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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析投资损益确认对所得税的一些影响按照规定,在计量长期的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期间,其实际的账面价值需要根据应该分担或者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亏损份额来实现一定的调整,之后确认计入当期损益。虽然,相关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但是,相关规定也有可能对暂时性的差异无法转回,这样一来,也就没有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的必要了。这是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没有主导作用,它只能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大的影响和共同的控制。可是,在某个会计期间,当被投资的企业做到净利润的实现时,那么投资企业就应该根据实际的持股比例来对应享有的投资收益进行确认,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应纳税的一些暂时性的小差异。
3.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对所得税的一些影响按照规定:不可以对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严格参照此规定执行。对于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的实际增减变动,在对损益的影响方面,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根本没有非常明显的差异,根本不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并且,在纳税申报时,也无需调整纳税所得额。但是,考虑到计税基础与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产生的那些暂时性的差异,需要对所得税负债进行递延确认。
4.现金股利或利润对所得税的影响根据相关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与居民间的红利、股息等一些权益性以及投资性的收益应该是免税的收入。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就算有着不同的相关处理手法,也不会产生利润上的差异。这是因为会计对损益不能确定,所以不会对企业的会计利润造成影响;而根据上面的一些规定,在税法方面属于免税的收入,这自然也不会对利润产生影响。
5.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对所得税的影响当企业对长期的股权投资进行处理时,应该对长期股权的投资的相应账面价值进行一定的结转,对损益进行处理时,应该是出售所得的价款与对长期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处理之间存在的差值。按照相关的规定,如果企业转让的资产收入在减去资产的计税基础成本之后属于处置损失,那么能够按照相关的规定,在损失的实际发生年度确认后,应该将其当作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一次性的扣除。
1.2亏损(1)一般亏损下,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2)巨额亏损下,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依次)、预计负债(依次)、登记备查账簿。如下一年度又实现盈利,则按以上贷方反向恢复。
1.3资本公积如果被投资方存在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的变动,则投资方按比例计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资本公积,或作相反分录。
1.4宣告股利被投资方宣告现金股利时,按比例计算自己应享有部分,并冲减成本。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成本)。如果被投资方提取盈余公积,其权益本质未变,所以投资方不做处理。当被投资方宣告发放股票股利及实际发放时,投资方处理,只登记备查簿,因为其实质是稀释股权,并没有引起变化。
2实证
A投资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如下所示。
2.12008年度情况
2.1.11月1日,A投资公司用4000万元银行存款和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专利技术(成本为3200万元,累计摊销为640万元)从B装备制造公司其他股东受让取得其15%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对B不具有重大影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B装备制造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A投资公司与B装备制造公司及其股东之间无关联。B装备制造公司账面价值和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均为40000万元。
2.1.22月25日,B装备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4000万元。3月1日A投资公司收到B装备制造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存入银行。(3)B装备制造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4700万元。
2.22009年度情况
2.2.11月1日,A投资公司受让取得B装备制造公司其他股东10%的股权,支付银行存款4500万元,并向B装备制造公司派遣董事一名。B装备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860万元;K存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分别为1360万元和120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2.2.23月28日,B装备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共计3800万元。4月1日,A投资公司收到B装备制造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并存入银行。
2.2.312月31日,B装备制造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涨200万元,B装备制造公司将其作为“资本公积”科目处理。
2.2.412月31日截止,B装备制造公司将1月1日持有的K存货出售50%。
2.2.5B装备制造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假定A投资公司与B装备制造公司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无差异,都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A投资公司对B装备制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2008年末和2009年末均未减值;无所得税等因素存在。作为A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过程如下:(1)按照核算规则,A投资公司在2008年对B装备制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09年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2)2008.1.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7000;累计摊销640。贷:无形资产3200;营业外收入440;银行存款4000。2008.2.5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应收股利600。贷:投资收益600。2008.3.1收到现金股利如下。借:银行存款600。贷:应收股利600。(3)2009.1.1追加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500。贷:银行存款4500。转换为权益法核算:①初始投资时,产生的正商誉为3000+4000-40000×15%=1000;追加投资时,产生正商誉为4500-40860×10%=414,形成的商誉依旧为正数,不必调整。②调整分配的现金股利(权益法下不能确认投资收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期股权投资———成本”或者“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盈余公积6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4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00。③对根据净利润确认的损益进行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05。贷:盈余公积70.5;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34.5。在两个投资时点之间,B装备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总额为860万元,其中因为实现净利润分配现金股利引起的变动额为700万元,因此,其他权益变动为160万元,因此还需做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24(160×15%)。贷:资本公积24。2009.3.28宣告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应收股利950。贷:长期股权投资950。2009.4.1收到现金股利如下。借:银行存款950。贷:应收股利950。2009.12.31的会计处理如下。2009年B装备制造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金额为5000-(1360-1200)×50%=492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30;—其他权益变动50。贷:投资收益123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600800
长期股权投资400600
长期借款300300
净资产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有关资产600
营业外收入200
借:商誉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无需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仅需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即可。
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然,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减值及处置
