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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环渤海经济区由京津冀、山东和辽宁三个部分构成,是我国城市群、港口群和产业群最为密集的区域之一,经济发展水平很高,2007年整个区域的GDP总值约占全国总量的24.6%。其中,京津冀GDP超过2.7万亿元;山东省GDP达到2.6万亿元,辽宁省GDP超过了一万亿元,对全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
环渤海经济区的概念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以来,一体化进程一直没有突破性进展,区域内三大板块竞争激烈,区域经济合作分工尚未形成,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因此如何加快该地区的一体化进程成为重要课题。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特定制度变迁模式存在的缺点是本区域一体化程度较低问题的主要原因,要想解决好问题必须更多的在制度经济学的框架内寻找到能促进制度变迁的因素。
二、相关的制度经济学概念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这三部分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
1制度变迁以及制度变迁模式的特点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制度变迁还可以被理解为对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的产生过程。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步入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这就是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制度变迁包括诱导性制度变迁和强制行制度变迁两种类型。诱导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诱导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体的制度变迁过程。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国家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原因是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品,公共品是由国家生产的,并且制度的供给通常是不足的,国家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校正这种不足。
两种制度变迁的优势和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诱导性制度变迁主要依据一致性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效率较高,但是往往存在搭便车之类的问题。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能以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能以自己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等优势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强制性制度变迁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统治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局限等。
2创新主体的基本理论
制度创新过程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同时又是参与制度创新的行动主体,他们对制度创新成本、收益计算和预期都是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因而对制度创新方向有不同的偏好,制度创新的整个过程是各利益主体多重博弈、合作博弈相互交错的结果。
由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在制度新过程中拥有不同的地位和权力,不同的偏好体系和特殊的利益,它们在变迁中的权力结构、偏好体系和利益结构的相互冲突相互制衡共同决定制度变迁的矢量方向。在社会制度创新主体扩散中,政治权力的分配状况、利益集团的结构状况特别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权和偏好,对制度创新主体的扩散有很大影响。
三、环渤海主要问题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环渤海经济区一体化程度较低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下三个:
1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的缺陷造成协调难的问题
环渤海经济区的建立是由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种模式有其自身的优势与不足。优势方面是政府推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有效的弥补了本区域协调发展所需要的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政府强有力的推动,使本区域在较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劣势方面则是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在一致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方面存在欠缺,由此带来协调难的问题。
本区域普遍的经济发展模式都是政府主导型,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太大,市场作用没有很好的发挥。在区域协调的过程中,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在一致同意原则方面存在的不足导致各地方政府与区域总规划的目标函数存在偏差、地方眼前利益与整个区域长远利益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各地都以追求本区域经济最快速的发展,没有整体的规划和统一的思想认识。
更为甚者,当地方利益与整个区域的利益存在摩擦的时候,名义上的环渤海经济区并没有统一的管理组织,因此统一协调的努力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各地还是把地方利益摆在首位,这就导致了区域之内难以协调,没有明确的产业分工、重复建设问题严重、区域内部恶性竞争等问题。这些问题是环渤海经济区建设统一市场和实现协调发展的最大障碍,是制约整个区域经济发展的瓶颈。例如本区域港口密集,吞吐量过亿吨的大港就有9个,强大的港口运输能力本应为区域经济的起飞插上有力的翅膀,但是各主要港口之间缺乏明确分工与合理合作,相邻港口竞争激烈大大降低了运输体系综合优势的发挥。
2本区域的经济结构导致缺乏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力
环渤海经济区的经济结构中国有大型企业所占比重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私营企业所占的比重过低,因此区域内行政干预的力量较强,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相对较弱,存在明显的创新主体缺乏、创新活力不足的严重问题,制度创新主体主要依赖政府,其他的经济主体的制度创新热情难以发挥,影响了制度的供给。
制度创新不过是不同的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后形成的公共选择过程。本地区的私营企业尚不具备与大型国有企业相抗衡的规模,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在制度创新的博弈中处于劣势。由于私营企业等经济体在制度创新的博弈中得到的收益远小于他们参与体制创新需要付出的成本,因此他们参与制度创新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意为打破区块分割和建立统一市场的尝试而付出成本。导致了整个区域的创新活力不够,无法找到打破分割的低成本的办法。
国有大型企业可以通过政府的行政命令来获得所需要的资源,与私营企业相比他们在分割的市场中处于更优势地位,更容易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多的资源,所以他们对制度创新的积极性也不大,由此导致本区域一体化进程明显较慢,制度创新明显落后。
3资源配置的路径依赖使市场的作用难以发挥
环渤海经济区重工业较为发达,能源消耗较大,电荒和水荒等问题长期存在,生产所需要的能源和一些资源供给不足。这个问题如果依靠市场解决,利用价格机制使有限的资源在整个市场之内有效的配置,则有可能成为本区域建立统一市场的有利契机,成为本区域建立统一市场的有效拉动力。
本区域国企所占比重过大的经济结构,导致稀缺资源的分配仍然依靠政府批准,寻租现象较为普遍。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和改革初期双轨制过程中,长期依靠指标和批文的方式优先获得生产所需要的各种资源,现阶段国有大型企业仍然存在依靠政府批文获得资源的路径依赖的问题。大型的国有企业在本区域经济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国有企业的这种路径依赖导致了整个区域资源配置方式转变的惰性。
四、推动体制创新加快一体化进程
我们可以说本区域一体化程度较低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创新缓慢,因此要想加快本区域的发展必须加快本区域的制度创新,加快制度的创新就要从软制度和硬制度两个方面着手。
1改善软制度增加创新主体
本区域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儒家思想中轻商的观念影响较大,因此人们的下海经商的意识淡薄,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创新主体的增加。因此要大力地提倡有利于商业文明发展的文化因子,利用本区域对外开放程度较高的有利条件,积极的引进外来文化因子,逐渐形成一种对经商和下海创业的提倡和尊重,改善本区域的软制度。
必须加快形成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文化环境,引导区域内丰富的人力资源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积极创业,这将会大大的促进区域内民营企业的发展,大大促进区域内的制度创新主体和制度创新活力的增加。
2创造一套有效的硬制度体系
任何一项政策长久有效的实施都要经过各方的博弈和磨合,因此区域的发展规划要采用试验性改革的方式。科学的方法是中央制定一些指导性方针,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去发现实施改革的最好方式,允许方案的适应性变化。本区域三个区块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情况各不相同,区域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和一锤定音,必须遵循灵活机动的原则,使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现阶段环渤海经济区的经济管理者主要是各个省区的政府,同时中央政府的很多政策对这个区域的影响也很直接,但是民营经济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最好是建立起一个以行业协调机构为基本单位的协调机制,这种行业协调机构最好是加强和完善现有的各个行业的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使他们拥有更大的权利发挥协调作用。
为了建立运行良好的协调机构,一方面政府应该适当的调整相关的政策给这些民营经济体为主的行会组织创造较大的发挥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对这些行业协会的调节行为起到监督的作用。行业协会的建立要由行业内的经济体竞争参与,有实力有威信的经济体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行业协会建立和运行的过程中政府不再直接参与,而是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这种协调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增加市场经济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而且有利于激发本区域民营经济的发展。
五、结论
前言
所谓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而在一定时间内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用合同法而不是婚姻家庭法来调整未婚同居关系,如果未婚同居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前协议,因同居而发生的纠纷很有可能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值得关注的是为什么男女双方愿意采用这种担负较少义务的形式?我们应该如何理性地对待愈演愈烈的未婚同居?
一、未婚同居——理性的选择
自上世纪60年代,未婚同居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开来,以英格兰为例,1960—2000年,每1000名男性中,首次结婚的人数由70人降到30人。人们新婚的年龄明显上升,例如,在英格兰,男女结婚年龄比以前大三岁。在出生人口中,未婚生育由原来的5%增加到35%。此外,20—50岁的女性中,同居的比例是原来的三倍。[1]在我国正如婚姻法学者巫昌祯教授指出:“从古到今,都不是每个人都会老老实实按部就班地结婚、生子地过完一生。……(同居)在国内随着观念的开放也越来越多。”[2]由下图可以看出,在我国人口增长的情况下,1994年以来结婚人数在减少。[3]依据中国人口年鉴记载,我国离婚总对数从1979年的31.9万对上升到1993年的90.9万对,15年里增加了59万对,平均每年增长7.8%;与此同时,我国的粗离婚率从1979年的0.33%提高到1993年的0.79%,平均每年增长6.4%;结婚离婚比从1979年的5.04%提高到9.9%,平均每年增长5%。90年代中国平均每10对结婚的就有1对离婚。[4]另椐笔者的调查,长沙地区法院2003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107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048件;2004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921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168件,近年来长沙地区离婚率持续上升。[5]据新快报报道,按照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的调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6]仅广东省就是如此,全国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这种趋势说明人们的行为已经不同于以往,正远离婚姻。其主要表现是结婚率下降,而离婚率上升,未婚同居现象蔓延。
结婚注册统计人数图
