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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1 1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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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论文

篇(1)

 

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为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总是希望尽可能减轻税负。目前,企业更多的做法是尽量减少税款的绝对额,却往往忽视由于递延纳税而产生的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如果能推迟纳税,那么“节省”下来的税款如再用于投资则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对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因此,递延纳税应该是企业追求的仅次于节税的又一重要筹划目标。

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述

1.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念

递延纳税筹划是指根据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结合企业实际销售业务发生的特点,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的筹划。

1.2递延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企业减少筹资成本

当企业需要运营资金的时候,虽然可以通过融资解决,但是任何融资形式都是有成本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融资利息。由于递延纳税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的,因此无须受到任何惩罚,递延纳税等于是向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减少了融资成本。

(2)有利于企业抓住投资机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好的投资机会可能稍纵即逝,只有适时地把握住投资机会的企业,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然而财务管理论文,当机会来临的时候,如果缺乏投资资金,就只能眼看着机会溜走。尽管可以通过融资来解决,而任何的融资方式又都需要一定的周期,机会却不等人。这种情况下,递延纳税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3)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的需要

任何企业保持通畅的现金流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确保企业周转资金充裕。如果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就难以为继,加大经营风险。若是能够实现递延纳税,就可以解决或缓解企业资金周转方面的燃眉之急。

2.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2.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结算方式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直接的关系。企业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方式。上述方式中,税法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2 巧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的计税时间也不同。因此,合理和巧妙的运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达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那么,如何选择有利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其实筹划应从订立合同的环节开始。

在实际中,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大多是统一格式、统一摘要在账面上提取税金。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在实际中,企业往往不是在发出货物的同时就收取全部货款,那么,如果企业与对方企业签订的是“赊销合同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具体还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了。也就是说,什么时候缴税的主动权是掌握在企业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样约定,税就什么时间计提。发出商品时,会计根据合同收款约定日期记账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并将销售额及销项税记入备查簿。同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收款时间可能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假如提前收到货款,按照税法规定,应提前确立销售计税。假如拖后收取货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计税。

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也可以与对方企业签订“代销合同”。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企业根据其实际收到的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设立销售公司的企业也适用此方法。当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商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财务管理论文,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3纳税筹划案例

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大庆某豆制品深加工公司专业生产豆奶粉,公司为了开拓上海市场,于2009年在上海成立一销售公司,专门销售大庆总公司的产品。大庆总公司将产品先发往上海后,再由上海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可是因为公司自己内部机构之间做业务是没有合同的,每次总公司向上海发货时,大庆总公司都要确立销售计税。

这种做法造成企业总是提前缴税,这也是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认为公司内部机构之间没必要签什么合同。结果这就给税务机关提供了认定空间——发货时缴税。但是当大庆总公司向上海销售公司发货时,还不知道上海销售公司能不能将货卖出去,就提前将税交了,就有些不妥。而这就是不签合同造成的后果。

如果大庆总公司与上海销售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这样就可以待上海销售公司销售商品后且给大庆总公司提供销售清单时,大庆总公司才做销售计税。

3 结论

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实际数额,但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税收递延的途径很多,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创造自身条件,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巧妙地规划投资,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享受应得的税收实惠。

参考文献:

[1]王树锋.企业纳税筹划[M].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3

[2]贺志东.如何有效合理避税[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0

[3]曹保歌.企业纳税筹划技巧[J].中州审计,2003.6

[4]高民芳.纳税筹划方法及其应用的探讨[J].财会研究,2005.8

[5]智董税务筹划工作室.工业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1

[6]宋洪祥.销售确立时间对税的影响[J].首席财务官.2006.5

[7]林天义,吕洪波.企业实现延期纳税的途径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07.1

篇(2)

“纳税筹划”,也称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误区是指人们对于纳税筹划理念、方法、技巧等的错误认识和运用,导致纳税筹划的错误运作。它不同于纳税筹划风险。纳税筹划风险是指在纳税筹划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或原因的存在,使企业发生税收损失而付出的代价。也就是说,纳税筹划误区是指纳税筹划在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本身是错误的。而纳税筹划风险是指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没有错误,而是由于不确定因素或原因,导致筹划失败的可能性。风险可以防范,误区必须纠正。

我国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蕴酿期(1994年以前)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限制。改革开放以后,为了积极应对对外开放给税收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我国财税部门在思想上、理论上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建国以来税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内容的税制改革基本设想,并确定配合对外开放政策、税制改革优先解决对外征税问题。这一时期纳税人谋求减轻税负的主要手段是偷税、漏税、欠税。1993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税收征管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随着对偷税、漏税、欠税行为打击的加强,避税,尤其是逆向避税逐渐成为减轻税负的一种新型手段。这一时期税收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和完善税制以及防止税收流失等问题上,避税问题的研究开始成为热点。这一时期关于避税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王铁军,1987),《避税论:合理避税的方法途径及其理论依据》(谷志杰、许木,1990),《避税与逃税方式・实例・对策》(陈松林,1993)等。虽然这些著作的大部分内容是国外研究成果的移植,但这些研究无疑为纳税筹划理念的引进打下了基础。这一时期对纳税筹划的研究很少,如通过CNKI文献检索,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为主题词的只有3条,以“节税”为主题词的有4条,而以“避税”为主题词的有113条。因此,这一时期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是避税和反避税问题,尤其是在对避税问题性质的界定上,争议较大,多数观点认为避税是合法的,也有人认为避税是非法的,还有人认为避税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在内涵和外延上未能对避税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其明显表现就是没有将避税与偷税、逃税、节税等相关概念明确区分清楚,也没有体现避税的本质特征。“近年来,在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常有人把逃税、避税、节税相混同,认为避税就是逃税,节税也是避税。应当肯定,逃税、避税、节税之间的界限确有不清之处,但也绝非等同。”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不提倡“避税”,并致力于通过完善税法、堵塞漏洞等反避税措施来加以防范。鉴于此,一些学者把避税分为合理(合法)避税与不合理(不合法)避税,认为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符合税收政策法规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视为合理(合法)避税,不符合国家税收立法精神、钻税收法律漏洞的行为视为不合理(不合法)避税,并试图用“节税”和“税收筹划”的概念取代合理(合法)的避税。因此,这一时期通过对避税行为的研究,我国试图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纳税筹划,由于纳税筹划的研究处于蕴酿期,纳税筹划的误区尚未形成。

二、第二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形成期(1994-2001年)

这一时期,一方面在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逐步完善,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独立地位得到明确,其对于纳税筹划的市场需求也明显增加;另一方面,税务作为一个行业逐步形成,税务中介在全国各地得以建立,我国出现了第一批注册税务师,但这一阶段由于中介行业和税务机关的业务及行政隶属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因此中介主要是业务,以具体涉税事项为主。唐腾翔、唐向(1994)所著的《税务筹划》是国内第一本提出税收筹划的概念并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该定义在我国税收筹划研究领域中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但限于当时的经济体制,从事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的企业和个人少之又少。”与此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纳税筹划的研究和运用做了法律层面的铺垫。如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试行办法》,这些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对税务及其行为在法律地位上的认可,为纳税筹划的研究做了铺垫。

