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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机制的创新,是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院校。近年来,独立学院立足于21世纪发展的要求,将学生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经济管理类学生既要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又能运用其分析、解决经济生活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所以,“经济法基础”成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必修课程之一。如何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达到教学目标,是教学中亟需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问题
“经济法基础”课程开设已有些年头,但是在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等方面还存在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经济管理人才目标的实现。
(一)教学目标偏离
“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旨在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经济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与案件的能力。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偏重于灌输经济法理论知识,忽视了实践教学,偏离了教学目标。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具体适用两者之间存在一个过渡、转化过程,强调两者中一个方面忽视另一方面都将导致学生难以将经济法基础理论及经济法原则适用于具体的经济法案件中。
(二)教学计划安排不科学
1、缺乏先导性法学相关课程。尽管学生在学习“经济法基础”之前学习过《法律基础》课程,但这些法律基础知识远远不够。这使得学生学习“经济法基础”时较为吃力,教师在授课时也比为难。如《民法》中的基础法律术语“民事行为能力”,都需要老师从概念到分类进行一一讲解,耗费大量时间。
2、学时设置不够。“经济法基础”是一门体系庞杂的课程,涵盖的法律有十多部,教材书通常有十三至十六章,内容非常多。但是学校在课时安排上一般为32个课时。内容多而课时少,以及学生基础薄弱的特点,致使教师不得不花费一部分时间讲授各部门法中的概念、原则等内容,因而无法引入足够的案例教学,不得不忽视实践教学。导致教学枯燥、无趣,学生学习兴趣减弱。
(三)教学内容缺乏专业针对性
独立学院教师往往授课任务繁重,一个学期教学时数为216左右,所任课程在3-4门不等。巨大的工作量导致教师在教学内容安排上不尽合理,缺乏专业针对性。不同专业应该在授课内容上有所区别,但是繁重的工作量致使教师存在不同专业采用相同教学大纲,讲授相同教学内容的情况,没有根据专业差异进行不同教学内容的设置。
(四)教学考核方法单一
独立学院必修课的考核方法通常采用闭卷考试,辅之以平时成绩。即以70%卷面分加30%出勤及作业分的方式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简单考核。但是,“经济法基础”实际上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现有的单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出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
二、“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一)明确教学目标
“经济法基础”课程实际教学侧重理论知识讲授、忽视实践教学的问题导致学生难以将经济法基础理论及经济法原则适用于具体的经济法案件中。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决定了“经济法基础”课程不能类似于一本、二本院校偏重于理论学习,而应该侧重于锻炼学生分析案件的实际能力。所以,必须对“经济法基础”教学目标进行适当调整,明确教学目标。“
(二)调整教学计划
1、经济管理类学生应该在学习“经济法基础”课程前,学习《民法》课程作为先修课程。因为民法的许多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是经济法入门的必备知识。经济管理类学生学习“经济法基础”课程如果仅仅局限于部门经济法的具体内容,往往会导致其对基础概念难以理解,更难以将知识运用到具体实践中,难以保证教学效果。
2、增加教学时数。为了让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培养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加教学时数是一个较为直接的办法,建议增加课时,48个学时较为适当。当然,可根据“经济法基础”课程在各专业的重要程度进行不同课时的安排。
(三)凸显各专业教学内容侧重点
针对课时量不够的缺陷,教师应根据学生专业的不同,选择符合各自专业的教材,制定符合各自专业的教学大纲,设置有针对性、有侧重点的教学内容。做到“舍全求精”,凸显专业针对性。具体做法为:各经济管理专业以《合同法》、《公司法》为基本内容,其他内容则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需要有所侧重。如市场营销专业重点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财会类专业重点介绍证券法、会计法及破产法等内容,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则重点介绍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内容。前文中还分析了教师授课内容专业针对性不强的原因还在于教师授课任务繁重。所以,教学改革中要凸显专业侧重点,减轻教师工作量也是必要前提。
(四)健全教学考核体系
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该更注重于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对概念的死记硬背。加之经济法基础又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所以,现有的单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出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针对这个问题,在考核体系中可以增加以下考核方式:开卷考试(全部题目均为经济法案例);讨论热点经济法律问题;撰写经济法律论文。兼顾培养学生的不同方面,打破以往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建立多维度的课程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一、人力资源开发的公共政策属性
著名学者戴维·伊斯顿从系统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权威性决定的输出,其本质是对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1]对于这里的价值,我们应作广泛意义的理解:既包括层面的价值,也包括政治学、学意义上的价值;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价值,也包括精神方面的价值。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其开发所涉及的面是相当广泛的,具有丰富的,需要资源的输入与输出。因此,人力资源开发的过程(包括人力资源本身的配置)在本质上是一个价值分配的过程,具有明显的公共政策属性,“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等战略思想本身就蕴涵着丰富的公共政策涵义。当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为政府时,人力资源开发便具有了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因为政府投入的是纳税人的钱,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是其根本目的。
