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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生安全管理研究意义
学校作为广大研究生一个重要的学习、生活和活动的阵地,对研究生各方面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学校有关部门及老师等通过对研究生校园安全管理的不断深入研究,将是维护校园稳定的重要路径,同时有利于培养研究生优秀的自身素质。因此,科学地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广大研究生,对于促进广大研究生成人成才,形成正确的安全观有重要价值,也能有力的保障社会和校园稳定。加强研究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不仅能提高整个国民安全意识,从而进一步提高整个社会安全水平。安全稳定工作是高校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研究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强化,促进和谐文明校园的构建。因此,笔者在此可以这么总结,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是高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素质教育培养的需要,是整个校园安全形势发展的新要求。
三、研究生安全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
人身安全是指个人的生命、健康、行动等与人的身体直接相关的方面都平安健康,不发生什么事故意外。研究生人身安全是指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这也是学校安全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研究生除面临着人身安全问题外,还会面临着财产安全问题。当下,在学校所发生的研究生盗窃案件频发,是财产安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大学盗窃案件是指以研究生的财物为主要作案目标,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非法行窃。
(二)消防安全问题
在学校校园内,防火等消防安全也是不容忽视的重中之重,一旦出现或者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学生宿舍哄着公寓是广大研究生休息、生活、学习的公共场所,研究生在这里度过大部分时间时间。只有做好研究生自救教育管理和宿舍火灾隐患预防,才能更好的维护校园安全,从最源头杜绝火灾发生、减少甚至避免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因此,强化校园宿舍防火安全管理对整个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三)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今世界上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每年因食用不安全的食品而致使数亿人患病,造成许多人死亡,因此,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公众健康优先考虑的问题。特别是在高校食品安全不仅涉及到研究生的身体健康,还关系到高校的威望和社会的稳定。这些年,学校食品安全警钟一次次敲响,振聋发聩,让人心寒。
(四)网络安全问题
随着信息传输技术的发展和我国信息网络建设力度的加大,互联网越来越普及,已经成为校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子,互联网引发的校园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校园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安全问题。尤其对于需要学术创作的广大研究生来说,网络已经离不开自己的日常工作学习需要,网络安全事关整个研究生的校园安全管理。上网成瘾本身对研究生来说,就是妨碍或破坏研究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不安全因素,而且可能会导致学生误入犯罪的歧途。
(五)心理健康问题
当今时代随着社会的不断快速高节奏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竞争也日趋严重激烈。面对紧张激烈的社会竞争大环境,许多研究生可能会不适应这种情况,并由此产生严重的心理障碍问题,导致产生心理各种问题纠结。现在研究生正处于人数中的重要时期,面临许多选择和问题,难免会产生各种情绪化反应,导致心理障碍等问题。因此,关注广大研究生心理健康问题已刻不容缓。
四、研究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领导对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大家都知道安全管理很重要,但是目前学校有关领导不重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安全问题是一个隐性问题,一般不会发生。但是,我们却忘了,安全问题一旦发生,其产生的后果将很严重,不堪设想。学校某些领导对校园安全问题不重视,主要体现一下几个方面:只知道事故发生后再去抓一抓,缺乏长效机制,许多学校对安全管理只停留在一些表面形式,高校在安全教育与管理的方式简单,各种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都不完善,学校投入给安全方面的实在是较少,这将会影响到整个校园的安全稳定维护,不利于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二)学校思政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目前,一些学校只重视学生的知识教育,严重忽略了对于安全管理教育,更是疏于管理工作。学校老师只注重学生的学习情况,严重忽略了对于广大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导致研究社的思想产生偏差,不会注意安全的重要性,严重偏离了对安全的重视程度,导致严重安全问题发生。所有这一些问题,都会对了研究生安全意识产生严重影响,导致意识偏差的存在,从而可能会引发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出现。
(三)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目前,在研究生安全管理上,管理者与广大研究生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研究生很少参与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研究缺乏科学性和人性化,没有认真的听取广大研究生的意见,严重忽略的广大研究生的看法,以偏概全,不能有效全面的制定出安全管理规章。因此,笔者在此认为,思政教育工作者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者都应该认真的听取广大研究生意见,以事实为根据并且以法律为依据,以身作则把校园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努力全面有效做好广大研究生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校安全基础设施的不健全
大学校园基础设施问题也是以校园安全一个很重要起决定性的方面,大学校园各种场所都潜在火灾隐患,其中研究生宿舍是高校重点防火安全部位。宿舍是广研究生休息、生活、学习的综合场所,学生主要活动范围和时间都在这里度过,并且当前学生人数增多而学校基础条件设施没有跟进增长。空间范围仍然有限,电脑、电视等各种学习和生活用品增多,容易引发火情的不利因素也随着增多。一些公共场所人员更多密度更大,还有其他一你发火灾的可能因素,都可能导致校园安全问题的引发。
(五)研究生自身对安全意识不足
在安全问题上,部分研究生错误认为自己不发生事及事情不发生在自己身上就行,研究生安全意识远没有上升到大安全观的层面。研究生在安全教育的过程中缺乏责任感和紧迫研究生感。加上他们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和辨别是非能力,这样的安全意识,使得部分做事急于求成、做事不思考不加选择,很容易引发自已不安全或他人不安全。研究生社会经验少,思想单纯,安全意识差,容易掉以轻心成为被侵害对象。这也是目前研究生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研究生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对策
(一)改善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
要改革完善安全责任制度,有效维护保障安全责任书的签订,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每个安全责任人都能尽到自己职责。要明确研究生安全挂脖能力老师的各项职责和责任,让广大教职工都能明白自己的任务,有效落实自己的责任,层层把关保障校园安全。要根据安全职责岗位需要,把相关人员职责和安全教育与管理责任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中去。对研究生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的工程,高校的领导和老师都有义务、有责任去做好这项工作,做到扎扎实实。作为小院的安全保卫部门和管理部门,应该抓实抓细,互相配合好,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二)加强研究生安全常规化教育
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常规化的积极推进,落实好研究生安全教育,改变以往到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隐患时再去强调重视的作法,争取做到常规化、经常化。从整个学校安全管理的重点出发,强调大局,各方面兼顾,认真有效维护好校园安全建设发展。同时就要从一开学就开始,全方位、全时段的教育宣传广大研究生,从根本上全面宣传到位,让广大研究生形成一种思想意识,对于自己人参、财产等各方面都要有安全防范意识。要多引导、宣传、鼓励广大研究生要有自我防范意识,要有防微杜渐观念。切实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研究生教育,从思想上提高研究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价值判断的水平,增强社会适应能力,这才是搞好学生安全工作的根本。
(三)制定应急事件处理预案
应急预案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处理突发事件的事先方案(预案),是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的基础。学校学校应该做好各种演练准备工作,从各方面思想上、认识上以及现场准备上,切实做好有效预防,而不仅仅是纸面上的形式。当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学校的老师和同学对于事故的突发性缺乏应急性,心理等各方面都难以应对这种局面,手无足措,心慌意乱,因此,学校应该提前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让广大师生有所准备、有所预防,做到万无一失。对可能出现的危机,学校首先应建立危机心理预警机制,其目的是为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对危机的发生起预报作用;其次,要是只专门的协调处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协调,有效地控制住场面,保障最基本的安全;再次,学校制定出一条安全信息预警机制,一旦出现意外险情,广大学生能够在第一时间互相通知或者得到警告,及时梳理,分散相安全地带,有利于整个事态的稳定。学校有必要从大局出发,组织制定出可行性、操作性和时效性的体系方案,一旦发生事故,快速启动有效地应急预案,把可能有的各种损失都要降到最低的限度。
二、应重视的几个问题
必须得在激素添加和滥用药物的问题上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在,猪肉产品是否含有激素或者其他添加剂、是否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都是民众就猪肉市场品质问题的关心热点。因此在养殖过程中的饲料把关就是提高肉类产品品质的实质所在。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对生产者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关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生产者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肉类产品频发的品质问题在于欠缺一个具有统一性的检疫制度。虽然相关监管机构与大部分养殖户都投入了大把精力在动物的疫病的防治上,而且大部分养殖户也确实是认真执行了疫病防治的相关标准,肉类产品的检疫举措也正拓宽影响力。可是上述措施仍然无法取得理想成效,这就需要政府机构的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措施必须往科学性和实质性发展。就实际的养殖过程里,大部分的养殖户,特别是散养式养殖户都是进行非专业的疫病防治,而不是向正规的畜牧兽医部门求治,由此也折射出肉类食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基于此,在农村的基层一定要建立起有效的疫病防疫机制。严格管制乡村肉类产品的生产与贩售过程。如今,政府机构就生猪的宰杀与贩售都需要进行检疫步骤,意在提高市场监控效果,增强肉产品的品质问题。同时还得避免乡镇的生猪宰杀机构成为单纯的检疫盖章的地方。必须得发挥出生猪屠宰制度和检疫标准的实质效果,将生猪贩卖的经营模式变得正规化。出台死猪的有机补偿措施,同时严格控制病死猪的回收处理。在目前市面上猪肉的销售过程中,病死猪肉与品质合格的猪肉混淆在一起售卖,甚至是进入一些餐饮店铺或者肉类制品的加工行业,这个问题的监管是极具难度的。由于对病猪、死猪的屠宰加工很难做到现场控制,导致病、死猪肉会通过不同途径和方式流入市场,应尽快建立回收补偿机制,真正地从源头上控制,杜绝品质量安全隐患。
