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土地治理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2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分析
通过上文针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相关的项目进行细致并且深入的研究,可以对加强土地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性有着全面的掌握。下文将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制度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力求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改进和创新的对策,以全新的工作思路来对工作的方向进行科学化的引导,促进土地管理水准和效益的不断提升。首先,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最为突出的是城市内部的土地产权不够清晰,土地产权的主体不够清晰,同时针对土地的登记制度也不够健全和科学,针对土地的使用划分和相关的界定也不够科学合理。另外,在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针对土地的价格机制建设不够科学化,相关基准的价格不能够真实的、全面的、客观的反映出土地的实际价格水准,另外在地方政府之中也存在有垄断性的行为,这一点对于土地价格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在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之中,也存在有重大的缺陷。首先,现行的集体性的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有巨大的问题,针对各项权限的规定均存在有较大的缺失,而在部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之中,难以体现出农民作为集体式土地主体的所有权,部分地方政府不能够准确的贯彻和执行国家所制定的土地管理制度政策,所以不少村民申请的住宅建设均由于规划方案的缺失而难以得到及时的审批。上述问题都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阻碍,所以应当加以全面的改进。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研究
学生撰写地理小论文,作为地理作业的新形式,具有调动学习积极性、促进知识迁移、锻炼研究能力、培养创造性等作用。已得到许多教师的认可。认真评阅小论文,利用小论文开展相应的活动,可以进一步挖掘小论文的利用潜力,提高学生的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地理作品的形式
中学生地理作品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类形式,第一类是在野外考察活动的基础上,经系统总结成书面报告或专题性的小论文、游记,即是将野外的所见、所闻、参照有关资料写成调查报告,按要求分门别类地描述。第二类是结合本地区有代表性的问题,诸如环保,资源开发等进行专题调查与分析,提出看法或方案的专题性论文,第三类是编写乡土地理志。本次指导学生的获奖作品就是属于第二类。
三、如何辅导学生撰写地理小论文或其他小作品——写好作品的注意事项
1、对掌握的各种资料及时整理,认真分析。一次地理野外考察活动内容害死相当丰富的,考察活动结束户欧教师要辅导学生及时整理所收集的材料进行认真地分析。对地理标本进行整修,分类,制作卡片,对野外拍摄地典型地质构造、植物外貌以及风景照3片进行冲洗放大,并加上文字注释,对素描和野外填图加以精绘。最后整理收集来地文字,数据资料以备写作时用。
2、积极欺负,充分讨论。为使作品不是照抄材料或生搬教师所讲地内容,而是有自己地见解,教师要积极启发学习思考问题和发现问题,开好讨论会,会上首先应由教师提出问题让学生讨论分析解答,即使是学生自己不能解答问题,教师也不要急于讲解,要让他们想想在提高求知地欲望后,教师再讲,甚至还可作“抛砖引玉”或启发式问题、让学生围绕某一中心提出更多地问题,启发思考应是写出有创造性地调查报告或论文地关键,而讨论也会促进学生思考地力度。
二、“土地管理学”课程教学方式
基于土地管理学课程所具有的先导作用和课程特点,在教学中应综合考虑,由浅入深、理论结合实际,多种教学手段有机融合的模式展开课程的教学活动。
(一)“图表”教学方式
“图表”教学是一种以图形、表格为材料呈现方式,展示地理事物或揭示其本质特征,以激发学生跳跃式思维,增强学生地理素质,加快教学过程的一种方法[4]。该方法虽然在地理教学中应用较广泛,但在土地管理学的教学中巧妙使用后也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在讲土地功能这部分内容时,针对土地不同的功能,首先给学生展现土地功能的不同图片,之后让学生指出每一种图片所表示的土地功能,从而总结出土地5大功能,并用一句话概括土地的功能即土地的有用性。这种图表教学虽然看起来简单,但通过图片的直观教学可起到让学生更直观地认识土地,了解土地的属性及土地的功能,感受到土地与人们生产活动的密切相关性,进而使学生自发地产生重视土地、保护土地资源的意识。
(二)“主题引导”教学方式
土地利用及土地管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在具体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实践中原有的土地利用政策、土地利用规程等都在发生变更,这样就导致教科书上的部分内容与实际土地管理活动产生不一致的问题,基于这种情况在教学中给予直接补充完善是一种教学方法,也可以巧妙地设置一个主题并围绕该主题让学生广泛的收集和整理资料。具体做法是先将全班学生分成不同的学习小组(2-4人为宜),其次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设置一个主题,围绕该主题要求各学习小组通过各种学习手段搜集、整理资料并自己动手制作课件[5],之后每一组派一位代表就所准备的内容向全班同学讲解,同时要求各小组的其他同学做记录,主要记录其他组的讲授内容与本组内容的不同之处,之后要求各小组将听课记录整理后统一提交给老师。因为面对的是刚踏入大学的一年级的学生且初次尝试讲台讲课,所以教师可根据每位学生的讲解情况给予及时的肯定与鼓励,最后就设置的问题进行统一的归纳与总结。其教学效果可达到以下几个目的:拓宽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丰富学生的知识面;客观的肯定与鼓励可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信心,从而达到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增强学生的课堂参与意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动手能力。
(三)“案例”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最早于1870年首先在美国哈佛大学兴起。案例教学中的案例,一般是基于教学的需要和一定的教学目标,由在实践中所收集或撰写的原始材料、案例报告或案例研究等组成的教学案例[4]。在土地管理学的教学中可根据本门课程的理论知识,将土地领域中发生的案例或从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案例中心案例库中选取典型案例引入课堂。具体做法是,把课程中的理论知识和选取的案例事先布置给学生,让学生提前预习理论,熟悉案例。在课堂上,教师把学生已经了解的案例故事情节,通过简明扼要的方式重现给学生,从而尽快引导学生进入案例的情境之中。其次以将要讲授的理论为基础,围绕提前布置的问题,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发表自己的观点、再进行讨论和辩论。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始终要把握不偏离设置的主题。讨论之后,教师对学生的观点进行提炼,对达成的共识给予肯定;对讨论中遗漏和模糊不清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讲解、梳理,使学生通过案例掌握理论,对理论形成正确的认识。在此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案例教学重在原理,重在举一反三,案例本身不是学习内容。
(四)“框图”教学方式
框图是用框型符号如流程图、结构图等图式,将抽象事物具体化,描述系统中部分之间联系的一种手段。“框图”教学方式可以将相对分散的知识单元进行有机融合与衔接,使学生既可以看到一个整体、全局的知识体系,又能明确各知识单元的位置与联系[6]。在内容的讲授中可使一个章节的内容,在整体框架下,沿着层次结构逐层深入细化。例如,土地管理学中土地利用管理这一章内容,共包括了5个小节,而且第一小节中包括了土地利用及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土地利用管理理论依据,使得教学内容的涵盖面过大和层次不突出,基于此在讲授这一章内容时通过拆分和归并,首先把全部内容整合成3大模块构成框图的第一层,其次根据知识结构的从属性和关联性构筑框图的第二层,第三层,逐层细化知识点,在讲授的过程中强化重点内容,第四层,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个别知识点。这样既从整体框架结构上做了全部内容的概括,又把分散为各小节的知识块,通过框图有机联系在一起,从而达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教学效果,教学框图见图1。
2灌溉方式的合理选择
水利设计中,对于灌溉的方式可有多种选择,如地表灌溉、喷灌、续灌、轮灌,每一种灌溉方式都有利有弊,而最佳方式的选择,则取决于土地地形、土壤质量、水源情况以及农作物需求和耕作习惯。要求在选定方案设计时,对灌溉制度和灌溉定额予以考虑,从诸多灌溉方式中遴选出最佳方式,尽量减少投资成本的同时,提高土地整治效率,实现土地整治的预期效果。在土地整治项目区,要对已有水利设施进行检修,对于淤积堵塞的土渠进行疏通,摒弃串灌漫灌等方式,减少水资源浪费和耕地浪费同时,增加了灌溉效率。如在对喷灌这种高效节水的方式运用时,应在保证正常生产、不减产量的前提下,考虑干管与支管的变径问题,以节省投资成本。相比其他灌溉方式,喷灌方式约能节约30%~50%的水资源,而且适用广泛,农田、园林、草坪等都可以采用。在节水、适用广泛的同时,喷灌对地形和土壤适应性强,在平原和山区都能采用。
3灌排渠系布置及渠道选择
在水利设计中,对于平原地区的农田沟渠,可以采用灌排相邻的方式布置,这样有利于农田灌溉输水和田间排水。对于分设有一定难度的丘陵地区,可采用双向控制,灌排合一的布置,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在土地整治项目中,田块的布置多为集中连片,但少部分地区也因地而异,渠系布置要符合田块布置、大小和对现有水利设施最大利用。以项目区内现有固定的灌排渠系为基础,加以修整加固,加之适当拓宽输水渠道,因地制宜,通过项目区内主要的灌排系统,经农渠分水至每一田块。为使输水效率提高,还能兼顾节水和节约耕地占用,应对各个渠道进行衬砌。衬砌材料要具有防渗效果,减少渠道断面尺寸。冲田沟渠系要沿着山脚布置排水沟渠,山坡来水小、地势高一侧设置灌排两用渠,开阔地区,可在冲田中央布置灌排两用渠,而山坡两侧布置排水沟渠,这样可以合理控制冲田。如果在盐碱重灾区,灌排渠系正确布置应是:渠系应该在高处、排水沟应该在低处,这样,有利于更好地洗刷盐碱。对灌排渠系的设计要求很高,设计单位不仅要充分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还要从全局出发,科学规划。对于土地整治项目区的面积较小耕地和丘陵地区,这种不便发展农业的集中连片,也不利于渠灌集中灌溉方式使用的情况下,可在项目区修建蓄水池,增加蓄水量。蓄水池修建在有良好汇流面的坡面,对其配套设施也合理安排。对于一些较为集中农田的灌溉死角,可建立提灌站,对现有设备更新改造,当污水源或田块位置较高时,可采用建立新的提灌站措施。渠道选择多种多样,但各有利弊。比如,U形渠道,它具有很强的输水功能和防渗能力,但是设计过于复杂,需要专业人员来施工,成本大;梯形渠道,其占地面积大,如果是在土质疏松的地理环境下,可直接挖掘输水渠道,成本低廉;矩形渠道与梯形渠道恰恰相反,其占地面积小,但对修建材质要求很高,成本巨大。所以在渠道的规划上,应在综合考虑地形、土质、资金投入等因素基础上,做到因地制宜,物尽其用。
4渠系建筑物工程设计
渠系建筑物,顾名思义就是过水建筑物,主要修建在沟渠首部、渠和路、排水沟等交叉位置,为灌溉输水、合理分水、田间排水提供重要保障。渠系建筑物大多均为一些小型水利工程,比如:修建调节水流、控制流量的节水闸等;在沟渠与河流交叉处,修建类似涵洞、渡槽等的交叉建筑物;为了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在沟渠与河流处修建小桥等便民建筑物;在渠道突变位置修建陡坡,或为了通过山岗等地形而设计的输水渠道;还有就是量水槽等测量水量的设施。以上种种建筑物,无需特别设计,技术含量要求不是很高,因地制宜,合理规划,适用于小型农业生产。
