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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管理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1 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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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管理论文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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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1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发展现状

1.1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在现行的会计工作核算程序中还仍然存在出纳、制证审核等工作内容的不清晰导致账簿记录、原始凭证审核工作不规范,会计工作职责分工不明确,严重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不规范的操作直接导致了会计统计数据的不准确,对事业单位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1.2对会计工作疏于管理

目前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管理上显现出流于形式、一家独大的现象。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缺失,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事业单位对会计核算工作的不重视、对会计人才培养和吸收不够,直接导致事业单位内部经济犯罪行为频发,严重影响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

1.3缺少完整的会计核算机构设置

目前事业单位在发展中虽然都有意识地设置相关财务会计机构,但是,对于会计核算机构人才的使用和业务要求明显偏低,会计从业人员工作内容不具体、机构职责不明确、权限不清晰等问题突出。应完善事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机构,加强事业单位会计监管,增加各部门之间的内部牵制,引导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2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对策

在分析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存在的问题之后,就需要找出相应的对策来改善当前的状况,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能够更加完善。会计核算作为事业单位防范风险、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事业单位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依据,对事业单位的发展至关重要。事业单位要想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加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化管理力度,用精确的会计核算数据及时调整事业单位发展方向、提高决策的正确性,从而让事业单位朝着良性健康的方向稳步发展。具体来说,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2.1深化认识

对于事业单位而言,会计工作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其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生死存亡,会计核算是事业单位会计工作重要的内容。为此,事业单位的管理者应该深化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认识,健全相应的结构,配置专业的会计人员,并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使其更加规范。事业单位在运营发展的过程中,应及时结合现有实际,完善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核算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同时促进事业单位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保证事业单位的财产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在事业单位的发展中同样离不开政府的帮助和扶持,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对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理力度能够促使事业单位及会计核算从业人员加强对自我的要求,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应重视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性,对会计工作加强管理,在制度建设上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和会计从业者的行为规范,在岗位设置中应切实结合事业单位发展实际,设置专职会计职位,保证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独立性。在人员任用中,应提高入职门槛,对原有员工加大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薪资标准。同时还应设置岗位轮换制度,确保会计从业人员熟悉各个岗位职责和事业单位内部发展,提高会计核算信息的精准性和核算质量。

2.2加强培训

当今时代,人才是第一资源,会计人才的培养尤其困难,其不但需要坚实的理论基础,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相应的会计工作。为此,事业单位应该加强对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这样能够使其具备丰富经验的同时,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从而使事业单位的会计团队更加坚强。培训的内容不但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制度,还包括会计电算化的内容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相关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使会计人员更好地对外界的变化进行反应,从而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进行及时的调整,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规范程度获得提升。

2.3完善制度

制度是事业单位运行的生命线,良好的制度才能保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为了更好地保证会计核算有条不紊地进行,事业单位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制定完善的适合事业单位自身情况的核算制度,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核算的效率才能得到根本的提升。

2.4加强监督

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对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在很多事业单位在这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直接影响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化。为此,事业单位应该结合西方发达国家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的经验,并结合事业单位自身的情况来加强监督,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会计核算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使这些信息充分发挥作用。事业单位在发展中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影响了会计核算部门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能够有效地发挥对事业单位外部监督的作用,对事业单位的税务、会计等事项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从而协助事业单位会计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同时,针对税务部门对事业单位违法违规现象的监管不力现象,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将财、税两个部门的职能进行有机的结合,从而完善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漏洞,促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规范化的进程。

2.5制定法规

当前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方面的法规还不是非常完善,这使得很多事业单位有了可乘之机,对会计核算的信息弄虚造假,影响到了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对于我国的经济分析有着不利的影响。为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与各界的联系、调查,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提出相应的法律提案,对当前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化。

3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各种事业单位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在国家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经济环境的变化也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事业单位的发展。会计核算是指包括事业单位收支核算、经营活动预算功能在内的现代会计核算,本文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理论概述为出发点,对现代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特点、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依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未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提供理论基础。

作者:王庆艳 单位:黑龙江省精神病防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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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足。受传统理念的影响,当前我国事业单位领导者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内涵与重要性认识不足,将档案管理工作简单看作一个储存性质的工作,资金投入较少,管理方式与管理理念较为落后,相关设备不够齐全,档案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或过分依赖信息技术,无法正确处理人工管理与信息化管理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效率低下。(二)相关管理人员素质较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逐渐向着规范化、科学性和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对相关管理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我国当前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业务素质较差,缺乏档案意识,服务意识较低,责任感较差,管理方法与管理理念陈旧落后,无法满足当前档案管理的需要。(三)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较低。据了解,虽然我国当前已经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健全,未对档案管理程序等进行具体明确的要求,某些归档材料不够准确,档案的考核与鉴定无法反映相关人员的真实情况,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较低。此外,电子档案的出现为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是我国当前现代化设施还较为落后,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应用水平较低。

二、提高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对档案规范化管理重要性的重视,加大投资力度。单位领导者应当注意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加强对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重视,充分认识档案规范化管理在事业单位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宣传力度,营造档案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氛围,加强督导与检查,提高相关负责人员的档案意识与责任感,更新相关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定位与认识,提高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效率。相关单位应当注意加大投资力度,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的标准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档案柜、阅览室、陈列室、档案微机室以及电脑、打印机装订机等相关设备,添置灭火器、防潮箱、除湿机等相关设备,尽可能地改善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工作条件,加强档案的开发与研究,真正解决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二)创新档案规范化管理方法,完善档案规范化管理体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注意创新档案规范化管理方法,建立科学完善的档案管理网络,严格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权,科学制定档案管理计划,做好档案分类工作,严格档案整理工作,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认真分析当前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用更加科学的管理方式,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相关单位应当注意完善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体制,从管理机制规范化、工作程序规范化和工作交接规范化三个方面入手,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档案管理制度,统一档案工作标准,坚持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尽可能地保证档案的安全与完整。此外,相关管理人员在离岗和离职时应当注意最后按照企业的相应程序做好移交准备工作,明确相关责任。(三)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转变档案管理模式。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较高。因此,相关企业应当注意加强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学习与培训工作来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增强相关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规范重要性的认识;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注意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优化自身的知识结构,改变自身的工作方式,提高自身的责任感,以满足新时期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档案发展迅速,传统的纸质档案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与范围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因此,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注意依据当前实际情况调整档案管理的工作重心与管理模式,树立服务意识,开发多种服务渠道和服务方式,尽可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促进我国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三、结语

当前我国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中还存在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足、相关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以及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较低等问题。因此,相关单位应当注意加强对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大投资力度,创新档案规范化管理方法,完善档案规范化管理体制,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转变档案管理模式,提高我国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

作者:王秋菊 单位: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参考文献】

篇(4)

2.规范化管理的方法2.1全员培训。将手卫生作为每次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重新修订医院手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全科医护人员和工勤人员学习《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将手卫生列为三基考试内容之一,提高临床重视度。开展手卫生宣传活动周,将手卫生知识以展板、视频、有奖知识问答和操作等形式进行宣传,内容包括对不同岗位人员手卫生知识的要求、手卫生的定义、洗手的重要性、洗手的方法、注意事项、消毒方法等知识[3],将制作好的“七步洗手法”的光盘发放到科室,并示范讲解。组织进行七部洗手法的现场操作演练,推动医务人员树立手卫生新概念。将手卫生培训的成绩与绩效考核成绩挂钩。2.2完善洗手设施。在科室水池旁张贴规范的洗手步骤,以提醒医务人员勤洗手、正确洗手。配有合格的洗手设施,增加快速洗手消毒设备,配速干手消毒剂,无菌皂液以及清洁干燥的擦手纸,采用一次性洗手刷。在病房走廊、治疗室、换药室等地点配备消毒剂的基础上,在病历车、护理车和治疗车也配备消毒剂。增加科室内洗手池的数量,将水龙头开关从手触式改为非手触式、提供洗手液和改进干手的方式等,每季度对手卫生产品的领用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反馈。2.3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将手卫生管理纳入医院日常规范化管理中,建立手卫生的监督管理机制,从管理层面提高思想认识,规范化、科学化的进行手卫生管理。发挥科室医院感染监控小组作用,按照《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规定的手卫生指征、方法,设计统一的表格和观察方法,对手卫生的监督、监测、检查、指导与反馈[4]。院感科定期对医务人员的手进行抽样监测,每个月公布检查结果和监测信息,促进手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设置监控系统,不定时对医务人员手卫生的自觉性、洗手流程的规范性,手表面细菌监测、记录洗手效果达标情况等进行考察,奖惩分明。

3.观察指标。比较规范化管理前后医护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手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以及洗手情况。(1)手卫生的依从性:根据洗手情况来判断医务人员的依从性,包括接触患者前、无菌操作前、体液暴露后、接触患者以及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后的洗手率。采用隐蔽式观察法,由1名接触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于每天的固定时间,对医护人员的洗手情况进行观察。(2)手卫生情况的知晓率:对作为科室研究对象的医生、护士及工勤人员进行考核,采用结合《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及科室实际情况制定手卫生知识的考核试卷,内容包括:手清洗的指征、手消毒的指征、手卫生的概念和自我防护知识,共30个问题,满分为100分。(3)洗手情况:依据医护人员实际洗手的规范性(七部洗手法)、洗手时间达到15s的比例、手卫生后监测的合格率以及手卫生消毒方法等来评价。其中手卫生监测的合格情况通过监测医护人员的手指带菌数来评定,以细菌菌落数≤10cfu/m2为合格。实施前后各观察50例次。