三、加强我国猪肉质量安全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我国猪肉生产现状及质量安全研究的概述,笔者认为今后我国猪肉质量安全的研究方向和重点建设方面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制定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关于猪肉品质安检的今后发展以及制度完善过程,国内的相关监管机构需要学习欧美国家的成功模式。同时依照国际市场的实际需求调整国内的肉类产品的监管模式与检疫措施。相关机构必须进行实质性的沟通与合作,将猪肉市场的品质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同时,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高效、严谨的法规与执行规章,使国家相关法规在基层得以恰当的诠释进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加大宣传力度,为猪肉质量安全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
政府必须提高肉类产品的质检标准,同时加大扶持政策的推广力度,创造具有实质效果的猪肉质量查询体系,让养殖户增强产品安全意识,同时也能够让消费者全面的了解猪肉产品的质量情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猪肉产品质量查询体系的创建阶段,政府机构应当积极发挥补助扶持政策的优势,提高人力、物力与资金的投入,积极拉动养殖户投入到安全生产这一过程中来。为猪肉质量查询体系的打造和发展保驾护航。待系统逐渐发展成熟,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并产生实际收益时,农户就会形成一种内在的激励机制,对政府支持的依赖会逐渐减小,从而实现猪肉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发挥其风险监控及责任明晰的作用
1.2户外俱乐部领队的安全培训情况户外专业知识技能是在不断发展的,这就要求从业者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在调查中了解到,66.67%的户外俱乐部建立了安全培训制度,这些户外俱乐部对领队对领队进行安全培训,主要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33.33%的户外俱乐部虽然没有明确的制度,但是也非常重视领队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技能,不定期地对领队的这两方面进行提醒、教育。在培训内容上,各户外俱乐部对领队的安全教育培训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主要是集中在专业技能、风险管理方法、急救知识与技能、风险意识教育。还有22.22%的户外俱乐部队增加了领导力的培训,主要有团队建设、领队技巧、人际沟通等。
1.3户外俱乐部风险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完整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管理计划、突发事件处理、操作计划三部分。44.44%的户外俱乐部要求领队执行风险管理计划,38.89%的户外俱乐部只要求领队在活动前做预案。调查显示,8家户外俱乐部领队的风险管理计划包括活动操作计划和突发事件处理两部分。总体而言,辽宁省多数户外俱乐部对户外风险有一定的认识,能够运用一定的风险管理手段降低户外活动中存在的危险,但是整体的风险管理水平不高且参差不齐。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户外运动在我国起步晚,相应的理论研究较少,全民的户外安全意识薄弱。
1.4户外俱乐部事故处理情况55.56%的户外俱乐部建立了事故处理制度。户外事故的处理主要包括事故上报、事故赔偿、事故处理等方面。从调查中可以了解到,多数户外俱乐部在发生事故时主要是采取和当事人及其家属协商处理,而且尽量避免事故信息扩散,没有形成规范的事故上报、处理、总结等制度。
1.5户外俱乐部的安全监控情况55.56%的户外俱乐部建立了监管制度来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监管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实施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表现的领队进行表彰、奖励,对有重大安全事故及违反俱乐部安全管理的领队给予处罚。从总体上看,辽宁省的户外安全监管制度还是有待于加强,有接近半数的户外俱乐部没有建立该项制度。
2建立户外俱乐部安全管理制度
2.1建立户外运动安全管理制度随着户外运动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法律法规来规范、引导户外运动的发展,户外俱乐部要以这些法规政策为依据,建立适合本户外俱乐部的安全管理制度。
2.2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制度户外俱乐部要做好详实的信息资料,包括活动目的地资料、装备的使用与保养记录、户外事故资料三方面。
2.3建立领队选聘制度从业领队必须是经过中国登山协会的培训的、具有领队从业资质的,户外俱乐部必须以此做为选择领队的基础标准,同时考虑领队的经验、执行力、领导力等方面。
2.4建立领队培训教育制度户外运动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户外专业知识技术也在不断地提高。户外俱乐部对领队的专业知识技能、领导力等方面进行不断地培训教育与提高,与时俱进,并且要形成领队的培训教育制度。
2.5建立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制度户外俱乐部要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计划制度,每次活动都要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书,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对活动中潜在的风险进行分析、识别,并制定应对策略,将这些内容进行记录存档。
2.6建立事故处理制度户外部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事故处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追究和安全事故总结,以此来提高领队的安全责任意识,并不断总结经验。
2.7建立安全监控制度通过安全监控制度,可以监督户外俱乐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领队的工作行为记录、户外事故的报备、会员的反馈评价。同时,还要执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3结论与建议
证券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是任何国家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都会遇到的问题。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发展,证券发行和交易涉及的各方之间的证券纠纷也越来越多。中国加入WTO之后,涉外证券纠纷也会不断出现。如何更好地解决证券纠纷,开辟更多的解决争议的渠道,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认为,商事仲裁的特征非常适合于证券纠纷的特点,用商事仲裁解决证券纠纷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生事物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相比之下,证券仲裁的发展却较为缓慢,到目前为止,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不足20件,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则更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证券业内未形成仲裁的氛围,在绝大多数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中事先没有仲裁协议的安排。证券仲裁发展缓慢的局面会产生如下问题:第一,未能充分利用证券专家的资源,不利于证券纠纷专业化审理的发展需求;第二,不能适应证券业内按自由意愿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第三,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第四,增加了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压力。由于解决争议途径单一,大量案件涌向法院,增加了法院的受案数量,使相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承受重负。
因此,在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下,应大力开展推进证券仲裁的工作。我国仲裁发展的历史证明,行业内注重借鉴国际经验和注重对仲裁的宣传和倡导,是有关合同仲裁发展快的主要原因。例如,在我国涉外贸易领域,有关部门比较重视借鉴国际惯例,在国际购销合同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倡导商事仲裁制度,从而形成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示范文本,被业内广泛地使用。在工程承包和商品房买卖领域,业内有关机构推荐的含有仲裁选择条款的合同范本,在业内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从而促成很多选择仲裁的合同的签订。在国际证券领域,证券仲裁的发展已经成为解决证券纠纷的重要方式。美国证券仲裁历史证明,在设计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时,有关机构在交易所的章程中规定仲裁体制,从而极大地推进了美国证券仲裁的发展。
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这是仲裁的性质所决定的。问题在于,在新兴的证券市场上,市场主体对于采用仲裁来解决证券纠纷这一有效的方式并不熟悉,在此背景下,采用适当指引的方式是必要的。如1994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字1994139号文的形式了《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它们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应采取仲裁方式加以解决。这种推荐和指引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此项工作应当进一步加强。为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拟定“证券仲裁协议示范条款”,在证券业内的合同关系中加以推荐适用。这个仲裁条款可以拟定为:“凡是与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应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证券仲裁示范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我们认为,设计中国证券纠纷的仲裁体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在业内加强仲裁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使人们了解仲裁的功能及其对解决证券纠纷的切实作用;第二,在业内努力推进仲裁工作,拟定示范性的“证券仲裁条款”,倡导在有关合同中规定这种仲裁条款;第三,组织力量拟定示范仲裁规则,倡导人们在适用仲裁时加以选用;第四,向业内介绍和推荐经验丰富和制度完善的仲裁委员会,为业内挑选仲裁委员会提供指导意见;第五,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会员制的仲裁委员会的试点工作,用行业内部的仲裁实验拓展灵活多样的仲裁模式,为今后仲裁法的修改提供实践经验。
二、证券纠纷仲裁的范围
将证券纠纷提交仲裁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证券纠纷主要是证券市场上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一步说,就其主体而言,证券纠纷仲裁的受理范围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之间、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发行人或投资者之间以及证券投资者与证券发行人之间因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或交易而引起的合同和非合同争议。