二、明确了风险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风险投资机构持有股权投资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范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自1985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投资公司开始,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近年来,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的身影经常出现在投资领域。风险投资机构属于一种金融投资中介机构,其运作模式是首先筹集投资资金,然后对一些具有成长性较好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当被投资的创业企业营运管理成功后,风险投资机构从中退出,实现盈利,获得投资收益。风险投资的这种投资特点决定了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股权投资。一般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是为了投资收益,其收益一是为了获得差价收益(即资本利得),二是为了分享被投资方长期发展的利润。而风险投资是连接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资金中介,其投资的目的主要是寻求高回报的投资机会,是为了获得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公司通过与风险投资相关的经营管理业绩得到高额回报,对不良业绩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风险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股权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更偏重于具有投机性质的金融工具,适宜用金融工具准则进行规范核算。
三、合并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在原准则中,对于企业合并时所发生的合并费用的处理分两种情况,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合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合并费用计入合并成本。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在企业合并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的处理区别。这项内容的变化主要是适应国际会计准则的新变化。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这项变化,其原因是为了压缩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夯实商誉这项资产。
四、统一了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相关费用的处理
对于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在原准则不同的准则中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甚至在个别准则中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理规定。为此,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2]这项变化主要是统一各项会计准则相同或类似业务会计处理的需要。
五、改变了成本法下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确认方法
在原准则中规定,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所取得股利或利润,应当区分是否属于清算性股利,属于清算性股利要冲减投资成本,不属于清算性股利的确认为投资收益。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所取得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即不再划分清算性股利和非清算性股利,均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有3个,一是简化会计核算的需要;二是与资产减值准则相协调;三是基于法律角度的考虑,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利润实质上就属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六、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
为了增强财务报告的相关性,在新准则中引入了“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一是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期末确认损益时应当考虑;二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考虑其对处置损益产生的影响。例如,新准则的第11条中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2]。这种变化一是为了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增强企业财务报告相关性的需要;二是与新企业财务列表准则有关内容相协调一致;三是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需要。200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对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对此,2009年6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了与国际财务列报准则的持续趋同,在实务中实施良好。鉴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有必要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吸收进财务列报准则中,以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
七、全额确认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失
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对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因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全额确认。而在原准则中,对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因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损益,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均应按照持股比例进行调整确认。这种变化主要是体现了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
八、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工具间重分类的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追加投资等原因,会导致持股比例增加,不再适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核算。对于这种情况,在新准则中规定了明确的核算方法,如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金融工具时初始成本的确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等。反之,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收回投资等原因,会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再适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对于这种情况,在新准则中也规定了明确的核算方法,如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成本的确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等。该项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完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需要,二是为了实现有关准则之间的协调。
二、收益实现方式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都是通过分红和股份或者权益的转卖而获取利益,两者的收益实现方式是相似的。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时除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外,另需要有其他原投资人(可能需要全部也可能是2/3)签字通过的股东会决议;而合伙企业并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在进行合伙权益的转卖或者退股时,则需要新旧所有合伙人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并到相关办事处进行登记。因此两种组织形式下实现收益的难易度差别不大。
三、激励机制
公司制的激励机制一般为:按会计利润及股权比例分配收益另外对管理者还有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奖金、分红权等各类激励方式合伙制的激励机制一般为:按企业受益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比例分配(约定分配比例并不等于投资比例)看起来合伙制的直接以经济利润更直接,但公司制也可以通过一定方式,比如实行以EVA(经济增加值)为基础的管理模式,EVA激励模式具有和有限合伙制激励机制内在的一致性:以经济利润而不是会计利润为基础,这样便可建立更直接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两种的组织形式中的激励机制也有所接近。
四、约束机制
在公司制下,最有权力的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中将选出几个股份占有比例较高的、能够代替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决策的董事共同形成董事会,董事会又将通过任命的方式设立出以总经理为首的执行机构,进行企业日常的经营生产活动,并划分出公司中每个层次的职责范畴。因此,在一个公司制基金里面,重大决策权留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公司制中的管理人员受到投资人员的委托,管理人员有权管理、也有能力管理和干涉管理人员的管理活动。而按照目前的状况而言,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投资人员的管理能力较弱。因此,管理人员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管理时,必须要有某种程度上的自由。对基金投资亏损的承担除另有协议外,法律上由公司投资人承担,这样会降低管理人的风险防范意识。有限合伙制下管理人是最高权力机构,有限合伙人不得干预日常事务,从法律上堵死了投资人干预管理人决策的通道,不是由投资人来约束管理人,对管理人的约束重点在于管理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一种强风险约束机制。另外还可采取契约的方法,做管理人的行为做一些限定。在投资人愿意放权,管理人责任心强的情况下,两种方式也无实质区别。
五、税负方面
