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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职称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0 16: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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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职称论文

篇(1)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城镇化进程中逐渐形成了2.6亿农民工群体,这部分农民工群体积极参与到城市化的建设中,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很难同城镇户籍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这已严重影响到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就养老保险而言,目前,农民工由于工作不稳定,在频繁的流动过程中,他们很难实现在一个地区累计满15年的最低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再加上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统筹层次低而带来的分割化和碎片化,许多农民工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而无奈选择退保,这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益,也有悖我国为劳动者提供退休保障的初衷。因此,如何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衔接,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参保权益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二)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的迫切要求

城镇化是人口向城市不断迁移而积聚的一个过程,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之中,且城镇化的速率呈现不断加快的趋势。据相关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按常住人口测算已达到52.57%,若按现有的发展速度估计,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2030年则将逼近70%。快速的城镇化使得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农村迁移劳动人口在城镇的就业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截止2012年底,我国进城务工农民数量达到1.63亿人,占城镇就业的比例高达44%。然而,在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人口也面临着一定的阻碍,例如,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障碍。合理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法,可以促使农村流动人口更快地融入城市生活,同时也将促进城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中,研究城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具有一定的迫切性。

(三)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理念的必然举措

早在2012年,党的十报告中曾明确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同年,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17号)也指出:“推进制度整合和城乡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见,政府对于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建设已给予高度的关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也一度成为最热门的词汇之一。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城乡割裂已是不争的事实。通过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进行研究,将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壁垒,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以全面贯彻现阶段我国所倡导的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因此,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与衔接实为题中之义。

二、对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方案(暂行办法)的分析

(一)《暂行办法》的突破点

1.将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实现城乡养老保险顺利衔接。《暂行办法》颁布以前,我国有关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方面的政策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社会保险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这些方案旨在对新农保与职保之间、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以及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衔接进行规定。由于所涉及到的项目过多,方案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显得较为繁琐。《暂行办法》的颁布,在承认将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无需考虑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以及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衔接,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进行自由衔接转换,大大简化了方案的内容与操作过程。

2.设置合理的时点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标准。《暂行办法》在第3条中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应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在此,《暂行办法》以是否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在职保缴费是否满15年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标准是该方案的一大突破点。这主要是因为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规定以缴费年限满15年作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且职保的待遇较高。依据规定,只要满足累计缴费年限15年无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再次,考虑到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工群体,这部分群体中的一些人在城乡频繁流动,部分人在进城务工时会选择参加职保,其后又会因为返回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能面临养老保险关系的多次转换。而统一在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确定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将有利于简化程序,降低社会的管理成本。

3.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暂行办法》颁布以前,我国所涉及到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往往侧重于转移衔接的条件和方法,而对转移衔接的程序缺乏较为详细的论述。《暂行办法》中的第9条按照一到四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转移衔接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在程序上保障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的顺利衔接。

4.关于重复参保问题的处理。目前,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存在障碍以及各制度规定的缴费时间存在差异等原因,致使许多往返城乡就业人员中出现重复参保、重复交费甚至是重复享受待遇等现象。根据2012年审计署第34号《审计结果公告》的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重复参加三类养老保险的人数高达112.42万,而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则有9.27万人。基于此,《暂行办法》第7条和第8条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二)《暂行办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1.转移衔接的条件不对等。《暂行办法》中的第3条明确规定: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若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转入职保必须达到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最低要求,而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没有对参保缴费年限做出相应要求,这就使得从待遇较高的职保转移到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对容易,而进行反方向转换时则显得比较困难,致使部分在城乡频繁流动的农民工群体由于很难达到职保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而被迫转入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而影响农民工参加职保缴费的积极性。

2.城乡养老保险与职保的缴费年限折算政策不合理。按照《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在此,笔者认为,对于参保人员而言,倘若不属于对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重复缴费情况,那么此举措无疑相当于达到职保退休年龄后,他们被迫选择退保,稍微存在差别之处只是在于转换时,个人账户中的地方财政缴费补贴(30元/年)依然存在,但是,这些缴费补贴的累积数额毕竟有限。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转入时,缴费年限既不累加也不折算,实在是有失妥善与公平。其次,这在年轻人看来,一旦他们有自信参加职保满足缴费年限最低要求15年,那么他们目前参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终将会与退保的实质并无多大差异,何况,《暂行办法》也做出规定,不能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保待遇,因此,他们会选择放弃对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加入。这无疑不利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尤其是年轻人群体的参保缴费的激励,也会使我们计划中的转移接续工作失去意义。

3.职保的统筹基金不转移,有失公平。按照《暂行办法》中的第6条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而并未提及将职保的统筹基金进行相应转移。对此,官方给出的解释是:

(1)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如果职保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2)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影响参保人个人的权益。然而,笔者认为,在职保缴费的资金筹集过程中,参保者任职单位所缴纳的20%的部分虽然是纳入统筹基金,但这与参保者的劳动却息息相关,试想如果参保者并未给企业创造相应劳动价值的话,企业何来的资金为参保者缴纳保费。但是对于部分往返城乡就业的特殊群体而言,由于在城乡频繁流动,他们很难满足职保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因而,最终只能被迫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倘若依据《暂行办法》的该条做法,职保统筹基金不进行相应转移,那么对于他们而言无异于为城市待遇领取人员做贡献,而自己本身的利益却受到损害,再加上转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他们所享受的待遇相对较低,《暂行办法》的该条规定实在是有失公平。

三、关于《暂行办法》完善的建议

(一)设置合理的年限折算方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的顺利衔接

针对《暂行办法》中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案对缴费年限进行折算,一是设置合理公式直接计算折算年限,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参照公平、合理的标准进行折算,在此,笔者建议采用职保制度最低缴费标准(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主要是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积累额相对较低,再加上农民工群体实际工资待遇水平普遍偏低,以此作为折算标准,可以确保农民缴费积累资金在年限折算过程中的价值。具体操作思路如下: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的缴费额分别除以统筹区对应年度职保制度最低缴费标准,最终所得到的各年限之和即为总的可折算年限。二是通过对差额补足后,可视同二者缴费年限。简单来说,按照职保缴费标准,计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年份应缴的职保缴费额,再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抵冲职保缴费额,若存在差额,则需将其补齐,补齐之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份即可视同职保缴费年限,但不能重复计算二者交叉的年限。

篇(2)

发达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演变,主要经历了由剩余型福利模式向制度型福利模式再向混合型福利模式的转变过程。在剩余型福利模式下,贫困被认为是由于个人道德原因所致,接受救助或福利是耻辱的象征。在这一理念下,国家所施行的社会救助标准较低,只保证穷人最基本的生存,并且对救助对象实行严格规管,因此被社会褔利学者广泛诟病。进入制度型福利模式后,政府和社会对于贫困的观点起了很大变化,致贫被认为主要是国家或社会的责任,因此在这一时期,国家对于贫困人口救助标准是比较规范、合理乃至慷慨的,不仅保障贫困人群的基本生存,还尽可能维护其个人尊严。但与此同时,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如国家财政不堪重负、福利依赖现象滋生。因此,西方国家进入197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在对“福利国家”模式的反思过程中,主张引进并实施被称为“混合型”的社会福利模式,试图既避免前两种福利模式的弊病,同时保留两种福利模式的长处。混合型福利思想的一个核心的观点就是要提高福利的针对性和目标性。一方面,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要尽可能帮助其就业,而非给予高额救助;另一方面,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人群,要给予更充分的救助和照顾,更好地保障其生存权。

我国近年城市低保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分类救助模型”所倡导的核心理念和“混合型”福利模式的上述观点是相契合的,体现了我国社会救助理念的进步,它相对于过去低保工作中实施的“统合救助模型”(笔者在下文中解释)是一个重大的超越。本文我们将根据民政部立项的2006年度重点课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化程序研究”课题组调查取得的数据和资料,对我国城市低保制度改革过程中出台的分类救助办法的运行状况做比较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在肯定这一办法出台的意义及取得的进展的前提下,分析总结该办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分类救助办法的政策建议。

一、统合救助模型的缺陷与分类救助模型的形成

(一)统合救助模型的缺陷

自1993年在上海市试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市低保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我国已经走过了十几个寒暑。在这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该制度经历了最初的探索、而后的推广、直到目前的发展完善(以分类救助办法等的形成为标志)等几个阶段。作为“最后的安全网”,城市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重要进展。到上个世纪末,全国所有城市都实施了这一制度。制度的覆盖人数在不断扩大,截至2006年底制度覆盖人数达2240.9万人。由于各级政府重视,制度的资金来源较有保障,为推动“应保尽保”与适度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城市低保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表明:无论在解决社会或整体意义上的贫困问题、还是在解决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问题上,它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城市低保制度最初采取的救助模式笔者称之为“统合救助模型”。它通过确定低保线(贫困线)、并对处于该线以下的贫困人群实施资金或物质补助使其达到低保线的生活水平的办法开展救助工作。可见当时的救助模型对贫困群体采取的是标准划一的救助办法,而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救助对象实行补差;至于救助对象内部由于存在种种差别而导致的需求的差异,统合救助模型未能顾及。尽管统合救助模型在低保制度初创阶段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对救助贫困群体的贡献功不可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模型的不足和缺陷也逐渐明显地暴露出来:

其一,以形式公平掩盖了实质的不公平。采用统一的救助办法(标准)、救助措施,对所有的低保对象而言确实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平和对等。但事实上,这种公平抹煞了不同救助对象的不同需求,忽视了特殊人群的特殊需求。因此,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就等同于实质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实质公平的缺位正是统合救助模型的主要特点。显而易见,这种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对垒是造成低保制度难以满足受助人群需求的症结所在。

其二,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制约了保障标准的调整。和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整体上,低保金的支出有限,保障标准只能采取低起点,而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但平均主义的低保待遇调整方式妨碍了部分特殊困难群体低保标准的调整幅度,使待遇提高没有在结构层次上体现出差异性,进而影响了低保制度的实际效率。

