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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新还旧风险的产生
资产质量是银行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资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利润,甚至高管人员的职业生涯,“提质降比”成为了银行业发展的“硬道理”和主要目标。但是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为压缩不良贷款,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来规避风险。贷款借新还旧不仅成为掩盖不良贷款问题的“避风港”,而且成为不良贷款新的发生源,同时也将使部分贷款责任人因此逃脱责任追究,为银行管理带来不良影响。借新还旧如不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监管,将对银行资产质量的真实性产生巨大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在日趋强烈的竞争中,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借新还旧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一,借新还旧往往不能真实反映贷款质量,误导上级行正确决策。对不符合借新还旧条件的客户给予借新还旧,不仅是一种变相的短期经营行为,而且掩盖了贷款的真实质量。虽然在一定时间内,从帐面上掩盖了它们的真实“身份”,但是并没有改变其真实形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该反映的没有真实反映,一方面贷款质量失真,另一方面对减值准备的计提严重减少,再一方面还将误导上级行对不良贷款处理的正确决策,从而形成新的操作风险。
第二,借新还旧会造成银行错过最佳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时机。客户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多数情况属于企业经营发生了问题,也可以说是贷款质量发生变化的前期信号。
第三,借新还旧对银行内部管理及对客户贷后管理工作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不良贷款压缩考核权威性的降低,被考核人员会认为不管下多少考核任务都没什么大不了的,“实在不行,就借新还旧”,同时也容易使不良贷款压缩工作得不到真正的落实。而且很容易为客户传出“银行贷款还不了不要紧,借新还旧就行”错误理财信息,从而产生一些不利于加强贷后管理的负面影响。大量事实表明,银行对贷款客户借新还旧过多,将降低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甚至会降低客户的还款意愿。
第四,借新还旧补办抵押手续有一定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由于此规定对“恶意串通”未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标准,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空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而目前借新还旧中办理的补办抵押多属于事后抵押性质,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现上述争议,存在着法律风险。
三、借新还旧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对借新还旧贷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客户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多数情况属于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或发生了问题,借新还旧是银行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手段。部分客户经理认为借新还旧属于为客户办理的正常信贷业务,有的甚至为了取得较好的考核结果而对经营状况较差、现金回笼不好企业的借款也积极申报借新还旧,这种观念或是操作惯例传导给企业后,借款人也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没有必要先还后贷,合同到期银行自然会办理转贷续期。
这些认识上的误区表现在信贷操作上,对属于正常周转使用贷款的优质客户实行“转期续贷”,对不属于正常周转使用贷款的不良客户则“被动转贷”,甚至有部分行以贷款借新还旧作为服务优质客户的手段,造成借新还旧贷款客户两极分化。
第二,部分行在审批尺度上未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规定借新还旧贷款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要重新办理贷款手续;三是贷款抵押、担保有效;四是属于周转性贷款。有的行在人民银行规定基础上,对借新还旧贷款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将借新还旧贷款分为三类:贷款期限不匹配类、清收利息类和资产保全类,并对每一类借新还旧的对象及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某行调查发现在借新还旧贷款审批尺度的把握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三类借新还旧贷款的审批条件均有不同程度的放宽和变通,并且出现第四种借新还旧——其他类。在69笔期限不匹配类借新还旧贷款调查中,13笔贷款在实施借新还旧贷款前已经成为次级贷款。在26笔资产保全类借新还旧贷款中,部分贷款未实施包括保全诉讼时效、担保时效,完善抵押手续等实质性的资产保全措施,而是将部分压缩贷款本金、维持客户还贷信心等情况人为地划分为资产保全类借新还旧贷款。在调查中除该行规定的3类借新还旧贷款外,尚有65笔借新还旧贷款不能归入以上3类,列为其他类,占全部贷款笔数的39.4%,突破了原有的借新还旧贷款分类。其他类贷款借新还旧的主要原因有客户经营情况不理想,经与客户沟通同意压缩部分本金,实施逐步退出,还有部分较为优质、稳定的基本客户周转使用贷款,客户无法一次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是部分经办行对已存在种种不良经营迹象的借款人,仍然对其贷款实施不压缩金额、不附加条件的借新还旧,有人为掩盖不良贷款之嫌。调查数据表明,该行自主审批42户贷款客户54笔贷款中,有39笔贷款为无条件借新还旧,占自主审批贷款总数的72%。
第三,以前年度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短贷长用的现象较为严重,随着经营的逐渐规范,借新还旧条件也变得更为严格,给银行压缩不良贷款工作造成较大的压力。某省分行调研数据表明,2004年四季度到期贷款中,64%以上都要通过办理转贷来控制风险;另外存量不良贷款中大多数贷款不是通过一次或两次转贷可以回收,有的贷款已是长期转贷,至今只能勉强收息。
第四,资产风险管理机制未完全实现相互制衡,对其潜在的风险难以有效管理。主要体现在:目前有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既作为资产五级分类的实施者,又作为资产质量的管理者甚至是被考核者,无疑这是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加大了借新还旧风险和五级分类偏离的可能性。
四、化解到期贷款借新还旧风险的主要应对措施
不良贷款是银行贷款风险的重要提示信号,银行风险管理要及时捕捉并正确使用到这一信号,而对到期贷款的借新还旧破坏了这一信号的真实性,也就是使得这一信号失去其作用,进而产生了更大的风险,因此,银行要杜绝这一现象。并根治由此产生的问题,当前除了要加大力度,认真做好不良贷款的监测外,有关部门还应在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良贷款考核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切实解决不良贷款人为控制、人为作假的问题。同时,银行要建立起科学的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制度,防止业务人员利用对到期贷款实施展期进行“注水”行为。
第一,进一步健全银行到期贷款借新还旧管理的内控机制。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实现机构间的相互制衡,一是对风险管理进行垂直管理,不受地方考核指标的约束和影响;二是对于资产五级分类的实施者和管理者不应该用压缩不良贷款的指标来考核,而应该用分类的准确性来进行考核。
第二,进一步提高新增贷款的质量,特别要重视贷款到期期限和还款期限的匹配程度。一是深入进行贷前调查,科学分析还款能力,认真测算还款期限,贷款期限尽量与还款时间匹配;二是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还款资金的动态,千方百计把握好收贷时机。
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既有宏观环境的客观原因,也有商业银行自身的主观原因。从客观原因看,主要有两个:
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党的十六大以后,特别是全国各地各级政府换届以后,对当地的发展都作出了宏伟的规划,新一轮经济建设的蓬勃兴起;同时,前几年国债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已开始显现。经济建设需要投资,而近年来股市持续低迷,直接融资的渠道不畅,银行贷款成为投资的主要渠道。今年不同于往年,往年商业银行的感觉是需求不足,找不到好项目,今年商业银行各级机构普遍感觉需求旺盛,好项目很多。
商业银行对国家以往监管政策的一种滞后反应。从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看,1994年以来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推动了商业银行内部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建设,使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有了很大的改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过去、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面临的主要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上无疑是正确的。不良资产比率下降的幅度是衡量银行经营状况改善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对银行的评价比较偏重不良率的下降幅度。我们知道,不良资产比率是不良授信余额与同期的授信余额之比,不良授信余额(分子)的减少和授信余额(分母)的增加都可以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历史形成的,分子要在短时间内大规模消化,这无论是采取清收还是核销手段都是很困难的,于是很多商业银行分支行采取扩大分母即增加贷款投放的方法,以达到降低不良率的目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在季末特别是年末“冲时点”就是证明,因为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不良率的考核是时点数。
但是,今年贷款的过快增长尽管有“冲时点”的因素,但不起主导作用。因为它不能解释为什么前几年监管部门也有不良率下降幅度的要求,而今年贷款增长这么快,商业银行有的分行已经超额完成不良率下降的指标还在大力发放贷款的原因,在上述两个原因中第一个是主要的。
从商业银行自身的主观方面看,也有两条主要原因: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增强和加快业务发展的要求推动贷款快速增长。近些年来,商业银行在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风险的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都有明显的提高,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经过实践检验这些制度是有效的。商业银行新发放的贷款质量不断提高,违规违纪案件不断减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也有很大提高。因此,很多人认为,只要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业务发展越快越好。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抓住当前宏观环境提供的机遇,加快发展成为主流,推动了贷款快速增长。
商业银行以利润为中心的考核机制驱动贷款投放加大。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都建立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业绩考核机制,利润在考核指标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历史包袱比较沉重,不良资产损失的核销和非信贷资产损失的核销、各种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以及资本金的增加等都取决于经营利润的多少。同时,各商业银行都想在加人世贸组织后的5年过渡期内尽快甩掉历史包袱,把自己做大做强,以应对更强大对手的挑战。因此,各行给自己定的利润计划都是需要努力才能够实现的,再加上层层分解,层层加码,利润指标完成的好坏与单位和个人收入挂钩,因此,各级行及员工都有完成和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从银行的收人结构看,由于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低,甚至都不足以弥补电子化投入的成本,银行的收入主要来自贷款的利息收入,占80%以上。由于同业竞争不断升级,存款的利率普遍上浮,外汇大额存款的利率甚至达LIBOR20个基本点,成本越来越高;而贷款的利率普遍下浮,外汇贷款的利率甚至降至LIBOR25个基本点,利差越来越小。为了完成利润指标,只有把贷款的量做大,薄利多销。这是很多基层行虽然上半年已完成不良率下降的任务,下半年仍继续扩大贷款投放的另一原因。
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对策及建议
要控制商业银行贷款过快增长,使商业银行稳健经营,进而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应从以资产质量监管为主向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主过渡。目前普遍认为,今年年初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过快不是全局性的,是局部的、个别行业性的,中央银行控制货币总量,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进行指导是正确的。但是要注意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相协调,二者之间的导向应一致。货币政策要控制货币的总量,控制商业银行贷款的过快增长,那么监管政策就要相应地完善对商业银行不良率指标的考核,不仅考核不良率下降这个相对数指标,还应考核不良余额下降这个绝对数指标。从长远看,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向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主过渡,这是一个长治久安的办法。资本充足率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它是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银行的资本是由银行的自有资金和靠自己的信誉在市场上筹集的长期资本性债券组成,风险资产是银行表内各项资产和或有资产经过风险权重调整以后的资产,不良授信资产已经包含在其中。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还把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列入风险资产的范围,并占有相当的权重。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反映银行最终抵补风险的能力。用资本充足率来考核和评价商业银行是比较全面和科学的,它对商业银行的导向是:要增加贷款总量,或者调整资产结构,从风险权重高的资产向风险权重低的资产转移,或者增加资本金。总之,银行资产(贷款总量)的扩张最终受资本金多寡的制约。
