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国家经济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二)积极拓宽我国与拉美国家之间的外资合作领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不断变化以及经济增长点的调整,将拉美地区作为新的投资热点比较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当前,我国在拉美地区的投资大部分集中在资源开采、制造业等少数领域,并且随着国家之间能源资源争夺的越演越烈,这种投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发展的要求,需要积极探索新的外资合作领域。投资企业在进行外资投资领域选择的时候,应当将投资眼光集中在能源合作、生物能源技术合作、农业合作、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拓展投资领域,调整投资产业分布,强化产业链合作环节,不断推动我国与拉美国家直接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本地化经营发展战略本地化经营发展战略是我国同拉美国家经贸关系更进一步的重要保障,企业在拉美国家进行投资经营的时候,应当积极探讨本地化经营策略和方式,深入了解当地的文化形式、经济发展方式和居民消费特点等等,利用技术、管理和资本运作等相关软实力增强竞争优势,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积极利用当地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要素等等,不断增强投资给当地人带来的实惠,这不仅能够增强当地人对我国企业的接受度,而且有利于良好企业形象的塑造。
(四)尽快建立以中小型企业为主的经贸合作方式目前,在拉美国家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大都是我国知名的大型企业,如中粮油、中国电信、华为集团等等,但是我国中小型企业由于企业资本、技术、市场营销等影响因素,与拉美国家相关企业的合作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双边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未来,应当积极鼓励中小型企业为主体的经贸合作方式,深化双边经贸关系的内生动力,进一步体现我国中小型企业适应性强、发展灵活的明显特点,国家应当在投资项目指导、投资制度说明以及拉美国家地区基本情况等方面给予中小型企业一定的指导,不断优化中小型企业的投资环境。
当前我国石油储备体系、石油定价机制的不完善,加之具有不确定性的国际石油价格,使我国的石油进口出现了买涨不买跌的怪象。石油进口量因国际石油价格的上涨而增加,就大量减少了用于石油进口的外汇储备量;持续上涨的国际石油价格会使世界经济整体衰退,对我国出口商品的消费需求减少,降低了我国出口总额;严重影响我国低附加值商品的出口。
1.2配置传导机制
1.2.1在消费需求方向的传导。市场总体价格因国际石油价格上涨而被推高,消费者对生活必需消费品以外的商品消费需求减少;油价走势的不确定性,使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更加谨慎;间接影响消费支出结构,对消费者的心理造成巨大影响。
1.2.2在投资需求方向的传导。石油价格上涨会导致对于石油产业链下游及相关行业的生产性投资更加谨慎;使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国民经济增长趋缓,使公共产品投资减少。
1.3利率传导机制。
1.3.1投资需求受基准利率调整的影响面比较广泛。利率上调会提高实体经济的资金成本,影响资金高投入产业,增加了商业银行贷款积极性,增强部分企业对外投资的冲动,影响我国商品出口竞争力。在金融市场方面可对流动性过剩予以抑制、上市公司成本得到提高、降低了股票、基金市场的投资需求等等。
1.3.2消费需求受利率调整的影响。基准利率上调使居民储蓄增加,市场消费受到抑制,但居民会因人民币升值而使商品消费和出国消费增加。利率下调会使生活消费支出相对增加。国际石油价格和我国的存款、贷款基准利率之间存在正相关性,其波动趋势比较一致,利率的调整及波动幅度要滞后并小于国际石油价格的波动,它们之间的指数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1.4汇率传导机制
利率政策通过经常项目影响汇率,通过国际资本流动间接影响汇率。国际油价会通过国际收支的渠道传导到人民币汇率,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所以对汇率传导的效应较小。人民币汇率升值影响宏观经济,对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会产生较大压力,较大的冲击着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口商品的相对价格降低,会冲击国内市场,抑制经济增长。人民币汇率和国际石油价格存在负相关性,汇率的变化和石油价格波动相反,二者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2、国际石油价格波动对中国经济影响的对策
2.1开源节流,保障国内能源供应的基础
首先,加强建设国内石油生产供应能力。加大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推进原油增储稳产,加强老油田稳产改造,提高采收率。加快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增强我国能源供应保障能力;其次,要大力发展新能源。合理规划风电发展,加强经济性研究,做好和电力规划相协调的发展。大力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其发展极具潜力,是要高度重视的产业,其发展需要政策、技术、金融三大要素的支持。适度推进生物质能发展,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再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对保障能源供应与安全,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和电力工业结构优化的实现,我国综合经济实力、国际地位、工业技术水平的提升,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最后,积极推进节能型国家建设。战略提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创新技术,强化重点消费领域的用能管理;树立理念,倡导绿色消费、全民节能;关注三农,重视农业、农村节能减排。
2.2能源战略储备体系建设要全面加强
为保障石油储备建设要完善法律法规,进行统筹布局科学地制定石油储备发展规划,为实现多主体参与石油储备的发展格局要放松管制,为石油储备建设要拓宽渠道多方面筹措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实现石油储备品种和方式的多元化。
2.3对能源金融体系要不断健全并完善
首先要改革国内石油价格定价机制,使其更趋于合理化。发展国内石油期货市场,其关键是要放开市场。加强石油金融工具创新,建立石油银行、石油外汇储备、设立石油基金。积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开放资本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制度。
二、动态CGE模型
本文以PEP.1.t(单国动态标准CGE)模型为原型,构建中国动态CGE模型。模型结构大致分为生产、消费、外贸、政府以及动态等模块。
(一)生产
生产模块是嵌套结构。顶层有3种投入:增加值、能源、中间投入;3种投入用不变替代弹性(CES)函数嵌套起来。在第二层中,增加值由劳动和资本通过CES函数复合得到。能源分为电力能源和化石能源,化石能源再分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和石油加工三类一次能源。在中间投入方面,各种商品通过列昂惕夫函数复合起来。在总产出方面,生产者可以生产多种商品,它们之间也是用CES函数复合而成。为减少篇幅,本文仅列出顶层CES函数:xsrjt=Bj\^VAZ,+CU+1一一卢)EⅣE]一百p(1)其中,.表示_『行业t时期的总产出;Bf表示行业的规模系数;VA、c‘,、ENERf.1分别表示_『行业t时期投入的增加值、复合的中间投入品、能源。而参数卢、卢和(1一卢一卢)分别表示行业相应投入占总产出的份额。
(二)消费
模型只考虑一类居民,其收入有3个来源:一是劳动收入,二是资本收入中分配给居民的部分,三是来自政府的转移支付。居民全部收入先向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的部分是可支配收人。然后将可支配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存起来作为储蓄,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消费。居民按照收入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原则选择消费品组合。其效用函数斯通杰瑞(Stone—Geary)函数是从线性支出系统演化而来,形式如下:PCf,lCf.1=Pc+yL耶(cr/L一∑PC¨cMIN)(2)"其中,尸c“表示i商品t时期的价格;C表示居民在t时期消费商品的数量;c表示居民在t时期对i商品的最低生存需求量;y表示商品在居民整个消费束中的边际份额;CTH表示居民在t时期的消费总额。
(三)政府
政府收入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其中包括生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关税等。政府的开支用于政府采购、转移支付,剩余部分是政府存款。(四)国内商品市场国内生产的产品有两个销售渠道,即国内销售和出口。企业根据国内外相对价格水平决定在两个市场的销售比例,犹如一个生产可能性边界,用不变转换弹性(CET)表示。国内商品市场上的商品由两部分组成:国内生产部分和进口部分,两者通过CES函数复合而成。(五)动态模块本文采用递归动态链接t时期和t+1期的资本存量,当期资本存量加上新的投资减去折旧部分就是下一期的资本存量。该关系由式(3)表示。每一期的投资总额等于每个行业的投资量与新资本价格的乘积之和。新资本的价格与各种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由式(5)表示,这里隐含的假设是一旦投资发生,就会毫无磨损地变成固定资本,而且这里假设新投资的价格与行业无关,所以新的资本价格只有时期下标t。行业投资需求借鉴Jung—Thorbecke(2001)①的形式,投资需求是资本存量的一个比例,而这个比例又取决于该行业的租金率与资金的使用成本有关,也有学者将此解释为托宾g②。其中资金的用户成本等于新资本价格乘以折旧率与市场利率之和。KDf’l+=KDj,。(1一)+,Ⅳ,(3),=PK∑INDj,(4)PK:去兀【]训‘(5)‘‘‘Tu‘INDj,:r肋(6).f=PK(6+衄,)(7)其中,KD『.1、KDi.分别表示行业t时期和t+1时期的资本存量(下标-『和t的含义下同,不再赘述);6,表示折旧率;INDj.表示投资量;P表示新资本的价格;IT表示全社会的投资总额;A表示新资本价格的规模系数,该参数需要外生设定;PC“是商品的含税购买者价格;表示商品i在所有投资中所占的份额;IRi表示市场利率;咖表示投资需求的规模参数;表示资本的用户成本;IN表示资本需求的弹性系数。
三、数据库及参数设定
(一)基础数据
本研究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2010年中国投入产出表基础上,综合多种数据来源,编制了中国社会核算矩阵初始表,再采用交叉熵法平衡。为了着重考察国际油价变化对我国经济总量和产业大类的影响,本文将中国2010年投入产出表中的65个部门合并为34个部门,其中第一产业为农林牧渔业,并对服务业进行大类合并。合并后的简表见表1。
(二)主要参数和外生变量设置
本文的参数设定主要参考近些年国内外的有关文献。其中顶层生产函数中的弹性系数参照武亚军和宣晓伟(2002)③,其余弹性系数(如电力能源与化石能源之间、各类化石能源之间、国内生产国内销售与进口之间、国内生产国内销售与出口之间等)参照GTAP—E(RobertMcDougal|等,2007)④;折旧率参考YanXu(2009)⑤。我们使用新古典假设,即人口/劳动力增长率外生变化。直至2050年的中国人口数据预测值来源于联合国社会与经济部人口处的《世界人口展望,2011》。能源效率:基准情景下设定2014—2020年,年均增长2.5%;2021—2030年,年均增长1.5%;2031—2050年,年均增长0.5%。尽管中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能源消费大国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并且“中国因素”在国际石油市场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但是考虑到中国在国际石油市场仍没有定价权的现实情况,设定国际油价外生决定。
四、情景设定与模型结果分析
(一)情景设定
考虑到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在情景选择上着重考察基准情景、关税减免情景、技术进步情景以及减税和技术进步混合情景。1.基准情景。基准情景主要反映一种对未来中国能源经济环境发展的预测和判断,是作为评价国际油价冲击中国经济的基准情景。考虑到当前已有很多对中国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预测和分析,大部分是根据不同时间段对经济发展速度和产业结构变化进行预估。从时间迁移的角度来看,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形态及产业结构等特征是由过去的社会形态与政策共同作用形成的。同时,当前的社会经济形态和政策措施相互作用也共同决定了未来的发展模式和趋势。因此,在基准情景分析中,考虑没有国际油价冲击下中国经济的“自然形态”。2.油价冲击情景。考虑在“接受”国际油价冲击,但没采取相应的抵消政策措施情景下我国经济的表现。该情景分析在国际油价不同上涨幅度的压力下,GDP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表现。3.定向技术进步情景。在基准情景基础上,每年能效多提高1%。模拟定向技术进步对抵消国际油价冲击的影响。4.油价冲击下的进口关税减免情景。本文考虑的情景政策为全部减免原油进口关税,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代表。当然,类似地也可以分析其他税收政策来补贴国际油价上涨的影响。5.综合情景。考虑在情景3和情景4共同作用下,宏观经济在抗击国际油价冲击的效果。
(二)情景分析及政策效果评价
情景分析的主旨,是通过对不同情景的模拟,对国际油价影响我国经济各主要指标的力度和方向进行进一步思考和更详尽的分析,并且希望能对机制设计和政策选择提供理论支持。我们首先分析上述单一情景,从一个侧面反映各情景的效果;再分析油价冲击下的关税减免和技术进步的综合情景。为便于表示,我们设定以下各种情景代码表(表2)。1.国际油价上升对实际GDP的影响。国际原油价格上升引起中国实际GDP减少。表3显示在不采取政策措施的各种涨价情景(S1~s4)下,直至2050年各主要年份的经济增速都是下滑的,但下降速度在减缓。而在技术进步的各种情景(E1~E4)下,技术进步的正效应不仅完全抵消了国际油价上升的负面效应,而且使经济提速显著。需要指出的是,油气进口关税减免的收效甚微(N1~N4)。这可能是由于我国原油进口关税只有1.5%的缘故。至此,很容易解释技术进步和关税减免的综合集成政策效果(EN1一EN4)。为了更直观表示国际油价冲击下我国GDP增速变化,本文模拟了国际油价年均上涨5%时,各情景下GDP增速变动情况,结果显示,能效提高是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最有效的途径。同时,从各年的GDP增速时间序列来看,国际油价上涨幅度越大,对GDP负面影响也越大;并且同一幅度的国际油价上涨,对我国实际GDP影响动态减弱。2.国际油价上升对投资的影响。在各种情景下,国际油价上升对各年份中国投资的影响与GDP类似。在无政策支持的情况下,投资受到的油价冲击很大。技术进步再次成为了抵消油价冲击投资的有效工具,并且时间越长,其作用越大。这可能是由于技术进步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对技术进步的政策分析要着眼于它的长期效应。3.国际油价上升对居民收入的影响。各种情景下,国际油价上升对中国居民收入影响的变化趋势与GDP、投资的影响类似,这里不再赘述。4.国际油价上升对CPI的影响。表4给出各种国际油价上升情景下对中国CPI的影响。国际油价冲击并且在无政策干预的情景(S1~S4)下,CPI相对于基准情景的变化符号甚至是不确定的。而从理论上来看,国际油价冲击下CPI的变化取决于两个方向相反的作用力:①国际油价上涨推动下的生产成本上升,推动CPI上涨;②由于需求不足。CPI如何变化取决于以上两种方向相反的作用力的合力。而从本文设置的情景来看,技术进步可长期抵消国际油价对CPI的冲击。5.国际油价上升对进口的影响。在各种情景下,国际油价上升对中国进口数量的影响,表现出与上述各指标不同的特征,即无论在哪种情景下,进VI都是下降的。其原因在于价格效应,即以原油为代表的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升,国内进口需求下降,虽然关税减免和技术进步起到了一定的减缓进口下降的作用,但是进口量总体下降。6.国际油价上升对出口的影响。与进口表现类似,无论在哪种情景下,出口都是下降的。其原因也是价格效应,即以原油上涨推动的生产和生活成本上升,国外需求不足,在这一点上与国内类似。一7.国际油价上升对中国石油天然气产业经济的影响。在各种情景下,国际油价上升对中国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影响与人们的直觉一致,国际油价上升促进这一产业的发展。8.国际油价上升对制造业的影响。制造业厂商是国际油价上涨的直接受害者——直接提高了厂商的生产成本。因此,可以预计,无论在哪种涨价情景下,如果没有政策的有效干预,制造业的产出将会下降。而在技术进步的情景(E1~E4)下,技术进步在长期抵消了国际油价上涨的负9.国际油价上升对服务业的影响。与制造业类似,服务业也是国际油价上涨的直接受害者,并且也直接受益于技术进步。10.国际油价上升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与制造业和服务业类似,中国农业生产也是国际油价上涨的直接受害者,并且也直接受益于技术进步。
