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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交通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1 17:05:2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人民交通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人民交通论文

篇(1)

研究意义:旅*业虽然兴起的时间不长,但是在这一课题的研究,国内国外都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例如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旅游经济学理论、旅游社会学、旅游中心地理论、旅游心理学等等众多理论成果和学科。虽然这一课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众多成果,但是我认为,对这一课题的继续研究还是非常必要的。旅*业毕竟是一个兴起不久的行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旅游需求的增加,旅游业也必定会快速的发展变化。各种各样新的问题,新的情况都需要我们去继续研究,继续应对,所以社会日新月异的今天,这一课题仍旧没有过时,仍旧有其研究意义。

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朝阳产业,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影响关系。从理论上讲,旅游业并不直接增加和创造社会财富,它只是通过旅游者的旅游消费使社会财富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进行再分配。如何让财富进行高效,合理的分配,交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高效的交通是合理高效分配的基础。旅游业是人民经济发展状况的标志。旅游消费不属于人们的基本生活消费,它是社会经济实力、人们收入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可以说,一个地区旅游业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的标志。同样一个地区的交通发展状况,也代表着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使旅游日益成为现代人类社会主要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带薪假期的增加,旅游业将持续高速度发展,成为世界最重要的经济部门之一。据预测,未来10年间,我国旅游业将保持年均10.4%的增长速度,其中个人旅游消费将以年均9.8%的速度增长,企业、政府旅游消费增长速度将达到10.9%;到20xx年我国旅游总收入占GDP的比例达到8%;到20xx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和第四大客源输出国。作为新兴消费热点行业之一的旅*业,在我国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很多省区和重要城市都把旅游业作为支柱行业和重点行业来发展。如何处理发展机遇与其带来的交通压力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旅游交通的理论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旅游交通的概念(保继刚、楚义芳,1999;关宏志等,20xx;卞显红、王苏洁,20xx;吴刚等,20xx),普遍认为旅游交通是指游客所使用的交通基础设施、设备以及运输服务。孙有望、李云清(1999),指出交通是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比较深刻地揭示交通在旅游中的作用和地位。另外,在旅游交通规划、旅游交通需求研究、旅游交通管理和政策效力分析研究等方面国内学者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国外旅游交通的研究状况主要集中在交通与旅游目的地发展关系研究、旅游佳通安全性研究、旅游交通的能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研究等方面。

参考文献

Byung-WookWie,DexterJ.L.Choy,Trafficimpactanalysisoftourismdevelopment.AnnalsofTourismResearch,1993.

I.B.F.Kormoss.FuturedevelopmentinNorth-WestEuropeantourism:Impactoftransporttrends.TourismManagement,1989.

PaulPeeters,EckhardSzimba,MarcoDuijnisveld,MajorenvironmentalimpactsofEuropeantouristtransport.JournalofTransportGeography,20xx.

崔利。旅游交通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

杜学。旅游交通概论。旅游教育出版社,1995.

来逢波。区域交通与旅游的关联性探析[J].交通企业管理,20xx(11)。

李伟。旅游学通论。科学出版社,20xx.

孙有望,李云清,论旅游交通与交通旅游。上海铁道大学学报,1999,(20)。

谭颖青。从罗定市旅游交通规划看区域旅游交通网络的规划原则。社会科学家,20xx.

汪正元。论我国旅游交通的几个特性及其发展方向。旅游学刊,1989(03)。

2.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拟采用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法或措施。

论文深入探讨交通与旅游业的关系,分析交通工具的发展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以及旅游业的发展对交通的反作用。通过对比、类比、以及数据分析,交通与旅游业的发展展开研究。根据以上思路,我的研究方法如下:

1)仔细研读相关着作、作品,使自己对课题有一个透彻的认识。在阅读的过程中随时将个人心得记录下来。

2)大量查阅国内外关于交通与旅游业发展的专业文献,总结他人的观点,并与自己的观点相比较,从而得到新的看法,并改进自己的观点。

3)借助互联网了解中外专家学者、各界人士、对于对于交通与旅游业的观点和看法,充实完善自己的观点。

4)和论文指导老师保持密切联系,寻求指导,为文章润色,力争出色。

3.预期成果形式。

4.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及难点,前期已开展工作。

重点:交通的发展对旅游业带来的积极意义,和应对消极影响应采取的策略难点:具体分析交通对旅游业都产生了那些影响,如何产生的。以开展工作:查阅相关资料,草列提纲。

5.完成本课题的工作方案及进度计划(按周次填写)。

第七学期第7周:确定选题,与指导老师见面。

第七学期第8-9周:完成开题报告。

第七学期第10周-第八学期第9周:撰写毕业论文。

第七学期第14周:完成中期报告,参加中期检查;

篇(2)

一、“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必要性分析

(一)“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单独入罪

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刑法学界对于其是否应当单独入罪的争论并没有停止。

一部分学者主张“醉酒驾驶”行为应单独入罪,主要理由有:第一,我国当前危险驾驶导致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的机率非常高,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危险驾驶机动车辆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第二,醉酒驾驶屡禁不止显示了醉酒驾驶违法成本太低,行政处罚不足以遏制醉酒驾驶行为;第三,我国已步入了风险社会,刑法应该对危险驾驶这样的高风险行为提前介入;第四,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对人民的法益提前予以保护,复合国际形势立法的潮流。

一些学者则认为,“醉酒驾驶”行为不应单独入罪,主要有:首先,按照当前的刑法罪名(如交通肇事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可以对“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对于较为轻微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完全可以用行政处罚予以规制;其次,即使当前不存在对“醉酒驾驶”行为处罚具有比较有针对性的罪名设置,仍然可以通过对刑法进行必要的解释来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

笔者赞同对“醉酒驾驶”行为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刑法保护法益的功能所决定的。同时,“醉驾入刑”的积极性,主要表现为“宣示”其对“醉驾”行为的明确否定,正如刑法理论界指出的,危险驾驶行为除“飙车”和“醉驾”之外,还包括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等。然而立法者仅选择前两种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绝不是因为由于“飙车”和“醉驾”具有更大的社会危险性关键原因在于:同“飙车”行为一样,根源于我国独特的“酒文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更具普遍性,民众对其深恶痛绝。由此,立法者在刑法对“民愤”给予回应,显示出国家层面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否定,从而更加“醒目”的对“醉酒驾驶”行为敲响警钟。

(二)是否一切“醉酒驾驶”行为都应当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基于此,“醉酒驾驶”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只需行为人有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可。然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并为达成一致。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对“醉酒驾驶”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不应仅从文义上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这类行为处理应当慎重。此种表态引起了舆论的热议,质疑这种表态有造成司法不公的可能。

根据刑法通论,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据此,作为犯罪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其他适用法律不足以对其进行恰当的处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是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即使表面上符合犯罪的形式要件,仍然不能作为犯罪,不能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这是刑法补充性和谦抑性的要求,是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刑法》“但书”也将这类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基于此,“醉酒驾驶”行为尽管在法律文本中并未对危害结果或情节等有具体要求,仍然不能将一切行为都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认定“醉酒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罪仍然要考虑具体案件中的醉驾行为是否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详言之,即该行为是否确实会置公共安全于现实危险。该行为确实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且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要件,理所应当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倘若行为人的“醉酒驾驶”行为确实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任何危害,则不应对其科以刑罚,比如行为人凌晨时分在公路上(行为人平时多日观察该段路程凌晨时分几乎无任何车辆行驶)醉酒驾驶机动车回家。此外,笔者认为对将一部分“醉酒驾驶”行为作非罪化处理并不会招致司法不公,理由在于:将“醉酒驾驶”行为中的一部分作非罪化处理只是将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或是根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醉酒驾驶”行为出罪,即此种出罪是有一定的标准可依,而非人为的任意出罪;并且,这类出罪的标准——“是否确实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是可以通过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反映的,并非不可捉摸。因此,在司法认定的过程中,严格把握对“醉酒驾驶”行为认定的标准是不易导致司法不公的。

二、“醉酒驾驶”行为入罪方式分析

(一)造成危害结果“醉酒驾驶”行为主观方面定性分析

要准确对造成危害结果“醉酒驾驶”行为进行定性,首要的问题是对该行为主观方面有正确的认识和界定。目前刑法理论界就此行为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二是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认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成立,需以“根据”(作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这一结论的“依据”)客观存在为前提,如确实有通常能避免结果发生的技术、体力、外在环境等等。但若该赖以亲信的“根据”不是客观的,而是行为人臆想的,则这时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因素就不是“轻信能够避免”,而是“放任”。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此种情形下主观方面应为间接故意。不可否认,在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当然也不是积极追求的。然而在任何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下,都是以追求某种目的结果为前提的,正是这种目的结果,导致了行为人原先的不希望意志状态发生性质上的变化,一旦行为人在这种目的支配下决意实施预定行为,于是原有的不希望意志形态自行消灭,转化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报听之任之的放任意志形态。现实生活中,一般人应有这种认识:酒精的摄入会降低机动车驾驶人员对机动车的驾驶能力,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与在正常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是存在明显的驾驶感觉偏差。在这种认识下,行为人仍然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显然是对造成公共安全遭到损害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包容态度。

(二)造成危害结果“醉酒驾驶”行为具体罪名认定分析

1.造成危害结果“醉酒驾驶”行为与交通肇事罪,造成危害结果“醉酒驾驶”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其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故应当排除性地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根据理论通说,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典型的过失犯罪。然而笔者看来不然,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值得进一步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毫无疑问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在这几种危险驾驶行为下的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实际上在主观方面应当定性为间接故意。由此,在这些情形下也是一种间接故意的犯罪。因而在理论界也有关于“复合罪过形式”罪名的提法。”但笔者并不认同交通肇事罪是这种“复合罪过形式”罪名的观点,因为复合罪过形式是指一个行为是在多种罪过形式的支配下实施的。笔者所提出的故意的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下,其实交通肇事行为仍然是在间接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并不存在多个罪过形式。综上所诉,在醉酒的状态下交通肇事的行为只要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仍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只是这种情形下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和传统的交通肇事罪有所不同,表现为间接故意。

篇(3)

    这两种含义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通常是统一的。因为大陆法系刑法以处罚既遂为原则、以处罚未遂为例外,刑法分则以既遂为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不仅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还可以说是犯罪既遂的要件。当分则条文规定了犯罪结果时,该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又是犯罪既遂的标志,所以关于结果犯的两种观点在他们那里并无差异。如日本刑法学者福田平、大冢仁认为:“结果犯,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一定的结果,始成立该犯罪。例如杀人,除有杀人的行为外,尚须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始成立杀人罪,否则仅成立杀人未遂罪。”②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也认为,结果犯是指构成要件除须有一定之行为外,还须有法定结果之发生的犯罪。此类犯罪在行为人实施犯罪后未发生法定结果者,称为未遂犯。③由于这里构成要件既可以说是成立要件,又可以说是既遂要件,所以上述说法并不矛盾。

    但是,在我国,两种理解得出的结论不同。以抢劫罪为例,如果根据第一种理解,抢劫罪就是结果犯;如果认为结果犯是以犯罪结果发生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抢劫罪就不是结果犯。

    我国曾经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结果犯是以发生犯罪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果只有一定的行为而没有一定的结果,则为犯罪未遂。④这种观点显然承袭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看法,却忽视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和构成要件理论与大陆法系的差异。我国刑法分则并非以既遂为模式,犯罪构成要件并非既遂要件,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符合我国的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应予摒弃。

    目前,我国通说采用第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⑤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至少有以下几个缺点:

    (1)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纵观整个分则条文,并无哪个犯罪以法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既遂标志。在刑法分则中,法定的犯罪结果,即法条明文规定的犯罪结果,往往只是作为犯罪成立要件或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前者如过失致死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结果只着眼于犯罪的成立与否,而不着眼于犯罪的既遂。后者如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死亡结果,这种法定的结果也并无标志犯罪既遂的意义,而只有量刑上的意义。⑥

    (2)这种理解得出的结论是矛盾的。持通说的学者总是在犯罪既遂的形态中谈论行为犯与结果犯,认为行为犯与结果犯是犯罪既遂的类型之一或形态之一。逻辑规律告诉我们,种概念包括属概念,属概念是种概念的一种。如人可以分为男人和女人,人是种概念,男人是属概念,我们可以说男人是人。通说既然认为犯罪既遂可以分为行为犯、结果犯等几类,则既遂犯是种概念,结果犯是属概念,可以得出结果犯是既遂犯的结论。而事实上通说又认为结果犯是发生于犯罪结果才既遂的犯罪,结果未发生即未遂。换言之,结果犯并不总是既遂犯,还可以是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这两个结论自相矛盾,而这正是由于前提的不正确造成的。因此,不能在犯罪既遂形态中谈论结果犯,而应在构成要件里讨论。

    (3)这种理解仅仅解决犯罪形态问题意义不大。第二种观点中的结果犯,意义比较重要,它告诉我们哪些犯罪的成立要求犯罪结果,哪些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犯罪结果。它首先解决的是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同时它还进一步告诉我们,对于前者不存在既遂、未遂,只有在后者才有研究既遂、未遂的必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过失致死罪。结果发生了,行为方可成立犯罪;反之,犯罪不成立。

    至于行为犯,学者多从既遂的角度给行为犯下定义,认为行为犯就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笔者认为,行为犯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概念,既然结果犯是指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成立条件的犯罪,那么行为犯就是指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危害结果的犯罪。结果犯之外的其它犯罪就是行为犯。

    二、结果犯的范围

    1?结果犯中“结果”的含义

    结果犯中“结果”的含义决定了结果犯范围的大小。对此,刑法学界观点纷呈,莫衷一是。大致说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1)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⑦

    (2)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⑧

    (3)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影响犯罪对象而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损害及具体危险的事实。⑨

    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一切犯罪都能给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换言之,一切犯罪行为都必定有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这个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⑩按照此种观点,一切犯罪都是以犯罪结果为犯罪构成条件的犯罪,即一切犯罪都是结果犯。果真如此,把结果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有何意义?可见,第一种观点对犯罪结果的定义过宽。此外,它只是笼统地说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损害,这容易引起犯罪结果与社会危害性这两个概念的混淆,因为社会危害性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但实际上,犯罪结果虽然可以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或影响其大小,但并不等于社会危害性本身。前者是危害行为造成的具体事实,后者是行为的本质特征。可见,第一种观点不可取。

    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分歧的关键在于犯罪结果是否仅限于现实的损害。对这两种含义的取舍不同,导致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也就不同。采第三种观点者,如台湾学者陈朴生认为,“惟结果犯所预定之结果,有属于实害者,有属于危险者,仍有侵害犯与危险犯之别。”⑾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危险犯不是行为犯,而与实害犯同是结果犯,因为危险犯也要求一定的结果,只是它要求的结果是某种危险状态,实害犯要求的结果则是实际的损害。”⑿采第二种观点者,如我国学者姜伟认为,结果犯也称实害犯。⒀

    笔者认为,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

    (1)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表明犯罪结果仅指实害结果。如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的“结果”就指实害结果,因为倘若还指“可能造成的损害”,又怎么能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又如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很明显,这里的“犯罪结果”是指实际损害结果。

    (2)应当区分哲学意义上的结果与刑法上的犯罪结果。哲学上的原因与结果是一对范畴,凡是原因引起的现象都可以说是结果。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危险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一种结果。但是,这并不是说危险就是犯罪结果。因为,说“火车、汽车处于倾覆、毁坏的危险中”,只是说“火车、汽车处于倾覆、毁坏的可能中”,这种可能虽然和现实很接近,但毕竟还未转化为现实。并且,虽然犯罪结果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一种现象,但并不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一切现象都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结果。所以说,犯罪结果只限于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这一点也为我国学者赵秉志教授、张明楷教授所赞同。⒁

    (3)危险犯有既遂和未遂,也说明危险犯不属于结果犯。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成立条件的犯罪。犯罪结果发生,则行为成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对于结果犯,只有犯罪成立与不成立之区别,而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而故意的危险犯存在着既遂、未遂形态。

    总之,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实际侵害事实。危险犯是以行为导致的危险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但它并不以实害结果为要件。因此,危险犯不属于结果犯,结果犯仅指实害犯。

    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区别主要有两点:①前者只需要发生特定的危险就可成立犯罪,不需要发生实际的犯罪结果;后者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行为始成立犯罪;②危险犯存在既遂、未遂形态,结果犯只有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形态。

    2?过失犯并不都是结果犯

    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过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不是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上,而是表现在行为的客观效果上,因而只有当过失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过失行为才由错误行为转化为犯罪行为,从而具备犯罪的性质,因此,过失犯都是结果犯。 ⒂

    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活动复杂化,过失错误行为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害大幅度增加,于是,国外一些学者提出,法律应当规定过失的危险犯。这一理论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所采纳。如1971年瑞士修正刑法规定了无意图之过失危险罪(第225条)、过失违反建筑工程规则之危险罪(第229条)等。1975年德国刑法典第314规定:过失决水,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了过失危险犯,如第189条第三项规定:行为人因过失损坏矿坑、工厂或其他相类之场所内有关保护生命之设备,致生危险于他人生命者,处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我国大陆亦有学者对此持肯定观点,认为对那些主观恶性比较重、损害结果虽未发生,但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且可能造成损害巨大的严重过失行为,可考虑在分则别规定为危险状态的过失犯罪。⒃立法者也可能考虑到了过失危险犯的情况,在分则第六章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一节中所规定的三种犯罪——第330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罪、第332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第334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似带有过失危险犯之立法旨趣。

    笔者认为,过失犯并不都是结果犯,并不都要求犯罪结果(实害结果)的发生。

    (1)对某些过失犯设立危险构成是适应实践的需要。诚然,如传统观点所说,过失犯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行为的严重实害后果上。但是,应该看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复杂化,人的过失行为会增多。如果非要等到实害结果发生,刑法才予以规制,则不利于保护法益。理论总是为实践服务的,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面对过失错误行为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大量增加的事实,与其固守“过失犯是结果责任”这一传统的观点,不如适应现实,对某些过失犯设立危险构成,“理论总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

    (2)诚然,刑法不是万能的,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才是治本之策。但为什么建国以来我们一直在宣传教育、呼吁增强公民的责任感,而近年来交通事故、厂矿事故、建筑工程事故一直呈上升趋势,并且性质越来越严重、恶劣,这说明刑法之外的其它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正因为如此,在其它手段不足以保护法益的情况下,就需要刑法的提前介入。对于一般的过失犯罪,如过失重伤罪、过失致死罪,刑法可要求发生“重伤”、“致死后果”。但对于针对公共安全的某些过失行为,因其所针对的法益特别重大,主观上又都是重过失或业务过失,故行为导致严重危险时,刑法就应及时介入。因此,我们认为,刑法对象交通肇事罪、劳动安全设施事故罪、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这些客观危害可能非常之大、主观上又都是重过失或业务过失的犯罪,也应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罪等那样设定危险构成。“如果非要等到机毁人亡,列车颠覆、房屋倒塌再让刑法介入,显然已经太晚。对于造成了如此严重危险的过失行为,刑法实在是不应该再保持沉默。”⒄

    过失犯与结果犯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但囿于过失犯只能是结果犯的传统观点的影响,我国刑法总则第15条仍然仅规定“……,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很明显,第15条的意思是过失犯仅限于结果犯,这就造成了刑法总则与分则规定的不一致。有学者看到了这种不足,主张把“结果”解释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以保持总则与分则的一致,并以此证明过失危险犯得到了立法确认。⒅笔者认为,这种努力固然可嘉,但犯罪结果只能是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文中对此已有论述,不如把第15条修改为“……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法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的“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指的是分则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特别规定了危险构成,这样既可保持总则与分则的协调,又使过失危险犯得到了总则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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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中南政法学院。

    ①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5页。

    ②(日)福田平、大冢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9页。

    ③(台)林山田:《刑法特论》(上),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23页。

    ④参见《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7页;《法学词典》(增订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587-588页。

    ⑤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6页;徐逸仁主编:《中国当代刑法学》,东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4页;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0页;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270页。

    ⑥伍柳村、丁跃雄:《犯罪未遂存在的范围及“犯罪未得逞”探析》,载《四川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第44页。

    ⑦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

    ⑧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页。

    ⑨参见李洁博士论文《犯罪结果论》上篇。

    ⑩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1-82页。

    ⑾(台)陈朴生:《刑法专题研究》,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印,1988年版,第41页。

    ⑿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9-170页。

    ⒀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9-120页。

    ⒁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张明楷:《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7-178页。

    ⒂参见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页。

篇(4)

一、相关概念

自治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人民自己独立自主管理自己事务;二是独立自主进行管理的同时从属于国家,具有一定的国家分权与集权。

村民自治内容包括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方式,在基层事务中以期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有效处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实现国家对农村的有效管理。

二、相关理论

(一)阶层理论。的阶级理论将秩序来表示社会分层,由此提出了三个标准来划分社会层次:财富一经济标准;权力一政治标准;地位一社会标准。

依据权力资源占有的多少,村民分为三个权力阶层:管理者、非管理精英、普通村民。而村民自治就是以上三个阶层围绕利益展开博弈。常见的阶层博弈有:干部与群众的博弈;普通村民与权力精英的博弈。而从阶层博弈的结果来看,村庄结构分为三种:管理者控制型、权力精英主导型、群众自治型。

(二)风险社会理论。风险社会理论指出我们将面临严重的生态危机与深层的社会矛盾。

现阶段农村人口占有绝对的比重,而农村的政治权力结构的优化,农民间利益的调整,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农村社会资源的整合,这些社会风险都需要农村基层自治―农村自治来予以规避化解的。

(三)社会整合理论。帕森斯的社会整合指,社会体系内各体系达到和谐均衡状态,以对抗外来压力。

村民自治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合力构成了当代中国村民自治,充分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社会整合功能。价值理性指内在的秩序需求与民主诉求的满足,工具理性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通过外在的压力整合,经过科学安排来达到最佳效果。