目前国际银行业都把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甚至成为跨国银行的第二营业执照,它代表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方向。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我国的银行也要不断地走出国门。国外的银行监管部门会严格按照他们的标准监管我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甚至他们近年来不断加强对母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因此,我国的银行监管部门要按照同一标准(平等国民待遇)监管国内外银行。
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可以促进商业银行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从资本金看,国有银行的资本金都是国家无偿拨付的,因此,使用者久缺回报的意识。而对于非国有银行来说,特别是上市公司,资本金则是最贵的资金,它的回报率低,增募资本金股民会用脚来投票。因此,如果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比率没有要求,那么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非国有银行的所有者都不会主动增资,因为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反而资本回报率会高。不同银行只有在资本充足率同等的前提下,考核资本回报率才有意义。如果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明确的要求,商业银行就会认真考虑怎么经济地使用资本金,根据自己的资本实力安排授信规模,拓展低风险的服务性业务。
我国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自1996年以来一直进行监测,但对国有银行的考核力度不够,没有摆上重要的位置。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如果按照国际标准计算,普遍达不到8%的一般要求,因此,有些人认为,达不到标准的指标没有考核意义。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虽然有国家信誉作后盾,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要求可以照常经营,但是面临很大的风险,而且风险最终是国家的。达不到8%,就不考核或者在考核中摆在可有可无的位置,会逐渐拉大与标准的距离。因为考核是指挥棒,尽管暂时达不到考核要求,但可以培育人的意识,明确努力的方向。因此,应该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参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制定规划限期达到监管要求,并根据各行的资本充足状况采取不同措施,促进国有银行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实现稳健发展。否则,寅吃卯粮的发展是要付出代价的。
要逐步理顺银行服务性收费的价格,使其能够弥补成本并有合理的利润。现代先进的银行服务性收费一般占收入的40%甚至更多,而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10%左右。这主要是因为服务性收费价格太低,有些传统业务是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价格,一直未作调整,已经大大低于成本。所以,要在考虑大众的接受程度的前提下逐步把价格调整到位,扩大我国银行服务性收费在收人中的比重,使银行的收入多元化,减少银行对利差收入的过分依赖,改变银行靠放贷收息过日子的传统经营模式。
从商业银行内部看:
应特别注意流动性风险。近些年商业银行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绝不能掉以轻心。银行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不仅面对信用风险,还面对其他风险,当前要特别注意防范流动性风险。传统的观点认为,流动性风险是银行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而引起的挤兑或倒闭,而现代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则把在经营中出现按照市场利率水平以上的成本筹集所需要的资金就视为出现流动性风险。过去我们对流动性风险重视不够,特别是在过去的体制下,国有银行可以不考虑资金来源和资金成本发放贷款,倒逼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引起通货膨胀,给银行和国家的发展都带来不良后果,欲速则不达,我们至今还不得不消化上个世纪90年代初银行超负荷运转留下的历史包袱。近年来,国内的金融体制和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央银行在治理通货膨胀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注重对货币总量的控制,并且有了很多经济手段。国有银行向商业化转变也迈出了很大的步伐,因此,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应该有新的认识和更高的管理水平。应该认识到,国有银行使用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是有条件、有期限和有成本的,它受当时宏观货币政策的左右;。一般商业银行资金紧张的时候也是中央银行控制货币总量的时候,即使能够得到资金支持,一定是期限短、利率高。按照现代银行的观点,已经是流动性出了问题。因此,一个经营稳健的银行不能在资金上对中央银行有任何依赖,要依靠自己的能力规划和运筹好自己的资产负债,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预案,保证在各种情况下能够支付到期债务。
现代银行内部的流动性管理,已不仅仅局限于几个简单的资产负债之间的比例。在电子通讯技术发达的今天,在一个法人内部层层搞比例分解是不可取的,这虽然可以做到层层资金平衡,却不能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它即使作为流动性管理的最后手段使用时,也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供的便利合理摆布、灵活调动资金。为了做到这一点,光靠行政手段是不够的,要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利用商业银行内部联行利率杠杆,引导内部资金的流向,调控贷款的总量。在以效益为核心的考核机制下,各级机构对利率很敏感,在不授权分支机构进入当地同业市场的前提下,当希望扩大贷款总量时,可降低分行上存及向总行借款的利率;当希望控制贷款增长时,可提高分行上存及向总行借款的利率。
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细化成本核算体系。商业银行内部对利润的考核,要全面、多角度,不仅要考核绝对数,还要考核相对数。在资本金没有公平分配的前提下,考核资本利润率的意义不大,可以采取收占用费等方法剔除资本金的影响。为了控制资产贷款的过快增长,可加大对资产利润率的考核,避免薄利多销。可加大对人均利润的考核,促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一、世界银行调整贷款的特点
调整贷款是世界银行(简称“世行”)设立的一种政策性非项目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借款国克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失衡。其具体做法是:向借款国提供一笔快速支付的贷款,用于支持该国宏观或部门经济结构调整。调整贷款可分为结构调整贷款和部门调整贷款。结构调整贷款是世行在20世纪80年代初设立的,最初用以支持发展中国家解决国际收支困难而进行的经济调整,并促进其宏观或部门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机构改革,重点是支持国民经济宏观结构调整。结构调整贷款有双重目的:向借款国提供一笔快速支付的资金,帮助其缓冲来自外部的冲击;以贷款为杠杆,促进借款国实行政策和结构改革,从根本上建立一种有效的经济运行机制。上世纪80年代中期,针对一些国家不愿或没有能力推行涉及面较大的结构调整计划,世行引入了部门调整贷款,着重支持一个或几个特定部门的政策调整与机构改革。部门调整贷款的实施扩大了调整贷款的范围,其只涉及单个部门,操作比较简单,政治上更易于接受,部门政策和机构改革通常可为解决宏观经济问题和提高部门效率提供潜在的指导。部门调整贷款的主要目的是支持某一具体部门的全面政策和体制改革。如果借款国执行贷款项目的能力不强,总的经济管理水平或国民经济的规模尚不允许进行结构调整时,可选用部门调整贷款。随着形势的发展,平衡国际收支已不再是调整贷款的首要目标,当前其重点是促进借款国推行以市场经济为方向的机构改革。
世行的贷款条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强调通过财政政策(包括减少财政赤字、抑制通货膨胀)实现宏观经济稳定。第二阶段改革增加了一项新的结构改革,特别是实行开放的贸易体制和农业自由化。第三阶段改革强调私有化(尤其是银行和电力部门的私有化)和政府改革。2000年以来,在世行贷款中,调整贷款的数额与项目数量有一定的波动,但一直占据重要地位(见表1)。
与项目贷款相比,调整贷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政策性强。调整贷款不是用于建设特定项目,提高产出水平,而是直接以政策调整和机构改革为目标。使用调整贷款必须满足特定的宏观或部门经济政策要求,使用结构调整贷款的国家必须制定世行认可的结构调整计划,就贸易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投资计划、资金动员、机构改革等方面的调整作出承诺。具体的政策要求包括实行国有经济私有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含利率和汇率)自由化、放开价格、取消财政补贴、压缩公共部门投资、改革税制和机构改革等。第二,支付速度快。项目贷款评估一般需1~2年,而调整贷款的准备过程较短,只需6个月甚至3个月。第三,使用灵活。项目贷款需专款专用,各项贷款必须符合评估报告中规定的用途。而调整贷款的目的是为借款国提供一种缓冲,使之能缓解因实施调整计划而带来的经济与社会冲击。借款国在贷款的使用上有更大的自由度。结构调整贷款可由借款国自行安排使用,部门调整贷款也可在-定范围内安排使用。
二、世行调整贷款的政策性附加条件
获得世行结构调整贷款的条件比较苛刻:第一,借款国必须是由于经济结构等原因陷入或面临巨大的国际收支逆差,财政赤字剧增且一时难以扭转。第二,借款国必须与世行进行对话,承诺并制定结构调整计划,修改国家投资政策,并要说明长期目标和短期措施,以及可能取得的积极成果等。最初,与调整贷款的目的相应对,世行对借款国提出的政策要求是:必须实施紧缩性的短期稳定政策,通过有秩序地减少支出,对国内需求水平进行调整;必须实施结构调整,理顺商品的相对价格,改革各种规章制度,使经济运行更有效率、更有弹性,以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使经济恢复到持续稳定增长的道路上来。在20世纪80年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90年代以来,世行逐步确立了以“华盛顿共识”为调整贷款的条件。其核心是借款国必须实现经济私有化、自由化和市场化的政策。
调整贷款自实施以来,在世行内外,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关于政策性附加条件;关于调整贷款的效益;关于调整与贫困阶层。其中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政策性附加条件是否必要以及执行效果。政策性附加条件是调整贷款的前提条件之一和执行的关键。从世行统计看,使用调整贷款的国家执行附加条件的情况并不令人乐观。各国执行附加条件的情况差异很大,有的几乎全部执行,有的则基本没有执行。借款国在申请贷款时为能得到贷款,往往承诺接受各种政策条件,但在实际执行时往往由于各种实际困难而大打折扣。有些专家指出,在调整贷款作为快速支付手段和作为政策杠杆这两种职能之间,能真正实行的往往只是前者,后者则十分有限。
世行的贷款条件更多的是受到来自许多借款国的指责。有的认为,这种附加条件是以贷款为诱饵,将世行的主张强加于人,带有明显干涉他国内政的色彩,政治上难以接受。更多的观点是对附加条件本身的科学性产生质疑。有人指出,不发达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特征,但各个国家不发达的原因却各不相同。而世行开出的药方往往从概念出发,脱离借款国的实际情况。如,在附加条件中,世行强调调整和收缩公共部门投资,鼓励私人投资。而研究表明,在低收入国家收缩公共部门投资的结果往往不是私人投资的增加,而是减少。因为在这些国家,弱小的私人部门的发展需要公共部门的带动和依托,削减公共部门投资往往牺牲了必要的支持性活动,如基础设施等。有学者认为,全球化被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所控制,而世行是全球化的工具;世行贷款的条件损害了穷人的利益。梅茨尔委员会(theMeltzerCommis-sion)的观点是,世行贷款挤出了中等收入国家的私人借贷,也纵容了受援国政府的腐败和浪费。世行经济学家的分析报告也显示,世行的结构调整贷款常常未能起到培育经济增长或减少贫困的作用,贷款条件已经损害了国有产权改革,并且许多世行投资项目几乎未能产生经济回报。但也有的观点认为,世行设定贷款条件是为了确保贷款偿还,从本质上说,是为保持世行的运转。对于IBRD来说,既要维持庞大的运行费用,又要对IDA提供资金支持,确保贷款的正常偿还和合理的收益(尽管世行贷款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应该是一个基本要求。因此,设立附加条件是必要的。
三、世行调整贷款实施的趋势与中国的应对策略
调整贷款至今依然是探索中的贷款方式,它的产生与发展既适应了发展中国家经济调整、改革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世行业务重点向政策导向倾斜的倾向。可以预见,世行调整贷款将继续在世行贷款中占据重要地位。不管在这方面存在怎样的争论,但世行是不会放弃政策附加条件的做法,仍会将其置于重要地位。梅茨尔委员会认为,试图说服世行放弃这种有害的贷款附加条件是无效的,因为这种条件深深根植于这些机构之中。不过,世行也认为有必要减少贷款的附加条件。最近,世行发现其现行政策不够灵活,因而减少了一些附属贷款条件,特别是在贸易自由化和私有化方面的要求。世行承诺将定期评价其政策条件的实施情况,但并没有计划去重新公开讨论那些政策本身。通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世行已认识到,只有当改革的措施真正成为借款国政府自己的主张时,这些措施才能得到更好的执行。因此,世行在制定条件时,将更多地强调借款国政府的参与,并尽可能使政策条件简化,集中于最核心的部分,建立在现实基础上。因此,可以预期,世行将会继续实施调整贷款,并以项目贷款来补充调整贷款的作用。但在提供贷款时,将会强调改善商业环境的政策改革;重视公共部门的投资政策和私人部门的发展;在设计调整计划时兼顾促进增长和减少贫困问题。
凯恩和麦基尔(KaneandMalkiel,1965)认为,较强的存款关系能够减少银行信贷资金的变动性,并提高银行贷款组合的单位风险回报率。更重要的是,银行通过观察存款人收支活动的私人信息,可以较其竞争对手获得某种“信息优势”,这可使银行能够为其有极稳定储蓄存款来源的最佳存款人提供低成本的银行贷款。这种策略的另一个好处是,它可以阻止其他银行的贷款竞争,因为竞争银行处于“信息逆势”,无法对相同的存款人提供同样的贷款利率。
