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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4-0013-02
应用生物科学(食药用菌方向)专业2009年于吉林农业大学农学院成立,目前全国各高校中尚没有相近的专业,属于新升起的朝阳专业。应用生物科学专业是一个多学科、宽口径的应用性专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途。招生和培养按理学学位和农学学位二类进行。强调开放式选课,重视学生的基本技能训练。本专业以生物技术、生物信息等高新技术在农业生物、昆虫、微生物上的应用为目的,培养和造就能从事生物资源利用、食品、医药、生物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的技术与设计、应用与开发、经营与管理、教学与科研等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此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培养动手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较强的社会需求性人才,因此,实验教学在整个教学环节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
实验教学是理论教学的进一步延伸、应证和巩固,重在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以及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1-4],目前的实验教学仅仅局限于辅助教学形式,对学生的综合性、创造性和研究性等方面训练不够[5,6]。为提高学生的全面动手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创新创造能力,对本专业实验教学进行了以下几点改革,并初见成效。
一、应用生物科学(食药用菌方向)专业实验课教学现状
教学模式是教学系统诸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范式结构,它既包含着一定的教学理论,又包含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序。其中,教学模式的操作程序还包括教学过程、教学方法和组织形式等具体安排,它是实现教学目标追求的具体途径[1]。杜威的“做中学”教学模式,以及现代的建构主义理论均强调学生不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所以在实验教学中,我们应该注重学生原有的经验和主体,引导学生主动地思考,积极地参与到整个实验过程中,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二、应用生物科学(食药用菌方向)专业实验课具体的改革实施细则
1.让学生走近自然,走进自然,上专业的“第一课”。应用生物科学(食药用菌方向)实验课是让学生认识菌物界,了解食药用菌生境、习性,熟悉菌种制作和一些常见的食药用菌的栽培制作等。启发式实验教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激情,促使学生带着浓厚的兴趣去学习理论课程。因此开展专业实验教学课程之前安排一次野外实习[7],让学生亲自去采集菌物,给菌物照相,认知和感受菌物世界。通过与小小的蘑菇接触,老师生动有趣的讲解,能够有效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对专业的热爱程度。
2.走进食用菌企业,了解食用菌的规模化生产。野外实习后,安排学生走进食用菌企业观摩学习,使学生们了解食用菌的规模化生产的简单流程,了解从母种制作,二级种制作,三级种制作到蘑菇管理出菇的全过程,使学生了解到目前规模化生产的大概情况,使学生明白自己今后学习的实验课程在生产实际上的应用和重要性,增加他们的学习责任感。为今后本专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3.规范专业实验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计划应明确规定实验名称、实验时间、实验目的、实验器材(包括设备、仪器、药品等),从而减少重复性,体现连贯性,实现整体性。它既可作为实验教学检查的依据,又是实验室建设的蓝本。制定实验教学大纲时,尽可能做到少单一性实验,多综合性实验;少验证性实验,多设计性实验;少演示性实验,多操作性实验[8-10]。为培养学生实际的动手能力,自我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应开设综合性的试验。经过专业的基本操作技术和方法训练之后,结合着专业的特点,组合一些实验内容,让学生自己探索,自己思考,分小组后,各组独立操作完成。组合综合性试验内容必须具有探索性的有机组合,但综合试验也不宜过多。因此,我们根据专业的物力财力,尽可能多地安排设计综合性实验,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认识能力。
4.走出课堂实验教学限制,汇报形式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教学不仅能够很好的配合理论教学,提高教学的质量,更重要的是能够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实践和理论结合能力,分析问题能力等等。所以在教学中注意做到结合着应用生物科学(食用菌方向)专业的特定,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计划。例如,食药用菌栽培实验教学课程受到季节性的限制,只有让学生走出课时限制,改掉以往的只有实验课程才能做实验情况,使学生充分利用课余时间,继续进行实验教学的学习。结合理论课程开展定时和不定时的学习,将班级学生分成小组,选择每组所感兴趣的栽培品种,独立进行从母种制作,二级种制作,三级种制作到出菇管理整个生产过程。实验报告的形式以汇报的方式进行,每个小组汇报后其他的小组可以对自己不明白的或者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讨论,任课老师给予指导。实验课程的成绩由各个小组间相互打分来评定实验报告的成绩。这种模式充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加学生的学习激情,调动他们学习的兴趣,让学生主动去思考,去实验,去发现问题到自发的去解决问题。
三、结语
应用生物科学(食药用菌方向)专业是新型的学科,不断在摸索中前进,实验课程的改革路程很长,务必积极探索和实践,才能不断的创新。同时提高教师自身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改善实验条件是实验教学改革的成功保证。我们将孜孜以求,尽我们所能来促使专业实验课程教学上一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李志如.微生物学实验课教学改革探讨[J].中国林业教育,2001,(1):52.
[2]陈立杰.普通植物病理学课程理论与实践的教学改革[J].高等农业教育,2003,(4).
