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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学生兴趣入手,促进个性发展
每个人都有自己特有的性格特点,接触钢琴的时间和训练程度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每个学生对于钢琴知识的领悟能力不同,对乐谱、演奏技法和乐曲的表现力方面的能力发展也具有明显的不均衡性。同一名学生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因其演奏水平的变化即使是演奏同一个乐曲也会有不同的领会,在演奏技法的把握程度上也不同。在国外,钢琴教学已经将教学重点从单纯的演奏技术的传授向培养学生的综合音乐素养上转变,在钢琴教学中不仅限于对演奏曲目难度提高的追求上,而是更加重视学生实际能力方面的培养。对于钢琴演奏来说,能力不仅是弹奏技能方面的能力,也不仅是高难度曲目的弹奏能力,而是在此基础上对音乐的理解能力和表现能力。因此,在现今高校钢琴教学中,教师应该对学生的兴趣爱好加以了解,从学生的兴趣的入手,采取合适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和表演的热情,使学生建立起强烈的表现欲望,让他们对学习的每首乐曲的演奏都能够具有饱满的热情。教师要重视培养学生感受音乐的魅力,感受音乐所表达的情感和意境,让学生从内心中对演奏音乐产生热情,呈现出跃跃欲试的迫切状态。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在钢琴教学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做到集体教学和个性教学的有机结合。在集体教学中有弹奏、有聆听、有问答、有讨论,建立一种热烈的课堂教学氛围。在进行个性教学时,要根据学生个性的不同,采取鼓励、启发、建议等方式激发学生演奏的兴趣,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在演奏体验中培养学生实践创新精神
钢琴演奏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将逻辑思维、形象思维、艺术思维加以融合,强调艺术的展现和思维的创新。钢琴教学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教师个人的素质以及教学方式的选择要求更高。钢琴演奏作为音乐专业的必修课,教师采用的教学方式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学生对音乐的理解和对钢琴演奏技巧的掌握。教师要鼓励学生将侧重点放在对乐曲演奏过程的体验上,自己动手弹奏的乐曲和听乐曲的录音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感觉。尽可能的让每个学生全身心的投入的音乐中,将自身的情感和音乐融合在一起,即使是平日里的练习也应该具有强烈的音乐表现得欲望,实现琴我合一,在心灵上感受艺术的魅力,从而使音乐体会得到升华。教师在向学生强调演奏过程体验的同时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让学生在演奏练习的过程中能有有所发现,有自己的心得体会,使乐曲的演奏更加具有表现力和感染力。
四、引导学生掌握钢琴演奏规律
在钢琴乐曲的弹奏上,对于复杂度高、技术难度大的乐曲作品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会感到没有把握。当演奏达到高级阶段的时候,人们倍感压力的那些复杂的、高难度的音乐作品通常都是由多个短小的小型乐段组成。对于这样的大作品,如果能够将其乐段进行分段处理,化整为零,一步步的处理、解决,大作品化成一个个小乐段,演奏起来也就得心应手,没有那么大的压力了。高校教师在进行钢琴教学的过程中,对于复杂乐曲的弹奏的教授,要把握这一基本原则:对整部作品进行科学的分段安排,对作品分段后逐一的进行分析,引导学生逐渐掌握钢琴学习的规律。通过教师将整首乐曲作品最复杂最深刻的系统理论向学生进行准确、清晰的表述,深入浅出的分析,并采用启发式教学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高校教育仲裁制度
自“田永案”开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例纷至沓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如下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但由于没有明确提讼的类型及范围且高校法律地位界定模糊,因此,在众多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中,大部分诉讼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自己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实践中这些问题的产生必然要求我们的教育法学理论做出回应,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能否通过司法介入予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恰当的解决,则将会继续困扰高校、学生及司法部门,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和高校的和谐与稳定。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界定
纵观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多是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其实质是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高校管理行为按照其表现可分为静态管理行为和动态管理行为。前者主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以是否涉及学生的重要权利为标准,后者可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招生录取、学籍管理、纪律处分、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等,另一部分是对非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食宿管理、安全管理、统一为学生订购教材、强制上早晚自习等。本文中所要论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指高校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争议。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这主要是由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特殊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二)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表现形式
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学校决定对其按退学处理,并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因不服学校决定,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被告席,成为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此案开中国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学生频频将母校告上法庭,高校被诉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而且类型多样。根据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特点,可对近几年内典型案件进行如下归类:第一,因学校招生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的案件。2001年,何建宇填报志愿时表示不服从专业调剂,但淮海工学院在招生时将其安排在所报志愿以外的专业。何建宇向法院提讼状告学校非法录取。2004年,笔试第一但未被录取的甘德怀,与学校对簿公堂,指责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招生程序不公正。第二,因学校授予学位、发放学历证书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的,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1999年,刘燕文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审议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而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开创了以“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干预学校内部裁判的先例。2003年,浙江师范大学因姚某曾经作弊受过处分而依据该校校规取消其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姚某认为学校校规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将浙江师范大学推上被告席。第三,因学校的纪律处分而引发的纠纷的。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98级女生严某由于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而提讼。2004年7月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同样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失去学位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第四,认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引发的纠纷。2002年,湖南外贸外语学院6名学生因留宿异性被学校开除,这6名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而向法院提讼。2002年,西南某学院学生张静因怀孕被开除,张静和男友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2004年,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某学生认为学校长期以不适格的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使自己的教育消费权受到侵害,据此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学费。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及困境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司法介入,是指通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裁决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问题而引发的的争议,目的在于通过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实现社会公正,并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司法上的补救的一种纠纷解决渠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双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殊性及多样性,而司法介入解决此类纠纷就是其中的一种最重要、最典型的途径。
尽管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在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情况不容乐观。
(一)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1998年田永案开启高校行政诉讼大门,理论界对法院的受理与审理虽有颇多非议,有合法说与违法说之争。但多数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海淀区法院的受理与审理,不仅表现出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而还体现了其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的高水准,为走出机械法治主义的泥潭提供了绝好的契机,有利于推动整个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此后,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学生受田永胜诉案的鼓舞,认为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内申诉得不到回应或者直接把希望寄托于法院以寻求司法程序救济而频繁地将母校告上法庭。然而许多法院以学生管理纠纷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或者认为高校不是适格的被告,司法不宜介入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将学生的权益保护拒绝在了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例如,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女生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严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认为严某因对学校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无独有偶,同年11月,重庆邮电学院二年级学生马某在暑假外出旅游期间因和男友马某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学校得知后给予二人勒令退学之处分,二人不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该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做出驳回的裁定。随后二人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邮电学院所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1999年田永胜诉,开辟了高校行政诉讼学生胜诉的先例,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判例制度,行政诉讼行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仍只是实践中的一种尝试,至今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司法介入的脚步依然步履维艰。