在公司制下,因为我国的所得税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组成,所以在进行纳税时,必须要按照该企业的经营利润先缴纳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所得税,再按照投资者的分配比例缴纳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在合伙制下,按照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企业并不是纳税主体,而合伙人才是纳税主体,纳税时要按照企业的投资所得对合伙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而具体的征收税率和征税流程均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规定,普通的合伙人则按照普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征收,即是使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有限合伙人则是按照分红、利息、股息等所得,依其20%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
如果我们仅从税率政策看似乎是合伙制的企业税负低,但实际若结合一些优惠政策则不一定。政府针对股权投资资金推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公司制组织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说明只要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为国家重点鼓励和扶持的产业投资,则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对纳税额进行抵扣。而实施条例中的97条则为这种优惠政策设定了某些特定的门槛,抵扣掉的纳税额是指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型高新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用投资额百分之七十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纳税额;如果当年并不足以抵扣,则要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同时,国税发[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优惠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创业投资企业需为“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因此次优惠政策只适合公司制,合伙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此法所规定的优惠。例如,以上海为例子,假设A公司为公司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中小型高新企业一亿元,该投资过程已经延续两年以上,且该企业第二年的纳税额为三千万元,求该企业未来的纳税额。假设B企业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普通合伙人占比例百分之十,有限合伙人占比列百分之九十,其分配比例为普通合伙人百分之二十,有限合伙人百分之八十,该企业当年的收益为三千万,求该企业未来的纳税额。
A公司已经延续投资两年以上,说明该企业已经满足了政府优惠政策的条件,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再加上,A公司第二年的纳税额为三千万元,小于一亿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即其企业所得税可以得以免除,该企业的纳税额也就仅仅为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就是三千万的百分之二十。因此,该企业的纳税额为六百万,且可以与政府其他的优惠政策相配合,使纳税额更低。当年企业的收益为三千万,即不用缴纳企业的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人则要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纳,因此应缴纳四百八十万元;而普通合伙人的纳税额则要按照普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算,即大约是二百零九万元。因此,B企业最终的应纳税额大约为六百八十八万元,高于A企业。一般来说,当应纳税所得额为97500元时,合伙制企业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税负为20%,当收益高于97500元时其税负便超过20%,即高于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此外,我国大部分的政府优惠政策均针对公司制而设立的。也就是说,合伙制不能享受更多的政府优惠政策。因此,在纳税的实际过程中,合伙制企业所要缴纳的赋税比公司制企业要多得多。然而,在纳税的实际流程的层次上来看,公司制和合伙制仍然有一定的区别。公司制企业股权转让获得收益时,立即在当年便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是不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需要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缴纳25%企业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在进行股权转卖时,政府并不是向合伙制企业进行税收的征纳,而是直接向合伙人进行税收的征纳。如果合伙人为一间企业或公司时,则是直接增加该企业或公司的所得税额;如果该企业或公司发生亏损时,则必须先要补偿亏损。因此,企业法人投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比投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在实现收益后的纳税环节更长,便存在税收筹划空间。另外,若合伙企业与企业法人投资者处在不同地域,企业法人投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将更大。由上述可得,单从税收方面看,两种组织形式的优劣不能简单确定。
2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特点
管道工程存在线路长、穿越(农田、道路)多、用地多等特点,使其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需要与途径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农民等进行频繁复杂的协调沟通。管输企业通过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合资建设运营管道项目,可以在建设过程中得到地方政府部门在建设用地、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与配合;在管道运营过程中,可以争取税收等政策优惠。同时管输企业在项目中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生产技术优势,为地方政府或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保证地区发展的能源供应,促进地区的就业和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双赢。所以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通常依托具体的管道项目设立合资公司。
3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
3.1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含义
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对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的目的、决策过程、生产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等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判断股权投资项目的预期目标是否实现,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企业未来股权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笔者通过与工程项目后评价对比来介绍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二者对比情况如表1所示。
3.2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象
股权投资以企业为主体,所以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象为被投资企业。
3.3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类型
根据投资方获取被投资单位股份的方式不同,股权投资项目可以分为新设股权投资项目、股权收购项目、增资扩股项目三种类型。目前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多为新设股权投资项目。
3.4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内容
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从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综合评价:1)投资决策过程。投资审批决策程序和执行过程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投资方的股权投资管理等规定,决策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尽职调查等)是否完整合理。如:是否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等,合资公司组建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是否按约定完成出资,中介机构报告是否齐备等。投资决策过程评价可参考表2。2)生产经营管理。主要分析法人治理结构设计是否合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是否规范,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日常经营管理是否规范。章程、协议执行情况如何,合资方有何贡献,管输企业与地方政府或企业的协同效应如何。管输量是否与可行性研究预测输量相符,是否发生安全事故,可研遗留问题是否落实等。结合行业动态、产业链上下游情况、国家和地方产业规划和政策等预测合资公司的发展趋势。3)经济效益。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参照,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结合管道企业的实际运行状况,笔者建议采用以下财务分析指标。资产状况:资产总额、资产增长率、主要资产构成;成本状况:单位管输现金成本、平均每公里维护及修理费、单位周转量能耗;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盈利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净利润率、投资资本回报率、内部收益率。4)工程建设。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由于依托管道建设项目成立,所以需对管道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此部分内容的评价参照有关的工程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即可。
3.5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方法