政府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时,必然会有倾向地分配相关公共资源,如谁将先获取?获得多少?如何获取?等等。人力资源开发的公共政策属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于人力资源开发的资源的分配。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如何将一国现有的人口资源优势转化为强大的人力资源优势,如何使现有的人力资源在规模、质量上进一步提高,实现体质、知识水平、技能水平等的进一步等都需要政府投入相当的公共资源,这些公共资源包括人财物、时间、精力等方面的内容。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其政策取向是有偏好的,如优先发展基础还是高等教育?公共资源在城市与以及区域之间如何进行有效的分配?这一系列的都涉及到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二是就人力资源本身来说,作为一种活的资源,它只有通过有效的配置和利用才能切实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人力资源本身是政府公共政策分配的重要资源。因此,无论从开发人力资源的角度,还是从利用人力资源的角度来看,人力资源开发本质上都是一种资源配置的过程。当人力资源开发活动与具体的组织、群体、个人相结合时,也就转化为了利益分享与社会发展的问题,也就关涉到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理念的取向问题。
二、人力资源开发的强正外部性规定了政府是人力资源开发的核心主体
人力资源开发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作为一种投资,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人力资源开发的收益是多样性的,社会的各方面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从人力资源开发中获益,当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为政府时,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公共产品,简单的来说,即一个人消费某一产品并不会损害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的产品,它不同于私人产品,如、公司提供的私人产品。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较,它具有以下一些明显的特征:
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产品是为整个社会提供的,不能将其分割成若干部分或分别归于由某一个人或组织来消费,如安全、秩序、国防等等。当然,依据受益范围的大小,可以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全国性的和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尽管如此,公共产品的效用仍然是不可分割的,它总是向全国或某个地区的所有成员提供其效用。而私人产品的效用则具有可分割性,市场商品的效用发挥必须分割给具体的“个人”才能得以实现,并由具体的“个人”来支付相关费用。
2.消费的非排他性。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即一个人或组织对某一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或妨碍其它的个人和集团同时消费该公共产品,也不会减少其他个人或组织消费该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例如,航海中的灯塔,可以为夜间航行的所有船只提供照明;而私人产品则具有排他性,当消费者为私人产品付钱之后,他人就不能享用该产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利益。
3.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这里的非竞争性是指公共产品的价值不会因其消费者的增加而减少,如路灯的照明,这表明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无须通过市场采取竞争的方式来获取。而私人产品的消费者一般必须通过市场采用出价竞争的方式来获取产品的消费权,如我们的日常生活用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来获得。
7.提供目的的非盈利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它追求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私人产品的提供则一般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追求的是私人市场利润的最大化。
公共产品的以上四个特征是密切联系的,其中最核心的是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其它两个特征是它们的延伸。在实际生活中,完全符合以上特征的纯粹的公共产品比较少,如国防;而大量存在的是准公共产品。尽管如此,我们也完全可以根据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来区别一般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是失灵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应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和政府实施公共政策的主要内容和边界范围,包括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等的提供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失灵为政府干预及其职能界定提供了边界,市场的外部性是其失灵的重要原因。外部性是指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主体(个体、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他经济单位产生影响,而该主体又没有根据这种影响从其他主体那里获得相应的报酬或支付相应的补偿。外部效应有外部正效应与外部负效应两种形式,好的或积极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正效应或外部经济(如一个人养花种草给邻近的养蜂人带来的好处),坏的或消极的影响则被称为外部负效应或称为外部不经济(如化工厂化学物质和噪音的散布所产生的外部损耗)。当外部效应存在时,市场是无效的,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来调节以达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沃尔多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在经济活动产生‘外在需求’的地方,无论是受益还是损耗,由生产者满足这些需求都是不恰当的,或者说是不可从生产者那里征收的。这样市场结果将没有效率。因为这些外部受益或损耗是不进入决定生产决策的的。”[2]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外部效应的问题为政府干预提供了依据,面对外部效应,政府一般是通过补贴或直接的公共部门生产来推进外部正效应的产生,并通过相关政策、措施来管制外部负效应的产生或弥补外部负效应对社会造成的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其中,政府有效的创建公共福利系统,包括养老院、孤儿院、社会保险机构、残疾人护理中心等;公共卫生系统,包括公共防疫系统、公共保健系统、公共医疗系统等;公共教育系统,义务教育和一些特殊教育的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公共文化事业和娱乐休闲设施,如博物馆、展览馆、馆、少年宫、公益性休闲场所以及名胜古迹和古文化遗址保护等;从事基础、前沿学科和有战略意义研究创造的科研机构等等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就人力资源开发来讲,教育和健康投入是实施人力资源开发的两种主要形式。教育是人们获取知识和增长才干的主要途径,马克思曾经说过:“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他获得劳动部门的基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3]健康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环节,世界银行在《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投资于健康》中明确指出:“良好的健康状况既是人类发展最根本的目标,又是加快发展的手段。”马歇尔曾指出:“健康与强壮、体能、智能与道德情操……是财富的基础。而物质财富的最根本的重要性在于这样一种事实,即如果加以明智的运用,它可以增进人类的健康与强壮、体能、智能与道德情操。”[7]这道出了健康与财富间的密切关系。而公共教育资源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这些领域靠市场是很难解决的,政府必须在这些方面发挥主要功能,为人力资源开发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这尤其在我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国人口基数大,充分的保障基础教育和基本的公共医疗卫生是使我国从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基础性条件,具有战略意义。此外,在人力资源开发的诸多环节,政府都应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包括政策引导、信息提供、人力资源配置与利用的宏观调控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来纠正市场的偏差。政府在提供公共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平、有效的提供和分配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资源是有效实施人力资源开发基本保障。
