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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与效率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使社会成员能够维持基本物质生活,实现生存权提供援助和保证而设置的若干项目的总和,主要是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通过资金的筹集与给付,将暂时不享受社会保障的人们的一部分国民收入,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形式转移到享受社会保障的国民手中,使其取得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收入来实现的。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首先要注重公平
社会保障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必要手段之一,首先通过“非歧视性原则”使社会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成员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实现了社会成员参与的机会公平;其次,社会保障制度能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其补偿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再次,社会保障实际是一种再分配政策,因而它又可以一定程度地促进结果公平。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也必须注重效率
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包括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效率和社会效率两方面。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效率,即制度本身的运行效率,是微观角度的效率。社会效率则是指通过解决社会成员个人的困难,实现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宏观角度的效率。
由此看来,公平与效率在社会保障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与效率是同等重要的,两者并非相互排斥,也不应有先后之分,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无法分割、相辅相成的关系。公平和效率都应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保障这一目标,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应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公平与效率兼顾。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是帮助农民减轻因患重大疾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其政策目标是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但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制度设计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的一些不符合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内容,可能会降低这一制度的保障效力或者导致政策目标的偏离,影响其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公平性
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在医疗保险制度中体现为卫生筹资的公平性,即卫生筹资过程中,不同人群(主体)间的经济负担应该公平,同等健康需要或健康水平具有平等的卫生资源供给或卫生服务利用,这是被广泛接受的对公平的认识。分析卫生筹资的公平性一般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的:平行原则,即具有同等支付能力(经济情况或收入)的主体应对卫生服务提供同等的支付;垂直原则,即根据人们的经济承受力,实际支付额度应与支付能力成正比,即支付能力强的主体应当多支付。因此,健康保险作为实现再分配的理想媒介,其目的不仅仅是均匀卫生保健费用支出,还应该使身体健康的和(或)收入高的人承担长期患病和(或)低收入者的部分费用,使相同健康需要的人不因支付能力的限制而失去卫生服务的供给。
如果将以上原则运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上,并且超越个人支付的范畴来研究各不同筹资主体的公平性,则会发现,政府是强势一方,其充足的资源保障决定其较强的支付能力,理应在筹资中承担主要的责任;而农民是弱势一方,其不稳定的收入增长难以保障这一制度持续运行的必要支付,其不稳定的资源条件使其在筹资中只宜扮演配角。因此,公平原则不是一种要求各筹资主体平均负担出资额的一种平均主义原则,它体现一种能力对等原则,而能力大小以资源保障的稳定性与基础来衡量。
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公平性的要求:
(一)自愿的“人头税”的缴费形式显失公平,会导致农民参与机会的不公平
可能是出于管理简便的考虑,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了人均负担10元的基本缴费形式,但这实际上是一种“人头税”的缴费形式,没有考虑到农村居民个人和家庭缴费能力的差异,显然会造成贫困家庭的缴费负担较重。这一自付率,客观上构成了一个费用门槛,贫困家庭依然因无力垫付大病的全额医疗费用。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最终导致这部分人口宁愿放弃求医,不参加合作医疗,从而无法享受合作医疗的好处,形成了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机会的不公平。而且这一自付率还会导致逆向转移支付。因为富人相对更有能力交费,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补贴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这样客观上形成了富人既富又有保障,穷人越穷越没有保障,加剧了农村医疗卫生领域的不平等,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转移支付和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
(二)保大病的目标定位,易导致参与合作医疗的机会不公平和过程的不公平
一方面,参保是为了预防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较为富有的农民可能觉得参保的费用不太高而选择参保,但多数贫困农民都认为“不可能患大病”及“投保才易患大病”,因此不参加合作医疗。这就导致了参与机会的不公平,而且会导致农民享受合作医疗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许多农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为“小病无钱治而扛成大病”的。因此,新型合作医疗的保障目标定位于大病,事实上是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参加了合作医疗的农民患了小病得不到补偿,只有患大病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这会鼓励农民小病不治而等拖成大病一起治的逆向选择,违背了过程公平的原则。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效率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是通过帮助农民减轻因患重大疾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来促进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为企业生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社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这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效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身的运行效率主要体现在基金的筹集、所筹基金的给付(发放)过程及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效率在以下方面有待提高。
(一)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自愿参加原则下,建立自愿筹资机制则成了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最为迫切的问题。但由于前两次“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不良影响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民医疗保障的有效需求不足,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不高。
要想提高合作医疗筹资的效率,建立自愿筹资机制,“诚信”和“受益”是关键。政府首先要确立诚信的形象,在此基础上让广大农村居民受益。就诚信而言,政府要兑现在农村居民参保时的承诺;就受益而言,主要是农村居民得病后政府能及时给予合理的补偿以减少农村居民的经济损失。这其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是根本前提。因此,首先政府应做的就是落实资金并考虑对那些经济确实有困难的乡镇或是农户家庭给予提供转移支付或补偿。其次是必须做到医疗过程的信息公开化,确保农户的知情权;设立有农村居民参与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挪用和贪污滥用,以此取信于民。
(二)所筹基金的管理及给付(发放)机制
1.合作医疗缺乏对供方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许多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与公费和劳保医疗保险的运作模式相同或类似,即它们都是被动地报销保户的医疗账单。这就容易引发医疗供方的道德风险,如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检查问题比较突出,次均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较快;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超出基本药物目录和规定检查的项目过多,不少费用不在报销之列,即使可报销一部分,但由于合作医疗买的药价格高,自己承担的部分并没有切实减少;有的地方合作医疗实行后,医疗费用呈现普遍上涨的趋势,农村患者可报销的部分被上涨的医疗费用抵消了,这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费用负担,最终还可能导致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急剧增长。此外,卫生机构的注意力被引向以医疗为中心,这极易导致不顾实际需求乱用合作医疗基金,盲目增加设备和设施,而忽视切实改善服务和预防保健。
2.报销手续繁琐。农民报销治病费用一般要带上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实施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有效票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转院证明,到所在地的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申报,办理各项手续,填写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经办人员审核后在10日内提交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后5日内将补偿金拨付至当地银行营业所,再由乡镇办事处在3日内通知申报人领取。如此的效率,只会增加农民的精神负担。
(三)监督管理
1.制度运行成本的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管理成本上的分析。首先,大部分县有很多的人口且居住相当分散,健康状况差异很大,合作医疗每年筹资都需要“合管办”的工作人员挨家挨户的进行;其次,合作医疗县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一套相应的管理机构,县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各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人员和办公经费都列入财政预算。这些对于取消农业税以后的财政状况本身就很拮据的县乡政府和较低的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而且这些都只是直接的制度成本。此外,县级财政不仅要安排配套支出,而且还要承担数额相当大的宣传组织费用和运转管理费用。最终导致许多县级政府迫于无法安排这部分经费,将部分费用转嫁给卫生机构,包括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级诊所,而这些机构最终又会把这部分费用在经营中转嫁给患者。
2.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对基层卫生机构要围绕优质、低价、合理、安全、便捷的卫生服务去要求。首先要建立完善制度,定期监督检查、考核。实施合作医疗的乡镇,必须根据《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加强一体化管理,解决好基层卫生人员的报酬问题,有效地遏制卫生人员因补偿制度不健全,谋求私利而增加基金开支的现象。对乡、村卫生人员进行严格而系统的业务培训,尤其是临床操作规范的培训。在此基础上做到统一购置和管理药品,保证用药的质量与安全。对村级卫生室还需做好消毒、输液证发放和监督工作,使广大群众获得优质、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这才是让农民真正的受益。其次,合作医疗必须建立门诊、住院费用控制制度,要特别强调基本药物目录的使用和推广,杜绝人情方、大处方,重复检查,用“好”药、贵药的现象。基层卫生人员能否合理用药,是减轻入保者的费用,使农民受益的重要一环。另外,除了住院补偿、大病补偿需要一定的审查、审批手续外,对金额较小的门诊费用补偿,由卫生服务机构直接兑现,定期审查考核。
总之,要简化补偿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真正受益。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继复兴农村合作医疗的数次尝试之后的一个新的历史开端,在其逐渐推行的过程中,应逐步达到实质上的公平与效率并重,这必将大大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缩小城乡差距、扭转不平衡的社会发展结构、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五个统筹发展中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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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信勇,王运福.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J].社会保障制度,2004,(6).