三、研究综述

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农村兴起了改革,吸引了国内外学者关注。村民直接选举与村民自治的制度改革引起了学者们对农村经济与政治改革的兴趣。随之而来是的各种调研报告、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的出版。

(一)国外关于村民自治的研究。当前对中国农村问题研究比较有影响力的国外学者有欧博文、罗伦丝、戴慕珍、史天健、李连江、郑永年和何包钢等。通过对学者资料研究来看,他们主要围绕村委会选举问题而展开探讨。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关于“村民选举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的研究。欧博文认为:“经济发达村庄村民自治开展比较容易,村干部通过经济业绩获得村民支持,村民从中获益,干部通过选举获得权力增强了合法性。”罗伦丝认为:“是制度改革创新促进了政治发展,而不是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是关于“村民选举的政治效应”的研究。罗伦丝和戴慕珍认为当村民利益与选举结果密切相关时,如种植业为主但外出务工人员少的村庄参选热情会很高。而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时,一个是他们利益从选举结果获得较少利益时,且选举浪费他们时间精力金钱,参选热情会较低。

三是关于“村民自治与公民权利意识”的研究。在对江西某县的调查中,李连江发现选举村民政治效能感得到了提高,农民的公民权利意识也得到了激活。

通过对外国文献的收集分析,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对我国农村问题研究有一定的分歧,一方面是由于不同的学者所调研的地区不同,所代表的数据不能概括全国的农村状况,难以得到学者之间的共识;另一方面是由于学者对我国农村分析的切入点不同,所运用的理论观点不同导致了研究结论的不同。

(二)国内关于村民自治的研究。村民自治一直的国内学术界的热点,对其的研究主要围绕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村民自治产生原因的研究。村民自治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体质解散后,国家无意也无力运作农村政治,农村公共权力的丧失,但同时农村生活领域不断扩展,社会急剧分化,为了农村的发展需要村民自治也应运而生。

第二,关于村民自治的历史考察。《村民自治通论》是由赵秀玲和白刚主编的,书中对文献进行回顾整理,对村民自治发展历程进行梳理概括,考察到村民自治发展的真实性、规律性、复杂性。

第三,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研究。于语和撰写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中分析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体系,揭示了村民自治与村规民约等其他规则体系的辩证关系,对我国村民自治前景进行了展望。

第四,关于村民自治的变量分析。村民自治分为经济、政治、社会三种变量。从经济变量来说,经济的发展模式与途径直接影响农村管理的方式方法及效果。从政治变量来说,村民自治受到周围政治环境影响,而不是完全独立进行的。从社会变量来说,农民流动性、乡村精英及家族宗族会对自治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五,关于村民自治的运行效绩分析。徐勇教授认为村民自治绩效既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对当前的村民自治,他认为示范效应会远远大于实质性意义。

四、本研究的不足之处

(一)概念界定不是很准确。比如说村民自治的概念不准确,在所查找的文献中,只是从几个主要的要素来界定村民自治,使得人文科学的研究不够严谨。(二)关于村民自治的理论研究脱离了当前农村社会的实际,理论指导的可操作性不强,需做进一步的研究。(三)研究方法局限于文献法,经验研究法等,缺少定量研究等实践性的研究方法,使得文章显得没有足够的说服力。

五、结论

为了村民自治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离不开村委会服务功能的强化,所以强化村委会服务功能以保障村民自治的完善发展;增强村庄的经济实力,为新农村建设与村民自治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加强党的领导,规划村民自治的运作;提高村干部与农民素质,促进服务与自治水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浙闽.村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2]李元书. 论社会自治[J].学习与探索,1994(5)

篇(5)

江南地区自唐宋时代开始逐渐成为中国的经济中心,明中叶以后,当地传统市镇的军事及行政机能渐趋退化,商业机能日渐凸现,其规模和数量远超过宋代。至盛清时代,市镇经济呈现出空前繁荣的景象,市镇和农村之间逐渐形成一种生产与贸易的连锁体,构成市镇网络,“不仅仅只是在广大的乡村腹地中存在着的两个或三个主要城市,而可以认为这一地区已经是一个城市化很广泛的地区”。[1](P12)这背后有着水陆交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也同当地经济结构或经济水平密切相关。长期以来,对明清江南市镇的探讨是区域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个热点,其研究成果令人瞩目,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始,有关江南市镇的中外学术成果层出不穷,以涉及范围之广泛,论题之深入,几乎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的学术分支。不过,总的来说,以往的研究趋向,更关注的是市镇的“中央性”机能。①或者强调市镇在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无比强大的“向心力”②;或者从特定区域以外寻找研究空间,热衷跨区域的比较及与国内国际市场的经济联系。③较少注意市镇与农村之间的关系,乃至将农村在城乡关系中的位置悬置起来。城市与农村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问题。学界常以城乡二分法或者城乡连续体来概括传统社会的城乡关系,前者从人口的规模与密度、居住形态和社会异质性的角度,将城乡分类进行论述,后者则完全打破二分法的框架,认为城市和农村各有其存在价值和功能,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而不可分割的共同体。随着城市化理论的流行,连续体说逐渐占了上风。在城市化理论的影响下,从农村这一极向城市这一极的连续变化被设想成一个理所应当的过程,各种聚落形态都可以被确认为这一轴线上的某个位置。由于种种原因,过去有关江南市镇研究,一向把市镇本身④的讨论当作优先任务,对于市镇周边的农村或者市镇与农村关系的关注则嫌不足,即便有,也往往只具有作为市镇研究附属品的意味。虽则如此,本文仍拟在市镇史研究的脉络下,回顾一下国内外以往有关明清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史的各类探讨⑤。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研究中可能出现的某些趋向作一简要前

一、国内(含台湾)学者的相关研究

最早直接涉足江南市镇研究的国内学者是傅衣凌,他1964年发表《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经济的分析》一文,在“资本主义萌芽”的框架下,肯定了市镇的成长,把市镇经济视作传统地主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⑥他的开创性研究,为以后的明清江南市镇研究奠定了基础。1970年代,台湾学者刘石吉首次对江南市镇作了系统而全面的研究,他当时在《食货月刊》和《思与言》上发表的三篇论文,后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1987年以《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为书名在大陆出版。刘石吉的著作尽管在史料上有所局限,但其分析问题的趋向及提出的一些基本看法,如将江南市镇划分为棉织业市镇、蚕桑丝织业市镇、米粮业市镇,以及对运动后的江南市镇的发展、市镇数量的分析,迄今仍很少为中外学者所超越。不仅如此,刘石吉的主要贡献还在于,对大陆1980年代以来的江南市镇研究具有启发和推动作用。他的台湾同行李国祁在1981年发表了《清代杭嘉湖宁绍五府的市镇结构及其演变初稿》一文,将传统市场分成省城、府城、县城、镇市、定期集市五个等级,强调了交通线路对市镇分布外在结构的影响,并对施坚雅的六角形模式作了一定的修正。⑦刘铮云则从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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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71页。

② 吴金成:{明清时期的江南社会一一以城市的发展为中心},(中国江南社会与中韩文化交流),杭州出版社,1997年。

③ 李伯重:(明清江南与外地经济联系的加强及其对江南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李伯重:

④ 按:本文中的市镇指明清时代文献中被称作“市”或者“镇”居民点,原则上不包括府城,但包括那些被称作“镇”的县城,惟不涉及19世纪后半叶逐渐高度城市化而在晚清仍属县级的上海县。有关上海城市史的研究动态可参钱曾瑷:

⑤ 按:由于获取渠道的阻隔,此处对以往研究的介绍肯定还有不少的遗漏。即使对文中提及的成果,由于作者学力有限,评介不当之处,亦在所难免。望方家不吝纠正!

⑥ 傅衣凌:(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经济的分析),(历史教学)1964年第5期。

⑦ 李国祁:

一个角度,通过考察清代苏州地区的义庄分布,揭示出义庄有集中于城市与市镇的趋势。①近年来,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范毅军先后发表数篇长文,综合利用历史学和地理学的研究方法,对明中叶以来江南市镇的成长趋势与扩张性质以及市镇发展和地域开发的关系作了专门讨论,预示出市镇史研究中的跨学科趋向。范毅军重视各种空间讯息,如市镇所在的地形、地貌、总体分布以及与水路交通路线的位置关系等,对于探讨明清市镇的作用和城镇化的意义;并且以为明清江南市镇的广泛成长,本质上只是在量上做一种扩充而已,并未能在质上有所突破。①

自1980年代初,有关明清江南市镇研究的论文,开始频繁出现在国内各类史学刊物上。以樊树志、陈学文为主要代表人物,他们注重江南市镇的实态研究,为深入了解明清市镇的作用与意义奠定了扎实的基础。③同时期,王家范④平⑤、范金民⑥等学者作的研究亦颇引入注目。尽管樊树志宣称:“仅仅从经济史角度研究江南市镇显然是不能令人满足的,市镇作为一个地理实体,兼具经济、文化等多种功能,因而需要多角度、多侧面地进行全方位的探讨”,L2J(n1,但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更热衷的是对江南市镇的数量、类别、层级和历史作用等问题的探讨,于市镇和农村的关系方面竟然没有任何专文。需要指出的是,研究明清江南市镇史的几大家其实并没有忽略市镇与乡村之间的连带关系。例如,陈学文曾经强调市镇对乡村的辐射力,认为市镇的发展逐渐将城市关系渗入乡村,推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演化,在此基础上,市镇对乡村产生强大的向心力,是技术、文化、生活的中心,是缓解农村过剩人口的消融剂⑦。樊树志和王家范没有过份渲染市镇的“中心地”作用,而将市镇与农村置于相对平等的位置。前者认为,研究市镇结构不能仅仅局限在街市以内,更重要的是弄清市镇与周围四乡(或称乡脚)的关系;四乡的范围大体显示了市镇作为一个基层商业中心的延伸面,是市镇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四乡向外输出手工业品或农产品先在市镇里集中,再经牙行和客商散往各地市场。⑧后者则指出,江南市镇与农村之间,无论从形成途径上,还是空间格局上,均存在着纵深联系;江南许多市镇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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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铮云:

② 范毅军:(市镇分布与地域的开发一一明中叶以来苏南地区的一个鸟瞰).

③ 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探微),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陈学文:

④ 王家范:(明清江南市镇结构及其历史价值初探),(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⑤ 、平:(明清时期江南地区市场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⑥ 范金民:(明清时期苏州市镇发展特点).(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1990年第4期。

⑦ 陈学文:

⑧ 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探微),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12页。

以在明中叶之后呈勃兴之势,完全是由于其四乡农村经济结构变革的推动。①惜乎众多学者或把市镇视为联络县城和农村的中介②,以及乡村城市化的重要一环③;或以传统城乡界线模糊不清为由,把市镇与农村实为一体作为“理解策略”,从而回避了市镇与农村的关系问题,更遑论对此作专门的讨论了。

1990年代末以来,相关研究层出不穷,接连有小田、包伟民、范金民、王卫平、单强、陈国灿、吴仁安、张海英、龙登高④等人的专著面世。这些著作对乡土生活、社会诸相、社会风习、会馆公所、商路及其格局等方面的探讨颇有新意,并逐渐突破经济史研究的窠臼,转从社会史和文化史角度考察明清以来的江南市镇。惟一遗憾的是这些成果仍然没有涉及城乡关系。虽然有学者以为,“市镇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存在于农村经济上面’,是农村专业经济发展的结果”,但还是有将市镇作为农村社会变迁和社会诸问题的“指示器”的意味,⑤并进而把农村视作市镇的附属品。另有学者用“乡镇”一词替代“市镇”,除了突显市镇社会的乡土本色以外,没有给市镇史的研究增添新鲜的内容,反而有混淆市镇和农村的模糊界线的嫌疑。⑥从乡村史或社会经济史角度研究明清江南区域社会的成果,往往也会涉及到一些市镇发展方面的内容,可是,大多只将市镇经济等同于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进行考察,同样没有把市镇和乡村的关系作为研究的对象。⑦就总体而言,在1990年代,除了吴建华曾对明清太湖流域的市镇密度和城乡人口结构的变动撰写过专文外,⑧国内学术界涉足城乡关系研究的论著可谓屈指可数。进入21世纪以后,就管见所及,王瑞成的《在乡村和城市之间:人的城市文化史》是惟一的一部著作。该书下篇以徽商为例,讨论了近世乡族观念下的城乡关系。从全书的问题意识看,尽管未能给徽商研究带来重大突破,但专以活动在城镇里的徽商与乡土社会之间的联系作为考察对象本身,已足见其前沿性。⑨另外,余子明立足全国范围,极其粗略地探讨了晚清绅士群体从乡村流向城市这一现象,多少触及到知识精英在近代城乡二元对立格局下,单向涌人城市对乡村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⑩李伯重从经济史视角重新定位了江南郊区市镇工业的性质,他认为在明清当地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郊区市镇工业尽管与农村工业有密切的联系,但是仍然应该归属于城市工业;他还以市镇人口数量、居民职业、空间距离等因素作为指标,把市镇定位为“间接城市化”地区,从而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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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家范:(明清江南市镇结构及其历史价值初探),(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

② 例如范毅军认为.明清市镇应介于城市与乡村之间,自聚落的一个环节,但由于传统经济发展程度,城乡之间非可判然两别。某些大镇近于都市。而许多小镇则与一般乡村聚落区别不大,只不过几户的村店而已。参范毅军:(明清江南市场聚落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新史学)九卷三期,1998年。

③ 樊树志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传统农业社会的历史也就是乡村不断城市化的过程。参樊树志:(市镇与乡村的城市化),

④ 小田:(江南乡镇社会的近代转型),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年.包伟民:

⑤ 包伟民主编:(江南市镇及其近代命运),知识出版社1998年,第5、6页。

⑥ 小田:(江南乡镇社会的近代转型).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年。

⑦ 洪焕椿、罗仑主编:(长江三角洲地区社会经济史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罗仑主编,范金民、夏维中著:(苏州地区社会经济史(明清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段本洛、单强:(近代江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蒋兆成:(明清杭嘉湖社会经济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⑧ 吴建华:(明清太湖流域的市镇密度和城乡人口结构变动).载(城市史研究)(第n。12辑),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 年。

⑨ 王瑞成:(在乡村和城市之间:人的城市文化史),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

⑩ 余子明:(从乡村到都市:晚清绅士群体的城市化).

示出城乡之间界线的模糊性 尽管自1980年代末以来,已有不少学者把研究的兴趣放在市镇管理相对于乡村管理的特殊性上,②但这些成果多属通论性质,没有把长时段的市镇管理实态落实到具体市镇。最近,赵世瑜和孙冰以湖州的双林镇为例,回溯了自明以来该镇各种权力资源的组合和实际运作,并通过发生在晚清的东岳庙风波,揭示出地方宗族、士绅、民间祭祀组织、外来人口和官府在处理矛盾冲突过程中的不同表现,从中透视了双林镇权力资源和权力关系的历时性变化,以及市镇与乡村权力运作的差异。

从民间信仰透视城乡关系,是研究明清以来的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的另一个主要关注点,相关成果或多或少受到了日本学者滨岛敦俊的启示。早在1990年代末,赵世瑜就注意到“城隍下乡”和城市庙会的乡村化现象背后所凸显的城市对乡村的支配作用,并揭示出乡村的主动参与意识及对城市统治关系的挑战,表现了乡村对城市生活的参与,从而将城乡放在平等的地位,没有过份强调城市的“向心力”。③吴滔最近对清代苏州地区镇庙与村庙的关系作了多层次的探讨,透过镇城隍庙和“解钱粮”习俗的出现,审视了民间信仰在农村与市镇交往中某些图象。他认为,民间信仰中呈现的上下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与城乡的等级差别基本吻合,但也不是一概而论,很多位于大镇之间的市集甚至村落有时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④ 近年来,一些学者还对生活在市镇与农村里的不同人群特别是士绅地主的生活实态产生了浓厚兴趣。洪璞在日本学者稻田清一的基础上,对清末至民国江南地主日常活动的空间范围作了后续研究,对比了乡居、镇居和城居地主在日常生活中截然迥异的社会交往圈和空间活动范围,从中归纳出地主由乡居到镇居再到城居的“单线”离乡过程。⑤吴滔选取清代吴江震泽二县作为研究个案,从“发生学”角度,关注了比特定社会集团范围更广的空间内的个人活动(如选择城居还是乡居)及其主观动机,通过士绅住所的变动、士绅在耕读与服贾之间的职业选择及乡村公益活动组织者身份的变化等几方面的论述,揭示出清代江南士绅的生活空间及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力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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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伯重:《工业发展与城市变化:明中叶至清中叶的苏州(上)、(中)》,《清史研究》2001年第3期,2002年第1期。

② 林绍明:(明清年间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

③ 赵世瑜:《庙会与明清以来的城乡关系》,《清史研究》1997年第4期。

④ 吴滔:《清代苏州地区的村庙和镇庙:从民间信仰透视城乡关系》.《中国农史》2004年第2期。

⑤ 洪璞:《乡居.镇居.城居一一清末民国江南地主日常活动社会和空间范围的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4期。

⑥ 吴滔:《在城与在乡:清代江南士绅的生活空间及对乡村的影响》,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

二、日本学者的研究趋向

日本学者对明清江南市镇的研究起步较晚,对江南的关注更多以农村社会为主,晚近才开始注重城市问题。⑦有关明清市镇的早期研究,除了藤井宏曾在论述徽商活动时偶尔触及江南市镇的论题以外,⑧更多关注的是华北、四川等地的定期市。⑨再加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大多数有关江南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成果,受“发展阶段论”的制约,没有突出“江南”的独特性,甚至把“江南”作为讨论的附属品。⑩在这一阶段,即使是作为专门性的江南地域史的研究,也主要关注乡绅地主等支配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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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吴金成:《明清时期的江南社会一一以城市的发展为中心》,《中国江南社会与中韩文化交流》,杭州出版社,1997年。

⑧ [日]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载《江淮论坛》编辑部编:《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

⑨ [日]加藤繁:《清代村镇的定期市》,《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三卷,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3年。

⑩ 巫仁恕:《岸本美绪,〈明清交替と江南社会一一十七世纪中国の秩序问题〉》,《新史学》十一卷三期,2000年。

及与这一群体相对密切的制度,譬如村松祐次对租栈的研究和铃木智夫对《租核》的研究即是代表。①直到1979年,川胜守发表《中国近世都市的社会构造一一明末清初江南都市研究》一文,才标志着日本学界明清江南市镇研究之发轫。川胜守在该文中指出,市镇作为县城与乡村的中介,在明末清初显著增加,与此过程呈鲜明对照的是,明初设置的课税局和巡检司规模缩小并日渐废弛。乡绅阶层通过结交官府和利用自己的优免权掠夺土地,致使大量农村人口流人城市,或从事工商业,或充当吏胥衙役和游手无赖,成为城镇里的寄生阶层。②之后几年,他与林和生分别探讨了水路交通和江南市镇发展的关系。川胜守考察了江南市镇的发展及其中的交通要素,特别是与水运交通方面的关联,从而揭示出宋明时代江南市镇发展的条件,具体地说,就是运河及大小支流沿岸如何形成市镇;林和生则强调了水上交通对太湖平原市镇经济的决定性影响③。在1980年代,日本学者明显受“施坚雅模式”的影响,例如,斯波义信在探讨宋元明清都市与农村史时,力倡以施坚雅的理论方法作为研究导向。④不过,由于日本学者向有研究村落共同体的学术传统,他们倾向于把江南市镇的研究具体落实到基层社会中,以市镇或城乡间的空间范围为参照,观察地方社会的构成及其运作过程。这使他们更注重讨论城镇与农村之间的关系,涌现出许多有份量的研究论文。例如,小岛淑男透过城居地主、商人与在乡农民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阐述了清末江南地区市镇与周围农村的关系。他认为,城镇是农民肥料的供给地、农产品的贩卖市场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地,反过来,农村为城镇提供了劳动力。⑤在小岛淑男之前,佐伯富也曾有专文论述近世中国的都市与农村,惟主要的着眼点放在有宋一代,鲜少涉足明清的情况。⑥

1990年代以来,日本学者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森正夫等学者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历史学和地理学的方法重新检讨江南市镇史,在他们出版的论文集中,所论详于当代而略于古代。梅津正伦对江南地形、水文环境与市镇网络形成的讨论,森正夫对朱家角镇略史的勾画,稻田清一对清末镇董的身份、角色、职责和管辖区域的探讨,以及石原润、林和生、林上等对上海、苏州周边集落空间构造的调查研究,均体现了与以往江南市镇研究不同的旨趣,成为跨学科研究的一个典范。⑦高桥孝助通过研究上海都市化的扩大与周边农村,弄清了法华乡通过水路、桥梁、村道将农村与市镇相接,人、物、钱、情报因此往来不息;⑧稻田清一的《清末江南一乡居地主的生活空间的范围与结构》一文则揭示了清末吴江县的一个乡居地主柳兆薰在市镇与乡村之间频繁游走的事实。⑨此二文为日本史学界的明清江南城乡关系史研究传统增添了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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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村松祐次:《代江南の租栈一一中国地主制度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70年;[日]铃木智夫:(近代中国の地主制一租栈研究译注一)。汲古书院1977年。

② [日]川胜守:《中国近世都市①社会构造一明末清初江南都市こついこ—》,《史潮》新6号.1979年,第65--91页

③ [日]JI[胜守:(长江尹,卜夕c:扫c寸镇市①发达七水利),中国水利史研究会编:

④ [日]斯波义信:《中国、中近世の都市七农村一都市史研究の新しぃ视角一》.载《近世都市の比较史の研究》,大阪大学文学部《共同研究论集》第1辑。1982年。

⑤ [日]小岛淑男:《清朝末期の都市七农村一江南地方む中心に一》.《史潮》新8号,1980年。

⑥ [日]佐伯富:《近代中国の都市七农村》.《历史教育》第14卷12号,1966年。

⑦ [日]森正夫:《江南ヲルタ市镇研究一历史学七地理学かうの接近一》.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92年。