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2、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3、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导致上述问题的成因包括:1、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4、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是成为引发纠纷的争端的主要原因。
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1、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2、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3、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4、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概念的理解以及阐述了农村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和在土地征用时应补偿范围和标准。另外,根据我国目前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在“公共利益”范围界定,征用制度完善,补偿制度完善,规范政府征地行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公共利益”范围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一、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区耕地又浪费严重。随着人口的逐年增长,耕地将继续减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要做到这一要求,必须坚持:(1)加强规划,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2)要优先利用荒地,非农业用地,尽量不用耕地(3)要优先利用劣地,尽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监察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制止乱占耕地的滥用土地行为。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不但因为征用土地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而且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国的最高利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体现,私人行使权利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时就得对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应在贯彻节约土地,保护土地的前提下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集体土地征用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丧失,故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一是对被征用土地的生产单位要妥善安排生产,二是对征地范围内的拆迁户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适当补偿,四是征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土地征用的补偿并不是由国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该被征用土地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单位则兼具这两个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补偿是合理的。用地单位的补偿是一项法定义务,承担此项义务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条件。用地单位必须按法定的标准,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组织给予补偿。
二、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用。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2、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规定。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处于生长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2、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目前已查处的大量违法批地占地案
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补办手续。即使被查处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饭”为由,再补办手续,做善后工作,最终实现征地占地的“合法化”。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现违法占用土地案件4.69万件,结案2.78万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处分,62名违法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1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处罚率仅为千分之几。既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也没有使违法者受到震慑。
3、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给予四种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两种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后两种费用则是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国家在对农村土地征用后,受偿的主体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而个人承包经营农户不能作为受偿的主体,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受偿,失地农民不仅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劳动力。加之没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产和生活,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生活极度困难。
四、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导致上述问题的成因。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我们并不否认为了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需要牺牲部分人或集体的利益,但不得不对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适用的范围、征地的程序和损失补偿产生了质疑。国家征用权的滥用和土地所有权的强制转移,产生了明显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补偿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卖、出让等形式高价转移给土地开发商。把这一行为认定为了“公共利益”,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该行为使农民的私权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远远不及农民对自己土地的利用率。2、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农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其中也涵盖了一部分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对农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农民个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幌子,以较低的补偿强行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体单方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强行征用农
民承包的土地。当农村土地被肆意的征用,社会上便出现了一种新的群体-“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寻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们不断地上访、告状,成为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是征用农业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进行。我国的广大农村中,县、乡、镇政府对农村土地享有着绝对的权力,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县、乡、镇政府部门却是所有者主体的代表,同时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农村土地征用的决策上需要听从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多时候便会出现政府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土地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现象。由于农村土地征用费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种种原因被闲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
4、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是成为引发纠纷的争端的主要原因。
首先,行政补偿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补偿。与宪法此规定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对于补偿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备。如《环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种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但却未规定应当给予何种补偿的规定。其次,补偿办法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该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对安置费的补偿规定为最高不超过十五倍,两者相加不超过三十倍。这样的规定能否合理体现被征用土地的实际价值令人怀疑。据权威部门统计,
近三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9100多亿元。这其中又有多少真正补偿到了农民的手中呢?