(二)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面临的困境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阻碍司法介入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应该说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建立并且比较完备,但仍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差,尤其是在解决教育领域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例如《教育法》第41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的内容在第五条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虽然两者都规定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但学生可提起何种诉讼,法院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管理案件的范围,法律或是法规都未有明确规定,并且把大量的学校处分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也是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而又驳回的缘由所在。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围上的反反复复和随波逐流,折射出法官的无奈和司法介入的困境,现实厉害的算计压倒了司法救济的理性思辨。如果能够完善法律法规,由其加以明确规定,则这一困境将会大有改观。
2.高校法律地位及自主管理权界定模糊阻碍司法介入
长期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定性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教育纠纷缺乏有效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争议主要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而的外在表现,所以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理定位问题因为高校法律地位难以清晰界定而变得模糊起来。
(1)国外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所谓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资格和身份。关于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都颇有争议。国外有以下几种有影响的学说:发端于19世纪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陆法系公法学说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特别权利关系的理论支配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处于绝对不平等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学生承担义务的不确定性,高校往往出于主观评价,在实现教育目的之内,可以为学生设定各种义务。其次,学校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对这种限制学生只能承受,不能获得司法救济。二战后随着法治思想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为这种理论虽然强调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避免外界过多地干预办学自和学术自由,但由于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排斥学生权利司法救济渠道,所以逐步退出历史地位,最终走向衰落。日本法学界(以室井力教授为代表)提出“在学契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即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完全平等,是基于双方意愿缔结的,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学校对学生的所有管理行为为如命令权或者惩罚权,都是基于这种契约关系的行为,契约关系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合理依据。此学说对于防止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与权威介入大学自治、提高学校的法律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缺陷在于对高校的公权力性质没能有清晰的认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二者虽存在民事关系,但更多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公权力,如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和授予学位的权力等。所以,“在学契约说”亦不能准确阐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内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对高校法律地位作如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校具有民事主体身份、但又不仅仅是民事主体,它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高校的法律身份是事业单位法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高校定性为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1999年“田永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学校与学生在某些事项上,“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即高校被看作特殊的“准政府组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所以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而同,至今都未有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权威定论。
(3)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论争
高校享有自主管理权,其主要理论渊源就是“大学自治”传统的影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种特殊管理组织形式,发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其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内部有关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干扰和支配。有的人认为大学自治一般是指大学应当独立地决定自身发展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不受政府、教会或者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我国教育法制中没有采用“大学自治权”的概念,而是采用“自”概念。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何谓高校的自?有学者认为所谓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就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高校职能为基础,以高校自主裁量为手段,共同实现的自。但这种管理权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还是“权力”,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关于高校管理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力或者是权利?理论界颇有争议,未有定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种非义务性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是有偿的,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合同性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受教育的内容、方式等达成合意,学校的管理行为都是基于这种典型的教育服务合同而为的。第二,高校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推知。第三,高校管理权是一种准行政权,来自政府部门管理权力下放给高校,根据《民法通则》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应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高校又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权的行政主体。
如果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则学生作为被服务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是这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有失偏颇,因为它抹杀了高校管理权的部分公权力属性,结论过于武断。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中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疑,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并非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高校管理权究竟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当如此界定:高校管理权作为自的一部分具有双重属性,即兼有民事权利属性和行政权力属性。前文论述中已将高校管理事务区分为重要事务管理和普通事务管理,高校对学生进行的食宿管理、期中、期末或平时成绩的评定、教学管理等属于普通性事务管理,不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这些事项时,应当认为学校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一方民事主体,行使的是民事权利,校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学校运用行政权力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而涉及到学生的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时,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在国家教育权的基础上,由政府下放给高校并由高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独立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可诉性。例如,高校发放毕业证书,授予学位,进行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管理行为时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高校与学生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事实上的组织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倘若学生对这类管理行为不满,认为学校的管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求司法救济。