本次调研活动围绕“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问卷调研为主,所有问卷由专门的调研员深入到河北省农村居民家中进行发放并且当场回收,针对农民关心的问题予以解释。这样保证了问卷施测的有效性。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86份,回收率为96.5%,有效问卷为386份,有效率为100%。
1.2研究方法
本次实践调研研究方法主要有: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和访谈法。
2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状况分析
2.1样本基本情况
问卷显示,关于性别,男性占49.5%,女性占50.5%。关于年龄,30岁以下占21.2%,30~39岁占24.1%,40~49岁占31.1%,50~59岁占16.3%,60岁以上占7.3%。关于职业,农民占66.6%,工人(含公司职员)占9.8%,个体经营占5.7%,医生占2.6%,教师占2.1%,学生占11.7%,公务员及退休干部占1.6%。关于文化程度,小学以下占9.8%,小学占18.7%,初中占38.9%,高中或中专占21.5%,大专及以上占11.1%。关于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下占25.9%,1~2万元占33.7%,2~3万元占25.9%,3~5万元占7.5%,5万元以上占7.0%。关于自我健康评价,18.7%认为很好,47.7%认为较好,28.2%认为一般,5.4%认为较差。由此可以得出,农村居民的文化程度较低,多数以务农为生,收入较少,健康状况一般。
2.2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有效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2.2.1对新农合医疗的了解情况。对于在当前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31.3%的村民对此了解,有55.2%的村民对此了解的不多,仍有13.5%的村民对此不了解。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了解程度十分有限,主要是由于所在村尚未推行该项制度。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监督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实施,同时,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医疗制度的认识。村民中有75.1%的已经加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13.5%的村民没有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部分村民都已加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说明大多数村民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了自身就医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费用高的压力,也方便了村民就近就医、分层医疗。但仍有少部分村民没有加入,仍需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总体上来看,绝大多数河北省农村居民已经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较广,覆盖人数较多。但仍有少部分农民表示不愿意加入或不知道自己是否加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对该项有大致的了解,但不够深入,仅有少部分农村居民对此明确表示不知道。为此,相关机构应加强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尽可能使每一位农村居民都全面地了解这一项惠民政策,并加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队伍中。
2.2.2医药费报销和医疗保险。对于医药费用的报销情况,50.3%的村民中有过报销经历,认为报销制度帮助他们减轻了负担,但也有18.7%的村民因为麻烦而没有报销,有31.1%的村民对报销程序不了解。由此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轻了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但通过村民的反馈,我们发现现有报销程序繁琐,个别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因此,相关机构应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引导村民对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惠民的作用。了解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村民占28.5%,了解一些的占53.6%,不知道的占17.9%。说明大部分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了解的不够全面,部分村民了解极少,这会给村民报销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相关机构及村委会应加强宣传力度,以普及村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村民中每人每年能承受的医疗保险费在20元以下的比例为34.2%,20~100元之间的比例为46.9%,100~300元之间的比例为14.5%,300元以上的比例为4.4%,可见大多数村民可承受的医疗保险费用偏低。访谈中我们得知,多数村民迫切希望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使村民能够以投保较低的保险费用获得尽可能高额度的医疗保险。调查中发现,过半数参保的农村居民都有过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医药费的经历,并认为该制度有效减轻了农村居民的医药负担。但报销制度仍存在手续繁琐,村民了解不够详细等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报销医药费的积极性。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基层的宣传覆盖面较广,但深度不足。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的深度,使农村居民尽量对新农合有全面透彻的了解,简化报销手续,从而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率。调查结果显示,农民每年能承受的医疗保险费用绝大部分集中在100元以内,承受能力偏低。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医疗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中央财政给予补助200元,新增40元,中央财政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每人每年60元,大多数家庭能够承受。石家庄、唐山等河北省内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规定,五保户、贫困农民家庭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资金全部由民政部门进行资助,这就保证了最需要参加合作医疗的五保户、特困户达到100%参合,进一步减轻了农村居民医保费用负担。
2.2.3医疗卫生机构监管情况。村民中参保商业保险的比例为20.7%,没有参保的比例为63.7%,对自己参保不太清楚的比例为14.8%。可见大部分村民由于经济条件所限未参加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即这部分村民一旦罹患重大疾病,便仅可通过新农合医疗制度获得有限的报销,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村民患重大疾病后承受巨大经济负担的风险。村民认为所在乡镇的干部和卫生机构对合作医疗开展很重视的比例是21.0%,重视程度一般的比例是64.2%,不重视的比例为14.8%。说明目前卫生机构对医疗开展的重视程度处于中等水平,乡镇干部和卫生机构仍需加强对合作医疗的重视程度。村民所在地区的政府采取新闻媒体的方式来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为44.8%,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的比例为26.7%,采取进行动员的方式的比例为23.6%,其他方式占4.9%。应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积极进行动员,组织村民进行集中学习。村民认为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情况很好的比例为14.8%,认为一般的比例为68.4%,认为监管情况较差的比例为16.6%。目前河北农村居民对相关部门监管作用发挥的认可程度仍然不高,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村民中认为现在就医还是“看病难,看病贵”的比例为40.9%,不认可的比例为26.7%,认为“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现在大有改善的比例为32.4%。说明现阶段河北省多数农村居民仍然认为“看病难、看病贵”,医疗费用高的现象较过去相比有所改善。大部分村民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尚未参加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村民患重大疾病后承受巨大经济负担的风险。关于卫生机构重视程度及监管情况的调查统计中,过半数农村居民表示满意度一般,农村居民对卫生机构及监管机构的工作认可度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机构在工作上仍存在不足,应加大管理、监督和宣传力度,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地惠民。新闻媒体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宣传途径,在充分发挥媒体的主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采取更多途径来积极宣传动员农村居民参保,如集中学习、动员等形式。
2.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整体评价。整体而言,虽然仍有四成农村居民认为现阶段还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但农村居民也普遍表示这种情况已经大有改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是一项切实有效的惠民政策,在多年的农村医疗制度改革之路上已大有进步。
在部分农民没有医疗保险制度条件下,经济条件决定了不同人群医疗服务利用的层次和质量。民族地区就诊率低、住院率低和中断治疗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条件的限制。参合农民在镇卫生院治疗,起付线低,报销比例高,在县里和市里的医院治疗,则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但少数民族地区许多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落后、医疗设备十分简陋,医疗水平不高。
(二)人群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半径大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在全国主要呈大杂居、小聚居的现状,由于地域辽阔、地形复杂等原因,交通不便,很大程度地影响了当地经济、卫生事业的发展。一旦病情严重,身处偏僻山区的少数民族农民还得长途跋涉到州县医院进行诊疗。
(三)少数民族地区医疗人员的数量与质量偏低
由于医护人员的大量逆向流动,致使民族地区县乡医院卫生技术骨干缺乏,医疗工作难以开展。首先,少数民族地区缺乏足够的就业吸引力。虽然国家已制定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医疗人员福利待遇、子女教育、子女就业等问题还未能得到较好的落实解决。其次,民族地区医疗条件较差,业务发展困难,这给民族地区服务的医护人员心理上形成了巨大压力。
(四)因语言不通形成的沟通障碍
少数民族地区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障碍是少数民族农民就医的又一大特殊性问题。使用普通话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良好运行的基础。全国55个少数民族当中,有43个少数民族能够使用汉语部分少数民族农民到县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因无法沟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时常因语言障碍引起错误的诊断,也有部分少数民族农民因语言障碍放弃就医。
2改善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的路径选择