五、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1、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之所以出现损害农民权益和农地非农化失控的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导思想有偏差,目的动机不纯,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无本买卖,以求尽快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加快建设,或者为了体现个人政绩。其实,规范的征地制度应具备两项基本功能,或者说能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具备保障农民权益的功能,以确保农民在失地的同时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业、医疗和养老的条件;二是具备控制农地非农化趋势的功能,将农地占用纳入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实现生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轨道。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学、合理、规范的唯一标准。只有以此为出发点,并作为实施征地过程的指导思想,辅以切实措施,才能确保在推进城市化过程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民权益和有效地实现耕地资源的动态平衡。
2、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而我国现行法规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未作出明确界定,这为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征地范围留下了空子,以至于出现“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往里装的情况。为了避免出现这类现象,参照国际上有关国家《征地法》的规定,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主要包括:(1)、国防、军事需要;(2)、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需要;(3)、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及环境保护等建设事业;(4)、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机关,以及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研究机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公共利益”具有动态性,为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带来了一定难度。所以,应倡导、重视社会民众的参与权、选择权。对于社会普遍承认的、独立于社会和国家现行政策之外的公共利益用地项目,如有关国民健康、市政基础设施等,政府应严格按有关土地征收、征用法规办事,而对那些由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所引发的符合社会、国家急需要的相对公共利益项目,尤其是有争议的项目,则应建立特定的制度,即通过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说明其“公共利益”之所在,提倡由政府和全体民众讨论、认同。
3、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
在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它既是征收、征用的主体,又是补偿的主体。虽然,新修改的《宪法》对有关土地征用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但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并未有多大的改变,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仍在政府,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对征地如何补偿的决定权还是在政府。因此,如何规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规范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的关键。为此,首先要严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权力,理清征收、征用的界限。其次强化平等协商和监督机制。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时,必须尊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地位。政府在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决策作出之前,必须与集体农民进行平等的协商,征得绝大多数农民的认同。再次要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在征地和供地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利益空间。它构成了滥用征地权力、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症结。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规范、约束政府行为,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
4、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
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征用事关农民的生存,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还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几个步骤:其一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其二,应该增加农村土地征用的听证程序。在农村土地被征用时,农民往往是最后一个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应当增加听证程序以听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见,满足他们的知情权,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虽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无权决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对征地补偿的确定及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却有权进行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是少数农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参与决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监督征地使用单位对土地使用情况,如果被征土地被闲置,农民当然地有权申请恢复土地的耕种,如此不仅达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还更有利于保护国家有限的土地资源。
5、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如何完善是学者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中的“土地年产值”是个极不易确定的数值,各地差异也相当大,计算时主观性很强,不仅增大了政府自由补偿的随意性,而且在实践中征地的双方多数时是达不成共识的。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补偿标准。现在是市场经济的时代,只有以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的标准才较为合理,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切实了解土地征用,参与讨价还价,如此才能满足、保障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的征用。第二,合理的给予安置。应该在给予金钱补偿的同时,对他们今后的生活给予安置。另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将一部分补偿拿出为失地农民办理保险,这也是维护他们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径之一。第三,扩大补偿的范围。笔者认为在对农民的实际损失给予了补偿的同时,还应该加入预期的利益。预期的利益当然是很难确定,但是可以从失地农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润中予以确定,尤其是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期限还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该给予维护。
参考文献资料:
1、《宪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
2、《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一)涉农土地协调整治过程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对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不仅仅土地面积非常大,还会涉及到多个村、镇上等村民的用地。对村民的土地经济补贴是项目实施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因村民普遍素质较低,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一旦处理得不好常会发生各种不同程度的纠纷。
(二)不可预见的项目建设因素。由于管理技术水平的局限以及建设项目设备的不足,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项目施工因素。
