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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财政理论。公共财政理论要求对传统的财政职能进行调整和完善,特别是对财政支出结构、执行方式提出新的要求。财政应该在进一步突出保证国家政权运转的同时,有所为有所不为,明确财政的进入和退出领域,加大社会保障投入、退出竞争性领域。并且,在保证国家机器和行政职能正常运行的同时,做到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时建立一个能够调动和激励各单位、各部门积极性的财政运行机制和财务机制,及时足额收缴财政收入,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支出。财会集中核算制正是按照这一理论,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新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体制入手,对财政资金的组织、预算、分配、执行及使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不仅有效防止了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还为部门预算和公共财政改革打下了基础。
2.所有者财务理论。所有者财务是指所有者以其对资本或资金的所有权为基础,对其所委托的资本经营者进行监督和调控,以维护和获得自己利益的一种机制或措施。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所有者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所有者就必须建立所有者财务,对经营者进行相应的监督和调控。同时,由于市场机制无法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所有者采取的监控措施应是非市场性质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存在差异。政府和企业经营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目标也存在一定差异。国家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将财政资金交由各级政府使用和管理,同样也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和调控。实施会计集中制是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对财政资金的委托单位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措施,也是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应有的权利。
3.专业化分工理论。会计集中核算制利用电子技术成果,将原来分散在各单位的大体相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业务集中在一起,实行会计电算化,由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可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4.成本最小化原理。地方政府的理财行为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应该体现经济学的基本精神,以尽量少投入获得尽量多产出,即追求成本的最小化。近几年来,随着预算外资金的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不断完善,传统的地方政府“财务分管”的管理模式,越来越暴露出人力成本、财力成本高的弊端。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革,把会计核算这一专业性强的工作从行政单位中分离出来,建立适合效益财政需要的新型财务管理体制和政府理财模式。而会计集中核算制的实施,就可以用一个机构、十多个会计代替原有的几十个会计机构、几百个会计人员的工作,不仅减少了机构,精简了人员,还节约了开支和人员经费,其费用支出大大降低。
二、会计集中核算制的特点
1.集中性。会计集中核算制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集中性,委托单位所有收支必须围绕一个主要的组织机构———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相关的支出使用单位和收入征缴单位,通过信息管理网络使得每笔收支处理都处于核算中心的账务控制之下。通过核算中心对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的集中控制,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可以了解本级政府究竟筹集和耗用了多少资金,及时发现政府经济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问题,可以在不同的公共部门之间进行经济资源的宏观调控,改善本地区的经济资源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配置状况。
2.独立性。会计核算中心是经省、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隶属同级财政部门领导,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统一集中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并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与管理,会计核算中心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是委托与、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会计人员与被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无任何直接利益关系,从而保证了会计人员与被管理单位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因此,核算中心的地位和职能的发挥具有相对独立性。
3.综合性。会计集中核算制将政府对行政事业的会计监督和资金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在资金监督的基础上,保证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具有综合性。
4.效益性。财会集中核算制紧扣财政改革目标,突出效益优先原则,将集中和分散有机地结合。对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的集中是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分离,是为了加强相互监督,提高单位理财水平。
5.全面性。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对单位的会计监督包括了收费、资金结算、办公用品采购、工资发放、零星支出等诸多方面,贯穿于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所以说会计集中核算制下的会计监督是全方位的、全过程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财政监督职能,消除了财政监督的“死角”。
6.一致性。会计核算中心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对单位实施统一的会计监督,在监督的依据、标准、范围、尺度等方面做到一致,可以避免单位之间的不平衡性,有效防止单位搞特殊化。它主要是通过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参与单位收支预算编制、费用开支标准确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以及对单位日常费用支出审核等工作而实现的。
三、会计集中核算制的运作成效
1.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实行集中开户后,会计核算过程由“暗箱操作”变成“阳光作业”。各单位的收支都必须通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在会计人员的公开监督下进行。一方面,各试点单位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明显增强,一些超标准、不合理的支出明显减少。许多单位主动咨询有关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具体会计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把铺张浪费、胡支乱花等违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通过中心会计人员的日常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业务审核,拒付不合理、不合法支出,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2.强化了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长期以来实行的会计分散核算,存在的主要弊端是资金分散使用,容易使资金在各单位形成沉淀,一方面使资金闲置,另一方面使财政部门资金紧张、调度困难。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取消了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资金都集中存放在会计核算中心和统一账户上,账户资金月平均余额明显增多,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3.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在以前实行用人单位管理会计人员的体制下,各单位自行设置会计机构、任免会计人员,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会计人员隶属于所服务的单位,只对本单位领导负责。财政部门仅对会计人员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进行间接管理。这种管理体制使会计人员的管理权与会计工作的管理权出现“两张皮”,造成会计人员“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难以“依法理财”。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将会计人员的人事权、工资发放及业绩评定权等从单位分离出来,解除了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会计人员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监督职能,敢于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直接应用先进的财务软件,实行会计电算化工作,也促进了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
4.精简了人员,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分散核算体制下,各单位都成立了专门机构,按会计、出纳等工作岗位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事业单位不再保留会计、出纳岗位,不仅精简了人员,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发展和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制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中心业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工作作风建设,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寓监督于服务中,树立良好形象,做到既坚持原则,又热情服务,帮助集中核算单位理好财,为财政把好关。一是要组织多种形式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中心工作人员各方面的素质,同时也要做好对报账员的业务指导工作;二是加强同集中核算单位的联系、沟通,使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所分管单位的业务特点,为准确核算和强化财务监督及年终决算工作打好基础;三是采取走出去的形式,学习外地关于集中核算工作的先进经验,完善集中核算工作。
一、扎实的理论知识是实训的基础