(一)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有力支持新农合持续运行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国家必须着力提高新农合补助及救助资金在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改善中央财政对新农合的财政支持结构。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4月25日的《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对补助标准和缴费标准按照东、中、西三个区域进行了划分。但民族地区的新农合基金还是相对缺乏,政府可争取为少数民族农民提供免费医疗,而在经济发展较好的省份和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农民自费额度,降低政府补贴额度,既可以合理筹划国家有限的财政支出,又可以兼顾经济发展不同的民族地区的公平。
(二)争取社会支持,提高医疗水平
在政府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动员社会力量帮助民族地区医疗体制的建设是不二的选择。可号召中华慈善总会和各级慈善协会、红十字会、贫困基金会、志愿者协会等社团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支持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具体途径主要有:
(1)通过募捐,筹集社会资金中国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可以通过经常性的慈善募捐活动,迅速筹集社会闲散资金,鼓励企业和富裕阶层提倡人道精神,为弱势少数民族群体奉献爱心。
(2)改善医疗硬环境社会公益组织通过爱心捐助可以有效改善民族地区乡镇的医疗设备和场所环境,医疗房屋和医疗设备购置需要花费大量资金,仅靠当地卫生院自我积累与政府有限的补助远远不够。
(3)改善医疗人力质量社会公益组织可以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源,为民族地区基层卫生院提供高质量的培训,大力提高基层卫生院医疗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着力提高民族地区医疗人员素质
(1)鼓励医护专业优秀大学毕业生到民族地区服务。国家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院校医护专业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去服务,并给予较为优厚的待遇,使其成为适合民族地区的、能在民族地区长期服务的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农村医疗卫生人员。
一、市场经济落后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困境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全货币化的筹资方
式不符合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市场化程度低的实际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货币筹资为基础的一种新型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这种完全货币化的筹资方式,客观上脱离了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市场化程度低的实际情况。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以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集体来承担,个人只承担一小部分,而且一般不用交现金,而是以“工分”的形式从集体经济的收人中扣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方投资,强调三方的责任,但在广大中西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筹资难度相当大,尤其是农民个人自筹的那部分资金。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由于其市场化程度低,集体经济不发达,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较少,有的地方甚至根本无力支持合作医疗的最低基金筹集。对于市场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个人来说,尽管每年不少于10元的参保金的数额不大,但对市场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来说,经济落后,交通又不方便,七沟八梁一面坡,几年进不了一回城,一家几口人,叫他们每年拿出几十元现金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确非常困难。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中西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很难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总体原则是正确的,但相对于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而言,仍是一种“富人”保障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富人”才能缴得起合作医疗保障金,而真正需要保障的穷人,通常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因收^过低,缴不起合作医疗保障金,而无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国家给予的合作医疗待遇。但当“参合率不能轹时,强迫命令就出台了。“新合医”成了政府对农民施惠的代名词,农民成了被动的受惠者”。这不仅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突出对经济弱势群体保护的—般陛原则,而且在医疗公平性方面易于两极分化,富裕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可以得到满足,多数贫困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出于经济原因很难得到满足。同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自愿参加制度必然形成体制内和体制外两个群体,针对体制外人员侵蚀体制内资源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难以避免。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在农村合作医疗中扮演过重要角色,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以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了,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解体,缺少集体经济支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筹集失去了这一稳定可靠的保障基础。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忽略了农村集体经济这个稳定可靠的保障基础,从而直接导致了其运行的持续性难以为继。
二、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特点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货币型发展路径
(一)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特点
1.市场经济发展落后,农民人均货币收入低下。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民的生产收入主要来自各种农产品等实物收入,其中一部分由农民直接消费掉,剩余部分由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当地交通不便的影响,很难通过流通转化为货币来形成农民的货币收入。据2004年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绝对贫困人口2610万人,其中西部l2个省区为1305万人,其人均年收入为668元。而他们的大量农产品却因为交通不便运不出去而卖得非常便宜,有的甚至烂在地里无人收购。比如,在云南西盟佤族自治县的岳宋乡有一个叫木古坝山寨,那里的茶叶是绝对的绿色产品,可是1斤茶叶只卖到2元钱,如果拿到城市卖,绝对可以卖到50元以上。木古坝的1斤茶叶在城里可以换到l0斤杂交稻种子,城里的1斤杂交稻种子在木古坝却能换到8斤茶叶。
2.市场经济落后地区货币经济缺乏,实物经济普遍存在。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和价值尺度,其作用应该是与实物经济的运行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依存的,是为整个社会生产和经济的正常运行服务的,其总量和构成都应该与实物经济相适应,而不应该脱离实物经济独自运行。因为货币脱离实物经济而独自运行虽然可能使个别经营者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但对整个社会生产来说,不仅没有增加任何东西,而且还可能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指向错误的方向。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货币经济的运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经与实物经济的运行脱节,具有了自己的领域,自己的运行轨迹。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多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中近50%为实物收入,农产品商品率低下,以自给自足为主。
3.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过剩更为严重。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农村劳动力约有5亿左右,占全部劳动力的70%,而且每年还要新增几百万人,增长远远超过了农业生产的需求,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十分突出。据测算,根据现有的土地承载力,我国农业仅有1—2亿从业人员就足够了,剩下的一半以上的剩余劳动力亟需转移。尤其是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过剩数量更为可观,估计劳动力中有60%一75%为剩余劳动力。加快对这些剩余劳动力的转岗技能培训步伐,以区域化带动专业化,在剩余劳动力中创造劳务品牌,铸造劳务名牌,并使创牌的触角不断向高技术行业延伸,从而促使剩余劳动力在劳务品牌形成中逐渐升值,增加农民收入,乃当前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劳务化的当务之急。
4.环境劣势和自然资源优势同时并存。我国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大多位于西部,虽然那里的自然条件恶劣,山高坡陡,水土流失严重,草地状况日益严峻,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率和土地产效率普遍低下,但是这些经济落后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等自然资源。在全国已发现的160多种矿产资源中西部地区均有发现,特别是能源、金属矿产以及生物等资源在全国占有显著地位,其中45种重要矿产资源潜在总量约占全国的40%,开发潜力巨大。以陕西陕北贫,其实施的外援项目,无论数量、质量、效果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使宁夏的生态得到了很快恢复,农民生活环境和医疗卫生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由此可见,如果一个经济落后地区既无一定的自然资源,也无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在这样的自身力量相当薄弱的地区,实施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难以为继,那么发展外援型合作医疗制度乃其最佳选择。发展外援型合作医疗制度,争取外援、借助外力、加快发展,需要制定一套专门针对本地区具体情况的医疗卫生服务引进计划,同时,依据循证医学可知,大部分的疾病是与环境污染、营养不良和生活习惯不良直接相关的。因此,在利用外援时应将农村卫生的重点放在普及基本卫生服务的基础上,将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和健康促进等社区卫生建设结合起来,这样,农民的受益面最大,受益程度也最深。利用外援方式改善市场经济落后地区人口的健康状况,其关键在于强化政府牢固树立群众利益第一的观点,切实落实项目责任制,信守各项协议,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建立以上三种路径的混合模式。混合模式的建立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遵循优势互补的原则,在结合当地丰富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丰富的劳动力等社会资源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外援,充分发挥三种路径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混合模式中,可以合理发展土地、劳动力密集型农业技术,积极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引进和改造,切实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鼓励企业以农民医疗卫生事业为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共同发展,实行农业从“土地——产品——加工——流通与销售——农民医疗卫生事业——农业的进一步投入”的规模化经营。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货币型发展路径选择对策