其三,福利依赖现象长期存在。“能进能出、动态管理”本是低保制度持续运行的前提条件;但是从制度的运行状况来看,“进来容易,出去难”成为困扰低保制度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我们在各地调查中都发现存在着一定的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宁吃低保不工作”的现象。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低保制度对所有对象采取整齐划一、不加区别的救助办法,使制度本应具有的刺激再就业的功能大大减弱。福利依赖现象的加剧违背了低保制度建设的初衷,使社会救助的目标与本质发生了偏移。

其四,一刀切的管理办法妨碍了制度的发展完善。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既是导致统合救助模型形成的重要原因,统合救助模型的实施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管理方式。对低保对象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制度的管理成本,但是却削弱了管理的有效性与合理性。由于这种管理方式不能准确反映、应对不同保障人群的真实需求,实际妨碍了制度的发展完善。

(二)分类救助模型的形成

与统合救助模型对贫困群体采取整齐划一的救助办法不同,分类救助模型基于贫困人群内部的需求差异,通过制定合理、科学的救助标准体系,对不同需求人群实施有差别的救助,是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模型的新发展。

分类救助的外延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层次上的分类救助实际上涵盖了目前我国对受助群体所提供的所有的具体救助项目,它是从具体的项目内容上进行的划分。目前,城市社会救助体系除生活救助(低保)外,还有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类项目。因此,这个意义上的分类救助在外延上是对社会救助内容的归类。

第二个层面上的分类救助特指现行城市低保制度在向纵深发展过程中所提出的“分类施保”。这一层面上的分类救助是基于贫困人群所属的类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救助。根据所属类别,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到不同比例救助幅度的上调。相对于以往的救助制度而言,分类施保的优越性在于其对救助对象需求的科学认识和分类,避免了以往救助过程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了救助效率。

事实上,分类救助这两个层面上的外延划分在现有的政策实施上具有一定的叠合性。在现行的分类施保政策中,部分经济发达的省市已经整合了多维救助项目。本研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分类救助的第一个层面,但主要是对分类救助第二个层面的研究。

正是在统合救助模型遭遇前述各种发展困境下,民政部近年开始探索建立分类救助制度。2003年3月,民政部颁发《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明确将建立针对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和教育救助制度作为推进城镇低保制度建设的重点项目。当年召开的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则进一步提出城市低保要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以下多用“分类救助”代替)”的要求。会议结束后,各省市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积极着手制定、实施分类施保政策。从总体上看,各省分类救助工作的推进比较顺利,截至2006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分类救助制度——当然,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分类救助的发展并不平衡,城市之间这方面工作的进展差异较大。分类救助的实施,将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建设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各地实施分类救助的实践来看,这一模型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救助对象的类别化

分类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提供类别化的社会救助。不同困难程度的家庭或个人,都会以其所属的具体类型得到相应的救助。总体而言,当前国内各地享受分类施保、特殊救助的人群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大类(具体到每一个城市则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一类是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孤老和孤儿,习惯上称为“三无”人员。第二类是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包括享受低保待遇的70岁以上老人,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和16岁以上的在读学生,重残、重病人员等。除此之外,一些省市还做出了涵盖更广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吉林省等规定了对分娩孕、产妇的特殊救助;广西、贵州、吉林、青海、海南等省规定了对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的救助;还有一些省市规定了对夫妻双方均是下岗职工的低保家庭、以及发生突发性灾难的家庭实行特殊救助。第三类是一些政策照顾对象。对这类人群照顾与否、如何照顾,各省市的差别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类人群: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伤的返城知青;老归侨;军烈属家庭、军人和干部;省、市级劳动模范;模范遵守国家政策的家庭,例如独生子女家庭。第四类是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一些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的激励政策;这类人如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实现就业,规定可以享受低保待遇,但其获得的保障金不能享受上调一定比例的优惠。

2、救助标准的层次化

在将低保对象区分为不同类型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目前国内分类救助的实施标准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每种形式都体现一定的层次:第一种形式是大多数省市所采用的,将特殊对象低保金按月上调一定比例,这一比例通常是10%-30%,有的幅度差更大一些。第二种形式是按一定时限(月、季、年)对特殊对象给予定额的生活补助。采取这一做法的主要有安徽、海南、青海、四川、陕西等几个省份。例如,四川省宜宾市规定,低保对象中,重病、重残者每人每月可増发100元补助,一般病残者每人每月增发50元;在校大中专生每人每月增发100元补助,在校中小学生增发50元。青海省规定,“三无对象”每人每月在原全额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增发20元保障金;60-69岁的老年人在享受保障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保障金,7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残疾人和长期卧床病人也均在原享受保障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单亲家庭在享受原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保障金。第三种形式是保障金不变,但对有特殊困难者给予相应的配套救助。例如,广州市规定,重大疾病的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可到当地居委会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由居委会核实逐级上报,经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后,到广州市慈善医院治疗;资助对象可享受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医疗资助金。深圳市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低保对象,教育部门应当减免学杂费。

3、实施程序的规范化

分类救助超越以往制度缺陷的优越性在于其对救助对象的规范化、针对性管理。由于对救助对象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分类救助解决了以往制度管理中的一刀切、简单化的问题。例如对低保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般是按照对其所划分的类别进行的:北京市规定,对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各级低保经办机构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甘肃省将低保对象按人员构成情况分成四类:第一类为城市“三无人员”;第二类为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家庭长期无稳定收入的生活困难人员;第三类为在职、失业下岗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第四类为待分配期间符合低保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和其它人员。其中,第一、二类人员半年审核一次,要足额落实补差标准;第三类人员每季度审核一次;第四类人员每月审核一次。此外,目前分类救助的资格审查、准入工作在执行程序上虽和过去基本相同;但是在入户调查、取证、审查等环节要求更加细致、严谨,比对一般低保对象的要求严格。

与统合救助模型对贫困群体采取整齐划一的救助办法不同,分类救助模型基于贫困人群内部的需求差异,通过制定合理、科学的救助标准体系,对不同需求人群实施有差别的救助,是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模型的新发展。

分类救助的外延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层次上的分类救助实际上涵盖了目前我国对受助群体所提供的所有的具体救助项目,它是从具体的项目内容上进行的划分。目前,城市社会救助体系除生活救助(低保)外,还有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类项目。因此,这个意义上的分类救助在外延上是对社会救助内容的归类。

第二个层面上的分类救助特指现行城市低保制度在向纵深发展过程中所提出的“分类施保”。这一层面上的分类救助是基于贫困人群所属的类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救助。根据所属类别,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到不同比例救助幅度的上调。相对于以往的救助制度而言,分类施保的优越性在于其对救助对象需求的科学认识和分类,避免了以往救助过程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了救助效率。

事实上,分类救助这两个层面上的外延划分在现有的政策实施上具有一定的叠合性。在现行的分类施保政策中,部分经济发达的省市已经整合了多维救助项目。本研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分类救助的第一个层面,但主要是对分类救助第二个层面的研究。

正是在统合救助模型遭遇前述各种发展困境下,民政部近年开始探索建立分类救助制度。2003年3月,民政部颁发《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明确将建立针对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和教育救助制度作为推进城镇低保制度建设的重点项目。当年召开的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则进一步提出城市低保要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以下多用“分类救助”代替)”的要求。会议结束后,各省市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积极着手制定、实施分类施保政策。从总体上看,各省分类救助工作的推进比较顺利,截至2006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分类救助制度——当然,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分类救助的发展并不平衡,城市之间这方面工作的进展差异较大。分类救助的实施,将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建设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各地实施分类救助的实践来看,这一模型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救助对象的类别化

分类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提供类别化的社会救助。不同困难程度的家庭或个人,都会以其所属的具体类型得到相应的救助。总体而言,当前国内各地享受分类施保、特殊救助的人群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大类(具体到每一个城市则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一类是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孤老和孤儿,习惯上称为“三无”人员。第二类是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包括享受低保待遇的70岁以上老人,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和16岁以上的在读学生,重残、重病人员等。除此之外,一些省市还做出了涵盖更广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吉林省等规定了对分娩孕、产妇的特殊救助;广西、贵州、吉林、青海、海南等省规定了对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的救助;还有一些省市规定了对夫妻双方均是下岗职工的低保家庭、以及发生突发性灾难的家庭实行特殊救助。第三类是一些政策照顾对象。对这类人群照顾与否、如何照顾,各省市的差别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类人群: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伤的返城知青;老归侨;军烈属家庭、军人和干部;省、市级劳动模范;模范遵守国家政策的家庭,例如独生子女家庭。第四类是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一些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的激励政策;这类人如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实现就业,规定可以享受低保待遇,但其获得的保障金不能享受上调一定比例的优惠。

2、救助标准的层次化

在将低保对象区分为不同类型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目前国内分类救助的实施标准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每种形式都体现一定的层次:第一种形式是大多数省市所采用的,将特殊对象低保金按月上调一定比例,这一比例通常是10%-30%,有的幅度差更大一些。第二种形式是按一定时限(月、季、年)对特殊对象给予定额的生活补助。采取这一做法的主要有安徽、海南、青海、四川、陕西等几个省份。例如,四川省宜宾市规定,低保对象中,重病、重残者每人每月可増发100元补助,一般病残者每人每月增发50元;在校大中专生每人每月增发100元补助,在校中小学生增发50元。青海省规定,“三无对象”每人每月在原全额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增发20元保障金;60-69岁的老年人在享受保障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保障金,7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残疾人和长期卧床病人也均在原享受保障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单亲家庭在享受原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保障金。第三种形式是保障金不变,但对有特殊困难者给予相应的配套救助。例如,广州市规定,重大疾病的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可到当地居委会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由居委会核实逐级上报,经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后,到广州市慈善医院治疗;资助对象可享受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医疗资助金。深圳市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低保对象,教育部门应当减免学杂费。