七十年代以后,大量文献把有关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引入金融中介论,认为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在借款人与存款人之间能够降低交易双方的不对称信息,从而使其与其它金融机构相比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尽管企业必须承担附加成本,但它们仍然愿意从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贷款能够提升银企之间的合同灵活性,减少成本,便于加强控制、建立声誉和保持信任。布特和萨克尔(BootandThakor,1994)指出,通过获取私人信息,银行可以开发广泛的关系,提高事前贷款合同的灵活性。他们建立了一个研究框架,公司可以选择与一家银行签订无限期借款合约,而不是向资本市场融资。在均衡状态下,银行提供的合同最初要求公司承担一个较高的贷款抵押率,并支付高成本的利息,但是合同同时也规定,一旦银行私下观察到公司项目成功实施之后,其对项目的利息费用及抵押要求便会大大降低。
在信贷市场中,借款人清楚的知道自己的信贷质量,而放款人并不清楚,加布里埃尔(Gabriel,2006)以西班牙1984年至2002年的银行贷款为样本,通过研究发现,在银行贷款中使用抵押品可以作为信号装置,显示借款人的信贷质量高低,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逆向选择的问题,并且,通过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反复的借贷活动,有助于在两者之间建立信誉,从而减少道德风险。同时,他还发现,银行贷款中抵押品的使用还会受到信贷市场的竞争程度、借款人的类型以及商业周期的影响。
此外,有关研究发现,在新兴市场,政治关系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约翰逊和米顿(Johnsonandmitton,2003)、弗雷德(Fraser,2006)、卡瓦基亚(Kwahja,2005)、查路米尼德(Charumilind,2006)、克拉伊森斯(Claessens,2007)分别对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和巴西的研究发现,有政治关系的企业更易于获得银行贷款。这些研究尽管分析了政治关系的贷款效应,但是,他们没有进一步分析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政治关系的贷款效应是否有显著差异。二、国内学者研究成果评述
国内关于贷款定价的研究较多的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总的来看,基本上是以引进、介绍和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理论与实践成果为主流,其中也有自己的创新思想,但基本上没有超越源自西方的框架。这其实也无可厚非,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商业贷款市场的拱形越来越,东西方融合的速度越来越快,引进和借鉴的方向并没有错,我们的学者要做的是如何在这方面走得更远,研究的更深入、更具操作性。
余明桂和潘红波(2008)从政治关系入手,采用我国1993年-2005年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为样本,以这些企业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是否是现任或前任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来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政治关系。研究结果发现,有政治关系的企业比无政治关系的企业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和更长的贷款期限,而且,在金融发展越落后、法治水平越低和政府侵害产权越严重的地区,政治关系的这种贷款效应越显著。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在我国金融发展落后、法治水平较低和产权保护不强的制度条件下,政治关系可以作为一种替代性的非正式机制,缓解落后的制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阻碍作用,帮助民营企业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促进企业的发展。
李晓艳(2006)通过对权威机构公布的我国贷款定价现状分析,指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特征,并深入分析此特征的成因;通过分析国际、国内常用的贷款定价模式的优缺点,在充分考虑非利息费用的成本及借款个体信用风险差异,运用数学方法,确立了我国本外币贷款定价的因素分析模型。
陈丽霞(2002)等在分析现有贷款定价模式基础上提出“动态风险定价法”,该方法将影响贷款价格的多个因素放在同一模型中加以确认和计量。简志宏、李楚霖(2001)分析了在考虑违约风险的情形下,到期一次还款付息的信贷资产定价问题,其基本假设是借款公司违约概率由公司信用等级的转移概率矩阵和风险生水外生决定,分析表明违约风险的信贷资产价格等于零息票债券的价格乘以信贷资产的期望支付。李炳权(2002)讨论了“综合贷款定价模型”,即根据历史财务数据计算出银行信贷资金加权平均成本率(WACC),再加上商业银行的目标利润率构成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在此基础上加上平均风险补偿和平均贷款费用构成平均贷款利率,作为贷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应该围绕贷款基准利率决定贷款的实际执行利率。
三、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已逐步从“金融分业”向“金融混业”类型开始转变,当前商业银行国际化、电子化、网络化程度越来越高,产品创新能力不断加强,银行业务的范围和种类日益多样,银行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具体内涵也在不断变化更新中。近十几年来,国外学术界在银行关系理论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不少重要的成果,一方面是把一些最新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前沿理论引入到银行关系的研究之中;另一方面,借助于统计数据和模型对银企之间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总之,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体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将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必将吸引愈来愈多的学者们对此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商业银行在改革中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建立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商业银行模式,但是在经营和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贷款定价就是其中之一。
制定合理的贷款价格是商业银行经营和竞争的主要手段,对于提高银行收益、扩大市场占有率、加强客户忠程度都有重要意义。而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中,商业银行对贷款定价的控制更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一、贷款定价的含义
所谓“贷款定价”,即合理的贷款价格的确定。是指通过全面核算贷款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各种收益、商业银行为提供相应的贷款服务所需承担的成本、贷款应该得到的目标收益等因素,对每一笔贷款确定具有市场竞争力,并且能够满足银行的盈利性、安全性及流动性要求的综合价格的过程。
贷款价格的确定要符合利润最大化原则、确保贷款安全原则、扩大市场份额原则、维护银行形象原则。国际上,银行贷款的价格一般是由利息和费用两部分构成的。但现阶段金融论文,我国银行贷款只能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在从事贷款业务时,“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贷款的价格就表现为贷款的利息。
二、中西方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模式比较
(一)西方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模式
银行在为每笔贷款定价时,应结合贷款定价的模式来考虑影响贷款定价的因素。在西方商业银行中,存在三种传统的贷款定价模式:成本加成模式、基准利率加点模式、客户盈利分析模式。这三种模式是随西方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而相继产生的。
1、成本加成模式
这是一种传统的“成本导向型”定价模式,贷款的价格必须包括:资金成本、贷款费用、风险补偿费、目标收益。计算公式为:
贷款利率=贷款的资金成本率+贷款费用率+风险补偿费率+目标利润率
①资金成本:银行获得这笔贷款资金所付出的利息费用和筹资费用。
②贷款费用:由贷款产生的非利息支出费用。如信贷人员工资、设备成本和折旧等。
③风险补偿费:又称“贷款的风险溢价”,即对贷款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做出的必要补偿。
④目标利润:银行从每笔贷款中获得的最低收益。
成本加成定价法简明、直观的表明了商业银行贷款价格的结构。但是,成本加成定价模式要求银行内部有精确的成本核算系统,要求能够精确的归集和分配成本,但银行往往由于产品的多样化,很难进行成本分配。另外,成本加成模型属于“内向型”模式,是以自身情况作为出发点,很容易脱离市场,失去贷款价格的市场竞争力。第三,成本加成模式适用于单笔贷款定价,而银行与客户往往存在着多笔业务,所以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客户关系。
2、基准利率加点模式
基准利率加点模式也称为“价格领导模型”,是国际银行广泛采用的贷款定价方法,是建立在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上的一种定价法。在市场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上不同水平的利差,使得银行能够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客户、不同的贷款种类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公式为:
贷款利率=优惠利率+风险加点
或贷款利率=优惠利率×(1+系数)
这种定价法重点考虑不同贷款的违约成本,属于“外向型”的定价模式。与成本加成模式比,更加贴近市场金融论文,是以市场一般价格水平为出发点,因此确定的价格更具市场竞争力。此外,该定价法还考虑到了贷款品种、贷款规模对贷款价格的影响,比如在实际操作中贷款额度小的零售业务,贷款利率就高;贷款额度大的批发业务,贷款利率则相对较低。但是,该模型并不能作为独立的定价模式来确定贷款的价格,并且在确定“风险加点”幅度时,没有充分考虑到银行的资金成本。
到了20世纪70年代,基准利率作为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统治地位受到了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的挑战,贷款定价模型优化为:
贷款利率=同业银行拆借利率+违约风险溢价+期限风险溢价
3、客户盈利分析模式
客户盈利分析模式是一种“客户导向型”模式,它并不是从某项贷款本身出发来确定其价格,而是将贷款定价纳入客户与银行的整体业务关系中考虑。即全面考虑客户与银行各种业务往来的成本与收益,以及银行利润目标。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利率×期限+其他服务收入)×(1-营业税及附加率)≧为该客户提供服务发生的总成本+银行的目标利润
银行的这种定价模式体现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并考虑的是银行与客户的整体业务往来,所以更有利于确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贷款价格。但是,此种定价方法对商业银行的成本计算与分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做到“分客户核算”,加大了银行的工作量,提高了银行服务的总成本。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模式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的激烈日益突显,各商业银行要想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必须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必须从以前的“规模经营”向“效益经营”转变,必须考虑到每笔贷款的成本是否回收,贷款的风险费用是否得到补偿,并获得预期收益。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贷款定价方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不同期限、不同主体的贷款基准利率金融论文,商业银行在此基准利率基础上,对贷款价格进行浮动,浮动区间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要适应利率市场化的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进一步放开,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成本、借款人的风险、效益状况、与商业银行的关系等因素,在利率浮动区间内自主定价,在不同的操作过程中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定价方法主要有基准利率加点法、贷款成本定价法、市场参照法和客户关系定价法。
1、基准利率加点法
这种方法是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加上或乘以浮动比率作为贷款价格的方法。这种方法与西方商业银行的价格领导模式相类似,是我国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一种贷款定价方法。具体步骤方法为:①组成利率浮动参考指标。该指标是由一笔贷款的各项风险指标和其他相应指标构成。②参考指标分档次。商业银行将第一步做出的利率浮动参考指标分成若干档次,根据以往企业历次贷款利率水平,将参考指标的档次分别对应相应的利率浮动系数,并依据指标的重要程度设置不同的权重。③计算利率浮动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利率浮动比率=∑(风险指标对应的浮动系数×权重)+∑(其他指标对应的浮动系数×权重)
则贷款价格=基准利率+利率浮动比率
其中公式中的风险指标包括:资本金比率、还款期限、贷款担保方式、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等影响银行贷款风险的重要指标;其他指标包括存贷率、单笔贷款数额等。
这种定价模式的优点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市场竞争力,是以央行的基准利率为出发点,结合各种风险指标来定价,属于“市场导向型”定价方法。但是,由于构成贷款风险的因素有很多种,银行不可能全面加以计算,所以银行就无法通过贷款定价全面管理贷款的风险。
2、贷款成本定价法
商业银行采用贷款成本定价法,目的在于使确定的贷款价格能够弥补银行提供贷款服务的成本,并且使银行能过获得贷款相应目标利润,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贷款成本定价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价格=资金成本+风险准备金+分摊的营业费用+目标利润
①资金成本:银行获得这笔贷款资金所付出的利息费用和筹资费用。
