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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价值论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1 17:05:2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知识价值论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知识价值论论文

篇(1)

人类社会和经济环境都处在永恒地发展中,因而任何反映社会规律的科学理论都不是永恒的,也应处于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之中。因此,在新时期重新认识和研究劳动价值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劳动在其发展中会突破其一般性的规定性,出现不同的历史特点和发展特征。作为反映和概括抽象劳动发展规律的劳动价值论,也应当有它的不同的理论形态。

一、新时期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的新特点

(一)生产劳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生产劳动所覆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比重越来越大。马克思曾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劳动范畴进行了一系列区分。但他们把自己研究、考察的重点放在物质生产部门,这也是当时的条件所限定的。在当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保险、通讯等服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比重越来越高。现在,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已招生产性劳动的范畴扩大到那些为物质生产者生活服务的,并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劳动上。

(二)劳动主体的队伍多元化

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也是劳动的执行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研究的劳动主体,主要是私有制下的商品生产者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雇佣工人。在崇尚多元化的今天,社会主义劳动的主体也发生一些变化。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劳动主体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对象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既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主体,也有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主体,还有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中介服务的劳动主体。

(三)活劳动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脑力劳动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人类活劳动的形式与马克思时代已经很不一样。人的活劳动虽然包括人的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支出,但这种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在形态上已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如脑力劳动中就出现了理论研究型、知识运用型和制度与技术创新型等活劳动形态。社会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研究的人的活劳动正从马克思时代研究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研究高质、高效、高能性的脑力劳动为主,这为认识运用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开拓了巨大的空间。于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有重大意义。

二、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重大意义

研究我国的社会经济问题,应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同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新的认识和证明,这对于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有重大意义。

(一)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新时期劳动的新特点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因此根据这些新情况而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劳动价值论,反过来可以大大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从微观到宏观,劳动价值论仍然是我们进行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以的这一经典理论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

而且,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有利于理解和贯彻中央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精神。创始人对待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以及私有企业主的理论认识相政治态度,是根据当时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提出的。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从“二个有利干”的标淮出发,允许和鼓励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因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可以与公有制经济互相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它们的合法经营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

(二)有助于我们更加重视科技和管理劳动,实现科教兴国

科枝是第一生产力,而经营管理则是保证科技发挥第一生产力作用的前提和保证。从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角度看,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不仅是创作价值的生产劳动,而且是一种复杂劳动。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比一般劳动会创造出更高的价值。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应该获得更多的报酬。可以说,按劳分配制度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依据的,对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劳动,也要按劳分配。评价科技工作的贡献,即要考虑它作为复杂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更要考虑它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社会财富和社会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应根据这两方面的贡献给予较高的报酬。让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也应体现在有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身卜。

三、新时期劳动价值论的创新和发展

(一)应重新界定并适当扩大生产芳动的范围

马克思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具有一些新的特点。凡是与生产产品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劳动,包括文化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及三产从业人员的劳动,都是总体劳动中必要的构成部分,都是生产劳动,都能创造价值。一切与上述相关的工作者都是生产性劳动者,不仅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而且包括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的那些新的社会阶层的各类人员。创新和发展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实质就是要从物质生产领域拓展到科技、文化、管理、服务等领域,并确认其为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价值的决定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包括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m三个部分。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的价值从量上讲仍然由C,V,m构成,但它们有了不同干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含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工人除了劳动力外并不是一无所有,他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活动。同时社会主义仍然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工人之间相互交换的劳动产品仍然表现为商品的形式,所以工人的劳动力也表现为商品形式,同样具有价值。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的劳动时间同样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不过它们的含义已经有了本质变化。第一,工人的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将大大增加,它不仅包括维持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于女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和较多的教育费用,还包括维持间接生产过程中的经理人员、科学技术人员以及为生产服务人员在内的总体工人及其家属于女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第二,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里创造出公共价值,包括保证社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正常进行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公共产品的形式间接返回给工人的公共生活资料价值和维持社会生活正常运行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价值(例如从事国家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府机关的经费,国防开支等)。

篇(2)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个人致富、企业生存发展、国家富强的重要凭借。由于其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出资等交易日益活跃,与此同时,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也频繁出现。不论是交易中确定知识产权的对价,还是侵权后核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都要面临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如何衡量和确定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价值量的确定常常依赖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之根据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评价、估计或预测。价值评估或评价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评价则是人们对客观价值的评定,是主体的一种观念活动。价值属于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范围,是评价的对象;而评价是观念范畴,是主观观念对客体价值的评估。价值决定评价,评价反映价值。

(一)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

为了鼓励知识成果的创造,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法律赋予创造者一定期限之内独占地利用其知识成果获取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由此成为专属于权利人的财产,因具有效用与稀缺性而有经济价值。价值不能离开交换,是交换把效用变成了价值。离开了交换,任何价值的存在都是人们头脑中想像的产物,真实的价值必须是交换的结果,是市场的产物。市场是具体的,由时间和地域对其进行规定。不同的市场因环境条件各不相同,而有不同的需求与供给。相应地,价值是某一时空条件下某一具体市场的产物,不存在脱离具体市场而独立存在的价值。(1)不同的市场,由于经济状况、文化背景、科技发展水平甚至市场主体的兴趣爱好等因素不同,而反映出不同的对知识产权的市场需求。知识产权的价值因之而不同。

有人采用比喻的说法描绘知识产权价值变化不定的特点。“价值这个词不是一块透明的、不变化的水晶,它是活动着的思想的外壳,可以随着使用它的环境和时间的变化而改变色彩和内容。”(2)即便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市场主体对知识成果的需求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将随之发生变化。日本学者屋太一曾举例说,去年某一种领带由于时髦卖两万日元,但今年由于它的图案已不再流行,只能削价处理,只卖四千日元。就是说,去年社会上承认这种领带具有一万六千日元的“知识与智慧的价值”,然而今年它却成为零。之所以能卖四千日元,仅仅是由于它还保留着领带的使用价值的缘故。(3)由人们的爱好和需要所决定的市场需求是不确定的或变化的。只要出现了更新、更先进和实用的知识,可以取代原有的知识,原有知识产权的价值量会急剧下降。这种现象可被称之为知识产权的无形磨损,其因自知识成果满足人需求的能力的降低乃至消失。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可能随着其效用的提高而增长。例如,随着创作者名气的提升,其作品更容易被人们认知和欣赏,著作权的价值会增大。微软曾花费大约400万美元买下滚石乐队的歌曲‘Start?Me?Up’,用来广告促销其产品Windows’?95。滚石乐队能够获此重金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作为全球著名的乐队,其创作的作品因深受听众喜爱,而成为公认的高价值财产。有观点认为,滚石乐队在草创事业时,根本不可能以这等天价出售知识产权,也许他们一分钱都拿不到。但是当他们的曲目愈来愈多,并且渐渐走红之后,其知识产权的价值便提高了。所以,知识产权的价值视市场愿意支付的价格而定,换句话说,也就是取决于潜在买主对于知识产权的看法。(4)

知识产权是有期限的权利,期限届满,作品、技术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产,任何人均可任意获取和利用,此时的作品与技术尽管仍然可以发挥其作用,但它们已经不再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之内,随着时间的经过,保护期限的邻近,由于可产生收益的期限缩短,获得收益的机会减少,知识产权的价值也相应减少。以专利为例,专利有时间性且其保护期不可续展,因此专利保护期比商标保护期对其价值的影响要重要得多。对于同一专利而言,其价值与其距离法定有效期届满日的期限成正比,即此期限越长则其价值越大。如果专利保护期只剩下两年,价值决不能高于、等于或接近受让方往后两年预计利润的总和。总之,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动态的,随着时间的经过,根据未来收益的增减而不断变化。结果是,所表达的有关价值的观点只与给定的时刻或特定的日期相关(5)。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以市场为根据

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是凭空进行的,而是以特定市场为依据,在综合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其创作者的声名和影响力、市场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可被利用的期限、有关的交易惯例等多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预测。英国音乐业经济专家格瑞特·豪维尔斯曾撰文《录制音乐系列权利的估价及结算法》,对录制音乐版权系列权利的价值评估及结算方法进行探讨。他指出,音乐系列权利评估实际上就是对未来收益的预测。这种预测既要看与唱片公司签约的艺术家能否按照合同的要求,创作出更多更畅销的作品,也要看所生产的唱片能否适合消费者的口味,上市以后很快走红。对于一个评估师来说,要想预测准确,就必须了解并掌握一些艺术家的情况及市场行情。(6)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较之有形资产评估而言相对复杂,因为知识资产种类繁多、千差万别,可比性差,并且其受客观环境影响较大,其效用发挥的期限、无形损耗及风险方面不确定因素较多。评估毕竟只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预测,由于不可能充分、准确地考虑一切未来将出现并起作用的实际因素,估价并不一定等于价值。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实例,如某项知识产权估价为10万元,却有可能被人以100万元的价格买走,并通过利用产生高于100万元的收益。“估价”与“评价”本身说明了它们本身不是真正的价值(交换价值),是用“估”或“评”的办法以求得与真正的客观价值相符合或相近似的主观价值;人们尽可以对周围的一切进行估价,但这都不算数,最后都要拿到市场上去检验。(7)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定价只能是一种预测性的评价,评估者的结论必须是建立在相关市场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基础上,是对市场价值的估计和判断,而最终由市场决定和反映出的价值才应当是真正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是对评估值的一个检验。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上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门适用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还没有确立。采用有形资产评估的方法,使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得以开始进行。但关键的问题应当不是评估可以进行,而是是否采用了正确的方法,从而使评估结论能够与真实的价值符合或接近,从而实现评估的目的。如果评估机构忽视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特点,不加分析地照搬有形资产评估方法,有可能使评估结果远远偏离有关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或市场价格,根本起不到评估的作用,使评估结果的应用受到局限。下文将分析有形资产评估方法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一)收益法