众所周知,中国教育正朝着把大学教育普及的方向快速发展,就业成了教育中最突出的一个新问题。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年代,大学生是不愁工作的,但在教育全面扩招的今天,就业成了国家、企业、家庭中最大的新问题。是工作机会减少了吗,不全是;是我们的用人单位太挑了吗,也不全是。因此,我们的教育单位“觉醒”过来了,是我们培养的学生不能适应了。所以很多院校都在改革,针对用人单位的普遍意见(学生缺少实践能力),都在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培养上花了很多的成本。但在改革的过程中,又走入了一个误区—忽略的理论知识。在近十年的会计教学中,笔者发现,会计实训是很重要的,但理论知识的学习也是必不可少的。面对初学会计的学生来说,应如何打好他们的基础呢?笔者认为教师在教授课程中应做到语言风趣,尽可能的列举生活中的例子帮助学生理解很抽象的概念。比如,在基础会计教学中,大多学生对于生产成本这个会计科目非常难理解,我举了一个炒“宫爆鸡丁”的例子帮助学生理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把“直接材料”的投入、“直接人工”的投入、“其他直接支出”的投入和“制造费用”的分配转入比喻成“鸡丁”的投入、“花生米”的投入、“油盐”的投入和“水电煤气”的分配转入,增强了学生的感官熟悉,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二、实训和实训工具是理论知识的保障
注重理论,加强实践,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是基础会计教学的根本任务。在基础会计教学中,每当碰到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内容时,在课堂上很难下定义和解释,假如教师只是照本宣科,即使花费了大量精力,其效果仍不理想。假如我们在会计实验室中进行实物教学,复印一些典型的原始凭证,购买各种格式的记账凭证、报表,要求学生完成填写、鉴别、审核原始凭证,正确填制记账凭证,自己动手装订凭证,编制汇总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账和总账,编制会计报表,依次完成整个会计循环。若有条件可领学生到实习企业进行参观,在参观中让学生多了解一些工厂的生产流程、业务内容;在实习企业会计工作室,让学生多看一些不同类型的原始凭证,了解从原始凭证到会计报表的整个核算过程和会计工作组织知识。这样学生所接受的将不再是空洞的理论,而是实战演习,从初始记账、算账、报账到关键的用账、可以弥补理论和实践脱节的缺憾,可以为我们培养出理论够用、技能过硬、素质全面的会计人才。
三、理论知识应和实训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会计专业理论和会计实训的衔接,能突出会计知识的适用性。会计理论来自于会计实践,是会计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同时又对会计实践工作加以指导,所以教师在对基础会计教学过程中,不仅需要构建出较完整的理论框架,而且还要树立起完整的操作理念。因此,在讲授基础会计课程时都需组织配备相应的会计模拟实训资料和教材进行衔接,将一定的课堂教学时间用于指导学生实训,将较系统的实训资料发给学生,把需解决的新问题交给学生,将实训作为基础会计课程教学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通过指导学生会计实训,把学生的理论思维引到和会计相结合的实际中去,通过实训增强学生的感性熟悉,增强会计知识适用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有过这样的心得——学生太“懒”了,许是高考压得他们太久了,一进大学就松懈下来。确实大学学习较之高中要松的多,所以为了能让学生心得到学习的成就感,基础会计教学应将会计专业理论教学和会计实训教学有机结合起来,许多理论新问题根据实训需要由学生自主去钻研解决,使学生在学习中能够心得到一种成就感,以此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而这个能力的培养可以让学生在课后完成。教师的讲课精力可也放在学生通过钻研而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新问题上来,便于体现学生在学习中发挥主体功能和教师的主导功能。
四、基础会计教学中的误区和规避
教师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要把握好理论教学和实训的比例,假如课前没有充足的预备工作,很轻易造成厚此薄彼的现象。非凡是实训,根据学生的配合程度和教师的控制能力,所需时间会不尽相同。因此为了能更好了教学,教师应在课前做好预备工作,做到课前收集资料、课中精炼讲解、课后留有内容,让学生在学到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动手操作的能力。
总之,对于基础会计的教学,需要在注重会计理论教学的同时,注重会计实训,并且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基础会计的教学质量,为学生学好后续课程打好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摘要:
[1任兆英摘要:会计理论教学和模拟实训的衔接新问题分析.会计之友,2006,(11)
(一)集中核算企业加强财务监督的必要性。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以后,一些企业误认为会计主体发生了变化,或认为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法律责任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故放松甚至放弃了财务监督,但是事实证明,实行集中核算的企业既有必要又有条件加强财务监督,一是核算单位实行了账实分离,为了防止账实脱节就有必要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二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将一部分财务人员从大量繁杂的核算工作中解脱出来,更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财务监督职能。
(二)会计集中核算模式下财务监督的特点。
1.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能够进一步规范财务监督程序。
企业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有效地促进会计处理标准的协调统一,大幅提升企业会计核算标准化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规范财务监督制度和程序,从而避免了财务人员运用传统的思维和检查方式方法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能够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职能。
企业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属于更高层级,并与集中单位相对独立。一方面,集中单位无权也不能直接、随意地指使核算中心财务人员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经济业务,核算中心更加自主地开展会计核算、审核和监督工作,有效抵制不合法、不合规的经济业务,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职能;另一方面,核算中心开展财务监督时能够有效避免同级部门或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人情监督和过多地讲究个人关系问题,从而使会计监督职能得到强化。
3.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能够进一步提升财务管控能力。
企业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集中单位的财务数据都汇总到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就可以通过数据了解到集中单位各项经济业务开展情况,同时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集中全企业的监督资源,对集中单位开展现场检查,从而实现对集中单位的资产管理、负债、收支、预算计划制定和执行、财务计划落实等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最终能够较好地履行其监督的职责。
二、会计集中核算模式下财务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集中单位财务监督机制出现缺失和弱化倾向。
集中单位财务交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后,取消了会计、出纳岗位,只设一名报账员,单位的优秀会计人员都集中到核算中心,使集中单位的内部牵制、监督职能不同程度地被弱化。同时,集中单位客观认为财务监督职能随着集中核算一并转移到了核算中心,所以在日常工作中会有意识地采取一些措施规避核算中心的审核,从而导致集中单位在行使内部财务监督职能上流于形式。
(二)核算中心会计监督职责落实不到位。
一是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职责定位不清。由于核算中心在功能定位上侧重核算职能,并认为自在集中单位,对其监督有难度,于是,核算中心与集中单位对各自的责任产生了一些模糊的认识,产生“三不管”现象。二是核算中心财务人员与实际工作相脱离。由于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一般不在一起办公,核算中心财务人员不能较好地参与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对经济业务的审核仅限于相关的票据,很难掌握业务发生的全过程和业务的真实性,这样造成会计集中核算人员与实际工作相脱离。同时,核算中心财务人员不能较好地了解集中单位的经济业务,造成财务监督由事前、事中、事后,变成了只有事后监督,无法对监督工作形成有力的业务支撑和材料证据。
(三)集中单位报账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有些集中单位对报账人员随意任命,认为报账人员有无会计从业资格、有无财务工作经验和能力都无关紧要,导致报账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参差不齐,有的报账人员疏忽大意、不负责任,不是报账不及时,就是报账错误百出,并且对相应的经济业务事项理解不透、说不清楚,而核算中心财务人员对集中单位经济业务也不是很了解,容易导致账务处理不及时,增加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有的报账人员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日常业务完全按照领导的授意、指使处理,依法治企观念淡薄,导致会计资料不真实、模糊不清,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三、优化会计集中核算模式下财务监督的措施
企业应通过明确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的功能定位,健全内部控制等财务管理制度,培养高素质的报账员队伍,充分发挥双方协同的财务监督职能,保障企业规范管理和运行。
(一)提高认识,及时转变工作观念。
转变观念、加强宣传,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营造良好的核算环境。集中单位要认真学习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深刻体会会计集中核算是现代企业实行集团化运作的趋势和要求,努力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核算中心开展集中核算工作。核算中心要严格审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及时向集中单位反映经营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逐步实现核算中心由单一记账机构向全面监督和管理的“综合管理型”转变。
(二)进一步明确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的职责权限。
核算中心是财务监督的执行主体,主要负责授权审批程序、资金集中管理、标准成本应用等方面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功能,要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财务监督和监控为手段,以会计服务为目的,服务于企业经营发展,进一步提升核算中心在集中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从而避免将自身功能定位于单纯的会计核算的误区,可以将名称调整为“财务共享中心”或“会计管理中心”。集中单位是财务监督的责任主体,重点做好资产管理、预算执行控制、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真实性、完整性的监督功能。同时,集中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学习财经法律法规,纠正认识偏差,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性负责,配合支持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主动接受来自核算中心的财务监督。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要根据经济业务特点,结合自身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一是要形成严密的宏观制度约束,对制定的管理制度要少些弹性,多些刚性要求,对内容模糊不清的条款要进一步丰富和细化,保证核算中心在各项业务处理过程中都有据可依;二是建立健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包括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和岗位轮换制度等,严格控制和预防各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发生,只有会计法规和规定健全了,各项业务活动才能健康有序开展,会计监督才能有章可循。
