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公共秩序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1对统计行政行为要有正确的认识。
何谓统计行政行为?简言之,就是统计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影响到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具体化地说统计行政行为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行为、统计调查行为、统计资料公布行为、统计确认行为(包括统计资料的认定、统计行政登记等)、统计行政许可行为(包括发放统计上岗资格证等)、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等等。一般而言,政府统计行政机关业务处室所涉及到的行为只要与相对人发生关系的,都是统计行政行为,都要受统计法的调整和规范,都要依法行政,而不仅仅是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只要统计行政行为不当,影响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该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机关就有可能当被告。譬如讲,统计局向某基层单位布置了一张调查表,这就是统计行政行为,基层单位认为这项调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统计局就是被告,就有出示作出这项调查的依据和具体审批程序等证据的义务。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这项统计行政行为。如果因为调查给基层单位造成损害(人力、物力等),作出这项调查决定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还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2为何要强调统计行政程序的建设
在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克服撊酥螖的现象,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统计行政法律关系中,统计行政机关作为统计行政主体,处于领导的地位,而相对人(统计调查对象等)则处于服从的地位。统计部门随意制发一张调查表就有可能给相对人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增加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开支,特别是不科学的统计指标更给填报带来极大的困难,而这些数字汇总上来后,领导也不见得就是很需要,甚至于统计部门通过现有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加工也可以获得。因此,这种在统计工作中的撊酥螖现象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控制。即任何统计调查都必须要进行立项论证,确定有无必要进行专门调查,若确有必要进行调查,还要对调查表进行审查,弄清指标的设置有无必要,指标设置是否科学,调查时间是否合理,调查经费有无保障,等等。在此基础上由有关领导进行签发,在统计调查前还要进行公告等。
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增强统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
在日常的统计行政管理工作中,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对一系列的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必须要认真贯彻执行的,不履行这些程序上的义务,也就是违法。从另一方面来讲,讲究一定的程序,可使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得到极大的提高。这是由于在一个良好的程序中,必然有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予对行政行为论证这个环节,有的还要进行必要的听证环节,重要的事项还要通过有关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拍板,经过这样的层层把关,统计行政行为的质量,也必然得到极大的提高。如在统计报送期限的问题上,过去不经过论证,给基层单位的上报期限规定得太紧,以至于到了基层必须25日前就要报整个月的数字,这样质量是难以保证的。如果在制定这样的决策前听取相对人的听意见,也不至于作出这样不近人情的行政行为来。由于时间紧,基层就采取统计加估计的办法来报数,不仅影响了统计数字的质量,更重要的是弱化了统计法制观念,为弄虚作假提供了温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统计数字上的不实事求是的现象,与调查组织者对待搜集资料的不实事求是的行为有着一定的联系。
在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中,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加强统计执法,明确统计行政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从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上来讲,在统计行政权(公权力)与统计调查对象的私权利之间存在着一个平衡点。这种平衡,我认为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除了要对统计行政管理权进行控制以外,在统计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要加强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执法检查。由于统计行政行为未经过一定的程序造成相应的手续不完备,给监督检查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如在组织年定报统计工作的过程中,作为一个统计行政行为,首先必须要以统计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一个开展统计年定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展统计调查依据、目的、意义、统计行政主体、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最主要的是要对每张表要列出具体的表名、表号、填报单位、上报日期、上报给谁(受表单位),等等。如果上报日期推迟和提前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正式书面通知。其次,开展年定报的通知和有关的统计指标解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送达到统计调查对象手中,并留有送达的依据,如采取开年定会的形式进行工作布置的,则必须留存会议签到单,以便于查阅。对于一次性重大调查要在有关报刊上进行调查前的公告等等。通过上述程序,便于明确统计法律责任,有利于统计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3对统计行政程序的探讨
统计行政行为是统计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这个表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执行力、拘束力等法律效力。
4统计行政行为意思的形成程序
我认为行政行为的意思可分为贯彻性意思、创设性意思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中有不同的特点:
贯彻性意思的形成。所谓贯彻性意思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为贯彻上级统计部门有关统计工作的总体布置所要进行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意思。如开展全市年定报工作就是贯彻全国、全省统一部署进行的。在这类意思的形成中,要吃透上级的文件精神,在满足上级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具体化。重点就是要明确本地基层单位如何上报、以及上报的时间、地域、对象等各种要求。一般由统计行政机关部门草拟文件,并对基层上报时间、上报方式进行合理论证后,由分管局长签发即可。
创设性的意思的形成。所谓创设性意思又可分为自身创设性意思、他人创设性意思两种。自身创设性意思,即根据当地党政领导的要求或根据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所要作出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这是要重点控制的。
首先,开展这项统计行政行为要合法、合理,不能违反法律。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次,在程序上要遵循撋昵肓⑾顢、撎致蹟(听证、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摪旃嵫芯浚ɑ蚴壮づ陌澹、撉等基本过程。
申请立项。这是一般重大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立项必须要有立项的依据(法律依据)和实际的需求。一般还需要有可行性研究的报告。
讨论。这里的讨论指对立项需求(申请)的可行性问题的讨论。一般由一个参谋性(辅)的机构(组织)来实施。这个机构(组织)要吸收相关的专家或有关方面代表(最好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重大的涉及到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应进行公开的听证。一般的也可沿用传统的召开座谈会、放发征求意见稿等形式。重点讨论项目需求(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科学性等内容,然后对实施内容、形式等要素进行讨论和优选,形成一个意见报决策层会议或交由首长拍板。在上述过程中,要注意听证与召开座谈会的区别。首先,听证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靠众多法律原则支持的一种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则和意义,它不是泛泛的道德要求,也不是简单的工作作风,而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工作规则,一旦违反这些原则和规则,将影响某项决策或行政决定的效力。其次,听证的核心在于撎龜和撝两方面。所谓撎龜就是撎,如果只听摬蝗,或撎龜而不撊,则起不到撎的作用。所谓撝是指决策部门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利害相关人提供的证据事实基础上,允许利害相关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加以质证、辩驳。换言之,决策部门不能偏听偏信,必须兼听各方意见,而且每次决策必须是建立在相关证据基础之上,特别是建立在有力证据基础上的意见。
5办公会研究或首长拍板
对于重大的一般要经过办公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举手表决。在表决程序上应规定不得投弃权票,即要么反对,要么赞成。各人表决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中,这虽是集体决定,若出了问题,凡投赞成票的,要承担责任,投反对票的不负责任。但同时要建立一个约束机制,凡三次投反对票而该项行政行为却分别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领导集体成员,要受到相应的处分,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认定行政行为对与错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认为从根本上来讲要坚持撊鲇欣跀的标准,具体可采用民意测验、跟踪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来论证。
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的决策可在经过必要的程序后,依据领导分工由行政首长拍板决定。