1.独特性就国际经济法来讲,其价值目标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在经济与国际之间立足,所以其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以及国内两种法律存在差异。在国际法的领域中,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公法进行对比,前者对经济也较为侧重,而且其在发展以及合作两方面的阐释也并非后者能够媲美的。
2.价值主体具有多元性就共同价值来讲,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历史发展环境、经济条件等方面是共同价值构建的主要因素。就国际经济法价值来讲,其关系主要因为文化、地域等方面存在较大距离造成共同价值的构建非常困难。
3.价值设定具有复杂性就价值实现而言,在法律制度中将其价值目标渗透进去是首要条件。但是因为价值主体具备多元性,所以在价值观方面也各不相同。在每个国家里,每位公民在价值目标的珍视程度方面各不相同,而且都希望设置到法律法规中,这就导致价值在设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4.价值认同具备自愿性对价值体系以及特定价值进行认同主要有两种方法,分别是强迫与自愿。和国内法进行对比,认同国际经济法价值以及其本身以自愿为主,存在很多任意的惯例便是主要表现。
5.价值实现具备困难性价值实现因以上特点的存在,所以其实现非常困难,也就造成国际经济法的实际与理想状况存在很大的差距,国内法中非常少见。
(二)法的价值探究的重要性
对法的价值而言,对其重要性进行探究首先应对其自身重要性进行研究。价值追求是法律认知以及实践的重要基础及起因。其并不是单一的校正恶法,还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渗透于法律的整个环境。如果缺乏法律价值,其发展一定会受到阻碍。其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余方法不能进行替换。在法学研究中,法律的现象以及价值的研究非常重要。就前者来讲,其主要功能是对人在法律中处于主导地位进行确定,其目标主要是为了更好的驾驭法律,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就后者而言,其认为主要是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主要探究目标是如何采用法律合理的对人们进行统治。
二、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一)秩序就国际经济法而言
其秩序主要表现在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是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内进行对比可知,在国际中,人们更迫切的需要秩序,而确立秩序的难度却非常大。主要原因是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很好的保障各国利益以及意志,造成各国在利益的划分以及调整方面存在差异。这些问题也就直接造成混乱无序的局面。国内与国际相比,国内在秩序方面通常较好,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出现无序状态,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意志,通过法来划分利益,并使其拥有法律化,合理化。
(二)正义在上文中
从秩序的分析可知秩序主要是国际新秩序。主要原因是只有国际新秩序才能具备真正的正义。就国际经济的旧秩序来讲,其构建的基础主要是歧视以及强权政治,所以其正义性非常欠缺。就正义而言,其属于历史范畴。著名学者恩格斯曾经说过,正义不会永远存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正义的含义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而国际经济法也在不断的进行演变。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当前从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以及统一性向其内在的奋斗性逐步发展,这一发展也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转变。
(三)站在国际层面的角度分析
国际社会主要由民族与国家组成。如果国内法没有庇护,那么其追求的价值也很难实现,所以人们对于有很强的依赖性。在国际经济的范围内,经济是其主要体现。这就表明在其国内,各种资源与活动都拥有永久。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表现了各国在的平等性。在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原则中,经济这一原则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构建国际经济的新秩序时,起到基础性作用。但是因经济的发展产生过时的言论。所以,对于应给予重新审视。
(四)安全就安全而言
其余秩序、正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秩序的正义性较强,那么其必然属于安全秩序。就安全来讲,将其作为实质性价值。在社会的关系中,正义是安全必须融入的东西。所以站在这个角度来讲,法律规范与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重点关注的内容是避免人们受到各种侵害。站在缓和的视角来讲,安全还与人们的困苦、偶然事件等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安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当前,国际经济法得到调整,在国际金融、贸易以及投资三方面中,安全价值都非常重要。
(五)自由人们对自由都存在着渴望
也有很多学者对自由进行探究。通常来讲,自由的含义涵盖三方面,其一是字面,其二是哲学,其三是法学。如果想拥有自由,就必须认同客观规律。对于社会生活来讲,人们的社会生活一定要有组织,被秩序所制约。因此,人们必定受到一定的拘束,以此来换取一定的自由。所以自由只是相对而言,与限制紧密联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是采用各种秩序以及机制的构建来确定自由。因此,在法的价值中,自由必定占据一席之地。但是对于自由的理解不能过于简单,而是从社会以及个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全方位的解释,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自由的价值。
(六)效率就效率而言
其通常指的是在投入量确定的前提下能够获取的产出量。换而言之,就是通过最少的资源消耗换取相同的效果。亦或者采用相同的资源,获取最好的效果。效率与自由、秩序等特征相同,在法律价值的目标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就社会来讲,如果其各方面较为优秀,那么其不仅在秩序、公正以及自由等方面较好,而且还存在较高的效率。如社会较为完善,那么如果其一定要拥有高效率。
(七)其余价值
目标在本章节中,国际法价值除去以上六方面价值目标之外,还涵盖其余价值目标,例如人权、合作,发展、理性、人权等方面。
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
实现就法的价值而言,其目标将人们对法期望的形态展现出来。他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经过不断概括以及后人的精炼而形成。对于法的价值来讲,其实现主要表现人类期望的现实化。但是因为其目标存在超越性,所以其价值实现只能无限接近。国际经济法与其余部分法相比,在价值实现方面相同,与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通过法律监督以及人们自觉遵守才能将法的价值体现出来。因此,法在自身实现以及价值实现方面相同。
(一)实现条件对于价值而言
人们对其渴望程度与其实现的难度几乎成正比例。法对秩序追求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往往缺乏秩序。同样,法对于自由以及平等追求也是因为人们没有获得理想的自由,没有得到理想的平等。人们无法实现理想价值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阻碍因素造成的。消除阻碍因素需要三方面条件。其一,对于法律制度来讲,其应该拥有良好的设置。任何国际经济法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因为价值存在争议。如果立法较为成功并得到完善,那么国际经济法在价值表现方面获得统一。其二,需要彻底的实施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因保障机制的欠缺导致其价值实现主要有国家政府以及自愿来完成。而其实施主要是通过每个国家制定特定的规则来实施。其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获得认同。就国际社会来讲,如果人们对国际经济法在价值方面的认同逐步提升,那么其价值定会实现。
(二)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矛盾及解决就价值主体来讲
其具备多元性以及复杂性,这就是国际经济法在价值的实现方面较为困难的主要原因。因为价值主体实质特性即为人们因价值观念不同而产生的冲突。站在“应然”的视角分析,法的价值在体系方面较为和谐。换而言之,法的制定要遵守完善的规则,各种价值的目标也都融入进去。保证各种价值目标最大限度的实现而彼此之间不会产生冲突。那么冲突只能来源于人们对法的价值准则、价值目标、各种目标的认识程度。在法的价值探究范畴中,对价值准则产生的冲突研究极其重要。只有对实际生活中产生的价值冲突进行研究,才可以寻找冲突产生的根源以及具体的解决措施。这对价值目标的实现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前,在国际经济法中,产生的冲突主要有四方面。
1.正义和秩序。在国际经济法中,对正义秩序的追求较高,但是在实际中,正义和秩序却在很多时候背离。因此,只有国家得到不断发展,提高国际地位。在国际制定新规则时,融入自身利益以及意志,进而获取新秩序。
2.秩序和自由。首先在秩序范围内,自由属于个性发挥,但并不是任意发挥。其次,在人们实现自由价值与其余价值时存在冲突。所以,秩序与自由在国际经济法范畴内产生冲突的根源是自由和秩序的不合理性产生的。
3.效率和公平。为了实现公平而牺牲效率,但是因效率的牺牲又造成公平的丧失,这就产生了冲突。为解决两者间的冲突,著名学者奥肯提出因社会领域的差异采用不同的解决措施。此种区分解决的措施对二者冲突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合作与。如果合作双方以独立及为基础进行合作,那么与合作将不会产生冲突。如果因为强权的威胁而进行合作,那么与合作之间极易产生冲突。所以,只有各国共同努力,制定新规则方能解决两者冲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加速,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关系日益密切,世界进入相互依赖时代,推动了国际组织突飞猛进的发展。其中国际经济组织发展更为迅速,关贸总协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产生于二战结束后。冷战后的1995 年成立的、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其势力不断发展壮大,更标志着国际经济组织的发展进入到新的阶段。当前,国际经济组织对国际社会经济事务的影响也日益扩大,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影响惹人注目。为此,本文拟对国际经济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主权影响的层次结构、职能范围和影响的二重性进行探讨。 一、国际经济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主权影响的层次结构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组织及其规则非常显著地侵入发展中国家的主权领地内,它对发展中国家的主权从三个层面上形成影响。 1.最高层次的全球性经济组织(协定)的影响 世界范围内的国际经济协调是由全球性的国际经济组织负责的,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其职能已不仅仅是协调国际贸易,而且几乎包括所有的世界经济活动。参加世贸组织的发展中国家在国内外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把许多经济主权让渡给世贸组织。这从最高国际层面上影响到发展中国家主权的行使。
2.中间层次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和协定的影响 作为经济全球化组成部分的区域集团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截至2001 年底,世贸组织得到通知的区域经济组织有200 多个,其中150 多个组织的协议仍在生效。 几乎所有的WTO 成员都参加了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有些WTO 的成员甚至成为10 多个区域一体化协议的成员。目前,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参加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这些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也在区域范围内进行限制和约束,而且这种约束和限制比经济性世贸组织更强。 3.最低层次的双边组织和协定 对于那些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经济问题的解决,单独依靠其中一国的调节是不能发挥作用的,需要通过双方的组织(协定)来协调,参加这些双边协定的发展中国家,在双边协定和组织生效后,就必须遵守有关协议,从而使本国主权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例如,中国加入WTO 之前的中美最惠国待遇协定;2003 年6 月中俄两国签署石油管道的能源利用协定,这些都是裁定协定两国之间分歧、矛盾的准则,使两国主权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性、区域性及双边性组织(协定)的状况日益增多。这种状况从高中低三个层次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国际经济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主权影响的职能范围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际经济组织对参与其中的发 展中国家的主权从多方面进行限制,也就是发展中国家主权的内外经济职能从多方面有限度地(根据协定)转移到国际性、区域性或双边国际经济组织中。
1.经济法规、经济原则、经济制度的创建职能 过去经济法规、经济原则、经济制度的设立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发展中国家把其看作是主权不受侵犯的重要体现。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发展中国家这种主权职能部分转移到国际经济组织中,国内经济政策法规、国内的经济体制要同国际接轨,发展中国家要执行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经济法规、经济政策,甚至经济体制的市场化程度都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例如:加入WTO 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接受WTO 规则体系,其中包括有《关贸总协定》在内的20 多个具体领域的协定、议定书、决定、谅解等。