可见,由于高校法律地位模糊、高校自主管理权法律性质界定的不明确性,是阻碍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当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高校权力的恣意侵犯时只能在司法救济的庭前徘徊。
三、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分析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诉讼浪潮接连不断地将高校推向尴尬的被告席,高校内部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同时也表明由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学生们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是否应将高校的管理权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否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笔者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论证。
(一)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
1.司法介入“有法可依”
首先,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从而对学生权益予以救济有宪法依据。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因此,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为基本权利设计保护机制,并为其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
其次,司法介入具有普通法依据。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学生权利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其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此外,该条规定并没有指明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申诉的申诉结果就是终局裁决,这意味着并未排除司法审查的可能性。高等教育法规为高校和学生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但要保护学生群体的实体性权利必须配置相应的诉权,否则权利就形同虚设,当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最终司法的至上权威性也将难以树立和维护。因此,从法理上讲,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正当的。
2、高校管理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司法介入的正当性
随着经济形态和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权限不断增大,然而这并不能成为排斥司法审查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司法审查在社会系统领域无疑被认为是有效的,高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并不能使高校的自主管理置于司法审查之外的真空状态。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司法介入并不矛盾,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并没有脱离“依法”的轨道。高校享有自,推行自主管理,但其进行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精神都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审查。此外,司法介入不但不会破坏高校管理的自主性,反而有利于保障高校管理权的顺利实施,促进高校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
3.司法介入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权利救济渠道
教育领域内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等,其中司法审查是最重要、最典型的纠纷解决手段,原因不仅在于由法院这一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对纠纷做出裁决能最有效地使法的价值得到充分的维护,可以制止和矫正侵权行为,使学生的正当权益得到补救,而且由于法律为司法审查预设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机制,从而能保证比其他纠纷解决手段更佳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予以监督,最终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达到一种融洽状态,这对和谐校园建设无疑是有益的。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救济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最后救济方式,也是最高救济方式。豪无疑问,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必要性
1.高校管理权的行使离不开司法的监督和审查
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是危险的,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如果偏离了法律的轨道,脱离了司法的监督,权力就容易变质,这也是目前高校纠纷不断的一个根源性因素。因高校的管理行为不当而引起纠纷无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高校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进行设定时忽略了合法性审查,某些时候对学生权利进行处分的任意性非常大。第二,高校管理行为实施的程序不规范,不能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第三,滥用法律授权,恣意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超越权限制定校规校纪和滥用管理权两方面。如果将自主管理权置于法律的监控下,高校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就会有所忌惮。必将更加负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按正当程序规范一切管理行为,使法治原则得到体现,法治精神得到落实。用法律的眼光审视高校管理权,防止高校管理权运行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建立科学、严谨、合理、合法的权力运行机制,既是避免管理过程中出现过多纠纷的需要,又是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既有利于监督学校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依章行事,又有利于学校清理并修正不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
2.司法介入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高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对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校的特殊地位地位决定其内部管理权力的运行必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对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及结果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学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诸多案例都在不同程度上的昭示着:学校已不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一块无诉案缠绕的梵天净土。作为维护整个社会运行规则的法律,作为已被理论和事实所证明的需要大力贯彻和推行的法治原则和精神也应渗透到学校管理的每个角落。同时,学生权利意识的苏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加快都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以司法审查推动高校管理逐步步入法治化状态,也是高校适应法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发展趋势。
3.司法介入是体现人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敏感的话题,每个国家都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实现人权的佐证。高校是传播知识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场所,在高校管理中体现出的人权维护和实现则要求学校更加谨慎地对待学生的权利问题,任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的管理行为,只有法律才有决定权。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在高校管理中,涉及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处分的行为一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要保留司法审查的空间。如果排斥司法审查,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本就无从谈起。总而言之,从完善我国人权实现方式和促进我国人权发展角度出发,确立对高校管理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障人权充分实现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4.申诉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根据现行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高校与学生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有申诉和诉讼两种方式,就当前的实践而言,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权益救济体系的主渠道,而司法介入只是个别现象。2005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新《规定》,其中确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想,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以法学的视角观之,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申诉机构和人员设置尚存有缺陷。虽然新《规定》确立了申诉制度,在学生权益维护和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然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究竟应该怎样组织,各类组成人员在委员会中应占多大比例,都未有明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不少学校尚未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的申诉处理机制,因而,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其次,申诉程序缺乏公正性,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制度作为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受学校统一领导,在解决纠纷时,学校管理人员在官本位思想下,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纠纷时往往顾虑到管理者的权威,容易偏袒学校一方,不利于学生权利维护。
最后,申诉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是实现有效救济的制度保障,也是对权力进行合理制约的有效方式。然而,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被认定为是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其组织机构也往往是高校内部的某一原有部门或者特别成立的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在申诉处理过程中,高校权力仍然任意扩张,无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由此可见,现有申诉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表明申诉作为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主渠道并不是最有效的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学生正当权益维护而言无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通过司法途径对权益受损者予以救济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构想