②风险准备金:对贷款提取的一定数额的呆账损失准备金。银行的贷款存在风险,存在着形成坏账损失的可能性,银行为防范风险,降低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将从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
③营业费用:由贷款产生的非利息支出费用。如信贷人员工资、设备成本和折旧等。
④目标利润:商业银行对贷款的预期收益。因为银行作为经营信用资产的企业,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金融论文,所以在计算贷款价格时也应考虑。
贷款成本定价法与西方商业银行的成本价成模式相类似,是从商业银行自身角度出发对贷款进行定价的,属于“成本导向型”定价模式。商业银行采用这种方法优点在于能够保证贷款的盈利性,获得贷款收益。但是,由于其出发点是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着内向型特点,可能会影响其市场竞争力。
3、市场参照法
市场参照法指的是商业银行在确定贷款价格时,参考的因素来源于市场。此时,银行参考的因素是同类竞争者对同类贷款产品提供的价格、贷款产品的特性、服务水平等。通过这些因素,来确定自身的贷款价格。
运用这种方法制定出的贷款价格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商业银行在预测成本有困难或竞争者不确定时,通常采用这一方法。但是,市场参照法忽略了银行自身的成本和利润,很可能出现市场份额增大,而银行利润减少的现象。
4、关系定价法
这里的关系指的是客户与银行的业务往来、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客户对银行的潜在价值等。商业银行采用的关系定价法,就是根据这些关系的程度对贷款进行定价。
关系定价法适用于银行的长期客户及大型客户,也是银行吸引关系密切客户的有效方法,可以使长期客户的忠诚度提高。但是,这种定价是优惠定价,价格通常比一般价格水平低,所以会对银行的盈利水平造成影响。
(三)中西方贷款定价模式的比较
相同点:①在我国与西方定价模式中,都存在“成本加成定价模式”,这种定价方法能够简明、直观的反应商业银行贷款价格的结构。但是,这种定价模式属于“成本导向型”,是从商业银行自身角度出发对贷款进行定价的,很容易脱离市场,失去贷款价格的市场竞争力。②“基准利率加点模式”也是中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广泛使用的定价方法金融论文,属于“外向型”定价模式,与成本加成定价模式相比,更加贴近市场,因此确定出的价格更具市场竞争力。但由于贷款风险因素有很多种,银行不能全面加以计算,所以这种方法不能单独使用来确定贷款的价格。
不同点:①西方国家商业银行重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因此西方商业银行会采用“客户盈利分析模式”为贷款定价,通过考虑银行与客户的整体业务往来确定出的贷款价格更具市场竞争力。②与西方定价模式不同,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时,还会考虑到“市场参照法”,这种方法是在商业银行预测成本有困难或竞争者不确定时采用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容易忽略商业银行本身的成本和利润,造成市场份额增大但利润减少的现象。
二、实证检验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本文选取了我国A股上市公司2012年的数据为样本。数据剔除了数据有缺失的公司、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金融类上市公司和数据不全的公司,共选取1022家公司为样本的相关数据。本文数据来自于锐思(RESSET)数据库。
(二)研究设计1.被解释变量。本为借鉴刘慧凤(2012)的研究,选取新增短期借款(SLOAN)和新增长期借款(LLOAN)为被解释变量。采用公司期末和期初的长、短期贷款的差额(经过对数处理)作为贷款决策的替代变量,以检验公允价值会计信息是否与银行增加(或减少)给企业的贷款相关,确定公司会计报表新提供的公允价值会计信息是否影响银行判断企业还贷能力弹性。2.解释变量。本文采用计入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FVPS)作为解释变量,研究与银行长短期贷款决策的关系。3.控制变量。本文根据陆正飞(2008)和刘慧凤(2012)等的研究,选取流动比率(Quick)、资产负债比率(Quick)、现金流量比率(Cash)、存货周转率(Turnover)、公司规模(Size)、筹资现金流需求(FCFI)等作为控制变量。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 4.回归模型。本文使用的回归模型如下: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根据模型一和模型二,运用spss17.0软件对原始数据进行线性回归,得出表2。1.银行短期贷款与公允价值信息的相关性。由表2可知,模型一的AdjustedR2为0.208,较理想。筹资现金流需求与新增短期借款呈反比,公司规模与银行短期借款呈正比。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银行短期贷款呈正相关,说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越大,银行做出短期贷款决策的可能性越大。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由公允价值变动所带来的利润的增加越能够代表企业的真实价值,银行在作出贷款决策之时也会进一步关注公允价值变动的信息。2.银行长期贷款与公允价值信息的相关性。由表2可知,模型二的AdjustedR2为0.252,较理想。筹资现金流需求与新增长期借款呈反比,公司规模与银行长期借款呈正比。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银行长期贷款呈正相关,说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越大,银行做出长期贷款决策的可能性越大。因此,资本市场越完善,债权人对公允价值变动的信息越敏感。
2010年5月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以及股权转让等提供搭桥贷款。市场对于“错杀”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反响强烈,现阶段叫停银行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弊大于利,建议短期内应规范而非严禁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中长期应加快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体系。
一、收紧搭桥贷款业务的背景是监管层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全线严控职称论文
(一)放行搭桥贷款业务是“保增长”政策导向下的监管支持政策
2009年1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在十个方面调整了有关监管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项目业主信誉良好、相关政府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的项目,在项目资本金能按期按比例到位、各类风险可控及贷款回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成为搭桥贷款业务最主要的融资主体
搭桥贷款投向限定为“非生产性”领域,表明它不能用于一般企业的生产性投资扩张,只能投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而该领域主导者多为地方政府。借款主体限定为“项目发起人或股东”,而非项目公司,恰恰适用于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因此,政府融资平台成为搭桥贷款放行一年多来的主要投向。
(三)叫停资本金搭桥贷款意在控制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启动后,国内项目投融资需求集中释放,但与此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改革后政策性的软贷款业务被禁止,项目资本金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搭桥贷款方式解决资本金缺口、满足贷款条件成为常见作法,这变相提高了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杠杆率,削弱了资本金对投资者的风险约束,滋长了地方政府投资冲动。2010年5月末,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不得发放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以及财政性质资金搭桥贷款,对2009年初出台的十项信贷监管政策进行修正,体现出严格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的政策意图。
(四)一并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令市场颇感意外
《通知》对于禁止性搭桥贷款业务的口径并没有沿用当初十项信贷监管调整政策的标准,除禁止发放资本金搭桥贷款以及财政性质资金搭桥贷款外,还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也一并纳入严禁范畴,出乎市场各方预料。
二、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存在客观需求,潜在规模可观
(一)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提供搭桥贷款是国内银行业通行作法
发行人在两期债务融资工具之间为避免资金链骤然收紧普遍存在过渡性融资需求[1]。以北京地区为例,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初步统计,2010年上半年辖内中资银行共发放搭桥贷款220.3亿元,其中发放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46亿元。同期北京地区企业累计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3396亿元,占同期全国发行量的53%。从账面上看,相对于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规模,辖内银行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规模较小。
(二)银行潜在或变相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规模可观
银行承销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业务一般由总行投资银行部门统一负责相关工作,而搭桥贷款授信承诺一旦付诸实施则大多会落在发行人所在地分行,出于监管要求等方面的考虑,此类授信承诺一般不会直接在募集说明书等发债文件中体现。之所以目前账面显示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规模相对较小,主要是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近年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境整体状况良好。近年来银行间市场流动性整体充裕,短期融资券年均保持34%的增长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境相对宽松,顺畅滚动发行保障了发行主体资金循环平稳,搭桥贷款需求相对较弱。二是中期票据搭桥贷款需求将集中在2011年以后陆续体现。中期票据自2008年4月推出以来累计已发行1.1万亿元,由于其融资期限为3-5年,因此上述债务工具最早也要到2011年4月到期,相关搭桥贷款需求目前并未显现。
三、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会对市场产生多方面影响
从积极方面看,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有利于在直接融资市场与间接融资市场之间建立“防火墙”,避免以银行信用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提供隐性担保,同时也符合监管部门“受托支付”等信贷管理新规要求。但与此同时,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对于金融市场各主体以及金融市场本身发展产生的影响与制约也不容忽视。
(一)影响金融市场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一是有悖于国际惯例。搭桥贷款或过桥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常见的金融工具,多用于拟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短期融资以及使用债务融资工具过程中的过渡性融资安排等,一般由具备混业经营能力的投资银行提供。国内券商等投资银行类机构没有搭桥贷款业务资质,无法向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发行人提供流动性支持,因此由银行承担了这一职能,成为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2]。二是可能降低市场活跃度和创新力。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末,我国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额已达3.2万亿元,在活跃金融市场、推动金融创新、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在缺乏流动性支持的情况下活跃度和创新力难免受到挫伤。三是将加大债券市场投资风险。突然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可能给部分发行人到期兑付债券带来资金困扰,如果不能及时借助其他有效渠道缓解短期流动性紧张局面,部分发行人可能会陷入无法按时兑付到期债券的境地。四是将降低相关机构参与热情。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可以用来偿还银行贷款,但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偿还到期债券,以强制性政策切断资金循环可能削弱各市场主体对于市场公平的认同感。
(二)对银行业务经营将产生多方面影响
一是限制银行信贷业务发展。商业银行反映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属于常规性低风险信贷业务,具有单笔业务金额大、融资期限短、收益水平高的特点,叫停相关搭桥贷款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优质信贷业务发展,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维持客户关系的难度。二是制约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增长。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手续费收入是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据建设银行2009年年报披露,2009年该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收入6.7亿元,同比增长1.9倍。
叫停搭桥贷款将增加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难度,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因成本增加而放弃滚动发行,从而减少银行债券承销业务收入。三是影响银行负债业务发展。禁放搭桥贷款将使得企业自有资金大量用于偿付或备付到期债券、票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存款流动性,限制了企业资金结算等相关业务发展。四是影响银行金融资产配置。禁放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可能削弱企业发债积极性,进而致使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模受限,银行证券投资领域缩小。据工商银行2009年年报披露,2009年该行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余额约占其证券投资总额的15%。