1.非货币型发展路径选择应当遵循多样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情况复杂多样,因此在选择非货币型发展路径时应遵循多样化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不能搞一刀切。一是要充分认识建立非货币型发展路径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我国农村地域广大,人口众多,走非货币型发展路径的工程量很大。同时,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均衡,选择非货币型发展路径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多样的模式,以满足不同发展程度地区农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
2.选择非货币型发展路径应积极探索建立合作医疗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新时期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它既能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的支付能力,又能节约市场的交易成本,还能维护农民的自身利益。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以非货币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号召发展合作经济,容易产生吸引力和号召力,也许这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一个新的突破口。
3.政府应把发展合作医疗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列为非营利性组织,利用各级政府的扶贫资金给予支持。基于目前我国国情,卫生资源的投入能力有限,非营利性医疗组织应该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非营利性医疗组织的发展,政府应通过引导、调控和支持等方式,为其发展积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在管理上也可采取招标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
2.市场经济落后地区货币经济缺乏,实物经济普遍存在。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和价值尺度,其作用应该是与实物经济的运行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依存的,是为整个社会生产和经济的正常运行服务的,其总量和构成都应该与实物经济相适应,而不应该脱离实物经济独自运行。因为货币脱离实物经济而独自运行虽然可能使个别经营者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但对整个社会生产来说,不仅没有增加任何东西,而且还可能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指向错误的方向。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货币经济的运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经与实物经济的运行脱节,具有了自己的领域,自己的运行轨迹。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多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中近50%为实物收入,农产品商品率低下,以自给自足为主。
3.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过剩更为严重。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农村劳动力约有5亿左右,占全部劳动力的70%,而且每年还要新增几百万人,增长远远超过了农业生产的需求,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十分突出。据测算,根据现有的土地承载力,我国农业仅有1—2亿从业人员就足够了,剩下的一半以上的剩余劳动力亟需转移。尤其是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过剩数量更为可观,估计劳动力中有60%一75%为剩余劳动力。加快对这些剩余劳动力的转岗技能培训步伐,以区域化带动专业化,在剩余劳动力中创造劳务品牌,铸造劳务名牌,并使创牌的触角不断向高技术行业延伸,从而促使剩余劳动力在劳务品牌形成中逐渐升值,增加农民收入,乃当前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劳务化的当务之急。
4.环境劣势和自然资源优势同时并存。我国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大多位于西部,虽然那里的自然条件恶劣,山高坡陡,水土流失严重,草地状况日益严峻,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率和土地产效率普遍低下,但是这些经济落后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等自然资源。在全国已发现的160多种矿产资源中西部地区均有发现,特别是能源、金属矿产以及生物等资源在全国占有显著地位,其中45种重要矿产资源潜在总量约占全国的40%,开发潜力巨大。以陕西陕北贫困县为例,一方面,这些地区七沟八梁一面坡,生存环境恶劣;另一方面,这些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等资源。一般来说,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大多为这种情况。
(二)市场经济落后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货币型发展路径
在任何一个经济体中,非货币收入都是相当重要的。据美国经济学家估算,在美国这样发达的市场经济中,非货币收入平均占收入总量的25%左右。根据我国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特点,要在这些地区推行货币化程度很高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十分困难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可以探索建立非货币化的以实物合作为主的医疗制度,充分利用当地优势特点,从而使之“人尽其才、地尽其利、物尽其用、货畅其流”。其可能的发展路径有:
1.如果一个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土地资源丰富,就可以建立以土地合作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土地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广大农民的生活保障,土地作为保障手段对穷人尤其重要。我国土地资源分布很不均匀,西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土地等自然资源非常丰富,但海拔高,自然环境复杂,分散的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个体农户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力度与利用效度,从而导致土地等自然资源对缺乏劳动力的个体农户的保障作用失灵。在一个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如果土地资源丰富,那么建立以土地合作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合作医疗制度,不仅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经济效益,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农业规模经营,而且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充分利用,促进农民增收。诸如建立体弱年老农民“以部分承包地换医疗保障”的机制,在公正公平、农民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书面签约,以不低于现行合作医疗的保障标准,按时支付补偿金。政府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社会融资,携手合作,联动发展,利用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合作信托、土地储备等方式,对置换出来的土地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共同投入,形成合力,高效盘活土地,实现土地产出的最大化。同时建立起完善合理的退出和约束机制,有效地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共赢共利局面。实践表明,在一些保留了部分集体经济或乡村工业发展得较好的农村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积极性非常高,有的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甚至还代替农民个人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集资金,因此,这些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率都是100%,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得非常好。如陕西洛川县永乡乡郭家村利用部分村集体土地发展苹果产业,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都为全村所有村民缴纳合作医疗的筹集资金,村民的参合率每年都是100%,村民们都比较满意。这些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代替农民个人成了最大的筹资主体,既解除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压力,又缓解了基层地方推行合作医疗的筹资压力,同时也提高了合作医疗的出资额度,从而增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