⑧ [日]高桥孝助:《上海都市化的扩大与周边农村一一1920年前的上海县法华》,《上海研究论丛》第8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

⑨ [日]稻田清一:《清末江南一乡居地主的生活空间的范围与结构》。《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6年第2期

1999年川胜守将他20年来的论文结集出版了《明清江南市镇社会史研究》一书。①同时,他用市镇社会史涵盖传统的市镇经济史,使研究的领域大大拓宽了。两年后,由森时彦主编的《中国近代的都市与农村》,是将一些学者有关近代中国的都市、市镇和农村的研究论文以论文集的形式编辑出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城乡关系史研究著作。②同年出版的夏井春喜的著作,通过研究近代江南的地主制,对村松祐次的某些认识加以深化。③ 基于多年研究明清江南社会的心得,滨岛敦俊从民间信仰的视角给我们讲述了一个明清江南社会城乡关系转变的故事:明初,江南农村处在承担漕粮北运的粮长阶层和乡居地主的支配之下,他们为米谷运送役务所困扰。一些巫师为迎合乡村社会统治层的愿望,制造出适合漕运及商运需要的保护神,庇佑水运平安无事。明后期,由于江南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支配江南的乡居地主没落,城居地主的数量越来越多,总管信仰的存在基础随之解体,原来支撑这种共同信仰的显灵传说失去了意义。在农村社会中小农占压倒性优势,饥馑和米谷价格成为农民日常最为切实的问题。乡居的巫师们不得不创造出适应于小农愿望的“施米”的传说,“总管神”摇身一变,成为在漕运饥馑之际与民同甘共苦、向贫民周济食米而迎来悲剧性死亡的神灵。牺牲自我而把米谷发放给农民,成为新的总管信仰的核心内容。滨岛敦俊在此基础上重申了曾经概括的“乡脚”世界在城乡结构中的重要性:]6世纪中叶以降,江南三角洲在经济上所起的变动,小农民的生活空间也随之变化,即其范围已不再限于聚落或社,而是扩大到了以市镇为核心之市场圈。④由此意味着日本学界对明清江南城乡关系史的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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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川胜守:《明清江南市镇社会史研究一空间と社会形成の历史学》,汲古书院,1999年。

篇(6)

丝绸之路是世界最早开通的连接亚、欧、非3大洲的交通大动脉,也是一条最古老、最辉煌的人类“文化大运河”。但正式命名其为“丝绸之路”则是在19世纪70年代,由德国历史地理学家RICH-THOFENFVR[1]首次提出,他将古代中国从长安经西域到希腊、罗马的陆上交通网络称为“丝绸之路”(即德语“dieSeidenstrasse”),其著作被译成英文版本后,“丝绸之路”(TheSilkRoad)这一代称被广泛使用。“海上丝绸之路”的概念是陆上丝绸之路的延伸,最早由国学大师饶宗颐[2]提及。

在汉语中,“丝绸”一词是“由含蚕丝纤维织成的纺织品的总称”,而英文中的“silk”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囊括了“蚕丝纤维”“丝线”“丝绸面料”及最后的“蚕丝面料制成品”。作为商品或者流通货币的“silk”(丝绸纺织品),在经由海、陆丝绸之路的运输、交换、行销之后,大多会被进一步加工处理,最终成为穿在人身上的服饰,是丝绸之路沿线各国人们从物质流通到文化交流的重要媒介。

广义的“服饰”意指装扮身体所用具体可见物品的总称,包含穿衣服、佩戴饰品、美容化妆等。丝路沿线各国的服饰艺术交流,不仅是简单的物质交换和艺术借鉴,其背后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动因,体现出一定区域族群内的社会制度和风俗习惯,集中了科技、文化、艺术、经济、政治等诸多因素。将中国服饰文化的发展史置于丝绸之路视域下进行观察,可以清晰发现:正是由于丝路沿线各国在历史上频繁密切的服饰文化交流互动,促使中国服饰文化在传承、发展、演化的过程中能够不断地吸收大量优秀的异质文化因子,使中国服饰在形制、款式、面料、纹样等方面都呈现了不同以往的新面貌。因此,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丝绸之路服饰艺术交流”是丝路研究和中国服装史论研究中值得特别关注的课题。

由于以往诸多条件的限制,中国服装史多注重对本土服装的断代研究、民族区域性研究和个案分析,普遍缺乏国际化的视野和跨文化研究的理论框架体系。自“TheSilkRoad”的概念提出以来,世界范围内关于“丝绸之路”的综合研究已成显学,国内学者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更是方兴未艾。尤其自2013年“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等建设战略构想提出以来,国内外社会对于丝绸之路的关注度直线攀升,学界也迎来了丝路文化艺术研究的新机遇与新热潮。

笔者检索了中国知网有关论文篇目(截至2018年9月10日):共有丝绸之路各类综合研究成果论文信息24781条(1972—2018);丝绸之路文化研究成果2107条(1985—2018);丝绸之路交流研究成果518条;丝绸之路艺术研究成果193条(1981—2018,1981年前未见);丝绸之路纺织研究成果81条(1997—2018);丝绸之路艺术交流研究成果10条(1997—2018);而丝绸之路服饰艺术相关研究成果仅有5条(2011—2018)。尽管以上统计存在一定误差,但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目前关于丝绸之路的各类研究成果虽多,而针对中外服饰艺术交流的专门研究尚未引起国内专家学者的广泛重视。

2丝绸之路中外服饰艺术交流相关文献综述

通过梳理丝绸之路相关研究成果中提及“服饰”和“文化艺术交流”的内容可知,自20世纪以来中外学界有关丝绸之路服饰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个两个阶段。1)中外服饰艺术交流研究的铺垫阶段,其又可细分为两个时期:①20世纪60年代以前,这一时期主要是完成对丝绸之路概论性、整体性的研究,其特点是较为全面但深度有限,而以服饰为视角的研究成果鲜有发表;②20世纪60—80年代,这一时期的丝路研究向着纵深方向拓展,出现了更多断代史类研究和专题、案例研究成果,以服饰为视角的研究成果发表量开始持续上升,服饰的国际化交流研究开始被学界注意,比较性研究类的成果开始陆续出现。2)中外服饰艺术交流研究的崛起阶段,其时间为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近30年,丝绸之路中外服饰艺术交流的相关基础研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迎来了全新的学术契机,研究成果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2.1早期丝路历史研究成果中有关服饰和对外交流的部分

100多年以来,中国、德国、法国、瑞典、日本、俄国、英国、美国、印度等国家的专家学者陆续对丝绸之路进行研究,他们分别从不同角度切入,共同拓展着丝路研究的国际视野。早期有关丝绸之路或者中外文化交流、文化比较的研究论著中,一些学者对丝绸之路的服饰给予了篇幅不等的关注,为研究丝绸之路中外服饰文化交流进行了铺垫。

自1877年RICHTHOFENFV提出“丝绸之路”以后,西方掀起了一股发掘中亚腹地地理历史的探险热。RICHTHOFENFV的学生、瑞典探险家斯文·赫定率先对“丝绸之路”沿途诸国,特别是对中国新疆、西藏地区进行了一系列的考察,并在20世纪30年代出版了著作《丝绸之路》。英国籍匈牙利探险家、地理历史学家马尔克·奥莱尔·斯坦因自19世纪末开始,先后在印度、克什米尔、伊朗、叙利亚、阿富汗及中国新疆、甘肃等进行了4次考古探险考察,重点研究了丝绸之路葱岭古道一线,出版的《古代和田》《西域考古图记》等详细记述了他的探险考察研究成果,其中《西域考古图记》[3]第22章翻译了斯坦因发现藏经洞绘画、刺绣、织物等的详细记录;第24章记录了千佛洞的织物。法国的东方学家保罗·伯希和,于1906年开始前往新疆喀什、图木舒克、阿库尔、克孜尔等地对佛寺和石窟进行考古发掘,其间发现了大批健陀罗艺术品及古梵文、龟兹文写本;1908年掠走敦煌藏经洞出土文书、珍贵绘画3000多卷,还有大量纺织刺绣艺术品,拍摄了数千卷文献照片。保罗·伯希和一生著作等身,所出版的《马可·波罗行记注》《伯希和考古文献》等,即便是对当下学者开展古丝绸之路服饰文化交流研究仍具有极高的学术参考价值。

1975年,日本学者加藤九祚和前岛信次联合编写了《丝绸之路事典》,是亚洲学术史上较早的丝路研究著作。此后的中国学界也陆续出版了多部丝绸之路古代资料汇编类文献,例如张星烺[4]集中梳理了17世纪中叶(明末)以前中外史籍中涉及中国与欧洲、非洲、亚洲西部、中亚、印度半岛等地往来互动的珍贵文献史料,并对其中部分地名和史实加以详述考释,书里汇集了诸多介绍域外国度服饰风土人情的史料。此外,吴丰培编纂的《丝绸之路资料汇钞》、牟实库主编的《丝绸之路文献叙录》等,均收录了与服饰相关的资料。

早期“丝绸之路与对外交流”的专题研究成果中,也有很多对研究丝路服饰文化交流具有极大参考价值的信息。向达[5]从文化交流的角度概述中国与欧洲各国的交通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等[6]编辑出版的图集有详细的文物介绍,图版质量较好;冯作民[7]对罗马与东方进行纺织服饰贸易交流的详情进行了介绍;日本学者书上诚之助[8]对日本古典服用狩狮纹的丝路源流展开详述考证;沈光耀[9]在著作中介绍了丝绸之路海上与陆地贸易线路的形成及变迁,分析了中国与丝绸之路沿线贸易国的经贸关系,对于了解丝路贸易历史背景有重要意义;常任侠[10]介绍了香料和装饰艺术在丝绸之路上的传播史。此外,周一良的《中外文化交流史》、中国文化书院讲演录编委会编写的《中外文化比较研究》、缪良云的《中国历代丝绸纹样》等,均有论述中外服饰交流背景、轨迹及艺术表现的内容。另外,还有许多零星发表的学术论文,如日本学者高桥健自的《古代遗物所见大陆文化的输入》、陈竺同的《汉魏以来异域色料输入考》、李均祥的《中日羽衣传说之比较》等,对体现丝路服饰文化交流的案例进行了论证分析。

1987年以前有关丝绸之路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陆上丝绸之路范畴。1987年为了强调中西相遇时所产生的复杂文化交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决定对“丝绸之路”进行国际性的全面研究,启动了“对话之路:丝绸之路整体性研究”项目,激发了全世界对丝绸之路的兴趣,也标志着丝路研究进入了“海上丝绸之路”的历史新阶段。国内随即出版了一大批相关研究成果,如彭德清[11]、庄为玑等[12]、姜培玉[13]、吴家诗[14]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15]、广东省文物管理委员会[16]等学者和单位出版的专著,对古代丝绸之路中外服饰交流的海上传播路径及情况展开概述性、整体性的研究。

2.2近30年来丝绸之路中外服饰艺术交流相关研究成果

中国服饰文化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呈现出不同特点,其所体现的文化对外交流、设计创新等都与中国本土文化软实力建设发展有着密切联系。近30年来,以服饰为视角的丝绸之路文化交融研究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的特点。

2.2.1通论性研究。丝绸之路的开通和建设推动了中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交流,且无论从内涵还是从外延上都远超其本意。近30年来,学界有许多关于丝绸之路的通论性研究,其中有一些涉及到服饰文化的部分。

《中国丝绸之路交通史》梳理了丝绸之路公路交通网道的历史文献记述,以及各个时期交通与经济的因果、主从关系的变化情况,对研究服饰文化交流的地理路径提供参考[17]。李明伟[18]从丝路贸易史的角度展示了先秦、两汉至明清时期中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向和多向交流的相关史实,为研究丝绸之路的纺织服饰商贸活动以及由参与这些活动的外国商人所带来的异域服饰文明提供了直观素材。

还有一些中外学者在其专著中介绍了部分丝路沿线服饰史料的相关历史记载情况。例如:杨蕤[19]以10—13世纪陆上丝绸之路为研究对象,统计了中外历史文献所载中国五代、宋、辽时期诸蕃的朝贡情况和朝廷的回赐情况,对唐、五代、宋时期丝路所贡物品及外来物种进行统计及对照分析,其中涉及大量服饰品;薛爱华[20]引据古代汉文典籍,列举了唐代舶来服装及纺织材料、用以制作服饰品的宝石和金属、丝绸染料和化妆颜彩。服饰艺术交流的研究不同于概念假设和逻辑推演的纯理论研究,它是以具体服饰品对象为物质依托,建立在多方、多样、多层次交互的外延之上,从研究方法到学术视域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学科交叉性与综合性。对此,刘瑜[21]指出丝绸之路中外服饰艺术交流研究宜分作3个层次进行推进:①从服饰的物质性角度出发,考察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具体的服饰款式、造型、设计、工艺等特点;②研究人与服饰共同构成的服饰穿着体系,包括人穿戴、搭配服饰的方式,以及服饰对人体的表现和规训等;③从服饰的社会性角度出发,着重研究各种体现服饰艺术交融的服饰现象与政治、经济、宗教、环境、生产力、艺术审美等社会因素的相关性。

这些通论性的研究成果,向人们展示出丝路沿线的异质服饰文化之间具有相互理解、吸纳、互鉴、衍生及创造发展的可能性。开展丝路服饰文化交流的系统性研究,旨在探求丝绸之路视域下,服饰装扮这一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行为方式,如何通过这条古代世界东西方之间最为重要的贸易和文化交流通道,在不同的地域、民族、宗教等条件下相互交流和影响;及“服饰”这一具体艺术形式在丝绸之路所涉的民族、国家、地域之间的异同和关联。

2.2.2专题性研究。丝绸之路服饰艺术的交流融合具有多向性和流动性。丝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服饰交流通过款式互仿、纹样互鉴、工艺互促、文化互融,互通有无,生成了一系列缤纷且独特的艺术表达形式。一些学者对体现在服饰上的综合艺术表达形式进行了专题性研究。

丝绸之路敦煌服饰艺术一直是学界持续关注的研究热点,是世界范围内敦煌学研究的分支。笔者在中国知网中检索“敦煌服饰”,相关研究结果显示多达405条。西北边陲的敦煌莫高窟,地处中原王朝与西域少数民族政权的中间地带,自古就是丝路上重要的商品贸易和文化集散地,历史上此地居民和往来人员的国别及民族成分十分复杂,敦煌本地服饰艺术与外来文化的交融十分明显。

敦煌莫高窟拥有从北朝至宋元时期的壁画、文书、帛画等文化珍宝,其中包含着丰富而珍贵的服饰图像和文字史料。卢秀文等[22-23]对敦煌壁画中体现文化交流的服饰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分析。郑炳林等[24]从少数民族服饰角度对敦煌地区的少数民族、统治过敦煌的少数民族和在敦煌营建过石窟的少数民族的服饰形象进行了专题研究,所整理的服饰图像及资料主要涉及匈奴、吐蕃、回鹘、鲜卑、党项、蒙古6个少数民族。2016年敦煌研究院出版了总计26卷的《敦煌石窟艺术全集》,其中第23卷“服饰画卷”按照供养人服饰、世俗人服饰、佛国人物服饰3大类,对敦煌石窟的服饰图像进行了整理和研究[25];同类书籍还有敦煌研究院的樊锦诗、谭禅雪编著的《中世纪服饰》。

7—14世纪时期,中国是世界上最富强的帝国之一。唐朝与海外有官方往来的国家和地区达70余个,与宋元帝国有交往的国家和地区有140多个,针对这一时期丝绸之路中外服饰文化交融的专题研究热点较多。7—8世纪,是中国唐代海上与陆上丝绸之路最为兴盛的时期,异域风潮推动了中原服饰审美及款式结构等的变革,引领了当时的服饰风潮。针对这一时期的代表性文献主要有:王若诗[26]从《全唐诗》的角度切入,通过研读唐诗中对当时服饰的描述,分析了唐代在丝绸之路影响下发生的诸如胡服盛行、时世装对胡服元素的吸收、异域舞蹈服饰的流行及民间服饰潮流变迁、新服装材料的引入等服饰新变。马勒JG[27]在其著作中较为充分地利用了世界各地发现的具有所谓西方人(胡人)特征的唐代塑像,并结合绘画以及文献记载,对塑像的类型、特征、年代、族属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中涵盖了大量胡人服饰信息,对于研究唐时西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及当时胡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服饰形象有较高参考价值。

10—14世纪,宋元服饰对胡服元素进一步加以改造,建立起中原服饰体系的新样式。张飚雪[28]认为胡服元素在宋代已经逐渐融入了宋人汉族服饰文化之中,部分胡服元素还成为朝廷官服的组成部分或者融入官服服饰设计之中;宋代服饰之中的上领、靴鞋、幞头、銙带均为经过宋人吸收创新之后形成的汉化胡服。李咏[29]针对民族文化交流对宋代服饰演变产生的影响及相关的知识内容进行了分析研究。13—14世纪朝鲜半岛高丽时期与蒙元王朝建立了密切的联系。金文淑[30]论述了高丽时期服装中的蒙元元素,讨论了这些服装在款式和称谓上对当今韩国常服的影响。位于伏尔加、顿河流域北高加索地区的游牧贵族墓葬中出土了一批13—14世纪中叶的服饰和丝织品,兹维思达纳·道蒂[31]对这一地区出土的服饰品、纺织品进行了组织结构分析,发现所出土的织物运用了中国传统的丝织工艺,认为其代表了蒙古时期较高级的丝织工艺水平。

当某种服饰符号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时,其会逐渐升级成一种社会服饰现象,而每一种服饰现象又可以被分解为具体实物、行为表现。学界对丝路沿线所出现的服饰现象也有很多专题性研究成果,如对希腊化时期丝路服饰流行“希腊风”现象的专题研究。几个世纪以来,丝绸之路沿线地区不断受到希腊风格东传的深刻影响,形成了兼容并包、兼收并蓄的独特希腊风艺术,并在纺织服饰品、壁画和造像雕像方面都有体现。艺术史家称公元前323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去世到公元前30年罗马征服托勒密王朝为“希腊化时期”,也是马其顿希腊文明的“东方化”时期。这一时期希腊艺术文明沿着丝绸之路(陆上丝绸之路、草原丝绸之路)在北非和西亚广泛传播。李京泽[32]指出,“亚历山大的东征开启了‘希腊化’时代,为古波斯与古希腊百年来的缠斗划上句号,但却是东西方文明下一轮更强烈的碰撞与交流的开始”。王蕴锦[33]对阿富汗希伯尔罕“黄金之丘”(Tillyayepe)出土的一系列服饰配件进行了研究,认为其属于希腊化晚期,所出土的日月星辰金垂饰、龙形飞翼双马神守护国王金垂饰、格里芬混合中国狮虎造型的金扣饰等黄金饰品体现了中国、波斯、西亚、中亚草原等的多元艺术要素,显示了当时高度发展的物质文明、技术手段和审美,并反映出深层次的传统民族文化信仰之间的交流。

被希腊化的西亚人给印度西北部一小块边界地区带来了希腊式佛教艺术,在犍陀罗地区许多服饰都留存有模仿希腊罗马式样的痕迹。希腊文化随犍陀罗艺术继续向东传播,最远一直传播到新疆塔里木盆地的西域城邦诸国,且在同时期的中国佛教壁画、雕塑中也有体现。早在19世纪末,西方探险家在新疆塔克拉玛干沙漠古城就发现了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希腊风格壁画和艺术品。陈晓露[34]、赵艳[35]、满盈盈[36]等对“丝绸之路佛教服饰的希腊化”这一专题展开较为详细的分析论证。

17—18世纪欧洲服饰流行“中国风”的现象,当时的欧洲服饰艺术表达呈现出对于中国文化极大的好奇和向往。修·昂纳[37]针对这一现象考察了从中世纪至18世纪西方艺术家和工匠对东方的认识以及他们的表达方式。王洪斌[38]从全球史视角出发,以东方奢侈品为代表的物质文化“西进”现象为切入点,对东方文明在英国文明转型发展进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分析。王洪斌认为来自东方的丝绸等奢侈品经由海上丝绸之路大量运输进入英国市场,逐渐为英国人所接受,改变了英国人的服饰观念,由此掀起的“中国热”对英国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在纺织和服装制造等行业。IMPEYO[39]认为“中国风产生于欧洲人对东方的幻想,对相关物品的收藏始于好奇心,后来才逐渐转变为对美的关注”。迈克尔·苏利文[40]指出:“对18世纪欧洲艺术品味的研究已经表明,当时欧洲人受到中国艺术的影响比他们自己意识到的要深刻得多。”袁宣萍[41]对这一服饰现象以及体现当时中国风与巴洛克、洛可可服饰纹样设计相融合的典型实例进行了分析,指出欧洲人利用中国元素进行服饰表面装饰以追求异国情调的表达,但缺乏对这些元素的深层研究。

透过对这些专题研究成果的深入考察,能够深切感受到丝路服饰艺术互联互通、和而不同的文化共生精神。

2.2.3案例性研究。除了上述专题性的研究成果外,还有一些研究是从服饰品的物质性角度切入,结合文献记载与新的考古发现,考察并分析某一具体服饰品上所体现的丝路文化互动。

