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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外国反倾销立案调查和被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首先,发起调查的国家越来越多。从地域上看,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不断增加。1988年以前,仅有美、澳、加和欧盟四大发达国家和地区,但此后,对华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多,现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其中不仅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其中印度和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呈高发态势。其次,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的范围涉及服装、鞋类、动物商品、蔬菜、加工食品、矿产品、化工商品、塑料制品、皮革、纸浆及纸张、纺织品、玻璃及陶瓷制品、基本金属、机电设备、车辆、仪器、其它工业制成品等,近年来一些技术产品也开始遭到外国的反倾销指控。国外此消彼长的反倾销指控,是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严重威胁。
二、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一)滥用反倾销作为排斥国外产品保护本国产业的最佳办法
1、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随意立案,认定构成倾销后采取的临时措施往往致使我国产品丧失打开市场的良机。
2、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任意选用的替代国价格使我国产品更容易被认定为倾销和被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率。
一些国家对我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歧视待遇短期内很难有所改变。1999年中美在达成中国加入WTO协议时,规定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美国可以在15年之内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欧洲虽然于1998年通过理事长会议正式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但并没有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等国家不会主动对我国放弃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
(二)出口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的态度认识不足
1、中国一些出口企业错误认为应诉与否结果一样,或认为应诉代价过大、得不偿失。
我国某些企业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经济体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企业注重短期利益、高额的诉讼费、政府监管弱化等,企业在应对过程中总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使应对措施不力或不到位,这对于赢得反倾销的胜利会大打折扣。
2、还有一些企业抱侥幸心理,企图借其它企业应诉之功而享免罚之果,结果形成国内同行大家都不应诉的局面。
3、一些企业虽然在认识上和行动上开始重视反倾销的应诉,但对于国外的不利判决反应消极。
大多数企业放弃上诉的机会,没有充分利用进口国有关法律和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很好地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尊严。如自2006年10月7日起,欧盟对中国皮鞋征收16.5%的反倾销,为期两年。如此不公正的判决尽管引起国内企业的强烈反弹和国外密切相关的企业的不满,但国内鞋企应战不乐观,在涉及的1200多家制鞋企业中,参加的鞋企百分之一都不到。
(三)部分出口企业靠低价竞争来获取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大部分出口企业仅仅把自营权当作替代外贸公司做外贸的优惠,满足于把产品销售给国外进口中间商来获得出口额。他们往往靠低价竞争来获取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但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后很容易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极易被进口国认定为产品倾销,最终有可能再失去市场。
(四)反倾销预警机制不够完善,预警时间出现时滞。
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信息闭塞,其信息源主要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渠道,对产品在国外市场的最新反馈出现明显的滞后。这样导致绝大多数出口企业对其产品在国外市场遭遇反倾销情况的获悉,完全依赖政府部门的信息传递,没有主动开辟多方的信息渠道。而且在政府发出反倾销预警的时候,国外对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已迫在眉睫,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的期限,尤其是从调查公布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多天的时间。因此,出口商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政府在企业的反倾销应对中作用有待加强
对整治国内市场的立法方面缺乏惩治的力度,虽然我国的相关职能部门在法规制度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如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内的竞相压价进行约束和打击,对容易导致国外反倾销的出口行为有所遏制,但对于反倾销涉案企业的不应诉、不积极应诉的做法打击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法规对这些出口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理惩罚,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在反倾销涉案后,我国在对外立法及外交方面对外国政府施加压力和影响不够,不利于企业的应诉和胜诉。
(六)“中国”的负面影响
加入WTO以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中国正在越来越多的领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暗怀戒心,视我国为潜在的威胁,在世界范围内散布“中国”,对我国极力防范。之后,“中国”逐渐蔓延到发展中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对华不友好的政客、商人和媒介也假借“中国”,大肆渲染中国产品的危害,甚至视中国产品的到来是“经济侵略”。因此,许多国家在这种谬论的鼓噪下,为阻止中国产品的进入,往往将反倾销作为重要的防护手段。
三、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造成的影响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反倾销案越来越多。反倾销是由产品进口国政府针对产品出口国企业的倾销行为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是WTO赋予产品进口国免受不公平贸易冲击、保护本国经济和产业安全的一个手段,其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但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关税壁垒的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的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反倾销有越用越滥的趋势。
(一)影响产品的出口
一旦产品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就会马上影响该产品对该进口国的正常出口,而一旦裁定倾销成立,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往往会导致出口产品失去进口国市场,这对我国出口极为不利。目前国外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对象是我国的三资企业,因为在我国目前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18万家企业中,三资企业就占了17万多家。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严重影响了其产品的出口,也使我国某些出口企业自动退出国际市场竞争。事实上,一旦出口商品退出国际市场,又给国内市场带来压力,连锁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发展速度及生产规模的萎缩,使该行业生产能力利用率下降,失业人数增加。
(二)应诉费用过高导致企业亏损
我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要承担律师费用、应诉资料搜集费用、企业联合应诉费用等一系列高额应诉费,还要配备其工作人员。在联合应诉过程中,其综合成本达上千万元。这种后果连锁影响其他企业应诉的信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外厂商对华反倾销的动力,给我国出口产品生产和行业前景蒙上阴影。
(三)新兴工业发展受阻
传统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逐渐降低,而市场潜力大、附加值高、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将逐渐成为支柱产业。
(四)影响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
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在不同程度上减少或失去了国外市场,部分企业被迫减产、停产或转产,直接损害了外商的经济利益,从而影响了外商在华投资的信心。
(五)冲击国内市场
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受阻于国外市场,在一时来不及转移市场或因为反倾销的连锁反应而转移市场无望的情况下,势必返销国内市场。这会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造成国内市场供求失衡及物价非正常波动,影响国内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应对措施
(一)早日摆脱“非市场经济”
对外贸易交往中,要减少贸易摩擦、摘掉“非市场经济体”的黑帽就应按WTO规则,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及早取得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还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广泛交流,使更多的国家了解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了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
(二)保持有序竞争
避免由于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和缺乏统一行动、低价竞争而导致反倾销,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对外统一行动,制定相关产品出口最低价,防止相互削价竞争。
(三)积极应诉
应增强企业和一些地方政府的反倾销意识,从意识上抓起,确立有诉必应的观念。可以通过政府、商业协会等组织以各种途径了解反倾销的重要性、后果的严重性和应对方法。抗辩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应积极应诉。
(四)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避免因信息闭塞而导致的败诉。扩大信息源及信息渠道,避免产品在国外市场的最新反馈出现明显的滞后。出口企业对其产品在国外市场遭遇反倾销情况的获悉,不能完全依赖政府部门的信息传递,要主动开辟多方的信息渠道。
(五)改变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
当一些国家根据WTO规则和反倾销法律法规为手段,向我国产品课以高额进口关税,将我国产品拒之门外时,我们可以尝试其他国际市场进入方式,如贴牌生产、特许经营、合资、对外直接投资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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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叶全良.《国际商务与反倾销》.2005.人民出版社
【关键词】外资企业;转让定价;对策研究
一、外资企业转让定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资,设立了许多外资企业,其中有不少就属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有关部门统计资料表明,截至目前,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3万多家,合同外资金额1万多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000多亿美元。目前,来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超过190个,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近450家在华投资。这些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也进行了大量的国际贸易,其中大部分属于内部贸易,这就为转移定价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外商投资企业普遍采取转移定价带来了许多问题,其突出表现就是我国外资企业的普遍“亏损”。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境内三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40%,有些地区甚至达75%。令人深思的是,许多长期“亏损”的外资企业,外商却在不断增资。可见,外资企业的“亏损”往往只是一种假象。
我国的外资企业普遍采取转移定价,人为地导致账面亏损,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其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移利润,造成外资企业亏损,侵吞中方利益
我国某些合资企业的外商,利用合资企业年度亏损可不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再加上我国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国际市场价格信息闭塞,不了解国际行情,且出口渠道又过于依赖合资外方,甚至供与销皆由外方控制,使一些外商得以采用转移定价高于向在华子公司出售原材料,低价收购在华子公司的外销产品,将工业利润转至商业环节,将合资企业本应获得的利润转至国外的母公司或分公司,造成合资企业亏损而外商赢利的现象,使得大量利润外流,国家和境内合资企业遭受到损失。
(二)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
三资企业的税收效果是决定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另一个重要的指标。许多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从而逃避我国较高的所得税。
(三)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本地企业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获利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志。由于我国目前对三资企业的转移价格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许多国内企业可以生产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的利用转移价格攫取利润,从而大大降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四)使我国的国际收支恶化
三资企业“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主要从两方面恶化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第一,“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会带来外方整体利润的增长,从而驱动三资企业进口大量国内可以生产的投入品,这将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的增长,经常项目的流出。第二,在三资企业向国内外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商品、劳务、技术等或出售相同数量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将导致我国商品进口和无形支出的增加,商品出口减少,从而进一步恶化我国的国际收支。虽然“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会导致在华子公司的账面利润减少,同时也减少我国的无形支出,从而改善我国的国际收支,但容易证明转移定价这种改善国际收支的效果远远小于前述恶化国际收支的效果。
(五)其他影响
外资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许多三资企业账面亏损严重,从而损害了我国投资环境的声誉,并导致中国员工的工资福利难以提高和改善等问题。
二、完善我国防范国际转让定价的措施
我国在转让定价的法规制定过程中也不断获取经验。因为中国转让定价的立法历史不长,所以在当今的法规体系中还有很多空白。而今后随着我国转让定价法规体系复杂性的增加,新问题也将不断出现。为防范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避税方法,笔者建议:
(一)参考国际惯例,完善法制建设
