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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控股公司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经营控股公司。前者通过持有其他企业的股票以控制和管理为唯一的经营目的,后者则除此之外本身还从事经营。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有效的综合性金融组织形式,它有以下几种优势:
(1)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将其固定成本分摊到更广泛的业务中,利用己有的分支机构和销售渠道开展新的业务品种。
(2)业务多元化优势。金融控股公司最根本的好处还在于其适应市场需求,方便客户。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十分便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和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网络金融服务”。
(3)风险分散优势。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金融家的格言是“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或可以用另一种业务的收益来弥补,从而增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4)金融创新优势。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另一个好处则是金融创新,它使得金融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情况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大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类是试点改革起步较早的金融控股公司。如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的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国际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2002年底,国务院己批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第二类是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三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子公司,通过涉足投资银行业务拓展业务领域,降低了商业银行风险。
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办的金融控股公司。比如广东省政府主办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集团公司,到20世纪90年代后,己发展成为大型金融集团,投资参与了3000多个项目,进入金融、证券、贸易等工业生产的几十个领域,其集团资产规模达到了200多亿元。
第四类是近几年在股市增资扩股中,出现了产业资本控股银行、证券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比如云南红塔集团在保持主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将资本注入金融领域。此外还有宝钢、大庆石油、山东电力、海尔、新希望集团等均有投资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
3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
3.1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
这是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最大问题。所谓内部关联交易,指的是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这些关联交易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
3.2系统性风险
在分业经营体制下,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能发生危机或破产,但其危害和影响仅限于其自身。而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因一个或几个公司发生的局部风险而形成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集团公司处于风险之中。系统风险对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的影响极大,这是一种“多米诺骨牌”效应。
3.3信息披露失真的风险
由于集团内部法人主体间的交易可能会夸大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从而导致公开信息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行业甚至不同国家从事不同的业务,各行业的会计准则和各国的会计制度、会计年度存在很大差别,不利于集团管理层和监管者及时、准确地掌握集团的会计财务信息,加大了控制和监管的难度。
3.4不同监管部门共同监管造成监管“盲点”
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的业务涉及多个行业,不同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监管重点各不相同,各监管当局难以相互理解,彼此之间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因此很难掌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从而产生监管盲区。另外,出于逃税、逃避监管或者其他方面的动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往往遍布各个国家,而各国金融监管的要求又不尽相同,如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国监管合作也就成为摆在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5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
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使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十分容易。出于盈利动机,集团内的银行可能会将一部分资金通过集团内的证券公司投入资本市场。如果缺乏风险控制,过多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就会推动股市大幅度上扬,造成股市“泡沫”风险。
4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对策
4.1对市场准入的控制
为保证金融业的安全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应按照《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和《巴塞尔协议》推荐的指标体系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入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金融机构只有达到上述标准才可向监管当局提出设立申请。此外,监管当局还应将拟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部自律机制作为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
4.2监管当局应尽快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预警机制
金融控股公司可借鉴美国CAMELS系统,设立一系列金融控股公司的预警指标,如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盈利性、流动性等等指标。金融控股公司按监管当局的规定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由监管当局根据预警指标进行评估,并将金融风险及时反馈给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对该公司的风险预测做出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4.3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首先,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是合理设置组织结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构成。三个机构形成高效的决策系统、有效地制约监督系统、科学的考核评价与激励系统。二是理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确立母子公司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防止母公司超越权限干预子公司的业务等,保证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监管要求和法律。
其次,应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防火墙”的设计,防止金融控股公司与附属机构利用关联交易转嫁证券交易风险。美国《1999年现代金融服务化法》对银行控股公司内部的‘防火墙”作的制度安排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的“防火墙”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是机构分离。要求集团必须通过下属的独立法人机构来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以使一个机构经营不善导致的资本损失不会由其他机构来承担。二是业务限制。对内部交易施加一定的限制,应要求内部交易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限制等,以防止内部交易风险利益冲突。三是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制定限制措施。如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自行向证券公司资款等。
4.4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可能会存在关联交易,因此,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可或缺。金融控股公司应定期、充分披露有关集团运作、各子公司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券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还须向监管当局报告有关控股公司对风险集中进行确认、监控和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这些不仅可以使市场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准确的评价,强化其内部约束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监管机关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维护投资者、存款人利益及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4.5确立金融监管总局,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建立了不定期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问题。但三方联席会议远不能满足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笔者认为,今后我国应该建立一个隶属于国务院的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满足即将到来的混业经营时代需要。功能性金触监管的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莫顿最先提出的,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即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它较之机构监管,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这些很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4.6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完善
