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论文的撰写首先遇到的就是选题问题,这是应把握好的第一关。论文选题的好坏会有很多的评判标准,比如研究价值、新颖程度、实践效用等,对于自考毕业论文而言,其要求自然不同于研究生论文强调研究性,它更应注重培养学生规范的论文写作方法,这是学生以后进一步深造的基础。而部分学生恰是在这第一步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态度不认真进行抄袭,或者选题不认真应付了事,或者重视选题但不知方法,选题不适合自己致使写出的论文质量较差。法学自考毕业论文应该如何把好选题这一关,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选择感兴趣的题目,二是选择可驾驭的题目,三是选择能创新的题目。
二、备写阶段:广搜集、细甄别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资料之于写作如同“为炊之米”,是论文写作的基础,所以搜集整理资料是在论文写作之前必做的一项重要基本功。首先,资料的搜集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尽可能收集与选题有关的所有材料,既包括国内的,也包括国外的;既包括有法律效力的资料,也包括无法律效力的学术性资料。应特别注意避免片面性,防止只收集与自己观点一致的资料。因为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主要是文本研究,包括法律文本、司法文本、法学文本等。二是尽可能收集和利用原始第一手资料。因为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比第二手资料强得多。只有在收集不到原始资料时,才利用可靠的有权威性的第二手资料。三是除了收集书面材料以外,应注意通过社会调查、咨询实际工作部门等途径收集整理原始资料。
其次,对资料的整理和运用应当本着认真消化、谨慎引用的态度。对搜集来的资料不能一堆了之,而应通过浏览将资料区分出可进行通读、选读和研读的不同层次,再把资料按写作的需要分项归类,这便是对资料的梳理过程,这一过程为作者在写作中更好地运用资料或使资料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再次,要注重所用资料的真实性和适用性。写作中不管所用是第一手资料还是第二手资料,都要有根有据,要经得起推敲和验证,否则不仅文章没有说服力,还会导致写作的失败;写作中所用资料的适用性是指资料在文章中确能说明问题且有一定的支撑力。若将一些与选题、中心论点关系不大甚至不具支撑力的资料堆积在文章中,其结果只是增加字数、扩大篇幅而冲淡了主题,直接影响论文质量。
三、写作阶段:善思考、勤修改
自学能力是在自学中培养出来的,包括独立的阅读、思考、研究和实际操作等方面能力,自学能力的培养对于自学生来说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很重要。而毕业论文的撰写与答辩既是对学生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的锻炼,又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检验。在自考学生中不是都对此问题有一定的认知,大多人习惯于对知识的被动记忆,缺乏独立认真的思考,特别是过分依赖考前突击复习。在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的准备上,所投入的时间、精力均欠缺,加之能力等方面的原因,找“捷径”走和侥幸心理并存,没有将自学能力放在应有的位置来重视和对待。
首先,不论是日常学习还是撰写论文,都应养成善于思考的习惯,因为独立思考是自学能力的核心。爱因斯坦曾指出,“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仅是数量上的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看待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思考多源于疑问,发现问题是思考的开始。
其次,要重视提纲的拟定与完善。提纲是论文写作的框架,作者在确定题目后,要根据题意拟定写作提纲,就论文的基本框架和总体布局进行设计、安排,从而设计出论文的写作蓝图。论文提纲的拟定对于初学写作者尤为必要。提纲的拟定有简单与详细之分,作者应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无论提纲的简与详都应就全文布局、整体结构以及各部分材料的使用进行总体设计。提纲的拟定一般都伴随多次修改完善的过程,即便是成熟的作者也难以一次成功。
再次,对于自考本科学生而言,要注重论文写作的规范格式要求,这是学生养成规范写作的基础。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的规范格式一般由文章标题、内容提要、正文和参考文献等部分构成。笔者在论文指导中发现,学生多对自己的作品难以割舍,明知是多余的内容却不想删去,结果是(下转第95页)(上接第93页)使文章的质量大打折扣。殊不知论证的更为有力、文字的更为精炼,是在不断的推敲修改后得来的。当文章定稿后对参考文献部分也不能疏漏。有的学生不重视随便写上两种杂志了事,有的干脆将该部分略去。参考文献作为自考毕业论文规范格式要求的一部分,是让指导老师及读者了解作者在该文的撰写过程中所查阅的有关资料,表明作者对他人劳动的尊重,同时也避免了抄袭、剽窃的嫌疑,体现作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因此学生应认真对待且注意所列参考文献的准确性和格式的规范性。
四、答辩阶段:早准备、明答辩
论文答辩是老师对学生论文的论题、论据、论证及基本法学原理的综合考核,也是对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的综合考察。论文答辩一次达不到优或良成绩的学生不能获得毕业证书,所以论文的答辩与写作都应当得到重视。学生在提交论文后稍稍调整就应做答辩的准备,诸如论文中涉及的概念是否理解、是否能释解?论文中涉及的问题以及问题间的关系是否明了、是否能清楚地阐述?论文中研究论述的问题对实践的意义与价值何在、是否能够明晰等等,总之与论文有关的问题都是学生应认真考虑的。
就论文答辩的程序而言,一般是学生到位后先简介自己的基本情况,然后用5~10分钟的时间,就论文的选题、写作、观点、结构等进行概括性阐述,然后由答辩教师提问。一般情况下每个答辩组有三位以上教师组成,且每位教师均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答辩中每位教师一般提两个问题,学生针对所提问题进行回答。为使答辩顺利通过,学生在准备时应有一个较细致的答辩提纲,以便在答辩中起提示思路的作用。涉及个人情况简介提纲中可以免去,对于选题的目的、文章的构思、结构以及所阅参考资料等部分的答辩准备是否写入提纲中,应据学生的心理素质而定,这些本属于学生在写作过程中就已牢记的内容,即便不拟提纲也应能清楚表达,但如学生为防因紧张而导致不能流利表达的情况出现,也可将其列入提纲中。对于文章中所涉及的概念和问题学生应酌情列入答辩提纲。所谓答辩提纲,即是学生列出的回答答辩老师有可能提问的问题要点,应提纲挈领、简明扼要。但在答辩时见有的学生将提纲写得很长,甚至不亚于其文章的篇幅,由于对问题没有真正的理解和掌握,心里没底,所以当听到提问后就心急如焚地在提纲上“找”然后就是“念”,而不是回答问题,当听到答辩老师否定这样的回答方式时,就紧张得不知所措。应提醒学生的是答辩提纲应在对问题理解的基础上,经过学生独立的思考而整理归纳出来,这样准备的答辩提纲在答辩时才能起到提纲的作用。另外就文章所论述的问题目前在学术界的研究程度如何,有哪些代表性的观点等都应有个大致的了解和掌握以备回答问题。
参考文献:
大家都是比较清楚的题目可以说是贯穿整个论文的中心,论文的要点主要是基于一个好的题目而产生的,因此一个好的题目是十分重要的,这里所说的好题目不仅仅是指研究的题目好而是只的是这个题目要站在一个好的价值意义的基础之上,而现在的在校生在选择题目的时候常常选择的范围都是比较大的,但是在实际论文研究的过程中一个小范围的题目和论文内容更容易上手。
毕业论文
题目 : 论婚姻的成立
专业、年级 2017级法学专升本1班
姓 名 x x
学 号 xxxxxxxxxxxxxx
指导 教师 王 立
职 称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xx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签名:
2019年 7月22日
目 录
摘要..................................... 1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婚..................... 2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2
(二)关于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关系................ 2
(三)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3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4
(一)婚姻成立要件..................................................... 4