业内人士普遍关注的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能否进行仲裁的问题,我们认为关键是看争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对于仲裁的受理和管辖的范围来说,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就可以仲裁。
三、证券纠纷仲裁机构的选择
根据《仲裁法》以及证券仲裁的实践,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凡是依据《仲裁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都可以承担证券仲裁工作。但鉴于证券纠纷仲裁的复杂性和社会影响程度,在推进证券仲裁的过程中,由国家有关部门和证券业有关机构采取试点和推荐的方式来选择有关仲裁委员会先行承担证券仲裁工作,是必要和可行的。我们建议,在选择和推荐证券纠纷仲裁机构方面,有四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是选择一些中心城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证券仲裁的试点工作。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在“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共有166家,分布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如果由各地的仲裁委员会承担证券纠纷仲裁的工作,有利的方面是方便争议主体,并为证券纠纷仲裁提供了有效的网络。而不利的方面是,各地仲裁委员会尚缺乏处理证券纠纷仲裁的经验,不能提供足够数量的精通证券业务的专业仲裁员以及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等问题。考虑到各地仲裁委员会的现状,我们认为,在现阶段仍应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中心城市的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上海、深圳等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做试点,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加以推广。我们认为,这一方案比较稳妥且易操作:(1)这些试点单位具有设立较早、专业人员相对集中、仲裁经验丰富、机构设置完备等优势;(2)这些试点单位的分布较为合理,方便当事人的仲裁活动。
二是推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现阶段证券仲裁的主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涉外或国内的契约及非契涉性的经济贸易争议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从1993年起,大陆与香港订立的关于采用仲裁作为解决H股股东为一方当事人的争议的协议中,该会被指定为大陆方的仲裁机构。1994年8月26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委发199420号《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中,指定该会为证券争议的机构。随后,该会制定了《证券仲裁员名册》,聘请了62名证券专业人士为仲裁员,负责审理证券争议。近年来,该会受理并审结了一些涉及股票争议和国债回购等争议的案件,积累了解决证券争议的经验。我们认为,这一方案的可取之处在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历史悠久、经验丰富、国际国内富有盛誉。但不足之处在于,当事人参与仲裁活动可能存在路途距离较远和成本相对较高的问题。
三是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行业内证券仲裁部,负责其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证券纠纷仲裁。美国就采取了类似的做法,由证券交易所设立证券仲裁部,来负责其会员之间所发生的证券纠纷的仲裁。这种仲裁模式属于行业内部仲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章程中规定设立仲裁机构的内容和会员之间发生纠纷由该机构进行仲裁的相关条款。该机构的仲裁裁决由证券交易所依照章程中所规定的内部约束机制来督促执行。这种仲裁模式有国际上的经验可循,可以为今后《仲裁法》的修改积累经验。
四是由上述方案一提及的试点仲裁委员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其相关分会合作进行证券仲裁工作。这些试点的仲裁委员会都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丰富的仲裁经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其会员网络和强大的证券专业人才库,同时,由于协会对会员有一定的约束职能,有助于敦促会员自觉履行仲裁裁决。这种合作的方式是,由仲裁委员会提供组织机构和仲裁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其会员单位提供指引,制定并推荐可选择的格式合同,指导其会员选择适用。同时,向仲裁委员会推荐证券仲裁员。这种专业和行业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推进证券仲裁事业的发展,而且可以提高证券仲裁的和解率以及仲裁裁决的自动履行率。
综上,我们认为,方案四应当成为证券纠纷仲裁机构选择的首推方案;而方案三推荐的行业内部仲裁,可以作为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的有益探索。
四、证券纠纷仲裁对仲裁规则的特殊要求
虽然证券纠纷主要是民商事的纠纷,具有民商事纠纷的一般特性,但证券纠纷因证券市场固有的特点使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证券纠纷仲裁对仲裁规则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为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符合证券纠纷特点的《证券仲裁示范规则》,在业内推广使用。在制定《证券仲裁示范规则》时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证券仲裁示范规则》要明确证券仲裁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证券仲裁涉及的证券种类,如股票、债券、基金等;(2)证券仲裁受理案件的主体范围和证券交易关系范围。
2、《证券仲裁示范规则》应规定证券仲裁实行证券仲裁员名册制,进一步提高证券仲裁员的公信度和专业性。目前,无论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还是各地地方仲裁委员会,都使用其统一的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但由于证券仲裁具有专业性强和技术性强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实行专门的证券仲裁员名册制。因为,证券仲裁员具备证券的专业知识,熟悉证券交易的特殊习惯和行业术语,能较准确、公正、及时解决证券纠纷,容易取得证券纠纷当事人的信赖。
3、《证券仲裁示范规则》要严格规定证券仲裁员利害关系的披露和回避制度。由于证券专家极有可能正在或曾经在证券业内的某一机构从事工作,这种从业性使得证券仲裁员与案件的利害关系问题较之其他领域的仲裁员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实行披露和回避制度更为重要。在这方面,规则应详细地加以规定。规则应强调证券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他们在处理争议的全过程中应当始终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证券仲裁员本人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自动请求回避。证券仲裁员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都有义务披露与本案件的利害关系,仲裁委员会也有义务将有关情况披露给当事人,当事人也有权依据利害关系的理由请求该仲裁员回避。
4、《证券仲裁示范规则》可以规定仲裁员在处理证券纠纷时不一定要严格遵从一般性的诉讼证据规则。由于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专业性,决定了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同时,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在处理特殊案件时对一般性的法律规定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追求合理和公平是仲裁的灵魂和特性,因此,在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方面,在合理和公平的原则下,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对于作出合理和公平的裁决是必不可少的。
5、《证券仲裁示范规则》应当强调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可以灵活运用调解机制。仲裁和调解相结合解决争议是中国仲裁的一大特色。目前世界上很多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给予仲裁员以更加灵活的权力,由仲裁员在仲裁的同时进行调解工作。我们在制定《证券仲裁示范规则》时应当赋予证券仲裁员在此方面更多的灵活性,如争议标的超过一定数额的仲裁案中,可专门规定一定时间量的调解,尽可能地提高证券仲裁的和解率。证券纠纷的社会影响面比较广泛,关系到社会上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通过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来解决证券争议,其意义远远超过纯粹的法律和经济范畴,对于创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具有实际意义,这是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的一大特点,也是一大优点。
6、《证券仲裁示范规则》应对案件受理的收费和审理的时间作出更具灵活性的规定。(1)由于证券纠纷的争议标的较大,因此,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的收费上,应当采取灵活的收费方式,例如,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或者采取分阶段收费的方式,以减少当事人的负担。(2)快速结案是《证券仲裁示范规则》中必须强调的方面。由于证券纠纷的特殊性,要求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缩短办案的时间。我们认为,一般的证券纠纷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重大疑难案件最迟不应超过6个月结案,低成本和高效率应该成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纠纷的又一大特点。
五、美国证券仲裁及其给我们的启示
(一)美国证券纠纷仲裁的发展概况
美国证券纠纷仲裁的历史悠久,最早产生于1817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至今已有180多年的历史。起初,证券纠纷仲裁只是作为解决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纠纷的一种手段。自联邦最高法院的MCMAHON和RODRQUEZ判决后,大多数证券纠纷是依据争议前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美国最高法院的上述两个判例使得证券纠纷仲裁的范围扩大到了解决交易所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因证券交易而产生的纠纷。
美国的证券仲裁规则呈现多样化。每个证券仲裁机构都制定相应的证券仲裁规则,其内容也不完全一样。为了统一和协调各机构的仲裁规则,在美国证监会的倡导下,证券业仲裁联席会于1977年4月成立。该协会的成员包括各个自律组织的代表、公众和证券业协会。该协会成立后即按照美国证监会的建议,制定了旨在解决客户小额申请的简易仲裁程序,随后,制定了综合的《统一仲裁法典》(既适用于小额申请,也适用于大额申请)。另外,协会还制作了小册子,以简明的语言和举例方式向申请人解释法典的仲裁程序。《统一仲裁法典》的出台在美国证券仲裁发展史是一件大事,它为各自律组织仲裁规则的统一和协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也进一步促进了证券仲裁的发展。据统计,在1993年加入证券业仲裁联合会的证券业自律组织共受理6500多个仲裁案件,美国仲裁协会(AAA)也受理600多个仲裁案件。而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在1996年度作出的证券仲裁裁决,就高达6331宗,比1995年增加约10%.