首先,抓紧制定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以从属公司之间的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其次,尽快修改《公司法》,取消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限制,对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关联企业作出专章规定。第三,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反垄断控制,实现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并维护客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规制金融控股公司之购并行为。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反垄断法之规定。第五,修改《证券法》,就如何隔断金融控股公司成员间的风险传递而在其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4.7是设立控股公司援助机制
使控股母公司成为其附属银行的力量源泉,随时准备在遇到支付危机的时候提供附加资本。现在,一家附属银行遇到问题,甚至申请破产,承担清偿存款者责任的是银监会,而控股公司股东不会受到惩罚。因此金融控股公司要承担起附属银行力量源泉的责任,可对银行起双重保护作用,有利于提高金融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体制问题,从形式上看是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实质是如何处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法人关系与产权管理关系。在这方面,虽然各国的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如果仅限于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范围内,有两条经验基本是相同的:(1)以董事会为中介,以管理董事为基础,保证对子公司实施产权管理。在国外,公司内部领导体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单一委员会的公司领导体制,即董事会制。董事会享有最充分的权力代表企业进行活动;另一种是双层委员会的公司领导体制,即由监事会和董事会(也有的称之为“经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组成的公司领导体制,在这种领导体制中,公司监事会不只起监督作用,而且拥有相当大的经营决策权。不论公司实行哪一种领导体制,金融控股公司都是以董事会或监事会为中介,来实施其产权管理的,而其中最基本的控制,就是对作为其产权代表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的管理。(2)以是否涉及公司产权变动为标准,合理界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经营自边界。作为子公司的股东,金融控股公司既要保证有效的产权约束,使子公司经营行为符合自身利益需要,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相对独立性,充分发挥其自主性。为此,就有一个如何界定子公司董事会自主经营权力范围的边界问题。在这点上,一般认为至少应借鉴《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原则,把是否涉及公司产权变动作为经营决策权力的分界线。因为公司产权变动与资产变动不同,资产变动影响公司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而产权变动则影响公司所有者利益,如果控股公司连这类决策权也下放给子公司行使,其产权约束将无任何作用,因此,可以说这是控股公司分权范围的边界。在此基础上,控股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的集权与分权存在着很大的可调空间,要根据集团统一经营的需要和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素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如新加坡的淡马锡控股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控股并不仅仅局限于作为股东的权力范围,而且还包括了有关子公司总体经营状况的监控内容。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组成。其中,决策机构是公司的董事会,由人大常委会公有制委员会从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专家中选任。董事会一经任命,就具有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地位,从而保证其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决策。董事会是集体决策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个人对公司不具有任何特殊权力,不能干涉公司的正常事务。这样做的好处是:既能保障所有者利益不受侵害,又能将经营权切实落实到经营者手里。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以总经理为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表决通过。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对公司的经营和各下属机构进行独立管理。监督机构是公司监事会。监事会由财政部、审计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局派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公司代表参加。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资产及经营活动的全面监督。与董事会成员不同,监事均应是专职人员,监事个人有独立的监督权力。在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后,董事会对公司运营的经常性监督实际上处于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对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关键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①明确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责权利与相互制衡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明确地界定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这种相互制衡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监督机制: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信任托管掌握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和对经营者的任免权,并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董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有违股东大会托付的责任,则股东大会就可罢免有关成员,直至改组董事会;高层经理人员接受董事会的委托,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下行使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管理权,经理人员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董事会就可以及时解雇。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应通过信任托管和委托这种双层嵌套关系“内在”地形成。
②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进行全面和经常的监督
董事会是公司的战略决策机关,它不干预高层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董事会受托行使公司经营战略,包括对重大财产关系变动的决定权,以及对经营活动和经理人员的监督权。董事长与高层经理人员应尽量由不同的人担任,以便形成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董事会与高层经理在投资批准的权限上,由公司的预算制度明确规定。
③高层经理要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和所有股东提供公司信息
对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必须有充分和准确的信息;否则,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都将丧失分析和评判的基础,从而容易使董事会或专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工作处于纵的地位。监督机制应有三个基本条件:信息基础、公开制度和查询权力。监督者应能够获得有关监督对象(人和事务)的充分信息,并将作为被监督者行为依据的制度(如职务消费、董事会对高层经理人员的授权范围等)公开化。同时,董事会有权随时对有关信息如公司财务报表等进行必要的查询,以及对有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调查和质询。
此外,还要特别重视监事会的作用。我国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进行纠正,提议召开股东会等权力。但监事会作用的正确发挥取决于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信息制度;二是应实行公司信息公开制度,除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公司必须定期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准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资料;三是必须明确对监事本身的奖惩制度,由股东会对公司监事的工作状况做出评价,提出奖惩意见。
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子公司的管理实现的,其相应的基本管理事项有:投资产权、股权及股东有关的决策及事务;批准或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业绩指标、投资计划;子公司人事管理,包括子公司董事的选择和任免,与子公司有关的各种人事安排,如经理、财务人员、骨干人员等。除基本管理事项外,为实现其他的功能,母公司还进行多方面的管理,如研究与开发的管理。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是两个独立法人的关系,因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必须明确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化管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属企业均是母子公司关系或参股关系。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国家控股公司既要保证有效的产权约束,使子公司的经营行为不致损害自身的利益,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自主性。一般来说,应根据占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派员参加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所属企业是独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将由国家控股公司负责设立;如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只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员参加股东大会并提出本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对于公司的管理一般通过董事会进行,对子公司的监督一般通过监事会进行。国家控股公司应向子公司派出专职监事,密切注意经营者的行为,以防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损害所有者利益。除了监事的日常监督外,国家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子公司必须向国家控股公司提交本公司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国家控股公司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查;其次,子公司必须定期向国家控股公司呈报有关借款和投资方面的计划;最后,子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征得国家控股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集团财务战略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控制:是采取集中统一管理的形式,还是向子公司放权。控股公司财务管理决策权的配置依决策权集中程度的不同而有三种选择:即集权、分权、部分集权和部分分权。
1.集权型财务管理。集权型财务管理体现的是将子公司业务看成是母公司业务的扩大,所有战略决策与经营控制权都集中在母公司。集权财务管理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财富最大化与成本最低化目标,并强化公司总部的全盘调度力度。