韩香[42]以波斯锦与锁子甲为例,指出这两样物品均产自西亚波斯一带,是随着中西交通丝绸之路的展开,传播并且影响到内地的服饰文化。陈习刚[43]以唐代胡腾舞者“葡萄长带”的服饰装扮为研究对象,探讨了“葡萄长带”的丝路源流及与宗教间的关系等。赵胤宰[44]通过高句丽的“鸟羽冠”捕捉其与丝绸之路的交流信息。古代朝鲜半岛国家的冠饰材料在沿着丝绸之路的古代遗迹中多有发现,赵胤宰认为高句丽的“鸟羽冠”为研究服饰史提供了一个具体的线索,“鸟羽冠”作为证明当时朝鲜半岛和丝绸之路之间联系的证据,透过它可以了解到丝绸之路沿线各地区和古代朝鲜半岛之间的交流情况。茅惠伟等[45]针对丝路沿线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多次出现的百衲织物进行研究,采用文献结合实物的方法,从形制与类别、材质与技艺、起源与蕴意、流变与兼容4个方面,对丝路沿线考古出土、民间使用、文献记载和博物馆收藏的各种百衲织物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百衲织物很可能是在东西方各自独立的文化体系下产生的,但随着丝绸之路的延伸和文化交流的深入,丝路沿线各文明有了复杂联系,各自独立的百纳织物共同朝着形式美的方向发展,最终成为丝路织物研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阿米·海勒[46]通过对拉萨大昭寺藏银瓶上的人物服饰、纹样以及工艺进行探讨,认为其是吐蕃王朝时期(但在松赞干布统治期之后)藏族艺术家融合西亚、中亚及唐朝的多种艺术风格而制作的杰出作品。

这些服饰品案例看似细小琐碎、零星四散、相互独立,但若将其置于丝绸之路文化视域下进行考察,就能够发现其产生、流行与演变都有着内在的关联。这些已发表的案例性研究成果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实验性探索,提供了多种可以借鉴的研究路径和论证体例,为进一步研究丝绸之路中外服饰艺术交流打开了新的视野。

3以往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从国内外已发表的服装史论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对于“丝绸之路”上“silk”的关注更多集中在“蚕丝原材料”和“丝绸纺织品”上,而对“丝绸服饰品”的关注度则相对较弱,基础研究呈现出“重纺织、轻服饰”的现象;同时,较之海上丝绸之路与陆上丝绸之路的研究成果来看,学界对于陆上丝路服饰艺术交流的研究成果远超海上丝绸之路,系统研究“海上丝绸之路与服饰文化交流”的学术成果鲜见,基础研究总体上呈现出“重陆丝、轻海丝”的现象。

如文中第2节所述,目前国内外学界以“服饰”为视角的丝绸之路文化交流研究成果多以论文的形式散点出现,或者穿插在其他学科研究论著的间隙被提及、带过。这些成果为开展丝绸之路中外服饰艺术交流的深度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学术基础和理论支持,但迄今为止,尚缺少图文并茂、逻辑严谨、学理性强的丝绸之路服装史论综合研究体例,丝绸之路中外服饰艺术交流这一研究领域中比较系统化的服装史专著暂付阙如。丝路沿线许多国家可以用于服饰研究的出土和传世的服饰实物、雕塑、典籍、古代绘画等珍贵资料还没有被充分的挖掘和利用,许多独具丝路特色的服饰文化交流路径和交融历程等尚且眉目不清,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梳理和完善。

近年来,丝绸之路艺术研究已经上升为中国社科类新一轮的学术研究热点,这一领域未来或将形成新型交叉学科———“丝绸之路艺术学”。而中国作为古代丝绸之路上最重要的起始和途经国和现代世界范围内“一带一路”框架体系建设的发起国,有望成为这一研究领域的中坚力量,并开创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艺术学研究新领域。

立足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未来学界对以服饰为视角的丝绸之路文化交流的研究有往更纵深方向拓展的趋势。例如以图文互鉴的方式重新发现历史信息间的有机联系并对其进行服装学学理阐释,开展以图像、图解和图示的方式补充国内外现有文字和实物资料的图志研究等。通过广泛搜集国内外相关图、文及实物资料,发掘体现中国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服饰艺术相互交流与相互影响的各类服饰品与服饰现象并对其进行系统整理及剖析,加强国际间相关的学术交流,逐步建立起丝绸之路服饰艺术研究资料数据库,逐步开展按照服饰艺术门类进行的系统化比较研究,逐步勾画出丝绸之路中外服饰艺术交流的历史图志。

篇(7)

量能课税原则产生于西方功利主义学者穆勒在经济学提出的“能力负税原则”,经过多个流派的争论、探讨,现已成为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笔者对量能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分析如下:

(一)自然法基础

税法理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国家征税权正当性来源的考察,即税收作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何以能正当化的理由。而税收的正当性在法律上则主要体现为税收公平。量能纳税的核心在于依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支付能力衡量负税是否公平,以此确保人的自由、平等、生存以及法的和平。

历史上,围绕实现税收公平的探讨主要为量能课税原则与利益赋税原则这两大学派的争论。

1.利益赋税原则

利益赋税原则的提出早于量能课税原则,以瑞典学派的奠基人维克塞尔为代表,其从经济学中的自由交易理论和相对价格理论出发,主张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一种利益上的交换关系,通过利益享有的多少来衡量主体的税负。其和国家租税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启蒙时期哲学家霍布斯认为,国家成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单个的个人所没有办法实现的社会任务,保护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而公民则将其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利益以上缴税收的方式给付对价,故又称“利益说”,“交换说”。利益赋税原则通过确立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对待给付关系,基于对价给付的特点,民众可以对国家财政制度进行监督,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为差别税率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利益赋税原则也有致命的弱点,即缺乏实践论价值。公民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在标准上又无法进行规范,这种可行性的缺失必将导致执法恣意,从而损害税法权威,削弱公民守法积极性。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因此利益赋税原则逐渐被量能课税原则所取代。

2.量能课税原则

随着历史发展,人们对于课税公平的理解也产生了变化。不同于亚当斯密的“利益说”,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社会政策的财政理论,主张按纳税能力的大小采用累进税率课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认为,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公平的观念就由最早的绝对公平演变成“受益说”,进而发展为“负担能力说”。

量能课税原则的诞生主要是为了修正税收“利益说”或“交换说”在税收负担的衡量上所存在的缺陷。税收之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一般的公共财政需要,不可能在国家给付与税收负担之间建立直接的对价关系,而且国家必须对每个国民承担起平等照顾义务,因此,税收负担的归属以及轻重原则,必须以纳税人负担能力为标准,不得以国家对其提供的保障或服务的成本或效益为限度。这其实是在国家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另一方面,量能课税原则亦是国民之间公平分配的原则,即税负必须依照国民承担税收的能力来进行公平的分配。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租税法律关系方面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二)伦理学基础

量能课税原则上的属人性决定其伦理基础,“人正因为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本身具有一种价值,即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其他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犯他的生存(生命、身体和健康)和私人领域。”量能课税原则在伦理学上的具体化主要是在道德选择或价值判断上,即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

生存权保障是人性尊严的基本体现,是一项基本人权,为各国宪法所保护。如日本宪法“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的规定。而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公民的最低生活费缺乏税负能力,不应列为课税对象。这正是伦理学价值判断的体现。

同时,量能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上对于“人”性伦理色彩还体现在其他方面。首先,个人所得税对课税对象的要求必须是已经实现的净所得。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是为了获得收入的必要开支,不具有税收负担能力。同时,尚未实现的所得,或者因市场规律而带来的虚假所得亦不属此类范畴。第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不仅要体现纳税人在量方面的负担能力,更要体现其在质方面的负担能力。例如对不同性质的同额所得(劳动所得与资产所得)要区别对待,对回归性所得与非回归性所得(稿费、退职所得、暂时所得)亦宜做出质的区分。这些都是量能课税原则在伦理学上的价值取舍。

(三)实践论基础

量能课税原则相较于利益赋税原则的一大优势就在于它的可行性,即实践论上的价值。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需要一个既能够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能力又能够用以在税收征收活动中具体操作并能够证得纳税人广泛认同的标尺。为了引入实践,学术界关于量“能”的评定标准进行了许多探讨,大致可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

一为主观说。这一学说最初由穆勒提出,又称“牺牲说”,即“课税公平作为一条政治公理意味着牺牲的相等”。每个人在向国家纳税时造成的损失是一种效用损失,只要这种效用损失在主观评价上对所有的纳税人都是一样的,即牺牲均等,税收公平就实现了。之后在此基础上又发展了相应的“比例牺牲说”、“边际均等牺牲说”。但这些学说都是建立在主观基础上,效用、牺牲等心理因素都缺乏客观性和现实操作性,无法衡量或精算。

一为客观说。由于“主观说”并不具备现实操作性和制度价值,美国经济学家塞利格曼提出了“客观说”标准,从客观方面对纳税能力进行衡量。从经济学角度看,表征税收负担能力的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首先,如果把消费作为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不甚妥当。这是由于,对于社会不同阶层来说,消费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同。贫困阶层消费所占的比重大于富裕阶层。若只对奢侈品征税,则远不能满足财政需要,若对日常生活消费征税,则容易产生逆进性。因此以消费来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作用十分有限。其次,财产标准情况下,由于相同价值的财产在不同收入阶层的纳税人中有不同的效用,对财政产征税不符合公平原则;另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财产的形态日以多样化,动产乃至无形财产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对征税造成的很大困难;而且财产课税很难做到对低收入阶层的税前扣除,对富裕阶层征税过重也会影响其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

因此,选择所得作为衡量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最为合适。一方面所得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收入,稳定规范;另一方面,所得能够真实反映各类纳税人的收入状态和纳税能力,且可以根据最低生活费标准予以扣除,并且根据收入来源和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因此,所得标准能够相对保证税收平等,实现税收公平。

二、从量能课税原则看我国个人所得税

2006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由800元上调到了1600元,试通过下表分析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前后的效果:

通过上述表格,我们可以看出,起征点从800元上调到1600元并没有促成多少实质性的改变,因为各收入群体间的工资净所得的差距并未缩小多少。因此,仅仅提高工资收入的起征点,对于拉近贫富差距的作用极其微弱。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如下:

(一)实行综合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实行的是分项扣除、分享定率、分项征收的分类所得税,分类所得税是与综合所得税相对应的一种所得税模式,即把所得依来源分为若干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所得依不同的税率和征收方法分别计税。我国目前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所得。下面以某月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的纳税人甲和某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稿酬1000元的纳税人乙为例对横向公平问题进行比较说明。

由于分别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甲、乙二人纵然经济负担能力相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同,不能体现税收横向公平的要求。另外,在分类所得税模式下,也会出现越来越多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综合说入低的纳税人多交税的现象。

由此可见,分类所得税模式难以完全把握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另外,分类所得税模式也无法反应对纳税人的家庭负担状况的照顾,这对重视家庭经济和社会职能、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发达的中国来说,尤为不公。再加上台湾和大陆有着相通的社会文化传统,因此学习台湾的综合所得税模式是一项有益的尝试。

(二)合理设定所得范围

首先,降低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建立在工资薪金所得的基础上。然而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收入渠道增多,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将在个人收入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另外对工资薪金的超额累进税率也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对“质”的要求。因此,对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给予更多优惠与照顾,对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应课以稍重的税负。

其次,设立设算所得课税制度。“有些所得一起客观和理智清醒本应实现,惟可能因个人之偏好、过失或其他法律所不认同之安排而使之未能实现,此时,租税法本诸租税公平原则的考量,将此一类型之所得视同已实现。并对之课征所得税。”这便是台湾的设算所得课税制度,是对净所得课税原则的例外规定,为了防止纳税人规避税收。

最后,设立福利所得课税制度。对用人单位在正式薪金之外对职工给付的各种额外福利课税。除了因计算困难或征收成本太高可免税外,如误餐补贴、交通补贴、宿舍、人身保险、假期旅游等,其余各种福利所得都应当列入课税范围。

(三)完善所得净额制度

首先,照顾纳税人家庭扶养开支。从我国社会文化传统上来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家庭观念浓厚,亲属之间有很强的道德伦理牵引。另外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家庭是主要的保障途径。因此在税收上照顾家庭基本开支,是净所得课税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重要改革。

其次,改革所得扣除制度。设定捐赠、保险费、灾害损失和医疗及生育费等项目。扣除个人必需的生活成本、费用和损失,鼓励以公益或人道目的的捐赠(客观上降低了税负能力),照顾弱势群体,维护法的和平,都是量能课税原则的应有之义。

最后,建立物价指数连动课税机制。物价上涨实际上会带来“隐形增税”,这种“隐形增税”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还加重了低收入者阶层的负担,违反量能课税原则。因此有必要设立这么一个弹性课税机制。台湾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当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年度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免税额随之调整;达到10%以上时,个人所得税课税级距的金额随之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以及残障特别扣除额的基准,要根据所得税准及基本生活变动情形,每三年评估一次,以保证税收的相对稳定。

三、小结

量能课税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与税收正当性密切相关,并同税法学界的基本理念相通。如何在税法立法和实践中的贯彻落实税法的基本理念,则是值得一生研究的命题。

参考文献:

[1]参考自《量能课税原则法哲学研究》,杨万辉,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5月。[2][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3]参考自《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想》,陈拂闻,财会研究2009年第20期。

[4]图表摘自《量能课税原则研究》,梅晓蓓,《人文社会科学集刊》2006年。

[5]参考自《量能负担与课税公平----台湾个人所得税的启示与借鉴》,熊伟、罗昕,中国财税法网省略/show.asp?a_id=1530。

篇(8)

关键词: 事故责任;共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可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总体上应当把握该罪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的有责性和重大性。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正确理解这些具体问题,对认定比较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准确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的违规性。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为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行为的违规性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制的范围内,交通肇事罪具有时空性,也就是说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强调这一时空条件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就决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的环境中,只有具备了这个时空条件,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才能破坏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即才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发生了与交通工具有关的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重大事故与交通运输没有直接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条件,即具有事故重大性。所谓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船只碰撞等事故。根据1987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责任

事故罪的立案标准,重大事故具体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以上的。如果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危害后果没有达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负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交通肇事罪应具有的因果性。行为人的违规行为这一原因直接引起了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还要探究违规行为与重大危害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只有因果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负刑事责任,否则,便不负刑事责任。

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能力也不断增强,这种认识能力的增强便带来了立法上的变化。就交通肇事罪来讲,立法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方面。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这种特殊主体,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根据交通活动范围扩大,将本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但从立法的修订来看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反映在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一律按交通肇事罪认定,忽略了交通肇事行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往往也存在着被害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往往不问被害方有无责任都要对司机做有罪认定,即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客观归罪”现象。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这一问题,《解释》中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实际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1}(p.253)”这一司法解释也说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没有分清事故责任前,不能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性质应否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大小。从而事故责任的归属及责任的大小便成了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至关重要的条件。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些内容符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科学性、合理性。

4.行为人责任的大小决定着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根据《解释》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该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些解释内容说明在法律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相对较轻,但违规情节严重时,也构成犯罪。

本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本解释的第2条、第4条、第8条都体现了在分清责任、后果、情节的基础上区别对待的精神,司法操作性很强。但应当指出,第2条第1款第3项(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和第4条第3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这样的司法解释有一定的道理,这就在于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害性质有所不同,后者轻于前者。对司

法解释的内容的理解存在着后者的法律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侧重于经济赔偿,而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这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中,也不是完全说不通的,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却突出地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就应认定为犯罪,直接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的,则应该加重其法定刑。而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肇事者如果有能力赔偿财产损失,就不认为是犯罪,这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其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刑法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因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有赔偿能力的,就可以不定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的,就要被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富有者发生交通肇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有完全的赔偿能力,就可以不被定罪并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权;而那些平民百姓如果发生了同样交通肇事案件,因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就要承担被定罪判刑的法律后果。显然法律面前并不人人平等,何况还有以钱赎罪之嫌;再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做到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却存在有罪不罚之嫌。

二、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这一要件明确表明:(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二人以上出于不同罪过形式而共同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亦不成立共同犯罪。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过失。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既可以表现为故意的,也可以表现为过失的;第二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的。这恰恰是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但也有人认为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其他原因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引起另一起交通肇事,行为人对后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危害结果可能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认为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也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对于连续发生肇事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不同认定:(1)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又构成另一交通肇事罪,同前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同种数罪,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第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在逃逸过程中故意(多数表现为间接故意)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特定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造成特定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说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只能是过失的,而不存在犯罪故意的罪过形式。

《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及观点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观点,又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相矛盾。因此,有人认为,“这一解释内容近乎荒唐,严重违背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原理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因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1}(p.257)。围绕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必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一般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指2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2}(p.368)。共同过失犯罪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例如,医生甲给一患儿看病时误按成人剂量开处方,司药乙没有认真审核处方便按医生所开处方付药,患儿家长按“医嘱”剂量给患儿服了药,结果导致患儿死亡。本案中医生甲、司药乙都具有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危害后果,均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共同过失犯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为

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主观方面都具有犯罪过失的罪过。犯罪过失的类型既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3.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分别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共同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危害结果,即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每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则往往是不同的。

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是不同的犯罪形态。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两点:

1.主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人之间具有犯意联系;共同过失犯罪则是行为人分别具有犯罪过失,彼此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系。

2.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他们的犯罪行为通过犯意上的联系形成了互相协调的危害社会的一种合力;而共同过失犯罪在客观方面各个行为人是分别的、各自孤立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基本特征属性上都有明显区别,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因此,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一立法规定既表明我国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认同的观点,又表明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立场,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非常清楚、明确的同法解释无权违背立法原意。

而《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与刑法原理不符,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也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

(二)关于连累犯

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涉及连累犯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对包庇罪、窝藏罪等罪的规定就属于关于连累犯的立法确认。在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没有与他人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并故意以各种形式帮助犯罪人的犯罪形态”{2}(p.389)。连累犯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观方面,连累犯是一种故意犯罪。但其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有明显的区别:(1)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形成的,即通常所说的事前通谋的犯罪故意。另一种情况是在共同犯罪行为着手实行后在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即事中通谋的犯罪故意。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是在他人犯罪之后,对他人犯罪情况明知的状况下形成的。因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是在他人完成犯罪之后,客观上是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之后产生的。这也恰恰是与共同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根本区别。

2.在客观方面,连累犯表现为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下,对犯罪人实施了某种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正是追究连累犯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连累犯不是一种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现象的概括。同时,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连累犯也要看刑法上有无相应的规定,即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的行为,就其行为性质而言是一种连累行为,这也是本文介入连累犯有关内容的旨意所在。对于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刑法上并无明文规定,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1)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向“指使人”进行调查时,不如实作证或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认定为包庇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指使人”在涉及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以认定为伪证罪;(3)仅有指使逃逸行为,没有其他妨害司法行为的,可不认定为犯罪,但应对其连累行为批评教育。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交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定罪量刑都有一定的影响。但原刑法典对这一情节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又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一立法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操作上的难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体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又有一系列的著作或论文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有些问题已达到共识,有些问题仍需深入研究。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

《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两种情况:

1.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逃逸。加重犯是相对基本犯和减轻犯的一种犯

罪类别,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3}(p.42)。构成加重犯的逃逸行为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即使逃逸,也不构成加重犯。(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构成加重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则不在此列。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还需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可理解为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员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的,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而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肇事行为致受害人受伤,但伤情不致引起死亡结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处罚。(2)如果肇事者的行为使受害人伤势严重,若不及时救助,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介入的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即肇事行为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的一个条件时,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5.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罪的第一、第二档法定刑的事实内容都作了一些量化规定。笔者个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需要探讨。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应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绝大多数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包括从交通肇事罪分离出来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此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严重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高是必要的,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过失爆炸罪、失火罪等相似,不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必要规定超出一般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3)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者是否将交通肇事后,不但不救助受伤人员,反而将受害人员带离现场予以隐蔽或者遗弃,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的情节考虑进去

?《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员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处罚。”有了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交通肇事罪第三档法定刑就更没有规定的必要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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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望京地区的发展概况及民族构成

望京地区,主要指望京街道及周围一些相关区域。望京街道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北部,东临首都国际机场高速路,西接京承高速路,南靠四环路,北依五环路,辖区总面积10.36平方公里,2008年人口约22万,其中流动人口约6万。“望京城”属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十大边缘集团之一,地理位置处于交通便利的四环路与首都机场高速路的交汇处,并呈扇形向东北方向延伸。其发展规划由三大功能区组成,即建立由南向北分别为望京新城、新技术开发区和货流仓储区,其中望京新城为现代化的居住、商贸中心。[1]望京的规划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比照国外新城的经验制定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许多大城市共同面临的人口增长、住房紧张、交通拥挤、基础设施超限、环境污染等问题。然而,因建设初期公共设施配套落后、商业匮乏、交通堵塞等问题,一些居民迁出的现象频繁。步入21世纪后,望京地区逐渐构筑起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建设大量高档公寓,各种生活、休闲、行政、办公等设施的逐步完善,从单纯的居住功能摆脱出来,形成了自身独立循环系统,功能日益多元化,人气逐渐升高。许多世界跨国公司、商业巨头纷纷进驻,带动了世界各国的精英人才、技术人员到此落户,居住人口开始多国籍化。其中少数民族包括朝鲜族、蒙古族、满族等20多个民族成分,望京也成为一个多民族的城市社区。

望京在行政区划上比较独立、完整,建设起步相对集中,整体面貌较整齐(新建与旧建交错杂混的现象少)。望京的韩国人构成大体分为几个类型:一是韩国各相关部门、公司企业、媒体、宗教系统等派遣或驻京人员;二是到北京投资经营各种实业的韩国人;三是各类留学生群体;四是各类来华人员的随行家属。他们比较集中在望京西园四区、西园三区、大西洋新城、华鼎世家、宝星国际等小区,在望京地区的分布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使馆人员及家属,企业驻京机构、驻京代表和外籍职员及随行家属一般居住在环境幽雅、设施齐全、物业管理规范的豪华住宅区,如大西洋新城、华鼎世家、望京西园三区等;韩国留学生多居住在价格经济合理的望京西园四区;一些来华短期居住或者利用假期到华旅游的韩国人通常居住在以上地区的“民泊”(家庭式旅馆)中;一些来华无固定职业的韩国人多居住在价格便宜的回迁楼或危房改造安置楼,如花家地、南湖东园、南湖中园等社区。随着韩国人大量居住望京地区,地方来的朝鲜族人口也开始居住望京,望京也逐渐成为北京朝鲜族人口最为聚居的地方之一。中国的朝鲜族同胞凭借同一民族、语言相近等优势,积极参与了中韩经济文化交流,从事翻译、导游、贸易及外事部门的对韩业务、韩方企业、韩资企业职员,还针对韩国人开办旅行社、餐饮业、娱乐业等,所以韩国人集中的地方,也是朝鲜族流动人口最集中的地方。如今,东北地区的朝鲜族人口大量聚集于此,望京成为朝鲜族在北京最为聚居的地区,这里的朝鲜族人口估算有2-3万名。[2]