(二)结婚的程序要件................................................... 5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 5
(四)事实婚的成立要件................................................. 6
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 6
(一)同居的义务....................................................... 7
(二) 相互扶养的义务.................................................. 7
(三)相互继承的权利................................................... 7
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8
(一)婚姻效力含义..................................................... 8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 9
参考文献.............................................................. 11
致 谢................................................................. 12
论婚姻的成立
摘要: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否则,无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存在双方当事人,而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婚意)。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为:对于法律婚,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对于事实婚,须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即使其无效,仍具有法律意义,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
关键词:婚姻的成立 无婚 成立要件 法律后果 效力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婚
我认为,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一男一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要件,而且婚姻一旦成立,便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这种认识显然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混为一谈,是主张合法性为婚姻的本质属性的一种必然结论。而这种认识,不仅缺乏理论上和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成立包括订婚和结婚,法律是合两者为一体的。中国古代的礼俗、法律和外国古代法多采广义说,十分重视婚约的效力,订婚是结婚的先行阶段和必经程序;狭义的婚姻成立专指结婚,不包括订婚。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我国《婚姻法》亦采狭义说。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1、婚姻的成立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种事实,即婚姻关系已经产生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即产生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2、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即构成婚姻的要素。否则,法律认为婚姻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然而并非任何两性关系法律均认为其为婚姻关系,只有符合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的两性关系,法律才认为其构成婚姻关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某项要件,婚姻根本就不成立,无婚姻可言。即使双方有同居的事实,法律也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而是姘居等关系。与婚姻的成立相对应的概念是无婚,《德国民事诉讼法》称之为“不存在的婚姻”,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称之为“不成立之婚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根本不成立,无婚姻可言。
(二)关于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关系
1、无区别说。该说认为如果采用宣告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有区别;如果采用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无异。如我国台湾学者戴炎辉、戴东雄认为,不适法的婚姻,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仅有婚姻无效与可撤销两种,而依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尚有婚姻不成立(第568条以下)。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依通说,无效婚姻为绝对、当然、自始无效,非经判决自始无效,故与外国法制上的婚姻不成立相同,自无须区别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2、区别说。该说认为对于无效婚姻,无论是采用宣告无效还是采用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均有差别。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虽无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的名称,在婚姻法的效力上,应有此区别。在无效婚姻,依民法总则一般原则虽亦同其理论,然在亲属法则不妨为无效婚的追认,而且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明定有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
无婚与无效婚姻显然是有质的区别,无论对无效婚姻是采用宣告无效还是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法律行为的理论首创于德国。不存在的法律行为区别于当然无效的法律行为之处在于:缺乏法律行为的各项因素,因此,这些法律行为没有成立。判例援用不存在的法律行为概念,指称那些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用意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创立的法律状态。在诉讼程序上,区别不存在的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法律行为有下述意义,即对已成立的,尽管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审理这一法律行为的构成事实的法官应把它看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视为产生与法律行为的效力相对抗的效力。如果诉讼当事人中的一方在诉讼程序中没有提出构成无效原因的事实,则法官无权探讨这样的相反效力是否存在。正因为如此,尽管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民事立法中没有无婚或不存在婚的名词或术语,但我们认为应有无效与不存在之区别,并称之为“无婚”或“不存在婚”。在德国和法国,承继寺院法沿革,在“无规定、无无效”的原则下,对于不得为有效的婚姻结合,因无规定,解释上发生困难。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棋炎先生虽曾认为不必区别婚姻无效与婚姻不成立,然其后修正了其观点,认为“在无效婚姻之外,另有婚姻不成立之概念”,“法律行为不成立系未备成立要件,与无效为已具备成立要件,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无从发生法律效力者,有所区别。易言之,法律行为成立后,始有生效与否之问题,婚姻不成立,显为婚姻有效、无效以前之问题”。