1999年11月,由浙江财经学院承办的国家教育部“面向21世纪财政专业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第二次研讨会在舟山顺利召开。与会代表认为,《税收筹划》作为财政专业的教材是一个新的尝试,但要写得多、写得好,难度很大,其作为主干课尚不够成熟,宜先作为选修课,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定为必修课。与会代表认为,从纳税人角度研究税收筹划问题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也是培养21世纪财经人才的需要。这无疑成为纳税筹划研究的号角,税收筹划开始成为热点。

2000年《中国税务报》率先开办了“筹划周刊”,公开讨论纳税筹划问题,这是一次社会观念与思维的质的飞跃。

2001年1月,由全国各地近百家税务师事务所联办的全国首家纳税筹划方面的专业网站一“中国税收筹划网()”在大连正式开通。

关于纳税筹划的文章、专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一时期虽然书籍出版了不少,但原理性的介绍居多,理论和技巧大多是引用国外的成果,没有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税法体系形成一套成型的理论,可行性较差。

通过CNKI文献检索,这一时期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为主题词的有729条,以“节税”为主题词的有195条,以“避税”为主题词的有900条。但绝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质界定、成因分析为主。

由于这一阶段纳税筹划在我国公开研究刚刚起步,很多人对纳税筹划尚未形成系统认识,一些书籍报刊及相关文章各抒己见。这一时期关于纳税筹划误区的专门研究较少,有关纳税筹划误区的论述主要在于帮助人们走出五个误区:一是纳税筹划会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二是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是否相同;三是纳税人能不能进行纳税筹划;四是纳税筹划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无关系;五是税务人在纳税筹划中

的作用。

三、第三阶段: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期(2001―2007年)

这个阶段的起始标志是2001年5月1日新的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这一阶段,随着全国税务机关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及税务中介改制的全面完成,纳税筹划在我国开始迅速发展,全面展开,这一阶段的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

1、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纳税筹划基础理论框架。学者们在纳税筹划的界定、法律分析、原则和基本原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在总体方面达成共识。

2、研究视野开阔,纳税筹划个案丰富。纳税筹划既围绕税种类别展开了研究,比如个人所得税筹划、公司所得税筹划、消费税筹划、增值税筹划、财产税筹划等等,也围绕企业的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展开了研究,比如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公司融资管理的纳税筹划、企业功能管理的纳税筹划、证券投资的纳税筹划、财产信托的纳税筹划等等,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别的研究方式。同时还从契约理论、博弈理论、比较利益学说和系统论等角度剖析纳税筹划的理论渊源,对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可行性、约束性和过程从理论上进行揭示。此外,这一阶段还对纳税筹划的风险及防范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3、纳税交流平台多样化。首先,报刊平台。《中国税务报》、《税务研究》和《涉外税务》等主要税收理论报纸、刊物都分别开辟了“税收筹划”专栏。其次,网络平台。这一时期出现了专门进行纳税筹划理论研讨和案例交流的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等。再次,电视、广播平台。电视、广播开办了专门的纳税筹划论坛。最后,直接交流平台。各种纳税筹划讲座和研修班如火如荼在全国各地展开。

4、各高等院校相继开出了纳税筹划课程。近年来,许多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和相邻专业纷纷开设了税务筹划课程,税收筹划逐步进入普及阶段。

5、研究成果丰硕。从北京大学图书馆检索的涉及纳税筹划方面的专著及编著达170余种,从CNKI文献检索的论文达13000余篇。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了对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

(1)杨智敏等编著的《纳税大思维――走出纳税筹划的误区》(2002),是第一本有关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著作,该书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纳税筹划的误区问题。“尽管纳税筹划已渐渐地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但很多人仍然对于纳税筹划没有很明确的认识,往往将纳税筹划与税务筹划、避税,甚至偷税等同起来,而且,现在许多纳税人所做的筹划方案很不规范,其中一部分实际是偷漏税。这些都说明我们纳税筹划已经走入误区”。正如书名一样,该书只是从思维的角度对当时纳税筹划在概念、可能性及意义、目的等方面的误区进行了有限的探讨,其精选的案例涉及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筹资、投资、购货、销货、经营管理、进出口、跨国经营、转让定价、房地产、电子商务、逆向避税、反避税等方面,但还是落入了大多数人研究的窠臼,并没有分析其AA_的现实约束条件,因此对于使用者来说仍然有误区。

(2)阮双峰在《论税收筹划的误区及其正确运用》(2002)一文中从纳税筹划的理念方面分析了其当时存在的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把税收筹划同偷税、避税混为一谈,指出偷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合法,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和政策意图。第二个误区是税收筹划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指出虽然从短期来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会减少纳税,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企业经营秩序与经营机制的完善,从而增强企业长期赢利能力,因而增加实际纳税水平,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3)张文贤、文桂江在《关于税收筹划误区的实证分析》(2002)一文中用实证的方法揭示了这一阶段纳税筹划的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用银行贷款投资比用自有资金合算。其分析结论是:使用银行贷款虽然少交了企业所得税,但由此并未增加企业的收益――净利润,相反它却减少了企业的净收益,因此这种税收筹划思想对国家无利,对企业同样无利。第二个误区是用后进先出法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其分析的结论是:采用后进先出法与其他方法发出材料时,在全部材料从购进到全部消耗的一个考查期之内,其所得税负是完全相同的,即后进先出法并没有减轻企业税负,也没有减少企业的所得税总额,除货币的时间价值外,它仅仅是将纳税的时间向后推迟而已。第三个误区是加速折旧法好于直线折旧法。其分析结论是:直线折旧法与加速折旧法之间,本身并无谁优谁劣之分,用不同的指标考核,就会有不同的结果,如果是考核经营者的业绩,则直线折旧法要好于加速折旧法;如果是考核股东财富的大小,则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折旧法要好。这种实证研究在当时凤毛麟角。

(4)姒建英在《当前纳税筹划中存在的误区及辨析》(2003)一文中分析了纳税筹划在认识、方法、目标上的误区,强调对纳税筹划积极作用的曲解,不利于纳税筹划的发展和完善。

(5)顾跃南在《税收筹划误区辨析》(2004)一文中从纳税筹划个案设计的技法、筹划目标、判别标准三个方面分析了纳税筹划的误区。他认为某些个案的筹划技法涉嫌“教唆”,多数个案的筹划目标不全面,大量个案的判别标准欠准确;某些税收筹划人士的税收筹划认知和职业道德水准亟需提高,并吁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关注、研究和解决税收筹划中已经出现和将会出现的各类问题,以促进我国税收筹划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6)刘慧翮在《对纳税筹划认识误区的探析》(2005)一文中对此前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成果进行了加工和总结,文章从纳税筹划与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与少纳税、纳税筹划与避税、纳税筹划与偷逃税、纳税筹划与税收方案、纳税筹划与税负的高低等八个方面探析了对纳税筹划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7)李龙梅在《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分析》(2006)一文中利用实证的方法,指出了在实务中,企业常常陷入纳税筹划的误区:一是对法律一知半解,税务筹划不完全合法;二是注重暂时小利,忽视企业整体效益;三是考虑不周全,损人且不利己;四是看重理论数字,脱离具体情况。