3、实施程序的规范化

分类救助超越以往制度缺陷的优越性在于其对救助对象的规范化、针对性管理。由于对救助对象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分类救助解决了以往制度管理中的一刀切、简单化的问题。例如对低保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般是按照对其所划分的类别进行的:北京市规定,对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各级低保经办机构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甘肃省将低保对象按人员构成情况分成四类:第一类为城市“三无人员”;第二类为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家庭长期无稳定收入的生活困难人员;第三类为在职、失业下岗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第四类为待分配期间符合低保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和其它人员。其中,第一、二类人员半年审核一次,要足额落实补差标准;第三类人员每季度审核一次;第四类人员每月审核一次。此外,目前分类救助的资格审查、准入工作在执行程序上虽和过去基本相同;但是在入户调查、取证、审查等环节要求更加细致、严谨,比对一般低保对象的要求严格。

二、分类救助模型的实施效果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演变也有其相应的“生命周期”,包括产生、成长、高峰、衰退和消亡等阶段。它在实践其使命时,势必要求对其自身的发展做出有效回应。城市低保制度十余年的发展历史,就是对社会现实不断做出积极回应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制度逐步向更高层级。分类救助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新时期下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实现“应保尽保”、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方面起到了更为积极的作用。

(一)分类救助的实施较大范围地惠及了特殊救助对象,提高了制度对特殊救助对象实际需求的满足程度

享受分类救助的主要有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病重残人员、高龄老人、在读中小学生等,此外还有一些政策优抚对象。因此,救助对象的类型比较丰富,已经能够涵盖大部分低保对象。所以分类救助在某种程度上看,是在大范围内提高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水平。从政策的执行效果来看,根据我们的调查,有一定数量的社区,其享受分类救助(按月上调保障金)的家庭占低保家庭总数的80%以上。细分地区,进行交互列联分析后,则可以发现,某些城市享受分类施保的家庭所占的比例更高。例如,在哈尔滨所调查的30个社区中,有多达26个社区,80%以上的低保家庭享受了分类救助的政策。根据各地民政部门2005年的工作报告,分类救助工作也是成果显著。以北京为例,截至2005年底,民政部门已为近6万“三无”人员、五保对象、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残人等特殊困难对象按当年低保标准的10%上浮了救助标准。

表1:各地享受分类救助的家庭占低保家庭总数的比例

20%以下

21%-40%

41%-60%

61-80%

81%-100%

合计

家庭数

67

70

48

6

56

247

所占百分比

27%

29%

19%

2%

23%

100%

表2:各社区享受分类救助的家庭占低保家庭总数的比例分布

20%以下

21%-40%

41%-60%

61%-80%

81%以上

合计

沈阳

15

16

2

8

41

哈尔滨

1

3

1

26

31

兰州

1

1

5

7

西安

11

7

10

4

32

天津

8

17

6

1

32

南宁

7

10

(二)分类救助政策的实施使政府的救助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

医疗、子女教育与住房问题是当今城市居民的新“三座大山”,更是低保家庭面临的突出难题。分类救助政策的实施使重病、重残人员,有在读子女的低保家庭等受益,不少低保家庭还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家庭的燃眉之急。调查表明,83%的低保户认为获得分类救助支持后家庭的生活状况有所好转。截至2005年底,上海市共计实施医疗救助对象30.54万人次,累计支出救助金额2.83亿元,人均救助927元。接受救助金额最大的人群是患大病重病的低保对象。上海市还用去廉租住房资金14095.26万元,共有15.45万户低保家庭享受了房租减免政策,1.43万户享受了廉租房政策。深圳市在2000年全市只有几百人次低保对象报销基本医疗费用,报销金额只有几十万元。而2004年则共有12000多名低保对象、7万人次,报销基本医疗费用330万元。从2000年至2005年8月,全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金共支出1000多万元,救助低保对象达25万人次。低保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得到了较好解决,重病医治问题也得到相当程度上的缓解。

表3:享受分类救助项目的原因

频数

有效百分比

累计百分比

本人或家人患有重大疾病

130

23.94%

23.94%

本人或家人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

54

9.94%

33.89%

本人或家人为儿童或在读的中小学生

93

17.13%

51.01%

多子女家庭

5

0.92%

51.93%

本人属“三无”对象

44

8.10%

60.04%

本人或家人为重度残疾人

124

22.84%

82.87%

本人或家人为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归侨

2

0.37%

83.24%

其它

91

16.76%

100.00%

合计

543

100.00%

(三)分类救助政策的实施为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减少与缓解“福利依赖”现象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大部分省份都出台了关于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实施救助制度与再就业制度联动的相关措施。普遍的做法一是开展就业培训;二是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除此之外,一些地区还出台了一些补充措施。例如北京、上海、湖北、江苏正在实施的“救助渐退”政策,即低保对象在实际再就业、获得稳定收入后,低保管理部门并不是马上让其退出低保的保障,而是给予一定期限作为缓冲,作为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实际鼓励措施之一。此外,有些省市还另外推出一些就业奖励,例如北京市规定,有劳动能力者就业后可享受就业奖励,即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上海市则将低保对象的就业奖励从每月100元提高至180元。在再就业联动方面,从全国范围看,成效较好的是上海市。到2005年6月底,上海市有15个区县连续12个月低保退出人数大于进入人数,2005年6月底全市领取政府救助的人数较2004年12月底净减少2.53万人,其中领取低保的家庭覆盖人数净减少1.88万人,减幅达4.7%。当然,由于分类施保政策还处在探索阶段,某些具体的政策规定与再就业机制之间还存在一些衔接不善之处。这在下文中将具体分析。

(四)少数发达省市在制定分类救助政策时初步考虑了对低保边缘人群的救助

边缘人群的救助问题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一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这些边缘家庭或边缘人群虽然收入水平高于低保线,但依然是城镇低收入群体;而他们又可能或多或少面临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重大困难,例如医疗、子女教育困难、住房困难等。在一些情况下,这些人群的生活状况甚至还不如低保人群(因为低保人群有保障待遇)。分类救助政策提出后,其根本理念是分类救助、有针对性地解决困难人群和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部分省市将分类救助办法创新性地扩展到对边缘人群的救助上。例如,江苏省个别城市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保障标准但低于该标准1.5倍的家庭,实行对患重大疾病人员特殊生活保障的救助政策,减轻了这部分家庭的实际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部分家庭因病致贫的压力与可能性。这一做法使国家针对城镇贫困人口的救助措施更为科学合理,借得肯定和推广。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及其它原因,这一工作在全国的开展很不平衡。

(五)各级民政部门实施分类救助的措施得力,推动了分类救助工作的开展

分类救助政策出台后、上至民政部、省民政厅(局),下至街道社保所(民政科)、社区低保员,都对这一政策的实施十分重视,在政策的具体执行和政策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们的努力为分类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目标的达成起了十分重要、基本的作用。首先是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比较细致、到位。我们在居民问卷中设计了相关问题调查低保对象得知分类救助相关信息、获得分类施保相关待遇的途径。调查显示,获知相关信息的渠道主要是居委会宣传(在895个有效样本中,有508个样本是通过此种途径,约占57%);获得相关待遇的渠道主要是政府自动上调(在577个有效样本中,有401个是通过这一渠道,约占70%)。由此足见基层分类救助工作的积极效果。其次,市、区各级政府也对分类救助工作给予了充分重视,监督、指导工作比较到位。大部分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所属机构的分类救助工作督导频率为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一些省份,例如广西省、吉林省还将落实分类施保工作作为评选先进低保单位的硬指标,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分类救助工作的开展。

表4:上级单位对本机构分类救助工作的督导频率

频数

有效百分比

累计百分比

从来没有

4

1.30%

1.30%

每月1次

93

30.19%

31.49%

每季度一次

119

38.64%

70.13%

每半年一次

45

14.61%

84.74%

每年一次

33

10.71%

95.45%

其它

14

4.55%

100.00%

合计

308

100.00%

三、分类救助模型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类救助办法在全国各地的逐步实施是我国城市居民低保制度走向完善的关键步骤和重要标志,取得的成就是令人瞩目的。然而,由于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尤其是这一办法出台的时间还十分短暂,因而,它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或与之相关的各种不足和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和充分的重视。根据我们的调查,当前分类施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划归为以下几大方面:

(一)开展分类救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的分类标准的制定比较粗疏

分类救助是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大进步,但是就当前的这些分类而言,还是显得过于笼统。例如,“三无”人员中还能细分为有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生活半自理与生活不能自理几类,很显然,他们的生活成本是不相同的,因此政策照顾的力度也应有所区别。又如,70岁以上的老人也可分身体健康与身患疾病两类不同人群。重病、重残人员的消费也视疾病和伤残种类、病情不同而有差异。在学生群体中,大学生的学费与生活费开支与中、小学生就有天壤之别。我们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泰社区调查时,一位低保户向我们倾诉,一年前儿子上大学时家里欢天喜地,但儿子上学后,家里的日子就更加难过了。一家人不仅节衣缩食,还东拼西凑、四处借钱,现在还欠着几千元的债务。大学一年的学费5000多元,新一学年的学费又即将催缴了,老两口现在快愁白了头。

(二)对存在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救助的力度不足

这与整体保障标准较低有一定的相关性。根据我们的调查,享受分类救助政策的低保户每月多领取的低保金平均仅为30.96元。接受调查的低保户中,83%认为获得“分类施保”救助项目使家庭的生活状况有所好转;但其中只有17%的人认为生活状况“好多了”,其余66%的人都表示“还是不够用的”;另有17%的低保对象甚至认为接受分类救助后其生活“没有什么变化”。

我们在针对社区低保干事的问卷中将低保对象划分为七类人群,并设计了一个问题:当前的低保标准是否能满足这些低保对象的实际需求?调查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5:针对不同对象的救助标准是否能够满足实际需要

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

“三无”

人员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归侨

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残知青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70岁以上老人

享受低保的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含16岁以上在读)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

偏高

72(24.7%)

6(2.1%)

6(4.8%)

6(4.3%)

8(3.3%)

13(5.1%)

11(4.2%)

合适

128(44%)

98(34.8%)

47(37.3%)