实行集中管理政策有以下优点:①降低成本获取资金调度和运用中的规模经济效益。控股公司利用其财务优势和资信实力,可以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上以较低的成本为子公司筹措资金,以降低融资成本和外汇交易成本。②集中利用财务专家。特别是历史悠久的大金融控股公司,总部拥有优秀的财务专家,决策集中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大的程度上利用他们的才智。③集中管理财务风险。灵活调整整个控股集团的外币种类和结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和保值交易,提高抵御外汇风险的能力。虽然子公司喜欢更多的自,但在遇到财务风险时往往寻求母公司的帮助。由母公司统一管理财务风险具有许多好处,如可以有效地利用提前/延迟、多边冲销等技巧,以及风险管理创新工具。④调剂资金余缺。在各子公司之间调剂资金余缺,降低整个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避免不必要的资金闲置,优化资金配置保证资金供应,同时借以加强对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控制。⑤优化税收管理。控股公司综合考虑各子公司所在地的税收环境,通过在“避税港”建立子公司,统一规划公司的税收政策可以使整个集团的税负降到最低。
但是,集权型财务管理的缺点有:①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子公司经理的生产经营自,容易挫伤他们的积极性。②当母公司从全球性生产经营出发,以实现控股集团整体财富最大化为根本目的来进行集中财务决策时,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直接利益就会放在次要位置,这容易损害控股集团外部主体的利益,招致他们的反对。③扭曲各子公司的经营实绩,给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增加了难度。
2.分权财务管理。分权财务管理是决策权分散给子公司,母公司的作用限于组合分析不同战略经营单位的经营。各单位绩效考核建立在条件相似单位之间的比较上。除了新项目和融资决策之外,其他决策也分散化。分权财务管理的优缺点与集权财务管理正好相反,利于充分调动各子公司的积极性,处理好与当地利益主体的关系,却不利于实现控股公司集团整体财务效益。另外,放权政策还会妨碍控股公司有效地利用金融创新工具。
3.部分集权、部分分权的财务管理。为集集权与分权财务管理之长,避两者之短,一些控股公司采取部分集权、部分分权的财务管理模式:重要决策集中,对某些地区的子公司实行财务集中对另一些地区的公司实行财务分权。分权的利益取决于子公司的特点与区位,如果一个子公司的管理者自主性和能力强,分权是有利的,在这样的地方,可以建立次级控股公司并实行多中心管理,相反,如果子公司管理者能力有限,就强化控制。
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对于一些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采取分权的财务管理是有利的;对于一些国家级的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宜采取集中财务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需要从“整体组合持续规模财富最大化”的目的来确定控股公司集团内的资本结构。母公司资本结构的确立要考虑子公司的资本结构和控股公司的成本,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资本结构大致有三种选择:一是与母公司资本结构保持一致;二是与当地企业的资本结构保持一致;三是本着使控股公司资本最低化原则而灵活确定。母公司对下属各类子公司以及孙公司的资本结构控制是建立在资本体系界定的前提之上的,母子公司之间资本结构控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股权结构控制。所谓股权结构控制首先是指母公司对所有各类子公司投入股本比例的一个全盘考虑,其次是指母公司对各类子公司为(控股)发展孙公司而投资孙公司的资本额的控制。一般来说,母公司可以根据各子公司生产产品的特点,经营领域的不同,以及对母公司或者对集团公司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对各子公司的股权掌握。显然,对那些与生产经营关联密切,对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考虑全资控制;而关联程度相对低一些的可考虑控股,控股程度可以掌握两种,一种是以50%以上的股权实施绝对控股,一种是以掌握众多股东中最大股份的方式实施相对控股。严格地说,母公司不控股,但具有一定股份的公司不能称为某母公司的参股子公司,而称为关联公司比较妥当。此外,母公司需要根据自己的实力来全盘决定投入下属公司的整个投资额以及投资的分散程度,虽然理论上并没有说,母公司只有将股资额集中于几个子公司实施控股效益才最佳,但如果过于分散,则由于是参股将丧失许多约束力,使集团公司资产一体化运营效果下降。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发展各自子公司(即公司)的控制能力,首先取决于母公司本身对这些子公司是否控股,只有当母公司是这些子公司的控股公司时,母公司才有可能作为股权主体设定下属子公司对其他公司投资的资本额度限制。这种限制的出发点是控制子公司过分发展所属孙公司,以免失去有效控制。从理论上说,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子公司本身股本的50%。具体比例则由母公司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特点确定。
②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资本结构控制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下达或由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具体数值。
权益利润率=资产利润率/(1-资产负债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从权益利润率的公式来看,权益利润率与资产利润率成正比,表现为不同的资产利润率与资产负债率的组合。一般而论,控股公司都希望用尽量少的资本去支配更多的企业资产,但是,负债越大风险越大,因此,母公司就要对子公司的负债比例作出限定。如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具体负债比率高低视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特点而定,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但一般控制在该子公司自有资本的50%-70%,有的甚至更低些。
③资本层次控制。母公司与各类子公司、孙公司形成的资本层次体系是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控股、子公司对孙公司的投资控股形成的。在这样一个资本层次体系中,子公司以其资产对孙公司的投入来获得孙公司的股权后,子公司可以通过孙公司董事会直接对孙公司进行控制,但这一层次的控制作为控股公司的母公司而言是间接的,控制力度必然大大减少。依此类推,母公司无法对各孙公司的总体股本结构加以考虑,也无法直接下达让孙公司董事会接受母公司要求的资本利润率和负债比例控制。因此,在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把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经营层次控制在母子公司两级,至多不超过母、子、孙公司三级是适宜的。
二、中国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现阶段首选——纯粹性的国有金融控股公司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现阶段的发展方向是纯粹性的金融控股公司,这是由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构造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格局决定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纯粹控股公司(PureHoldingCompany);另一类是经营性控股公司(OperatingHoldingCompany)。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从事业务活动,其全资拥有的各个子公司(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金融业务(如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等)。经营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除了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之外,不仅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金融业务的各个子公司,而且还通过控股从事其他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在西方国家,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都是指这类经营性控股公司,或称混合控股公司(MixedHoldingCompany),如英德两国的金融集团等。国有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接受政府授权,行使国有股的出资者职能,在一定的产业范围内,集聚核心竞争能力,发挥协同作用和耦合功能,通过资产经营和股权运作,再造原有业务,开拓全新业务,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兼顾社会效益。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成功运转,有利于政企分开,以规模经济和集聚经营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以增持或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具体表现为:(1)以少量股权控制庞大的金融资产,提高金融资产运转效率,特别是利用少量国有金融资产控制大量的非国有资产,提高国有金融资产乃至其他的非国有金融资产的运作效率;(2)进入和退出子公司十分方便,交易成本、运作成本低廉;(3)子公司是法人实体,拥有较大的独立性和积极性,对于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多角化混合经营很适合。
但是,由于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投资较分散,形成核心能力和经营理念难度较大,运作效率的提高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因此,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从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构造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格局来看,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仍是当前和将来一定时期内的唯一选择及理想选择。作为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中介型金融企业法人,它不仅具有分开政企关系、让国有金融企业拥有自主生存与发展权利并承担市场风险,同时还可运用股东即出资者身份对所控股或参股的国有金融企业或其他企业进行监控,确保国有金融资产的安全等优点;而且在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格局下其控制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仅能各司其职,而且还能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阎达五,杜胜利:《资本管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08
1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1.1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有所差别。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成立之公司”。其中“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或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过半数之董事。另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以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可见,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定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本身不经营金融业务。美国的法律没有直接定义金融控股公司,而是在银行控股公司的基础上定义的。根据美国的《Y条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符合一定要求的银行控股公司,这些要求包括“所有被银行控股公司所控制的存款机构都必须保持资本充足”和“管理良好”,而银行控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任何公司(包括银行),除非控制源于......”。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后,美国银行控股公司不仅可以控制银行,而且可以控制保险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从而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而且,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经营型控股公司。可见,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经营型控股公司。