二、望京地区民族关系现状

首先是韩国人与当地汉族的关系,主要是租房客与房东的关系。韩国人入住望京使当地的房屋租赁成为热门行当,许多当地居民和外地购房户更愿意将房屋出租给韩国人,因为租给外国人会得到更多的租金。当地居民说,“80%的房子都出租给韩国人了。”[3]然这种租赁关系比较淡薄,租户和房东之间除了交房租与收房租,几乎没有其他什么关系,没有什么矛盾冲突,交往的程度比较浅薄。

其次是工作关系。韩国人到中国来,许多人是要做事的。要开办公司,经营商务,当然避免不了与当地汉族的交往。在望京,这种工作关系许多不是建立在与有望京户口的汉族之间,而是更多地与外来人口直接联系起来,他们之间建立业务往来或合作关系,或一同工作。所以,在工作关系中,韩国人更多地与居住在望京的外来汉族人往接触,他们之间发生矛盾与冲突的可能性更多。

第三是社会生活中的关系。这种关系比较复杂,包括邻里关系、买卖关系、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等,其中除了邻里关系以外,其他许多场合都是韩国人主要以各种消费者的身份与汉族接触。这种关系中,他们之间接触频率高,发生矛盾冲突的概率也多。邻里关系除了城市居民邻里之间不相往来的普遍现象以外,由于语言沟通的障碍,韩国人与楼群邻里之间的交往更少。

第四是朝鲜族与韩国人的关系。如果说当地汉族与韩国人的关系相对平淡,那朝鲜族与韩国人的关系就不那么简单。望京的朝鲜族与韩国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为望京之所以能够成为北京市朝鲜族最为聚集的区域与韩国人大举入住望京分不开。同时,望京朝鲜族经营的许多行业也都与韩国人相关。

朝鲜族与韩国人同一族源,语言相通,文化相近。但由于所处环境不同、时代不同,他们之间也有许多不同点。中国朝鲜族由朝鲜半岛迁移而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成为中国少数民族之一。此后,中国朝鲜族在中国大家庭中充分享受民族平等权利和发展民族经济、文化和教育的权利,并实现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朝鲜族在中国的长期生活,其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等都变得中国化,其意识形态已经和韩国人完全不一样。而韩国人土著朝鲜半岛,冷战时期韩国站在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韩国人深受美国及西方影响,突出个人主义,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更加西方化,与中国朝鲜族有很大区别。

中韩建交以来,韩国人开始进出中国,然而他们大部分语言不通,难于在中国开展经济、文化交流活动。在其间牵线搭桥,起桥梁媒介作用的正是既熟悉中国情况,又与韩国人语言相通的中国朝鲜族。在中韩之间交流中,朝鲜族的桥梁媒介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他们在中韩经贸、文化交流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韩国人大量进入中国极大地促动了朝鲜族自身发展,影响了朝鲜族社会传统分布格局的改变。望京作为韩国人与朝鲜族联系的一个缩影,也显示着朝鲜族与在华韩国人的密切关系。“韩国人由于有朝鲜族如鱼得水,大大缩短在中国的适应期和创业周期,减少了由于语言不通带来的诸多不便;而朝鲜族由于有韩国人,拓展了经济领域,增加了就业机会。双方互相交流,在联合协作中实现共赢。”[4]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接触越多,摩擦冲突越多,根据学者的调查,朝鲜族与韩国人之间的关系有时并不十分融洽。韩国人开展业务似乎离不开朝鲜族的协助,但他们对朝鲜族并不完全信任,还有轻视朝鲜族的倾向。而朝鲜族经营的许多实体或针对韩国人,或与韩国人合作共事,但他们对韩国人也不完全坦诚相待,互相之间的隔阂仍然存在。[2]

三、和谐民族关系中的和谐社区

随着韩国人聚居望京,从幼儿园到医院、商店,韩国人在这里营造了一个颇负异国情调的“韩国生态”。在望京西园四区,是韩国人最初入住的小区,这里的韩国人以其勤劳与智慧创造了一个比较完备的韩式生活循环系统,不仅超市、餐馆等商业设施体现浓郁的韩国味道,而且生活的每个环节都备有适合韩国人的设施。在小区的居民楼里有好几个韩国幼儿园、接送韩国小学生的班车、医院、专为韩国人服务的房屋租赁中介,甚至韩文报纸、广告杂志以及专门为他们服务的邮递员。望京的这种社会氛围,吸引了更多的韩国人入住。与此同时,各家韩国大公司的入驻望京让大量的韩国人集中于此。2002年,LG电子中国研究开发中心落户望京科技园,该中心是LG电子在韩国以外的最大研发中心,2005年研发经费高达4100万美元。韩国大公司的入驻,不仅吸引了许多优秀的韩国人才,而且让驻华韩国人“心里有了依靠。”[5]而完善便利的韩式生活环境及设施使得越来越多的韩国人来此定居,望京逐渐形成北京最大的韩国人聚居区。随着中韩贸易往来的激增,韩国人对北京情有独钟,据笔者在当地调研了解,居住在望京的韩国人已有十多万人。他们在望京经营的餐厅、超市、茶馆、美容院等超过5百家,走在商业一条街上,韩文、中文招牌比比皆是,很难分辨身处韩国还是中国。

四、几点启示

1.社区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市民化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局限于社会身份和职业的转变,也不仅仅是居住空间的地域转移,而是一系列角色意识、思想观念、社会权利、行为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市民化,将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缩小与汉族发展的差距,增进他们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为实践“两个共同”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全体人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方式开始从规范管制向科学管理转变,既要包容多元,又要塑造一体,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工作,就是要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社区的联系,通过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项目的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的语言、心理适应及其在社交、就业、创业、恋爱婚姻等方面与城市社会的协调,逐步增强其文化的认同感和生活的归属感,”[6]促进各民族友好往来与和睦相处。

2.举办丰富的社区活动,促进民族交往。社区作为一个城市基层社会的街区空间,托载着各种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关系。社区建设是适应城市发展与建设趋势的一种必然,也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有效途径。当前城市中族际交往呈开放式、多方位的态势。城市少数民族的社会网络决定着交往的内容和深度。基于地缘、血缘、业缘上的交往的少数民族人士,能够较好地融入城市生活方式,与不同民族的人多方面交往,由于文化差别、风俗习惯不同,语言、民族心理,形成交往边界,民族意识在民族交往中不断体现出来。

城市民族工作应以协调民族关系为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重点在于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城市中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在城市中规划建设民族文化宫或民族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举办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包括舞蹈、合唱、各种体育竞赛活动等,“在各民族的平等交往和频繁沟通中消除戒备、隔膜、猜忌的心理。”[7]少数民族的人口流动多以家庭、学校、籍贯、民族等社会关系为纽带,社团和各民族的代表人物在沟通信息、对本民族成员提供帮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桥梁作用。因此,在各类文体活动中,应注重充分发挥民族社团及少数民族代表人物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民族交往朝着和谐、健康、向上的方向前进。

3.树立社区形象,提高多民族社区自豪感。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是创造文明城市新形象的基础性工作这个观念,紧紧围绕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目标,加快创建文明社区的进程,提升社区形象。与此同时,社区工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创建进程,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兴建文化体育场所,加强绿化工作,为社区群众创建便利、祥和、舒适的生活环境。发挥多民族聚居社区的典型示范作用。随着人口流动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加快,社区居民身份多样化和社区智能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文明社区创建工作面临着更高、更复杂的挑战与考验。推动文明社区创建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就必须学会培养“社区人”意识的方式方法,掌握不同民族居民的心理活动,捕捉他们的关注点、兴奋点和期望值,尽力满足他们的需求,把需求转化为动力,尊重社区多民族的文明创建的主体地位,让多民族家园的文明之花各显千秋、相得益彰。充分运用社会化教育机制改进社区教育工作,探索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网络化、系列化和产业化的社区服务新路子,大胆运用市场机制筹措社区建设资金,努力实现社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通过社区化科学管理,加强少数民族人口与城市社区的联系,增强社区意识,促进其心理的适应和与社区的协调。不断提高各民族对多民族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

参考文献:

[1] 徐荫培,王文阁.跨世纪的现代新区――望京新城[J].城市开发,1994,(12).

[2] 张丽娜,朴盛镇,郑信哲.多民族、多国籍的城市社区研究――以北京市望京地区为主线[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9,(2).

[3] 祖秀丽.望京新城吧:一个韩国社区的前世今生[J].社区,2005,(6).

[4] 朴盛镇.北京望京地区朝鲜族与韩国人的关系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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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代画像石的工艺设计程序中,彩绘即敷色是整个制作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无论是画像砖或是画像石,最后一道工序应是上色和彩绘。细节和局部,正依赖于这一工序。一些砖石上色彩的残留说明了这个事实”①。由于现出土的汉代画像石有不少是墓室被盗后发现的或从民间征集收藏的,加上在石头表面上加彩不像帛画、壁画那样较容易黏附,长期在墓室中受水和微生物的侵蚀等,因此,其上的色彩只在为数不多的出土画像石上零星残存,这对深入研究汉代画像石及其彩绘是有一定影响的。但从这些零星残存的色相和参考同时期的墓室壁画、陶俑、彩绘铜镜等上的彩绘情况,仍然能窥探出汉代画像石的彩绘色相和色彩的原料配置等情况。本文就目前出土的汉代画像石上残存的色彩,并参考同时期的墓室壁画、陶俑、彩绘铜镜等颜料的配置等,论述其彩绘的特点与思想。

一、汉代画像石彩绘的出土情况

目前,就作者掌握的考古发掘材料看,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的几十年间,有关文物考古部门先后在河南、陕西、山东、山西、江苏、重庆等不少地区发掘了多座或多或少地残存彩绘痕迹的汉代画像石墓。其中,河南、陕西两省的南阳和陕北地区最多。

南阳是河南省发现彩绘汉代画像石墓最多的地区,主要有:1962年春发现的南阳杨官寺汉代画像石墓墓门等处“涂红色”②;1972年发掘的南阳石桥汉画像石墓南门楣正面画像石上,有朱红色、黑色、黄色、紫红色③;1973年南阳唐河县电厂出土的汉画像石墓门楣、门扉上有彩绘痕迹④;1976年原南阳县赵寨砖瓦厂汉画像石墓“门扉和门柱上画像皆有彩绘痕迹”⑤;1978年出土于唐河汉郁平大伊冯君孺人画象(像)石墓出土的三十五幅画像石,“大都经过朱彩描绘” ⑥;1983年唐河县针织厂二号汉画像石墓中“逐疫升仙图”,“画面皆朱涂”⑦;1984年3月发现的禹县东十里村东汉画像石墓,“仅在墓门的门楣和门额上装饰两块画像石”,“用朱色在画像主题――动物身上勾勒数道⑧;1988年秋天发现的、1989年4月清理的南阳县辛店乡熊营汉代画像石墓,“共出土40幅画像”,“多幅画面都发现有朱红色,画像石也有彩绘痕迹”⑨;2001年12月河南南阳市宛城区陈棚村发掘出一座汉代画像石墓,墓室内装饰有各种彩色画像36幅,分别位于门楣、门槛、前室梁柱、后室门柱正面,门扉正、背面,前室门柱和过梁的正、侧面。画像的画面均保存完好,十分珍贵。

陕西省的绥德、神木大保当等是该省发现彩绘画像石墓最多的地区。主要有:1958年至1975年在陕西省子洲县淮宁湾乡后村发现的汉代画像石墓,“在楼阁的台基上曾涂粉白底色,用墨线画有栅栏杆”⑩;1972年发现、1975年发掘清理的绥德县延家岔东汉画像石墓,画像石图像中有“红绿色斑点”、“墨线勾绘”、“朱红色”、“壁涂绿彩,上加若干点白彩谷纹,联带染红色。阴地阳纹,红绿相映”等色彩痕迹B11;(图1)1982年春发现的陕西神木柳巷村汉画像石墓,前室画像“圆面涂染朱色,鸟形空出只点朱色眼”B12;1997年7月发现的绥德县四十里铺画像石墓,画像刚出土时“朱雀羽、龙、虎、虎口、人物衣服留朱红”B13;1983年绥德黄家塔出土的6号墓、8号墓、9号墓和11号墓墓门等处残留有“朱红、粉白、墨绘”等色彩,“出土时朱色斑斓鲜艳”B14!

尤其是1996年发掘的陕西神木大保当第11号、第23号汉代画像石墓中残留色彩最多,在所有出土彩绘汉代画像石中也是最精彩的。此详述之,以便下文论述。(图2)11号墓墓门右门柱“上半部凿刻一双层楼阁。红褐色线条勾勒出长方形基台,上设三个立柱,前两立柱间是两扇粉红色的门扉,门微启,门扉上分别以墨线绘朱雀”。“门楣、门框、门限以墨线勾绘。门右侧墙上墨色勾绘井字图案,似为窗牖”。屋檐下右侧仙子“似人似神,脸涂红彩,”,“全身轮廓以墨线勾勒。屋顶呈覆斗状,墨绘斜纹象征瓦缝,左右相对各立一凤,喙及腿涂红彩,身以墨线勾勒”。第二层顶“以墨线绘瓦缝、瓦当。檐左右各有一凤,相对而立,全身以墨彩涂绘”,楼板四周的栏杆“均涂褐彩。楹柱之后横楣上挂红彩帷幔”。“楼内对坐两人,其中一人头戴红色圆帽,身着红色长袍,五官用墨线勾勒,唇涂红彩”。另外一人“身着红领绿色长袍,脚穿红鞋”。中下部人物头上“羽毛墨色”,“冠红色”,“方脸,面涂粉彩,五官以墨线勾绘,红唇”,“身着红色宽袖衣”,“胸前以墨彩勾绘日轮,中间涂红彩,红彩中央用墨绘三足乌。下身着鸟羽裙,其中有红、墨彩绘成的椭圆形羽毛”。其左有升龙,“龙身以红、墨彩相间绘鳞甲”。组下端一走龙,“身涂墨彩,唇、翼涂红色,身上以红彩绘鳞甲。画面右边框涂红彩”。左门柱上残存的神人“五官以墨线勾绘,红唇,粉面”,“上身着袖衣,内有右衽白色内衣”。“胸前墨绘月轮,中以白彩绘蟾蜍”。“其后绘一立虎,红唇,白色,以墨线绘斑纹”。“画面右框涂红彩”。

23号墓的墓门门楣上雕刻的狩猎图像中,“马身均涂褐红色,络头,缰、衔等以墨线勾绘”。骑马者“着红色戎装。前两骑手帻为黑色,后一骑手帻为红色”。马前的奔鹿“以墨线勾绘,身上有黑色斑纹,鹿身以红彩表示流血”。第一骑右上猎鹰“羽毛以墨线勾绘”。第三骑之后的老虎“虎口涂红色,身躯及长尾以墨线勾斑纹,虎肩胛处有竖条红彩”。“左端刻月轮,中以黑彩绘玉兔捣药图,玉兔身上有白彩点”。“右端刻日轮,边缘以墨彩勾绘,中涂褐红彩,日轮中以墨彩绘面右而飞的金乌”。下栏为车马出行图,“马涂褐红色,外轮廓及饰具以墨线勾绘,四蹄涂黑彩,鞍为石原色”。骑手“着黑襦衣”。轺车“车身及辐以黑色涂绘”。Z车车窗“内挂粉色窗帘。车厢及辐涂黑色”。左门柱左为卷草纹,“边缘、筋骨均用墨线勾勒,叶面涂红彩”。左门柱为说唱图,右侧一人“着黑色长袍”。舞蹈图中右侧一人“着长袖浅色衣,下穿红彩长裙”。其后一人“身着红衣和浅色长裙”。下图为长袖舞蹈图,右侧一人“身着宽袖红衣,下穿浅色长裙”。舞蹈图下雕刻有车,“马直立,身涂褐红色,马具、缰绳等以墨线勾绘。车前坐驭者,手持鞭,鞭以墨线描绘。车棚拱形,筋骨描黑色。箱、轮、辐等亦以黑色描绘”。左门扉雕刻朱雀,“身涂红彩,以黑彩描羽毛,翅上以红、黑彩描细部。其四周环绕五只或飞或站立的凤鸟,凤身均涂红彩,以黑彩涂描羽毛”。铺首“眉及鼻用墨线勾绘,耳及角上绘红彩三角形圈,圈心点黑彩,眼珠点墨”,“须涂黑彩”。“鹿眼眶涂黑,身上有黑彩描绘的斑纹”。獬豸“全身涂黑色”B15!

除河南、陕西两省外,山东地区主要有:沂南汉画像石墓的后墓藻井施彩绘;淄博市张庄汉画像石墓的墓门门楣正面的人物、动物等“涂朱彩”;金乡鱼山汉画像石墓M2在图案、人物服饰等上有加施“朱砂痕迹”和“彩绘为白色”等B16;2006年山东邹平开发区发现的东汉晚期的彩绘画像石墓中,亦残留彩绘痕迹等B17!I轿魇【衬谥饕有1992年12月至1993年4月在山西省离石发现的东汉画像石墓44号墓中的第5石“画面中点缀朱色圈点”等B18;1997年4月发现的山西离石石盘汉代画像石墓,“图像细部用墨线描绘,局部施红彩”。2号石图像中西王母“身穿红色宽袖长袍”。3号石“下层上一门吏,头戴黑色介帻”、“左手持红色盾牌”。4号石,左门扉“图案被红色边框分成内外两部分”。18号石,前室东壁门道隔柱“四周边框及部分纹饰涂红彩”等B19!F渌如江苏徐州青山白集汉代画像石墓,重庆合川沙坪汉代画像石墓等,都有朱红等色彩残留在画像石上。

附表:(该表列举的彩绘汉代画像石的出土情况,是以目前作者掌握的现有资料为依据的,尚有这些地区和在安徽、四川、天津等地出土的彩绘汉代画像石发掘报告与资料,有待搜集)

二、汉代画像石彩绘的造型特点与思想内涵

从西汉晚期画像石产生至今已历二千多年,“那堪事势尽,千古但苍凉”([清]王世祯诗)。由于汉代画像石长期深埋于地下,受地下水侵蚀,水中所含各种盐份随温度变化反复在彩绘颜料层内溶解,各种微生物对颜料与胶质粘合剂的分解和出土时环境变化,空气氧化,以及人为的破坏等,都使十分脆弱的大面积的色彩颜料层脱落和遭到严重破坏,今天要想全面看到汉代画像石的具体彩绘面貌是很难的,因此,只能从现出土的残留在石头上的点滴色彩来窥探其彩绘特点与思想。

从上述各地区关于彩绘汉代画像石墓的考古发掘报告可知,在当时雕刻完成的石头素胎上进行彩绘即敷色,可能是汉代画像石工艺制作的普遍现象,而且应该是很精彩的。如陕北汉代画像石“在浮雕的物象上施加墨线、阴刻、敷彩,是雕刻与绘画结合并用的一种独特殊美的创作形式”。“在个别画像石上的朱雀、铺首、边框、绶带、王母衣衫华胜等涂有朱、绿、赭、白等色。四十铺、延家岔、楼沟以及黄家塔出土的画像石有的整套墓门有的整块墓壁都用各种色彩涂染点画,出土时仍然鲜艳、洁净,随着风吹日晒而淡化消失,可放在窑洞或干燥的屋室内的画像敷色,经过二十余年朱色墨线依然如故”B20!4硬驶婧捍画像石发掘报告显示的时间上看,即“从河南南阳出土的杨官寺墓门画像可知,彩绘画像石至迟出现于西汉晚期,盛行于东汉中期。虽然我国汉代画像石产生时代较早,但施彩并非与石刻同步,此大抵与早期流行的棺椁铭旌制度有关”B21!4幽壳安驶婊像石的发掘报告内容看,有些墓室中的画像石可能全部施彩,而有些可能是有选择性地进行彩绘。前者如从南阳唐河汉郁平大伊冯君孺人画象(像)石墓出土的三十五幅画像石,“大都经过朱彩描绘”和陕西神木大保当第11号、第23号汉代画像石墓中残留较多色彩等,可以推测出。后者的情况较明显。如从彩绘画像石在墓室中的装饰部位看,彩绘的画像石主要设计在墓门的门楣、中柱、门扉、侧柱和门槛等处。再如南阳滨河路出土的彩绘汉代画像石墓共出土了39块汉代画像石,画像83幅,其中有彩绘的35幅B22!S硐囟十里村东汉画像石墓中只有两块画像石,施彩并镶嵌在墓门的门楣和门额上。密县后士郭汉代画像石1、2号墓出土的画像石,只在1号墓中的第5石、第6石、第7石、第10石、第13石、第16石和2号墓中的第5石上出现彩绘痕迹。山西离石石盘汉代画像石墓中的彩绘痕迹也是在2号石、3号石、4号石、18号石上出现等。有选择性地进行彩绘可能有造价较高,或是服从整体墓室建筑的需要,或仅在墓室的显要部位装饰彩绘画像石有辟邪、升仙功能等等原因。当然,这只是就现出土汉代画像石彩绘现象的一种推测,也是值得研究的一个有趣的话题。从彩绘汉代画像石图像上残存的色彩痕迹看,画面中人物、动物、植物、舟车、屋宇、桥梁、山川和边框等各种装饰纹样上都有彩绘的现象,当时可能是“满石皆彩”。因此,能够看出彩绘汉代画像石的颜色有:红色、朱红色、粉红色、褐红色、黑色、白色、黄色、土黄色、绿色、粉绿色、紫红色、蓝色、赭色等,是非常丰富的。