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方法与工程项目后评价方法相同,主要采用前后对比法和横向对比法。前后对比法是以项目建议书、框架协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参照对象,分析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及差异原因[3];横向对比法是以成功的同类型的股权投资项目(即合资建设的管道)为参照对象,对投资决策过程、生产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被评价项目存在的优势和不足,在后续运行和未来股权投资项目中加以借鉴[3]。
3.6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意义
与工程项目后评价相同点是,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是对已完成项目的事后评价,更重要的是对未来项目的事前准备和控制,重在后评价结论的应用与反馈作用。与工程项目后评价不同点是,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因涉及多方投资者,相对自建管道而言属于一种新的管道管理模式,追求的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若由于合资方贡献比预期小等其他原因,并没有发挥投资方的协同效应,那么可能不利于管道的运行管理。在未来股权投资项目选取中,则要充分考虑影响合资运营的各种因素,对股权投资的项目选择和投资时机进行严格把关和控制。
2.价值评估风险。股权投资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标的项目的价值决定了企业是否要进行股权投资以及投资规模大小、投资方式设置等策略,只有具备较高价值的项目才能作为股权投资的目标项目。然而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客户信息、标的公司内部的运营状况等等,这些因素都一种动态的存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某一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就有可能导致股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不真实、不准确,经济评价中可能存在投资回报率高估、标的公司资产不良等情况,甚至因为没有掌握某些事项的实际情况,导致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致命风险。比如企业参股到某公司后,由于在前期可行性研究过程中某公司隐瞒了一些重大债务或有事项,企业对这些风险认识不足,某公司最终破产,导致企业的投资付诸东流。
3.法律风险。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企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营。对于企业股权投资,我国有一系列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例如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在资本运营实践中,常常有一些股权投资项目因为没有依法办理新设公司登记手续、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等行为而被查处,因为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法规而造成资本运营方案失效,因为股权转让方不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而产生法律纠纷等等。对于以国有或国有控股形式为主的石油企业,有的股权投资行为由于违反国有企业管理的专项法规而无法实施,企业还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最终得不偿失。基于股权投资产生的新公司,则有更多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涉及经营许可、交易行为、资源权属、知识产权、安全环保、数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税收征管、会计核算等方方面面。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管的日趋严格,企业对外交易的约定性风险、法律规定性风险、实体风险和虚拟风险都在不断增加。
二、石油企业股权投资运营中的风险控制
1.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式。资本运营的方式有很多种,针对不同的投资方式具有不同的战略决策。投资方式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投资的目的、企业的投资能力、目标项目状况、合作方的态度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于石油企业而言,有的股权投资并不是为了在短期内获得分红回报,而是从市场占有或新业务开发的角度追求长远发展。基于不同的目标,可能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例如股权并购、股权收购、股权转让、新设股权企业等。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权投资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了投资的风险程度,因此企业的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以及目标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匹配,控制好投资金额的额度,从而减少风险。
2.进行科学的价值评估。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之前,企业都应开展可行性研究,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目标公司或拟新设公司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和效益预测。企业应建立完善股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机制,对可行性研究进行综合评价,提高准确率。企业应安排专人或聘请律师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纳税、对外担保等情况做全面、充分的调查,避免出现价值评估偏差。在周密、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确定投资的必要性、投资规模、出资方式、股权比例、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规划、风险防范措施等重要事项。
3.慎重选择合作伙伴。石油企业股权投资,优选合作伙伴至关重要,好的合作伙伴可以互利共赢、相得益彰,反之则可能相互掣肘、一损俱损。选择合作伙伴,关键是要做到知己知彼,企业应安排专人或聘请律师对合作方情况开展尽职调查,对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主体资格、资质、资信、资产负债、财务与经营状况、企业文化、履约能力、发展潜力等情况做全面调查和分析后,根据拟合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意向合作伙伴进行充分的谈判沟通,科学判断,慎重选择。在合资公司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各方在企业文化、经营模式、管理风格、发展背景等存在差异,股东之间难免有一些争议。股东各方应秉承、合作共赢的基本态度,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除了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平台进行沟通以外,还要加强高层互动,坚持平等协商、诚信合作,及时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着力发挥各自优势,给予股权企业对等扶持,实现平等合作、长期合作、有效合作。
4.切实规避法律风险。石油企业股权投资运营,必须始终坚持遵规守法这条底线,按照法定程序推进各项工作。企业在实施股权投资以前,必须对目标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主体适格、产权清晰、程序合法。在股权收购项目中,为了防控风险,企业除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公司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做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股权投资公司设立后,企业还应通过法定渠道加强对被投资公司的监管,要求被投资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管理工作,避免因被投资公司出现违法事件导致企业投资损失,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5.完善被投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合理设置法人治理结构,是股权投资企业运营的基础。要降低企业资本运营的风险,必须通过合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科学设置,建立与投资股东股权比例相适应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席位配置制度。制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对合资公司的投资及经营决策机制、利润分配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确立股东各方清晰的权利义务规则,由股东各方遵守,从根本上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6.做好股东行权管理。企业作为股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合资公司章程的约定,规范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切实做好行权管理工作。企业应结合被投资公司独立法人的特性进行有效管理,一方面要尊重被投资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资格,考虑合作方合理的利益诉求,避免将股权企业等同于分支机构简单管理,不能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以及合资协议、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文件,将股东企业的管理意志合法、有效地体现到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避免被投资公司管理失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所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比会计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相同,不产生暂时性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1:(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2007年1月甲公司以一批机器设备对乙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机器设备的原值为1300万元,已提折旧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甲公司占乙公司股权的30%,乙公司净资产为2600万元。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
累计折旧5000000
贷:固定资产1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