参照以上定义,考虑到目前中国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本文将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同时控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两种以上金融机构的公司”,或者定义为“同时以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两种以上金融机构作为其子公司的公司”,这两种定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为根据中国的相关法规,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是确定母子公司关系的依据。不过,按照中国相关法律,以持有表决权资本的方式实现对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成为其母公司的时候,持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要在半数以上(直接、间接、直接或间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同构成了金融集团(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下文中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
1.2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外得到了很快的发展,花旗集团和汇丰集团都是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禁止了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集中在同一个法人内的经营模式,也排除了在境内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一种作为母公司,以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但是,以纯粹的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两种以上机构作为子公司的模式并没有被排除,而且,一般工商企业同时投资银行、证券、保险并没有受到限制,此外,商业银行在境外可以设立非银行子公司,所以,这几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得到了发展。目前在我国,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等,工商企业投资金融业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有海尔等,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投资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
2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拥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便于降低成本和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与全能银行相比,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便于隔离风险,是中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迈向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但同分业经营相比,又有一些特殊风险。
2.1关联交易易造成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包括集团成员间的交叉持股、集团内一个公司与另一个公司进行的交易或代表另一个公司进行的交易、集团内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集团内一个公司提供给其他公司或从其他公司得到的担保、贷款或承诺、集团统一的后台管理、在集团内部配置客户资产、集团内部资产的买卖等等。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合作来实现集团的混业经营,但关联交易也会使集团内各个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当其中一个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倒闭时,可能影响其他公司的流动性和收益状况,进而引发连锁反应。1996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生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负债累累、出现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2垄断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对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破坏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往往规模巨大,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可能造成市场集中化程度的提高,从而在某一局部市场或者某些行业中削弱竞争甚至形成垄断,带来效率下降和客户利益受损。强大的市场力量可能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条件。在拥有足够市场力量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机构可能拒绝向竞争对手的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也可能采取搭售行为,即要求客户必须购买其关联企业的产品,以作为获得信贷的条件等等。2.3资本的重复计算可带来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
当母公司从集团外获得权益性资金时,这笔资金构成了母公司的资本并形成母公司的资产,如果母公司用资产中的一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进行投资,这笔投资金额就会形成子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从表面上看,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应等于母子公司资本之和,但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金额作为资本在母公司和子公司计算了两次,发生了重复计算,同时,如果子公司再将其资产的一部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它的子公司,则这笔投资金额会再被重复计算一次,也应被扣除。总之,只有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才能作为集团的资本。如果缺乏剔除资本重复计算的方法和机制,就会导致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
2.4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盲区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可能涉及多个行业,而不同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不尽相同,例如监管机构对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行业的资本要素的定义不同、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方法不同、对资本充足水平的要求也不相同,它反映了各类金融机构不同业务性质上的差异,以及风险的判断标准和抵御方式的差别。这些差异的存在,可能会使金融控股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行为,再加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会加大各个监管机构对各自行业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难度,并可能出现监管真空。
3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
3.1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的两面性,因此,不能对其完全禁止,而应进行规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公平原则。一是监管当局制定法规,直接限制某些类型的关联交易。二是监管当局要指导和监督金融控股公司建立起内部控制制度,让金融控股公司自己关注关联交易及其潜在风险。三是完善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增加其透明度。四是强调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评价和监督,一旦发现内部控制失控或关联交易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应立即予以纠正。财政部门也应会同监管部门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
3.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许多国家都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内容。其中一个普遍的做法是,当金融机构并购时要进行特别竞争评估,以判断该项并购是否会使其获得垄断地位、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美国的一些法令甚至规定了金融机构通过并购所获得的市场份额的上限。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善,竞争的不充分、市场的分割和壁垒的存在,以及信息的不透明,给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而可能发生的阻碍竞争的现象尤其值得关注。应加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可能造成垄断的行为进行限制。
3.3建立有效的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机制
应根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情况,建立一种能正确衡量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资本充足程度的机制。该机制要能识别金融控股公司内资本重复计算的情况,能查明母公司通过举债向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导致过高财务杠杆的情况,能评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资本充足状况。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提供了避免资本重复计算、评估资本充足程度的基础审慎法、基于风险的累积法和基于风险的扣减法,这些方法虽然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但核心思想都是剔除集团内部的投资。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一般工商企业集团的会计报表合并作了较完备的规定,但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的会计报表合并的规定需要完善。在资本充足标准方面,除了要求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满足各自行业的资本充足标准外,还要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制定相应的资本充足标准。
3.4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国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主监管和统一监管两种模式。前者是指当银行、证券、保险有不同的监管机构时,确定一个监管人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人,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联储作为主监管人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则由各功能监管者监管。后者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各金融子公司由同一个监管机构监管,这种模式以英国、日本为代表。英国的金融服务监管局和日本金融厅分别是两国的统一监管机构。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统一监管。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即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进行监管。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难免会出现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监管标准不一以及出现监管盲区等情况。笔者认为,目前可以考虑的做法是,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独立的监管部门之上,组建一个类似于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待时机成熟时,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并入这个机构,实行统一监管。