WTO 调整的领域从传统的货物贸易发展到服务贸易,从关税减让发展到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和拆除。发展中国家国内制定的法规政策若与此有抵制的必须限期拆除。 2.监管职能 一般来讲,发展中国家有关制度的实施都是由本国政府执行的,是本国政府主权范围的事情,包括进出口关税的减让、国内贸易政策的透明化等。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这些监管职能转移到国际有关经济组织中去,由这些组织根据有关法则进行监督。例如:在经济方面,GATT、WTO 都有自己一套有效的监督惩罚机制。这种机制实质上侵蚀了一部分国家的经济主权,由于其规则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发展中国家受到的主权侵害更为严重。[ ZHLzwCom] 3.解决争端职能 在国际社会中,发展中国家解决国家间的经济利益矛盾是在国家政府间协商的。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扩大,不同国际主体之间的经济争端增多,日益复杂化,因此,国家主权范围内调节的局限性突现,国际经济组织开始介入发展中国家的有关国际争端,代行某些国家主权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在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中,全面规定了其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协调、斡旋和调解)、法律方法(包括专家组审议和上诉)、裁决的执行与监督、救济办法等,还专设了争端解决机构(DSB)。世界贸易组织在争端机制解决上有突出的三点要求:其一,DSB 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其二,有一常设上诉机构,受理关于法律问题的上诉;其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当对违犯规则事件在多边争端机制下寻求救济,在裁决不能得到实施时可采取补偿和交叉报复的制度。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该体制所管理的一切协议和决定,没有例外(P150)。 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具有安全、可预见、执法权威性等特征,从某种意义上代替了国家主权的经济职能,这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国家主权产生影响。世界贸易组织在成立后的前6 年,受理了200 多件贸易纠纷,其中大部分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之间,既有保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好的结果,也有损害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不良后果。这些解决争端的机制在区域性经济组织中也存在。
例如,在发展中国家参加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组织中,就存在一个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制度,而且还平行地设有一个解决投资者和成员国之间争端的制度。在亚洲,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在1996 年6 月也成立了一个解决东盟各国内部贸易纠纷的仲裁机构。所有这些解决争端机构的设立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发展中国家主权职能的发挥。 三、国际经济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主权影响的二重性目前,对于经济全球化中国际经济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主权影响的认识,有一种较普遍的观点,就是意识到了挑战、侵蚀和冲 击等负面作用的严峻性。这从一个方面反映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主权处于不利地位的事实。但是,我们认为这还不够,国际经济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影响(第3页)还有另一面,即积极的一面,由于和国际经济体制接轨,加入国际经济组织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主权增强。我们把这两个方面的作用称作二重性。具体来讲: 1.国际经济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积极作用这种积极作用是促使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积极加入国际经济组织的动机之一。
主要表现在:其一,平台作用。一个是国际经济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主权受到伤害时,提供了解决争端的场所。例如,加入世贸组织前,中美之间的贸易纠纷通过两国政府谈判解决。由于中国是处于弱势的经济实体,结果中国做出的让步很大,有的甚至伤及国家的经济政治权益。美国常常以中美经贸关系同中国人权挂钩来威胁中国。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虽然中国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纠纷、反倾销争端增多,但是在世贸组织的框架内,中国胜诉的次数也不断增多。 另一个是,在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内,发展中国家贸易争端机制的设立,提高了区域内发展中国家减少贸易摩擦,集体行使国家主权的能力,某些国家主权的平等让渡,获得了更大的国家权益,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行使也是有积极作用的。
其二,提升作用。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建设存在着许多问题,其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内外职能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方面,例如,市场经济管理措施的缺陷,政府过多干预经济活动等,影响了国家主权的行使。发展中国家加入国际经济组织后,就必须同国际上先进的市场管理规则接轨,废除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这固然会限制主权的作用,但同时也会使发展中国家抛弃原来旧的或存在缺陷的政策、法规和体制,接受国际上流行的政策、法规和体制,从而强化国家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生产力的适应性,有利于提升国家主权的行使能力。其三,保护作用。尽管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组织中利用主导地位对发展中国家基本主权进行限制和侵蚀,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维护主权的斗争及其在国际经济组织中力量的增强,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也有一些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例。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就有关于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和保护弱势产业的条款,发展中国家可以以此保护自己的民族产业。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就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对自己的弱势产业进行保护,例如,对汽车工业、农业等就采取了保护性的措施。在实践中,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也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进行了支持,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官方发展基金。尤其是作为世界银行“软贷款窗口”的国际开发协会,主要以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为贷款对象,向这些国家提供长期低息的贷款,以促进它们的经济发展。该协会在全球反贫困斗争中发挥着关键作用。GATT、WTO 属下的各项多边协定,也规定了不少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别措施。
一、现代经济法是对自由价值的真正超越
现代经济法产生以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颁布为标志,其历史背景在于以完全自由观念主导的市场经济出现了较大的经济危机。自由过度导致市场的无序,市场本能通过自身调节作用解决的问题已无法解决,垄断、不正当竟争、商业欺诈成为市场的顽疾。社会强烈呼唤政府的干预与调节。以调节经济、规制市场为基本手段的现代经济法应运而生,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经济危机。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调控正说明了其基本作用在一定层而上限制了自由,但这种限制自由的机理在于欲实现全社会所有商事个体的最大自由。商事个体以自利为基本理性,运用各种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虽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自己的自由,但却在另一方面损害了其他商事个体的自由,损害了整个市场的竟争秩序,而这种自由只是建立在限制其他商事个体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的。因此,法律与政府有必要对这种自由加以限制,经济法利用国家这只“有形的手”干预与调控经济,实现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运行。因此,在规制市场秩序时,对个体的限制,即排除不正当竞争、规制垄断、打击商业欺诈等行为,是在限制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总体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真正的法之自由价值。经济法对市场的规制与调控就是对自由的真正超越与实现,经济法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归根结底,经济法所充当的角色绝不是在扼杀自由,政府干预的目的也是在最终意义上实现真正自由。因此,制定完善的经济法律就成为法之自由价值真正实现的保障。
二、违反自由行为的理论解读
(一)电信资费问题———基于政策的反思
经济法就应以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为立法宗旨,这也是基于经济法之社会整体利益价值观的体现。消费者处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终端与中心位置,整个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离不开消费这一必经环节,消费者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原生动力,从总体意义上来说,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程度能很好的反映市场竟争秩序与社会发展水平。所以,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应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价值基点,保护最广大消费者权益即是在总体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很显然,这种社会整体利益并非是国家利益,而是国家在法律的框架下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很多情况下由于政府监管缺失以及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损害消费者利益,这是现今中国社会所极力解决的大问题。其根源就在于政府在市场监管中的角色极为重要,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消费者如想保护自己的利益,形成有序的竞争秩序都需政府的监管。所以,基于经济法立法宗旨的探讨而对政府监管的反思是对消费者权益最好的维护。我们可以发现,现今中国许多公用企业,虽然他们表而上脱离了政府,完全企业化,但是政府(行政机关)仍对其享有自身利益,在公用企业形成垄断之际,政府监管的缺失及利益混同是形成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大问题。这一切的一切都与信息产业部的内部政策有关,他们并没有把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而考虑的焦点是怎样维护竞争者的利益,以及由此带给自己的利益。政策的制定虽在表面合法化,却在实质上试图将市场竞争封锁,人为地为这些电信企业制造垄断地位,这些都是与现代市场经济极为不相符的,行政机关没有摆正自己的监管角色,没有建立经济法立法宗旨的观念,是不可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的,最终受到损害的却只能是可怜的消费者。然而,政府政策的制定者们也同样是消费者,或许出现此种矛盾情况只能说明“权力寻租”带来的收益会忽略自身消费者这一弱势角色。
(二“)全国牙防组”违规认证问题———政府监管的缺失
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不可或缺的是政府监管,如果监管的缺失会使竟争秩序混乱,损害同类经营者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垄断行为会大量出现,在最终意义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本应成为政府监管市场所着重保护的价值目标。对消费者的保护应是政府监管角色的价值基点与利益平衡趋向所考虑的首要目标。据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全国牙防组对媒体承认,他们不具备认证资格,二十多年来,他们对多种牙膏的认证却让许多消费者信以为真。全国牙防组表示,他们之所以未经批准对企业的产品进行认证,是为了推荐好的口腔护理产品帮助中国老百姓更好地进行口腔卫生护理。但记者调查却发现,其所进行的试验缺乏科学、严谨的设计,得出的认证结论也有夸大成分。据某企业透露,如果不给钱,牙防组就不给认证。全国牙防组向多少认证企业收取了多少赞助费,这些钱又是怎么花的?全国牙防组负责人曾表示,这些经费都经过了审计,而且有专门的审计报告。但全国牙防组没有向公众公布关于审计的任何信息,谁进行的审计,审计结果又是什么,至今都是一个谜。专职人员为两人,1992年开始对口腔保健品进行认可和推荐的全国牙防组截至目前已对9种产品提供了认证。
我国现有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上只对符合规定的认证机构准予设立,而对非法机构不审查,再加之,工商机关只对生产商品的企业进行检查与监督。因此,导致此类机构不合法的情况存在10多余年,在消费者心理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消费者不断考问行政机关的监管角色,引人深思。“权威机构”违规认证说到底是由政府监管缺失造成的,一方面可以反映出我国当前立法中确实存在许多漏洞,许多违法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规制。另一方面,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执法不力也是造成问题的关键。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依靠于市场中每一个相关环节的综合协调,政府监管也是如此,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市场调杳,审查市场中有哪些“权威机构”符合法律规定,非仅仅是将合法认证机构公布在网上就万事大吉,而是真正的对广大消费者负起责任,发现违规认证机构应及时取缔,这样才在最大限度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想途径———自由竞争的回归
经济法实现其价值目标的终极状态就是对自由的追求,是对现有自由价值的真正超越。然而,自由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实现政府良性市场监管下以保护自由竞争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考量经济法自身蕴含的自由价值有助于我们探讨自由竞争状态的真正回归问题,实现市场自由竞争状态不是追求绝对自由,不是个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时随心所欲的自由,而是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角度来界定自由的范围及其限度。自由竞争的真正回归首先源于对制度的思考。前面我们已经谈到政府监管的缺失问题,这些都是由于现存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与需要相互协调问题。再加之,我国实现诉权的成木与门槛过高,使消费者很难在现有的诉讼制度中获胜,比如,部分法官就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人不是消费者,纠纷发生时而不给予其合法的消费者地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于笼统,标准很难把握。同时,对于一些小额诉讼不能很有效地发挥惩罚作用。当然,中国当前在消费维权方而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当行政监管缺失时,当惩罚性赔偿不能很好的惩罚不法经营者与生产者时,某些商事个体就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公益诉讼的有效建立,就是在政府监管外实现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目的。