(8)苏强在《论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及风险防范》(2006)一文中指出目前企业税务筹划存在许多误区,诸如混淆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和节税,只从税种人手强调减轻税负,忽视企业整体利益,片面夸大税务筹划作用等。同时在税务筹划实践中也面临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各种风险,苏强认为只有明晰税务筹划的概念,遵循操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税务筹划风险,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目标。

(9)宋效中、高淑芳在《企业纳税筹划误区探析》(2007)一文中认为纳税筹划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虽然近年来,纳税人、税务筹划专家以及税收理论界等专家学者们对纳税筹划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务研究,但仍有许多人在纳税筹划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将纳税筹划等同于税务筹划,二是将纳税筹划

与避税混为一谈,三是将纳税筹划等同于偷逃税,四是税负最轻的方案是纳税筹划的最佳方案,五是认为纳税筹划不需要成本,六是认为纳税筹划的方法具有通用性,七是片面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八是认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处于对立地位,九是仅从税种上进行纳税筹划。

这一时期对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方面,试图厘清纳税筹划在认识、方法和目标等方面的误区,也有少量的实证分析和个案分析,但不系统、不深入。

四、第四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反思期(2008年至今)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税收筹划进入了一个更新的发展阶段。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使我国在所得税的实体法上与国际更加接轨,传统的纳税筹划手段迫切需要调整,另一方面,2009年我国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理论界学者、企业税务顾问和中介为代表的纳税筹划从业人员开始了理性的回归。

侯丽平在《纳税筹划误区及其指正》(2008)一文中总结了前一阶段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成果,并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了纳税筹划产生的误区,即纳税筹划主体误区、目标误区、概念误区、内容误区、作用误区、方法误区、认定误区和风险误区,并对以上误区进行了――指正。

马建、李伟毅在《企业纳税筹划的三个认识误区》(2008)一文中将“随意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农海沫在《企业纳税筹划的误区》(2008)一文中将“随意采用税负转嫁的筹划方案,片面认为转让定价是行之有效的筹划方法和企业的自主行为”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刘雄飞在《纳税筹划的误区分析》(2009)一文中将“顾此失彼或只注重重点税种”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庄粉荣出版了《税收筹划大败局》(2010)专著,该书可以说是其已出版的《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一书的姊妹篇,以税务稽查案例作为切入点,分析了有关企业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对相关案例的实务操作提出了筹划建议,从实证的层面证明了由于纳税筹划存在的种种误区所导致的后果。

五、分析结论

篇(3)

二、汽车制造企业分税种纳税筹划 

汽车制造业作为拉动内需的行业,发展受到国家的鼓励。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汽车制造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自主研发、鼓励节能减排。在研发费加计扣除、消费税减征、广告费扣除等方面都给予了足够的政策扶持。在出口方面,国家鼓励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的出口,出口退税给予足够的优惠。 

(1)增值税纳税筹划。汽车制造企业在汽车销售环节会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纳税义务,给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例 :M 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还提供上牌、按揭服务,假设 M 公司每月销售汽车的收入为 800 万元,其中,成本 400 万元,提供汽车上牌、按揭服务的收入为 160 万元,现在分别对两种销售方式进行税负计算。 

选择混合销售行为不分开核算收入,M 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800+160-400)/(1+17%)*17%=81.37(万元)。 

若选择兼营行为分开核算收入,M 公司销售行 为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为(800-400)/(1+17%)*17%=58.12(万元),上牌、按揭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160/(1+6%)*6%=9.06(万元),两项税负合计为58.12+9.06=67.18(万元)。 

综上,选择分开核算的兼营行为共为企业节省税负81.37-67.18=14.19(万元),所以,汽车销售企业应选择兼营销售行为,将不同的商品服务分开核算。 

(2)消费税纳税筹划。汽车制造企业的零部件一部分要由企业自行生产,一部分由外界购买。在消费税的计算上,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以M 汽车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例,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备购进铅蓄电池生产乘用车并全部实现增值销售,具体有三种方案 : 

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A 购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款为 1170 万元(其中,买价 1000 万元,增值税额170 万元)。计算如下 :可以抵扣增值税 170 万元,可以抵扣消费税 1000*4%=40 万元,实际购入成本 1170-170-40=960万元。 

从多家小规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购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为 1080 万元,从多家小规模生产企业购入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可以抵扣消费税 1080/(1+4%)*4%=41.54 万元,实际购入成本 1080-41.54=1038.46 万元。 

从铅蓄电池销售公司 B 购入,货款为 1170 万元(其中,买价为 1000 万元,增值税额 170 万元),计算如下 :可以抵扣增值税 170 万元,消费税不可抵扣,实际购入成本1170-170=1000 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知,从外部的蓄电池生产企业购买蓄电池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抵扣,实际购入成本最低,可实现增值税和消费税整体税负的减少。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筹资筹划。汽车制造业筹集资金可以通过企业自我积累、借款、发行股票三个渠道,筹资的形式可以归纳为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由于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可以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在税前进行扣减,而通过权益筹资方式筹集资金,向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等不能在税前扣减,债务筹资在纳税筹划上优于权益筹资。汽车制造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政策,在债务融资成本不高于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的前提下,尽量加大借款利息的列支,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投资筹划。第一,总分机构亏损弥补筹划。在具有一定规模和盈利前景的情况下,汽车制造业会进行一系列的投资活动,在投资环节的纳税筹划也是企业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分公司为非独立纳税人,亏损可以通过总公司的利润来弥补,进而达到减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亏损只能通过自身的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能冲减母公司利润。因此,研发机构可作为汽车制造企业的费用中心或分公司,其发生的费用可抵减汽车制造企业税前利润。第二,兼并重组投资筹划。汽车制造业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形式实现规模经济。在投资方式上,不同的投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投资税务成本。目前,常见的为现金支付、股权支付、综合(含债券)支付和产权转让(债权债务承担)4 种方式。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公司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 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三、固定资产筹划。汽车制造企业是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行业,选择合适的折旧方式对纳税筹划至关重要。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可充分利用税法对加速折旧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快资产的折旧速度,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四、研发费用筹划。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改造,并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汽车制造企业可通过加强自主研发,争取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张进宇.汽车制造企业纳税筹划研究.东北石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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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jcnkizgsc201537136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和社会不断加大教育的投入力度。在此情况下,全国各高校得以迅猛发展,高校教师工资待遇得以提高,而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下文简称“年终奖”)的计税方法有其特殊性,税负亦有不同,甚至会出现年终奖多发却不能多得的“双输”局面,有些教师不能理解其中的“奥妙”,故而颇有怨言。因此,高校管理者如何运用税收法规进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维护教师切身利益、减轻教师税负,就显得尤为重要。

1高校教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特点

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的月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费、各项补贴和奖励等组成,而年终奖主要根据教师的职称、职务、超课时费、科研工作量以及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数量等来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高校按月发放课时费、科研及教学成果奖励,有的高校按每学期的期末发放,还有一些高校作为年终奖励一次性来发放。

自2011年9月1日开始,我国对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是以年终奖总额为计税依据,只能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相当于实行了全额累进税率。

2年终奖不同发放方式下的计税比较

21一次性发放

案例1:某高校张老师每月工资均为4000元,2014年12月,张老师年终奖18000元,计税处理如下:首先,确定适用税率:18000÷12=1500元,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其次,计算年终奖应纳税额:18000×3%=540元;再次确定年终奖税后净额:18000-540=17460元;最后,计算全年应纳税额:540+(4000-3500)×3%×12=720元。