(二)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给了我们不少启发。针对中国证券仲裁的现状,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推进我国的证券仲裁工作。
1、在证券业内开展仲裁的倡导和推荐工作。美国的证券仲裁历史表明,证券业的有关机构和人士注意仲裁的倡导和推荐工作,是证券仲裁发展的必由之路。美国证券仲裁的产生,其直接源由是有关人士在设计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制度时,在交易所章程中规定了仲裁的机制。美国证监会对证券仲裁持鼓励态度,并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证券仲裁业的发展。首先,该委员会早在1935年就曾建议交易所应当鼓励其会员向客户提供一份格式化的证券仲裁协议,同时,美国证监会又要求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章程规定,公众投资人即使没有签订仲裁协议,也可依照规则要求证券业自律组织的会员机构进行仲裁。其次,美国证券业对仲裁的倡导和推荐为此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并收到了成效。中国证监会在1994年曾专门以通知的形式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交所因股票发行和交易而引起的争议应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这项工作应该加强。中国证券业内应拟定“证券仲裁协议示范条款”,并在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合同文本中加以推荐适用。
2、在今后《仲裁法》的修改中,注重确立行业仲裁机构的问题。美国比较注重证券业内的仲裁机构的作用,美国多数证券仲裁都在行业内部的仲裁机构中进行。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是在设区的市组建,这就意味着中国不存在行业仲裁制度。但是,证券业有其特殊性,行业仲裁会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建议,对《仲裁法》作适当的修改,应注重对行业仲裁的研究,在证券、金融保险和工程建设等行业建立行业仲裁制度。
3、应注重研究证券仲裁的特殊程序规则。仲裁规则是处理仲裁案件的程序规则,是公正及时处理案件的程序保证。美国证券仲裁针对证券纠纷专业性和时效性等特点,制定了区别于一般仲裁的特殊规则,充分体现了证券仲裁的专业性、公正性和灵活性,其专业性在于注重证券专家的作用,专门聘请证券专家作为仲裁员审理案件,并设置了证券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其公正性在于专家审案的同时,强调非专业的其他仲裁员也应参加审理,以避免专家的从业性对案件的不利影响。其灵活性在于在仲裁中适用法律和认定证据方面,强调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处理问题,不一定严格拘泥于某些法律规定。同时,灵活性还体现在注重调解程序和审理时限的快捷以及收费的相对低廉。我们认为,中国的证券仲裁也应实行特殊规则,即《证券仲裁示范规则》,由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时选用。
4、证券纠纷仲裁规则的设计应反映证券业的特殊性。处理证券纠纷的仲裁庭组成应包括公共仲裁员和证券业内仲裁员,但公共仲裁员应为多数,并对公共仲裁员和证券业内仲裁员作出界定。证券仲裁员须具备证券业的专门知识,从而取得证券纠纷当事人双方的信赖。证券交易既包括了特殊的交易习惯,又有特殊的契约术语,当事人对证券交易公平合理期待如何,并非一般普通市民可知,因此,证券仲裁非该行业专家不能胜任,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成为实践的通例。我国证券仲裁员也应分为公众仲裁员与非公众仲裁员,后者即是证券业内人士。在选任证券仲裁员可采用“名单选择法”,即由仲裁机构为仲裁当事人双方同时提供两份仲裁员名册,一份为公共仲裁员名册,另一份为行业内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
5、完善仲裁员严格披露制度。美国证券仲裁规则明确要求仲裁员将那些可能阻碍其作出客观、公正裁决的事实情况进行披露。如有上述事实情况,该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在第一次庭审前撤换该仲裁员,如没有将其撤换,仲裁主任应将其所披露的任何情况通知当事人,并且仲裁员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都有义务披露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以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伴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地铁工程逐步在国内部分城市得到了推广和应用。它解决了城市地面交通拥堵问题,有利于城市交通的发展。地铁建设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由于其涉及到的专业和工艺较为复杂,没有形成一整套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再加上地铁事故频发使人们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十分有必要。只有不断总结现有问题,加强监督,才能促进地铁工程的发展。
1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状
1.1没有明确的监督机构
在现有的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不是很明确。以我国某市为例,该城市属于较为发达的二线城市,在对已经建成的地铁线路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一般是由省建设厅统一领导,由专业质监站成立的监督办公室对地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但是,通过对其他拥有地铁交通城市的调查发现,各城市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督机构。
1.2监督模式较为混乱
就目前来看,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同,在监督过程中所侧重的方面也不同,监督机构在监督模式上存在混乱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仅出现在城市中,而且也出现在城市监督站中。例如,部分城市把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给房屋建筑监督站,部分城市则交给市政工程监督站,但由于这些监督站的质量安全要求不同,且其与地铁工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极为不符,所以对地铁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不能简单地使用这些监督站的管理模式来完成。
1.3质量与安全的监督不统一
我国大部分城市在对地铁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的时候,质量监督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分散在不同的监督站,加上两个部门的工作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信息交流,导致地铁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不统一。就目前来看,地铁工程的质量监督主要侧重于施工现场的永久性结构和实体结构,对临时辅结构的重视度不高;而地铁工程的安全监督主要侧重于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忽视了施工结构对地铁工程安全的影响。
1.4缺乏专业的监督人员
由于地铁工程的建造会涉及到很多专业,技术含量较高,且危险程度也比较高,因此,在地铁建造过程中,会使用到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材料等。但是,在我国部分城市的地铁质量安全监督中,存在专业人才匮乏的现象,而且现有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缺乏监督管理经验,甚至部分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部门仅有不到5个人员,导致该部门的监督工作无法有效进行下去,直接影响了监督管理的效果。
1.5报监手续存在滞后的现象
在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监督部门应当把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方法、出现意外事故时的处理措施、对岩石工程的勘察审核报告和施工图纸设计的审核批准书等作为安全报监的首要前提。同时,由于监督部门的不同,报监条件也不同。一般来说,在地铁工程质量安全报监中,安全报监的手续往往很简单,报监手续也能及时上交给监管部门。然而,在质量报监过程中,由于监督部门对工程勘察和施工图纸的审核文件等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但地铁工程建设会受到征地拆线和地下管道线路迁移等因素的影响,工程勘察和图纸设计单位会根据拆线和迁移的进度更改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图纸。一般来说,我国很难有城市能够做到在地铁工程建设之时就向工程监督部门上交完成的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图纸,甚至有部分城市直到工程建设完成之后,才能把质量报监的手续正式办理完成。因此,在我国的地铁工程建设中,经常存在先把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完毕,质量监督手续却迟迟未办理的现象,而相关的监督机构也未能及时对出现类似现象的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或勒令停工。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基本要求,也会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2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的优势
2.1科学配置监督资源
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模式改变了以往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分离和信息不通的局面,通过科学、合理地配置地铁工程监督机构,抽调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一个专业的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站。专业监督站的成立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地铁建设标准滞后的问题,完善相关的建设法规,建立健全系统的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同时,还能够通过已完善的监督模式,实现对地铁建设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和较危险分项工程的监督。
2.2统一了监督模式
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之时,通过借鉴现今成熟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监督模式,根据地铁工程项目自身的状况,取其精华,逐步形成一整套与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监督模式,把铁路工程从报监开始一直到竣工验收为止这一系列流程都作统一规范,从而有效解决地铁工程长期存在的监管分散问题。
2.3统一了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
2011年,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会议明确提出了我国各城市要逐步在轨道建设中加强对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的探究。而在地铁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想保证地铁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就必须有效管理施工中所采取的方法和施工过程。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密不可分,在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铁基坑的挖掘和钢支撑的架设工作等无法简单地归结到工程质量或工程安全中,而且大多数施工技术的质量和安全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质量和安全这两者关系十分密切。例如,在地铁隧道的挖掘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盾构机始发、掘进和旁通道挖掘等风险较高的环节。如果把控不好安全风险节点,盾构机就很难继续顺利挖掘下去,会对管片的拼装质量和防水性能造成影响,一些城市也存在因隧道推进不平稳而导致地下水倒灌,最后不得不废弃地铁工程隧道的案例。因此,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时候,监督站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使监督站工作人员既具有一定的质量监督知识,又掌握了有效的安全监督方法,并使两者融会贯通,从而更好地应用到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去。此外,监督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时,既要查看地铁工程的质量,也要重视工程的安全。当勘察完施工现场后,要给施工单位签发地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两份监督文书。