(三)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1、性质不同。无效婚姻是已经成立的婚姻,即其已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属于婚姻的一种,只是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不能产生有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无婚则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在当事人之间根本不成立婚姻关系,即婚姻不存在。那种认为无婚亦为一种不适法婚姻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2、原因不同。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其欠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无婚则是因为不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2、可否转换不同。由于无效婚姻在本质上属于婚姻,因而无效婚姻可因法定条件的具备转换为有效婚姻。而无婚则属于婚姻关系根本不存在,则无转换为有效婚姻的前提条件。4、法律后果不同。由于无效婚姻属于已成立的婚姻,尽管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婚姻无效,有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意味着它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因为它毕竟属于已成立的婚姻。而无婚则为婚姻根本不存在,因而不仅不发生任何效力,而且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二、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的成立又叫结婚,是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一)婚姻成立要件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结婚的程序要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姻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将婚姻分为法律婚与事实婚。对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对于事实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为其特殊。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法定结婚手续,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婚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事实婚主义,即只要当事人双方合意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为成立;二是形式婚主义,即要求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由于法律并不要求履行特定形式婚姻才成立,因而我们不能因为其未履行特定形式而否认其为法律婚;在采用形式婚主义时,由于法律规定只有履行法定的特定形式婚姻才可成立,因而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也就成为了法律婚成立的特殊要件。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即我国采用形式婚主义,且采取登记制。结婚登记不仅是成立法律婚的特殊形式要件,而且是成立法律婚的唯一形式要件。因此,对于当事人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收回结婚证,结婚证一旦被收回,当事人之间因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构成法律婚,即认为法律婚没有成立。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则取决于其是否具备事实婚的成立要件。
(四)事实婚的成立要件由于事实婚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因而无法从法定的公示方法上界定其是否构成婚姻,那么只有寻找客观的、外在的、事实上的依据,以区别于通奸、姘居,这种事实上的根据也就成了构成事实婚的特殊成立要件。首先,存在着同居生活的事实。至于其时间的长短通常在所不问,它只是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婚意的一个外在标准。没有同居的事实,绝不可能构成事实婚。即使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同居的,亦不构成事实婚。因为在我国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构成了法律婚,至于是否存在同居的事实,对成立法律婚没有任何影响。其次,这种同居生活的事实应该是公开的,而不是隐蔽的。最后,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即以夫妻相待,在大众面前以夫妻相称,而且群众因此亦认为他们是夫妻。所谓“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群众认为是夫妻的男女,应当是对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认识。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过,即使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也不能构成事实婚;第二,“群众”的范围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即应限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居住、工作的周围环境之内。这种公开性、公认性乃是事实婚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包二奶”等非婚姻两性关系的重要区别。后者不具有夫妻之名,或不为群众所承认,从而不具有婚姻关系应有的外部特征,决定其不构成婚姻。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姻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将婚姻分为法律婚与事实婚。对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对于事实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为其特殊成立要件。
(一)同居的义务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故夫妻间互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权指夫妻有权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且含性生活内容,并负有义务。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贞,不得与第三人非法同居。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家庭发展的保障,而夫妻间的同居则是保障婚姻的基石,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在无形中起着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姻法中尚未完全确立同居义务,对此尚处于半遮半掩的地步。
(二)
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认定夫妾扶养权利和义务,应把握以下四点: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3、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