营业外收入2000000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万元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780(2600×30%)万元,所以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按118号文规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是1000万元,该项业务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假设上例中乙公司净资产为35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
累计折旧5000000
贷:固定资产1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
营业外收入2000000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万元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50(3500×30%)万元,所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500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00
而按118号文规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050万元大于其计税基础1000万元,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
二、投资期间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一)确认投资损益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的规定,投资企业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也就是说,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属于投资转让所得,在未来进行投资处置时,按390号文规定应确认为应税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投资企业也不得冲减应税所得,在未来处置时视为投资成本。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增或调减,分别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资本公积业务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但按照税法的规定,视为股权转让所得,在未来进行投资处置时,确认为应税所得。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增,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三)收到现金股利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但是,投资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属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返还,应视为前述确认投资收益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
(四)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方面冲减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属于投资损失,不得冲减应税所得。然而,按照390号文的规定,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该项差异应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例2:(1)承例1(1)。假定乙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宣告分配现金股利50万元,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
甲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60(200×30%)万元,确认应收股利15(50×30%)万元。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0000
贷:投资收益600000
借:应收股利1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50000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45(1000+60-15)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5万元。
(2)承例1(2)。假定乙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宣告分配现金股利50万元,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95(1050+60-15)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95万元(其中投资成本调增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损益调整调增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5万元)。
例3:(1)承例2(1)。假定乙公司2008年净利润为0,该项投资减值8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800000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965(1045-8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此时2007年末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5万元转回,同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5(1000-965)万元。
(2)承例2(2)。假定乙公司2008年净利润为0,该项投资减值8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15(1095-8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2008年末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15(1015-1000)万元(2007年末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95万元转回80万元)。
三、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390号文的规定,投资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到股利的收益(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余额)应视为投资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该项投资形成的所有暂时性差异应全部转回。
例4(1)承例3(1)。假定甲公司与2009年将该项投资全部转让,收取价款96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800000
银行存款9600000
投资收益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000
——损益调整450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0(965+80-1000-45),计税基础也为0。2008年末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5万元转回。
(2)承例3(2)。假定甲公司与2009年将该项投资全部转让,收取价款96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800000
银行存款9600000
投资收益5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500000
——损益调整450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0(1015+80-1050-45),计税基础也为0。2008年末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5万元转回。
各年的暂时性差异如表所示: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表1单位:万元
年份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007年末10451000450
2008年末9651000035
2009年末0000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表2单位:万元
年份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监管错位,降低效率目前,无论是以创业投资形式存在的,还是大批量其它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作行为都是完全缺失管理,呈自由放纵的状态。一些地方政府了引进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为了减少非法私募,还特意并规定由当地的发改委、税务局和工商局等多部门共同监管。殊不知正是因为各地多部门自行监管,导致操作过程中多头监管、交叉监管。不仅是出台的政策有时候相互矛盾,还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过程中常出现各部门抢权避责的现象。因为各监管机构之间未能就监管范围达成一致,造成要么出现过度监管,要么却监管真空的尴尬情况,使得管理不易,效率降低。
3、监管目标不明确部分学者认为,宽松的市场经济环境能保障融资便利,而融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不需要监管。但事实上,国外尤其是欧美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历史比较长,实践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多得多,监管制度反而比我国成熟以及严格。美国实行“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监管模式”。美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注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资格、基金管理人及豁免注册登记等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私募发行”的界定非常严格,私募发行禁止在传统媒体和多媒体的传播形式,以及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进行广告。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中心,基金行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分量一直要大大超出英国政府。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成立的金融服务局,是英国金融行业的唯一监管者,它通过监管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分管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垂直方式,间接达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监管的目的。日本是典型的的“政府严格监管模式”。大藏省是日本金融行政主管机关,下设银行局、国际银行局和证券局,任何公司想成为管理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日本关于私募发行规定不能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外的社会公众转让有价证券,以及严格规定私募发行的意义是:只有在劝诱对象不满50人,且不用担心向其他多数人转让的情况下才是私募发行。