三、人力资源开发的政策理念:公平与效率
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力资本投资的核心主体,其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人力资源开发政策来实现的,如教育政策、公共医疗卫生政策等等。政府机制的运作不同于市场,政府作为公共权力运行的主体,政府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时,应坚持公平为先,在此前提下追求高效率,以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而市场机制的运作所遵循的是市场,各经济主体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时,是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追求市场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政府机制的运作应重在解决公平问题,而市场机制的运作重在解决效率问题,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核心主体,对公共资源的分配应坚持公平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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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07-10-31]作者:考研
(一)公平:公共资源分配的价值前提
“公平”一词涵义丰富,作为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作为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分配的价值前提,可以将其理解为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合理性的分配。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从深层次上讲实际上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以对全的公共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和促进和谐利益格局的形成,进而实现社会的协调为目标指向。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之中,各种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必须综合考量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把握社会的整体利益格局。我们可将体现公共政策公平价值优先的合理性作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即通过公共政策的运作,为公众创造平等发展和有利于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政策环境。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一是创造机会均等的政策环境,这主要是指每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应是相同的,公众对社会各种价值、资源的获取应具有同等的机会,让人们能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不能有歧视。二是创造规则一致的政策环境,这主要是指“在面前人人平等”,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每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种法律、法规对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依法办事。三是创造收益适当的政策环境,这主要指所有人的劳动都是平等的,一切合法劳动和合法收入都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公平不是要求绝对的平等,而是强调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进行公共资源分配时,必须同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同等对待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绝对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尽管公共权力主体可以为公众创造机会均等的政策环境,但其背后隐藏着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因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一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穴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雪与其他人都平等。”[5]而且每个人在先天素质上也是有差异的,那种绝对的平等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坚持“公平”优先的价值并不是要求绝对平等。政府在对公共资源的进行分配时必须平等考量各群体的利益诉求,以公共利益为旨归,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尽可能地把差异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和维护社会的整体平衡。
衡量价值分配的合理性从更深的意义上讲就是要看这种价值分配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否不断满足了人们多方面的需求,是否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公平的价值观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状态,也是衡量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尺度,合理地分配社会价值,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不断发展的利益需要和发展需求,这种需要和需求的满足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政府对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来实现的,是整个社会和人实现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效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公共资源分配的应有之义