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三)相互继承的权利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才能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关系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重婚等的男女双方不具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在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或者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生存一方亦无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结婚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婚姻法规定,摘录如下: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一)婚姻效力含义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务,日常家务的权等。后者如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广义上又有两种:一是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1、婚姻成立意味着法律承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是姘居等关系。2、已成立的婚姻除违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外,应为有效婚姻,从婚姻成立之时就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婚姻关系。3、已成立的婚姻,如果违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就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对于无效婚姻,在采取当然无效立法例的国家或地区,自始、绝对、当然不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在采取宣告无效立法例的国家或地区,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始为无效。
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及程序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只有依法被宣判为无效,婚姻才自始归于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在未被撤销之前,为有效婚姻。4、已成立的婚姻,尽管可因违反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为无效婚姻,但无效婚姻只是不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并非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无效婚姻亦可作为重婚的构成要件。一男同时与两女结婚时,如以之为无效,则不发生重婚问题;如以之为有效,则两婚姻均为重婚。我国大陆学者对此认识不一。一种认为前婚必须是合法婚姻,后婚才能构成重婚。如杨大文先生认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须受法律制裁”。其理由主要是:对重婚进行处罚,是因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前婚本身就不合法,属于不能成立的违法婚姻就不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实际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时又承认了违法婚姻的效力,这样就会产生司法工作的自相矛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前婚是合法婚姻还是违法婚姻,均构成重婚。其依据是:违法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婚,但客观上这一婚姻关系是存在的。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登记结婚,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样构成重婚罪。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同理,事实婚姻的一方因对方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当初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我认为,上述认识显然是值得研究的。
(1)它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质的区别的概念。婚姻无效是以婚姻已成立为前提,
只有已成立的婚姻才有有效或无效可言。无效婚姻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只是指其不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说其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那种认为“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实际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时又承认了违法婚姻的效力”的观点,显然是在混淆视听;
(2)它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重婚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后果。在民法上构成重婚的,并不一定就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因而,即使认为前婚是无效婚姻亦可构成重婚,也不一定就意味着作为合法婚姻的后婚当事人构成重婚罪;
(3)它将立法的宗旨本末倒置。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并禁止重婚,绝对不仅仅是因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的观点,其道理何在呢?难道仅仅是因为源于当初未依法履待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吗?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难道仅仅是对合法婚姻或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吗?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难道仅仅是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如果某男或某女采用欺骗手段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女子或男子先后或同时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呢?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尽管对无效婚姻采取当然无效制,但在修改亲属法时增设“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认同时婚亦属于重婚。故在完善我国婚姻立法时,宜借鉴此种立法例,以切实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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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页。
[13]朱友学:《婚姻效力探析》,2006年11月1日。
致谢
xx大学政法学院三年的学习时间一晃而过,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收获良多,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感慨颇深,这代表着我即将离开,我深深眷念这所我深爱的学府,我会想念我敬爱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首先,诚挚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王立。他在百忙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还有教学过我法学课程的所有老师们,他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教学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严谨的教学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其次,感谢三年中陪伴在我身边的同学、朋友,感谢他们为我提出的诸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有了他们的支持、鼓励和帮助,使我充实而又圆满的度过了三年的学习生活。
总之,感谢所有!
