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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人们都深信,要寻求这个世界中的事物出现的原因,只能立足于这个世界本身,所以,所有关于人的事情的原因同样也只能在这个世界中寻找,而且,归根结底要在人身上寻找。”[1]对于社会分层的正确认识同样也只有从人身上去探求。“人是什么?”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问题,因为其他各种疑问(关于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发展和未来,甚至社会分层)只有在指向人自己的存在时才具有意义。社会分层是社会学里的一个基本概念。从文化哲学的观点来看,人是一种文化的存在:既有自然性的一面,也有社会性的一面。社会分层作为由各个个体的生产力发展而形成地社会集合之间的一种整体性社会事实,也必然会体现出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由此也决定了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工、社会异化的区别,从而也体现出其终极的目标价值——人的全面发展。
一、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工
人类源于自然,却不是一个纯粹的自然存在。在人出生之时,自然只给予人最基本的生存前提,而将塑造人的任务交给了人自己。不同于其他完全由自然所引起和决定的生物,人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的创造者,人正是通过自身的活动来实现自身存在价值,通过改造自然和社会、促使自然和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来满足自己需要。这样,“人类在与自然母体分离之后,凭借着自己所获得的能力,创建出了一个自己的世界——一个文化的、日益文明的‘人的世界’,从此之后,人便开始成为一种追求理想、创造价值的属人世界的理性存在。”[2]也就是说,社会分层是人在塑造自己、塑造社会、塑造世界的过程中的自身能力的发挥和表达的客观结果。
从社会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分层是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现象。社会分层的活动或形成显然最终有赖于人类共同体的成员所具有的能力。在人类共同体里,每一个人都具有某种使其成员适应其职责的独特的能力,而且这个共同体实质上存在于能力相互关联的活动之中,这种联系既是他们能力发挥的基础,也是他们形成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的客观必然。因此,社会分层表面上看起来确实好像是人们的资源占有量的描述。我们不应在此停止不前,而应继续探究这种概念的内涵。这样我们就会立刻看出其含义,即社会分层都是以不同的方式充分表现自己的能力特性,以适应——实际上是促进——形成这个共同体的各种关系与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分层都是一面镜子,或者说是从各自特有的角度对整个社会的反映。一个健全的国家组织会通过某种必要的联系使个人的能力特性得到健全的平衡与调节。
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取决于他的能力、性格和行为,我们并不知道也不关心他是靠当矿工还是当教师表现自己能力。社会分工具有影响力是因为它是我们个体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在社会分层中是无需重视社会分工的,除非你愿意这样做。所以,承认个体生产力的自由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分层不再是一种有关社会分工的制度,在实践活动中,它实际上作为一种描述人的能力的发展的结果而存在,表明的是人们的能力和行为。任何正常的社会分层也无法使层级的差别依附于社会分工的差别。但是,虽然在由正常的社会分层所规定的层级差别的意义上,社会分工已不再决定社会层级,但是从较狭窄的意义上说却依然是并必然始终是测量正常的社会分层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按我们探询的思路来说,以个人能力为一方和以社会分工为另一方之间的区别是与人在社会中的“自由”这个词有关的。社会分层和社会分工这两个概念有很大的区别。从个人的自由开始,我们会发现社会分层是个人能力的自由发展的结果,个人处于一个主动的地位,具有自主性;而社会分工则是社会生产对个人的一种要求,个人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缺乏自由性。因此,一个人的社会层级,从表明他的职业涉及什么样的能力发挥的意义上说,非常接近于他的个性能力的核心。但从原则上说,社会分层是依据人的能力的分工,社会分工则是依据社会生产需要的分工。
社会分工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也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必需的,这是人类对社会发展的经验总结。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职业差别越发凸显。由于特定的职业(包括政府部门职业)要求在职者具备特定的能力,这样具有特定能力的个人与相应的职业自然地形成“门当户对”的配对。这样配对的结果是在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形成职业、收入、声望、权力等资源分配不等的具有层次差别的阶层。社会上不同职业由于在重要程度、能力要求等方面存在不同,客观上需要各方面能力差别不等的人来做相应的工作。即所谓各就其位,各尽所能。这样社会才能协调运转。只有当劳动分工基于一种服务于人的能力发展的实践,在一个共同体中变得很明显时,才会进一步了解个人能力的独特地位,给个人的能力打上标记并塑造它。有组织的社会总是从职业中看出能力的一一合理的职业分工从独特的能力中心得到较深刻的反应,或在其中采取比较具体的形式。在个人被号召使他自己适应于为共同利益作出特殊贡献时,他就会显示出自己的能力特性。这样,他就成为了“重要人物”,成为社会分层中的某一个阶层的因子。
重要的是注意到这一点:在这种社会分层形成过程中,一个人除非能够承认他所在的共同体,否则他就不能在其中随意地发现并发挥他自己的特长。这样社会分层会从社会分工中获得自身的发展,特别能适应为维持社会或国家的一般需要。当社会分层发展的结果是它“有意识地”采取社会整体的逻辑所要求的形式时,它的发展在原则上就是社会分工精神。如果社会分层脱离了社会分工的原则,自认为重于一切——要独立存在,或者说要为它本身而纯粹的存在——便会失去赋予它价值的那种社会联系,而成为纯粹的概念。
二、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化
我们一直认为,社会和国家在作为手段发挥人类的能力方面是有价值的,在这样做的过程中,社会和国家的一面是不可避免的条件(因为人的能力发展在与外界隔绝时是不完整的),但是,它们是由众多的人群形成的,本身并不是目的。因此,当数目众多的人的自由参与,即由许多自我的要求和关系直接影响人类的能力的情况消失时,社会分层并不会遭到破坏。人的能力在得到它们的支持而增强后,会沿着排除各种矛盾,形成自己的世界,使自己的能力沿着全面发展道路继续前进。社会或国家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社会分层的促进力量,但它们的形成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直接为了发展每一个个体的能力的需要,它们的目的也不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社会的”。相反地,应当把它们看作为了实现某些人的利益而在国家范围内并以国家名义而进行的一种能力资源分配;看作“公共意志”以比较不确定的形式显示的部分阶层超级发展,而部分阶层受到限制的更充分的表达;并从全体的意识所固有的这个意义上把它们看作只要他们能够占有就会占有本不应属于他们的“他人能力”。这样,在社会或国家的干预下,人的能力发展或发挥程度就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再加上一些人占有了本不应属于他们的“他人能力”,社会分层就不再是其原本的发展状态了,而是表现为他的异化形态——社会分化了。
这样,我们已可大致概括地描绘出社会分化的内容,它蕴含于现实的社会分层中,但并不完全,而且是以异化的方式实现的。正是由于这种内涵,我们才会意识到社会分层——自由才能的发挥不受阻碍——在不给自我加上重担并“迫使我们自由”的一种制度中才能找到。在社会分化的情况下,一些人的个性能力被缩减到了最低限度。不同的社会时期,政治、经济这两种力量以社会制度的方式安排着社会的分化,而这两种力量的互动又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政治方面,集权社会的政治权力可谓是社会分化的主导力量。任何社会阶层的沉浮都是由这种权力决定的,并且也主要以权力为标准划分社会等级。在传统社会里,社会分化主要都是建立在各种政治权力的条件之上,并以等级制的形式出现;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近代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完善,经济对社会分化的影响逐渐上升,甚至成为主导力量,杜会分化则是以职业、收人和社会声望等“公平“的经济事实不平等的形式出现的。