家族公社早期,家族公社成员集体占有生产生活资料,共同劳动,土地属于“公有共耕”;到家族公社后期,个体家庭从大家族中分化出来,大家族的财产逐步变为个体家庭所有,土地属于“公有私耕”,即原来集体耕种的土地,以份地方式分给个体家庭使用,土地仍然归家族公社所有,个体家庭只有使用权,而且往往定期重新分配,在份地之外还要留下一块地供集体耕种,收获物作为家族公社的公共开支。[5] “公有私耕”是家族公社的最后阶段,它的继续发展就是家族公社崩溃,个体家庭完全独立。所以,在没有外来力量干预情况下,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路径一般为:氏族公社所有制——家族公社所有制——个体家庭所有制。
这种正常的变革路线,被一种超越家族公社的外力即国家权力所干扰而变得复杂。在原始社会末期,家族公社土地处于“公有私耕”阶段。这时,国家出现了,家族公社的土地所有权被国家剥夺,家族公社对土地只有实际的占有权,家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变为土地占有制。夏、商、西周实行的井田制就是这种被国家剥夺了所有权的古代公社占有制。[6]
先秦文献证明,这种国家所有权下的家族公社占有制是当时主要的土地制度。《小雅·大田》:“有渰渰萋萋,兴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腾文公上》:“方里为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礼·遂人》有“十夫有沟”,《匠人》有“九夫为井”。分别有八家、九家、十家为一井的说法。这样整齐划一的布局在现实中不可能的,显然具有较多的理想色彩,但“公田”、“私田”的划分并非主观臆想,因为建立在古代公社废墟上的国家残存有公社及其所有制,是中外古代史中的一种普遍现象。[7]公田由全体成员合力助耕,收获物归公,用于上缴国家赋税和公共开支,私田归个体家庭耕种,并定期重新分配,收获物归自己。
井田上的劳动者是有血缘联系的家族公社成员。《诗·周颂·良耜》:“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郑笺云:“百室,一族也。……一族同时纳谷,亲亲也。百室者,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逸周书·大聚》:“维武王胜殷,抚国绥民……发令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卹,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助,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定,民乃归之。”朱右曾的《逸周书集训校释》认为,“旅”当为“族”,“合旅同亲”应是“合族同亲”。《礼记·大传》说:“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可见,这种互助互爱的尊尊、亲亲(孝弟)关系正是宗族血缘关系的内在特征。宗族共同体(家族公社)是作为实体存在的,既是社会的基层组织,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体家庭虽然已是相对独立的生产和生活单位,但仍然被宗族的外壳束缚着,对宗族还存在一定的情感依赖和义务,尚未成为独立的社会基本单位。
西周土地制度是国有制,周天子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诗·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尚书·梓材》:“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周天子把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将受封土地分给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第次分赐其子弟和臣属。《礼记·礼运》:“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周王对所授封土有予夺之权。《孟子·告子下》说天子对诸侯有改封的权利:“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各级贵族对占有的土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私相授予,这就是《礼记·王制》所说的“田里不鬻”。西周的土地国有制是以承认家族公社对土地的实际占有为前提的。土地原来属于家族公社的财产,统治者征服这些宗族后,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统治者,但家族公社对土地仍然具有长期而稳定的占有权。
井田制崩溃后的土地制度,曾长期被认为是个体家庭私有制。[8]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战国实行授田制的观点已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9]云梦秦简《魏户律》:“二十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野,人人孤寡,缴入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宅。”[10]《吕氏春秋·乐成》:“魏氏行田百亩,邺独二百,是田恶也。”云梦秦简《田律》:“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两石。”[11]“今利其田宅,复之三世”。[12] “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侍一役,此地不任也。”[13] “州、乡以次受(授)田于野。”[14]《荀子·大略》:“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务夺其时,所以富之也。” 这些史料说明,授田制是当时普遍实行的土地制度。授田制下,个体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并作为独立的主体,与国家发生关系,国家与农户在土地上形成对接。这样,原来淹没在宗族共同体中的个体家庭完全独立出来,宗族共同体全面崩溃。
战国授田制的特征是国家对土地拥有所有权,个体农户对土地拥有长期而固定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对土地的长期占有权必然转化为所有权。战国末期,各诸侯国因直接控制的土地越来越少,授田已逐渐废止,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已被事实上的所有权所代替。公元前216年,秦王朝颁布“使黔首自实田”令,在法律上承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这样,从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通常所说的个体家庭私有制)实际经历着这样的变化路径:氏族所有制——家族公社所有制——井田制(国家所有权下的家族公社占有制)——战国授田制(国家所有权下的个体家庭占有制)——个体家庭所有制。
二、以生产工具为“指示器”的生产力不是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动力
对于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长期以来,学界总是归结为生产力发展所致。例如,有学者认为氏族所有制为家族所有制所取代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15]对于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学界有一种影响甚为深远的说法,那就是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导致井田制的瓦解和战国授田制(或土地私有制)的确立。[16]这一说法因被大、中学的教材采用而深入人心。
事实上,从新石器早期的裴李岗文化到战国早期,农业生产工具并没有本质的变化。在距今8000—7000年的磁山、裴李岗新石器早期文化时期,农业已经是主要的生产部门。在遗址中发现有石锛、石斧、石铲、石锄、石镰、石刀、骨铲、骨刀、蚌铲、蚌刀等农业生产
工具,还有石磨盘和磨棒等粮食加工工具。农具以磨制为主,制作精致,种类配套齐全。石斧在当时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用于砍伐树木,开辟耕地,石铲用于翻土播种,石刀、石镰用于收割,磨盘和磨棒用于加工粮食。从耕地的开垦,作物的种植、收割,到收获物的加工等主要工具已经具备。其后的仰韶文化的农业生产工具,几乎没有超出裴李岗文化的农业生产工具种类,只是制作上有所改进,形式上有所变化。甚至河南龙山文化的农业生产工具,主要的也还是这几种。[17]二里头文化使用的仍然是石、木、骨、蚌质农具,其中以石器为最多,骨蚌器次之,也有木器。从样式上看,这些农业工具,如扁平石铲、凹刃石镰以及穿孔石刀等,与龙山文化相比并无多大区别。[18]
商周时期,青铜器的制造水平已经达到很高程度,但器皿多为礼器、兵器、车马器、乐器等,属于农业生产工具则极少。[19]这与处在青铜时代的世界各国都普遍缺乏青铜农具的情况非常相似。而且,大多数青铜农具是出土于贵族墓葬中的,青铜农具作为随葬品,葬于并不实际使用它的贵族的墓中,是葬制的需要,抑或统治者“籍田”时的象征物,尚需进一步研究。青铜农具为何不可能大量使用呢?理由正如众多学者认为的,铜在当时是珍贵的,首先要用来铸造武器、礼器和用器,即满足贵族统治者的需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当然就没有条件作为农具使用了。[20]
由于对古代文献产生的年代存在争议,对文献的记载有不同的解释,因此考古发掘的实物就成为研究中国冶铁技术产生和发展的最重要依据。铁农具的使用有一个过程,从能够冶炼铁,到冶铁技术的改进,又到铁器实际应用,再到铁器广泛运用于生产活动,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刚开始使用铁器时,质量差、数量少。恩格斯就说过:“最初的铁往往比青铜软。所以,石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21]迄今发现的年代最早的人工冶铁制品是河南三门峡虢国大墓中出土的铜柄铁剑。[22]这件铜柄铁剑是块炼铁制品。块炼铁是在较低温度下用