4.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7.0数据统计软件,计量资料(x-±s)采用两独立样本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检验水准α=0.05,当P<0.05时,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1.规范化管理前后医护人员手卫生依从性比较。实施规范化管理后,医护人员在接触患者、无菌操作、体液暴露后等洗手率高于实施前,有统计学意义(P<0.05)。2.规范化管理前后医护人员手卫生得分以及质量比较。实施规范化管理后,医生、护士、工勤人员的手卫生知识知晓率高于实施前,洗手方法、手卫生消毒、监测合格率等高于实施前,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篇(5)

《条例》第三条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对象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条例明确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排除在外。分析立法目的和宗旨,将车上人员排除在外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由于交强险的性质决定。交强险基于公益的需要由法律强制推行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人的利益,具有第三人性,而驾驶员和车上人员应由投保人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已经另有险种予以保障;二是驾驶员自身因素与交通事故发生有莫大联系,车上人员也有注意、提醒之可能性,而车外第三人无法预知警醒避免就此机动车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故而才由法律规定交强险予以保护受害的第三人,目的也在督促驾驶员及车上人员提高注意义务。况且,车上人员若是付费乘坐,则往往可以受到乘客险的保障;如果是免费搭乘,一般是亲朋好友,在侵权法中,也有认为,行为人造成亲友人身伤亡,依伦理情谊关系,也无向行为人求偿可能,因此交强保险也没有必要承担保险责任。

但从国际上立法来看,交强险的理赔对象不仅应包括车外的受害人,还应该包括车上人员。笔者也认为理赔对象应包括车上人员,理由有三:一是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受害者,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为目标,防止因司机逃逸、无能力赔付等情况发生而使得受害者遭受巨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而将风险分散于有能力的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也极易遭受人身危险,只赔车外第三人却不赔车上人员于理不合;二是在机动车对行人和对方车辆无责时,车上人员得不到交强险赔付,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也非强制性,如果没有,则车上人员的人身安全则无法保障;三是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由驾驶员控制,因驾驶员因素与交通事故发生固然有很大关联,但车上其他人员却难以控制。况且,若是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乘坐被保险机动车乘客所受到的事故损害列为交强险的除外责任,与责任保险向受害第三者提供基本保障的本意就相冲突了。

二、交强险理赔范围中是否包含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失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了理赔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个规定是我国借鉴了英国、美国的做法,要求理赔范围尽可能包括受害人的一切损害范围。理由在于交强险作为责任险,就是承保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了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当然也包括侵犯财产权产生的赔偿责任,且这两种责任都有客观的衡量标准,能够举证证明。

但是,立足我国国情,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交强险制度更是处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一味地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会使得保险人负担加重,不利于保险业的良性发展。故而,许多学者建议,交强险应仅仅限于人身损害,其主要理由为:首先,将赔偿范围限定于人身损害将更好地实现交强险的目的。财产是有价的,可以恢复或通过其他方式弥补,但生命是无价的,交强险是政策险,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受害者,提供基本的保障,促进社会稳定。与其将有限的赔偿金在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间分配,不如集中力量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其次,将交强险的范围限定于人身损害,不是说财产损失不赔,以行为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念,肇事者本应对自己行为负责,才能增加其风险防范意识,交强险之所以突破这种理念,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出于公共利益考量,机动车交通事故危及人的生命安全,而数额庞大的人身损害赔偿对于普通人来说又是极大的负担,因而采取风险分散的原理,强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况且,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时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时赔偿限额为100元,对于一般投保人都是可以承受的,让其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有利于其加强注意行车安全;最后,就目前其他国家来说,虽然像英美这些国家是将财产损失一并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的保险法发展都比较成熟,经济也较为发达,有能力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但就我国而言,一是经济后盾不如经济发达国家雄厚,二是保险业也处于起步阶段,而开始就讲财产损失也一并纳入强制责任保险,似负担过重,不如学习德国,先集中财力保障人身损失,等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再逐步扩大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再者,就精神损失这方面,虽然《道交法》和《条例》均未作具体的规定,但是,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将精神损害纳入死亡伤残赔偿范围之中。有学者认为,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基础的保障,尤其要防止出现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因费用不足不能及时抢救和治疗的情况,因此应当以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为目的。精神损害不像人身损害那样具有补救上的急迫性。从基本人权的层次角度讲,精神权利相对于生命权是较高层次的权利如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有违背政策险保障基本的宗旨。而且,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和难以确定性也不利于将其纳入以及时提供受害人基本救助为特点的交强险范围内。

但是,司法实践做法却对精神损害做了赔偿。我国最高院于2008年10月16日的相关“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中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这一答复,明确了交强险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中应当包括精神损害,并且受害人可以优先主张。但是,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比重,特别是当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数额之和超过总限额时,应如何分配二者的比例,并未明确,而是由法院酌情决定。笔者认为,将精神损害纳入交强险范围有其合理性。首先,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受到严重的身体创伤,精神也会遭遇巨大的打击,而精神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又是免赔的,所以赋予受害者的选择优先在限额内先赔偿精神损失,再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获得身体损害财产损失的赔偿,才能达到足额赔偿,否则精神损害后赔,若已经超出限额,则又不能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获得赔偿,而身体损伤财产损失在交强险中已经获得足额赔偿,则商业第三者险也丧失其作用。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侵犯他人人身,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精神损害不划入交强险赔偿范围,而是由致害者赔偿,那么在致害者逃逸、无力赔偿情况下,被害者的精神损害无疑将落空,无从追偿。况且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受害者亲属受到的精神上的损害有时会远大于身体损害,所以宜把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而赋予受害者选择权,以实现交强险保护受害者的真正目的。并且,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额标准不高,且也必须符合分项限额,因而对保险人来说不会增加过巨负担。

三、交强险理赔的免责范围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前款所列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道交法》并无对保险人免责范围作规定,其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无过错责任的性质,所以,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时,不必考虑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均属于由交强险理赔的范围。而《条例》作为其下位法,却作出超出上位法的规定,应视为无效,直接适用上位法《道交法》的规定。《条例》本是配合《道交法》实施,且在其之后出台,如果直接忽视《条例》第二十一、二条的规定,在受害人故意这种情况下仍需由交强险理赔,不仅有违交强险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对不法行为的鼓励,更是浪费社会公共资源,不利于交强险的良性发展。所以,对交强险设定免责事由是情理之中,立法中的缺陷是我国保险业处于起步时期,交强险制度也在摸索阶段而致,不能一步到位制定出一部完美无缺的法律也情有可原。因而,应该采纳《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条例》第二十二条是否规定了保险人的免责范围,争议颇多。有人认为,依据文义理解,在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机动车在盗抢期间、被保险人故意这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既然是垫付责任,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也有认为,此种情形下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损害仍应承担责任;也有认为,此条并非为免责条款。

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意见,真正免责条款仅为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受害人故意的情形,而二十二条列举的四种情形,并不包括在内。法律之所以特别将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机动车在盗抢期间、被保险人故意这四种情况特别指出,保险公司需垫付抢救费用,是考虑到在此四种情况下,容易出现肇事者逃逸造成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情况,而一般情况下,通常由肇事者现行支付医疗费用,待取得相关费用证明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恰恰是对受害人的一项人性化的保障措施,由保险公司现行垫付抢救费用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不是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而是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的义务,不能因此而将其视为免责条款。况且,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规则,驾驶人因一般违法行为如超速等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尚要赔偿,而若机动车存在四种情形的严重过错行为,保险公司当然更应赔偿,不能让受害者为加害者的违法行为买单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当然,对于此类因为驾驶人自身违法行为而导致保险公司的损失,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又是极其不公平的,因而法律又赋予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可以认为是对违法肇事者的惩罚,让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样可以有效地使驾驶人注意文明驾驶,避免就范,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也使得保险公司的负担减轻,不必将有限资金浪费到这四种情况中,使得交强险制度真正尽其所能,不可谓无积极的作用,但我们绝不能因为事后保险公司有权追偿就否认了保险公司先前的垫付责任也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

四、交强险理赔范围应否设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并作出分项赔偿的规定,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也对限额作了规定。2008年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首先,对于交强险设限应该是情理之中。它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的基本救济,也是对保险人赔偿责任限定了一个范围,以减轻保险人的负担,促进保险业良性发展。同时也是基于交强险的设立宗旨是保障受害人获得急需的基本赔偿,所以限额不宜过高。如果责任限额设定过高,加重保险人负担,反过来又提高了保险费率以维持高的赔付成本,那更使得交强险的推广受阻。同时,过高的责任限额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不仅被保险人会因为高额保险而降低防范注意义务,而且第三人也可能因有高额赔付而缺乏对交通行为的规范和谨慎。另一方面,若是限额过低,又丧失了其保障受害人及时基本救助的立法宗旨,不利于对第三人的保护。

篇(6)