“阶级”或“等级”是社会分化的最常见的形式。在这里,社会分层的异化被国家以一种强制力赋予了“合法”的外衣。“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阶级。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级。”[3]“阶级”或“等级”在失去或未获得能使其本身适应功能并使功能适应社会逻辑的能力时,会显得重于一切,好像是关于优先权和特权的一种绝对而不可动摇的准则。这种社会分层的异化,是对人的能力自由发展的否定,表现为混淆社会分层原则,甚至会与私有财产的原则相混淆,对其成员或社会,或者对二者都是一种压迫。但这种弊病的实质,是使社会分层的功能失去它在社会制度内自由地合乎逻辑地适应变化的特点。社会分化已经把社会分层僵化了,不是像一个活的有机体那样使自己适应客观存在的事实和需要,而是固守着一个异己的原则,从而变成了社会逻辑中的一个异化或社会机体中的一个毒瘤。
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分化表现为不同等级资源占有的差异。这种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不是基于个人能力的结果,去有效维持社会激励机制,而是差异的形成过程的不公平,破坏了公民的和谐正义感,加强了社会冲突的可能。所以,要在社会或国家的制度层面上尽可能完善并符合正义的要求,排除由于制度缺位造成的社会分化。在我国,政府依靠行政权力调控经济资源、教育资源的不公平问题还很严重,“有钱就有权,有权就有钱”,政府几乎成为了各种资源交换的中介,不但滋生官员的腐败行为,而且强化了社会分化的冲突。
现实的生活中,社会分化程度会由于社会流动的加速而得到缓解。社会流动是一个与社会分层和社会分化紧密相关的概念,指个人关系空间的变动,可能是在不同社会阶层间的流动也可能是在同一阶层内的不同层次间的流动,这种流动往往伴随着人的能力的发挥和能力资源的再分配。社会流动打破了等级的凝固状态,抵消了社会分化引起的区隔化认同,给底层带来跻身中上阶层的希望,对于缓解由于社会分化引起的矛盾有积极的作用。通过提高社会流动的速率,通过不同等级之间的加速循环,会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虚幻的期望心理,从而缓和等级间蓄积的冲突能量,让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避免在社会中发生较大的冲突。这是因为,底层群体会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向更高等级的迈进上,降低主观心理压力,与此同时也会在客观上积极促成中间阶层的形成和壮大。[4]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仍被当作向更高等级的迈进的捷径,社会腐败现象将会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三、社会分层与人的全面发展
社会分层、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的联系与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总是通过一种含混的表达法表现出来。这一事实会使人误解:觉得这三者只不过是同一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的不同表达方式而已——社会分工导致社会分层进而带来社会分化——其本质的内涵是一样的。然而,正如前面我们所讨论的,很明显,社会分层作为个体生产力的发展,与其说是一种模式或一个问题还不如说是一个事实。它意味着某些特性,这些特性既是由我们所认为的正常的社会分层所表现出来的,又包含着对社会和国家本身提出的各种的要求。对社会和国家的要求在社会分层特征的表现中是重要的。所以,社会和国家对社会分层的尊重实质上毕竟是维持一种生活方式的责任——不是一般的生活,而是我们所知道的最好的生活,我们把这种生活称之为最人道的生活,并根据它来辨认和处理异己的个人和共同体所拥有的权利。这一概念是反对把所有的人都视为同一共同体中具有相同的生产力和职业的成员的。这是遵循我们的这个一般信念:决定社会分层的价值的不是社会分工或职业,而是人的发展。当然,如果个人的发展不能满足社会和国家的合理需求,它们也会变得自相矛盾的。
这样,我们又回到社会分层的功能方面提出的一些想法。每个人通常似乎都能从自己的生活模式中得到满足。在我们看来,这和我们必须有社会分层来促进人的个性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看法不会发生矛盾。但是,这种情况会使我们审慎地对待关于社会分层的一般理论,并乐于承认社会分层的某种模式不可能普遍适用于人类本性的种种可能性。毫无疑问,我们的社会分层应当受我们所能理解的人类社会需要的指导,而这最终要取决于我们自己的生产力的全面释放。不过,我们是从纯理论的逻辑推演出发,认为我们的社会分层本身代表着进步的目标,这与承认必须有一种可普遍适用于人类本性的社会分层,是有区别的。而在普遍适用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可能会走其他社会和国家已经走过的路,不会听任社会分层自然发展。此外,如果说社会和国家不是至高无上的,也不是不可批评的,那么,任何一种关于社会分层的观念亦复如此。而提到“人的全面发展”也只是提出了问题,即根据要加以实现的人类的全面发展来了解社会分层的本质是什么。
显然,这种美好的社会分层只能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社会实践是达到一切满足的手段,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真正的方式。人类所产生的一切社会分层就每一特定的方面来说都依附于社会实践,并排斥依附于其“身体”上的强权。从某种意义上说,确实没有哪一种社会分层带有强权的性质或实际上成为它的一部分。因此,正如我们已经充分理解的,很容易有这样的看法:社会和国家干预的基本危险在于使独特的个人能力发展受到来自“他者”的某种强力干扰,从而损害了这种能力发展的显著特点一一它的自由。那是否意味着要完全排除社会和国家的约束呢?应当消除这种偏见,这对我们的观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暴力还是自动的恶俗或强权的制度或文化思想与一个人的能力发展相对立,并非因为它们是来自“他者”,而是因为其干扰的性质与这种高度自我突出的能力发展的性质相对立,因为它们的“非法性”与后者的“合法性”可以说是势不两立的,它们经常从自己的强力立场出发,成为我们所说的“异己力量”,与高度自我突出的社会分层完全对立。问题在于它们的“性质”和倾向,个人发展在许多方面受到限制和隔离,而不是它们对社会分层的约束和调控。但是,在许多时候,社会和国家对社会分层的作用并不在于他们的“异己”,而在于使社会分层能够对社会和国家的共性作出独特贡献的调控行为或服务。
因此,只有当社会和国家行为有利于发挥个人能力的作用的一面毫无疑问地超过侵犯的一面时,它才会被认为是正当的。如果把这样做看成社会侵犯了个人,那就是把社会分层绝对化、理想化了,是不正确的。严重之处是,认为只要社会和国家在其中起作用,就是一种非法强权在干预社会分层健康的发展逻辑;也可以说是强迫作用在干扰自由的发展。社会分层健康的发展逻辑,即合乎逻辑发展的、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分层体现,决不仅仅是与社会行动相对立的个人行动,而是据以要求任何个人在争取自己生产力最大化时效忠于社会的总目标和总意志。每一次社会和国家对社会分层的调控,只要不是意味着个体生产力发展的退化和社会分化,而是能给个体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新的机会和动力,就必然会被认为是正当的。社会或国家对社会分层的调控,不应意味着去维护一种堕落的情况,而应意味着一种必须使弱者变强的具有普遍持久意义的要求;不应当把对处于最弱状态的人的关心和对处于最强状态的人种种可能性的关心一一不论是现存的可能性还是在那些不起作用的穷人的最不幸状况中至少成为象征的可能性一一分开;而应当使社会分层的目标和精神与一个社会和国家的真正意义联系起来。
总之,社会分层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具有容观性和必要性。正如我们所说的,真正的社会分层并不在于使阶层差别缩小到不能再分的最小程度,而在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生产力扩大到最大程度,大到能够包括在一个不容侵犯的统一体内可能有的最大的存在。过去我们抵制社会分层(社会分化),提倡平均主义。其实我们真正应该拒绝的并不是社会分层,而是不合理的社会异化。合理的社会分层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说没有合理的社会分层,那就等于说没有人的全面发展。在我们的微妙而又复杂的社会中,对一种社会分层的承认是可以支持的,调整并重新唤醒社会分层的作用,保持这种作用是我们乐于看到的。如果我们的理智自身不能保持它来抵制即使是我们自己所愿意接受的社会异化的话,那就是社会调控的根源,而真实可靠的社会就是对一切异化的限制和消除。
[参考文献]
(1)(意)巴蒂斯塔·莫迪恩.哲学人类学(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36.
(2)李燕.文化释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1.
纠纷是社会中主体基于利益的冲突或别的原因而产生的双边或多边的行为上的对抗。纠纷源于社会中人的利益冲突和行为碰撞,纠纷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对秩序的破坏。人类对秩序的天然需求要求有良好的解纷机制以控制社会中的纠纷,纠纷解决便应运而生。