二、如何加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
1、明确监管原则
1.1保护投资者利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投资者不参与管理,投资者对所拥有财产只有所有权只能分享财产的收益,而没有使用权。相应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者从事经营管理,只享有工资,即管理费用。但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运行方式更需要强有效的监管力度,避免管理者对资金的不当使用,减少投资者损失,保证投资者利益。
1.2把握监管尺度。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史较短,仍处于摸索状态,因此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过度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现象。各个监管部门要尽量避免多头监管、交叉监管,就监管范围达成统一,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定符合市场化运行的监管标准。
1.3三方协同作用。投资基金自治、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三者的协同作用,通过三者互相制衡,实现三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的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内部控制机制、股权激励机制,不仅可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效率,还能约束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行业自律要求各投资基金遵守行业准则,约束行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政府监管则是从宏观的层面上,以制定法律法规来指导经济的平稳发展,维护私募股权业的运行秩序。只有三方相互制衡,协同作用,才能够实现私募股权基金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营造出对社会公众众利益有益的外部环境。
2、成立统一的私募基金自律组织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向特定对象不公开募集资金的特性,政府和法律的监管不能很好到位,这时,行业自律机构的规范作用就十分突出了。自2007年起,我国相继建立了一些地方性的自律组织,但由于织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不能很好的整合行业,实行有效管理。所以有必要组建一个统一的、定位明确和职能清晰的全国性协会,赋予它行业规制权。政府就可以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很好的联系,调控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有利于推动该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该协会一方面能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另一方面还拥有维护属下会员的合法权益,制止业内不当竞争的作用。当行业发展中出现了重大问题,该组织还肩负着组织从业机构进行研究的工作,以及定期开展行业的国际交流,指导行业发展的重任。
3、培养私募股权基金的专业人才任何机构的的良好运作都离不开专业知识丰富的管理者,私募股权基金尤其需要投资知识功底扎实的专业人才。目前,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专业人才缺失,大量私募股权基金机构中都充斥着外聘人员。从当下看,出于投资者的信任角度,外籍人员占大部分的管理层不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很好的内部管理;而从长远角度来看,没有合格的属于本土的管理人才,使得该行业的发展没有自主造血能力,对外国的依赖较大,既触动了国家对大批量资金流动敏感的神经,又不利于自主发展。因此,加大对基金管理人员的培养势在必行。一方面,基金内部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组,筛选高素质人才,组建合格的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另一方面,在本行业中,逐步建立起职业经理人市场,规范管理人才的录取。
4、完善监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基本法律问题方面存在法律空白。为了打击非法私募基金,有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使私募基金平稳发展。一方面,这套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的制定要基于现有法律制度,减少实际运行时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另一方面,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运作、退出的一系列流程必须有完整的配套机制。我们要做的是,尽快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只有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才能让行业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本文主要讨论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
一、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成本法投资收益的处理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若被投资企业分派的属于投资前累积未分配的利润又被投资后实现的利润弥补,则投资企业应在原累计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范围内恢复投资成本,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
二、常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按照上述规定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
(1)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如来源于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则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来源于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则确认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如不能分清是来源于投资前还是投资后的净利润,则按以下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则按此金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或零,不需冲减,分得利润或股利全部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例1:A企业于04年4月2日以500万购入B企业3%的股份,B企业04年净利润50万,04年12月31日宣告分配04年股利60万。则:
A企业04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500000×3%×(9÷12)=11250元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3%-11250=6750元
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1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6750
投资收益11250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计算公式: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恢复增加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
例2:02年1月2日A企业以60000000元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表决权的10%,采用成本法核算。B公司有关资料如下:(1)02年4月20日宣告01年度现金股利1500000元,02年实现净利润6000000元;(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度的现金股利7500000元,03年实现净利润7000000元;(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度的现金股利6000000元,04年实现净利润5500000元;(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度的现金股利3000000元。A企业各年有关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如下:
(1)02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01年度的现金股利1500000元,因属投资以前年度的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150000(15000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50000
(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现金股利75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7500000)-6000000]×10%-150000=15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500000×10%-150000=600000元
借:应收股利750000(75000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50000
投资收益600000
(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现金股利60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15000007500000600000)-(60000007000000)]×10%-(150000150000)=-10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000000×10%-(-100000)=700000元
借:应收股利6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0000