参考文献
一、当前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分类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信托公司是一类金融机构,其从事的金融业务分类目前没有权威的方法,监管机构、信托公司、社会中介机构各有标准。传统的分类方法有按投资人个数不同分单一和集合类;按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的形态不同分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按受托人在运用信托财产时行使权利不同分委托人指定类和受托人代定类;按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领域分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基础设施信托等;按信托财产运用的方式分股权信托、贷款信托、受益权购买加回购结构化信托等。
这几种分类方法的优点在于比较直观地反映了信托财产的来源与运用,简洁明了、易于理解,但也存在着局限性。对监管层而言,最大的局限在于没有区分信托业务的金融特性,不同类型信托业务,其服从和满足的相应市场、监管规则是不同的,而信托投资公司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是不同的。这些分类方法都没有从信托产生的原始节点出发高度概括信托业务的金融本质区别,其弊端主要表现在:
1.无法准确描述信托计划的基本收益风险特征,不利于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由于受托人在各信托计划中承担的角色不同,信托资金运用的性质千差万别,投资者无法根据标准化分类判断信托计划风险基本特征,于是将信托计划风险和发行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信用等同考虑。
2.监管机构监管所依据的监管文件和信托公司业务特征不匹配,监管找不到关键症结。比如指定和代定的边界在哪里没有准确定义,信托公司展业时无所适从。用资产管理类市场与监管规则来衡量约束具有基础金融产品融资服务特点的行为,显然会发生监管行为错位以至无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活动作出正确判断和监管选择。
3.不利于信托业务模式及时总结归纳,信托产品结构、监管、业务模式无法标准化,业务无法规模化。
因此,有必要从引导信托业务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设计具有本质性、针对性、概况性、前瞻性的分类框架。
二、信托公司金融业务的分类框架
(一)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分类的方法论
本文分类方法从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从事业务的金融特征出发,以信托公司展业时在金融服务产业链上所处的位置和委托关系为依据,并根据金融机构从事业务时的利益取向不同对信托业务进行粗线条划分。
我们可以从社会生产和金融机构服务链开始分析,链条的左端是资金和财产的所有者,具有未消费完的可投资资产;链条的右端是吸收社会资金以进行社会生产的实体经济。各类金融机构一般在这个链条的某一点、某一段提供金融服务,即使是提供一站式服务的金融控股集团,也是通过不同的子公司或有防火墙隔离的不同部门,以不同的业务规则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完成业务。在服务链的左半部分是财富所有者的人,为财富增值寻找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服务链的右半部分是资金使用方的人,为融资方设计金融产品并出售获取资金。在链条中还有从事促进竞争提高市场效率的中间人衍生服务(描述如下图)。这三类角色由于利益取向适用不同的准入资格、业务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管方法。
(二)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分类框架和信托公司职能分析
根据业务实践和思考总结,我们认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目前所从事的主要金融业务可分为三大类:
1.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是指以资金(或资产)盈余方的财富管理需求为起点设计信托计划,主要为寻求信托财产的保值或增值而进行管理,资金信托多以金融产品为投资标的,多采用以分散化投资和资产配置为手段的管理方法。体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宗旨,一般采取集约化经营模式,收取信托报酬。
2.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要为起点设计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募集信托资金投向是信托成立时已经事先指定的特定公司或项目的管理方法。
3.中间信托。是指非以财富增值为目的,也非为特定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为目的,而是发挥信托制度的平台优势,由信托公司作为中间人提供纯粹事务管理服务的业务,如职工持股信托、股份代持信托、表决权信托等。
其他围绕以上三类业务的咨询、顾问等服务业务非信托公司可专营,随业务发展无法以以上三类划分的新业务可归为其他类。以上三类业务的完成需要除信托投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参与。
金融服务领域专业分工日趋精细,业务外包日趋普遍,除了混业经营环境下的金融控股公司外,各类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方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无法完成全部的工作,需要会同社会外部金融服务资源共同参与。根据信托投资公司在各类业务中承担的角色不同也可分为三大类:
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日常运营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类信托业务中采用,即所谓主动管理模式;
纯粹受托人:在三类信托业务中均可采用,即所谓被动管理模式;
受托人+其他角色:在三类信托业务中均可采用。
此种分类方法是考虑中国经济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类金融机构如何发挥直接投融资功能的独特优势,以在混业趋势和全球化趋势下信托公司可涉足业务领域为立足点进行的分类,有利于从最根本节点把握信托业务实质。
从目前绝大部分信托产品的特征看,信托公司似乎横跨整个金融服务链通过信托计划将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直接联系起来,是彻底的直接金融服务提供商。但仔细分析可发现绝大部分信托计划都是以资金需求方为业务触发点,基本为融资方设计融资方案,然后通过信托计划直接私募出售给资金所有者,本质上是创造了一个基础金融资产—信托计划并自身作为承销机构作营销。从利益取向上看基本上是融资方的利益人,从事的是公司金融和投资银行业务。内部组织架构和项目决策机制基本都是围绕项目展开。而监管机构似乎在作为保护资金所有方利益的人,通过严厉的监管措施来制衡信托公司,使信托产品尽量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可以发现作为投资者人的财富管理业务缺失使信托市场缺乏内生的生态平衡机制。因此应当将信托公司业务按其承担角色不同分类,并建立内部的包括防火墙在内的利益平衡机制,财富管理类信托计划和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计划应当分别设立,适用完全不同的准入、决策程序和风险措施。允许财富管理类信托计划投资于自身和其他信托公司的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计划,并对外开发其他投资标的。对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计划初期应仅限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个人应通过财富管理类信托计划投资于此类信托计划。
三、分类框架对监管制度建设和行业发展的意义
(一)有利于为有效监管建立参照系
目前所有的行业管理办法和监管文件都是参照国际惯例来拟订。国际上投资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主要以投资信托为主,相应的法规都是要求受托人如何勤勉尽责作好受托人和谨慎投资管理人,即分类框架中的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信托)。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类别和国际上不一样,由于我国的特殊历史发展阶段和独特的金融体系,信托公司实际上在从事直接金融的所有三类业务,以监管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业务的思路来监管具有以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为主的信托业务难免出现药不对症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指定管理方式和代定管理方式是针对财富管理类信托业务的,在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中用此类标准区分和制定监管政策逻辑上不顺。例如某一个具体项目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由于项目确定按理应属指定方式,但项目和融资方式又是受托人推荐和设计的,受托人似乎又有代定的嫌疑,无法按一个统一标准衡量。
2.私募的定位和公募的要求相矛盾。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的发行实际是金融产品的创造过程,产品特征不同需要募集手段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同,由于对信托产品没有科学的分类,虽然目前信托产品是作为私募产品定位,但监管机构却选择最稳妥安全的公募监管标准要求信托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3.分类监管的激励监管体系无法建立。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分类由于没有从业务角度出发,很难将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规模做得大的公司和财富管理类信托规模不大但收益率高的公司在同一标准下比较。专注于一类业务的信托公司和综合经营三类业务的公司也无法在统一标准下比较。
4.产品无法标准化。当前各家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千差万别,无基本规律可寻,信托产品开发成本居高不下。基本分类框架的缺失导致信托产品无法标准化,业务无法集约经营。
因此,监管层有必要以三大业务分类为座标系,重新梳理监管文件,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别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对各类业务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作明确的定义。比如可以把出台的监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文件整合,按监管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的标准出台“金融产品投资信托业务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和基础设施比较成熟的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按金融产品发行的监管标准出台相应的“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的风险指引”。对中间类业务信托公司纯粹提供平台和法律结构服务的业务出台“保管类信托业务指引”等。
其次,对各信托公司从事不同类别的信托业务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比如以基础金融产品的投资信托计划普遍授予资格,但对高风险权益类和衍生证券类投资业务区别准入。对有银行担保的成熟模式项目融资普遍授予资格,但对证券化、动产质押信托融资、证券融资等新业务区别准入。
最后,对不同类别信托业务建立不同标准的绩效评估机制和从业人员专业从业资格标准。
为了更好地为石油企业集团做好金融服务,中油财务公司在一些重要枢纽建立了自己的办事处,有的办事处还附设下级非独立核算的业务代办点,信息系统的建设要考虑跨机构、跨地域的财务管理方式。以下是三种异地管理方式:
1、异地并帐。分散于不同地域的机构共用同一数据库,全部数据集中存储在某一结点,在该结点设置服务器若干,其余结点作为该结点的远程用户(客户机)。客户机结点不保留任何数据,在服务器端授权的前提下可对服务器帐务数据进行读、写和查询处理,即远程制作会计凭证,并完成远程的通存通兑。服务器结点运行应用系统的全部模块,客户机结点运行应用系统的柜台模块。
由于这种异地并帐的工作方式可以做到通存通兑,适合于办事处与其远地代办点之间的数据处理。金融办事处作为服务器结点,保存该机构的全部数据,并可对各个代办点的数据进行合法的操作。代办点直接管理客户的开户、结算、查询工作,同一客户在整个机构中具有唯一的帐号,可以在任何代办点办理业务。