效率作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主要是指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共权力主体对公共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配置时,在公平价值追求的前提下应力求高效率,尤其是对有限的公共资源的配置。公共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是考察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客观地确定政策结果并将政策结果与政策的预期目标进行比较。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政策目标实现的程度越高,表明政策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就越高。如对公共资源的分配,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人们的文化程度、人均教育资源占有量以及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等指标来进行考量。二是考察政策投入的产出效率。政策资源投入与政策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是反映政策配置资源有效性的重要指标,阿瑟·奥肯指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6]一项政策即使实现了政策目标,或是较高程度地实现了政策目标,但政策投入的资源过多,造成了政策资源的无效利用和浪费,使政策资源的应有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也不能认为这种配置是高效的。三是考察社会整体效率。通过衡量公共政策对整个社会活动产生的,我们可以从整体上考察政策配置资源的状况,如政策的实施是否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是否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经济学家曼昆指出:“效率是资源配置使所有的社会成员得到的总的剩余最大化的性质。”[7]社会的整体满意度是我们考察公共政策配置资源是否有效的重要尺度。学者们通常把帕累托效率作为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最高境界。对于帕累托效率,经济政策学家尼古拉·阿克塞拉作了如下表述:“从帕累托原则的概念我们可以推出帕累托最优概念。”“如果从社会状态a移动到其它状态,提高社会中某一社会成员的福利不可能不使至少一个其他成员的条件恶化,那么社会状态a就是帕累托‘最优的’。”[8]帕累托效率为考察政策配置资源的有效性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在现实的政策实践中,要使政策配置资源达到帕累托效率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是我们可以无限地去接近它。效率的标准反映了公共权力主体与公共资源之间的关系,标志着在公共政策的实践中公共权力主体有效配置政策资源的能力和水平,并表明了公共资源的利用水平和作用发挥的程度。
人力资源开发的过程也是公共政策实践的过程,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公共资源投入,公共资源能否得到公平、有效的配置,能否提高社会的整体人力资源水平是衡量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标准。市场机制追求的是效率优先,而政府机制应以公平价值为先,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旨归。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时,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利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是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的,其根本目标是为了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整个国家人力资源水平,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四、公共财政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强有力保障
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见效慢。教育投资、基本医疗卫生等投资都是大型的社会工程,这些工作靠市场是难以解决的,只有通过政府对公共财政、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才能更有效的解决。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开发活动,人力资源开发或人力资本投资不仅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而且其收益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它既包括看得见的,也包括看不见的。人力资源开发所形成的人力资本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特点,如科研人员所取的攻关所表现出来的收益不仅仅是具体的个人,还有这些科研人员所在的组织;同时,科研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所形成的收益更是不可估量的,它可以使全社会受益,在国际上也可以提高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对于从事基础、前沿学科和具有战略意义的研究创造,政府在这些领域应通过公共财政为其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和实施相应的激励措施,积极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效能。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对“财政”一词的一般理解是:财政是个分配,以国家为分配的主体,经济资源的配置服从于国家计划,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财政”一词的涵义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的理念相适应的,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要求建立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代替企业成为了社会投资的主体,成为了社会再生产的主要构成要素。而财政则认为“财政”应是公共部门经济或公共经济,现代政府不仅是一个纯消费的单位,也是一个创造价值的生产部门,是与家庭部门和企业部门等相对应的一个重要经济部门即公共经济部门。这个部门的任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满足社会的公共服务需要,弥补市场失灵。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部门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财政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相应地,致使财政的职能范围大而宽,几乎囊括了生产、投资,乃至消费的各个方面。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而不是政府。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要求政府职能的相应变革,尤其是经济职能,要求重新界定我国财政的职能范围。因此,借鉴有关市场失灵、公共产品与公共财政理论来认识财政的性质问题具有突出意义,即国家财政应是公共财政,它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应主要对市场机制起拾遗补缺作用,公共财政所要解决的是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诸如提供公共产品、纠正外部效应、维持有效竞争,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秩序等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弥补“市场失灵”,这也是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能范围。我国在党的十四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关于公共财政改革的研究和讨论逐渐兴起。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将建立公共财政初步框架作为“十五”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目标,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相应的公共财政制度相配合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讲,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公共财政体制无疑能够为人力资源开发注入强大的动力,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持。
:
[1]戴维·伊斯顿.生活的系统[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2][美]查尔斯·沃尔多.市场或政府[M].北京:发展出版社,1997.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世界银行.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发展面临挑战[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5]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上海:三联书店,1989.