38(27%)

99(41.1%)

105(40.9%)

103(39%)

说不准

49(16.8%)

26(9.2%)

39(31%)

43(30.5%)

24(10%)

31(12.1%)

27(10.2%)

偏低

42(14.4%)

152(53.9%)

34(27%)

54(38.3%)

110(45.6%)

108(42%)

123(46.6%)

合计

291(100%)

282(100%)

从上表可以看出,认为当前的低保标准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重残人、70岁以上老人、儿童及学生而言尤其偏低的选择比例比较高,比例分别为53.9%、46.6%、45.6%和42%。而这些恰恰都是分类救助政策应该重点照顾的对象。

第三,贫困边缘群体难以被现行制度覆盖。由于各地低保标准一般都规定得比较低,因而能够享受低保补助的人员比较有限。这样,尽管一些个人和家庭有特殊困难,但由于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因而难以被低保制度覆盖,也就不能享受分类救助的待遇。这些个人或家庭的实际生活因之可能比普通低保户还要困难。在访谈中,不少低保干部一再反映“边缘户”的问题比较棘手。哈尔滨市南岗区荣市街道的一位社区低保员给我们举了一个案例:当地某企业有一位高位截瘫的工人,因公受伤。单位效益不好,已经不发工资了,每月只给了440元的工伤补助。哈尔滨市的低保标准是200元,这样他就办不了低保;办不了低保,就意味着他没有任何医疗救助;而这440元连他每月的医药费都难以担负,更别提温饱了。当地还有这样一户家庭,3口人,老母亲带着两个成年但未婚的儿子过日子。母亲的退休金是每月400元;哥哥有劳动能力,打短工一月也能挣几百元,但弟弟是重度智残。按人均收入核算,这一家人的人均收入超过了200元,不能享受低保,但这个家庭还是很困难的。此类个案不胜枚举。

第四,与再就业机制缺乏有效衔接。主要表现在其一,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鼓励和支持的政策力度不足。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包括对低保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对再就业低保人员的优惠政策。但根据我们的调查,二者的政策力度都明显不足。从就业培训来看,受访低保对象中75%接受过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但是只有34%认为这些就业培训有用。从对再就业低保人员的优惠政策来看,不少城市都采取了“救助渐退”的政策,但规定的时间太短,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政策效果多不理想。其二,配套救助措施增加了低保制度的含金量,削弱了低保人员找工作的积极性。纳人低保的困难家庭,尽管所获得的低保金不高,但除此之外,他们还可能够获得一些配套救助。例如在北京,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40元的粮油帮困卡、廉租房的政策优惠、医疗救助和公共交通救助等,这些配套措施加大了低保的含金量。

此外,低保人员一旦有人参加工作,获得收入,就有可能退出低保。然而,他们的收入普遍不高,扣除就业成本,与低保金就相差无几了。而相应地,他们却失去了原先所拥有的配套救助,很可能“得不偿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拒绝就业、享受低保。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不少社区对隐性就业的监管不力,使解决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工作变得更加复杂。

第五,分类救助资金的配置存在一定的平均主义现象。分类救助资金大多没有专门的渠道,一般从低保资金里统一划拨。而低保资金则一般由国家财政、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市财政拨付和区财政配套四部分构成,其中,以市、区两级财政为主。但即使同在一个市,不同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差异的,因此各区财政能力也有所不同。而目前大部分地区的低保资金筹集机制中存在着平均主义的倾向,即市财政给各区的拨付比例固定,各区所要自筹的资金比例也是相同的。如此就引发了一个问题:财政困难的区在资金筹措方面难免捉襟见肘;而资金不到位,又极大地影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尤其是分类救助工作的进展。

第六,立法工作的滞后妨碍了分类救助工作的推进。分类救助政策的实施,对低保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需要更加仔细,对申请家庭成员个人情况的核实需要更加严格,与相关部门的配合需要更加密切。然而,调查发现、上述必要的工作尚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

其一,一些必要的工作手段、方法或程序由于缺乏权威的依据而难以采用。相关法规只确定了制度准人的条件,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家庭固定财产低于某一固定值;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核查这些条件的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审查银行账户等是核查收入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但由于民政部门不是权威执法机构,不具备审查银行账户的合法性。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只能依靠人户调查、定期公示、群众举报等原始的、经验的方式来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低保资格。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不可控制的人为因素。一方面,申请人若想隐瞒财产或收入状况就比较容易。调查显示,社区低保员在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难第一位就是人户核查(填答者中61.6%选择了此项)。另一方面,就政策执行者而言,由于缺乏权威依据,一些违规行为也可能滋生,如办理“人情低保”现象。

其二,各部门、各地区(市区、街道、社区等)等

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不力。分类救助工作需要与多种政府、社会部门配合:低保家庭中有在读子女时,需要教育部门出具证明;有疾病、伤残人员时,需要医疗部门出具证明;低保对象有无劳动能力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鉴定。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出具的证明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符,因此就需要工作人员核实。但社区低保员前去调查时,有些部门却不一定配合。此外,在民政部门内部,各街道、社区间的低保审核与监督工作各自为阵,缺乏有效的合作。

完善分类救助模型的政策选择

(一)适当提高低保的补助标准,扩大分类救助的覆盖面。

分类救助采取差异性的救助方式(标准),以不同的系数替代了以往“一刀切”的做法,为受助人群提供了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救助。但从目前的研究结果来看,低保补助的标准仍然偏低,制约了分类救助标准的提高。部分受助人群即使全额享受了低保救助,或者辅以其他配套措施,他们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仍然很难得到满足。因此,我们主张,首先,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科学测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低保的补助标准。使所有贫困人员或家庭尤其是其中的特困人群维持最基本生存的需求能够得到必要的满足。其次,扩大低保制度的覆盖面也应该从制度的设计上进行回应。现行的分类救助使大部分贫困人群享受到社会安全网的托底支持,但是还有一部分人群(家庭月人均收入虽高于各地的贫困线,但由于各种原因实际生活十分困难)却徘徊在制度的,难以进入。享受分类救助的人员由于制度上的支持多少保障了其基本的生活需求,但是对那些贫困边缘户人员而言由于没有制度上的支持而他们自身也没有能力改变不利处境,他们的生活就陷入了难以自拔的泥潭。因此,我们主张,在低保标准适当提高的情况下,分类救助办法可将贫困边缘户人员纳入其中通盘考虑。关于应对何种处于贫困边缘的群体实施分类救助以及应以何种方式实现对这一群体的救助,各个省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与形式。

(二)在完善分类办法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分类救助标准体系

我国分类救助政策的出台和发展还仅仅只有几年的时间。因此,这一制度还很不成熟,其中作为制度基础或前提的分类办法就存在着比较粗疏的缺陷,影响和制约了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在访谈中,不少低保工作人员对此问题发表了意见。例如,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街道的一位社区低保员就指出:“低保实施标准整体而言是比较合适的。但从细处说,还需要考虑各年龄群体的消费水平差异。例如,老年人和中年人、青年人的消费水平是不一样的,政策制定时应该多考虑这些方面的问题。”还有低保工作人员认为分类施保办法还应该考虑家庭人口数的多少,因为共同生活的人越多,人均必需品的消费就越低。

如前所述,基层低保工作者认为当前的低保标准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重残人、70岁以上老人、儿童及学生而言尤其偏低,而这些恰恰都是分类救助政策应该重点照顾的对象。当然,对这几类特殊困难人群,其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例如低保对象中的高龄老人,就可划分为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生活半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等各种情况,每种情况的实际需求显然不同。因此,对大家公认的重点照顾对象,也有必要做更细致的分类,以确定救助的关键人群。建议政府部门根据对低保对象的更为科学、合理、细致的分类,更进一步考虑和归纳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深入细化分类救助的办法,实施多种救助方式,以更好地满足这些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强化分类救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应建立规范化的具有激励作用的保障标准和支付方式,防止其对保障金的消极依赖。为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再就业,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在保障标准上,进一步扩大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与无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之间的差别;其二,民政部门不仅应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加强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培训,同时要注意改进培训方式与培训内容,使之真正切合低保对象的就业需要。其三,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保障待遇在支付方式上尽量避免直接的现

金支付。各社区可以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临时性就业岗位,将救助金转化为推动其工作的劳动津贴。

(四)通过立法手段规范分类救助的实施程序。

篇(3)

1.2流式细胞术检测细胞凋亡和细胞周期每组收集1×106个细胞,用冰浴预冷的PBS洗3次,再用冰浴预冷的70%乙醇固定,4℃过夜。2000r•min-1离心3~5min,沉淀细胞。每管细胞样品中加入0.5mL碘化丙啶染色液,缓慢并充分重悬细胞沉淀,37℃避光温浴30min,经流式细胞仪检测,平行实验重复3次。实验结果以细胞凋亡百分率和细胞周期各时相百分率表示。

1.3荧光定量PCR检测采用Trizol法提取各组细胞总RNA,利用紫外分光光度计测定RNA的浓度和纯度,以A260/A280=1.8~2.0为宜。以经反转录获得的cDNA作为模板,采用SYBRGreen荧光染料,按照试剂盒说明进行定量PCR。定量PCR反应条件为:变性,95℃、30s;PCR反应,95℃、5s,60℃、20s,共40个循环;95℃、5s,60℃、1min。然后按照每15s上升0.3℃至95℃后,保持15s。分别收集荧光信号,进行熔解曲线分析。经定量PCR后,分别获得各组细胞中GAPDH的Ct值和目的基因的Ct值,Ct是热循环仪检测到反应体系中荧光信号的强度值,采用相对定量PCR2-ΔΔCt值法计算各目的基因相对于GAPDH基因的表达量。ΔΔCt=(实验组目的基因Ct-实验组管家基因Ct)-(对照组目的基因Ct-对照组管家基因Ct)。平行实验重复3次。