我国应该制定完善的、内容齐全的《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细则》,包括关联企业的认定、业务范围、调整方法和原则、可比数据资料的获取、详细的分类调整、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税务机关的权力、文件准备要求、相应的调整、处罚规定、时间的限制和预约定价等。应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经验,单独制订出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反避税法规。内容可包括避税行为的认定,反避税法规适用范围,明确企业进行避税活动可能采取的方法、手段及可能发生的避税范围,纳税人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及对国际避税案件有事后提供证明的义务,对纳税人不配合以及违章的处罚规则等。
我国在避税地税制方面的立法还处于空白,可考虑制定专门的避税地税制,专门针对避税地的转让定价问题。20世纪6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大肆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活动中,许多国家的税收利益由此受到极大的损害。为此,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反避税措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反避税地立法。其中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利用受控外国公司避税进行打击的国家,后又于1986年制定了《消极性国外投资公司征税规定》,使其针对利用避税地进行转让定价活动的税制趋于完善。德国于1972年、日本于1978年、英国于1984年也都先后建立并实施了避税地税制,对受控关联公司的交易进行严格的审计。建立避税地税制,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与低税或无税国家或地区的外方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审查,以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中的三方避税行为。与此相关的是要及时建立完备的资本弱化税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经验,整理零星的法律规定,建立一套系统的资本弱化税制。在制定资本弱化税制要解决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资本弱化税制适用的对象。资本弱化税制只制约关联各方而不应制约独立各方。对居民关联方和非居民关联方投资者采用同样的标准,均适用资本弱化法规。
2.确定资本弱化的判断标准。(1)关联方的确定标准。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有关法规时,可以结合现有的法规,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控制比例,从而保持税法的统一性。(2)借款的持续使用期限。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有关法规时,可以考虑将借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作为判断资本弱化的标准之一。(3)债务占股份比率标准。在采用债务与股份比率时,不宜采取单一的固定比率,而应该从企业不同规模角度考虑,制定不同的比率,作为判断资本弱化的标准,防止采用同一固定比率带来的矛盾,解决好兼顾经济发展需要和达到防止避税的目的。(4)权益资本的界定。在计算法定的债务与资本比率时,我国税法可以考虑将资本范围界定为权益资本,不仅包括实收资本,还应包括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二)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治理效率
我国在转让定价的实践方面,与主要发达国家的差距甚大,并且各级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重视不够。虽然有了法律依据,但执行力度不大。因此,我国必须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治理转让定价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查过程中,要排除各方的影响和压力,一查到底。对调查结论属实、需要进行调整的,除了应按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可以与工商、保险和金融等方面进行配合,实行奖优罚劣。对转让定价造成利润流失严重的企业,可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造成遵纪守法的舆论压力。
转让定价调整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一支懂得法律、财务、贸易和行业知识以及具备外语基础的稳定人才队伍。从我国国税部门工作人员的学历情况看,高学历员工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偏低,而且主要分布在培训基地和高等院校,直接参与指导实际工作的极少。内部培训必不可少,但其造就人才的速度跟不上时展的需要。我国加入WTO,需要一大批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可以打破计划用人机制,走市场化道路,从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上有工作经验的人员中聘用学历高、责任心强、综合素质好的人才,以快速提高转让定价调查人员的整体水平。
三、搞好软环境建设,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
治理转让定价,信息必不可少。掌握、拥有详细的价格信息和利润信息资料、数据是转让定价税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因此,要高度重视形成价格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和完善税务部门与海关、商务、商检局、统计局等部门信息交换制度,并且逐步实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国内外上市公司的价格和利润信息资料的收集,建立价格信息和行业利润信息库。同时充分利用海关对关联企业之间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作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设备价值的鉴定作用。
(二)积极开展国际税务合作
治理转让定价还需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税收情报收集与交流。一国转让定价调整往往会涉及另一国税务当局进行相应的调整,否则就使跨国公司遭受到双重征税的风险。为了维护国际资本流动的秩序,国家之间必须进行税务合作。国际合作的范围可以十分广泛,除转让定价调整的合作之外,还应包括税收有关的情报互换,如跨国公司背景资料、各种商品的价格资料等。转让定价的治理是一个国际问题,友好的国际合作才能促进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
(三)继续改善宏观经济环境
随着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业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日益严重的金融风险威胁着现代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金融危机。中国加入WTO,从总体上讲,是进一步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需要,是加速中国经济全方位参与国际竞争,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走向世界市场的必由之路。但是,从目前看,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和深刻的。因此,寻求化解入世给金融业带来的风险就成为重要课题。
一、我国金融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1.金融市场效率低下。金融市场是由货币资金的供需双方以金融工具为对象所形成的市场,有广义金融市场和狭义金融市场之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为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一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发育越健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潜力就越大;一国金融市场运行的效率越高,整体上的资源配置效率就会越高。我国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已初步形成了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然而,从整体上来判断,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仍然比较明显地缺乏效率。导致金融市场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是在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过程中,金融市场的开放相对较晚和相对不足。主要表现在:(1)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不足,金融业的高度垄断堡垒仍未打破;(2)金融市场的制度创新不足,限制了公众在投资市场上的经济活动;(3)金融市场的工具创新不足。这大大制约了我国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
2.我国银行的规模较小,不良资产比例过高,银行业的竞争力较弱。已经进入或将要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其规模皆较大,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优良的资产质量,与我国的银行相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如美国的花旗集团,资产总额高达7000亿美元以上,相当于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资产总和。从资产质量上看,美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仅为0.67%。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总和比例过高,如美林公司1998年估计的中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坏帐的平均比率为29%,J.P摩根银行的估计为36%,IMF(1997)的估计为20%,高峰期比率则大于25%,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这一比率是相当高的。如此高的不良资产比率,增大了银行业自身发展的金融风险,也是不利于经济稳定发展的。
3.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较差,降低了监管效率,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交易风险。所谓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是指证券监管机制的监管活动和程序具有相当开放度与公开度。我国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证券监管机构本身包括内部组织机构、机构名称及工作程序等方面,由于没有法定性而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就连业内人士对此也不甚清楚。二是证券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和决策事项时也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迄今为止,证券监管部门很少就起草某项规则举行公开听证会,因此,造成实践中许多规则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在查处证券违规违法事件中,经常性地出现暗箱操作情况。由于透明度差,对案件处理结果,投资者往往不满意。也由于透明度差,助长了证券市场交易中的内线操作、大户操纵、虚假信息及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这又增加了证券交易过程中的金融风险,也蕴育着潜在的金融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会演化为中国的金融危机,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4.保险业面临严峻挑战。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已承诺:外资在人寿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可达50%;非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获准在合资保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51%,并可在三年内成立合资的分公司。这样优惠的条件,使我国保险业务面临的压力愈益增加:一是外资将抢滩中国保险市场,民族保险业市场份额将会下降。目前,我国国民保险人均仅为100元左右,而世界平均水平已近4000元人民币,经营压力增大。二是外资资本雄厚,多渠道经营理念对中国保险业造成心理压力。世界上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资产任何一家都比中国保险资产总和都大。三是外资保险业务悠久,开发保险品种多,覆盖面广,再加之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也对我国形成强烈的竞争压力。由于外资保险注重品种开发和售后服务,整个流程注入了科学化管理,这都是我国保险业望尘不及的。四是外资保险先进机制和优厚待遇的吸引,势必影响我国保险业人才大量流失,而我们的经营模式还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与外资保险在市场经济下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可相比,难免造成人才流失,减弱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
5.金融市场开放将对我国经济产生重要影响。1999年,经过世界各国艰苦的谈判和努力,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终于正式签字和生效,我国政府也公开和明确承诺将承担金融开放的义务,并于近年内连续出台了一系列金融开放政策,如宣布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等。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对我国金融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未发育成熟,金融体系还不完善,金融机构缺乏竞争能力,金融监管经验不足,因此,开放金融市场对我国经济也有一定副作用,体现在:(1)对国内金融业形成冲击。外资银行争揽了大量绩优的三资企业、外向型企业,使我国银行遭受了客户流失的风险。(2)导致“外资替代现象”的出现。企业从外资银行获取的部分贷款,实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外资”,而是这些外资银行在中国获取的资本。(3)逃避监管。有的外资银行多存少贷、转移资金,有的外资银行则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等,给经济秩序的稳定带来不良影响。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发展,对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成长构成严重威胁。
二、对策与措施:寻求中国金融业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
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危机与困难愈益明显,如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中国金融业的健康成长将受到阻滞,这也将从根本上动摇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与质量。
1.提高我国金融市场效率。
(1)增加外商的进入,促使国内金融机构提高效率。实践证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后所形成的竞争压力,对于改善国内金融机构的效率是明显的。
(2)提高交易的自由程度,改进外汇市场效率。当前我国存在宠大的外汇储备,人民币面临升值的压力,这是外汇市场缺乏效率的一个明显表现。如适当开放股票市场等,可增加对外汇的需求,大大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这有利于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也有利于提高整个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3)扩大金融市场准入程度,提高金融创新效率。通过学习发达国家金融业所开展的金融创新,降低我国金融制度创新和工具创新的经济成长和时间成本。同时,通过金融业务开放刺激对金融创新的需求,有利于金融创新效率的提高。
(4)改善政府监管效率。推动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市场化进程,适当放松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政府对金融的监管职能向国际标准靠拢,这对提高我国金融市场效率有重要意义。
2.体制性改革与商业化经营同时并举,增强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中国银行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是由体制性原因产生的,是历史的长期积淀,主要起因于国有银行与企业之间“软约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上,银行的商业化经营与中国经济的体制性改革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加入WTO后,我国必须实施金融赶超战略,才能迅速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具体为:(1)政府的积极参与与扶持。国际实践证明,要实现金融赶超目标,必须有政府的扶持。(2)启动金融赶超,很重要的一条是要有不同质的金融产权主体。(3)抓紧培养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才,同时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以吸引和留住人才。(4)严格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统一原则,接受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