(四)进一步加强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财务协同监督。
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在财务监督工作中要明确分工合作关系,密切配合,协同开展经济业务监督,核算中心要积极参与集中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的决策与执行,细致审核、严格把关,促进财务监督与财务决策目标的有机统一。集中单位要逐项审查各项支出的手续是否完整、准确,账实是否相符,争取从业务源头上杜绝和减少虚假支出行为发生。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在财务监督工作中没有绝对的界限,双方要协同作战,形成耦合力。
(五)提升报账人员素质,积极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报账人员是集中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在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之间起着桥梁纽带作用,对经济业务事项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核算中心会计信息质量,所以提高报账人员综合素质是提升报账水平、强化会计监督的根本要求,集中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选拔职业道德水平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报账人员,加强培训和培养,保持其工作岗位相对独立和稳定,不断提高财务监督水平。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3. 010
[中图分类号] F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3- 0016- 02
1 我国会计电算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1 对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认识的局限性
首先,我国各大中小型企业会计电算化事业起步晚,电算化的重要意义并未得到企业经营者的充分认可和重视。一方面部分决策者的思想观念仍被传统的会计理论所禁锢,肤浅地认为账本和算盘就是财务会计使用的所有工具。另一方面,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利用计算机代替手工核算就是会计电算化的所有内容,会计电算化只是会计部门的任务。如此片面的认识给会计电算化在企业的运用和推广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阻碍了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进程。很多企业没有认识到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的建立对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仅仅侧重于对会计人员的减负,只是将电算化简单地代替手工核算,使得会计提供的信息不能更好地为企业的管理决策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其次,相关部门对会计电算化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够,硬件投入和软件更新跟不上会计电算化的发展,没有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的优势。
1.2 会计电算化普及率总体偏低
实践中,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远远落后于现今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同时企业应用会计软件的水平和从业人员在应用方面的能力,也跟不上会计软件本身的发展。问题表现为会计软件往往功能齐全,但在企业实际操作中只是较少的部分功能得到了利用。部分企业能使用软件中的会计核算功能,但对决策分析和财务管理功能的使用却很少,致使会计信息系统功能得不到充分利用。
1.3 会计电算化应用在总体上还处于低层次水平
目前在我国应用会计电算化的企业中,只有较少企业采用决策性财务软件和管理型财务软件,而采用ERP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绝大多数的企业仍停留在使用传统的核算型财务软件的阶段。因此,目前的会计信息系统的应用难以对企业管理产生实质性的改善。
1.4 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保密性尚不完善
财务数据是企业的绝对秘密,然而在当前会计信息运用中存在着数据保密性、安全性差的问题,这是因为绝大部分的软件系统把重心放在完善会计功能和适应财务制度上,而忽视了数据的保密问题。会计档案管理作为会计电算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收集、管理、保存、调阅、利用方面进行加强,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2 我国会计电算化相关问题的改善策略
2.1 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
面对我国会计电算化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应从多方面采取应对措施。积极提高人们对会计电算化的思想认识是首要任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引导人们认识到会计电算化的发展是不可逆的,将在企业管理中发挥关键作用。其次,要使人们认识到会计电算化旨在发挥其数据管理中的强大功能,而不是单纯代替手工劳动,也并不是简单地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再次,要向人们强调建立科学的会计信息系统的重要意义,数据共享是实现财务高效管理的必要条件,也是向企业决策者提供正确而全面的信息的必要途径。提高人们对会计电算化的思想认识解决主观方面的问题十分重要,为企业真正采取行动、加快会计电算化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2.2 重视会计电算化理论的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会计电算化理论研究为实现会计电算化在企业中的充分有效运用提供积极的引导作用。因此,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对会计电算化进行理论创新,要与现代信息技术有机结合起来。第二,重视会计人员专业知识的积累和专业素养的提高,为理论研究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最后,进行相关的实践探索,借鉴已有经验进行理论研究。另外,要重视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和数据保密工作,企业风险防御能力和竞争力的提高与此息息相关。
2.3 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2002年2月15日,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第十六条表述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可以理解为,当法律形式不能准确表达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的时候,应穿越法律形式,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显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从准则层面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核心原则,它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地位的确立,为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改革的深化和全面与国际准则趋同奠定了思想基础。现就新准则中该原则的具体运用进行阐述。
一、资产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其中的“企业控制”就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一项经济资源是否属于企业的资产,通常要看其所有权是否属于该企业。但企业是否拥有一项经济资源的所有权,不是确认资产的绝对标准。有些经济资源虽然其所有权不属于特定企业,但为该企业所实际控制,也是该企业的资产。所谓“实际控制”一项经济资源,从形式上看,意味着企业对该项经济资源具有实际经营管理权,能够自主地运用它从事经营活动,谋求经济利益;从实质上看,它意味着企业享有与该项经济资源的所有权有关的经济利益,并承担着相应的风险。例如,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尽管所有权不属于承租企业,但由于受承租企业实际控制,其风险和报酬已经实质转移给承租方,因而在会计实务中将其视同承租企业的资产核算管理。总之,一个企业现在不具有所有权或不能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都不是企业的资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本次企业会计体系中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准则在保留现行成本模式的同时还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但对该模式的使用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同样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同时满足:(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第五条特别强调,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具有商业实质。第六条规定,未同时满足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例如,甲公司以一台设备换入乙公司的一辆汽车,设备的帐面原值60万,累计折旧10万,公允价值48万元,假设没有相关税费。若甲公司与乙公司为非关联方,可判断交换为商业实质,则甲公司换入汽车的成本为公允价值48万元,2万元(60-10-48)为交换损失;若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联方,若判断不具备商业实质,则甲公司换入汽车的成本为换出设备的帐面价值50万元(60-10)。从法律形式上看,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为关联方,并不影响交易,但从商业实质上看,是否为关联方会对交易的公允性产生影响。因此,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非货币易进行核算。
四、资产减值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第五条规定,当存在下列迹象时,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从法律形式上看这七种迹象的存在并不影响资产的价值,但从经济实质来看,会对资产的价值产生影响。例如企业因生产技术的改变而闲置的生产线,从法律形式看,其价值未有任何的改变,但从经济实质来看,由于生产技术的改变已使其价值减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于期末认定资产的减值。
五、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或有负债的重要特征即不确定性,该义务是不是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例如,甲公司于05年11月3日收到法院通知,被告知工商银行已提讼,要求甲公司清偿到期借款本息5000万元,并支付逾期借款罚息200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对此诉讼,甲公司预计除需偿还到期本息外,对逾期罚息,从法律形式上看,负债尚未形成,但相关的证据表明,有60%的可能性还须支付逾期罚息100万~200万元和诉讼费用15万元。从经济实质来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甲公司应于05年12月31日,确认一项预计负债165万元[(100+200)/2+15]。