1.4免疫印迹分析收集各组细胞,用蛋白裂解液裂解细胞以获取各组细胞总蛋白,并用蛋白浓度测定试剂盒测定各组总蛋白浓度,以保证上样时各组蛋白水平一致。蛋白变性后经SDS-PAGE分离,再转移至PVDF膜上,用脱脂奶粉封闭,加兔抗人Notch1(1∶1000)和Hes-1(1∶1000)以及GAPDH(1∶1000),4℃过夜。加入HRP标记的羊抗兔二抗,室温摇动1h。用ECL显色,X线曝光显影。平行实验重复3次。采用Image软件分析免疫印迹结果中各条带的灰度,将各组GAPDH条带灰度值标准化,并以DMSO对照组为1进行标准化,分析各目的蛋白的表达变化。1.8统计学分析应用SPSS10.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各组细胞增殖抑制率、细胞凋亡率、细胞周期百分率和基因相对表达水平均以x±s表示,多组间样本均数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

2结果

2.1各组Tca8113细胞增殖抑制率与DMSO对照组比较,125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24、48和72hTca8113细胞增殖抑制率明显升高(7.88%±1.90%、26.28%±2.20%和47.05%±1.90%)(P<0.05);在橙皮素处理72h后,25、50、75、100和125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细胞增殖抑制率分别为(6.14±1.20)%、(28.69±2.10)%、(28.33±2.60)%、(45.26±3.00)%和(47.05±1.90)%,橙皮素对Tca8113细胞的增殖抑制作用呈现时间剂量依赖性。且在同一监测点(24、48和72h),50和75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细胞增殖抑制率[(4.89±1.40)%vs(5.77±1.80)%、(17.91±2.60)%vs(19.27±2.30)%、(28.69±2.10)%vs(28.33±2.60)%]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100和125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细胞增殖抑制率[(6.96±2.00)%vs(7.88±1.90)%、(24.21±2.70)%vs(26.28±2.20)%、(45.26±3.00)%vs(47.05±1.90)%]比较差异亦无统计学意义(P>0.05),故选择50和100μmol•L-12个浓度进行后续实验。

2.2各组细胞凋亡率和细胞周期百分率48和72h细胞凋亡检测结果显示:50和100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的细胞凋亡百分率分别为(15.9±1.8)%、(23.4±1.7%)和(27.4±1.6)%、(35.1±1.9)%,均高于同监测点DMSO对照组(1.4%±0.3%,2.9%±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100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细胞凋亡百分率高于同监测点50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P<0.05)。见图1。细胞周期结果显示:橙皮素作用于Tca8113细胞后,G0/G1期细胞百分率明显升高,S期细胞百分率明显下降(P<0.05)。见表1。

2.3橙皮素作用下Notch1和Hes-1mRNA表达水平荧光定量PCR结果显示:与DMSO对照组比较,100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细胞中Notch1(2.06±0.11)和Hes-1(2.61±0.11)的mRNA相对表达水平均升高(P<0.05)。见表2。2.4橙皮素作用下Notch1和Hes-1蛋白表达免疫印迹检测结果显示:与DMSO对照组比较,100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细胞中Notch1蛋白及其活化形式Hes-1蛋白表达均上调。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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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建筑物质量等级、结构安全、外部造型和建成后的使用功能等。因此,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理无论在建筑、安装还是交通行业均是项目监理工作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本文结合自己的监理实践,谈谈工程材料的监理与质量控制。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合同管理

由于工程材料的质量低劣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往往是非常严重并难以弥补和修复的,因此,工程中必须尽力避免发生此类问题,防患于未然。在材料的质量监理中,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施工企业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明确监理方在材料监理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我们的监理委托合同中有关材料监理的内容是相似的,即:监理方有权对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检,施工单位要在监理方的监督下,同时取样和试(化)验工作,监理方负责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当监理方的检验结果如与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不相一致时,以监理方所提供的检验结果作为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合同办事,加强合同管理,以合同为依据,始终坚持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方独立抽、复检相结合,以施工单位自检为主,以监理方的复检作为评定自检结果的标准,同时还坚持目测和检测相结合,抽检和监测相结合,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相结合。改变过去只有施工单位自检为准,而没有第三方监督管理的状况。这样可以防止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

二、明确材料监理程序,制定材料监理细则

作为国际惯例的建设监理制度引入我国,尚未形成规范的管理模式,因此要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过程中使参建各方明确监理工作的性质、方法以及监理工作程序。具体做法就是针对每个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材料监理规划和细则,明确材料监理程序。在材料监理细则中,明确材料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工作方法、步骤、手段以及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保证质量应采取的措施等。在材料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则严格按材料监理规划、细则开展工作,使材料监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的轨道。

三、审核施工单位材料计划

材料监理工程师进场后,首先了解施工单位的材料总体计划,并审核其是否满足施工总进度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使材料总体计划与施工进度相干致。在此基础上,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方提交下月的材料进场计划,包括进货品种、数量、生产厂家等,材料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月进度计划予以审核,使材料进场计划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四、材料采购的质量监理

由于最近建筑材料市场呈现供不应求趋势,钢材、水泥两大材料尤为严重,因此,凡是对计划进场的材料,监理方都要会同施工单位对其生产厂家资质及质量保证措施予以审核,并对订购的产品样品要求其提供质保书,根据质保书所列项目对其样品质量进行再检验。样品不符合规范、标准的,不能订购其产品。

五、进场材料的质量监理

在材料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现场原材料的试(化)验工作。例如:对工程中使用的钢筋、水泥要求有出厂质保书,砂石、砖等要具有材质试验单,施工用水要有水质化验报告等,以掌握其技术参数资料。同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为提高试(化)验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甲方同意监理方独立对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内容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施工单位的检验工作可在监理方指定的具有省一级实验资质的试验室中进行(主管部门有更高要求的,按主管部门要求),也可在监理方监督下由施工方在有临时资质的现场试验室中进行,监理方负责审核,以确认施工单位提供的试(化)验报告。

监理方应与施工单位同步进行材料的取样和试(化)验工作,监理方负责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当监理方提供的检验结果与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不相一致时,以监理方所提供的检验结果作为标准。监理方在对现场材料的质量监理中,应严格按照材料质量监控流程,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合同及材料监理细则办事。

下面介绍几种主要材料的质量监理:

1.钢筋、水泥

鉴于目前钢材市场货源紧张,施工单位难以做到大批量进货,针对来料的多源头、多渠道,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要求施工单位分批、分品种堆放、贮存,并及时提供出厂合格证。在此基础上,对每批钢筋均要求做机械性能试验,特殊部位所用钢筋或进口钢筋要另做化学成分分析试验。水泥要求做强度、安定性等试验,并进行现场监督取样。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清退场外。

2.钢筋焊接制品

绝大多数进场钢筋均要进行现场加工后方可用于工程。如钢筋焊接、成型、张拉等。下面仅以钢筋对焊为例谈谈焊接制品的质量监理。钢筋验收合格后,监理方可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加工。在施工之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其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措施交底、质量监控程序等,监理方进行审核,并要求施焊人员必须具有焊工上岗证,杜绝无证人员上岗施焊。对待有焊接操作上岗证的人员,要求对不同品种、不同焊接工艺的钢筋接头,先做焊接试件,试件经检验合格,方可施焊。

对焊接成品的质量检查是监理工作的重点,除施焊前对试件进行合格试验之外,对成品的质量监理要按监理方确认的监控程序进行。具体做法是:目测和检测相结合,首先从外观上,对如轴线位移、弯折角度、裂纹凹坑、烧伤等进行检查,随后作随机油样,坚持每200根接头取一组样品进行试验,并且始终坚持抽测时间与材料加工进度基本吻合,发现不合格焊接头,退回施工单位,并分析原因,改进技术措施,然后重新焊接,使之全部达到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严格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3.混凝土

混凝土是工程中使用最为普遍的加工材料,它的质量不仅涉及到各种原材料的质量,而且影响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影响混凝土的因素很多,诸如,各种组成材料的计量、配合比、搅拌、运输、振捣、养护等一系列环节,均是影响混凝土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材料监理的一大内容便是对混凝土的质量监理。在混凝土的质量监理中,必须要在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等均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首先审核混凝士的配合比是否正确,用于计量的各种表具、量具等是否俱全,搅拌时间是否适中,运输中是否发生离析,振捣、养护、试块留置等各环节均有施工人员专管,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重要结构必须采用自动计量设备或采用商品混凝土。并严格按照监理方提出的质量监控图进行。哪一道工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组织整改,加强管理。如杭州大厦二期工程的浇筑底板混凝土项目,监理人员在连续浇筑132小时的过程中跟班蹲点,对后台上料、搅拌、出料质量、振捣以及混凝土试块留置等均有专人管理,实行旁站监理,层层把关。根据现场配合比和砂、石的含水率,随时调整搅拌用水量,并随时检测计量设备的计量准确度,发现偏差,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加以整改。超级秘书网

六、试验室资质检查

以上曾提到,材料的试(化)验可在监理方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在现场(若现场有试验室)进行,也可以在监理方监督下现场取样,由乙方和监理方同时进行试验。监理方所进行的检验.一方面用于平时的随机抽检.另一方面也可以验证施工单位试数据的准确可靠。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重要的是保证实验室的资质水平和实验数据的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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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刊物的字数都是不一样的,要是发省级刊物的话一般字数在2000字到3000字之间不等,一般多数在2500字左右

关于教师的职称论文

教师教育与音乐教师专业发展

[摘要]在师范教育向教师教育转型的今天,音乐教师专业发展也将面临新的冲击和挑战。本文通过对目前音乐教师专业发展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教师教育对音乐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重新审视音乐教师专业发展问题,思考音乐教师专业发展的策略,并进一步探讨其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关键词]教师教育 音乐教师 专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6-0154-02