法治作为一种理念,它是通过法律实施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这个过程就是人们体验法治的过程。尽管法治的价值已为人们所共识,但“法治在西方也并未被始终看作解决人类社会问题的良策。”(注: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页。) 行政诉讼作为推行法治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以支付相应的代价为运作前提的。除了一般诉讼法律制度所支付的代价外,如超过诉讼时效的争议,法院将不予受理等,行政诉讼还通过排除审查部分行政行为为前提,即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来推行这一具有重要法治意义的法律制度。

从法学原理上看,推行法治所要支付的代价必须具有正当性,且因法治所牺牲的利益必须小于法治所保护的利益,否则,法治就失去了其应有的蕴涵意义。就行政诉讼而言,对受案范围之外受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要将其纳入受案范围,我们所支付的代价将高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从经济学角度看,这是一种不经济的行为,是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制度性设置。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关系中进一步认识到行政诉讼确立受案范围的充分理由。

1.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制度的不同点之一就是它涉及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两种公法的权力,根据分权理论,这两种权力必须由两个性质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不得互相僭越,而分权理论在其逻辑体系中的结论是,分权的目的是实现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权力的制约必然产生此权力介入彼权力界域的客观结果,否则,权力制约也是难以实现的。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来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结果是,在行政领域中,行政主体对某些行政管理的决定是否合法,并不是由行政主体一家定夺,而是取决于法院对该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后作出的判决。因此,行政诉讼制度实质上为司法权介入行政领域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

然而,司法权介入行政领域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影响着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行政主体所管辖的行政事务具有多变性、复杂性、广泛性,经常需要行政主体即刻作出处置并立即执行,否则不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所有的行政行为,只要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都必须进入司法程序接受司法审查,那么,行政主体就难以维系正常的社会发展秩序,社会可能会陷入一片混乱状况之中。因此,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不管有多么充分的理由,必须为行政主体保留出一部分司法审查豁免的领地。当然,从法治原理看,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任何违法行使权力的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司法审查豁免的行政行为如违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设置其他法律程序给予救济,不能放任不管。由于各种法律救济程序的性质、功能、效果并不一致,而在各种法律救济程序中最为人们所认同的是司法审查程序。因此,划定司法权介入行政权领域的界线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我认为,这些理由是:

(1)司法审查权的可行性。 司法审查权不具有包医社会百病的功能,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法官如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了解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就难以胜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实际上,普通法院的法官在这方面的知识是相当欠缺的,而要求法官去掌握这些知识又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的。因此,只有那些不需要有更多的行政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权才具有良好的可行性。

(2)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司法审查权介入行政领域, 对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也是设置司法审查制度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但是,这种影响不能超过行政主体维护社会发展所要求的基本秩序。如对某种行政行为的审查已影响到这种基本秩序的存在,则该种行政行为就不能接受司法审查,如政府宣布行为等。

2.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实质上是对公民权利范围的一种界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害,凡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确认的,则公民就有请求司法权保护的权利。凡不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确认的,则行政权就可以得到司法审查豁免的特权。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边界就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司法保护和行政权得到司法豁免的临界点。然而,这个边界并不是形式上的,它应当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本质上说,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是一个法律性问题,而是一个政策性问题,但它不能偏离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应当是通过政策性的平衡,使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更有助于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

在一个稳定发展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权与公民权必须处于相对平衡状态。行政权不能过份地限制、损害公民权,否则,行政专制就不可避免;同样,公民权也能不受行政权的有效管理,否则,社会就不可能得到有序的发展。当行政权不当地限制或者违法的侵害了公民权时,公民应当有权通过有效的法律程序获得权利救济;当因公民权违法行使而使行政权不能有效地实现对社会管理时,行政主体也可以通过预定的法律程序实现行政权。然而,行政权和公民权之间关系的必然不平等,要求在行政领域中对于行政权的行使,公民不能动辄行使司法救济权,牵制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只有当公民权受到的损害达到了司法救济的程度和司法救济具有明显的有效性时,公民才能发动司法救济程序。因此,通过法律确立一个合理、适当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当必要。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以何种方式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制度本身是否先进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方式是人定还是法定,则可以反映出行政诉讼制度的先进性。因为,任何一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都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人们至今还没找到一种完善无缺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从目前各国行政诉讼立法和逻辑理论上分析,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三种方式:

1.列举式。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是采用这种方式确定的。我国有学者将行政诉讼法第2 条的规定作为论证行政诉讼采用结合式方法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质是混淆了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和标准。而将第11条第1 款第(八)的规定当作概括式的例证,更是一个不该有的认识错误。因为这项规定实质上仍然是属于列举式的范畴。由于行政诉讼客观上存在着一个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豁免范围,从理论上说,列举式是可以穷尽所有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由于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使这种理论难以成为现实,如果我们采用判例法制度,这个局限性完全是可以被克服的。这种方式的优点是,首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际界线明确,具有较高的指导实践的实用性能。其次,可以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通过判例法适时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因此,我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采用列举式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应当肯定的,美中不足是缺乏具有能动性的判例法来释淡成文法规定所致的滞后性。

2.概括式。概括式是由成文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为司法机关逐步拓宽行政诉讼实际受案范围提供了先决条件。如德国行政法院组织法第41 条第1款规定:“非宪法性质之所有公法上争议,除联邦法律明文规定,应由其他法院审理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 或者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害的人,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似乎是一个概括式的规定, 但它因有“依照本法”之限制而成了只表明一种具有宣示意义的国家态度。这种国家态度不仅仅落实于第11条和第12条,还体现在其他条款中。从各国行政诉讼实践看,在一个实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式的国家中,必须存在着一个能动的司法机关和成熟的判例法制度,否则,概括式的受案范围就失去了可行性。因为,概括式的受案范围只提起了一个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抽象标准,落实到一个具体的行政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不能由行政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认定,这个裁决权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行使。此时,这个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相当的司法能动性,而不是只见法律条款,不见法律精神的适用法律的机器。我国目前的司法机关不属于前者,而是后者。因此,我认为中国目前的司法机关的局限性导致了在行政诉讼中不适宜以概括式确定受案范围。

3.结合式。结合式是在一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学者根据列举式和概括式在结合式中的不同地位,又区分出概括列举结合式和列举概括结合式两种。(注: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 第72页。)从理论上和逻辑体系中,这种结合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存在及其运用价值。因为,一个国家的具体国情无论属于那种类别,列举式或者概括式都可以解决本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的方式问题。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定不仅仅是受案范围的本身问题,它不能与其他问题,诸如司法机关权力运作状况等相脱离来认识,而结合式的提出正是孤立地认识受案范围所致的结果。如果我们再深思一下就会发现,既然法律已经列举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概括式的规定有何意义呢?反过来,既然法律已经作出了概括式的受案范围的规定,那么,再作列举规定不是多此一举吗?因此,我认为,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结合式规定,纯粹是一个理论上或者逻辑意义上的词汇,没有实用价值。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些论著将这一条款认为是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即(1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 )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其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3 )诉讼标的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诠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我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妥当的。从法理上说,构成要件应当是一个实体法的问题,它是法律规定某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所应当具备的所有主观和客观的要件之和。如果行为具备了构成要件,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实践看,一个行政争议如果具备了上述构成要件,并不都能成为行政案件而为法律所受理,其最为关键的是这里所指的“合法权益”已为受案范围的限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并不是都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由此引出了合法权益与受案范围的关系问题。

法理分析显示,权益即为权利和利益的合称,它是作为与权力主体相对应的权利主体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然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并不都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这固然有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因素,也与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有关。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可分为应有权益、法定权益和实有权益。应有权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生存、发展所应当具有的权益,凡法律不禁止的,都应当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应有权益的范围。这种权益的特点是,当权益主体受到他人的侵害时,不能请求权力给予救济。法定权益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状况,将部份应有权益法定化,并表明了对这种权益的保护决心。这种权益的特点是,当权益主体受到他人侵害时,有权请求权力给予救济。在法定范围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所享有的权益也可称之为合法权益。实有权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法定权益范围内,切实享受到的法定权益的总和。如果法定权益是人们的一种理想,那么实有权益则是这种理想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映,然而,这两者之间永远存在着可以变动的距离。因为,在某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并不真正享受到法定权益,根本的因素是权力不可能完全排除所有对合法权益的侵犯。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因其性质不同而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给予保护,如民事合法权益由民事法律加以保护,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则由行政法加以保护。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第一个结论,行政法只保护根据行政法功能可以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部份合法权益,而不是全部合法权益。

行政法就其内容而言,我们可以划分为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这是其他部门法所没有的现象。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调控着行政主体在行政领域中的活动,行政诉讼法则是事后通过司法主体运用司法权在司法领域中对行政权的一种监督手段,它并不是行政过程的必经阶段。因此,行政主体有时可以终局性地解决行政权所引起的争议。为了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一般设置了两种法律救济程序,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权所涉及到的领域的利益,法律有时需要规定某些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后,还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接受司法审查,而有的行政争议则由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复议作出终局解决方案。同时,行政主体有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的判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种行政争议的,国家可能也会放弃这部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影响国家作出这种立法政策的因素异常复杂,既有政治体制,也有社会结构和基础等。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第二个结论,行政法可以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不可能都得到行政诉讼法的保护,或者说,行政诉讼法只保护行政法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部份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是对司法权介入行政权领域合法性的确认,是事后监督行政权的一种有效法律机制。然而,司法权不可能解决行政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问题,它只能在司法权可以影响的范围内实现对行政权监督的目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作为一项法治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关系上。设置某些例外的情况,从总体上看并不损害这一原则的法律价值。为了有效地行使司法审查权,行政诉讼法必须规定一个受案范围,即只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才受到行政诉讼法的保护。在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的侵犯,要么通过行政复议的保护,要么通过宪法诉讼保护,要么暂时还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种现象即使在法治国家中也在所难免。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第三个结论,行政诉讼法第2 条的规定是一种国家立法政策性态度,具有宣示的法律意义,它所规定的内容不是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而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立及其解释的指导思想。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人身权、财产权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八)规定,人民法院还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这一规定至少为受案范围带来如下几个必须解决的法理问题:

1.人身权、财产权与合法权益的关系

在私法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仅是指以与人的身体、人格或者身份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是指具有一定物质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注: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9页。)这种对私法权利的最基本的分类,在民商法学界可能已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关系,表现为权利与权利的关系,这种受民法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部份合法权益在民商法上的体现。由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全部法律关系的总和,因此,民商法学上作出此类划分是能够穷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商法上合法权益的表现形式-私法权利。

然而,在公法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不仅仅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就是说,以人身权和财产权是难以穷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公法上的具体表现-公法权利。其原因是,平等的私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某些合法权益,私法的功能在调整这部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既无能为力,也没有必要,只能让位于公法来调整,如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担任公职的权利等,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公法上的合法权益不仅可以具体化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还可以是其他权利表现形式。那种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公法上也只能表现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观点,甚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其原因是没有区别公法与私法在调整功能上的差别,简单地照搬了私法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表现形式-私法权利的分类。

行政法是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法不仅调整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还调整着政治权利、其他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这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广泛性的调控,也符合现代行政管理的特点。因此,人身权和财产权与合法权益的关系在私法上表现为一种重合关系,而在公法上则表现为一种从属关系,即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是合法权益的一部份,另一部份的合法权益则通过其他权利形式表现出来。

2.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 款前面七项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必须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

这个问题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 即人民法院还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这里的“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使行政法学界产生了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前面七项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理由是第(八)项的“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前面七项的一种限制,否则,这里的“其他”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 款前面七项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必须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也可以是政治权、劳动权、文化权、受教育权等。(注: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3—124页。)我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正如前所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法上并不仅仅表现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它还有其他权利表现形式。对其他形式的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且司法权功能可以实现对这种权利表现形式的保护目的。

至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八)项的规定,则应当理解为,除上述七项所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前七项是通过列举具体行政行为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八)项则是以列举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性质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与第11条第2款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为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由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法的权利表现形式多样性,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3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或者受害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五、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概念的区别

篇(7)

1.学位论文管理和再利用的重要性

1.1学位论文的学术性质和学术价值决定了学位论文管理和再利用的必要性

学位论文通常指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为了获取学位资格,向学校或其它学术机构提交的学术研究论文。它是学位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科学研究的总结,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一次文献。论文的选题一般都是结合导师的科研项目,所探讨的问题相对专一,对问题的阐述详细、系统且不乏新颖的学术思想和独到的见解,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本专业的前沿领域和重要问题。因此,学位论文与普通科研论文相比,具有文献分析面广、数据与图表量大、理论分析充分且深刻、参考文献大等特点。基于以上原因,学位论文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是进行学术研究等工作必不可少的文献资源[1][2]。

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并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高等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其中教学类文件材料的归档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在《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中,第十条为优秀的、典型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评审意见。第十一条为研究生及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册、学位论文及有关审批文件。因此,电子档案材料的归档是必须的。

1.2山西师范大学的快速发展要求学位论文管理和再利用的进一步完善

山西师范大学创建于1958年,前身是晋南师范专科学校,1964年升格为山西师范学院本科院校,1984年更名为山西师范大学,1999年山西省职业师范专科学校和山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并入,至今已经走过了50年的风雨历程。

随着该校博士点的申请成功,该校已经具备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次的学位授予资格,未来还会迎来更好、更快的发展。学生人数的增加,学科的发展必然要求学位论文管理和再利用的进一步完善。

2.校图书馆学位论文的收藏、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山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管理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校逸夫图书楼310室是博硕论文库,从中可以获取纸质版和电子版的硕士论文资料。其中电子版的硕士论文是从1994年至今的,并且大部分为Word格式。而历年的学士论文资料只能从各学院获得。

第二,学位论文的Word格式存放不仅占用内存空间大,并且安全性差。

第三,该校要求硕士毕业生在离校前必须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学位论文直接提交给校研究生处存档。其中电子版的论文资料采用文件夹嵌套形式存放和管理,由于审核力度不够,因此提交的电子版论文在格式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很多学生把封面、摘要、正文等分别存放在多个Word文档中,给电子论文的管理和电子论文的入库带来了很多不便。而学士论文的存放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第四,校图书馆自建资源中提供了一个VF开发的博硕论文摘要查询系统,但它只提供了简单的论文摘要查询功能,没有实现论文全文在线阅读、论文提交和论文下载等功能,这样的系统不利于学位论文的再利用。

第五,校图书馆数字化文献资源中提供CNKI系列数据库(清华同方),但是CNKI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没有山西师范大学的论文资料。

第六,硕博论文库设在逸夫图书楼,属于新教学楼,很多学生不了解情况,此阅览室参阅人员相对较少,因此,本校学位论文的再利用率非常低。

3.加强学位论文管理和再利用的措施和建议

3.1加强对学位论文管理的重视

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统一学位论文组织形式。在对原规范进行合理的完善和补充后,出台一份新的、细化的论文组织形式规范文件,并具体落实到各学院。毕业生在论文答辩完成后要提交一份格式正确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并且要求相关人员审核电子版格式正确后学生方可毕业离校。

第二,pdf格式的文件占用内存小且安全性好,排版成功后不易被修改。因此,校方应该要求各学院相关人员进行Word格式转pdf格式的技能学习。经过这样的严格要求,相信一两年之后的学位论文都将以pdf格式提交,减轻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劳动量。

第三,对论文答辩为优的学士论文进行归档。

第四,一些技能性要求比较强的专业,如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以开发软件系统作为论文的支撑,除提交电子版的学位论文外,还需同步将另外两份文档提交。一是将所开发软件系统打包后提交;其次为一份日志文档,将系统使用说明做简要介绍。

第五,图书馆采用一些措施加强宣传,积极提倡大家利用本校学位论文资源进行学术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六,开发一个基于山西师范大学,功能完整的学位论文检索系统。

3.2基于山西师范大学的学位论文检索系统

3.2.1开发检索系统益处

首先,学校本科生在大三阶段要选择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和毕业论文题目进行学士论文的设计、开发和撰写,很多学生在选择导师和选择论文题目时存在很多疑惑。开发一个学位论文检索系统能够让他们很快查询和了解相关导师的研究方向,尽快锁定自己的论文方向。

其次,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后,需要和学院沟通选择自己的导师并开展科研工作,但是很多人对各导师的研究方向及研究内容了解不足,所以检索系统的开发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检索系统的开发让导师的指导作品和学生的学位论文公开化,论文的公开化是一种内在的激励机制,必然带来本校学位论文质量的显著提高。

因此,为了实现该校毕业论文,特别是硕士毕业论文的再利用,设计和开发一个基于山西师范大学,功能完备的学位论文检索系统是非常必要的。

3.2.2检索系统功能

第一,功能完整。学位论文检索系统是一个集注册登录、论文提交、论文检索、论文统计、论文评价、后台管理为一体的系统,其中论文检索为核心模块。

第二,论文提交模块包括论文电子表单的提交和论文全文的上传。

第三,系统应该设有审核机制,相关人员可以直接进入后台对已经上交的论文信息进行审核。

第四,论文检索模块应具备初级检索和高级检索功能,并具备两种匹配方式即模糊匹配和精确匹配。

第五,学生登陆系统后可在线查看论文全文并免费提供全文下载功能。

第六,系统需收录山西师范大学1994年至今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2500余篇。

第七,论文表中的字段分为:基础检索字段、排序辅助字段、审核字段、上传字段、图书馆收录字段,其中论文编号是主键,学生学号是外键。基础检索字段还需包括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导师姓名、导师单位、学位级别(硕士或博士)、学位类别(全日制或教育硕士)、论文类型(应用型或基础型)、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学科专业备注、学位授予年度、中文题名、英文题名、中文副题名、英文副题名、中文关键词、英文关键词、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等。

3.2.3相关度检索排序算法

深入研究高校学位论文管理中学位论文检索算法。传统的基于查询项匹配的检索算法存在返回信息过多,且查全率、查准率不高,用户筛选不方便等问题[4]。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一种相关度检索排序算法,已应用于山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检索系统。

采用非全文索引,即只对论文题名(caption)、关键词(keywords)、摘要(abstract)建立索引,然后用Lucene中文分词器对caption、keywords、abstract及用户输入的检索词进行分词处理。在分词处理的基础上实现检索和排序。

相关度检索排序算法[3][4][5],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步,选择学科门类。教育部公布的十二个学科门类分别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下设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由于用户一般会选择相同或者相近的专业进行查询,因此学科门类的选择和限制能够很好地解决“一词多义”问题。

第二步,采用“检索项+caption+keywords+abstract”组合查询技术,并去除重复项,得到检索结果集。论文的关键词一般为四到六个,能有效地表征论文的主题。但是由于用户提取关键词的能力参差不齐,所以关键词不能很好地代表全文。本文提出“caption+keywords+abstract”组合能够更好地代表全文,能够很好地提高查全率。

第三步,计算相关度,并按照相关度的大小,对检索结果集重新排序。位置因子中caption优先级别为一,keywords优先级别为二,abstract优先级别为三。优先级别相同的论文则计算检索词的词频,词频越高排序越靠前。本原则能够很好地提高查准率。

新算法较原算法在查全率和查准率方面有较大改进,用于学位论文检索的效果明显,且实用性很强、易于工程实现,基本满足了高校学位论文检索的需求。随着各高校自主研潮的推进,开发和使用校本系统必将是一种趋势。

相信随着学校对学位论文管理的重视和学位论文检索系统的使用,该校学位论文的利用率会很快提高,并且一定会带来学位论文质量的显著提高。

参考文献:

[1]金春华.我国数字化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建设的现状与建议,省略.