指
导
教
师
评
语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答辩记录
答辩教师提问
学生回答情况
答辩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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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毕业论文是高职学生在毕业时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毕业论文既是对学生在大学阶段所学知识掌握的深度与广度的总体检验,也是对学生思维分析能力的全面考察,所以,毕业论文的撰写是决定大学生能否顺利毕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学生的写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例如学生的写作态度模糊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毕业论文的质量。因此,有必要从各方面采取措施以提高高职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
一、高职院校开展毕业论文写作的意义
1 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高职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从选题、收集整理资料、构思、写作、修改等诸多环节,涉及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立场观点、思维方式、表达技巧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其中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方面都将对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撰写结果产生直接影响。高职论文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不同于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必须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学术性,而应该突出其实用性。学生在写作的过程当中定能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
2 有助于教师科研水平的提高。通过论文指导工作,可以激发教师的科研兴趣。因为作为指导教师,必须对某些相关的课题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在写作全过程中给学生以恰当的指导,这就会促使教师积极主动地深入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科研能力。指导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教师拓展自身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科研水平的过程。
二、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
1 学生对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模糊。高等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和总体目标是面向生产、面向基层、面向管理和服务第一线,培养实用型、技术技能型、劳动型的人才,强调的是培养学生在专业领域从事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必须”、“够用”为标准。因此不少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采取应付态度,大量摘抄网上资料拼凑成篇;也有的学生忙于“考证”、找工作,无暇、无心于论文写作,草率应付,不按规定时间完成初稿,对指导教师的修改意见不予理会。
2 学生写作基本功不扎实。第一,论文选题盲目。不少学生选题时随意性较大,不知道如何选题,题目或过大,或太偏,导致论文写到一定程度后由于资料缺乏无法继续,再换题目又来不及,只好勉强成文。另一方面是对课题展开容量把握不准,导致一些论文不得不拼凑字数,材料与中心脱节。第二,材料与论点牵强附会,中心不突出,结构不合理。有的学生论文大量堆积材料,字数达标但中心思想不突出;有些文章很散,文章各部分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联系,表述也没有条理;有的论文段落划分生硬,甚至一整页文字也不分段,读起来毫无意思。第三,语言表达能力欠缺。论文写作中能做到规范正确地使用语言文字是大多数的,但也有少数文章存在语句不通顺、词不达意、误用标点符号、错别字连篇等问题。尤其是在进行毕业答辩时,即使面对熟悉的老师和同学,有些文章写的还算不错的学生也很难准确、流畅、清楚地陈述观点、回答提问,经常言不及意,口头表达能力欠缺的弱点也暴露无遗。
3 毕业论文写作教学时间安排不合理。一般情况下,毕业论文写作通常只有一个月的时间。这样做固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带来一些问题:第一,学生既要完成实习任务,又要忙于联系工作,须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参加各种人才交流会、面试等,毕业论文的选题、材料收集、写作显得很仓促。第二,时间限制影响毕业论文的指导。由于时间有限,学生不能与指导教师及时沟通,得不到及时指导。指导教师一般只能在学生完成初稿后进行论文修改方面的指导,也只能就事论事,很难作深入指导。
三、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方法