其次,自由竞争除了基本制度设计的保障外,还源于市场环境无形的建构,这也是社会成员需要共同努力的结果。对于经营者与生产者来说,应在道德的约束范围内,努力以自己的质量、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实现市场真正的公平竟争。“优胜劣汰”的决定权应交给消费者。同时,社会信用机制应广泛的建立,社会诚信应成为评价竞争者唯一的尺度。另外,市场秩序中自由竞争状态的出现少不了媒体的监督,媒体正确而又恰当的监督是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有效保障,其对不良商品的披露真正的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使竞争者不敢公然违背传统的商业道德,当其侵权时就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自由竞争的真正回归不在于抛弃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而恰恰是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对自由竞争的探讨源于对消费者合法的保护,实现自由竞争的有效途径也许是各方而综合因素的结果,但是其基木的核心在于全体社会成员都意识到市场秩序的有序运行有助于所有个体利益的实现,只有市场竞争环境良好的状态下才能实现社会财富的总体增量。市场经济发展依靠于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市场规则的实现,也许自山竞争的回归正是解决市场秩序维护问题最好的良方。
[参考文献]
以外汇数量为基础的国际收支理论,可解释短期和中期汇率走势。1994年以后,中国连续出现贸易与资本项目双顺差,国际收支顺差越来越大,外汇市场供大于求,自然产生升值压力。引起外资长期流人的因素是中国市场开放的巨大吸引力,可获得长期高回报。证券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则刺激国际投机资本流入。几方面理论和政策实践都指向人民币升值。
不仅如此,人民币升值的真正压力还可以从真实经济中找到根据。当我们在长期经济分析中根据“货币中性理论”,抛开货币因素,名义汇率就变成实际汇率。实际汇率定义为:名义汇率扣除通货膨胀率,或是名义汇率除以两国通货膨胀率之比。其深层次含义是:在中长期排除货币因素后,研究技术进步、经济结构、生产率和工资变动等非货币经济因素对汇率的影响。最新的汇率理论,把“实际汇率”定义为可贸易品价格与非贸易品价格之比。
实际汇率:可贸易品价格(%)/非贸易品价格(%)
国际经济学上的“可贸易品价格”,是指可直接参加国际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价格。在通货膨胀时期,出口成本上升导致可贸易品价格提高是汇率贬值的主要根源。首先,取决于工资和地价水平,但在中国并不明显。我国工资在出口产品成本中只占10%,即使因通货膨胀而提高,也不会对汇率有明显影响。其次,是设备折旧和原材料,分为进口和国产两部分。进口价格由国际价格、汇率和关税决定,国内价格以工业品出厂价格近似表示,而不以消费品价格表示。国内通货膨胀率提高,主要是消费品价格上升,滞后于设备和原材料价格的上升大约一年。因此,在通货膨胀非常高的时候,比如1994年达到20%,但并不产生人民币贬值压力,因为在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借并轨的机会一次性贬值了50%,这是一种提前超额贬值。
20世纪80年代,人民币连续贬值400%以上,主要原因是价格改革,与此同时却在积累着升值的压力。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2000年,人民币贬值的所有压力,如国内价格改革、通货膨胀、亚洲金融危机等都已释放完毕,升值压力就马上显露出来。
人民币升值压力主要来自中长期非货币因素的影响,表现为国内可贸易品价格和非贸易品价格的“双重运动”,其含义有三:第一,国内可贸易品价格相对于非贸易品价格不断下降。这是由于出口部门生产率的提高快于非贸易部门生产率的提高,也快于本部门工资的提高,因此,出口产品的价格相对下降或者绝对下降。非贸易部门工资比照出口部门提高,超过本部门生产率提高,因此,非贸易品价格绝对上升或者相对上升。第二,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价格相对于发达国家不断下降,特别是在工业化大量引进技术阶段。中国出口部门生产率的提高不仅快于国内非贸易部门,也快于发达国家出口部门,其工资水平的相对提高不仅慢于国内非贸易部门,也慢于发达国家贸易部门。按照“工资生产率弹性”,即工资水平提高与生产率提高之比,中国的出口部门应该是最低的。人们可以理解中国出口部门工资水平提高比美国慢,却不能理解中国出口部门生产率提高速度比美国快。如果认真思考就会明白,这是技术“后发优势”造成的。中国的原创技术少,但在一定时期集中引进技术设备和原材料,则可以迅速提高生产率并降低成本。当本国可贸易品生产率提高快于发达国家而工资水平提高相对慢于发达国家时,出口和贸易顺差就会增加,从而产生汇率升值压力。第三,中国和美国如果有相同的通货膨胀率,人民币将有升值压力,因为两国可贸易品与非贸易品的相对变化不会相同。发展中国家是二元结构,缺乏统一均衡的市场,历史所遗留的价格体系,服务教育医疗和房地产等价格很低,必然连续大幅度上升,而不像发达国家的价格体系已经比较均衡。因此,中国非贸易部门价格的上升一定比美国更快,而可贸易品价格上升则相对比较慢。如果两国通货膨胀率相同,一定是中国可贸易品降价,而非贸易品涨价。而直接决定汇率的,恰恰是可贸易品的价格变化,可贸易品价格下降就意味着对汇率产生升值压力。上述三个特点的核心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贸易品部门生产率上升快于工资水平上升,使出口价格相对或者绝对下降,从而产生汇率的升值压力。在大量引进技术和外资时期,可贸易品价格在发展中国家相对或绝对下降。如果以非贸易品价格为1,贸易品价格指数相对于非贸易品下降,这就是“实际汇率”的升值。
二、人民币升值预期下的国际资本流入
关于西方学者对公共管理的看法上的分歧暂且不谈,仅就中国学界的研究来说,我国早期历史文献中的“行政”是指管理国家政务,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经济一体化和国家主权的碰撞。
当20世纪80年代行政学在中国恢复时,学者们提出:行政管理是伴随着国家而出现的,有政府才有行政管理。行政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管理活动,凡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便不属于行政。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把行政确定为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不仅更符合汉语中行政概念的本意,而且也符合我国宪法对行政概念的界定。长期以来,我国学界主流观点是把“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简称行政,是政府依法对国家事务、自身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这一含义表明:行政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公共行政学又叫行政学、政府管理学”。
80年代前后的西方行政改革,使得公共管理主体的“划分很难有明确的界限,因为我们对公共服务概念的理解大大地扩展了。公共服务不仅包括政府的三个分支(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而且包括非营利部门。所以公共管理的主体就成为所有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人员。”人们今天所讲的公共管理,与名义上称之的“行政管理”,而实际上的“政府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有政府,而且还包括社会中那些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政府管理与公共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模式。公共管理是包括政府管理在内的全社会开放式管理体系。
20世纪80年代前后,西方不少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与之相伴随的“新公共管理”,其实践背景正是各国的行政改革及其政府的再造运动。
政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角,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还需若干配角。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经济一体化和国家主权的碰撞,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宏观调控是一种国家行为,而国家行为必须由一定的代表机构来实施,为此,国家必须设立专门机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职权。因此,国家这种行为和实施的手段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的特定权力及其行使职权的各种形式。
对国家来说,宏观调控是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承担的新的职能,是在过去的政治职能、社会职能的基础上增加的经济管理职能。国家要以宏观的调控者和管理者的身份,积极地介入经济运行。而从国家的一般理论出发,国家的一切活动不外乎对经济运行的规划、协调、引导、限制和禁止,就国家功能的角度而言,这些活动都是管理活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的管理;在法律探究方面,也就可以从国家经济管理权方面展开对经济法的熟悉。
经济管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自有人类社会之始,即有了经济管理。经济管理作为社会化生产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对物的管理,即对生产、分配、消费、交换过程的经营、处理和协调。只是到了阶级社会,有了国家,管理才变成了对人的统治。我们这里所理解的经济管理,应该包括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两方面,它不仅仅是行政管理,也不仅仅是利用行政权进行的控制、取缔、监察等行为,而是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综合体系。
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责任,为探究的方便,我们从权力的角度来界定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考察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规律及特征,这便是经济管理权。直言之,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经济运行的猜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行政权力在经济保护领域的运用和实施。
国家经济管理权的产生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传统经济体制的不足
经济体制是指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在近现代史上,世界上曾出现了两种极端的经济发展模式,即市场机制和命令经济。而这两种经济组织形式或经济体制都存在不足。
在完全的市场机制下,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通过市场来进行,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上起着基础,市场机制通过价格信号来反映各类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调节和实现社会资源的分配。但是,市场并非万能,它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假如对于市场机制调节不足国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其结果将是直接危及一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大规模的经济危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这也从实践上证实了国家担当宏观调控职能的必要性。
传统的计划体制下,虽然政府拥有包括经济管理在内的社会经济管理权,但由于忽视和排斥市场主体的功能,将动态的社会经济运行过程和经济保护的关系当作静态的事物对待,并不能很好地调控经济。
(二)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社会管理权
传统市场体制和计划体制在经济管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表明了国家经济管理权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独立性。单纯市场机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无功能显示了国家必须在经济运行方面发挥功能;而计划体制或命令机制对经济运行调控的不足则显现出国家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手段保护经济的缺陷。由此,我们认为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社会管理权,它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国家经济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规划、引导、激励、促进、限制、扶助和救济等手段,采取对有害于整体经济利益行为的事前预防办法以及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后的迅速、紧急排碍办法和其他适当办法。因此,它需要行政权的运用,需要国家或政府的积极参和。因此,很多人都据此认为经济管理权就是行政权,甚至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然而,深入分析便不难发现,经济管理权和传统的行政权存在着显著区别摘要:
1.经济管理权产生于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弥补市场失灵的必要补充。其目标是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和公平,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协调发展,经济管理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政权产生于国家的警察职能,是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公共平安的必要手段,其目标是在不干预经济个体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持公共平安,传统行政权产生的基础是国家利益。2.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干预权,它具体地表现为国家采取各种手段和办法,积极主动地对经济个体的自由意志施加影响,通过禁止、促进、激励、诱导、扶助等各种方式对经济个体和经济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以保证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尤其是在宏观调控的思想指导下,事前的预防办法在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过程中有更为重要的功能。而传统行政权则是一种消极的限制权,它是在市场主体的行为严重侵害社会或他人利益以至造成后果时才发挥功能,并且仅将其范围限制在恢复原有秩序的范围之内,行政主体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更不得直接参和到他们的关系之中去。
3.经济管理权的行使既包括传统的权力手段,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地对相对人进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单方面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还包括非权力手段,行政计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扶助等各种非权力手段在经济法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说,非权力手段运用得更为广泛和普遍。传统的行政权的行使主要是依靠权力手段,行政机关在有限的裁量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