[2]赵嘉朱.中国学位论文管理的历史回顾与前景展望.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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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专业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确定后,为学生提供优质教材,便成为体现课程理念、提高课程质量的重要方面,教材编写团队的课程思想、人员组成、作用发挥等是教材质量高低的决定因素。

中职“专业课程综合化,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项目教材是以工作任务为中心,是跨学科的,一个项目总需要多学科知识和多种技能教育管理论文,因此,开发专业项目课程、编写项目教材需要优选多学科、多类型人才,包括学科专家、技术专家、实训教学研究人员、课程专家、教育学与心理学研究人员等,集各位专家的长处,各类专家各负其责,共同编写每个项目及其中的每个工作任务,打破一本教材几个人编写、每位编写人员各编若干章节的传统编模式。无论是编写成套教材,还是编写单本教材,都要组成一个团队,其中,有一位领衔人和若干名成员。

一、领衔人

领衔人应是具有组织管理能力、掌握专业知识的职业教育课程专家。领衔人从学术和理念上把握教材的方向,要将先进的、切实可行的职教理念和涉及教材编写的各类信息与教材编写团队共享,带领大家共同提高,建立起高效的指挥系统、信息系统、评估诊断系统和反馈系统教育管理论文,有效地组织教材培训和教材使用实验论文服务。可聘请全国职业教育著名专家对教材的编写理念、研制方法与程序等进行指导,使教材体现现代职业教育教学和学习理论,提高教材质量和可信度。

领衔人既要领导编写团队认真研读专业课程方案与课程标准,更要基本统一团队编写中职专业教材的指导思想。中职专业教材除具有学术性、知识性、科学性、思想性、生活性、工具性、权威性外,更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系统的项目课程,真正意义上的“理实一体化”教材

教材要充分体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一体化。以能力为线索,以“项目”为载体组织课程内容,以科学的行动过程呈现项目,由实践整合理论,切实落实“做中学”的教育思想。在结构体系上,由工作任务分析确定专业课程方案和设计教材框架。

企业的产品和设备是各种各样的,企业的实际工作也是庞杂的。在企业某一职业的林林总总的工作任务中,总包括若干项基本操作要素,把这些要素提炼出来教育管理论文,进行科学地优化组合,便成为该职业的基本工作项目。为了提高学生就业的针对性和综合职业素质,完成从学生到生产一线技能性人才的转变,还应有一些实际工作项目。基本工作项目和实际工作项目组成该职业的项目系统,如果掌握了这些项目就能胜任该职业的工作论文服务。由此产生的面向工作领域的项目课程的工作项目,多数并不是真实工作中的工作项目,而是加工后的工作项目。工作项目多数源于职业工作,又高于职业工作。在每一个工作项目中,还可以有若干个工作任务或训练课题,其中,既包含工作技能与技术要领,又蕴含相关知识。

项目课程教材中的知识负载,其实是工作任务选择设计的自然结果。要全面分析本专业工作领域需要哪些系统的理论知识,将现实工作需要的知识教育管理论文,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编入相关课程相关项目的相关工作任务;为中职学生职业生涯打基础、添后劲的知识,也应根据其与工作任务的关联性有机地编进相应工作任务。这两类知识,都要科学地、系统地融入项目课程系统的各个工作任务中。

2、研究性学习课程教材,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性

课程教材最终要落实到学生身上,所以编写教材要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发展为本,使学生自主、自觉、更快、更好地发展。要注重教材在使用过程中的研究性,一是教材内容的呈现要逐步过渡到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的项目式研究性学习,二是留有足够的空间让授课教师进行二次开发。教材不仅“导”学生,还要“导”教师,让教师更好地“导”学生。

教材要把握中职生的特点论文服务。根据多元智能理论,人的各种能力发展是不均衡的,是有差异的。一般来说教育管理论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思维形式多趋于表象性,他们的抽象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综合归纳、举一反三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在编写教材时,应充分考虑中职生的认知特点,遵循他们的技能与心智发展规律,采用积极有效的方法,引导他们自发地掌握技能、学习知识,逐步提高他们的综合思维能力。实践证明,直观性强的教材受到中职学生的欢迎。教材的直观性表现在:第一,使用形象化的文字来描述事物,注意回避难以理解的理论阐述,对于以定义形式出现的概念,尽可能用经验(实例)加以验证式说明,以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第二教育管理论文,使用图表、图象、录象、计算机模拟、字体变化、纸张色彩和底纹的变化等直观表现形式。第三,内容编排的艺术性,材料呈现的艺术性。

3、提供多种教学媒体

教材一般要提供以下教学媒体:(1)纸质教材,(2)电子光盘,(3)专题网页资源,(4)供编写人员及学科专家、技术专家与教材使用者互动的网站或网页,(5)与使用者交流的专用电子邮箱等。

领衔人在编写团队集中研讨的基础上,形成教材编写提纲与教材体例,并组织研制教材样章,供编写人员模仿与参考。

二、专业骨干教师

高素质的作者队伍是构建品牌教材的基础论文服务。中职教材具体的编写工作应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教科研基本功扎实的专业骨干教师来做。专业骨干教师包括专业课教研人员、学科专家、学科教育专家、实训指导教师等,大量的教材文本编写任务应由其中的“双师型”教师承担,他们的文字功底应较强。有创新之师才能造就创新之生,所以参编教师应具有创新精神。

专业骨干教师,尤其是在相关课程中有多轮授课经历的优秀教师教育管理论文,不仅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掌握专业课程教学规律、教学特点及本专业领域的教学现状、教学动态,能够把握学生的需要、感受、兴趣以及接受能力,注重学生的主体性和学习的过程性,能够从学生认知水平提高和能力提升的角度对教材的编写提出构想。在这方面,无论是课程专家还是企业专家都是无法替代的。参编教师要到生产一线进修和岗位实践,摸清生产实践的岗位群分布情况,弄清生产实践的工作过程和技术要领、行业企业的标准和规范,使专业教材达到企业要求,还要认真研究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标准,使教材能够兼顾职业技能鉴定。参编教师应不受原有课程的影响,抛开个人的利益关系,严格依据工作任务组织课程。专业课教研人员还要从教学科研的角度对教材提供中观的意见。

在编写的过程中,应穿插集中培训、集体讨论、自我学习、企业调研、学生问卷调查等工作教育管理论文,这样不仅可以使参编教师开阔思路,保证教材的编写质量,还可以使教师自身的知识水平、教学技能、研究能力得到提高,同时,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职教理念也会在教师的头脑中深深扎根。

三、行业企业技术专家

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包括技师、车间主任、班组长等基层部门负责人等论文服务。他们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也深切地了解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他们来自实践,精于实践,是实践专家。应召开有代表性的实践专家研讨会,请他们对相关职业进行工作任务分析,分析具体岗位的职责任务,归纳出典型工作任务的框架。由实践专家和教师,共同归纳每一岗位所需的知识和能力,确定和描述典型工作任务的详细内容,综合设计课程项目教育管理论文,确定教材的编写内容,包括“工作与经营过程”、“工作对象”、“工具”、“工作方法”、“劳动组织”和“对工作的要求”等。按照从事这一职业所应具备的能力要求组织教材内容,由实践整合理论,确保职业能力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

有了相关行业和企业技术专家的参与和支持,才能使教材的开发能够真正做到以职业实践为导向,使课程教材内容来自企业实际,符合行业企业生产流程,反映行业企业的需求和发展趋势,体现新标准、新规范、新能源、新材料、新知识、新技术及企业管理新理念,渗透企业文化和专业文化;才能编写出能使学生真正掌握实际技能、学以致用的好教材;才能解决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密切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关系,为学校最大限度地利用行业企业的各种职教资源提供可能。

四、心理学与教育学专家

心理学与教育学专家在教材编写前及其过程中,要指导编写人员深入掌握中职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中职学生的教育规律,使编写人员在编写中应用和遵循教育管理论文,并对教材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心理学与教育学专家要与团队其他人员共同研究,很好地处理企业需求、培养目标和学生实际三者之间的关系,使教材既符合职业教育课程教学要求和相关专业岗位资格技术等级的要求,又符合职校学生的基础状况和掌握技能与知识的规律,还体现职业教育的性质、任务,达到中职相应专业的培养目标。心理学与教育学专家最好应了解中职的相关专业,以提高指导教材编写的针对性。