一、背景和现状思考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以“教师教育”替代了长期使用的“师范教育”概念。所谓的“教师教育”是对教师培养和教师培训的统称,是师范教育与教师继续教育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统一组织的现代体制,是实现教师终身学习和终身发展的历史要求。教师教育逐渐取代师范教育,是教师教育自身的特点及其优势决定的,也是适应终身教育内在需求的必然选择。因此走向专业发展的教师教育,就成为世界教师教育改革的趋势。处于这个转型时期,提高我国音乐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势在必行。在国家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大环境下,新的音乐教育理念和音乐课程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形成,给音乐师资队伍所带来的冲击与挑战更是前所未有的,面对现代教师教育和艺术教育的新要求,重新审视音乐教师专业发展,在原先的基础上,寻求适应现代教师教育要求的教师专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各阶段学校的办学规模、质量和水平也在不断地提升,这就要求音乐教师不仅要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即教育教学能力)、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准,还要有较深的专业理论体系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尽管我国音乐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专业化标准的要求,但也存在着不少尚待调整和完善的问题。

1 忽视对音乐教师教育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教育科学研究是教育行业特有的软科学研究,与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更是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增强教育研究的科学性,使专业获得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由于大部分音乐教师自身的学历起点偏低,加上步入工作岗位后,音乐课作为小科教学在学校长期得不到重视,学校领导缺乏对音乐教育功能的认识,导致音乐教师提高教育科学研究能力的氛围和环境不理想、音乐教师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得不到进一步的强化和提升。

2 音乐师范教育的弊端影响了音乐教师的专业发展。在大学音乐教学中。音乐教育专业一般进行三年的课程学习,第四年的大部分时间主要用于教学实习。而多数情况下,学生的音乐经验主要是通过教学实习环节获得的。由于学生直到临近毕业的最后一年才有实际教学的体验,在此以前,他们无法肯定自己是否能对教学环境做出良好的反映。教师在进行教学之前也没有机会在课堂上判断自己的教学水平,也不能为学生提供有关做好成功教师的有效案例。由于刚毕业的大学生缺乏教学经验,因而他们往往不能很好地胜任音乐教育教学的工作。同时,由于师范音乐教育过高地追求学生专业技能的训练和提升,忽视人文科学的学习,这样的学习和评价导向,培养出来的学生只能是高技能、低学识的音乐教师,这种人文素养和知识结构严重失衡的状况,是与现代教师教育对音乐教师教学素质全面化的要求相悖的。

3 音乐教师专业成长环境使其缺乏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近些年,由于行政领导的不重视,使得音乐教师的成长环境受到了影响,导致音乐教师的知识结构、专业素质不能及时地得到更新、提升和深造,音乐教育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影响了他们专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的课程体系的构建。

二、教师教育对音乐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

1 教师教育研究能力的培养成为音乐教师专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教师教育的发展要求专业教师能对自己的教育教学理论、实践和经验进行探索、研究、反思、改进和创新,通过提升自己的教育理念不断促进业务的提高。音乐教师科研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科研成果的取得,都将有利于推动音乐教育和教学质量的提高。而这种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是区分专业教师和非专业教师的根本标志,是对音乐教师专业自主发展的强化。

2 音乐教师专业发展有赖于职前教师教育的改革。要深化教师对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认识,促进专业发展,提高专业化水平,就必须加强音乐师范教育的课程建设,构建音乐教师教育合理的专业理论体系和经验系统。要加强和改革音乐师范教育的德育工作,促进音乐教师教育的专业理想、专业情操、专业取向和专业自我意识的发展。要强化实践环节,规范实践教学管理,打造实践教学平台,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切实加强音乐教师专业技能培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终身学习的教育制度,实现音乐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的衔接与沟通,保持音乐教师教育发展的一体化、终身化。要推进体制创新,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推进音乐教师教育多元化。要创新音乐教师教育的新模式。提高音乐教育的质量,提升他们专业训练与发展的水平。

3 音乐教师教育机构和课程实施的认定制度为音乐教师专业化发展提供了保障。音乐教师专业化依赖于教师教育,教师教育认可制度、教师教育机构和课程的认定化,以及教师教育的专业化,应为音乐教师专业化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音乐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艺术熏陶的重要学科。作为一名大学音乐教师,仅掌握学科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接受音乐教育的专业训练,获得音乐教师的从业资格,遵循音乐教育的职业规范。

4 音乐教师专业自身成熟度要求音乐教师要有职业角色意识。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首先要明确自己既是一名社会成员,同时也是学校成员,是学生社会化和自身社会化的承担者。其次要有课程意识,要了解课程改革的理念与目标,倡导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倡导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倡导课程内容的现代化,倡导学习方式的变革,以及课程发展性评价及课程的民主化。第三要有学生意识,把学生当作是学习活动的主体,是教育教学研究的对象,每一个学生都有他们各自的独立性、选择性、需要性和创造性,有自己的爱好和内在需要,要尊重并关怀学生的成长与发展。第四要有服务意识,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满足学生的需要。第五要有发展意识,要坚持不断地学习,充实新思想、新知识,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

三、教师教育下的音乐教师专业发展策略

1 教师培养专业化。要推进音乐教师教育内容创新,改革师范音乐教育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方法、内容和手段。要结合音乐教育专业的职业、技术及岗位的特点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强化和改造音乐教师的实践性知识,使音乐教师能把专业知识技能迅速转化到音乐教学实际中,加强知识技能与实用领域的沟通,形成较强的音乐教育实践能力,奠定适应现代音乐教育发展的坚实音乐专业能力基础。

2 实施校本课程,音乐专业应体现多元化。当代教师教育注重教育的基本要求的统一性与人才培养的多样性的结合。校本课程能从师范院校的办学特色和教师的特点出发,注重建设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多元化音乐专业体系。校本课程针对性强,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特长、扩大音乐教师的服务范围、增强其社会竞争力,亦有助于音乐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

3 合理定位音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音乐教育专业的培养对象是未来的中小学音乐教师,它担负对学生进行音乐学科知识的传授、音乐技巧的训练和音乐素养熏陶的任务。这就要求音乐专业人才不仅要熟练地掌握音乐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还要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而后者对一个人专业的发展和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教师教育转化到“大学+教育学院”的轨道上来。需要进一步提高音乐教师教育的专业化程度,培养高层次的音乐教师。

4 提高艺术类文化课录取分数线,以提高生源质量。高师音乐教育专业应着眼长远,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和能力,逐步扩大招生规模,提高生源质量。文化水平能确立一个人的学习能力和对知识的接受能力。学生的文化水平提高了,学习能力、学习自觉性、学习习惯,以及接受知识的能力等方面就会加强。要培养高素质的音乐教育人才,首先要具备这些能力。贫乏的文化知识,必定会扼制学生艺术教育才能的发展。

5 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能力的培养。在音乐教育领域,数字化音乐教学手段正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音乐课教学中,多媒体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够丰富音乐教学的媒体资源、促进音乐教学效率的提高。作为21世纪的音乐教师,掌握音乐教育必备的计算机信息技术、课件制作以及多媒体技术的理论和技能,是对传统音乐教育的突破,更是适应现代音乐教育的基本要求。为此要加强对教师现代信息技术能力的培养,特别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同音乐教学的联系,为音乐教育现代化打下基础。

6 促进音乐专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专业制度的建立是确保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保证。根据世界教师专业化的基本经验,教师专业制度主要是教师资格制度,该制度通常包括教师入职资格制度、教师再认证制度和教师资格等级制度。我国目前的教师资格制度主要是入职资格制度。为了保证音乐教师的终身发展,要建立音乐教师资格再认证制度,建立明确的音乐教师培训制度,学校和教育部门要为音乐教师进修提供必要的时间、经费、编制等保障以及相应的考核制度。与教师入职资格制度相对应,要求建立相应的专业标准,比如音乐教师标准、音乐教师教育质量标准、音乐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音乐教师教育机构水平评估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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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指挥部;技术调度;组织协调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我国以空前的力度扩大内需,加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项基建工程建设的时效和质量被提升至政治高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重大。为适应新形势,圆满优质高效地完成基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勘察设计单位陆续组建和充实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全面负责协调同建设方、施工方的关系,了解、收集甲方建设意向,及时向施工方提供设计图纸,全面阐释设计思路,实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想建设方之所想,急施工方之所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如期交付使用。建设指挥部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进度与质量。因此,只有职责清晰,工作有可为之处,成效才能明显。

1了解客户需求,做建设方技术参谋者

建设方最关心的就是能用相对较少的资金建设出标准高、运行良好的产品。工程建设,设计是灵魂,一个好的设计,不仅可以为建设方节约资金,同时也可以为建设方打造出质量精品。作为现场建设指挥部,工程前期,必须了解客户的所求,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反馈到设计总体组成员,要把建设方的设计意图和建设蓝图融合到未来的设计之中,要让设计产品从技术层面处处体现建设方的要求、意图、灵感。工程建设期间,要善于倾听建设方意见,从技术层面多给建设方建议。同时要多换位思考,要从建设高质量的精品出发不断优化设计方案,努力满足变化的客户需求。想客户之说想,急客户之所急,用实实在在的数据说话,用科学合理的技术解释疏导,做建设方的技术参谋者,必定赢得建设方的赞同。

2满足施工要求,做施工方现场指导者

一首动听的乐曲,离不开曲作者,更离不开弹奏者。作曲精美,弹奏娴熟,乐曲自然旋律优美、悦耳动听。如果说设计图纸是广大技术人员呕心沥血谱就的一曲动听乐谱,施工方则是那娴熟的弹奏者,先进的机器设备则是那必须的悠扬乐器。乐曲要动听,工程要上乘,谱曲者——设计方的造诣是前提,弹奏者——施工方的技术是关键。二者配合默契、通力合作方能打造精品。配合施工是设计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是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设计方有义务、有责任向施工方提供良好的设计图纸、完善的后续服务。作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必须在设计人员和施工方搭建起沟通的桥梁,做施工方的指导者,及时阐释设计意图,实时跟踪建设进度。对于施工方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多一点耐心和细心,及时给予指导。对于现场发现的新问题,要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原则,实时优化工程技术方案。确需变更设计的,要在尊重事实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为施工方创造优良的施工环境和投资环境。