4.经济管理权行使的主体比较广泛,它尤其重视经济发展的社会性特征,尊重社会管理权的自治,并且保障公民参和,广泛地吸收公民和社会团体参加经济管理的猜测和决策。传统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比较单一,仅限于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授权的组织,强调行政的统一性,和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协商或妥协的关系。
诚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行政权也显现出各种变化,其行政范围、行政手段、行政办法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相应的变动。但是,我们看到摘要:这些变动恰恰是国家职能的变化和扩展的结果,正是这些变化引起了新的权力理论的产生和新的权力的确立。因此,传统行政权的变化既是国家经济管理权产生的基础,又是国家经济管理权产生的结果。从理论上正确地熟悉国家经济管理权的性质和特征是把握经济法的性质和特征的又一角度。
二、国家经济管理权行使的非凡方式-经济行政合同和经济行政指导
如前所述,国家经济管理权作为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干预权,具体地表现为国家采取各种手段和办法,积极主动地对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加以影响,通过禁止、促进、激励、诱导、扶助等各种方式对市场主体和经济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以保证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在宏观调控的思想指导下,事前的预防办法在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过程中有更为重要的功能。
为适应国家经济管理目标实现的需要,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既包括传统的权力手段,即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地对相对人进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单方面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还包括非权力手段,行政计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扶助等在经济法得到了广泛运用。由于权力手段在过去的经济法探究中已有很多成果,且从本质上看,权力手段是国家行政权在经济领域的直接运用,法律必然赋予这类手段以强制执行力,因而,它们应该也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而非权力手段则不然,虽然它们也经常由国家或政府所采用,但是,国家或政府在运用这类手段时,主要是积极地鼓励和诱导,不能对市场主体采取强制办法,因而,这类手段并不具备也不可能具有强制执行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鼓励诱导办法能否得到实效,必须取决于市场主体的接受和认可。仅此而言,就不难发现经济法中权力手段和非权力手段的巨大差异,对于经济法规范中的这一非凡现象,应该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究。在此,仅探究非权力手段中运用最普遍的两种-经济行政合同和经济行政指导。
(一)经济行政合同
经济行政合同是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经济管理机关和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经济,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它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属性;同时由于其前提和基础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它又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概括地说,经济行政合同具有如下特征摘要:
1.经济行政合同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这是作为合同的必备条件,合同必须是确立、变更和消灭双方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对经济管理机关而言,这是一种非凡的管理行为。它和经济管理机关依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政命令不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能成立。
2.经济行政合同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又答应经济管理机关保留一定的特权。前者表明了合同的基本属性,和民事合同一样,没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关系不能成立。例如,在某单位和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签订的经济保护承包合同中,双方显然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若无相对人的承诺,合同关系便不能成立。后者表明了合同的“行政”属性,即经济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济管理机关又具有某些单方意思表示的特权。由于经济和经济新问题的广泛性、复杂性,经济管理机关有权根据经济新问题和经济管理目标的变化,及时指挥合同的履行,在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有权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等等。但是,即使是这种特权也不同于单方面性的经济行政行为摘要:第一,经济管理机关的这种特权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它是经济管理相对人认可的一种特权。单方面的经济行政行为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无需经过对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第二,经济管理机关在合同权的行使以社会公共利益之必需、且当事人的行为违公共利益为前提,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为代价。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则不具备这一特征。简言之,经济行政合同的订立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经济管理机关的特权也必须照顾相对人的利益。可以说,这是一种内在的意思表示一致。
3.必须以经济管理机关为一方主体。这一特征使经济行政合同符合一般行政行为的特征而不同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对合同双方而言,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另一方。而经济行政合同只能是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经济管理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至少有一方必须是经济管理机关,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民事合同的双方,在确定、变更、终止民事关系时,相互之间始终处于平等地位。而经济行政合同的双方,在确定、变更、终止合同关系前,是基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合同关系成立后,也以一方享有特权为特征。经济行政合同仍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这一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因此,它不是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它不同于民事合同,目的不在于直接的经济利益,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民事合同尤其是经济民事合同的结果可能客观上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但它最直接的目的是法人或公民的自身利益。而经济行政合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施经济管理,有利于公共利益,因此,它不能完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经济行政合同是一种灵活的行政行为,它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和保留经济管理机关一定特权的有机统一体,在经济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摘要:
1.经济行政合同既能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又保留了管理者的一定特权。从经济行政合同的特征可以看出摘要:它既不像经济行政命令那样僵硬,又不像民事合同那样随便。在经济行政命令中,相对人处于消极的被动地位,只负责执行而无须负责执行的结果,但在经济行政合同中,事先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对人必须对执行的结果负责,因而有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且,假如发生相对人违约的情况,经济管理机关有权依合同追究其责任。
2.经济行政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单纯行政命令的不足,弥补法律规定不完善、地方规章效力不足的目前状况,并可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严于法律、法规的约定。在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不同经济利益群体的出现,使得经济管理不可能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手段,必须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加以补充。而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管理法规尚不十分完善、地方立法更欠完备的情况下,经济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管理的目标和职能,以经济行政合同的方式弥补其不足。
3.经济行政合同是遵循经济管理社会性、灵活性特征,灵活管理的有效手段。经济管理必须以价值规律、市场机制的功能充分发挥为前提,且对于经济的管理,是自然过程和社会过程的统一,以强硬的行政命令手段是难以奏效的。然而,国家为实现管理经济的职能,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协调发展的要求也必须表现出一定的意图,这时,采用经济行政合同的方式比单纯的行政命令要好得多。经济行政合同既便于实现国家管理经济的意图又保留了制裁对方违约的可能性,而且可以发挥相对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合同的形式,将管理建立在科学的、符合经济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
经济行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民事合同,在订立的权限、方式和相对人选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不如民事合同自由。经济管理机关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机关,无权自由处分公共权力。
经济行政合同的缔结权限,即经济管理机关订立经济行政合同的依据是什么,这是一个尚存争议的新问题。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经济行政合同的缔结大多根据经济政策,而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从长远来看,必须以法律形式确定经济管理机关签订经济行政合同的权力,以保证经济行政合同的稳定性及其运用范围,克服相对人的怕变心理。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只能在其管辖的经济事务范围内签定经济行政合同,但由于现在我国经济管理机关的权限因种种原因尚不稳定,因此,凡涉及重大新问题且有权限争议时,应由政府协商,并取得明确授权。
经济行政合同的条款,是经济行政合同的核心,它直接反映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据。经济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三大类摘要:第一类是一般行政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经济指标、价款和酬金、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五项。这是任何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第二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按经济行政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这是各种具体合同中所特有的必备条款,其内容取决于经济法的明确规定或合同的具体性质。第三类是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如经济管理机关因其非凡性所享有的特权并经相对人认可的非凡要求。
经济行政合同的履行在实践中存在的新问题较多。从合同订立的情况来看,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不可忽视,一是经济管理机关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特权,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责任有较大的差别。一般来说,相对人一方的责任及其奖罚都是明确具体的,而经济管理机关的责任则难以明确具体,根据现有的各种合同中有关经济管理机关一方义务的含糊措词很难依法追究其责任。因此,解决经济行政合同的法律依据新问题,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经济行政指导
经济行政指导是指经济管理机关为谋求经济保护目标的实现,期待相对人任意的协作、自发的行动而提出的劝告、建议、指示、希望等非权力行为的总称。它是一种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经济管理中的存在是必要的摘要:
1.经济领域广泛复杂且技术化、专业化程度很高,经济管理机关在无适当立法办法的情况下,必须肩负管理责任,以弥补法律的不存在或不完善。
2.经济管理机关可以不通过命令或强制办法圆满灵活地实现预期的经济保护目标,而不引起摩擦或反抗,同时也保障对方主张自己意见的机会。
3.经济发展的高度专业化、技术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项的复杂化,使得经济管理机关也有必要向社会和公民提供知识和技术。
经济行政指导是一种由经济管理机关通过向对方做工作,期待对方实施管理机关意图的行为。它从法律形式上不具有对相对人的强制力或法的拘束力,相反是在相对人任意合作下实现管理目的的行为形式。因此,经济行政指导和经济行政行为有着显著区别,它是一种非权力手段。但是,由于经济行政指导是经济管理机关的行为,而经济管理机关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享有的统治地位使经济行政指导可以发挥重要功能。
1.抑制功能。指在某种意义上,对相对人的行为事实上具有抑制效果。如技术监督局认为有违反经济法非凡规定的行为时,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劝告,或劝告可能遭受危害的企业、居民采取必要办法等。
2.协助功能。指保护相对人并予以协助的功能。例如建设局对建设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
3.调整功能。指调整相对人的利益关系。当企业相互间或企业和居民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有可能影响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维持时,通过关系人的互让和协作来调整其利害关系。如企业和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纠纷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进行劝告,促使其达成协议。