要分析人们为何选择未婚同居,必须将未婚同居与婚姻对比。笔者一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契约。在婚姻契约观下用经济分析法对比婚姻和未婚同居,着实更为有说服力。经济分析将婚姻和未婚同居视为当事人理性选择的结果。
在婚姻市场,男女缔结婚姻契约的第一步是寻找,但在一个人到达了寻找过程的约会阶段之前,他还需克服两大主要障碍。第一,向条件合适的大量市场参与者传递自身的信号,并且或者得到对方的信号;第二,该市场参与者必须寻找一个途径,使自己从陌生人的地位转变成熟人。想像中,这些行为似乎很直接、成本很低,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些行为常使人们内心感到不安、不确定、困窘甚至痛苦。在现代社会,一个人基本上可以用自己喜欢的任何方式向整个市场或特定个体传递信号。可矛盾的是,信号传递的方式的多样化不但没有降低交易成本,反而导致了交易成本惊人的增长水平。微弱的信号常会丧失或被误解,而明显的信号又经常使信号接受者认为信号发送者缺少应有的社会教养,甚至更糟。对暗示的信号做出反应是极大的冒险行为,最常见的就是使自己陷入窘境。当我想买某物品被拒绝时,我并不觉得丢脸,因为这只是我的要约报价不足而已。但是,如果我对爱情的“要约”被拒绝时,这说明我配不上对方。可见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很高。由于婚姻契约的长期性,离婚成本之高,使得婚姻市场参与者在寻找结婚对象更加慎重,这又增加了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未婚同居,由于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一方可以将另一方驱逐出门,但被驱逐方无权主张任何权利。因此寻找同居对象的成本较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低。
婚姻和未婚同居都要求双方承诺互相扶持。在婚姻中,夫妻的利益紧密相连,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这种扶持比未婚同居更有价值。由于婚姻、生育子女和年龄增长,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在婚姻市场中的价值遭受损失在许多国家里都是明摆着的事实。以同居代替婚姻实际上对女性更为不利。由于法定义务的存在,可以说婚姻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险,特别是对家庭投资较多的妻子更是如此。
在未婚同居下,双方只能依靠同居关系中的自然“抵押”,以避免或限制因未婚同居而带来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抵押’’可能是孩子,有了孩子,同居中的一方可能希望保持这种契约关系。而且寻找新的同居伴侣的成本或单身生活所受的非议,可能会使人们长期居住在一起。在婚姻状态下,这种“抵押”包括子女及配偶的扶养费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未婚同居解体和婚姻破裂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没有区别。但对那些希望在关系终结时避免承担义务或减轻义务的人来说,选择未婚同居更明智一些。
表面看离婚诉讼成本的增加,婚姻法定义务的存在,类婚姻状态的未婚同居确实是理想的选择。但未婚同居由于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权威的、统一的行为规范指引、规范,这使未婚同居产生的纠纷可能得不到合理合情的解决。因此,笔者认为,未婚同居应有一个理想的水平。
理想的未婚同居状况是什么样的?从同居者的角度来看,当双方彼此了解,知道未婚同居的预期利益,这些预期利益正是自己所需要的,并且都不愿意受长期的法定婚姻义务约束时,此时未婚同居达到最佳效果。而在存在欺诈时,如一方谎称不能结婚,则同居不是最佳的。同样,如果一方错误地认为婚姻法规定了长期的财产分享义务,而采用未婚同居方式,这时,同居也不是最佳的。因此,借用合同法上的术语,至少有些未婚同居是基于重大误解,这时,未婚同居对双方来说并不是最佳选择。为了避免未婚同居纠纷的发生,为了使未婚同居纠纷能较好地解决,当事人应在未婚同居前,就同居签订协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初步得出结论,从理性人的角度来看,未婚同居并不是结婚的前奏。确切地说,未婚同居是由于各种原因,个体回避婚姻而选择的一种结合方式。因此,可以说,未婚同居是当事人的理性选择。
二、未婚同居——对经济状况变化的反应
关于未婚同居理性选择的另一个问题是,同居的急剧增长是否是对社会状况变化的一种理性反应。明显的社会变化是,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男性进入经济成熟期步伐的减缓以及女性经济上的独立性,推迟了结婚时间。这时,未婚同居变得更有吸引力。
笔者对有关资料分析后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起,25岁左右的年轻男性的平均收入相对于45岁左右的男性的平均收入来说有所下降。因此,年轻男性需要更多的时间达到经济成熟期。他们对渴望婚姻的女性不具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失业的几率较大,而找到一份高薪工作却很难。现在的工作比二十年前需要更多的人力资本的投入。
大约从20世纪50年代起,25—40岁的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与同年龄段的男性相比,从40%增长到80%。女性实际工资在同时期也有所增长,尽管仍比男性工资低。女性积极参与到工作中来,尽管她们并未完全意识到这种现象的价值。
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和男性经济成熟期的减缓,增加了过早结婚的不确定性。根据贝克尔[7]的寻找理论,这种情形会引起两种理性反应:其一,人们将更认真更广泛地寻找一个长期的,因此,将结婚推迟了。其二,人们需要更深入地了解和评价未来的伴侣,这样,未婚同居为减少婚姻的不稳定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机制。此外,由于现代避孕方法的使用,意外怀孕的风险大大降低。可以说,即使同居关系终结,但某种意义上,这其实是避免了一场失败的婚姻。
如果上述分析说明了未婚同居是降低婚姻不确定性的理性选择,下面的分析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为什么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未婚同居现象的蔓延。
男女两性生物学意义的差异,使他们向婚姻市场提供的服务——丈夫和妻子——也大相径庭。在传统的婚姻里,女性是用家庭服务换取长期的经济扶养。由于女性的生育和扶养功能的不可替代性,其对婚姻的投资更大,主要是对子女的投资,投资于子女的成本及从中的收益需要一生的时间,这种长期投资的质量取决于其特定性,因为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投资的成本和收益会发生变化。在过去(或现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子女是一种投资产品,因为父母期望对他们的投资可以得到经济上或至少是物质上的回报(如养儿防老),而在现代社会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子女主要是一种高成本的消费品。当作为一种投资品时,子女的出现可以维系其父母的婚姻,或在一方抛弃另一方时,减轻这种行为的损害。另一方面,抚养子女可能对父母特别是母亲来说是沉重的负担(高成本),一旦婚姻破裂,对子女的投资变为成没成本。因此,随着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女性对婚姻和家庭的依赖减低,类婚姻的未婚同居当然是婚姻的最好的替代品。
三、结语
对婚姻法与个人选择之间相互作用的分析表明,未婚同居是双方为减少对彼此承担的义务或为寻找理想的结婚对象的一种高度理性的选择。我们承认未婚同居合理,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会被无节制的滥用,从而导致社会的堕落。虽然未婚同居的选择可能比较符合经济学原则,但人类的行为动机显然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而是更复杂的众多因素(包括道德的、伦理的、法律的等等)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理想状态的未婚同居以合意开始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生活,它将会成为一种新的两性关系形式并与婚姻关系并行不悖越来越普遍存在。当然笔者也并不否认婚姻仍然是当今社会两性结合的一种基本形式,法律应该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这是不容置疑的。但笔者也认为,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同样应该给子未婚同居以理性的、清醒的认识和认可,不管它是双方最终的选择还是只是婚姻的前奏。法律应该是社会的产物,相信会有相应的法律来回应这一社会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应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8]
【参考文献】
[1][英]安东尼.W.丹尼斯编,离婚与结婚的法经济学分析[M],王世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2]新浪网2003年6月3日报道: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同居女性请三思而后行。
[3]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所,中国人口年鉴(1982—2001)[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4]同[3]
[5]王琪主持湖南省教育厅课题《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之经济分析》调查资料,课题批准序号04C040。
(二)立法宗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确立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的结果,而劳动合同就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其一,该法关注的对象为劳动者成本,这是由政府、用工企业和劳动者三者之间博弈产生的结果,为此要考虑到三方的成本,即企业的用工成本、劳动者的择业成本以及政府的监管成本;其二,该法对宏观经济的作用,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该法将起到引导作用,即对劳资关系进行有效调节,营造企业、劳动者、社会共同收益的局面,使宏观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其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而这一结果是在博弈中实现的,要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实现权利分配的平衡。概括而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将劳动合同合法化,更好地保护劳资双方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三)立法功能。劳动合同法拟定和实施以来,在处理立法功能过程中一直存在这样一个争议:如何协调效益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二者虽然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但在立法上要体现出侧重点,从企业和劳动者各自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同的。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劳资双方在力量上并不对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较差,弱势地位非常明显,劳资冲突事件也因此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更应该侧重于公平。具体而言,该法的立法功能如下:倾向弱势主体,减少劳资矛盾;降低交易成本,保护劳动者产权;遵循平等、自愿、工资续付等原则;为照顾社会经济效益,实施倾斜性保护,即矫正市场活动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二、劳动合同法的履行、效力和违法责任
(一)劳动合同履行、效力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成本,如用工企业的招聘成本、缔约成本,劳动者的应聘成本以及二者共有的机会成本,不同市场类型下的劳资双方的效益也不同,在完全市场竞争中,企业获得的劳动和劳动者获得的报酬均同,所以在理论上这种情况对劳资双方都有利,但是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我国的劳动力数量多且廉价,市场供求关系多是供大于求,形成买方市场,如果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垄断竞争市场与完全竞争市场正好相反,劳资双方的交易成本会上升,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更应慎重。除有偿性等法律属性外,劳动合同履行时还具有人身性、外部性、延续性和不平等性等经济属性,即基于经济学分析得出的特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履行要以其法律效力为基础,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使之能够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体现出国家的立法政策。
(二)劳动合同权利诉求和违法责任的经济学分析。劳动者在市场活动中处于弱势,其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犯,而劳动者权利诉求需要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以及精神和时间成本,其中,经济成本分为显性和隐性两部分,显性成本指的是维权程序上的支出和行政处理过程中的支出,隐性成本指的是在寻求司法保护中可能会存在一些误工费以及机会成本;法律成本包括为建立利益格局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除立法外,在司法、执法等法律系统运行的环节中所消耗的费用;精神和时间成本指的是维权过程中所付出的精神代价和货币的时间价值。违法责任与权利诉求是相对应的,指的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主要体现为用工企业的违法成本,如果用工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预期收益较高,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就会上升,表面上看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可以节约自身的用工成本,但是如果综合考虑到企业生产效率的下降,这也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无论是用工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遵守劳动合同法,为自身带来更大的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及改进建议
