络交易是双方通过网络这种虚拟工具完成的交易,因此,如果出现侵权时,证据的取得依赖于网络技术,而网络技术带给人们便捷的同时,也具有易篡改、易丢失、原件证明力弱等缺点。

其次,像淘宝网上自主经营的类似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一般是对消费者设定了格式条款,如不开具发票,消费者只有遵循了经营者的条件方可购得所需物品,如此一来,消费者也不能拿到购物凭证,如果出现侵权行为亦很难拿出证据,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四)网络销售对审核查处造成困境

网络经营行为是通过网上下订单、网银支付(有些支持货到付款)、快递运输流程完成的,经营者与货运方很多不是同一个企业,因此对销售物品的检查核实造成一定困难。通过网络出卖违法违禁、假冒

伪劣产品的风险低、利润丰厚更助长了侵权事件的火焰,加之价值举证难、讼诉成本高,很多受侵害者不再予以追究,少数扞卫权利的消费者最终得到赔偿,但此赔偿对于违法者的非法所得也是凤毛麟角。

三、网络经营行为行政监管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经营资格的准入门槛并加大违法交易的处罚力度

首先,提高经营者的准入门槛,设立“网络营业执照制度”。

网络交易行为是以“网络”为手段,以“交易”为目的的在线交易活动,其本质仍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虽然整个交易过程通过网络进行,但是交易背后的行为主体还是自然人和法人,即人在交易。因此,网络经济并不是传统经济的全新形式,只是交易平台有所改变,对传统经济的管理制度应该同样遵循。而现行网络经营者并未一如既往的强制要求经营者去工商局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由此而造成了经营主体不明确、侵犯商业标识权、经营范围无许可、不正当竞争、取证难、管辖难等一系列问题。网络营业执照将经营主体信息予以登记,不仅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的秩序,同时有益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其次,加大对违法违规的网络交易行为处罚力度。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应该登记未予登记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侵犯个人信息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于可能带来的收益,违法成本较低,加之网络监管不严格,所以经营者宁愿冒险被罚款也会从事网络违法违规行为。本文认为,对违法者的罚款应该以所获利益的二倍予以处罚,即没收违法违规所得的一部分以及一倍的罚款,这样才能实现法律的教育和引导作用。

(二)完善申诉途径及责任机制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3条可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受理消费者申诉,管辖原则为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很多情况下不在一个区域,而且消费者身份难以确定并且消费者取证难,现行的管辖原则给消费者申诉带来很多麻烦。针对此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经消费者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后,可由消费者所在地的工商局受理申诉,由此工商局联系网络经营行为所在地的工商局对案件作出回应。

其次,由工商局建立网络申诉平台,对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能证明受到侵害的,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予以答复。如未答复的,消费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正确处理行政机关的分工与衔接

由于行政机关的分工不明确,行政机关往往不能主动行使职权。笔者认为,应该以工商局为网络经营行为的主要监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管和开展有关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即工商局有负责查处的义务,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向工商局揭发检举未予得到回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涉及食品、药品、教育等特殊行业的,工商局有义务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后移交相应的行政机关并给与书面证明,如果消费者举报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依法予以处理,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协助消费者转送有关机关处理。

其次,各地工商局要加强信息沟通,协调处理机制,只有工商局之间互相配合信息共享才能真正达到网络治理的目的。

(四)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公开制度

首先,由工商局建立企业信用体系评价。此制度建立在网络营业执照的基础上,由工商局建立数据库,对企业信誉设立标准进行评估。由于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存在互相依存的关系,故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信誉度评估并不一定准确,而由工商局提供的信用评价体系则可信度更高。

篇(10)

学校重视学生素质教育的学习与环境建设,坚持实验室、图书馆、专用教室及信息技术等装备服务教学的宗旨。学校对实验室的管理抓好常规,重视创新,注重兴趣养成,建设科学探究室,展示学生科学探究调查报告,创造实验环境氛围等。

1.1 抓投入,促保障,优化现代化教育环境

先进的教学设备、良好的育人环境是搞好现代教育技术工作的物质基础。自从搬入苏州科技城以来,学校用于现代教育技术的资金就高达500多万元。目前,学校已建成100 M光缆到桌面的校园局域网,同时拥有44座学生电脑房2间,48间多媒体教室,36台展示台,收录机25台,实现了“班班通网线”,建立了苏州市文昌实验中学网站,还建立了如作文网、实验室专题网、高水平现代化教育网、图书馆网、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网、文苑网、科学发展网、课题研究网、百年语文教科书博物馆网等专题网站。