六、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这5个条件我们看出其中蕴含着强烈的“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会计原则,即“风险—报酬转移原则”。从法律上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有下列几种情形:(1)随物的交付而转移,如零售环节的商品销售的情形。(2)随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而转移。(3)随特定法律程序的完成而转移,如房屋产权需待房屋产权登记完成后方转移。(4)按照特定合同条款确定的时间而转移。在这些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通常意味着风险与报酬转移。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风险、报酬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通常是一致的,但不一致的情况并不鲜见,例如有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给买方,但尚未完成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或销售合同规定了退货条款,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买方,因而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另外有时,企业在商品售出后,对该商品规定了回购等条款,规定买方不得出售,继续对该商品实施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质是企业的融资行为。
关键词:会计法;会计主体;民事责任;构建
保障《会计法》的实施,我国《会计法》 规定了会计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由于缺乏对会计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 不仅不利于从经济利益机制上预防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也不利于救济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人。 因此,我国《会计法》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相协调,构建起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制度。
一、 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与局限
为确保 《会计法》 各项制度的贯彻,我国《会计法》在第六章第 42 条至第 49 条规定了相关主体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比如有违反会计法第 42 条第1 款规定的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 42 条第 1 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现行《会计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威慑违法行为,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民事责任是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责任之一,纵观《会计法》第六章对会计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会计主体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会计主体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会计领域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会计法》 中的刑事责任只适用于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 加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会计法》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缺乏民事责任的《会计法》责任体系却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 责任追究机制的局限造成违法成本较少。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追究的, 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察,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除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行使这种司法权力。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会计领域的案件频频发生,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层出不穷,导致国家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由于人财物的限制,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发现和追究所有的会计违法行为,当监管力量不足的时候,违法行为被查处和处罚的几率大大减少,会计主体实际违法成本较少,使其存在侥幸心理而实施会计违法行为。
第二,责任形式的局限无法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 会计主体实施会计违法行为无非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 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机除了确保高管职位、隐瞒违法行为之外,更突出地表现为筹集资金、操纵股价、获取高额报酬等特殊经济利益动机, 公司管理层通过操纵公司账面利润, 有机会达到自我高价定薪的目的, 通过虚增利润操纵股价有机会通过股票期权获利。 而违法行为即使被发现, 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强制划拨等,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罚金等, 这种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 不足以使违法行为人付出与非法获利相对应的经济利益代价。在“经济人”本性的决定下, 如果承担惩罚性责任不能使违法行为人的利益受损, 它宁愿去实施违法行为获取高额违法所得, 这就是为什么会计领域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立法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对策只能是加大会计主体的会计违法经济成本。
二、我国《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一)只有民事责任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国家机关承担的, 其目的是维护相应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但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益为目的,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性质。 如果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给企业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 只有让他们承担民事责任才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二)民事责任能够有效预防违法行为。 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 在会计违法行为中,违规收益大、违法成本低,相对于违法会计活动的非法收益, 无论是刑事责任中的罚金, 还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 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人对其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害确定, 使违法行为人为违法行为支出巨额赔偿费用,在得不偿失的情况下, 相关人员的会计违法行为必然会大大减少。
(三)民事赔偿责任能够调动受害者检举、起诉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相对于国家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经费有限、人员不足,不足以调查、处罚所有会计违法行为而言, 企业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众多,《会计法》 完善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 要求会计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检举、起诉、监督会计活动。 另外,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还可以与《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相协调。
三、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
在《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 需要界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内容: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会
--> 计主体。
与会计信息的处理和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员有一般会计人员、 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 )、 单位负责人 , 而承担会计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我国《会计法》第 4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有义务保证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虚假有误的财务报告侵犯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时,单位负责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信息生成、监督会计活动,具有会计活动的组织管理权和监督权,在对外的报表中,财务总监和单位负责人一起签字, 这其实是会计信息合法性、真实性的对外承诺声明,如果出现财务报告造假等违法行为,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会计人员不应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般会计人员与单位是一种雇佣关系,即使一般会计人员自己做出的会计违法行为,一般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也应该适用民法侵权理论中的雇员侵权责任,即雇员执行职务行为所致的他人损害, 雇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雇员承担责任。