(一)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及原则
1.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威和终极性的力量对高校管理权实行外部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保障。如何在尊重大学自主管理权的同时进行司法审查,关键是看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如何确定。这种标准的划分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关于标准的确定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观点一:可以划分为三个标准:第一,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足以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认为学生入学之后与高校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即在学法律关系,学生因此而获得学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当学生在学业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违背学校纪律情节严重时,可能会受到学校最严厉的处理,这种处理足以引起在学法律关系的消灭,使其丧失学生身份。如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第二,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外部性。如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考录管理、入学资格审查、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第三,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对学生的公民基本权益有重大影响,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有的既不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也不具有外部性,但该行为的做出将影响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民权利。
观点二:认为划分的标准是首先区分高校的管理行为性质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如果高校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校方和学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存在司法能否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论争了。如果行使的是行政性质的权力,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第一,高校非依民事规范做出。第二,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损及相对人的权利。
观点三:以行政行为标准和重要性标准的综合考量作为司法介入的评判标准,行政标准是司法介入的前提,重要性标准是司法介入的评断。也有人主张以内外部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是否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认为如果是内部行政行为就不具有可诉性。不过这种观点的局限性使得法院在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问题上陷入困境,遭到多数人的质疑。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纠纷哪些类型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采用司法手段予以解决,这个标准该如何确定,通过分析以上各种观点的利弊,笔者认为,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及现阶段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应当确定如下标准:是否对学生的权利有重大影响。这里所指的权利既包括以受教育权为主的学习权利,也包括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例如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退学(不含自愿退学),按退学处理等身份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学生在在学身份,限制或剥夺了包括学习在内的各种权利(主要是指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影响受教育权的完整性进而影响学生未来发展,这些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再例如,违法不向合格的学生授予学位或颁发毕业证,这将可能影响到学生今后的生存发展机会。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高等学历与学位足以决定一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可能性,能否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对于苦苦求学的学生而言应的是举足轻重之大事。这些都应视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
简言之,凡是对学生的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的,都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高校学生与学校产生纠纷而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时,可根据纠纷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2.确立司法介入的原则
由于高校自身地位的特殊性,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必须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给予必要的尊重,留给学校一个适当的自治空间。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运用司法权解决此类纠纷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确立平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1)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平等原则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平等的司法标准及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就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标准上和审判的过程中应平等地适用法律或者推定。即“同样案件同样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对于同一类性质的案件,不能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裁判。
(2)区别对待原则
在司法意义上,“平等”一方面意味着法律规则应该同等地适用于社会中进行司法活动的所有领域,另一方面又要做如下区分:即同等的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不同等地对待,当然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高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管理所牵涉的内容也是纷繁芜杂的,范围十分的广泛。按照高校管理自的权力性质,可以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高校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学生权利产生的冲突纠纷,主要包括违纪处分、学籍管理以及学历证书或学位颁发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另一类是高校在行使学术权利过程中与学生产生的纠纷,如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学位(毕业)论文专业水准的评定等引起的纠纷。由于纠纷性质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第一类的纠纷尤其是对学校处分不服引起的纠纷,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进行审查时除了对高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还应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从行政诉讼法理论来讲,法院既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进行合理性审查也是有依据可循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条规定可以视为合法性审查之例外规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根据合理性审查原则,如果法院审查时发现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明显畸轻或畸重,认为显示公正的,即使处分程序合法,仍然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对于第二类性质的纠纷,由于学术评价属于高校自治的权限,也属于学术自由范畴,学术自由是高校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司法评价不能代替学术评价,否则就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此外,学术管理通常是十分专业的,要求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判断无疑是不能胜任的。所以,法院只适宜从程序上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涉及其实质性审查,而学术问题的实质性审查应通过制度创新——引入教育仲裁制度,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的仲裁员予以裁决。
(3)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不是万能的,法官精通法律但不一定在学校管理方面也是行家,“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只是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他还应当是一个历史学家,一个先知,一个哲人……”这只是一种理想而不是普遍现实。因此就学术管理纠纷而言,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当局限于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应审查学术方面专业问题,但学校在行使学术权力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应该是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使根据正当程序做出的学术评定不一定在实体上达到公正,在正当程序理念下,只要严格遵循了正当程序,也会被认为是公正的。以刘燕文诉北大案为例,法院也只是对学校评审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审查,将判断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权利仍然留给了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此外,学校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校规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否依据正当程序应当是司法审查的内容。例如审查学校在做出身份处分决定之前是否给予受处分者以充分的申辩机会,允许其对有关事实进行申辩陈述,是否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生进行违法处罚。所以,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既使得司法审查在一定合理限度内对高校管理权行使予以监督,又避免法治的触角延伸至法律所不能及的领域,既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方式之完善
1.法律法规的修改是前提