五、教材编制技术人员

教材编制技术人员要进行排版、制图、多媒体制作,包括动漫制作、影像录制与处理和教材的形象化、艺术化处理等论文服务。教材编制技术人员也应了解中职的相关专业,以提高编制技术的有效性。

编写中职专业教材的过程实质是研制过程,研制教材也是工作项目。教材文本初稿完成后,要集中编写团队全体人员,进一步研讨教材的框架、编写体例等,在此基础上,逐项、逐条乃至逐句、逐图对教材进行仔细推敲教育管理论文,发挥各类专家的特长,集中大家的智慧,修改定稿。此举工作量虽然较大,但能大大提高教材质量。如此开发的教材,还要进行一轮小范围实验,实验成功后才能推广。为持续提高教材质量,在教材实验和推广过程中要建立教材使用的反馈评价体系,通过学生和教师使用满意度调查、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职业技能与职业素质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系统收集学生、教师、用人单位、毕业生等各方面对教材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与不足,对教材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形成教材滚动开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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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JAVA EE平台的项目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数字化六西格玛项目管理平台的研究与设计

疏浚工程进度管理

对商业建筑项目成功标准的调查与研究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建设项目统一信息平台研究

农电工管理项目问题研究

基于电网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应用研究

项目管理中PERT/CPM与CCM的比较及实证研究

合资企业项目沟通管理

宝钢大方坯连铸过程机国产化项目管理研究

项目导向的创新型企业员工绩效考核体系研究

我国高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研究

青岛奥帆基地项目建设管理研究

基于J2EE的项目管理系统安全功能的设计与实现

胶济铁路改造项目管理之工作分解和进度管理

广州新电视塔项目实施管理研究

价值工程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应用研究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方案——以中生金域公司为例

建筑安装企业施工项目的管理分析及应用

国内中小型企业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管理模式研究

新型封装开发过程进度管理的研究

电信运营企业传输工程成本控制研究——以佛山移动传输工程项目为例

长输管道工程进度与控制

唐钢步进炉翅片管式蒸汽发生系统及项目管理

一重集团曲轴锻件技改项目经济评价

中国工程监理企业向代建制项目管理公司转变的研究

电影制片项目风险管理探讨

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策划研究——以A公司为例

大丰110kV草庙变电所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

小规模开发团队过程改进的方案设计与实施

项目管理中的项目文化建设研究

基于路径分析与模糊数学相结合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估方法研究

内蒙古海满一级公路项目管理优化研究

精益建设理论在项目投资控制中的应用

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研究

基于项目化的采购管理

江中集团基于ERP项目的业务流程重组研究

无锡电信IPTV产品研发项目管理研究

青龙场立交桥维修工程项目进度计划与控制

大学风险管理论文

探讨现代风险管理

摘 要:本文简要探讨现代风险管理。科学合理的风险研究可以帮助企业提升其价值;相反,缺乏风险研究将不仅威胁企业本身,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所以在当今多变的社会环境下,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

关键词:金融;风险;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风险管理是如何影响企业经营与运转,并分别分析不同理论的优长与不足,旨在为企业经营者管理者提供参考。

一、风险的定义

风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一种不确定性,其结果是使经济实体产生损失。它可以分为两大类: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产生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或由于汇率的变动而导致未来收益下降和成本增加。金融风险指的是与金融有关的风险,如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等。

二、权衡理论和啄食顺序理论差异

目前,风险管理理论主要派系包括权衡理论和啄食顺序理论。权衡理论强调在平衡债务利息的抵税收益与财务困境成本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时的最佳资本结构。这是种静态分析方法或库存理论,可以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风险。例如,负债可能导致的财务危机成本威胁。然而,企业产生负债并不总是坏的一面,有时它可以帮助企业减少所得税支出。啄食顺序理论首次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梅尔提出的,即在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中首选内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中首选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中的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中首选债券融资。其中内部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外部融资又可分为通过银行筹资的间接融资和通过资本市场筹资的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所以从本质上说,啄食理论认为存在一个可以使公司价值最大化(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的价值最大化)的最优资本结构,并且以对不同性质的资本进行排序的方式,给出了决策者应当遵循的行为模式。权衡理论和啄食理论之间的差异。首先,在权衡理论中,权益和债务之间应该有适当的比例,只有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债务才是最佳的资本结构。无论权益或负债太高都不利于企业运作。然而,啄食顺序理论认为企业应该采取最低的融资方法,以使风险最小化。另一个差异是对债务的处理是两种不同方式。权衡理论里债务是用来减少所得税支出,使企业能够保持充足资金。在啄食顺序理论中将对比不同的债务风险,从而考虑哪种债务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虽然这两种理论之间存在差异,但是权衡理论和啄食理论之间仍有一定的联系。首先,这两种理论都是基于莫迪利亚尼和米勒的理论研究,这两个理论均是基于实用主义而不是单纯的理论研究,他们同时都观察到不同的融资方法都会影响市场价值。其次,他们都证实,债务融资优于股权融资。虽然权衡理论和啄食顺序理论对融资的不同看法,都是寻求最好的方式来使企业实现最大利润和最小风险。

三、案例分析-索尼公司的风险危机

风险对于国际企业的威胁极为严重,因为他们影响的不仅是企业本身,可能也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影响全球。以索尼公司为例,索尼成立于1946年,总部位于日本东京,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主要从事生产电子产品,如今是一个可以代表日本文化的多元化企业。索尼的产品主要是音频、视频、信息、通信、半导体和电子元件等电子产品。电子产品尤其是PC电脑行业间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索尼的竞争对手如IBM、联想、戴尔和华硕均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

索尼公司凭借其良好的产品质量和优良的设计成为行业的领先者,许多厂家也将索尼元件作为其生产原材料之一。作为国际性的行业龙头企业,索尼同样面临许多风险。根据索尼2006年公布的第二季度财务报告显示,索尼陷入了巨大的财务困境。通过财务报告可以看出,尽管索尼公司收入增加156亿美元,增幅8%,但是与过去同期比较毛利润却降低将近94%。索尼财务报告解释这种情况有两个原因:一是问题电池召回事件,这一事件不仅严重破坏了索尼公司的品牌信誉,同时使索尼遭受约4.29亿美元的巨额损失。除此之外,2008年索尼企业再次召回有问题电池,此次召回影响范围是全球PC电脑制造行业。由于索尼电子产品质量的良好口碑,许多著名的PC制造商都使用索尼电池作为其生产的一部分,如富士通,戴尔和联想。问题电池召回事件同样也降低了这些公司的声誉,导致消费者对整个行业失去信心。一些公司正在考虑起诉索尼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这进一步使索尼的品牌形象受损。二是索尼的电子娱乐部门SEC损失惨重。索尼投资大量资金用于研发和推广PS3游戏机项目,PS3的研发成本极高。但是由于负面信息和整个行业的不景气,世界各地的PS游戏机销售量大幅下降。索尼公司的风险管理需改进的方面:首先,索尼需降低其信用风险。由于召回问题电池事件使索尼公司声誉受损,股东动摇对索尼的信心,直接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下跌。索尼为解决这个困境可以通过增股派息,以表明企业对未来仍然是乐观的,从而增强消费者和股东的信心。下一步的改进是提高管理市场风险能力。巨额损失是由于索尼电子娱乐部门SEC不关心市场风险的结果。如果风险管理者意识到PS游戏机市场现状和对市场销量预测正确,从而确立以成本最小化为首要目标的站略,那么损失将不会如此巨大。此外,索尼公司在SEC部门投资最多,一旦对市场预测错误,那么它将面临更高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索尼公司将资本分散在不同的投资领域,那么风险可以被分散转移或是避免。由于风险可能对企业存在消极影响,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界人士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高风险带来高利润,但是追逐高利润同时如果决策失误,其损失也是十分惨重的。企业如何规避风险并保持效益?一般来讲,企业管理者会通过保险弥补损失。但这是处理风险的消极方法,因为它处理的仅是风险的结果。随着风险管理的发展,现代社会通常使用四种手段处理风险,分别是风险保留,自我保险,转移和避免。风险保留是发生频率低、产生结果牵涉面小的常用方法;自我保险通常需要一个风险池或风险准备金;转移是指风险发生频率较低,但潜在的后果严重,这样的风险通常被转移到第三方来规避;避免风险是企业无法承担的风险,这样的风险通常是高频率发生以及后果严重,意味着企业风险的潜在收益不能弥补风险成本。除了以上方法,企业投资多样化也是有益的,所谓投资组合,分散风险。例如:不要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说法。多元化的投资可以降低风险而回报却不显著减少。仍以索尼企业为例,索尼企业可以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来支持企业的运作以抵御风险。在研发PS游戏机产品时,外部环境即市场,全球PS游戏机销售不如往常。索尼可以研究为什么消费者降低了对PS游戏机的购买,是否是因为产品过时还是PS游戏机已经有其他更好的替代品?如果是这样,替代品有何优势,PS游戏机可以在哪些方面改进等等。对市场的深入研究,索尼可以制定战略然后重新安排对PS游戏机的投资,应把更多的资金用于产品促销而不是开发技术。对于内部环境,索尼企业可以努力保持资本结构足够强大,为更高更集中的投资SEC部门提供支持力量。

四、结语

总之,本文针对的是风险理论的机会和威胁,并以索尼公司为案例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建议。风险管理可以直接影响企业经营与运转,不完善的风险研究会导致企业遭受财务危机。管理者只有重视风险,才能使企业能够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1]康尼.《经营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的理论关系》.企业财务与会计杂志.1982(2).