2、异地并表。分散于不同地域的机构各自拥有独立的数据库,数据分散存储在各自的服务器中,并各自建立内部网络(LAN)。各结点间的数据不共享,独自开展业务,独立核算,分别运行应用系统的各个模块。各个结点定期传送其财务报表到中心机构,中心机构运行应用系统的合并报表模块,将分支机构之间的往来数据进行抵免处理。
异地并表方式下,各机构自成体系,适合于金融机构总部与其远地办事处(分支机构)之间的数据处理。各机构之间除报表数据之外,财务数据相互独立,不可共享。
3、远程查询。应用系统采用Browser/Server结构,在存放数据的结点建设一个HTTP服务器,运行WWW服务。远程用户通过Internet/Intranet访问服务器,对授权的数据进行查询。远程查询方式有两种用途:(1)适合于金融机构总部查询其远地办事处(分支机构)之间的数据;(2)适合于金融机构的用户查询其帐户余额、结算记录等。
二、系统的设计方桌
(一)系统的结构。中油财务公司的信息网是一个广域网,该网的拓扑结构是星型结构,公司总部局域网是网络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平等地联入中心局域网。该信息网为公司总部及各办事处之间的办公及业务的数据通问提供基础,也对Internet网络等公共信息源的访问提供通路。
中心局域网由一台Internet服务器、一台业务处理服务器、七台打印服务器构成服务器群体。该服务器群体通过100Mps交换式HUB构成的局域网与由工作站(配给各部门的PC机)组成的客户机群体互通连接,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客户机/服务器处理结构。采用路由器作为广域网接入设备,为公司总部进入帧中继交换机,与各办事处进行数据传播提供通路。在路由器与交换式HUB之间引入防火墙设备,防止外部用户的非法侵入。
广域网是由帧中继交换机、多路复用器、话视数据接入设备、路由器(数据接入设备)以及租用的数据专线构成。帧中继交换机采用帧中继交换技术通过数据专线将各办事处数据信息与总部数据信息进行交换。
系统数据库结构分为总部数据库与办事处数据库两级,库之间通过数据专线的联结,构成一个统一的分布式数据。各库分布于各机构的数据库服务器中,具有独立处理本地数据库中数据的能力。
(二)支撑环境。
1、硬件配置。
(1)UPS电源:APS公司Matrix-ups不间断电源,输出功率5000W,停电后可连续供电8小时。为系统的稳定运行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2)路由器:Cisco4500路由器采用100MLAN模块,高速同步接口和低速异步接口的混合模块。它将传播信息进行帧中继打包处理,并为用户提供远端异步通问公司总部的服务。
(3)交换机:Timeplex的ST-20帧中继交换机,采用具有12个插槽的机架,G703接口模块,V3.5接口模块和FR交换模块等部件。
(4)交换以大网HUB:3COM100MbpsHUB具有12个局域网接口。
(5)服务器:选用IBM8640PBO服务器,配置2块9G可热插拔硬盘以实现RAID5容错,以及DAT8磁带机备份设备。
2、软件配置。
(1)网络操作系统采用WindowsNTServer4.0.该系统支持Client/Server体系结构,具有较高容错能力;支持多种网络协议;支持国际上通用的各种大型网络数据库。
客户端操作系统采用界面友好、易操作的Windows98中文版。客户端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SQLServer7.0的开放式数据接口ODBC共享服务器数据资源。
(2)数据库管理系统采用MicrosoftSQLServer7.0系统支持Client/Server模式,支持关系数据库。
三、应用系统分析
技术人员对各业务部门进行深入的需求调查,形成需求报告。在此基础上,研究各业务部门的业务主线和相互联系,充分利用网络特征,达到原始数据共享和各部门职能的分块管理。具体有以下几大系统:
1、保密授权系统。通过将操作人员划分为系统员、主管员、操作员三级,有效地解决实行会计电算化后的人员的分工及相互牵制问题。通过操作日志,随时监督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
2、帐务核算系统。该系统利用“总帐科目编码+辅助编码”的科目编码体系和系统连接功能,妥善将会计电算化与企业内部牵制制度容为一体。系统包括系统初始化(系统参数设置、建立科目编码体系、帐务数据初始、标准分录定义、自动分录定义、计息维护、修改录入汇率等),凭证处理(制作会计凭证、复核会计凭证、批量打印凭证),对帐记帐(凭证汇总、科目汇总、试算平衡、记帐、结帐处理),自动算息,数据直询,帐簿输出,年终结转。
3、报表管理系统。采用引导式的报表格式设计,集合全方位的报表数据来源,实现报表各种数据采集和基层报表与上级主管单位报表的汇总和合并。
4、合同管理系统。指对信托、委托存贷款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文本项目的定义、修改与查询;客户资料内容及格式的定义,建立客户的档案资料,并随时查询;定义计划项目和实际项目,通过核算,跟踪合同的执行情况。
5、柜台核算系统。包括系统、帐户、凭证、柜台和查询五大部分。其数据管理方式为:柜台系统的帐户是后台帐务系统科目体系的延续,其性质等同于帐务系统的最明细级科目,即必须为参加核算的全部存贷款客户建立帐户,同时明确该帐户对应哪一个客户,各类帐户分别属不同的后台科目。
6、经理查询。通过Internet/Intranet,使用WWW浏览器对总部及办事处数据进行查询,使决策层了解财务管理运行状况,使财务信息更具全局性和时效性。
7、客户服务。客户在远地可通过Internet/Intranet,使WWW浏览器对其在财务公司的开户信息、余额、明细帐进行查询。
四、系统的特点
1、服务性得到加强。系统为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石油企业提供结算服务,实现资金的及时划转,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提高了资金周转速度和集中度,加强了集团的控制能力。
2、及时性。总部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每日可以及时看到前一天各办事处会计科目的数据,对总部及办事处业务进行实时监控,极大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远程登录访问。只要拥有足够权限,用户可以方便地进入客户查询系统。总部领导可以非常及时准确地了解办事处的金融经济情况,更好地进行统一管理。超级秘书网
4、安全管理。系统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层次体系。全系统有一个唯一的系统授权人,每个部门也只有一个唯一的部门授权人,其他所有人员都属于系统用户。
系统采取的数据信息安全措施:一是系统管理使用SQLSERVER提供的备份工具对整个数据库进行全面备份,备份地点为服务器硬盘及磁带机,其中磁带机备份用于异地存放。二是利用SQLServer7.0的ODBC复制技术将重要的表格、库结构转换为paradox数据库,进行数据备份。
五、结论与思考
一、对于现金池的释义
现金池(Cash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对于一家控制众多成员公司的跨国公司来说,某个成员公司拥有大笔的外汇资金盈利与另一个成员公司存在大笔的外汇缺口的情况总是在发生着。母公司需要成员公司相互调剂外汇余缺,合理调配跨国公司内部的资金,来避免公司体系内部分成员有闲置资金,而另一部分成员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状况。
目前的外汇现金池制度就是跨国公司为了达到上述需求,基于外汇委托贷款框架设计的。由于我国法律限制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参与现金池运作的公司尽管属于同一个母公司,但仍然需要维持法律和税务上的相互分离。因此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主要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实体现金池管理。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具体来讲,现金池的运作通常需要借助外部银行系统的支持来完成,在这种制度体系中,外部的合作银行担当贷款人角色,而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成员公司分别作为委托人贷款人和贷款人,三者通过一系列法律协议,逐步将内部资金的调配变成委托贷款业务。
现金池根据是否存在实际资金的转移,分可为实体现金池(PhysicalPool)和名义现金池(NotionalPool)。前者是账户零余额集合,即若干成员公司的现金以现金集中或现金清零的形式管理,成员公司通过零余额子账户来完成业务分离。名义现金池的运作机制是:每个参与现金池的公司保留归于现金池的货币所在账户,然后银行综合所有参与账户,综合结出一个净额以反映现金头寸,并没有实际资金转移。
二、跨国企业建立现金池的动因分析
跨国公司主要是指发达国家的一些大型企业为获取巨额利润,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多个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企业的组织形式。跨国公司拥有科学的管理经验,生产技术,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它通过全球性的资源配置,在各个国家与地区建立工厂,利用规模经济,实现低成本优势,获取丰厚利润。
现金池是降低跨国公司融资成本的关键。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除了规模经济,跨国公司还可能存在范围经济,范围经济理论的主要思想是,如果联合生产几种产出的支出比分别生产它们的支出要少,那么就称联合生产存在范围经济。跨国公司的生产过程所需的生产要素不外乎土地、劳动、资金、企业家才能这四类,资金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不断地在众多子公司中调剂余缺,无疑提高了资金的运作效率,降低了资金成本,产生了近乎于成员公司之间联合生产,所达到的范围经济的效果。
跨国公司构建现金池的目的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减少外部的融资成本。众所周知,市场交易存在交易成本,企业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企业可以将市场交易内部化,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货币(资本)市场上交易的是资金,利率即资金的价格,由于跨国公司所在的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限制,母公司与成员公司,以及成员公司之间不能直接划拨资金,那么跨国公司借助银行等其他第三方来获得资金也具有了外部融资的特点。其实不然,在外汇资金池这一制度下,合作银行很大程度上成为了跨国公司的资金管理中心,近乎于跨国公司内部部门,为跨国公司提供着专业的长期的服务,为跨国公司规避成员公司资金划拨提供技术支持,实质将企业的外部融资变为了内部融资。合作银行所扮演的角色与日常吸取存款,发放贷款业务有很大不同,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成员公司既是资金的提供者,又是资金的需求者,合作银行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与贷款对象,可以节约大量资信调查成本与营销费用,加之跨国公司经济实力雄厚,企业形象良好,合作银行愿意也能够在名义上提供资金(仅按照协议收取一定佣金),如此条件下,跨国公司就具有在资本(货币)市场进行外部融资时,不具备的议价能力,从而实现了内部融资与资金成本的降低。
本次研讨会由美国新泽西州大学Rutgers商学院著名的金融学专家吴仰儒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彭龙教授担任组委会名誉主席,大连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李延喜教授担任组委会主席。参会的嘉宾来自于金融风险与公司金融领域的专家和研究人员及相关领域,此外,参与国际会议的还有国内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期货机构、证券公司等)代表,知名企业的财务高管人员等。
在此,本届研讨会学术委员会、组委会所有成员与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诚挚地欢迎您届时光临。希望在您的支持与帮助下,通过本次会议提供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平台,促进金融风险管理领域的研究,同时也为您的学术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本次会议将继续出版《第三届(2011)金融风险与公司金融国际研讨会论文集》,论文集将被CPCI(原ISTP)收录。欢迎您就本次会议的议题积极投稿,与大家一起分享您的研究成果。
会议的具体情况及投稿要求,请登录:
【重要期限】
即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 论文投稿截止
2011年5月15日 论文录用通知
2011年6月29日 会议报到
2011年6月30日-7月1日会议召开
【会务组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邮编:116024
荷兰是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国家,构建了第一个现代意义的金融体系,加快了其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确立。本文以荷兰金融与产业成长历史为线索,分析荷兰成为超级大国的基础和根本原因所在,从而揭示金融成长如何保证和加快产业成长,为我国发展提供借鉴。
一、农业商品化、工场手工业规模化与商人资本
(一)农业商品化与“商品农”
荷兰独立后农业生产率迅速提高,导致农业的分工和专业化以及商品化,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专业化农业生产,农产品的商品率相当高国际贸易论文,成为欧洲国家粮食的重要供给国。荷兰弗里斯兰的哈姆马农产品的商品率甚至达到92.3%,1572年由于弗里斯兰经历战争商品率下降。