(一)实施现状。用工企业是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趋利的特性促使其要尽可能降低劳动成本,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各类企业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博弈,对于外资企业,多看重我国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因此该法律将直接影响到劳动密集型的外资企业,这类企业或者选择撤离中国市场、或者选择承担更多的用工成本,也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况;对于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已是一种必然,将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变革,国有企业只有依照劳动合同法来维护劳资关系,才能在市场经济中保持健康发展;对于上市企业,应该是利大于弊,虽然增加了用工成本,但是也使企业的人事制度趋于稳定,使其社会责任感得以增强;对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和风险同时增大,短期内将面临着很大压力,但是对促进经济转型是有利的。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侧重于公平,实施倾斜性保护,因此对劳动者是有利的,现阶段当务之急是应提高我国劳动者的维权意义,法律监管部门应为劳动合同法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更好地促进社会就业。
(二)改进建议。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如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安排,劳动合同法的拟定充分借鉴了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也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范围,但是对相关的条件却并没有进行规范,为此应明确固定期限的适用范围,使用工企业更乐于接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具体安排,更好地约束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以稳定劳动关系。此外,政府应做好引导和复制工作,积极引导用工企业转变用人观念,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还应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使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兼顾到二者的利益,使和谐的劳资关系得以建立。
交易成本是指完成交易本身所需的成本,如时间﹑精力。交易成本可分为事前成本与事后成本,事前成本包括搜寻信息成本、谈判成本、契约成本;事后成本包括监督成本、突发状况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总成本构成也应该由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两部分构成。他们的大小都同样与农业经营规模相关。
转型成本又叫生产成本,具体由三部分组成:活劳动消耗,流动资本消耗,固定资本消耗。
活劳动的消耗,对于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而言,由于家庭成员是以血缘为基础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激励效果比较显著,同时在生产时间安排上也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相反,大规模经营的农场一般采用雇工经营或集体经营方式,不仅存在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而且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并且随着农场雇工人数的增加或集体成员数量的增加,管理费用也要相应地增加。
流动资本的消耗与农业规模大小没有直接关系。农业流动资本主要体现在化肥、农药、良种和其它原材料等流动资产上。一般说,可以在较小面积的农地上投入更多的流动资产,也可以在较大面积的土地上投入更少的流动资产。因而流动资本的消耗与农业规模没有直接关系。
对固定资本的消耗,农业经营规模大小与单位产品所分摊到的成本有直接的关系。固定资本主要体现在机械、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上,在购买和使用上具有不可分的特点。一般地说,农业经营规模越大,固定资本能够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更加充分有效地利用。在其生产能力允许的范围内,随着产量的扩大,单位产量所分摊的成本就会降低;而小规模经营的农产,不仅购买固定资本比较困难,而且利用也不充分,因而单位产品分摊的成本就比较高。
由于以上特点,在使用机械耕作的条件下,大规模农场的成本费用比较小,而小农户的成本费用则比较大。
交易成本,具有不可分的特点,无论农户经营规模大小,其交易成本大体相近。因此,农户经营规模越小,单位农产品所要分摊的交易成本就越高。近年我国出现农产品卖难的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户对农产品信息掌握不完全,而农户要掌握农产品的完全信息,就要花费比较高的信息成本。对小农户而言,他根本无法支付高额的信息费用。
而在以机械耕作为主的情况下,农业小规模经营不但生产成本高于大农场经营,而且交易成本也远远高于大农场经营,因此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总成本也高出大农场经营总成本。
如上所述,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成本要高于大规模经营的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居于不利的地位。要改变小规模经营农户的不利地位,就要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因此,在当前应当重点推进农户外部的合作,即建立农业合作组织,通过农户之间的合作,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
二、制度变迁理论决定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原则和模式
1、坚持合作组织的建立由农民自己组织的原则。政府在农村经济组织建立中应坚持监控、引导、扶持的基本原则,减少行政介入,政府不再作为创建主体,政府人员也不再兼任经济组织领导,政府与经济的关系由上下级行政等级关系转变为政府对社团组织的调控行为,逐步退出对农村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还权于民。农村经济组织的组建应充分尊重农民的平等主体地位与合作意愿,坚持自由进出。只有坚持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由农民自己组织的原则,让农民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自发组织起来,在实际运行中,必须坚持民主原则,使每一个成员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表达和尊重,一切决策行为,利益相关者均可参与,而且保证每一个成员在组织内能获得与其成本和风险对等的收益,这是一个经济组织良性运转的条件。无论是服务型专业合作组织还是利益代表型组织,其组织宗旨必须坚持为内部成员服务,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使成员获得实惠,维护成员和本行业利益。
2、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这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不能与过去的生产合作社混为一谈,它可以是农民生产上的联合如农民组织的土地股份制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在经营服务领域中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也是现阶段农民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的联合或生产资料的采购,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合作组织可以采用企业的形式,也可以与其他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产品批发市场挂钩,把产加销连为一体,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体制。管理制度上国家可赋予农村现有的村委肩负引导宣传合作组织的任务,也可直接从村委会分离出纯粹经济意义上的合作组织,农民的组织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给予其法人地位。
三、由新制度经济学得出要尽快建立农村合作组织的相关措施
1、清晰产权,变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债权性质为物权性质,赋予农民对农地拥有完整的经济所有权。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界定越完整越能提高效率。因为市场交易过程存在交易费用,如果所要交换的物品没有明晰和专一的可以自由转让的产权,那么为交换的顺利进行所需的各种费用支出就非常高,甚至高到交易无利可图的程度,所以必须首先明晰产权。优化产权配置是降低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费用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首要前提。农地产权制度作为正式规则,通过其强有力的实施机制的建立并充分发挥作用,能有效地增强农民交易谈判能力。它能有效遏制利益集团通过重构产权而对收益进行再分配的谋利行为。农民因有独立的经济所有权,而具有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土地权利基础和组织法律保障。所以要从法律上使农民得到了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把土地使用权物权化。
2、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继续把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起来。我国农民数量多、规模小,近些年发展了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但生产规模也就相当于加拿大的一个家庭农场,迫切需要进行再合作、再联合,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推动贸工农一体的农业产业化。
3、推进金融改革,搞好资金保障。当前,农村资金供求矛盾突出,制约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解决这一矛盾,就要建立以龙头企业和农户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政府投入为导向的投资新机制。发放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财政贴息贷款,制定统一的财政贷款贴息标准,实行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参与贴息贷款的发放;加大对农户小额信贷的发放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户信用等级和生产经营情况档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小额信贷的发放,充分依靠农村基层组织和入股社员参与信用社评估,实行农户信息公开和贷款信息公开,有效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制定小额信贷相关法律和法规,确立民间专业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机构地位,逐步建立由商业银行以外的专业小额信贷机构为主的小额信贷发放体系。
二、作为制度和公共产品的语言
语言经济学一般将语言作为一种人力资本来进行考察,而张卫国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公共产品和制度两方面对语言的经济性质进行了分析。按照他的观点,语言之所以可被视为一种公共产品,是因为从消费的角度看,语言同其他的公共产品一样,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像天气预报和大众传媒一样,语言使用的潜在收益一旦遇到合适的条件,就会被国家或区域内其他人群所分享,并且每一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也不能排除其他消费者的消费。因此,一个国家或区域内,语言是一种公共产品。不仅如此,由于语言具有很强的网络外部性,语言的公共产品特性与其网络外部性还会相互强化,从而使得语言的公共产品属性更为突出。同时,张还认为,语言作为制度分两种情况:一是指不同语言作为不同的制度,其效率是不同的。二是指同一种语言在发生(制度)变迁的前后,效率也是不同的[1]。作为一种制度,语言主要规范人们的言语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能界定、调整人们之间权利关系或利益,进而有可能影响经济绩效。有效率的语言制度安排应有这样的特点:如果以纯粹交流为目的,在确保意义表达清晰的前提下,能使人们以最少的词语表达出最多的信息,并且能使人们有一个共同的认识。总之,作为制度,语言对交易成本有明显的影响。下面,我们就以语言的这两种经济性质为基础,对于与地名有关的语言现象进行语言经济学分析。
三、关于地名长度的语言经济学分析