木炭还原铁矿石,得到的比较纯净但质地疏松的铁块。[23]块炼铁在加热锻造过程中与炭火接触,碳渗入铁中,使其增碳强化,成为块炼渗碳钢。使用块炼渗碳钢技术十分费时费力,而且成本又高,只能用来制作部分兵器。[24]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发明生铁冶炼技术的国家。山西天马——曲村晋文化遗址的第四层发现铁片一件(编号为84QJ7T12④:9),时代定为春秋早期偏晚;在第三层发现有二件铁器,一件为铁条(84QJ7T44③:3),另一件为铁器残片( 84QJ7T14③:3 ),时代分别定为春秋中期偏早和春秋中期偏晚。两件铁器残片是白口生铁,是目前发现的最早的铸铁器残片,铁条是块炼铁。[25]白口生铁质硬而脆,容易折损,不适宜铸造各种需要强度和韧性的农具。[26]为了克服白口生铁的脆性,大约在战国早期,发明了将白口生铁退火处理的柔化技术,制成韧性铁器。河南洛阳水泥厂战国早期灰坑出土的铁铲,是迄今为止发现的年代最早的韧性铸铁。改善铸铁脆性的退火工艺,为广泛使用生铁提供了可能。[27]也就是说,直到战国早期发明生铁柔化技术以后,才有真正应用铁农具的可能,而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还需较长时间。从考古发掘看,春秋到战国早期的铁器,多出自墓葬,数量很少,器形简单,形体薄小,不少是用金、玉、青铜作柄,有的铁器还错金嵌玉,它们无疑是作为珍贵物品埋葬的,这表明铁在当时还是一种稀有的珍贵金属。[28]韩汝玢先生对春秋至战国早期出土的铁器作了统计,共一百三十余件(分别属于三十九项发掘)。[29]在这三十九项发掘中,大部分为侯王贵族的墓葬,在一百三十余件铁器中,大部分为鼎、剑、玉径铁剑、金柄铁剑、金首铁刀、铜柄铁剑、鸟形牌饰、带钩等,钁、镰、鋤、鍤、铲等农具约三十余件,仅占总数的1/4。而在三十余件农具中,有些显然不是作为农具使用的,如山西长治分水岭12号墓和14号墓,规模宏大,随葬品极多,12号墓随葬品430件,14号墓随葬品1005件,均以青铜器为主,两墓墓主为贵族无疑。12号墓随葬品中有铁钁4件,14号墓随葬品中有铁铲3件,铁钁1件,这些农具显然与农业生产无关。可见,在春秋至战国早期,铁农具数量极少,即使应用于农业生产,也不可能形成社会性的生产力。
牛耕法起源于春秋战国之际。作为一种先进的耕作技术,牛耕能够实现深耕,提高耕作速度,对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牛耕的推广和普及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从文献记载和铁犁出土的情况看,战国时牛耕的使用当是颇为稀少的,纵使使用牛耕,其生产力的提高也很有限。出土的战国铁犁主要分布在黄河中下游一带,犁的形制是∨型犁,其犁首钝角120度左右,两侧铁叶长不及十厘米,这种犁起土不能太深。至西汉前期,牛耕的使用还只局限在某些特定地区,大部分地区并不通晓铁犁与牛耕,即使在黄河中下游地区,也只有少数农家有能力使用它们。汉武帝末年,搜粟都尉赵过大力推广牛耕,并改进田器,牛耕遂逐渐普及。[30]
可见,从裴李岗文化到战国早期,农业生产工具主要是石木农具,尽管在种类、制作技术上有缓慢的进步,但并没有本质的变化。正如张光直先生所言:“从仰韶文化到龙山文化到三代文明,如上文所述,有一步一步的质的跃进……从前一个阶段到后一个阶段的跃进,并不伴随着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的质的进步。考古遗物中的生产工具,如锄、铲、镰刀、掘棍、石环等等,都是石、骨制作的。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原料上,从仰韶到龙山到三代,都没有基本的变化。”[31]
因此,氏族所有制被家族所有制代替,并不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春秋战国土地制度的变革也是如此。从井田制到授田制的变革是一个渐变的过程,长达几百年时间。自西周末期开始,井田制已经出现瓦解的迹象,即所谓“公田不治”,到春秋中期以前,“公田不治”已经是普遍现象。“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怀远人,劳心忉忉。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32]井田制的改革首先从赋税制度开始。齐桓公在位时(公元前685-前643),实行“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肥瘠的程度征税。这就改变了井田制原有的力役纳税形式。其后,鲁国的“初税亩”,楚国的“量入修赋”,秦国的“初租禾”,都是改“籍”法为征收土地税的变革。在赋税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各诸侯国又相继变法。李悝在魏国“作尽地力之教”,实行“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33]的授田制。齐国“均地分力”,甚至小小的滕国,也实行“受一廛而后为氓” [34]的制度。秦国的变法最晚,商鞅于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实行变法,明确规定废除井田制。
显然,在井田制开始瓦解和变革时,铁农具还没有出现。而在变革过程中,铁农具数量极少,农业生产工具主要仍是石木农具。到战国中期以后,当铁农具开始大量使用时(牛耕只是在个别地方使用,依然没有形成社会生产力),各国变法已经基本结束(商鞅变法处于战国中期,是各国变法中最晚的),井田制到战国授田制的变革已经完成。
之所以把铁农具作为井田制到授田制变革的动力,是认为铁农具具有个体生产能力,而木石农具不具备这种能力。这实际是一种误解。我们知道,战国晚期,铁农具逐渐增多,但木石农具仍在使用,1955年在石家庄市市庄村发掘的赵国晚期遗址中,铁农具占全部铁、石、骨、蚌工具的65%,[35]即石骨蚌农具仍占35%(如果考虑因腐烂而无法发现的木质农具,非铁农具的比例还会更高)。显然,战国晚期,大量的仍然使用木石农具的个体小农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因此,不管从时间还是功能上看,铁农具和牛耕都不可能是春秋战国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动力。
从裴李岗文化到战国早期,生产工具没有本质变化,土地制度却有一步一步的质的跃进,显然,土地制度的变革不可能是生产力发展导致的结果。[36]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是从农耕经济的出现开始的。在采集狩猎的攫取经济阶段,人们随自然界食物资源的变化而迁移,土地对于人们来说,没有实际的意义;生产型经济出现后,人们开始定居的农耕生活,土地逐渐成为人们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磨制石器和农业经济开始可能并无必然的联系。[37]但只有磨制石器才会使原始的锄耕农业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土地能被开垦,成为一种稀有资源,作为一种财产,是磨制石器作用的结果。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天然就与具有个体生产能力的磨制农具相联系,磨制石农具是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前提。原始农具简陋,是单个人使用的工具,集体劳动也只是个体劳动的量的简单相加而已,原始农具并不是现代社会的生产线,非集体协作不能使用,因此,与通常的认识相反,需要集体协作的恰恰是发达的生产力,而不是原始的低下的生产力。[38]氏族或大家族共同占有土地,集体劳动,并不是生产工具落后,不具备个体生产能力的结果,而是原始血缘观念的顽固性使然。因此,在土地的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过程中,考察生产工具是否具有个体生产能力没有实际意义。一句话,以生产工具为“指示器”的生产力的进步,与土地所有制变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的扩张是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动力
恩格斯说:“这个时代的人们,不管在我们看来多么值得赞叹,他们彼此并没有什么差别,用马克思的话说,他们还没有脱掉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脐带。这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一定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在我们看来简直是一种堕落,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39]“卑鄙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40]这种来源于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的私欲正是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变革的动力。
私有观念的出现是以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为前提的。根据进化心理学的观点,人的自我意识产生于更新世末期的直立人,是在对包括生态学压力和社会压力在内的环境压力的反映过程中获得的,随着人们的实践活动和人际互动的发展,人的认知能力得以进化,自我评价和自我尊重产生,人的自我意识因之出现。[41]自我意识的发展,使个体对生产生活中与自己关系密切的物品产生自觉地占有的意识,从而导致私有财产的产生。所谓私有财产,实质反映着以财产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离不开人的自觉的意识。因此,是私有观念导致私有财产的产生,而不是相反。有一种习惯的说法认为,在早期的部落或氏族公有制内部,随着生产发展,剩余产品出现,剩余产品导致私有财产产生,有了私有财产或私有制才有了私有观念。这种观点似是而非。首先,所谓剩余产品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剩余产品从来都是相对的。“从人与物这一自然关系角度看,人类物质生产品不可能有剩余。人类消费水平是随着生产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的。仅就必需消费品来说,今天的必需消费品,若干年前可能是奢侈品,而今天的奢侈品,以后可能变为必需消费品。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可以通过改变消费方式消费掉它所可能创造的一切生产品。”[42]其次,私有财产是对财物的排他性的占有关系,是以人们普遍性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很难想象,当一种私有财产关系被承认时,人们事先没有排他性的占有财物的意识。所谓先有公认的排他性的财产占有关系,然后才有私有观念,这在现实和逻辑上都难以成立。因此,我们认为,正是先有了占有财产的意识和欲望,才会有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占有关系。
公有和私有从来都是相对的。氏族所有制、家族公社所有制和个体家庭所有制,实际都是公有和私有的对立统一体,在氏族、家族和个体家庭的内部,财产是公有的,然对外部而言,则属私有。氏族财产的内部公有,并不能否定氏族之间财产、利益的排他性事实,事实上,为了争夺土地、水源等,氏族之间经常爆发冲突。个体家庭的财产对家庭外部来说,属于个体家庭私有,但在个体家庭的内部,财产则是家庭成员共有。因此,公有和私有只是相对的概念,那种认为氏族公有制下不存在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否则我们无法理解氏族之间财产排他性的事实。氏族之间财产的排他性的事实说明,氏族财产是私有基础上的公有,在氏族所有制下人们的意识中是存在私有观念的,只不过这时人们的私有观念,尚不能与个体家庭所有制下的私有观念相提并论而已。氏族所有制下,氏族共同体是占有财产的主体,个人与氏族融为一体,不分彼此,个人利益是通过氏族整体利益实现的,人的私有观念的表现是以维护氏族共同利益作为前提的,对于土地,“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43]而个体家庭所有制下,个体家庭是占有财产的主体,个人利益是通过个体家庭利益来实现的,人的私有观念则是以个体家庭利益为前提的。因此,氏族所有制下人们的私有观念和个体家庭所有制下人们的私有观念的差别,在于作为前提的主体的不同,氏族所有制下人们的私有观念是以氏族为利益边界,而个体家庭所有制下人们的私有观念则是以个体家庭作为利益边界。从氏族到大家族,再到个体家庭,占有财产的主体的外延是一步步缩小的,也就是说,人们认同的群体的利益边界是一步步缩小的,一步步向自己靠近的,这正是私有观念和私有制一步步发展深化的结果。私有观念的深化,使人们更为关注自身及其与自己血缘更近的小群体的利益,而导致与原来共同体的疏离,这样,氏族分化出大家族,大家族又分化出个体家庭。