收益法(又称收益现值法、利润预测法)评估基于这样一个原理:一项财产的价值等于它在未来带给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的现值。该方法从产生收益的能力的角度来看待一项资产,因此,它只适用于直接产生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该类资产通过生产经营带来收益,同时通过生产经营的进行,其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内会连续不断地创造出收益。非经营性资产由于使用用途的特性,其价值会随着使用而渐渐地消耗掉,不能像经营性资产一样,给使用者带来未来收益,一般不采用收益法来评估。(8)中外经济学者普遍认为:“无形资产是不具有物质实体的经济资源,其价值由所有权形成的权益和未来收益所决定。”(9)知识产权属于生产要素或称经营性资产,其价值是通过对知识成果的利用而产生或预期产生的收益,因此,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最为适当的方法应为收益法。国外学者Reilly和Dandekar曾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类无形资产评估的适用方法作过较详细的分类,其研究成果显示,已批准的专利、商标与商誉、版权(计算机软件除外)的评估主要都是采用收益法。(10)

(二)市场价值法

市场价值法(又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或销售比较法)是最直接、最简便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也是国际上特别在有形资产评估中首选的方法。它以现行价格作为价格标准,通过市场调查,选择几个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的已交易同类资产作为参照物,将被评估资产与它们进行差异比较,并且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价格调整。市场法只有存在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资产交易市场时才适用。这种方法建立的基本依据是:一个精明的投资者或买主,不会用高于市场上可以买到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价格去购买一项资产。这是评估中替代原则的具体应用。应用的前提是有一个充分活跃的公平资产交易市场,参照物的各项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11)现行市价法主要分为直接法和类比法。直接法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找到与被评估资产完全相同的已成交资产,可以其交易价格作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类比法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找到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资产的交易实例,以其成交价格作必要的差异调整,确定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

由于知识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一般不会出现完全相同的知识成果。直接法难以运用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但并不排除可以找到各方面条件相似的可以进行比较的知识产权,例如一部作品的作者已有若干作品推向市场,待评估作品版权与已上市作品版权在交易条件方面有可比较之处,那么也可以用类比法对该作品版权价值作出评估。确定适当的参照对象就成为采用类比法评估的最关键环节。同时,也需要针对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特点,对于相类似资产的成交价格作必要的调整。调整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时间因素,即参照物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时间差异对价格的影响;地域因素,相比较的知识产权所在地区或地段不同对交易价格的影响;作用因素,即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等等。选择了不适当的参照对象,没有根据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特点考虑相关因素进行调整,都可能导致应用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发生错误,大大偏离知识产权的实际交易价值。在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相对发展和成熟的地区和行业,会形成一些知识产权交易的标准费率或业界标准。一些行业中存在使用费的习惯性标准,这些习惯性标准常常用作私人交易的谈判起点(有时是终点)。当然,标准因商业背景或市场而异。比如在美国,小说和商业性图书的作者可得零售价格的10%或15%,更为专业、读者群更小的书籍的作者,可获取15%-20%的使用费。因此,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采用市场法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是一种较可行的方法。(三)成本法

成本法,又称重置成本法,是以重新建造或购置与被评估资产具有相同用途和功效的资产现时需要的成本作为计价标准。成本法依评估依据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复原重置成本法,又称历史成本法,以被评估的资产历史的、实际的开发条件作为依据,再以现行市价进行折算,求得评估值;另一种是更新重置成本法,以新的开发条件为依据,假设重新开发或购买同一资产,以现行市场计算,求得评估值。一般都选择更新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简而言之,重置成本就是为创造财产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总和(研发成本、开发成本和法律成本)。(12)成本法最主要用于评估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不产生收益的那些机器设备和不动产。(13)由于重置成本估价模型是建立在有准确的历史数据可查的基础之上,所以这种方法颇受会计师和其他类似行业人士的青睐。

有观点认为,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本文则以为,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特殊性,应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存在很大障碍。知识成果的创造投入往往是高风险、高回报的。利用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可能会远远大于或小于曾经付出的成本,使成本与最终实现的价值之间的关系显得极其疏远,导致在估算价值时,不必或不能考虑成本的因素。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政府在1950年代曾花费数百万美元研发核能飞机引擎,引擎经过了测试并制造了样机。飞机被设计出来,同时开发费用飙升。然而,不幸的是,核能飞机引擎从未能产生使飞机飞行所需的推动力。可以说,该核能飞机引擎技术的价值可以被认为是低的,或者说是零。(14)然而,研发费用却是高昂的,如果依据研发费用确定该技术的价值显然毫无意义。对技术商品而言,其生产过程是高度复杂的脑力劳动过程,具有探索性和创造性,不像一般商品的生产往往具有共同遵循的规律和特点,进行模式化劳动。技术商品的生产极可能走弯路,导致研制失败或达不到预期目的,从而使投入的成本付之东流。其次,就专利而言,由于专利只授予首先申请发明的人,如果被人捷足先登,即使耗费很大也是前功尽弃。或即便取得专利,很快又有人开发出更先进的取代技术,也收不到预期效益。(15)在这些情形下,以高昂的成本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不可行的。而对于一项来自奇思妙想的技术发明,也可能并未耗费什么生产成本,却由于被人们广泛使用而产生巨额的利润,一些诸如电话、半导体等突破性技术创新,相比利用这些技术产生的收益,在技术研发阶段支出的成本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不能认为,知识产权的价值由成本决定。

对于商标而言,要想找到商标的重置成本是困难的。许多现有著述及评估公司,一般把商标标识的设计费、为选定商标而向销售商、专业律师、相关消费者进行咨询的费用、注册申请从始至终的费用、广告费及其他促销费等计入成本,并以此作为主要依据来计算商标的价值。尽管这种计算方法因有据可查而相对较容易操作,但却不能正确反映商标的价值。实际上,不会有人认为某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费之类的费用决定该商标的价值。而濒临倒闭的破产企业,在资产清算时,如果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已经没有销路,则即使该企业曾花费上千万元的广告费,其商标的价值也很难依此成本去计算了。(16)有观点认为,重置成本法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商业秘密的估价。因为通过反向工程和独立性研究可以合法地获得商业秘密的内容,从这个角度讲,商业秘密的价值不应该超过在自己的试验室中通过反向工程或独立研究来获取商业秘密所付出的成本。这样一来,重置成本就有效地规定了商业秘密所具有的价值(独立开发和反向工程的成本)的上限。(17)该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与产生的收益往往存在巨大的差距。当侵权行为使商业秘密成为公知信息的情况下,原告因侵权而丧失的并非曾付出的成本,而是将来的收益,以开发成本确定对原告的赔偿额将产生极不公平的后果。

总之,知识产权的价值依靠未来,与创造开发知识成果所付出的成本没有必然关系,而是取决于对其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应以采用收益法为主,在适当的条件下,也可以采用市场法,而成本法不宜作为评估知识产权的方法。

注释:

〔1〕〔7〕郑克中.客观效用价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43,142.

〔2〕〔5〕Gordon?V.Smith?Russell?L.Parr?Valu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Intangible?Assets?published?by?John?Wiley?&?Sons?p124.

〔3〕〔日〕屋太一,著.金泰相,译.知识价值革命〔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6.56.

〔4〕〔美〕莱斯莉·艾伦·哈里斯,著.常晓波,译.数字化资产——21世纪的货币〔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66.

〔6〕〔16〕郑成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4,104.

〔8〕〔10〕〔13〕叶京生.国际知识产权法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70,570,570.

〔9〕王志平.无形资产的概念与定义初探〔J〕.生产力研究,1997,(5).

〔11〕胡佐超.专利管理〔M〕.上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218.

篇(3)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迅速传播与广泛采用,人类步人新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变成经济发展的首要资源,成为对经济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科技知识(以下简称知识要素)不仅使生产力的发展速度大大加快,使社会财富急剧增加,而且对传统经济理论形成很大冲击,引发出了对劳动价值论的深化认识问题。面对生产力构成中的知识要素对经济的突出贡献,有学者提出知识能够创造价值的观点。他们认为,知识可以复制,能重复使用,有再生性、创新性特点,它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可以突破物的要素的有限性,极大满足人的需求,对经济作出的贡献是其它诸要素无法比拟的,它在价值生产中贡献巨大,所以,他们认为知识能够创造巨大的价值与财富。这就是所谓的知识价值论。

由于知识创造价值观点的提出,这在价值理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它引发了多元价值论对劳动价值论(一元价值论)的挑战,从而引起劳动价值论大争论。争论中产生了一些观点与劳动价值论存在根本的分歧,而且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它促使人们去思索探究这些问题的真伪,为深化发展对劳动价值论认识提供了基本素材和条件,并能对之产生深远影响和历史性意义,但首先则要求劳动价值论能够根据时展的新现象,对那些问题作出正面而科学的回答。在诸多问题中,存在着最明显的三大新议题:一、科技知识能否创造价值?这是价值论之争的契机与前提,必须从理论上深人分析才能说服人。二、既然新科技的发展,使先进机器设备得以运用,企业内直接劳动的人数减少,那么价值创造的主体是谁呢?它有何转变?这是社会发展的新倾向,并与第一个问题直接相关、相辅相成,它也是劳动价值论应予以丰富发展的内容。三、这次争论呈现两种态度:一种是要发展深化劳动价值论,另一种是要用价值多元论取代劳动价值论。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如何科学地对待劳动价值论问题呢?这三个问题认识清楚了,才能更好地推动劳动价值论的深化与发展。

对此三大议题,我们的回答是:第一、科技知识不能创造价值;第二、知识劳动者是价值创造的主体;第三、深化发展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与研究。这是研究劳动价值论之中面临的最基本的问题,对此必须认识清楚,不可回避。

一、科技知识不能创造价值

科技知识运用于生产,为社会创造了许多财富,因此造成一种假象:似乎科技知识就能创造价值。科技知识能否创造价值?理论界对此争论得很激烈,而劳动价值论的回答是否定的。

1、从科学技术知识与劳动生产力的关系来看,科技知识是劳动生产力的因素,但不是决定价值的因素。

决定劳动生产力的因素有: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在这些因素中,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居于重要地位。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财富的创造较多地取决于生产所运用的动因力量,即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它在生产上的应用。

新科技知识通过作用于生产力中的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来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它的应用使劳动资料中的动力系统、机具系统、运输系统和信息系统更为先进,使劳动对象的范围扩大,性能质量更好,并可武装劳动者的大脑,提高劳动者的素质,造就高素质的工人、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这些因素的结合,形成新的生产力。科技知识通过作用于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进人劳动过程,参与使用价值的创造,但不进人价值形成过程,只有人的劳动是决定价值的因素。因此科技知识不能创造价值。