既然语言具有很明确的公共产品属性[2],那么地名作为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因此可以和其他的公共产品一样,进行产品提供的成本———收益分析[3],这种公共产品提供带来的成本收益不仅取决于产品数量的变化,也取决于每个产品单位成本的变化,而每个产品单位成本的变化可以粗略地由地名的长度来代替。所以我们先来考察一下随着地名长度的变化带来的成本和收益的变化。具体可见下图,其中横轴表示地名的长度,纵轴则表示随着地名长度的变化带来的潜在收益和成本的变化:首先考察由于地名长度变化带来的收益变化,为此可以画出一条GG曲线来表示地名字数的增长1地名长度均衡点的变化带来的边际收益,并考虑影响该曲线位置的因素。(由于是边际收益曲线,所以GG曲线的斜率为负。)第一个影响因素是集聚或离散的程度,如果地域单位的分布是离散的话(如单个的乡村和城市),就不会产生划分分界线的问题。而在城市特别是大都市内部,在每个分区的内部建筑和公共设施都是团块状的,地名除了指称外,还起着定位和划分界限的问题(当然,这种划分并非绝对清晰的),因此就产生了在地名末尾加入一个表示地貌特征的字(如湾、坝、口、岗、塝、湖等)或表示第二自然特征的字(如桥、路、庙、寺、坟、庄、园等)以辅助实现定位和划分界限功能的潜在需要[4],换句话说,地域单位分布的集聚程度越高,在地名编码中增加一位的收益越大。GG曲线的位置就越靠右(或靠上)。第二种影响因素是集聚和离散的趋势,在一个城市的内部,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居住人口不断增多,地价从长期来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因此土地利用越来越集约化,随着城市土地利用的集约化不断发展,城市的面貌必然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并不断产生新的地名,因此在编码上多留出一位也是很自然的。而如果一个地域内的地理单位是离散分布的,如处于一个地区内的分离的乡村,则由于没有这种集聚的过程,相对来说较少在地名编码上多留一位的需要。因此,地域单元内的集聚趋势越明显,GG曲线的位置就越靠右(或靠上)。第三,居住者间交易(这里交易是广义的)的频密程度,如果把地名的成本定义为记忆成本,把地名的收益定义为对交易成本的减少,那么,要弥补地名所含字增加一个而带来的增加的记忆成本,必然要有相应的较大的交易成本的减少作为收益才能弥补。而这种交易成本的大幅度减少则意味着承载着这些名字的地方在频繁的交易中,其位置作为许多人的公共知识的重要性[5]。也就是说,一个地域单位内部的人群间交易越频繁,地名长度增加带来的收益越大,GG曲线就离纵轴和横轴越远。然后可以来考察由于地名长度的增长带来的边际成本以及由此决定的LL曲线,同样的,由于是边际成本曲线,所以其斜率为正。这条曲线的影响因素比较少,主要取决于语言本身的特点。如果把GG曲线和LL曲线结合起来,就可以看出二者的交点决定了地名的长度。如果地名长度的增长带来的收益越高,平均来说地名就越长,反之地名的平均长度就越低。通过这一非常简单的模型,我们可以解释如下的一些与地名有关的现象:第一,城市的名字一般由两个字组成,这是由以上三方面的因素决定的,首先,一个国家(或一个省份、一个地区)的各城市之间是离散分布的,而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对于离散分布的地理单位来说,从地名长度的增加带来的收益较小。其次,城市化的推进更多地是通过现有城市的人口集聚和规模扩大来体现,而不是通过城市增多来体现,因此,较短时期内一定地域范围内一般不会出现城市的集聚。最后,由于距离成本,城市之间的交易频率远不如城市内部的交易频率高。[6]以上这种种因素决定了城市的名字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超过两个字。第二,对于城市内部的地名而言,完全和上述城市间的情况相反,因此,城市内部的地名大多超过两个字。第三,省份的名字也是两个字居多,这主要可以由第二和第三个因素解释。由于省份的数量不会发生很快的增长,也由于省份之间的交易频度相对较低,因此限制了其名字长度增长的需要。第四,对于离散分布的乡村来说,虽然难以进行抽样检验,但是由于乡村的离散分布,也由于乡村间的交易频率会比城市间更低,因此很可能其地名的平均长度还低于城市名的平均长度。第五,实际上,在乡村间或者在较为偏僻的荒野存在着大量未命名的地域,这是由于这些地区所承载的交易密度极低,为之命名的收益极低,因此GG曲线与LL曲线的交点极为靠近纵轴,从而使得为其命名成为得不偿失的事情。
四、关于地名指称范围的语言经济学分析
根据科斯的观点,在资源配置中,光谱的一端是社会的资源配置完全整合在唯一的企业中,在光谱的另一端是完全没有企业,资源配置完全靠市场交易实现,而在企业组织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相等处,就是企业规模的边界。[7]用这个思路来考察某个特定地理范围内的地名的话,其极端之一就是完全没有地名,每次交易或交谈中的约定或默认的地点完全由交谈双方私下确定,也就是说,唯一的地名完全覆盖我们考虑的整个地理空间,此时这个地名唯一的作用就是与该地理空间之外的交往所用。而另一个极端就是为每一个很小的视野可以完全覆盖的地理范围都进行命名。那么,地名的覆盖范围应该怎么确定较好呢?考虑两种成本,命名成本和地点约定成本,而地名的命名成本是随着地名覆盖范围(当然这一范围是模糊的)的减小增大,这是由于地名覆盖范围越小,则地名越多,相应的个人付出的地名学习和记忆成本,命名者所付出的地名确定和普及成本(以使地名和地点的对应成为公共知识),以及到该地点的引导成本就增大。相应地,每次个别交谈的地点约定成本则随着地理范围的扩大而增加,依据这一思路,命名成本可视作提供地名这一公共产品的(随地名覆盖单位范围大小而变化的)边际成本,由于地名的存在而节约的地点约定成本可以视为提供地名这一公共产品的(随地名覆盖单位范围大小而变化的)边际收益,亦即命名的边际收益。(这里,地名对于地点约定成本的节约功能也可以体现出地名作为语言制度的一部分带来的节约交易成本的效果。)这样可以仿照上一节,绘制出解释地名覆盖范围的坐标图,其中的AA曲线代表随着地名覆盖范围减小而增加的命名成本,而DD曲线则代表作随着地名覆盖范围减小,给当地居民带来的地点约定成本节约,而带来的命名的边际收益。两条曲线的交点就决定了均衡的地名覆盖范围。应该指出的是,此处被节约的地点约定成本带来的是当地居民加总的地点约定成本。图2地名覆盖范围均衡值的变化如果地名对于交易成本的节约现象越明显,亦即DD曲线越靠左,则地名的覆盖范围就越小,因此可以推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随着居民间交易频密程度的提高,地名的覆盖范围会变小。
0引言
古典政治经济学派指的是凯恩斯理论出现以前的经济思想主流学派,由亚当·斯密在1776年开创。主要追随者包括大卫·李嘉图、托马斯·马尔萨斯和约翰·穆勒。一般说来,该学派相信经济规律(特别如个人利益、竞争)决定着价格和要素报酬,并且相信价格体系是最好的资源配置办法。
不可否认的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结构对后来的经济学家发生了深远影响。古典政治经济学受到过度地膜拜,似乎发展成为了许多后世经济学理论框架的起点和基准线。著名古典经济学家史密斯(Smith),理查德(Ricardo),马尔萨斯(Malthus),米尔(Mill),甚至包括马克思(Marx)和凯恩斯(Keynes)撰写的传世之作为当时社会的经济过程描绘了第一幅蓝图。经济学理论自此不断发展,现今流派纷呈,不过,古典经济学看来已经构成现代经济学理论趋同化的理论起点。
1市场自我调节理论
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著名定律之一乃是市场自我调节原则(marketself-regulation),这是古典经济学派立论的出发点,其对后世经济学的作用不可低估。
古典政治经济学认为,不加以调控的市场体系(unregulatedmarketsystem)将会充分地掠夺式开发社会的生产潜力。通过亚当.史密斯(AdamSmith)那只“看不见的手(invisiblehand)”,市场将充当最有效的“工具(device)”,分配可以获得的稀缺资源,最佳地满足社会对资源的无限需求。借助于有价格修正作用的机制使之能够行使分配权力,具备自我调节功能的市场就可以发挥其功能了。正是由于这种价格机制的修正功能,保证市场对货物、服务及劳动力的旺盛需求。灵活工资和浮动价格相当于市场的自我调节。不幸的是,由于在20世纪30年代那场沉重的经济危机中古典政治经济学所信奉的灵活工资制和价格机制顿时失灵了,从而使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大部分理论被永久性地挫败了,由此为约翰·凯恩斯及其门徒们打开了另一条大门。
2经济过程的循环性特征
经济过程周而复始地运动的特点,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提出另一条重要定律。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普遍认为,社会阶层或劳动分工具有内成的循环性质。每一个经济活动参与者既充当买方又担任卖方,从而使商品——货物、服务及劳动力——发生交换关系,形成一个环状的运动轨迹。一种商品的卖出,为该出售者换取了获得其它商品的手段和工具。通过这样的交换,商品的卖方取得了一定数额的收入。
该项收入又将被用于购买和消费另一种商品,这是一种需求激励因素(demandstimulus)。随着需求增长,商品存货下降。这种供应匮乏状态又会刺激生产过程,最终会回归原始起点,也即通过商品的最初售卖增加收入。这种经济学思想意味着宏观的经济现象可以通过对微观的经济决策的观察和理解得以界定和解释。一言以蔽之,亚当·史密斯对经济的理解是:“经济是多个企业单元相互之间的交互关系。”
3劳动价值理论
为了使社会的总有用性实现最大化,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要求对劳动阶级进行分工并使之走向专业化和专门化。当时,史密斯相信一个国家的总财富应当以全体国民的财富之总和来计算和测度,而不是按照国王的财富来测算的。史密斯还认为,最直接地创造社会财富的办法乃是进行社会分工。劳动价值理论(labortheoryofvalue)直接地将劳动力的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过程联系起来,商品标价是与每一商品生产过程投入的劳动力相关的。
古典经济学理论实际上在此假定的是,每一个生产者,通过供应恰当数量的产出,将确定地获得补偿,足以“更新其自身的生产方式”。劳动价值理论表明循环流动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劳动价值理论不成立,事实上经济过程的循环性破裂了,那么,凯恩斯螺旋形下降模型所带来的累积性生产效应将损害整个社会。
当然,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没有认识到的是,市场也有可能因内部协调全盘失灵而遭到破坏。“萨亚(Say,1767—1832)法则”,也即“市场法则”是政治经济学内在的一种古典观念,断言:“逻辑上不可能遭遇整体的市场失灵”(CaporasoandLevine)。如果在周而复始的经济流动过程中发生了某个环节的爆裂,那么,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将无法供给一种修复机制,无力使裂缝弥合。因为他们不相信会出现这样的裂缝。例如,凯恩斯主张财政赤字消费以刺激需求,即为著例。
古典学派的学者坚信,商品价格可以自由地上涨与下降,总是能够发挥调节作用,保证满足旺盛的市场需求,但是个体生产者计算错误,则是个例外。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范式是承认个体生产商和供应商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
市场也可能并不接受某个经济活动参与者所提供的商品。换言之,个体销售者可以在市场找不到购买他商品的买方,但是,从整个市场来判断,交易失灵(transactionfailure)不太可能发生。
按照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必然要得出的结论便是个体生产商和销售商在市场上会面临尴尬境地。事实上这种困境催生了一种动机,按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这种动机将协助市场发挥分配功能。1800世纪的工业和技术革命发生之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预测道,某些类型的劳动力商品将发现他们在市场上“不对路了”,提供的服务不再是必需品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相信,本质上“失宠的”个体生产商必须开发新的商品以供出售,或者转而学习新的劳动技能,市场终将回报他们。总之,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认为,个体生产商困境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也是暂时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提及社会公共物品(societalpublicgood)的存在,界定为“对经济活动参与者私人目的的满足”。实际上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重点放在开发资本存量以满足公共物品的需要。遗憾的是,劳动力(labor)最终会被视为市场上的任何其它商品一样的商品。如果存在劳动阶级的话,对他们的制度性保护是极其有限的。工厂18小时轮班倒、童工剥削、肮脏的工作与生活环境,都是因为严格遵守市场自我调节原则所造成的。
按照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制度性的政治体制往往是与自我调节的市场经济学相伴相生的。由于经济活动参与者的逐利行为所无意间带来的结果,政府的与政治的政策随之形成。换句话说,政治要受制于市场经济学。如此组织起来的社会,基本上为了经济市场的便利和效率而存在的,也是由经济市场的方便与效率而驱动的。
另一个残酷的现实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自我调节性质的市场将推动工资水平向维持劳动人口的生计的趋势发展。在后现代世界里,对劳动力的制度性保护得到了较大的发展,限制这种极度不公平现象对社会造成的破坏。这种巨大的困难造成人们在19世纪很难接受自由放任政策及放任主义经济措施。史密斯“看不见的手”理论鼓吹自由放任政策,政府对经济活动可以不加干预,公共机构也不得对之加以干预,由此导致劳动力工作条件恶化、货币工资收入减少。
古典理论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商品的卖方花费金钱,增大消费,实现一种供需平衡。在一个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假定的市场上,人们没有什么持有货币的激励,也即不存在什么“凯恩斯流动性偏好理论(Keynesianliquiditypreferencetheory)”。
4资本积累理论
在货币市场上,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认为利息率(interestrates)充分灵活,并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而作出适时调整,使之对经济体中的投资与储蓄达致平衡。古典学派(Classics)并不承认凯恩斯提出的“节俭反证(paradoxofthrift)”。
从古典学派的视角来看,个人生产商选择支出还是储蓄,关系不大。随着生产商储蓄增加,利息率将下调,刺激投资需求,抵消消费削减带来的负面效应。这种消费削减是由于储蓄增长造成的。
资本积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下永远是要受到市场上的储蓄供应量的限制的。储蓄是直接测算资本持有者赚取的再生产盈余或利润的尺度。资本积累要同时受制于和取决于储蓄的供应。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支持,实际上鼓吹不平等地分配财富和社会阶层。生产资料的持有人在经济循环流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将经济盈余和利润转化成为新的资本,由此创造出新的市场,为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出卖售其劳动力。古典学派主张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以确保经济扩张。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一个特征是私人对财富的积累以及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私人财富(资本)的积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范式中,会导致社会生产能力和效用最大化的增长。一个关键的假设是:整个社会的资本存量所能够产生的生产能力总是被充分地利用。再者,新的资本存量的引入,包含最新的技术进步,随着机器生产工艺的运用,都可能对劳动阶级发生“去稳定性效果”。
5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总体评价及其影响
古典经济学又称古典政治经济学、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是指大约从1750--1875年这一段政治经济学创立时期内的除政治经济学之外的所有的政治经济学。其起源以大卫·休谟(DavidHume)的有关著作出版(1752年)为标志,以亚当·斯密(AdamSmith)的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1776年)为奠基。后来创立的政治经济学产生于对古典经济学的批判。卡尔·马克思曾这样概括地评价:“古典政治经济学是属于阶级斗争不发展的时期的。它的最后的伟大的代表李嘉图,终于有意识地把阶级利益的对立、工资和利润的对立、利润和地租的对立当作他的研究的出发点,因为他天真地把这种对立看作社会的自然规律。这样,资产阶级的经济科学也就达到了它不可逾越的界限。”但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理论的批判关系,古典经济学也就成为了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来源。
参考文献:
[1]Blaug,Mark,GreatEconomistsBeforeKeynes:AnIntroductiontotheLivesandWorksofOneHundredGreatEconomistsofthePast,Brighton:Wheatsheaf,1986.