贷:投资收益700000(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现金股利30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75000006000003000000)-(600000070000005500000)]×10%-(150000150000-100000)=-25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200000元(150000150000-100000)。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000000×10%-(-200000)=500000元
借:应收股利3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00000
贷:投资收益500000
三、一种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
从上述的例题中可以看出,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核算还是比较复杂的,要分“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两个阶段分别计算,而且在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时,因需要“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企业各年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及“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各年实现的净损益”等数据,导致投资年度越往后,计算所花的时间会越长。实际上,由于实务中企业一般都是在当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润或股利,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出一种简化的核算方法,可以不必计算被投资企业累计的应得利润和应收股利,只需比较股利所属年度的被投资企业的应得利润和应收股利。不管是投资年度还是以后年度,都可采用以下这种简化的方法来计算成本法下的投资收益,计算公式:
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上年投资持有月份÷12)
注:由于实务中企业一般都是在当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润或股利,因此公式中的“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实际就是被投资企业股利所属年度的净损益。
投资企业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企业本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同样,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恢复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
我们先以例2为例,看看计算结果是否相同:
(1)02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01年度的现金股利1500000元,因属投资以前年度的股利,可直接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可按上述简化公式计算,由于A公司02年才取得投资,“上年投资持有月份”和“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实际都为零,则: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0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10%-0=150000元
(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现金股利75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000000(02年B公司的净利润)×10%×(12÷12)=600000元(注:A公司于02年1月投资,因此“上年投资持有月份”应为12)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7500000(03年B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0%-600000=150000元
(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现金股利60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000000(03年B公司的净利润)×10%×(12÷12)=7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0(04年B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0%-700000=-10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元。
(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现金股利30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5500000(04年B公司的净利润)×10%×(12÷12)=55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3000000(05年B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0%-550000=-25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200000元(150000150000-100000),因此,恢复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仍为200000元,应收股利是300000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是500000元,会计分录同前一种方法。
再看看例1,由于A企业是04年4月投资于B企业,04年12月31日宣告分配的是04年的股利。则按简化公式计算04年投资收益时,“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实际应是B公司04年实现的净利润,很显然,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法是一样的:
A企业04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500000×3%×(9÷12)=11250元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3%-11250=6750元
当然,如果其他条件不变,B企业04年12月31日分配现金股利30万,则计算出的“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则为300000×3%-11250=-2250元,为负数,这时如果仍是恢复初始投资成本时就会出现错误,因此在运用简化公式时,如果是被投资方第一次分配股利,且是在投资年度分配当年的利润时,如果计算出的“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为负数,则不需恢复初始投资成本,而是按应收股利全额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不过在实际业务中,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因为企业一般都是在当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润。
综上所述,运用上述简化公式计算成本法下的投资收益时,计算结果与会计制度和准则中规定的方法一样,但要比原计算方法简单,计算量要小很多,也便于理解和记忆。
1、创业和股权投资的概念
(1)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创业投资是一种向处于创建或者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和管理服务,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1](2)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股权投资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是资本市场上的一股重要力量。[2]已发展成为包括杠杆购并基金、夹层融资基金、增长基金等多种具体形态。
2、创业和股权投资的运作模式
(1)融资。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自身业绩,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吸引各类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创业和股权投资,从而为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募集到大量的投资资金。(2)投资。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项目管理团队,通过对分析国家产业政策和财税政策,对各类非上市企业进行全面考察,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过程、原材料基地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市场与销售渠道建设、资产与财务回报等情况。初次考察结束后,对项目进行筛选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将依次进行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动态跟踪管理和投资退出等直接投资的一般程序。(3)管理。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利用自身参股众多优质企业的战略投资者身份,组织相关产业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为企业制度建设、市场建设、信用建设、多元化融资、上市辅导等多方面提供增值管理服务。(4)退出。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一般通过上市、转让股份、并购、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以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二、创业和股权投资的政策意见
1、各类意见、通知和办法
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设立与备案、投资运作、政策扶持进行了解释和规定;2008国家出台《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对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设立与资金来源、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意见;2011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风险控制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备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
2、支持政策
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中小创业企业,一般投资者缺乏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归于必要的政策扶持和引导。2007年国家财税部门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所得税优惠条件进行了说明。2014年5月,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完善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