一、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构总括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可归纳为: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而共同存在,结成一种互补并满足社会主体多元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状态。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包括:一是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多元救济体系;二是由协商、调解和仲裁及诉讼构成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三是由法律法规、行业规约、乡规民约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依据;四是由司法、行政、民间机构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系统。
二、以和谐、法治为目标
和谐、法治是构建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出发点和目标。和谐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为:和谐社会不断化解矛盾发现矛盾的多元针对不同的矛盾选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社会和谐。法治与多元解纷解决机制的内在关联为:法治社会法律秩序的确立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社会主体享有并熟知权利义务社会主体以权利义务为指向,根据个人利益和偏好选择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法治。
和谐表明利益的平衡,要求纠纷能得到平衡的解决;和谐表明柔和,要求纠纷得到柔性解决;法治表明权利义务的明确,要求按照纠纷主体的权利义务化解纠纷;法治表明秩序的稳定,要求纠纷的解决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把握住和谐和法治的脉搏,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才会走向正轨。
三、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结构
(一)保障司法诉讼的核心地位
司法诉讼由于其强制力保障性决定了其在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位,当纠纷主体的利益无法通过其他纠纷机制得到保护时,司法诉讼具有最终保障功能。并且司法诉讼制度也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良好的指导作用,能避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滥用和错误,为纠纷主体提供必要的权利救济,保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合理运行。
(二)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的有效链接
将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有效链接能充分体现纠纷主体的意思自治。在诉讼过程中,纠纷主体通过相互的交换主张、提供证据、展开辩论,将认识到双方在本诉讼中的力量对比和可得收益大小以及败诉可能,允许诉讼中选择和解、调解能够使纠纷主体有效的趋利避害,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双赢。
(三)发挥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功能
行政性解纷机制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和准行政机关为解纷机构,合法合理效率的解决纠纷的非诉讼解纷机制的一种表现形式。为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在对弱势群体的维护、环境的保护、市场秩序的保障以及公共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必然加大投入,行政性解纷机制凭借其快速、专业等特征能祢补司法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等缺陷,必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四)构建法律引导下的多元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在法律的指导下,建立社区和乡村民间纠纷解决组织,聘请了解本地生活习惯,知悉居民/村民的相互关系,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有效发挥社区和乡村民间纠纷解决组织的解纷功能,可以增加纠纷解决在最基层的机率,且能更及时有效的保护纠纷主体的利益。
第二,发展非营利性纠纷解决组织,如行业协会能有效的进行行业自律和内部协调,更专业的化解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及与消费者的纠纷,产生很高的纠纷解决效益。又如公益性解纷组织能够更具有中立色彩,在解纷过程中不偏不倚,体现解纷的公正。
第三,建立非诉讼法律援助和律师调解,发挥律师的法律专业优势,向纠纷主体提供法律对某个纠纷解决的规范和可能处理结果,促使纠纷主体在了解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合法合理的和解决定,并且也不失为法治宣传的有效路径。
纠纷作为社会的常态,要求一国动用可用的所有资源去化解纠纷,在此过程中,一国的相关制度、规则必将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法治的进程将随着纠纷的不断化解得到完善,和谐的社会必将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更加的成熟,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无疑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加大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步伐,是稳定社会秩序,构建法治,实现和谐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范喻.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范喻.司法制度概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农村经济改革,逐步赋予农民自由配置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权力。在比较利益差异的吸引下,部分农民逐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原先收入相近、在社会结构中地位类似的农民,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变革、区位差异、个体差异等各方面的因素,经过社会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逐渐形成职业、收入、社会地位、声誉等方面有较明显差异而且相对稳定的不同的群体,即农民分化成为不同的社会阶层。
我国学术界对农民分化问题的研究与农民分化问题在现实中的出现和发展几乎是同步的,其中,对农民社会阶层的划分吸引了众多研究者的目光。周批改(2002)曾经详细梳理、归纳了九种划分农民社会阶层的方法,其中除唐忠新(1998)的划分属等级阶层划分外,大多数是依据农民中出现的收入差距以及其从事职业、行业、所有制的变化,主要是职业的变化而划分阶层[1]153—156.将职业结构作为分层依据主要受以帕森斯为代表的功能主义理论的影响。帕森斯认为,在任何社会中总有某些工作被视为比其他工作更重要,因此,社会上由富至贫的分层体系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对于不同阶层、群体之社会地位重要性的规定。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最重要的价值往往是经济价值,因此,不平等的主要维度也对应于这种价值结构的子系统,即职业结构。陆学艺、张厚义(1989)依照这一传统,依据职业、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所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力,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分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八个阶层,这一划分由于比较切合当时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了学术界多数的认可[2]33—39,[3]1—14,[4]16—21.