不可否认的是,正是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笼统性规定使得法院、当事人都无法直接找到支持自己的权利规范,以至于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法律保护时却救济无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欲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先完善法律法规,使司法部门和当事人能“有法可依”。在法制建设层面上应当进行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加强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虽然,教育部新修订的《规定》(2005年9月1日实施)回应了现实的需要,是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进步。其最显著的变化就是通过列举学生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学生在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学生不再简单地被当作学校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学校内部关系的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这对于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整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此外,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也规定了学校的权利边界,超越这个界限就有可能越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高校管理混乱,促进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从而减少高校的诉累。但与此同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又扩大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仅就现有的高校学生的权益救济途径的状况而言,高校对学生权益侵犯的危险性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因此,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将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并明确具体可以纳入的纠纷类型,也可以避免当学生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因行政诉讼法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而被迫“绕道”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酝酿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再只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内部处理,以限制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但不知是何原因,千呼万唤至今仍未出炉任何有关的司法解释。此外,《学位条例》也应当加以修改,使其内容能更加清晰明确,并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况,避免司法审查出现尴尬。刘燕文诉北大博士学位案一审中,海淀法院的判决虽然回避了校学位委员会是否拥有实质审查权的问题,但判决的内容仍然隐含了法院的倾向性:法院之所以做出撤消判决而非直接授予学位的判决,背后的法理无非是法院这个外行不应该代替学校这个内行作决定;依据同样的道理,校学位委员会这个外行也不应该代替答辩委员会这个内行作决定。但《学位条例》并没有就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对学位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的权限予以明确划分,致使实践中出现外行决定内行的怪事。
通过“立”与“修”的工作,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无论从具体内容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更加科学、合理,体系上更加完备,使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审查有法可依,进而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性循环。
2.司法介入的基本方式之完善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走向权利与法治的时代,学生与高校的纠纷将会更多的诉诸法院,分清哪些案件应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哪些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裁决,对于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学生权益,维护高校管理秩序显得尤其重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纠纷也表现为不同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司法救济途径也应有不同。如果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因行使行政权力而引起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应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以解决纠纷。如果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则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1)启动高校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①行政诉讼的目的
就行政诉讼产生而言,其目的首先在于为普通民众提供一条对抗行政权力的司法途径,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解决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纷争,给公民权利予以保护。其次,行政诉讼客观上又具有纠正违法行政,保证行政主体适法正确的功能和作用。就高校行政诉讼而言,其直接目的在于提供一条司法途径来保障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月素高校行政权力的自我膨胀,促使高校内部秩序达到有序化状态,从而实现高等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②法院受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不以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为前置条件
《教育法》、《规定》均有此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从条文的字里行间我们并没有读出申诉是提讼的前置条件之义。而有的学者据此规定认为学生只有在提出申诉后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或学校及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时才能向法院提讼,这显然曲解了该法律条文的本义。此外,也有学者指出,对高校学生来讲,诉讼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在能够以较小的成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做出更沉重的选择,而且从社会角度讲也可以避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乍一听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已经是成年人,完全具备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提讼之前自然会权衡利益考虑成本问题,而且受母校情结的影响,学生不会在没有认真考量之前有信心与母校对簿公堂。如果规定以申诉为获得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则无疑是对其诉讼请求权的严格限制。
③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
如前所述,高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因而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事实上,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理论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形式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的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此,当高校学生对管理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高校作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法人组织,就是适格的被告,而不是它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
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前文界定的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类纠纷:因身份处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开除学籍、退学(不含自愿退学)、视为退学等处分行为;因学籍处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如决定升级、降级、留级,奖励等行为;因学位、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前者包括不授予学位、不予颁发学位证书、宣布学位证书无效等,后者包括不予颁发、补办学业证书、宣布学业证书无效等;因招生录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例如违反择优录取原则,任意改变考生填报的志愿等行为。
二、英国高校实施学术诚信教育的主要路径
近年来,英国的高等教育机构为管理和解决高校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作出了很多努力,如积极改进学术诚信的管理政策,提出预防学术不端的策略和措施,建立学术诚信的教育项目等。自2008年起,英国高等教育学会和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联合创建了学术诚信服务,引发了英国高校对学术诚信教育的又一次反思,并积极推出实施学术诚信教育的措施。
(一)使用电子检测工具对学术研究成果进行监督
使用电子剽窃检测工具对学生的文本作业、学术论文等进行鉴别和监督已成为英国多数高校实施学术诚信教育的一项措施。例如,牛津布鲁克斯大学、莱斯特大学等多所院校都使用了Turnitin软件来检测学术研究作品是否具有原创性,且这一检测软件已被世界很多国家引进和使用;邓迪大学创建了一套维护学术诚信的剽窃检测系统,即将SafeAssign软件嵌入虚拟的网络学习环境中,以此检测论文内容是否出现抄袭、复制他人作品的现象。邓迪大学十分关注学生的学术剽窃问题,尤其是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将研究生的学术研究的检测结果记录在他们的毕业证书上。尽管这一电子检测系统的使用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所检测文本的剽窃率会因研究时间、研究主题、参考文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不够精准,但总而言之,能够有效地预防和管理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二)创建有效的维护高校学术诚信教育的体系
建立或引进维护学术诚信的制度是高校实施学术诚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2001-2005年期间,牛津布鲁克斯大学学生上交的非原创作业数量每年成倍增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避免学生学术作弊的情况,牛津布鲁克斯大学引进了学术行为办公系统(ACOs)。起初,该校制定了相应的学术规范、错误行为的记录方式和年度报告形式的模板,根据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自2005年开始,牛津布鲁克斯大学通过定期举办学术研究方面的论坛,鼓励参会人员积极提出建议、分享经验,并年度报告。同时,学校也强调对学生学术规范和研究技能的指导,如正确使用Turnitin软件、PLATO资源等。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对系统进行评估,并创建了相应杂志和国际性刊物。总之,学术行为办公系统的创设大大地改善了牛津布鲁克斯大学的学术诚信教育,促进了师生有效地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三)开设学术诚信教育的课程