(三)对发行人影响更为突出
一是影响投融资计划。据银行反映,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后将促使发行人不得不调整发行或续发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计划,部分有上市发行股票计划或股权并购计划的企业也因搭桥贷款业务暂停放缓了资产清理整合进度。二是增加财务成本。现金流并不充裕的发行人或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较大的发行人,由于无法通过搭桥贷款来获得短期流动性支持,发行人需要在兑付前提前做好资金安排,通过事先储备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渠道来筹集本息兑付资金,相应缩减了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期,由此将在一定程度增加发行人的财务成本,同时也对发行人提出更高的财务管理水平要求。三是增大债券续发难度。由于发行人无法通过搭桥贷款来获得短期流动性支持,同时也丧失了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隐形担保,债务融资工具到期续发将会面临更多困难。
四、政策建议
一是短期内应规范而非严禁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在当前国内金融市场体系下,禁止银行发放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将致使该类业务完全丧失生存空间,不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客观发展实际,并可能会导致部分银行绕过政策限制变相为发行人提供阶段性融资。同时,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更需要银行提供及时、稳妥、安全的过渡性融资安排,以推动创新性业务发展。因此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符合客观实际的作法应是对银行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的期限、投向、抵质押担保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而非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中长期应加快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体系。明确债务融资工具各市场主体功能定位,探索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流动性支持产品和支持机构,避免发行人对于银行等承销商的隐形担保依赖。规范发展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健全买方信用评级机制,探索双评级及再评级模式。三是应做好金融市场管理政策与银行监管政策的沟通协调。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应妥善安排重大监管政策出台时机、实施力度以及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提高金融管理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它是一部规范和调整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经济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银行在贷款担保业务中也经常采用这些方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这些传统的担保方式已难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担保制度,这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将会有贷款很大的帮助。笔者想在对财团抵押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探讨财团抵押在我国银行抵押担保中的运用问题。
一、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采用的传统担保方式
商业银行是独立法人,是企业,但它是以经营货币资金授信业务的特殊企业。它在经营管理的方式、方法上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很大不同。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一般要遵循“三性”的经营方针,即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能否盈利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体现在资产和负债两方面。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持有的资产的变现能力,变现能力高的资产流动性就强。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等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度。它既体现在全部资产负债的总体经营上,也体现在每项个别业务上。安全性不仅关系到银行的盈利,而且关系到银行的存亡。事实证明,银行倒闭的一个很大原因就是因为安全性不高造成的。
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其资产业务,而贷款业务至今仍然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占商业银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时,通过向客户发放贷款,银行可以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从而有助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拓展。由此可见,贷款的安全性是多么地重要。那么,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如何来保证自己的债权不受影响呢?一般银行会采取贷款担保的方式,即由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获得银行的资金。随着市场信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担保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原有的担保法规范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系统地规定了担保法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设立及担保权的行使等一列问题。根据该法,银行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实践中银行主要采用的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担保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企业需要融资的规模越来越大,如大公司、大企业的技改项目、大型设备的引进、生产规模的扩大等都需要有大量的资金。在现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融资渠道解决(其主要方式是申请银行贷款)。但银行也是一个盈利企业(已如前述),它必须注意自己资产的运行安全。如果采用传统方法在企业某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担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银行提供大额贷款的可能性就小。如何解决资金的迫切需求和担保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呢?这就需要采用新型的担保方式才能实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浮动担保方式和大陆法系采用的固定式财团抵押方式都能满足这个需求。日本民法则既有固定式的财团抵押权,50年代后又引进英美法系的浮动式财团抵押制度,因此它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正是由于银行贷款业务中采用传统的担保方式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适合的抵押担保方式就显得非常迫切。
二、特别抵押权中的财团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中的抵押与民法上的抵押是不同的。根据立法和实务,我们可以把抵押权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是指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在某一方面有一定特殊性的抵押权。有的学者是从标的物的性质、类别上去区分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的。笔者认为我们不应从标的物的类别上去区分它们,因为在我国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以及以其他财产为抵押标的现象都存在,我们不能说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为一般抵押权,而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就是特殊抵押权。通常认为特殊抵押权一般包括共同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财团抵押权和所有人抵押权等。
(一)财团抵押权的概念和分类
财团抵押权是以企业所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构成的财产整体为标的物而设定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这个财产整体是由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集合而成的,它是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的组合。企业不动产中的土地、厂房,动产中的机械设备、交通工具以及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等均可作为财团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与一般抵押权仅由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中的单项构成而不同。财团抵押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需要不断地、大规模融通资金而产生的。财团抵押权一般又可分为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两种。
浮动式财团抵押普遍运用于现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于英国并以其为代表。因在英国称为浮动担保,所以浮动式财产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浮动担保的标的物并非特定化,它是就企业财产的全部而设定的,但它不具体确定企业财产中用来担保的范围。它既可以用企业现在的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用企业将来取得的财产作担保。在抵押权实现前财团一直处于变动中,财产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而且在抵押权实现前,企业可以就其财产自由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换句话说,浮动担保中的企业财产并不因此受到抵押权设定的影响。
固定式财团抵押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以德国铁路财团抵押为典范。这种财团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权设立时就必须存在且对其价值可以确定。在抵押期间,对财团财产的分离受到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非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将属于财团的组成物件与财团分离。即使被分离,其分离之物仍要受到抵押权的约束。我们通常就称这种抵押方式为财团抵押(以下同)
财团抵押与浮动担保是不同的。财团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权成立时已经特定,并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任意处分财团中的各个物或权利。浮动担保的标的物范围在抵押权成立时尚未确定,而且其数量也不定,可增加也可减少。
日本在财团抵押权上规定得较为完备。这主要体现在日本民事单行法规中的《工厂抵押法》和《企业担保法》中。《工厂抵押法》第二条规定:工场所有人在属于工场的土地上设定抵押权,除建筑物外,及于附加于该土地成为一体的物,该土地上备附的机械、器具及其他工场所用之物。第十一条规定工场财团可由下列所载物的全部或一部组成:1、属于工场的土地及工作物;2、机械、器具、电杆、电线、配置管道、轨道及其他附属物;3、地上权;4、有出租人承诺时,物的承租权;5、工业所有权;6、堤坝使用权。《企业担保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股分公司的总财产,为担保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充任担保权的标的。(((由此可见,《工场抵押法》中规定的是财团抵押,《企业担保法》中采用的是浮动担保方式。
(二)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的优劣比较
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各有利弊。如果采用浮动担保方式,那么企业可以继续利用其财产进行生产经营。因抵押权成立时财产并未确定,企业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由支配其财产。抵押权的设定不会影响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这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灵活性。但是企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因经营不善的原因可能造成其财产的大量减少,那么就有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抵押权的实现。总的看来,浮动担保对借款人更为有利。
如果采用财团抵押方式,则财团在抵押权设定时就已经特定,抵押权确定于特定的财产上。一般情况下财团中的组成部分不能随意分离出去。非基于一定的原因,抵押人也不能自由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就能得到更可靠的保证。但是企业在具体的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后,该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就不利于充分发挥它的使用效能。就此看来,这种抵押方式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所以,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各有利弊。