在沿海地带渔业成为重要产业,与当时其他国家不同,荷兰的三大渔业(鲱鱼、鲸鱼和鳕鱼业)不仅仅限于捕捞,而且还进行加工、包装或提炼,渔业成了一种工业。荷兰省北部岛屿以及荷恩与阿姆斯特丹之间地带17世纪上半叶从事海上渔业加工的乡村男劳力占其总数的50%[1]。1562—1657年出口到波罗的海的鲱鱼中75%是荷兰运输,1661—1720仍占60%,此后比重大幅度下降,1730—1740,荷兰一国要占欧洲全部鲱鱼年产量的1/2以上。
农产品、畜产品和渔业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已形成大规模商品生产,高产量、高商品率和众多的从业人员说明荷兰的农业已突破传统生产方式,农业已形成一种产业,支撑着荷兰经济强国的基础。德·弗雷斯(1971)[2]总结认为,荷兰乡村经济转变的主要特征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农”的形成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作为前向联系,农产品的商品化维系着为之服务的运输和市场网络。凭借繁密顺畅的流通渠道,乡村农产品贸易不仅遍及国内,而且扩大到国际,成为荷兰庞大商业帝国机器运转的“基本剂”。作为后向联系国际贸易论文,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刺激了人们对于土地开发的投资兴趣,推动了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肥料和饲料的贸易扩大,促进了乡村手工业的兴起和教育的兴办。直至整个18世纪,荷兰农业始终在欧洲保持了最先进的生产水平。
(二)工业与金融业的形成
纺织业特别是呢绒工业是荷兰的第一支柱产业,已形成生产的大众化,而且纺织业的结构调整(如新呢绒生产取代旧呢绒生产)使荷兰保持着持续的优势。至17世纪,来登成为欧洲最大的毛纺织中心。
国内工业中居突出地位的是造船业。在17世纪初期造船业已成为荷兰居第二位的支柱产业。政府兴建的国内四通八达的运河和造船业的大型化、机械化使荷兰水上运输趋向经济化——运输成本低廉化。造船业既为荷兰的海外贸易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证,又为荷兰国内经济飞跃提供了基础,促进了荷兰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推动了海上贸易在全球范围的兴起。
(三)商人资本与农业、工业成长
在农业、工业和工场手工业成长过程中,商人资本起着重要作用。在经济发展起始阶段,由于经济规模较小,商人资本和产业资本采用正式或非正式合作方式,通常融为一体。当荷兰农业商品化、工场手工业规模化迅速扩大时,产业成长的预期收益吸引更多商人资本流向农业和工业,由于商人资本具有雄厚的资金、专业的商业技能,从而逐渐控制了生产和销售的全部过程;同时,与商人资本早期实行合伙制的原有生产者逐渐丧失生产资料国际贸易论文,沦为工资劳动者。产业资本的增加进一步加强了农业产业化和工业的发展,即产业成长。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专门从事农业、制造业的产业部门和专门为产业融资服务的金融部门。
二、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与国际贸易中心的确立
(一)现代银行制度与对外贸易
农业商品化和工场手工业规模扩大以及造船业的经济化促进了荷兰的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大内在地要求金融机构为之提供便利的国际贸易支付体系。在威尼斯银行业模式基础上建立的金融机构框架已不能使支付体系顺畅、有效。此时,1609年建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进行了一个划时代的改革——银行券代替硬币,同时要求进出口商在该行开立账户,600弗罗林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汇票。“银行券的发行与流通是金融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是金融对经济推动作用产生一个飞跃的转折点,最初发行是为了节约金属铸币和在支付体系内提高效率,但却为后来信用货币制度的建立做了重要尝试,开辟了通过创造廉价货币以促进经济发展的道路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1]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业务创新对荷兰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首先,提高了支付效率,这是其最初的目的,而且事实也达到了预期目标。更为重要的是支付的便利吸引了更多的其他国家的商人在阿姆斯特丹银行结算,既带来了资金,也使阿姆斯特丹由一般的商品集散地演变为国际贸易中心。第二,信用工具的产生大大满足了产业成长所需资金。农业商品化和工场手工业规模的扩大,使得仅依靠内源融资不能满足产业成长的需要国际贸易论文,传统的银行借贷既受资金来源约束,也有筹资成本过高的影响。信用工具的产生使得货币乘数作用出现,从而为产业成长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外贸易迅速成长为荷兰的支柱产业。第三,降低了筹资成本。银行业务的创新大大便利了资金的借贷,也促进了银行业的竞争,大量银行聚集在阿姆斯特丹,使得银行的借贷利率比欧洲其他国家要低几倍,低利率贷款为产业扩大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持。正如马克思所言:“在荷兰,商业信用和货币经营已随着商业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而发展,而且在发展过程中,生息资本已从属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一点已经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2]。
(二)证券市场与贸易垄断
海外贸易的迅速成长激发荷兰人纷纷组织贸易公司,同时带动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扩大,产业成长(海外贸易)大于金融成长,资金需求成为瓶颈;同时荷兰在早期实行的合伙制贸易方式问题凸显:这种具有短期行为特征的贸易方式与荷兰迅速壮大的海外贸易不相匹配。为解决长期资金问题,1606年荷属东印度公司成立之时即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张股票,这张股票让荷兰经历了整整一个世纪的辉煌。该公司采用股份制向全社会募集资金,有的股东只有几十个荷兰盾,表明股份制在荷兰已成为普及的筹资和投资方式。1608年国际贸易论文,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建立,成为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股票交易所。尽管只有联合西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的股票在此交易,另外还有政府发行的各种类型的债券(更多股票和证券交易在非正式市场交易),这个市场却拥有成熟的交易技术,包括期权和期货合约的使用。阿姆斯特丹是当时欧洲的商业中心,与此相匹配,该交易市场成为国际股票市场的中心。——17世纪荷兰资本积累比欧洲各国的资本总和还要多,对外投资比英国多15倍。投资于欧洲、东印度和美洲的外国债券的资金超过3.4亿荷兰盾。英国国债的很大一部分由荷兰人持有,每年有上千万荷兰盾的利息收入[3]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更为重要的是17世纪中叶的“金融革命”——各省从向商人—银行家借款转为直接向富人出售国库券。阿姆斯特丹成为当时欧洲最著名的短期和长期信贷供应者,成为一个规模空前的国际金融市场。
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为对外贸易提供了丰富的资金,也解决了企业所需的长期资金问题;同时,证券市场的大众化使得金融成长快于产业成长,从而保证和加快了现代商业(海外贸易)的成长。.
股份制帮助荷属东印度公司打败英属东印度公司,奠定了其贸易垄断地位;证券交易所和阿姆斯特丹银行的建立为对外贸易提供了雄厚的资本和便利的支付体系;资金的自由流动使阿姆斯特丹成为资金的集散地:一方面,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使国际资金大量流向阿姆斯特丹,另一方面,发达的金融体系又为荷兰和其他国家提供了廉价而便利的资金来源。金融成长把广大居民购买力的利益和产业成长(海外贸易)直接结合起来,促进了荷兰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确立。荷兰成为国际贸易中心的同时国际贸易论文,也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至此,现代金融制度已成功帮助荷兰确立了国际贸易中心,金融成长和产业成长进入成熟期。
三、资本自由流动与产业衰落
海外贸易汇集的大量财富和诸多物产,源源不断流入荷兰,进而转化为巨额商业利润和资本,至17世纪中期,荷兰已成为世界商业霸主。然而,曾促使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资金自由流动,出现国内资本脱离产业转向借贷资本,贷款回收的困难和泡沫经济的破灭,动摇着其金融体系的稳定。
首先,转口贸易的兴盛改变了商人资本的性质。商人资本原为获取商业利润而参与并逐渐控制国内产业生产,当转口贸易变得更为有利时,商人资本便倾向于进口而非制造,资本则由产业资本转向商业资本,显然阻碍了国内产业进一步成长。由于转口贸易的特殊作用,以阿姆斯特丹为首的商业城市,期望靠转口贸易扩大财富国际贸易论文,无视国内工业成长的根本利益,激励政府实行低关税,对国内工业放弃保护,也就意味着对国内产业成长的阻碍:海外贸易脱离国内产业成长,失去交换的基础;放弃国内工业保护,也就意味着商品生产国商品竞争力的提升和直接贸易的兴起,荷兰的转口贸易失去依托。商业资本在荷兰商品经济发展中不是逐步让位于工业资本,而是使工业资本越来越屈从于自己,这一演变趋势与西方近代资本结构演变的总趋势恰好相反[4]。
其次,金融成长脱离国内产业成长,失去基础和载体。金融业在促进海外贸易迅速成长的同时,荷兰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然而至17世纪后期,荷兰资本更多用于对外借贷而非国内产业投资。荷兰金融业的高度发达具体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而同期其他国家的利息率则是荷兰的几倍。由此不仅导致商人资本从产业资本转向借贷资本,而且促使商人(尤其是大商人)在国内低息借贷,国外高息放贷,进一步加剧国内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减少。
第三,银行坏账形成金融危机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到18世纪末期国际贸易论文,荷兰资本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已由商业资本主义演变为借贷资本主义。对外大量放款为荷兰赢得了金融资本家的美誉,然而对外放款的对象:一是外国政府、君主,一方面增强了外国的军事和工业实力,另一方面战争使得大量贷款成为坏帐,严重影响着荷兰的金融业;二是对外金融投机,到17世纪下半叶,其影响超过对外贸易。1758年,荷兰商人购买的英格兰银行、英国东印度公司和南海公司股票占这些股票总额的1/3[5]。南海“泡沫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坏账的形成和商人资本的损失大大降低了荷兰的金融竞争力。各种投机活动导致一系列银行破产倒闭,引发1763年的金融危机。
四、启示
1.产业成长是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与成长的基础
农业、工场手工业、海外贸易等产业的兴起增加了融资需求,银行券、汇票、期权、期货、国库券等金融工具创新蓬勃发展,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银行、非正式交易市场等现代金融体系产生,产业成长引致金融成长;另一方面,金融成长又为农业、工场手工业、海外贸易等产业提供充足的资金,进一步促进产业成长,在这一过程中金融业本身得以成长。
2.现代金融体系保证和加快了海外贸易的成长
阿姆斯特丹银行建立的支付制度第一次显示了现代金融制度的威力,促使阿姆斯特丹迅速成为国际贸易中心;荷属东印度公司发行的股票既保证了企业长期生存,又促使荷兰海外贸易迅速获得垄断地位;资金的自由流动促使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资金的集散地。因此,银行券、国库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的创新、银行制度和证券市场等金融制度创新既保证和加快了国际贸易中心的确立国际贸易论文,又促进了金融业自身的成长,使荷兰保持了一个多世纪的世界霸权。根据马克思的说法,荷兰是“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3],或如亨利?塞所言荷兰是“商业和金融资本主义的象征” [4]。
3.金融成长与产业成长必须保持合理关系
金融成长以产业成长为基础。“郁金香事件”显示了泡沫经济的危害,此后历史上多次的泡沫经济与此都有相似之处——金融成长脱离产业成长必然带来泡沫的破灭;“南海事件”表明资本自由流动的负面效应,美国历史上也多次发生外国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的金融危机。因此,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成长超过产业成长所需以及资本自由流动带来的危害已引起各国关注,尤其是拥有外国巨额证券资产时更应引起重视,国家金融安全成为政府的职能之一。
作者:史恩义 男,1967年8月生,山西襄汾县人 工作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国际贸易学院
职称:副教授
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投资
学位:经济学博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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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弗雷斯.黄金时代荷兰的乡村经济1500—1700[J].经济史杂志,1971,31(1):266-267.