3.增大我国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在立法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应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组成人员、名称及其职权等内容明确作出规定,对其运作程序规定更加详细。证券监管机构本身立法及司法解释,也应增大透明度。在执法方面,证券监管机构更应增加透明度,特别是对违规、违法交易现象的处理结果及时向公众公布,这实际上也是增强证管会本身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众对证管会的信任度。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1-0137-04
1.引言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对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起着重要的“杠杆效应”和“中枢效应”。而金融市场量的扩张和质的改善离不开其所处环境的支持,所以,金融生态就成为金融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就西部地区而言,金融生态的改善不仅可以优化西部金融体系的筹资用资功能、资产流动与重组功能、企业融资的风险约束功能[1],而且可以很好地促进西部地区的资本形成,缓解西部地区发展的资金约束,改善西部产业结构,从而进一步提高西部企业在规模经济、产业结构、技术层次、内部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发展水平。
本文首先拟对金融生态水平的衡量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然后对1997~2005年西部十二省区的金融生态状况进行面板数据分析,最后对西部地区金融生态水平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2.文献回顾和研究目的
金融生态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来自于金融现实的发展,随着全球范围内经济货币金融化的迅猛发展,国内外学术界对金融生态理论日益关注,在这一理论的形成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成果。
2.1 西方学者对金融生态理论形成的贡献
金融生态是一个仿生概念,它的理论来源是生态经济学。英国生态学家A.G.Tansley于1935年生态系统学,极大地丰富了生态学的内容,为后来生态经济学的产生奠定了自然科学方面的理论基础. 20世纪20年代中期,美国科学家Mekenzie首次把首次把植物生态的概念与动物生态学的概念运用到人类群落和社会的研究,提出了经济生态学的名词,主张经济分析不能不考虑生态学过程。在此基础上,美国经济学家Kenneth.Boulding在其重要论文《一门科学―――生态经济学》中,正式提出了生态经济学的概念[2]。
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Ronal McKinnon和Edward S・Shaw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3],其主导思想是取消政府对金融系统的一切干预和管制,让货币金融系统按照市场机制自发运行。金融深化理论纠正了传统经济理论中对货币金融因素的忽视,更加注重金融系统的内在机制运行,从而形成了金融生态学的萌芽。
20世纪末, 演化经济学获得了里程碑式的发展。演化经济学把经济系统的演化看作一个渐进的变化和发展过程, 认为选择机制是演化机制的一个关键性部分[4]。金融体系作为经济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也会经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不断优化的演进过程。不断深化的生态经济学为我们从生态角度透视金融环境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
2.2 国内学者对金融生态理论的研究成果
胡章宏(1998)采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 将金融体系视为有机系统, 提出了金融质性发展和良性发展的概念。这些观点跳出了传统经济学对金融内生发展研究的理论范式, 开始用系统学的观点审视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并注意到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从而为金融生态环境理论的提出提供了较为明确的目标指引。白钦先教授(2001)较早注意到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业发展的约束作用, 首先提出 “金融生态环境”这一概念。他当时所刻画的金融生态环境, 是特定的金融生态环境以其环境容量和 “净化”能力对经济活动会产生的约束性影响。兰州大学高新才教授(2004)针对西部落后地区如何谋求经济发展,如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的问题,提出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问题[5]。
2004年11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博士在经济学50 人论坛上将生态学概念系统地引申到金融领域,强调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考察金融发展问题,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等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途径来支持和推动整个金融系统的改革和发展[6]。随后,其他学者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苏宁(2005)研究认为, 金融生态是一个比喻, 它不是指金融业内部的运作, 而是借用生态学的概念, 来比喻金融业运部环境。韩平(2005)认为, 金融生态是指影响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徐诺金(2005)把金融生态概括为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 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 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 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
通过比较以上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研究者的学术背景差异和所考察对象空间纬度和时间跨度的不同,其对金融生态的研究侧重点也不尽相同。总体而言,笔者认为,目前的学术界对金融生态理论的研究还有以下三点不足之处:一是缺乏对金融生态水平的评估指标的研究;二是对金融生态的定量化实证研究不足;三是对金融生态的作进一步的区域化考察较少。正是本着弥补上述不足,本文试图结合西部十二省区的面板数据,对西部地区的金融生态水平进行定量化的实证研究。
3.金融生态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金融生态是一个复杂而又庞大的系统,它由许多子系统构成。各个子系统均从不同方面对金融市场中的经济主体产生影响。一般而言,这些子系统包括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孕育水平、法制健全水平、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市场服务和监管水平等五大部分。
为了方便建立面板数据模型,我们将本着数据的可得性、易量化性和简洁性等原则来选取相关的评估指标。本文中,笔者选取金融生态系统内的五大部分共16个评估指标来衡量某一区域的金融生态水平。具体指标如下:
3.1 经济发展水平指标
①GDP增长率
②金融业投资比例=金融业投资额/全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额
3.2 金融市场孕育水平指标
①经济的货币化程度=M2/GDP
②金融业内主要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
③金融从业率=金融业从业人数/全部就业人数
④本地金融机构资金流入与流出状况
3.3 法制健全水平指标
①金融案件结案率=金融案件结案数量/金融案件案发数量
②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数量
③金融交易规范化程度
3.4 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指标
①金融市场交易主体诚信意识、诚信文化的文明程度
②本地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比例=本地不良贷款额/全国不良贷款总额
③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④本地间接融资比例=本地贷款总额/全国国内贷款总额
3.5 市场服务和监管水平指标
①金融中介总数量(包括会计和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信用担保和资信评估机构)
②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效率和监管效率
③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
当然,经济体系内还有其他指标对金融生态系统起着作用,但是考虑到建立模型的需要和指标的重要程度,其他因素不予考察。尽管上述各项指标可以很好的在总体上反映某一区域的金融生态水平,但是对其中的一些难以量化但是对金融生态有着重要影响的指标,如金融交易规范化程度、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效率和监管效率等,我们在建立模型时对其进行虚拟变量的等级量化。还有一些可以量化但是数据却很难获得的指标,如金融案件结案率、金融中介总数量等,我们将其进行剔除。这不会对整个评估体系产生根本上的影响。简化后的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修正后的金融生态评估指标体系
4.基于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4.1 计量经济模型的建立
我们对西部金融生态的研究使之所以选用Panel Data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因为影响金融生态的因素非常多,再加上数据的限制,我们无法将有关变量纳入到计量经济模型中来,而Panel Data可以很好的避免造成遗漏变量所导致的误差(omitted variable bias)[7]。
在模型中,我们把西部金融生态的状况作为模型的因变量,用Y表示,将其划分为三个等级:较差、一般和良好。同样,我们也把法制健全水平和市场服务监管水平两个虚拟变量指标划分为上面的三个等级。金融生态的各个评估指标:GDP增长率、金融业投资比、经济货币化程度、金融从业率法制健全水平、企业资产负债率、本地市场主体间接融资比、市场服务监管水平等分别用GDP、INVEST、MONEY、JOB、LAW、DEBT、LOAN、SERVICE来表示。从而,根据经济理论和Panel Data的分析方法,我们建立如下的初始计量经济模型:
其中,Y、LAW、SERVICE都是虚拟变量,它们的取值如下:
Y、LAW、SERVICE = 1 较差2 一般3良好
4.2 模型框架的说明和数据的来源
模型(1)中μit表示随时间变化,不可观测到的因素对金融生态水平的影响,也即随即扰动项。αi 则表示在时间上恒定的条件下,不可观测到的因素对金融生态水平的影响。根据Panel Data的相关理论,αi假设的不同,初始模型(1)又可分为混合估计模型;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三种情况。如果各个截面的αi 都相等为α0,模型(1)为混合估计模型;如果αi 与其他自变量存在相关性,即Cov(Xitj, αi )≠0,t=1,2,...T,j=1,2,...K。则模型(1)为固定效应模型;反之,如果αi 与其他自变量不存在相关性,模型则为随机效应模型。由于不同的模型具有不同的估计方法和估计值,我们首先应用统计结果作Hausman检验,来确定应该选用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然后,再应用相关的F统计量检验,来分析混合估计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8]。
数据来源:根据1997~2005各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测算得出。部分数据根据各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测算得出。
注:MONEY=M2/GDP指标中的各省份的M2数据较难获得,这里用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来代替。为了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JOB指标中的金融从业人员数量用各年末金融业从业职工数量来表示。同时为了更好地衡量各地的信用状况,DEBT指标用“三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来表示。
为了使模型更具一般性和代表性,也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在选取西部十二省数据的基础上,又选取了北京、上海、天津三个金融生态较好的东部地区作为样本数据。本文所选用的数据大部分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为了保证各年省级层面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我们对相关指标数据作了变通处理,但这并不影响对评估指标的解释能力。对于模型中虚拟变量具体值的选取,我们是根据相关材料和各省份具体的经济表现而确定的。表1提供了样本中各省份的自变量平均值(mean)的时序变动情况。
4.3 估计结果和模型检验
我们对模型(1)分别进行了混合估计模型估计;固定效应模型估计和随机效应模型估计。具体估计结果见表2.
针对上表中的三个模型的分析结果,我们首先进行Hausman检验。利用Eviews5.1可以直接进行Hausman检验。检验结果Hausman统计量H=34.758364 >x20.01(8)=20.09。所以模型存在固定效应,应该建立固定效应模型。其实在Panel data分析中,随机效应模型是针对当个体成员单位是随机地抽自一个很大的总体时来考察总体的情况而设立的,由于本文是考察全部西部十二省的金融生态状况,所以固定效应模型更为合适。再来比较混合估计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的情况。我们根据F统计量的取值来分析:
F=[(SSEr-SSEu)/(T+k-2)]/[ SSEu/(NT-T-k)] (2)
其中,SSEr,SSEu分别表示混合估计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的残差平方和(Sum squared resid)。N为截面数,T为年数,K为解释变量。根据面板数据的分析结果知:SSEr=14.0057,SSEu=3.142874,带入(2)式可得,统计量F=27.18983725 >F0.01(8,118)=2.66。所以拒绝原假设,应该建立固定效应模型。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们最终选择固定效应模型作为我们分析的依据,着重用固定效应模型来测度西部各省份的金融生态水平。
5.西部地区金融生态水平的评估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西部地区的经济水平实现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在资本市场的建设与完善、金融制度的创新、金融环境的改善等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西部各省区的金融生态水平到底在什么样的水平上?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西部地区金融生态建设的差距又在哪里?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考察,可以得出西部地区未来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水平建设的着力点。本文将根据前文中论述的金融生态评估指标体系,利用西部各省区在1998~2006年的评估指标的平均值来,测度各省区的金融生态水平,然后我们再进行各省区的比较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重庆、四川、陕西三省市的金融生态水平Y值介于2和3之间,说明这三个省份的金融生态状况比较良好。2007年第三届中国金融(专家)年会将西安评价为西部金融生态城市高速发展的引擎[9]。另外,2007年重庆市政府提出要用13年时间把重庆打造成西部金融中心[10]。本文的数据比较好的支持了这两种观点。甘肃、内蒙古、广西、新疆的金融生态水平Y介于1和2之间,但接近于2,说明金融生态状况正由一般向良好发展,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而宁夏、云南、贵州、青海、几省的金融生态指标值Y较接近于1。这些省份的金融生态状况不容乐观,必须予以重视,应大力加强金融生态水平的构建与优化。从固定效应模型的系数值和西部金融生态的差距来看,西部地区金融生态水平建设应该从以下两点加以考虑:一是要大力强化法制健全水平的建设,因为法制水平的作用在模型中表现特别突出,同时也是西部金融生态水平的软肋。二是要优化本地区的信用体系水平,加强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建设,以吸引金融人才和金融资本的大量进入。三是要着力培育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深化度,特别是要加强资本市场的建设,注意用金融的杠杆作用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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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N].上海证券报,200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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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重庆金融宏图:13年建成西部金融中心[N].第一财经日报,2007.4.9.