上述贯彻性意思和创设性意思是相对的,有些创设性意思经过决定后,对于具体的部门(如专业处)来说又变成了贯彻性意思。有些贯彻性意思,为了贴近各地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适当补充或修正又具有创设性意思了。
而他人创设性意思,即他人为贯彻党政领导的需要或自身需要就统计方面的工作,向统计部门提出的利用统计行政权的申请的意思。如市机械局为了调查全市机械工业的情况,向统计部门提出要开展统计调查的创设性意思,若经统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就具有法定效力。属于部门统计调查,就受到统计法的保护。其具体的程序同自身创设性意思的程序。
统计行政行为的签发和公告的程序
统计行为一经确定下来,要经行政首长的签发,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使有关相对人知晓。其送达方式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对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统计行政行为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这里的撘欢ǚ段要与统计行政行为的实施范围相一致。如要在南京市开展全市范围的居民出行情况的调查,可在《南京日报》等全市性的报纸上进行调查公告。
6统计行政程序实施中的在关问题
程序与效力的问题
行政活动有其多、杂、变化快等诸多特点,讲究一定的程序就必然要经历一定的过程,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而行政效力总是与一定的时间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必然要影响行政效力。为了解决这一对矛盾,在作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有必要把统计行政行为区分为重要的统计行政行为和一般的统计行政行为。对于重要的统计行政行为毫无疑问必然要严格适用上述的程序。面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要有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可将立项申请、讨论、办公会审议等过程有选择地压缩适用,但作为行政首长的签发是必经的程序,不可忽略。
对于时间紧迫的重大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决策,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但必须是十分慎重,且不宜多搞。
统计行政程序必须公示。
为对统计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各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采取公示的原则,使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充分的了解,以避免摪迪洳僮鲾,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实践证明,公示的方法对于提高统计行政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公共秩序,笼统得说,是指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问题,是指关系到一国的国内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因而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法院在考察援引外国法是否违反国内公共秩序时,如适用外国法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共同利益,可予以排除适用。
1、共同利益。一般在国际条约和习惯法中有所体现,也会规定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的法”里,即国际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环境、公共卫生、外交、军事等等,既包容了私法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含有公法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只有私法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才是法院在适用国际私法时所要考虑的内容,因其作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内容,为各国国家所接受或认可,从而也能够被各国法院接受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国家利益。各种学说以及各国的司法实践都认为,依内国的冲突规则指引本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时,还有各种各样可以排除外国实体法适用的根据,如:(1)其适用与所涉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或正符合另一国家或国际法律共同体排除其适用的情况;(2)与所涉国家的基本政治利益或政治纲领相违背,或正符合所涉及的友好国家排除其适用的情况;(3)当事人通过虚构连结因素而试图规避通常本应适用的法律;(4)在特定情况下不存在互惠或不能确认有互惠的存在;(5)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外国法有关制度不为内国法律制度所了解;缺乏连结因素;外国法的内容不能被认定);(6)当事人宣告放弃适用外国法或不再要求适用外国法;(7)所涉国家未承认该外国国家或其政府;(8)出于对在第三国领域内造成的法律地位的尊重,为符合它的法律制度,不适用另一个本可适用的外国法;(9)法院负有考虑必须绝对适用的第三国法律的义务等。
二、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及立法概况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下列情况下可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1、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损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就应排除;
2、如果适用外国法有损于我国和安全,就应排除;
3、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有关部门法的基本准则,就应排除;
4、如果适用外国法违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或违反国际法上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应予排除;
5、如果某一外国法院对同我国有关的案件,无理拒绝承认我国法的效力,则根据对等原则,我国也可以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公共秩序保留予以了规定,该条指出:“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我国于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于199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也分别作出了与《民法通则》第150条完全一样的规定。《海商法》第276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航空法》第19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尽管我国目前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是比较全面的,甚至在个别问题上采纳了先进的作法,但对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它也存在若干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为内涵不一致、适用标准相矛盾、内容存在“盲点”以及规定不协调等缺陷。
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之完善
1、我国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立法的健全与完善
我国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问题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发展和完善问题予以了充分的重视,并对此进行了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展望。鉴于单行的中国国际私法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诞生,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可以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在制订中国国际私法法典以前,现行有关法律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将继续保持其效力,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作一较为详尽的司法解释,对立法中未涉及的某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法院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具体的标准,这样可以使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更好地得到运用。同时,我国在制定新的单行民事法律时,最好不要重复出现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已对此作出了规定。至于在我国将来制订国际私法法典时,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在用词上应使用了同一个概念——“公共秩序”;在立法方式上应采纳合并限制的方式;在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上,应该分别从冲突法、程序法、实体法三个方面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至于在适用标准上,则应完全采纳先进的“结果说”;另外,还应引入最密切联系理论来解决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了应适用的法律后的法律选择问题。