[2]Jackson,Gerry,DefendingtheMarketAgainstInterventionistMythsandSocialistCriticism,Part2,TheNewAustralian,Number97,November,1998.
[3]Veblen,Thorstein,TheSocialistEconomicsofKarlMarxandHisFollowers,The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Volume20,1906.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中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而且,市场化改革之后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制度保持了相当大的连续性。以新建企业为例,目前新建企业所需行政审批事项与程序,尽管比计划经济时期有所减少,但基本框架几乎未发生变化(李郁芳,2001)。事实上,行政审批本身就是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在催生市场、扫除市场化改革障碍方面的作用无可替代。有学者认为,“特许式改革”是广东市场化改革的特点。事实上,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指导思想下,“特许式改革”贯穿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事情常常是这样进行的:先由企业或改革项目的实施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地方政府向上一级政府及中央有关部门申请,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特许后方可实施某项改革。这种以行政手段强制性推动改革的方式,客观上必然强化政府的审批制度,使大量本应由市场本身实现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如企业上市、市场准入等,需要通过层层的政府审查、批准程序方可实现。这样,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由计划经济时期直接指挥微观经济活动,转变为目前通过审批标准来控制微观经济运行中的融资、市场准入等关键性环节;然而,政府行政审批的实质仍与计划经济时期一样,是政府企图控制微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工具。
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有本质区别。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其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市场机制;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其功能却是保持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权力。换句话说,我国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起源,应被理解为保持政府的微观资源配置职能,不需要寻找“市场失灵”或“帕累托最优”方面的原因。二者在性质上的区别可以归结为行政审批制度“为谁服务”的问题。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为市场服务的工具;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则是使市场机制服从政府意图的工具。
可见,我国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与政府的公共选择有关。具体说,目前在我国政府的公共选择规则方面,有三个问题使当前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长期延续:
1.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利益结构。正如布坎南所指出的,在行政领域或“政治市场”上,“个人是严格按经济人的方式行动的……当人们改变角色(即从市场交易主体变为公共选择主体——引者)时,并没有变为圣人”。(注: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347。)也就是说,政府并不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而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下,政府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可以运用行政权力收取各种管理费用,并与本部门的收入和个人利益发生了联系。这就在客观上推动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谋求更多收费项目,获取更多审批权力。正由于政府官员的利益结果与审批所带来的收益有关,行政审批由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演变为政府官员追求本部门利益以及个人奖金或福利的行为,形成政府本身不愿放弃行政审批的局面。如不久前广州市清理出的1050项审批项目中,各部门自报要求保留的有949项,占90.4%,自报取消审批的只有10项,仅占0.95%(注:李郁芳.关于政府审批制度的思考[J].管理世界,2001,(4):197-208。)。
2.政府规模膨胀。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由于政府官员的名誉、地位、权利、酬金经营与其所在的政府机构的规模大小成正比,因此政府官员必然千方百计地扩大政府机构,争取更多的职能和预算。这就在两方面要求行政审批的加强:第一,膨胀的政府规模需要更多的行政开支,在现有“吃饭财政”的状况下,财政难以满足政府机构膨胀的要求,导致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而发不出工资,迫使国家不得不默认行政机构审批收费。第二,扩大政府规模必然要求为新增加的公职人员提供工作机会,扩充政府行政审批项目是“因人设事”的简便办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规模持续膨胀,从1979年的505万人增长至2001年的1104万人,在国有单位职工总数中的比例由1979年的5.8%增至2001的14.0%(注: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01)[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对政府的行政审批造成较大刚性压力。
3.政府官员的“设租”和“寻租”。如果说审批收费还是政府官员以合法的理由获取个人利益,那么“设租”就是以非法方式获得个人利益了。寻租理论中的租金是指一种由政府官员带来的非生产性收益,它的存在必然刺激人们“寻求租金”,就像利润的存在刺激人们“寻求利润”一样。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制度在许多领域制造了垄断租金(即“设租”),而那些企图进入这些产业获取垄断租金的人会通过游说、贿赂、雇佣官员的亲属等方式去讨好、接近官员,以便通过行政审批获取租金。在这里,行政审批变成了权钱交易的工具,而那些有行政审批权力的政府岗位则成为人们心目中的肥缺和争夺对象。这同样使行政审批制度形成长期持续的刚性。
可见,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政府官员出于个人利益而选择的控制微观经济资源配置的工具。政府行政审批的这种性质,产生了与西方国家行政审批制不同的政策后果。如在产业准入问题上,我国的行政审批缺席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某产业制造了障碍;而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却是要取消或削弱进入障碍。当然,在西方管制理论中也有关于利用进入限制来防止新企业的“过度进入”而引起“过度竞争”的讨论,但这种讨论的目的同样也是要弄清“过度进入”是否会偏离帕累托最优,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企图控制市场机制的精神实质是不一致的。
二、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逆向选择效应
我国的政府行政审批制,阻碍了企业的产业进入,这种阻碍是通过逆向选择实现的。政府行政审批制的逆向选择效应,与常规的逆向选择有区别。常规的逆向选择,主要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迫使信息劣势方对信息优势方采取一个武断的评价标准,低于此标准即停止交易;这使得高于此标准的信息优势方因不合算而退出交易,从而形成类似于“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效应。而对于政府行政审批制,即使政府审批部门与申请进入市场的企业之间是信息对称的,同样会出现逆向选择现象。产生这种奇特现象的原因是,政府官员为寻求审批收费、租金等自身利益,无论政企之间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也必须为企业制定一个武断的审批标准,以便从企业那里获得符合自己要求的收益,这就将产生阻碍企业进入市场的逆向选择效应。下面我们利用信息经济学根据具体说明这一问题。
假定存在欲进入市场A的企业i,它预期进入市场后将获得利润R;但如果企业i选择进入其他市场,可获得平均利润S,即企业i进入市场A的机会成本是S。假定S是一个常数且R>S,即企业i进入市场A后将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率。这一假定意味着,由于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对市场A的进入管制,使市场A出现了高于平均利润的垄断租金R—S,吸引新企业进入该市场。但企图进入该市场的企业未必就能够得到垄断租金R—S,因为企业i在进入市场时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这种行政审批将使企业i的成本增加W个单位,增加的成本包括三个方面:政府审批机构的收费;因行政审批而耗费的时间;寻租过程中的成本。由于这些成本纯粹是在进入过程中遭遇行政审批而产生的,因此可视为进入成本。政府审批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将选择一个符合自己收益的审批标准,这个标准将使企业i付出进入成本W。在这种情况下,企业i是否选择进入市场A,将取决于R—S是否大于W,即进入市场后获得的垄断租金是否足以抵偿进入成本而有余;如果R—S<W,则企业i选择不进入;如果R—S>W,则企业i选择进入。
不过,除上述垄断租金、机会成本和进入成本因素外,企业i是否进入市场A,还需要考虑企业进入市场后成功的概率。如果成功概率过低,则企业将无法获得足够的垄断租金甚至亏损,它还是要选择不进入。而成功的概率则与企业的预期收益R有关,因为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是,高收益的项目蕴含着高风险(即低成功概率)。假定企业i存在连续多个投资项目,每个投资项目有两种可能的结果:成功或失败;成功的项目产生收益
从(4)式可以看出,政府的行政审批标准越高,企业i的进入成本越高,则企业i所选择的投资项目的平均成功概率越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随着政府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企业要进入市场将不得不付出更多的审批收费和寻租成本,耗费更多的时间,这就要求企业在进入市场后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或垄断租金来加以补偿。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拥有高收益项目的企业才会进入市场。只有低收益项目的企业,随着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将因为不合算而逐渐被淘汰出局,放弃进入市场的尝试。但在市场经济中,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和较低的成功概率。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实际效果将是越来越多的低风险企业选择不进入市场,而越来越多的高风险企业选择进入市场,从而企业投资项目的平均成功概率将因此而逐步下降。这就是的形成机制。可见,政府的行政审批标准在这里导致了“高风险的企业驱逐低风险的企业”,因此具有逆向选择效应。在这种体制下,优质企业有可能因为进入成本过高而不愿再与审批部门纠缠,放弃进入市场的努力;而只有那些拥有高风险项目的劣质企业才舍得花功夫和成本继续向行政审批部门“公关”。显然,政府行政审批制的这种效应,在提高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的同时,也使进入市场的企业的质量发生了下降。从长期来看,这是极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做法。
三、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要解决企业产业准入问题,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必要的。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制,即政府的行政审批制是不可缺少的。问题是我们目前的行政审批制不仅没有弥补市场失灵,反而在制造市场失灵,亟需通过改革,使其由政府控制微观经济资源配置的工具转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工具。在这方面,西方国家为我们提供了可以效仿的蓝本。但是,在目前政府行政审批制长期持续的深层次原因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直接照搬西方的经验不现实。目前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实际上需要对政府本身进行改革。
1.重塑政府机构及官员的利益结构。据施蒂格勒对美国管制收费的研究,1969年美国的反托拉斯司、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关税委员会等基本不收费,其他管制机构的收费也很低,仅占总开支的0.022%—0.229%不等。这些费用只能弥补一些变动成本和手续费,政府官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拨款。这种利益结构足以保证官员不把审批收费作为“创收”的目的。因此,改革行政审批制实际上就是官员的利益结构的改革。政府官员的收入只能来源于财政拨款,不能与审批收费挂钩。如果做到这一点,就可大大消除审批项目的冲动。这就要求通过财政拨款适当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
2.缩减政府规模。如果政府规模持续膨胀,财政开支就难以满足提高政府官员收入水平的需要,“因人设事”的现象也难以避免。如果仅仅取消审批事项,而机构和人员编制不作相应调整,行政审批制早晚会卷土重来。所以,缩减政府规模也是改革行政审批制的一个必要条件。目前我国的困难是事业单位规模、人员膨胀,占用的财政开支过多,使财政缺乏提高政府官员收入水平的能力。这就形成了一个链条:要改革行政审批制,需要缩减政府规模,而后者又要求缩减事业单位规模,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