[3]全永富.建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培养学生创新能力[J].实验科学与技术,2007,5(1).
[4]广东,朱庆玲,陈艳婷.高职院校微生物学实验课教改初探[J].教材教法,2007,(2).
[5]马英玲.“森林病虫害防治”实验课教改初探[J].中国林业教育2000,(5).
[6]蔡婀娜,李夏兰,陈宏文.生物工程专业实验课教改探讨[J].高等理科教育,2000,(4).
[7]秦芸,张敏,成泽艳.“植物病理学”实验课教改初探[J].实验科学与技术,2004,1(4).
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作为一项特殊的产品,食品不仅具有反复性、日常性等特征,更是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损害一旦发生甚至不可逆转。然而从食品工业产生开始,大小规模的食品安全事件就层出不穷从未停歇。美国疾病控制中心估计食源性病原体的污染每年大约导致7600万人生病,325000人住院,5000人死亡(Mead et al.,1999)。食源性疾病不仅影响了生产力,相当于是对人体能量的另一种赋税(FAO/WHO,1984)。虽然食品消费是私人物品,但与之相伴的食品安全所引发的疾病却会给医疗服务体系带来负担,给经济生产率带来损失。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以第九章“法律责任”专章共15条的篇幅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其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与此同时,近年来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依然频发,犯罪违法成本较低无疑是当前大量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而这一结果在一定层面上暴露出,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存在内容滞后缺失或者操作程度低等问题。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法》在实施四年后即将启动新一轮的修订,“治乱用重典”的呼声日益强烈。当然,“重典”显然不仅仅意味着严刑峻法,动辄死刑。食品安全治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各个环节,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的规定也需要系统化思维。因此,“重典”应是明确规定和有效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规定不同层级和程度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在反复评价和反思的动态中发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将主要运用法律责任理论和政府监管理论,分析中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构成,梳理现有法律责任制度,并针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不同类型,对《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强化民事责任机制:自我规制与损害赔偿
(一)食品安全:谁的责任?
由于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因此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在立法之初就在立法取向上采取了强化“命令与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l)”的规制方式(高秦伟,2012),甚至实施排他性的规制,前者如废除了食品免检制度(原法第60条),后者如该法第三章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专章规定,在立法技术上突出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standard setting)的基本制度与制定程序(陈军,2009;高秦伟,2012)。
在食品安全责任设计上,现行食品安全也是强调政府规制,以政府责任弱化行业组织与企业责任。政府及相应行政部门集中承担了食品安全责任,过分依赖于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未能充分秉承“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未能有效实现政府监管与企业自我规制相结合。背后的原因显然是与食品行业的市场失灵以及诚信缺失密不可分。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中国社会从熟人社会迅速转型至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成为不少企业的唯一目标。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接连爆发后,公众对于企业能够自我约束的信心跌至谷底,以政府行为干涉市场运作、以政府规制取代企业责任的呼声不绝于耳(国务院,2008)。但是事实上,在实践中,政府责任模式所导致的弊端却已经呈现。仅以三聚氰胺为例,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仅一年后的2010年,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令禁止的三聚氰胺重现奶业江湖,这对由立法刚刚确立的政府主导型的规制模式而言显然是个沉重的打击。这表明,在现有市场经济环境下,将食品安全责任完全交由政府掌控的这一“全能政府”的做法已经不再适用。
在2013年的机构改革中,中央层面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可见,本次机构改革的一大特色就在于着力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落实到食品安全领域,以食品生产经营方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理念被重申,而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在食品安全事件法律责任规定上重心的转移,使民事责任作为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中的首要责任。
(二)自我规制与损失赔偿
随着科学技术手段在食品领域的运用,现代食品在配方、标准、制作工艺等方面都已经愈加精细和高度技术化,因此无论是多么详尽的立法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会给企业留下宽泛而广泛的裁量空间,而执法更无法深入到每项产品的每一环节的所有程序中。因此,实现食品安全的必由之路就是要由市场取代监管,并进而弱化行政手段,强调企业责任。而其中关键就是实现企业和行业内部的自我规制。
自我规制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其几乎可以涉及非政府行为的所有方面(Cary Coglianese,2013)。通过法律授权或政府委托,一定的社会组织承担起公共管理与规制的职能,规制过程的决策和执行均由二者分享,具有社会自治的制度性意义(田飞龙,2010)。在食品安全领域,自我规制就是指食品安全相关企业按照企业的内部规则,根据国家的规格、标准,或者以高于国家的规格、标准的水准独自制定规格、标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控制的行为,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信息公开、责任自觉和技术革新等内容(王贵松,2009)。基于自我规制,相关食品企业除履行除法定义务外,还需要履行约定义务,即向购买方承诺其产品所应达到的标准。
基于此理念,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机关未能履行监管行为,就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而根据依法行政的制度宗旨,当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时,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实践中的事例也印证了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在2007年三鹿奶粉所点燃的“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责任企业通过破产程序从民事赔偿程序中“金蝉脱壳”,受害者因此追溯无门。人们开始意识到,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民事责任缺位或者脱逸时,以国家财政作为后盾无疑是很好的保障(朱新力,2001;杜仪方,2009)。
(二)食品安全行政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由行政机关承担食品安全的补充责任,其必要性是毫无疑问的。那么问题关键在于,建立食品安全行政赔偿制度是否具备可行性?虽然《宪法》第41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但是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5条仅规定了公务员的行政问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却未做任何规定。