1.2 实验室和专用教室硬件投入到位

1)物理、生物、化学实验室,地理、劳技、创新、音乐、体育、美术等专用教室,与之配套的仪器室、药品室数量、面积和内部设施均达到《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中Ⅰ类标准。根据各实验室和专用教室的特点,配备必备的防火设施和防盗设施,化学药品、危险品有技防安全保管设施。

2)目前各种实验仪器装备投入共90多万元,学校有19间专用的实验室或教室。每年拨出实验教学专项经费,2012年增加了12万元的实验教学专项经费,每学期有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耗品的补充计划。所有仪器设备由正规渠道采购,质量可靠,无“三无”产品。

3)配备仪器能满足教材中安排的实验、实践课程要求。各实验室应配备足量的仪器橱。实验仪器存放科学、合理、整齐。

4)建有实验室实验仪器、器材、设备的分类账、总账和低值易耗品账册;各类账册记载及时、准确,年底进行帐、物的检查核对,并做好情况记载。

5)教务处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各级业务培训,以及实验教学论文、自制教具、优秀实验教学课、实验操作技能等评比活动。

1.3 图书馆硬件投入到位

1)图书馆的书库、教师阅览室、教师资料室、学生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的间数、面积和设座数分别达到《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中的Ⅰ类标准。

2)目前图书馆学生的藏书和总投入共68万元,学校共有藏书39 980册,生均42册。藏书结构合理,数量达标,无盗版,内容健康,无严重破损。

3)每年拨出专项经费购买图书,新增图书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相关要求配备。2009年增加了10万元的藏书,2011年又增加了11万元的藏书。书库和阅览室的安排合理。阅览室注意兼顾各年级学生的实际情况。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借阅制度。所有图书按《中国图书管理法》规范上架,有书章、书标、条形码。

4)做好图书馆服务工作,保证开放时间。学生每周有一节阅读课,图书馆中午对外开放,阳光社团的学生也可以在图书馆阅读。

5)定期出刊新书介绍,开展阅读指导。利用网络资源,实行馆际网络资源交流与共享,开展网上教学资源参考咨询。积极组织各类读书活动,如“书香江苏”“名著推荐”等活动,开展网上征文活动。

1.4 信息中心硬件投入到位

1)计算机网络教室、计算机资料及工作室、多媒体教室、校园网络管理中心、校园闭路电视系统、校园广播系统、学校安全监控系统等的建设达到《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的相关要求。

2)各专用教室的制度健全,内部配套设施齐全完好。有防火、防潮、防腐、防尘、防盗等措施,计算机设备完好率达100%。在校学生数与网络环境下学生使用计算机数之比是4.7:1;每位任课教师配备一台计算机,师机比2:1;每间普通教室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

3)目前,学校按《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中Ⅰ类标准要求建有完整的校园广播系统、校园安全监控系统、闭路电视系统,建有专门的演播中心等专用设备的控制室,信息中心总投入共328万元。每年安排信息技术的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用于更新设施设备和维护等。

4)做好计算机、网络设备等信息化设备和各类电教设备的管理。有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和电教设备的分类账和总账;做好信息中心的安全工作和网络安全工作;保存与积累相关软件资料和纸质资料。

5)正常开展信息技术课程教学,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实践与教学研究活动,开展教师信息技术的应用培训。加强学校网站建设,加强学校资源库建设和学校主题网站建设,利用博客等网络平台开展教学研究和班级管理活动。学校从制度上加强对教师的引导,促进教师提高现代教育技术水平,如教师升级、评先、评优都将是否获得计算机等级证作为一个硬性指标。

6)学校还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苏州电教馆网上培训,使部分教师能用PowerPoint、Authorware、方正奥思等工具制作课件。结合培训,学校每年举行一次课件制作比赛,在学校营造了一种积极向上的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氛围。学校每年都要选送教师外出参加多媒体课堂教学比赛,其中,祁宴杰老师的《不太可能是不可能吗》获江苏省课件评比一等奖。

学校现有24个教学班,共960名学生;标准化教室36间,各功能辅助教室19间,其中包括科学实验室3间,美术室2间,音乐室2间,计算机网络室2间。另外,劳技室、劳技创新教室、心理咨询室、艺术室、舞蹈室、多功能录播教室、报告厅、校史厅、百年语文教科书博物馆、卫生室、学生图书阅览室、教师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等各功能室完备。

图书馆藏有纸质书39 980册,电子图书51 780册。学校高度重视图书馆工作,配备3名具有中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图书管理员。他们对书籍及时整理、重点推荐,并且在学校中初二年级聘请学生图书管理员参与图书馆管理。结合绩效工资,把图书管理员考核和教师考核同等对待,不打折,一起参与。学校对班级借阅量、教师借阅量都有相应的考核。