在氏族公社早期,氏族成员共同占有生产生活资料,共同劳动,人们的私有观念以氏族共同利益作为前提,私有制以氏族作为边界;当氏族内部出现血缘关系更为密切的大家族组织后,私有观念和私有制开始以大家族作为考量的利益边界,这样,氏族公产逐渐私有化为大家族财产。在这个过程中,私有观念和私有制是相互作用,互为动力的关系。在私有观念作用下,当一种氏族财产变为大家族私产后,这种私有化的财产关系反过来强化人们的私有观念,被强化的私有观念又会进一步推动氏族的其他财产变为大家族私产,这样,在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下,氏族财产一步步成为家族私产,开始是各种动产,最后是土地等不动产,最终氏族所有制为家族公社所有制代替。同样,在家族公社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过程中,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互为动力,使家族公社的财产一步步变为个体家庭的私产,最终家族公社所有制为个体家庭所有制代替。土地从氏族所有制到家族公社所有制,再到个体家庭所有制,即所谓的土地所有制变革,实质就是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相互作用,并一步步深化的结果。
原始社会末期,家族公社的各种动产已经成为个体家庭私产,土地制度则处于向个体家庭所有制过渡的最后阶段即“公有私耕”阶段,土地为家族公社所有,个体家庭耕种份地,并定期重新分配。而此时,国家的出现,剥夺了家族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家族公社对土地只拥有实际的占有权,但这种变化并不能阻止家族所有制变为个体家庭所有制的趋势。在私有观念和私有制推动下,家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以一种迂回的路线进行着,即家族公社土地占有制(井田制)先变革为个体家庭占有制(授田制),然后再发展为个体家庭所有制。
井田制到授田制的变革实质是宗族共同体(家族公社)的崩溃,个体家庭脱离共同体而独立。这正是私有观念和私有制作用的结果。井田制瓦解的迹象是由于西周末年开始的“公田不治”的现象。公田是作为上缴国家赋税和宗族公共开支之用的,体现着宗族的集体利益,也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共同体的重要象征。在西周末期以前,公田上的劳动一直得以较好地维持,反映宗族成员对宗族的认同感依然较强,个体家庭与宗族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一致的。自西周末期开始,“公田不治”的现象出现。“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怀远人,劳心忉忉。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44]《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民不肯尽力于公田”。陈国也出现“道路不可知,田在草间”的情况。[45]“解(懈)于公田”,[46]“公田不治”,[47] “怠于公事” [48]成为当时普遍的现象。所以,《吕氏春秋·审分》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这说明,在私有观念扩张的情况下,人们更为关注自身及其个体家庭的利益,血缘观念变得淡漠,人们对宗族的认同感严重削弱,在人们意识中,自身与宗族已经不是一个整体,这样,个体家庭与宗族利益的一致性就出现了分裂,当人们更为关注个体家庭利益时,集体利益就必然受到影响,因而出现了“公田不治”的现象。当人们对作为宗族纽带的血缘关系的认同感大为降低时,也必然要求打碎宗族的外壳,脱离宗族共同体的束缚,此时,宗族共同体就成为个体家庭和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春秋至战国前期的变革正是基于应对这样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要求而发生的。变革是人们对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挑战的应对,是意识的自觉的创新活动。各国变法尽管是自上而下通过统治者掌握的国家权力完成的,但如果没有个体家庭要求独立的普遍性的社会要求,变法也不可能发生。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的发展使个体更关注自身及小家庭的利益,从而产生脱离宗族共同体束缚的愿望和要求,而国家权力不过是通过超越个体的强制性力量,使这种变革过程大为缩短而已。
战国授田制后,个体家庭挣脱了血缘网络的桎梏,从宗族中独立出来,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体家庭对土地拥有长期而稳定的占有权,有利于激发小家庭的生产热情,如《墨子·非命下》曰:“今也农夫之所以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故不敢怠倦”。私有观念扩张所导致的授田制,反过来会进一步强化个体对自身利益的重视,使私有观念的发展得以深化。王翦所谓
“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请田宅为子孙业”,体现了个体已经不满足于对土地的占有,而要求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传之子孙,成为永久产业。[49]这样,土地的个体家庭占有制发展为个体家庭所有制就成为必然。
总之,氏族所有制到家族公社所有制的变革,井田制到战国授田制的变革,在变革前,生产力并没有显著的进步,因此,生产力的进步导致土地制度变革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原始农具简陋,是单个人使用的工具,集体劳动也只是个体劳动的量的简单相加而已。“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50]这就是说,以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部落或氏族共同体,不是共同占有土地和共同劳动的结果,而是相反,即部落或氏族公社的群体性导致了共同占有土地和共同劳动的结果。这种天然共同体的存在,不是因为生产力的低下,而是靠共同体成员强烈的血缘认同的观念,以及建立其上的血缘情感来维持的。这种血缘观念和情感只有私有观念才能使之消解。私有观念是人在实践活动和人际互动中的一种意识的觉醒,它使人对自身的存在和利益的维护由自发变为自觉,私有财产体现着以财产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正是先有占有财产的自觉的意识,才会有排他性的占有财产的关系。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私有制)是相互作用,互为动力的关系。它们的相互作用使人们的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一步步深化,氏族的财产一步步变为大家族(家族公社)的集体私产,大家族的财产一步步变为个体家庭的私产。在这个过程中,土地作为一种财产,也由氏族所有变为大家族所有,最后为个体家庭所有。
注释:
[1][15]参见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0、32-33页。夏之乾:《母系向父系过渡是否是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史学月刊》1982年5期。
[2]引文为柯瓦列夫斯基所言,转引自庄孔韶:《恩格斯与柯瓦列夫斯基的家族公社观》,中国民族学研究会编《民族学研究》第七辑,民族出版社,1984年,第167页。
[3][21][39][4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4、159、94、173页。
[4] 参见吴汝祚:《从墓葬发掘来看仰韶文化的社会性质》,《考古》1961年第12期。
[5][7]参见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31-42页。
[6]参见金景芳《论井田制度》,齐鲁书社,1982年,20—22页。
[8]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34-40页。韩国磐:《试论春秋战国时土地制度的变化》,《厦门大学学报》1955年2期。
[9]刘泽华:《论战国“授田”制下的公民》,《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张金光:《试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
[10][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292-293、27-28页。
[12]《商君书·徕民》。
[13]《商君书·算地》。
[14]裘锡圭:《战国社会性质试探》,载社会科学战线编辑部编《中国史论集》。
[16]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5—6、31—34页。吴慧:《井田制考索》,农业出版社,1985年,92—97页。
[17]参见李有谋:《中原新石器早期文化问题探讨》,《郑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
[18]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年,第20页。张之恒、周裕兴:《夏商周考古》,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3—35页。
[19]参见赵世超:《殷周大量使用青铜农具质疑》,《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白云翔:《殷代西周是否大量使用青铜农具的考古学观察》,《农业考古》1985年第1期。
[20]参见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科学出版社,1956年,第549页。陈文华:《关于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青铜农具问题》,《农业考古》2002年第3期。
[22]参见《中国文物报》1990年1月26日,第1版。