(二)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 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会计主体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法律,主要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会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性质上为侵权责任, 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及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害, 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目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的是使投资者由于虚假财务报告所受的损失得到补偿,因此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应为赔偿损失, 即赔偿因会计违法行为如虚假财务报告等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三)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现行民法中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构成要件的一项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更容易的赔偿, 依法律的特别规定针对现代工业事故造成损失而规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时, 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为了解决特殊场合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无法得到赔偿, 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进行过错推定, 以救济处于弱势的受害人。 我国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应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3、采取“五集中五统一、三分离、一制度”的操作方法。“五集中五统一”指集中银行账户、统一资金结算,集中会计管理、统一会计核算,集中资金管理、统一资金调度,集中经费支付、统一工资发放,集中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三分离”指资金的使用者、拨付者、核算者相分离,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一制度”指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
4、实行统一的分配政策。取消预算单位原来名目繁多的各种奖励、补贴,由人事部门或其他专门机构统一核定分配政策。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影响(一)有利影响1、集中核算使会计核算加强,财政、会计监督职能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明显提高,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一方面,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得到了完善,账簿的登记、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填报得到了统一,会计基础工作大大加强,同时委派会计也摆脱了“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尴尬局面。会计信息不再是“领导定调子,会计填数字”,而是会计事务的真实反映,“真账假做、假账真做”的现象将从根本上得以遏制,实现了会计秩序的规范化。另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施行,实现了事前控制,事中监督,有效地遏制了过去核算单位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降低了行政成本,促进了行政秩序的有形化、法制化。同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清退了一些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的不合规票据,取缔了部分单位巧立名目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全面规范了核算单位的执收执罚工作,有助于推进经济秩序的有序化、正常化。以上因素都为审计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
2、会计核算中心集中了大量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和其他信息,审计部门只需付出较少的审计成本即可较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基础性信息,有利于更科学地确定审计对象和重点,更准确地进行宏观分析和整体评价,提升审计质量和成果。以浙江省江山市为例,该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将原来分别独立核算的84个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分两批全部纳入了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共移交资金3700多万元,清理撤并银行账户110多个,新设账套97个。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基本上全部集中到了会计核算中心,使会计核算中心成为一个庞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信息数据库。审计部门只需付出较少的审计成本即可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基础性信息,便于对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动态监督,宏观评价。
3、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操作,对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全部采用同一种核算软件,有利于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深入开展。审计部门若能实现与核算中心联网,则能方便地实现以往不易实现的事前、事中监督,使审计关口前移,提升审计监督层次。
4、对于以往审计中发现的界限模糊的问题,能够进行更加清楚、准确的定性。最直接的就是对“小金库”的认定,各行政事业单位除规定允许保留的帐户和资金外,其他的账户和资金均应视为“账外账”、“小金库”。
(二)不利影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审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困难和矛盾,主要表现在:
1、由于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与被审计单位可能就一些会计责任问题相互推诱扯皮,使得会计资料的提供、具体事项问询、违规问题的责任界定等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如有的会计核算中心由于资料移交时间比较集中,存在着核算单位移交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现象,造成有的核算单位往来款项没有明细,有的核算单位大量资金没有按规定并入会计核算中心账户,脱离了监督范围,使审计风险加大。
2、会计核算工作从被审计单位分离出来,因现行审计准则未能涵盖此类情况,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由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由谁履行签证义务及如何签证等,都需要在法律规范和审计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目前各地的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但是,截至目前,国家仍未出台一部统一的“会计集中核算”立法或规章制度,各地依据的仅是2000年9月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而该文件中没有对诸如会计资料对外提供主体之类的问题做出规定,现行的审计准则也未能涵盖此类问题,造成会计资料承诺主体、签证义务履行主体不明等问题的产生,不利于审计实践工作的开展。
3、为逃避核算中心会计监督,一些单位违规违纪行为更加隐蔽,已经出现了“下沉”二、三级预算单位和外移协会、学会等其他关联单位的现象。如审计中发现有些单位与关联单位商定,将应收的管理费、租金、投资分红等收入不纳入核算中心,直接在对方单位列支,造成审计查处难度加大。
4、由于核算中心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其对各单位的具体业务情况和开支项目不十分清楚,导致会计核算中存在一些缺陷,特别表现在专项经费和一般经费列支串户、往来款项混同核算等方面,将增加实质性审计的难度。
三、审计机关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面对会计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审计机关应认真研究,积极探索,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一)面对会计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有利影响,审计机关应当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实现新时期行政事业审计工作的新突破集中核算使会计监督职能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普遍提高,同时便于审计部门更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基础性信息,有利于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深入开展。审计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与会计核算中心联网,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动态监督,进一步强化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也可以更加科学地确定审计对象和重点,做到“有的放矢”,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另一方面,依托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大量基础性信息,审计机关可以建立会计核算中心成立之前难以完成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数据库,对行政事业审计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依托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大量基础性信息开展宏观分析和整体评价工作,可以更好地为政府提出有倾向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和成果。
(二)面对会计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带来的困难和矛盾,审计机关应当创新工作思路,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笔者认为,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虽然多了一道财务监督环节,但它并不能代替审计,更不能认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职能就可以弱化,而应当积极克服审计对象“转移论”、行政事业审计“无用论”和财政审计“替代论”的消极影响,增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意识和做好行政事业审计的责任意识,提高行政事业审计工作的主动性,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任务不会发生数量上的变化,但审计的内容、重点、方式方法等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随着实践的发展,要不断研究探索,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以取得更大成效。
1、规范审计操作程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由于对会计核算职能从被审计单位分离出来的客观实际和主观认识不够,审计中出现了一些操作程序上的新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核算单位的会计主体不变、财务管理体系不变、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变“三不变”原则,各单位仍是审计通知书的送达主体,负责会计资料的提供、承诺和签证;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会计核算中心,被审计单位据此向核算中心领取与本单位有关的会计资料,提供给审计组。另一方面,会计核算中心承担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职责,必须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同时,审计机关要进一步细化审计程序,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听证、审计处理处罚等方面搞好与会计核算中心的衔接,使会计核算中心自始至终成为审计活动的参与者,促使其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全力配合审计工作。