鉴于国库资源的有限性,法律规定并非所有公民任何的权利受损最后都可从国库获得赔偿;普通公民要获得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在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管中,当消费者权利受损时,是否具备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从理论层面出发,要使得行政机关承担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责任至少要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能够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现行《食品安全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同时,《食品安全法》第八章中对各食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职权所进行的明确规定,也为确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提供立法上的可能性。然而,依据行政法一般理论,上述“无固定内容的条款和普遍标准(昂格尔,1994)”的规定在赋予行政权限的同时也给予其大量的裁量空间,而依据行政裁量,行政机关有权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它认为最为妥当的法律效果(杨建顺,2004;周佑勇,2007)。按照此逻辑,行政机关完全可以裁量为由否定其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疏于监管的行为属于、并从而逃脱行政法律责任。但是事实上,食品领域却具有特殊性。鉴于食品安全领域中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重要性,为有效约束行政权,学界在判断行政行为时往往会运用到行政裁量缩减论以对抗裁量(李建良,2002)。 在食品安全领域,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对其规制权限的行使虽然具有裁量权,但是如果该权限行使侵犯到了公民健康权这项标准,则行政权限就应当受到限制(下山瑛二,1978)。也即,当产生对国民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损害结果的危险时,如果行政机关行使规制权限就能够容易地防止该结果的发生,而不行使则无法防止时,行政机关就应当行使规制权限,否则就可判定其行为违法(王贵松,2007;胡建淼、杜仪方,2010)。
受害者具备资格。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认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却并不意味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受害者就有权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即,受害者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要提起行政诉讼,必须需要证明其与行政机关的行为间存在利害关系。事实上,现行《食品安全法》第1条的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已经为普通公民行政机关预留了完美空间。因为根据“保护规范”理论,只要“有效的法律规定(行政的法律义务即由此而来)不仅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且――至少也――是为了公民个人的利益,就应当肯定主观权利(哈特穆特・毛雷尔,2000)”。换言之,当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经被作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时,行政机关给国民供给安全食品就不仅仅是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保障,更是应确保每一个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下山瑛二,1978)。而当公民身体生命因食品安全而受损时,当然与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也自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虽然遭遇重重困难,但是理论界对完善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制度的探索却从未停止。大陆法系对于食品和食品行政自身特征的细致把握,以及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立法中预留的空间,都为设立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提供了可能性。
(三)修法的动向
今年4月18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现行食品监管体制的弊端,“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责任难以完全落实,资源分散配置难以形成合力,整体行政效能不高。”一个月后,在今年5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明确提出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国新闻网,2013)。鉴于我国食品行政监管现状与现有立法基础,在建立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契机下,笔者认为在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应考虑将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责任写入立法。只有建立完善可行的行政责任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将权力关进笼子”,从而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具体而言,在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5条问责条款前增加行政责任条款: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而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虽然并不属于行政责任的概念范畴,但是在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中也有必要对行政问责制度进行一定完善。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5条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的,规定处以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但是,法条中关于谁来问责、依照何种程序追究等关键要素却并没有涉及,这使得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作支撑,问责机制仅流于形式,极具风暴效应却很难具备实施的有效性。因此也有必要在本次修法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管问责制度中具体的问责主体、权限、问责客体责任层次、问责事由的标准和范围以及问责程序制度体等进行明确规定,让食品安全问责摆脱“运动式风暴”而走向“常态”。
三、明确刑事责任追究制度:行刑衔接
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除应由行政机关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外,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应当基于刑法规定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学界相关论著已较为成熟,笔者在此不着笔墨(张亚军,2012;刘仁文,2012)。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在很大程度上为食品安全入刑实践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但是显然,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除刑法处罚外,更常见是同为公法领域的行政处罚。二者与私法领域的民事责任一起共同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体制。 只有把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体系和刑事制裁体系衔接起来,才能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并同时防止滥用法律。然而遗憾的是,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界,就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与刑法处罚关系的探讨却凤毛麟角。
现行《刑法》涉及食品安全刑法处罚的相关规定是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而《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的规定在第84至第94条。《食品安全法》仅有的刑罚处罚条款出现在第98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这一风淡云清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实现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从《食品安全法》引致到《刑法》的目的。但是如同任何简洁的立法所面临的难题一样,过于模糊的规定方式并未明确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的边界,这为实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供了难度。具体而言,《食品安全法》第84-94条规定了对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腐败变质”等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而事实上上述行为又均符合《刑法》第143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要件,或者准确而言都是后者的具体化。那么,二者是否会交叠或者真空?