2、我国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世界上各复合法域国家对待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态度不外乎有两种:一种是完全拒绝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种是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主张对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冲突法中的适用较之其在国际冲突法中的适用,施加更多的限制。而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按照“一国两制”构想,在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及内地与台湾逐渐统一从而成为复合法域国家后产生的。与世界上其他复合法域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相比较,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不少特殊与复杂之处: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冲突,又有属于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即有同一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它在许多方面甚至可以说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相接近。因此,在我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中保留公共秩序制度是必要的。各地区的法院在依冲突规范适用其他地区的法律或被请求承认、执行其他地区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发现其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时,可以拒绝适用或拒绝承认执行。这一方面可以从区际法的角度保证“一国两制”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各法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共存;另一方面,又可为各地区保护自己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提供一个“安全阀”。不过,区际法律冲突毕竟是国家内的不同地区之内的法律冲突,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虽然比较特殊,但它仍旧是统一中国内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由于立法层次的参次不齐、各地区间法律理念的差距客观存在,现阶段我国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与适用实际上是一项繁重的工程,这项工程的实质便是如何合理、顺利解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区际私法中既要被适用,又要被限制适用的问题。毫无疑问,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区际冲突法中的适用较之其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条件应更为严格。因此,我国内地在制订区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限制其适用:
(1)、在措辞上应体现限制援用公共秩序保留的精神,即规定只有在适用香港、澳门或台湾的法律“明显违背”内地的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方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该法律的适用。尽管这种“明显违背”的措辞仍然是一个弹性的概念,但终究能够反映立法者限制公共秩序适用的意向和态度。
(2)、在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标准上,应严格遵循结果说,不能仅仅因为要适用的香港、澳门或台湾的法律的内容与内地公共秩序相矛盾,就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手段,只有当适用法律的结果危及内地公共利益时,才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
(3)、运用公共秩序排除本应适用的其它法域的法律后,不能一律代之以我国内地法律,而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重新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这样可以间接地遏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滥用。
(4)、此外,还可以从司法程序的角度来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援用。可以把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最终决定权赋于最高人民法院,这样从一定程度上既能保证适用公共秩序的严肃性,又能减少其适用机会。
四、结束语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在外国法的适用的问题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代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无不采用这一制度,以维护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完善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①章尚锦主编:《国际私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②韩德培、黄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1期
③吕国民:《论区际冲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载《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④李双元、金彭年:《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又称为“保留条款”。当一国法院根据其内国冲突规范木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结果是使以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引而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没有得到适用,其作用在于依据“公共秩序”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概念虽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移转而变化,但可称其为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总称。”[1]“公共秩序”这个词有动态、静态两种含义。从静态考察,它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准则;从动态来考察,它专指国际私法中一项可以排除被指定适用的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简单的讲就是用静态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来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
1、立法用词简单、模糊并且内涵不清。我国立法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达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与世界其他各国的实践比较来看,这种规定对于简单和含糊,并且内国也无统一司法解释对“公共秩序”的确切内涵、外延作出界定。此外,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不同的立法中,常常表述不一致。这种立法势必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实践的运用。
2、立法规定不协调,未体现当今国际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趋势。一是随着经济交往的加深,各国制定的法律得到了仿效,从而缩小公共秩序效力的领域。同时,当今的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的国际私法立法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而我国所有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中都没有有关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措辞。二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包括了国际惯例。综观世界其他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公共秩序保留所排除的内容都不包括国际惯例。这种立法上的规定不仅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一致,而且在实践中这种规定会影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
3、立法未对法律适用结果做出规定,在内容上存在“盲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外国法的规定违反我国的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一可以排除适用外国法,但是,我国的有关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均未对外国法被排除后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此做出了规定,常见的立法有:一是规定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另一种是可以适用法院地法。由于立法存在“盲点”,因而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4、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未制订相关适用的程序法,导致各地、各级法院在适用条件、标准、程序上很不统一。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弹性条款并且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因而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官的素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适用标准等大相径庭,其中矛盾穷出,有的法官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出不公正的判决,从而损害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
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1.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向的排除对象上,取消我国独有的对国际惯例的排除适用。我国鼓励对外经济合作,提倡“与国际惯例接轨”。在涉外经贸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交易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如果立法或司法实践允许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手段借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国际惯例的效力,势必会造成国际社会中某些商人悸于与我国的民事主体进行涉外交易,进而影响我国的对外民商事交流。如果我国将国际惯例从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中排除,尽管在个案中可能对我国民商事主体不利,但却能维护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秩序,从长远或整体利益来看仍是可取的,符合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只要我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且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惯例,避免选择适用那些内容不熟悉的国际惯例,就可减少国际欺诈的发生。2.在国内立法及国际条约中严格措词,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第5条明确规定:“应当适用于各别案件之外国法律条款明显违背土耳其之公共秩序时,不适用之。”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凡依本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其适用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在此,两法均用了“明显违背’一词,不言自明,这是为严格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条件,尽管”明显违背’仍然是一个弹性措词,但我们已可以感受到了国际社会希望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用的普遍意向。因此,我国在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规定上也应符合世界潮流,做到与时俱进。