[23]李众:《中国封建社会前期钢铁冶炼技术发展的探讨》,《考古学报》1975年第2期。
[24][26][27]杨宽:《我国历史上铁农具的改革及其作用》,《历史研究》1980年第5期。
[25][28][29]韩汝玢:《中国早期铁器的金相学研究》,《文物》1998年第2期。
[30]杨际平:《秦汉农业:精耕细作抑或粗放耕作》,《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31]张光直:《论“中国文明的起源”》,《文物》2004年第1期。
[32][44]《诗经·齐风·甫田》。
[33][47]《汉书》卷24《食货志》。
[34]《孟子·滕文公上》。
[35]河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河北石家庄市市庄村战国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57年1期。
[36] 在井田制瓦解和变革前,除了生产工具没有本质的进步外,农业耕作技术也没有明显的改进,如后世主要的农作物黍、粟、菽、稻、麦等在夏代已经种植。(参见周昆叔等《中国最早大豆的发现》,《中国文物信息网》2003年8月18日。)水利灌溉技术在新石器时代的龙山文化中已经出现。(参见叶万松等《河南龙山文化的社会经济基础》,《中原文物》1984年第3期。)粪肥在商代已经使用。(参见胡厚宣《殷代农作施肥说》,《历史研究》1955年第1期。)总之,在井田制瓦解和变革前,耕作技术方面并没有突然出现一种导致生产力发生本质变化的新因素。另外,耕作技术对土地制度变革的作用,在功能上的解释力度,无法与生产工具相比,因为“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4页。)因此,本文考察生产力与土地制度的关系,主要着眼于生产工具方面。
[37]参见陈淳:《石器时代分野问题》,《考古》1993年第3期。
[38]最原始的农业是一种“火耕农业”或称“刀耕火种”。它的耕作过程主要有砍伐树木、放火烧荒和撒种点播等三道工序。这种火耕农业,播种前不翻土,播种后不中耕,石斧和尖木棍是主要的耕作工具。(参见黄崇岳:《试论原始农业的经济地位》,《农业考古》1982年第1期。张之恒:《中国原始农业的产生和发展》,《农业考古》1982年第1期。)显然,石斧和尖木棍等完全是个体能够使用的工具,也就是说即使在火耕农业阶段,个体劳动能力也是具备的。
[41]参见刘毅:《自我意识与选择压力》,《西北师大学报》2001年第1期。
[42]袁林:《所有制的本质与起源》,《兰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43][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2页。
[45]《国语》卷2《周语中》。
二、土地价值核算对水利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影响
通常情况下,水利工程的主导单位都是国家或者政府,并且针对土地资源的利用,能够通过水利工程相关的补偿性措施来进行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渡或转让,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对于土地拥有绝对的主宰权,所以并不会对水利工程的整体经济评价造成很大程度的影响。但是在我国水利工程中,多元开发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形式,这样一来项目产权就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点。针对水电行业我国已经在政策上进行了全面开放,在这种情况下,对相关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具体收购,就逐渐成了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在我国现有的国民经济体制下,通常都是通过影子价格来对土地价值进行量化衡量,在这一过程中,使用价值是针对土地资源进行评价的唯一衡量标准,但是却忽视了土地本身价值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土地核算将会对水利工程经济评价,造成很大程度上的影响。如果针对土地本身的资源价值进行具体全面的考虑,将会得出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的经济评价结论。所以在针对土地资源进行经济价值核对的过程中,要能够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形式的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经济评价结果更加符合真实情况,并且更加全面系统。否则如果进行片面的土地价值核对,将会对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价造成强烈的结果冲击,从而不能够对项目进行客观分析。
材料选用:1)施工用水:基座基础底板施工宜采用20℃以下低温合格水,以使砼入模温度低于25℃,如达不到应加冰块降温。2)水泥:水泥在水化过程产生大量的热,聚集在结构内部不易散失,使砼内部的温度升高。为此,在施工中应选用时效30天以上,水化热较低且自热度稳定的普通矿渣水泥。粗细骨料粗骨料:选用5-20mm连续碎石,且级配良好。3)细骨料:采用中粗砂。减少水泥用量,降低砼的干缩。为防止粗细骨料温度上升必要时对粗细骨料淋水降温。4)混合料及外加剂:混凝土中掺入一定量的缓凝型减水剂,一方面可明显延缓水化热释放的速度,推迟水化热峰值的出现;同时减少拌和水,节约水泥,从而降低水化热。混凝土中掺入适量粉煤灰,不仅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减少混凝土的用水量,减少泌水和离析现象;同时代替部分水泥,减少水化热。掺入适量膨胀剂,有效地补偿混凝土干缩,并在一定程度上补偿收缩,改变混凝土分子结构组织,增加密实性,提高抗渗能力。
二 混凝土拌制
混凝土采用现场拌制。砂、石、粉煤灰要求车车过秤,称量过程中,水、水泥偏差控制在±2%以内,砂、石偏差控制在±3%以内。外加剂应配制成溶液,按照试验室编制的施工说明及方法程序,按搅拌机搅拌容量制作外加剂溶液的选量容器,各种外加剂由专人负责称量、填加,其重量允许偏差不超过±2%。严格控制原材料的投放程序,先投石子,再投放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最后投放砂子。每盘装料数量不得超过搅拌筒标准容量的 80%。每盘上料必须有人监秤。砼搅拌时严格控制搅拌时间,待全部材料投入后,搅拌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搅拌好的砼在全部卸尽之前不得再投入拌合料,更不得采取边出料边进料的方法。严格控制水灰比、用水量,不经试验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加减用水量,改变水灰比。
三 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
(1)混凝土的浇筑
为了防止早期升温过快,混凝土浇筑时,应控制入模温度低于25℃,因此混凝土浇筑应尽可能安排在阴天或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采用混凝土泵车直接入模。混凝土由一点开始,两边对称均匀入模,采用斜面分层一次浇筑方法,每层浇筑厚度不大于500mm,水平段以保证不产生施工缝为准。整个基础底板浇筑成一个整体。混凝土采用Φ70插入式振捣棒振捣,棒振捣半径控制在500mm以内,插入点呈梅花状排列,振捣时间以表面不再下沉,不再出现气泡,表面泛出灰浆为准。分层浇筑时,振捣棒插入下层混凝土内的深度不小于50mm,振捣过程中,严禁碰撞模板、预埋件、钢筋等,与模板距离不大于150mm。振捣棒插入下层的深度不少于50mm振捣过程中严禁出现漏振现象。混凝土进入初凝前,用铁滚碾压数遍,用木模抹平,终凝前加与混凝土标号相同的原浆,用木抹打磨压实,以闭合收水减少裂缝。
(2)混凝土的养护
农业经济是县域经济的根,农业项目是县域经济的点。为了促进区域农业经济的发展,国家已经持续推行农业综合开发22年。土地治理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中综合性最强,覆盖面最广,对农业经济发展影响最直接的项目。周至县是陕西省西安市八个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之一,1996年成立了周至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连续15年国家土地综合治理项目的支持下,基本完成了全县的中低产田改造任务。现有文献多是从微观角度评估土地治理项目的影响,评估的摘要方面评估土地治理项目的宏观影响,并探索其对县域农业经济的影响机理,以弥补当前土地治理项目的区域经济层次评估[9]理论的缺失。
1. 周至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现状分析
从1996年开始,周至县被纳入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并成立了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土地治理项目是周至县农业综合开发的经常性项目,从1996开始的15年里从未间断,项目投入逐年增长影响因素,从1996年的296.7万元提高到2010年的1041万元,累计投入资金9115.854万元,其中水利措施资金6214.11万元,农业措施资金1548.884万元,林业措施资金670.38万元,科技推广措施资金412.48万元,其他措施78万元。土地治理项目是改善周至县农业生产条件的最主要资金来源,每年支持周至县实现土地综合治理800-1000公顷,到2010年基本完成了全县15600公顷的中低产田改造,完善了全县的农业基础设施。2010-2011年的冬春连旱中,周至县受旱面积达8000公顷,全县利用430眼机井和配套水利工程设施,灌溉作物6640公顷,为粮食稳产增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周至县有无项目对比分析
土地综合治理项目对周至县粮食生产有直接影响,目前周至县参与土地治理项目的乡镇主要有12个,去除2010年刚加入的尚村镇,这里选取11个实施过土地综合治理的乡镇进行研究。有无项目对比分析是项目评价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可以对项目实施前后进行对比分析,也可以对项目区与非项目区进行对比分析。
2.1 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分析
矿产资源的开采不可避免的会破坏土地和生态环境,土地复垦便应运而生。当前,土地资源的紧张导致国家对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日益重视;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工作日益常态化,人才需求量大。因此,《土地复垦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应用学科,在各大专院校陆续开设,如河南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等,成为面向土地资源管理、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开设的一门特色专业课程,为学生就业开辟途径。