2、从劳动的二重性学说来看,经过科技知识物化的劳动对象和先进的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通过具体劳动改变自己的使用价值形态,将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中去,而抽象劳动则在产品中加进了新的价值。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通过具有特定目的和方法的具体劳动,使用先进的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最终生产出新的产品出来。这个过程中,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形态被消耗掉,通过具体劳动,原来的使用价值已造就了新的使用价值(新的产品)。由于具体劳动创造各不相同的使用价值,它们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就只有靠产品的有用性(使用价值)来保存生产资料的价值,生产资料转移到新产品的价值,只能是它先前失掉的价值。因此,具体劳动无法使价值增大。而抽象劳动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是价值的源泉,它的耗费能在产品中形成追加的新价值。正因为劳动的二重性,使得加进新价值和保留旧价值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共同完成。因此,先进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只能转移价值,不增加价值。科技知识及经过它物化的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不能创造价值。

3、从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反比例的关系来看,经过科技知识改造的先进生产工具或机器,通过劳动者使用,可以提高劳动效率,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但单位产品耗费的劳动时间减少,其个别价值降低了。按马克思的观点,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前提下,无论个别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同一劳动在单位时间里创造的价值是相等的,这说明先进机器的使用,虽提高了劳动效率,造就了更多的产品,但却未使价值量增加。虽然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商品交换,劳动效率高的生产者可实现较多的社会价值,但机器的使用不会增加价值总量。可见,经科技知识改造的先进机器或工具不能创造价值。

4、从高素质的劳动者与低素质的劳动者创造价值量的比较来看,前者在单位时间里创造的价值要大。也许有人会说,由此不可以说明劳动与科技知识都创造价值吗?我们的回答是:科技知识不可能增值,仍然只有劳动创造价值。

这里,高素质的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量大,他的劳动效率也比低素质的高,但这增加的价值量不是因为科技知识带来的,而是由于高素质的劳动者,其劳动复杂程度要高、劳动的强度要大,在单位时间里,他耗费的体力、精力、智力比低素质的人要多、要快,他的劳动多倍于简单劳动。因此,高素质的劳动者比低素质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里创造的价值要大,这个增加值仍是复杂劳动带来的,科技知识并未能参与价值创造。

综合以上四点,说明科技知识及经过知识物化的知识产品、机器设备等都不能创造价值。

二、知识劳动者成为价值创造的主体

随着高科技的应用,企业内直接劳动人数减少,出现了“无人车间”、“无人工厂”,人们会疑惑:价值创造的主体是谁呢?它发生了怎样的转变?是转向科技知识吗?

我们知道,劳动是人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劳动除了包含体力劳动外,还包括脑力劳动,脑力劳动是总体劳动的组成部分,从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使社会劳动发生了变化,劳动出现了知识化、智能化、复杂化特点,复杂劳动在价值创造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体力劳动的比重日益下降,繁重的重复的体力劳动,正被各种自动化机械和计算机所取代,社会劳动结构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脑力劳动日益成为劳动的普遍形态,劳动者的创新能力和科学文化素质在经济发展中起主要作用,那么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也由过去的主要依靠体力劳动创造转变为主要依靠脑力劳动创造。因此,价值创造主体不是转向科技知识,而是转向知识劳动者、脑力劳动者。

比如:19世纪中叶,马克思时代,当时经济发达的英国在工业和农业领域就业的劳动力大约占了英国当时全部就业人数的64%(1840年),当时的价值是主要依靠体力劳动创造的。到1980年,英国在工业和农业领域就业人数在全部就业的人数中所占的比例已下降到了大约20%,与此同时,从事服务业的人数却由36%上升到了63%,67.8%、大约80%;与此同时,英国创造的GDP却不是在减少,而是在不断增加,1885年为13.16亿英磅,到1980年达2312.1亿英磅,1987年4141.8亿英磅,2000年10425.9亿英磅。而这些服务业中发挥着重大的创造价值作用的人员大多是知识生产者、知识分配者、技术工作者、管理者、信息服务人员以及具有现代科学文化素质和一定技能的人员,而且这些人员在全社会正日益增加,他们创造的价值在服务业中占绝对比重。目前信息产业已成为发展最快的领头羊,全球GDP中,已有三分之二的产值与信息产业有关。信息业已成为全球第一大支柱产业。1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年度报告指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即知识经济在OECD的主要成员国中,“已占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0%以上”。这些数据已表明,知识智力劳动者已取代体力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价值主要由他们创造带来。知识劳动者成为劳动的主体,他们是科技工作者、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工人、服务人员,其它从事精神文化生产的人员等等。其中科技工作者、管理者是知识劳动者的典型代表,是创造价值的核心主体。

但是,为什么科技工作者、管理者的劳动能创造巨大的价值和财富呢?在这里,我们需要对两者的劳动作用问题进行深层分析。

当年马克思就十分重视科技工作者、管理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他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劳动者的概念也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劳动者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在整体劳动者中,除了体力劳动者之外,还包括经理等管理人员、工程师等科技人员,马克思又具体地说:“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从马克思的叙述中可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是属于生产劳动者,他们是在劳动“概念扩大”之后,其劳动能力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的劳动者,其从事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现代生产中,其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1、对科技工作者劳动作用问题的分析

对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有些学者称其为“科学劳动”、“科技劳动”、“科技创新劳动”或“创造性劳动”等概念,都一致认为它是以高科技为基础的创造性劳动,能创造巨大价值。20世纪末以来,人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科技创新,如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核动力技术、纳米技术、宇航技术等都是当代科技创新劳动的成果。劳动是以拥有科学知识高积累和高创造性能力的科技人才来进行的生产劳动。它有两大功能:一是提高劳动生产力和创造高知识含量使用价值的功能。首先以科学发明为基础创造出与生产直接相连的科技成果,如新技术构思、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以及各种技术数据等,其知识含量高,富有使用价值,而以之为生产手段,使生产产品的能力较之传统工业生产工具高出千百倍,是国民财富高速增长国力迅速增强的有力杠杆。二是创造高价值的功能。科技创新劳动是层次最高的高度复杂劳动,这种劳动具有高价值创造能力,是当前科技进步和劳动方式现代化以及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特征。创造性是科技创新劳动的特点。比如:在形成半导体芯片的价值中,85%以上的价值来自于专门设计和工程服务以及相关的专利版权的创造性劳动。

根据科技工作者对经济作出的巨大贡献,理应给予丰厚的报酬,一方面是对科技人员从事高度艰辛的复杂劳动、付出了巨大劳动代价之后所给予的经济回报,同时也是鼓励更多的科技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更大的创造性成果出来,为社会经济服务,以充分体现知识的作用。

2、对管理者劳动作用问题的分析

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经营管理的作用日益重要。马克思肯定了生产管理的必要性,对之反复使用了“监督劳动”、“指挥劳动”、“管理劳动”、“指挥和监督劳动”等概念。肯定了厂长经理等的管理劳动是指挥劳动,也是生产劳动。其劳动表现在对产品的设计、工艺改进、内部机制的创新等方面做出预先决策,对生产内部的各种资源进行合理的组织、配置,使之协调优化,这种工作需要有专业知识、生产经营能力与丰富的经验才能作出恰当的判断、合理的估计、英明的抉择,这属于知识劳动。生产过程中,管理者要使员工能够进行协作劳动、互相配合、不断创新,对生产要予以监督、指挥,承担创造价值的任务;他们为实现产品的价值,需要创造性地展开营销活动,开拓新的活动领域,不断冲破常规、捕捉新的机遇,开辟新的市场,而在产品价值的实现过程中,会面临激烈的竞争、对手的排挤、市场的变化等,这就需要他们运用智慧、胆略和创造性,善于驾驭局势变化,善于抓住机遇,以使产品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显然,经营者的劳动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能创造巨大的价值。

在当今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会变得更为复杂,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个优秀的管理人员在组织生产中的作用和所创造的价值要远胜于一个普通职工,同时他在实现商品的价值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鉴于管理者的劳动也是一种高智力的知识劳动,他在创造价值与价值实现中作出了巨大贡献,也应获得更多报酬,这才是对其管理劳动的复杂性、创造性的肯定。

总的说来,价值创造不仅仅局限于狭义的物质生产领域,创造价值的劳动者也不只限于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者。如今,实践已证明科技工作者、管理者正日益成为价值创造的主体,他们的劳动是知识劳动,是能够创造巨量价值的高级的复杂劳动。

三、深化发展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与研究

篇(4)

中图分类号: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12)03-0097-05

受尼采以来的反本质主义哲学观的影响,西方传统本质主义的哲学观、文学观被颠覆,人类文化好像进入了一个虚无主义的“终结”时代。如美国知名学者J·希利斯·米勒于2000年秋在北京召开的题为“文学理论的未来:中国与世界”的国际学术研讨会,提出“文学消亡论”,俟后即在《文学评论》2001年第1期发表题为《全球化时代文学研究还会继续存在吗?》的文章指出,文学及文学理论必将变成一种虚无的东西,像空气中的烟圈,难逃消亡的命运。面对国外理论界的这种文学消亡理论,中国文论界掀起了一场关于文学存亡问题的大讨论。本文不拟详述这一讨论的具体发生过程,而是就讨论问题时不可避免地涉及的两种方法论视角,即“本质主义”“非本质主义”进行清理反思,重提一种超越于二者之上的价值本体论,最后将对“价值本体论”之于今日中国文学理论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作出初步评估。

一、作为知识本体论的两种哲学—文学理论观及其学理反思

(一)作为本质主义的知识本体论及其反思

篇(5)

一、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演化

在哲学领域,“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是导源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将“事实”与“价值”分离,是西方文化的传统。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哲学家休谟首次提出了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问题,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基础提出了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区别。他认为事实知识可由经验证明,有真假之分,而价值知识则不可经验证明,也无真假之别。同时从事实也推导不出价值,从而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德国哲学家康德关于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的区分,并相应把人的认识分为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而且也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这都成为后来新康德主义、逻辑实证主义者建立价值哲学的根据。