3.采取一定的程序来对法官实施有效监督。“公共秩序保留在行使的程序方面本身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伸缩性,该制度适用的得当与否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而作为行使该权利主体的法官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1]由于我国法官的素质不高,因此有必要对法官适用公共秩序保留进行有效的监督。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审判监督程序,因而对于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果法官采用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当事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程序救济;而在涉及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一些规定,而对公共秩序保留未作规定,如果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而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与仲裁机构的裁决时,将会使当事人缺少必要的程序救济。
4.在民法典中设立专门一章来规定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则。在国际私法规则这一章中,我们可以专门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在其他单行的民商事立法中不再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样在需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可以直接援引基本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从而避免立法的重复。但是在制订该制度时,我们必须遵循以下规则:首先,我们必须保证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统一协调;其次,避免立法语言的简单、模糊和内涵不一致:再次,保证立法内容的完整性,避免立法上的“真空”;最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当与世界其他各国逐步缩小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相一致。
参考文献:
1.1工序质量施工
工序质量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材料设备、人力调配、工艺方法等条件要符合要求,二是完成的产品质量应达到规定标准。实际施工中,常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对部分数据统计分析,然后计算工序整体是否稳定。大致要经历实际勘测、质量检验、数据分析、作出判断几个步骤,一旦在分析过程中发现问题,需及时查明原因,并尽快采取解决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管理是指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以确保施工安全,在此前提下合理调节多方因素,使施工条件符合要求,促进活动高效高质地完成。
1.2两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混凝土结构整体性好,耐高温,且能够灌注成各种结构,在建筑、水利、桥梁等行业应用越来越多。但施工工序较为复杂,对其强度和质量有很大影响。抗压强度是衡量混凝土质量的重要标准,结合相关理论知识,水灰比不变,使用高标号水泥的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显然高于低标号水泥,若选错了标号,则质量也将受到影响。水泥强度不变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随水灰比的增大而增大。由此可知,水灰比和水泥强度是影响混凝土抗压强度的主要因素,只需控制好这两个环节,混凝土的质量就不会出现太大问题。而粗骨料和温湿度也与混凝土强度有关,如同等强度的碎石混凝土要比卵石混凝土强度高,夏季要防止混凝土脱水,冬季则要防冻害。其次,混凝土标号与其平均强度、标准差之间有联系。为提高工程质量,必须确保平均强度大于标号,且其标准差要尽量降低。混凝土质量控制通常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质量合格,二是节约成本。要实现这两点,需保证混凝土的配合比要合理,按照设计的配合比施工,同时还要加强原材料管理,禁止不合格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总之,混凝土结构质量受很多因素影响,每一道工序都应全面考虑可能出现的因素,将风险降至最低。而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往往要制定科学的计划和质量检查制度,然后设置控制点,做好预控工作。
2、实际案例分析
某水利工程计划挖一个长12.5Km的水渠,主要供周围农田灌溉用。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计算得出灌溉面积约为28万亩,原来的引水流量设为22m3/s,现改为25.5m3/s。工程中用到混凝土结构的部分有引水渠、排水渠、导流渠、建筑物等,导流渠长14Km。该地季候变化明显,为减轻对混凝土结构质量的影响,对施工工序质量尤为关注。混凝土施工共有原材料检查、配置搅拌、浇筑和养护四个工序,对每一环节都有着严格要求,最终工程顺利完成。
3、混凝土结构施工工序质量管理措施分析
3.1选择原材料
有水泥、水、碎石、卵石、砂和外加剂等原材料。水泥出厂和进场前都经过了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型号、生产日期、和易性、稳定性等都符合要求后,才办理交接手续。而在运输或现场管理过程中,也采取了受潮防范措施,且放置的井井有条,按品种或型号将其分开放置,并有详细记录;骨料有粗细之分,效用也大不一样,堆放时也做了合理的分类,且不得和石灰放在一起。进场前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所以有专业人员展开抽样检查;一般的饮用水即可使用,如果是工业废水,需经过专门处理才能使用,且要保证不会影响混凝土的性能;外加剂以早强剂、减水剂为主,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结合混凝土性能,选择适当的型号及适当的掺加量。放置时也应分开贮存,以免形成污染。
3.2配置搅拌
混凝土取样工作完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有专业人员根据工程要求计算配合比,并开展试配试验,直至无误后交给审查部门,对其设计的配合比以及其他各项参数进行检查,均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在搅拌之前,同样遵循一定的工序对原材料进行测定,适当调整配料用量。称重设备精度很高,可保证计量误差不会太大。测量实际含水率,并调整水和骨料的用量,将其偏差均控制在1.5%以内。而后选择合适的搅拌方式,并规定搅拌时长为2min左右,经检验,其和易性也符合标准。
3.3浇筑施工
此环节最为关键,直接决定着混凝土质量。该水渠的混凝土结构为斜面,采用水平分层的方法由低到高逐层浇筑。浇筑的顺序可认为以下几道工序:(1)平仓。因是斜面,为保证振捣时能使上部集料填补下部的空缺,需在上部区域多倒集料,从而保证舱内混凝土保持均匀的厚度;(2)斜捣。振捣质量关系着混凝土的密实度,振捣十分到位,后续工作可顺利开展。该工程使用的是插入式振动器,先对结构边部区域进行振捣,结构密实后再使用附着式振动器对中间部分进行振捣,严格控制移位问题。振捣后的部位没有气泡产生,也没有下沉现象,则振捣合格;(3)整平。振捣结束后,采用人工方式对混凝土表面整平,确保表面没有明显的凹凸;(4)压光。混凝土初凝之前进行初压,在已整平的混凝土结构表面进行抹面,使混凝土表面平整光滑;初凝后再进行复压,以增加表面的光泽。因工序时间节点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施工人员要自己把握时间。
3.4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也极为重要,浇筑工作完成,还需在收浆处理后及时进行覆盖和洒水养护。每天必须喷洒足够的水,确保混凝土结构表面保持湿润状态。水渠坡面的混凝土结构养护了10天,直至其强度完全符合要求。
作为一个重要的基础学科,土木工程有其重要的属性:综合性,社会性,实践性,技术经济与艺术统一性。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发展,土木工程至今已经演变成为大型综合性的学科,并已经出许多分支,如:建筑工程,铁路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特种工程结构,给水排水工程,港口工程,水利工程,环境工程等学科。土木工程共有六个专业: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和道路桥梁工程。
通过一个学期土木工程概论课的学习,我已经深深地感受到土木工程涵盖的广泛,体味了前人取得的成就,也领悟了作为一名土木工程师的重大责任。当然,我们不能沉浸于现已取得的辉煌成就,止步不前。我们还应当与时俱进,去挖掘,去发现,去思考,去想象,去创新。在此,作为一名中国未来的土木工程师,我想结合土木工程的历史,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世界形势,谈一谈土木工程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My knowledge about civil engineering has been broadened since I became a student of Tongji University.
Civil engineering is a form of human activity. Human beings pursued it to change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for their own benefit. Buildings, transportations, facilities, infrastructures are all included in civil engineering.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has a long history. Our seniors had left a lot of great constructions to us. For example, Zhao Zhou Bridge is the representative of our Chinese civil engineering masterpieces. It has a history of more than 1300 years and is still service at present.
Civil engineering has been so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period. A lot of new bridges have been constructed, and many greater plans are under discussion. China is a large county. And she is still well developing. So this era will be both exciting and rewarding for the Chinese Civil Engineers. And of course, civil engineering’s future is promising.