4.引导功能。指为实施或实现一定的政策或计划而引导相对人的行为的功能。
从经济行政指导的功能可以看出,它对相对人不具有法的拘束力。但由于经济管理机关往往通过向服从行政指导的人提供一定的利益(如综合利用产品的价格优惠、税收优惠等)或以国家权力为背景的经济管理机关的支配地位,经济行政指导对相对人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但不是法律上的。因此,对不服从经济行政指导者,不得强迫执行经济行政指导的内容,或对该不服从者适用罚则。
经济行政指导在各国经济法中都得到了广泛运用,但对这一新问题的探究却不够深入,有关经济行政指导的各种法律新问题,如经济行政指导和依法授权、法律对经济行政指导的拘束、经济行政指导中的裁量权、经济行政指导和经济行政救济等等,均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新问题。
「参考文献
1.吕忠梅、刘大洪摘要:《经济法的法学和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2.应松年主编摘要:《行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3.王清云等摘要:《行政法律行为》,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1.1关于经济法形成的几种观点
对于经济法产生于什么时期,我国学界大致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古代经济法”。有学者认为在古代社会就出现了经济法,并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论奴隶制国家、封建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当然,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经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2]第二,“资本主义经济法”。此观点认为国家形成之后便出现了经济法,但是在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经济法才成为独立的法律力量。有学者认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原始干预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的生存和发展,经济法的形成是国家原始干预法律化的结果,但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力量的兴起,则是在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事情”[3]23-24。第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此观点认为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才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有学者认为:“垄断使竞争环境恶化,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克服因垄断而造成的危机,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国家运用‘有形之手’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于是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法律迥然不同的经济法律法规,这便是经济法。”[4]笔者认为,经济法和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都是在国家形成初期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封建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时作为独立的法律力量登上历史舞台,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把握经济法的定义,能让我们更好地认识清楚经济法和国家干预的具体关系。
1.2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问题,各国学者对经济法有着不同的定义。西方学者对经济法的定义大致概括为:经济法是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其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经济法是企业法;经济法是社会法。日本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认为,西方学者对经济法虽然有着不尽相同的定义,但是这些定义却拥有一个明显的共同之处,就是明确了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以下观点:“国家协调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需要国家干预说”以及“国家调节说”。笔者认为,尽管以上各学说关于经济法的定义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表述方式,但是这些学说拥有的共同点在于均认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存在的目的。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定义可以得出,市场机制的缺陷引起了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则产生了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的干预需求,有了干预的需求后便由国家进行干预供给,而国家进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2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形式
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最早出现在国家形成初期。“早在古代国家时期,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被称之为原始干预,这种干预往往伴随着野蛮与残酷。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地位、增加国家财富、缓解社会矛盾,对土地、税收、交易等进行干预。譬如,从我国古代的田赋制度和中世纪之前的西欧庄园经济可以看出国家为保障其存续而制定法律对经济进行强烈干预。”[5]此时的经济法律制度便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古代经济法的形成便是源于国家对经济的原始干预。近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已经从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些单行的经济法律、法规[6]。这一时期的国家干预已经由以重商主义为代表的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积极干预向消极干预转变。消极干预并不代表不干预,英国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开启了经济学理论的先河,斯密认为:“最好的政策,还是听任事物自然发展。”[7]政府无需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只需要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使经济按照市场规律自由发展。斯密极力主张经济自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也没绝对一概排斥国家干预。市场机制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运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便使得市场正常运行,政府必须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虽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处于消极干预时期,但是关于对外贸易、关税和社会劳动保障的经济立法均得到发展。德意志帝国在1871年完成统一后,于1881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于1883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医疗保险法》;于1884年颁布了《事故保险法》;于1889年颁布了《伤残及养老保险法》。虽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提倡经济自由和个人主义,但是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和形式的国家干预,预示着国家干预经济将成为一种普遍形式,国家干预经济立法迅速发展的时代即将到来[8]60。我们所研究的现代经济法实际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才形成和完善的,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过渡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先后受到了重商主义和经济自由理论的影响。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竞争愈发激烈,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加剧,“经济危机的爆发和二次世界大战就是这对矛盾冲突的集中表现”[9]。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呈现出国家对经济实行全面干预的态势,并由此形成了对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的否定。形成这种态势是深受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影响。凯恩斯认为:“在自由放任资本主义制度下,正常情况是经济活动从充分就业一直到普遍大量失业的不稳定状态,典型的就业水平大都是远远低于充分就业,非充分就业就是正常状态,有效需求不足而引起的非自愿性的失业是长期存在的。”[8]61为克服市场自发调节的不足,凯恩斯极力主张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加强投资,运用财政赤字,鼓励奢侈消费及国民经济军事化等措施,以便于增加“有效需求”。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干预呈现出全面干预的特点,促使经济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譬如,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全国工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等;德国颁布的《钾矿业法》、《煤炭经济法》;法国颁布的《公司法》、《对外贸易法》。这些经济法规充分体现了经济和法律的融合,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得到了认同。
3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是将国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系领域,并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整个社会关系的范围[10]63,简言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3.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就是以市场为媒介在商品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个人与社会组织。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具体体现为:国家以运用国家权力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者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在对经济个体的内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今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在许多国家已达成共识,同时企业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而需要国家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有效干预。此外,由于所有权的社会目的而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了需要国家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
3.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交换和社会分工是市场出现的前提条件。李昌麒教授认为:“市场秩序是指在特定时空范围内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习俗惯例的总和,以公开、公正、公平为目标,旨在保障市场交易顺利进行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经济状态。”[3]333市场秩序有正常和非正常两种状态,非正常的状态便是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而引起的,市场失灵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前提,市场失灵的范围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界限。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产品等都是影响市场秩序的因素,因此,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限制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等均被纳入经济法调整的市场关系范围内。
3.3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解决全部经济问题。市场机制的最大缺点就是缺乏足够的自我调节机能,因此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需要运用经济法。宏观调控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产业调控。其主要目的是促进实现产业结构、产业区域、产业组织的优化配置,为产业优化升级奠定基础。通过对产业结构、区域、组织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发展。②计划调控。计划调控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有突出表现。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计划法的地位虽有所变化,但是计划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③投资调控。国家运用各种方式,对投资主体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确保产业结构的合理。④财税调控。财税调控在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财税调控可以调控国民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两个方面。国家税收是财政调控的重要手段,它可以通过科学的税种、合理的税率,调整产业之间、产品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理发展。⑤金融调控。金融调节对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的平衡关系具有调控作用。
3.4社会分配关系