依照刑法理论,要构成犯罪,要件之一是违法行为必须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而相较于行政处罚而言,判断危害性是否达到了一定程度的严重性,就要从“被侵害的法益”和“违法行为方式”等方面进行判断。对此,刑法泰斗陈兴良教授提出了“情节轻重、数额大小和后果大小”作为区分两项制度的决定因素,而上述标准也成为刑法学界通说(陈兴良,1992)。如果将上述标准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我们发现相较于《食品安全法》第84-94条而言,《刑法》第143条还规定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表述方式。显然,上述条文采取的是以“后果大小”标准作为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临界点。通过法解释的方式我们可以认为:生产经营企业一旦出现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相关行政机关就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并非所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都会触犯刑律,只有当该违法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时,才可采取刑罚处罚方式。然而,问题并非就此迎刃而解。对于何为“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或者说怎样的情形才可算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此,《刑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说明,它仍然有待于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法院指导性案件加以进一步明确。
笔者认为,虽然存在必要性,但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量刑等进行具体规定显然不现实。倒不如借助修法的东风进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143条中“严重事故”、“严重危害”等进行量化,也许是更为便利而有效的途径。毕竟,作为不同的规制手段,刑罚和行政处罚有其各自疆域,不宜随意取代。面对食品安全严峻现状,在“治乱用重典”理念下,更要警惕食品安全处罚走向以刑罚取代行政处罚的极端。
四、结语
从法律规范的逻辑上而言,法律责任的意义在于其是使得法律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如果缺少了法律责任,那么法律事实就等同于只有行为模式而缺乏具体规范后果的道德规范,法律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就无从谈起(凯恩,2008)。当然,在食品安全领域,健全法律责任体系的现实意义远不仅此。健康和生命在任何社会语境下都是第一位的,更何况在中国“民以食为天”的传统文化下,食品安全又是涉及民生、政府公信力甚至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而通过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不仅能够为损害提供救济,更能够通过惩罚方式对其他社会成员实现教育和警戒的作用,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抵御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就是要建立起可操作性的综合性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以民事责任作为首要责任,树立企业第一责任人理念,增设自我规制和违约责任条款,同时设立食品安全保险制度,使得损害赔偿更具备实际效果;在民事责任缺位时以行政赔偿责任作为补充,实现依法行政与受害者权利保障相结合,同时进一步明确现有行政问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而作为最严厉的刑事责任,秉承罪刑法定,通过法解释明确相关概念从而实现刑罚责任与行政处罚相衔接。总之,只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各自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为舌尖上的安全实现“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陈军,2009:《行政法视野下的自我规制》,《云南行政学院学报》第2期。
[2]陈兴良,1992:《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中国法学》第4期。
[3]曾文慧,2007:《论企业对环境污染的自我规制》,《生态经济》第6期。
[4]杜仪方,2009:《从三鹿事件看我国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法律空间》,《现代法学》第3期。
[5]高秦伟,2012:《私人主体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基于合作规制的法理》,《中外法学》第4期。
[6]110号,200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7]哈特穆特・毛雷尔,2000:《行政法学总论》,中译本,法律出版社。
[8]胡建淼、杜仪方,2010:《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赔偿的违法标准研究――基于日本判例的钩沉》,《中国法学》第1期。
[9]凯恩,2008:《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中译本,商务印书馆。
[10]刘仁文,2012:《中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11]沈岿,2009:《反思食品免检制:风险治理的视角》,《法商研究》第3期。
[12]宋华琳,2008:《论技术标准的法律性质――从行政法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行政法学研究》第3期。
[13]隋洪明,2013:《论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法律制度的构建》,《法学论坛》第3期。
[14]田飞龙,2010:《现代行政规制的合作性问题――以食品安全规制为例》,载罗豪才主编《软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
[15]王贵松,2009:《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6]王贵松,2007:《行政裁量收缩论――以危险防止行政为中心》,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17]王和雄,1994:《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障》,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18]王锡锌,2007:《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昂格尔,1994:《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谢敏强,2008:《风险控制与食品安全监管策略》,《中国食品药品监管》第11期。
[21]杨建顺,2004:《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法学研究》第1期。
[22]张亚军,2012:《风险社会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刑法规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3]赵鹏,2011:《风险社会的自由与安全》,载季卫东主编《交大法学》第二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4]周佑勇,2007:《行政裁量的治理》,《法学研究》第2期。
[25]朱新力,2001:《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第2期。
[26]朱沅沅,2011:《食品安全监管的刑法规制》,《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第6期。
[27]左峻德,2001:《推动我国消费商品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制之可行性研究》,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主办“推动我国消费商品第三责任保险机制之研究”产官学研座谈会,台北。
[28]新浪网:《国务院:建立最严格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http://.cn/ c/2013-05-06/185527040923.shtml。
[29]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凤凰网:http:///mainland/ detail_2013_06/18/26500969_0.shtml。
[30]下山瑛二:「食品品公害と国の任,『法律第50第5号。
[31]FAO/WHO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1984,“The Role of Food Safety in Health and Development”,Report of the Joint FAO/WHO Expert Committee on Food Safety,Technical Report Series 705.Geneva:WHO.