However, civil engineers will be facing more complex problems.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growing population and a lot of deteriorating infrastructures. We should prepare for the possibility of natural disasters. To meet grow needs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also try to update all the transportation systems.
To deal with these problems, we will have to develop innovative and enterprising skills. And we should choose a way that we can go continuously. Hazard Mitigation may be a great choice. Not only can it save money in the long run, but also avoid getting into an embarrassing situation in which we have to rebuild all the broken buildings. And we should also use more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materials when designing or constructing new buildings.
Well, to be a brilliant civil engineer is not easy. Today, engineering is a synthetic system. It not only depends on traditional mechanics, but also closely related to advanced science. So Physics, Chemistry, Material Science, Computer Science and perhaps more are all in our civil engineering program.
To be a good civil engineer, we should have the ability to apply the knowledge, to design a system, a component, or a procedure of construction. We should also be able to conduct experiments and explain the results. Furthermore, an engineer never works alone, so we shall cooperate with working team, and try our best to communicate effectively.
I’m very glad to be a student in this wonderful field. And I will try my best to be a successful civil engineer, to make contributions to our motherland.
1.对土木工程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的认识
1.1.1古代土木工程
古代土木工程具有很长的时间跨度,它大致从公元前5000年的新石器时代到17世纪中叶,前后约7000年。在房屋建筑、桥梁工程、水利工程、高塔工程等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一些文明古国的不少传世杰作,至今巍然屹立。譬如我国的长城,埃及的金字塔等。公元6世纪建成的赵州桥,是世界上最早的敞肩式拱桥,于1991年被美国土木工程学会选为世界上地12个土木工程里程碑。
1.1.2近代土木工程
近代土木工程的时间跨度从17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前后约300年时间。在此期间,建筑材料从以天然材料为主转向以人造材料为主,建造理论也从主要以总结长期建造经验向重视科学兼顾经验转变。建造技术方面,一些性能优异的大型机械伴随着各种极为有效的施工方法的出现,使得人们开始能建造结构复杂或所处环境恶劣的土木工程。期间建成的埃菲尔铁塔、帝国大厦和金门悬索桥,至今仍不失为伟大的土木工程。
1.1.3现代土木工程
现代土木工程起始于20世纪中叶。发展至今,土木工程在建筑材料、结构理论和建造技术方面都取得了极其巨大的进步。
建筑材料方面,高强度混凝土、高强低合金钢、高分子材料、钢化玻璃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建筑上。结构理论方面,利用电子计算机强大的运算和绘图能力,力学分析和计算的结果更加符合结果的实际情况,使得在结构设计上更为可靠。对于建筑技术,已经发展到机—电—计算机的一体化,施工过程中,不论是上天、入地还是翻山、下海,都已不是施工的障碍了;而焊接技术的普遍使用,也使得钢结构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现代土木工程造就的举世瞩目的建筑有:我国台北的国际金融中心,上海金茂大厦,马来西亚吉隆坡的石油大厦双塔楼,法国的诺曼底斜拉桥等。
1.2对土木工程的现状的认识
现今的土木工程,正日益同它的使用功能或生产工艺紧密结合。
公共和住宅建筑物要求的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供燃气、供电等现代技术设备日益结合成为整体。
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条件的控制和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效果的控制两个方面。一方面,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条件的控制主要是指对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又可分为施工准备方面控制和施工过程中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条件控制。施工准备方面控制,应从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因素进行控制。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条件控制,主要抓好对投入物监控,对施工操作和工艺过程控制以及其它相关方面控制;另一方面,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效果的控制: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效果控制主在实施步骤上为:实测-分析-判断-纠正或认可。实测:也就是采用检测手段。如看、摸、敲、照、靠、吊、量、套或见证取样,通过试验室测定其质量特性指标。
一、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的要点
监理工程师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质量监控应分清主次,抓住关键,依靠完善质量体系和质量检查制度。
首先,确立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控制计划要明确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和质量检查制度。
其次,要设置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质量控制点,进行预控。控制点设置原则,主要视其对质量特征影响大小、危害程度以及质量保证的难度大小而定。建筑工程施工工序就是生产和检验、材料、零部件、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阶段。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控制,是企业中最经常、最大量的质量管理活动,是企业实现质量目标的基本保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的现实分析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工序主要特点是施工周期较短,工程项目涉及的范围较广,项目多、杂,这些给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控制带来一定难度。然而,一个施工项目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是保证该项目的为企业创造效益的最根本的保证,也是我们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施工项目业务服务的先决条件,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是直接制约着企业自身一些业务发展的。所有这些给从事施工项目项目建设及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提出了更加尖锐的问题,如何把我们负责建设的工程质量与企业的命运相联系,如何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是我们在新的建设现状下面临的新课题。实践证明,有效的工程质量控制是确保工程质量最有效的方法。
(一)质量控制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的关系
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是进行建设项目管理的三大重要控制目标,这三个管理目标之间有着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我们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以较少的投资,在预定的工期内,完成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指标的建设项目。然而,单纯的过高的质量要求会造成投资的加大和进度的延长;相反对质量要求过低,将会导致质量事故剧增,严重的也会拖延工期,造成投资费用增加,且对整个项目的产出质量造成严重后果。这就要求我们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建设项目的类别和建设规模,确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质量标准。
(二)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的主要因素
影响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因素很多,我们常说的五个大的方面: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参与施工项目建设项目的人员主要来自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项目建设所用材料也种类繁多,五花八门,有时受特殊环境制约甚至使用非标材料和设备;施工用机械的设备性能和操作者的熟练程度;施工项目建设过程中参与者的管理思路、设计方安、施工组织等方式方法。施工项目建设工程还有它同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的不同之处,例如:大型施工项目建设项目涉及的地域广泛,有时甚至非常复杂;施工用机械设备大都具有行业专用性;施工用材料工具多数也属于行业专用。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的对策
针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监控的难点,控制应达到的效果是:全面、实时、有效。要实现这一控制目标,务必在控制过程中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有效监控,并在控制过程中适时采取管理、组织、技术等方面措施。为减小由建筑施工工程工序产品质量偏差带来的损失,必须以事前控制为工作重点。
(一)做好建筑施工工程工序开展前的质量监控工作
1、熟悉工序操作要点,通过工序分析掌握重点。如砌砖工程的砂浆饱满度、灰缝水平度及厚度、拉结筋的布设、混凝土浇筑时的振捣插点及振捣时间等。使监理人员在以后工序的监控中有了明确的标准及重点目标,控制工作将更具方向性及针对性。