2 实验室和专用室场管理员培训到位

抓认识,促统一,加强资产与装备管理信息化组织领导。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学校领导一班人充分认识到资产与装备管理信息化对学校教育的要求,确立了“以人为本、素质立校、科研兴校、信息强校”的指导思想,形成了资产与装备管理信息化工作小组,装备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指定中层各处室专人负责学校的资产与装备管理信息化工作,专用实验室由教务处负责,图书馆由德育处负责,信息中心由科艺发展处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落实。每学期有计划,期末有总结并组织落实,对工作重点加以分析研究解决。对各种器材、仪器、物品都进行认真的整理,定橱定位合理科学,账目清楚明细。

在开始使用资产与装备管理信息系统时,先对各专用室场管理员进行培训,掌握如何完成各专用室场期初装备资产登记,实验室或功能室登记,登记期初仪器设备等,各实验室和专用室场管理员、任课教师的设置、班级设置等。全部完成后,点击期初建账结束,这样就进入日常管理。

3 任课教师培训和使用到位

接着培训任课教师如何使用。先备课组长制定实验计划,完成实验计划后,开始实验预约,各专用室场管理员安排实验,做完实验后再登记实验结果。使用时让教师之间不断交流使用心得,从而使用更简单、方便。

图书馆为激发学生的阅读热情,提高图书馆的利用率,每周向学生推荐近期最佳图书读本、本周阅读排行榜,评比出校园阅读学士、阅读硕士、阅读博士等。图书馆与教导处合作,以两周一个轮换,安排班级利用中午在校时间集中至图书馆进行阅读,培养学生的阅读习惯。各专用教室也是依据学科特点,打造专用教室的特色品牌,开展各类教育教学竞赛活动。

图书馆注重在教育教学和教研中充分发挥书刊文献资料的作用。充分利用馆舍条件,营造以大自然为环境特色的优雅的读书环境。建有比较完整的图书馆档案。图书文献资源利用率较高,读书活动开展扎实,内容丰富,课内课外相结合,学校家庭相结合,“书香家庭”有声有色,网上阅读内容广泛,培养学生喜爱读书的好习惯。学校建设了完善和丰富的教学资源库,资源分类详细,查找方便。网站建设全面及丰富,有网上作文、虚拟实验室等专版,并建设有专题网站进行探究性研究。抓整合,促质量,提升资产与装备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

几年来,学校一手抓资产与装备管理信息化研究,一手抓资产与装备管理信息化的普及应用,取得良好成效。

1)资产与装备管理信息化,促进课题研究。“十一五”期间,文昌实验中学参与了江苏省“十一五”总课题《网络环境下学科新型教学方式的研究》。学校运用现代教育理论与教育思想,通过教学改革与实验,构建基于网络环境的各类教学方式,形成网络环境的教学设计理论,探索普通学校利用网络资源的途径与方法,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深化改革。

多媒体教学具有形象、直观、生动的特点,能极大程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思维的灵活性、创造性,培养创新精神和科学探究能力。在课堂上合理运用网络环境下的教学,在课程教学和课外活动中充分运用信息技术、艺术、体育、史地、课程实践的器材及设施设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装备开展教育教学和学校的管理工作。

在网络环境下的教学与生物课程的整合过程中,一方面,学生在上网查找、处理信息的过程中,必定是人人参与,学习是带着课堂知识的主目标进行的,并且是自觉地、自主地和探索性地开展学习;另一方面,在课堂教学中,网络环境下的教学还可以作为交流工具,在局域网或互联网的硬环境下,采用和建立BBS、聊天室等工具,设计一些根据教学需要或学生感兴趣的专题,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之间进行充分的学习交流,实现个性化教育。

2)课题研究成果丰富。

①文昌师生博客网络教学平台、文昌教学课程自主学习系统的构建和实施运用。

②苏州市文昌实验中学各类学科教育教学资源库(含教育教学公共素材库和各学科课件库、课例库、学科素材库、教案库、学科论文库等)的建构。

③完成《文昌中学〈网络环境下新型教学方式的探究〉课题研究教案、论文集》的汇编,总体上体现和总结各学科的教研成果,其中推荐部分论文参加全国和省市相关论文评选。各科得奖或、案例26篇,获奖软件2个、网络课件24个,优秀多媒体课件22个,各类获奖评优课、公开课8节。

4 实验室和专用室场管理员监管到位

各实验室和专用室场管理员,每周把各室场使用统计表格汇总后,发给各实验室和专用室场使用的任课教师,他们一看统计表,就明白上周自己实验室和专用室场使用情况。反馈一定要及时才能有效,如果反馈不及时,就会失去监管作用,也就对教师没有激励作用。