本文仍基本以陆—张的农民阶层划分为标准考察我国农村的社会分层状况,并将会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有益的工作:首先,陆—张的阶层划分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十几年过去之后陆—张进行阶层划分的某些依据已经不合时宜,因此,本文对其分类标准在细节上做了修正。其次,虽然以职业为标准划分社会阶层能够较好地反映不同职业者收入、声望、社会地位的差别,但将职业阶层等同于社会阶层,如果职业分得过细,阶层就会增多。如果除了职业不同,不同的职业者在各方面的综合评价相似,那么,显然把他们划入一个大类更为合理。本文在陆—张对农民职业分层化分的基础上,结合本研究获得的数据资料,主要根据不同职业者的收入,结合农民对不同职业的美誉度,对农民的社会分层进一步归类,目的是更加简洁、生动地描述农村的社会阶层构成。最后,也是本文的重点,给出阶层划分标准的最终目的是使用它来描述农村的社会分层状况。本文依据对江、浙、冀、赣、川五省的1185分农户调查数据,试图简单描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分层状况。
作为“农民收入多元化与农民阶层分化的互动研究”课题计划的一部分,2004年夏季我们在江、浙、冀、赣、川五省进行农民收入多元化和阶层分化专题调查,共取得有效问卷1185分,内容主要涉及农民的职业、收入、对其职业和收入的看法,本文是基于以上问卷的报告。
一、农民的职业多样化和农村社会的收入差距
(一)农民职业多样化
本调查基本上沿用了陆—张对农民职业的划分方法,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本调查中,农民工指长期打工,雇工指短期打工①。由于很多农民从事一种以上的职业,因此调查中要求其填写主要职业。在许多统计资料中,农民的职业划分都是以其从事某种职业的劳动时间为依据,这种划分方法的合理性在于,一般来讲,投入时间最长的职业获得的收入也将占劳动者收入的主要部分。但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很多农民同时从事多种职业,准确说明不同职业的从业时间难度较大,而且,由于不同职业间的边际收益不同(某些较高收益的工作供给不足),从业时间不一定与其收入完全成比例。本文把收入作为职业划分的主要标准,以劳动者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作为其主要职业,统计结果如下: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农民的职业分化程度是非常高的,仅有34.9%的农民仍然以农业为主要职业②,短短20多年的时间,大量农民从农业中分离出去,转向第二、第三产业,验证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按照“比较利益”优势流动的规律。(二)不同职业农民的人均劳动者个人纯收入差异较大
计算不同职业农民的人均劳动者个人纯收入,目的是了解不同职业农民的收入特征。本文中农民个人收入包括经营农业收入、经营非农业收入、工资、奖金、津贴、子女亲戚赠送、国家补贴救济、房屋出租租金、耕地转包收入、利息收入、其他。被调查者作为户主,可能利用了全家大部分生产资源,因此,该收入的高低往往与家庭规模的大小、资源的多少有关,不能完全视为他个人所得。与人均纯收入指标相比较,劳动者个人纯收入的好处在于它与劳动者的职业联系紧密,并且不会由于被家庭人口的平均而掩盖不同职业者的收入差别。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不同职业的农民的劳动者个人纯收入有明显的差别。以农业劳动为主要职业的农民收入最低,仅为6020元,这也反映了我国目前农业比较收益的下降;收入最高的是私营企业主,平均37352元,这部分人胆大、敢干,有经营才能,并且有一定的资金积累;收入次高的是乡镇企业管理者,平均收入28268元,成为乡镇企业管理者不仅要具备管理才能,还要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个体工商户的平均收入居第三位,人均17591元,成为个体工商户往往需要有一技之长,有少量的资金积累和一定的经营管理才能;农村智力劳动者主要指老师、医生、乡村技术员等,人均收入16112元,由于有一技之长,而且收入稳定,从而也成为收入较高的阶层:“其它”职业主要包括由于各种原因正式脱离农民身份的人,但与农村仍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的收入稳定,人均收入13232元,也是较富裕的阶层。农村管理者的平均收入为10470元,高于农业劳动者、雇工,与农民工相当。比农业劳动者收入稍好的职业是农民工(长期打工)和雇工(临时打工),其中农民工由于工作稳定,其收入稍好于雇工,收入分别为10582元和9772元,这也再次说明二、三产业的收益高于农业。
二、农村社会分层进一步归类的依据与我国农村的社会分层标准
(一)农村社会分层进一步归类的依据
本文基本沿用陆—张的阶层划分方法,但尝试将收入、地位、声望等反映类似的职业归入相同的社会阶层,以更加简洁地描述我国农村的社会分层状况。根据问卷调查的数据,本研究认为以职业为基础,以不同职业的收入为主要依据,结合农民对不同职业的美誉度,划分农民的社会阶层是合适的,理由如下:
1.收入是农民社会阶层划分的主要依据
按照常识,谈到一个群体的社会阶层,首先会想到其收入的高低。农民自己也将收入的高低与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们在问卷中询问被访者:“如果把村里的人分为不同层次,您认为您是哪一层次的人?”答案分为上层、中上层、中层、中下层、下层,这里的层次是农民对自己社会地位的综合认识,并不仅指收入。根据调查结果,我们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在东、中、西部地区各随机抽取一个村庄,分析农民对社会地位的认知和收入之间的关系(农民对自己社会地位的认识主要在自己所处的村庄内进行横向的比较,而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农民的收入差异乃至人们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都有很大差别,所以用全部样本的数据或分省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可能会产生很大误差),发现它们之间具有明显的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均在0.4至0.5之间,并且均在1%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关于农村社会分层的标准,收入水平已经成为判别一个人社会地位和社会分层的最主要因素。
2.职业作为农民财产的主要来源,应当作为农村社会分层的基础
由于不同职业的人收入不同,可以预见其社会地位也不同。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您认为村里不同职业的人之间最大的差别在哪三个方面?按重要性排列。选项有收入、社会地位、权利、社会名誉、生活方式、其它。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统计结果表明,被访者认为不同职业间的最重要的差别是收入不同,63.9%的人将它摆在最重要的位置,17.4%的人将其摆在第二的位置,10.7%的人将其摆在第三的位置,累计91.9%的人将其排在前三位。为了更直观地观察不同职业间的主要差别,我们将出现在第一位置上的选项赋予1的权重,第二位置上的权重为0.8,第三位置上的权重为0.6,根据被访者对职业差别的评价对不同职业间各种差别的重要性进行评分,“收入”以1024.8分高居首位,社会地位获得623.4分,权力575.6分,生活方式389分,社会名誉242.4分,其它,51.8分,包括有人认为职业之间的差别主要是个人能力不同、素质不同、以及分工不同等。
从农民对职业差别的认识可以看到,职业的不同不仅主要代表了农民收入的重大差别,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村民社会地位的不同。因此,以职业为基础划分农民的社会阶层有充分的依据。
3.农民对不同职业的评价是划分农民社会阶层的重要参考因素
社会阶层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不能仅用收入来代表[5]1—9.例如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富有的工商业资本家虽然富有,但显然不属于所谓的“上流社会”;在我国长期重农轻商的传统中,成功的商人如胡雪岩,也需要一个“红顶”为依靠。在我国农村社会,我们虽然不能简单套用马克斯。韦伯的“三位一体”理论,但结合农民自己对不同职业的评价来进行社会阶层的划分仍然十分必要。为了了解村民对不同职业的评价,我们询问了被访者愿意从事的职业,农民对职业的选择是在综合权衡各方面利弊之后做出的决策,可以视同农民对不同职业的美誉度,也相当于给不同的职业评分,表4是对村民理想职业的统计。
从表4可以看出,在村民理想的职业中,私营企业主是最受欢迎的职业,个体工商户次之,接下来是农村智力劳动者。祖祖辈辈赖以为生的农业成为不太受欢迎的职业,仅有11.8%表示想继续务农,居第四位,至于被访者要继续务农的原因,相当多的人表示自己没能力或有其它方面的障碍,极少有人认为农业很有吸引力;选择农村管理者和乡镇企业管理者的农民比例类似,在8%到10%之间;最不受农民欢迎的职业是农民工和雇工,分别占5.1%和2.4%。
(二)我国农村的社会分层标准
依据上述观点,本文将我国农村社会分为上层、中上层、中下层和下层四个社会阶层:
1.上层: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和农村管理者