【关键词】余额宝,证券投资,法律,网络化
2013 年 6 月 13 日,余额宝正式推出“余额宝”这一业务,余额宝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内,既可以随时用于余额宝消费、付款等支出,同时也能够购买货币贷款投资收益,获得增值。余额宝的操作流程并不复杂。用户将自己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入余额宝用户,后者中的资金平时用于投资金融产品,而当用户需要用钱时,可直接从余额宝用户提取。
余额宝实际上是将贷款机构的贷款直销系统内置到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中,余额宝和贷款机构通过系统的对接将一站式为用户完成贷款开户、贷款购买等过程。而目前仅有天弘贷款“增利宝”一家贷款机构作为余额宝的对接贷款机构。
用户存在余额宝的投资所获取的利益并非是银行利息,而是投资货币贷款的收益,银行利息至少在国内是无风险的,而投资货币贷款尽管投资风险极小,但并不属于无风险投资。贷款机构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贷款出现大幅缩水或投资者集中赎回投资的情况,而贷款手中所持流动性资产又不敷支出时,曾在 2006 年就出现过这种现象,这将是对货币市场贷款重要一击。货币市场贷款必将面临严重的被动局面,这种情况在 2006 年就曾出现过。
T + 0 交易适用于用户的不固定性,同时余额宝可以给用户贷款,使用户可以用此笔钱投资、消费,更多的消费者会选择使用余额宝。以前对于现金的管理一直以传统货币独占鳌头,但是因为传统货币不够方便,在 2012 年,贷款机构就要用投资者拥有或借用的资金来替客户先垫付资金,此时是最早的 T +0 产品的赎回过程。
虽然省略了传统货币带来的不便捷,但如果销售量增加,对于中小型的贷款机构的资金流动量是重大压力,此时需要贷款机构提出高效的营销方式来度过难关,不论是哪里信用体系没有 100%完善的,虽然淘宝推出天猫利用成交数建立信任度,但是对于信用体系依然不是完全靠谱的,信用体系需要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支持。
如此看来,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小额价值、数量较少的商品后由作为第三方的直接余额宝垫付,操作流程简单、方便,快捷。而增利宝则是作为一种货币贷款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直接被消费者购买。
相对于用余额宝购买商品只能在网络上进行的局限性,用户将资金存放于银行零风险,以及购买商品的平台不受约束。由此而来,更多的人信赖有实力的贷款机构名而非排名 50 名左右中小型贷款机构,大型贷款机构介绍的产品也更受欢迎。
证券投资贷款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贷款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贷款托管人托管,由贷款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炒股、债券等金融手段投资。人们平常所说的贷款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贷款,它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贷款的方式来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投资贷款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通过发行贷款股份成立投资贷款机构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机构型贷款; 二是由贷款管理人、贷款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贷款契约设立,我们通常将其称为契约型贷款。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证券投资贷款基本都是契约型贷款。
随着网络在社会应用中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大众化的工具,网络也逐渐深入到金融行业中,银行销售的产品也将目光转移到互联网上,其中也包含贷款。银行以往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储户的存入银行的钱来获得利息差额,像余额宝这样的新式业务渐渐融入老百姓的生活,影响老百姓传统的投资、理财理念,虽然现在这种新的网络贷款形式没有像银行的存蓄业务一样被大众完全接受,但是作为网络的金融界势必会对传统的商业银行造成严重冲突,同时网路上的金融行业一定有更加开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必将成为金融 IT 及大数据挖掘机构的新宠儿。
虽然我国在证券方面法律不断加强如《证券法》、《证券投资贷款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依然不及贷款业法律。liuxue86.com
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依然不够完善,没有以此为主导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连较为相配套完善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没有一套完善的证券投资贷款法案,对于在贷款中产生的问题,政府即使参与进去监管,但是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政府也很难有效担任起监管的重任,监管的操作性差,监管力度便跟不上去,国外的证券投资贷款具有延续性,法律法规相对健全,而我国到现在为止,监管贷款行业的机构如中国证券业协会主要要求大家以自律为主,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一次监管的力度一定会受影响。
目前,我国网络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制度还处于空白状态。我国2012 年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贷款法》,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出现与证券投资网络化相关的条文,这也让目前的网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缺乏相关保障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投资现状。
这要求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章的制订,弥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空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尽量规避法律的滞后性。从而,为调控证券投资网络化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我们也应当完备相关执行、监督体系,确保相关法律得以准确适用、实施。
余额宝的一经投入市场,便以惊人的迅猛速度发展,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未来网络证券投资贷款将会为我国金融界注入一股新的力量,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在我国金融界发展创新的同时,法律应当与时俱进,跟进时代的发展步伐,适应社会的广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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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型的选择
目前,价格模型和收益模型是研究财务数据与企业价值相关性最常用的模型。在已有对我国新旧会计准则的定价能力的差异及新准则下公允价值计量的价值相关性问题研究的实证文献中,大都只采用价格模型。国外研究表明,价格模型存在更多计量上的问题,为避免模型选择上带来的误差,我们将同时采用价格模型和收益模型对新旧会计准则的定价能力差异进行研究。
(1)检验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数据(净资产和净收益)在资本市场上的定价能力较旧准则是否显着提高。本部分选取2004至2009年上市公司为样本。本文采用的价格模型
(模型1)
式中MVit:总市值;BVit:净资产;Eit:净收益;postit如果遵守新准则则post取1,否则取0。
本文采用的收益模型
(模型2)
Rit:股票回报率,PEIt:净收益(每股数),Pi-1:股票收盘价。
(2)检验新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计量部分是否具有增量的价值相关性。本部分选取出1907至1909年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本文采用的价格模型
(模型3)
FairVit: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科目的余额之和,OthVit:净资产与FairVit的差值。模型中,BVit=FairVit+OthVit。
本文采用的收益模型
(模型4)
PEFairit: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每股数),PEOtherit:净收益与PEFairit的差值。模型中PEit=PEFairit+PEOtherit。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自国泰安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我们选取中国2007至2009年上市公司为样本,同时选取2004至2006年上市公司为对照样本,考虑到金融类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剔除了金融类公司。
二、实验结果
从模型3和模型4的描述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净资产和净收益的部分所占比率都比较小,说明我国目前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是否增强了会计数据的解释能力
模型1的回归结果显示BV和E的系数非常显着地异于0,表明这两个变量对股价有很强的解释能力。PostBV和PostE的系数都在1%的水平上显着地异于0,表明从价格模型的角度,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明显地增强净资产和净收益对股价的解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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