1 开设毕业论文撰写专题讲座和文献检索课。鉴于学生对如何写作不甚了解,所以,开设撰写毕业论文的专题讲座就成为当务之急。然而,开设此类讲座的高职院校并不多。此类讲座应主要向毕业生系统阐述毕业论文的概念、作用、意义以及如何选题,如何查阅文献资料,如何写作等一系列相关问题。高职院校至少应在第五学期开设毕业论文写作的专题讲座。如果客观条件与师资力量允许的话,应该将此课列为必修课或限选课,使毕业生对毕业论文写作不再感到手足无措,而是做到有备而来,有的放矢。另外,由于高职院校图书馆的馆藏数量以及网络信息资源与普通高校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目前开设文献检索课的高职院校为数不多。绝大部分高职院校学生缺乏网络文献检索知识,不知道如何利用图书馆丰富的信息资源,对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显得无所适从,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毕业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根据笔者的论文指导经验,以及从相关文献中得到的信息,高职院校图书馆应不断完善自身建设。教师有责任有义务教给学生如何进行文献检索,加强学生的信息意识与实际的信息利用能力,以使学生从中不仅能够掌握文献检索的基本技能,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而且还能够提高自身的信息意识。
2 教师可对毕业论文进行命题。高职学生在平时学习中并没有对所学学科进行科学研究的意识,鲜有到图书馆阅读相关学术期刊的意识与习惯。由于不了解所学学科的研究现状与知识前沿,因此,很难提出新颖的、有研究价值的选题。在选题时,很多学生费尽了心思,而选定的题目往往不甚理想,或重复前人的题目,或偏离专业,或根本没有研究与实用价值。由教师给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命题或是给出命题范围,对教师和学生而言可谓“一箭双雕”。首先,教师命题可以使学生拨开选题的层层迷雾,直接对教师所给的命题范围进行调查研究,找到自己在此领域中所感兴趣的具体题目,大大降低学生选题的盲目性,从而激发他们写论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从教师的角度看,给学生提出的命题范围一定要紧密联系自己的科研方向,并且应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学术性,突出实用性。这样,教师指导论文时就会有很强的针对性,辅导起来才会游刃有余,同时,也会从学生的论文中汲取养分用于自己的研究,推动自身教学科研的进步,可谓“教学相长”。再次,选择了统一命题范围的学生可以结成小组,对所选命题进行讨论。若干同学共同交流,彼此定能受到启发,获得灵感。同时,交流还可以使资源共享成为可能,学生可以将每个人找到的相关材料放在一起,一个学生想找但没有找到的材料也许被另一个同学找到了,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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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祝颖《体育教育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分析一一以天津体育学院2008—2011届学生为例》中发现学生论文在研究领域上学校体育类和运动训练类的所占比重未50%〜60%,其中学校体育类的比运动训练类的少,社会体育、心理学、生理学及其他方面共占40%。大部分学生通过查阅文献资料确定选题,来源单一,缺乏创新性。赵永才在《高校体育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情况的调查研究得出:体育专业学生毕业论文教学训练类选题较稳定,社会体育类和基础理论类的选题有增多趋势,传统技战术分析的选题有下降趋势,学生选题呈方向多元化,但学生选题方式更多依赖于教师建议,研究方法局限于文献资料法、调查法等单一的方式,而体育专业学生知识储备不足成为了困扰学生选题的主要原因。
周小平在《湛江师院体育系毕业论文选题热点与走向》中得出学校体育教学与训练的研究仍然是广大体育教育和科研工作者的研究热点,随着社会与体育的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体育消费和产业的开发也成为广大工作者关注的热点。
从上述文献我们可以看出,从20世纪80年代至现今,体育教育专业学生毕业论文的选题各方面既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也产生了些许变化,例如:在选题方向上,技、战术类的比重开始呈下降趋势,体育教学训练类、社会体育类的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在选题方式上,学生依旧趋向于通过查阅文献资料的途径或是指导老师的建议获取选题,通过思索创新进行选题的比重少;在研究方法上,大量集中于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学生研究手段仍然比较单一。
2.体育教育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及存在的问题相关研究
胥志敏《浅探体育教育专业学生毕业论文撰写中存在的问题》一文中列出了学生在论文撰写中存在的问题有:重视程度不高,缺乏实践性,针对性不强,论文成果一般。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朱少华,龙昆等在《高校体育教育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分析一一以南昌大学2008—2010届毕业论文为例》表明学生论文在研究领域偏重于体育教育方面,研究方法单一,实验研究能力严重不足,并且在论文结构、规范性、逻辑性等方面均普遍存在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建议。
戴卫东在《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对策建议》中提到高校本科生论文存在的问题有:论文的选题过于理论化;论文抄袭,等现象严重,学生缺乏相关的论文写作技巧;指导教师投入不够;未形成论文质量考核体系。并提出高校教学部门的失范,师生对本科毕业论文的不重视,学生论文写作系统训练的缺乏等原因。