英国高校维护学术诚信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在课堂教学或在网络学习环境中对学生的学术诚信的信念及行为进行熏陶和指导。莱斯特大学设计了一种对学生个体进行学术诚信教育的网络辅导课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也创建了一种网络课程(LSE100课程)对学生的写作技能给予指导。北安普顿大学的学术诚信教育更具特色,注重在整个学校环境中创设一种诚信的学术文化氛围,将制度性的维护措施与学生的实践活动、教职员工的参与和教学课程的设置结合起来,统筹合理地维护学校的学术诚信。首先,该校为全校师生制定了一套高等教育的价值准则和培养目标,体现在学校的政策、文件中,并将诚信的理念融入整个学校的活动中,如课程开发、学术评估、宣传活动等。其次,该校开发了一门供所有学生自主学习的网络学习课程———剽窃消除课程,帮助学生理解学术诚信的观念和重要性、理性学业评估的价值,并设计了消除学生学术不诚信行为的方法。剽窃消除课程的学习需要6周时间,该课程主题为“学术的旅程”,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时间的管理、学术写作的技能、参考文献的规范、检测学术研究作品Turnitin软件的使用等。作为一门选修课程,剽窃消除课程已被该校学生广泛接受和学习,很多导师也将其纳入自己的课堂教学中。最后,学校对使用剽窃消除课程和Turnitin软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举办一些研讨会来鼓励师生们积极探讨提高学生研究能力的方法。2009-2010学年,该校有1900名学生得到了相关的信息培训与服务。北安普顿大学的剽窃消除课程已实施了十几年时间,对师生坚持诚信的学术研究理念产生了广泛影响。
(四)开发网络资源,宣传诚信的学术研究
创建相关网站,分享网络信息资源,宣传诚信的学术研究活动是英国高校实施学术诚信教育的方式之一。例如,伦敦城市大学建立StudyWell网站,为师生们提供与学术研究相关的信息资源。网站最初的创建理念源于学者布卢姆(Blum)在2009年提出的一种观点———高校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由高校中存在的文化多样性结果所致。因此,StudyWell网站的文化与英国伦敦的公共社会机制相适应。网站创建的目的是预防学生的学术剽窃行为,促进学术研究活动的开展。其内容包括理解、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事件;其资源包括学术评估、学术行为规范、学术行为指导的相关信息,以及该校图书馆和学生会提供的一系列信息等。为了使网站更有吸引力和活力,伦敦城市大学的研究人员在网站中添加了更多的个人反馈、测验、预防剽窃的视频等信息。随着网站不断更新和发展,浏览和使用StudyWell网站的人数不断增加。网站极大地宣传了英国高校的学术诚信教育。
(五)利用小组活动、研讨会等方式开展学术诚信教育
英国高校实施学术诚信教育的另一途径是通过学生小组作业、召开研讨会等形式来帮助学生(尤其是外国学生)更好地认识和鉴别学术剽窃。格拉斯哥大学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在学术研究中的写作能力,合理有效地使用文本资源(尤其是原始资料),并避免学术剽窃行为,采用了学生小组活动的方式开展学术诚信教育。具体实施步骤如下:让学生阅读相关文献,如期刊论文等;教师为学生提供一系列的写作案例,作为论文写作的参考;学生在小组内集中讨论案例的内容,如该案例是否具备诚信的学术研究态度,是否存在剽窃,如何引用文献、释义等;请学生小组讨论问题;概括材料中例证的优缺点,并深入理解材料的细节。小组讨论为学生提供了解决疑问和专注学习的机会,使学生们主动探索案例背后的一系列写作规范,能够真正有效地促进学生写作能力的发展,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亚伯丁大学为了预防和解决学生无意识的学术剽窃,在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中加入了各种关于学术写作、预防学术剽窃的研讨会。在研讨会中,师生能够建立密切联系,并持续交流观点和意见。通过学生、教师、专家人员在研讨会中的意见反馈来解决学术写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效地减少了学校中存在的学术不端现象。
三、对我国开展学术诚信教育的启示
学术诚信教育得到了我国高校日益关注和重视。高校扩招以来,大学生及研究生的数量急剧增长,而学生的学术道德素养却普遍堪忧,这与高校所持的塑造全面发展人才的理念不符。北京大学的王辑慈教授曾指出,在我国的高校和学术传统中,根本没有严格的参考文献制度,这是造成学术腐败的土壤。郑州大学的郭英剑教授也认为,大学生,甚至研究生,没有能够接受良好的学术规范教育。关注我国高校学术诚信教育的现状与不足之处,积极借鉴英国高校的有效经验,有利于培养高校学生的学术道德素养和开展规范的学术研究活动。
(一)建立有效的学术诚信教育的管理制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较完善的学术道德规范和严格的学术纪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了一系列关于学术诚信建设的文件。例如,教育部于2002年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11年的《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2010年的《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生规范建设的意见》,2012年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这些政策意见和部门规章力图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评价体系、人才评价机制、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学术道德奖励和惩罚制度来强化高校学术诚信的制度建设。但是,除个别院校外,如北京大学2006年出台了《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四川大学出台了《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等,我国的大部分高校还没有重视对学术诚信教育的管理与制度建设,学术诚信教育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问题不断。因此,高校需要从自身做起,建立一套完善的学术诚信教育管理制度,从学校管理规章的制定,到课程的设置安排,再到教学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应教学资源的提供,有效地保证高校学术诚信教育的进行。
(二)开展灵活多样的学术诚信的教学活动
从现状来看,我国目前有部分高校已经开设了学术诚信、学术规范等相关课程,如北京大学为研究生开设的学术道德规范与科技论文写作课程,四川大学开设的学术道德与论文写作课程等。此外,高校图书馆也拥有很多关于学术诚信教育的学习资源。然而,全国大多数高校开展的学术诚信教育名不副实,学术诚信教育的课程不仅不够正规,如缺乏系统教材和专业教师,而且教育方式简单,没有特色,无法引起学生的兴趣和关注。此外,学校图书馆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宣传学术诚信的作用。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高校对学术诚信不够重视。因此,各高校应该努力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践行学术诚信教育。例如,开设讲座、举办报告会、进行集体教学等;积极发挥小组教学的作用,让学生一起参与学术诚信内容的讨论;教师对学生进行学术写作的辅导或网络授课等。总之,我们应将各种学术诚信教育的形式结合起来,让学生体会到学术研究的价值并在实践中用诚实、规范、端正的态度开展学术研究。
二、缺乏实践性的职业道德教育
最后,从职业道德素质形成的途径来看,教师有意识地养是学生形成职业道德素质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学生只有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才能感受到真实的氛围,才能从中领悟到职业道德素质。换言之,高校需要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让学生在真实工作中领悟职业操守与职业情操,在工作岗位中形成爱岗敬业的精神和理念,达到切实提高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目的。但当前大部分高校并没有将职业道德教育拓展到实践教学的范畴,没有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无法通过真实的工作提高学生职业道德素质。
三、解决高校学生职业道德教育问题的策略
(一)转变认识,加大投入
从根本上说,要解决高校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众多高校首先要做的就是转变认识,深刻认识到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意义,明确发展职业道德教育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背景下,众多高校才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设,才会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进行调整,为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一方面,高校需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在此基础上,高校才能为职业道德教育选择合适的教材,才能制定更有效的考核制度,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高校需要为职业道德教育配备专业的教师队伍,教师既要掌握基本的职业道德标准,又要针对学生心中的负面意识和情绪进行疏导,使学生形成爱岗敬业的精神,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情操。
(二)做好课前教育
与此同时,高校必须改变学生意识,让学生深刻认识到职业道德素质是综合素质的一种,对其自身未来就业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在此背景下,学生才能明白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意义,才会认真对待职业道德教育,进而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切实提高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目的。因此,高校应该做好职业道德教育的课前教育,通过课前教育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正视职业道德教育,并在教育过程中主动配合教育工作,并有意识地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
(三)增加实践教育
此外,高校需要通过实践教育切实提高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效性。具体地说,高校需要在职业道德教育中搭配实践教学,引导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情操,帮助学生形成敬岗爱业的职业精神。首先,高校需要加强与企业的良好合作关系,尽量为学生争取实习机会,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在此基础上,学生才能在真正的工作环境中逐步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其次,高校应该倡导学生有意识地实践,真正进入社会,在真实的实践工作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
(四)加强法制教育
高校应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说,职业道德与法制有密切联系,职业道德较低的人往往没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在不懂法的情况下触犯法律,违背基本职业道德准则。以会计类学生为例,部分学生从事会计后,因为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素质,进而在岗位上犯错,不但违背法律,而且有悖职业道德标准。因此,高校应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法制意识,通过法律制度约束学生的行为和心理,使学生在工作岗位中严于律己,提高学生职业道德素质。
中国是一个以教育为本的国家。随着近代中国的迅猛发展,教育当然也就随之蓬来。尤其是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高校教育越发成为国家关心的头等大事。由扩招引发的诸多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国家关注的核心,比如投入、设备以及师资等资源的不足问题,而由此类问题导致的最根本的影响则是各大高校的教学质量。如何提高教学质量,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自我评价和自我约束机制,如何构建一个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已成为高校最为关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而教育教学质量又是高等学校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此,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管理工作永恒的主题。许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多年实践已证明,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保证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则是改善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针对这一问题,各大高校也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来应对此类的问题,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学生评教也就应运而生。
学生评教就是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安排、教学效果、语言表达、科学性与板书、教态、批改作业情况、作业量、辅导情况等进行评价,给每一项内容打上相应的等级,如90以上表示优,80以上表示合格,60-70表示基本合格,60以下就是不及格了。然后由有关领导合计成明确的分数,反馈给任课教师。这个结果往往会被作为评估与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教师的评优、评职、晋级都有着直接关系。