2.如果一个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就可以建立以劳务合作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合作医疗制度。劳务合作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现已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外汇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概念已逐步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我国部分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但劳动力素质很低。这不仅表现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自然条件差、饮水不卫生、医疗卫生条件落后从而导致市场经济落后地区部分农民的身体素质差方面;还表现在市场经济落后地区的劳动力受教育水平低方面。在这样的“贫困——人口多+素质低一贫困”的恶性循环地区,现行的合作医疗制度仅起着外因作用,难以通过内因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真正效用。拉文斯坦首创的“推拉理论”告诉人们,人口流动是“推力”和“拉力”共同作用的结果。推力包括人口增长、低生活水准、缺乏经济机会等;拉力包括劳动力的需求、在新居住地改善生活的可能性、获得更多的经济机会、优惠的劳动力政策等。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劳动者在劳务市场上不停地交流和比较各种信息,做出流动与否的决策,对当事双方都有好处,劳动力富裕国家输出劳动力,可以减少潜在的社会经济压力;劳动力接受国似乎也从中找到了解决劳动力短缺的办法。因此,在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的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可以建立以劳务合作为主其他资源为辅的合作医疗制度。譬如,政府高效担当起自己的服务角色,加强对国际劳务市场的调研,建立境外劳务信息网络,抢占先机,对外承包劳务市场,对内给予一定支持,建立劳务综合培训基地,每年甚至每个季度都挑选出一批劳动力进行对口的职业技能强化培训。达到培训要求的学员,如果能劳务输出,就可以为国家赚得外汇,政府按其赚回外汇的多少,给予其家人一定比例的医疗支付补偿金,其标准不低于现行合作医疗的保障标准;达到培训要求的学员,如果能在国内流动,流^地政府也可依据合理的标准,对其家人进行—定的医疗支付补偿金,以保持流人地一定的劳动力数量,从而解决“民工荒”的困境。这样,政府的外部力量不仅有利于通过内因长效激励流出地劳动力积极主动改善自身素质和技术层次,而且有利于农民增收和农村脱贫,推动地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3.如果一个市场经济落后地区既无一定的自然资源,也无可利用的社会资源,那么在这样的地区,只能发展外援型合作医疗制度。外援方式在当今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从国外来看,非洲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非洲国家中有相当部分地区,自然资源匮乏,社会资源也不丰富,外部援助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其经济发展,同时也增进了这些地区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医疗卫生方面,外部援助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20世纪末,肯尼亚,津巴布韦等国利用外部援助,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肯尼亚妇女的总生育率由1977年的811个降至1993年的514个。赞比亚利用外部援助,解决了其西部省的大部分农村人口的饮水问题,仅1985—1993年,由援助而兴建的水井高达108眼,使2115万人从中受益。从国内来看,宁夏在总体上是一个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都相对贫乏的省区,但宁夏是在全国较早利用外援的省区之一,其实施的外援项目,无论数量、质量、效果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使宁夏的生态得到了很快恢复,农民生活环境和医疗卫生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由此可见,如果一个经济落后地区既无一定的自然资源,也无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在这样的自身力量相当薄弱的地区,实施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难以为继,那么发展外援型合作医疗制度乃其最佳选择。发展外援型合作医疗制度,争取外援、借助外力、加快发展,需要制定一套专门针对本地区具体情况的医疗卫生服务引进计划,同时,依据循证医学可知,大部分的疾病是与环境污染、营养不良和生活习惯不良直接相关的。因此,在利用外援时应将农村卫生的重点放在普及基本卫生服务的基础上,将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和健康促进等社区卫生建设结合起来,这样,农民的受益面最大,受益程度也最深。利用外援方式改善市场经济落后地区人口的健康状况,其关键在于强化政府牢固树立群众利益第一的观点,切实落实项目责任制,信守各项协议,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建立以上三种路径的混合模式。混合模式的建立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遵循优势互补的原则,在结合当地丰富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丰富的劳动力等社会资源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外援,充分发挥三种路径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混合模式中,可以合理发展土地、劳动力密集型农业技术,积极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引进和改造,切实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鼓励企业以农民医疗卫生事业为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共同发展,实行农业从“土地——产品——加工——流通与销售——农民医疗卫生事业——农业的进一步投入”的规模化经营。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货币型发展路径选择对策
1 社会满意度低
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强调的不是个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险金的社会满意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受益的农民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纳税人的满意度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理赔程序繁琐等。此外政策不公等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满意度低。
2 保障水平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不到位
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没有对那些不参加的农民进行调查,使得宣传大多停留在形式上。许多农民并不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他们仅从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虑,由于自己身体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没有必要花那个冤枉钱。还有一些农民认为它跟以前的义务教育保证金一样,最后被政府骗走了,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宣传也没有把具体的理赔标准发给农民,使得他们在理赔时,看到那么多药费不能理赔一些农民有被欺骗上当的感觉。
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程序过于繁琐
首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繁琐。 其次农村合作医疗的理赔程序也很繁琐。城镇居民的医保都是可以拿来抵押一部分医药费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医疗费的,事后再来结算。国外的医疗保险更是让医院、医生与保险公司而不是患者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要农民先垫付,这样如果一些农民借不到钱还是看不起病,然后持着有关手续到合作医疗报帐中心申报,最后又要去信用社领钱。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回的车费都比较贵。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
5 建设的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利于引导农民进行合理的健康投资,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合理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为了有效的开展实施这一政策,我们对片口乡的农民进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对片口乡6个村600余户2000多人进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农民参与意愿的问卷调查。共获得有效问卷500份,发放宣传资料1000份。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宣传工作
工作中,我们采用挨家挨户走访问答的方法进行宣传,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文件精神,鼓励全乡农民积极参加。据统计片口乡6个村共发放宣传资料1000份,在发放的同时我还对农民进行讲解和解答。
二.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意愿的调查
(一).目前片口乡农民患病就医状况统计结果(有效问卷500份)见表1所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现状及困境
针对理论界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地方政府已经采取了针对性措施。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新农合医疗基金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标准逐年提高,资金量逐年增加,为财政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寻找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各项规章,提高县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切实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工作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政府参与。是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模式作出了管理限定,实践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县乡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的,县乡级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管理”、“财务机制”,管理中承担了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县级政府是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能力的关键。只要县级政府有足够的意愿,相关的制度创新仍可提高制度的保障能力及农民从中的受益程度。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非营利性特征,其与县级政府的目标并非完全一致,县乡政府对其资源投入和重要性往往排在重要位置。
1.2对于医疗费用控制
提高认识,强化管理。费用控制的不足之处有: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成本、筹资成本转嫁给医院,医院又将其转嫁给住院患者;财务管理不到位,个别经办机构连最基本的会计和出纳职位分离都未能做到,有的单位会计既做相关的账务处理又办理现金。未能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能理解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参合农民提供价廉的服务,单位岗位设置上还有一个典型的缺陷,大部分经办机构都未设置稽核岗位,或者是即使设置了也几乎是形同虚设,稽核岗位的职责是对经办机构各个环节进行再复核,它所发挥的作用就是事中、事前监督,具有预防性和指导性。
1.3部分医院存在过度检查、过度医疗、小病大治、过度用药、超标准收费等问题
新农合基金使用方面存在过度检查、过度医疗、小病大治、过度用药、超标准收费等行为。例如参合农民王坤历反映,入院、出院诊断为不全肠梗阻,但费用清单及病历中反映作头颅磁共振扫描1次,费用240元;参合农民叶少红病历DR检查收费15个部位,报告单反映14个部位,3通道心电图检查按12通道收费;参合农民李成病历反映,在无医嘱的情况下,共发生颈椎推拿治疗费12次,费用360元。存在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一方面源于病人对医学知识不了解,另一方面医院为了自身利益,无形中加重了新农合资金压力,应让参合农民享有的社会福利予以转移。
1.4药品价格监管不到位,公立医院部分药品招标价偏高,私立医院药品加价幅度较大,中药材加价率偏高
公立医院部分药品招标价高于社会药店零售价格,且公立医院部分同类药品招标价格不同,私立医院部分药品加价幅度较大,超过公立医院招标价加价标准,部分医院中药材超标准加价,村卫生室部分药品零售价高于或低于进价。如复方丹参滴丸招标价25.5元,社会药店零售价18.5元,超37.84%;私立医院复方氯化钠进价1.5元,零售价8元,加价率高达433.33%;个别医院中药材加价率达到217.52%。
2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的建议
2.1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完善筹资制度是做好新农合工作的前提