2、适时调整审计重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规范了会计核算。在此情况下,审计重点也应随之有所调整,要着力加强对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盲点”和监督力度不够部分的审计监督。笔者认为,在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应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审计:一是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是各项收入的完整性;三是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性,重点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因是实物性资产的管理;五是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六是尚未纳入集中核算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以及所属二、三级预算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以“四项费用”审计为重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被审单位所有的费用开支单据首先要过会计核算中心的审核关,因此,违规票据就大多以“业务招待费、燃修费、修缮费、购置费”四项费用的形式出现。所以,在审计中,应把对“四项费用”的审计作为重点,采取单项费用总量控制,并与以前年度相关数据进行对比的方法,发现“四项费用”列支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是以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审计为突破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之后,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监督,将一部分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采取不入账等手段,私设“小金库”;一些单位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采取坐支、“暂付款”挂账等手段变相挤占挪用资金;一些单位“以收抵支”,将应收款项抵顶本单位支出,如招待费、燃油费等。审计中应将此作为重点,狠抓不放,严查细审。
三是以防止费用转嫁为切入点。在对“四项费用”的审计中发现,有的单位业务量大,车辆多,但“四项费用”却很低,经进一步延伸审计,原来是被审单位将部分“四项费用”转嫁到了下属单位或建设项目列文。因此,对有下属单位或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重点审查其对下属单位或建设项目拨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本单位应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或企业,是否通过加大工程款,增加工程量,将不合理的开支变相核销。
3、积极改进审计方法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随着审计重点的调整,审计方法也应相应进行改进。除审查由核算中心提供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传统会计资料外,更应注重调查、延伸审计、追踪审计、实物清查等工作。调查,就是通过调查尽可能全面地掌握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收支项目、财务状况等情况,以确定核算中心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了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延伸审计,一是要对被审单位所属工会、协会、食堂和第三产业的账户以及确需设置的过渡户进行延伸审计,重点审查有无利用这些账户被审单位收取资金,直接进行违规操作的现象;二是对与被审单位有资金往来关系的二、三级预算单位进行延伸审计,主要审查转移支付情况;三是对与被审单位有业务往来和产权关系的其他单位对照经济合同进行延伸审计,看是否存在收入不纳入核算中心核算,账外循环的问题。追踪审计,就是要对异常开支和往来款项进行追踪审查,查明是否存在与关联单位串通,采取虚列支出、转移收入等手段套现、在外单位违规支出等问题。实物清查,就是要在对被审单位相关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进一步确定实质性审计重点的基础上,找准被审单位实物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亲盘和监盘等方式对其固定资产等进行盘点清查,督促其进一步加强管理。
4、积极探索对会计核算中心的审计会计核算中心承担着大量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集中了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和信息,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和进一步强化审计职能的角度出发,会计核算中心必然应当成为重要的审计对象。
会计核算中心审计与以往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比,在审计内容、审计对象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和方法。笔者认为,在对会计核算中心审计中应采用以内控测试、业务流程检查为主,会计资料审计为辅,核算中心审计和集中核算单位延伸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如下:(l)检查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及运行情况。①纳入中心核算的单位和资金范围,检查中心与纳入核算单位之间的责任关系是否明确,主要检查中心是否存在有职但无责无权的现象,中心和集中核算单位对违规事项应承担的责任是否明晰。②中心集中资金的规模及分户核算、日常管理情况,主要检查所集中资金的数额、性质及安全、完整情况。③检查中心内控制度情况,即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内部业务流程、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2)检查会计核算中心职责履行情况。主要包括:①是否按规定对各单位进行分账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核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②专项资金、往来款项的核算是否清晰,明细核算能否满足各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③中心对各单位的开支审核把关情况。④会计档案的保管情况。(3)延伸调查集中核算单位。①抽查有代表性的单位,调查纳入中心核算单位资金使用的控制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财务管理职能弱化的现象。②纳入中心核算单位的账户清理、会计移交工作是否及时完整,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转移隐匿会计资料和资金的现象。①会计集中核算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5、合理界定法律责任,规范审计处理处罚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以及财务文出的真实性应由被审单位负责;会计核算业务的正确与否应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财务支出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有关原始凭证的真假应由被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共同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区分责任”的原则,对核算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合理界定。对预算单位违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对于会计核算中心对预算单位违反预算或财务管理规定的会计行为审核不严或未督促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处理处罚的有关规定或当地党委、政府关于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处理或向财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会计核算中心本身未及时、正确办理支付业务和会计核算,财务资料管理不规范,擅自动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审计机关应按照《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关于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货物非正常价格被收购或没收下的进项税额转出低价收购和直接没收是相关部门处理企业违规流通货品的主要方式。由于产品的更新换代、结构调整,以及市场变化,纳税人往往会以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对于这种情况,国税函〖2002〗1103号文作了明确规定,即“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商品被没收,并不属于税法所列举的“非正常损失”范畴;同时,商品被没收,也并不意味着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转环节,在有关部门以拍卖等形式处理后,该商品还会继续进行正常的流转,因此对于被没收的货物,企业应按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因此对于这两种情况,企业不能将其产品作为非正常损失,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违规货物不具备流通和被销售的权利,因此应直接进行销毁或上交,因此不能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对于经由政府转销或者拍卖的企业非法存货实际上依然具有流通功能,因此需要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
二、存货盘亏的进项税额转出
任何企业都要进行定期盘点工作,此时对于盘亏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有两种可能。其一:货品满足“非正常损失”范围内的,可按照上文提到的方式进行处理;若产品属正常使用耗损,那么该企业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很多企业存在货品损毁原因无法查明的问题,此时损毁存货的进项税额处理方式较多,由于我国会计法尚未对此提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通常采取保证企业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的自行处理。但这种盘亏进项税额常会出现以下问题。(1)企业对其损毁存货直接进行挂账处理,拒绝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2)企业核算人员混淆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增大了企业进项税额转出的压力,增值税额增加,且与法律相悖很难获得相关部门的承认。(3)就是相反,将“非正常损失”作为正常的损失处理,这种情况实际上与上文我们提到的将部分货品扣除进项税额转出相似,实际上是钻了法律一个漏洞。针对此类问题,可以设立专门账户,并将企业盘亏存货转入这一账户。如何对其进行分类则需根据其损毁原因而定。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途改变的进项税额转出