与此同时,自休谟提出事实与价值截然区分后,西方哲学界也不断有学者(如杜威、马斯洛等)对休谟等人的观点提出质疑。杜威把自然科学方法引进道德评价领域,这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实现的:“首先是根据道德问题情境提出要加以解决的道德问题;其次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个假设性的价值判断,即关于要达到什么目的的判断;再次是联系道德问题情境对假设性的价值判断进行观念的、符号的分析,并以之指导具体行为,改造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如果行为结果与预期目的相符,那么价值判断便被接受,否则便被拒绝”。这样,杜威就通过所谓的“试验法”把事实和价值联结起来了。当然,杜威等人所探索的关于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并不成功,至少还如摩尔的追随者所说的那样,他们仍旧犯了“自然主义谬误”,他们并没有根本改变传统自然主义的研究方式,也没有真正理解休谟等人提出的问题。

当代西方,马斯洛就将科学与人(价值)融合起来建立了一个科学人本主义的整体构架。以之为基础,马斯洛就在西方哲学中一直断裂的事实与价值之间假设起了桥梁。“在马斯洛看来,是与应该的这种互相排斥的古老对立是虚假的对立,二者是完全可以贯通与统一的,即通过某种‘同时看到是和应该的’、‘统一的意识’来实现与应该的融合统一”。总之,马斯洛认为应该性是由事实性创造的,应该是事实性认识的一个内在固有的方面。“某物变得越‘是’,它也变得越‘应该’”。也就是说,事实之“是”与价值之“应该”本来就是融合在一起的,对它们的割裂只能使人性受到扭曲。而马斯洛的理论通过对人性规定和生存现实的整合,既肯定了人之“应该”的超越取向,又肯定了人之现实存在作为达到应该的基础环节的意义,从而使科学人本主义成为一种现实的、超越科学与人性、“是”与“应该”鸿沟的理论。

马斯洛的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但马斯洛断言“是和应该等同”,事实和价值融合,关于世界如何的陈述也是一个价值论述,这样把“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完全等同起来,否认二者的区别,把问题简单化,又似乎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所以这种看法并没有真正的说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从上述观点演变过程来看,笔者认为西方学者坚持事实与价值,“是”与“应该”之间有一道“鸿沟”,认为二者无法过渡的观点是片面的。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观点应持这样的观点,即区分价值和事实有重要意义,但将之绝对化则不能成立。因而,可以说事实与价值、“是”和“应当”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用辩证法的话来说,则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

二、事实与价值的区分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事实乃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它都与认识的主体无关;价值则反映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关系,是客观事物满足人的需要所产生的一种意义倾向,表示“物”对人有用和使人愉快的属性。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人们对于客观的现实的反映是以客体作为反映对象,阐明“是什么”的问题,它不以认识主体为转移;从价值论来看,则是以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作为反映对象,阐明“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事实上,这里所说的事实是一种狭义的事实,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除此之外,还有广义上的事实。

正如王玉樑所指出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或作为实践和认识对象)一切事物、过程、关系和属性的总和;价值则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客体关系范畴”。由此可见,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事实是客观存在着的实际情况,包括关系在内,但不限于关系;而价值则是关系范畴,不是实体范畴。其次,从认识论角度来说,事实作为客观存在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因人而异的,而对所有的人一样,是确确实实存在的。价值作为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功能、效应关系,虽然是关系,但价值实际上是因人而异的,没有固定的标准。尽管我们通过分析可得出,事实与价值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始终是相对的。因为上述事实实际上是指除去价值以外的客观存在的事物、过程、关系和属性,这里的事实是狭义的事实,因为这里的事实中所包含的关系是价值之外的关系。而按照事实本来的含义,事实应包括价值,因为价值和价值关系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正如王先生对广义事实的定义,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包括价值和价值关系在内。所以,客观存在的价值和价值关系,也是一种事实,即“价值事实”。

事实分为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虽然都是事实,但它们毕竟有自己的特点。从休谟、康德以来所说的与价值相对的事实,实际上都是非价值事实。

因此,那些企图通过价值事实来否认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否认事实与价值对立的意义,认为这是一种虚假的对立的看法是不全面的。因为事实与价值的对立实际是狭义的事实的对立,即非价值事实与价值事实的对立。而“非价值事实与价值事实的对立是客观存在的,这两种事实各有特点,认识和把握这两种事实的特点,是研究价值理论的出发点,价值哲学的历史正是从区分事实与价值开始的,这一点其意义不能低估”。此外,李先生提出的“价值事实”使不少人认为,价值也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一种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事实”指出价值也是一种事实,这就有助于使价值与事实的关系精确化,有助于搞清价值与事实的关系,这也是有意义的。

既然价值也是一种事实,那么,就不能只看到价值与事实的区别,而看不到二者的联系,所以不能把二者绝对地对立起来。

三、事实与价值的联系

造成西方文化中事实与价值绝对对立的最大根源是“把价值现象严格限定在人的主观认识领域内,否认存在客观的价值现象”。因此,在研究事实与价值联系的时候,就要避免上述的不足。这样才能真正全面看待和研究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填平事实与价值之间的人为设立的“鸿沟”,从而取消事实与价值的绝对分离。

要谈论事实和价值的关系,不得不涉及“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即能否由“是”推导出“应当”的问题,也就能否由事实推导出价值的问题。

一方面,的确“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导出“应当”,因为主体认识了一定事实(“是”),必然要与主体的利益联系起来,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从而就可推导出“应当”。因此,可以说认为价值判断不需要以事实陈述为根据,是由主体决定的,是不妥的。因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主客体的关系范畴”。这种效应是客体对主体的客观的作用和影响,是主客体的相互产物,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由主体决定的,也不是由客体决定的,是由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决定的。

另一方面,由于两种事实的区分,即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的区分,我们可以明白,事实与价值并不是绝对分离的,也不是分离得了的,价值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事物之间普遍相互作用所引出的“价值事实”。主体的价值取向不仅要从主体的利益和需要出发,而且还必须以客观事物和规律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缺乏事实根据的价值取向是主观盲动的,必然导致失误。所以,主体在确定自己的价值取向时,既要了解自身的利益、需要,又要了解客观事实,尽量避免无事实根据的价值决策。:

由此可见,“是”可以推导出“应当”,需要一定的中介,即把事实(“是”)与主体利益结合形成的价值判断。这是就自然事实或非价值事实的“是”来说的。事实和价值的统一并不是像某些西方学者所阐释的那样,仅仅在于从“是”可以推论出“应当”,而更在于价值现象本身就是“是”,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价值与事实的统一并不是指价值过程可以外在衔接于事实过程,而是指价值过程和价值现象内在的就是事实过程和事实现象本身。“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推导出“应当”,“应当”必须以“是”为根据,即价值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可见,价值是有其事实根据的,这就从一个方面确证了价值的存在。“应当”虽然是规范范畴,是主体的价值选择,不属于客观存在,但主体“应当”如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否则就会导致失误。所以,“主体的价值选择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正确的价值选择是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的反映”。由此不难看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这也就很好的避免了西方否认存在客观价值的现象。

20世纪以来的科学哲学的研究,以及社会的发展都显示出单纯强调事实与价值对立的局限。事实上,一切知识,包括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都是历史的,也是社会的和文化的建构起来的。

总而言之,价值是关系范畴而不是实体范畴,必须把实体意义上的事实与价值事实区分开来,但二者不是没有联系,这种联系是可以通过“是”与“应当”的相互转化来理解。也就是说“从事实向价值的过渡也每日每时都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由于实践能动地介入实在过程,可能的东西转化为现实,并纳入合乎目的和需要的轨道,理想、价值、规范等等也就密切联系于现实事物”。一句话,事实与价值是既对立又统一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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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演化

在哲学领域,“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是导源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将“事实”与“价值”分离,是西方文化的传统。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哲学家休谟首次提出了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问题,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基础提出了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区别。他认为事实知识可由经验证明,有真假之分,而价值知识则不可经验证明,也无真假之别。同时从事实也推导不出价值,从而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德国哲学家康德关于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的区分,并相应把人的认识分为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而且也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这都成为后来新康德主义、逻辑实证主义者建立价值哲学的根据。

与此同时,自休谟提出事实与价值截然区分后,西方哲学界也不断有学者(如杜威、马斯洛等)对休谟等人的观点提出质疑。杜威把自然科学方法引进道德评价领域,这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实现的:“首先是根据道德问题情境提出要加以解决的道德问题;其次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个假设性的价值判断,即关于要达到什么目的的判断;再次是联系道德问题情境对假设性的价值判断进行观念的、符号的分析,并以之指导具体行为,改造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如果行为结果与预期目的相符,那么价值判断便被接受,否则便被拒绝”。这样,杜威就通过所谓的“试验法”把事实和价值联结起来了。当然,杜威等人所探索的关于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并不成功,至少还如摩尔的追随者所说的那样,他们仍旧犯了“自然主义谬误”,他们并没有根本改变传统自然主义的研究方式,也没有真正理解休谟等人提出的问题。

当代西方,马斯洛就将科学与人(价值)融合起来建立了一个科学人本主义的整体构架。以之为基础,马斯洛就在西方哲学中一直断裂的事实与价值之间假设起了桥梁。“在马斯洛看来,是与应该的这种互相排斥的古老对立是虚假的对立,二者是完全可以贯通与统一的,即通过某种‘同时看到是和应该的’、‘统一的意识’来实现与应该的融合统一”。总之,马斯洛认为应该性是由事实性创造的,应该是事实性认识的一个内在固有的方面。“某物变得越‘是’,它也变得越‘应该’”。也就是说,事实之“是”与价值之“应该”本来就是融合在一起的,对它们的割裂只能使人性受到扭曲。而马斯洛的理论通过对人性规定和生存现实的整合,既肯定了人之“应该”的超越取向,又肯定了人之现实存在作为达到应该的基础环节的意义,从而使科学人本主义成为一种现实的、超越科学与人性、“是”与“应该”鸿沟的理论。