22每学期末发放

案例2:某高校张老师每月工资4000元,全年奖金共18000元,在1月收到5000元,7月收到8000元,12月收到5000元。则张老师全年应纳税额为:

10×[(4000-3500)×3%]+[(4000+5000-3500)×20%-555]+[(4000+8000-3500)×20%-555]+5000×3%=1990元。

23按月发放

案例3:某高校张老师每月工资4000元,全年奖金共18000元,按月均衡发放。则张老师全年应纳税额为:[(18000÷12+4000-3500)×10%-105]×12=1140元。

通过表1的比较我们发现,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第二种年终奖的发放方式税负最重,第三种次之,第一种税负最轻。同时也不难发现,并不是年终奖按月发放,教师的税后收入一定是最高的,这与教师的月收入密切相关。因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高校通过对年终奖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既不增加高校的任何支出,又可以使教师合理避税,提高税后收入。

3高校教师年终奖的纳税筹划思路及方法

31避开“黑洞”区间

案例4:某高校王老师每月工资4000元,12月收到年终奖18001元,计税处理如下:

(1)确定适用税率:18001÷12=150008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

(2)确定年终奖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元;

(3)确定年终奖税后净额:18001-16951=163059元。

通过计算得知,王老师年终奖只比张老师多发了一元,税后净额却减少了11541元。

这种不合理现象的出现正是因为年终奖金计税方法相当于全额累进的弊端,一旦年终奖超过某个“临界点”,其所对应的税率就会提高一个档次,从而引起应纳税额的大幅度增加。

假设王老师多发X元才能使税后收入高于张老师,则:(18000+X)-[(18000+X)×10%-105]≥18000-18000×3%,解得:X≤128333,即年终奖发放在18000元和1928333元时,税后年终奖是相同的,年终奖在区间(18000,1928333)时,会出现高校多发年终奖而教师税后收入却减少的情况。因此在发放年终奖时,应避免落入(18000,1928333)的“黑洞”区间。同理,经过测算,我们得出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如表2所示。

32化零为整

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年终奖落在临界区间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可采用“化零为整”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假设案例4中的某高校对王老师的课时费、科研项目、参与招生情况等各方面综合测评后,计算得出王老师的年终奖为18001元,处在临界区间,这时,可以把王老师的年终奖分为两部分,18000元作为年终奖发放,另外的1元作为第12个月工资来发放,那么王老师12月的应纳税额为:18000×3%+(4001-3500)×3%=55503元。而筹划前王老师12月的应纳税额为:(18001×10%-105)+(4000-3500)×3%=171010元。通过“化零为整”的纳税筹划方式,王老师12月少交税115507元,这对于老师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财富。而这种纳税筹划的方式,既没有增加高校的任何成本支出,也没有改变高校的年终奖发放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教师的实际收入。

33化整为零

对于有些高校,教师每月基本工资并不高,甚至达不到纳税基点3500元,这时高校年终奖的发放可以采用“化整为零”的纳税筹划方式。

案例5:假设张老师每月工资2500元,12月取得年终奖18000元,税务处理如下:

(1)适用税率分析:18000-(3500-2500)=17000,17000/12=141667,确定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2)全年应纳税额分析:17000×3%=510(元)。

如果对于张老师的年终奖按月发放,那么张老师每月增加收入:18000/12=1500(元),每月收入总额:2500+1500=4000(元),每月应纳税额:(4000-3500)×3%=15(元),全年应纳税额:15×12=180(元)。纳税筹划后,张老师全年可节税330元。

由此可见,对于低收入者,年终奖分月发放可节税,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高校的资金压力和资金成本。

4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难点

高校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对教师来说起到了很大的激励作用。而对高校年终奖金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体现高校领导对职工的关心,还可以增加学校的凝聚力,并且可以使教职工真正得到实惠,以达到高校利用年终奖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目的。

而在实际操作中,决定高校教师年终奖收入的往往是二级学院、教学部门和科研部门,这些部门往往只提供相关数据,而财务部门只负责工资和奖金数据的核对、归集、汇总和发放。如果教师收入的纳税筹划只单单依靠财务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对高校教师年终奖金的发放进行纳税筹划,需要高校各个部门共同参与、共同配合才能完成。

参考文献:

[1]汤贺凤,王虹不同发放方式下的年终奖纳税筹划问题探讨[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

[2]杜晓梅,廖特明高校教师工资奖金发放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1(14).

篇(5)

一、引言

增值税自开征以来,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一直是税收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等。尽管随着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了以上通知和规定,但是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已经覆盖了所有《纳税筹划》、《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等涉及纳税筹划的教材、编著和著作,网络上也比比皆是。其中不少理论和案例,给纳税人和学习者制造了种种误区,如使用不当,就会适得其反。

目前有关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涉及两个方面: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误区及指正

纵观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的理论和案例,其所依据的是两类纳税人的税收待遇不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增值税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规定对这两类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3%的征收率,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纳税筹划的研究者认为,纳税人可以利用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事实上这是对《条例》的片面理解。虽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这只说明了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种可能性,并不意味着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向小规模纳税人转换。因此,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并不像教科书和论文中阐述的那么简单和随意,它受诸多因素的制约。

第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约束。从小规模纳税人来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三是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说明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选择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从一般纳税人来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必须建立和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二,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约束。《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认定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则指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意味着一般纳税人身份只有经过授权的税务机关认定才有效,而且一经认定具有不可逆转性。

第三,受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等实际情况的制约。目前所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时均采用“纳税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和“纳税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如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为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为17.65%,认为当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有利;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有利。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在实际中,由于受生产、销售、购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增值率或抵扣率处于动态之中,而纳税人一经认定则是静态的。如果对未来的销售收入和购进项目金额不能准确预计,那么以此为筹划的依据,很可能适得其反。另外,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也制约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的空间。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只有选择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

第四,受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目前几乎所有的筹划研究认为,通过合并、分立和新建等方式可以实现纳税人身份的转换,这在理论上似乎是可行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合并、分立和新建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且仅仅是为了规避增值税而为之,本文认为不可取。

第五,受企业成本及效益的制约。纳税人身份的改变,会涉及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权限的变更及人员调整,加大管理成本即管理费用,甚至对生产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收入减少。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要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需要建立健全账薄,培养或聘用会计人员,必然会增加成本。如果各种增加的费用或减少的收入接近或超过节约的税款,就会得不偿失。

三、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的误区及指正

研究各种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的筹划的理论和案例,不难发现其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六、七条以及《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对“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进行了解释,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纳税筹划的研究者们认为,不同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以及兼营行为所适用的增值税率、征收率与营业税税率不同,所以必然存在税负差异,也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的条件。这在理论上似乎有道理,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财税字[1994]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废止。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是针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中一个条件的限定,因此,判断以从事什么行业为主已不适用上述比例的规定。目前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认定,纳税人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即“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果登记为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登记为以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营业税;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如某企业既从事货物的生产同时又从事建筑业的,以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还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选择进行了限定。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四项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第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三条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的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第三,财税字[1994]第26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对此条款做了失效处理。这意味着对于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征收营业税。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及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对建筑业劳务只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外,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并取消了自产货物的范围限定。