3.建立制约政府行为的力量。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说到底是要约束政府行为。但由于政府本身所具有的政治强制力和内在的扩张冲动,只靠政府自身改革难以奏效,前述广州市的审批项目改革就是例证。所以,改革行政审批制还需要建立外部的制约机制,即建立超越于市场和政府之上的力量。这就是法治。只有把政府行政审批制纳入法治的轨道,真正做到依法审批,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和遏止行政审批项目的扩张。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政府行政审批的法制化,进而为实现法治社会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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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信用缺失,影响了工程竣工验收、按期交付使用、顺利办理产权,损害了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给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给政府监管提出很高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要求政府致力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加强政府监管、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至关重要。
1房地产开发中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在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实施行政许可,并负有后续监管的责任。由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是建立在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基础之上,因此,不再对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建筑面积进行核算,使得机会主义者有空可钻,提供虚假数据。而且,行政机关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使得建设、施工单位有机会随意变更规划指标。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中各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体现在:
(1)违法建设。体现在不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前期手续不齐全,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2)前期阶段。体现在有些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施工图实际的建筑面积大于申报《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图纸不是经过审查的图纸,造成两套不同图纸而超建的现象;绿地率达不到规划要求。
(3)实施阶段。体现在有些建设、施工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有意无意地违反设计条件,如擅自变更轴线位置、加层建设,使得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
(4)竣工阶段。体现在有些建设单位携款逃跑、下落不明,建设项目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验收手续,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证,有些还给物业管理带来“后遗症”。
2信用缺失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上述现象的产生与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有限理性有关。
(1)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信用缺失的原因。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信用缺失的本质是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按照威廉姆逊的定义,机会主义倾向指人们借助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目前,政府管理不到位给机会主义者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环节多,参与的市场主体多,管理部门多,由于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而且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现象,使得管理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出现管理真空地带。行政管理的缺位,使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有时不会被发现,即使被查实,也只须交纳罚款,而罚金数目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起不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市场主体选择不诚信,却得不到惩罚,仍能获得额外的经济效益,说明我们目前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不诚信的行为。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尽管房地产开发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不可能完全根除,但是可以通过制度建设,依靠内部和外部两种强制力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增加市场主体信守诺言和履行承诺的可能性。
(2)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信用缺失的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是房地产开发中市场主体失信的根源。信息不对称,使市场主体机会主义倾向得以显现,这种倾向分为事前、事后两种,事前称为逆向选择,事后称为道德风险。
在前期报批阶段,非对称信息将导致市场主体的逆向选择。例如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知道审批部门不核算建筑面积,出于机会主义的动机,虚报建筑面积;而建设单位在过去有虚报建筑面积的行为,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并不知情。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房地产开发周期长,同一单位可能会有多个项目交叉运作,存在前一个项目未竣工验收,后一个项目又进行前期报批;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多,有些是专门为项目开发而成立的项目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判断A公司的失信行为是否应记到B公司头上;三是有些建设审批权下放,市、区两级审批机构难以知悉某市场主体过去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在建设阶段,非对称信息将导致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即管理部门难以监督市场主体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管理部门管理的目标侧重于全局性,重在培育诚信市场,对具体项目的管理大多采取抽查的方式或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市场主体可能利用这个管理漏洞,随意变更规划指标,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期交房、产权办理等方面留下后遗症,严重损害了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
尽管市场主体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可能产生失信行为,但市场主体选择守信还是失信,是个博弈的过程。如果其失信的短期利益所得大于长期利益损失,他会选择失信。目前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处罚机制促使市场主体选择失信。例如超面积建设,以厦门为例,超建1m2,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规划法律规章对违法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按违法建设部分土建工程造价的60%即180元/m2;土地部门要求建设单位补交超建部分的土地费用,房地产售价在5000元/m2左右,收入与费用相抵,仍有3000元/m2以上的盈余,超建的效用太大了。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使失信受损、守信受益,让人们真切地认识到诚信可以给自己带来利益,是一个永远受用的无形资产。
3解决思路
为解决上述失信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可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形式,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以法律为保障、道德为支撑的有效管理体系。
(1)建立系统、完善的行业信用法律体系。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规章,但这些法律规章并非专门针对信用,对企业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与“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相应的法律准则和约束体系。而且,目前并没有一个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系统的信用信息得不到有效整合,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我们必须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制订行业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并建立有效整合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有法可依的法律环境。
(2)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管理。对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设计单位超面积设计的情况,可以通过加强政府审批、审查部门间的协作,共享建设审批成果来加以解决。即在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时,审图机构除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外,还应对建筑面积进行核算,确认是否超过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所核定的面积指标。建设单位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同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核算的建设面积,作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控制的依据。规划部门确认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的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面积一致时予以发放批文。对出现两套不同图纸而超建的现象,可以通过完善施工图审查的操作办法来加以解决。
(3)加强规划放样验线的批后监管。为减少擅自变更轴线位置而导致建筑面积增加的行为,很多地方增设±0.00验线环节,要求建设单位将±0.00验线资料报送规划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才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这样再加上测量所花的时间,整个时限较长,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而且由于±0.00验线不属行政审批事项,增设±0.00验线环节,有以加强行政管理之名、滥行行政审批的嫌疑。
(4)加强违规查处力度。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机制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护守信企业、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房地产开发中各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包括设计单位不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等批准文件及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超建、扩建等违反规划指标要求的或不办理建设项目前期手续,施工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能或监管不到位,目前法律规章均有明确的罚款、降低资质直到清除市场等处罚规定,关键在于行政执法机关能否掌握到失信行为,并严肃查处。
(5)加强和完善信用信息的披露。在市场经济中,加强和完善信用信息完善披露制度,增强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市场主体信用行为记录进行记载,任何市场主体有失信行为,就会进入信用记录系统,并将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曝光,公众通过高科技手段,可以很便捷地查到这些不良记录。这些信用信息也应迅速传递给招投标管理单位,各专业招投标评标企业信用时就有了更为直接、客观的依据,将影响到投标企业是否中标。
旅游决策是指一个旅游者或一群旅游者(如家庭等)通过仔细评估一组旅游目的地和旅游服务的各种属性,理性地选择最能清楚解决可察觉需求的其中一种,同时使花费的成本最小。传统微观经济的分析让我们看到了旅游者在整个旅游活动中,确定各类旅游选择与进行各类旅游决策的理性因素。然而,旅游者的这些决策行为既具有理性成分,也具有非理性成分,因此,非理性因素的行为经济学分析是对传统微观经济学的重要补充。本文就是从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一下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消费与决策的一些非理性因素,以期对旅游者的决策行为特点有一个更加全面的把握。
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行为决策
对于行为经济学来说,大脑的四个方面很重要:第一,有限理性,即大脑及其各模块的有限信息处理能力;大脑富于感情和感觉,是一个可估价的程序;有几个行为规律将影响制度的绩效;大脑是一个开放系统,人类在不断地学习。大脑的两个特点决定了人们行为与决策的范围。一个特点是有限的信息处理能力。人类行为富于目的性,但这种目的性具有一定的限度。通常人们的行为过程具有理性,并利用了各种推理能力,但需要了解的是,从考虑俱全的角度来说,它们实质上是不可能理性的。另一个特点是大脑的各个模块,即大脑的不同组成部分具有某种独立地影响人类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大脑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整体,且内部不一定是一致的。