2.4引进了专业人员参与监督工作
由于地铁工程的建设涉及到的专业和技术较为复杂,同时,由于自身性质的限制,监督站很难拥有所有与地铁工程相关的专业人才。因此,在现有人才基础上引进专业人员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不仅能有效解决监督站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也能弥补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上的不足。另外,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建立数据库,记录相关专业人员的特长,然后根据特长分类管理人员。通过引进专业人员,使他们参与到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去,既能发现地铁施工现场存在的深层问题,又能通过细致的讲解,丰富其他监督人员的见识,逐步壮大质量安全监督队伍。
2.5优化了报监程序
2.5.1实现了质量与安全共同报监
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能够实现质量与安全报监要件的有机结合,把地铁项目工程作为一个监督单元,从而实现了地铁工程施工前质量与安全报监的同时办理,最大程度地简化了报监程序,减少了施工单位的报监时间。
2.5.2实现了分段报监
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的实施使地铁施工单位能够根据工程勘察和图纸审核阶段性的实际情况,以项目工程为一个报监整体,根据施工阶段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报监阶段,从而实现了分阶段的报监。
2.5.3实现了提前介入
对于工程勘察和施工图纸审核文件齐全的施工单位,由于在其他手续上存在问题不能办理报监的,可以经过建筑单位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递交申请,然后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主管部门的批示意见提前介入到项目工程实施的质量安全监督中去,从而避免了因报监滞后而埋下的质量安全隐患。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交通越来越拥堵,而地铁的出现减轻了地上人流量的压力。但是,由于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不健全,地铁事故时有发生。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实现了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优化了报监程序,完善了监督模式,从而提高了地铁工程的安全性,使其质量得到了保障,促进了地铁交通业的发展。
作者:戴锦韬 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
参考文献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病毒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趋势。最早计算机病毒是以程序的方式出现,而现代化计算机病毒大多以电子贺卡、广告、邮件等形式出现,计算机病毒形式的多样化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①给计算机病毒的防护带来很大的困难;②随着计算机病毒的发展,增强了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不仅可以使计算机网络瘫痪,还可以盗取计算机用户的个人资料、企业的商业机密等;③计算机病毒的发展,给计算机病毒的清除带来很大的困难。计算机病毒具有较强的潜伏性与隐蔽性,被病毒种植者(黑客)控制,许多计算机网络用户在计算机中毒之后自己仍然没有任何察觉,通常是在病毒种植者开始攻击或者计算机瘫痪时才发现计算机中病毒。除此之外,计算机病毒传播速度较快,只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蔓延到整个计算机网络,这也是计算机病毒难以清除的主要原因之一。
2计算机病毒特点
(1)计算机病毒具有较强的破坏性
计算机病毒较强的破坏性是指现代化计算机病毒不仅可以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还可以盗取计算机用户的个人信息或者使计算机重复执行某一死循环操作,最终导致计算机网络系统瘫痪、硬件受损的目的。
(2)计算机病毒不易清除
计算机病毒的不易清除主要体现在计算机具有较强的潜伏性与隐蔽性,而且计算机受到病毒种植者的控制,使计算机用户很难发现计算机病毒的存在。
(3)计算机病毒形式多样化发展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病毒形式多样化发展,例如电子贺卡形式病毒、文件形式病毒以及电子邮件形式病毒等。
(4)计算机病毒的传染性
计算机病毒具有较强的繁殖能力,且病毒的传播速度较快,通常在极短的时间就可以蔓延到整个计算机网络中,也因此,一旦计算机网络系统遭受到计算机病毒的攻击,整个计算机网络都会瘫痪。
3防治计算机安全病毒方法
(1)加大计算机病毒犯罪的惩罚力度
国家安全部门与信息部门应加强计算机病毒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大对计算机病毒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提高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国家安全部门与信息部门应当根据当前计算机病毒发展现状,从技术层面入手,找出计算机病毒犯罪的方法,从而制定出规范的计算机病毒打击标准。
(2)提高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系数
目前,计算机常用的操作系统有MS-DOS、Linux、WindowsXP、Windows98、Windows2000、Windows7等,随着计算机性能的不断提高,MS-DOS、Windows98、Windows2000等操作系统逐渐被取代,现代人们主要应用的是Windows7操作系统。Windows操作系统是现代计算机用户普遍使用的一个操作系统,也是最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攻击的操作系统。
(3)计算机杀毒软件的安装
目前,许多计算机用户都没有安装杀毒软件,使计算机系统在较低的安全系数中运行,导致计算机病毒在没有任何阻碍的情况下,随意侵入计算机系统。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杀毒软件产品越来越科学化与规范化,许多杀毒软件都是免费安装,为广大普通计算机用户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一、引言
世纪之交,在澳门即将回归的历史转折关头,澳门法律制度的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自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通过后,澳门进入了后过渡期,澳门的法律本地化工作随之进入了。这一时期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主要围绕着对构成澳门现行法律制度基础的葡萄牙五大法典的修订而进行。1996年1月和1997年4月,澳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相继生效。1999年3月澳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商法典》的草稿和中译工作同时完成,并提交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咨询。1999年8月,澳葡当局正式公布了澳门《民法典》和澳门《商法典》。1999年10月8日,澳门总督颁布了第55/99/M号法令,核准并公布澳门《民事诉讼法典》。该三大法典已自1999年11月1日开始生效。这标志着旷日持久的澳门法律本地化工作进入了尾声。
新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新《法典》)以专章的方式系统地规定了澳门(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该法典与葡萄牙机关为澳门制定的《澳门组织章程》、《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以及《澳门司法组织新规则》等法令、法令相配套,构成了澳门现行(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完整体系。本文结合新近生效的澳门新《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令的有关规定,对澳门现行(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作一简要论述。
二、澳门现行(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法律特点
澳门自十六世纪中叶开埠,就成为西方在远东的第一商埠、东西方交通贸易的枢纽、中西文化汇通的桥梁,其渊源流长的对外开放历史为包括管辖权制度在内的澳门国际私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历了几个世纪嬗变的澳门现行(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呈现出以下显著的法律特点:
第一,以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为基本渊源,依循日尔曼式的系统化。
现行澳门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完全是从葡萄牙移植过来的,以1961年颁布并通过1962年7月30日第19305号训令延伸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为基本渊源。该法典自1967年以来几经修改,修改后的一些内容也延伸适用于澳门。在推动澳门法律本地化的进程中,澳葡当局已完成对《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但这一修订亦以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为蓝本,故新近生效的澳门新《法典》虽然通过本地化程序已转化为澳门本地法律,但立法内容上仍然带有明显的葡萄牙痕迹,立法经验、立法技术也均源自葡萄牙。葡式的《民事诉讼法典》主要以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为立法模式,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强调法律的系统化、成文化,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
第二,回归后的澳门已具备完全独立的司法管辖权体系。
在葡萄牙管制澳门的漫长年月,澳门司法机关属于葡萄牙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只是葡萄牙司法体系中的一个小法区,在澳门只设第一审法院,全部上诉案件都由葡国的上级法院审理。虽然在过渡时期葡国国会相继修改了《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澳门组织章程》,公布了《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澳门总督也在1992年颁布了《澳门司法制度法》和《审计法院规章法》,设立了能审理上诉案件的高等法院和审计法院。1996年葡萄牙再次对《澳门组织章程》作出修改,删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确定澳门应拥有“享有自治权的适应澳门地区特点的自身司法组织”。1998年3月,葡萄牙总统还颁令从1998年6月1日起将一部分终审权下放给澳门高等法院。但是,澳门在回归的前夜仍不具备完全独立的司法体系,澳门司法机关仍然属葡国司法制度在海外的延伸,一部分案件的终审权继续保留在葡萄牙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审计法院和。直到1999年12月20日澳门政权交接的零瞬间这种状况才宣告结束,澳门在历史上首次获得了完全独立的司法权。
鉴于澳葡当局主持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已考虑到《基本法》为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设计的司法架构模式,其有关司法管辖权的一些规定能注意与《基本法》接轨,使得新组建的司法机构在政权交接后即时运转。
第三,以专章的方式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集中规定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