2、检查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重点在于人员是否各就其位、责任是否明确到人。务必要落实质量员及收料员人选,因为在实践中承包商出于节约管理费考虑,常会有质量员与施工员、材料员与收料员相替代的情况。但这两类工作责任常有相矛盾的地方,十分不利于质量控制的实施。
3、材料样品制度与奖惩制度。建筑施工工程工序质量监控中人及材料因素的控制犹为重要,这些问题的控制难点就是面广量大,不从制度上加以规范是难以达到预期控制效果的。现对笔者在监理工作中极力推行的样品制度介绍如下:该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第一,样品档案库的建立,即对于进场材料建立书面技术档案及实物样品档案。第二,对进场材料按样品标准检查,达到标准接受,否则拒收。这样规范了进场原材料应达到的标准,而且直观、明了可操作性较强。材料检查的职责在于收料员,监理工程师应对此进行经常性的核查。对于出现的偏差则通过奖惩制度加以规范解决。这样通过监控样品制度的实施,质量监控难点中材料的因素得以基本解决。对于奖惩制度的实施,对于操作者的违规操作进行处罚。检查及处理职责在于质检员,使质检员具有相当的质量否决权及控制力度。这样,监理工程师通过控制奖惩制度的落实,质量监控难点中人的因素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二)加强建筑施工工程工序开展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工作
1、样板制度的落实。在建筑施工工程工序中,往往不能通过设立控制点来超前控制工序质量,实践表明实行样板制度是很有效的措施。在大面积工序活动展开前,通过样板的质量检查、分析可起到下面四个作用:第一,通过分析可确定在以后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以后操作中实行重点控制;第二,可对操作者的素质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予以清退处理,减轻以后质量控制负担;第三,使操作者及检查者在以后的工作中有了明确、直观的实物标准,做到人人心中有标准;第四、避免因普遍性操作问题,而工序大面积展开引起大范围的返工。故监理工程师在建筑施工工程工序展开前要做的工作必须有样板工序产品的检查及验收工作,为杜绝大范围返工做出必要的工作;同时也对工序操作者的素质进行了有效的控制。
2、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力争掌握第一手资料,努力实现及时控制,对发生的问题务必做到早发现、早纠正,避免积重难返,避免大的返工损失。比如砌体工程中的拉结筋的检查,若采取砌体完成后开洞检查,不仅不易检查,还有查出问题也难以补救,但在现场巡查中及时予以解决,既能保证质量避免较大损失,也易得到承包商的合作,这也有力地解决了在上文建筑施工工程工序质量控制难点中提出的难题。
3、对承包商在建筑施工工程工序活动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样品制度、奖惩制度的实施情况监控。笔者发现承包商往往均具有完善的质控体系以及配套质量管理制度,但如得不到贯彻,则收效甚微甚至不起作用,而这将会对工序活动效果带来严重影响。故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对承包商的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从而确保建筑施工工程工序活动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杜绝质量失控情况的发生。
4、监理工程师在质量监控中应注意的工作方法。事实上,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如得不到承包商的合作是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故在质量监控过程中务必要做到实事求是、秉公处理、监帮结合,工作中坚持以理服人、让事实讲话,这样有了一个良好的合作氛围,工作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又称为“保留条款”。当一国法院根据其内国冲突规范木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结果是使以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引而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没有得到适用,其作用在于依据“公共秩序”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概念虽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移转而变化,但可称其为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总称。”[1]“公共秩序”这个词有动态、静态两种含义。从静态考察,它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准则;从动态来考察,它专指国际私法中一项可以排除被指定适用的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简单的讲就是用静态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来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
1、立法用词简单、模糊并且内涵不清。我国立法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达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与世界其他各国的实践比较来看,这种规定对于简单和含糊,并且内国也无统一司法解释对“公共秩序”的确切内涵、外延作出界定。此外,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不同的立法中,常常表述不一致。这种立法势必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实践的运用。
2、立法规定不协调,未体现当今国际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趋势。一是随着经济交往的加深,各国制定的法律得到了仿效,从而缩小公共秩序效力的领域。同时,当今的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的国际私法立法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而我国所有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中都没有有关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措辞。二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包括了国际惯例。综观世界其他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公共秩序保留所排除的内容都不包括国际惯例。这种立法上的规定不仅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一致,而且在实践中这种规定会影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
3、立法未对法律适用结果做出规定,在内容上存在“盲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外国法的规定违反我国的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一可以排除适用外国法,但是,我国的有关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均未对外国法被排除后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此做出了规定,常见的立法有:一是规定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另一种是可以适用法院地法。由于立法存在“盲点”,因而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4、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未制订相关适用的程序法,导致各地、各级法院在适用条件、标准、程序上很不统一。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弹性条款并且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因而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官的素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适用标准等大相径庭,其中矛盾穷出,有的法官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出不公正的判决,从而损害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
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1.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向的排除对象上,取消我国独有的对国际惯例的排除适用。我国鼓励对外经济合作,提倡“与国际惯例接轨”。在涉外经贸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交易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如果立法或司法实践允许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手段借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国际惯例的效力,势必会造成国际社会中某些商人悸于与我国的民事主体进行涉外交易,进而影响我国的对外民商事交流。如果我国将国际惯例从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中排除,尽管在个案中可能对我国民商事主体不利,但却能维护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秩序,从长远或整体利益来看仍是可取的,符合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只要我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且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惯例,避免选择适用那些内容不熟悉的国际惯例,就可减少国际欺诈的发生。2.在国内立法及国际条约中严格措词,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第5条明确规定:“应当适用于各别案件之外国法律条款明显违背土耳其之公共秩序时,不适用之。”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凡依本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其适用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在此,两法均用了“明显违背’一词,不言自明,这是为严格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条件,尽管”明显违背’仍然是一个弹性措词,但我们已可以感受到了国际社会希望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用的普遍意向。因此,我国在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规定上也应符合世界潮流,做到与时俱进。