私营企业主的收入远远高于其他阶层,他们是改革开放后先富起来的一批人,有丰厚的收入,有一定的资金积累,有经营才能,雇佣他人劳动。由于收入高,其社会地位也较高。在我们的调查中,私营企业主阶层仅占总样本的2.1%,但是27.1%的农民理想的职业是成为私营企业主,足见该职业对农民的吸引力。乡镇企业管理者的收入水平在全部职业中居第二位,他们不仅收入较高,而且个人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拥有一定的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本,办事能力强,是乡村中的头面人物,有8.7%的被访者表示想成为乡镇企业管理者,比目前的比例高出5.7%。在我们的调查中,乡村管理者的平均收入仅居第7位,甚至比农民工的收入还要低一点,但是本文还是将其划入第一层次,理由是,首先,根据我们的调查,农民普遍认为乡村管理者是实际上高收入的获得者,这一阶层可能出于避免村民议论的心里,有意低报自己的收入;其次,乡村管理者在农村拥有无人可比的组织资源,他们既能够与上级领导对话,又拥有对村民生产生活某些方面的管理权,如审批宅基地,集体土地承包、收取农业税费、决定村级公共开支等;最后,可以享受其他村民享受不到的福利待遇,如公务用车、观光旅游、吃招待餐等。在我们的调查中,虽然农村管理者所占的比例仅为4.6%,但是有10.1%的被访者希望从事该职业。
2.中上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智力劳动者
个体工商户收入较高,他们有些资产,头脑灵活,吃苦耐劳,流动性强。在调查中,个体工商户是惟一实际从业人数和农民的理想职业人数无明显差别的职业,原因可能是一方面个体工商业者由于相对收入较高,工作自由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工商户的进入门槛低,竞争压力大,钱越来越不好赚,因而相对饱和。农村智力劳动者收入中等偏上,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虽然比个体工商户略低,但是他们受教育程度较高,有一技之长,多为教师、医生、农技人员,为村民服务,是农村中的知识分子,由于人们对知识的尊敬和重视,农村智力劳动者是一个体面的阶层。
3.中下层:雇工和农民工
雇工和农民工的收入远高于农业劳动者,一方面务工者多是文化程度较高的青壮年劳动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产业间比较收益的差别。但是雇工和农民工同样处于农村社会的底层,他们缺乏其它资源,只能出卖劳动力为生,为人打工的生活艰辛,社会地位较低,在我们的调查中,虽然现在农民工和雇工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25.3%,但是只有总计7.6%的被访者表示将继续从事这一职业。
4.下层:纯农业劳动者
农业劳动者收入最低,并且缺乏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成为农村社会的底层。根据我们的调查,在表示从就业开始就一直从事农业的414人中,仅有20人表示因为农业收入高而从事农业,务农者多强调他们的无奈,如出去赚钱难、父母家人要照顾、没本钱、没有信息和渠道、风险大等,而且在现有的34.9%的农业劳动者中,有23.1%的人希望自己能从事其他职业。
三、我国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现状分析
(一)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的社会阶层结构是一种类“金字塔”结构
从总体看,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阶层结构是一个“类金字塔”型结构。塔尖部分是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和农村管理者,约占总人数的9.7%。他们人数虽少,但拥有较高的收入或组织资源。金字塔的中上层是农村智力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占总人数的26.9%,他们人员庞杂、流动性较强,他们的收入在村里总的来看处于中等水平和中等偏上水平之间,但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金字塔的中下层是雇工和农民工,占总人数的25.3%。金字塔的底部,是农业劳动者,占总人数的34.9%。这个阶层的收入和地位都相对较低。
从不同地区的角度看,发达地区的农民社会阶层分化与较不发达地区的农民阶层分化有明显不同。西部地区比东部和中部有更坚实的底部,西、中、东部三个地区的农业劳动者占被访者的二分之一弱、三分之一强和四分之一弱。三个地区社会上层的比例近似,东部地区的比例略高,但同时东部地区中上层和中下层的比例远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这说明东部地区的农民阶层分化程度更高,东部地区的社会阶层结构已经成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结构,而中部和西部地区仍然是明显的金字塔结构,且西部比中部地区的塔基更大。图1是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民的社会阶层分化状况。
(二)农村的社会阶层分化正在进行中
从改革开放前的铁板一块到目前农民阶层的多样化,我国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已经发生,而且正在进行。之所以说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正在进行,有如下几个理由:
1.构成农村社会的基础正在并将继续不断发生变化
从目前来看,虽然从总体看存在农民从农业向非农产业、农村向城镇转移的趋势,但是受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等一系列限制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安排的影响,这种转移有很大不稳定性。农民无论收入高低、从事农业还是非农业或者兼业、工作地点在城镇还是在乡村,都不同程度地保留农民属性,与农民或农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产权的角度看,那些已经从农村集体经济和家庭承包经营中分化出来到其它经济单位从业的农民,除了在新的经济单位获得相应的某种产权之外,仍然在其户籍所在的农村拥有一分土地和集体生产资料以及财产的产权,凭借其集体所有者的身份享有一分集体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一部分集体责任。从社会身份来看,农民从农业转向非农产业,从农村转移到城镇,他们的职业和居住地发生了变化,但不论是他们自己还是其它社会群体依然认为他们是农民。我们的调查中,93%的被访者仍然是农村户口,尽管很多农民在城镇或外地工作和生活已经很多年,他们的户籍仍然没有改变(在我们调查中,长期在外务工却未改变户籍者时间最长的达14年)。农民在城镇和乡村,农业和非农之间游离不定,使农民阶层的构成更加复杂。
与以往各地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农民的流动不同,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前提下,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城乡分治的二元格局将逐步被打破,可以预见,今后的人口转移将更多地体现为离土离乡的迁移,这将导致农村社会构成的根本转变。钟甫宁(2003)的一项研究认为,假如我国用50年赶上中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相等的政策目标,在一系列前提假定条件下,未来50年内农业劳动力需要大约每年减少一个百分点,即730万人[6]4—9.姑且不论具体转移数量的多少,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是肯定的,这使构成农村社会的基础不断发生改变。
从目前情况看,私营企业家、乡镇企业管理者、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和雇工等是最有可能向城市迁移的阶层,他们的迁移不仅使农村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变化,而且将改变留在农村的农民的资源占有结构,改变其相对的社会地位。可以预期,随着农业剩余劳动力减少,单个农民所支配的资源将会增加,农民的收入将得到改善,农业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将会提高,那时农村的社会分层将是全新的景象。
2.农民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尤其是在较低的阶层间流动频繁
不同的社会阶层间尤其是较低层次的阶层间流动的门槛较低,使不同农民阶层的成员具有不稳定性。要成为农村智力劳动者可能需要一定的文化资源,想成为私营企业主需要一定的资本积累和经营管理才能,尤其是在经济初建的混沌期度过之后,成为一个成功的私营企业主的机会大大减少。但从总体来看,农民在不同职业阶层转换的门槛较低,从而在不同的社会阶层间流动频繁。农民工可能因为单位破产而失业、被解雇、收入低等原因又返回农村重新务农,也可能开始自己的事业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成功的个体工商户可能发展成为私营企业主,作为村里的能人,私人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智力劳动者甚至普通农民都可能成为农村的管理者,因此,阶层成员具有不稳定性。
3.通过努力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是农村社会正在发生的故事