在汉代画像石上进行彩绘有着装饰、美化墓室B235壬ピ嵝越ㄖ和辟邪、沟通神灵、象征吉祥、喜庆等功能。有学者认为“汉代画像石刻艺术产生的因素是多元的,而在石刻表面设色的成因,则是比较单一的,只能说它是绘画艺术发展的自身规律所致。大约在西汉中后期,汉代墓葬建筑日趋第宅化,在推崇孝道、事死如生的思想支配下,阴宅仿阳宅的建筑要求越来越高,既要求考虑到坚固、宽敞,又要美观、富丽堂皇,要想达到上述多功能的奢望,较为理想的设计莫过于画像石墓葬了”B24!4幼笆我帐醯慕嵌壤此,在汉代画像石上进行彩绘用来装饰、美化墓室等丧葬性建筑,即在汉代那个迷信鬼神、希望死后成神、升仙、“事死如生”的社会话语中,尽量模仿现世世界的建筑形制、彩绘样式来装饰墓室建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不仅如此,包括彩绘在内的整个汉代画像石的制作工艺(包括制作程序、图像建构等)都是为墓室、祠堂等丧葬性建筑构成和装饰、美化其环境服务的。当然,它的彩绘现象也可以说是早期中国传统绘画艺术,尤其是中国画的色彩发展到汉代的表征,但“只能说它是绘画艺术发展的自身规律所致”,未免过于偏颇。因为,汉代画像石既具有早期中国绘画艺术的特点,也有早期中国雕刻艺术的特征,同时它又是墓室、祠堂等丧葬性建筑的构建材料。从其制作材料、工具、工艺程序、生产者和丧葬性质、在民间的生产制作与流行等方面看,它又是一种民间丧葬工艺。所以,汉代画像石的彩绘现象不完全是绘画艺术发展的自身规律所致。

汉代画像石的彩绘除具有装饰作用外,也表现出它的辟邪、沟通神灵、象征吉祥、喜庆等功能。用色彩作为辟邪、沟通神灵、象征吉祥、喜庆的符号,从原始社会至汉代,乃至当代的民俗活动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如据考古发掘表明:辽宁海城小孤山遗址出土的贝质穿孔片饰上染有红色。北京周口店山顶洞遗址发现的石珠表面也以赤铁矿染成红色。“原始人对装饰品进行打磨染色,使其引人注目、更加美观。这可能包含着取悦异性的目的,可以认为是审美意识的萌芽。也许籍此寄托原始宗教的万物有灵的信仰,将装饰品染上血般的红色,从而注入超凡的生命,并以此来沟通神灵”。“他们佩戴这些装饰品,或为了驱祟辟邪,或为了炫示威猛,或为了取悦异性,或为了托佑神灵,都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需要,求得精神上的充实”B25!=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人们也都把各种色彩与神灵、辟邪和吉祥、喜庆等思想、观念、民俗意识结合在一起。中国人源初的色彩观崇尚五色(青、赤、黄、白、黑),并把其与五行(金、木、水、火、土)、五方(东、南、地(中)、西、北)、五帝(苍精之帝(太)、赤精之帝(炎帝)、白精之帝(少)、黑精之帝(颛顼))和统治阶级沟通神灵、辟邪、求得吉祥、喜庆的祭祀等联系起来。如“在殷墟甲骨卜辞中就记录着殷人对祭祀所用牲的颜色所进行的严格的选择性,这就是在祭方的时候用什么样的颜色殷人都要专门占卜”B26!4呵锸逼诩漓氲难丈与祭方之间有了较固定的联系,杀牛祭祀要“社稷用黝,牛色以黑。而用黄者,盖正礼用黝,至于报功,以社是土神,故用黄色,仍用黑唇也”等B27!U焦秦汉时期对上述五色即色彩与五行、五方、五帝与祭祀等关系的文化艺术思想都是有继承与发展的。尤其是汉代对春秋战国等时期的哲学思想、文化艺术等的继承是不言而喻的。如《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第十》记载:“昔仲尼没而微言绝,七十子丧而大义乖。故春秋分为五,诗分为四,易有数家之传。战国从衡,真伪分争,诸子之言纷然淆乱。至秦患之,乃燔灭文章,以愚黔首。汉兴,该秦之败,大收篇籍,广开献书之路”。“迄孝武世”时,“建藏书之策,置写书之官,下及诸子传说,皆充秘府。至成帝时,以书颇散亡,使谒者陈农求遗书于天下。诏光禄大夫刘向校经传诸子诗赋,步兵校尉任宏校兵书,太史令尹咸校数术,侍医李柱国校方技”等,其中收得“易经十二篇,施、孟、梁丘三家”,“右阴阳二十一家,三百六十九篇”,“右五行三十一家,六百五十二卷”等。并言明“阴阳家者流,盖出于羲和之官,敬顺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此其所长也。及拘者者为之,则牵于禁忌,泥于小数,舍人事而任鬼神”等等B28!6“汉代的思想骨架是阴阳五行。东方色配青,五行为木;南方色配赤,五行为火”B295取T诹胶菏逼,把五色即色彩与五行、五方、五帝与祭祀相联系,教化于民,维护统治,早在西汉统治阶级那里就已有了清楚的认识。如汉武帝问策于董仲舒,仲舒对曰:“臣闻制度文采玄黄之饰,所以明尊卑,异贵贱,而劝有德也。故春秋受命所先制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应天也”B30!:撼傻奂次怀跄,丞相衡奏言:“甘泉泰紫坛,八觚宣通象八方。五帝坛周环其下,又有群神之坛。以尚书六宗、望山川、遍群神之义,紫坛有文章采镂黼黻之饰及玉、女乐,石坛、仙人祠,瘗鸾路、H驹、寓龙马”。“今既稽古,建定天地之大礼,郊见上帝,青赤白黄黑五方之帝皆毕陈,各有位馔,祭祀具备”B31!L乇鹗嵌汉以后,在谶纬迷信等思想浓厚的社会氛围中,不同的色彩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艺术载体中的运用赋予了其更多的辟邪、沟通神灵、追求吉祥、喜庆等神秘的意义。这在汉代画像石的图像中各个视觉形象的造型上都有明示。

汉代画像石的彩绘具有一定的辟邪、沟通神灵、象征吉祥、喜庆等功能,虽然没有明确的文献记载,但从《周礼•冬官•考工记》论述绘画艺术作品中色彩即五色与五行、方位的关系和对比现出土汉代画像石上残存的色彩运用等可见一斑。如《周礼•冬官•考工记》中记载:“画缋之事,杂五色。东方谓之青,南方谓之赤,西方谓之白,北方谓之黑,天谓之玄,地谓之黄。青与白相次也,赤与黑相次也,玄与黄相次也。青与赤谓之文,赤有白谓之章,白有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五彩备谓之绣。土以黄,其象方,天时变,伙以圜,山以章,水以龙,鸟兽蛇。杂四时五色之位以章之,谓之巧。凡画缋之事,后素功”。该段论述的是画缋五色,大致有三层意思:第一段论述的是五色之次序,提出了五色概念,即青、赤、白、黑、黄,并与分出东、西、南、北、中方位。显然这与战国(或秦汉)时期的“五行”观念有关。第二段论述的是五色之交合,即在方位上正是东西、南北、天地相对的关系。第三段从“土以黄”到最后论述的是五色之工艺,即凡画天象,随时节变化而施不同的色彩,画山画水要与龙、虎等相联系,以及四时皆有色彩等B32!U饪梢郧宄地看出,那时(战国或秦汉)在艺术作品中把色彩即五色与、五行、五方等联结在一起的事实。该段文字既可以看成是春秋战国及其以前中国绘画艺术的理论总结,也可以看成是对秦汉绘画等造型艺术的理论指导与影射。如残留在现出土汉代画像石墓的门扉、横梁、立柱等上的色彩,即能体现出青、赤、白、黑、黄五色的运用。残留在图像的边框纹饰和动、植物等视觉形象上的不同色彩痕迹也清楚地体现出“四时皆有色彩”的面貌等。

特别是上文列举的关于汉代画像石的彩绘现象的发掘报告显示,不少彩绘画像石被镶嵌在墓门、门扉、门柱等处,并在这些地方和在图像中建筑物的廊柱、栏杆、车马等上敷以较多的红色(朱砂成分较多)等,也可以看出在汉代画像石上进行彩绘有着辟邪、吉祥、喜庆等寓意。“中国画色彩在汉及其以前以五行色为主(黑红色为主色调)”B33!:焐与黑色这两种主色调在婚丧嫁娶等民俗活动中的运用也是较多的。尤其是红色在中国人的心目中,自古及今都有象征吉祥、喜庆等民俗观念、寓意。如今天为中国举办的第29届奥运会而设计的祥云火炬,也是以红色为主色调,象征着吉祥、如意。红色“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场合,红色的象征意义往往处在流变之中,或标示尊贵,或渲染吉庆,或用于辟邪,甚至与某一王朝的‘天命’休戚相关。这一切使红色与中国人的民族情感连为一体”B34!V劣谌宋锏拿娌俊⒎饰、鸟兽的羽毛等描绘红色、黑色或白色,或“鹿身以红彩表示流血等,应该是民间画师们以目中所见,把主客观色彩结合起来运用,“杂四时五色之位以章之,谓之巧”。所以,从现出土的汉代画像石上残留的色彩痕迹,可以窥探出它的彩绘并非是单一的装饰,而是有着复杂的敷色思想与寓意。

图3 洛阳汉墓室壁画汉代画像石上残存的这些彩绘色相(包括思想、寓意)与同时期的墓室壁画、彩绘陶俑、彩绘铜镜等上的色彩、颜料的成分构成等是非常相似的。如1987年4月在西安交通大学内发掘的一座西汉壁画墓中,“在墓葬主室内的四壁和顶部绘满了色彩斑斓的壁画”。“用色丰富,有石青、石绿、朱红、赭石、青莲、白、黑等多种”B35!2003年3月在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丰李镇尹屯村发掘的新莽晚期的壁画墓中,“所存壁画的绘法,是在砖壁上粉刷上有层白灰为底,再用红、黑、黄诸彩作画。红彩多为条形的仿木梁结构,黑色则用以勾勒各种画面,如祥云花草、日月星辰、人物禽兽及仿木斗拱等等,而且诸多勾勒画面之上又涂红、蓝、黄、绿多种色彩”B36!2003年4月发现的陕西定边县郝滩东汉壁画墓中,“壁画是用黑、白、红、蓝四种颜料绘成,颜色非常艳丽”B37!2000年在陕西省旬邑县原底乡百子村砖厂发掘的东汉晚期的壁画墓中,壁画使用的主要有黑、白、黄、红、紫等色彩。有关学者还就这些主要颜料和土样通过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分析,X-射线衍射分析等,进行了成分分析。分析结果是:该墓壁画中的黑色颜料主要由碳黑组成;通过XRD分析发现白色样品中含88%的方解石,纯度很高;黄色样品中的显色物相是针铁矿;红色颜料有颜色较暗,呈棕红色和颜色较亮,为桔红色的两种不同的色相;紫色用量较少等。该墓壁画使用颜料种类不仅较为齐全,而且当时的画师们使用了“没骨法”这种绘画工艺,即先用黄色在白色底层上画出图案的底色,再在黄色底色上画出其他颜色的图案,以此类推。颜料样块剖面从内到外依次最多找到了白、黄、红、黑四种颜色层的叠加B38!I细鍪兰90年代在汉阳陵墓中发现了众多西汉彩绘陶俑,“俑体表面皆敷彩,彩有三色,即朱红色、橙红色和赭黑色”。经过X-射线衍射分析表明,“朱红色颜料为纯度很高的朱砂(HgS),杂质很少”,“橙红色颜料中含有大量粘土成分,主要物相为石英、云母、高岭土”,赭黑色“颜料的主要物相为石英(a-SiO2)、云母”B39!1992年陕西省博物馆征集到的一面汉代彩绘铜镜,镜子背面彩绘红、蓝、白、绿四种颜色及岌少量的黑色。颜料分析结果显示,红色颜料的主要成分为朱砂,蓝色颜料的主要成分为蓝铜矿,白色颜料的主要成分为羟磷石,绿色颜料的主要成分为蓝铜矿和孔雀石。“该彩绘铜镜的绘制是先在外区通天有层红色,再在其上绘制有蓝色、白色、绿色的纹饰图案,而中区先通涂有层蓝色,然后在其上绘制红色、白色的纹饰图案,内区保留的仅为一层红色。绘制图案主要采用平涂的方法,在色彩相近、容易模糊的地方,辅以淡线。该彩绘铜镜的颜料均为天然矿物颜料B405鹊取

从色相上看,汉代画像石的彩绘与墓室壁画、陶俑、铜镜等彩绘使用的颜料基本上是相同的,即它们使用的颜色都没有超出红色、黑色、白色、黄色、绿色、紫色、蓝色等这几种色彩,并且不同的民间画师、工匠都能用这几种色彩调和出朱红、粉红、褐红、粉绿、紫红等综合色彩进行绘制。这充分反映出了汉代已有相当高超的颜料制作工艺技术。从各种颜料的化学成分上看,虽然未见到有关对汉代画像石的彩绘颜料成分进行X-射线衍射等技术分析(以作者目前掌握的资料为依据),但从上述有关学者对同时期的墓室壁画、陶俑、铜镜彩绘颜料的实验、分析结果,可以推测出汉代画像石的彩绘所用各种颜料的成分,也不外乎是朱砂、碳黑、针铁矿、羟磷石、蓝铜矿、孔雀石等天然的或人工的矿物质原料。尤其是从绘制手法上看前后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如汉代画像石图像中各个视觉形象的彩绘现象是:墓门门柱、门楣、门框、门限、井字图案,窗牖、瓦缝、瓦当、楼板四周的栏杆、帷幔”、车厢、辐、人物、动物、植物、日轮、月轮等等,基本上都是先用黑色或朱色、蓝色等勾勒轮廓或勾边,然后平涂或描绘各种色彩,或有的用白、红、蓝等作底色等。细小部位无法雕刻出的细节等也基本上都是采用墨线描绘。如上述陕西神木大保当第11号、第23号画像石墓中的人物,“五官以墨线勾绘,红唇,粉面”。“着长袖浅色衣,下穿红彩长裙”。“马身均涂褐红色”,骑马者“着红色戎装。前两骑手帻为黑色,后一骑手帻为红色”。朱雀,“身涂红彩,以黑彩描羽毛,翅上以红、黑彩描细部。其四周环绕五只或飞或站立的凤鸟,凤身均涂红彩等等。而彩绘墓室壁画、彩绘陶俑、彩绘铜镜的画面设色也基本如此。如有的画面用墨线勾画舟车屋宇的瓦楞、栏杆的边,有的用蓝色、红色勾画马匹的轮廓,有的用黑色画树干,用绿色画树叶,有的用红色、黄色、黑色、白色等画人物的衣服、嘴巴和动物的皮毛等等。

图4 徐州汉彩绘陶俑汉代画像石的彩绘与同时期的墓室壁画、陶俑、铜镜等敷色的相似性是必然的。因为同时代的各个艺术门类之间必然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特别是墓室壁画、陶俑、铜镜等的彩绘早在汉代画像石产生之前就已产生。由此也可以推测,汉代画像石的彩绘在很大可能上是在前者彩绘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汉代画像石彩绘的特点与思想对其以后的魏晋、隋、唐、宋、元、明、清,乃至当代的宫廷壁画、墓室壁画、佛教壁画和青绿山水画,以及从古至今自身自灭的民间美术的色彩都有影响。尤其是民间美术的色彩受其影响很大。汉代画像石的雕刻者、敷彩者本身就是民间艺人,他们在前代的基础上发展与创造的这些色彩母体,虽然很精彩,工艺技术很高,但在后代中国画艺术的发展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特别是宋代以后文人画艺术的兴起,汉代画像石上体现的大红大绿的色彩为文人士大夫艺术家所不齿而被贬低,它们只能在民间美术中成为“暗流”,任其流淌。直至今日,在众多的民间美术作品中,其色彩的运用仍然能够找到汉代画像石彩绘的特点与思想的痕迹。(责任编辑:郭妍琳)

① 顾森《中国汉画图典》(序),浙江摄影出版社,1997年版。

②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南阳杨官寺汉画像石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63年第1期。

③ 南阳市博物馆《河南南阳石桥汉画像石墓》,《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1期。

④ 《南阳汉画像石》编委会《唐河县电厂汉画像石墓》,《中原文物》,1982年第1期。

⑤ 南阳市博物馆《南阳县赵寨砖瓦厂汉画像石墓》,《中原文物》,1982年第1期。

⑥ 南阳地区文物队、南阳博物馆《唐河汉郁平大伊冯君孺人画象石墓》,《考古学报》,1980年第2期。

⑦ 南阳地区文物工作队、唐河县文化馆《唐河县针织厂二号汉画像石墓》,《中原文物》,1985年第3期。

⑧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禹县东十里村东汉画像石墓发掘简报》,《中原文物》,1985年,第3期。

⑨ 南阳市文物研究所《河南省南阳县辛店乡熊营画像石墓》,《中原文物》,1996年,第3期。

⑩ 李林、康兰英、赵力光《陕北汉代画像石》(图版说明),陕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页。

B11 戴应新、李仲煊《陕西绥德县延家岔东汉画像石墓》,《考古》,1983年第3期。

B12 吴兰、帮福、康兰英《陕西神木柳巷村汉画像石墓》,《中原文物》,1986年第1期。

B13 榆林地区文管会、绥德县博物馆《陕西绥德县四十里铺画像石墓调查简报》,《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3期。

B14 李林、康兰英、赵力光《陕北汉代画像石》“图版说明”,陕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7、121、123、124、126、131页。

B15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陕西神木大保当第11号、第13号汉画像石墓发掘简报》,《文物》,1997年,第9期。王建中《汉代画像石通论》,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474、475页。

B16 王建中《汉代画像石通论》,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473页。

B17 《齐鲁晚报》,2006年11月。

B18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吕梁地区文物管理处、离石县文物管理所《山西离石再次发现东汉画像石墓》,《文物》,1996年第4期。

B19 王金元《山西离石石盘汉代画像石墓》,《文物》,2005年第2期。

B20 李林、康兰英、赵力光《陕北汉代画像石》(前言),陕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B21 王建中《汉代画像石通论》,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476页。

B22 闪彬《浅论汉画像石的彩绘现象》,顾森、邵泽水(主编)《大汉雄风――中国汉画学会第十一届年会论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B23 在目前,根据上述汉代画像石的发掘报告,有彩绘现象的汉代画像石都是出土于地下墓室中,地面上的祠堂、墓阙等丧葬性建筑上的画像石尚未有发现。但可以推测,既然在墓室中的画像石上进行彩绘,那么,当时的祠堂、石阙等上的画像石也可能会有彩绘现象。

B24 闪彬《浅论汉画像石的彩绘现象》,顾森、邵泽水(主编)《大汉雄风――中国汉画学会第十一届年会论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B25 张朋川《史前装饰艺术的作用与意义》,张朋川《黄土上下:美术考古文萃》,山东画报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B26 王文娟《墨韵色章:中国画色彩的美学探渊》,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B27 《毛诗正义》(下),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3-1364页。

B28 [汉]班固《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第十》,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24-351页。

B29 顾森《秦汉美术思想辑要》,《中国汉画学会第九届年会论文集》,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页。

B30 [汉]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二十六》,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565页。

B31 [汉]班固《汉书卷二十五下•郊祀志第五下》,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93页。

B32 戴吾三《考工记图说》,山东画报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B33 王文娟《墨韵色章:中国画色彩的美学探渊》,中央编译出版社,第2006年版,第1页。

B34 诸葛铠《中国的红色象征》,诸葛铠《裂变中的传承》,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

B35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西安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汉壁画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4期。

B36 洛阳市第二文物工作队《洛阳尹屯新莽壁画墓》,《考古学报》,2005年第1期。

B37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榆林市文物管理委员会《陕西定边县郝滩发现东汉壁画墓》,《考古与文物》,2004年,第5期。

B38 惠任、刘成、尹申平《陕西旬邑东汉壁画墓颜料研究》,《考古与文物》,2007年第3期。

B39 郑利平、王丽琴、李库、党《汉阳陵彩绘陶俑颜料成分分析及其病因探讨》,《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3期。

B40 罗黎《汉代彩绘铜镜的绘制工艺及颜料研究》,《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4期。

Modeling Characteristics and Cultural Connotation of

the Color Painting on the Han-Dynasty Portrayal Stone

ZHENG LI-jun

篇(11)

【作 者】过伟,广西师范学院研究员。南宁,530000

【中图分类号】B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7)04-0110-011

The development of Pangu research and the new explanation of Pangu state

Guo wei

Abstract:It comprehensively and systematically combs the academic characteristics about the myth of Pangu in ancient book and reviews the development of Pangu’s research.Then it evaluates the academic achievements about the book Pangu state and the myth of Pangu written by Qin NaiChang and Qin CailLuan.