[32]Kinsey,J.D.,2001,“The New Food Economy:Consumers,Farms,Pharms,and Science”.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83/5,pp.1113-1130.
Keywords:Zhejiangprinting;environmentalpollution;greenprinting;developingcountermeasures
Abstract:Zhejiangprintingindustry,withgeographicadvantagesandeconomicadvantagesofYangtzeRiverDeltaregion,hasgraduallygrownintoahealthyandorderlyprintingmarketafter20years’development.However,theenvironmentalpollutionissueposedbyprintingshouldalsobetakenintoaccount.Inthispaper,thepresentsituationofprintingindustryofHangzhou,Ningbo,WenzhouandYiwuinZhejiangProvincehavebeenintroduced,therootofenvironmentalpollutioncausedbytheprintingproductionprocesshasbeenanalyzed,andthecorrelativemeasurestotreatthepollutionhavebeendiscussed.What’smore,theideathatgreenprintingistheinevitablewayfor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printingindustryhasbeenputforward.
印刷工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印刷产品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制造产品并为产品提高附加值的同时,该行业也毫无例外地面临了环境、资源等问题。如何走环保和效益双赢的道路,已经成为一个行业长盛不衰的关键。
从2007年7月到2009年2月期间,笔者一行对浙江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影天印务有限公司,杭州中粮美特容器有限公司,宁波三和印刷有限公司,宁波厚业印刷厂,宁波翰诗印刷有限公司,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温州龙港信睿印刷厂,义乌雅昌印刷有限公司进行了参观走访,并在浙江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影天印务有限公司,宁波三和印刷有限公司,宁波翰诗印刷有限公司进行了实习。
1浙江印刷工业现状概述
改革开放之前,浙江省印刷企业共有300余家,总产值约2亿元,利税约4000万元。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07年上半年,浙江省已有各类印刷企业20575家,数量居全国第二。其中,出版物印刷企业297家,包装装潢印刷企业7666家,从事年画挂历专项印刷的企业125家,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5633家,复印、打印、影印企业6854家。浙江印刷企业年产值约450亿元,约占全省生产总值的1.6%,从业人员36万人[1]。从《印刷经理人》最新公布的“2007年中国印刷企业100强排行榜”来看,浙江有13家企业进入排名,数量位居广东与香港特区(29家)、上海(19家)之后的第三位。其中,10家为包装印刷企业,3家为报纸及出版物印刷企业。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浙江印刷工业蓬勃发展的现状,而且,在温州、宁波、义乌等地,印刷已经成为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
浙江印刷行业主要以民营印刷企业为主,无论是在报刊印刷、商业印刷还是包装装潢印刷,都有着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面对区域分布不匀、产业园区分散的现状,浙江印刷行业积极发挥地域特色和区域优势,致力于产业区块的建设,增强产业集聚效应,壮大产业链结构。
1.1杭州以出版物为主
“亚洲包装中心”2003年3月落户杭州,这是一个集制造、科教、研发、信息、贸易、会展、金融、服务为一体的世界性产业中心。该中心凭借自己独特的优势,吸引了众多包装龙头企业的集聚,形成了集成效应和集聚辐射功能。国际资本和行业巨头也纷纷抢滩浙江,使浙江印刷业成为了中国的一个巨大亮点,培育了一批世界品牌和跨国公司,形成了资源共享、产业集中、科技领先的整体优势,带动了浙江乃至全国印刷产业的飞速发展。
2003年杭州市工业兴市大会上,市政府提出了杭州要打造国家级、乃至世界级制造业基地的口号,确立了五大重点产业,印刷产业位列其中。
随着2008年浙江义务教育教材综合出版生产基地的成功建设,完善了以浙江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为龙头的书刊出版物生产基地,使杭州成为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出版物综合生产加工基地。同时,也造就了浙江影天印业有限公司、杭州富春印务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杭州东联印刷有限公司等众多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新生代印刷企业。杭州中粮美特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曙光印业有限公司、浙江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连续在2006、2007两年入围“中国印刷企业100强排行榜”。
1.2宁波以文具、纸塑、扑克、邮件票据为主
目前,宁波已形成以宁波市区、鄞州区、慈溪市、余姚市为四大核心区域的五大特色产业区块,即:以宁波市区、北仑、大榭、镇海区域为主,形成了纸箱包装和塑料包装印刷区块;以鄞州区、宁海县区域为主,形成了文具印刷区块;以慈溪市、宁波市区、奉化市区域为主,形成了扑克牌印刷区块;以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区域为主,形成了邮件、票据印刷区块;以宁波市区为主的金属印刷区块。浙江广博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亚洲中华纸业有限公司成为2007年“中国印刷企业100强排行榜”的上榜企业。