[作者简介]宁文娟(1982- ),女,西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现代西方金融发展理论、西方金融结构理论。
中图分类号:F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7A-0098-02
一、河南企业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河南企业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首先是劳动关系合同化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次是工会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第三是企业片面注重经济效益,忽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关系合同化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虽然河南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很多企业和用工单位都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首先是民营企业方面,在“2009年民营企业招聘周”期间,河南省共有6079家民营企业参加,提供了16万多个岗位,然而签订就业意向的只有8.8万人( 其中,高校毕业生2.7万人,进城和返乡务工人员3.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2.6万人)。其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9年5月1日实施至今,在河南省受理的2.2万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中,由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约占三分之一①。以上两点说明,河南省企业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率较低,这给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
2.《劳动合同法》监察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虽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了监督检查活动,但是由于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不足、执法力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部分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致使一些企业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不够到位,与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还有差距。需要进一步创新劳动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壮大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力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大劳动保障的执法监督力度,做好劳动纠纷的预防和及时处理工作。
(二)工会职能未得到很好的发挥
目前,在河南企业内,工会职能的发挥还很不完善,多层次协调劳资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还未全面建立,特别是在一些企业中工会的职能严重弱化。据统计,截至2007年12月,河南省全省共有工会基层组织8.15万多个,工会会员1016.69万人,其中农民工会员280.06万人。然而,2007年年底,全省的就业人员为5772.72万人。这说明河南省内还有相当一部分就业人员没有加入到工会组织中去。
工会职能未得到很好的发挥的主要表现在:有些企业并没有成立工会;有的在改制过程中把工会合并到到党群工作部;有的对工会工作人员过度精简,使工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职工权益得不到应有维护。可见工会组织还不能很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这对于建设和谐劳资关系有着一定影响,所以需要引起重视。
(三)企业片面注重经济效益、忽略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一,劳动者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在河南很多企业内,拒绝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不上报、不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费、不承担医疗费用;在招聘时严重歧视女性;剥夺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和劳动卫生权等现象层出不穷。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成了一句空话,很多劳动者为了谋生存,不得不忍受着不平等的待遇,这些现象严重影响着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第二,劳动者人身安全得不到合法维护。劳动保护事关职工人身与工作安全的大问题,目前,部分企业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人常年在高温、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中工作,生产作业区存在事故隐患,如用电、消防、安全门等方面的设施不够标准;生活区安全问题非常突出,拥挤、封闭与混乱现象普遍,事故发生后的应急设施根本没有建立。
第三,劳动者文化生活不受重视。企业超时的劳动、单调乏味的工作和枯燥的生活导致职工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而这种压力又没有业余的文化生活给予缓解。企业主在管理理念上把职工看成是“经济人”,认为职工来企业工作完全是为了争得一份收入,从而忽视职工的社会心理需要。长时间紧张枯燥、单调乏味的工作导致职工对企业主的抱怨和不满,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劳资矛盾,严重影响到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二、构建河南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河南企业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从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工会职能、增强企业社会责任三方面,系统探讨构建河南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对策和途径。
(一)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大监察力度
由于我国关于劳资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方面还不够完善,就严重影响了河南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所以政府应该完善劳资关系方面的立法,加大监管力度,从政策上大力推进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1.加强立法工作,确保有法可依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但是随着社会转型,现代化迅速发展,劳资关系矛盾的日益激烈,这些法律远远不够维护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所以,我国需要制定更全面的、更规范的法律来保障企业劳资关系的健康发展。
在立法和政策出台之前,要进行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对立法和政策进行可行性分析,减少盲目性、片面性;要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吸取合理的内容,不断修改和完善,使出台的法规政策更贴近实际。
根据劳资关系出现的新情况,研究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劳动法》,一方面修改和完善与目前企业劳资关系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颁布有关企业劳资关系调整的机制或方法的法律法规,如《就业促进法》、《劳动诉讼法》、《劳动关系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在内容条款上尽可能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在保护重点上应侧重维护劳动者权益,在调整方法上要限定最低劳动标准,在实施手段上要注重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等。
2.加大监察力度
首先,在有法可依的同时,落实执法必严。注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建设,形成强有力的监察组织网络,并将监察机构向乡镇、街道和社区延伸,逐步建立省、市、县、乡四级监察网络体系,组成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监察能力的劳动监察执法队伍。
其次,要明确规定对各种劳动违法行为和阻挠劳动监察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执行办法,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不法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再次,劳动监察部门要不断创新执法方式与手段,积极探索长效监督制约机制和应急机制,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和劳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要通过全面开展巡视监察、举报专查、劳动保障年检等各种执法形式,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非法职介等社会热难点问题进行严格检查;要不断健全劳动者维权投诉机制,开通便捷、快速、有效的投诉渠道,坚决查处和依法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二)完善工会职能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要完善工会的职能,须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以集体合同为依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集体合同是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因此,工会组织必须把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第二,工会要尽力争取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除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更主要依据工会组织与企业的约定,企业财产属于企业主所有,正是基于这一点,企业工会要依法积极争取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三,积极探索新的工会组织形式,如,组建私营企业行业工会,并按照新的机制进行运转,这就要求:首先要制定好行业工会的章程。其次,要切实运作起来,发挥行业工会在连接企业业主与广大职工,维护职工权益,化解劳资冲突上的积极作用。最后,在(企业、行业)工会主席的选举上,要充分尊重企业员工的权力。
(三)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改善劳资关系
企业主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主要推动力量,应该转变把追求利润作为唯一的价值取向的错误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 。
第一,企业不能把员工简单地看作获取利润的工具,而应该以追求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统一作为价值取向,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的理念,善待员工,承担责任,让员工分享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才能凝聚人心。
第二,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现在看来,社会责任管理必将成为企业管理的新趋势,虽然短期来看,企业承担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如增加污水处理设备、改善员工福利等,将引起成本的增加,但是从企业长期战略来看,提早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有效管理,做到企业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不仅能够规范企业的道德行为,使企业员工获益,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附加效益。
第三,企业应积极开展一些业余文化生活,给职工创造宣泄不良情绪的渠道,以消除或减少由于单调的工作和被雇用的性质所带来的心理紧张和挫折,给职工树立企业主人翁的意识,缓解职工对企业的不满,让职工对企业有归属感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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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商品而言,购买者通常就是最终需求者,可以根据他所愿意付出的价格来接受商品的质量。而审计服务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其最终需求者和需求者的不同需求将对审计供给产生不同的影响。
(一)审计市场需求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需求是指在一定时期,在既定的价格水平下,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愿意购买并且能够购买的数量,其核心在于有购买的意愿和购买的能力。审计市场是审计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交易的集合,是有效而合理地配置审计资源的方式,审计市场需求则是审计市场需求方对审计服务愿意购买且能够购买的数量。从审计产生的内因上分,审计需求可分为强制性审计需求和自愿性审计需求两个层次。强制性审计需求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下,公司聘请审计主体进行审计的需求。自愿性审计需求是指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从而产生的对审计服务的自发性需求。
(1)需求的产生。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资源的所有者无法兼顾资源的经营管理,从而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管理者经营,这时便出现了委托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资源的所有者难以对其聘请的管理者的工作进行有效评价,从而需要审计服务为此提供合理保证。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这种委托关系也不断拓展至整个社会,而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兴起更是为审计市场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由原本单一的资源所有者的需求拓展至社会多方领域的需求。因此,从审计产生的本源来看,审计产生于需求,故审计也应以需求为导向。
(2)需求者。审计市场的需求者可分为最终需求者和需求者两大类。一般来说,最终需求者是现实或潜在的资金提供者,通过审计评价市场中资金运用信息的可靠程度,具体表现为资源的所有者、债权人、监管者以及受经济活动影响的社会公众。但最终需求者人数众多且分散,交易成本较高,因此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和组织执行审计委托权,这便产生了审计的需求者。如,从股东的角度来看,需求者通常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代表,他们只是审计服务的需求传递者,而非自发需求者,他们是审计服务最直接的委托人,也是购买人。但应注意的是,需求者在现实中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有时甚至会为了自身利益损害最终需求者的利益。
(二)审计市场供给 经济学中的供给是指生产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每一价格水平上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或劳务。供给容易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其范围和水平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影响社会生产总量的因素有时也会影响供给量。供给是为了满足需求而存在的,因此常会出现供给过剩或供给不足的情况,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市场供给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可提供给消费者的某种商品或劳务的总量。审计市场供给则是在一定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审计市场主体(供给方)可提供给需求方的审计服务的总量。考察审计市场的供给内容较为复杂,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对审计市场供给状况进行评价:市场结构、市场竞争情况、产品质量、产品结构等,前两个指标能够反映整个市场的集中程度、市场秩序的维持情况,从侧面考察审计市场供给质量,后两个指标从市场产品自身出发,正面反映市场供给质量水平。
(1)供给的产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上产生了越来越多对审计的需求,一部分熟谙查账技巧的会计专家便自立门户,组成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审计活动。由此,在审计市场需求的引导下,审计市场供给逐渐形成。审计产生于需求,但发展则依赖于能够满足审计需求的有效供给,如果不能保证审计有效供给,市场会逐步萎缩,甚至造成秩序混乱。
(2)供给者。审计市场的供给者是以智力和专业技术为依托的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不同于一般行业,对物力、财力的要求不是很高,人力资本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核心。那么,审计供给质量就是注册会计师供给的质量。根据DeAngelo(1980)的研究,审计供给质量包括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高质量的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和保持超然独立的态度,保证自身的“德才兼备”,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状态。但由于审计技术的专业性,审计过程的不易观察性,审计质量难以评价,外界通常是通过行业监管部门的管制信息以及舆论媒体的相关披露形成对事务所的总体评价,即关注事务所的职业声誉。然而,注册会计师首先是理性经济人,然后才是作为“经济警察”的专业人士。因此,在其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其个人利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为了保证自己的既得利益,也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如何在保证注册会计师个人利益需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社会需求,使其尽量保持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致性,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是值得社会各界共同探讨的问题。
(三)审计市场需求对供给的影响 笔者从审计定价和审计质量的角度来探讨审计市场需求对供给的影响。