马斯洛的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但马斯洛断言“是和应该等同”,事实和价值融合,关于世界如何的陈述也是一个价值论述,这样把“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完全等同起来,否认二者的区别,把问题简单化,又似乎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所以这种看法并没有真正的说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从上述观点演变过程来看,笔者认为西方学者坚持事实与价值,“是”与“应该”之间有一道“鸿沟”,认为二者无法过渡的观点是片面的。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观点应持这样的观点,即区分价值和事实有重要意义,但将之绝对化则不能成立。因而,可以说事实与价值、“是”和“应当”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用辩证法的话来说,则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

2事实与价值的区分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事实乃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它都与认识的主体无关;价值则反映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关系,是客观事物满足人的需要所产生的一种意义倾向,表示“物”对人有用和使人愉快的属性。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人们对于客观的现实的反映是以客体作为反映对象,阐明“是什么”的问题,它不以认识主体为转移;从价值论来看,则是以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作为反映对象,阐明“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事实上,这里所说的事实是一种狭义的事实,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除此之外,还有广义上的事实。尽管我们通过分析可得出,事实与价值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始终是相对的。因为上述事实实际上是指除去价值以外的客观存在的事物、过程、关系和属性,这里的事实是狭义的事实,因为这里的事实中所包含的关系是价值之外的关系。而按照事实本来的含义,事实应包括价值,因为价值和价值关系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正如王先生对广义事实的定义,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包括价值和价值关系在内。所以,客观存在的价值和价值关系,也是一种事实,即“价值事实”。

正如王玉樑所指出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或作为实践和认识对象)一切事物、过程、关系和属性的总和;价值则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客体关系范畴”。由此可见,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事实是客观存在着的实际情况,包括关系在内,但不限于关系;而价值则是关系范畴,不是实体范畴。其次,从认识论角度来说,事实作为客观存在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因人而异的,而对所有的人一样,是确确实实存在的。价值作为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功能、效应关系,虽然是关系,但价值实际上是因人而异的,没有固定的标准。

事实分为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虽然都是事实,但它们毕竟有自己的特点。从休谟、康德以来所说的与价值相对的事实,实际上都是非价值事实。

因此,那些企图通过价值事实来否认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否认事实与价值对立的意义,认为这是一种虚假的对立的看法是不全面的。因为事实与价值的对立实际是狭义的事实的对立,即非价值事实与价值事实的对立。而“非价值事实与价值事实的对立是客观存在的,这两种事实各有特点,认识和把握这两种事实的特点,是研究价值理论的出发点,价值哲学的历史正是从区分事实与价值开始的,这一点其意义不能低估”。此外,李先生提出的“价值事实”使不少人认为,价值也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一种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事实”指出价值也是一种事实,这就有助于使价值与事实的关系精确化,有助于搞清价值与事实的关系,这也是有意义的。超级秘书网

既然价值也是一种事实,那么,就不能只看到价值与事实的区别,而看不到二者的联系,所以不能把二者绝对地对立起来。

3事实与价值的联系

造成西方文化中事实与价值绝对对立的最大根源是“把价值现象严格限定在人的主观认识领域内,否认存在客观的价值现象”。因此,在研究事实与价值联系的时候,就要避免上述的不足。这样才能真正全面看待和研究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填平事实与价值之间的人为设立的“鸿沟”,从而取消事实与价值的绝对分离。

要谈论事实和价值的关系,不得不涉及“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即能否由“是”推导出“应当”的问题,也就能否由事实推导出价值的问题。

一方面,的确“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导出“应当”,因为主体认识了一定事实(“是”),必然要与主体的利益联系起来,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从而就可推导出“应当”。因此,可以说认为价值判断不需要以事实陈述为根据,是由主体决定的,是不妥的。因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主客体的关系范畴”。这种效应是客体对主体的客观的作用和影响,是主客体的相互产物,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由主体决定的,也不是由客体决定的,是由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决定的。

另一方面,由于两种事实的区分,即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的区分,我们可以明白,事实与价值并不是绝对分离的,也不是分离得了的,价值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事物之间普遍相互作用所引出的“价值事实”。主体的价值取向不仅要从主体的利益和需要出发,而且还必须以客观事物和规律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缺乏事实根据的价值取向是主观盲动的,必然导致失误。所以,主体在确定自己的价值取向时,既要了解自身的利益、需要,又要了解客观事实,尽量避免无事实根据的价值决策由此可见,“是”可以推导出“应当”,需要一定的中介,即把事实(“是”)与主体利益结合形成的价值判断。这是就自然事实或非价值事实的“是”来说的。事实和价值的统一并不是像某些西方学者所阐释的那样,仅仅在于从“是”可以推论出“应当”,而更在于价值现象本身就是“是”,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价值与事实的统一并不是指价值过程可以外在衔接于事实过程,而是指价值过程和价值现象内在的就是事实过程和事实现象本身。“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推导出“应当”,“应当”必须以“是”为根据,即价值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可见,价值是有其事实根据的,这就从一个方面确证了价值的存在。“应当”虽然是规范范畴,是主体的价值选择,不属于客观存在,但主体“应当”如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否则就会导致失误。所以,“主体的价值选择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正确的价值选择是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的反映”。由此不难看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这也就很好的避免了西方否认存在客观价值的现象。

20世纪以来的科学哲学的研究,以及社会的发展都显示出单纯强调事实与价值对立的局限。事实上,一切知识,包括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都是历史的,也是社会的和文化的建构起来的。

总而言之,价值是关系范畴而不是实体范畴,必须把实体意义上的事实与价值事实区分开来,但二者不是没有联系,这种联系是可以通过“是”与“应当”的相互转化来理解。也就是说“从事实向价值的过渡也每日每时都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由于实践能动地介入实在过程,可能的东西转化为现实,并纳入合乎目的和需要的轨道,理想、价值、规范等等也就密切联系于现实事物”。一句话,事实与价值是既对立又统一的。

参考文献

篇(7)

学生们不断尝试,有的学生想到把瓶子放倒,有的学生想到把瓶口用石头砸破,有的学生想到自己拿瓶子喂乌鸦喝水等等,学生的方法千奇百怪。这时教师导入新课,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乌鸦是怎样喝到水的,乌鸦想到了哪些办法,哪个办法使乌鸦喝到了水,哪些办法乌鸦没有喝到水,为什么那些办法没有让乌鸦喝到水。学生一边读课文,一边实践,逐渐画出文章中的几种方法以及各种方法成功和失败的原因,也就是逐渐掌握课文的基本内容。同时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学生以乌鸦为主体展开思考,有的同学思考,乌鸦用嘴衔着石头力气不够大,打不碎瓶子,而且破的瓶子会把乌鸦弄伤,有的同学说乌鸦力气不够大,瓶子倒不了等等,学生在讨论中体会乌鸦的智慧,并体会到遇到问题发挥智慧的重要作用。

二、以扩展性学习促进学生知识的巩固

语言基础知识的积累和语言理解策略以及语言使用策略都需要学生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这是学生语言学习的重要动力,为此,要实现课内知识和课外知识的互动。教师作为支架式教学的主导,要以课内知识促进课外知识的学习,使语文学习成为终身学习。例如,在《小鹰学飞》、《青蛙看海》、《狼和小羊》和《狐狸和乌鸦》的相关章节学习完以后,教师引导学生分析这些文章的特点,文章简短,语言精练,并且都共同说明了一个小道理。教师引导学生阅读安徒生童话和中国传统的故事,指导学生通过速读体会文章所述说的道理,并通过语言转换向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以及自己的同伴讲述自己看到的故事,这样的支架就将学生的语言学习扩展到日常生活中,促进了语言学习的持续发展。

篇(8)

与假释率低成鲜明对比的是减刑的大量适用。据统计,全国每年有超过20%的在押犯获得减刑[2],实践中如此巨大的反差,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两项类似的刑罚制度。减刑与假释作为行刑中的措施,都是对罪犯在狱中良好表现的奖励。然而,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假释只是具体行刑方式的改变,是对罪犯在社会环境中的继续矫正,而减刑则意味着余刑届满行刑过程的终结。假释是附加条件的,犯人虽步入社会却仍粘贴着罪犯的标签;而减刑在余刑届满后,则完全获得了自由。由此观之,作为狱内表现良好的奖励,被减刑者所获得的报偿要高于被假释者。[3]也就是说,被减刑的罪犯,其悔罪迁善及回归社会的程度应当高于被假释的罪犯,对减刑的运用相对于假释应更慎重、更严格。

但是,我们的法律与实践却与此相左。在行刑法构建中,与假释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减刑司法实践中却倍受行刑机关青睐。首先,我国减刑幅度窄小却可重复适用,其灵活、心理刺激连续的特点,使它能够始终成为在押罪犯争取的现实目标。而假释则只能适用一次,且适用假释的条件有严格限制,有期徒刑须执行刑罚二分之一,无期徒刑须执行十年以上,这样,对于被长期监禁的犯人而言,假释的获得遥远而渺茫,这显然不利于其在押期间的改造。其次,适用减刑时,罪犯仍在监狱,对社会没有现实的威胁;而假释的适用,使罪犯直接生活于事实上缺乏有力监督保护措施的社会,不仅为我国的具体环境所难以接受,而且也增加了社会所承担的再犯风险。再次,行刑机关和司法机关害怕承担风险。假释是对罪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同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间,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规定则应撤销假释也就说明了对其适用假释的失败。

综上所述,行刑机关和司法机关重减刑轻假释是造成假释率低这种现状的一个原因,除此之外,假释率低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自从自由刑替代传统的刑罚方法并在刑罚中占据主导地位后,人们在惩治犯罪的观念上形成了一种定势,认为惩治罪犯的最好方法就是拘捕监禁,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是其失去再次危害社会的条件。面对犯罪危害,社会公众更信赖自由刑的隔绝作用,尤其是长期自由刑的适用。所以,公共舆论对假释的适用表现得十分敏感,他们绝对不愿承担非监禁刑所带来的犯罪风险,往往一个适用假释的个案失败,都可能导致舆论大哗。于是,执法机关在适用假释时表现出相当谨慎乃至消极的态度。