1.3温州以食品包装、商标印刷、挂历、笔记本为主
印刷产业是温州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企业规模以中、小型居多。全市从1998年开始在印刷企业较集中的县(市、区)建设发展印刷工业园区,并凭借“中国印刷城”提升区域品牌。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已建成数个印刷园区,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企业单体规模普遍较小、行业问题较多、发展周期较长和印刷业务来源不足等问题。有“中国印刷城”美誉的龙港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演变,截至2005年,包装印刷已经占当地工业总产值的34.4%,形成了具有自己鲜明特色的行业结构。1997年以来,先后规划和建设了苍南县包装示范印刷工业园区、小包装印刷工业园区、城东综合工业园区和塑编工业园区。其中,包装示范印刷工业园区规划5平方公里,目前已完成一期项目,用地560亩,19家入园企业全部建成投产;二期用地330亩已经开工建设;三期550亩,正在加快园区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城东综合工业园区一期、二期、三期项目2300亩用地,正在开工建设,入园企业已达41家。小包装印刷园区用地205亩,有180多家企业已迁入生产[2]。总之,包装印刷已经成为龙港镇的第一大行业,该地区的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立可达包装有限公司成为2007年“中国印刷企业100强排行榜”的上榜企业。
1.4金华义乌以年画挂历、包装装潢、文化用品、工艺品为主
伴随着中国小商品市场的稳步发展,也推动了义乌及周边县市的服装袜业包装、纸制品加工、挂历印制等印刷市场的发展。据统计,目前金华地区拥有大小包装印刷企业3000多家,包装印刷企业数量和包装印刷业产值都在逐年持续增长。无论是在平版印刷、柔版印刷、凹版印刷、丝网及标识印刷,还是在数字印刷、纸业及其他特种印刷方面,发展都相当均衡。义乌目前拥有828家印刷企业,从业人员5万余人,年产值达60亿元[1]。印刷产业已成为义乌十大支柱产业之一,并成功取得了“中国商品包装印刷产业基地”的称号。
2浙江印刷发展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在印刷产业欣欣向荣、蓬勃发展的背后,存在着许多的环境问题。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印刷企业采取相应措施,来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2006年9月,日本印刷界率先审定绿色印刷工厂的标准,并使用绿色GP(GreenPrinting)作为绿色印刷的认定标记。相比之下,我国在这一方面相对比较滞后,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专门的法律条文,来控制印刷污染物如挥发有机物等的排放。浙江印刷产业在不断推动浙江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比较明显的环境污染问题。
以下几点是笔者对浙江印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初步探讨。
2.1印刷材料污染2.1.1油墨
油墨是印刷的主要原料,油墨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是目前印刷工业最大的污染源之一。
目前,世界油墨年产量已达300万吨,每年由油墨引起的全球VOC污染排放可达几十万吨。我国油墨工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每年约为22万吨,居世界第4位。油墨中大量采用有毒的芳香类溶剂(如苯、甲苯、二甲苯)等作为稀释剂,一方面直接导致了印刷作业场所VOC超标,危害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挥发到臭氧中的VOC与NOx在阳光的照射下,会形成氧化物和光化学烟雾,刺激人体肺部,损害人体的神经系统,甚至形成比二氧化碳更严重的温室效应,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另外,残留在溶剂中的某些有毒物质会从食品包装物迁移到食品中,间接损害人体健康。
除VOC之外,油墨颜料中不溶于水和介质中的铅、铬、锡、汞等金属的毒性也不容忽视。
2.1.2胶片及显影液
虽然目前已有许多企业采用了CTP(ComputertoPlate,计算机直接制版)技术和数字打样技术,但是,在绝大多数的地区,为数众多的企业仍然在沿用传统的CTF(ComputertoFilm,胶片制版技术),照排机还是占据着印前制版的主要市场。而照排机中银盐胶片的使用必然会带来环保问题。定影液中的银离子随废液排出后会造成环境的污染,尽管业内有少数人在做定影液回收工作,但回收的总量却相当有限。显影剂中的对苯二酚等也是对人体有害的药品,长期接触容易造成毛发脱落、皮肤发红等问题,严重的还会引起眼部疾病。
2.1.3承印材料
纸张是最主要的承印材料,目前造纸业广泛采用工业造纸法,不但消耗了大量的森林资源,造成水土流失、气候变差,而且需要大量采用烧碱、有机溶剂等化学物质,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液等,对环境的污染十分严重。近几年来,塑料包装材料的用量在不断上升,也对环境构成了威胁。
2.1.4印刷及印后加工工艺
胶印凭借在阶调层次复制方面所独有的优良性能,以及相对低廉的制造成本,在我国整个印刷工业生产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从事胶印的企业需离不开相关的化学药液,环境压力日渐突出。主要的危害来自油墨、润版液、调墨剂和清洗剂等,使用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液,加上这些物质大多是专利配制的产品,其化学成分一般不会在原装容器上标明,所以对环境的污染更不容乐观。在美国,行业规定截止到2008年1月清洗剂在使用过程中挥发的有机物不能超过100g/L[3]。凹印不仅油墨挥发性强,而且塑料、装饰纸等主要的凹印产品都需要经过一些特殊处理工艺,如装饰纸的浸胶工序,对人体和环境都有一定的损害。丝印油墨种类繁多,有了丝印,印刷品的色彩效果可以用“惊艳”来表示,但究其制作过程,却是付出了辛酸的代价。