(1)最终需求者的需求对审计供给的影响。最终需求者需要审计服务保证被审计单位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以有利于自身做出恰当的决策,因此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最终需求者具有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自发性需求,这意味着他们希望整个审计过程中分派更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需要注册会计师更仔细的完成审计过程的每一道流程和环节,需要的审计时间也越多,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的高质量。但这种情况下的审计成本较高,从而事务所的审计收费也会相应提高。从这一意义上说,最终需求者的需求对审计供给的引领会将审计服务导向高质量、高定价。
(2)需求者的需求对审计市场供给的影响。需求者是审计服务最直接的购买者,因此,需求者是影响审计市场供给数量和质量更为直接的因素。从理论上来说,需求者的责任应当是履行最终需求者的委托责任,使得最终需求者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能够有效传递到审计市场中。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需求者往往由公司管理层充当,这改变了审计独立第三方的位置,实力较弱的注册会计师在与需求者进行博弈的过程中极易处于下风,从而受制于被审计单位,使得审计成为应付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盖章”审计。这样的审计成本较低,收费也往往可以压到较低的水平。在这样的环境下,需求者极有可能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而购买审计意见,人为控制审计意见的发表,而有些注册会计师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也可能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从这个意义上说,需求者的需求对审计供给的影响呈现出复杂性:当需求者与最终需求者的利益一致时,他们会将最终需求者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忠实地、不偏不倚地传达到市场中;而当需求者与最终需求者的利益不一致时,他们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背离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追求。
二、基于审计市场需求变迁的供给变迁分析
与西方发达国家审计行业的产生、发展历程相比,我国现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发展有着特殊的背景。虽然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早在民国时就已经开始有所发展,但进展缓慢,建国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审计这一市场经济的产物也随之退场。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走市场经济道路,注册会计师才又重新登上了历史舞台。本文根据审计市场环境变化和审计需求主体变迁两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将我国现代审计市场发展过程细分为市场恢复重建阶段、市场发展规范阶段以及市场独立发展阶段,并针对各个阶段进行系统分析,从中揭示审计服务需求变迁背景下的审计市场供给特征的演变。
(一)审计市场恢复重建阶段(20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中期)
(1)市场环境的特点。的召开,确定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战略。许多外资企业都十分看好中国十分广阔的市场空间,纷纷涌入我国市场。当时,外资企业可以与国有企业合作、合资,也可以在中国建立其子公司或办事处等相关机构。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颁布后,外资开始大量涌入,组建了一批中外合资企业。后来我国又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类型纷纷建立。这些都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市场的拓展提供了空间。
(2)审计市场需求。由于这一阶段处于改革开放初期,三资企业是主要的审计市场需求方。在这一阶段恢复重建注册会计师行业,也是因为外资在利润分享和风险分担的过程中需要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经济活动进行鉴证。由此,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重新焕发了生机。这一阶段的审计需求内容较为单一,主要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三资企业相关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因此,法律法规的推动产生了恢复审计市场供给的需求。
(3)审计市场需求对供给的影响。1980年财政部颁布《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始恢复重建。这一阶段的审计需求主要体现为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提出的强制性审计需求,这也相应地促成了审计供给市场的“强制性”复苏。
(二)市场发展与规范阶段(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20世纪末)
(1)市场环境的特点。一是产权改革形势大好。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企业产权改革势在必行。1985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企业产权改革拉开了序幕。1988年国务院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同年,又了《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改革如火如荼。1989年国家体改委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而后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91年国务院又了《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型企业活力的通知》,一时间,企业的兼并、产权转让等大量产权变更事项大大增加,这些都需要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相应的鉴证服务。二是股份制企业的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建立为审计服务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1990年《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和1991年《深圳市股票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初步建立,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须出具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1992年《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出台,其中包括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业务的有关规定。同年,国务院通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其中包括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作用的有关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及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改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2)审计市场需求。在一系列政策法规的推动下,审计需求主体得到了迅速扩张,由市场恢复重建时单一的以三资企业为主的模式迅速多元化,向国内市场不断深入,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成为审计需求的重要主体。同时,审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不断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最终需求者的队伍日益庞大。有关部委对审计市场的监管需求也日益强烈,审计机关、财政部门、证监会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都密切关注着审计市场的发展。随着产权改革和股份制的兴起,审计需求的内容也日渐丰富,此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需求,一方面是企业兼并、破产、产权转让事项中需要的经济鉴证,另一方面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审计市场需求对供给的影响。一是审计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导致审计供给质量不高。这一阶段股份公司虽已兴起,但资本市场还处在发展初期,并没有形成真正理性的投资者群体,同时,企业两权分离程度不高,审计委托权基本由管理层直接执行,很多情况下审计只是管理层为了满足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而存在,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整个审计市场需求者的力量较强,呈现出“买方市场”的特征,注册会计师往往容易受到需求者的胁迫。而审计质量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却可能由于保持自身独立性而失去市场份额,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二是审计市场多头监管混乱,审计质量难以保证。这一阶段的需求仍以强制性需求为主,但由于多头监管的问题,使得供给市场混乱,从而难以保证审计服务的高质量。企业产权变更和资本市场发展带来的巨大的审计市场需求,使得各方利益主体都看到了审计市场的发展前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政府部门都积极创办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这些事务所业务内容相同,却分属不同的管理机构,造成了整个市场的混乱。不仅如此,由于事务所事业单位的性质,缺乏风险意识,有时竟成为有关部门安排老干部的闲置机构,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即使出了问题对其进行处罚,也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在制度缺陷的日积月累下,上市公司造假案件层出不穷,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在利益的驱使下,与不法企业联合作假,导致最终需求者(广大社会公众)损失惨重,当时的审计市场供给已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审计的需求,脱钩改制势在必行。
针对上述问题,1995年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出《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行业管理得到规范,从此,审计署负责对社会审计行业执业质量进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组织管理。1998年,财政部下发《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以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而后又接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的通知》等多个有关脱钩改制的文件,至20世纪末,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基本完成,审计市场从此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这一阶段的审计市场已初具规模,巨大的市场需求使得供给数目急剧增长,但供给质量并不高。从总体来看,市场集中度较低、恶性竞争严重、产品质量不高、产品结构单一,是不能逃避的事实。具体来说,首先,由于整个市场以强制性的市场需求为主,市场对审计需求的内容仍较为单一,故供给也基本保持在法定的业务类型上,缺乏开拓新业务的动力,导致产品结构单一;其次,由于产品结构单一,现有的组织结构即可满足当前的审计需求,所以不需要大规模的事务所承揽业务,故市场集中度不高、结构分散;第三,本地事务所更具有地理优势、关系资源优势,因此整个市场的地域性特征明显;第四,在事务所之间执业质量差异不大、市场又比较分散,事务所常常会通过较低的收费来达到获取客户的目的,所以市场恶性竞争较为严重。不仅如此,事务所事业单位的性质也是导致审计市场供给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在这一阶段,低质量、低定价现象较为普遍。
(三)市场独立发展阶段(20世纪末至今)
(1)市场环境的特点。一是全球化浪潮涌动。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很多大型公司不满足于国内市场,开始走出国门,融入全球化的浪潮之中,有的甚至在国际市场上崭露头角,在某些领域俨然已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二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企业进一步深入中国内地市场。此时,国内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巨大的市场需求也吸引了大批外资涌入,外资企业已成为社会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三是理财产业日益兴起。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更加关注理财,储蓄、投资已逐渐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十分重要的部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为审计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2)审计市场需求。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经济主体的规模也呈现出层次化,审计市场进一步细分为大客户市场和小客户市场, 二者对审计的需求存在较大差异。大型跨国公司、三资企业、日益发展壮大的金融企业是审计市场需求方中大客户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 这部分企业发展前景好、业绩较稳定,故而审计风险也较低。大客户市场的企业规模大,业务流程复杂,其组织结构也较为繁杂,一般来说,其成本较高,对审计有更高的要求,更注重审计质量以及事务所带来的信号传递作用,因此他们需要实力较强和具有一定声誉优势的事务所,在配股、增资、贷款以及向国外市场迈进时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同时,由于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张,公司内部治理需要不断改进,因此,他们对审计已不仅局限于法定强制性需求的部分,更侧重对审计附加服务的需求,这也催生了会计师事务所日益壮大的管理咨询业务。小客户市场需求方以中小企业为主,企业规模较小,业务流程较简单,对审计的需求更多的是为了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审计的自发性需求不足。
(3)审计市场需求对供给的影响。一方面,最终需求者力量分散,有效需求仍然不足。审计市场的最终需求者队伍日渐庞大,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形成审计市场最终需求者。但资本市场发展仍不成熟,无法担当经济“晴雨表”的功能;社会公众日益关注审计市场的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的中小投资者群体,然而,中小股东由于表决权份额太低不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较大的控制权,并且由于交易成本太高,“搭便车”的现象显著;且由于信用体系仍不完善,成熟的债权人市场还未形成。因此,通过对最终需求者进行深入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审计市场目前主要的最终需求者难以对高质量的审计产生自发性需求,很多还停留在强制性审计的基础上,导致审计市场的整体有效供给难以保证高质量,这一点在小客户市场上尤为明显。另一方面,审计需求传递机制有效性不足,需求者往往不能代表最终需求者的利益。需求者易受管理层影响而与管理层合谋,损害最终需求者的利益。作为需求者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与管理层关系密切,难免会出现合谋行为,打破审计原有的三角形稳定结构,出现管理层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评价的“审计悖论”。同时需求者决定审计服务的定价,目前“买方市场”的现状使得很多注册会计师为了保证自身利益而不惜丧失独立性来保留客户,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损害最终需求者的利益。此外,审计市场有效供给不足,难以保证高质量的审计。随着大客户市场的不断发展,规模较大、发展较为成熟的公司的管理层对自发性审计的要求也日益增强,然而目前有能力供给大型审计业务的大型事务所仍是凤毛麟角,其中,国际四大已占据大客户市场的半壁江山,目前本土所与其仍有较大差距,在事务所规模、人力资源上还有待进一步扩张和完善。
在这一阶段,从各方需求者的角度来看,市场整体难以自发形成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故而市场结构分散、产品同质化情况普遍,导致市场恶性竞争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在当地审计市场进入壁垒的设置上也采取了很多限制,为了保护本地事务所,限制外地事务所的进入,这对事务所扩大规模、提高市场集中度都是致命的打击,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审计市场结构呈现地域性的特征,不仅如此,还会使注册会计师安于现状,缺乏竞争,难以提高审计质量,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三、审计市场发展前景展望
一方面,国内经济发展迅猛,审计市场需求逐渐扩张。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自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2010年GDP总量已赶超日本,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市场经济越发展,审计越重要,日益发展的经济环境将为审计市场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天地。另一方面,国际“四大”占据审计市场半壁江山,本土所面临严峻考验。经济发展不但带来了机会,更迎来了挑战,经济环境的急剧变化使得一些产业还没来得及发展壮大,就被国外发展将近上百年的企业占据市场。注册会计师行业也不能幸免。自1981年财政部批准永道财务会计公司在上海设立代表处,成为我国首家涉外会计机构开始,境外事务所已进入中国市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2005年服务业已全面放开,许多外国事务所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凭借其强大的品牌效应、发展了将近上百年的较为成熟的管理体制以及较为充裕的人力资本,在短时间内就占据了审计市场的半壁江山。面对日益扩张的审计市场需求和境外事务所的冲击,笔者从以下方面提出壮大本土事务所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审计市场的发展有一定的帮助。
(一)拓展事务所业务类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扩张,企业规模逐渐壮大,对于其所带来的管理上的新问题可能会影响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而注册会计师作为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不仅可以通过审计从外部监督企业,更能从内部帮助企业做好管理工作。因此,预计未来审计市场会进一步增加企业对内部管理咨询方面的需求,现如今已有内部控制审计、专项审计(如IPO审计、离任和破产审计等)、涉税鉴证、其他鉴证业务、会计服务、管理咨询、培训业务和其他业务等多种类型。
(二)推动大中型事务所合并 已有研究证明,大客户市场上规模经济效应更明显,大事务所可以通过品牌和声誉投资获得收费溢价,同时,大事务所有更优质、更全面的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甚至是公关能力,有能力承接较大型的业务,在新业务的拓展方面也具有更优越的条件。然而,大规模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形成的,如果通过自身建设发展壮大,需要很漫长的时间,而且风险较大,相比之下,合并不失为一种较为可行的思路。因此,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合并的宝贵经验,在市场需求和政策支持的推动下,加快对大中型事务所的合并,而更应关注的是,合并后资源的整合、管理更是合并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尤其在我国当前经济转轨时期,既不可过分夸大政府的力量,又不可完全对市场放任自流。