Key words:Pangu temple;Pangu state;the soul of Pangue

一、清代以前史籍中有关神话的记载

我国古籍记录神话主要有四大家:(1)三国东吴徐整,(2)东晋葛洪,(3)南朝梁代任,(4)明朝周游。

(1)唐欧阳询等编《艺文类聚》卷一,引三国东吴徐整《三五历经》:“天地浑沌如鸡子,生其中。万八千岁,天地开辟,阳清为天,阴浊为地。在其中,一日九变,神于天,圣于地。天日高一丈,地日厚一丈,日长一丈,如此万八千岁。天数极高,地数极深,极长,后乃有三皇,数起于一,立于三,成于五,盛于七,处于九,故天去地九万里。”

明董斯张《广博物志》卷九,引徐整《五运历年纪》:“之君,龙首蛇身,嘘为风雨,吹为雷电,开目为昼,闭目为夜。死后骨节为山林,体为江海,血为淮渎,毛发为草木。”

清马马肃《绎史》卷下,引徐整《五运历年纪》另一异本:“元气鸿,萌芽滋始,遂分天地,肇立乾坤,启阴感阳,分布元气,乃孕中和,是为人也,首生。垂死化身,气成风云,声为雷霆,左眼为日,右眼为月,四肢五体为四极五岳,血液为江河,盘脉为地理,肌肉为田土,发髭为星辰,皮毛为草木,齿骨为金石,精髓为珠玉,汗流为雨泽,身之诸虫,因风所感,化为黎氓。”

(2)东晋葛洪著《枕中记・元始上真・众仙记》:“昔二气未分,螟滓鸿蒙,未有成形,天地日月未具,状如鸡子。混沌玄黄,已有真人,天地之精,自号元始天王,游乎其中。复经四劫,天形如巨盖,上无所系,下无所依,天地之外,辽瞩无端,玄玄太空,无响无声,元气浩浩,如水之形,下无山岳,上无列星,积气坚刚大柔服维天地浮其中,展转无方。若无此气,天地不生。天者,如龙旋回云霄。复经四劫,二仪始分,相去三万六千里。崖石出血成水,水生元虫,元虫生滨牵,滨牵生刚须,刚须生龙。元始天王在天中心之上,名曰玉京山,山中宫殿并金玉饰之,常仰吸天气,俯饮地泉。复经二劫,忽生太元玉女,在石涧积血之中,出而能言,人形具足,天姿绝妙,当游厚地之间,仰吸天气,号曰太地圣母。元始君下游见之,乃与通气结精,招还上宫。当此之时,二气姻缘,覆载气息,阴阳调和,无热无寒,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并不复呼吸,宣气合会组成自然饱满。大道之兴,莫过于此,结积坚固,是以不朽。金玉珠者,天地之精之。服之能与天地相毕。”“在二仪未分,天地日月未具之时,已有真人,自号元始天王,游乎其中。后与太元圣母通气结精,生扶桑大帝(东王公)、西王母。后又生地皇,地皇生人皇。庖羲、神农、祝融、五龙氏等皆其后裔。

(3)南朝梁代任《述异记》:“昔氏之死也,头为四岳,目为日月,脂膏为江海,毛发为草木。秦汉间俗说:氏头为东岳,腹为中岳,左臂为南岳,右臂为北岳,足为西岳。先儒说:氏泣为江河,气为风,目瞳为电。古说:氏喜为晴,怒为阴。吴楚间说:“氏夫妻,阴阳之始也。今南海有氏墓,亘三百里,俗云后人追葬之魂也。桂林有祠庙,今人祝祀。南海中有国,今人皆以为姓,则亦自有种落。按:氏,天地万物之祖也,然则生物始于。”

(4)明周游《开辟衍绎》:“将身一伸,天即渐高,地便坠下。而天地更有相连者,左手执凿,左手持斧,或用斧劈,或以凿开,自是神力。久而天地乃分,二气升降,清者上为天,浊者下为地,自此而混茫开矣。”

周游《开辟衍绎》附录《乩仙天地判说》:“天地合团……就像个大西瓜,合得团团圆圆的,包罗万物在内。计一万零八百年,凡一切诸物,皆溶化其中矣。止有金木水火土五者混于其内,硬者如瓜子,软者如瓜瓤,内有青黄赤白黑五色,亦溶化其中。合闭已久,苦于不得开,却得一个氏,左手执凿,右手执斧,犹好剖瓜相似,劈为两半。上半渐高为天,含青黄赤白黑,为五色祥云;下半渐低为地,亦含青黄赤白黑,为五色石泥。硬者带去上天,人观之为星,地下为石。星石总是一物,若不信,今有星落地下,若人掘而观之,皆同地下之石。然天下亦有泉水,泉水无积处,流来人间,而注大海。”

历代学者研究神话,大都依据上述四大家所记录的资料。四大家吸引20世纪诸学者研究,更吸引21世纪壮族学者探索神话的发祥地。

二、20世纪神话研究的回顾

现代研究先行者夏曾佑、顾颉刚、范文澜、吕思勉等都是史学家,为研究中国远古史而探索。

(1)夏曾佑《中国古代史》“今按之名,古籍不见,疑非汉族就有之说,或盘瓠音近。盘瓠为南蛮之祖,此为南蛮自说其开天辟地之久,吾人误以为已有也。故南海独有墓,桂林又有祠,吾族古皇并在北方,何独居南方哉。”

(2)顾颉刚《三皇考》:“盘瓠的命运太好了,他在无意中变成了开天辟地的人物。”

(3)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远古时代就居住在中国的苗、瑶、黎等族,都有传说和神话,可是很少有人记载,一般说来,南方各族中最流行的神话是‘盘瓠’。三国时,徐整作《三五历纪》吸收‘盘瓠’入汉族神话,盘瓠成了开天辟地的氏。”

(4)吕思勉《中国史通论》:“是,盘瓠是盘瓠,二者绝不容许混淆。”

(5)先行者中把作为“神话”来研究,影响后人最为深远的是茅盾(沈雁冰,1896―1981,浙江桐乡人),著有《北欧神话ABC》、《神话杂论》、《中国神话ABC》(1928―1929年写于日本,1929年世界书局,上海,出版)。书中论述神话的最早记录者“徐整是吴人,大概这开天辟地的神话当时就流行在南方(假定是两粤),到三国时始传播到东南的吴。如果这是北部和中部本有的神话,则秦汉之书不应毫无说及;又假定是南方两粤地方的神话,则汉文(帝)以后始通南粤,到三国时有神话传到吴越,似乎也在情理之中(汉时与南方交通大开,征伐苗蛮,次数最多;因战争而有交通,因此南方的神话传说也流传过来了)。”“我们现在有的神话是北中南三部民族的混合物,所以我们的片段的开辟神话也是混合品。始创天地的神话,本发生于南方,经过了中部文人的采用修改而成为中华民族的神话;现存可信的材料为徐整《三五历经》的记载。”茅盾认为,后来的一些著作(指《述异记》中提到的其他地方有地名、祭祀的庙宇及活动等),“也帮助我们想像神话本产生于南方而渐渐北行的。”

继后,对神话的研究的学者日益增多,研究方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

闻一多。引用田野调查少数民族资料,研究洪水育人神话,影响深远的闻一多(1899―1946年),湖北浠水人,西南联合大学教授。引用49份苗族为主的南方少数民族口传神话以及出土文物与典籍,学术贡献凡六:(a)伏羲、女娲来自苗族。《山海经》所记“延维”,南方苗民之神。《庄子》所记“委蛇”,即伏羲女娲形象。(b)两汉是石刻、绢画、文字记载伏羲女娲人首蛇身图像的年代,古帝王伏羲女娲传说在史乘典籍中最煊赫的时期。三国徐整《三五历纪》传说开始出现,伏羲地位开始低落了。魏晋间为伏羲女娲传说终止活跃的年代。(c)伏羲女娲是苗族的祖先,是龙图腾的氏族。苗、汉两族祖先最初同属于龙图腾的团族。(d)在中国西南诸少数民族中,乃至越南、印度,都流传“洪水造人故事”。“这是原始智慧的宝藏,原始生活经验的结晶,举凡与民族全体休戚相关,而足以加强他们团结意识的记忆,如人种来源,天灾经验,与夫民族仇恨等等,都被象征式的揉合在这里,”“故事的社会功能和教育意义,是加强民族团结意识。”(e)葫芦一是避水工具,二是造人素材。磨石仔、肉团等怪胎是后起的合理化的观念形态。(f)从古文字学、古音韵学论证伏羲女娲意为“葫芦”。汉文音韵文字训诂通假的研究方法,误导后学,以致一些学者论即盘瓠乃“一音之转”。闻一多开拓了研究古籍必须关注少数民族口传文化的学术道路,启迪了后学。

徐松石著《泰族僮族粤族考》(中华书局,上海,1946年),论述“伏羲即是。南方古人称他为,北方古人称他为伏羲。”“苗人瑶人追宗,均崛起于东南中国。”

袁珂,四川新都人,四川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将古籍中“零散的”神话资料系统化,注释并通俗化。五方面成就:(a)《山海经校注》、《山海经校译》;(b)《中国神话传说辞典》:(c)《中国神话史》、《中国神话传说》、《中国古代神话》;(b)《古神话选释》、《神话选译百题》;(e)《中国神话通论》、《神话论文集》等等。《古神话选释》(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注释任《述异记》“桂林有祠”,第一个提出南朝梁代桂林郡治所在今广西象州。论说徐整《三五历纪》,“吸收了南方少数民族盘瓠或的传说,综合了古神话里开辟诸神的面影,再加上经典中哲理的成份和自己的推想,才塑造了一个开天辟地的伟大的,成为我们中华民族共同的老祖宗。”“盘瓠之演变为,不仅音同而已,在作为人类始祖或世界开创者的意义上说,也是相同的。的传说,不但颇有和盘瓠相通之处,就是和古神话里的烛龙、伏羲也息息相通。”《中国古代神话》(中华书局,北京,1960年)论述“伏羲夫妇,便成为再造人类的始祖,与为人类的始祖性质差不多,或者伏羲就是也很有可能呢。”《神话选译百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论述“盘瓠神话经过发展演变和改造的制作,又成开天辟地的神话,从推寻某一民族或某些民族祖宗的起源进一步便成了推寻人类共同祖宗的起源。”他与闻一多同样囿于“同声俱可相假”的汉字文字学、声韵学研究方法。

张振黎,河南大学教授。著有《中原古典神话流变论考》(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东方文明的曙光:中华神话论》(东方出版社,上海,1999年)。1983―1990年率河南大学中文系师生采录中原口传神话,其中开天辟地7篇,兄妹婚14篇,有豫北太行山和豫南桐柏山两流传区域。太行山区济源县《寺》情节,似《三五历纪》卵生,《五运历年纪》垂死化生。桐柏山区桐柏、泌阳等县《山》情节:玉皇三女与称兄妹,躲进石狮肚,洪水后,石狮要兄妹结婚,滚磨重合,结为夫妻。南阳县《天书缘(令)》情节;兄妹从天落桐柏山两山头,各坐一扇磨盘修炼6570年,磨盘密布齿痕。用磨扇滚道,合一起,相见,都说自己盘在山上最古,男称“人”女称“女”,结兄妹。天上飘纸落磨盘,上写“滚磨合拢可成亲,莫称兄妹称夫妇”,结为夫妇,繁衍子孙。此山称“山”,房子称“庙”,二人称为“爷”、“奶”。桐柏、泌阳之间的山一带,民众奉为“人根之祖”,建庙,庇佑万民。张振犁较早采录口传神话,对各省有启发与示范作用。力主“中原论”。

过伟,广西师范学院研究员。撰《毛南族、汉族、瑶族神话之比较研究》(刊《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87年第3期),论瑶族《过山榜》有两大系统:罗城瑶族《盘王券牒》记载“圣王”,龙胜瑶族《评王卷牒》记载“盘护王”(即盘瓠),语言属于苗瑶语族瑶语支的瑶族支系信奉盘王,其中大都信奉盘瓠王,少数信奉王,两者神格与业绩不同,信奉者的族群也不同。毛南族是兄妹两个神“盘兄”与“古妹”,属洪水育人神话。瑶族和汉族的是一个神,属开辟神话和化生神话。合著《毛南族文学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论述毛南族兄妹婚神话,与毛南族聚居区之南,河池市金城江区壮族兄妹,之北,黔南州布依族盘果王之子女布亚、布缅兄妹,相比较,发现壮、毛南、布依三个民族“兄妹婚神话文化带”。《中国女神》,(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年),论述中国56个民族1000多位女神。将兄妹洪水育人神话研究提升更高学术层次,论述女娲伏羲兄妹、兄妹、侗族张良张妹、白族阿布贴阿约贴兄妹……等等许多民族有神名与无名的兄妹婚育人神话,与古巴比仑、古希伯来、古阿拉伯、古印度、古希腊洪水育人神话比较,中国神话具有活态性、立体性、原始性、民族团结意识性等。引袁珂注任《述异记》“桂林有氏庙”桂林即今象州,写象州县城庙,今废,妙皇乡村(上、中、下三屯),今有171户,均壮族,引起壮族学者关注。

刘城淮,湖南教育学院教授。著有《中国上古神话》(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年)、《中国上古神话通论》(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等。《中国上古神话》论述由混沌中生出的,初时当是南方某个氏族的图腾,其形态为狗。《述异记》所记“国”即族。其苗裔之一,瑶族一直崇奉,即狗王,即盘瓠。族的另一苗裔苗族,“苗人,盘瓠之种也”,“、盘瓠是二而一、一而二的”,最早的确是以狗为某氏族的图腾,至于说他“龙首蛇身”,那是后人的附会之辞。《中国上古神话通论》论述可作创世神话的杰出代表,最伟大的创世之神,是自然性神话的一个总结。盘瓠本是葫芦,是葫芦图腾,在这里,作了由妇女耳中之虫变成的犬,又杀敌立功,相当奇异。尽管它还保存了图腾物的面目,还以狗的身份出现,但已迥非常物了。刘城淮将、盘瓠、盘王混为一谈,“、盘瓠是二而一,一而二的”,“龙首蛇身,那是后人的附会之辞”,“有的学者将北方的犬戌、高辛等成分加进了盘瓠神话中”,未免武断,乃学术研究之大忌。

刘锡诚,中国文联研究员。1999年写《之君》(刊《追寻生命遗韵》,武汉出版社2003年)探索形象。记五庙、三像:

(a)河南桐柏山庙(淮河流域)。

(b)浙江永嘉县帝王庙(长江以南,古东瓯地)。

(c)广东花县(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庙(珠江流域,古南越地)。

(d)江西雩都县祠(长江流域,古扬越地)。

(e)辽宁锦州市笔架山三清阁(东北)。

记三座像:

(f)花都像,,颈围胡叶,顶塑两犄角,右手持长杖。

(g)桐柏山像,头有两角,葛藤串叶衣,两手执太极图,两旁有侍女。

(h)锦州三清阁像,大型汉白玉雕像,头有凤,衔一串饰,两耳挂龙,长发形成波涛。两鼻孔并排二小龙,嘴一巨龙。暗示《五运历年纪》“龙首”。左眼上方圆形太阳,右眼上方半圆月亮。暗示《五运历年纪》“左眼为日右眼为月”。刘锡诚另出心裁探索形象。

三、少数民族学者之崛起

20世纪50年代以后,神话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学者的关注,研究成果不断涌现。

蓝鸿恩,广西民间文艺家协会研究员。著《层叠现象剖析》(刊《民族艺术》1994年第3期):论述中国各族之间文化交流与溶合,形成大中华文化圈。神话文化有层叠现象。

(1)春秋时代的学者常借古人宣扬学说,孔子崇尧舜,墨子崇禹,道家崇黄帝,庄子崇伏羲,道教创始者东汉张道陵崇老子,未提及。可证先秦两汉中原尚未流传神话。

(2)魏蜀吴都开拓周边少数民族地区,吴拓东南,于是两粤乌浒人(壮族先民)之神话传播于东吴,徐整《三五历纪》记录“宇宙蛋型”,《五运历年纪》记录“肢体化解型”。其后南朝梁代任《述异记》,也记录“肢体化解型”,加了“吴楚间说氏夫妻阴阳之始也”,“桂林有祠”,“南海中国”,增益“夫妻婚配型”。明朝周游《开辟衍绎通俗志传》,记录“斧凿开辟型”。

(3)徐整所整理的神话含阴阳术数家的哲学家意味,抗衡佛教。东晋道教大学者葛洪,到过两粤,所著《枕中记・元始上真・众仙记》尊为“真人”,与太元圣母生扶桑大帝、西王母、天皇,天皇生地皇,地皇生人皇。庖羲、神农、祝融、五龙氏皆其后裔。成为中华第一神的地位,是道教造成的。《水经注》说“河南有谷、川、庙,以及广陵有冢”,《路史》讲“会昌有山,湘乡有堡,雩都有有祠,成都、淮南、京兆皆有庙祀……荆湖南北今以十月十六日为生日。”都在葛洪抬当道教祖宗以后才出现的。

(4)夏曾佑、顾颉刚、常任侠运用古音训诂法,主张即盘瓠。蓝氏认为乾嘉学派古音训诂法用于汉文则可,用于少数民族语言则不可。盘瓠为古苗瑶语,湘西五溪蛮的犬图腾神话。为古越语,两粤乌浒人的宇宙蛋型、肢体化解型、夫妻婚配型神话。两种不同语言、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神话,不可混而为一。蓝氏也不赞同印度传入说,主张中国本土说(含两粤乌浒人说)。

(5)“盘”古越语,意思指“讲述”。“古”近“果”音。(盘果)意指“讲述古老的故事”。古越人后裔壮人,请别人讲故事,喊“盘果”。壮族学者潘其旭说:兄妹所生磨刀石怪胎,壮语称“盘(Pan),避洪水的葫芦,壮语称(kau),合起来就是“盘勾”,汉字记音就是“”。壮族学者农冠品说:“kau”意为“我”,“pau kau",“磨刀石,我”,“我是磨刀石化生人”。潘、农二位发展了蓝鸿恩以壮语释读“”,各有所释,都属一家言。

(6)蓝氏认为属于远古“巨人神话类型”。广西马山县、西林县都采录到壮族巨人神话。壮族地区还采录到“肢体化解型神话”、“宇宙蛋型神话”。东吴时期两粤乌浒人神话传长江流域为徐整记录整理,载入典籍。蓝鸿恩认为:由南方乌浒走向全国,在葛洪抬为道教祖宗之后。不可用汉字古音训诂法于少数民族语言。蓝氏立论是颇有见地的。

李肇隆,《桂林日报》编审。撰《激人奋进的庆盘王》(刊《瑶族风情录》,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合著《瑶族风土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调查全州东山瑶族乡上皇盘王、中皇、下皇和开天圣母祭典。

农学冠,广西民族大学教授。著《盘瓠神话新探》、《岭南神话解读》、合著《瑶族文学史》及修订本,一步步推进和盘瓠研究。《盘瓠神话新探》(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论述盘瓠神话的原生态犬乳型、犬救型,次生态为瑶族《盘王的传说》、苗族《神母狗父》、《搜神记》和《后汉书》所记盘瓠神话,态为民间手抄本《过山榜》、畲族《祖图记》等。农学冠广泛研读前贤之论,主张即盘瓠有清代苏时学,现代夏曾佑、顾颉刚、范文澜、常任侠、袁珂、刘城淮;主张与盘瓠为不同的神话有清代李调元,现代茅盾、朱天顺、马卉欣、吴晓东、朱阁林、壮族蓝鸿恩、瑶族赵廷光、黄钰。《岭南神话解读》(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年)论盘瓠是融图腾神、祖先神、英雄神、保护神为一体,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人文文化的复合型神话,论文化与西南古越族建立的夜郎国文化有密切关系。

总之,20世纪研究有四个特点:(a)由传统的古史研究,发展为神话学研究,少数民族文学史(苗瑶畲文学史)研究,文化学研究。(b)研究资料由单一的古代典籍,发展为田野调查,活态的口传神话,民间手抄本《过山榜》,民间法事仪式,民歌,民舞,民乐,民俗,民间文化遗址(寺庙、神像、洞穴……)等立体性研究。(c)由汉文化研究发展为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多民族文化研究。(d)研究队伍由汉族学者,发展为少数民族学者、多民族学者。蓝鸿恩的研究,启示后继的壮族学者探索壮族先民的古国与神话。

四、21世纪研究之前瞻

21世纪研究有三个趋势:(a)运用古籍、文物、田野调查(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域),深化了学术研究。(b)随着地域文化热、旅游开发热,展开地域性、盘瓠研究,如河南桐柏、泌阳,湖南沅陵,广西来宾,广东花都、肇庆。正面影响是推动了研究的深入发展,负面的影响,有的不免牵强。(c)“、盘瓠两种神话论”成为多数学者之共识,但仍有一些学者主张“即盘瓠论”,展开百家争鸣。

周光烈,沅陵县政协副主席,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编著《神话传说与研究》(天马图书有限公司,香港,2003)。此书收入当地口传神话传说,还收入记叙当地洞、盘瓠洞、辛女洞、庙、盘瓠庙、地方景观、苗族土家族风俗,并辑录古籍及今人论述,资料丰富,是本书一大特色。但不引“、盘瓠两种神话”之作,只引“即盘瓠”之作。引范文澜“盘瓠成了开天辟地的氏”,夏曾佑“盘瓠为南蛮之祖,此说为南蛮自说其开天辟地之人,吾人误以为已有也。”袁珂:“故事大同小异地流传在中国南方瑶、苗、黎……等民族中,‘盘瓠’这两个字,音转而为‘’。”明代徐道《中国神仙大演义》:立功招为驸马,封“于南之武(陵)山五溪间,时之犬封国。得女,遂同入南山(沅陵荔溪)石室中,逾数年,生六男六女,国势日益隆盛,遂杂居溪、舞溪、雄溪、辰溪、酉溪之中。五溪之源,皆出沅陵县。湖南社会科学院伍新福研究员:“武陵五溪‘蛮夷’中显然广泛流行着关于盘瓠(或)的传说和崇拜;这一地区的确生活着一个以盘瓠作图腾崇拜的民族集团。”湖南社会科学院何光岳研究员认为盘瓠就是,古代人把“古”念成“瓠”,是通假字。因而全书贯串“即盘瓠”。沅陵县丑口溪乡荔溪村洞穴发现50多张石床。石床材料来自洞外;其中一张石床上,天然生成两米多高、两人合抱的钟乳石,按照钟乳石形成速度推算,这根钟乳石需上万年形成期。周光烈因此说:“这个神秘洞穴,很有可能就是传说中‘开天地’中的‘’的居住地,是中华民族始祖之一,他就在沅陵。这是谁也争不去的。”书中记录沅陵县荔溪有“洞”、盘瓠之妻“辛女洞”,各乡普遍有祭祀大王、辛女公主的庙,有不少以盘瓠、辛女取名的“洞、山、溪、岩、坪、井、塔、墓、十牌、十必”等地名,民间流传和盘瓠、辛女故事,传承还傩愿、龙舟竞渡、家中有神位等民俗,这些资料,丰富,珍贵。出版此书,借“品牌”打造沅陵旅游产业,可以理解,但把、盘瓠二者混淆为一,却值得商榷。沅陵“辛女洞”与“洞”是矛盾的,辛女公主为盘瓠之妻,“盘瓠即”,能否将辛女说成是之妻呢?一些民俗事象也不能都说成是“遗俗”。龙舟竞渡,沅陵民谣:“人家划船纪屈原,我划龙舟祭。”(8页)农历五月盛大的龙船比赛,苗族《漫水神歌》中唱“人家划船纪屈原,我划龙舟祭盘瓠”。(82页)同一书中,8页所记跟82页前后不同,孰是孰非?总之《神话传说与研究》,汇集的资料丰富,可贵,不少资料第一次载入书籍。

过伟,广西师范学院研究员。持续关心神话的新材料。2003年壮族学者覃乃昌、覃彩銮、潘其旭、郑超雄、蓝阳春等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象州县、武宣县、忻城县田野考察,获不少洪水育人神话新资料。过伟受新资料启发,撰《南方民族神话的新发现》(刊《广西民族研究》2004年第1期),论述:(1)《三五历纪》等典籍里的神话。(2)20世纪学者茅盾等对神话的诠释。(3)引刘锡诚所记五座庙、三座像,分析其分布于长江以南古东瓯地浙江永嘉、古扬越地江西雩都、古南越地广东花县(今花都区)以及黄河以北河南桐柏山、东北辽宁锦州。(4)南方民族神话的新发现,引用覃乃昌等壮族学者田野调查成果,广西来宾市是文化的重要发祥地。赞赏覃乃昌等壮族学者的田野考察报告对“发祥地”冠以“重要”二字,“妙就妙在‘重要’二字,若无此二字,来宾便是惟一的发祥地了。有此二字则不排斥其他发祥地。过伟之论,扩大了文化的民族与地域视野:不仅仅是壮族文化,乃南方民族文化,百越文化,也是骆越文化,壮文化。兄妹婚神话,乃洪水育人神话,其重要发祥地在广西来宾。过伟提出了新思考:化生神话、开辟神话的发祥地又在哪里?