印后加工所使用的覆膜材料、上光油材料等也会造成环境污染。
2.2设备噪音污染
在印刷生产过程中,机械设备如印刷机、折页机、模切压痕成型机,与直接制版机相配套的空气压缩机等,都会产生噪音,从而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噪音有损听力,影响人的心血管系统和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长期在噪音环境下工作的人,还会引起神经衰弱症候群,如头痛、头晕、耳鸣、记忆力衰退、视力降低等。目前,噪声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公害,许多国家已把噪声治理列入劳动保护的重要内容。
2.3废品、产品回收污染
现在,消费者对印刷产品的外观装潢要求越来越高,塑料等有机高分子材料的应用也随之越来越广泛。
在书刊印刷和包装印刷中,人们广泛使用覆膜工艺,来提高印刷品档次和商品附加价值。覆膜确实可以有效地提高印刷品的外观效果、表面光泽度和强度,还可起到保护作用,使之具有一定的耐高温、防水、耐磨、耐酸碱等特性,延长印刷品的使用寿命。但是,大量采用覆膜工艺造成的结果是,在废品回收处理过程中,由于无法很好地将纸张和塑料薄膜进行分离,特别是即涂型覆膜材料,造成回收困难,再生率低,加快了资源的消耗。另外,塑料不溶于水,在自然环境中极难降解,如果不加任何处理便直接抛弃,必然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废弃物就近烧毁,就会产生大量的毒性气体,造成环境恶化。
总之,与塑料相关的印刷产品基本上都是固体污染源之一,都是我们不可忽视的对象。
3印刷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源分析
浙江印刷产业借助经济强省、市场大省和文化大省的平台优势,以及处于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的有利条件,近十年来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成果。但我们还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与广东、上海、北京等发达地区相比,浙江印刷产业的总体发展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环保治理方面亦是如此。
3.1市场工价偏低,环保投入不足
浙江省的中小印刷企业数目偏多,低水平印刷能力相对过剩,高水平印刷能力相对不足,导致了低水平平台上的激烈竞争。而竞争中的主角就是价格。由于同质化现象司空见惯,差异化却因专业人才的溃乏而十分困难[4],直接导致了价格大战愈演愈烈,印刷工价越来越低,整个行业进入了一个微利时代。在这种企业为了生存相互肉搏的情况下,绿色印刷的推广必定会遇到重重的困难,毕竟,为环保买单势必就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许多印刷企业为了节约开支,降低成本,不断削减预算,从而导致了污染治理的投入不足。
3.2技术设备落后,污染超标普遍
浙江的众多中小型印刷企业,由于受企业规模、技术设备、生产成本、人员资金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未能及时引进比较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前沿的生产技术,技术设备落后。这些传统的、繁琐的、落后的印刷工艺,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印刷过程中有毒化学物质的过度使用和排放。
3.3管理人才欠缺,资源利用率不高
中国政府提出,力争在2010年把中国建成“全球重要的印刷基地”。中国印刷业要在国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关键就是人才的培养。浙江印刷业同样面临着人才紧缺的严峻考验。印刷企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已经成为决定企业发展能力大小的重要因素。据统计,德国高技能的技术人员一般占印刷企业员工的40%,在中国却不到5%,浙江的比例尤其严重编低。相对于浙江省印刷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言,存在着很大的人才缺口,尤其是随着新技术新工艺在印刷行业的应用,更需要大量的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5]。生产管理水平低、技术水平落后、新技术推广困难等因素,将直接导致印刷生产工艺中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生产资料的过渡浪费。
3.4企业环保理念不强,员工环保意识淡薄
一个企业的理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管理、经营水平,决定了企业文化的性质与方向,规范着企业的生产行为,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许多企业只顾着追求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却忽略了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将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废液未经处理,就肆意地排放到江河、湖泊中,造成水体和土壤的污染。企业长期保持这样的理念,势必会影响到员工的认知水平,使员工的环保意识淡漠,并在将来的生产过程中形成恶性循环。
3.5行业管理不到位,未发挥应有的监导作用
全省各级印刷行业管理部门,尚未颁布和实施切实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行业协会也未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缺少对浙江印刷行业的整体化、系统化调控。由于他们对生产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没有进行详细调查、劝导并上报环境局和政府部门,从而滋长了这些企业的侥幸心理。
4实施绿色印刷的发展对策