在心理学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行为经济学通过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引入经济学分析,对人类的实际行为(特别是不确定条件下的行为)决策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其中卡尼曼和特沃斯基于1979年在大量社会学、心理学实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充分展示人类决策行为复杂性的预期理论(prospecttheory),为行为经济学奠定了新的决策理论框架,该理论对传统的风险决策理论做出了修正,证明了许多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和决策都系统地偏离了传统的经济学理论,特别是偏离了期望效用理论。他们另一项杰出的贡献就是发现了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判断与传统经济理论所假定的那种理性发生系统偏差的机理,形象地说就是人们在做判断的过程中,会走一些思维捷径,这些捷径有时帮助人们快速地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有时会导致判断的偏差。
从行为经济学分析旅游者非理性决策
大部分旅游者在出行前对选择目的地、选择旅行社过程中并不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他们难以正确衡量目的地能带给他们的满足期望值,难以准确把握某一旅行社对自身旅游期望的理解,难以确切得知某一包团是否真的如其所愿提供可靠的旅游服务,而只能依靠广告、口传等媒介,通过非专业的判断来进行主观分析,这就很容易产生心理学中所涉及的一些认知的偏差。这种认知的偏差使得旅游者在出行之前无法对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以及包团做出完全正确的选择决策,而只能是在现有认知水平基础上做出尽可能理性的决策,这种认知的偏差使旅游者的效用很难达到最大化。(一)可得性造成的偏差
可得性启发原则表明人们在判断中容易受到记忆效应的影响。人们对概率分布的判断取决于得到信息(尤其是一些范例性信息)的难易程度。人们在判断过程中,通常给予一些容易得到的、容易记忆的信息以很高的权重却不管这个信息是否正确,由于人们比较容易获得它,大多数人会逐渐接受它。
在旅游者选取旅游目的地与旅游产品的时候,由于可得性造成偏差也是经常出现的。对旅游者来说,如果周围的大多数人对某旅游目的地或旅行社进行正面评价,周围的人普遍选择该目的地与该旅行社,他们可能就会萌发同样的选择念头;反之,同样出于从众心理,社会大众即使认可了某旅游目的地或旅行社的产品与服务,也可能因为消费的人较少,因而拒绝消费选择。
当然,我们不能排除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与旅游产品的选择过程中表现出的“从众行为”具有合理性,因为“从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旅游者自身在信息和判断力方面的不足,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种从众行为未必符合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他们有可能因此丧失了独立判断自身需要的能力,从而不能挖掘出自身潜在的旅游需求特点,也就不容易做出“效用最大化”的决策。
造成可得性偏差的另一个信息来源就是广告,由于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点)对自己的旅游线路与旅游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这些宣传又经常见诸于报刊、电台等大众媒体,这就使这些信息拥有了很高的可得性,无形中让游客在做旅游决策时产生选择偏好。由于旅游决策者难以判别这些信息的可靠性,一旦这种偏好压倒了信息本身的真实性时,游客的旅游决策就具备了非理性的特征。
虽然在有的情况下,有些认识不足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这可以用“信息不对称”原理来分析这些问题。但不管用“可得性偏差”还是用“信息不对称”的原理来分析这一问题,结论都是类似的,那就是,旅游者并没有能力充分地认识所选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以及包团的真实情况,因此,处于认识上和信息上的劣势。
(二)锚定现象造成的偏差
1973年,卡尼曼和特沃斯基指出,人们在进行判断时常常过分看重那些显著的、难忘的证据,甚至从中产生歪曲的认识。例如,医生在估计病人因极度失望而导致自杀可能性时,常常容易想起病人自杀的偶然性事件。这时,如果进行代表性的经济判断,则可能夸大极度失望病人将自杀的概率,这就是人们在判断中存在的锚定效应。
旅游者在选取旅游目的地的时候经常会考虑到安全性问题。如果某旅游者选定了一个旅游目的地,但在出行前听说自己的一个朋友或同事在目的地曾经遭遇抢劫,那么他就会认为目的地的治安有问题,而不管这一事件的个别性和这一目的地的其它指标,进而很有可能放弃了选择该地作为自己的旅游目的地,尽管该目的地的实际治安状况良好,而且该目的地确实能为旅游者提供超值的旅游体验满意度。虽然旅游者选择放弃该目的地并不是完全非理性的,但至少可以看出,旅游者在旅游决策时确实存在锚定现象。
旅游者的锚定效应表明,旅游者在进行判断时常常根据一些典型特征或过去的经验对这些事件的发生产生某个锚定值,虽然会根据情况做一些调整,但是调整的范围仍然在该锚定值的临近领域,这就导致在判断中过分夸大或缩小事件的发生概率,出现旅游决策的非理性倾向。
(三)“小数定律”造成的偏差
通俗地说,小数定律是指人们认为一个小样本将具有与大样本近似相同的概率分布,即人们认为一个小样本的均值也是以平均值为中心分布的,这就导致了人们对事件的过度估计。其实现实生活中许多时候旅游者在做旅游决策时都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小数定律。
一般来说,旅游者都倾向于对游客造访量大的的旅游点进行旅游活动,在他们的潜意识之中,这样做有利于降低风险。所以当一个旅游者观察某旅游景区的业绩表现时,如果发现该景区或该目的地连续两年的旅游业绩表现超过平均水平,旅游者就会推断该景区具有很强的旅游吸引力,从而做出旅游决策,但事实上的情形也许并非如旅游者所想象的那样,因为景区或旅游目的地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制造声势吸引旅游者,并以此增加游客量,而实际上景区的旅游产品与旅游服务质量本身却很低劣,景区实际上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游客的旅游期望。因此由于“小数定律”造成偏差也是旅游者作出非理性旅游决策的重要原因。
结论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由于可得性造成的偏差、由于锚定现象造成的偏差、由于“小数定律”造成的偏差,都会让旅游者在旅游决策过程中出现不完全理性的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在我国开展已有十多年,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其中之一便是中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动因问题。现在有许多观点认为,一些中学教师对继续教育的认识不够及培训方所提供的继续教育的质量问题是导致中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动因有偏差的重要原因。然而,笔者以为,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这一活动。我们知道,教育具有鲜明的经济属性,它会生产劳动力,是一种产业,是一种消费性产品,更是一种生产性投资。作为新的教育实践形式的继续教育,虽然行政属性浓厚,不能以市场行为视之。但仍旧具有经济属性,是一种经济活动。中学教师则是这种经济活动的主体,作为经济主体,他们具有完全的理性,他们参加继续教育的动因是由他们对继续教育的需求程度决定的。需求程度越高,内在动因越明显;反之,则外在动因越明显。经济学中,需求既包括消费需求也包括投资需求,故本文拟运用一般消费需求规律和投资需求规律,对我国中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动因做出经济学分析。
二、中学教师对继续教育消费需求的分析
经济学上,消费需求简称需求,是指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愿意并能购买的某种商品或劳务。由此可见,需求是指既有购买欲望又有购买能力的有效需求,二者缺一不可。因此,影响需求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1.消费者偏好(即购买愿望)。“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偏好程度增强时,就会增加对该商品的需求量,反之则相反。而消费者的偏好取决于商品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程度或商品对于消费者效用的大小。某种商品越能满足消费者需要,其效用就越大,则消费者偏好越强,对该商品需求就越旺。2.消费者支付能力。所谓消费者支付能力是指消费者收入水平与商品价格之差。一般来说,消费者收入越高,商品价格越低,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就越强,对商品的需求越大,反之则相反。对中学教师而言,他们对继续教育的需求程度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第一,中学教师对继续教育的偏好程度。与高等教育相比,继续教育是一种非学历教育,它虽然使受训者的知识得到更新,技能得到增强,但并不能给受训者带来高学历。在当前文凭主义还盛行的条件下,继续教育并不能给中学教师带来社会地位的明显提升,也不能给中学教师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同时,由于平时工作紧张,压力大,对中学教师而言,参加继续教育不仅不是一种精神上的享受,反而成为一种心理上的负担。正因为如此,有些教师才会发出“继续教育是给教师增负”的慨叹。而且,如果培训方所提供的继续教育的质量不过硬,使中学教师参训后并无获益,还会使他们产生强烈的排斥心理。当然,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中学教师,对继续教育的偏好是有差别的。来自于城市的大多数教师,由于他们面临的竞争更激烈,教育教学改革的压力也更大,危机意识浓厚,因此有着较为强烈的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需要。继续教育对他们而言,有着更大的效用,他们对继续教育的偏好也就强烈一些。相反,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农村地区,教育教学改革的力度相对较弱,竞争压力相对较小,教师们对继续教育的需求也就弱一些。高级中学的教师和初级中学的教师相比,中级职称的教师和初级职称的教师相比,由于其处境、素质不同,前者比后者对继续教育的偏好更强烈一些。但从总体上来说,中学教师对继续教育是缺乏强烈偏好的。
第二,中学教师对继续教育的支付能力有差异。继续教育的收费可能不算高,但加上食宿和交通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需要中学教师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继续教育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它具有竞争性,即继续教育提供服务的增加所引起的边际成本并不为零,每增加一个教师来培训,培训方就要多负担一笔费用,这说明它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但它能产生巨大的外部经济,即社会效益,表现为通过继续教育从整体上提高了中学的师资水平,从而促进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在经济学中,对于产生外部经济的产品提供者,须由政府部门付费予以补偿。但在实践中,绝大部分教师是自费或负担大部分费用的。如据对杭州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一次调查中得知,有40.5%的教师经费完全或基本自理,只有5.5%的教师全部报销,其余的报销一部分。杭州还是经济发达地区,其他地区就可想而知了。这时,支付能力就完全取决于教师的收入了。而不同地区教师收入的差异是非常大的。城市中学教师比农村中学教师的收入(包括工资和福利)一般高出三分之一;经济发达地区与边远地区的中学教师收入差距更悬殊,有些边远地区甚至还存在着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并且前者比后者的培训费用往往更有可能得到报销。因此,支付能力的差异就更加凸显出来,不同地区的教师对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也就大为不同了。
三、中学教师对继续教育投资需求的分析
众所周知,教育不仅是一种消费需求,更是一种投资需求,即消费者不仅从这种消费中得到享受,同时也以此作为一种投资手段。投资是为了赢利,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投资需求主要取决于投资的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越高,投资需求就越旺,反之则相反。假定投资成本为c,投资收益为y,投资预期收益率为R,则R=(y-c)/c×100%。
可见,投资预期收益率与投资收益成正相关,与投资成本成负相关,投资成本越小,投资收益越大,投资预期收益率就越高,投资需求就越旺。同样,继续教育是中学教师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途径,中学教师对其投资需求的强烈程度取决于继续教育的收益率,或者说其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首先,我们来考查一下中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成本。其成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际成本,包括继续教育的学费、各种资料费、住宿费和交通费;二是机会成本,即如果不来参加继续教育而能挣到的额外收入。虽然,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工资和基本福利照发,但是某些补贴可能会失去。同时,继续教育大都放在双休日或寒暑假,有些中学教师本来可能会在此期间挣一些额外收入,如给学生补习、兼课,甚至带学生;还有一些农村教师,平时要兼顾家里的农活现在也兼顾不上了。三是心理成本,由于中学教师平时工作量大,心理压力重,一周工作下来,都希望能好好休息一下。现在要去参加继续教育,就得以牺牲闲暇为代价。即使继续教育放在工作日,但学校里落下的工作,照样要在空余时间补上,所以这个代价无论如何都是要付出的。此外,城市教师与农村教师在实际成本的支付上也是有差别的。一般来说,培训地点主要集中在城市,导致后者在住宿费和交通费的支出上明显高于前者。因此,正如有些农村教师提出来的那样,在参加继续教育的经济负担上,二者是不平等的。这也是导致农村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不如城市教师积极的原因之一。
其次,我们来考查接受继续教育所获得的收益。按理说,中学教师参加了继续教育,其人力资本增值了,收益必然会提高。但实际上,在我国存在着一个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低下的问题。据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经济系邹庄教授等人的实证分析,中国个人教育投资收益率在城镇及农村地区各为3.29%和4.12%,总体教育收益率为3.34%,明显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其中男性和女性的教育收益率分别为2.78%和4.46%,低于台湾的8.4%和16.1%。同样,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投资收益率也不可能很高。我们假设培训方提供的继续教育的质量相当高,态度积极的中学教师明显地提高了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在教学中如鱼得水,提高了教学效果,也可能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了一定的创新。但是即使这样,教师最多早一点评上职称,比别的老师多一点工资收益。据笔者了解,同一所学校中学教师之间收入的差异并不是很大,即使有差异,也主要是由于教师所带的班级考入重点高中或大学的学生人数不同,因而获得的奖金数额不同而导致。也就是说,对初中教师而言,所教的学生考取重点高中的越多,其所获得的奖励就越多;对于高中教师而言,谁教的学生考入大学的人数越多谁的收入就越多。因此,在目前应试教育、整个教育教学评价体制未有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衡量教师水平的标准仍旧是学生的分数,而学生的分数靠大量的辅导材料及教师和学生大量时间的投入也能获得。因此,那些态度消极的教师、甚至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通过对学生的强化训练、题海战术照样能提高学生的分数,照样能获取高额的奖励。因此,惟一迫使他们参加继续教育的理由就是行政压力、评职称。假若培训方提供的培训质量不尽如人意,则教师从中获得的收益就更小了。