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现状
(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我国于1997年12月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2001年我国又出台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毫无疑问,以价格市场化为标志的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00年三种价格形式测算结果的通报》,经过20年努力,工业消费品市场、农产品市场以及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的80-90%是由市场和供求关系决定的。国家管制价格的商品只限于少数基础工业产品和生活必需品。
我国各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虽然不平衡,但市场化的整体进程也在加快。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取得重要进展,货币化达到了较高的程度;证券市场发展较快,经济的资本化程度有很大提高。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步伐,主要是: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初步建立,同业拆借利率越来越真实地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成为金融市场最有影响力的一个指标;国债进行市场化的招标发行。当然,我国专业银行的商业化还刚刚起步,经济的证券化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综合起来看,金融市场的发育还是相对滞后的,但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有了一个大的框架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
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规范化改制力度不断加大,垄断行业改革与重组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非国有经济发展迅速,成为支撑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总量中来自非国有经济的份额逐步上升。1978年至2001年,非国有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由42.2%提高到67.2%,年均提高2.04%;工业总产值中非国有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由22.4%提高到76.8%,年均提高5.5%。198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经济投资占81.9%,集体经济投资占5%,个体及其他经济投资占13.1%。到2001年,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经济投资占50.12%,下降了近32个百分点;集体企业占14.58%,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个体企业及其他经济投资占35.29%,上升了22个百分点。城镇从业人员中非国有部门所占比重从21.7%提高到68.1%,年均提高2.1%;财政收入中非国有经济的贡献率由13.8%提高到52.9%,年均提高1.7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国有部门投资所占比重由1980年的18.1%提高到2001年的49.8%,年均提高1.5%。到2000年底,全国注册的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达3000万户,从业人员达7000万人。其中私营企业发展尤快,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计报告,截至2001年度,全国私营企业已达2002.85万户,从业人员2713.86万人,注册资本达18212.24亿元。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趋于改善
第一,政府逐步取消了生产的指令性计划,让市场导向生产,让企业决定产量。现在,我国工业品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只局限于木材、黄金、卷烟、食盐和天然气5种,其中木材、天然气和黄金只是在某些环节或部分产品上实行指令性计划。中国农产品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已全部取消。第二,全面放开了对价格的管制,市场价格成为基本价格形式。第三,在放松对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方面,近年取得很大进展。我国在电信、航空、铁路、电力等自然垄断产业的进入管制上都有一定程度的放松。第四,政府对各类国有企业的财政性补贴基本取消。第五,企业商贸具有了市场环境和条件。我国内外贸体制逐渐从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国家管理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内外贸体制。对商贸企业以政策指导取代了原来的直接管理,而更多的协调职能已由行会组织所取代。在外贸方面,关税和规范的非关税壁垒的作用逐步代替了行政管理。连续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税率,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基本一致,实行许可证管理和配额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品种也大幅度减少,多元化的内外贸主体已成长起来。第六,中介组织的发展弱化或取代了政府的行政干预。我国现有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近万家,资产评估机构近4000家,律师事务所5万多家,公证机构3000多家,仲裁机构6000多家,税务中介机构大约4000多家,土地估价机构50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近200家,行业协会近5万个,县级以上的商会3000多家。中介组织充当着微观经济主体和政府宏观调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着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使政府与市场关系更加弹性化、间接化。
(四)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
通过三次修改宪法,已明确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各种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市场规则,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明确了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根据WTO规则和我们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的1200件司法解释或答复进行了清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780多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140件。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这项改革对最终解决计划经济的弊病,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有极其重大的意义。1PVuz_=u6EqS=jZvW+~qJB4\Npoecq法律论文EGbdDj;3fsq@QbXgaTbC_#T9
(五)入世使我国市场改革取得了新进展
首先,中国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了承诺。关税降低方面已完全兑现了承诺,减少了受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同时还认真履行了向世贸组织通报情况的义务。其次,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中国以全面、积极、建设性的态度参与了各项活动,并开始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规定,在遵循法律框架基础上,实施和
运用了经贸纠纷与争端的调解机制。再次,进一步对外开放,扩大对外贸易,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2002年初我国又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放宽了外商投资限制,扩大了开放领域。
二、我国经济市场化的问题与前景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市场机制已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起了重要作用,但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市场化进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力市场:由于我国经济正在经历从未有过的经济结构调整,因此出现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下岗洪水”、“失业洪水”。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3月的资料显示,从1998年-2001年,全国国有企业累计有2550万职工下岗,有1700多万人实现再就业,占2/3,还有300多万人企业内部退养,有500多万人待岗。如果计入国有事业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在岗职工数,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5月的资料,2001年全国不在岗职工2100万人,相当于全国在岗职工总数的19.5%,其中内部退养职工477万人,占不在岗职工的22.7%。根据2002年《中国统计摘要》最新统计,2001年全国国有在岗职工数比1995年减少了3621万人,下降了32.2%,城镇集体单位减少了1856万人,下降了38%。由此可见,劳动力市场化的进程还难以适应经济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