以上是我对浙江印刷工业中存在的诸多环境污染问题的简单探讨。那么,作为印刷的主体,印刷者应该担当起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我们又应该为改善环境、减少污染做些什么样的工作呢?就这两个问题,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为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实现印刷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双丰收提供一定的参考。
4.1发展新型油墨,提高环保力度
油墨在印刷中必不可少,而且用量很大,如何减少油墨对环境的影响,关键在于开发、使用无污染的新型油墨。目前的环保油墨主要有水性油墨、辐射固化油墨、生物油墨、醇溶性油墨及其它新型环保油墨。例如,水性油墨以水和乙醇为溶剂,VOC的排放量极低,对环境污染性小,对人体健康无危害,是目前所有印刷油墨中唯一经美国食品药品协会认可的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利用不同波长的紫外线照射使油墨从液态变为固态,并成膜干燥,这种油墨的污染物排放也几乎为零,绝对是节能环保型的绿色材料。
国内的印刷企业可以借鉴美国生态印刷公司(Ecoprint)的做法。该公司在长期的探索中,通过与油墨生产商、造纸厂和其它一些材料供应商的协作,创建了自己的生态油墨生产线,从油墨中去掉了危害环境的成分,并开发了无污染的润版液替代品。
4.2推进产业进步,加大技术改造
印刷企业如何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印刷质量的同时又能兼顾环境保护,关键在于加大技术改造的投入,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印前数字网络化、印刷多色高效化、印后精美自动化、器材高质系列化”的十一五发展规划,大力发展CTP、直接成像印刷、数字印刷等前沿技术。尤其是CTP技术,与传统印刷技术相比,减少了生产程序,缩短了工艺流程和作业时间,使印刷生产更加绿色化,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而且,企业从现有的CTF走向印前全数字化的CTP,技术上并不困难,只要有专业人员在改造过程中加以适当的指导即可。高校与企业联手,就是一条非常好的路子。
4.3充分利用资源,加强循环利用
印刷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资源不合理利用(如油墨、纸张、溶剂等)的情况,某些落后的生产工艺也会产生大量的废品废料,如何减少这些废料的数量,有效地提高重复利用率、回收再生率,有效地降低废料的处理费用,已经成为衡量企业生产效率的尺度之一。无论政府或企业都应该对资源回收再利用工作给予重视,如日本为了强化容器包装回收利用法的实施,除成立了容器包装回收利用协会外,凡是与容器包装相关的行业和产品也都建立了协会等机构[6]。
印刷企业回收物流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直接回收使用。对于包装材料,如木箱、编织袋、纸箱、纸带、捆带、捆绳等,都可以直接加以回收利用。
2)回收后再生使用。对需要再生利用的排放物,印刷企业可以直接将其分拣、出售,由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后进行统一的再生处理,重新制造原物品,也称回炉复用。比如印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印品;纸张、塑料、金属等各种承印材料经裁切加工形成的切屑;使用过的印刷版材;报废的机器设备等。在日本等印刷技术比较发达的国家,印刷厂的废料、废水和垃圾都得到了很好地再生和利用。废水经过净化处理后,可在厂内循环使用;下脚纸是100%再生使用;各种垃圾分类集中后由厂内的废品处理站进行处理。如果这些设施能够在设计工厂时就一次到位,势必会后惠无穷[7]。
4.4贯彻环保理念,规范企业行为
自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开始逐渐融入世界经济的潮流,ISO14000成为衡量外贸印刷企业取得环保水平的标准。作为印刷企业,应当深入贯彻环保理念,树立资源环境危机意识,努力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积极利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来改善环境和防止污染,运用循环经济规律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管理论证,努力做到环境与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此外,全省各级印刷相关行业协会,应该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规范印刷产业管理,做好行业内的环保普查工作,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浙江天外印刷公司(以下简称“天外”)在这方面以实际行动为国内同行做出了表率。随着国内印刷行业竞争的加剧,企业利润率不断降低,在这种形势下,天外一方面加强节约,在员工中倡导“节约每一滴油,每一张纸”的理念[8]。另一方面,实施精细化管理,通过技术改造降低了印刷成本,从而在市场竞争中稳立浪头。
5结论
在浙江印刷蓬勃发展的今天,环境保护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索。每个企业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绿色发展规划,深入学习和贯彻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印刷之路。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有利于行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瀚军,嵇俊.发展中的浙江印刷产业[J].印刷杂志,2008,(01):8-10
[2]谢尚巧.龙港工业经济的现状分析和发展对策[J].经济师,2005,(03):260-260,271
[3]JillRoth.GreenInnovation:Washingup[J].AmericanPRINTER,2009,(04)
[4]王东,卢家华,周健等.浙江省印刷市场竞争优势创造策略研究[J].消费导刊,2007,(13):21-22
[5]陈梅,徐维祥.浙江印刷企业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2006,(06):12-14