由此可见,在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中采取调整销售额的办法进行筹划,过去难度很大,现在已经不可行了。另外纵观目前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的筹划也是采用“纳税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如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为例,混合销售不含税时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4.41%。如果增值率大于34.41%,则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缴纳营业税有利,如果增值率小于34.41%,则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缴纳增值税有利,因此,本文认为通过分立和合并等方法进行筹划可以达到目的。其误区与增值税“纳税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相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总之,目前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存在诸多误区,纳税人和学习者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其可行性,谨慎决策。

(注: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0d110。)

【参考文献】

[1] 张中秀:税务筹划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3] 计金标:税收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篇(6)

近些年我国税制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就现阶段税制改革情况分析,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高等院校和大学教师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并将其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工作。如何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通过纳税筹划降低高校教师的税务负担,直接关系到教师的生活水平,也是教师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就此展开相关论述。

一、高校教师工薪收入组成分析

高等院校教师的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除过基本工资外,还包括绩效工资、补贴、科研项目、年终奖等内容。通常年终奖确定,校方会考虑职称、职务、课时等因素。这些部分共同构成教师的收入,税务筹划时财务人员要将这些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到目前为止,少数高校依然坚持每月仅发给教师基本工资,其他费用在年底或学期末汇总发放,造成月收入起伏较大,影响到税务筹划工作的进行。做好高校教师工薪收入纳税筹划,满足国家税制改革政策,降低教师纳税额度,提高其生活品质,可以让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工作上。尤其是新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实施,通过分析教师个人所得税问题可以解决税率过高的问题,促进教师总体薪酬水平的提升,大幅度提高高等教育办学质量,为社会输送更多的高质量人才。

二、高校教师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分析

税务筹划并不是逃税漏税,而是在法律条款允许的范围内调整相关内容,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实现增加个人收入的目的。但具体实施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务筹划存在一些情况,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

(一)教师收入增加与纳税现实的问题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支持力度增加,财政拨款逐年增加,高校教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原有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与现实发展之间存在愈发突出的矛盾。体现为,教职工群体并未形成全面的纳税筹划认识,原有的纳税筹划体制与教师个人利益之间关系不明显,造成高校财务部门不重视纳税筹划,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革新。

(二)纳税筹划成本与调整程度的问题如果不主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就会造成教职工承担较重的缴税负担,但如果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会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加之各单位之间协同能力不足,造成工作负担增加。纳税筹划与具体计划之间存在矛盾,需要根据实践情况进行调整,但无法准确把握调整力度与难度,主要工作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三)纳税筹划实践难度偏大的问题高校规模持续扩大,校内教职工的数量多则上百甚至上千人,收入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学费等,但工资发放时间存在差距,收入类型较多、发放单位多,这就造成往往拖到学期末或年末才能发放,但税法规定要在工资发放当日扣除税费,集中发放造成税务负担过高,损耗教职工的利益。同时,工资发放时间缺少统一规范,各单位之间缺少统筹规划,最后基本上由财务部承担相关责任,但财务部门仅承担工资发放责任,而不负责最后统筹。

三、高校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增加福利内容,降低名义层面收入就当前高校工薪阶层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现状分析,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加强教师福利待遇水平,在合理范围内有计划、有目的地降低教师个人名义收入,将其转化为教师生活所需各种福利,这也是当前减轻教师税务负担最有效的一种策略。因此,高校财务部门一定要仔细研读我国税法章程,在新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将我国教职工的个人名义收入加以福利化和费用化改进。在确保我国高校收支均衡的条件下,尽可能提高我国教职工待遇福利。比如,相关部门在引进优秀教学人才同时,加大投入力度,结合现阶段我国关于教师住房计划和学校自身对于人才引进所设置的各项优惠政策,可以适当为新进教职工提供住房需求,或者负担一部分房租、伙食费,帮助教职工解决基本的生存生活问题,为他们投身于教育事业提供良好后勤供给,使他们安心开展青少年教育事业。当前高校教职工存在多样化的需求,高校可以做教职工之家、活动中心等项目的建设,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同时推进面向教职工的免费性后勤服务工作体系,适当增加或减免教职工物业、停车或清洁费用,最大限度保护教职工利益。同时,在职期间可以给予补贴与优惠,如交通、住房、办公用品等。这样既能保证教师薪酬水平,又能降低名义性收入,实现控制与降低教师税负的目的。

(二)提高科研补贴与奖金的发放比重首先,可以通过进行科研开支的方式支付部分的科研补贴,为了解决相关的科研经费的不足的相关问题,可以让教职工人员通过使用发票报销在科研过程中报销相关的花费的费用,使用发票报销相关的费用,尽量少使用现金所报销。其次,可以使用分拆纳税主体的方式发放相关的科研奖励,因为工薪所得税一共会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分级也会有临界点,当税率到达即将突破临界点的时候,适用的税率也会不断的提高,因此,可以通过拆解几个纳税主体的方法,就可以有效地降低税率,也就会不断降低纳税负担。最终高校可以选择先将科研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报销,再将剩余的奖励金直接发放到参加项目的每个老师,这样不仅会合理而且会节省税务,降低税务负担。案例:某高校王教授月基本工资为6500元,每月需要固定支出3200元,包括房租、交通费用、图书费用等。王教授个税缴纳=(6500-5000)×10%-105=45。王教授所任职的高校内,可以选择给教师提供住房、交通工具、餐费等方式,抵扣掉一部分现金,适当降低基本工资,王教授的下调为(6500-3200)=3300,意味着个税税额为0。校方支出不变,但王教授每月缴税为0,全年节税45×12=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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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竞争的加剧,企业对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大学期间学生所学习的专业知识比较有限,实践锻炼的机会较少,导致学生动手能力较差,在毕业找工作时不被录用的现象屡见不鲜。

1.实践教学质量不高。

由于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对高校的实践教学产生了重大影响,企业更加重视经济效益,导致企业对高校的学生实习和实训积极性不高,多数企业不愿让学生真正深入生产一线,介入企业生产运行的核心过程。尤其是近几年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招生数量迅速增长,对实践教学场所和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企业不愿接纳学生去实习。另外生产实习、毕业实都安排在大四年级进行,学生由于考研、就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部分学生对实习投入缩水,实践能力培养效果受到影响。

2.实践教学效果不理想。

财务管理专业实践实习是通过深入生产企业实际进行观察和学习,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来完成的。由于财务管理专业学生人数较多,教师很难及时准确地对所指导的学生逐一跟踪检查,学生实践成绩的评定一般根据出勤情况、实习中的表现,最后上交实训报告或小论文判断,无法发挥学生的主观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忽视了实践过程中创新能力、协调能力的培养。

3“.双师型”的师资队伍不足。

实践教学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与结构。财务管理实践教学对指导教师要求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各高校从事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师过去绝大部分都是从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从校门进校门,没有参加过企业财务管理实践,对企业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财务问题认识不足,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案例教学方法应用不足。

案例教学是一种双向互动式的教学模式,要求教师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厚的实践经验,并具备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及完成课堂教学任务的能力。而大部分高校教师都没有在企业真正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因此对案例的现实性缺乏把握,在指导实践实习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