余云华,西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撰《重庆民间文化及其考古学支持》,刊《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引巴南区、长寿区、奉节县口传神话,渝北区歌谣,市区及武隆县地名“河”,论证重庆的口传文化。引古籍《述异记》“吴楚间说,氏夫妻,阴阳之始也”,常任侠《沙坪坝出土之石棺画像研究》“无间汉苗,俱自承为之后,两者神话,盖同出于一源也”,论证常任侠所论石棺画像出土地点就是重庆市主城的沙坪坝区,重庆地下文物资料,堪与古籍资料对印。引唐樊绰《蛮书》卷十转引王通明《广异记》所记盘瓠之子“长大各为一姓,今巴东姓田、雷、冉、向、蒙、昱、叔孙氏也,”论证巴东诸姓即今鄂西与渝东土家族巨姓豪族。又引《蛮书》“黔、涪、巴、夏四邑苗众……祖乃盘瓠之后”论证此处之“巴”正是重庆简称,“涪”在今重庆市内,“黔”也包含重庆市的部分地区。今渝市土家族自称“毕兹卡”,“毕兹”也是异名。北魏郦道元《水经注》“今武陵郡夷,即盘瓠之种落也。”唐李延寿《北史》“屯据三峡,满于山谷。”唐魏征等《隋书》“其僻处山谷者……颇与巴渝同俗……承盘瓠之后……”宋李等《太平御览》引《唐书》“黄国公冉安昌者,瓠之苗裔也,世为巴东蛮帅……”元脱脱等《宋史》“西南溪洞诸蛮皆盘瓠种……”以上史书一是载明异名,二是记巴渝有(盘瓠)子孙。余云华说:“可能是新石器以来的一以贯之的初名。”“本来就是南方土著,新石器早期的文化以南方为中心。”“族团的祖宗图腾是花。”花边口陶器,重庆境内长江、乌江流域多处出土,证明“已有族团定居。”

覃乃昌,广西民族研究所所长,研究员。2003年与潘其旭、覃彩銮、郑超雄、蓝阳春等壮族学者对来宾市文化进行考察、执笔合撰《广西来宾市文化的考察与研究》(刊《广西民族研究》2004年第1期,改题为《来宾市壮族文化的发现与研究》,收入《多维视野中的来宾壮族文化》,作为第一章(覃彩銮、卢运福主编,广西民族出版社2005年),他既读古籍,也读现代学者之书,还读壮、布依、水等族口传神话及民间手抄经典《麽经布洛陀》,结合对来宾市兴宾区(原来宾县)、象州、武宣、忻城等县田野考察,论证:(a)来宾市有丰富的文化,庙及庙会、地名、口传神话、山歌、师公唱本与师公戏。(b)神话源于华南珠江流域,秦汉以后渐渐北传。(c)神话为壮族及其先民所始创。(d)壮族对“”的原始解释(磨刀石、葫芦)及其文化内涵。(e)来宾市为文化的重要发祥地。(f)来宾市文化发现,有多方面意义:对了解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人们了解文化的源头,不是外来(例如印度)而是本土,中国有自己的创造世界的神话;中华民族文化由以汉族为主体的56个民族的文化组成,包含了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珠江流域、辽河流域多元一体的文化。

徐华龙,上海文艺出版社副编审。《新议》刊《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是参加2005年河南桐柏山区泌阳县文化节及文化研讨会的论文,有许多新的资料、新的见解。徐华龙认为:是一个历史概念,而不是简单的人名;或者说,同样是一个名字,却反映了不同的历史进程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只有这样才能够清楚地将神话的生存环境和表达方式,以及所包藏着无限丰富的社会和宗教的文化内容表现出来。

所处的年代是旧石器时代,约170万年前――1万年前,由猿人向现代人进化。他剖徐整《三五历纪》所记“阳清为天,阴浊为地”指的是人在直立之前所看到的景物,因为爬行或者是低头行走,肯定不能走得很远。当人已经直立起来以后,就会产生“天日高一丈,地日厚一丈,日长一丈”的感觉,人从爬行到直立行走经过了非常漫长的岁月,就会有活到“万八千岁”的时候,天地才分割开来。“天数极高,地数极深,极长”,使天地分开,就是人类从爬行到直立过程的朦胧记忆。列举现代采录的口传《开天辟地》神话、对北京猿人化石的分析、印第安巨人传说、周人的姜螈?大人迹的传说、神农架《黑暗传》所唱、内蒙古岩画巨人脚印、河南新密旧石器文化遗址等,探索巨人般的体魄和力量,来论证神话。

剖析性别,当是伟大的女性。理由一《述异记》所记死后,化为日月星辰、江河湖海、风雨雷电、草丛树林、山岳大川等等,说明是会变化的神祗。所谓变化,可认为是另类的生育方式,可以引申为是女性大神。社会进化到夫权主义时期才会认为是男性。最早的性别是女性是可以成立的。理由二,农历三月三相传是爷的生日。三月三是阴的发生时间。他的生日,是人定的生日带有人文的痕迹。三月三,按周礼,女巫掌岁时以祓除疾病。郑国俗,于溱洧两水之上,执兰招魂续魂,拂除不祥。汉俗,官民皆洁于东流水上,自洗濯,祓除宿垢。是与水有关的日子。传说爷有行三场私雨的权利。百姓需雨,向求雨,能满足人的心愿。

探求的外形。与希腊神话的丰产神潘(Pan)比较,长着山羊的角、腿和耳朵,动物的形态;而是人的形态,最初形态很可能是动物,从动物外形演化为人的外形。

探索一词的出现,应该到了新石器时代。繁体字的“[FJF]盘[FJ]”,下边是个“皿”,器皿是人类发展一定的阶段的产物。上面左边是个“舟”,新石器时代,人们开始造小舟。上面右边是个“殳”,是木制的、头上有刃的东西,可打鱼,也可作武器。夫权时代,的性别确定下来,有了夫妻形式,才有了夫妻的说法。《述异记》记“吴楚间说,氏夫妻,阴阳之始也。”吴楚之地,从河姆渡文化算起,只有七千年历史。夫妻说的出现,是很晚的事。广西南丹县瑶族村寨有庙,简单的草棚,内放三个略似人形的石头,中为郎,左为天神,右为玉皇。相传郎夫妇造天地,开始种田耕地。每年农历三月三十日杀鸡小祭,六月三十日杀猪或牛大祭。乃文化的延伸、发展。兄妹婚故事模式套在身上。河南泌阳县流传:砍飘来的大气包,气包变大山,在山上休息。三仙女下凡和结兄妹。兄妹俩穿树叶,采野果,捕鱼打猎,构木为巢。洪水泛滥,兄妹被石狮搭救,补好天上漏洞,滚石磨验婚,结为夫妻,成了人的始祖,所住的山叫山,打上地方特色,可看清其中深层文化历史。

2005年7月20日(农历六月十五),台南市无极圣宫拜祖团到山拜祭。拜祖团带来两尊像放在当地像前,充分沐浴爷的灵气,24小时后再取回,带往台湾供奉。徐华龙认为:并非道教之神。道教兴起于蜀中后,东汉献帝兴平元年(194年)益州剌使张收刻绘于文翁石室壁画人物中,与老子并列,作为道教创世之神。东晋葛洪《枕中书》称他为“真人”,将视为道教神。将道教,与上古即流传的神话等同看,十分不妥。徐华龙认为:也不是佛教之神。2005年3月,北京华中文化发展研究院获得泌阳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129公顷集体土地使用证,将在山西侧建佛教大雄宝殿、观音殿、天王殿。佛教将神话作为吸引老百姓眼球的标志之一,但它毕竟不是佛教的最初内容。徐华龙认为非盘瓠。是长于盘瓠的人。四川盐亭县垣地区,传说这里是的故乡。大禹治水后,来这里立一方王表龟碑,后人称“王表”,分八个时期。其二为法天法地时期,约公元前6390~6210年(1.,2.天皇,3.地皇,4.人皇,5.五龙纪……)其五为立足山海时期,约公元前5070-4170年(3.女娲氏,4.伏羲氏……)其八为大同王土时期,约公元前2230-2045年(1.黄帝有熊氏(共三代),2.颛顼,3.帝喾……)这份“王表”作为一家之言,或许有道理,但很难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此表将作为“法天法地时期”的第一人,应该是没有错的。晋代《荆州记》记载:“沅陵县居西口,有上就、武阳二乡,惟此是子孙。二乡在武陵之北。”二乡范围,即今湖南沅陵县丑溪口乡。该乡荔枝溪村半溪岸畔有山。沅陵的是开天辟地的。盘瓠则是少数民族地区比较集中,特别是在西南地区更是反映了这一地区的文化和历史。《后汉书・南蛮传》记载了盘瓠神话。唐杜佑《通典》评范晔《后汉书》:“晔云高辛氏募能得犬戎之将军头者,赐黄金千镒,邑万家,妻以少女。按:黄金,周以前为斤,秦以二十两为镒。三代以前分土,自秦汉分人。又周末始有将军之官。其吴姓宜周命氏。晔皆以高辛氏之代,何不详之甚。”狗成为民间传承文化的一个重要符号,就是狗在人们的生活里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而这个重要地位的出现,应该看作狩猎生产活动的一种表现。在瑶族、畲族中,盘瓠视作图腾。图腾是一个氏族的旗杆。在早期的时期,图腾标志还没有出现。这也是与盘瓠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

刘亚虎,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所著《南方民族文学关系史(上)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卷》(民族出版社,北京,2001年)第八章第三节《兴于武陵的盘瓠神话》,论述最早采录盘瓠神话载入汉文册籍的是东汉人应劭。应劭的祖父应彬、父亲应奉都当过武陵太守,应劭少年从父生活在武陵,他所记录的盘瓠神话当来自武陵山区民间即武陵蛮。汉晋时,盘瓠部落分布于以武陵山区为中心,东至会稽海外,西抵巴蜀的广大地域,其后,一部分可能融合于汉族等民族之中,一部可能发展成一些民族的主体,例如瑶、畲等民族和一部分苗族。盘瓠从取名到形成故事的过程,可能包含着信仰葫芦或以“葫芦为盘”为首领的氏族集团,从崇拜葫芦到以龙、以犬为图腾的发展过程,隐喻着这样一个结构。第八章第四节《源于越地的》论述神话主要流传在南方古代百越等民族中。古越人后裔壮侗语族各民族,至今还流传着不少活形态的神话。例如壮族保存着大量《神唱》,不少地方有庙,还有包含神话各类型:《三五历纪》所记“宇宙蛋创世型”,《五运历年纪》所记“肢体化解创世型”的故事大量存在。这似乎说这几种原型在这个族群中深厚的根基和悠久的渊源,也说明这几种型派生出来的某个形态有可能源于这个族群。其他系统的民族如苗瑶系统的瑶、苗,氐羌系统的白、彝,以至南阳桐柏山区,也都流传着活形态的神话。他们或许是某类神话的源之一,或许是民族文化交流的产物。例如瑶族最大支系的盘瑶,在信奉盘瓠的同时,也信奉。他们以“盘瓠为大宗”,“为始祖”(清代屈大均《广东新语》)。刘亚虎引葛洪之说:“二仪未分,天地日月未具之时,已有真人,自号元始天王,游乎其中,后与太元圣母通气结精,生扶桑大帝、西王母、天皇,天皇生地皇,地皇复生人皇。包羲、神农、祝融、五龙氏皆其后裔。”(《枕中记・元始上真・众仙记》)从而论“随着道教的传播,神话逐渐流行开来,渗透到民间生活中去。也被纳入古史系统里,置于三皇五帝之前,从而最后完成中国古史‘自从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的定型。这是南方少数民族文化对中国文化的贡献。”刘亚虎学术视野开阔,神话主要流传在南方古代百越等民族中,被纳入古史系统里,最后完成中国古史“自从开天地,三皇玉帝到如今”的定型,是南方少数民族文化对中国文化的贡献,乃刘亚虎对文化研究的贡献。

白庚胜,研究员,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2005年河南泌阳县文化节及文化研讨会上的讲话,提出“大”和“小”的新概念,对21世纪地域文化热、旅游开发热中的研究,极富创意,颇具指导性,符合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精神。淮河上游泌阳县,依明董斯张《广博物志》卷九引徐整《五运历年纪》,死后“血为淮渎”,因此说,神话源于淮河上游的泌阳桐柏二县(马卉欣《之神》,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持此说)。来宾市依南朝梁代任《述异记》“桂林有祠”,当时桂林郡治在今来宾市象州县境,因此说,神话发祥于来宾(覃乃昌等持此说)。白庚胜主张“大”乃全国范围的神话文化,“小”乃泌阳、桐柏、济源、来宾、沅陵、花都、肇庆等地的神话文化。

罗勋,《桂中日报》副总编辑。所著《根问》(远方出版社,呼和浩特,2004年),研究壮族文化,其中《神话的来源问题》,对广西壮学会覃乃昌等《来宾市是文化重要发祥地》,认为“论证还不够充分”,“没有开天辟地的情节内容。”“论据尚待充实”(144页),“起源仅限于来宾,范围显然太小”(144―145页),“壮族先民西瓯人是神话的始创者,这是目前为止关于神话来源的最新观点。”(145页)学术著作、后,最怕没有反映。罗勋对覃乃昌等的批评,促进了他们的研究之深入发展。

五、国新解读

覃乃昌、覃彩銮、潘其旭、郑超雄、蓝阳春合著《国与神话》(民族出版社,北京,2007年),是他们学术发展轨迹中的高峰,超越了自己,也是中国神话研究史上的高峰。

在记载神话古代四大家徐整、葛洪、任、周游学术基础上,覃乃昌等2002年钻研任《述异记》所记“桂林有祠,今人祝祀”,当时桂林郡治不在今桂林市,而在今来宾市象州县境,因此立论,“来宾市是文化重要发祥地”。笔者当时论述,一、赞其“重要发祥地”之“重要”二字,不排斥别的发祥地;二、赞其洪水遗民兄妹婚神话重要发祥地在来宾,感叹化生神话、开辟神话发祥地又在哪里?希望他们向深度发展。果然,覃乃昌等不负众望,2003―2007,作四方面努力:一、深研任“今南海有氏墓,亘三百里,俗云后人追葬之魂也。桂林有祠,今人祝祀。南海中有国,今人皆以盘为姓。……”重视“桂林”、“祠”、“南海”、“国”、“氏墓”、“之魂”等关键词。二、以广西为重点,遍及河南、湖南、广东等地,作文化田野调查,骆越后裔诸民族神话传说田野调查。三、精研20世纪研究四大家茅盾、袁柯、蓝鸿恩、白庚胜之学说,尽可能研读现代其他诸家学说。批评外来说(印度、北欧、北美);批判“鄙视邻近的小民族文化”旧观念。四、阐明神话源于岭南西瓯、骆越、乌浒――壮族先民。他们的学术成就,梳理如下12点出彩的创新论述:

(a)最为精彩的成果,引苏秉琦分古史为古国、方国、帝国三个发展期。“古国”为高于部落的、稳定的、独立的政治实体,如辽西红山文化、岭南苍梧古国。夏商周为“方国”。岭南在商周时期的“方国”有瓯、邓、桂国、损子、产里、百濮、九菌、西瓯、骆越、句町。秦汉至明清为“帝国”。论证《述异记》所记“国”是与苍梧古国同为4000年前的岭南众多古国之一。“古国”国民缔造了神话。神话源于“古国”国民的真实生活经历。这是“神话研究”的一大突破。他们找到了解读神话的金钥匙。他们从考古资料、地名遗存、寺庙遗存、口传神话、古今民俗……多方面进行论证。

(b)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1998年《广西邕宁县顶狮山遗址的发掘》,距今6000年以后,十分繁荣的顶蛳山文化,在河旁台地突然神秘消失,当由于第四纪最后一次冰川期解冻,海浸回升,海水淹没居所,族群被迫迁往别处,洪水遗民兄妹婚神话,当源于此。

(c)徐整“垂死化生型”神话,当源于古越人吃人、葬骨习俗,“恶魂化生”信念。考古发掘距今10000―8000年前,岭南出现屈肢葬蹲葬(缚住灵魂使之不能作祟于活人)、二次葬(血肉腐朽后正式葬之,灵魂进入另一世界)、肢解葬(战争牺牲者、非正常死亡者,规范到屈肢葬葬式,“恶魂化生”向善的方向再生)等古葬俗。死后,化为日月星辰山川田土草木诸氓,洪水遗民生下磨石形肉团,砍碎化人,都源于“恶魂化生”信念。当属可信之论。

(d)任所记“今南海有墓,亘三百里”,现实不可能有三百里大墓。来宾市境内有多处山、岩、洞、泉等,当是“俗云后人追葬之魂”的“墓”遗存。

(e)覃乃昌、覃彩銮等调查广西庙,来宾市兴宾区3座、武宣县18座、象州县3座、忻城县1座。柳江县1座、融安县1座、桂平市4座、八步区1座,博白县2座。广东花都区1座、肇庆市1座。其中象州县妙皇乡有“高楼山”,壮语为“垒勾漏”,“垒”是“岭”,“勾”是“葫芦”,“漏”是“我们”,意即“我们的葫芦岭”,海拔932米,是象州、武宣二县境内最高的山。2005年象州县派人上山找到庙遗址之石墙基。妙皇乡原名庙王,意为庙中之王,其名源于这座大庙。任所记“桂林有祠”,当指高楼山顶的古庙。今另建雷王庙(也赋予王之灵)于大明村前犀牛地。此论属可信之论。

(f)覃乃昌、覃彩銮等调查来宾市境地名,有村、山、岭、洞、泉等,盘姓则广西象州县妙皇乡村、容县六王镇、全州县东山乡、钦州市康熙岭镇沿海村子、贵港市都有盘姓。验证任“(南海)今人皆以盘为姓。”

(g)壮侗语族的壮、布依、傣、侗、仫佬、毛南、水、黎等族的天地开辟神话、化生神话、兄妹结婚再造人类神话、以及麽经、师公戏、古歌、歌谣,是中华民族神话的主源。壮侗语族诸民族神话具有原始性、多民族共同性、普遍性和丰富性、体系性、延续性等特征。

(h)任《述异记》所记南海和桂林,指明了神话最早流传的地区。任所记“南海”,并非秦始皇置南海郡(郡治在今广州),而是岭南地区。古籍《尚书》、《诗经》、《左传》、《史记》、《说文》里的南海,常指南方或岭南。任[FJF][FJ]所记南海当是岭南地区;所记桂林,不是今桂林市,指南朝的桂林郡,郡治在今象州县境。

(i)以来宾市为中心的桂中地区是“神话王国”的中心。有以下四点论据:一、民间师公教经文。二、民间师公戏。三、民间口传神话、歌谣,都有大量神话传说。四、华南两广的庙,大部在来宾市境。

(j)最早记载的神话,源于“南海国”。东晋道教理论家、医学家、炼丹术家葛洪(284―364)《枕中书・元始上真・众仙记》尊为“真人”,自号元始天王,与太元圣母生扶桑大帝(东王公)、西王母,后又生地皇,地皇生人皇。庖牺(伏羲)、神农、祝融、五龙氏皆其后裔。于是有了源自道教的“自从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流传于中华大地。三国后,神话由南方渐渐传入中原,传遍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