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上,澳门没有秉承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将国际私法规范分别规定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不同编章之中的模式,也未追随当代欧洲大陆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潮流,而是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中辟出专章,分别规定冲突法制度和(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
第四,规范司法管辖权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长期以来,澳门(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除以《民事诉讼法典》为基本渊源外,葡萄牙机关为澳门制定的《澳门组织章程》、《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等重要法律、法令也对澳门司法管辖权制度作出规定。除此以外,葡萄牙加入并延伸适用于澳门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国际公约也构成了规范澳门(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法律渊源。后,上述葡萄牙法律已被废止,代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的有关国际公约也继续有效,这些法律规范构成了澳门现行司法管辖权制度完整的法律体系。
第五,澳门新《法典》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未作专门规定。
前述延伸适用于澳门的1961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却将原法典中有关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删除了。按照葡国法律专家的解释,原法典为葡萄牙延伸适用于澳门的法典,葡萄牙作为一个国家,在其《民事诉讼法典》中当然应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作出规定,而澳门作为一个不具独立的地区,在本地区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典》中不应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作出规定。葡方的这一立法观念罔顾了澳门作为一个闻名遐迩的国际性开放城市,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形式多样、数量繁多的事实,导致新《法典》在形式上留下对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不作规定的空白点。这样的立法处理意味着澳门现行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既适用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又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有鉴于此,笔者行文时在“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一词之前冠于加上括弧的“涉外”二字。
三、澳门(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澳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目前正处于新旧交替的特殊阶段,1999年10月8日颁布的第55/99/M号法令在核准新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的同时,废止了经1962年7月30日第19305号训令延伸适用于澳门的1961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及所有更改该法典的法律规范。新《法典》及澳门其他有关法律规范勾勒了澳门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澳门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的种类
澳门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1、级别管辖
澳门新《法典》本身并未就级别管辖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有关法院的审级问题原由葡萄牙为澳门制定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作出规定。根据该纲要法第6条的规定,澳门的法院组织由第一审和第二审两个审级的法院构成。第一审法院又分为具有一般审判权的法院和具有行政、税务及海关审判权的专门管辖法院和特定管辖法院。就民事诉讼而言,一般审判权由普通管辖法院行使,该普通管辖法院下设三个法庭,配备四名法官,每年轮流由一名法官担任院长。该法院拥有民事案件第一审的全部审判权。而澳门高等法院则以第二审法院及审查法院的形式运作。该高等法院是回归前澳门等级最高的法院,由一名院长和四名法官组成,以全会或分庭的方式进行审判活动。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葡萄牙司法体系中,澳门高等法院虽然仅是第二审法院,但对澳门其他法院作出的裁判,当事人都可以直接上诉到高等法院。依照纲要法的规定,葡萄牙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对澳门地区的上诉管辖只限于纲要法未作规定的事宜,但这类事宜并不多见,故澳门高等法院对澳门地区绝大多数的案件实际上具有终审权。回归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则设立三级法院,这三级法院的组建工作在回归前夕已完成。有鉴于此,新《法典》的相关条文中首次出现了“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的名称,以保证该《法典》在回归后与《基本法》中关于司法组织及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协调一致。
2、地域管辖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按地域划分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鉴于澳门地域狭小,每一审级均只有一个法院,故澳门法院的地域管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澳门法院与其他法域或其他国家的法院之间划分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这种地域管辖实际上就是“涉外”地域管辖。新《法典》对地域管辖作了以下规定:
(1)、普通地域管辖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新《法典》第15条(澳门法院具管辖权之一般情况)可视为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澳门法院具管辖权:a)作为诉因的事实或任何组成诉因之事实发生在澳门;b)被告非为澳门居民而原告为澳门居民,前提是该被告在其居住地法院提出相同诉讼时,该原告得在当地被;c)如不在澳门提讼,有关权利将无法实现,且拟提起之诉讼在人或物方面与澳门存在任何应予考虑的连接点。这一条文中所指的“被告非为澳门居民”、“原告为澳门居民”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案件无疑属于涉外或涉及外法域的民事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特殊性与特定法院管辖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新《法典》第16条(对于某些诉讼具管辖权之情况)规定,澳门法院对涉及履行债务、享益债权、抵押、船舶取得、共同海损理算、船舶碰撞、船舶救助、共有物分割、离婚、遗产继承、宣告破产等十二种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文限于篇幅,恕不赘述这十二种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
此外,新《法典》第17条(对于其他诉讼具管辖权之情况)规定,遇有下列情况,澳门法院具管辖权审理第16条或特定规定中未规定之诉讼,并且不影响澳门法院根据第15条行使管辖权,这些情况是:a)被告在澳门有住所或居所;b)被告无常居地,被告不能确定或下落不明,而原告在澳门有住所或居所;c)被告为法人,而其住所或主要行政机关,或分支机构、代办处、子机构、处或代表处位于澳门。这一条似乎可视为普通地域管辖一般原则的例外,又像是普通地域管辖一般原则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补充。
3、专属管辖
根据新《法典》第20条(澳门法院之专属管辖)规定,澳门法院具管辖权审理下列诉讼:a)与位于澳门的不动产物权有关之诉讼;b)旨在宣告住所在澳门的法人破产或无偿还能力的诉讼。
除了上述三类管辖外,新《法典》还系统规定了“执行事宜上之管辖权”等问题。
(二)、澳门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的延伸及变更
新《法典》第一卷第二编第二章对管辖权的延伸和变更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问题:
1、关于附随问题的管辖权
新《法典》第26条第1项规定:“对有关诉讼具管辖权之法院,亦具管辖权审理该诉讼中出现之附随事项以及被告作为防御方法所提出之问题。”
2、关于审理前的先决问题的管辖权
新《法典》第27条第1项规定:“如对诉讼标的之审理取决于对某一行政或刑事问题之裁判,而此裁判由澳门另一法院管辖,法官得在该管辖法院作出裁判前,中止诉讼程序,不作出裁判。”
3、关于反诉的管辖权
新《法典》第28条第1项规定:审理诉讼之法院得审理透过反诉所提出之问题,只要其对该等问题具管辖权。
4、关于排除及赋予审判权的协议
新《法典》第29条第1项规定:如出现争议之实体关系与一个以上之法律秩序有联系,当事人得约定何地之法院具管辖权解决某一争议或某一法律关系可能产生之争议。该条第2项规定:透过协议,得指定仅某地之法院具管辖权,或指定其他法院与澳门法院具竞合管辖权;如有疑问,则推定属竞合指定。
(三)、澳门民事司法管辖权的保障
新《法典》第一卷第二编第三章对管辖权的保障作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无管辖权问题
新《法典》第30至34条分别规定了无管辖权的情况、对管辖权提出争辩的正当性和适时性、对无管辖权作出审理的时间、无管辖权的效果以及就无管辖权所作裁判的效力等问题。
2、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新《法典》第35至38条分别规定了管辖权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概念、解决管辖权冲突的请求及初端驳回当事人请求以及解决管辖权冲突的程序等问题。
四、澳门(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评价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工作步履维艰,法律修订延宕多变,五大法典中四大法典的修订都历经数年,唯独包含一千二百八十四条的《民事诉讼法典》在一
年多的时间完成了本地化。鉴于该法典修订时澳门正值回归的最后阶段,澳葡当局能注意法典内容与《基本法》相衔接,如有关各类法院的名称,突破了《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等当时有效的法律的桎梏。法律翻译在不违反葡文本意的前提下也表现出相当大的灵活性。这一新《法典》有关(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的规定既有成功之处,也有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关管辖权的规定较为细致,但体系尚欠完整。
新《法典》专门规范管辖权的第一卷第二编第一至第三章共二十六条、七十二项,不但规定了规范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普通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执行事宜的管辖权,而且规定了有关管辖权延伸与变更的制度、管辖权的保障制度,并且对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制度也作了详尽的规定,这与大陆法系国家注重系统化的法律传统是一脉相承的。但是,新《法典》对级别管辖和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未作专门规定,使得澳门民事司法管辖权的体系存在明显的缺陷。
第二,确定管辖权的原则适应了当代世界各国不断扩大司法管辖权的趋势。
新《法典》将原告住所地(第15条b项)作为确定普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并以争议的标的位于澳门(第16条c项、d项、f项、g项、h项、j项)作为确定特殊地域管辖权的原则,这类管辖根据被1968年签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以下简称布鲁塞尔公约)和1988年签订于罗迦诺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以下简称罗迦诺公约)以及欧洲一些国家的法学家称为“过分的管辖根据”。但这些管辖根据与当今多数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根据相比,并无明显不当或过分之处。