经济法意义上的社会分配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作为相对独立的环节而出现的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过程。“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10]69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依照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再次分配是受基本经济规律的影响,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在社会分配中需处理好积累和消费的关系,需要国家从全局利益出发,运用法律手段干预国民收入的分配活动。以上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133在这个定义中表明了经济法的内涵即国家干预,同时也表明了经济法的外延就是需要干预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说来就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4经济法在实现国家干预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
4.1关于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关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李昌麒教授指出,国家如何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和如何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是我国经济法必须要妥善处理的两个问题,其中任何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好,都会对我国经济法的建设产生不利影响,既要干预市场也要干预政府[11]126。市场失灵主要以市场不完全、市场不普遍、信息失灵、外部性、公共产品和经济周期等为表现形式。经济法可以说是国家运用国家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法律,与民法和行政法相比较而言,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具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经济法作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既具有公法性质也具有私法性质,可以在私权方面对市场主体进行限制;第二,经济法可以直接改变在商品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参与者的利益结构;第三,经济法比民法和行政法更具有前瞻性和全局性,民法和行政法却不能很好地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在面临市场失灵问题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应当以适度干预为准则,政府不得超越干预的必要限度,以便于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超出市场失灵的范围进行干预必然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
4.2关于政府失灵
国家干预法治化的最大障碍便是政府本身,主要表现为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可能会出现过度干预、干预不到位和干预不起作用的情况。政府失灵会使干预超出市场失灵的范围从而偏离市场的干预需求,进而加深市场缺陷问题。需要制定一套法定程序和原则来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使得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依据。因此,有学者认为:“‘看得见的手’只有顺应‘看不见的手’运行的规律才能驾驭市场;‘看得见的手’只有谨慎地使用才能有效地发挥功用;‘看得见的手’只有知道哪里应当无为才能有所作为。”[12]
4.3国家干预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干预为什么要法治化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在市场体制中,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工具,坚持国家干预市场的法治化才能维护市场中私权主体的形式公平;坚持国家干预法治化有利于保障民众的权利;政府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坚持国家干预法治化,可以规范政府的行为,限制其权力的滥用。当前被普遍认可的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干预手段可分为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笔者认为,“应强调国家干预手段法治化,将具体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法律化,法律成为干预手段最终表现形式,且被人们所普遍遵守”[5]。
《欧盟条约》第87条至89条对国家援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条约第87条第1款指出,“除与本条约相反的规定外,国家给予或者通过国家财源给予的援助,不论方式如何,凡优待某个企业或者某个生产部门,以致破坏竞争或者对竞争产生威胁,从而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有不利影响时,被视为与欧盟市场相抵触。”可见,这一条款的规定并未对国家援助给出明确的定义。在1961年一次判决中欧洲法院指出,国家援助是“国家用以减少一个企业在正常情况下所承受负担的各种措施。”此后,随着欧盟统一市场的发展,法律实践的不断深入,国家援助的内涵也在不断变化。学术界对于国家援助的定义众说纷纭,有些定义着眼于援助对象得到的好处,其重点在于援助是成员国无代价的给予;有些则从国家援助的目的入手。上述种种观点虽然在表述中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成员国所承受的负担和企业得到优惠两个方面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认同[8]。根据条约第87条第1款、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和欧洲法院的判决,一项国家援助应该包括以下事实认定①:国家援助的主体是成员国政府或者国家资源;援助的对象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商品的生产;破坏竞争或造成对竞争的威胁,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措施引起国家财政负担;援助的措施必须具有优惠性和特殊性。
《欧盟条约》对国家援助的方式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使得国家援助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灵活性的特征。因为不同的国家可以根据具体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选择援助的方式,所以国家援助的表现形式就出现了多样化的特征,但从欧盟竞争委员会的统计来看,成员国最常使用的方法包括补贴和税收优惠、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资本参与、低息贷款以及提供担保。
国家援助的基本制度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由三个部分构成,被禁止的国家援助、与欧盟市场相协调的国家援助和被豁免的国家援助。按照《欧盟条约》的规定以及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并非成员国政府采取的任何国家援助均被认为与欧盟市场不相容,因为成员国政府实施援助计划必定出于对成员国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以及区域政策上的考虑。因此,在许多情况下,成员国实施的援助计划能够得到委员会的豁免。《欧盟条约》第87条第2、3款就分别规定了与欧盟市场相协调的和被禁止的国家援助。除了被禁止和相协调的国家援助,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在执行援助政策的过程中,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指南,用以豁免某些援助的实行,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国家援助政策更好地发挥正面作用,减小负面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和欧盟统一大市场的完善。
欧盟竞争法中的国家援助政策的实施从本质上可以看作一个资源分配问题,迄今为止,对援助政策的经济学分析框架尚不明确,理论也不成熟。当衡量一项援助政策是否扭曲竞争的时候,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进行界定。本文试图提出一个基本框架来分析这一问题。
一、文献综述
对于国家援助政策的经济学分析,至少存在两种类型的模型。由于各自的前提条件不同,所以得出的结果往往只在自身模型中有一定作用。而且两种模型都提出了“国家竞争”(政府之间互相竞争以吸引企业到本国生产)的思想,但国家未必只依靠国家援助来扶植企业。
1.战略性贸易政策
第一种模型被称作“战略性贸易政策(StrategicTradePolicy)”模型。在这一类模型中,国家都是个体理性,市场非完全,产生零和博弈问题(ZeroSumGame)。如果每一个国家都能够放弃补贴等援助措施,那么大家的境况都会得到帕累托改进。在这一类模型中,企业(固定位置)不需要进行选址,所以政府也不需要彼此竞争来吸引企业。
战略性贸易政策作为新贸易理论的重要部分,为解决新的国际贸易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它已经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贸易政策,而是贸易措施与产业措施的结合。战略性贸易政策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詹姆斯•布兰德和巴巴拉•斯宾塞(JamesBrander&BarbaraSpencer,1983,1985)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提出。[2][3]
布兰德-斯宾塞模型建立在强有力的假设基础上,即两家厂商——一家奥地利厂商和一家玻利维亚厂商,使用古尔诺竞争向第三方市场出口,生产同质产品,两个厂商都出口到第三国市场且不存在国内需求。由于在这个局部均衡分析中只存在行业垄断下的扭曲,所以每个企业的边际成本也是其所使用资源的社会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就可以用来衡量国家的福利。
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给定玻利维亚厂商的产出水平,奥地利厂商将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对玻利维亚厂商来说,情况相似。这就会导致出现两条反应曲线,它给出了每个厂商对其他厂商产出水平的最优反应,古尔诺均衡点由反应曲线的交点决定,如图1所示。均衡时,没有一个厂商有改变自己产出的动机。但如果给定布兰德-斯宾塞均衡时玻利维亚厂商的产出水平,那么奥地利厂商就会有生产更多水平的产出、进一步提高自己利润的动机,那么在此处就会出现“斯塔克尔贝里双头垄断”的均衡。
布兰德和斯宾塞指出,政府的政策可以起到使承诺可信的作用。假定本国政府对该产业制定了一个出口补贴计划,则该补贴将使本国反应曲线向右移动,并因此使外国的反应曲线向左下方移动。由于该补贴具有减少外国出口的阻碍作用,本国企业利润的增加将超过补贴额。因此,本国的收入得以增加,福利得到提高。最佳的出口补贴,应当是能够使反应曲线向外移动恰好达到斯塔克尔贝里点。
通过布兰德-斯宾塞模型(补贴手段的分析),不难得出,一国政府可以利用各种援助手段来增加本国企业的利润,并通过转移利润的方式来增加社会福利。但总体上来看,世界总福利受到了损失,因为一国政府的政策对其他国家的企业产生了负外部性,更重要的是政府可以和国内的企业进行谈判,而国外的企业则不在考虑范畴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国企业和政府的谈判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企业只会考虑其生产决定所产生的外部性对东道国政府的影响,而不会考虑对其他国家中生产类似或相同产品企业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一假设并不合理,即使一个企业位于一国之内,它的目标也是要成为跨国企业。那么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其他国家政府的政策同样也会对它们产生很大的影响。
其后,一些学者对吸引企业的方式作了深入研究,邦德、萨缪尔森(Bond&Samuelson,1986)和道尔、温京伯根(Doyle&Wijinbergen,1996)研究了免税期在吸引企业到特定区位的作用。布莱克和霍伊特(Black&Hoyt,1989)分析了共用品在吸引企业中的作用。肯恩和马肯德(Keen&Marchand,1997)探讨了公共支出在吸引国外投资中的影响。利亚和涅瑞(Leahy&Neary,1996)和阿普、皮尔罗夫(Karp&Perloff,1990)则以一种动态的视角分析了政府对全局问题的考虑。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5JJD790030);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4JJD790007)
迪克希特和凯尔(Dixit&Kyle,1985)得出如果其他国家采取同样的补贴政策,那么两个国家就会陷入囚徒困境,第三国的福利得到增加。乔纳森·伊顿和吉恩·格罗斯曼(JonathanEaton&GeneGrossman,1986)分析了相同架构内的伯川德类型的价格竞争,得出与布兰德和斯宾塞相反的结论,即在更一般的环境中,最优政策建议取决于战略替代品(出口补贴)或战略互补品(出口征税)的选择变量。迪克希特和格罗斯曼(Dixit&Grossman,1986)认为,布兰德-斯宾塞模型中的出口补贴起作用,是因为它能减少受补贴部门的边际成本,这阻止了其他国家对第三方市场的出口。霍斯特曼和马库森(Horstmann&Markusen,1986)通过允许厂商进入扩展了布兰德-斯宾塞框架。保罗·克鲁格曼(PaulKrugman,1987)开创性地将博弈论运用于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分析,提出了飞机制造行业中美国波音公司与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经典案例,并得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效果取决于几个关键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市场信息、对于竞争对手将要采取的对策的估计以及寡头垄断的形式。
2.新经济地理模型
第二种模型被称作“新经济地理模型(NewEconomicGeography)”。在这一种模型中,区位理论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政府竞争吸引经济体会更加有益还是有害则取决于具体状况。企业选址和生产的决定对于一国经济有巨大的外部性,所以政府总是试图通过税收、补贴或其他方法使这种外部性内在化。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些外部性的影响并不意味着自由的区位竞争总会得到正的外部性,所以利用一些约束协议(BindingAgreements)来限制这些行为也许更为有效。
尽管新经济地理学的理论比较久远,但在政府竞争中应用经济地理模型来分析却并没有很长时间。从政府竞争的角度来看,新经济地理模型的核心结论就是企业区位和生产决定会对其所在国家产生外部性(正外部性或者负外部性),外部性的程度不仅取决于企业的行为,还取决于企业的区位。比如企业选在了一个已经过分拥挤的城市,那么这一决策就会使当地的住房和交通更加紧张。但同样的企业选在一个存在大量失业人口的城市,那么它就会产生增加劳动力需求的正外部性。更微妙的来说,如果一个企业把某种高技术人员调配到一个这种技术被广泛应用的地区,那么这一决策会进一步提高技术人员的水平。这一思想由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Marshall)首先提出,克鲁格曼(1991)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外部性的影响之所以重要,在于它揭示了经济体的区域分布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以及为什么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并不总会得到有效率的产出的原因。如果可以找到一种方法使企业将外部性内部化,那么经济体考虑到空间分布所制定的决策就会比忽略这种区域分布时更有效率。
使企业将其外部性内在化需要一种有效的机制来实现。对欧盟来说,一个仁慈的、万能的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补贴的政策来达到这种目的。这一观点的缺点就像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运用梯伯特模型(TieboutModel)来分配公共资源一样,理论上可行,但无法操作。对于新经济地理模型来说,一国政府在吸引外国企业的时候,必须要明确企业到来所产生的外部作用,并且政府的激励措施必须和外部性组合起来进行权衡。
可见,新经济地理模型解释了政府给企业提供激励的原因,以及政府竞争中需要权衡的问题。它不仅强调了一定区域内外部性的影响,而且还涉及到区域间的影响:企业的经济行为会从其他地区配给资源,但这种情况很难定义是产生了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