三、财务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训(财务基本技能实训、纳税筹划模拟实训、公司理财综合模拟)、ERP综合模拟实训及毕业论文四大块。财务管理专业应构建以现场形式进行的实习与实训,以财务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的模拟实训,以目标实现形式进行的毕业论文等形式的实践教学体系。

1.校内基础实训。

为了提高学生就业的竞争力,校内基础实训一般安排在大一、大二学年相关课程结束后进行。具体包括有:

(1)会计基本技能实训。

安排在初级会计课程结束后。实训内容有账户的设置方法,借贷记账法的应用,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登记会计账薄和基本的财务报表编制等。通过实训,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际操作能力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加深学生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和方法的理解;熟练掌握财务工作的基本技能;掌握有关企业基本的账务处理和报表的编制,为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坚实的基础。

(2)财务管理基本技能实训。

安排在财务管理原理课程结束后2周时间。实训内容主要是财务管理的基本观念货币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的衡量以及财务基本函数的计算机操作。通过实训,使学生能利用电脑系统地掌握EXCEL的基本操作、财务计划模型设计、财务预测模型设计、财务分析模型设计等操作,从而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3)财务分析实训。

安排在财务分析课程结束后或在课程中进行。分析内容有资产负债表分析、偿债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获利能力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持续发展能力分析、业绩评价等。通过实训,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所代表的意义,用全面正确的财务分析方法来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经营能力的高低及企业发展前景,找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作出正确的决策。

(4)财务信息系统操作实训。

安排在会计信息系统课程结束后。通过本实训,使学生能熟练使用财务软件和网络工具,熟练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单位财务日常业务工作,并能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财务信息的录入、信息存储、财务数据分析和报表编制等。

2.专业模拟实训。

(1)纳税筹划模拟实训。

安排在税法、税收筹划等课程结束后进行。通过本项实训,使学生掌握各税种的税法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的全过程。站在纳税筹划师的角度,为指定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使学生对纳税筹划的全过程有亲身的感受和了解,具备一个企业的纳税申报与涉税事物的处理能力。

(2)公司理财实训。

公司理财实训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实训,主要包括资本结构决策、筹资决策、项目投资决策、证券投资分析、营运资金、利润分配、全面预算、财务分析、并购与重组等内容。通过该实训,使学生将已学过的理财理论知识融会贯通于财务管理实际工作,巩固已学知识,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

(3)ERP沙盘模拟综合实训。

ERP沙盘模拟融角色扮演、情景分析和决策判断于一体,实训的内容模拟企业实战,会遇到企业经营中常出现的各种典型问题。通过实训,学生可以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从专业角度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扮演一个财务管理师的角色,独立提出解决各种问题的对策,从而提高学生对财务信息的分析判读与应用能力。

3.校外实习及毕业论文。

校外实习主要有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是学生对课堂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通过实践来检验、巩固、深化的过程。通过生产实习,学生了解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掌握正确处理财务管理业务的能力和技巧;以扩大视野、增强认识,为今后较顺利地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一定的基础。毕业实习是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理论课程和规定的教学环节的基础上进行的总结性实习,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毕业实习是拓展学生的专业知识,强化学生的专业意识,目的是培养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能力,以增强学生对社会的认识能力、适应能力。毕业论文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的重要教学和实践环节,是学生专业知识、实践能力的综合体现。通过毕业论文让学生结合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研究、评价,探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出改进建议和方案,特别是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4.社会调研和实践。

通过社会调研和实践,可以加深理解有关专业课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了解财务领域的研究动态和理论发展前沿,巩固所学的专业知识,锻炼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培养学生综述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及解答问题能力。

四、财务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实施的具体做法

1.树立新的实践教学理念。

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主要是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培养财务管理专门人才。一个合格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企业财务核算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具有娴熟的业务操作技能,精通企业理财之道,具有较强的运筹帷幄能力。实践教学作为培养学生技能的主要途径,需要按照学生技能形成与发展的自身规律,并根据技能形成不同阶段的特点,科学安排实践教学的形式和内容,构建一个有利于学生能力发展和技能逐步养成的实践教学体系。

2.重视对实践成果的考评。

学生实践能力的形成是量的积累过程,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不仅要重视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且要让学生在实践及实习的过程中培养各方面的能力。对学生既要有量化考核,如实践报告或小论文的字数,是否准时完成实践项目等;又要有质的考核,如实践内容的真实性、实践报告或小论文的完成质量等。考评可以多种方式进行。如可以采用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小组形式进行;可采用以学生取得的一些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及省级证书折算成学分,代替相关课程;也可采用现场演示、让学生进行实践成果的介绍及现场答辩等方式,全面考查实践教学的情况。

3.提高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质量。

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师要求较高,既应具有丰富的财务理论知识,又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因此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教学师资问题,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调研或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或在相关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兼职;建立实践教学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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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经济运行的发展,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因此从企业的前期注册,到基本建设、至正常的生产周期,人们针对各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设置了内控制度来防范,使我们的企业得到有序良性发展,其中涉税风险已经成为企业涉及经济业务的重要控制风险。涉税风险的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独的个体,他与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密不可分,这就需要我们应该重视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连的涉税工作岗位——税务会计师,下面我就对税务会计师的认识和他在企业所起的作用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1 财务会计不等同于税务会计

    大家都认同财务会计在企业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感觉财务会计包含或等同于税务会计,其实不然。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在国家现行税法的范围内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的计税方法、计税范围发生矛盾时,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带有税务筹划性,企业通过税务会计履行纳税义务,从“应交税费”账户上它反映了企业上缴和未缴税金的数额,未交数额它是体现企业对国家的一笔负债,其金额的大小、滞留企业时间的长短,可以反映企业“无偿使用”该资金的能力。因此通过税务会计的筹划,正确处理涉税会计事项,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税务会计还具有协调性和广泛性,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事项及结果,只要与税法规定不悖,是与税务会计相同的,只有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才进行纳税调整,即进行税务会计处理。在日常工作中每年的所得税汇算就是一个典型的事项,当财务会计结束了一个会计年度的工作后,就要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从会计确认的收入、成本、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等都要符合税法确认的条件,调增或者调减纳税所得额的多少,最后方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与财务会计得出的利润总额是不一致的,这就是体现了税务会计的协调性。广泛性主要表现在小型企业,他们为了简化财务核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时,与税法不同之处直接按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可以称为税务会计,而不宜称为财务会计。

    2 税务会计师产生和发展趋势

    企业税务会计师是在企业从事与税务相关的会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的会计人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代替了政府投资一统天下的格局,这就要求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规、货币政策等手段来实现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企业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合理合法规避风险,原有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不分的企业会计已不适应企业经济活动管理的需要,企业税务会计在企业中独立就显的尤为重要。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与国际会计制度的接轨,财务会计应遵循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两者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一些大型企业或集团,总部都设专业的涉税职能部门。因此,企业对具有涉税资质的会计师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将越来越迫切。

    3 税务会计师通过纳税筹划实现企业经济利益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安排,使企业减轻纳税负担的一种理财活动。税务会计师将其所掌握的税收知识、会计知识、法学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等综合知识运用到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在不违反现行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对各项经济活动发生之前就把税收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做出考虑,从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义务发生前做出事先安排的可能性,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成本,降低了企业涉税风险,达到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得目的。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已经逐步认识到他的重要性,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我们要提前考虑到他所涉及到的各项税费,是否可以采取其他税负偏低的税种(必须是在税法许可范围内),在业务办理中要考虑保存与税法要求相关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到时享有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收抵免项目提供依据,业务完成后要考虑什么时间缴纳税款,尽量滞后支付税款,以延长税款在企业停留的时间,但不能逾期缴纳。