从上述文献可了解到,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质量问题一直都存在,并且普遍呈下滑趋势,大部分研究主要是从选题和过程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选题存在陈旧、重复,缺乏创新等问题,如何提高学生选题的质量,完善过程管理体系方面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热点。
3.非体育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与质量问题相关研究
夏光祥等在《教育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分析一一以S大学2010-2012届为例》提出:学生部分选题脱离专业培养目标、缺乏实际应用价值、选题研究内容“撞车”、选题陈旧,个别选题范围过大,可操作性不强。董秀茹在《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分析》一文中阐述学生选题出现大而广,题目越大越好写的误区。鼓励学生在感兴趣的研究方向选题,但选题不能过于陈旧或追求热点问题,选题内容的深度和广度要适宜。
张菁《英语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质量问题探讨》中提到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存在态度不端正认真、论文质量低劣等问题。郭剑平、姜艳《论如何提高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中提到学生论文存在选题重复、缺乏新意、过于宽泛等问题,并分析其影响因素,包括学生无暇专心于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积极性不高、毕业实习定位出现偏差、图书资料方面的缺陷。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不同专业的本科毕业论文选题都有着各自的优缺点,大部分本科生的选题研究方向与本身专业关联紧密,能够围绕本专业的特色展开研究,不足之处仍然是有的选题内容过于陈旧,缺乏创新点,或是题目太大,学生亦难以把握其深度和广度。同时论文撰写时间的安排与学生考研、找工作的时间冲突、师生的态度等亦是影响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原因。
关键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10406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
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 [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 [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
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
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 [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
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
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
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
关键词:地方院校;毕业论文;就业;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50-0025-02
毕业论文是大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总结性实践学习环节,其质量是衡量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总体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准。然而不少地方高校为了增加就业率,提前让学生进行长时间的毕业实习。致使大部分高校的毕业论文安排时间与就业或实习时间相重合。由于学生花大部分时间在找工作或实习上,而留给毕业论文准备时间不够充分,导致了毕业论文质量下滑。因此解决好毕业论文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对于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增强学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等诸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毕业论文与就业率均是衡量高等院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果的重要评价指标,协调好两者之间的矛盾关系,成为各高校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湖南科技大学会计学中毕业论文与就业间矛盾现状,提出几点应对措施,以期为同行参考。
一、论文(设计)与就业之间的矛盾
1.大学生就业现状。近年来财务会计就业岗位需求下降,会计毕业大学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地方院校毕业生就业难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地方院校在经济、地理位置上与一线城市有一定的差距,部分用人单位不愿前往招聘,降低了大学生就业机会。而大学生为了获取更多的就业机会需要辗转不同城市,增加劳动时间投入。二是,当前大学生对就业形势认识不足,选择大城市就业造成其人才供过于求,而中小城市人才急缺。同时受“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影响,部分大学生对其自身能力估计过高,遇到有意向招聘单位而放弃签订就业协议,导致就业机会丧失。三是,在当前的买方市场下,用人单位希望毕业生到岗就能胜任工作,往往签订就业协议就要求学生到单位实习考察其实践能力[1]。