[2]克劳伊.风险管理要素.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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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风险管理论文

2.保险风险管理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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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企业的权责范围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明确总会计师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范围,明确企业财务部门的权责范围,明确企业各职能部门的权责范围,明确企业内部各级单位的权责范围,明确企业财务人员的权责范围,建立有条不紊的权责体系,通过建章立制达到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目的。

2依法建好账目、管住企业钱财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各种账目,把帐建真建实,做到会挣钱、会理钱、会管钱,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机制,做到从管理秩序看财务水平,从所建账本看管理效果,建好账目是管住钱财的依据,只有把钱管住了,反映的企业经济效益才是真实的。

3加强会计监督,全面提升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要建立好财务队伍,它是财务管理上水平求突破的组织保证,对财务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顿,作为财务人员不仅要学习贯彻会计法,还要学习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规范财务秩序,加强财务人员的守法观念。要明确责任、增强财务人员的自律意识,提高遵守财务纪律的觉悟,培养其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勤勉作风以及对企业的忠诚理念,继续深化财务管理改革,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4积极盘活企业资产、使企业保持良性循环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工程任务尤如农民的土地一样重要。目前“垫资施工”和“工程拖欠款回收难”就像两把插在企业背上的利刃,虽然未深及致命、但也构成严重的财务风险,因此,企业要严格规范“垫资施工”、下大力气清收工程拖欠款,对恶意不偿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要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

总之,财务管理体现在企业各项工作中,体现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更体现了企业战略管理的核心,企业的目标规划、投资决策、资本运营、资金筹集等都与财务管理密不可分,可以说没有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企业就会丧失科学性的支撑、就会放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建立现代化建筑企业的成本管理体系

1人工费的控制方法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实行劳动有计划管理,合理安排劳动,减少窝工浪费。分工种列出定额用工,作为人工费承包依据,全面考察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工程业绩。选择好分包队伍,对某些专业工程项目可实行分包,承包价应低于企业与业主所承包的这部分工程金额。压缩非生产人员的比例,减少临时用工数,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把临时工作量分流到人工充裕的分部分项工程之中。采用工作量事先确定的方式,以做到在施工的初期就可基本确定人工费用的支出,便于准确地把握人工费用的盈亏情况。

2材料费的控制方法根据定额和施工进度编制材料计划,并确定好材料的进出场时间,因为如果进场太早,就会早付款给材料商,增加公司贷款利息,还可能增加二次搬运费,有些易受潮的材料更可能堆放太久导致不能使用需重新订货、增加成本,若材料进场太晚又会影响工程进度还可能造成误期罚款或增加赶工费。对采购的材料要认真计量验收,如遇到材料数量不足、质量差,要及时进行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用料,实行限额领料制,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减少保管损耗。并充分利用边角料,做好包装品和余料的价值回收工作。加速周转材料的周转速度。在项目施工中,周转材料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因此,施工企业在施工计划安排时,应该本着经济、有效的原则,尽量缩短周转材料的周期,加速周转速度,提高周转次数,从而减少费用开支,节约成本。对于存在分包情况的,项目经理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与分包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材料损耗率,建筑材料由其包干使用。如果材料节约,则双方分成;反之则按照超额量从分包款中扣除相关费用。这样有利于让每一个分包商或施工人员在材料用量上都与其经济利益挂钩,降低整个工程的材料成本。超级秘书网

3机械使用费的控制方法机械费的支出是否合理,其根本在于施工技术方的编排是否科学。在工程开工前期,施工企业就应针对施工方案,从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做好机械使用的成本预测,并在施工规范准许的范围内,权衡整体效益,不断完善和修改方案,最终制定出一个合理的机械使用安排。在施工过程,机械费的降低,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方案,从机械性能、操作运行和合理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工程施工的施工机械,做到经济与实用并存。②本着“利用率高、经济适用、技术先进”的原则,做好工序、工种机械施工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机械效能,节约机械费用。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施工机械设备管理体制,按计划对企业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维修改造和保养,保证机械完好,随时都能保持良好的状态在施工中正常运转,提高机械利用率。同时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4其他直接费的控制方法原则上,其他直接费是按以上费用分析转入的。特别注意的是,现场材料二次搬动费发生的汽车、小拖运费,应按白班计价,经项目经理签证后,分析记入此项费用。

5间接费用的控制方法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记入“间接费用”明细科目。按工程取费标准计取的施工管理费,由企业本部、工区(建筑分公司)、项目部三级按比例分成,上交部分记入“间接费用”;其他在施工中发生的费用归入有关成本科目。

 

建立现代化建筑企业的财务和成本管理体系相关文章:

1.建筑工程财务管理论文

2.建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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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现代流通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带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国民经济总体发展,对于社会就业、国民福利及城市发展也有着重大贡献。[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通服务业虽然获得了巨大发展,但是“还不够快”,并且流通产业集中度低,流通费用高,流通方式陈旧,商业网点布局不合理,流通企业核心竞争力普遍缺失等一系列问题依然存在。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滞后,带来了全局性的不良后果,如制造业资本周转和经济节奏放缓,城乡居民消费受到非收入方面严重制约等。[2]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流通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外资在中国流通领域的加速扩张企业管理论文,已经使缺乏创新能力的本土流通服务业遭遇严重威胁,而且容易引发政府调控能力弱化、上游产业失控,导致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3]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流通服务业的发展面临复杂而严峻的形势,如何实现我国现代流通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已经成为关乎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党的十七大高度重视自主创新,为我国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恰恰当前我国流通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普遍缺失,这和该领域理论研究严重滞后有密切关系,已经严重制约着流通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我国流通服务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生存,打造并保持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唯一砝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尝试着对国内学者在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梳理分析其理论脉络,以便更好的了解该领域研究进展和尚未解决的问题,为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指明方向。

“自主创新”是我国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提出的新概念,路风将“自主创新”界定为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国家坚持技术学习主导权,并且把发展技术能力作为竞争力或经济增长动力主要源泉的行为倾向、战略原则和政策方针,但是他也指出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不自主”的创新。[4]事实上,对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关于服务业创新的研究上。鉴于国内流通研究领域单纯以“自主创新”命名的研究成果非常罕见,我们在研究中将流通服务业及其所包含的四个子行业(零售业、批发业、物流业、餐饮业)创新的研究成果均视为研究对象。

二、研究方法

中国期刊网是我国最大的全文现刊数据库,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连续动态更新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其收录的核心期刊对行业的研究现状很据代表性核心期刊目录。本文通过以下方式对我国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的文献进行检索,具体包括:(1)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上,搜索篇名中含有“创新”,同时

摘要中含有“流通”、“零售”、“物流”、“批发”、“餐饮”“饭店”、“酒店”、“商业”、“商店”的文章,期刊年限选择2000-2009年,来源类别选择核心期刊。(2)剔除其中的书评、新闻、会议等非学术论文,并且剔除文章核心研究内容不是流通服务业创新的以及部分非代表性的期刊(如《特区经济》等)上的论文。按以上标准,共得到论文样本330篇。(3)分别按照三个标准对论文样本进行分类,即按研究主题进行分类、按年份进行分类、按流通服务业中零售、物流、批发和餐饮四个子行业进行分类。根据以上三种分类,本文从三个视角对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图1)。

图1 分析框架图

三、文献回顾与分析

(一) 研究主题分析

以研究主题为标准,我们可以把研究样本划分为9个研究主题,分布结果显示研究最多的是综合创新,即涉及非单一创新维度的研究,共105篇;其次是流通模式创新,共55篇;再次是组织创新(以业态创新最多)企业管理论文,共40篇。

1. 综合创新。该部分共105篇文章,涉及流通服务业战略创新、价值创新或体系创新等许多摘要用时间消灭空间。[7]

2. 组织创新。该部分共40篇文章,很多文章在充分分析我国流通组织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流通组织措施的对策。关于我国流通组织的现状,主要观点认为我国流通组织规范化、组织化程度较低;管理手段、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增长模式仍属于粗放型;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低,各自盲目发展;流通组织间的竞争仍停留在低水平的过度竞争,且竞争不充分和过度竞争并存。[8]孟铁和张殿波总结了流通产业组织优化的政策选择,即坚决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制定适度市场壁垒政策;流通产业有效竞争政策;制定跨区域集团化的催化政策,以培育一批现代大型流通企业。[9]关于组织创新研究最多的是业态创新,如李飞认为零售业态的构成要素就是零售营销中产品、服务、价格、店址、环境和沟通6个组合要素,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零售业态创新的路线图,6个要素中24个细节维度的组合变化就是零售业态创新的具体内容。[10]此外,还有一些研究涉及了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创新,如冯邦彦和段晋苑提出通过建立专业运销合作组织改革现行的生猪流通制度的建议。[11]