    例如:企业需要购置一套需要安装的设备,设备购置费为75万元,安装调试费15万元,设备总支出为90万元。

    方案一: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设备购置费7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抵扣10.90万元税款,安装调试费开劳务发票15万元,设备入账价值为80.10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0.90万元。

    方案二:我们在设备进行招标前就进行纳税筹划,招标价格含安装调试费用,并且是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合同签订注明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后交付。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设备购置总费用9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抵扣13.08万元税款,设备入账价值为76.92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3.08万元。

    上案例方案二,因事前进行了纳税筹划,比第一方案多抵扣税款2.18万元,减少了企业资金流出,降低了产品成本,提高了竞争力。

    4 提高税务管理,规避涉税风险是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对企业税务管理的认识,大致有几种代表性的观点:首先是“无关论”这样的观点导致了人们对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熟视无睹,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其次是“关系论”这种观点直接导致“人情税”“关系税”的屡禁不止,腐败滋生。再一种是“技巧税”认为熟练掌握某些偷逃税或避税的技巧,只要能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什么技巧都敢用,不顾法律后果。虽然侥幸过关占了一时的便宜,到后来也有“赔了夫人又折兵”影响企业发展,甚至受到牢狱惩罚。全球跨国知名企业百事可乐(中国)公司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其原因就是:明知进口报税的商品编码有误,却因为想继续享受意外得来的低税率“将错就错”,当高管接到法院的传票追悔莫及。现代税收“无限期追踪制度”及“法人问责制度”使企业高管们越来越认识到税收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税务管理的实质是现代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税务管理应服从于企业管理的整体发展目标,服从企业管理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广义上讲,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是节约纳税成本,降低纳税风险,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狭义上讲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准确纳税、规避涉税风险、税务筹划三方面内容。

    企业税务管理的具体活动是由企业税务会计师具体运作的,他在遵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事前谋划,全过程管理,把纳税意识宣传到每一个员工心里,而实施全员参与,并且注重成本效益,树立全局意识和整体观念。

    5 税务会计师在应对税务稽查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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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经济运行的发展,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因此从企业的前期注册,到基本建设、至正常的生产周期,人们针对各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设置了内控制度来防范,使我们的企业得到有序良性发展,其中涉税风险已经成为企业涉及经济业务的重要控制风险。涉税风险的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独的个体,他与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密不可分,这就需要我们应该重视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连的涉税工作岗位——税务会计师,下面我就对税务会计师的认识和他在企业所起的作用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1 财务会计不等同于税务会计

    大家都认同财务会计在企业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感觉财务会计包含或等同于税务会计,其实不然。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在国家现行税法的范围内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的计税方法、计税范围发生矛盾时,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带有税务筹划性,企业通过税务会计履行纳税义务,从“应交税费”账户上它反映了企业上缴和未缴税金的数额,未交数额它是体现企业对国家的一笔负债,其金额的大小、滞留企业时间的长短,可以反映企业“无偿使用”该资金的能力。因此通过税务会计的筹划,正确处理涉税会计事项,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税务会计还具有协调性和广泛性,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事项及结果,只要与税法规定不悖,是与税务会计相同的,只有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才进行纳税调整,即进行税务会计处理。在日常工作中每年的所得税汇算就是一个典型的事项,当财务会计结束了一个会计年度的工作后,就要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从会计确认的收入、成本、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等都要符合税法确认的条件,调增或者调减纳税所得额的多少,最后方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与财务会计得出的利润总额是不一致的,这就是体现了税务会计的协调性。广泛性主要表现在小型企业,他们为了简化财务核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时,与税法不同之处直接按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可以称为税务会计,而不宜称为财务会计。

    2 税务会计师产生和发展趋势

    企业税务会计师是在企业从事与税务相关的会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的会计人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代替了政府投资一统天下的格局,这就要求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规、货币政策等手段来实现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企业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合理合法规避风险,原有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不分的企业会计已不适应企业经济活动管理的需要,企业税务会计在企业中独立就显的尤为重要。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与国际会计制度的接轨,财务会计应遵循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两者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一些大型企业或集团,总部都设专业的涉税职能部门。因此,企业对具有涉税资质的会计师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将越来越迫切。

    3 税务会计师通过纳税筹划实现企业经济利益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安排,使企业减轻纳税负担的一种理财活动。税务会计师将其所掌握的税收知识、会计知识、法学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等综合知识运用到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在不违反现行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对各项经济活动发生之前就把税收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做出考虑,从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义务发生前做出事先安排的可能性,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成本,降低了企业涉税风险,达到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得目的。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已经逐步认识到他的重要性,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我们要提前考虑到他所涉及到的各项税费,是否可以采取其他税负偏低的税种(必须是在税法许可范围内),在业务办理中要考虑保存与税法要求相关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到时享有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收抵免项目提供依据,业务完成后要考虑什么时间缴纳税款,尽量滞后支付税款,以延长税款在企业停留的时间,但不能逾期缴纳。

    例如:企业需要购置一套需要安装的设备,设备购置费为75万元,安装调试费15万元,设备总支出为90万元。

    方案一: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设备购置费7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抵扣10.90万元税款,安装调试费开劳务发票15万元,设备入账价值为80.10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0.90万元。

    方案二:我们在设备进行招标前就进行纳税筹划,招标价格含安装调试费用,并且是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合同签订注明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后交付。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设备购置总费用9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抵扣13.08万元税款,设备入账价值为76.92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3.08万元。

    上案例方案二,因事前进行了纳税筹划,比第一方案多抵扣税款2.18万元,减少了企业资金流出,降低了产品成本,提高了竞争力。

    4 提高税务管理,规避涉税风险是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对企业税务管理的认识,大致有几种代表性的观点:首先是“无关论”这样的观点导致了人们对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熟视无睹,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其次是“关系论”这种观点直接导致“人情税”“关系税”的屡禁不止,腐败滋生。再一种是“技巧税”认为熟练掌握某些偷逃税或避税的技巧,只要能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什么技巧都敢用,不顾法律后果。虽然侥幸过关占了一时的便宜,到后来也有“赔了夫人又折兵”影响企业发展,甚至受到牢狱惩罚。全球跨国知名企业百事可乐(中国)公司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其原因就是:明知进口报税的商品编码有误,却因为想继续享受意外得来的低税率“将错就错”,当高管接到法院的传票追悔莫及。现代税收“无限期追踪制度”及“法人问责制度”使企业高管们越来越认识到税收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税务管理的实质是现代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税务管理应服从于企业管理的整体发展目标,服从企业管理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广义上讲,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是节约纳税成本,降低纳税风险,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狭义上讲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准确纳税、规避涉税风险、税务筹划三方面内容。

    企业税务管理的具体活动是由企业税务会计师具体运作的,他在遵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事前谋划,全过程管理,把纳税意识宣传到每一个员工心里,而实施全员参与,并且注重成本效益,树立全局意识和整体观念。