第三,个别制度的规定和条文处理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相一致。
新《法典》确定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与各国通行的做法背道而驰,令人费解。该《法典》第15条(澳门法院具管辖权之一般情况)b项规定,澳门法院对“被告非为澳门居民而原告为澳门居民”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这一条应视为澳门法院确定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被告就原告”原则。《法典》第17条(对于其他诉讼具管辖权之情况)a项却规定,澳门法院对“被告在澳门有住所或居所”的案件具管辖权。这一条的内容和条文处理应视为确定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况,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然而,几乎所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以及上述布鲁塞尔公约、罗迦诺公约都将“原告就被告”原则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将“被告就原告”原则作为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况。更有甚者,《法典》第17条还规定,澳门法院适用该条规定行使管辖权“不影响因第十五之规定而具有之管辖权”。这使得第15条和第17条的关系更加扑朔迷离。
第四,新《法典》对于行使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的分类具有超前性。
在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中,司法制度的本地化起步最晚,难度最大,在修订《民事诉讼法典》的过程中,规范司法制度的法律尚未完成本地化,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只有具一般审判权的普通管辖法院和作为第二审的高等法院。新《法典》则一枝独秀,率先对与《基本法》确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三审终审制相适应的三类法院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体现了该《法典》的时代特征。
五、结语
当历史的卷轶即将翻开新的一页的重要时刻,经过本地化洗礼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以崭新的面目展现在人们面前,尽管这部跨世纪的新法典在包括司法管辖权在内的诸方面还存在不足,有待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但该法典的如期生效,为澳门民事诉讼制度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运转奠定了法律基础,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葡式民事司法管辖权制度在新时代将焕发出勃勃生机。
注释:
[1]有关澳门法律本地化的进程及涉及的法律问题,参见拙文《论澳门法律本地化问题》,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2]参见王汉强、吴志良主编《澳门总览》,澳门基金会1994年出版,第160页;米健等编写《澳门法律》,澳门基金会1994年出版,第173页。
[3]同注1。
[4]有关澳门国际私法制度,参见拙文《澳门与中国内地现行冲突法之比较研究》,载澳门《法域纵横》杂志1998年特别号,第87-89页。
[5]在国际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领域葡萄牙加入并延伸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关于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1954年3月1日在海牙签署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等。
[6]1961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第65条的规定,葡萄牙法院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1)根据葡国法律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应在葡国的案件;(2)构成诉讼理由的事实发生在葡国;(3)被告为外国人,原告为葡国人的案件,但以被告所属国亦有同样规定为前提;(4)要提起的诉讼与葡国境内的人或物有密切关系,如不向葡国法院,则有关权利难以实现的案件。该条文对专属管辖权也作了规定,葡萄牙法院对下列案件实行专属管辖:(1)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且该不动产位于葡国;(2)对某法人的破产宣告或无偿还能力宣告之诉,且该法人的总部设在葡国;(3)对有关工作关系之诉。
[7]参见《98澳门公共行政》,澳门政府行政暨公职司1998年2月出版,第29页。
[8]同上,第28页。
1成效与问题
l.l监管成果2002年我市共立案查处兽药案件47起(其中有涉及配合饲料和预混料中不规范添加兽药的饲料案件8起),在查处的纯兽药案件中,取缔无证经营、无证生产兽药的22起(其中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5起,无证生产销售兽药案2起),占案件总数的56.41%;违法经营违禁药品案6起(违禁的药品有呋喃唑酮、丙酸睾酮、己烯雌酚、氯霉素、土霉素残渣等),占案件总数的l5.38%;违法经营未标注主要成份兽药案l6起,占案件总数的41.0%;违法经营未经批准人药转兽用药的II起,占总数的28.21%;违法经营含量不足兽药案l起,占总数的2.56%;饲料加工点违法直接向饲料中添加兽药的1起,占总数的2.56%。
l.2存在问题我市兽药市场违法经营状况呈现七多三少一低的特征。七多为:一是饲料经营点无证偷卖兽药的多;二是养殖大户利用规模优势带卖兽药的多;三是在职乡兽医,尤其是村畜技员无证经营兽药的多;四是持证经营人员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多;五是合法经营者经营未标注主要成分等标签不合格兽药的多;六是人药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兽药销售的多;七是经营和使用违禁药品的多。
三少为:严把进货验收销售质量关的少;建立完整兽药进、销、存台帐的少;经营的场所、仓库符合兽药经营陈列与储存要求的少。一低是:合法经营者整体专业水平低。实际从事购销活动的直接经营人员一半以上不具有专业资格或未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对兽医、兽药知识和法规知之甚少。
2措施与对策
2003年兽药管理重点是进一步强化兽药监督力量,完善兽药审核,加大兽药质量抽检力度,提高产品合格率;大力开展养殖业产品兽药残留检测,认真清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继续推行安全使用各项制度,协助相关单位指导养殖场所科学合理用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超范围使用药物添加剂的一切行为。
2.1积极宣传,为规范兽药市场营造良好氛围继续推行行政执法宣传回执制度。将兽药管理、禁用药清单、两院关于违禁药品的司法解释印制成宣传资料,一边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多种形成广泛宣传,同时将宣传资料直接送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请当事人签字,将回执存档待查。这样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并广泛参与,提高法规的社会知晓率,把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2.2加强培训,从源头上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每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进行兽药知识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讲授兽药、兽医法律法规以及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推广绿色兽药和饲料。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树立职业道德观,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
2.3全程监管,依法整治,不留死角,为规范兽药市场秩序,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按照法律法规,重点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加大监管力度。(1)取缔无证经营者,即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者。(2)取缔四无产品,即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说明及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兽药饲料产品;(3)没收违禁药物,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违禁药物和不按规定超量超范围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4)按照减少执法成本的要求,对抽检的兽药产品先行初检,初检有问题后再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测。
3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10KV配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腾飞以及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给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带来了许多机遇,当然,也同时面临着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挑战。10KV配网工程是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主要针对用户所开展的的经典项目和重要工程,是关乎经济基础建设发展和关乎民生的重要工程,因此,对其在项目施工建设实际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10KV配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配网工程自身功能导致其施工面临的主要问题
1.1.1 10KV配网工程建设施工范围广、线路长、工期长
鉴于配网工程是电力输送网络中供电系统的最后一个环节,配电工程的主要功能就是利用变电站和输电线将电力资源输送到电力用户处供其使用,所以配电站的输电线是要将配电站和各个用户通过输电电线连接在一起的。因此,10KV配网工程的功能也是一样的。基于以上情况,在10KV配网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中,其建设施工的区域广阔、且用户分散庞杂的,这也就导致了工程项目变电站距离用户的实际距离是相对比较远的,其配网输电线的工程建设线路非常长,所以其建设施工的工期会相对较长,工程量大而且工期紧张。
1.1.2 施工建设的安全要求高
鉴于由于10KV配电网是为用户配送电力资源的,结合其输电线路主要通过设置在道路的两旁的具有一定高度的电线杆来进行连接形成网络的实际,因此对于10KV配网工程的施工建设的安全方面的要求会比较高。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或没有严格施工规程进行施工,极其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1.1.3 10KV配网系统受地形、天气的影响导致其施工难度大
在实际的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10KV配电网所覆盖的区域面积非常广大,而且其施工建设所涉及的地形复杂多样,除了平原之外,还有高原、山区甚至森林等地形地貌,复杂多样的施工地形直接导致了10KV配网工程的施工难度增大。此外,10KV配网的建设施工还会受到天气因素的重要影响。由于10KV配网工程的施工大多都是在室外,因此其建设施工受天气因素的影响较大,比如在施工过程中天气出现了雨雪霜雾沙尘等恶劣天气的状况,会极大地影响到10KV配网工程施工建设的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1]。
1.2 因管理、监督和误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的问题
在10KV配网工程的实际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着管理、监督不力等方面的问题。因为管理不严、监督不力以及误操作等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会造成10KV配网工程建设存在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进而对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造成消极影响。