《土地复垦学》自1994年首次在中国矿业大学开课,已有16年的历史。随着土地复垦技术的发展与完善,教学改革从未停止。
一、教学改革的目标
《土地复垦学》是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主干课和核心课程,同时也是测绘工程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土地复垦学的教学宗旨是使学生在课程学习中了解土地复垦的产生与发展,掌握土地复垦的政策与各种实用技术如土地复垦的管理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技术、露天矿复垦技术、煤矸石山绿化技术和微生物复垦技术;另外,也培养学生很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使学生能胜任土地复垦的日常工作。
二、教学内容的完善
《土地复垦学》开课之初没有教材,没有平台,教学内容以国外和教师实践经验介绍为主,辅以现场需求,不成体系。
教学内容主要是介绍土地复垦的概念和采煤沉陷地及露天矿的复垦工作,重点是介绍国外的土地复垦技术和我国的需求。随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的蓬勃发展,特定区域的土地复垦技术日趋成熟,但也引发了新的土地复垦技术需求;随着土地科学、测绘科学、环境科学等的发展,紧抓交叉学科中取得的成绩,逐渐澄清了土地复垦的概念与内涵,建立了土地复垦的理论和技术体系,并向土地复垦学方向发展。土地复垦技术拓展到矸石山复垦、采石场复垦、污染土壤治理等,并紧密结合国家投资土地复垦项目、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逐步完善《土地复垦学》的教学内容,同时提出在教学中体现“少而精”与“宽而新”的原则,即在基本原理上注重体现“少而精”,而在介绍土地复垦学发展和实际应用方面体现“宽而新”。如今,本课程已形成集课堂教学、上机、实验、实习、毕业设计五位一体七个环节的教学体系,教学内容也基本确定,相关科研成果包含在“煤矿区土地生态环境损害的综合治理技术”中荣获2004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这也是我国煤矿土地复垦方面的国家级最高科技奖励。
1.教材改革
课程开设之初,没有教材,只有教师的讲义。随着课程的讲授,采用了张国良教授的专著《矿区环境与土地复垦》(ISBN:9787810405867,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7)做为教材,初步形成了课程教学体系。随后,矿业类院校如河南理工大学、安徽理工大学等先后开设《土地复垦学》课程,目前,一些农业类院校如中国农业大学、河南农业大学也开设了本课程,致使对本课程的定位、内容、教材等的需求日趋迫切。自2006年,胡振琪教授组织河南理工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多个高校撰写了矿业“十一五”规划教材《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由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8月正式出版。据出版社统计,该书已售出4200册,反映效果良好。同时,编写了辅助教材《土地整理概论》,由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7.7出版,并被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教学手段改革
《土地复垦学》课程内容涉及土地、测绘、生态、地质、采矿等多方面内容,实践性强、新内容不断出现,因此,教学组从2000年开始进行多媒体教学手段的改革探索,同时收集国内外土地复垦方面的录像资料,配合课程内容利用毕业设计制作模拟动画,利用学校的网络教学平台,将课件、图片、声音、动画、录像等资料集于一体,图文并茂、内容翔实、信息量大,充分体现了现代教学理念,符合学生的认识水平和认知规律。
另外,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将课堂精讲、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录像、上机、实验等有机结合,精心组织安排。不仅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和热情,而且能促进学生积极思考,挖掘学生潜能,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尤其是来自山西、山东等国家大型煤矿区的学生,学过本课程之后,积极的利用所学知识为家乡采煤破坏土地的复垦出谋划策,激发他们建设家乡、改变家乡的信心。
3.教学方法改革
(1)“研究型”教学方法
本课程一改过去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采用“研究型”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具体做法:一是教师对所教的内容有相当研究和准备,并紧密结合科研的新进展;二是教材严格按照学术研究的规范和要求来编写,多提供参考书和论文,在没有教材时编写出讲义试用;三是课堂讲授以探讨问题为主,尽可能帮助学生了解所探讨问题的发展沿革和前沿状况,使学生从诸家研究的比较之中得出自己的独特而可靠的理解和认识,同时专门安排研讨课,对专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鼓励和帮助学生自己动手完成两三个具体题目。讲课还采用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以及3D模拟等讲授方式,使学生在教室就能对复垦技术和复垦工程的实际情况有感性认识。
(2)双语教学
国外土地复垦技术较先进和成熟,一直以来是我们学习的对象,因此,逐渐将双语教学引入本课程,成为本专业2门双语课程之一。不仅教学组成员均有出国访问经历,而且多次邀请国外专家来校开展学术讲座,拓宽了本校学生在土地复垦领域的视野,并将其引入课堂。2008年邀请3位美国、英国的土地复垦专家走进课堂为本科生授课4学时。
(3)优秀学生提前培养
在对所有学生都尽心尽责培养教育的同时,在实践和研讨教学中注重选拔突出学生重点培养,探讨培养尖子人才的方法。具体方法是:对选中的苗子进入具体科研项目参加研究,同时由于土地复垦国际交流多,我们重点培养可以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人才,往往通过安排接待外国专家和参加国际交流活动增加英文交流和科研的能力,通过重点培养,在2006届毕业设计中本人指导的汤世璐同学首次用英文撰写了毕业论文,并用英文进行学士论文答辩,在中国矿业大学的本科教育中开创了先例,荣获学校2006届优秀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一等奖和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学术成果奖一等奖。
四、实践教学改革
1.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
此外,针对本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增加了上机和实验辅助环节,在国内同类课程中尚属首次,让学生亲自动手做一个规划设计实例,动手操作仪器,增强了学生的动手能力,也加深了对课堂内容的理解与掌握。在实际教学中,上机和实验开始之前,学生一般无从下手,也说明学生对课堂精讲内容的认识不够深入,上机与实验完成后,学生都能独立完成一个小区域的复垦规划与设计,对基本实验设备能熟练操作,学生反应很好,更加印证了实践课不可替代的辅助作用。
2.结合学校建设和科研实践构建教学平台
2005年,课程教学组将土地复垦学课程实践环节与学校“十五”211建设相结合,建立了400m的土地复垦专业实验室,包括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和温室;结合土地复垦的科研需要自主设计了复垦土壤构造模拟装置、不同土壤基质污染性渗滤试验装置和复垦介质透气性试验装置等多种复垦技术试验或模拟设备,其中“用于自燃矸石山隔离层透气性测试的方法与设备”已授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08 2 0123452.9)。上述装置不仅开拓了学生的视野和激励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尤其是不仅用于学生的实验、而且作为学生参观教育和参与科研的有效设备,取得了很好的应用效果。
结合暑假实习、毕业实习与设计开展土地复垦的实践教学。2003年9月1日与山东省兖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长达15年的校外实习基地协议。在这里,学生可以参观到井工开采煤矿导致的多种土地破坏形式,如坡地、裂缝、积水等,而且,该地有3个国家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可供参观,复垦工程全面,学生可以获得非常直观的认识。由本教学组教师指导的毕业实习和设计学生均到矿山企业实习,也可以参观矿山破坏土地及复垦工程。此外,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绿色北京”建设,在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面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立全面的合作,重点是建立实习基地和参与其“国家生态修复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建设。
3.科研促进教学内容建设
教学组成员均是在土地复垦领域有着多年实践经验的教师,尤其是负责人胡振琪教授,做为我国第一个中外联合培养的土地复垦博士,是土地复垦领域的领军人物,因此,教学组除注重教学研究以外,十分注重结合科研开展教学,将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提高了教学质量。如上述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是本课程体系确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依托科研项目和研究成果,增加了课外教学实践机会,例如,从科研课题中为本科生毕业设计选题,同时设计成果充实到教学当中,形成良性循环。
五、教学改革的效果
经过16年的教学,本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取得了卓越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①完成了教学体系建设,形成了五位一体七个环节的教学体系;
②编写了专用教材和辅助教材;
③教学方法由传统的板书、挂图、理论教学模式逐步过渡为多媒体、录像等,开展“研究型”、优秀生提前培养等探讨;
④加强了实践教学,搭建了教学平台,尤其是自主设计设备应用与实习基地建设;
⑤逐步进行双语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