(三)规范中小事务所市场管理 由于小客户市场的业务流程相对较为简单,可以让他们熟练运用审计的四大招数,将这些领域做精做专,这也不失为一种良好的发展方式。同时,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法规等加强对中小事务所的管理,规范行业管理,引导中小事务所逐步走向规模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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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国企业被外方拖欠货款的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债务拖欠等问题已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瓶颈。文章首先对我国外贸企业货款拖欠问题的现象进行客观分析,然后剖析其深层次成因,进而从新的视角为我国外贸企业解决该问题提出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国际贸易拖欠,即在对外贸易中应收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成为困扰我国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而且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这一难题造成的损失也在扩大。支付结算是进出口贸易业务链上最关键的一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结算工具日渐增多,这给贸易双方带来了周转与交易的便利,但由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存在,其中也潜伏了风险。以托收方式为例,若买方违约,拒绝赎单,卖方便无法收回货款。
一、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从国外统计数据上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1.从国际贸易拖欠案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2.从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华人公司(包括我国港、澳、台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纯为货物有争议的公司占20%;(4)驻外机构占5%;(5)其他占5%。
3.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
4.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二、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们经过对几十起不同类型国际贸易拖欠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T/T),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
2.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
3.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
4.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宁可国家利益受损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诸法律,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反受其害。
从上述现象和存在的客观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贸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国外原因又有国内原因。就国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国开放之际,积极扩大对外贸易,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与管理者还未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态,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将我外贸公司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条款和操作方法上设下圈套,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逾期未收汇属于国外方面诸多原因中,进口商信誉差和我驻外机构有意拖欠约占50%的比重。另外,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
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经贸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国外贸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虽经转换经营机制,扩大自,但在经营、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对业务人员和业务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2.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3.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4.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业务人员素质差是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来,过分强调国际市场开拓,忽略了国际市场的复杂性和对风险的防范;过分强调开拓面和追求成交额,放松了对国际拖欠的管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在我国外贸公司中没有制度化,业务过程中随意性大,在调查的案件中,我外贸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银行转账形式成交的占25%。
5.对外贸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有些外贸公司以承包、放权为名,实际是放任自流,致使内外串通、损公肥私、的事件屡禁不止。
6.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不敢于、不善于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中的问题。有的公司在明显是外方违约或欺诈,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7.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在财务和考绩制度上不能及时反映企业逾期未收汇的状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也无相应的惩治措施。主管部门不了解国际拖欠的问题,因而无法设立预警线,难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8.信用管理方法落后。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做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由于经营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国际贸易拖欠问题不断发生,被拖欠的企业不愿意将事情暴露,所以问题难及早发现,形成一个逃避监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必然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四、避免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深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外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外贸企业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彻底改善。对此,应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拖欠案件的发生,并逐步建立起国际贸易风险的预防、监控、治理机制。
1.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研究,外贸企业要注重业务人员防范国际拖欠能力的培训,对刚刚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和近年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尤为重要。外经贸院校也应开设有关课程,同时各进出口商会应对本行业进出口公司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
2.建立外贸风险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商资信调查,是避免发生国际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贸易,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调查。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我国外贸企业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一直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后我国要新增设信用管理部门,从规范客户资信管理体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动态了解客户状况,统一整理分析客户信息资源,评定客户资信类型或等级,并随所掌握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评估结果,尽量做到知己知彼。接着要完善客户信用控制体系,对不同资信类型或等级的客户应在预付款、信贷担保、货款拖欠时间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对待。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中国银行业开放时间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在加入WTO后,立即取消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的限制;在加人WTO一年内,取消在广州、青岛、南京、武汉的限制;以后按年逐步取消在中国内地一些城市的限制直至在加人WTO五年内,取消全部的地域限制;
(2)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在加人WTO二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即人民币的批发业务放开;在加人WTO五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即人民币的零售业务放开。显然,这是一个渐进式的对外开放协议。因此,加人世贸组织后,按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两项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定,在华外资银行关于人民币经营业务各方面的限制将逐渐取消,而待遇也逐步提高。这必将加速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按照国际规则和市场机制运行的转轨进程,也将使我国银行业面临巨大的挑战。
一、入世后外资银行的举措人世后,外资银行采取的举措
(一)“登陆”速度明显加快2002年3月,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获准将营运资金增至5.9亿元,成为国内首家获准全面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2002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北京召开的国际商会亚洲地区会议上说:截止到2002年7月底为止,中国已有外资银行机构400多家,其中营业性机构200多家,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有44家;而到2002年10月底为止,仅北京就已有19家外资银行的分号,另外98家代表处中已有数家正在申请或筹备开业,上海则有53家外资银行。此外,外资银行普遍采取区位战略,以大型中心城市为战略据点,辐射性地发展业务。
(二)抢滩新业务市场与区位战略相对应,外资银行在业务拓展上也采取重点攻略,即抢占新业务。很明显,外资银行的业务战略之一,是针对中国市场加大创新,为客户量身定做服务品种,如买断保底协议、信用卡、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等。
(三)牢牢定位优质客户群花旗收费事件可见一斑,花旗方面表示:花旗原则上不设门槛,上海居民持1美元也可以在该行开设账户,但500。美元以下的存款每月收取6美元的手续费。原因很简单,客户占用的银行资源与客户存款对银行的收益不成比例,银行需通过收取手续费加以弥补。汇丰银行也拟于近期推出对中国居民外汇业务采取类似的收费方式。与此同时,各外资银行为吸引优质客户频频推出了私人理财服务。2002年8月,香港第二大上市银行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专为尊贵客户设立的“优越理财中心”同时在上海分行和广州分行推出,其最低开户金额为50万元港币或等值外币;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在内地的首间卓越理财中心也正式开业。这家理财中心将为内地客户提供包括8种外币的存款服务、一对一专属客户经理、24小时电话服务,总存款额达5万美元的客户,即可免费享受卓越理财。花旗银行的门槛更高,规定需存款10万美元才可享受免费的专家理财服务。
(四)入股中资银行通过参股国内商业银行,可以规避现有业务限制,提前全面进人国内银行市场,利用国内银行分支网络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推广外资银行的产品和服务,特别是在外资银行看好的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领域,都需要网点的支持。此外,在政策条件许可时,外资银行还可以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控股一家国内商业银行。事实上,2002年先后有上海银行、南京商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西安市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城市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等与外资银行有参股或合作意向。继上海银行引人18%的外资银行股后,2002年,南京商业银行也引人了15%的外资银行股。有媒体披露,花旗银行拟收购浦东发展银行8%至10%的股权[l1。交行以及民生银行也都在作引进外资银行股的准备。至于四大国有银行,中行与花旗已有过亲密接触,只等时机成熟,其他三家都可能有这方面的考虑。
二、入世给中国银行业带来的冲击入世后,中国银行业已经或将要面临的冲击
(一)优质客户改换门庭20%的客户创造80%的利润是国际金融业的共识,国内银行业则有60另的利润来自10%的客户。入世后,构成银行主要盈利能力的跨国企业、三资企业、国内的外向型企业、大型集团公司以及高新科技企业,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外银行争相取悦的对象。随着对外资银行种种限制的逐步取消,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将随之丧失其传统的垄断地位。和国际上著名的银行相比,中资银行的差距是相当明显的。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世界上最大的20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平均为1152%。可是,按照2001年1月统计圈,四大国有银行中,工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4.75%,农业银行为1.44%,建设银行为3.79%,只有中国银行达到标准,为8.5%。在2000年世界前20家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为3.2%,中国四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都超过了20%。除了在资产质量和信誉上的差距之外,外资银行的商业服务功能也全面超过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集商业银行、投资、证券、保险于一身。与严格分业管理的中资银行相比,它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业务要求。由于外资银行在信誉和服务质量上都比中资银行高出一筹,一旦允许他们经营人民币业务,必然会与中资银行展开激烈的优质客户争夺战。
(二)大量丧失中间结算、批发和零售业务中国加人WTO后,国际贸易已经并将继续飞速发展。银行的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将大量增加。外资银行将凭藉其操作规范、管理先进以及与跨国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与中资银行抢夺市场,争揽客户,对中资银行形成更大的挑战。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首先将冲击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远期信用证、远期结售汇、利率保值、期权、期货等中间业务。外资银行进人中国市场后,将向批发和零售业务进军。在批发业务方面,银行贷款是重点,在零售业务方面,消费信贷是重点。同时,外资金融机构将扩大中间服务领域。信息咨询、家居理财等业务会成为它们新的开拓点。在这一方面,中资银行也未必具有足够的竞争能力。中资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盈利能力较低,在贷款规模、投向、投量、结构以及时限控制等方面都会受到非市场因素的限制和压力。相反,外资银行没有行政干预,没有债务负担,资金后备力量雄厚,许多外资大银行信誉良好,能够按照市场规律灵活运作,必然会对中资银行形成很大的压力。
(三)人才竞争导致业务骨干流失,中资银行会遇到强大的人才竞争压力加人WTO后,外资银行将突破地域和数量的限制,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内管理和专业人才的需求旺盛。他们可以用各种优厚的物质条件以及先进的人才管理方式来挖掘“金融精英”,而国有商业银行受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条件限制,对一些资深职员和高级管理人才缺乏吸引力,在未来的人才竞争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完善培育、激励机制,有可能形成优秀人才外流。而业务骨干的出走势必会带走许多优质客户,加剧金融系统的危机。事实上,近几年中资银行的人才已经大量流失。
(四)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银行制度将会受到冲击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够规范,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还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故在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性趋势之时,中国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以防止风险交叉传递,并防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助关联银行进行不正当竞争。但混业经营能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服务,能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将各种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的组合,能通过业务多元化,增加收益,降低成本。加人wTO后,许多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于一体的大银行进人我国,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与中资银行的分业经营格局,将使外资银行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五)金融风险监管面临严峻考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由于中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监管工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如果对外资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体系风险。