三、国内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状
1、企业数量与资产规模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2006年以来,创业投资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据统计,截止2013年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数量达到1225家,总资产3282.64亿元,累计投资了13615家企业,在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研发能力、促进创新产品产业化、职称GDP增长和促进税收等多方面,均做出了积极贡献。从实到资本来源看,截至2013年末,财政预算出资占比为15.38%,同比微升0.01个百分点;国有机构出资占比为40.17%,同比微降0.47个百分点;非国有机构出资占比为29.13%,同比微升1.08个百分点;个人出资占比为13.93%,同比微降0.32个百分点;外资占比为1.39%,同比微降0.3个百分点。
2、经济社会效益
2013年,我国创业投资行业收益率增速有所回升,但经济社会贡献度下降显著。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在2006~2013年的各个年度均实现了盈利,平均税前总资产收益率为6.29%,平均税前净资产收益率为7.77%。2013年,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税前总资产收益率为5.17%,税前净资产收益率为5.84%,增速均出现回升。2013年,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税前总资产收益率为5.47%,税前净资产收益率为5.73%,比2012年大幅增长。
四、宁夏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1、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1)创业投资企业。截止2014年6月末,宁夏累计注册创业投资企业8家,认缴注册资本101891万元。按照股东性质,国有独资1家,认缴注册资本70691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70%;国有控股企业3家,认缴的注册资本227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22%;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4家,认缴的注册资本85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8%。按照组织形式,公司制的有6家,认缴注册资本88891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87%;合伙制的有2家,认缴注册资本130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13%。按照地区分布,银川有6家,认缴注册资本28200万元,数量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75%;中卫2家,认缴注册资本73691万元,数量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25%。(2)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截止2014年6月末,宁夏累计注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2家,认缴注册资本1100万元。其中,由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合伙制企业1家,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9%;自然人投资控股的公司制企业1家,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91%。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股权投资企业。截止2014年6月末,宁夏累计注册股权投资企业2家,认缴注册资本20亿元。主要投资宁夏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石化、新材料、清真产业、现代农牧业、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为重点投资领域。(2)股权投资管理。截止2014年6月末,宁夏累计注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2家,认缴注册资本1100万元。其中,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1家,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占全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9%;自然人投资控股的公司制企业1家,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占全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91%。
3、宁夏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SWOT分析
(1)Strengths(优势)。①组织形式以公司制的居多。在自治区注册的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共有14家,其中公司制9家,有限合伙制5家。公司制企业在规范管理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也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提倡的一种组织形式。②区内投资者占比较高。在全部的14家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共有36个投资者,其中来自区外的投资者有9个,区内投资者数量占比达到75%,说明自治区投资者积极性较高,民间投资意识较强。③机构投资者占比较高。在所有的36个投资者中,机构投资者有23个,占比达到64%,机构投资者相对风险识别能力强,持续出资能力强。④国有性质的占比少。在全部的14家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有6家,国有成分占比较低,说明市场化程度较高。(2)Weaknesses(劣势)。①企业整体实力较弱。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规模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模要达到1亿元以上,必须是以货币资金注入。而在自治区注册的10家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中,只有7家达到要求。②管理能力不足。注册的10家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中,只有5家企业由区外管理公司共同参与设立,其余5家企业自我管理,没有知名管理机构参与,管理人才缺乏。③区域分布不平衡。在全部的14家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有11家注册在银川市,有3家注册在中卫市,区域分布比较集中。④区外投资者少。在全部的14家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共有29个投资者,其中来自区外的投资者有9个。区外投资者较少,出资额总额偏少,说明我区创业和股权投资利用区外资金的能力弱。(3)Opportunities(机遇)。①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2014年7月,宁夏出台《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有序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②政府引导母基金有望设立。宁夏发展和改革委目前已经完成《宁夏设立自治区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自治区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工作思路。③多层次资本市场正在初步形成。中国证监会计划筹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为股权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回收资本开拓了重要的退出渠道。④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推动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⑤证监会恢复新股发行。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恢复新股发行,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正在恢复畅通。(4)Threats(威胁)。①2013年以来,国内经济增长率呈现继续下行态势,投资增速降低,消费增长也出现小幅回落,市场需求下降,企业投资信心不足。②股票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的下降,国内创业和股权投资项目即便上市也获利微小的现状,借助高市盈率发行赚取高收益的盈利模式已经遭遇严峻挑战。③2010年以来,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呈爆发式增长,投资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投资机构展开激烈竞争。
五、宁夏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对策建议
1、继续加强监督管理和诚信建设
(1)继续落实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支持文件,规范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3)各类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委托在宁注册的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宁夏分行托管。
2、加强政府政策性引导
(1)通过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区外知名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子基金,能够有效促进创业投资资本的形成。(2)尽快出台《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暂行办法》,规范各类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备案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3)在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出台鼓励各类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宁夏的政策措施。
3、积极引进知名投资管理公司
鼓励本土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与区外知名投资管理机构,以委托管理、合伙设立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等方式深入合作,发挥双方各自优势,提高投资效率,培养本土管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