3. 流通模式创新。该部分共55篇文章,研究内容比较分散,包括生产模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物流模式创新和渠道模式创新等,表明我国的流通模式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于奎和文启湘分析了批发商业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批发商业发展模式创新可以通过推进供应链管理模式,积极探索电子商务批发交易,向现代物流中心过渡以及发展规模经济等途径来实现。[12]

4. 营销创新。该部分共29篇文章,主要集中在零售和批发上面,大都从企业营销手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入手,探讨了如何创新改进营销方式。很多学者强调零售企业营销创新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正确选择。[13]范增认为营销创新是连锁超市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能持续、稳定的发展的必然选择,营销方法的创新应包括绿色营销,情感营销和导入CIS推广形象营销等方面。[14]

5. 技术创新。该部分共24篇文章,主要研究了技术创新对流通服务业的重要性,如何进行技术创新等。如张宏以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提出了改进的A—U模型,流通产业的升级可以是跳跃式的,发展具有可跨越性的,而这都是由又是由技术创新的跳跃性所决定的。发展我国流通产业应从宏观层面加强技术创新的政策地位,强化对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产业的政策支持,积极引导第一、第二产业参与流通技术创新,提高流通企业对流通技术的认知和掌握程度,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物质基础建设等角度进行改进。[15]

6. 制度创新。这部分有25篇文章,主要从政府企业管理论文,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角度探讨了如何健全我国流通市场的制度创新。如文启湘和赵玻指出流通产业天然就是低进入壁垒产业,要防止流通产业过度进入,今后我国必须加快流通产业进入管制制度创新核心期刊目录。[16]

7. 观念创新。该部分共18篇文章,如宋则提出要确保流通产业的先导地位, 充分认识流通和流通创新在市场经济当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17]黄国雄认为流通是基础产业,并从流通观念的创新理论要点出发,对商业的本质、商业城市建设、商业信誉、商业市场、商业利润、商业文化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18]

8. 服务创新。这部分共18篇文章,主要研究了我国流通业服务中的不足,并提出了适应新时期流通业服务创新的若干措施。如许彩国和柳思维指出零售企业必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完善服务设施,更新服务内容,通过服务创新才能实现顾客满意,培养顾客忠诚。[19]

9. 其他。以上的分类方法并不能涵盖所有流通创新论文,凡是不能归入以上类别的学术论文归入该类,合计共16篇学术论文。

(二) 时间序列分析

为了更好了解最近十年国内学者们在流通创新方面的研究,我们对论文样本进行了时间序列分析,对总的样本论文以及不同研究主题的论文分别按时间序列进行了统计分析,以便更好的得出学者们研究重点的变化。

图2 流通创新论文时间分布图

从图2可以看出,近十年里,国内学者在流通创新方面的研究成曲折式上升,在2003、2007年达到两个峰值。2001年末中国入世之后,外资流通企业进军中国市场的速度加快,此时的本土流通业迫切的需要创新理论支持,在这样的背景下,流通创新的研究持续增多,所以考虑到学术成果刊登的滞后性,在2003年流通创新达到一个相对峰值是符合实际的,但是这种研究态势并未持续。直到2004年底零售业全面对外开放以后,本土流通业面临外资的威胁和压力骤然增加到一个更高的程度,这使得通过创新提升竞争力的研究成果应需要而增多,同样考虑到学术成果刊登的滞后性,所以在2006-2007年间才达到另一个更高的峰值。但是随后流通创新的成果又出现了下滑的迹象,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在流通服务业受到冲击的背景下,自主创新的研究成果才又再度受到关注。总之,流通服务业创新的研究论文数量呈现着波动,这表明学者们在该领域的研究还不够成熟企业管理论文,并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增长局面,同时也表明一直致力于该领域的学者有限,更多只是在某一段时间关注流通服务业创新的发展。

(三)流通服务业各子行业的研究文献分析

以下我们对流通服务业4个子行业即零售、物流、批发、餐饮的研究现状进行简要分析。

1. 零售业创新。零售行业的研究论文有79篇,研究的焦点集中在零售业态创新,服务创新,营销创新等。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研究中大多数都是研究城市零售创新的,论文样本中仅有5篇是专门研究农村零售创新的,主要研究了农村零售业的业态创新和营销创新等。如汪旭晖和徐健从农民消费行为偏好视角对农村零售业态创新模式进行了探究,通过探索农民消费行为得出了新型业态创新模式“农村现代综合商场”,这种业态与城市大型综合超市有显著差异,融合了农村现行传统业态——杂货店、集贸市场等的优势,并且摒弃了这些传统业态在商品品类少、假冒伪劣商品多、环境脏乱差等方面的缺陷,在零售组合要素各个方面具有典型的农村化特征。[20]张蓓从绿色营销、体验营销、定制营销、整合营销和关系营销等新型营销方式出发,对农产品超市的营销方式创新提出了若干建议。[21]

2. 物流业创新。物流行业的论文有106篇,研究内容包括物流服务模式创新,供应链创新以及技术创新等。张光明认为物流服务创新模式主要包括跟随竞争创新、顾客需求主导创新、物流技术创新、物流网络创新、增值物流服务创新等,各种创新模式具有不同的优劣势及风险,选择何种模式取决于企业环境条件及诸多因素的考虑。[22]魏际刚提出物流技术创新涉及经营管理和工具、装备、设施等领域,物流技术与装备的发展趋势是先进性,信息化,多样性与专业性,标准化与模块化,系统性与可扩展性,智能性与人性化,绿色化与节能化。[23]总体来讲,我国物流也起步较晚,无论在技术还是管理创新方面都还与发达国家有显著差异,关于这几方面的研究还很不成熟,多数的设计和建议还都停留在纸面上,这需要我们一方面加大物流现代化的研究,同时也要结合国情逐步健全我国的还很不完善的物流系统。

3. 批发业创新。研究批发业的论文有27篇,具体包括了批发商业态模式的创新及批发市场的创新。如李芬儒研究了中国农村批发商业的业态创新问题,指出由于农村批发业存在着批发网点组织化程度低,批发商业功能萎缩,批发成本过高,流通效率低下等问题,所以农村批发商业业态创新方向应该是产、供、销一体化,批零一体化企业管理论文,产销地一体化,批发与物流配送一体化,贸工农一体化等核心期刊目录。[24]谭本艳和赵晓飞提出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创新策略,即组建批发商群,扩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模;通过创新模式,实现批发市场间的横向整合;通过打造龙头,实现批发市场间的纵向整合。[25]

4. 餐饮业创新。检索到研究餐饮业创新的文章只有23篇,与其他几个流通子行业相比,餐饮业创新相对较少,这些论文集中在研究餐饮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等方面上。如杨铭铎对餐饮企业产品创新体系进行了设计,认为餐饮企业产品创新系统可分为菜点创新、服务创新、环境创新三个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26]于干千从中国餐饮企业“集体创新动力缺失”的现状及成因出发,分析了不同餐饮企业对自主创新、模仿创新及合作创新三种技术创新模式的选择。[27]

四、结论

本文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对我国2000-2009年流通服务业创新的学术论文进行了检索,研究发现可归纳为以下方面:(1)通过研究主题内容分析,发现学者们对现代流通服务业发展的研究已积累了不少成果,但总体来说比较分散,而且大多侧重于流通业创新的某一方面,对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科学内涵的理解不够深入,研究主要集中在流通组织创新,流通服务方式创新,流通技术创新以及流通制度创新等有限方面。迄今为止还没有学者用系统的理论统揽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的整个全局,并深入探究现代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系统的构成及运作规律,这将成为流通服务业创新研究的重点。(2)通过时间序列分析,可以看到学者们在流通服务业创新的研究论文数量呈现一种上升势态,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流通服务业创新问题。但论文数量并不是一种持续上升,而是折线上升,表明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对某一方面问题的研究往往集中在某些时间段,如何全面,系统并且有层次的对流通服务业创新进行研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3)通过对4个子行业的研究,发现学者们对流通服务业各子行业的侧重点差异很大,零售和物流领域创新的研究比较多,而批发和餐饮则较少。究其原因在于零售作为商流的终端企业管理论文,是最终实现企业利润的环节,理所应当的受到更多的关注。物流在节约流通成本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也得到了人们的不断关注,其创新研究也涉及到各个方面。而作为零售商背后的批发业,则很容易被人们忽视,从商业发展的趋势看,多种现代流通组织的出现如工厂实行产销一体化,零售连锁公司实行批零一体化等抢占了批发业的经营空间,使许多人质疑批发业存在的价值,批发业的创新也未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至于餐饮业创新的论文最少,主要是因为高等院校对餐饮相关专业的设置起步较晚,从事餐饮研究的学者非常稀少,以及餐饮企业长期漠视创新所致,但是随着餐饮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餐饮业自主创新问题将会越来越被关注。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目前零售业创新的研究集聚在城市零售领域,但是随着城市零售业在城市竞争日益激烈,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多的零售商进军农村市场,而对于农村零售创新的研究将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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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飞.零售业态创新的路线图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6,(24).

[11]冯邦彦,段晋苑.我国农产品流通制度的组织创新研究——猪肉涨价背后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学术研究,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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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叶敏,兰昌贤.我国零售企业营销创新策略思考[J].江苏商论,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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