(2)在追求高额利润的动机驱使下,外资银行将其业务的重点集中在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的中间业务方面,特别是国际结算业务,而对那些中国经济建设中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则不屑一顾。外资银行的这种经营活动将风险业务转嫁给中资银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金融业的风险。
(3)外资银行大规模进人后,随着银行结构的复杂化以及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而使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和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增加,对这一体系的监管将变得更为困难,谨慎性监管成本将大幅度增加。
(六)金融宏观调控难度加大首先,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加大。由于外资银行可以通过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来抵制货币政策的影响,从而弱化货币政策的效应。而且,外资银行进人中国货币市场可能强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传导机制,这将进一步加大中央银行的调控难度。其次,对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加。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低成本融资,而中国加人WTO之后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中国的各类企业都可通过外资银行融资,这就意味着本币与外币的融通、国际资本的流出入将更加频繁,因此中央银行对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难度加大。再次,将增加人民币汇率变动的不确定因素。在中国金融业监管措施尚不够严密和完善的情况下,当人民币汇率出现波动时,持有大量人民币资产的外资银行将是一个十分不确定的因素,有可能推波助澜,加剧汇率波动,影响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性。
三、中国银行业面对挑战的有利因素及发展对策
尽管中国将会执行其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时在开放银行业方面的承诺,但是中国仍然对外资银行实施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使得外资银行在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和开展人民币业务方面,实际上仍面临着很大的约束,从而使中资银行在应对挑战时具有一些有利因素。
首先,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依然受到各种限制。尽管我国承诺从2002年开始每年开放四个城市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到2007年完全放开,但是中央银行2002年初公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外资银行开设分支机构和开展人民币业务作出限制。考虑到相关因素,外资银行要在目标市场建立比较完善的网络并得到人民币业务许可证,需要较长的时间。
其次,在分支机构较少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能力受到影响。缺乏稳定的、低成本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将使外资银行在与中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外资银行只有通过同业借款来获得人民币资金。而同业借款的成本远高于储蓄存款成本,将压缩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利润空间。
再次,一些审慎性监管规定也将提高外资银行的运营成本。
另外,在中国市场上拓展业务的外资银行同样面临许多经营风险,相比之下还缺乏国内银行所具有的各种优势。比如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等。在人文环境上,外资银行更无法与中资银行相抗衡。而且外资银行无论投人多少资金和物力,在网点规模上仍无法与中资银行分庭抗礼。为了应对冲击,中国银行业应充分利用短暂而宝贵的5年过渡期和有利因素,积极寻求发展对策。
(一)建立健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
首先,针对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目前存在的首要问题是产权关系不清、治理结构缺失的实际,尽快将四大国有银行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化商业银行”;其次,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进一步改革,以及开放民营银行等。
(二)创造条件实行混业经营
金融业混业经营是个大趋势。为应对客户类型的多元化和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一方面应当建立国内同类型银行的战略联盟,在同城或异地形成广泛的清算网络;另一方面,要建立银行、保险、证券间的战略联盟,为个人客户提供具有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和全方位的综合服务。现在世界上实行的混业经营模式,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全能银行式,即允许银行全面经营各种金融业务,用信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另一类是所谓的“伞形”式,即在一个集团内部可以设立办理各种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但每一个法人机构仍只能经营一种业务。从我国的情况看,第二种模式可能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三)要加快中资银行的业务创新
中央银行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在体制上要给经营者较大的自。要大力支持国内中资银行的业务创新,鼓励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国际业务、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等新型业务。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和相互。要根据市场的需求,进一步加快金融创新机制的建设。紧紧围绕资产多元化、产品多样化、手段现代化、服务全能化、管理规范化、利润最大化的要求来开展创新活动。
(四)创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
人才是银行的资产,是银行业竞争的关键。为了稳定人才、吸引人才,银行应该制定系统的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建立好的育人、用人和激励制度,通过开发现有员工的创造性,实现业务的创新、市场的开拓和业务的发展;通过人才吸引制度,为银行引进高价值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壮大银行的员工队伍;通过境内外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五)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部门应全面修改和整理所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文件,废止一切不适用的条款,形成既与国际立法接轨,又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情况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在完善我国金融主体法律的同时,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信托法》、《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等相应法律、法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人、资产实力、资本金标准、业务范围、内控制度、信息披露、违法处理等方面作出详尽的规定。这将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开放以及健康、稳定运行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国际贸易拖欠,即在对外贸易中应收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成为困扰我国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
而且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这一难题造成的损失也在扩大。支付结算是进出口贸易业务链上最关键的一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结算工具日渐增多,这给贸易双方带来了周转与交易的便利,但由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存在,其中也潜伏了风险。以托收方式为例,若买方违约,拒绝赎单,卖方便无法收回货款。
一、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从国外统计数据上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1.从国际贸易拖欠案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2.从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华人公司(包括我国港、澳、台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纯为货物有争议的公司占20%;(4)驻外机构占5%;(5)其他占5%。
3.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
4.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二、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们经过对几十起不同类型国际贸易拖欠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T/T),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
2.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
3.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
4.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宁可国家利益受损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诸法律,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反受其害。
从上述现象和存在的客观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贸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国外原因又有国内原因。就国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国开放之际,积极扩大对外贸易,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与管理者还未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态,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将我外贸公司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条款和操作方法上设下圈套,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逾期未收汇属于国外方面诸多原因中,进口商信誉差和我驻外机构有意拖欠约占50%的比重。另外,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
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经贸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国外贸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虽经转换经营机制,扩大自,但在经营、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对业务人员和业务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2.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3.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4.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业务人员素质差是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来,过分强调国际市场开拓,忽略了国际市场的复杂性和对风险的防范;过分强调开拓面和追求成交额,放松了对国际拖欠的管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在我国外贸公司中没有制度化,业务过程中随意性大,在调查的案件中,我外贸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银行转账形式成交的占25%。
5.对外贸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有些外贸公司以承包、放权为名,实际是放任自流,致使内外串通、损公肥私、的事件屡禁不止。
6.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不敢于、不善于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中的问题。有的公司在明显是外方违约或欺诈,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7.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在财务和考绩制度上不能及时反映企业逾期未收汇的状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也无相应的惩治措施。主管部门不了解国际拖欠的问题,因而无法设立预警线,难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8.信用管理方法落后。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做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由于经营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国际贸易拖欠问题不断发生,被拖欠的企业不愿意将事情暴露,所以问题难及早发现,形成一个逃避监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必然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四、避免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深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外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外贸企业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彻底改善。对此,应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拖欠案件的发生,并逐步建立起国际贸易风险的预防、监控、治理机制。
1.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研究,外贸企业要注重业务人员防范国际拖欠能力的培训,对刚刚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和近年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尤为重要。外经贸院校也应开设有关课程,同时各进出口商会应对本行业进出口公司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
2.建立外贸风险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商资信调查,是避免发生国际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贸易,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调查。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我国外贸企业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一直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后我国要新增设信用管理部门,从规范客户资信管理体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动态了解客户状况,统一整理分析客户信息资源,评定客户资信类型或等级,并随所掌握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评估结果,尽量做到知己知彼。接着要完善客户信用控制体系,对不同资信类型或等级的客户应在预付款、信贷担保、货款拖欠时间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对待。新晨
3.外贸公司在无法确定交易风险程度的情况下,应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险;货款逾期三个月,一定要有追索行动。发现对方逾期不付款,如三个月自己追收不回,应积极寻求外部途径解决(包括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国际贸易经验表明,在货款逾期三个月时即进行追索,损失可以减少70%左右;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对外贸企业逾期未收汇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加强对国际经贸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从事国际贸易涉及到广泛、复杂的法律,贸易的每一种方式,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体现,涉及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合同,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这是被国际贸易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4.我国外贸经营权下放以后初次涉足外贸领域的为数众多的私营企业,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与企业自己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相比,实行信用管理委托制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具有快速性、专门性和灵活性等优点;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外贸信用风险。我国外贸企业在建立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在对外贸易的实践中应该学会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先进做法和手段。
虽然外贸信用风险还将长期存在,但只要我们认真地正视和研究这个问题,就完全可以把货款拖欠的难题解决。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6-0012-07