3维护单位权益,做企业对外形象的代言者

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是企业管理机构重要的一部分。指挥部分布在祖国各地,是企业的窗口,其一言一行无不代表着企业的整体形象。维护企业集体权益、大力宣扬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社会美誉度、扩大企业社会影响力是各指挥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对外交往是一门艺术,其工作人员必须坚守自己的底线,绝不能做损害企业利益的事情。“人无信则无立”,每一位成员都要诚信待人,广交朋友。要牢固树立客户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周到细致。要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不以恶小而为之,要处处体现高风亮节的优良品质,增强大局观念和协作意识,不推诿、不扯皮,积极倡导、培育扎实高效的工作作风。

4洞察市场信息,做对外市场经营的开拓者

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繁荣与衰败、制胜与出局,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是企业对市场的把握度和其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企业求生存、谋发展必须做好市场经营这篇文章,要把经营市场,开拓市场作为企业发展的第一要务。“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为保证企业长期繁荣发展,打造“百年基业”,必须占领市场的高地,获取较高的市场份额。常言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在经济活动中,信息的获取是重中之重。只有了解甲方的投资动机和建设意向,才能有目的培育市场、开拓市场、经营市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企业的前沿阵地,和政府机关各投资方、建设方打交道最多,亦最容易了解到他们未来的投资动向。因此,要有敏锐的市场意识,当得知工程建设信息后,一方面要坚持先入为主的原则,积极介绍企业的资质与能力,要让甲方充分认可企业的能力与服务;另一方面,及时向企业内部整理反馈市场信息,与单位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形成合力。建设指挥部似岗哨,各业务生产部门似阵地,哨兵敏锐,阵地火力威猛,企业定能出奇制胜,始终占领市场的高地。

5关心职工生活,做派遣配合施工人员的关照者

建设指挥部设在工程施工一线,远离企业本部。指挥部人员、设计总体组全体成员和广大配合施工人员常年驻守在外,风餐露宿,沐雨栉风,条件相对艰苦,隔山隔水,缺少的是家人的体贴与关怀,增加的是对家庭的牵挂和愧疚,做好这些人员的心理工作,是各指挥部领导的首要任务。各指挥部领导要善于做思想工作,对这些人员的一言一行要明察秋毫,把握其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同时,要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家庭、婚姻等各个方面的现实困难,切实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稳地住其心,方能鼓舞其劲。配合施工人员来自五湖四海,生活方式、饮食习惯各不相同,建设指挥部要充分克服条件的制约,尽可能地让每位人员都吃得上一口好菜,健康有保证,工作才有干劲。由于条件所限,娱乐设施配置相对欠缺,工作之余,文化生活单一枯燥,指挥部要因地制宜的多活动,当好文体活动的策划者和组织者,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增进彼此间的感情与友谊,努力营造和谐温馨的野外业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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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民族民间文化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文化财富,是发展先进文化的根基和精神资源。因此,如何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类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遗产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两大类。物质类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街区、名村镇等。非物质类包括口头传统、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1)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欠缺。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这导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清,其申报工作自然也会滞后。在这里,有一些广为人知的文化资产并没有申报成功,例如陕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泼水节、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等,这些仍然被拒绝在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门之外,令人扼腕叹息。

(2)保护意识落后,资金技术匮乏。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未纳入正式的轨道,因此对其的调查和保护利用工作就会很滞后,观念的滞后是会带来许多严重后果的,会导致一些本该被及时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逐渐败落直至消失,这将是我们民族的巨大精神损失。一是对传统文化或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遗憾目前对这方面存在认识不清的状况;二是将文化遗产“文物化”,文物是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大部分都是一些实实在在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这样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便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三是有一种观点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灭。

(3)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为参考的只有文物保护法,而文物保护法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护范围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遗产,而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有相关的科学界定和保护措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措施

(1)确定传承项目,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判断、筛选,把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具有时代相承特点,具有独特的知识、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艺,保护和传承它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传承项目,并根据其类别、特点、濒危程度,申报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此推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通过相关法律进行保护。法律是保o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进程中,必须要注重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作与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政府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分工与职责。

(3)加强政府扶持力度,进行保护。一是增加投资。要想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度,使得更多的群众能够正确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这就需要各地政府积极组织社会当中的各种资源,通过积极组织各种宣传范围广、辐射能力强的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民间文化的知名度,从而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二是协同合作,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属于全面、系统的工程,这就需要中央、各级政府、地方文化机构、宣传机构以及非物质文化的专家进行协同合作,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整个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认识。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延续生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中,采取博博物馆式、档案式或者是数字化式的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录音、录像、文字记载等加以保护,或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进行保护并鼓励其传承等办法,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其生命力,应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动态,坚持用发展的动态眼光审视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魅力得以传承。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动态,就是不仅要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呈现的文化形态,还要将目光投向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生存的环境之中,注重对其文化发生、发展的环境进行研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加强对其生存环境、生长土壤进行保护和培养,决不能单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采取切断环境,“断根取木”式的保护。坚持用发展的动态眼光审视与保护,就是要把发展、运动的哲学观贯穿保护工作始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生、发展和生存需要特定的环境和背景,随着环境和时代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有顺应时代改变自身的能力,吸收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适应社会时代和环境的变化。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对社会的变化置之不理,因循守旧,那么终将被社会所淘汰。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这一发展运动观,用运动的观点审视全局,杜绝生硬的绝对式的、强制性的保护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保护在我国已经开展,希望在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的同时,也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伴生与文化共生问题,坚持用运动发展观审视全局,否则所保护的遗产项目难免会成为文化的“孤岛”和记忆的“碎片”。

篇(8)

“读图时代”是一个当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基本含义就是都市类报纸应该增加新闻图片的比重,由以文字报道为主转为以图片报道为主,采用图片来作为信息的主要载体,更主要的是将图片作为“卖点”来吸引读者。即“读图时代到来的突出标志,就是图片报道需求量迅速增大,这种市场需求的巨大力量必然催生各方协调作战的大图片采编格局的出现。”[1]并且有北京的《竞报》等报纸明确提出了“图片报”的办报理念与实践。

“读图时代”最核心的证据有两点。一是当前已经进入了快速阅读的时代,而图片是适应这种转变的最好版面元素;二是报纸要在众多竞争对手中吸引读者,让读者在短时间内作出看哪份报纸的取舍,图片是唯一的答案。也就是“充分发挥图片的视觉效应,用图片来吸引公众的‘眼球’,‘吊’住读者的‘胃口’。”[2]

这里就提出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图片在都市类报纸的版面元素中起到怎么样的视角效果?或者更直接地说:图片是否是报纸的首要版面阅读元素?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文献作过真正的实证分析,所有的论断都是建立在个人的感觉基础之上的。这种个人感觉影响着具体的报纸编辑工作,并且可能产生误导作用。

由此,本文就对这一问题作一实证论述。本次论述的数据基础是四次不同城市的大规模读者调查,分别是:2002年8月的《成都商报》读者调查,2004年7月和2005年7月的两次重庆城区报纸读者调查,2006年1月的泉州城区读者调查。[3]

二、报纸首要的版面阅读元素是标题,而不是图片

在三个城市的四次读者调查中都设置了同样的问题:“当您翻到一个要阅读的版面时,通常您首先看的是:图片、标题、直接找到要阅读的栏目文字内容?”。对四次读者调查的数据进行对比发现,结果非常的接近,即首先阅读标题的占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而图片只有一成左右的比例。

也就是说,标题是读者首先阅读的版面要素,是吸引眼球的第一视角元素,而不是通常认为的是图片。从这个角度来看,与其说当前进入了“读图时代”,不如说是进入了“读标题时代”更确切。具体数据参见下面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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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图片读者有年轻化的特点

下面分析阅读图片读者的构成情况,以成都的调查为例来看。将阅读的版面元素变为虚拟变量(图片为1,标题、文字为0),并分析年龄、性别、收入、学历等人口统计指标对图片选择的影响发现,只有年龄有显著性。具体回归分析结果如下:

进一步分析图片读者的年龄段分布情况发现,在首先阅读图片的这部分读者中,三十岁以下比例不但明显高过了总体的比例,而且还远远高于30岁及以上的比例,年轻化现象很突出。图片标题直接找到要阅读的栏目总体

30岁以下5532.7130.8834.32

30岁及以上4567.2969.1265.68

合计100.00100.00100.00100.00

对比另外两地的数据发现,在重庆的情况与成都一样,首先阅读图片的读者中有年轻化的趋向,但在泉州这些变量都没有显著性。

四、图片与标题的版面构成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一个观念——图片不是报纸的第一阅读元素,标题才是报纸真正的第一阅读元素。一直以来无论业界还是学界,似乎都认为图片是报纸读者首先阅读的版面元素,尤其在当前这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图片应该成为吸引眼球的关键。这种观念的错误之处在于一直只是停留在一种个人想象的层面,没有作现实的论证。虽然首先阅读图片的读者年轻化特点比较显著,但要作为吸引眼球的元素,与标题相比,在总的规模上还太小,不构成市场价值。

其次,标题作为报纸版面的第一阅读要素并不是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城市的特有现象,也不是某一段时间的特有现象,而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从本次考察的四次调查数据来看,2002年到2006年的数据都是基本一致的结果,西部城市和东部城市都是一样的情况,即使在同一城市连续两年的调查结果也基本一致。从读者首先阅读的版面元素角度来说,报纸其实是进入了“读标题时代”。

第三,既然标题是报纸版面的第一阅读要素,是不是就可以说图片在报纸版面的构成元素中作用不大了呢?其实,标题和图片的关系不是一种并时性的大小关系,而是一种阅读的先后关系。标题是吸引读者的第一要素,但接下来读者需要深入获取信息时,就需要具体的文字、图片等来提供。与文字相比,图片在提供这些具体信息上面有优势的一面,如形象生动、简洁明了、有具象的感染力,还能够使版面的元素构成丰富等。所以,图片其实是版面构成中的具体信息提供者,而不是扮演信息的“橱窗”作用,图片的功能与内容文字是一样的。