二、10KV配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技术措施
2.1 充分调查研究,合理设计施工网络
在10KV配电网络施工的实际过程中,需要通过对配网工程所涉及到的区域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和研究,通过对建设施工的区域进行实际的地形勘察,对施工地点周围的地质结构、植被覆盖、建筑分布以及地下管道等诸多方面进行严格细致的深入调查,然后进行论证和分析。在设计施工之前要结合实际调查的结果,将地形、天气等因素充分考虑到设计的设计预案里,以便能够制定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且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施工方案,对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做好防范和应对措施。通过对配电网络的合理设计和优化,通过对施工工序的合理安排和设计,减少建设施工过程不必要的施工环节,切实提高10KV配网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2]。
2.2 施工中保证定期检查和维护 采用相对先进的施工技术
在10KV配网系统的建设施工过程中,鉴于其施工区域广泛、施工时间长和施工点相对分散等特点,所以要定期检查和维护建设所涉及区域的配网线路和临时施工用电设备,防止出现意外情况的发生而导致施工建设质量和进度受到影响。比如,在实际的10KV配网建设施工过程中,结合施工和人员的实际情况,可以制订出合理的巡查方案,建立有效的检查机制,对于在检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改进,切实做到检查和维修的实效性,确保建设一段,检查一段,维修保养一段的效果,减少和消除安全隐患,以此保证对后续的建设施工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不会影响后续施工的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
2.3 加强宣传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在10KV配网系统的实际建设和施工过程中,电力公司和施工方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让企业和员工切实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树立安全至上的工作意识。同时,电力企业还要通过制定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措施,比如在实际工作中设置安全奖项,如果在配网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的整个或某一阶段,对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员工进行奖励,以此来调动施工单位和员工的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此外,电力公司和施工单位还可以通过明确施工步骤和操作规程,细化工程责任的方式,切实保障10KV配网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2.4 强化对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在10KV配网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中,电力公司和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强化对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能力和整体素质以及其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以此来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进度能够按时完成[3]。
结语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对用电需求的增大,在给电力配电工程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电力公司和施工企业要积极应对这些发展中的机遇和挑战,通过合理设计和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检查和维修、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保证施工进度如期完成。
参考文献:
[1]彭云峰. 10KV配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技术措施[J]. 经贸实践,2017,(18):206.
内容回顾-国库现金是指已经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暂未支付的财政资金余额。国库现金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在国库正常支出和资金绝对安全的情况下,特定的制度安排,对国库现金定向操作,以最大收益的业务。其操作原则是要“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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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库现金管理追求更高的利息收益 国库现金存量是来自税收,是公共财政资源的一保值、增值,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考量。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向宏观调控的政策方向保持一致性,绝对的宏观经济效益,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中图分类号】R47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3783(2012)11-0466-02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文明程度的提高, 患者对医疗护理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医患纠纷呈上升趋势, 成为困扰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难题之一。因此, 减少护理不安全因素,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已成为当前医院护理管理面临的迫切问题。做好安全隐患的防范管理机制, 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防止发生医疗纠纷的重要保证。分析护理安全隐患的原因, 探讨减少差错发生, 保障患者安全的措施, 是护理人员尤其是护理管理人员面临的严峻课题, 具有较大的临床意义。
2内科护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2.1由于护理人员工作不到位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就从内科护理人员的工作来看其隐患主要是因为医护人员的护理操作不规范、专业技术不过硬、缺乏应有的责任心或者对病人的人文关怀比较缺乏以及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等等这些都是带来安全隐患的原因。其中医务人员不规格的操作行为主要表现在没有按照医生的要求来严格的执行工作,发生越级代签的情况,或者没有及时、准确的记录病人的情况,没有及时的反映病人的病情。有的医务人员缺乏责任感甚至擅自的修改护理记录,导致记录不清晰带来护理的麻烦。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缺乏应有的卫生法律意识和医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由于护士过多的关注病人的病情,而忽视了病人的感受以及病人的合法权力,比如隐私权、知情权等等造成对病人的伤害。
2.2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安全隐患:内科护理的管理制度直接影响到护理质量和安全,如果医院的管理者相对缺乏护理管理的意识,管理者自身的管理经验和素质不够,那么必然缺乏应有的风险防范意识,这样就会使得医院的安全管理工作非常的薄弱。这样就会使得医院制定的护理管理制度也不会健全,对医护人员的护理工作无法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其管理上的漏洞会使护理工作的安全隐患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2.3由于患者自身缺乏相应的知识导致安全隐患的存在:一般而言患者以及患者家庭或是社会都会对医院给予较高的期望,如果出现患者或者患者的家属对其医院的治疗表示不满意,那么他们往往会失去对医务人员以及护士的信任,这样他们就很可能不按照医生的要求来进行护理活动。正是因为这样不规范和不科学的自我行为导致了安全隐患的存在。我们知道对于患者而言由于其疾病的原因往往会导致其心理发生相应的变法,往往会出现患者对自己的疾病的认识不足,心理的承受能力差,这样就极容易产生焦虑不安的心理,导致做什么事都是心烦意乱,无法镇定,从而给护理工作带来无限的隐患。
3安全隐患的消除及防范措施
3.1努力提高内科护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理论知识。一般而言内科患者的病程是比较长的,大多的内科患者都需要长时间的住院治疗,这样的话就对护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护理人员有足够的耐心、爱心以及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给患者始终如一的照顾和护理。在工作中要不断的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增强医护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更新观念,不断的扩展自己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有能力面对各种突发状况,更好的完成护理工作。
3.2不断的加强和提高内科护理的管理水平。通过研究表明,内科护理的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了安全隐患发生的次数。医院的管理者必须要不断的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教育,规范管理工作,对医护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同时可以采用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结合的管理方法,定期的组织护理理论与技术的学习,提高护理人员的水平。同时要不断的致力于护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努力建立健全护理管理制度,加强控制与监督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有效的减少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
3.3不断的加强患者以及患者家属的教育指导,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护理人员和患者良好的沟通与配合可以有效的减少安全隐患的发生,在这个过程中护理人员必须要转变思想观念,必须要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做到以患者为本。要尊重患者以及患者家属的知情权、隐私权等等。必须一丝不苟的把本质工作做好,注重护理工作中的语言行为的适当,要努力为患者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就医环境。给予患者以及家属温暖与关怀,只有在这样融合的护理关系中才能降低安全隐患,才能保证患者的早日康复。
4结束语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 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或死亡。在护理安全管理中, 必须抓好护理人员的安全质量教育, 提高护士对护理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质量控制, 严格控制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我科通过对存在隐患因素的认真分析, 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加强护理安全隐患的干预能力与预见能力, 建立长效防范管理机制, 持续整改, 防患于未然, 大大降低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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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翠芳. 对肿瘤内科护理安全隐患的研究与分析 [期刊论文]. 《吉林医学》,2011年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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