站在学校的角度来说,学生评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对领导了解与管理教师教学业务也有一定帮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随之而来的争议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到底学生评教存在哪些弊端呢?本文将分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从学生角度来看
高校学生创业的管理机构大多数是挂在不同部门,管理机构事权不匹配。根据牛翔宇(2010)对上海市22所本科院校和13所专科院校的调查显示,创业教育机构挂在学生处与团委的占40%;挂在产业处与相关专业院系的各占10%。而创业教育资源根据其性质与作用是分配在不同部门的,这种“挂靠式”的方式因为缺乏一个拥有管理事权的机构或一个权威的领导者,很难将相关部门的各种创业教育资源有效的整合起来,不利于高校创业教育的发展。
1.2高校学生创业教育功利主义倾向严重
自“清华大学创业计划大赛”以来,高校学生创业教育在我国发展较快,但就目前我国各高校开展创业教育的形式来看,多数采取“以提高学生的创业技能为侧重点,进行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如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学生创业公司、组织学生开展“创业计划大赛”、参与“全国大学生挑战杯”与“创业设计活动”和实施“科技创新计划”等形式。从某种程度来说,高校参加各种比赛能反映学校的办学能力和水平,尤其是参加由、中国科协、教育部和全国学联共同主办的“挑战杯”。因此,各高校高度重视,为了鼓励学生参赛,学校对参赛学生给予“保研”、奖学金等精神和物质刺激。以成都某理工学校为例,参赛学生在全国大学生科技学术类竞赛(含挑战杯)获最高奖在保研成绩基础上加3分,次高奖加2分,再次高奖加1分;获省级奖,分别加2分、1.5分、1分等等。在这种精神和物质刺激下,学生为了学校名誉而赛的心态逐渐淡化,为了比赛名次、奖学金和“保研”等功利性物质的追求增强。从上可以看出,我国高校学生创业教育是一种偏竞技的精英化教育,功利主义倾向严重。
1.3创业教育课程设置较少且不合理
课程设置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效果的成败,一个好的课程体系能帮助学生高效、保质的完成学业要求。美国创业教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逐步形成了较为合理的课程设置。如百森学院有35名专职从事创业教育和研究的教师,共计开设33门课程;仁斯里尔理工大学有22名教师,开设了20门课程;伯克利学院从事创业教育的教师有20人,共计开设了23门课程。反观我国高校的创业教育课程设置,数量极为有限,而且创业课程与专业课程互不融合,与美国高校存在较大差距。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开设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之和仅仅为9门课程(开设课程最多),清华大学为4门课程,中国人民大学为3门课程,上海交通大学为3门课程,武汉大学为1门课程等。
1.4创业教育师资力量的严重不足
教师是教学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高素质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能够实现创业教育的目标,完成创业教育的内容。创业教育内容丰富,涉及到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的融合以及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多种因素,对师资水平要求较高,不仅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而且拥有一定的创业经验。而我国创业教育起步较晚,从事专职创业教育的教师数量十分少,而且绝大部分是“半路出家型”的,缺乏创业实践的经验甚至完全没有创业实践的经验。另外,由于我国教育的缺陷,企业中也缺少既有创业经历,又有一定理论知识的企业家到高校兼职教员。
2加强和改进我国高校学生创业教育的对策
2.1完善创业教育管理机构,建立事权匹配的管理机制
完善高校学生创业教育机构可以借鉴美国高校的做法。美国创业教育机构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其主要机构包括创业教育中心,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创业教育课程计划,负责与社会建立广泛的外部联系网络等;创业家协会,为创业中心提供资金和各种捐助;智囊团,为创业中心提供咨询等。我国可以从政府、社会和高校三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创业教育机构。第一,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创业教育组织机构,并且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银行密切合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信息、创业机会、创业平台以及创业资金;第二,高校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在企业内部成立类似于“创业中心”的机构,从企业利润中拨出一笔资金用于高校实习生创业启动资金。另外,非营利组织(NGO)可以向社会募集捐款,用于开展帮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项目(如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等;第三,各高校应充分利用现有平台,设置专门的创业教育机构,由学校专门负责学生就业的副校长和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书记负责。在这个机构下可以设立创业专家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教师、企业家和管理咨询专家组成,负责教学和提供资金和各种捐助帮助;设立对外交流委员会,负责与政府、社会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等。
2.2构建科学合理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探索创业教育新方式
我国高校受功利主义的影响,创业教育仅限于创业实务层面,没有完整的知识体系和课程结构,而课程教育是实现创业教育目标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因此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在我国现有创业教育课程结构中,各高校要根据本学校的特点,增开创业类课程以及邀请成功创业家进行专题讲座等,并根据不同的创业教育目标和对象进行有差别的课程教育,如在全校层面上,可以尽可能多的开设面向全校学生的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时间自由选择;在学院层面上,可以针对毕业班的学生开展例如《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必修课,让学生掌握求职面试的技巧等。另外,在创业教育方式上,要积极推动“四变”,即在课堂教学上,由教师讲授式变为师生互动式;在课外作业上,由个人课后作业式变为团队实践应用式;在课内讨论上,由简单问答式变为实践案例课件交流式;在考试考核上,由试卷测试式变为试卷加“成果”综合测试式。
2.3建设一支具备创业意识和创业教育能力的师资队伍
拥有同时具备一定理论知识和创业经验的教师队伍是做好创业教育的关键,我国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高校可以派遣具有一定创业教育理论知识的教师去创业公司实践,让他们掌握创业的过程和可能面对的危机等;二是在科研方面增加创业教育研究的比例,提高教师创业教育研究的积极性,丰富创业教育的相关理论,加强教师的内涵知识结构建设。同时可以让学生参加到科研中,这样不仅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研究,而且可以使学生在研究过程中学到创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巧;三是引进“兼职型”教师。高校可以通过与政府、社会和企业合作,从企事业单位中引进一批同时具有创业教育理论知识和创业技能的专家到学校任职,进行课堂讲座;四是高校可以成立一个基金会,鼓励有意愿的教师进行创业,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使教师在创业的过程中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等。
如今的教育体制对高校学生文学素养的培养和提高极为不利。首先,学生在中学阶段受应试教育机制的影响,导致学生对人文知识掌握的片面甚至匮乏。其次,在大学阶段虽然加强了学生的文学素养的教育,但是往往只是注重人文素质的课堂教育,忽视了相关的哲学思想、文学作品、艺术知识的熏陶,直接导致高校学生的文学素养较低,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也因此受到一定影响。
2.社会环境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与国外文化的涌入,国内外多种思想文化交织碰撞,高校学生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思想价值也逐渐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社会上一些贪图享乐、腐化堕落的思想直接冲击着高校学生的思想,造成部分学生不能清楚地认识社会环境中的恶劣现象,人文精神丧失、人文价值逐渐模糊,影响健康的思想人格和文学素养的形成。
3.文化活动内容单调
高校学生的文学素养不仅表现在学科范围内的文学知识提升,还可以通过校园的文化氛围来体现。尽管目前已有很多高校的学生会以及团委定期组织一些关于教学实践的科技活动、文体活动,但是与大学生文学素养相关的学术活动却很少,导致一些与文学素养等人文素质提升的哲学、历史、文人等文学知识不能有效地渗透到实践活动中,导致学校缺乏浓厚的人文氛围,不利于学生人文精神的提高和文化品位的增强。
二、高校学生文学素养缺失的教学策略
1.加强对文学素养教育的重视
加强对高校学生的文学素养教育不只是高校语文教师的责任,而是和学校、教师、学生都有一定的关系。首先,高校要正确认识文学素养教育的重要性。文学素养的培养和教育是一种文化的传承的过程,对学生丰富精神、陶冶情操及完善人格都有重要意义。其次,教师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文学修养,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一方面要结合学生的特点进行教材的整合,使教学兼顾学生的专业发展和文学育人的目的。最后,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一定要认识到文学素养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去阅读文学作品,增加自己的文学底蕴。
二、多样化的课堂活动安排
多样化的课堂活动、丰富的课内实践活动和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对提高学生学习英语口语积极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学生处在这样一种轻松愉悦的课堂环境中,他们的灵感会很容易被激发出来,也自然会有想要表达的想法,加上较好的英语基本功,相信学生英语口语的提高指日可待。可以说,多样化课堂活动对大学英语口语的教学效果影响是很大的。因此大学英语口语课必须重视课堂活动的安排,教师应致力于设计多样化的课堂活动,创造较为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使学生在活跃的课堂气氛中进行口语练习,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笔者建议以下几种活动:1、小组活动:可以把学生分成小组就他们感兴趣的话题进行讨论,激发他们学习英语的兴趣。2、问题设计:教师有意识的设计一些贴近大学生生活的问题引起他们用英语口语会话的积极性。3、差别的教学内容:采用因材施教的方法,结合课本和课外的内容,安排难易程度搭配的有差别的教学内容以调动不同程度学生学习英语口语的积极性。4、口语测试:要重视口语测试在学生中起到相互竞争的效果,从而促进其努力积极练习英语口语的兴趣。为此,可以多进行一些小的口语测试,以分数的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口语的积极性。
三、注重与学生思想情感的交流
调查研究发现,大多数学生缺乏用英语进行交流的经历,缺乏用英语进行交流的自信心,觉得用英语表达起来很困难。因此,在大学英语口语课堂上,面对着老师和很多同学用英语进行会话的时候,学生容易产生心理紧张和压力感,这些同学为了避免出错和尴尬,倾向于保持沉默,不积极主动参与口语教学活动,让口语教学陷入被动的局面。由此可见,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思想情感方面有意义的交流与沟通显得尤为重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学习动机的激发学习行为都是由动机引起的,学习动机是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原动力,它来自对英语学习价值的深刻认识。调查研究发现,现在很多大学生有一种工具性的学习动机,把英语当做一种工具。让学生充分意识到学习英语口语是增强自身实力,是自己未来生存发展的工具,是参与国际竞争走向世界的必备条件之一,才能引发他们学习英语口语的动机,实现口语学习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
(二)自信心的建立有研究表明,自信心越强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忧虑程度越低、自我认定意识越强、主动用英语进行交流的次数就越多,英语口语提高的几率就越大。反之,在英语口语练习中缺乏自信心,怕出错,怕被老师批评同学嘲笑,这些会直接导致学生在口语课上陷入口语学习的困境和不积极主动学习英语口语的状态。因此,教师应重视学生在英语口语学习中自信心的树立,鼓励学生自信踊跃的参与口语活动中去。