农民的社会阶层分化既是经济进一步增长的动力,又不断加深农民的分化。农民收入增长的同时带来了农民之间在收入、社会地位、声望、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距,促成农民阶层的分化,农民阶层的分化反过来又会促使农民在不同职业、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等的流动,对更理想的职业、更高的社会地位的追求最终带来收入的进一步增长,并导致农民的进一步分化。因此,农民阶层的分化和农民收入增长之间是相互伴生、相互促进、互为因果的互动关系。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大多数农民认为自己在村庄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在今后的发展中,这一变化将继续进行。
在问卷中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在14岁时家里的收入在村里属于什么水平,选项分为上等、中上等、中等、中下等、末等五个等级;另一个是,现在如果把村里人分为不同的层次,您认为您是哪一层次的人?选项分为上层、中上层、中层、中下层、下层五个层次。考虑到被访者的14岁一般要往前追溯十到几十年,当时农村的社会分化程度较低,收入水平基本上可以代表农民的社会阶层,可以把这两个问题视为针对不同时期的同一问题。将上面的选项从“上层”到“下层”分别赋予1到5的分值,并用第一个问题的得分减去第二个问题的得分,这样,得到正分说明其社会地位得到了改善,负分则说明其社会地位恶化。例如在第一个问题中选中等为3,在第二个问题选上层为1,3-1=2,其社会地位得到改善。从表5我们看到,与该劳动者初次步入社会就业时相比,57.9%的人认为自己在村中的相对地位已经发生变化。其中,15.5%的人认为自己的社会地位不如以前,42.3%的人认为自己的地位得到了改善。
对更高的社会地位的追求可以通过农民对从事“更好”的职业的愿望中清楚地表现出来。把农民目前从事的职业与其理想的职业进行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到农民希望通过职业变化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的愿望。
与农民实际从事的职业相比较,我们看到,如果农民的职业理想全部实现,在我们的社会分层中分别处于上层和中上层的职业,包括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智力劳动者、农村管理者等职业将分别增加25%、5.7%、6.3%和5.5%;个体工商户基本持平,微增0.2个百分点;在农村社会处于下层和中下层的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和雇工显然是不受欢迎的职业,将分别下降23.1%、7.2%和9.6%。现实和理想的较大差异成为促使人们采取行动来改变自己处境的动力。不同的人会或多或少地采取行动,或者是自己,或者是自己的下一代,有可能实现职业和社会阶层的转化。通过努力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是农村社会正在发生的故事。
收稿日期:2005—11—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3BJY063)和浙江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Z02GL6)资助
注释:
①陆—张将农民工定义为受雇于国有和集体企业者,将雇工定义为受雇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者。这种划分方法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有其合理性,但随着时间推移,过分强调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农民进行分层的影响意义不大。
②与其它统计资料相比(如中国农业年鉴),本调查中农业劳动者的比重较低,可能的原因是:首先我们按照主要收入来源划分农民的职业,由于非农职业的边际收入较高,与按照从业时间多少划分职业相比,会使更多的人归入非农业劳动者;其次是本调查中来自西部地区的样本比东部和中部地区少,而且,在东部地区我们又选择了经济非常发达的江苏和浙江为代表。但是从总体看,我们的数据仍能基本体现农民的职业分化状况。
「参考文献
[1]周批改。改革以来农民分化研究的回顾与商榷[J].前沿,2002(11)。
[2]中央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课题组对农民职业分化的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1994(3)。
[3]陆学艺。重新认识农民问题——十年来中国农民的变化[J].社会学研究,1989(6)。
一、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与发展趋势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的特征,特别是城市、城乡结合部、广大农村的矛盾纠纷呈多发状态。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一是改革进程中因配套措施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经济社会正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结构深度调整,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尤其是征地拆迁、重大项目建设等矛盾纠纷更为多发。二是政府管理过程中因行政行为的偏差引发的矛盾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被管理对象之间因出发点的不同,也容易产生矛盾纠纷。近年来,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与被管理的摊贩、车主和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较为常见,计划生育、帮贫扶困工作中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此外,个别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也极易引发矛盾纠纷。三是市场经济深化过程中因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利益冲突日益成为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土地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承包合同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房屋宅基地纠纷、山林权属纠纷等涉及经济利益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四是突发性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拖薪欠薪等劳资纠纷,交通肇事认定、赔偿和医疗事故纠纷等突发性事件也常常引发矛盾纠纷。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变化和趋势
1. 类型多样化。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热点问题。
2. 主体群体化。当前很多矛盾纠纷,如由征地拆迁、重点工程建设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
3. 内容复合化。当前纠纷内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交织在一起,特别是近年来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纠纷,数量增加,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和一些人的别有用心交织在一起,给调处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4. 矛盾易激化。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个人之间,调处时当事人的情绪也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引发,且大多发生在个人或群体与企业、基层组织、政府部门之间,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给矛盾纠纷的调处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5. 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利益与他人、集体、政府利益发生冲突时,有些群众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认对自己有利的“死理”,爱钻“牛角尖”,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二、我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做法和基本经验
近年来,我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在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强化民生理念,着力构建社会纠纷排查调处体系,成为了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大关的稳压器,确保了大关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五年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参与调解民间纠纷15061件,调解成功14910件,成功率为99%。