(三)我国民法上的财团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该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这里的“一并抵押”是否是指财团抵押呢?有的学者认为“一并抵押”并非财团抵押,而是共同抵押或是狭义的企业抵押。(((有的学者则认为“一并抵押”构成财团抵押。(((
实际上,《担保法》第34条第2款中的“一并抵押”并非是共同抵押,也不是浮动担保。共同抵押与财团抵押不同,它是在多个标的物上成立多个抵押权来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数个财产是彼此独立的,而不是像财团抵押一样数个财产集合成一个整体来担保同一个债权。但“一并抵押”又非明确指财团抵押,它没有具体规定财团抵押的主体、标的范围、特征、设定及行使等。
也有人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认定我国没有财团抵押的担保方式。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资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对于这个批复,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它的含义。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处分其财产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作的,并没有否定财团抵押的存在。首先,财团抵押并不是将企业全部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如果企业将其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不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完全可以的;其次,我们完全有可能在企业财产上先设定财团抵押,然后再设其他担保方式。
总之,虽然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财团抵押制度在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但在法律规定上和实践中并不否认财团抵押担保方式的存在。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利用这种特殊的抵押担保方式。
三、财团抵押在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的运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银行在其抵押贷款业务中需要引进新的抵押担保方式,而财团抵押又是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并且不为我国法律和实践所禁止的一种比较便利的抵押担保方式,所以银行在抵押担保业务中应该对它有充分的重视。下面来分析一下财团抵押在银行贷款业务中的意义、作用和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银行贷款抵押担保业务中采用财团抵押的意义和作用
采用财团抵押符合银行经营安全性原则。前面我们分析了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在注意盈利性和流动性同时,还须注意资产运行的安全性原则。所以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就会考虑企业的担保能力。如果采用财团抵押,银行就无需担心大规模融资过程中企业担保能力不足的现象。因为企业提供的抵押财产构成一个整体(即财团)来有效地担保银行债权,而且财团中的组成物非取得银行的同意,一般是不能从财团中分离出去的。既便是企业将财产再次抵押或者企业日后不归还贷款,银行也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这样银行的债权就有了可靠的保证。采用财团抵押也符合银行经营盈利性原则。企业获得了银行的融资后更能使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下去,资本周转速度快,企业经营效益好,也就能较早归还银行贷款。银行资金的周转速度快,盈利性也就高。
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采用财团抵押方式提供担保获得融资有很大的便利。财团抵押将企业财产视为一个整体,这样就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担保价值,增强企业的担保能力。因为企业的各项财产是企业财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相互结合、相互配合,那么就能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能。特别是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后,需要融资的企业越来越多,需要融资的大企业也越来越多。如果按照传统方式设定担保,单个担保物的价值远不及整个担保的价值,这样就不能为银行贷款提供有效地担保。在没有适合的特定的财产来提供担保时,采用财团抵押就能有效地弥补企业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银行就能更加放心地发放贷款。再者,企业在其财产上设定了财团抵押后,仍可充分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继续使用其担保财产(虽然这种使用受到银行的一定限制),这就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总之,财团抵押是在充分发挥其担保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基础上既能满足资金的提供者的要求,又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抵押担保方式。
(二)银行在财团抵押担保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财团抵押方式虽然对银行很有利,但在财团抵押的设定、行使过程中,却很容易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在可资抵押的财产范围问题上,往往会把一些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作为财团的组成部分;银行在企业提供的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后,如果未进行必要的公示措施,那么企业有可能在该财产上又设定其他担保物权;当企业行为足以使企业财产价值减少、危害银行债权时,银行未进行有效的措施加以限制等等。这些都有可能影响到银行债权的实现。下面就具体分析银行在财团抵押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方面。
1.财团抵押权的设定。《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所以银行与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来设定财团抵押权。依照《担保法》第39条的规定,合同中应当记载以下几项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财团的组成、种类、范围及权属关系;财团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还可以日后补正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
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同时应注意要求企业将抵押物进行登记,以取得公示效力。有些财产法律要求必须进行登记,那么银行应当要求企业将该财产进行登记。有些财产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进行登记。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权是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我国《担保法》是按照抵押物的类别要求进行登记的。根据第42条的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由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按照这个规定,财团抵押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主辅之于其他登记机关。这些抵押物之所以要登记,一是防止重复抵押使得抵押物价值低于借款金额,债权人利益受损。由于抵押登记资料是公开的,允许查阅、抄录或复印,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前,银行可先行到有关部门查寻,从而避免重复抵押。二是便于受偿,由于法律规定必须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在受偿时,经过登记的先于未经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比例受偿。
另外,根据国外实践,银行应该选择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财团抵押合同,不能与自然人、合伙企业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签订。因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它不能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比如公司要受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制约,在公司存续期间,其资产价值不会有多大变化,因而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也就更小。
2.财团构成。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不动产、动产及权利都可以用来抵押。同时银行在签订合同时特别要注意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以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精神权利等。如果财团中含有上述财产,那么在该财产上的抵押权是无效的。
3.财团的保全。在财团抵押成立后,银行应该注意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企业对抵押财产的处分。因为抵押权的约定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银行可以要求与企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企业不得将财团中财产再次抵押或质押。
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银行应该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银行应该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银行行使财团保全的权利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当然,即使企业在财产上再次设定担保物权后,银行仍然借助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4.财团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当银行债权到期并且也非银行方面的原因企业不履行已届清偿期的债权时,银行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银行可以依法与企业商议以抵押物折价,或将财团拍卖、变卖后就其价款优先受偿。除事先约定,财团担保的范围及于利息、银行行使财团抵押权的费用等。财团抵押的标的物若有加工、附和或者混合的情形,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加工物、附和物和混合物。
5.财团抵押与其他普通担保物权并存的处理。银行应该尽量限制企业在设定财团抵押后又将财团中的个别财产再行设置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为。当财团抵押与普通抵押权或质押权共同存在于同一财产时,如果为同一人,则两者不发生冲突;在二者并非同一人时,财团抵押和其他担保物权以其设定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效力,设定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于设定在后的担保物权,同时设定的按债权比例接受清偿。但当在财团抵押财产上有留置权存在时,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财团抵押的效力(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时,明知留置物上已经设定财团抵押权的除外)。
四、结语
综上所述,财团抵押方式在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是一种比较有效、便利的抵押方式。采用这种担保方式,银行债权能得到可靠、有效的担保。对企业来说,又多了一条为自己大规模融资可供选择的抵押担保方式。从长远来看,这种抵押担保方式将有利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我国担保法虽未明确规定真正意义上的财团抵押担保方式,但实务上并不否认这种担保方式的存在。所以,日后在修改《担保法》的过程中应具体规定财团抵押的有关制度,使这种担保方式在实行中更有可操作性,从面避免一些纠纷的产生。另外,浮动担保虽与财团抵押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同样具有自己的优势,同样能为经济建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对企业融资者有很大的好处。所以《担保法》也应该明确规定浮动担保的抵押方式,这样银行与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以选择的范围就更大。
可以预见,财团抵押权在未来银行的贷款担保业务中将会被广泛采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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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不良贷款问题是制约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快发展速度、提升市场综合竞争能力的关键所在,由于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不良贷款消化难度大、成本高的现实,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在资金运用上捉襟见肘,这一点在基层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明显。基层国有商业银行本身的存贷款规模不大,依靠自身力量消化不良贷款的能力又有限,一旦贷款无法正常回收形成不良,这势必给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造成严重障碍,减弱对县域经济乃至乡镇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金体制变革的影响。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随着“拨改贷”政策的逐步实施,国企不再得到国拨资金的补充,以致企业亏损等财政性支出被挤入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因此造成企业资金捉襟见肘,周转失灵,这对国企最终无力偿付贷款本息是有相当影响的。