一、引言和相关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高速的发展,城镇居民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城镇居民收入在快速增加的同时,城镇居民收入的差距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其他指标一样,也处于不断扩大的态势。此种差距扩大的趋势表现在阶层间、行业间和地区间。形成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因素很多,有很多学者从多方面对此进行了研究。本文考察了金融中介发展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
近年来,金融与增长文献开始关注金融与收入 分配间的关系。这些文献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理论假说:一种假说认为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间存在着倒U字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发展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认为在金融发展过程中,穷人和富人之间的收入与财富水平差距将不断收敛。第三种观点怀疑金融发展会降低收入不平等程度,认为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最有可能从金融深化和金融市场发展中获利的是那些已经在位的和高收入阶层,而非穷人和低收入阶层。
在实证研究方面,Clark,Xu&Zou(2003)用全球数据对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得到的结论是金融发展会显著降低一国收入分配差距。最近,Beck,Demirguc-Kunt和Levine(2004)的研究表明,私人可利用的信贷比例的上升会促进穷人的收入更快的增长。金融发展增加了国民收入,同时降低了收入的不平等。他们把此种效应称之为“惠及穷人的增长”。
关于我国的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关系的研究,文献不多,对金融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分配间的关系的研究就更少。Dayal Gulati和Husain(2000)、李萍、张道宏(2004)、尹希果、陈刚、潘杨和付翔(2005)等研究了我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地区差异的关系,章奇、刘明兴、陶然(2003)、姚耀军(2005)研究了我国金融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间的关系。张立军和湛泳(2005)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金融发展可能扩大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不过他们只讨论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而没有讨论城镇居民收入在地区方面的差距,也没有详细讨论城镇居民收入的阶层差距,因此讨论是有局限的。本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他们论文的缺陷。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演变和特点
中国自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取得的主要成果之一,就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居民收入水平总体攀升。其中,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5年的10493元,按可比价格计算,1978~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6.9l%,同期人均GDP年均增长率为8.37%。但不可否认的是,伴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这种差距的扩大在阶层、地区和行业间均有表现。
(一)城镇居民收入的阶层差距
现从两个方面对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阶层差距进行考察:一是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二是按收入等级划分的最高收入组收入与最低收入组收入比例。
关于中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有许多学者进行了计算,结果不完全相同。总体来看,近几年测定的中国城镇居民基尼系数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呈长期上升趋势。在20世纪80年代中前期,中国城镇居民基尼系数一般在0.15左右,而到1998年已达到0.3。本文下面的分析采用的是罗日镁(2005)的计算结果。从图1(A)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总体上是在不断扩大,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呈加速扩大的态势,进入21世纪后的这几年,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呈现出稳中有升的趋势。基尼系数的这种变化趋势说明,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自改革开放以来,总体上处于扩大的态势。
图1(B)是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各年的相关数据计算绘制的。它反映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10%的家庭户的人均收入与最低的10%的家庭户的人均收入的比例(用HL表示),1985年这一比例为2.92,到了2004年这一比例已上升到8.8以上,20年间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的比例上升了3倍以上。若考虑困难户的人均收入和最高收入组的人均收入,此种差距就更大。图1(B)也反映出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的比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上升的,特别是1996年后加速上升。
(二)城镇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
首先分析城镇居民收入在省级行政区间的差异。图2(A)给出了我国1978~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地区变异系数。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省级行政区间的差异总体上是在不断扩大的。例如,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地区变异系数是0.183.到2004年这一指标增加到0.281,从收入最高与最低地区的比例看,1978年最高的上海市是560元,最低的贵州省为261.26元,最高是最低的2.14倍;到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已达16682.82元,而最低的宁夏则只有7217.87元,最高是最低的2.3倍以上。
具体地又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1978~1982年,这段时期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省际差异略有缩小,1978年变异系数为0.183,1982年为0.124;(2)1983~1994年,这一阶段地区差异持续扩大,特别是1987~1994年,变异系数是迅速拉大,变异系数从1984年0.135扩大到1994年的0.278;(3)1995~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省际差异处于相对稳定,并有些微的扩大。
按照各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例,将省份划分为四个类型区:(1)高收入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的125%以上;(2)中高收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00%~125%;(3)中低收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全国平均水平的75%~100%;(4)低收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的75%以下。表1给出了几个年份的分类结果。从比较静态的角度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高收入和中高收入地区逐渐转向了沿海地区,而中低收入和低收入地区则集中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再从传统的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划分看,如图2B所示,从绝对数额看,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东中西部之间差异的扩大主要是因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快速扩大,而中部和西部之间的差异则相对较小。大体上,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开始持续拉大,到了90年代中期,此种差距加速扩大;而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直相差不大。
三、金融发展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分析框架
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形成是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初始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增加的速度相关的。考虑两个地区,分别为w地区和E地区,E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城镇居民收入高,w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城镇居民收入也低,令YWo和YWt为w地区在所考察的两个时期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gW为它的增长速度,YWo和YEt为E地区在所考察的两个时期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gE为其增长速度,则E地区与W地区在t年的收入比为:
上式左边为两个地区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对数差距,右边说明这样的差距由两部分构成,右边第一项是初始收入的对数差,右边第二项是两个地区收入增长速度的差距。也就是说,两个地区城镇居民收入的发展差距受到初始发展水平和收入增长速度的制约。
金融发展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就表现为对这两个方面差距的影响上,其影响是通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而实现的,即:金融发展――经济增长――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这可以用下面的生产函数来加以说明:
Y=f(K,L,F,t) (3)
其中Y代表产出或者就是城镇居民收入,K是物质资本的投入,L是劳动力投入,F代表金融发展水平,t是时间变量。对该生产函数进行简单处理就可得
Y&=αK&+βL&+γF& (4)
其中,Y&是产出或者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率,K&是资本投入的增长率,L&是劳动力投入的增长率,α、β和γ分别表示它们的贡献系数。所以,金融发展水平既要影响城镇居民收入的初始水平,也要影响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
四、中国金融发展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
(一)指标选择和模型的设定
本文用下面几个指数来衡量金融中介的发展水平:
1.经济货币化指数(EM)。该指标定义为:
经济货币化指数(EM)=M2/GDP (5)
其中,M2是货币和准货币。EM测度的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金融深度。
2.金融,中介发展指数(FIR)。本文简单地利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贷款的和与GDP的比率,定义为金融相关比率(FIR),即
3.私人贷款(PRIVATE CREDIT)占GDP的比重(FD)。它等于金融机构贷给私人部门(包括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和三资企业贷款)的贷款除以GDP。这一指标排除了中央银行和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还排除了给公共部门的贷款和中介间彼此的交叉贷款。
这样,本文所定义的金融中介发展水平F就可写成:
(二)金融中介发展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
对1978~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EM、FIR进行相关分析表明,EM、FIR和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强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989和0.977),执行格兰杰因果检验,在滞后阶数取3和4时,发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是FIR和EM的Granger原因,这部分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货币供给和金融中介发展中的倒逼机制,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引起货币需求的增长,促进了经济的货币化和金融中介的发展。
从年增长率来看,相关分析表明,EM的增长率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间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396),而FIR增长率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间呈现出不具统计意义的微弱负相关(相关系数仅-0.019)。
沿着Thorsten Beck,Asll Demirgüc-Kunt和Ross Levine(2004)的思路,本文分析了私人贷款/GDP与城镇最低10%人口收入的增长间的关系,发现这两者间在我国的关系非常弱,几乎没有关系(相关系数仅0.012),这和Thorsten Beck,Asl1DemirRüc-Kunt和Ross Levine(2004)的分析不同。一个解释是我国金融机构主要是政府垄断,偏好于向公营部门贷款,对私人贷款的门槛高,因此私人贷款占银行贷款的比例非常低,到2003年才3%多点,而且还包括对三资企业的贷款,这对城镇居民收入的提高作用很有限。进一步分析FD和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间的关系,也非常弱(相关系数为0.22)。
(三)金融中介发展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
表2给出了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表3是这些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可以看出,反映金融发展的各项指标和反映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各项指标间,除了FD和HL间呈现显著正相关外,其余都具
执行格兰杰因果检验,具有格兰杰因果关系的变量见表4。主要结论是:
(1)经济货币化程度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滞后阶数为1和3的情况下,经济货币化是基尼系数的Granger原因;在滞后阶数为1的情况下,经济货币化是城镇居民中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比例扩大的Granger原因;无论滞后期长短,经济货币化和城镇居民收入地区差异间既不存在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也不存在单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
(2)金融中介发展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问的因果关系:在滞后阶数为1的情况下,金融中介的发展是基尼系数的Granger原因;无论滞后期长短,金融中介发展和城镇居民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间的差距间既不存在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也不存在单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在滞后阶数为2的情况下,金融中介发展是城镇居民收入地区差异的Granger原因。
(3)私人贷款/GDP和城镇居民收入差距间的因果关系:无论滞后期长短,FD和基尼系数之间既不存在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也不存在单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在滞后阶数为4的情况下,城镇
居民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比(HL)是FD的格兰杰原因,但相反的因果关系不成立;在滞后阶数为1、3和4的情况下,城镇居民收入的地区差异是FD的格兰杰原因,但相反的关系不成立。
五、结论和评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带来了城镇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但此种快速增长在阶层、地区和行业间的分布是不均衡的,结果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呈现出持续扩大的态势。本文的分析表明,我国经济货币化和金融中介发展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惠及增长的金融发展与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在我国的表现与ThorstenBeck,Asll Demirgüc-Kunt和Ross Levine(2004)的分析不同。
从金融发展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趋势关系看,虽然金融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有相当的同步性,且呈现出强相关关系,但在因果关系方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是FIR和EM的Granger原因,这部分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货币供给和金融中介发展中的倒逼机制,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引起货币需求的增长,促进了经济的货币化和金融中介的发展。
从金融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关系看,衡量金融发展的各项指标和衡量收入分配的各项指标间存在显著和强的正相关关系。因果检验表明,经济货币化程度和金融中介的发展扩大了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也拉大了城镇最高收入阶层和最低收入阶层的差距,金融中介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城镇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
在我国金融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分配间之所以存在上面的关系,这与我国金融体系的特点密切相关。Greenwood和Jovanovic(1990)的分析认为,由于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享受金融服务需要一定的成本,不同收入阶层因收入的不同享受到不同的金融服务,高收入阶层能够比低收入阶层享受更多的金融服务,即在金融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高收入阶层在获得金融资源上有优势,从而总体上提高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收入分配差距因而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