    5 税务会计师在应对税务稽查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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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税收筹划是国外税务业和税务咨询业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税收筹划在我国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这是由于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大,促使企业不断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方法和途径。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筹划,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本人认为,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只要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国家各种税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节税,从中得益的。

1 税收筹划的涵义和特点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主权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1.1 行为的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1.2 时间的超前性。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1.3 现实的目的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1.4 择优性。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1.5 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人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1.6 时效性。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2 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因此,有必要进行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2.1 投资决策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2.1.1 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这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影响较大。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1.2 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双重纳税,公司的营业利润一般课征25%的所得税,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投资者还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当企业规模扩大后,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讲,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较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税收政策。如组建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则组建分公司更为有利,可用亏损冲减总公司的盈利,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用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1.3 投资行业的选择。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2.2 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 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②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可把各国的增值税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折旧额仍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因为这种增值额的法定计算办法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基础的,故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便属于此种类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加大调控力度而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从生产型法定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额。因为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除。这相当于只对消费品部分进行课税,故而又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依据其法定增值额(即增值税税基)的大小区分依次为:消费型最小,收入型较消费型大,生产型最大。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在进行固定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到税制改革的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使固定资产的法定增值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税率不变,增值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③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筹划再投资项目。这种再投资优惠办法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而设的,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结合筹划方式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2.3 通过缩小所得税税基,实现纳税筹划。其主要方法有:①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②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提高债务资本的比例。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③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3 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投资的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3.1 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

3.2 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我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参考文献:

[1]李大明.税收筹划.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刘蓉.《税收筹划》.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3]黄凤羽.税收筹划:策略、方法与案例.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篇(11)

关键词: 基于工作过程;税务实务;课程教学

Key words: based on work process;tax practice;teaching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3-0206-02

0引言

《税务实务》是高职会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它以税法为核心,融税收、会计等多门课的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于一体,综合培养学生的会计核算能力和税务处理能力。我院会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大多面向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最需要既懂会计核算又会税务处理的人才,本课程对会计处理能力的培养起着综合和提升作用,对涉税事务的处理能力培养起着主体作用,对税务管理、税收筹划能力的培养起着奠基作用,是将会计知识、技能与税务处理知识、技能有机结合的最佳选择。

1《税务实务》课程的教学设计

1.1 “以实践为导向”的课程开发高职会计专业培养的是面向中小企业的高技能会计人才,使培养的学生不仅要具有必备的税务和会计理论知识,还应具有丰富的实践能力。因此,我们根据中小企业税务会计人员的职业岗位能力,结合学生的认知规律,探索高职《税务实务》的课程开发,把实践教学贯穿到整个学习过程,由浅入深、逐步提高,从而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1.2 “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内容安排为实现教学与工作融合,我们改变了传统的以理论知识为中心的课程设置模式,转而以税务会计工作的实践过程为中心,以税务会计岗位职业能力所需要的技能来确定理论教学和实训教学的内容,并以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为核心、以相关的理论课程为辅助来确定课程体系。在课程内容的组织上,根据税务会计岗位的工作过程来组织教学内容,将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

1.3 “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教学方法在教学方法上倡导以“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学方法,以讨论法、模拟法、案例法等教学方法来教学。充分利用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工学结合教材《税务实务》,本教材的具体结构为任务描述、任务分析、任务内容和习题、实训,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在教学中边讲边练,尽可能的采用一体化教学,提高学习效果。

1.4 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本课程做到了全程采用多媒体教学,多媒体课件制作精美,图文并茂,内容丰富,知识点、难点讲述形象生动、清楚,提高教学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2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内容

本课程开发的基本思路分为三个步骤:

2.1 确定“行动领域”通过对中小企业的调查,会计专业群的主要职业岗位为出纳、会计、成本会计、财务主管等,分析目标岗位典型工作任务所需的关键职业能力为会计工作能力、财务管理能力和涉税业务能力等,从而明确了岗位群的行动领域。其中“涉税业务能力”是会计岗位必须具备的,是专业关键核心能力。

2.2 确定“学习领域”即对已确定的“行动领域”进行教学归纳以构建“学习领域”。分析会计专业群职业要求,再结合本专业群的培养,规定学习领域主要培养各主要税种的计算、纳税申报能力,税务实务综合实践能力,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能力,税务管理、纳税筹划的基本能力。

2.3 确定“学习情境”本课程是培养学生税务业务能力及纳税操作能力,主要是以任务为驱动,以项目为中心组织教学过程,构成了若干个“学习情境”,最终形成的课程教学学习情境见表1。

2.4 课程的重点、难点及解决办法课程重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与申报。课程难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与申报。解决难点的办法:①会计专业的培养方案中加强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的课程,为本课程奠定专业知识基础。②课程讲授过程中适当回顾衔接相关的会计知识,从会计核算的账务对应关系中讲清复杂的税款计算的原理。③对业务内容丰富、知识结构复杂的章节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加强实训教学。

3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实施

为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探索创新能力、综合实践能力,根据《税务实务》的课程特点,我们不断改进传统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不断探索,采取案例教学、多媒体与课堂讲授相结合、课堂讨论、加强实训等方法措施,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应用性,提高教学效果。

3.1 采取案例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本课程采用的教学案例主要是办税业务案例。案例的表现形式有:文字、图片、影像等。通过案例演示能够较好地引导课程内容的展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案例分析能够较好地促进学生的思考,加深对税法的理解;通过违法案例的警示作用,能够较好地提升学生的专业意识;通过比较简单直观的纳税筹划案例,能让学生看到学好税法给企业带来不花成本的经济效益,从而激发学生通过学好税法继而学好其他专业课程的积极性。

3.2 多媒体与课堂讲授相结合,提高教学效果作为基本知识、技能的传授方式,课堂讲授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课程的讲授比较注重利用教学场所的多媒体设备,老师在讲授中更多的是通过多媒体演示,向学生展示每个项目的基本流程,讲解重要的知识点,分析实际案例。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确定,在税法规定的公式中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确定和计算方法,这种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体现为纳税申报表中的数据逻辑关系。通过示范演示和讲授,学生才能从中学生的数学公式思维定势中回到项目工作的会计核算程序中。通过这种方法,学生可以系统、全面地了解每个教学项目的整体结构以及知识点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3.3 启发与讨论式教学,培养学生的探究创新能力本课程教学中,我们精心设计一些紧密联系实际的理论或业务论题,要求学生写成练习性论文,组织学生讨论研究,并举行课堂讨论或辩论。学生通过亲身参与模拟决策,丰富了教学内容,活跃了课堂气氛,激发了学生自主探索精神,提高了洞察力。

3.4 积极推进实践教学,强化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一方面,利用假期到基层税务部门搜集企业的实际纳税申报材料,整理汇编成实验习题集,供课堂教学和课后学生练习之用,为学生练习提供了满意的“演练战场”;另一方面,做好教学实习,根据税务会计岗位工作能力要求和实训资料,为学生配备大量的原始业务凭证和各种账证表,综合训练学生的税收专业知识和税务处理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技能。

参考文献:

[1]陈玉勇,秦枫.高职专业课程教学改革方法初探[J].科技信息,2008,(21).

[2]冯志刚.项目教学法在专业教学中的应用[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8,(2).

[3]赵志群.论职业教育工作过程导向的综合课程开发[J].职教论坛,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