(三)适度纠错与鼓励机制兼收并蓄教师如果斤斤计较,频繁纠正学生细小的错误,不懂得有的放矢和适当的鼓励学生,那么在这样的口语教学中学生就会产生抵触心理,最终会严重挫伤学生学习口语的积极性。教师与学生之间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学生在英语口语学习中就会感到紧张压抑。因此,大学英语口语教学中教师应尽量采取适度纠错与鼓励机制兼收并蓄的方式,通过生动形象、丰富有趣的课堂活动和批评与鼓励相结合的教学手段来提高学生学习口语的积极性。
四、教师自身教学素养的提高
在大学口语教学中,英语教师必须意识到自己是学生英语口语学习的示范者和榜样,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会有意无意的模仿老师的口语发音、语音语调等习惯,因此,教师英语口语水平的高低会对学生口语交际能力的提高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口语教学活动中,不能低估教师的榜样模范作用,一个自身素养较高的教师教出来的学生应该不会太差。因此,教师只有提高自身的教学素养,具备扎实的语言基本功,才能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起到一个良好的榜样示范作用,才能通过自己的发音、语调、遣词造句甚至是表情、教态等方面的模范作用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练习口语,从而激发学生学习英语口语的积极性。
五、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转变
目前,国内很多大学英语口语课大都采用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缺少以教师为引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的转变,学生在课堂上只是充当被动接受的角色,口语会话练习也往往是教师带领学生照本宣科机械的重复练习。因此,应该积极转变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中心,不应让学生去适应教师和教材,尽可能的让教师和教材去适应学生。
二影响高校成教学生思想的因素研究
影响高校成教学生思想的因素有很多,最主要的是社会环境、学校管理以及学生自身。学者们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成教学生期望值低,不恰当的自我意识;(2)社会原因,学校原因,个人原因;(3)教学计划,认识偏差,管理机制,教育方式;(4)社会环境,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管理机制,成人学生的思想特点;(5)国际环境,国内环境,网络文化,教育改革;(6)社会环境,学校,学生自身的重视程度;(7)学生不重视,学校在成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缺位”的现象。
1引言
在高校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中,学生的奖励、处分和经济资助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奖励和资助的种类多达几十项,涉及的金额高达数百万,参与的学生达到几万人次。每种奖励和资助都有相应的评定条件,学生要获得某种奖励和资助必须要满足该项目的最低条件。奖励与资助主要工作集中在对上报获奖学生按照评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上,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各种奖励与资助项目的不断增加,每年获得各种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可以占到在校生的60%以上,如此庞大的获奖与资助学生数量,单靠手工核对其效率非常低而且容易出错,因此提高审核工作的效率及准确性,使评优与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使奖励与资助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激励和助困作用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
2系统的总体设计与概要说明
评优条件中的学生成绩在每个学期末由任课教师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中,我们可以通过教务系统中提供的接口实现学生成绩数据共享,在学生奖励与资助系统中对从教务系统中获得的学生单科成绩和学分,通过平均学分基点计算公式得出学生平均成绩,再加入德育成绩、体育成绩,从而确定学生在同年级同专业中的综合素质排名,比照评优与资助的基本条件,实现奖励与资助资格的网上数据传输与审查。本系统设计的要点在于评优与资助系统与网上招生录取数据、学生资料系统、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及教务系统接口实现数据的共享与对接,进而实现招生、教学、学生管理、就业数据一体化,实现学生人事档案的电子化。
2.1系统总体模块设计
在对系统进行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将评优与资助系统划分为以下几个功能模块如图1所示。
各模块功能简要说明如下:
(1)系统登录模块。提供登录用户名与密码的验证。
(2)教务成绩导入模块。该模块主要功能是将教务系统输出的学生成绩信息按照评优与资助系统对数据格式的要求进行整理并生成学生基本成绩信息表。
(3)学生成绩核对模块。提供学生成绩的查询、核对。可以分别按照学号、姓名、班级、专业查询。
(4)评优条件设定模块。评优与资助对学生成绩和德育成绩有一定的要求,该模块作用是设定奖励与资助的条件。
(5)资格审核模块。根据系统生成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评优与资助的条件对各系部上报获奖学生进行审核。
(6)审核结果输出模块。该模块作用是将审核结果以表格形式输出并返回各系部。
(7)系统帮助模块。提供系统使用帮助。
3.2系统主要功能模块设计
系统主要包含七个功能模块,这里主要介绍教务成绩导入模块、奖励与资助审核模块和审核结果输出模块的实现。3.2.1教务成绩导入模块设计
评优与资助的基本依据是学生成绩以及评优条件,在教务系统中学生成绩按照每学期,每人次,每门功课一条记录的形式存储。以10000学生为例,每学期每个学生平均选8门课,那么每学期学生成绩就有80000条记录。为了便于计算学生综合测评分数和排名,提高系统运行效率,首先需要对教务系统接口数据进行整理,以便在本系统中使用。本系统中教务成绩导入模块设计界面如图3所示。
dep,class,xh,nameORDERBYdep,class,cjDESC")//执行SQL语句,按照系部、班级、学号、姓名进行分组计算平均学分基点。
conn.Close
3.2.2奖励与资助审核模块
奖励与资助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学生平均成绩、单科成绩、德育成绩、体育成绩、综合排名等。资助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德育成绩、学习成绩等。各奖励和资助项目的评定首先在各个班级中根据基本条件进行初评后上报各系、院,再由各、系院汇总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或审批。按照以上流程设计模块界面如图4。
3.2.3审核结果输出模块
奖励与资助审核模块对上报数据审核完毕后,审核结果暂存于系统数据库的两个数据表:good和bad中,该结果需要以表格形式返回各系部并且作为学生资料系统、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的输入数据。实现代码如下:
DimomyXLSAsNewExcel.Application
omyXLS.Visible=False
omyXLS.DisplayAlerts=False
omyXLS.ScreenUpdating=False
omyXLS.Workbooks.Add
sFileName=App.Path&"\output\"&Format(Now,"YYYYMMDDHHMMSS")&"bad.XLS"
omyXLS.ActiveWorkbook.SaveAsFileName:=sFileName,FileFormat:=xlNormal,_
Password:="",WriteResPassword:="",ReadOnlyRecommended:=False,_
CreateBackup:=False//以年月日时间为名称生成EXCEL文件用于存储输出结果
Dimi
i=1
IfAdodc2.Recordset.EOF<>TrueThen
Adodc2.Recordset.MoveFirst
DoWhileAdodc2.Recordset.EOF<>True
omyXLS.Cells(i,1)=Trim(Adodc2.Recordset(0))
omyXLS.Cells(i,2)=Trim(Adodc2.Recordset(1))
omyXLS.Cells(i,3)=Trim(Adodc2.Recordset(2))
omyXLS.Cells(i,4)=Trim(Adodc2.Recordset(3))
omyXLS.Cells(i,5)=Trim(Adodc2.Recordset(4))
Adodc2.Recordset.MoveNext
i=i+1
Loop
omyXLS.SaveWorkspace
EndIf
omyXLS.Visible=False
omyXLS.ScreenUpdating=True
omyXLS.DisplayAlerts=True
omyXLS.Workbooks.Close
omyXLS.Application.Quit
SetomyXLS=Nothing
MsgBox"文件已生成,在:"&sFileName
4结束语
学生奖励与资助管理系统主要功能是实现学生奖励与资助资格审查的自动化;利用了教务系统提供的接口数据,输出的审查结果又可以作为学生资料管理系统、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的输入数据;实现了学生人事档案自动化管理过程中的奖励与资助的自动化管理环节;使评优与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使奖励与资助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激励和助困作用。本系统已经用于实际的奖励与资助的资格审查工作,确实提高了审核工作的效率及准确性。
参考文献
(一)学生参与途径有待扩展
当前很多高校没有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生参与学生管理途径,学生能够直接参与管理的方式和渠道较少,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影响了学生参与学生管理的积极性及主动性。当前很多大学生会存在“被控制”和“被管理”的心理,没有给予学生更多的参与管理机会,学生对学生管理的制度不够了解。这些问题大大影响了高校学生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学生没有从心底接受管理制度,高校学生参与学生管理的途径有待扩展。
(二)学生参与管理不够科学
不同年级的学生对于事物的客观认识也会有所不同。高校中的学生由于没有接受过系统性的管理方式培训,学生的管理经验较为匮乏,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很多学生在参与学生管理的过程中,会造成决策的主观性和情感性,导致决策失误或者决策失衡,学生的统筹和计划能力明显存在一定的漏洞,不能够协调各方面的权益,一旦出现失误或者方式问题,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和争端,对高校校园的稳定、和谐将会带来不良的因素和消极的影响。
二、高校学生参与学生管理的具体策略
高校学生参与学生管理可以通过完善高校学生参与学生管理的制度,拓展高校学生参与学生管理的方式,保证高校学生参与学生管理的质量等方式开展。
(一)完善高校学生参与学生管理的制度
高校学生参与学生管理需要具备良好的管理环境和制度的保证。高校需要结合学校自身的发展环境和未来发展要求,结合“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和现代教育观念以及适度参与性原则,不断完善高校学生参与学生管理的制度。在高校学生参与学生管理制度制定之前,学校首先可以采取问卷调查、访谈以及网上投票或者调查等方式,丰富高校学生参与学生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和科学性,学校内的问卷调查能够使问卷调查更加全面,充分展现每一位学生的意见和见解。同时,在高校学生参与学生管理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学校可以邀请专家或者学者参与到制度制定的过程当中,并组织学生参与到制定的活动当中,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实效性。
(二)拓展高校学生参与学生管理的方式
很多学生由于找不到学生参与学生管理的方式,而出现消极的管理情绪。高校要注意扩展学生参与学生管理的方式和途径,确保学生能够真正参与到学生管理的过程当中。正如Northington所言:“为了使年轻人学主义的过程,学校必须给学生积极参与对他们有直接影响的决策[3]。”学校可以通过提供机会让学生对课程、教师以及学校的管理模式等进行评价的方式,实现“双向”的管理效果,在增进学生对教学环节、教学管理模式等了解的基础上,使学校也能够明确当前学生存在的主要思想问题和对学校未来发展的相关建议。另外,学校可以通过设置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的方式,使学生能够参与到学校的日常管理活动当中,使学生能够对学校中的礼仪服务、卫生情况、纪律保持等内容进行直接的参与和管理。同时,在一定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学校可以邀请一些学生代表参与到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保证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升高校学生参与学生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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