第二,假释运作机制不畅,程序繁琐。在我国,假释的具体运作程序是:监狱行使假释建议权,人民法院掌司假释决定权,公安机关负责对罪犯的释后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裁定假释予以法律监督。从理论上来讲,这四个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彼此配合,互相制约,假释的运作应当非常顺畅。但实际并非如此。首先,假释运行中出现脱节。由于监狱只能提请假释,而不能批准假释,再加上监狱办理假释有严格的程序,使得假释很难成为及时有效的奖励措施。其次,公安机关面临严峻的社会形势,不能切实落实监督任务,害怕出问题既影响社会治安又增加工作量,因此竭力反对适用假释。基于上述分析,假释运作机制不畅,造成实践中假释适用率极低。

二、我国假释制度适用中的问题

我国假释率低不仅受外部因素影响,而且与假释制度本身也有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从立法上看对假释对象规定的条件比较严格。犯罪分子除经过法定的服刑期限外,还必须同时具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三个必备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假释。那么,在假释前如何预测罪犯的再犯可能性呢?实践中,行刑部门适用假释时,主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狱内悔改表现,据此判断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然而,仅靠狱内表现进行预测是片面的。罪犯在附条件释放后能否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会因缺乏科学的预测机制而无法预测。所以,监管者对罪犯狱内表现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受人为因素影响,随意性较大,对罪犯被假释后是否再危害社会,很难准确判断,这就容易导致两种后果。一方面是监狱和法院主张多报减刑少报假释,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假释的软性条件,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管教干部,少数管教干部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见钱眼看,贪赃枉法,,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获得了假释,达到假释的目的。这样,罪犯不仅逃脱法律惩罚,而且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二,现行的假释制度缺乏健全合理的配套法规来约束和保护被假释人员。我国刑法将监督假释分子的重任赋予了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如何监督假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生活在相对自由的社会环境中,一方面公安机关不可能时时了解他们的活动,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导致一个派出所管辖范围很大,而警力普遍不足,使公安机关根本无精力去认真对假释犯进行考察。此外,刑法第86条第3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撤销假释。而法律条文中未明确“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范围,对此,各地司法机关掌握标准不尽同一,极易造成执法混乱。

我国目前对假释犯考验期内遵守事项的规定几乎全是义务性的,很少根据其真正需要采取必要的观护措施,致使有些犯罪人被宣告假释,回归社会后,由于就业安置问题得不到解决,又无一技之长可以自谋生路,缺乏可靠的经济来源,生活无保障,以及受到各种歧视、嫌弃时,就认为社会对他们不公而悲观失望、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而一旦受到不良的消极社会文化影响与刺激,就会再次犯罪,危害社会。[4]

三、我国假释制度之完善

针对上述我国假释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设性构想。

(一)放宽假释适用的条件

1.赋予累犯、重刑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性罪犯)假释适用权

新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如此规定,有人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在假释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所犯罪行极其恶劣,但因在改造期间的表现而被假释,从而导致被害人和社会正常舆论对其表现出极大的不满和愤慨。第二,累犯可能表现出极大社会危害性;而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则表现出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限制适用假释。[5]

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有点不妥。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这种限制性规定有悖于刑罚执行个别化。无论累犯,还是因杀人、爆炸、抢劫、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犯罪经历、罪行表明其犯罪主观恶性较一般罪犯要大,因而,从实现刑罚正义的角度讲,这些罪犯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讲,对这些罪犯要进行从严管理,重点矫治。[6]然而,即使都是累犯,都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经历、家庭、所受教育程度、人格特征等的不同,其犯罪倾向性仍存在差异。因而不能一概排除假释的适用。另外现实生活中有些犯罪人属于偶犯或者激情犯,他们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由于民事矛盾激化而实施犯罪。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菲利认为“偶发的犯罪人,不是因为内部的倾向而是由于外部机会的支配而陷入犯罪的人,这其中包括因有外部机会十分充分而受到一般刺激即可引起冲动陷入犯罪者和外部机会引起异常反应在激情下陷入犯罪者。”[7]激情性犯罪的人,即由于受某种激情的支配而犯罪的人。菲利主张“一个人的道德观念正常,过去的历史清白,其犯罪行为系由于某种社会激情引起的,这种激情是可以宽恕的。”[8]从我国改造这类犯罪的实践来看,他们中多数人在服刑期间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造成的重判后果感到得不偿失,希望能通过在监服刑时自己的主观努力而争取早日出狱。他们的主观恶性并非很深,而且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为何不赋予他们假释权呢?

其次,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如果限制这两类罪犯适用假释,无疑会使他们产生绝望,从而从根本上打消他们通过努力改造,获得假释的积极性。甚至适得其反,他们可能会采取破罐子破率,做出一些更极端的行为。这样,一方面增加监管的难度,另一方面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第三,不符合刑罚的经济性原则。所谓刑罚的经济性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应尽量以较少的实际执行量获得最大的执行效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审判机关根据已然的犯罪事实、性质、客观危害,统筹行为人主观恶性与改造难度做出裁判。但在实际行刑中,受刑人的改造完全可能不需要原判所拟的改造时间和执行方式,这时如不依据罪犯主观构成的矫正状况使确定刑予以调整,则会导致刑罚过剩。目前,我国的监狱十分拥挤,且经济负担沉重,适当使一些该假释的犯罪分子出狱,则符合刑罚经济性原则。。

第四,暴力犯罪的再犯率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严重犯罪的再犯率低,而再犯率较高的则为盗窃、抢夺、伪造等较轻微的犯罪。也就是说,在刑释人员中往往有长刑犯的重犯率低于短刑犯的特点。我国假释限制对长刑犯的适用,从重新犯罪率方面看是不合理的,假释的条件之一是“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对真正改过迁善的暴力犯仍继续关押,则不符合假释设置的目的,而且不利于刑罚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

第五,对累犯和严重暴力犯罪不得假释,但可以通过减刑弥补的观点在逻辑上是矛盾的[9]。我国刑法规定减刑的适用对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和暴力犯罪也可适用减刑,并无条件限制。因此,有学者认为,虽然累犯和暴力性重犯不得适用假释,并不意味着不给他们改悔的出路。对他们当中真正重新做人的仍可通过减刑的途径争取早日回归社会。[10]从表面来看,这种观点确实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作用。然而,减刑是减去原判刑期,不再执行;而假释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期,若在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发现漏罪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将被撤消假释,将没有执行的原判刑罚和新罪、漏罪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从这个角度来看,减刑是一种比假释更高一层次的奖励。然而,累犯和重刑暴力犯可以适用减刑,但却不能适用假释,这不能不说是刑事立法上的缺陷

.建立再犯预测机制,并将“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具体化

现行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这与1979年刑法有关假释的规定相比,增加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内容,但这些仍是软性条件,不易操作。为此,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作了解释: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不致违法,从新犯罪的;或者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包括自伤自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但这一解释不尽人意,它没有揭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考察、评定和检验标准。“不致再危害社会”,仅靠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况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再犯预测机制。首先,应重视人格调查。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事项:第一,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犯罪分子的违法经历。第二,社会调查。包括犯罪分子的家庭情况、受教育状况、生活工作经历以及经济状况。第三,调查确认。调查人员通过各种手段了解犯罪人周围的环境,确认调查的真实性。第四,身心鉴定调查。法院可以委托精神医学、神经医学、法医学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鉴定机构对犯罪分子的身心进行鉴别。以上四个方面的调查,形成犯罪人的人格调查表,作为判断再犯可能的依据。

在对体现再犯可能的表征诸如犯罪人的个体因素、所处的环境、犯罪人的表现和已然的犯罪状况等方面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再犯预测量表。[11]再犯预测量表主要用来测定罪犯的改造质量水平,其内容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罪犯心理素质状况;二是改造质量的评估状况;三是重新犯罪评估状况。通过这种预测评估来确定罪犯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来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假释。

(二)完善我国假释考验期中的监督机制

“假释就是对行刑中显有成效的受刑者设定了一个作为能真正适应社会生活的新人的预备阶段(称为试验或者考验期),成为能适应较为复杂的社会生活的阶梯或过渡期。”针对我国考验期内监督不力、社会观护弱化的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设置完备的观护监督机构,专门负责假释犯的辅导与考核工作。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对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考察。具体做法,在每个市、县设立一个专门的假释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有行刑、审判和公安机关的人员以及基于法律、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相关知识的专家。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方面:制定假释罪犯监督考察及管理规则;定期检查假释罪犯的改造情况,分析其思想动态;假释犯期满,及时向有关群众公布;办理假释罪犯移交手续;组织培训监管人员;协同有关社会组织对假释罪犯做帮教工作,等等。此外,假释委员会还可以吸收被假释者基层单位治安管理人员、当地群众代表以及假释犯的亲属组成五至七人的监督考察小组。该小组须熟知假释犯已然的罪行、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的放矢的继续督导被假释者改悔罪行,遵纪守法,从新做人;定期与被假释者见面,以谈话或组织被假释者参加某种活动的方式实行监督考核。

第二完善刑法第84条关于假释考验期内有关活动的规定。我们知道,减少再犯,降低撤销假释比率,是假释制度价值取向之一。而要使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就需要一套制约假释犯考验期间活动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以便随时矫治其不良习性,使其消灭于萌芽状态。毋庸置疑,假释犯应遵守刑法第84条规定,具体可要求犯人每周从事一定的劳动和社区服务,如清扫街道、为公众免费修理自行车或电器、为残疾人及老年人提供服务等。

第三:借鉴日本保护观察中的辅导援助制度,为假释犯的重新社会化提供社会援助。由于犯罪分子在高墙之内监禁,长期和社会隔离,形成了自卑、自暴自弃等不健全的人格,即使获得假释后,他们也很难适应现实生活。为此,假释监督机构在对假释犯进行监管考察的同时,为假释犯提供心理、物质和社会生活技能等方面的必要辅导和帮助。具体言之,为他们提供免费心理咨询;协助得到医疗保护;为无家可归者提供过渡住所;对被假释者进行职业培训,帮助其就业;改善、调整其生活环境;帮助其回乡定居,等等。采取一切有益于其本人改造所必需的措施,促使假释犯尽快走出心理阴影,增强适应社会的信心,实现犯人与社会的重新平衡。