综上所述,中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投资收益率总体上是低下的,有时甚至是负的收益率,在这种情况下,中学教师对继续教育的投资需求状况也就可想而知了。
四、对策建议
由上述分析可知,目前继续教育尚未由中学教师外在被动的需求转化为其内在自觉的需求,是由中学教师对继续教育的偏好程度、支付能力及继续教育的投资收益率所决定的。要促进这一动因的转化,也须从这几个方面去努力。具体对策如下:
1.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确保并增加对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据笔者了解,继续教育的经费原则上是由政府部门调拨一点,中学教师所在学校负担一点,教师自负一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政府部门负担的那一块经费不到位,更不用说增加了。然而,充足的培训经费是确保继续教育顺利开展并真正吸引教师自觉参加的重要保证。因为只有培训经费充裕,才有可能降低中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成本,才有可能改善培训基地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从而增强中学教师对继续教育的偏好程度。
一、引言
2001年1月4日,铁道部作为一个行业的管理者公布2001年春运火车票票价上浮方案:节前,广州、上海、北京站始发的部分列车,节后上海、郑州、成都、南昌站始发的部分列车,以及其他地区的少量运力紧张的列车、新型空调车票价上浮20%,其他列车上浮30%,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1]
在经济领域日渐开放的背景下,眼下还在实行资源和价格垄断的行业已经是屈指可数了。但就是这么几个屈指可数的行业,每次政策调整,都是一石激起千层浪。龙年末的机票飙升议论声刚过,春运期间火车票涨价一事又是引来众人评说。现在,让我们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一下“铁老大”的涨价行为。
二、“铁老大”自然垄断及经营缺陷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哈尔·瓦里安的定义,“垄断”一词的原意是“排他性销售的权利”[2]。现在它已被用来描述一个厂商或几个厂商在一给定市场上对某一产品具有排他性的控制。这里,采用鲍莫尔的成本次加性(Subadditivity)定义“自然垄断”(Baumol,Panzar,andWillig,1982)。“成本次加性”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对某个既定产量,由一家企业进行生产的成本要小于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进行生产的成本。如果成本次加性成立,则该产业是一个自然垄断产业。这时,一家企业的生产可能处于规模经济阶段,也可能处于规模不经济阶段。
“铁老大”就是个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它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长,且很难转用于其他用途,具有很大的沉淀性。这种经济特征使得在同一地区重复设置铁轨展开竞争的做法非常不经济。因此,铁路行业的基本特征是区域型自然垄断。更确切的讲,它属于那种有进入障碍的自然垄断,因为大量沉淀的固定成本已构成了很高的进入壁垒。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上讲,中国的“铁老大”作为一个自然垄断部门,都有以下几点缺陷。[3]
1、管理松懈
每一个厂商都想使其成本最小,而且任何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厂商(不论是竞争行业或是垄断行业),都会在其成本尽可能低的情况下,获取尽可能高的利润。然而,现实中,中国的“铁老大”不必经过激烈竞争就能赚很多钱,它缺乏尽可能降低成本的动力,进而表现为低效率,这被称为管理松懈。
根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日前[4]在北京、武汉,西安三城市900位常驻居民进行的问卷抽样调查来看,群众普遍表示:尽管近年来铁路部门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铁路部门管理松懈问题依然很严重——29.3%的人认为购票难,36.3%的人认为铁路设施落后,服务不尽如人意,27.3%的人认为某些路线乘车环境差强人意……
自古以来,“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是政府部门的一大特征,“铁老大”也没能避免,面对即将入世的形势,可以预计管理松懈这一“硬伤”,可能将会是“铁老大”最为头痛的问题之一。
2、不大关心研究与开发
“铁老大”是一个国有企业,享有政府的补贴。就算其不进行体制改革、降低成本的努力,也不会有明显的损失。换言之,它常常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动力和压力。除非出现以下二种情况之一:一是公路,航空等的竞争迫使火车行业做出反应;二是“铁老大”的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使整体福利这块蛋糕变小,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周围压力使其改革创新成为必然。在中国,人口众多是一大特征,而且目前的公路、航空网还远没有铁路网那样发达,所以情况一在短期内难以达到。
3、人为夸大价格,提供的服务量受限制。
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成本递减的技术特点排除了完全竞争。对“铁老大”来说,平均成本是递减的,而边际成本又低于平均成本。于是,当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价格就会低于平均成本,而这样“铁老大”就会蒙受亏损,利润成为负数。如图1所示:
图中阴影即为损失。所以“铁老大”不会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那一点上生产,而是会按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在Pm价格下提供Qm量的服务。这已然造成了全民福利的损失。因为QC才是社会有效率的产量,Qm<QC,在Qm的产量上,对消费者的价值大于铁路部门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增加服务量将增加总剩余。
从理论上讲,对于这样的自然垄断,政府应按边际成本定价原则(marginalcostpricing)或平均成本定价原则(averagecostpricing)实施价格管制,并适当的给予其补贴,以减少自然垄断造成的全民福利损失。然而就价格管制而言,在未涨价前,火车票价格基本上是未加修订的根据我国铁道部部门提供的成本数据确定的。显然,这种价格制定方式使得不存在竞争压力的铁路部门,很容易将自身低效率经营的高额成本或为获取垄断租金(Monopolyrent)人为夸大的那部分成本计入车票价格,从而导致车票价格以较大的幅度超过了正常的成本。正如《经济学的世界》一书中描述的,这造成了生产无效率(productioninefficiency)和资源的错误配置(resourcemisallocation)。另一方面,如果政府想通过补贴来降低价格,使得社会稳定(实际上也一直如此),那么主要途径只有税收。而税负的增加又明显地会导致其他经济成本,使得社会福利减少。
综合起来,在“春运”涨价之前,“铁老大”的垄断地位和缺乏竞争的状况,已经使消费者处于一种不利的境地,同时也造成了一部分的无谓损失。
三、“铁老大”涨价行为分析
铁道部作为一个行业的管理者利用自身行业垄断的优势提升车票价格的行为,不是按照市场规律来操作的,不属于市场行为。本来在运力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铁路车票涨价本无可厚非,但票价只涨不跌自然不合理。另外,春运涨价本身就不合法,因为属于公共服务的铁路调价,应按《价格法》举行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果涨价是按市场规律操作,那么面对正月初一、初二的一些空荡荡的列车,“铁老大”没理由不降价。
根据垄断的边际收益与价格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孙亚峰,1998),有图2
其中,假设需求曲线AB为线性,AC为边际收益曲线。AC在AB之下,所以图2反映的是一个垄断行业,也就是上文分析的铁路行业。设价格为P时,需求价格弹性为Ed:
根据各线段所代表的经济含义,OP=P,FQ=MR:
换言之,当弹性有区别时,“铁老大”可以在丝毫不作任何改进的情况下,在需求弹性比较小的市场(A)索要比较高的价格,以增加其垄断利润(此时的价格称为“差别价格”)。
在春节这一特定期间,会有大量流动人口涌向各类运输中心。此时,回家感受亲情的收益会非常大。一般来说,安全,迅速而又较便宜的仍属火车。所以,春节时期,中国大量流动人口乘坐火车的需求弹性很小,可以说具有刚性,且需求量非常大,符合A市场特征。
在未调价前,铁道部这一国有企业作为垄断部门,通过垄断价格已经增加了它的生产者剩余,且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无谓损失。为了简化分析,假设MC为一常数,如图(3)SNBCM为损失的消费者剩余,SMAN为无谓损失,垄断部门利润增加。
图3垄断的无效率
在中国,春节期间,学生客流、民工客流、职工探亲等几股客流完全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持续不断的客流高峰,且它的需求弹性很小。“铁老大”应用“差别价格”将因其自身低效率经营的高额成本得来的原票价再次上涨,使广大旅客的境况更为不利——
上图(3)因此发生变化。需求曲线DD向右上方移动且变陡峭。此处,以J点为轴,向右上方移动需求曲线。设它与价格轴相交于E点。这样就可以得到一个最基本的模型。又因为:垄断行业在需求曲线是直线的情况下,MR曲线的斜率总是需求曲线的斜率的2倍。所以,可画出涨价后的边际收益曲线MR2。边际成本曲线MC相对于需求曲线DD变化不明显,此处令其不变。面对类似A市场的现状,“铁老大”将原本就不合理的票价上调:价格由P1涨到P2,需求曲线由D1变为D2。为简化分析令供应量Q不变,则变化如下图4所示:
由于弹性很小,火车票涨价,并不能有效的达到预期的“削峰平谷”的效果,但却实在能使“铁老大”再狠赚一笔。消费者剩余的损失量又在原来的损失上增加了SABCD+SBCJ,无谓损失又增加了SBCJ。其中,面积为FGCD的消费者损失,并不构成整个社会的损失,它只不过是种收入转移。但是它助长了铁路行业维持低效率经营现状并获取超额利润的欲望,不利于中国的经济发展。而增加的BCJ部分的无谓损失,却实在是整个社会的福利损失。另外,垄断造成所得配置不均及资源运用低效率(x-inefficiency)。也就是说,“铁老大”通过“春运”涨价多获得的那部分收入,很大程度上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从旅客们的角度讲,他们接受高价票的选择是无奈的。从社会角度看,“铁老大”的这种不合法,貌似符合市场机制的行为,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铁老大”的自身问题,而且给整个社会的福利造成损失,影响了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在车票上涨的同时,服务和管理并没有明显改善,其原因仍是缺乏压力与动力:“铁老大”本来就已将其自身低效率经营的高额成本或为获取垄断租金人为夸大的那部分成本计入车票价格,现在又涨价,使其转嫁了成本,获得了更高的垄断利润,更没有提高效率的动力了。
总之,春运涨价的行为:(1)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调整春运中客流,但不能有效的削峰平谷”;(2)使“铁老大”短期内又获得更多超额利润,却损害了大多数旅客的利益,使全民福利降低;(3)“涨价”无法促使“铁老大”摆脱其三个缺陷,且使其更满足于目前低效率的状况,减弱了改革创新的动力,使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受到阻碍。
四、政策建议
对于公益性、自然垄断性的国有企业,如铁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必须兼顾其社会目标,而非单纯盈利目标。“涨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且有可能加重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这方面,香港对公用事业的管理可资借鉴。香港公用事业的体制有三种基本形式:1)政府直接控制和经营的公用事业。2)政府管制下的私人特许经营公司,它需要经过投标才能获得政府的特许经营。政府对特许公用事业的管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企业必须达到的服务标准;二是管理批准企业服务价格。3)不受政府管制,由私商经营的公用事业,主要是燃气供应与集装箱码头。在香港公用事业的三种体制中,占主体的体制是政府管制下的私人特许经营。
综合前文分析和我国的经济现状,在此提出以下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参考:
(1)实行特许经营投标制,建立内部竞争性机制。
从逻辑上讲,对垄断行业实行价格管制、补贴等手段,使其得以按边际成本定价(marginalcostpricing),可以提高各项资源的配置效率。然而在我国,由于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而且铁路部门又严重缺乏提高效率的激励机制,所以此种方法不一定总能达到帕累托改进的目的。
实行特许经营投标制(Franchisebidding)(Demsetz,1968),由政府通过拍卖的形式,让多家企业竞争一个或数个地区某一时期(几年)的经营权,由提供最低报价的那家企业取得经营特许权。显然,这种方法既可以避免由价格管制引出的诸多弊端,又可以以此建立激励机制,有效而经济的约束铁路垄断行为,从而,车票价格也可以降至有效率的平均成本水平,最终实现帕累托改进。
这一建议有其可行性。第一,投标的企业仅有经营权,不存在资产转让问题。第二,特许合同的款项较简单,包括1、铁路设备的维护,2、企业服务价格,3、企业必须达到的服务标准。这样,政府监督、管理较为方便,且可以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发展公路,航空运输系统,引入外部竞争机制。
大力发展公路、航空系统,使之降低成本,分流旅客。既可缓解各站点的旅客流量,又可以给整个铁路行业以压力,提高整体效率。
结束语:春运涨价,没能使“铁老大”的旅客分流多少,却使其在未改变自身低效率经营的高额成本下又获得更高的超额利润,客观上再一次降低了其改革创新的动力,降低了全民福利,阻碍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
以上分析是立足于中国,对拥有自然垄断的地位的“铁老大”春运涨价行为的分析。仅分析了短期的情况,对长期没有涉及。本文否定现有的涨价行为,提出新的解决方法,亦旨在引起更多人的思索与探求。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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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setz,H.,1968,“WhyRegulateUtilities?”JournalofLawandEconomics11:55-65
[1]以上数据参见南方网(20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