对于以上两种模型的分析,从理论上来看都比较成熟,但都不全面。本文试图提出一个分析框架,在这一分析框架内,从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包括不具有政府承诺的动态过程和具有政府承诺的动态过程)两个方面进行初步分析,并将外部性作用和政府之间的竞争纳入到考虑的范畴之内。外部性和政府之间的竞争会对竞争产生扭曲,但在适当的条件下,这些负的外部性可以被内在化。从欧盟的实践来看,虽然对外部性和政府竞争影响的考虑少之又少,但其重要性却丝毫不能忽视。在具有政府承诺的动态分析中,政府的承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影响。
二、一个经济分析框架
我们把政府竞争的过程看作一个“私人价值”拍卖(Private-valueAuction)问题。政府被看作投标人,产品即企业选址和生产的决策。这一产品会对东道国产生私人价值,对其他国家产生外部性,并且假设每一政府都知道产品对自己的价值,但并没有其他政府的任何信息。在本文的分析框架内,提出以下四个前提:
(1)企业自主决定厂址和产出。尽管企业可以选在某一国内生产,但从本质上来看,其并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这可以看作由全球化竞争所导致的结果。
(2)企业的选址和产出决策对东道国会产生外部性。外部性包括税收的增加,失业人数的减少,技术溢出效应,马歇尔外部性(MarshallianExternalities)等。当然,更一般地来看,还包括政府关心的任何市场失灵问题,如市场失灵会产生拥挤和污染等问题,企业选址和产出决策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外部性效应。从一个更加现实的角度来看,企业自身并不会考虑外部性的影响,因为其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3)企业并不会转移出所有获得的收益这一事实激励政府之间进行竞争来吸引企业。政府可以通过给予企业提供补贴、减免税收、放宽环境管制和雇工标准等各种优惠来吸引企业,但在本文中,假定政府提供补助只允许通过现金转移(CashTransfer)的形式进行。
(4)企业生产和选址决策的外部性不仅对东道国产生影响,而且对其他国家也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地理上的原因造成的,比如一个中国企业在英国生产电视的决策会影响法国电视机生产商的利润、税收和法国工人的就业。
本文所提出的以上四个前提假设扩充了战略性贸易政策和新经济地理模型的研究范围,从一个更加宽泛的领域内对援助政策进行分析,并将政府竞争中产生的外部性问题纳入到模型之内。从一般直觉意义上讲,这种外部性必然会产生非效率。伯恩亥姆和温斯顿(Bernheim&Whinstion,1986)从拍卖理论的角度出发,提出菜单式拍卖模型(MenuAuction),并得出只要竞价策略真实地反映了产品对投标人的真实价值,那么即使存在外部性,也会产生有效率的分配。
在此需要解释一下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外部性的存在不会产生非效率。举个例子来说,假设只存在政府1和政府2,政府1如果赢得企业的选址和生产决策这一产品,那么其净收益为100,如表1所示。如果政府2赢得这一产品,那么其净收益为120,还会给政府1带来50的净损失。假设不存在其它的外部性影响,那么政府1竞价的选择就不会是100而是150,在此可以把50看作机会成本。这样政府1赢得竞价。进一步来说,这种选择是有效率的,其总的得益(100)大于政府2获胜的得益(70)。
以上这一简单的例子说明了仅仅存在外部性并不能导致无效率的原因。政府竞争的过程会产生很多的非效率,我们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来分析非效率问题。
1.静态分析
在静态分析的框架内,政府的竞价策略没有任何限制,伯恩亥姆和温斯顿的菜单式拍卖模型可以直接应用。如果政府出价都反映了其真实偏好和价格,那么政府竞争就会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对于一国来说,企业的选址和产出决策这一产品的价值由私人价值和产品产生的外部性价值两个部分构成,二者之和最大的买主获得这一商品。考虑到静态模型中国家补贴的问题,企业从一国获得补贴的数额等于政府获得产品的价格减去竞争过程中次高的价格。这个竞争结果就好像维氏拍卖一样,获胜的买方出次高价格获得物品。当补贴政策与产出水平相关的时候,政府补贴的数量要达到边际补贴的效用与边际外部性的收益相等的水平才能均衡,这一均衡价格也反映了次高价格的竞争者的出价水平。
在静态分析的框架内,限制一国的国家援助政策,产出仍是有效率的,补贴政策的实施并不能让企业有更优的选择。在这种前提下,实行援助政策最好的效果就是和自由竞争达到的效果一样,这时的补贴水平要很低才可以。补贴政策的成本则与其他机制相关,这些机制使得厂商考虑其决策对东道国产生的外部性的影响。总体来看,国家援助政策的基本原理就好像是要限制公共支出的一种政策,这种限制的成本则依赖于在相同的效率水平下,通过其他方法达到同样收益的机制。在实践中,对于这些机制是什么尚不清楚。如果一个拥有超国家权限的权力当局(比如欧盟委员会),了解所有区位和产出决策产生的外部性的收益和成本,那么它就能够指导一国政府采取恰当的税收和补贴制度来吸引企业。在欧盟内部,这种权力机构已经存在,但它并未获得完全信息,也就是说,它在成员国签订的限制国家援助水平的协议中只是担当了经纪人的角色。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协议目的就是在边际水平上保证激励措施的有效性,但是从现实中很难看出其到底起了什么作用。总之,如果静态分析足以说明现实中的真实状况,那么欧盟的国家援助政策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性。但现实往往都是不完美的,国家援助政策作为一种政府间的合谋可以帮助他们实现一种低水平的公共支出。
2.动态分析
动态分析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具有政府承诺和不具有政府承诺的动态分析。在本文的分析过程中,政府承诺始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正是因为存在政府违约的情况,才使得原本清晰的分析框架变得更加复杂。静态分析作为动态分析的基础,和具有政府承诺的动态分析二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并为不具有政府承诺的动态分析做了相应的铺垫。
(1)具有政府承诺的动态分析
静态分析中的假定并不能分析企业在连续的时间段里做出决策的行为。外部性对企业影响的程度不仅依赖于本期的决策,还依赖于前期的产出和区位决策。在这里,不可避免地就会出现两种效应——滚雪球效应(snowballeffect)和拥挤效应(congestioneffect)。滚雪球效应是指通过小的资本获得越来越多的利润,在这里是指企业决策所形成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拥挤效应即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经济的快速增长不仅会吸引更多的经济体,而且会造成各种成本的增加,使各种资源变得更加紧缺。
尽管企业的收益取决于连续时间内相互依赖的决策组合,但这些决策并不能影响有效率的分配,在此我们可以把不同时间内的相互依赖转换为在只有一期情况下不同地域的相互依赖。如果一国政府决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一项政策不变,那么这就完全可以把时间上的相互依赖转换为地域上的依赖。那么也就是说,静态分析中的Bernheim-Whinston模型完全可以在此应用。
在实践中,因为作为决策者的政府承诺一项政策在一段连续时间内始终有效,所以无论这项政策产生什么样的效果,政府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都不能有所改变。可见,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层面上看,这一政府失灵都会导致很多决策的非效率。
(2)不具有政府承诺的动态分析
在前面的分析框架中指出,政府根据企业过去和现在的产出和区位决策决定转移补贴的数量。但是,我们并没有假设政府的决策会考虑企业未来的行为。政府当然可以空口承诺将来的某项政策,但是当企业的未来决策对政府利益有所改变的时候,政府也会改变自己的态度。
贝斯利和斯布拉特(Besley&Seabright,1998)指出在不具有政府承诺的多时期模型中,政府之间的竞争会导致帕累托非效率。在政府竞争中,最显著的就是会出现规制勒索问题(hold-upproblem)。在此,规制勒索问题是指企业在签订一份协议的时候,往往会担心后续谈判会强制将此协议中的大部分利润转移出去,导致企业利润的大量丧失。即使企业和政府在都遵守原始协议的时候对整个经济更有效率,企业也往往不能避免某些后续谈判的产生。
在政府竞争的文献中有一个问题经常被阐述:政府在吸引企业的时候并不能承诺将来的政府行为。政府都了解当期所作的决策也许会在将来迫使自己进行某项支出,政府对未来的预期往往会扭曲当前的竞争,导致无效率结果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潜在企业的决策对政府产生的收益取决于早期企业的产出决策。举个例子来说,考虑一个高科技产业的企业,第一个企业的选址决策会对后续企业的决策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某国已存在此产业,且雇佣后续企业带来的更加娴熟的劳动力,那么必然会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各个政府对第一个企业的竞争则必然会被扭曲。
无论从范围经济来讲还是从企业的未来决策来看,导致国家援助没有效率的原因都在于连续时间内决策的相互依赖性。政府吸引企业的竞价不仅仅受企业区位决策所产生的收益的影响,还受政府投标吸引未来企业的预算所影响[8]。
在此,不同企业的决策和政府的行为不容易度量,我们仅仅假设一个给定的企业在不同时期决策的变化。第一时期首先要选址建立一个工厂。第二时期企业要做出决策是否保持企业正常运转、关闭工厂还是把工厂转移到劳动力更加低廉的地区。不难发现,两期决策的依赖性决定了不同的收益,即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一个绿地投资同在已存在工厂状况下的再投资是远远不同的。在一般情况下,绿地投资的成本往往较高,这就是为什么企业并非总是更换经营地点的原因,也是为什么对已存在企业的国家援助进行严格限制的原因。但是,企业的转换成本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比较低,如汇率的原因导致企业变更厂址只产生很少的资金损失等。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已存在企业可能会由于东道国员工工资上涨或更加严格的环境管制等问题引起成本的上升。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企业在还没有完全获得其应得的利润前不得不做出更换厂址的决策;东道国政府也会发现自己正在进行二次支付。对以上种种行为的恐惧毫无疑问地扭曲了当前企业的区位和产出决策。
毫无疑问,国家援助的首要对象肯定是原始投资,而对已存在企业的国家援助则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已存在企业的国家援助的限制可以看作政府对企业只进行一次转移支付,对企业的选址决策和产出决策所产生的外部性进行了一次性清偿。这种限制作用会产生两种成本:一是国家援助政策不能对企业的产出和区位决策所产生的外部性做出相应的调整;二是这种限制会限制企业的持续发展,扭曲对绿地投资的竞争。第二种影响所造成的成本是巨大的。由此不难得出,对于绿地投资的援助应该给予适当的限制,这一问题的提出与阻止政府在竞争企业的产出和区位这一产品时扭曲竞争问题不谋而合。
在欧盟现存的国家援助政策中,普遍援助政策和特殊援助政策很容易产生上述问题。某些企业明示或默示地指出如果政府不给予国家援助,那么企业就会改变区位和产出决策。“普援”和“特援”政策使得一国政府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选择援助水平,有效地规避某些企业的不合理行为。“普援”和“特援”政策的应用在欧盟区域内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国际范围内,这一政策并不合适:它并不能对政府在竞争企业时的行为进行限制,而是促使企业对国内的企业进行持续的补贴和援助。这种政策在国际范围内执行会产生政府失灵的状况。
三、结论及启示
在本文提出的分析框架下,对于连续时间内国家之间竞争的结果,必然会导致非效率。这就好比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或者范围经济的作用使得后续决策的收益取决于最初的决策。但对于国家援助的限制程度在此并不清楚,也没有对具体的案例进行过类似分析,但这必然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普援”和“特援”政策的实施可以看作一个更加可信的政府承诺。这两个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竞争对效率的扭曲,对中国制定自己的“普援”和“特援”政策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应该承认,欧盟对于国家援助的态度是矛盾的,在对被禁止的国家援助予以严格有效的控制之时,又以极大的篇幅规定了国家援助的豁免。这一做法的根本原因在于,欧盟及其成员国认识到国家援助这一把“双刃剑”的特性,虽然国家援助存在种种弊端,但却是规制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所以,欧盟只是在呼吁成员国减少国家援助的实行,积极寻找国家援助之外的方法来规制市场失灵。不可否认,在欧盟一体化的进程中,国家援助还将继续存在下去,国家援助的存在有其内在的必要性,尤其是作为一种平衡成员国之间经济水平的重要工具[9]。
中国与欧盟有很多相似之处,欧盟竞争法中的国家援助对中国有很大的启示。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区域发展不协调、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浪费和产业竞争力较低等各种问题。从实际出发,中国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国家援助制度。
中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不能放弃国家援助这个有利的武器,应当充分利用它来增强中国的产业竞争力,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加强环境资源保护以及鼓励技术创新活动。然而,国家援助的两面性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毕竟国家援助的实施一般都会对市场的竞争秩序和有效竞争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牺牲了部分竞争利益来换取其它政策的实现。欧盟对国家援助的有效控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了国家援助的有利作用,同时也尽量避免其负面影响。中国没有自己的国家援助制度,国家扶持还未法制化,国家政府实行的援助政策很容易遭到WTO成员国的不满和抗议,所以中国应及早建立自己的援助制度。在建立国家援助制度的时候,应借鉴欧盟多年实践所总结出的经验,有效地控制和监管国家援助的实施,防止授予不必要的国家援助,力争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国家援助是为了实现竞争政策以外的其他政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实现产业政策。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冲突,孰重孰轻,决定了授予国家援助时的基本态度。在这个问题上,欧盟的基本立场是确定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欧盟条约》第3条指出,在欧盟市场建立一个保护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较该条提出的其他任务和措施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也就是说,在欧盟其他政策与竞争政策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欧盟的竞争政策。欧盟竞争政策的优先适用地位是由欧盟市场经济制度以及欧盟市场平等、自由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决定的。随着贸易与经济的发展,竞争政策越来越成为各国出现问题的焦点,中国应当确立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受限制的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垄断会窒息和扼杀竞争,而“国家处于一个能鼓励垄断或给予垄断权力和其他竞争优势的地位”。任何国家机关的活动都必须与一个开放、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相一致,国家援助的授予当然也包括在内。确立了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国家援助实施的过程就更加明朗,有了明确的方向国家就可以更好地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监督和实施国家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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