(一)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扩大化解纠纷的覆盖面
一是成立县级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涉及人民调解组织领导、决策调研、部门协调、检查评比、总结
表彰等重大事项,及时组织召开领导组会议研究确定。二是指导各乡镇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行政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遇有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部门联动,集中各方力量,联合调处化解。到目前为止,全县9个乡镇均成立了以乡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司法所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三是加强村级调解组织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小组,设置专门的调解室,就地就近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二)多管齐下,保证化解纠纷的质量
1. 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大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力度,特别是加强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全县9个司法所均已设置了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配齐了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二是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完善了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目标责任、请示报告、内部管理、公开承诺、廉洁自律以及例会、统计、档案管理等制度,真正实现了靠制度管人、管事,有效规范了行政行为。
2. 加强调解能力建设。主要从业务培训、交流调解经验两个途径来抓。一方面,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司法所主要对村(社区)及企业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县司法局主要对乡镇、行业调解员的培训。另一方面,总结典型的调解经验和方法,加强对具体纠纷的指导,帮助调解员提高调解纠纷的能力。建立健全了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制度,多次组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计算机、常用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素质教育、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等内容,培训率达100%。
3. 建立规范的调解工作秩序。以落实“四项制度”为突破口,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一抓排查制度落实。包括: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判断准,工作对路。二抓预警制度落实。实行矛盾纠纷信息奖励制度,发动广大调解信息员积极提供矛盾纠纷信息,把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层面、每一个角落,形成没有边界、没有范围局限的信息网络,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了、预测得到、控制得住”。三抓调处责任制落实。按照“大事不出县、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问题不积累、纠纷尽早化解”的工作目标,对全县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梳理,并将责任落实到各司法所和责任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处。四抓业务制度落实。针对人民调解工作缺失记录,受案、结案登记不全,归档资料收集不全,调解协议不够规范等问题,司法局和各司法所加强检查督导,要求各项记录及卷宗要前后衔接、环环相扣,既要将案件的主要事实记清,又要将处理意见、过程、结果记录在案,促进了基层调解组织业务规范化。
4. 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的工作路子,努力推动我县进一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社会群众共同参与”的调解格局,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节约解决矛盾纠纷问题的成本。
5. 推行法律援助参与调解维稳工作机制。针对部分矛盾纠纷成因复杂、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复杂,调解难度很大的状况,将法律援助引入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精通法律专业知识、接处案件经验丰富,以及居于中间人角色、容易取得群众信赖的特点优势,参与调解维稳工作。
6. 加强调解调处工作分析总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实地调研,按季度定期组织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会,及时分析当前社会背景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产生的影响,探讨解决重大的思路和策略,部署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具体任务和措施,有效将事件掌握在可防可控状态。
7. 突出重点,主动预防和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围绕县委政府关心的重点和难点工作,着眼推进我县有关征地拆迁、建筑施工专项调研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 “两会”敏感期以及重大节日等特别防护期排查调处;综合运用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手段,积极向群众宣讲政策法规,排查消除矛盾纠纷隐患和少数群众的抵触情绪。
三、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在做好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尤其是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1. 调解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在村、社区调委会中,调解员一般由村、社区干部兼任;乡镇调委会中,调解员一般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兼任,而目前我县乡镇司法所全是一人所,人员严重不足。随着大调解工作的全面推进,调解工作力度越来越大,工作量越来越多,兼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已不能适应新时期调解工作的需要。因此,要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采取由政府买单的形式加强调解工作。
2. 保障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虽然根据有关规定,调解工作经费已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相 对稳定的经济保障。但随着大调解工作的推动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调解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纠纷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更多的经费来保障此项工作的开展。
3. 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人民调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绝大部分矛盾纠纷都涉及到多个部门,但这些职能部门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调处力度不够,甚至根本没有参与纠纷调处工作,使司法力量显得相对薄弱,陷于唱“独角戏”的境地。
4. 部分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渠道不够畅通,许多矛盾在苗头和萌芽状态没有被及时排查发现,而是在矛盾爆发后才知道,这给调处带来了困难。