第二,投融资体制约束了银行自主经营。
我国的投资体制长期以来,形成一种“政府立项、计委审批、财政与银行买单(拨款和贷款)”的模式,银行只作为一个现成的贷款人。一旦投资结果使得贷款到期无力归还,形成不良,对项目有决策权的部门一般不承担经济责任,而银行被动提供贷款资金,却承担了项目投资的全部经济责任。
第三,会计核算处理上的弊害。
流动资金贷款原是填补国企自有资金不足、由银行发放的短期贷款。但“短贷长用”的现象经常出现,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方法一直为“借新还旧”。随着短期贷款到期申请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经批准展期后的贷款,如到期无力还款,次日起即属逾期贷款等规定的出台,堵住了没完没了的展期,贷款的逾期情况得到了真实反映,这是不良贷款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通货膨胀造成企业虚盈实亏,影响资金周转。
第五,商业银行业务与政策性银行业务仍有混同不清。
第六,经济转制、结构变化,企业经营风险增大,带来贷款风险。
第七,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借机逃废银行债务。
第八,银行经营管理不善,风险意识和防范措施不强,人员素质不高。
第九,利率调整,利差缩小,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增大。
有几次存贷利率调整,对商业银行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很大,最终也导致处理不良贷款存量的财力被削弱。这主要包括存贷款利率倒挂、存贷款利率风险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中长期贷款利率不对称三个方面因素。自1996年以来连续调低贷款利率,而按储蓄存款章程规定,各种不同存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均以存入日的挂牌利率为准,由于1996年之前存入的定期存款利率较高,甚至几倍于贷款利率,使得商业银行提存的“应付利息”全部付罄,余额变成了红字(超额),这些巨额的亏损只能由商业银行被迫承受,造成存款进来利率高、贷款利率负担低的不平衡的局面。上述九个方面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国有商业银行缺乏一个有效风险定价机制,整个风险的价格完全在政府的管制下;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和政府角色定位的失衡,这一点在本文第三部分会进一步分析。
二、基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及瓶颈分析
本节选择苏南地区某一县级城市的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从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消化情况两个方面来分析基层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所在。
以某市基层国有商业银行为例,可做出以下几点分析:
第一,从2002年1月到2003年6月的18个月内,该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绝对数从3.11亿元减少至1.65亿元,消化不良贷款1.46亿元,占2002年年初的46.95%,成绩明显。
第二,在过去的18个月内,该银行的贷款业务发展非常快,贷款余额绝对数大幅度提高,月度间增长速度较高,尤其是进入2003年度后,月均增幅达到16.54%,2003年6月增幅更是接近30%,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第三,在不良贷款余额绝对数持续下降和贷款余额绝对数持续快速上升的双重作用下,该行不良贷款率也呈现快速下降的特征,从2002年初的37.42%回落到2003年6月末的6.02%.但即便如此,该行的不良贷款率在当地的金融机构中仍属较高水平。
第四,通过尝试运用回归分析,发现不良贷款下降率和贷款增长率间并不完全具备线性关系,可见,该行贷款余额快速增长对不良贷款的“稀释”作用仅是该行不良贷款率快速下降的一个因素,另一因素为核销,仅2003年初该行核销的不良贷款即超过一亿元。在这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该行不良贷款率呈现快速下降趋势实属正常,而不良贷款绝对数的下降则更多的依赖核销。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这是以贷款余额快速增长为代价。而从不良贷款的消化手段来看,核销在基层国有商业银行依旧占有主导地位,进一步在基层国有商业银行展开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难度和成本均较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新增贷款中势必出现新的不良贷款,不良贷款余额必然相应出现反复,这一点在进入2003年度已经有所反映,不良贷款的消化正在逐步走入“瓶颈”。一方面,贷款增长速度和贷款余额不断增加,虽然新增贷款最终形成不良贷款的比例很低,但由于基数较大,形成不良贷款的绝对数依旧不可忽视;另一方面,不良贷款的核销按部就班进行,极有可能出现核销数和新增数相抵,使得不良贷款率表面下降,绝对数不变的“困境”。下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分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本原因,并结合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提出基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的框架构思。
三、内部人控制和层级控制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多级决策,一级经营,法人是惟一的受托人(假定这种体制合理),各级分支机构是人,人应为法人利益勤恳工作。但由于层次多、政令传递速度慢、管理路径长、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不能对下级行绩效进行及时甄别的问题依旧存在;掌握着本机构实际控制权的各分支机构也远没有树立统一的法人观念,在自身利益驱动下,有着强烈的自主性和不规范性。“内部人控制”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结构特点下,又衍生出了“层级控制”现象,这是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基层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直接原因。
行政选拔机制,较好的职位锁定性,为“层级控制”奠定了组织基础,它不仅嵌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也给通过“寻租”行为获取经营权提供了可能,经营者只要同上一级委托者搞好关系,即可一直垄断职位。经营业绩好坏、管理水平高低,不是获取职位、保留职位的惟一依据,甚至不是主要依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否也无人考察。信息不对称,各种监管软弱或无力,以经济处罚为主的监管手段根本无伤经营者个人利益。无约束的权力难以抵制诱惑,无约束的权力难以拒绝错误,无约束权力难以不为所欲为,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手中的权力和法人的信用,来为小集团甚至自己谋取最大利益。所以,道德风险,层出不穷:“寻租”活动,也就成为必然。集中反映在信贷经营活动中,就是粗放经营、违规经营、绕规模贷款、关系贷款、越权贷款、反程序和减程序贷款、将不该转贷或展期的贷款转贷或展期来虚降不良率、利用五级分类定性比重大的特点来主观意。分类、考虑个人或小集团与地方关系,发放“首长”贷款、为了年底虚增存款,突击放贷、为了抢占份额,向上邀功而放贷,种种现象,不一而足,贷款风险不能防范,内控机制破坏殆尽。
同时,“层级控制”对法人治理有着天然的抵制对抗、内耗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控制。不可否认,国有商业银行;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建设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往往得到各级经营者不同程度的抵制或将其异化,使内控机制建而不立、有名无实、政令不通、执行不一、各行其是等是典型的外在表现。任何措施的有效性都是建立在上传下行、切实执行的基础上,没有有效的贯彻执行,几级空文则会使这些措施和其机构陷入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其可信度、权威性与日俱下,而这个基础就是健全的内控机制。
在这个怪圈作用下,信贷管理遭灾最重:如高风险审查,起码应包括三个方面,高风险行业、企业、品种,但实际上许多经营者只在高风险行业审查上敷衍了几天,最后都以不了了之。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2000年建行贷款中仍有15%投向高风险行业。同样,原意为了提高贷款透明度和科学性、防范风险、提高效率、抑制违规和不规范而大力推行的客户信用评级工作也被一些机构经营者界定为对经营者放贷随意化的一种束缚而遭到冷遇和抵制,评级工作形式化、实用化、随意化。要不是规定了未评级、授信的客户信贷权限上收一级,则效果也许更差。
由此可见,由于经营者在限制其行为、与其意志和利益相悖的规范、程序、制度、政令及一切内控制度上的不合作,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就形同虚设,在基层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人控制和层级控制尤其明显。内部人控制和层级控制把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不明的危害性完全暴露,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直接原因。不可否认,国有商业银行庞大的不良资产有其外在原因,但不称职的银行经营者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剥离和核销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基层国有商业银行消化不良贷款的主要方法。不良贷款消化之后,不应忽视其产生的根基,即所谓的内部人控制及其衍生的层级控制问题,只有从体制、机制上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不良贷款的再次产生。
四、基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的框架构思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虽然当前基层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化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也面临着更大难题,就是基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已经清收到了临界点,剩余部分的不良贷款不符合核销标准,再加上银行自身制度上的“瓶颈”制约,依靠自身清收难度和成本相当大。如何面对这一难点问题,进一步挖掘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的内在潜力,使不良贷款消化工作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直至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对于基层国有商业银行而言,本文提出的办法是实行公司化模式,走不良贷款专业清收道路。
提出这一想法的主要理由,一是在于传统的分层(分级)责任清收模式的局限性。这一模式更多的采取行政管理的手段,采取层层下达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的方式,完不成任务就扣工资,并且与考核和晋升挂钩等等,行政管理色彩较浓。这种做法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收贷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于收贷难度大,同样是一行(农信社)职工,投入产出比的差距,使收贷者偏爱易收部分。对那些难度大的则不去理会,这样难免出现挑肥拣瘦的现象,这一传统的收贷模式不适于临界点不良贷款的清收;二是临界点不良贷款特性的制约。这部分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复杂,甚至是一笔一个样,多是人走楼空、破产关门的企业。个人贷款则是困难户、钉子户、赖皮户居多,同时存在户数多、平均金额小、点多面广等问题。收贷难度比一般不良贷款清收难度要大得多。单靠行政管理手段去强行压任务,逼迫式工作,难以奏效;三是形势要求改革清收机制。迫于各自上级行(社)的层层考核压力,以及风险管理的要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化解仍是经营工作的重中之重,但不良贷款占用过高,化解精力大,成本不断增加,而效果差,与目前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竞争日益加剧,而竞争的着力点在于新业务的开拓和市场的扩大,形成一对矛盾。再把过多精力放在临界点不良贷款清收上,意义并不大,新的形势需要基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传统的清收模式。
诸多制约因素,表现出临界点不良贷款清收的巨大挑战性,基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实行公司化清收模式,一改传统的责任清收模式,也就成为当前比较客观而现实的选择。建议成立清收公司,实行不良贷款公司化管理,把不良贷款作为一种资源进行经营和运作,通过机制的改变,最大限度地激发清收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达到不良贷款“双降”的目标。具体思路如下:
第一,在基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内部成立不良贷款清收公司,作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专业清收单位,实行商业化管理。公司经营产品为呆坏账不良贷款,通过清收公司不良贷款的公司化运作。最大限度地挖掘清收潜力,促进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直至达到规定的占比。第二,建立不良贷款清收比例收益机制,为公司化运作提供政策空间。本着“早活化,早受益;多盘活,多收益”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分别确定收益系数,难度越高,收益相应增加,清收越多,收益越高。
第三,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对公司经理人选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本行(社)员工进行公开竞聘,在确定保底清收任务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
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和逾期贷款催收模式
(一)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截至2013年12月末,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贷款余额达到859.22亿元;从2005年以来,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不良贷款连续九年保持“双降”,资产质量持续向好,个贷管理总体步入了质量效益良性循环。