2.大学生毕业论文现状。毕业论文写作是比较漫长的过程,通过毕业论文可以考查学生四年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程度,也可以体现学生理论实践结合能力。绝大多数毕业生比较重视毕业论文环节,希望能认真做好。然而本科毕业论文现实状况并非理想,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受社会“轻论文重就业”的影响,使得大学生普遍对业论文重要性认识不足,将绝大多数时间与精力放在找工作上;二是,高校扩招,很多高校师生比例严重失调,有些教师带一二十名毕业生,指导时间精力不够,直接导致毕业论文质量整体下滑[2];三是,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注重毕业论文,让学生觉得毕业论文只是顺利拿到毕业证的一个条件,与就业无关。
3.毕业论文与就业的矛盾关系。部分院校一般将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安排从大四第一学期末开始,直至第二年六月份答辩前。在这期间,也是各地用人单位向学校招聘应届大学生的黄金时期。毕业论文与就业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应届大学生大多缺乏相关工作经验,如通过校园招聘得不到合适的岗位,再去人才市场与其他有经验的应聘者竞争,为增加就业机会,将大部分时间与精力用于找工作,而对毕业论文写作敷衍了事,甚至出现抄袭、请人等恶劣现象[3]。二是为了单位经济效益,用人单位往往要求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提前报到上岗,并且往往要求在单位进行毕业论文写作,而校外缺乏相应的文献资源及规范的管理,从而影响毕业论文整体质量。三是大学生就业率作为衡量高校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学校为增加就业率,也不得不睁只眼闭只眼,成为目前各高校出现的共同现象。四是部分教师体谅学生就业难,对毕业论文采取宽容迁就的态度,使得毕业生放松了对毕业论文质量要求。
二、解决毕业论文与就业之间矛盾应对措施
1.提前进行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与就业的主要矛盾在于时间冲突,针对这一矛盾学校可以适当将毕业论文时间提前至大学三年级下学期和大学四年级上学期。由各系部组织指导教师与学生见面会,指导教师向学生介绍自己的研究方向、研究兴趣、课题内容,并拟定部分题目供学生参考,减少其在选题过程中的盲目性。通过“师生互选,院系调控”的方法,突出学生在论文写作中的主体地位,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3]。另外,从大学二年级开始,部分选修课程考核方式以论文的形式,甚至学校可以开设毕业论文写作课程,通过提前进行毕业论文写作技能的培养,可以使得学生在大四毕业论文写作中较快地保质、保量地完成[4]。
2.合理安排回校时间。初次接触毕业论文写作的学生往往感觉无从下手,论文写作口语化严重,格式、论文框架不符合专业论文写作要求。因此,学生需要腾出一整段时间静下心来进行毕业论文写作。目前我院规定毕业生需在4月10日前返校,指导教师加强与学生联系,落实学生返校情况,争取于4月12日前与学生见面,同时检查学生毕业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在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上给定成绩等级并签字后返回给学生,并尽快布置毕业论文工作,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笔者作为指导教师认为,在签订就业协议签前,学校就业处或学生需与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提前沟通,保证学生的毕业论文准备时间,学生才能安心踏实地准备毕业论文。
3.利用现代媒介与学生交流。在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笔者遇到部分学生在单位实习时,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毕业生请长时间的假期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学生面临毕业论文与工作机会两难的选择。学生面对费力找到的工作不愿轻易放弃,只得将困难向指导教师求助。指导教师既要保障学生的工作岗位,又要保证毕业论文的写作质量,那么通过现代媒介进行远程论文指导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通过现代媒介的方式,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开题报告、论文大纲、论文方法等的写作,并指出学生在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学生根据指导意见进行修改。
4.毕业论文与毕业实习接轨。毕业实习是由指导老师推荐或学生自己联系企事业单位、会计事务所等,寻找会计相关工作的实习机会。毕业实习可以使学生了解真实企业工作环境下的生产经营过程,以企业存在的问题作为课题来源,或者在指导教师安排下收集相关的经济数据以更好地完成毕业论文的案例分析;另一方面,学生在“准就业”的状态下积极投身实际工作,表现突出者将被用人单位留用,从而解决了部分学生就业[5]。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毕业论文与就业矛盾一直是目前学校、教师、学生需解决的问题,而大学生普遍重视就业而忽视毕业论文导致毕业论文质量整体下滑。我们提出采取提前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合理安排回校时间、通过现代媒介与学生交流及毕业论文与毕业实习接轨等措施,协调毕业论文与就业矛盾。对于保障毕业论文写作质量,提高学生就业率,增强学校办学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继峰.毕业论文与就业矛盾之分析及解决――以本科生法学专业为基础[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3):185
[2]黄静,柳斌.毕业论文教学安排与择业的矛盾及解决办法[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176-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