加大新农合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都是新农合政策宣传员。随着户籍制度改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实现三个统一,即统一为一个部门管理,统一为一个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统一为一个部门管理参保人员信息,实现全民参保,全民享受国家医疗保险,提高居民的健康指数。进一步完善筹资制度和相关手续,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财政局、人寿保险公司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核对参合人员名单与交费金额,避免出现多交或者漏登参保人员信息的发生,解除参保人员后顾之忧。
2.2提高新农合参合农民受益率,是新农合工作的目标
《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规定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根据当地综上所述等离子切割在目前社会生产的各个方面都很适用,以后会更加普遍使用这种切割工艺。
3等离子切割设备分类及应用
3.1等离子体切割设备类型
根据当前等离子体切割使用标准,其数控等离子体切割在当今使用最为广泛。该切割设备包括三部分,分别是:机床、数控和编程部分,其中机床部分包括:减速机、道轨、伺服电机等;而数控结构包括:计算机、气路系统以及辅助机电设备;而编程则为等离子体终端设备的软件部分。在等离子切割引弧方式上通常采用非高频引弧技术,该技术是利用电源电极与喷嘴之间的段接触面积,从而产生高压气体,该气体又能引燃周围的小弧,根据这种模式进行引弧。并且在设备内部不需要高频振荡器,该仪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较强的磁场(130-210KHz),会对周围高压设备产生电磁影响。所以该引弧方式在该运行系统中设立了专门的控制运行方式,保证等离子切割设备引弧方式的正确性。
3.2等离子切割在钢结构生产中的应用
数控等离子切割机运行过程中,首先对钢结构切割进行绘图编程,然后将DXF格式传输至终端服务器,完成整个数据信息的交换。其次便是根据钢结构的切割线,切割机头便沿着运行轨迹进行切割,切割温度保持在4500-5000摄氏度,此时由于钢结构内部的原子激烈的碰撞,使得电子在原子中游离出来,离解成电子和正离子,离子个体之间会产生巨大的能力,可便于切割钢结构。其次数控等离子切割设备保证切割钢结构直角之间的平滑过渡,传统等离子切割不能保证圆弧的平滑过渡,造成在切割过程中,存有较大的死角。该数据编程应用程序在切割过程中,保证留有足够的角度。
4结语
通过对等离子切割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分析,使得笔者对此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这种切割模式不仅改进了传统切割方式,而且在优化方式结构上既能简化操作流程,又能提高生产效率。这种新型等离子切割模式将会为更多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提高当前的国民生产总值。
参考文献:
[1]朱瑞.数控等离子切割技术在钢结构生产中的应用和发展[J].信息技术与信息化,2013,34(46):61-62.
[2]杨青建.螺旋焊管机组等离子切割烟尘净化系统的设计与应用[J].焊管,2011,19(23):38-39.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集资金,以县为单位举办,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辽宁省从2004年开始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6年全面推行,到2012年辽宁省的参合率达到90%以上。新农合在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辽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问题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制度不合理,没有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
由于农村医疗机构条件差,设备落后,同时医疗技术人员专业技能相对较差的原因导致参加新农合的很多患者到市级以上医院就诊,而辽宁省的新农合规定,参合农民到参合区域以外地区就诊,应由县经办机构出据转诊手续后到被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期间发生的费用先由农民个人支付,出院后再进行报销。根据辽宁省的统计资料,2010年,辽宁省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仅为6908元。对于参合患者来讲,难以筹措大病住院资金,必然形成农民患病却不敢住院检查治疗,这显然与新农合建立的目的相悖。虽然辽宁一些地区如锦州市试点展开了参合农民出院即获得新农合补偿,但仍然是事后补偿,农民仍需要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参合农民难以筹措住院资金的问题。
(二)财政拨款滞后,影响资金补偿能力
辽宁省现行的筹措方法是合作医疗筹措中的农民个人缴费,由乡镇府和村委会组织收缴,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划拨到县政府社保专户;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地参合农民个人筹资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拨付条件后,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文件,通过省财政社保补助资金专户逐级划拨到县财政社保补助专户。
新农合的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和主管部门到达基层医疗经办机构的时间往往很长,大多数拨付在下半年或年后才能到账。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没有实际拨付到县级财政前,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大病的资金只能有各县级财政自行垫付,再加上这几年新型农村合作资金逐年提高。如铁岭市20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财政补助人均200元,到2012年,各级补助提高到240元。上级财政拨款滞后,再加上逐年提高的补助费用致使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县,资金的筹集更加困难,直接影响到资金的补偿能力。
(三)新农合医疗人员业务水平不高
辽宁省是卫生资源分布不平衡的省份,高级医学人员和高级医疗设备大多集中在大城市中的大医院,而基层医院有的卫生资源却很少。基层医院卫生队伍中有相当多人员没有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其中很多医疗人员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毕业的中专生,甚至在一些基层医院非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剂技术工作。2009年辽宁省基层卫生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为24.88%,中专学历的到66.39%,初中以下学历的到8.73%,从中可以看出基层医疗人员学历层次普遍较低。
(四)农村医疗救助作用水平不明显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仍然不能负担医疗费用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体。辽宁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为70%左右,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比例一般为85%,新农合的补偿比例低,导致需要救助的人员增多,给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同时救助资金由省、市、区或县三方筹集,对贫困县市来讲很难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医疗救济中,造成救助资金缺口大。受农村救助资金总量的限制,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只能选择特殊困难群体之中最特殊困难群体进行救助。而其它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得到救助的因水平较低,救助作用也不明显,如辽宁省葫芦岛市2012年农村医疗救助按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仅为4000元。
二、辽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策建议
(一)合理确定支付比例,改革报销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下,首先根据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农合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的程度,合理的确立大额住院医药费用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确定减轻参合农民的自身费用的负担能力。其次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实现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连接,实现新农合信息和医疗保险机构的对接,市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结算系统和市级定点医院对接,在此基础上新农村合作医疗参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制度,参合农民在治疗期间只需要负担自身部分,不再需要垫付医疗费用,这样就能减轻参合农民负担,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作用。
(二)改变财政拨款顺序,提高基金补偿能力
辽宁省应该建立农村卫生事业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要调整参合农民缴费顺序,市、县根据参保实际人数补助,省财政最后补助的筹资顺序为省在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向地方拨款,省级财政拨款可以在年终时确定最终参保人数时实行多退少补方式最终确定数额,市、县财政的补助金在省资金下拨时同时到位,最后才是农民自愿缴纳费用。这样可以保证基金的补偿能力,使农民感觉到发生大病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真实可靠,会吸引更多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强化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制度
针对辽宁省的基层医疗人员学历层次低的问题,辽宁省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从财政上加大对农民卫生人才培养的投入。政府要把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省财政将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其次,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要把在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县级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培训职能,有针针对性地结合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突出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学习。
(四)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加强制度衔接
现有的救助审批程序、环节过于复杂,不方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各地救助工作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如何简化审批程序,对于突发事件造成特别困难的对象,要特事特办,先进行救助。建立资金增长的长效机制。加快财政对医疗救助的投入,明确地方政府在农村医疗救助投入上的责任,加强与“新农村”制度的有效衔接,开辟困难农民看病的“绿色通道”,尽可能多的解决贫困农民的看病问题。研究利用商业保险在解决大额医疗费用问题上的优势,建立“新农合”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参考文献:
[1]马红.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进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9.