3.采取一定的程序来对法官实施有效监督。“公共秩序保留在行使的程序方面本身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伸缩性,该制度适用的得当与否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而作为行使该权利主体的法官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1]由于我国法官的素质不高,因此有必要对法官适用公共秩序保留进行有效的监督。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审判监督程序,因而对于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果法官采用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当事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程序救济;而在涉及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一些规定,而对公共秩序保留未作规定,如果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而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与仲裁机构的裁决时,将会使当事人缺少必要的程序救济。
4.在民法典中设立专门一章来规定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则。在国际私法规则这一章中,我们可以专门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在其他单行的民商事立法中不再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样在需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可以直接援引基本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从而避免立法的重复。但是在制订该制度时,我们必须遵循以下规则:首先,我们必须保证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统一协调;其次,避免立法语言的简单、模糊和内涵不一致:再次,保证立法内容的完整性,避免立法上的“真空”;最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当与世界其他各国逐步缩小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相一致。
参考文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民营企业正以超常的速度增长,它们对我国经济的增长和劳动就业所发挥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这些企业也面临着诸多发展中的困难,其中之一就是融资上的困难,解决这些困难应该是一个值得理论界、金融界、政府机关以及法律界共同关注和设法解决的问题,以使中小企业得到更快的发展。
本文重点并不在于各种融资制度间的利弊取舍,而是从信息经济学与制度的角度探讨如何建立一个公正的秩序使市场的信用信号更有效的发挥信息甄别作用,从整体上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因为作者个人始终认为融资环境的不尽如人意的根本症结在于市场对于信用的良莠不分。在这一问题解决之后才能谈及诸如风险投资、二板市场、商业融资的话题,并使这样的制度供给更有意义。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三大难题
㈠供应不足,我国尚无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加之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后权限上收,以中小企业为放贷对象的基层银行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后,逐级下达“存贷比例”,贷款供应缺口明显加大。
㈡保证缺乏,银行只认可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作抵押,中小企业尤其是流通行业的中小企业多为租赁经营,因而无产抵押;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少,担保品种单一,寻保困难。
㈢辅导薄弱,中小企业贷款难、寻保难的根本原因是其资信等级低。因此建立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登记、征集、评价、和奖惩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已迫在眉睫。
可以说,中小企业贷款难,既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上存在问题,如企业规模小,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报告的随意性大、真实性差、透明度不高,信誉度低等原因;同时,也暴露出政府的配套政策不健全和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弊端。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贷款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企业、银行、政府、社会共同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无论是风险投资,亦或是开辟二板,再而是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在中国大地上都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效率自有公断---颇为不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风险投资者、政府的监管当局等对企业信息的把握弱于中小企业本身对自己的了解,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怎样把风险投资市场、二板市场、信用担保市场发展起来?一种对信号的甄别,以达到分离均衡的思路是可行的。美国的全国性与地方性的资本市场的建立便是一例,另外地方性资本市场中通过对信号的鉴别来区分不同信用等级的中小企业的机制也是可行的。
二.一个简单的模型
大家都知道当市场出现良莠不分的局面时,对信用好的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那就造成了“滥竽充数”的博弈难题,必须使信用好的中小企业能够通过一种特殊的信号反映给融资市场,以区分出“好”与“坏”,“良”与“莠”,而且根据经济学的原理,这一特殊的信号不应花费企业过多,否则将不是局部的帕累托最优的体现。
考虑图1中信用好的企业(A)与信用不好的企业(B)的处境,图中的两道平直的阶梯线分别代表社会对信用不好与信用好的企业分别的融资认可度。C是信号成本曲线,为便于分析,将信用好的企业与信用不好的企业的信息成本分别近似为CA=Y/2和CB=Y。Y代表企业的信用反映,CA代表信用好的企业发出信用信号的成本,CB表明信用不好的企业发出信用程度信号的成本。Y*为社会普遍认可的可以鉴别信用好坏的临界标准。
当1<Y*<2时,信用不好的企业若通过Y=0(即不发出信号)的作法,他的净福利将是b(b即为社会给予他的融资额),若他通过Y=Y*的信号发出量,以此来夸张的宣扬其信用等级,那么a将是他的净收益,显然a<b,他的这一举措将是得不偿失的。反观信用好的企业,选择Y=Y*的信号反映度将使其净福利为C,Y=0的选择只会使他得到和信用不好的企业相同的福利b,产生“混同均衡”的不良局面,使市场中人人不敢投资,引起"逆向选择"的严重后果,结果市场中的稳健型投资者被淘汰,留下了大量的盲目追求风险——收益的投资人,金融市场将趋于混乱,金融危机也一触即发,所以信用好的企业必然将选择大力宣传其信用能力的方法Y=Y*,与信用不好的企业达于分离均衡。
但这一分离均衡是有条件的,正如前面所说,条件是1<Y*<2,若Y*=1则B型企业将信号发放水平定为Y=0或Y=Y*的福利水平是相等的,故而有使Y=Y*的动机,有达于混合均衡的不幸可能。Y*=2时,A型企业将Y定在Y*和0处有相同的福利,故而有达于Y=0的混合均衡的可能,这也是不幸的。进一步,如果Y*<1,即使发出信用信号成本较高的B型企业,也有使Y=Y*的动机,又是一种"混同均衡",若Y*>2,即使发出信号成本较低的A型企业,达到Y*的水平也将得不偿失,这时又会出现两类企业达于Y=0的"混同均衡。"所以,Y*的设置非常重要。主观色彩的制度设置一定要反映制度对象的客观事实,才会有好的实践结果。主观色彩的制度设计又源于一种对信号价值区分的“信念”。这里的“信念”是投资者对企业已发出的信用信号与自己对发出信号这种制度安排的“相关程度”的概率信念,决定市场对信用好与坏的态度。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是人与人之间通过信用完成交易的经济形式,“相关程度”的高低决定了市场对信用的甄别程度,市场经济所处的阶段决定了是否有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企业的发展是否能够通过“无形的手”进行优胜劣汰,容易看到投资者的主观信念是否站得住脚,要看实践后果,1<Y*<2时信号传递的一个分离均衡的实现使投资者的信念得到了证实。
但必须注意的是,信号发出的强弱并不能左右企业的经济效率,也即他们不论发出多么强或者多么弱的信用信号,市场上的平均经营效率为(设效率为t,λ代表信用好的企业所占比例)t=λ*tB+(1-λ)*tA,于是市场选择了一个t水平的经营效率,这时如果企业发出信用的成本过高,有可能大大降低其经营效率,市场对经营效率=t的一刀切的政策将使“逆向选择”发生,即信用好的企业不堪重负而降低信用标准进而退出市场,市场上将充斥信用不佳的企业。国家政策当局要做的就是尽量降低这一额外的费用,但是前提必须是甄别出不同企业信用的好与坏。
三.模型的初步运用
作为一个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山东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ZBSTAQ)是比较成功的运用了信用甄别机制的范例。淄博市场的基础是该地乡镇企业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的超前改革实验,国务院在1988年确定周村区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批准其在“乡镇企业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改制”的主题下,试验“保护股份合作制的股权”和“乡镇企业股票的社会发行和转移办法”,1991年2月,试验区范围扩展到整个淄博市,199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9家全国性和地方性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有效的支持了该地区乡镇企业的股份化改制,并为当地中小企业股权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1993年9月,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ZBSTAQ)正式开通。
我认为淄博市做的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它有了区分融资市场的意识并付诸实施。在美国,资本市场是分级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国家级”上市企业的证券,区域性证券交易所交易“次级企业”上市债券、股票,而那些“未经注册的交易所”交易更次级企业的证券,在交易所之外,有各种“场外交易”非集中地交易未上市企业证券或上市证券。可见,美国资本市场的分级结构的划分产生于几个重要的因素——企业规模、信用等级、融资成本、风险,这样的垂直分级,有效的将直接融资的识别风险风散化。但美国的这套制度是完全依托于有效率的信用等级的评定之上的,能够以足够低廉的信用鉴别成本使不同信用的企业达于“分离均衡”。
中国能简单的仿效,多开几家交易场所,做到多多益善吗?显然不能,简单的增开只能使缺乏资信的企业与违规的券商、各类庄家结成“肮脏的同盟”,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环境的诱导,这环境来自于成倍的“繁殖”交易场所。近期又有经济学家提出了中国有投资价值的上市企业仅有二十家,虽然有些夸张,但从一个侧面却反映了中国资本市场在建立之初就缺乏用信用信号鉴别企业的机制,造成了“良莠不分”、“滥竽充数”的博弈难题。所以在新一轮中小企业的融资时前车之鉴切不能忘。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小企业靠银行贷款为主的融资模式不适用于中国,因为中小企业在短暂的生命周期中同时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无法有效的保证银行债务的安全,会严重的影响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这也是多个国家共同的经验。数据显现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约60%,而银行负债仅占其总资产的19%,可见中小企业非银行的融资方式将是一个大的趋势。