目前,多数的企业存在将购进货物挪为他用的现象。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未附加任何劳动的货物用途改变后,其增值税流转已经停止,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必须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依据我国会计法增值税处理方案,在认定购进货物用途已经改变的情况下,其具体的处理方案如下:若企业对其账目进行了具体合理的划分,区分可抵扣与抵扣的进项税,且具有法律效应,可按该货物购进时的进项税额抵扣标准进行转出,但当企业应转出进项税额无法确定时,进项税额的转出应以盘亏货品的价值进行计算。通常情况下,上述计算方式对企业具有积极作用,降低了企业成本支出,其原始成本即其买入价。且此种方式的税率相对较低,其在运输环节降低了税率。因此有利于企业经济压力的降低,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在企业存货改变用途或者应税劳务用途后,企业人员应做出正确的判断,区分可抵扣进项税和不可抵扣进项税,并且做好记录,上报正确的增值税转出额,以免增加企业税费缴纳。四、正确区分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无法正确区分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也是会计实务中常见问题之一。此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转出,取决于其是否具有销售功能,其直接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缴纳额,对企业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增值税额的合理性能够确保企业的顺利发展,而其划分原则为:(1)将企业所有自产以及委托加工的货品无论对内对外一律视同销售(2)将企业货物分为内部用和外部用两种,内部用则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而外部用则无需转出,直接视为销售。其中根据货物用途,其用于内部的情况多为:免税货品、企业个人或集体福利以及非应税等。而用于外部的情况,如商业投资、个体单位供给、以及股东所得等。实际上,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只要物品能够起到作用,就可以视同销售,实现增值,增值部分必须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便可抵扣。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将外购货物用于内部,企业自身则成为了货物的直接和最后消费者,也就是无法实现增值,此时其进项税额就不可以进行抵扣,而必须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相反,将外购货物直接外用,则可视为销售,因为其产生了附加价值,可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首先,基于中石化企业行业的特殊性质,会计核算内容主要侧重于实物资产,例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生产费用,忽视对企业内外部的无形资产的核算,当今时代是知识和人才竞争的时代,应将知识资源、人力资源、品牌形象、信息成本等因素纳入到成本核算体系之内,树立全过程、全环节的会计核算体系。其次,过于重视石化产品的制作和生产环节,忽视对产前预备阶段和产后总结阶段的成本核算,例如对产前产后只关注内部损耗,不重视清洁生产,未将产前产后的环保支出列入核算范畴。
(二)会计核算的方法不统一
中石化企业会计核算的方法没有得到统一,出现诸多问题。首先,会计核算方法不固定,因时因地变动。中石化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一年的会计工作中,会因时因地变动会计处理方法,例如为了规避企业应缴纳的税收,变动月初材料采购的实际成本的核算方法,造成期末账面与库存不符。其次,在成本结转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和方法,例如,企业生产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非正常损耗,会计核算工作采取综合结转法予以掩盖;将已完工产品成本代替未生产完工的产品成本,使得需要上交的当期利润减少,进而降低中石化应缴纳的当期税收,这实际上是之中偷税漏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应予以有效的监督、重视和规避。
(三)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不明确
目前,中石化企业使用的成本核算制度是收付实现制,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真实情况无法得到全面反映。收付实现制强调的是中石化企业某年度的收支现金流,对于不同年度的资产收入和支出核算则很难进行,不能客观有效的评价中石化企业资产和负债情况,造成成本核算工作的混乱。另外,近年来一些私人部门的介入,要求中石化企业会计信息更加准确和透明,收付实现制因提供的信息不实用、不完整,日益丧失其可比性。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反映的是中石化企业在某年内资金的来源、使用状况和余额的信息,进而将收入与支出进行对比,但是这种对比没有可用性,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绩效,无法据此进行预算。
二、中石化企业会计核算的改进对策
(一)树立全面集中会计核算观念
中石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新会计准则逐步完善会计核算体系,从企业内部着眼、入手,树立全面集中的会计核算观念。首先,加大对会计核算重要作用的宣传力度,加强宣传税法,提高企业内部领导和员工的纳税意识和觉悟,严格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其次,可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并做到奖惩分明、及时,对做事认真、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进行适度奖励,对出现问题的部门进行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完善会计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最后,及时做好企业产品价值链的分析,内部管理和外部核算缺一不可,最大限度的降低中石化企业成本,保证利益最大化。
(二)树立统一一致会计核算方法
为保证会计核算方法的统一一致,要加强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不仅要做好有形资产的确认工作,也不能忽视无形资产的重要价值,会计核算工作需将无形资产进行分类,针对不同入账方式核算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的价值也纳入到产品成本中。另外,会计计量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统一的核算方法,保证在核算过程中的一致性。
(三)树立全程管理和监督的观念
准确性是中石化企业会计核算的首要任务,为避免疏漏,内外部的全程管理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中石化企业内部要制定并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使内控工作有序进行,使财务收入和支出信息客观真实。其次,不断强化外部核算制度,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新会计准则,健全有力的外部监督体系。只有内外兼备,才能保证会计核算透明、准确。
1.1课程目标的开发忽视培训需求,表述模糊
课程目标是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在课程领域的具体化,是构成课程内涵的第一要素,它既对教学目标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也对课程编制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在职教师资在职教育与培训中,课程目标是以培训目标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以某某培训基地会计专业教师国培课程方案为例。其培训目标为:“拓展视野,活跃思维,熟悉国内外中等职业教育现状,进一步增强其从事中等职业教育的责任感;牢固树立教书育人的教育思想,熟悉有关教育政策和法规;了解现代教育的有关思想、理论和流派;拓展本学科知识领域,提高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本目标针对的对象是会计专业骨干教师,使其能独立承担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成为专业带头人与教育教学专家,进而成为中等职业教育的专家。但目前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国培项目中,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办学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这些定位过高,理性太强的培训目标一般难以实现。参与中职会计专业教师在职教育和培训的对象从层次上看,有新入职的教师,也有能力提升教师和骨干教师,不同层次的教师在需求上是不同的。而当前的课程目标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确立目标过份依据社会需求,忽视了中职教师所处的工作环境和教学对象;二是目标的确立主观性太强,培训需求分析缺乏梯度和层次;三是培训需求分析有许多属于无效的需求、同质的需求,造成培训目标中存在不必要的培训与重复交叉的培训。
1.2课程结构的开发单一,缺乏内部的逻辑性
课程结构是指课程中各组成部分的组织、排列、配合的形式。课程结构有形式结构与实质结构之分。课程的实质结构决定着课程的价值取向和性质,形式结构影响课程的外部存在形式。”当前中职会计专业培训基本上是国家培训课程—统天下(教育部指导性课程异化为指令性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开发不够;必修理论课程过多,选修课程、实践性课程开展不够;综合课程、跨学科课程不足;同时,对隐性课程的开发也不够重视。国培课程方案基本都是分为四大板块:教育理论与教学方法、专业知识与技能训练、企业实践活动和分组研讨与教学演练。形式上课程设置兼顾了教育理论课程与专业课程,十分丰富,但其中大量的课程是关于教师通识方面的内容。再观察课时分布:教育理论与教学方法为80学时、专业知识与技能训练为160学时、企业实践活动为160学时左右、分组研讨为与教学演练为80学时,这体现了职业教育技术性技能型特色,还是比较合适的。但是具体看小的课程安排,如“企业实践活动”在160课时里大部分都是以观摩为主,真正动手实践的少之又少,对于这么重要的模块是极不合理的,而“新会计准则解读”虽然很重要,但是单独占40课时,就未免太多了。并且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可以发现由于受到培训方、受训方以及实践单位工作日程的影响,实践课程各模块之间机动性大,缺乏内在的逻辑关联,这些都是今后教师培训课程设置中应该加以关注的。
1.3课程内容的开发过于理论化,缺乏针对性
过于理论化的教学,虽然具备一定指导意义,有助于教师理论水平的提升,但是受训教师觉得与他们的教学实际距离太远,学习的知识无法应用到实际教学当中去。专业知识与技能训练模块也基本都停留在专业的理论之上,技能操作训练培训很少能达到熟练的级别。企业的实践课本来是非常具有实践锻炼的一个模块,但因时间的限制,以及企业本身的机密性,教师很难真正参与到真实的岗位中,所以实践课也基本流于形式。
1.4课程实施方法传统,模式单一
职业教育主要传授技术知识。技术知识实际上就是岗位操作技能,需要用实践的方式教授,而且许多默会知识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感悟的[3]。所以职业教育有很多特色的教学方法,如:任务驱动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可是在中职师资培训中基本还是以讲授法为主。虽然安排了分组研讨与教学演练这个模块,包含有座谈、分组讨论、演练、观摩和比赛五种形式外,其他基本上都是“动嘴不动手”。课程实施方式过于强调学员对预设课程的适应,规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对个体之间的差异关注不够,忽视了学员已有知识经验。由于当前中职教师在教学能力、学历层次和专业发展能力上的先天不足,因此他们更需要直观、形象与实用的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样的课程。
2.职教师资在职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的策略
通过对上述职教师资在职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和研究,有必要采取以下一些策略来加以应对。
2.1转变教师在职教育与培训的观念
教师专业化发展已经成为教师教育的发展趋势,中职学校领导要转变观念,重视通过教师的在职培训,加大校本培训课程的开发力度,引导教师做好有利于自己发展的职业生涯规划,帮助他们树立教师职业的信心。其次,专业教师要把在职教育作为提升自己的手段,增强在职教育的意识。并积极参与到在职培训的课程开发中来,从而使教师的教学质量观、教师价值观、师生观等得以更新,帮助教师建立专业化的知识结构,以提升其专业能力,能更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
2.2根据教师培训需求确立课程目标