第四,标题是版面元素的第一阅读要素,是扮演信息内容的“橱窗”角色,标题的制作就非常的重要。标题从哪个角度切入、着重在哪个新闻点等都影响着新闻内容的具体阅读率高低,影响着报纸对读者的吸引力。喻国明教授曾把读者买报的过程描述为“五步三秒”。即读者路经报摊的一刹那,他的选择时间为五步三秒。从本研究的数据来看,购报者要产生的“五步三秒”效应,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报纸标题的吸引力大小。

在重庆、北京、泉州等不同城市的调查都发现,同一类型的新闻内容,标题的处理方式不一样,读者的阅读率大小差异就很明显。即使是同样的一个消息来源,处理成不同切入角度的标题,最后的读者阅读率差异也是非常大。对于标题来说,这就是如何找到新闻“卖点”的问题,如何针对不同的新闻类别来进行处理。具体来说,高阅读率内容的标题该怎么处理,低阅读率内容的新闻标题该如何处理等?特别是低阅读率内容的标题处理,往往是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从哪个点切入、如何切入?——实际上这就是应该有什么样的市场新闻观念来处理稿件的问题,或者说有什么样的编辑思路的问题。更进一步来说,就是在市场取向的编辑思路指导下,能否找到读者市场中的一些有效的编辑规律是竞争的核心。如,在一家报纸的研究中我发现了提高低阅读率内容的“嫁接”、“多点支撑”等多种方法,并在后续研究中作了多次验证,发现能够有效提高低阅读率内容的阅读水平。这样处理才能充分发挥标题吸引眼球的效力。

注释:

篇(9)

二、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是工程季节性缺水问题比较突出。以水库为水源的工程水量相对稳定,以涵养林为水源的工程,水量受气候影响较大,在干旱时节,容易出现水源出水量不足、水眼位移等情况,导致下游供水不连续。二是维修经费短缺,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障碍。近年来的工程维修经费主要靠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整合资金,随着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完毕和水管单位收支两条线财政管理体制的执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来源缺少途径。三是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社会化程度不高。群众管水组织报酬落实没有渠道,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群管组织的管护职责没有落实到位。四是早期建成的一些的人饮工程,受当时资金、技术等条件限制,设计标准低,供水管道管径偏小,调蓄能力弱,虽然有水可供,但由于输水能力有限,上游水源无法正常输送到用水户,造成管网末梢缺水或无水,需要进行更新改造。

篇(10)

2继电保护装置维护的必要性分析

2.1继电保护装置维护的原因

继电保护装置广泛用在变电站、发电厂内,主要工作内容是用来检测电网运行、记录故障以及控制断路器工作,进而保证电网正常、可靠地运行。计算机技术、电子技术以及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力系统的不断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电压等级的不断提高对继电保护提出许多新的要求。正是由于继电保护对电力系统的重要性,因此,继电保护装置可能存在的故障,就直接关系到了继电保护装置的维护好坏对于电力系统正常运转方面产生的作用。继电保护装置可能存在的故障有:一是继电器触点松动、开裂或是触点尺寸位置出现偏差,影响到了继电器接触的可靠性,触点就是继电器完成切换负荷的电接触元件;二是继电器玻璃绝缘子出现损伤问题,继电器的绝缘子是由金属插脚以及玻璃经过烧结而成,在日常的继电器保护装置的维护方面,由于调整、运输等产生的插脚弯曲,而产生玻璃绝缘子开裂,造成继电器保护装置无法可靠通断;三是由于继电器自身的参数设置不当,造成电磁继电器的铆装处松动或结合强度差。四是继电器保护装置的线圈故障问题,由于继电器所使用的线圈种类繁多,当线圈多个交叉放在一起时,就容易产生碰撞交连,一旦将其分开,就容易产生断线。综上所述,由于继电气保护装置中所存在的问题,在对其进行维护时,应基于以下几个要求,积极地对其进行维护,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2.2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维护的要求

依据继电保护装置在整个电力系统中所承担的任务,对于继电保护装置的维护应基于选择性、快速性、灵敏性、可靠性这“四性”的基本要求上。选择性是指在对电网影响最小的地方实现断路器的控制与操作,即断开距离事故点最近的开关设备,从而保证供电系统的其他部分能正常运行。选择性除了决定于继电保护装置自身的性能外,还应从满足电源预算开始,愈靠近产生故障的点,对于继电保护装置产生的故障启动值愈小,产生操作所需要的时间就会越短。快速性是指一旦电路系统产生短路,继电器保护装置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故障所影响的范围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以提升系统的稳定性。继电器保护装置的维护能够减轻故障元件的损坏程度,提高线路故障后自动重合闸的成功率,并特别有利于故障后的电力系统同步运行的稳定性。灵敏性是指是指继电保护对设计规定要求动作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够可靠动作的能力。当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故障产生时,继电保护装置能够灵敏的感受并进行灵敏的操作,以保证保护装置的灵敏性系数的衡量。继电保护装置的维护能够在实际的运行中对继电保护装置的灵敏性给与具体的指标,并在一般的继电保护设计与运行规程中进行具体的操作。可靠性是指保障继电保护装置自身在保障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可靠性,因而可以分为信赖性以及安全性两大方面。对其进行维护是要促使其能够准确的完成原本设计中所要求的一系列动作,以及在非设计要求动作的情况下,能够保证其可靠地不动作。

3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进行维护的措施

3.1检验继电保护装置

在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对于以下几方面内容应给予及时的关注:首先,整组实验以及电流回路升流实验放在试验检测的最后实施;二是上述两项工作的完成,就严禁再次拔出插件、改变定值区以及改变二次回路等工作;三是在定期检验中,在检验完成后设备投入运行,但是缺少负荷的情况下,不能测量负荷向量和打印负荷采样值。

3.2保证定值区的正确性

篇(11)

一、国家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控制工程质量、工期、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国家自八十年代中期起,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改革措施,已显示出较强的优越性和生命力,其核心内容可归纳为:

1、工程建设质量分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2、注重科技进步和质量管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单位都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

3、工程建设实行招授标制。大中型水利工程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要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地方小型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基层水利常见的问冠

基层水利部门是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主体,肩负的任务既虚又实,常见存在的问题有:

1、技术力量单薄业务水平偏低。设计或监理工作多由县(区)级以上相应单位负责,基层水利人员从思想上有了靠山并产生了惰性,致使整体技术水平徘徊不前,有的还出现下降趋势。另一方面,基层水利技术人员从事上传下达等事物性工作较多,没有或很少有时间进行深造,技术水平提高的速度慢,更缺乏深层次的实践经验,难于承担有一定深度的工作。

2、技来资质不具备多种职能融一身。设计单位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监理单位依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监理任务。基层水利部门管理范围窄、级别低、直接面向农村,其职能不单纯是行政管理,技术服务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兼有设计、监理、施工、政府监督等多种职能,但一般不具备相应资质。

3、设计施工不规范因陋就简意识浓。小型水利工程立项很少组织可行性论证。工程建设常常不合理或不规范。国家或水利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但很多水利基层单位和个人并没有掌握并付诸实施。小型水利工程多以民办公助为主,建设资金较为紧张,存在能省则省、因陋就简的意识。

基层水利技术人员由于缺乏足够的建筑学知识和艺术训练,往往只注重功能的需求而甚少涉及艺术和美观的需要,使得大部分水利建筑给人们的印象是粗老笨重。

4、监控措施不完善检测手段太落后。多数基层水利部门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也没有行之有效的质量监控措施,有的甚至从思想意识上就根本没有这根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对小型工程施工质量的监控多停留在目测上,凭直观印象下结论,很少有先进的监测设备、仪器,更缺乏监测人才,在实施质量监控活动时没有强有力的说服力。

三、几点建议

鉴于基层水利部门的现状,短期内在县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水利设计、水利监理单位也有难度,但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是大势所趋,不能含糊,小型水利工程也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全程质量监控工作。

1、开发人力资源培养行家里手。高度重视基层水利行业整体人力资源的开发。要有计划、按步骤地选拔人才去深造,以适应岗位需要和市场需求;鼓励职工在职学习,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使基层水利人力资源切实得到保值和增值。

对县或乡镇现有水利技术人员进行适当分工,明确每个人的业务主攻方向,尽早造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地质及地下水、水行政执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行家里手,并能统揽全局,承担起相应的工作。同时,加强对乡镇水利技术人员的培训,并向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使他们也能独当一面。

2、加强质量教育建立保证体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要加强对全体水利职工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前要组织专家审查论证,我们在小型工程立项时也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方案讨论,及时弥补设计中的不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质量管理决不能困小而不为。如果因陋就简,虽然一次投入较少,但将来的运行费用高,使用寿命短,结果并不节省投资,反而有可能劳民伤财。

县级水利部门需要综合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多种职能,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设计要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在工程施工时,做好“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作,用经济手段制约建设各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质的目的。

3、改进监控方法提高检测水平。为了提高质量检测水平,需购置必要的检验、测试仪器和设备,对工程所用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样检查。通过实测、实量、实敲、实弹等手段,获得准确、客观、公正的监控数据。该好就好,该孬就孬,增加质量监控的说服力和威慑力,减少或避免工程质量评价中的错误、纠纷和矛盾,减少“人情工程”、“关系工程”的弊端。首先,严把材料、设备的进货关。批量购置的材料、设备等,要根据国家、部颁技术标准先检测后使用,不合格的不使用。其次,加强施工质量监测。对重点工序和部位,设置质量监控重点;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严格监控施工质量;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做到“腿勤、手勤、眼勤、嘴勤”。

4、注重美学研究营造景观工程。水利工程与其它建筑工程一样,要注重美学研究与景观设计,这将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人类已经从原始水利阶段、工程经济水利阶段进入生态经济水利阶段,水工建筑物的建设必须与维护生态和保护环境相协调。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各种建筑越来越多地开始注意视角效果,水利建筑也不应该例外,其外表形态应成为人类美学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