篇(11)

1、安全粮和“一符四无”常年不低于95%,科学储粮常年不低于80%;

2、中央、地方储备粮管理百分考核不低于90分;

3、因地制宜加强仓储基础设施建设,使存粮的仓储设施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4、抓好粮食物流项目基础工作,努力服务项目建设;

5、全年无仓储安全责任事故。

二、主要工作和措施

(一)适应企业改革的新形势,创新仓储工作制度

针对粮食收购时间延长,储存周期缩短的情况,要更加注重收管结合,边收边管,逐步探索形成边收边管的运行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库存安全。针对企业改革逐步深入,购销企业开展租赁经营的情况,下大气力研究仓储安全的联责管理。把实行仓储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制与企业法人问责制有机结合,把收购、存储和销售环节责任有机结合,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储粮联责合同,实行“双合同”管理。企业内部要层层签订《安全储粮责任状》,全面推行仓储工作“五联”分项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联质、联量、联费、联效、联酬)和粮油仓储安全管理风险金抵押制度,把工作成效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要根据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适应改革的形势,完善《荆门市粮食仓储工作百分考核标准》、《荆门市地方储备粮管理考核办法》等仓储管理制度。

(二)适应宏观调控的新要求,完善仓储工作体系

1、抓好培训学习,提高队伍素质。要根据全国粮食行业鉴定和培训重点要求,积极组织在岗保化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三年努力,使所有的保化人员都具有上岗执业资质,逐步形成以国有购销企业为主,覆盖全社会粮食企业的新型保化队伍。要根据《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对全市危化品上岗操作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年审培训、发证换证工作。要定期组织仓储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粮食局和中国粮油学会等有关部门主办的粮食储藏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

2、加强仓储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要按照省粮食局的有关规定,加强仓储设施管理,严格控制仓储设施随意处置变卖和变更用途,确保粮食收购和储存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抓好仓储设施维护与保养,促进仓储设施达标。

3、开展技术创新,推广科学储粮。要继续抓好机械通风、薄膜密闭、环流熏蒸、防护剂拌粮以及粮面实仓压盖隔热保冷、屋面喷水降温、微电脑自动控制排气散热等储粮技术的推广应用,努力降低储粮成本;要鼓励保化人员开展科学储粮新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活动,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力争全市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试验报告和学术论文20篇以上;要继续加强全市储粮粮情安全信息网络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仓库要进一步改进粮情电子检测技术,努力提高对库存粮食品质变化的监测能力和安全预警能力,指导企业做好安全储粮工作。

4、加强储粮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要认真组织开展春、冬两季储粮安全普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储粮安全隐患,确保库存粮食安全;要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荆门市粮食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试行),严防粮食熏蒸药品中毒、被盗、泄漏、失火和污染等事故的发生;要根据不同时段的工作变化情况,适时研究、指导仓储管理工作。

(三)适应流通现代化的新趋势,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突出重点,调整布局。要按照“粮源充足,设施完好,交通便利,保证需要”的原则,对仓储布局进行合理调整,实行分类管理,分类储存。可将现有的网点分为三类,即:一类为长期收购储存的粮站,仓容规模在本县市区中等偏上(一般仓容在5000t以上),仓储设施完好,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每个基层国有收储公司可确定1~2个中心站。二类为仓储规模较小,仓储设施一般,不能长期储存粮食的收购点,收购粮食可集并到中心粮站。三类为非粮食主产区及地处偏远地区的粮食购销站点,对此类型的仓库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多种经营,也可进行评估,按程序报批,进行转卖或改变用途。

2、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要按照城乡发展规划,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现有仓储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维修改造,确保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要按照《国家粮食仓库设施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今年仓储维修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确定维修项目;要加强仓库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立足配套,完善功能。对已确定为一类收购储存站点的仓储设施要逐步改造升级,配备电子测温、机械通风等科学储粮设施和防鼠防雀防虫等三防设施及检化验仪器;要多方筹资配备必要的粮食出入库机械设备,重点是输送机、电子磅、净粮机等;要加大道路硬面场地的修复改造和粮站环境建设,使运输车辆进出道路通畅,环境卫生整洁;市局和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基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完善仓储功能方面争政策、创环境。

4、加强粮食物流项目的基础工作,努力服务项目建设。全力抓好现代粮食物流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推动以湖北荆门北郊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京山粮食物流工业园为龙头,以区域范围内国家粮食储备库、购销公司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基础的跨省粮食物流节点建设,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实行与全国粮食物流项目对接。

(四)适应职能转变的新情况,加强社会粮食仓储监管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