(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情况2008年,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成立个人逾期贷款催收中心,创新实施集中催收管理模式。采用标准化工作流程,实行弹性工作、周例会业绩排行榜、周监测月统计、定期换手管理、信息录入、绩效考核等基本制度。实施集中催收以来,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逾期贷款减少14370笔,余额下降10.68亿元,笔数及余额下降幅度分别为77.19%和39.79%。个人逾期贷款余额占比为1.96%,较集中催收开展之初下降4.28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68.59%。有效遏制了贷款劣变,基本消灭不良贷款的大起大落、前清后溢,在提高个人逾期贷款催收效率、节约人力成本的同时,有效降低个贷风险,个贷资产质量大幅度提升。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个人逾期贷款全流程集中管理模式,短信、电话、邮寄信函、上门催收、委托中介、法律诉讼、贷款重组等各个环节全部由分行统一集中管理。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模式如下:目前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已经将零售内部评级法计量结果应用在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中,根据不同评分结果采取不同的催收策略和方式。笔者认为,要切实提高个贷资产质量,发挥个人逾期贷款催收效能,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根据风险管理需要,还可进一步挖掘内部评分结果应用的广度和深度;研究分析历年来发生较多的个人逾期贷款风险案例,利用信息挖掘分析来检验和发现风险;充分利用高科技方式,系统化管理,发挥电子化催收的作用。
三、各种催收管理模式优劣比较及适用性
随着个贷业务量的不断增长、个人客户的不断增加,个贷逾期客户数量也会有所增加,通过对各类商业银行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各种催收管理模式各有特点。总体来说,分行集中催收管理模式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管理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银行;对于管理半径相对较大、催收人员较少的省分行管理模式银行,可以采用集中管理与分支行管理并用互补的管理模式。随着系统管理功能的不断完善、提升,信息化管理的触角延伸到每个岗位、覆盖业务全流程,最终全面集中的管理模式是银行个人逾期贷款管理的必然趋势。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的思考建议
近年,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更加复杂的经营环境,银行资产质量劣变压力增大,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可能有所上升。在对各类商业银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优劣情况调研比较和适用性研究基础上,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既要发挥现行分行集中催收为主、多种催收方式结合并用的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方式,还要适应市场形势变化,运用改革创新的思路、探索更为适合自身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的催收管理方式,才能进一步深化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一)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创新观念是根本观念是行动的先导。面对当前全球经济金融风云的急剧变幻,金融监管和利率市场改革的加快推进,以及银行业差异化发展时代的到来,以改革创新的思路寻找新方法、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努力以新的理念、机制和技术提升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二)进一步健全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综合考虑个贷业务发展和资产质量需要,制定科学的客户经理、集中催收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定期通报最低催收工作量、末位淘汰等考核措施,发挥考核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三)推进大数据时代的改革,强化个人逾期贷款管理依托商业银行强大科技优势和海量客户数据支持,加强对个人贷款资金流向、借款人及其配偶金融资产大额变动、个人经营贷款商户上下游及关联方交易的风险监测,提早发现贷款资金挪用、借款人家庭及其经营实体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精准定位目标,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研究历年来发生较多的个人逾期贷款风险案例。归纳分析客户违约习惯、规律等历史信息和关联信息,识别异常情况,进行风险揭示和预警,减少贷款风险。
(四)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大客户信息维护力度在贷款信息录入时,保证信息尽可能准确、详细、完整;充分利用高科技方式,推行手机短信批量催收,减轻人工催收工作量。加强个人客户信息综合治理,建立信息收集、核实、更新、维护分支行联动机制,明确工作流程、职责,定期开展新增、存量客户电话回访、贷后检查,根据客户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五)创新催收管理工具,进一步提高个贷资产质量不断推陈出新,采用资产转让、还本免息等新的催收管理工具,提高贷款现金回收率,进一步提高个贷资产质量。2012年财政部批准商业银行批量转让法人客户不良贷款。个人贷款中的经营性贷款主要用于小企业、商户的日常经营,具备法人贷款属性,对连续逾期六期以上的个人经营贷款,在综合评估债务人偿债意愿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等情况后,可尝试采用资产转让方式处理,按照预计回收情况组成资产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售给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节省催收资源。对于确因收入下降、家庭困难导致的个人逾期贷款借款人,探索采取还本免息方式进行处理,在借款人全额偿还所欠贷款本金的前提下,给予其一定幅度的免息,提高借款人还款意愿,提高贷款本金回收率。
(六)深度运用零售内部评级计量结果提高催收效率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管理需要,挖掘零售内部评级法计量结果在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中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依据催收行为评分结果、违约概率(PD)和违约损失率(LGD),对不同风险状况的客户采取不同催收方式、催收策略、催收力度、催收频率,使催收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层次性,避免单纯依靠催收人员经验判断而可能产生的工作失误。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普及,住房消费信贷大多以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形式打包发售,部分风险已从银行剥离。但对于MBS管理方,即所谓特殊目的公司(SPV)而言,提前还款导致原先基于贷款利息的现金流消失,用于支付债券利息的基础资产减少,需要进行再投资,而再投资资产收益可能较之于贷款利息为低,从而带来债券的收益风险,对于以MBS为标的资产的其他衍生产品,其影响程度甚至可能更大。就此而言,提前还款的风险承担主体尽管由银行转移出去,但其影响范围反而扩大了。
另外,就商业银行而言,如未进行资产证券化以转移风险,消费信贷提前还款行为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贷款久期的变化。久期,指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时间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各期现金流值在资产现值中的比重,实际上反应了资产价值对于利率的敏感度。商业银行需要测算贷款的久期,以相应的负债匹配之,用来降低利率风险。提前还款实际改变了现金流分布,从而影响贷款久期,相应的负债结构也需要调整。如忽视提前还款风险,将造成资产负债不匹配,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风险。
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影响因素
考虑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行为,需要考察系统性影响因素和非系统性影响因素两个方面。所谓系统性影响因素,指影响所有借款人的宏观经济变量,在对数量较大的贷款组合进行分析时,这些因素是主要需要考虑的因素。非系统因素针对于单笔贷款,只对特定借款人有影响。
系统性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
1)市场长期借款利率,这也是影响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的主要因素。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时,借款人可以从市场借入资金提前还款,之后享受较低的长期借款利率,形成了提前还款的动机。因此,分析提前还款风险的重要环节即为估计未来长期借款利率的变动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为浮动利率,与西方的固定利率有区别,因此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起还款行为的影响可能较小。
2)季节因素,即由季节影响导致提前还款比率变化,如夏季为学生毕业的时期、天气和税收原因(征税时期)。
3)时间因素,即在贷款发放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之后提前还款比率会下降。原因可能是具有提前还款意向的借款人需要一定时间来筹措资金以归还贷款。
4)衰减效应。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首次下降时,会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但当市场长期利率回升后又再次下降时,提前还款比率较前一次为低,此后不断减少。相应的一种解释是每次提前还款高峰都会将对利率变化敏感的借款人剔除出贷款组合(通过其提前还款的方式),剩下的借款人对利率变化相对不敏感。
非系统性影响因素较多。包括婚姻状况、教育水平、退休状况、性别、工龄等、收入状况等。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使用,消费信贷的风险承担者通过证券化不断的扩大并分散,影响单个个体的非系统性因素的效果将会减弱,主要影响因素为系统性影响因素。因此,西方学者相关研究重点关注系统性因素对于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而中国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目前缺少证券化工具,商业银行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非系统性因素对于提前还款仍然重要。基于此,蔡明超和费一文(2007)在考察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时,将非系统性因素引入模型,回归结果表明,收人、婚姻、工龄等因素将影响提前还款,并发现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并不明显。
三、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相关研究
有关提前还款风险的研究众多。其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相应发展出的一系列金融产品受众广泛,提前还款行为影响了基础资产——贷款池的收益,进而影响相关所有资产的收益。相关利益方的需求导致了相应研究的发展。有关提前还款的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构造相应的提前还款比率函数,进而作为资产定价模型的基础部分之一帮助定价。
Golub和Pohlman(1994)构造了一个基于公开数据的提前还款函数模型,其因变量为四个:季节因素、再融资利率、时间因素、衰减因素。数据来源为GNMA、FNMA和FHLMC三大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近3000万个样本。结果显示此模型基本上与商业用模型区别不大,展现出较好的适用性,因而作者声称其为那些无力开发模型的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了机会。
最近的研究有Tsai、Liao和Chiang(2009)的一个模型,其考虑了借款人的财务和非财务提前还款行为对于贷款资产的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同时,他们分析了提前还款罚息和部分提前还款对于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这一情况与传统的完全提前还款相比更为复杂,结果也更不确定。
当确定提前还款比率模型后,就可以依据其计算出相应资产组合的收益率和久期,进而对资产进行定价,还可以根据其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率,作为其衍生产品的定价基础,可以说,提前还款比率模型是一系列相关金融产品的定价基础之一。
四、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控制方法探讨
中国商业银行目前对于提前还款行为主要采取罚息的手段,但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的规定不同。同时,部分银行还有一些硬性规定,如一年内不得提前还款等。上文中提到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提前还款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利率损失并不明显,而罚息这一工具实质为弥补利息损失,因此中国商业银行采用罚息进行提前还款风险管理并不合适。
商业银行控制提前还款风险,较为合适的方法还是建立提前还款比率模型,估计出提前还款比率随时间的分布,进而调整相应的资产负债结构。注意到,中国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提前还款风险的唯一承担者,提前还款比率的影响因素较多,既包括季节、时间等系统性因素,还包括众多非系统性因素,相应的模型也会更加复杂。建立模型,大量的数据积累是必需的,随着中国个人信用记录系统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贷款数据也会不断增加,这将有利于提前还款模型的建立和发展。
参考文献:
[1]BennettW.Golub,LawrencePohlman.MortgagePrepaymentsandanAnalysisoftheWhartonPrepaymentModel[J].Interfaces,1994,24(3):80-90.
[2]Tsai,M-S.,Liao,S-L.,Chiang,S-L.AnalyzingYield,DurationandConvexityofMortgageLoansunderPrepaymentandDefaultRisks[J].JournalofHousingEconomics,2009,doi:10.1016/j.jhe.2009.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