专业教师的培训目标是工作过程中的某个阶段应达到的能力标准。包含:了解职业教育本质特点、能掌握基本教学技能和教学方法、能把握教学节奏能独立完成指定的教学内容,如果没有一个详尽的课程目标,很可能导致培训不符合教师的实质需求,达不到既定的目标。中职会计专业教育培养目标既取决于社会对会计人才的要求,又取决于会计工作岗位对会计人员所需知识和职业能力的要求。因此,教师培训课程开发时,首先要进行市场分析。近年来就业市场发展表明,中小企业是中职会计人才的需求的主体,行业对会计人才的能力要求就是中职教育的具体目标。其次,必须进行会计职业岗位群及其职业能力分析。进行会计专业职业岗位群分析,在职培训课程内容的就更具针对性。通过调研可知,用人单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除了具备会计专业能力以外,还包括相应的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课程开发中应根据这些对会计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要求,来确定教师在职培训的课程目标。
2.3加强在职教育与培训内容的针对性
首先,培训的内容应具备实用性、实践性、研究性和差异性的特质。培训内容的实用性是指针对教师受训前的实际教学能力状况,根据其能力的差距来设计培训内容,使受训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到最实用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内容的实践性是指坚持以应用技术为重点,突出培训教学的实践性环节,让教师获得熟练的实践能力;培训内容的研究性是指在培训的教学过程中采取探讨式教学,通过理论课程的研讨和实践课程的指导教学,使受训教师在以后的工作中能更高效的传授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的差异性是指要考虑到因区域性发展差异对教学的影响,应预先了解受训教师的实际情况,掌握教师的需求,针对教师的不同情况,适当调整培训计划或组织形式。在选择培训内容时应结合社会经济和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根据教师的实际需求,重点加强实践技能方面的课程,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同时,企业和行业协会也应该参与培训内容的设定,根据本行业当前的热点问题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岗位的实际需求为基准设计课程,让教师的实践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实现培训的有效性。
2.4采取多样化的课程实施模式
课程实施是将编制好的课程方案付诸实际教学行动的过程,是整个课程开发工作的中心环节。职教师资培训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是以受训者的教学能力为基础而构建的,而如何达到这种预期课程目标,实现预期的教学内容,只有按照培训教学规律和会计专业的内在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培训教学,运用合理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才能完成教师在职教育的课程目标。培训课程的实施应采取“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模式。“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培训模式要求在课程实施中,以完成一个个具体任务为目标,每个任务又可能包含若干项目,通过对教材内容的重新整合,将教学内容巧妙地隐含在每个项目之中,让受训教师自己提出问题,通过思考和启发将问题加以解决。采用这种培训课程的实施模式,培训单位教师的教学与受训教师的培训都是围绕着一个个任务来完成的,因而受训教师在培训的过程中即可掌握操作方法和技能,并利用相关的理论知识,将理论教学实践化,从而做到教、学、做的有机统一。会计专业教师的在职培训要紧紧围绕能力培养的需要来选择课程内容,以项目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为依据,设定岗位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培养其实践能力。
会计集中核算制是指省、市、县(区)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和出纳,各单位只设报账员,通过会计委托记账,对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业务,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会计委派形式。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基本运作模式看,其显著特点就是在机制创新上的“三分离一公开”。
1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1.1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1)核算和监督所取得的业务活动收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目前事业单位的收入来源主要有国家财政拨款、业务活动收入和接受捐赠等。(2)核算和监督发生的支出。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各事业单位的支出主要表现为按照国家规定的各项收支项目、规定用途、开支标准支付经费,或拨付下属单位所需经费。
1.2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特点
(1)事业单位会计在很大程度上仍与财政预算相连。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方法都采用预算会计的方法,不计算盈亏,不实行完全的成本核算。(2)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的内容复杂。从一个事业单位来看,既有预算资金的收支活动,又有非预算资金的收支活动,甚至还有经营性的收支活动。针对不同情况进行的管理要求不同,会计信息的处理和会计管理控制的方式也不同,这就导致了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复杂性和管理方式的复杂性。(3)事业单位会计体系容纳多种不同行业,不同行业间的核算有较大的差异。事业单位会计实际上包括了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科研单位、文化艺术团体等各个行业会计。(4)事业单位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实行双轨制。当在一个事业单位中既有营利活动,又有非营利活动时,对于属于营利活动的业务采取权责发生制计算费用成本、盈亏等一系列企业会计的做法;对于非营利活动的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不计算费用成本盈亏的做法。
2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2.1财政记账缺乏法律基础
现行《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在法律上就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设置会计机构并要指定会计人员。同时,《会计法》还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负有主管与监督的职责,而不是直接单位会计业务。取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岗位和会计人员,成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单位会计业务,明显缺乏法律基础。
2.2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没有根本上解决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目的主要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集中核算的运行模式来看,会计信息失真恐怕在所难免。一方面是支出不真实。会计核算中心是通过报账员报来的单位单据进行账务处理的,会计核算中心只能审查会计凭证的合法性,而无法准确把握凭证的真实性,如果行政事业单位用合法票据虚列支出套取现金,会计核算中心就无法分辨和控制。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单位资产账实不符。
2.3弱化会计监督
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是由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会计监督和国家会计监督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是基础环节。财政部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初衷,就是为了加强对单位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但事实上实行集中核算后,这种监管职责很难实现。一方面是核算中心对单位监督的力不从心。首先是撤销单位会计岗位,等于取消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职责,动摇了会计监督体系的基础;其次单位报账员其经济利益与单位直接挂钩,二者很容易达成共谋来蒙骗会计核算中心;第三会计核算中心的一个统管会计要负责十几个单位的会计核算,整天要忙于报账记账的具体事务,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再去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另一方面是财政对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的不现实。由于会计核算中心归口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违背了权力制衡的原则,财政部门如何有效实施监督,难度很大。
3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的对策
3.1正确处理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关系,建立行政事业单位报账会计向责任会计的转化
鉴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产生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分离的尴尬局面,有必要尝试建立责任会计的研究。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账会计其实充当着“出纳”的角色,并没有对单位的资金运动和经济活动起到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的作用,但其地位都是联系会计核算中心与具体发生经济活动单位的枢纽,只有责任会计才能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具体而系统地反映出来,给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提供必要的基础。
3.2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的统一化、规范化,建立部门预算法制化
对于政府采购、人员工资等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直接支付制,而对于公用性的经费支出,需根据预算目标管理,写出详细的使用报告,并建立相关的责任人业绩考评机制,把责任人的工作实绩和费用消耗与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提高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控制作用,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果的目的。
3.3建立有效的监督系统,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力度
具体操作中可以考虑建立计算机远程控制系统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的用款审批权限,逐步实现具体日常会计核算向财政监督、财政宏观调控转轨。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会计核算中心整天忙碌在报账记账的具体事务中,监督管理的职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背离了当初成立核算中心的初衷,单位会计档案的大量集中存放,带来了大量的管理问题,既不利于审计部门审计,也不利于调动单位筹集资金的积极性,同时也把核算中心摆在了矛盾的漩涡中。为尽快摆脱这种被动局面,会计核算中心应由办理具体日常会计核算业务向会计审核和监督转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随时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严格审核行政事业单位的原始凭证的填制,避免单位虚列开支,而不只是从形式上监督其合法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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