[2]姚敏,陈立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知与评价的调查与研究.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8(6).
[3]徐璇,胡国威,周磊.实施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制度后农民认知情况调查分析.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1(8).
[4]崔凤,胥振芳.关于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探讨.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行政法视角对这一制度进行梳理,了解这一制度的实施现状、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为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决策依据,对这项惠及8亿多农民的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制度设计:对浙江某村的解读从2003下半年开始,我国在全国30个省市选择了300多个县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浙江某村在这一背景下于2004年5、6月份开始建立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外,其他本村在册农业人口均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参加了商业保险,也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2基金的筹集标准。每人每年40元的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由县级市财政、乡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四方筹集。县级市财政、乡镇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元支助;村集体经济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每年5元支助;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均以整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巧元。敬老院在院老人、五保户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市财政和乡镇财政各分担10元;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决。
1.3基金遵循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市农医办定期结清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帐目,列出详细清单并发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医办负责在该村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1.4医疗补助的比例。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符合补助规定范围内的)按下列标准,以分段计算的办法予以补助:500元(含5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501一3000元的部分,可补助20%;3001一6000元的部分,可补助30%;6001一10000元的部分,可补助40%;10001元以上的部分,可补助50%。在临安以外医保定点医院诊治的,则按上述标准的%%进行补助。多次住院可以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为20000元。
1.5门诊药费的报销。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其药费(自费药品除外)可当场结报10%。此部分费用不再列人上述分段补助范围进行补助。
1.6办理医疗费补助的手续。在结算周期内(结算周期为一年)发生符合规定可补助的医疗费用,将诊治医院原始发票(包括费用明细帐单、药品汇总清单)、病历、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送至乡镇人民政府农医办,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医办代其办理。
2实施情况:以对浙江某村的分析
2.1成绩分析。
2.1.1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热情很高。该村1504人,总参保人数为1397人,参保率为93%。
2.1.2该村已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农民占了较大比重。从2004年7月l日至12月31日,该村已有14户农民报销过医药费,累计报销总额25892.11元。
2.1.3农民群众表现出了很高的热情。在询问农户“你对这项工作的满意程度如何?”时,回答“满意”的占77%,回答“基本满意”的占19%,回答“不满意”的仅占4%。95%的被调查农户表示“明年还要参加”,只有0.2%的农户表示“明年肯定不参加”。
2.2问题分析。
2.2.1宣传深度不够制约农民参保率。农民对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对涉及切身利益的规定和制度把握不准。调查结果显示,只有46%的农户知道“医药费报销所需要的手续”,20.8%的农户则根本不知道。70%的农户回答“有点清楚”或“不清楚”“报销的医药费金额是怎样计算的”。门诊和住院报销的比例的区别造成农民对合作医疗报销的期望值与实际报销额之间产生了出乎想象的差距;还有的农民担心参保后生病住院不能按章兑现补偿,担心资金被挪用,这都降低了参保率。
2.2.2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影响了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农民反映较多的有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报销比例偏低。补偿少,农民自己承担的费用还是偏重;二是医药费报销的起付线、封顶线制定不科学。起付线定得太高,农民担心小病不受益,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封顶线定得太低,农民担忧大病无保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是报销手续太繁杂。特别是转院的需要经过层层环节,农民意见较多;四是关于定点医院的规定限制了农民选择医院的权利,不利于各医疗单位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2.2.3定点合作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高于市场药店,农民反映较为强烈。当前农村医疗费用中,药品费用一般占到75%一85%。定点医院相当一部分药品价格大大高于市场药店。参保农户发生的药品费用在获得合作医疗报销后,仍高于药店零售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3思考和建议: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制度的良性循环机制
3.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工作。要统一思想,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维系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能否真正受到人民群众欢迎,能否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关键是我们的工作能否得到群众的认可和信任。要面向社会宣传,扩大社会各界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认知度,鼓励社会捐献、多方筹集资金。
一、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近1.57亿,而全部城镇人口为5.77亿;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覆盖全部农村人口8亿中的4.1亿。可见,当前在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上,农村已超过城镇。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合作医疗完全按照地域标准展开,在试点地区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村居民;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在地域的基础上加人了职域的因素,即只为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忽视了大量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造成了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巨大空白。城镇非就业人员包括职工老年遗属、高龄无保障老人、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大学生、城镇重残人员及低保人员等;在城乡人口流动的前提下,还应当包括未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属。这部分人没有自主收人,但本身却处于弱势地位,健康风险较高,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将会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目的落空。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完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快速发展,城镇非就业人员这个“医保真空”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特别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医疗费用高昂,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很多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已落后于农村居民。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自上而下地建立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已是势在必行。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着眼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这就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政策契机。
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国家选择了若干城市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首批试点工作已于2007年3月开始启动,同时成立的“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针对的人群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该制度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地方差异性,发挥地方主动性,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根据《指导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各试点城市均出台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适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缴费标准、保险待遇及管理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与逐步推广标志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向“全民医保”的目标迈进,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元体系。这种多元体系要求各种制度能够和谐共存、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国民医疗保障水平。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这些医疗保障制度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共同的保障对象,如流动人口的主力军—农民工群体。当同一个主体有可能成为多种保障体系的保障对象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各种保障体系不致发生矛盾,从而实现平衡过渡与衔接,这不仅会影响到该主体社会保障权益的充分实现,更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对接及未来的一体化整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突破身份限制:实现:“全民医保”的基础条件
多元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对接机制,首先要涉及到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即“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是产生于欧盟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社会保障的受益原则,即受益主体只能从一个国家获得保障。我国当前的多元社会保障与欧盟内部各国社会保障共存的情况非常近似,并且大多数的保障都有来自国家或社会(用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这决定了“合并原则”应该是多元保障制度对接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合并原则”之下,任何一个主体原则上只能参加某一种医疗保障并从中受益,而不能同时参加多种保障。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也可以有例外,这点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中已有所表现,如上海市就允许一个主体同时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原则”要求各种保障必须分工配合,并明确规定一个主体可以在各种不同保障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共同为农民工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在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的领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可能存在如下过渡与衔接:
第一,两种制度在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域的对接。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逐步推广的前提下,过去几年中各地自发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就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双轨模式下独立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际上与当前试点推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功能及目的上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缺乏中央财政投人,只是地方性政策措施,不能形成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应并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独立发展。而对于小城镇非就业居民直接纳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模式来讲,当前的情况则相对要复杂一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有国家的财政投入,基于社会保障的“合并原则”,一个主体不能同时从这两种保障模式中受益,因此这两种制度不能同时为一个主体提供保障。但在这里值得探讨的是,当一个主体面对多种医疗保障而只能参加其中之一时,他是被动地由相关法律、政策按照一定的标准(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户籍地的标准)固定在某一种保障之内,还是可以在两种保障之间进行选择。由于我国目前各种医疗保障均未达到全民统筹,而是地方统筹、分散建立,同一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能各有其优势与弊端;同时在城镇化进程中,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限也将日益模糊,很难进行明确的划分。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应该赋予城镇非就业居民在就近参加合作医疗与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以实现其社会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两种制度在“农民工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领域的对接。近几年来,城乡人口流动中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流动的新趋势,这使得农民工这个群体更加复杂化。因此,对农民工群体应进行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就业人员,同时也包括与就业农民工一同进城生活的非就业人员,如妇女、老人和儿童。在这种形势下,针对城镇非就业人员设置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应将后一种人员包括在内,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农村流动人口中,主力军是青壮年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在城市的医疗保障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分工承担。
目前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构成的中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已初步形成,从制度上实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荆州市在2010年对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做了一些列探索,然而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继续完善以实现目标。
一、荆州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组成,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来考察荆州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荆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
2010年荆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8万人,净增长1.63万人,其中市直职工参保21.7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5.74万人。荆州市医保基金收入56159万元,基金支出49194万元,期末统筹累计结余43018万元。
在缴费情况方面:一是调整了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二是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在补偿情况方面:一是提高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待遇;二是提高了城镇职工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三是提高了城镇职工住院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及乙类药品报销比例;四是扩大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范围和保险标准。
(二)荆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
2010年荆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0.1万人,其中中心城区参保42万人。参保人数净增15.7万人。
在缴费方面:参保城镇居民可按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医疗保障需求自由选择筹资标准及相对应的待遇水平。在补偿情况方面:一是提高了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二是建立了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三是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三)荆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情况
荆州市新农合的参合率逐年提高,从2007年的84.73%提高到2009年的91.66%。农民个人的缴费额从2007年的15元/人提高到2009年的20元/人。财政补助则从2007年的40元/人提高到2009年的80元/人。新农合受益面也不断扩大,从2007年的58.79%扩大到2009年的75.92%。
二、荆州市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平视角下荆州市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漏保和重复参保现象同时存在
漏保现象主要是由于医保制度本身的设计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让灵活就业人员、生活困难人员没有纳入到制度中,却又没有相应的辅助措施。同时,重复参保现在也比较严重,重复参保的人中一部分是由于扩大覆盖面的需要而“被”重复参保的,另一部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而重复参保的。这说明重复参保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监管不严造成的。
2.由于政策的不一致带来执行中的矛盾
2010年荆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为1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助120元。城镇居民可在两个档次的筹资标准中自由选择,人均筹资额分别为150元和250元,而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最低缴费600元。由于政策的筹资标准不一致造成公民在加入不同制度时会有一种不公平感,这加大了制度执行的阻力。
3.不同制度间待遇差异明显
由于筹资额的不同,三项制度的支付比例和保障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从政策设定的比例也可以看出,在级别相当的医院中,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最高,再依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从保障水平来看,高低顺序依然是相同的,保障水平存在很大差距。
(二)效率视角下荆州市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互济程度降低
由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个保险项目有不同的资金来源,实行不同的制度模式,只对各自的参保对象负责,体现互助互济的社会统筹基金只限用于统筹区域内。由于三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人数、参保对象的健康结构不同,这种板块内部的社会化无疑降低了社会互济程度。
2.管理机构分散,行政成本高
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分属两条线管理,管理模式各不相同,机构重叠,人员编制大幅增加,而且不同的管理机构同时对应同一医疗机构,使医疗机构的管理成本不断上升,尤其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难予统筹规划和平衡。按现行政策,基本医疗保障是用三张“网”覆盖,由于三块医保扩面任务都很重,在扩面工作上互相挤占,无序竞争,使部分参保对象交叉参保,重复参保,给国家和参保人造成损失。
3.限制规定多,便民措施少
由于统筹层次低、条块之间相互割裂、恶性竞争,因此有许多限制性的规定,如转诊转院的审批在不同地方和不同等级的医院报销比例的不合理限制;药品使用的不合理规定;参保和待遇支付手续繁杂等。相反,利民、便民的人性化措施则太少。这使得统一制度中、不同制度间为参保者提供的服务不能实现效率最大化。
4.城乡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闲置与紧缺并存
荆州市两家三甲级医院都集中在中心城区,全市卫生技术人员中,大多数优秀的医学专家以及大中型跟高新医疗设备集中在中心城区,医疗资源过分集中也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而农村业务用房、基本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数量均严重不足,农村卫生服务可及性差,服务能力低。
三、荆州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王东进将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步骤分为“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即“四大板块”)的四项保障制度的框架建立起来。第二步是在继续巩固和完善各项保障制度的同时,着手研究板块之间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提高统筹层次,探索实现全体参保人员在保障体系中的自由选择和流动的有效途径。第三步是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结合荆州市的情况,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基本做法有:
(一)打破身份界限,让每个公民公平地参与医疗保险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存在着身份界限,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参保居民之间存在城乡户籍界限,一方面我们应该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适当的措施帮助困难群体加入基本医疗保险,着力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重复参保问题时有发生,最有可能重复的是户口在农村、工作在城市的人同时参加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因此,要妥善处理好此类重复参保人员的问题,理清参保类别。
(二)整合业务经办资源,实现管理一体化
目前荆州市城乡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分散在多个部门,如下表:
从上表看出,目前荆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体制相当分散化,这不利于未来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整合。针对这个问题,要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设定一个法定的、统一的政府组织对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行管理。从省级到乡级都设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实行垂直领导。这样不仅能在形式上实现统一,而且在功能上也能实现整合;第二, 实现信息共享,整合资源增进效率。
(三)实现制度一体化、让每个公民公平地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险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三项制度的统筹分割,统筹层次是县(市)级统筹。这不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随着人员流动的频繁,异地就医和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
1.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轨
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两者的筹资水平接近,新农合略低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者的整合有利于提高新农合的筹资水平。二是从基金管理上看,新农合的统筹层次略低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者的整合有利于提高新农合的统筹层次。三是两者的整合有利于打破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分割的局面,有利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