这并不是说一哄而上的非银行融资方式是可行的。因为没有有效的信用体系来避免中小企业融资达于“混同均衡”。相反,一哄而上后果更严重,今天中国的中小企业具有比在发达国家更重要的地位,因而更需要比发达国家更大规模、更强功能的融资系统的服务,一旦一哄而上将使融资的整体质量大幅下降,结果将是灾难性的。
回头看看淄博的实践,至少给了我们如下的一些经验:
1、通过对称的信息来确保交易的“三公”,通过对各企业自身信用的发送,以获得商誉这一重要的无形资产。
2、发展场内交易的同时,需要进行场外交易的扩展。
但不足同样存在:
1、市场的垂直细分仍不够,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的筛选尚不细致,尚不能在满足多数企业的条件下,保证达于“分离均衡”。
2、对中国整个中小企业融资的帮助,尚需要在更大的规模范围内比较,尤其是对与淄博地区产业互补及替代的地区的选择,以尽可能消除地方行政力量的控制与切割,聚集资金优势,特别照顾早期需投入较多的高科技企业,否则借鉴意义仍不大。
四.对一些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1、致疑中小企业得到高利率的银行贷款的政策
银行提高利率会降低借款人的平均信用,在低利率时,银行可将有限的“粥”交给经过筛选的“僧”,回报会有保证。信用筛选将使他们获得较多的高质量贷款。这里的低利率是指比供求均衡时稍小的利率水平,相反,提高利率将引发逆向选择,表面利润似乎提高,而实质的利润则无法估计,因为这一政策将使你身边站满怀着尝试一下高风险心境的人,贷款的回收怎能保证?目前的银行高坏账率也许与这一负面因素不无关系。实践证明,为了防止中小企业一哄而上,实行限额(即限制每笔贷款的额度)将是最优的。
2、致疑二板市场将成为“投机企业的乐园”
投机家的出现是因为企业家所知道的企业的真实情况多于二板市场的审核机构,形成了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因而有利可赚,这时市场的歪风驱散了企业的信用信号,政府要做的是立法。但是若有效的提高“柠檬(lemon,即劣质的)”企业的信号成本,那么二板市场的投机性将不如主板市场,原因是:(1)二板市场以非国有企业为主体,对公平监管的阻碍(可能出现的寻租、行政压力等)降低;(2)推出二板市场将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制度的缺陷在推出前就受到了理论与各国实践的填补。当局的立法只能避免无信号示意①或无信号甄别,就能保证他不成为投机企业的乐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五.结语
T.W.舒尔茨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中认为制度提供的服务应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的费用,及影响要素所有者间配置风险。应该说,制度在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尽显无疑。以上讨论了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供给,尤其是信用信号甄别制度的供给。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这个氛围之中,政府怎样采取行动矫正作为公共产品的中小企业各种融资制度的供给不足,营造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信息对称下的市场信号调节的制度环境,将是留给我们这代以及后来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将是我们对振兴百年积弱的中国的一点贡献。
参考文献:
1.《发展经济学的革命》[美]詹姆斯.A.道史迪夫.H.汉科[英]阿兰.A.瓦尔特斯编著上海人民出版社
2.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
3.《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周其仁著中国发展出版社
2《工程制图》虚拟三维模型库开发及技术路线
2.1《工程制图》虚拟三维模型库实际上是对实物模
型进行计算机虚拟处理,利用计算机软件及多媒体技术制作虚拟实物模型,取代传统实物模型及挂图的制作、管理和使用。按照教学功能的分类,模型的建立要考虑到零件典型性、与教材同步性,方便教学与自学,同时要便于管理和使用。模型库的主要框架如图1所示。
2.2技术路线《工程制图》虚拟三维模型库是利用
UG软件建立三维实体模型,通过eDrawingforUG将零件模型转换成*.eprt格式,将装配体三维模型转换成*.easm格式,再将*.eprt和*.easm格式转换成*.exe格式直接播放;利用UG软件自带模块完成装配动画;利用Animator软件完成复杂形体动画;利用CAD软件绘制复杂形体的二维视图;利用Dreamweaver作为网页制作软件共同开发的虚拟三维模型库,其主要技术路线如图2示。例如,学生在学习剖视图时,经常会少画断面后面的可见轮廓线,特别是阶梯孔后面所产生的交线,而会多画出机件前半部分外轮廓的交线。在创建机件表达方法模型库时,用UG软件完成机件的三维实体造型,如图3示,通过EdrawingforUG软件转换成*.eprt格式,然后在Edrawing软件中转换成*.exe格式。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在计算机上不安装任何软件而运行*.exe格式文件,通过旋转、放大、缩小等让学生全方位观察机件的内外形结构;亦可通过横断面工具对机件剖切,如图4示,将直观性的解决学生空间想象难的实际问题,对阶梯孔后面的交线是否要画一目了然,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二、上跨既有铁路连续梁施工特点
连续梁支架具有高、荷载大等显著特点。因此,上跨铁路高支架设计与施工成为决定本连续梁施工成败的关键。在具体施工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支撑体统安全可靠性。第二,铁路运营安全性。第三,支架系统设计合理性。比如:支架搭设、支架安全预压和支架拆除等。第四,施工策划的周密性。
三、连续梁支架搭设和拆除控制
(一)支架搭设
支架搭建是上跨既有铁路高支架现浇连续梁的施工的核心,相关工作者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首先,需要认真勘察铁路周边的管线,并对将会对施工造成影响的管线进行改迁。
1、管桩施工
该城际铁路特大桥272号桥墩与275号墩支架基础钢管柱和管桩均使用Ф630mm×10mm型,采用90t振动锤进行打入施工。Ф630mm钢管柱各节长度均为12米,通过焊接的方法进行接长和对接。在进行焊接的时候,首先需要把钢管柱进行对焊。对焊结束后,应当在焊缝位置加8块钢板进行加固。钢管桩具体施工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焊接质量
具体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焊接质量,要求焊缝饱满并且不能够造成桩头烧伤。如果出现焊缝不够饱满或者钢柱被严重烧伤的情况,应当进行割除然后重新焊接。桩接长之后应待其彻底冷却后,再继续施工。
(2)桩位偏差
支架桩位和桩身垂直度关系到整个结构的承载能力和稳定,对连续梁结构的稳定性至关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桩位偏差必须小于3cm,且垂直度必须小于3‰。在桩管和桩柱具体施工过程中,桩位垂直度偏差应当低于4.5‰。在正式施工开始之前,必须复测相关桩位。在具体施工过程,应当挨个进行仔细检查。桩身垂直度的检测过程中,需要使用2台经纬仪进行观测。在桩中间位置弹墨线的时候应当确保墨线宽度小于5mm。每沉桩一米需要进行一次检查,如果发现存在超标现象,必须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纠正。
(3)测试地基承载力和复测
在工程具体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当通过试桩的方法来测试地基承载力,然后与设计相关计算值进行仔细对比,从而科学合理的确定施工桩长度。其次,打设工作完成后还应当进行承载力负荷相关实验,确保在桩基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否则就需要延长桩的长度或者增加桩的数量。
2、有效控制支架的整体性
支架整体性控制是直接搭建的重要考量因素。具体而言,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合理联结贝雷梁和下方工字钢。第二,有效联结两层贝雷梁以及贝雷梁与上方工字钢。第三,重视碗扣架同上方模板的联结。
(二)支架安全预压
1、预压措施
沙袋堆预压是目前使用相对比较广泛的支架预压方法。使用沙袋堆预压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按照梁重量的20%、40%、80%、100%、120%进行逐级加载。第二,预压时间不得少于3日。第三,1日的稳定期之后才能进行观测。第四,预压前、中、后需要每4个小时分别测量支架与地基变形量以及支架与地基沉降量,然后相加求和。最后,应当立足于测量结果,对底模高程进行科学、有效的调整,然后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拱度预设相关工作。另外,在具体预压施工中,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观察支架变化,一旦发现异常或者较大变形,应当及时终止加载工作。
2、支架预压安全
为了有效减少施工事故,显著提升加载精确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沙袋必须进行覆盖,从而有效避免降雨、降雪、积水等增加不必要的负荷。第二,预压加载时应当有效把控沙袋重量检测次数,提高加载精确度,并且必须严格参照预压相关分级标准开展加载工作。第三,时刻关注天气预报,提前做好沙袋覆盖和排水工作。第四,做好相关应急措施。第五,预压沙袋、吊车等必须放在指定地点。
(三)支架拆除
支架拆除应当毫不动摇的坚持“先搭后拆、后搭先拆”这一基本原则,从上方开始,逐层往下方进行拆除。在具体拆除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提前规划好相关材料的装卸路线。第二,拆除材料应当做到及时卸落,严禁将其吊挂或者随意进行堆放。第三,卸落贝雷梁、钢管柱等大体积物体时,应当封锁铁路,防止落物引发铁路安全事故。
在水平井测试过程中井口往往存在高温高压,因此对井口密封要求较高。引进美国国民油井公司生产地防喷系统解决了井口密封技术难题,防喷盒是对连续油管进行动、静密封,液压式操作。防喷盒抗H2S腐蚀,耐压为70MPa,耐温完全能满足新疆油田水平井测试井口安全防喷的要求。开发了测试专用平台,该平台结构更加结实牢固,增加了稳定及安全性。针对稠油高温注气井温度较高的特点,研发了GWCSY高温压力温度测试仪,测试仪器本身没有存储功能,只有单一的信号采集及传输传感器,仪器耐温达到300℃,耐压70MPa。压力温度测试仪把井下的压力温度信号传输至地面。地面数据采集系统由数据采集车、信号接收器、数据处理及存储器、数据接收软件平台、动力控制系统操作面板组成。
现场应用情况
1水平井连续油管测试系统现场操作技术培训
水平井连续油管测试系统设备复杂、造价高,为了提高设备操作的熟练程度,确保测试设备及测试过程的安全,2009年中石化江汉四机厂的技术人员到克拉玛依现场对新科澳公司操作人员进行为期1个月设备操作培训,形成了一套熟练操作技术规程。
2水平井测试试验实施情况
2009年7月,开始进入现场试验,至2012年月11月,在油田开展水平测试,共进行流动压力温度测试、不稳定试井测试40井次,试验均取得了成功。
3现场测试资料及分析解释
(1)HWT001稀油水平井测试及解释该井位于克拉玛依油田某井区克下组油藏的西南部,井深1403m,水平段长250m。目前5.0mm油嘴自喷生产,日产液9.8t,含水58.8%,日产气6710m3,油压5.2MPa,套压5.3MPa。该井2009年8月4日开始测试,先测试全井筒和水平段流压、流温梯度,流压、流温梯度测试从井口至863m每100m停测一个台阶点,从863m至1113m每50m停测一个台阶点,从1163m至1383m每10m停测一个台阶点,每个测点均测试5分钟。流压、流温梯度测试结束后,在水平段中部1278m处关井测试压力恢复曲线至8月11日结束。水平段的流压、流温曲线(图1)分析表明只有部分井段出液,水平井段1163m-1183m(斜深)压力、温度较高,可能以产油为主;1273m-1293m(斜深)及1343m-1373m(斜深)压力高、温度低,可能以产水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