5. 重处置轻排查。一些乡镇重处置轻排查,超前排查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不够,往往造成了工作的被动;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许多矛盾纠纷原本在苗头和萌芽时就能解决的,却由于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而错过了调处的最佳时机,使得矛盾进一步加剧。
四、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出工作成效,构建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矛盾调解组织体系,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基础
1. 增加乡镇司法所编制,解决人员匮乏问题。目前我县乡镇司法所均为一人所,不能满足日愈繁重的工作需求,人员匮乏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建议用地方事业编制为每乡镇司法所配置1至2名事业编制,解决乡镇司法所编制、人员匮乏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 注重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在人员、经费、装备上加大投入,形成县、乡(镇)、村(社区)、组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矛盾纠纷调处体系。加强调解员队伍选拔任用和培训管理,及时总结交流矛盾纠纷调解的经验,探讨新思路、新办法,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水平。
3.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一是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调解工作方针,变被动调处为主动调处,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消灭在始发阶段;二是加强矛盾纠纷分析,准确把握新时期纠纷和矛盾发生的规律和发展的趋势,增强对社会矛盾、民间纠纷的预测能力,提高调处率和成功率。三是建立重大疑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社情分析调查制度、定期排查纠纷制度和专项治理制度。调解工作只有在对基层工作的基本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很好的调解个案。各调解组织要对辖区内的农(居)户和企事业单位情况进行登记,了解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和企事业的基本情况,能够做到大体掌握情况,在处理纠纷时能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4. 加强人民调解与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到各行各业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呈现出涉及范围广、触及层次深、牵涉对象多、表现状况复杂的新特点。要解决好这些矛盾纠纷,单靠人民调解是无法完全解决的,必须依靠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类型的社会矛盾纠纷。因此,要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与、法律援助等部门的衔接与沟通,畅通受理纠纷的渠道;加强与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部门衔接与沟通,及时调解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纠纷。
(二)畅通民意反馈通道,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采取多层面、多途径、多形式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及时了解群众需求,解决群众困难。一要进一步畅通渠道,真正发挥“第一关口”了解社情民意,教育疏导群众的作用。二要加强党政领导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的通道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热线电话、领导接访日等民意反馈通道,为老百姓搭起民意表达、社会监督和对话协商的平台。三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团体、中介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作用,代表群体反映诉求,并通过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商调解,促使问题的解决。
(三)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消除矛盾纠纷产生的认识误区
当前部分群众存在只要有事就得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的认识误区,导致一些矛盾纠纷的产生和恶化。要纠正这种认识偏差,舆论引导极为重要。
1. 加强法制宣传,实行标本兼治。调解已发生的矛盾纠纷,只是调解工作的一个方面,只能治“标”,调解工作更重要的目的是治“本”。一方面,坚持以防为主,狠抓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寓调解于普法之中,寓普法于调解之中。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宣传单、宣传栏等有效媒体,扩大法制宣传的渠道,抓好公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和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强化警示导向教育。把极个别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受到处罚的典型做反面教材,让群众知晓,努力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狠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歪风。
2. 大力提倡和谐社会理念。充分宣传“以和为贵,和气生财”、“远亲不如近邻”、“重义轻利,礼尚往来”等教化群众和睦相处、维护社会稳定的传统文明礼仪,并一以贯之,长期宣传。
(四)加大民生投入和社会保障力度,堵住产生矛盾纠纷的根源
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就是经济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其他各类矛盾产生的根源。因此,大力发展经济,积极改善民生、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是化解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
1. 健全公平的利益和保障机制。要努力创造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确保各利益主体在分配上机会平等。要建立健全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机制运行,克服体制,打击不正当竞争,减少行政干预。要努力健全社会安全网,让弱势群体能及时得到社会救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从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 政府部门要让利于民。政府与民争利,群众受到不公正对待,就容易导致矛盾纠纷。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多解决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不与民争利。
3. 努力缩小城乡和公民身份差别 。当前因身份差别和城乡差别导致补偿的巨大差异越来越被人们热议和指责,该现象的存在无疑曝露出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需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
(五)讲究排查调解的方法,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效率
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坏境千差万别,在调处过程中必须特别讲究调解方法,对症下药,才能收到理想效果。
1. 端正对矛盾主体的认识。要坚持凡是老百姓有诉求的,必有其合理之处的理念,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尤其是对上访群众要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要坚持安定团结、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法调处,不徇私枉法。同时对少数胡搅蛮缠,企图实现非法目的人要依法处置,坚决制止胡闹行为。调研中,不少基层干部呼吁上级部门在制定矛盾纠纷调处的相关政策时,不应一味求稳,甚至以妥协、退让等方式求稳,该严厉的政策要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