第四,建立假释保证金和人保制度。为了更好地保证假释犯遵守考验期内的规定,可以借鉴目前监外执行保证金和国外缓刑保证金的做法,建议设立假释保证金制度。假释委员会可视假释犯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要求假释犯亲属提供假释保证金。如果假释犯在考验期届满行为良好,假释委员会在宣布其恢复自由时,发还缴纳的全部保证金;相反,在考验期内假释犯发生违法犯罪行为,除按刑法第85条规定予以撤销外,还应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全部上缴国库。另外,还可建立人保制度。保证人要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与本案无牵连。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应履行职责,保证假释犯遵守规定。总之,建立假释保证金制度和人保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经济手段促使假释犯加强自律能力,同时也可督促假释犯的家属和保证人家加强对假释犯的管束。

(三)假释决定权应归属狱政部门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假释决定权属于法院,监狱管理部门对于假释只有建议权。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首先,假释是在刑事审判所做出的有罪并判刑的裁决在执行过程中的一种执行措施,它只是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而提前附条件予以释放,属于行刑调控手段,是刑罚执行的一项制度。可见,假释并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效力,并不涉及审判权问题,而是属于对改造表现好的罪犯的一种刑事奖励,是根据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的客观表现和人身危害性向良性方向变化而实施的,属于执行权即制度性行刑权,并不影响原已确定的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改变,因此,假释权完全可以由监狱行施。

其次,由监狱行使决定权将有利于假释效能发挥。监狱是专门的行刑机关,对于改造矫正罪犯工作有着长期积累的专业知识,掌握着罪犯改造的规律,能够根据犯罪人的外在表现判断其是否真正具有悔改决心,并可随时监控他的表现,及时根据其表现做出奖惩决定,激励犯罪人积极改造。而法院是专门的审判机关,对于改造工作是陌生的,至少是不熟悉的。假释工作是一项融刑法学、矫正学、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为一体的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关系到假释工作的成果,因此应由专门人员负责。另外,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有自己分工负责的事项,很难保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精力办理减刑、假释等行刑事务。在实践中,常常造成时间上的延误,这与及时性原则是相悖的。心理学研究表明,及时地评价比迟延的评价效果要好。[12]此外,从刑罚的经济效益角度看,由法院做假释决定,浪费法律资源。因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有自己专职职责,若法院行使假释决定权,则使本来极其有限的法律资源更为薄弱,这样,不仅影响假释的功能发挥,也会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

再次,假释决定权移交狱政部门并不必然导致假释滥用。[13]要防止假释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可以通过完善假释制度来实现,如明确和细化假释的条件、公开假释的运作程序、规定罪犯对假释裁定有异议的申诉权或救济渠道、加强假释工作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四)对罪犯假释施行公开评审

目前,大部分监狱对罪犯的假释工作规范性不强,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笔者建议,制定一系列罪犯改造过程中假释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确立比较严厉、完备的“以分计奖、以奖依法假释”的奖励体系,同时,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在审批过程中,接受服刑罪犯、罪犯亲属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罪犯及其亲属认为监狱建议假释意见不当的,可以提出申辩,各监所狱政部门可负责调查核实并负责答复。这样,将执法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堵塞和避免了执法中出现的随意性,有效防止了个别干警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也是服刑人员和其亲属直接感受到了监狱方面的严格公正执法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组课题:《假释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

[2]陈敏:《减刑制度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整合》,载《中国监狱学刊》1999第4期。

[3]朱伟临:《论我国罪犯减刑假释制度的变革》,载《刑事法学》1996年第2期。

[4]李均任:《中国重新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66—167页。

[5]高西江:《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273页。

[6]翟中东:《刑罚个别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页。

[7][意]菲利著:《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34页。

[8][意]菲利著:《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10页,27页。

[9]刘强:《我国应当适当放弃对假释的限制》,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10]朱启昌:《对我国现行假释制度的评析》,载《法学学刊》1998年第2期。

篇(9)

2.公允价值波动监控体系的缺失在我国社会经济环境逐渐更改的过程中,公允价值计量必然会增大银行业上市公司相关项目的波动性,例如,银行上市公司在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之后的阶段,公司在经营效果和财务状况方面,同宏观经济环境与资本市场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尤其是宏观经济市场的价值空间会显示出很大的调整幅度,若利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用最快的速度在银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显示出来[2]。在利率变动的幅度相应增大时,公允价值计量方面同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进行比较,可以较为快速的将资产价值的变动趋势反映出来,然而在较为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中,减值损失方面会以保守的形式体现。

二、银行业上市公司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时所产生问题的解决对策

1.建立公允价值波动监控体系和风险管理系统按照实证分析结果和理论分析能够了解,我国当前所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在应用公允价值方面,已经在风险管理和银行业绩方面凸显了风险的不确定性,面对此方面问题,我国的银行业上市公司需要将资产风险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作为管理重点,以此来进行恰当的调整。以当前的会计市场运行情况来分析,一方面需要为银行能够涉及到的风险和业绩管理做好准备工作,例如:做好升级估值技术、对接资产计量属性等准备,另一方面还需要提前创建公允价值的相应波动监控体系[3]。在建立体系的过程中,一般会在三个层面上着手:其一,提升相关利益者对于公允价值波动情况来说所具备的本质认知,强化公允价值波动的资产在财务报告中所凸显的披露状态,细化不同的变动因素而产生的负债、资产变动状况,要让外部的信息使用者能够多角度掌握业绩更改的主要原因,需要利用每年举办的股东大会,强化使用外部信息的相关人员对公允价值变动产生后果的掌握度,以此来防止由于不对称信息的产生而导致的业绩损失;其二,强化部门与内部管理之间的风险控制沟通,加强对公允价值波动风险的管理认知度,力求将因价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在每一层次的部门得到细分,要让风险责任制贯彻落实;其三,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影响的指标来说,例如:坏账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需要创建完善的公允价值波动预警监控模型,并按照各个阶段所反馈的相关信息,将干扰项和模型控制变量进行相应调整,以此来提升监控体系的敏感性。

2.推进公允价值的可靠运用当前,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在建立的过程中,是和国际会计趋势持平的,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利用是延续国际上会计准则的必要趋势,对于我国的会计计量发展趋势来说也是较为认同的。从我国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中所具备的会计规范内容能够看出,银行业上市公司对于资产负债的计量选择上来说有所异同,此种不对称的混合计量模式,必然会让银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工作人员进行人为操作,必然会导致财务报表波动性方面产生极大的负面效果,可是类似这样的状况也能够为银行业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人员的管理工作提供便利。因此,需要加大对国际会计准则实施成果的重视,融合我国实际的状况,以此来完善我国的新会计准则规范,安全、快速的推进公允价值计量的利用,从而改善公允价值波动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和对银行业绩的不利影响。

篇(10)

[中图分类号]G26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6)12-0059-02

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都取得了长足发展。文物博物馆事业也是如此,从博物馆所新建、扩建、修缮以及展厅展览的陈列等,都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那些长存库房的古老文化遗存得以面世,尤其是馆藏珍贵文物都得以呈现在观众面前,使博物馆的璀璨文化得以弘扬与传播。

博物馆的一件件精品文物是先辈们千百年来智慧的结晶,诸如马家窑文化的涡汶双耳彩陶罐,黑陶、红陶罐,齐家文化玉器,宋代陶模陶范,元代青花瓷器,明代永乐和宣德时期的鎏金佛像,明晚期的黄花梨木家具,清代的宫廷玉器等。关于文物的价值有很多论述,人们也感同身受,深有体会,即文物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是人类文明在传承中积淀的精华,是民族和国家记忆的实证,是民族和国家身份的名片,也是民族和国家特色的彰显。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文物开始慢慢走进人们的生活。

联系我们的实际生活,也许可以这么说,文物具有货币、旅游、投资等价值。但最重要的是文物离不开人们的生活,尤其是文物所承载的历史价值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记忆,每个过去使用过、遗弃了的东西,它所蕴含的信息,时刻鞭策我们的行动,具有全方位的社会价值,也相应蕴含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价值。

走进博物馆,展厅里陈列的历代文物,远至仰韶文化及齐家文化的各类陶器,它们大小不同、形状各异,都有自身的艺术价值、欣赏价值、历史价值等。这些光彩夺目的陶器陈列在博物馆展厅里,让广大群众和文物爱好者通过观赏而感受古老文明的魅力。陈列在博物馆里的青铜器更是让观赏者赞不绝口,其纹饰、铭文、图案都具有特定时代的文化内涵。古人饮酒的酒器、煮食物用的青铜鼎,尤其是历代遗留下来的青铜镜更是美轮美奂,让人心旷神怡。文献资料中记载:“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由此可知,铜镜是古代人照容貌、正衣冠的必备工具。东周时期,随着礼崩乐坏,一些礼器的制作要耗费大量财富,而又没有实际意义,取而代之的是铜镜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实用价值,同时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铜镜从此代替了礼器发展,作为生活用品登上了历史发展的舞台,这是铜镜最原始最根本的用途与价值。

文物是博物馆的核心价值所在;博物馆是陈列展览、收藏保护文物的场所。博物馆里的每一件文物都有其自身价值和时代背景,从这些文物呈现出的文化中,做进一步研究探索,就可以了解这件文物所在的时代所呈现出的文化内涵,了解这个时代广大民众的生活状况,及其人类文明发展的程度。因此,每一件文物不仅仅是一件文物这么纯粹,每件文物都有特定的时代背景。文物只有陈列在博物馆的展厅里,让广大观众进行欣赏才能够展现出它的价值。

文物价值是凝结在历史遗迹、遗物(包括精神和物质的遗物)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历史进步的标志,具有明显的双重特性,即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

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遗迹、遗物,作为历史的产物,都打上了时代的烙印。从这一点出发,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遗迹、遗物都具有历史价值,这是文物的首要价值。任何历史遗迹、遗物,都代表了它产生的年代所具有的科学水平,包含或反映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从某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状况。所以,从整体来看,文物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三者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存在于物质文化遗存之中,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就某处遗迹、某件遗物来讲,并不都具有三个价值,但一般都具有历史价值,同时具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一处不可移动文物,若由若干个体组成,内容丰富,一般都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而每件器物,并不都如此。

文物既是文化,又是历史,是见证历史的活化石,它向人们揭示着人类从洪荒走向文明的足迹,展示着不同历史时期的生产、生活、娱乐、信仰的特色。文物的价值可以从以下几个文化层面去理解:

一是器型器物。文物的第一层面也就是表面看是器型器物。不管是级别高的文物,还是一般文物,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直观的器型器物,但这只能从表面看它的价值,其实文物由来、文物在当时历史背景下所涵盖的其他价值被我们忽视,只能展示该时期文明的印记。

二是思维、惯例。文物价值的第二层面是思维、惯例,是反映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们的思想、道德融入社会所产生的法律、宗教、艺术、行为习惯、语言特征等。文物不仅以实物的形制揭示出各个历史时代文化的组成要素,而且以文字、图示、碑刻、造型等形式再现了各个历史时期文化的背景。无论是建筑还是壁画、彩塑等,都反映了人类在不同时代对真、善、美的歌颂。

三是历史价值。文物价值的第三层面是历史价值,也可称之为核心层面。一件文物是否珍贵、是否价值连城,与它是否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密切相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遗迹、遗物都具有历史价值,这是文物的首要价值。

四是考古价值。博物馆里的每一件文物,不论它的质地如何,尺寸大小、完整程度如何,只要它能够证明历史上的事件、文化、工艺、民俗等方面的时代特点和相关事宜,就会成为一件有珍贵价值的文物,并且得到业内人士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1972年4月,我国山东临沂银雀山一号和二号西汉墓出土的竹简,其上的墨书内容包括《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六韬》等先秦古籍,还有西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历谱等。银雀山汉墓的发现,在当时震动了中外考古界。由银雀山西汉一号和二号墓出土的《孙子兵法》、《孙膑兵法》竹简书为主要内容的先秦古籍,验证了中国史学界争论多年的孙子、孙膑谁早谁先、他们是什么关系等难题,并因此被誉为中国当代十大考古新发现之一。

五是工艺水平和艺术成就。博物馆里陈列的古代各个历史时期的文明,都是出类拔萃、体现当时艺术成就和工艺水平的代表。这些文物是我国历史的浓缩,是中华民族聪明智慧的体现。例如我国青铜器制造的黄金时期是商代晚期到西周早期。那个时期青铜器的制造水平和工艺成就被国内外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公认为最高水平。所以,相对于其他历史时期制造的青铜器,在大小、铭文多少和完整程度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商代晚期到西周早期的青铜器价值就要更高一些。再比如唐代的金银器,自从1970年西安南郊何家村窖藏出土以来,其数量、制作水平和工艺价值逐渐被大家所认可。到目前为止,唐代金银器的出土比以前历朝出土金银器的总和还要多。其中鎏金舞马衔杯纹皮囊式银壶、鸳鸯莲瓣纹赤金碗、盛放佛指舍利的八重宝函等,都被世界各国人民所共知。这些文物体现出来的丰富想象力和精良的制作工艺至今都令所见者咂舌。在历史典籍里记载的唐代金银器生产的情况也表明:金银器的生产,在唐代确实达到了空前辉煌的时期。所以,唐代金银器的价值,就应该因其无以伦比的精湛艺术成就而成为最为珍贵的古代金银器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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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子多层复合防水卷材是一种性能优越的防水卷材。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防水工程,例如:屋面、高级上人屋面、空中花园、地下室、卫生间、冲浪浴室等防水、内墙防潮、水利工程防渗、矿井管道防漏、保湿隔气、冶金化工程防污染等防水工程。它做为一种质高价廉、施工简便的实用新型防水材料,在辽宁地区已被很多工程应用。

一、产品结构及特点

高分子多层复合防水卷材产品结构分为四层。表面为增强保护层,采用复合丙纶长丝无坊布为材料,使卷材具有良好的抗拉、抗撕裂、抗顶破强度,并增强了产品表面的粗糙度。使其结合面积增大,增加了表面的牢固性。第二层为防老化层,防老化层中添加了抗老化剂、蔽光剂、抗氧化剂,用以提高卷材的抗氧化能力和抗紫外线能力,同时,该层也具有一定的防水能力。第三层为主防水层,采用高分子聚乙烯并加入一定量的综合稳定剂,使防水效果和耐候性、耐腐蚀性、低温柔性得到进一步提高。第四层为粘接层,采用复合丙纶长丝无坊布使表面粗糙,摩擦系数增大,从而增强了卷材与基面粘接的牢固程度。该产品的结构使其具有了适用范围广;防水、防潮、抗渗、耐腐蚀性强、耐候性优良、使用寿命长、无毒无害无污染、无火灾危险;粘接牢固、施工简便、安全、用料简单、成本低、进度快、经济效益高等特点。

二、施工技术

高分子多层复合防水卷材的施工工序为:施工准备——基层清理——配制粘接剂——节点施工——主防水层铺设——封闭接缝——盛水试验——防护层施工。

下面将各施工工序分述如下:

1、施工准备:该种卷材施工工具极其简单,需一至两个开口容器(可以用水桶或开口油桶),平铁锹、剪刀、扫帚、刷子、小桶及250mm长的橡皮刮板即可。施工材料也只需粘接剂和卷材就可,粘接剂主要用3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和801水剂胶或821粉剂胶配制。卷材在进入现场后需要先从外观做以检验,要求卷材应复合均匀牢固、幅面平整、无翘曲、无皱折、不缺层、不剥离、无孔洞。卷材上标识清晰,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及出厂日期。卷材进场后应根据规定现场取样送试,试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中。

2、基层清理:该卷材对基层无特别高的要求,只要基层平整光滑无大裂纹即可。在工程中发现因施工不注意而遗落在找平层上的灰疙瘩对该卷材是相当大的隐患,各别防水层在局部少量漏水多数是因基层的灰疙瘩没有清净而引起顶破防水层出现裂纹漏水。该卷材基层处理与其它卷材最大的不同是墙面、墙地面等夹角部位不用做圆角,阴阳角抹成直角即可防水施工,减少了抹灰的施工工序。该卷材的另一大特点是对基层含水率要求不高,含水率在40%以下即可,这会节省很多的施工时间,提高工程进度,我们在工程中常用的检测基层含水率的方法是将1m2卷材平坦地铺在找平层上,静置3-4小时后掀开检查,找平层覆盖部位与卷材上未见水印,即可进行施工。

3、配制粘接剂:配制粘接剂的主要原料是水泥和胶。随着环保的要求,以前工程上常用的107胶近两年已被801胶及821胶所代替。水泥采用工程中常用的32.5级普通硅酸盐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即可。用水剂801胶其重量配比为1:2:5(801胶:水:水泥),配制时,先将水和801胶混合,然后再投放水泥搅拌均匀,如用821粉剂胶,其重量配比为1.25:30:50(821胶:水:水泥),配制时,先将821胶粉和水泥以1:8比例混合搅拌均匀后,倒入水搅拌均匀,再投入剩余水泥搅拌均匀即可。粘接剂配制后需4小时内使用完毕。

4、节点施工:对阴阳角、天沟、落水口、排气口、穿墙管等复杂部位应先进行附加层的铺贴。

(1)天沟、檐沟应顺长向铺贴附加层,并在卷材收头处用水泥砂浆固定密封。

(2)高低跨、变形缝、出入口应采取适应变形的构造措施和密封处理,在转角处加铺一层卷材,在收头处用水泥砂浆密封防止翘边。

(3)女儿墙、山墙应在转角处铺附加层,防水层收头处用水泥砂浆密封。

(4)落水口和地漏部位的防水应在落水口周边先加铺一层不小于200mm的卷材,并将落水口与找平层的接头盖住,再铺大面卷材。

(5)各种管子管根部位的做法为:先取边长大于管径200cm以上的正方形卷材,中间开直径略小于管径的圆孔,从管口套入,使其紧紧箍在管根上,并与基层粘牢接铺整体防水层时,管口处剪成瓣型套在管根处封好,最后加铺一层剪成扇型的附加层紧紧围住管根。

5、主防水层铺设:铺设时粘接层在内侧,铺设方向任意选择,宜顺长向,铺粘次序延排水方向的低处向高处铺设,先预放卷材5-10米,找正方向,调准粘接面,在卷材中间处固定好位置,从一端卷至固定处,将水泥胶均匀涂洒在卷材对应的基面上,用刮板刮到3mm左右,同时滚放卷材,用刮板轻刮卷材表面,排除粘接层内的空气和多余水泥胶,按同样的方法铺设卷材另一端,即卷材整幅铺设完毕,铺设下幅方法相同,但要求卷材长边搭接不能小于100mm,短边搭接不能小于120mm,短边与短边间距不能小于1000mm,卷材与基面的粘接率要达到85%,不得有大面积空鼓。

6、接缝封闭:防水层铺设完,应及时对粘接质量和防水层做全面检查,发现有防水层划伤、空洞、翘边、空鼓处应立即修补,修补合格后用毛刷在所有的接缝处涂刷一层水泥胶,将接缝处封严。该卷材的另一大特点是修补极其容易,只需在修补处再粘贴一层卷材即可,省时省力。

7、盛水试验:接规定要求具备做蓄水试验条件的应在做保护层之前做24小时蓄水试验,不具备蓄水条件的工程可通过连续3小时自然降雨或人工连续8小时泼水试验检验。保工家苑工程2002年9月份屋面工程结束后经数场大雨及冬季大雪后至今没发现漏水现象。卫生间在10月份完工至12月1日交工前一直蓄水也没发现渗漏现象,可以说明该卷材具有良好的防水性能。

8、防护层施工:保护层分为刚性和柔性两种。刚性采用1:3水泥砂浆抹20mm厚,用于高级上人屋面和空中花园防水时,保护层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厚。柔性保护层采用水泥胶涂刷1mm厚。

9、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1)施工过程中对卷材若有划伤,应立即修补,注意施工工具的放置防止破坏防水层。

(2)防水层凝固时间不少于48小时,在此期间不得有人践踏和出现对防水工程质量有影响的施工行为,我们在工程中总结,有很大一部分防水出现的问题是因为后期人为破坏而引起的。

(3)施工温度要掌握在5-30度之间,施工时遇雨或气温偏低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4)避免与油脂和影响聚乙烯化学性质的物质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